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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劳动法对比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8 06:10:35

中印劳动法对比论文发表

中国与印度既是邻国,又是人口大国,目前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两个国家,两国国情有很多共同之处,两国经济发展模式为世界瞩目。印度学术界爱把中国作为重要参照对象来研究印度经济,我国学术界对中印综合国力比较也情有独钟。现对比两国经济状况,把两国纳入全球坐标中衡量,着重比较两国国际竞争力与经济全球化程度。 1 各自名义GDP和实际GDP的数据和比较 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基本要素,储蓄与投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增长速度快慢。中国在1997—1999年期间国内总储蓄占GDP的比例为42.5%, 国内总投资占 GDP的比例是36.6%,印度同期分别是20.3%、23.9%。中国在1990-1999 年期间国内总投资年均增长率为12.8%,印度只有7.4%。1997年中国股票市场融资占GDP的比例是22.9%,印度为33.7%,1999年中国股票市场融资达3307 亿美元, 印度为 1846亿美元。19 98年中国国内投资占世界比重为17.59%,印度仅占5.74%。1995 年中国资本市场占世界比重只有0.2 4%,印度为0.71%,而 1998年中国上升到0 .840/o,印度则降至0.38%。1975年中国资本资源占世界比重仅为1.73%,印度占 1.74%,1998年中国升至9.4%,印度为2.5%,1998年中国资本资源占世界比重比印度要高3.8倍。2001年中国国内储蓄率为3 8.9%,投资率为67.4%,印度分别为22. 4%、22.7%。可见,无论是国内储蓄率或投资率,还是在世界资本资源中的地位,中国比印度高得多,这也是造成中印经济增长速度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印度资本市场历史比中国早,但现在中国资本市场融资规模也超过了印度。 2 生活水平的比较 7月31日亚洲开发银行公布《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国际比较方案: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初步报告》,以人均“家庭实际最终消费”(afch)数据比较亚太地区23个经济体人民的经济福址与生活水平。香港、台湾、新加坡分列前三名,尼泊尔、孟加拉、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分列倒数一至五名,印度和蒙古与人均gdp超出其一倍的中国,荣列倒数第六、七、八名。而人均gdp低于中国的不丹、斯里兰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其人民的经济福址,平均生活水平均高于中国。 3 各自政策优缺点 人力资源发展 经济增长的目的在于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国际竞争力很大程度取决于一个国家人力资源的竞争,人们获得教育的机会和能力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2001年中国总人口数量12.7亿,印度为10.3亿。1999年中国劳动力人口数(15--64岁)占世界比重为22.4%,印度占16.2%。我国人力资源比印度更具有竞争优势。下面主要从教育水平与健康状况来比较两国人力资源发展。 人们技能与知识的提高依靠教育,以下根据世界银行《人力资源发展报告》从 4个方面指标来衡量两国教育水平。(1)教育费用。1995-1997年公共教育费用占GDP 的比例中国为2.3%,印度3.2%,印度高于中国;公共教育费用占政府费用比例中国为12.2%,印度11.6%,我国略高。(2)教育比例。1994 —1997年学前教育, 小学中学占总教育比例中国69.6%,印度96%。(3)平均受教育年数。1999年中国 15 岁人口平均受教育年数7.11年,印度为5.06年。(4)识字率。1998 年中国成人识字率、青年识字率分别为82.8%、97.2%,印度相应为55.7%、70.9%。 健康卫生状况关系到人的生活质量,我们从7个方面数据进行比对。(1)健康费用。1990--1998年健康方面公共费用占GOP的比例中国2.3%,印度仅0.6%。(2)获得安全水源与拥有卫生设施人口。1990-1996 年中国获得安全水源与拥有卫生设施人口分别为9 0%、21%,印度各为81%、16%,两国卫生条件欠佳。(3)婴儿死亡率。1998年中国每千人婴儿死亡率为31,印度却达70。(4)预期寿命。中国70.1岁,印度62.9岁。(5) 营养状况。 1997 年每人每天摄入热量与摄取蛋白质中国分别为 2897卡、78克,印度相应为2496卡、59克。(6)拥有医生数。1992-1995年中国每10 万人拥有医生数115个,印度只有48个,中国比印度高2.3倍。(7)疾病情况。