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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4 05:53:04

期刊投稿管理规定

你把要投的杂志社的邮箱弄来,发过去就行了

一、投稿须知1、投稿及投稿人:作者本人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创作的稿件一旦经投稿中心的编辑审核并公之于众即视为投稿,作者享有规定的著作权权益。如无特别情形,投稿一经发表,不能由本人撤销或删除。投稿者必须是作者本人或版权所有人,登记时必须填写真实姓名和相关信息。 2、 篇幅和质量要求:每篇的字数最低限为1000字以上。到5000字为宜,除非体裁或栏目特点所需(例如诗歌或笑话)。超过2500字的文章系统将自动分为"上篇"和"下篇",或者按照1、2、3、4......序号分开。华语网络文学希望进行长篇连载的作者,连载作品每篇约3000字,标题上要标明序号。不接受法律禁止出版、传播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作品。文字作品的发表要求是:具有正式出版物的发表水平,没有多字、错字、别字等错误,排版规范,否则将会影响您的稿件质量和分成比例。出版社审稿、编辑以及删除的一切权力。 3、排版格式要求: a、每一段落开头空两格全角汉字的位置。段落间除非有上下文意思的大转折大跳跃,否则尽量不要有空行。段内换行应为软回车,即不按回车键的自然换行;另起一段应为硬回车,即按回车键产生的分段。 b、文章内如果有分章节,一般采用汉字"一、二、三、四……"标识,也可用阿拉伯数字,只要全篇前后一致即可。小标题和章节数及文章写作日期也请空两格全角汉字的位置,并和上下文适当分行。 c、请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标点符号一律为全角符号,占用一个汉字的位置。行首除了双引号、单引号、书名号、单括号、破折号,请勿使用其它标点符号。 d、数字和英文字母一律为半角 e、如果作者的署名名字为单字比如“鲁迅”,应在名字间加一全角空格:“鲁迅”。 4、作者在投稿时须选择稿件类别和打算投稿的期刊名称(只能选择一个,同名文章不可以第二次投递),除了会自动筛选投稿并在发表和销售外,稿件管理系统会同时将您的稿件直接投递给相应的期刊社,由刊社编辑进行审稿和答复。如果超过1个月您还没有得到期刊社的用稿通知,您可以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或另行处理。 二其他规定:1、 剽窃、抄袭:是指未经原作者同意,把他人的作品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之后据为已有的行为。 出版社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但是一经发现,负有移除剽窃、抄袭作品停止继续传播的义务。华语网络文学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2、如果您要求您的作品被公开发表并且允许读者免费阅读.3、 如果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出版社无责任。所有解释权归出版社。

征稿范围外科领域各学科(专业)疾病防治的实践经验及研究进展,外科新理论、新技术,有关基础医学与外科临床相结合的研究,学术争鸣、学术评论,反映国内外学术动态的会议纪要或消息,学术讲座,学术综述,临床病例(病理)讨论,学术专著推荐与评论等。对稿件的要求(一)投稿方式及一般要求来稿需经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所在单位审核,并附单位推荐信。推荐信应证明稿件内容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注明对稿件的审评意见以及无一稿两投、不涉及保密、署 名无争议等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涉及保密问题,需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发表的证明。如该文稿已在其他语种的学术期刊发表过,请在投稿时加以说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科研论文一般具有职务作品的属性,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原创性研究论文,本刊要求稿件推荐信须由享有该研究知识产权的单位(即科研立项 单位、病例资料所在单位)出具,多中心研究的推荐信可由作为该项研究主持者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的所在单位出具。评论、综述、论坛类稿件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特别提示:自2009年起,本刊已正式启用“中华医学会远程稿件管理系统”,既往使用的纸版投稿及Email投稿方式已经终止。作者首次通过“中华医学会远程稿件管理系统”投稿时,请进入“中华医学会信息管理平台”,注册一个新的账号,登录后选择“申请成为杂志作者”,即可按照页面提示投稿。投稿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稿件编号。作者还可以使用一个账号申请成为多个杂志的作者,同时管理多篇稿件,而无需重复注册。在通过新的系统成功提交稿件并获得稿件编号后,请作者随后将论文的单位推荐信及稿件审理费寄到本刊编辑部(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中华外科杂志编辑部收,邮政编码100710)。稿件审理费为每篇50元,请通过邮局汇款。请务必在汇款附言栏注明系统生成的稿件编号。如果在系统操作方面有疑问,可点击页面的“投稿作者操作说明下载”,了解相关情况。作者欲了解稿件审理情况,既可在新的管理系统即时查询,也可在本网站“稿件查询”版块发帖查询。为了便于必要时编辑部与作者及时取得联系,请在文稿中注明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的联系方式(电话或电子信箱)。(二)文体与篇幅文稿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逻辑性。