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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发表国际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7:24:27

中学生发表国际论文

我国24岁天才少年曹原与其导师一天之内连发两篇《Nature》,介绍了魔角石墨烯研究的新突破。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曹原是第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以及和导师共同为文章通讯作者。在第二篇论文中曹原和其他两位作者并列为第一作者。

在学术圈中,第一作者被认为是对论文做出绝对贡献的人,而通讯作者通常是由教授等课题组长担任,是论文的主要创意贡献者之一。

其实,这并不是曹原第一次获得国际关注,事实上早在2018年3月6日,当时只有21岁的草原就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一天之内连发了两篇《Nature》论文,论文发表之后立即引起整个物理学界的反响,一些报道称其一举解决了困扰世界107年的难题。这里多说一下,一般论文很难登上《nature》,有些科学家一辈子也只能登上1-2篇,而曹原可以在同一天登上两篇,可想而知他的理论有多么重要。

在2018年被英国《自然》周刊评为:2018年度影响世界的十大科学人物,而当时还是学生的曹原位列榜首。

还有一些媒体报道说:诺贝尔奖颁给他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虽然国内国外对曹原的研究赞誉如潮,但还是有些人不理解,为什么是中国人曹原的科研论文,非要去英文期刊发表文章?

其实这个问题非常有含金量,我们可以透过这个问题,了解一下为什么中国人的论文,以发表在英文期刊上为荣。

论文的发表

其实科学家做研究,也需要像明星一样吆喝自己的成果,只不过明星面对的是普通观众,而科学家面向的是其他科学家。

科学家主要研究的工作,都是创新性工作,然而他们研究的成果究竟对不对呢?其实并不能只有作者一个人说了算,比如:我说我研究了一个超导体,那么我把我的研究交给同行审阅的时候,同行通过我的论文来指出我的错误,从而否定我的理论。

当我交给同行审阅时,并不是一个个直接去找同行,而是发表在相应的期刊上,让同样订阅该期刊的同行看到。

但是期刊这么多,我该如何选择要投稿的期刊呢?这里有几个重要标准:相关领域的期刊;受科学家关注度较高的期刊。

如果我把论文投到一个冷门的期刊,该期刊可能只有100人订阅,那就说明我的文章发表在这个期刊上很难引起同行的广泛关注。

如果我把论文投到一个热门的期刊,该期刊会受到全世界大多数科学家的关注,那就说明我的文章能够引起同行热议。

但是,热门期刊并不会随便收录我的文章,一方面是因为该期刊每次可以收录的文章有限,另一方面是该期刊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威性,会对论文进行筛选。一般创新度不够、实验数据造假、论文与其他重复性较高等文章都会被筛选掉。

但如果通过了这个阶段,也不会被立即发表,杂志的编辑还会提出修改意见,以及调整内容等进行修改,审核等,在此过程中也会有许多文章被筛选掉。一般情况下一篇文章从投稿到最终发表需要3-12个月,当然如果研究的内容非常热门或者成果特别巨大,那么可能只需很短的时间就会被发表出来。

中文研究为什么要发表在英语期刊?

中文研究之所以要选择在英语期刊发表,其实就是因为受科学家关注度较高的期刊几乎都是英文期刊。

评价一个期刊的影响力,可以通过看该期刊的影响因子,影响因子的计算方式是IF(年份)=该期刊最近两年的全部文章在当年被引用的次数/该期刊最近两年的全部文章。

比如:如果该期刊最近两年发表了100篇文章,一共被引用了200次,那么该期刊的影响因子就是2。

从这里你看出来了,影响因子越高的文章,代表着被同行认同率越高,而影响因子每年都会更新一次.

从2019年影响因子我们可以看出,排名靠前的期刊都是英文期刊,比如:《nature》的影响因子是40.137,排名第13。

而中文期刊《cell research》在中文期刊中影响因子为17.848,是中文期刊中影响因子最高的期刊,但影响力远不如《nature》。(多说一句,有些中文期刊在国际上影响力也比较大,具体要看期刊的领域)

也就是说,中文期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并不如英文期刊,如果作者发表在中文期刊上,那么该作者的文章只能引起中文圈内的科学家关注,无法获得国际的关注,以至于该作者的成果无法被大众所熟知。这非常不利于科学交流,也不利于我国的科学发展。

总结

其实最开始最受欢迎的国际期刊并不是英文期刊,而是德语,这是因为当时德语有很多顶级科学家,但随着科学中心从德国转移到美国,使得美国科学水平大幅提升,以至于目前主流期刊几乎都是英文期刊。