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暑(UNAIDS)《2002巴塞罗那报告》,2001 年中国成人感染 HIV / AIDS人数为85万人,印度竞达580万人;成人患流行病比例中国0.1%,印度0.8%。 中国教育水平与健康状况明显好于印度,说明在人力资源发展方面中国取得了更大的成就 4 展望两国未来经济发展趋势 中国与印度都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和产业经济体系,通过比较两国的产业结构构成,可发现两国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1970年中国农业、工业与服务业占GDP的比例分别为34%、38%与28%,印度则分别为45%、22%和33%,这一期间印度第一产业比重过大,第二产业比重太小,第三产业比重两国接近。1998年中国农业、工业与服务业占GDP的比例分别是18.4%, 48.7%、52.9%, 印度各占 29.S%、24.7%、45.9%,而世界产业构成为5%、34%、61%,我国第一、第二产业比例过高,第三产业比重太小,印度第一产业比例太大,第二产业比例过小,第三产业比重比我国大,但比世界水平低,两国产业结构都存在不合理之处,都需进行产业结构调整。1990-2000年期间中国农业、工业、服务业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 1%、13.5%、9%,印度相应为3%、6.7%、8%,从各产业发展速度看我国要快于印度,我国农业与工业总产值的规模也比印度大得多,对世界农业增长与工业增长的贡献十分显著。

FDI促进了中国商品出口迅速增长,1989年到2001年中国年均出口增长率为15%。1989年外资企业占中国总出口不足9%,到2002年其份额已占到一半。在某些高科技产业,2000年外资企业占电子电路产品总出口的比重高达91%,占手机总出口的比重高达96%。2000-2001年中国吸收的FDI中大约有2/3投到了制造业部门。相反,在印度,FDI推动印度出口增长的作用不是很明显(除信息产业外)。流入印度制造业的FDI主要是寻求市场型投资。90年代由FDI产生的出口只占印度总出口的3%,即使到现在,FDI占印度制造业出口的比重估计也不足10%。2000-2001年,中国大部分FDI都流入了大范围的制造业。而在印度,多数FDI流向了服务业、电子电气设备产业,以及工程和计算机行业。表 中国和印度部分FDI指标比较,1990,2000-2002年项目国家1990200020012002FDI流入量(100万美元)中国3,48740,77246,84652,700印度3794,0296,1315,518FDI储量中国24762348346395192447892印度1,96129,87636,00741,525FDI流入增长率(年度%)中国2.81.114.912.5印度-6.116.152.2-10FDI储量占GDP比重(%)中国732.333.236.2印度0.66.57.48.3FDI流入量占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比重(%)中国3.510.310.5..印度0.545.8..人均FDI流入量(美元)中国33236.540.7印度0.4465.3总出口中外资企业所占比重(%)中国12.647.950..印度4.5......GDP(10亿美元)a中国3881,0801159.11237.2印度311463484502实际GDP增长率(%)中国3.887.38印度65.44.24.9来源:UNCTAD, FDI/TNC 数据库,a当前值如何解释两国存在的这些差异?影响FDI的因素包括:基本因素、发展战略与政策,以及海外关系网。基本因素在影响FDI流入的经济基本因素方面,中国比印度具备更优越的条件。中国的GDP总值和人均GDP都高于印度,对于寻求市场型FDI来说,中国的市场更具吸引力。中国的教育程度也比印度高,劳动力技术水平更娴熟,对于寻求效率型投资者来说,中国也比印度更具吸引力。此外,中国蕴藏丰富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更具竞争力,特别是沿海地区。然而,印度在技术人才(特别是信息技术人才)方面具有更大优势,国民的英语水平也更高。通过分析两国吸收的FDI的组成成份,可以发现两国具有的不同的竞争优势。在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国际跨国公司的参与,如宏基、爱立信、通用电气、日立、现代、英特尔、LG、微软、神达、摩托罗拉、NEC、诺基亚、飞利浦、三星、索尼、台积电、东芝和其他大型跨国公司,使得中国成为硬件设计和制造中心。而印度专攻于IT服务业、呼叫中心、企业后勤业务(back-office operations),以及R&D。由于中国经济迅速增长,本国消费者对耐用品和非耐用品的需求正在增加,如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汽车、住房和休闲产业。国内需求的迅速增长,以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环境和基础设施,吸收了大批寻求市场型的投资者,同时也促进了从事制造业辅助服务的本土公司的发展。中国对待FDI的态度和政策,以及FDI审批手续也足以说明为什么中国在吸引FDI方面更出色。