要求资料真实、可靠,数据准确,必要时应进行统计学处理;文字精炼,层次清楚,打印工整、规范;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论清晰。应特别注意对研究过程和方法陈述的严谨性、逻辑关系的严密性、文字表述的流畅性。论著、综述、讲座类文稿字数(含图表)一般不宜超过5000字;短篇论著、技术交流、诊治经验类稿件,一般不宜超过1500字;病例报告不宜超过1000字;述评、评论、会议纪要类文稿,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文题应力求简明、醒目,能准确地反映文章主题。中文题名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最好不设副标题。尽量不使用缩略语。英文题名不宜超过10个实词。中、英文题名含义应一致。(四)作者署名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具体排序应在投稿前即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改动,确需改动时必须出示单位证明。作者单位名称(写出所在科室)及邮政编码脚注于首页左下方,并注明通信作者的Email地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署名为作者:(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与解释者;(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仅参与研究项目资金的获得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位作者负责。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在投稿时向编辑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集体署名的文稿,在题名下列出署名单位,并于文末列出整理者姓名,并须明确对该文的主要负责人,在论文首页脚注通信作者姓名、单位、邮政编码及Email地址。通信作者一般只列1位,由作者自行确定。如需注明协作组成员,则于文末参考文献前列出协作组成员的单位及姓名。(五)摘要论著类文稿需附中、英文摘要,按结构式摘要格式撰写。摘要应采用第三人称,内容应包括研究目的、方法、主要发现(包括关键性或主要的数据)和主要结论,分别冠以“目的(Objective)”、“方法(Methods)”、“结果(Results)”和“结论(Conclusions)”小标题。摘要中不列图表,不引用文献,不加评论和解释。由于本刊被MEDLINE等多个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为了便于国外读者了解该项研究的重要内容,增进对外交流,中文摘要可适当简略、扼要一些(一般在400字以内),英文摘要内容可相对具体一些(一般在600个 实词以内),以适当增加英文信息量。英文摘要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姓氏字母均大写,名字首字母大写,双字名中间加连字符)、单位名称、所在城 市名和邮政编码及国名。应列出全部作者姓名,如作者工作单位不同,只列出通信作者的工作单位,以通信作者姓名右上角加“*”,同时在通信作者的单位名称首字母左上角加“*”。(六)关键词论著类文稿需标引2~5个中、英文关键词。应尽量从美国NLM的MeSH数据库中选取, 其中文译名可参照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编译的《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的专业术语(自由词)可直接作为关键词使用,排在最后。中医 药关键词应从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编写的《中医药主题词表》中选取。关键词中的缩写词应按《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还原为全称。各个关键词之间 用分号(;)分隔。每个英文关键词第一个单词首字母大写。(七)名词术语医学名词应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经穴部位、耳穴名称与部位等应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对于没有通用译名的名词术语, 在文内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词。中西药名以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均由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为准。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 非专利药名。在题名及正文中药名一般不得使用商品名,确需使用商品名时应先注明其通用名称。冠以外国人名的体征、病名、试验、综合征等,人名可以用中译 文,但人名后不加“氏”(单字名除外,例如福氏杆菌);也可以用外文,但人名后不加“s”。文中尽量少用缩略语。已被公知公认的缩略语可以不加注释直接使用,例如:DNA、RNA、HBsAg、PCR、CT、MRI等。不常用的、尚未被公知公认的缩略语以及原词过长在文中多次出现者,若为中文可于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写出全称,在圆括号内写出缩略语;若为外文可于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写出中文全称,在圆括号内写出外文全称及其缩略语。不超过4个汉字的名词不宜使用缩略语,以免影响论文的可读性。西文缩略语不得拆开移行。(八)图表1.图片:图片建议采用jpg格 式。照片图要求有良好的清晰度和对比度,并应分别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连续编码。每幅图片应冠有图题和相应的说明。说明性的文字应置于图(表)下方 注释中,并在注释中标明图表中使用的全部非公知公用的缩写。组织(病理)学图片应注明染色方法和放大倍数。大体标本照片在图内应有尺度标记。