而我国的科学研究之所以发表在英文期刊上,是因为只有受关注较高的期刊,才能获得更多更专业的同行审阅,才能使自己的研究获得足够的关注。

高中生可以发表论文。流程:1.代理/杂志社服务流程:2.论文写好并发给代理或者杂志社。(文章质量要有保证)3.根据论文字数内容和作者的发表意向确定所发表的期刊及费用。4、支付定金。5、杂志社进行审稿,审稿通过后邮寄给您稿件录用通知单。6、在你收到用稿通知后,三天内请付清余款,以确保你的论文能及时发表。7、杂志出刊后杂志社会给每个作者邮寄两本样刊,以供您使用。8至此,交易完成。

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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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高中生发表论文

高中生如果能够独立的在SCI发表论文,他不需要被高等学校破格录取,他完全有能力考上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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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来说高中生能够发SCI论文的是非常稀少的,这种情况非常罕见。这要看它的影响因子,也要看是哪一方面的文章,如果影响因子非常高,学术价值非常高,那么是有可能被破格录取的。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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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国际论文发表

基本不可能,但不是完全不可能。如果你的论文是重大的科研成果,振撼了中国学术界或世界学术界,被许多国内外权威杂志转载,被许多专家学者评论赞赏,那是完全可能的,如果只是达到一般水平,被专家学者视为空气,视而不见,那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能在sci上发表科研类论文成功了,个人觉得你的能力应该不是问题,学习能力也不会差,学习应该对于你很容易。除非有便科,不爱学英语或者不爱学语文,基本就是这个情况。sci国外的,应该英文不差。综合考虑,破格也是有可能的。但不代表一定就破格,毕竟也是有可能有水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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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如果要上一所美国前50名的大学,最为关键的因素有三点,一是你的雅思和GMAT成绩。要上好学校,雅思必须考到7分,GMAT必须在650分以上。二是大学平均成绩,这个已经不会有大的变化了,但起码要把这学期考好.给申请学校一个你的学习还是逐步在提高、有潜力的映像。三是你必须有在大型银行、证券公司实习的经历,这一点非常重要。第四,如果你上的大学比较有名,找一到两名在世界上或国内有名的教授为你写份推荐信也是作用很大。第五,你在大学校级论文所获得的一等奖可以为你增加一些筹码;至于你在国内是否能发表一篇有分量的论文,顺其自然,有能力、有机会发表,当然更好。在这一点上,除非你发表的论文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否则,作用不会很大。有你校内的获奖论文足够了。申请的时间一般从十月开始,最好在十二月结束前,把所有申请资料寄往申请学校,等待录取通知。

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是不同的,原则上讲,只有通过了相应级别学习获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相对应的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中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即使在权威期刊上,只代表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并不能获得学位。

麻烦问一下,你的GPA不高是多少?如果GPA低于3.0, 要申请名校要想想其他的办法了。就论文本身的作用来说,除非在有影响力的地方发表了你撰写的论文,那么这种对申请结果的影响肯定是绝对的;但其他的类型,我估计看你材料的助理也好,教授也好,也不会特别特别理解那些奖啊论文啊有什么作用。 而且哪怕教授们关注到“你写得论文”了,真实性如何也是有待考量的。如果只是GPA相对比较低的话,可以研究下申请策略,例如如何介绍一下GPA的问题,或者不错的GRE成绩,申请相对容易的专业, 好好包装下软性材料。到底出国的目的是什么呢?那么从学校上面思路也可以开阔一点不是吗?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学生发表国际论文的好处