中国比印度更具“商业导向性”,拥有更多的“FDI友好型”政策。中国的FDI审批手续更简便、决策更迅速。中国的劳动法更灵活,企业用工环境更佳、企业进入市场与退出市场的手续更简便。最近,在对企业环境进行调查中发现,中国在宏观经济环境、市场机会、和FDI政策方面比印度更具吸引力。印度在政治环境、税收和融资方面的得分高于中国。2002年对跨国公司投资计划调查中发现,中国第一次取代美国成为FDI首选的目的地,而印度只排在第15位。印度工商联合会(FICCI)的调查也表明,中国在FDI政策框架、市场增长、消费者购买力、投资回报率、劳动法规和税收方面都优于印度。发展战略和政策中印两国在FDI方面的不同表现也与两国FDI自由化时机、自由化进程、自由化内容,以及发展战略上的不同有关。中国于1979年对FDI开放市场,并逐渐地实现了投资体制自由化。印度开放的时间比中国要早很多,但直到1991年才采取了全面的步骤实行投资自由化。两国吸引的FDI类型不同,追求的工业发展战略也不同。印度长期采取的是进口替代政策,并依赖国内资源和国内企业推动这一战略,其只在高科技产业方面才鼓励FDI流入。尽管中国改革开放后,采取的是渐进的自由化方式,并强迫外资企业采取合资形式,同时还限制FDI进入某些特定领域,但中国赋予FDI(而非国内企业)许多优惠条件,特别是对出口导向型的FDI。上述政策不仅吸引到大量的FDI,也导致迂回资金(中国国内企业把资金转入香港,然后再投资回中国,以逃避政策限制或获得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特殊优惠条件)的出现。在印度,迂回资金(主要是通过毛里求斯)很少,而且主要是为了避税。由于中国国内市场不完善,并且在外包、管理、本土投入品中存在问题,导致在中国运作的跨国公司的生产活动“过于内化”。所以,制造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中,有部分FDI是对中国市场环境不健全做出的“次优选择”。印度的情况有一些不同。企业家精神在印度国内的企业中得到了迅速发展。此外,由于必要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已经具备,同时对FDI的限制政策一直沿续到90年代,在印度的跨国公司通常采取“外化”的生产模式(如授权经营和其他契约性安排)。即使在实行了广泛的FDI自由化政策后,“内化”模式也没能成为主导模式。在信息技术产业,向印度私人企业采购零部件,这种做法的效率更高,印度国内有众多合格的分包商。2001年入世后,中国实行了对FDI更加有利的政策。随着中国服务业进一步自由化,中国的投资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例如,2004年中国将允许外国独资企业进入租赁业、仓储业和批发零售业,2005年允许进入广告业和联运业,2006年允许进入保险代理业,2007年允许进入货物运输业。中国已经开放了零售业市场,并吸引了几乎所有的大型零售企业和超市的投资,如欧尚、家乐福、Diary Farm、伊藤洋华堂、吉之岛、万客隆、麦德龙、普尔斯马特、7-11便利店和沃尔马。印度政府正在计划向FDI开放更多的领域,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持股上限。为了确定吸引更多FDI流入的方式,印度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8月成立了FDI指导委员会,并且学习中国的模式,成立了经济特区。在促进贸易和吸引FDI方面,中国的经济特区比印度的出口加工区更加成功。海外关系网除了经济和政策因素外,另一个足以说明中国能吸引大量FDI的因素是:对于海外华人企业和个人来说中国是其投资目的地,特别是亚洲的华人。海外华人商业网络巨大,且能向中国大陆大量投资,而印度海外商业网和其向印度投资的规模都很小。这是为什么呢?海外华人数量众多,更具企业家精神,重视与中国国内亲属的关系,并且有兴趣和财力在中国投资,此外当其向中国投资时,他们往往受到贵宾的待遇。而海外印度人数量较少,且多为专业人士,而且与中国人不同,印度人不经常与国内亲属联络,也缺乏向印度投资的财力。中国和印度都是跨国公司转移其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候选国,跨国公司是促进中国出口迅速增长的主要因素。然而,在印度,跨国公司主要集中于服务业,特别是信息通信产业,几乎所有的美欧大型信息技术企业都在印度设有机构,而且多数位于班加罗尔,例如美国运通、英国航空公司、美国大型保险金融集团Conseco、戴尔计算机和GE Capital公司都把其后勤业务放到了印度。其他公司,如亚马逊和花旗银行,也向印度本国企业和驻印度的外国企业外包其服务业务。外国公司控制着印度的呼叫中心业务,其占印度此行业年营业额15亿美元的60%。作为投资首选地,中国境内的投资者的信心正在增强,财富500强企业中有80%都在中国进行了投资,37%的财富500强企业向印度外包其业务。尽管印度相关政策环境得到了改善,但跨国公司的投资兴趣依然冷淡,也有一些例外,如信息和通信产业。如果中国和印度能在其发展中协调FDI所发挥的作用,两国在吸引FDI流入方面前景十分乐观。巨大的市场规模与市场潜力,技术型的劳动力资源及低工资成本,都仍将是其吸引FDI流入的主要动力。中国将继续吸引大量的FDI流入,印度则是其最大的竞争对手。