图片若为人 像,应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或遮盖其能被辨认出系何人的部分。线条图应线条清晰、连贯,高宽比例以5∶7为宜。2.表格:建议采用三横线表(顶线、表头线、底线),如遇有合计和统计学处理内容(如t值、P值等),则在此行上面加一条分界横线;表内数据要求同一指标有效位数一致,一般按标准差的1/3确定有效位数。图片、表格或其中内容若引自其他期刊、著作,应注明出处。(九)计量单位本刊执行GB3100~3102-1993《量和单位》中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规定及其书写规则,具体执行可参照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编写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注意单位名称与单位符号不可混用。组合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多于1条时应采用负数幂的形式表示,组合单位中斜线和负数幂亦不可混用,如ng/kg/min应采用ng·kg-1·min-1的形式,不宜采用ng/kg-1·min-1的形式。在叙述中应先列出法定计量单位数值,括号内写旧制单位数值;如果同一计量单位反复出现,可在首次出现时注出法定与旧制单位换算系数,然后只列法定计量单位数值。量的符号一律用斜体字,如吸光度(旧称光密度)的符号“A”。血压仍以mmHg表示。(十)数字执行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百分数的范围和偏差,前一个数字的百分符号不能省略,如:5%~95%不能写成5~95%,(50.2±0.6)%不能写成50.2±0.6%。附带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按下列方式书写:4cm×3cm×5cm,不能写成4×3×5cm3。(十一)统计学方法1.统计学符号:按GB 3358-1982《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有关规定,统计学符号一律采用斜体。2.研究设计:应告知研究设计的名称和主要方法。如调查设计(分为前瞻性、回顾性还是横断面调查研究),实验设计(应告知具体的设计类型,如自身配对设计、成 组设计、交叉设计、析因设计、正交设计等),临床试验设计(应告知属于第几期临床试验,采用了何种盲法措施等);主要做法应围绕4个基本原则(重复、随机、对照、均衡)概要说明,尤其要告知如何控制重要非试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3.资料的表达与描述:用x±s表达近似服从正态分布的定量资料,用M(QR)表达呈偏态分布的定量资料;用统计表时,要合理安排纵横标目,并将数据的含义表达清楚;用统计图时,所用统计图的类型应与资料性质相匹配,并使数轴上刻度值的标法符合数学原则;用相对数时,分母不宜小于20,要注意区分百分率与百分比。4.统计学分析方法的选择:对于定量资料,应根据所采用的设计类型、资料所具备的条件和分析目的,选用合适的统计学分析方法,不应盲目套用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对于定性资料,应根据所采用的设计类型、定性变量的性质和频数所具备的条件及分析目的,选用合适的统计学分析方法,不应盲目套用χ2检 验。对于回归分析,应结合专业知识和散布图,选用合适的回归类型,不应盲目套用简单直线回归分析;对具有重复实验数据检验回归分析资料,不应简单化处理; 对于多因素、多指标资料,要在一元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运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以便对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和多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出全面、合理的解释和评 价。5.统计结果的解释和表达:应写明所用统计学方法的具体名称(如:成组设计资料的t检验、两因素析因设计资料的方差分析、多个均数之间两两比较的q检验等),统计量的具体值(如:t=3.45,χ2=4.68,F=6.79等);在用不等式表示P值时,一般情况下选用P>0.05、P<0.05和P<0.01三种表达方式,无须再细分为P<0.001或P<0.0001。当涉及到总体参数(如总体均数、总体率等)时,在给出显著性检验结果的同时,再给出95%可信区间。(十二)参考文献著录格式基本执行GB/T 7714-2005《文 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依照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并将序号置于方括号中,排列于文后。尽量避免引用摘要作为参考 文献。引用文献(包括文字和表达的原意)务请作者与原文核对无误。日文汉字请按日文规定书写,勿与我国汉字及简化字混淆。同一文献作者不超过3人,全部著录;超过3人,可以只著录前3人,后依文种加表示“,等”的文字(英文文献以“et al”表示)。作者姓名一律姓氏在前、名字在后,国外作者的名字采用首字母缩写形式,缩写名后不加缩写点;不同作者姓名之间用“,”隔开,不用“和”、“and”等连词。外文期刊名称用缩写,以《Index Medicus》中的格式为准;中文期刊用全名。每条参考文献均须著录起止页。每年连续编码的期刊可以不著录期号。示例如下:[1] 卢绮萍,裘法祖,吴在德,等. 不同肝缺血时限肝硬变及非肝硬变肝组织基因差异表达及其意义. 中华外科杂志,2007,45:50-53.[2] Halpern SD, Ubel PA, Caplan AL. Solid-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HIV-infected patients. N Engl J Med,2002,25:347:284-287.[3] Murray PR, Rosenthal KS, Kobayashi GS, et al. Medical microbiology. 4th ed. St. Louis:Mosby,2002.[4] 诸骏仁.昏厥与休克//董承琅,陶寿淇,陈灏珠.实用心脏病学.3 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561-585.