对于大学生是否要写毕业论文的问题,曾经在教育界引起过不小的争论:总的来讲,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然根据本人在高校求学、工作近10年的经历来看:一名认真求学的本科生、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2-3篇有一定创新性的学术论文,是很有必要的:这既是对自己学习生涯的总结,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也是对自己形成初步科研能力的一种尝试,对自己养成独立思考习惯一种努力。此外,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对自己还有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1.对于保研、考研的同学来说,论文是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体现。对于打算保研的同学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是保研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保研将是一句空话。笔者有一位师兄在本科学习阶段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最后轻松保研中国人民大学!读研期间又发表高质量CSSCI论文若干,出版专著一部,最终又成功保送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对于考研的同学来说,进入复试之后,导师非常看重学生的科研能力。因为导师最喜欢的学生就是科研型的学生,能够帮助自己做各种课题,成为自己研究工作的得力助手。所以,如果在本科、研究生阶段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发表,将为自己进入硕士、博士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研究生复试中占尽优势。2.对于准备就业的同学来说,论文是其增加就业竞争力的最快捷、最有效的方法。有人认为,现在就业比拼的是就业能力。但是,就业能力怎么体现呢?作为一名象牙塔里的莘莘学子,最能体现自己的就业能力的,恐怕还是自己的专业知识。平时的考试成绩固然重要,但是现在的高校期末考试是怎么一回事,相信大学生们心里也有谱:考前半个月拼命背背书,考后半个小时全部忘光光。用人单位对考试成绩其实不是太看重了,关键是看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而学术论文则恰恰是一个学术创新能力的最直接的体现。发表论文的同学跟那些两手空空的同学相比,优势是不言而喻的。3.对于打算出国的同学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有利于自己申请到更好的学校。出国留学目前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国外的高校也是良莠不齐的。如果没有申请到一流的大学,回国后还是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而国外的大学教育不比国内“填鸭式”的灌输教育,其特别看重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勇敢提出自己见解的能力。发表一定量的学术论文,可以证明自己是具有以上能力的!国外的教授也很乐意培养具有研究能力的学生。所以,无论是为取得外国教授的好感也好,还是为申请到一流的学校也好,发表论文其实就是一种高额回报的智力投资,你还犹豫什么呢?4.对于在校学习的同学来说,发表论文对自己在学校里的发展是一件锦上添花的事情。现在的大学对于学生的评价存在很多机制:奖学金评选、优秀干部评选、党员评选、科研积极分子评选、社团活动优秀分子评选、实践活动评选等等,在这些评选过程中都存在一个量化评分的问题。如果发表了学术论文,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有不少的加分。毕竟高校是一个重知识,重学术的地方。笔者的一名学生,平时爱写论文,也发表了不少论文,结果在各种评选中,只要其把论文一亮,他的分数都是最高的。大学里,靠着自己的学习成绩和论文加分,拿奖拿到手软。所以,想获奖的同学也可以用好这一机制。5.对于大多数毕业生来讲,发表一定量学术论文是拿到学位证的必要条件。发表论文关系到我们读大学的最终成果——学位证。很多大学明确规定,学分不够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拿到学位证者,如果能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性期刊发表论文一样颁发学位。硕士生、博士生要想顺利毕业,拿到文凭,发表规定级别的学术论文那是必须的。所以发表论文的重要性在此可见一斑。其实,大学生发表论文的好处,远远不止这些。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同学都要发表论文的需要,但是要么由于自己学历过低,论文没有期刊愿意刊载;要么找不到论文发表渠道;要么论文质量不高,被期刊社拒之门外。而松林学术传媒却能为同学们提供绿色论文发表渠道,根据同学们的论文学科门类,量身打造论文发表计划,并为同学积极修改论文,提供各种有益的修改意见直至论文成功发表。

你好 同学,如果你能在初中发表论文那么肯定对升学或者出国有不少的帮助相比之下,本科生发表论文的数量不多,初中生就更少了所以如果你有足够能力就去试一下吧关于论文具体问题可以私信我,详细单独给你一些帮助。

多发表论文对于你自身的穴位还有以后要考证什么的是很有帮助的别的老师会认为你比较有这方面的经验。

1.考研:论文一般用于3月份面试的时候。许多人在选择考研院校时,都会往上一个梯度,从211到985,从二本到一本等等。在面试的时候遇到本科出身很好的对手,心里难免发虚。而论文就是证明自己学术能力和研究方向的最佳利器。导师会看发表刊物的级别以及篇数,看中你的研究能力,会为面试增分不少。2.保研:论文一般用于9月份申请的时候。同考研一样,也会选择更好的学校去面试。我当时就发了好几篇论文,心里有了底气,面试的时候也自信起来。如果时间充裕的话,除了省级和国家级刊物,可以挑战下学报,试着投投。3.就业:很多同学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大学成绩不太理想,简历上也没什么奖学金体现。这个时候,论文是你的一大帮手,因为作为学生,学习才是你的主业。企业招聘时,会格外看中你的学习能力。成绩木已成舟时,只能靠论文来补救啦,简历上也会丰满好看一些,你说呢?4.科研项目:结项时必须发论文啊,这个不用多说了。提一点建议,好不容易申请的项目,既然发表论文就找个好的刊物,也不枉辛苦这一年半年的研究。5.职称:各个单位要求不一,有省级就行,也有要求国家级的,中级高级职称的话至少得两三版了。建议还是发专刊,不要图便宜发那种什么都收的综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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