如果印度的政策继续得到改善、政府承诺把吸引FDI作为其主要目标,在充满活力的国内企业的支持下,流入印度的FDI将开始增加。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GDP :2003 年中国GDP总量为1.08 万亿美元,列世界第六位,印度GDP达4794.04 亿美元,居世界第12位。按 PPP 计算 GDP,20043年中国GDP为49660 亿美元,印度为24320 亿美元。2004 年中国人均G DP 牗 PPP牍为4329 美元,印度为 2464 美元。1990 —2000 年期间中国GDP年均增长率10.3%,印度为6%。 印度已经落后中国一大圈 时间:2005/03/11出处: 英国《经济学家》周刊3月5日一期发表文章对比中印两国的发展,正标题为《巨大的差距》,副标题为《如果这是一场赛跑,那么印度已经落后一圈》。文章摘要如下: 城市面貌差距明显 相隔几年重访北京或上海,你会对眼前的变化感到目不暇接。走出新机场,新的高速公路就把你带进市区。路边不时出现一些新的高楼大厦,以前熟悉的建筑物似乎在水泥丛林中消失了。中国部分地区也许经历了历史上最大的建筑高峰期。 而回到德里或孟买,却一切依旧,令人有点沮丧。机场惟一的变化是拥挤的移民大厅里的排队系统有所改善。通往市区的道路即使在夜里也严重堵车,卡车上印着“请鸣笛”的标志。在交通堵塞的路段,残疾人和怀抱婴儿的年轻母亲隔着车窗乞讨。也有一些新的建筑物或新的公路,在德里,还出现了一条崭新的地铁。但是,正当邻国发生日新月异变化的时候,印度从外表看几乎仍然是老样子。 要衡量这种差别是困难的。印度人说,中国的统计数字是那些想给上司留下好印象的地方官员编造出来的,这些统计数字不可靠。可是,从广义上讲,这些统计数字所显示的趋向以及它们所说明的问题————中国超过印度————是合乎情理的,而且也符合眼见的事实。反对用统计数字作依据只是印度人否认中国超过印度的一种做法。 许多印度人很不耐烦,认为外国人只看到机场和乞丐等落后的一面,却看不到印度取得的许多成就———包括印度最近高速发展的经济。连一些外国人也忍无可忍,不知道那些外国人为什么要透过这种低效率和贫穷现象来看印度所取得的成就,不知道他们的东道主如何能长期在这种低效率和贫穷的背景下谋求发展。中国的变化给他们提供了敲打印度的棍子。 中国GDP十年来增长更快 可是,在中国也有乞丐,数据方面的差距也是最近才出现的现象。用人均购买力来衡量,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超过印度。自那以后,两国经济都有了飞速的增长。印度的GDP在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增长5.6%,从1991年至2003年期间平均每年增长5.8%。中国的增长是可以比较的,但起点高得多,在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增长9.3%,从1991年至2003年期间平均每年增长9.7%。 由于印度人口增长率高得多,人均GDP差距变得更大了。在1990年至2003年期间,中国人均GDP平均每年增长8.5%,而印度只有4%。因此,2003年中国人均国民收入———按目前的美元汇率折算————是1100美元,而印度只有530美元。鉴于两国不久前还大体相当,这种差距是令人吃惊的。考虑购买力因素进行调整后,中国的富裕程度比印度超出70%。 从“千年角度”研究两国情况的经济历史学家安格斯·麦迪逊认为,两个世纪前,中国略富于印度,但自那以后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比印度穷。按1990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印度人均国民收入从1820年的533美元增长到1913年的673美元,而中国却从600美元跌到552美元。到1950年,印度人均国民收入是619美元,而中国只有439美元,尽管从绝对数字看,中国在全球GDP中所占的份额仍然排在印度之前。自那以后的每个十年中,中国的人均GDP增长率都超过印度。 这一发展的一个结果是,在过去一个世纪里,印度的人口和GDP在世界总人口和总GDP中所占的百分比基本保持不变。而中国的人口在世界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1/4降到1/5。在20世纪里,中国经历好几次严重的自然灾害,在1958年至1961年又经历历史上最严重的人为的饥荒。自1980年起,严格控制生育的政策遏制了人口增长率。与此同时,中国在世界总GDP中所占的百分比———考虑购买力因素进行调整后————已经从1913年的8.9%增长到2000年的11%,去年又增长到13%。 国际贸易差距很大 用国际贸易来衡量,两国之间的差距就更大。在1990年,中国在世界出口中所占份额是1.9%,在世界进口中所占份额是1.6%。到2003年,中国在世界出口中所占份额是5.8%,在世界进口中所占份额是5.3%。去年,双向贸易增长36%,中国超过日本成为第三大贸易国,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贸易额与GDP之比增长70%以上。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接近那个数字。而印度的贸易额与GDP之比只增长23%。 印度的贸易也增长很快,去年增长16%。即使如此,印度去年的双向贸易总额只有1500亿美元左右,在全球贸易总额中年占份额不到1%。