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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学期刊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11:22:07

法国法学期刊发表论文

1.重复率,国内核心一定要是知网查重,查重的重复率不能超过10%,查重率越低,通过几率越高。2.格式字数,不同的刊物对格式字数等要求都不同,字数只能多不能少,如图教育探索征稿要求。3.创新性,科学性,可读性。创新性是核心论文的基础要求,能表示作者对文章的独到见解。文章一定要有科学依据,真实的数据真实存在的。可读通过数据图表等有一定的启发,专业术语语言规范性都有要求。4.刊物选择,一般发表核心期刊都是要求发到专刊上面,所以投稿的时候一定要选对你,如你发的是教育类的,教育类专刊CN刊号一定要带有G4的标志。5.小技巧,这点是我自己对核心期刊的理解,相对来说核心期刊某一方向的文章论文投稿比较多的情况下,审稿会难一些,而其他比较偏的方向审稿会更容易过。如图还是以教育探索作为例子,查询教育探索往期文章,来选择比较偏的方向拟题写文章。6.最后就是,如果你投稿的刊物如果之前出现过你论文方向的文章,你需要及时换刊物。核心自己投稿时间最少都是3、4个月以上一定要有耐心!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法学核心期刊的相关分享,想要了解更多论文相关内容,请关注本平台,小编会及时整理和发布的。

启蒙时代以后,法国的法学博士制度几经变革。尽管或多或少受到传统的影响,但新型的法学博士制度不管在制度的设计上还是在实施的规范上都远比传统的更为优越,为法国培养了许多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的法学家。本文限于篇幅,仅就法学博士注册、博士论文写作、博士论文答辩、博士论文出版以及博士生资助等较为重要的方面展开简单的论述。 没有考试的入学 与中国不同,法国并未设专门的法学博士入学考试。但注册法学博士的学生必须获得一个研究硕士文凭(MasterRecherche,即改革前的深入研究文凭DEA)。外国学生或者获得法国职业硕士文凭(MasterProfessionnel,即改革前的高等专业文凭DESS)的学生想注册法国法学博士的,必须经过同等学历认证。为进行法学博士注册,学生还须向大学的博士学校(coleDoctorale)提交博士论文的研究课题,并附带论文指导导师的意见。校长(chefd’tablissement)在审阅论文指导老师的意见以及博士学校校长的建议之后决定是否允许注册或者同意同等学历注册。法学博士注册于每年年初进行(各个学校略有不同,学生可在各大高校网址中获得详细信息)。已注册的博士生每年都必须进行重新注册,但无须再经历认证或者批准程序。 “法式八股文” 在博士注册阶段,学生和导师一般已就研究课题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导师也可在研究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学生扩大或者缩小甚至改变研究课题。前两年一般是论文收集阶段。一般而言,导师并不主动与学生联系(当然,这取决于导师的个人喜好),学生有问题时才与导师联系。大部分的法学博士生到了第三年才开始进行论文写作。 法学博士论文的结构也相当奇特,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中国的留学生经常戏称为“法式八股文”)。一般而言,论文的结构只分为两个部分(上下篇)。每篇也只分为两章,鲜有例外。这往往让许多中国学生很不适应。看来,法国人对“阴阳之道”、“一事两分”的思想也颇为在行。论文并没有严格的字数限制,一般在五百页左右。但也有不少例外。如HenriMotulsky著名的博士论文《私法方法实现的原则》(《Principesd’unerealizationmthodiquedudroitprive’》)便不到两百页。博士论文的提交时间一般为第一次注册之后的三年。 答辩是道坎儿 导师在审阅完博士论文之后,如若认为已经达到要求,便可推荐答辩。导师在与学生协商之后向校长提交答辩日期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校长在听取导师意见及博士学校校长建议之后任命至少两名来自于其他学校或科研机构的教授对博士论文进行评阅,并以评阅意见为依据决定是否批准答辩。在答辩前,评阅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成员以及答辩者本人。答辩委员会有三至六名成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成员来自于其他学校或科研机构。导师必须作为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参加博士答辩。 答辩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任命一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有必要,也可任命一名报告人。但导师不得成为答辩委员会主席或者报告人。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经合议由主席宣布答辩通过或者延期答辩。答辩通过的成绩有三个级别:良(honorable)、优(trshonorable)以及十分优秀(trshonorableavecflicitations)。答辩成绩以及答辩意见将以书面的形式附在博士论文中。 出版论文费用自担 在法国,法学博士论文的出版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种便是将博士论文的精华以文章的形式在法学杂志上发表。由于法国的法学刊物很少,因此,只有相当少数的博士论文可以在法学刊物上登载。另外一种便是以书的形式出版。几乎比较著名的高校都设有博士论丛,出版优秀的博士论文。笔者所在的学校法国马赛第三大学就设有若干博士论丛,有不少在法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已故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法沃赫教授(LouisFavoreu)所主编的公法博士论丛。博士论文出版的费用由出版者本人承担,但出版者一般可以申请本校的博士论文奖学金(prixdethse)资助或者相关科研机构的出版资助。 灵活的资助方式 在法国,法学博士生一般年龄较大,且大部分时间都投身于科研之中,因此,经济压力也比较大。基于此,法国对法学博士生采用较为灵活的资助方式。最常见的有三种:第一,国家提供各种博士奖学金。不同奖学金的申请程序及方式均不相同,但博士生可以在各个奖学金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获得相当具体的信息。第二,签署教育及研究的临时合同(Lecontratd’Ater)。法学博士生在一年的期限内作为教育者或者研究者在存在职位空缺或者暂时职位空缺的高校中任职。当然,合同对博士生的工作量有一定的要求,如每年必须上满192个小时的讨论课(TD)等等。第三,签署工业研究培训协议(lesConventionsCifre),由国家研究技术协会(ANRT)、企业及博士生三方共同合作。法学博士生到企业任职,既将理论诉诸于实践,又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可谓一举两得。 一如前述,法国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学博士教育体系,并影响了西欧诸多国家。与法国相比,中国的法学博士制度确立不到二十年,不管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规则运作上都还略显稚嫩与不足。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国的法学博士制度无疑提供了颇具意义的参考模版。 (作者系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