(十三)基金资助或国家重大科研计划项目论文所涉及的课题如为国家或部、省级以上基金或攻关项目,应在文章首页地脚以“基金项目”作为标识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基金项目 名称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填写,多项基金应依次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如“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0271269);‘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2003AA205005)”,作为脚注的第一项,并附有关基金项目证明复印件。(十四)医学伦理若论文涉及的研究是以人为研究对象时,作者应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的委员会(单位性、地区性或国家性的)所制订的伦理学标准,是否取得受试对象的知情同意,并应提供相应文件。稿件处理及相关事宜(一)审稿与退稿对于来稿,经本刊编辑部初审同意后,将分送至少3位同行专家审阅。审稿过程中保护作者的私密权。对不拟刊用的稿件附简要退稿意见。作者若对稿件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对于申请复议的内容应作出详细说明。在稿件审理过程中,作者欲撤回稿件或改投他刊,请先与本刊联系,作出说明。(二)稿件退修对于经审核初步拟定刊用的稿件,本刊编辑部将修改意见发给作者,作者在按编辑部提出的退修意见整理后,应及早将修改后的文稿通过稿件管理系统发至本刊编辑部。自编辑部发出修改意见之日起,若逾1个月仍未收到修改后的文稿,将视为作者自动撤稿。(三)编辑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本刊可对来稿做文字修改、删节。凡有涉及原意的修改,则提请作者考虑。(四)著作权转让来稿一经接受,在正式出版之前,须由该文全部作者亲笔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协议书》,同意自该论文在《中华外科杂志》刊登之日起,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版权及相关财产权无限期地转让给中华医学会,即 中华医学会对本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使用权:汇编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网络出版及信息传播权;许可国内外文献检索系统和网络、数据库 系统检索和收录;允许或通过各种介质、媒体以及其他语言文字出版和使用本文的权利;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或以后出台的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本文。该文 在《中华外科杂志》公开发表后,未经中华医学会书面许可,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表此文或允许第三方使用该论文。(五)对于一稿两投的处理本刊谴责并抵制一稿两投甚至多投行为。一旦发现一稿两投将立即退稿;一旦发现一稿两刊,将作如下处理:(1)刊登撤销该论文及该文系重复发表的声明,并在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上通报;(2)向作者所在单位和该领域内的其他学术期刊通报;(3)本刊2年内拒绝发表以该文第一作者为作者的任何来稿。已在非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曾在学术会议上报告的论文,不属于一稿多投;已以其他语种发表过的文稿,作者须在投稿时说明首次发表的刊物及刊出时间。(六)有关费用作者投稿时须付稿件审理费(每篇50元)。确认稿件刊载后,作者需按通知数额付版面费。若文中刊印彩色图片,需另付彩色图片印制工本费。版面费和彩色图片印制工本费可由作者单位从课题基金、科研费或其他费用中支付。支付以上费用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稿件刊登后酌致稿酬(已含其他形式出版稿酬),赠当期杂志1册。

期刊投稿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刊投稿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刊投稿管理制度规定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一般讲,作者在投稿之前,就应当了解所投出版社或期刊的有关投稿和发表方面的规定,判断自己的研究是否达到相关规定,以及准备投递的论著/文是否适合该期刊。 其次,基于同一项研究的、具有密切继承关系的研究成果可以分投不同期刊,但一般需要向期刊做出明确的说明。如果作者希望将已经投稿的稿件转投另一个期刊,必须经过稿件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并正式撤回稿件。并且只有在接到原投稿期刊承认撤回的书面通知后,才可以把稿件投给别处;同时,作者应该保留通知的副件,以备查用。 第三,对于允许以另一种语言发表同一著作或论文的出版社或期刊,作者应当遵守首发出版社或期刊的相关规定、或者与首发出版社或期刊之间的事先约定协议,只有取得其同意,作者才可以将论著/文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以不同的语言先后发表,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原始论著/文的刊载处。同时,以不同语言发表的同一著作或者论文只能计算为一项研究成果,不能重复统计为多项成果。 作者在投稿时应当避免发生的行为:(1)拆分发表。(2)发表不成熟的研究成果。(3)一稿多投。(4)重复发表。

期刊投稿管理制度规定文件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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