连续三年,中国贸易增长的部分都超过印度的外贸总额。这意味着两国在全球贸易系统中的分量有很大的差距,这也改变了相互间的看法。印度出口商在两年前担心中国的竞争可能是他们的末日,现在却担心中国实现硬着陆可能会破坏正在发展中的一个大市场。 中国的外汇储备是印度的将近五倍,在2004年增长2070亿美元,到年底达到6100亿美元。作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中国已经成为富国经济论坛中的一个重要伙伴。根据它自己提供的数字,中国去年在全球商品贸易增长中占12%。 印度贫穷人数比中国多 中国政府以及中国人民担心正在出现的贫富差距,但是,经济迅速增长已使生活在贫困状态的人口比例大大下降。据世界银行说,靠每天不到1美元生活的人数(用购买力平价来衡量)在1981年到2001年期间减少了大约4亿人。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戴维·多拉尔说:“贫穷已经基本上消灭了,对此我们很有信心。”但印度还没有消灭贫穷。据印度政府提供的数字,印度贫穷人数在1977年至2000年期间减少6900万人,但仍有2.6亿人仍然生活在贫穷中。世界银行估计,35%的印度人靠每天不到1美元生活,而只有17%的中国人靠每天不到1美元生活。根据世界粮农组织的统计数字,中国营养不良的人数在1990—1992年期间有1.94亿人,十年后已经减少到1.42亿人。在印度,相应的数字是2.21亿人和2.16亿人,说明其营养不良的人数仍占世界营养不良人数的1/4。印度大约47%五岁以下的儿童体重过轻,而中国只有10%。印度的婴儿死亡率是65‰,而中国只有30‰。印度人出生时的预期寿命是63岁,而中国人是71岁。印度的成人识字率是57%,而中国是91%。 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设计的人类发展指数中,中国得分0.745(满分为1),在177个国家中名列第94位,而印度得分0.595,名列第127位。然而,值得引人注意的是,用这些基本生活标准来衡量,中国的起点比印度高得多。 当然,如果说人们可以从一大堆混乱的数据中找出最有说服力的统计数字来说明印度和中国之间的差距的话,那么,这个统计数字很可能就是妇女文盲率。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字,中国87%的成年妇女识字,而印度只有45%。许多东西都是随女孩接受教育而来的:全家更高的健康程度和受教育程度以及更长的寿命;更有生产力的工人;以及对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的推动

中国劳动立法进程论文发表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种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法。例如,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等等。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我国劳动法不仅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者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二发生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状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和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为我国劳动法的势力范围。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具体地来说就是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期刊投稿

1、Joseph Mc Guire,Business and Society,New York:McGraw-Hill,19632、 James .Brummer,Coporate Responsibility and Lgitimacy,Greenwood Press,19913、tames E.post,William C.Frederick,Anne T.Lawrence & James Weber,Business and society: Corporate Strategy Public Policy, Ethics (Eightth edition) , McGraw-Hill, 19664、M.Firedman,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J].New York Times Magazine,Sep,13,1970.5、Oliver Sheldon, 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1924)6、美E·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朋友,您看看这些行不?