中国法学期刊法学论文发表

可发表刊物很多法学类核心期刊有十余种: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法学 法商研究 政法论坛 现代 法学 中外法学 法学评论 法律科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学家 比较法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 当代法学 法学论坛 政治与法律 河北法学 法学杂志 法律适用 行政法学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 人民司法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人民检察 知识产权 中国法医学杂志 中国司法鉴定 发一般刊物很多,各省都有社会科学院、法学会或者律协主办的刊物,可法学类论文。还有全国各综合类高等学校都有学报,一般也可发。你要浙江省内的可以查在浙江的高校,省一级法学会,律协,公检法等的刊物信息。

蛮多的,就看你有没有能力发表了!

学术堂从知网上整理了几个正规且可供发表论文的法学期刊,供大家参考:1.环球法律评论曾用刊名: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9-6728CN:11-456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2-529创刊时间:19792.比较法研究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4-8561CN:11-3171/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19873.法制与社会发展主办单位:吉林大学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6-6128CN:22-1243/D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12-165创刊时间:19954.中国法律评论主办单位:法律出版社出版周期:双月ISSN:2095-7440CN:10-121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创刊时间:20145.交大法学主办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3925CN:31-2075/D出版地:上海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4-876创刊时间:20106.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办单位:苏州大学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7076CN:32-1846/D出版地:江苏省苏州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28-452创刊时间:20147.医学与法学主办单位:泸州医学院;中国卫生法学会出版周期:双月ISSN:1674-7526CN:51-1721/R出版地:四川省 泸州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62-335创刊时间:20098.北航法律评论主办单位:北京市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出版周期:年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20109.法缘法学论坛主办单位: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出版周期:半年出版地:江西省南昌市语种:中文开本:大32开创刊时间:2006

大学生可以安排的期刊有很多很多,市面上的那些省级国家级的期刊,大学生基本都可以安排...随着我们国家教育水平的提升,尤其是本科在读的学生,发表论文就成了提升自己价值的一个法宝。本科生发表论文最直接的好处,可以增加拿奖学金的机会。大学的奖学金评定有很多方面,其中论文发表情况是重要的一方面。如果一个学生能够在期刊上发表文章,可见学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都是掌握的不错的。本科生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证明自己的专业水平,可以通过论文发表这个途径来达到目的。自己专业能力得到别人的认可,这也是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对于本科生阶段的学术积累,通常是多查相关领域的资料,当然不是说查资料拼凑文章,是需要学习各种资料的写作思路,以及各类文章中的精华知识,能够写出创新点出来,也就是需要原创。同时精炼自己的写作语言,通过大量的学习,学生学术水平就会提高了,论文发表录用机会也会提高。