可参考的资料有:1 劳动合同法草案 凸显保护劳动者权益 闻哲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03-22 报纸 0 8 6 2 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 郑尚元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7-03-20 期刊 3 491 505 3 劳动者:你心目中的劳动合同有多重 本报记者 陆占奇 张弛(实习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6-04-04 报纸 0 2 2 4 关注劳动合同法 健全劳动法律体系 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怀 工会博览 2007-07-01 期刊 0 98 50 5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李志明 河北企业 2006-07-20 期刊 0 134 209 6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张鸣起 中国工运 2007-08-10 期刊 1 82 55 7 劳动者将不再处于弱势 杨中旭 中国矿业报 2006-04-04 报纸 0 3 1 8 论《劳动合同法》对特殊劳动者群体权利的保护效力 汪朝飞; 刘胜男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8-01-15 期刊 0 0 0 9 《劳动合同法》下的新平衡——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张妮 法制与社会 2007-10-10 期刊 0 210 187 10 《劳动合同法》获通过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新华 农村新技术 2007-12-15 期刊 0 39 28 11 保护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释疑 中国经济周刊 2007-11-16 期刊 0 220 253 12 对《劳动合同法》几个关键词的统计与分析坚定保护劳动者的宗旨 管锦源 时代经贸(下旬刊) 2008-01-20 期刊 0 77 74 13 《劳动合同法》获通过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农家之友 2007-12-20 期刊 0 85 91 14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林楠 企业家天地 2008-02-15 期刊 0 458 574 15 也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王天林 中国工运 2008-04-10 期刊 0 57 75 16 学会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保然 内江科技 2008-05-25 期刊 0 12 11 17 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之合理性论证 熊樟林 法制与社会 2008-04-25 期刊 0 42 43 18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利器 当代广西 2006-02-16 期刊 0 115 141 19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怀 法学杂志 2006-09-15 期刊 7 268 332 20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法之比较 杜新年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 2006-10-30 期刊 1 173 202

中国劳动法期刊如何投稿