法国法学期刊发表论文时间

一般审核时间就要30个工作日,也就是一个月左右,通过审核直到发表最少需要半年的时间!去这个里面看看相信你找到答案。

按照七八十年前 发表一篇大致需要3个月时间,有时比这个时间还要长。我记得2000年最后一篇发表时刚好是三个月,现在的就不怎样清楚了,你自己可以去问问选择的机构了解

期刊发表一般需要一个月到三个月。看你找的哪家出版社了,每家出版社的运作方式不一样。

如何发表期刊

首先就是注意格式规范,还要控制字数。因为很多刊物是按计空格字数收费的,所以,您要根据需要确定文章的字数,省得花冤枉钱。比如,高校评中级职称一般3500字就可以了,社会上评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3000字以上即可。还要注意,如果文章有图表,则要适当增加版面。

文章的选题要与刊物的定位对路。每一本刊物都有自己特定的宗旨、栏目和专业定位,投稿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了解。还要搞清是季刊、双月刊、月刊还是半月刊、周刊,这直接影响您的稿件发表的速度。

发表论文的途径有两种,一是自己投稿,优点选择范围比较大(想投哪个期刊就投哪个)和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不花钱。缺点审稿时间长、版面费高、有被的风险、对于急需要发表论文的作者不适用。

比较长,先要送审,至少需要送审五位专家,至少三位同意你发表的情况下编辑部再和你联系,根据专家意见和提问修改,合格之后就是反复修改格式。

法国法学期刊发表论文要求

可以百度查看杂志社的征稿要求一、所投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是未在其他公开出版物以及互联网上使用过。篇幅以2万字左右为宜,最长不超过2.5万字。二、所投稿件必须是署名作者本人实际完成,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参见本刊“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三、引注一律采用顺码脚注形式,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引注以必要为原则。对观点、事件、数据等资料的引用,需要有权威来源;限制对非学术期刊、报纸、网站资料的引用。引用专著、论文的,需要注明页码;引用报纸的,需要注明版面编号;引用网络资料的,需要注明最新访问日期。参见本刊“注释体例”。四、同意《法学研究》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五、授予《法学研究》对刊用稿件自刊发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作者承诺在此期间内未经《法学研究》编辑部书面许可不结集出版。经本刊编辑部许可或者超出专有使用权期限,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转载的,须特别注明“本文首发于《法学研究》****年第**期”。六、授权《法学研究》在所投稿件刊发后,将该文的电子版提交学术期刊光盘版和数据库使用,并许可《法学研究》结集出版(稿酬中已含使用费)。七、所投稿件如获采用,同意《法学研究》在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所投稿件如系项目成果,同意《法学研究》不支付稿酬,编辑部赠送样刊6册。八、本刊不收取审理费、审稿费、版面费等任何费用。具体论文格式可以下载一篇它收录的文章进行学习

向您推荐《法学》期刊,来稿(包括图表、参考文献),以5000-8000字为宜。也可以是:1)介绍性的短文或者简短的报告(陈述某一理论问题的思想,不需要有通常一篇论文所必须的实验研究;或者是介绍数据信息。2-5页的篇幅即可。2)书评(评论或者批评文章)ISSN号为:2329-7379,可在豆瓣读书查询相关信息。想要咨询可以继续和我沟通~谢谢~

您是有法学方面的论文需要发在期刊上吗?字数的问题主要还是看你发文章的原因和你发文章的要求,不一定就是越长越好。在期刊上发表论文篇幅不一定有你的毕业论文篇幅那么长,也可能是小论文,就几千字符。所以如果您要发表相关的论文的话,您要知道你的文章发表的原因是什么评优评奖还是毕业还有发表的期刊级别是省级、国家级还是核心。希望能够帮到您。Ps:论文发表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和我沟通哈。谢谢

一般是看字数吧,英语的也算的,没有很严格的界限,按字符数也可以的,你写完文章,至少保证字符数超过规定的,一般本科讠仑文,按学校的格式打印的话10页以上基本就ok了,硕士的讠仑文需要几十页,具体因专业类别都不尽相同,各有区别,不做赘述,发表人飘过、、、、

国际经济法法学期刊投稿

亲,完整的有头有尾,给你参考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C.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2005.3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2.8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17.5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1.9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7.6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3.9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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