像 萌芽 新蕾 的好像都可以 《萌芽》投稿需知一、本刊主要栏目简介及稿件要求小说?小说家族?刊登万字左右的短篇小说为主,反映青年人的生活风貌。爱情、校园、社会、成长等。有青春气息,有完整情节。文字流畅好读。偶尔也采用出色的小中篇。类型小说:如武侠、幻想、悬疑、成人童话等形式,也属本栏目内容。散文 ?校园清泉?校园清纯故事,明快而温馨。?校园江湖?边缘和非主流,另类和反叛,有生动的事件和个性张扬的人物。?青春心事?青春期免不了的心事,或明丽,或忧伤,或隐晦,浸润在一个个小情节和生活细节中,不是空泛的倾诉,而是具体入微的描述。?青春物语?青春故事。与小说的区别在于并不着力于故事的曲折与文字的铺陈,要求更小的叙述视角以及更为精短的篇幅。情感真切。?成长记录?成长过程中最难忘珍贵,富有启迪性的场景,应该是这个栏目中最需要的内容。?第一类接触?游历文字。避免表面化,要有深入的描述。?异域传真?来自异域的第一手资料,与青春、成长有密切的关联。?虚构之刀?想象在此可自由飞翔,可变形,可荒诞。但故事的构建和形式的表达需有一定的新锐性,实验性。?我说我在?议论和叙事相兼,或以议论为主。观点鲜明犀利,事例准确有力。忌空泛,杂乱,似是而非。?咖啡吧?有点小资,有点情调,可供咀嚼,回味悠长的心情故事。?幽默小站?漫画或文字,风趣恢谐,轻松快乐,令人一笑。 纪实?纪实风?本栏目主要由本刊编辑特别策划、采写或约稿。也欢迎作者主动投稿。稿件包括两种形式。1.完整的纪实作品。2.提供素材或采访线索。稿件要求话题性、真实性。纪实作品既可以是全景式的描述,也可以小角度的开掘。社会现象,校园内外,人生百态,历史钩沉,时尚前沿,重大事件,凡人小事,题材无边界。文字叙述生动,畅达,平实,有表现力。拒绝太过华丽和文艺腔。若是素材提供需具备请专人采写的可操作性。长篇优秀的长篇小说用于本刊的 “小说连载”栏目,以及《萌芽书系》的出版。二、投稿方式1.纸张稿邮局投寄:邮寄地址:上海市巨鹿路675号萌芽杂志社,邮编200040。请在信封上标明稿件体裁(小说、散文、纪实、长篇四类选其一)以及所投栏目。2.网上投稿:投稿邮箱: 。请务必在邮件主题一栏里标明稿件体裁(小说、散文、纪实、长篇四类选其一),以便于系统自动识别分类。并请在正文部分标明所投栏目。3.因为投稿邮箱存在难以预料的不稳定性,因此如果一旦遇有网上投稿障碍,还请作者及时以纸张稿邮局投寄。三、要约本刊向投稿者要约如下:1.自投稿稿件自发出之日(以邮戳和电子邮件发送日为准)起,三月内未收到本杂志采用通知,可转投其他媒体。2.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本刊享有两年专有出版权。在此期间内,任何媒体、出版物,如需转载、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均须同时获得本刊授权。3.投稿者若抄袭、模仿他人作品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稿件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的,由投稿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负文责。4.本刊一律不退稿,请自留底稿。切勿一稿二投。稿件发表后,本刊即寄样刊和稿酬。5.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视为投稿者已经授权本刊结集出版,本刊享有相应的汇编权。投稿者的作品由本刊汇编成书出版后,将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稿酬标准一次性支付稿费。6.凡向本刊投稿者,除附有书面特别声明外,均视为投稿者承诺本刊上述各项要约。 新蕾的 投稿明细: 1、投稿信箱不分工接收各栏目稿件 2、恋物、心吟浅唱栏目由于杂志栏目和内容调整,暂不接受稿件了,请同学们不必再投。 3、品味栏目已改版,组稿方式改为主题式组稿,具体请阅读以下的投稿细则,稿件依然投到 蔷薇花园——朴素的字眼,有着不动声色的波澜汹涌。把那些感动你情之所致幻化成笔端最隽永的风景,无论青涩、甘美或酸楚,那些人那些事又怎能随风而逝?情感故事,与你有约。5000字以内。 故人歌——一种人物别样情。同人的世界,因有了无限可能,便风流尽现。无论是漫画的游戏的……让我们在同人小说里细细体味鲜活人物的前世来生吧。3000-5000字 寻梦廊——天马行空,笔下诡异,写出你浪漫无边的奇幻异想。奇幻、玄幻、科幻……一网打尽。1500-8000字 夜迷城——怪诞、灵异、惊悚、奇情……一场颠覆传统的脑力激荡和文笔秀你准备好了吗?1500-5000字 璇玑图——剥丝抽茧,山水渐露,表象的外衣下是赤裸的真相,用推理打碎一切悬念。8000字以内。 精品——摘撷睿智隽永的故事美文,展示文图俱佳的漫画短篇。故事每篇1000-5000字。漫画故事稿请以16P内为佳。 小说连载——故事性文学性俱佳的长篇小说佳作。内容不限,长而不赘,言语有味。每篇12000-20000字。 松鞘月——江湖风云、侠客柔情,剑走偏锋,要的是区别于传统武侠的新武侠。篇幅以5000字以内为佳。 卷首——故事性哲理性惧佳的千字美文。 要求未发表过。漫友有修改权。 稿件不要同时发往多个信箱,造成资源浪费。 今日起各小说栏目稿件部分信箱,所有稿件以下邮箱皆可接受处理 魔名 淳子 天蓝的蓝 (回复“备审”的文章,是通过初审还没最后决定的稿子,最后经众小编“会审”及主编“终审”决定稿件是否采用) 来稿注明姓名、笔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QQ、或任何方便联系的东西。 画稿投稿信箱 ★其他栏目(请注意,恋物和心吟两个板块已暂停,目前不接受稿件中) 恋物有声 分2个版块, 一个是恋物小故事,心情独白也可,围绕某件“物品”,展开。1000-1200字,尽量配图,实物照片最佳。 声掠影: 品味改版为主题式,投稿请自定主题,每则影评不超过500字,其他评论介绍不超过400字,以短小精辟为主。总字数2500字,或5000字。其他具体要求请参考本刊内容。 不再接受单篇评论投稿。请互相转告。 品味栏目的投稿地址为: 心吟浅唱 1200字左右,有完整的故事情节,与歌曲相联系,风格清新灵动。 投稿信箱 另外,注意,字数少于1000是没有稿费的。所以你写出来能为我所用的文字没有超过1000,就只有样书。 09年9月改版之后“STORY100”征稿启事我们面对的是重生与变身后的新世界。一切都似曾相识却又截然不同。这个空白的世界,让我们和你们一起来填满吧。未完结今日的你仍然意犹未尽,那便让我们期待来日的重逢吧。来月此时,不见不散。让一次次的再会酝酿成最美的诗篇。长篇小说连载,每篇12000——20000字。情非得已化为泡沫的和藏在心中的,延伸向未来的和指向往日的,飞舞着的和坠落的,残缺的和破碎的。一切的一切,只因情非得已。校园小说,篇幅5000——8000字为佳。游园迷梦欢迎来到梦的世界。这里是真实亦是虚妄,是喜亦是悲,一切都取决于你们的心和幻想罢了。古装&幻想小说,篇幅5000——8000字为佳。新纪元或许此刻他们仍然是陌生人,但是当他们背过身去,你会发现闪耀在他们背后的星光。潜力新人在此出没。投稿须知1、所有来稿均需为首发稿。文稿仅接收电子文档形式,不收打印或手写稿。稿酬为千字60元起。敬请注明:笔名、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有电话和E-mail、OICQ更佳),以便联系。需要退稿者请自备贴足邮票写好地址的回邮信封。2、邮寄稿三个月内没有收到回复、电子稿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回复者,有权将稿件另行处理。3、本刊对来稿保留修改权,不同意者请预先声明。4、来稿请在信封左下角或电邮标题处标注所投栏目名。5、稿件一经采用,即付优酬。此征稿启事长期有效。投稿地址:广州市邮政专业信箱1488号“STORY100”编辑部 邮编:510060投稿信箱:(魔名)(博丽冷夜)(淳子)S101投稿细则及众编信箱(4月24日更新) 开版之初,先作个自我介绍 同学们好,我是四月(也就是顾天蓝)#_# 身份为〈新蕾·STORY101〉编辑。 因为之前身为S100的编辑,已经在其版面里出现很多次了,相信同学们对我不是太陌生-0- 我的邮箱未变,依旧是在上半月使用的 也就是洋芋公布的那个。 我会继续努力,希望大家支持我*_* 《新蕾·STORY101》投稿细则 纯真年代 此栏目做为“承上启下”之作用。选稿标准与上半月“蔷薇花园”雷同。所以栏目不再做多要求。清纯动人的爱情稿件即可。背景不限。 篇幅8000字以内为佳。 倾城之恋 现代都市言情。情节要曲折、出人意料。时尚华丽或隽永动人。 篇幅10000字以内为佳。 异度空间 奇幻或诡异题材。以现代、未来背景为主要选取方向。推理、惊怵,总之非主流类情感稿件均可投稿。 篇幅10000字以内为佳。 暗香浮动 古代稿。故事要新颖。避免重复常见题材。情节曲折些,看开头能猜到结尾的稿子,文字再华丽也是没有用的。仍是以爱情为主。 篇幅8000字以内为佳。 卷首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700字以内的精短故事难道不能波澜起伏、扣人心弦?优美精炼的语言,引人静思的寓意也同样不可或缺。 S101各小编投稿信箱 四月 塔罗 一尘 画稿投稿信箱 关于投稿,以及投稿后的查询问题,可以在下面发贴询问-0- 附: 如何给“STORY101”投稿 1,逐个栏目来说明一下投稿的注意事项 [倾城之恋] 栏目名称既然有“倾城”二字,文章自然要有一定的成熟度,然而也不可过度,成人、敏感、禁忌话题文中尽量避免出现(如果非写不可,或是文章中心在此,那么语言隐晦,一代而过,把握好尺度)。也就是说,这个成熟是建立在思想以及语言的层面上的。 [纯真年代] 这个栏目与上半月的“蔷薇花园”相似,没什么可说的。篇幅较之上半月略长,因此全篇的整体性与故事的曲折度、细节的饱满度也随之增强。 [异度空间] 稚嫩的童话式及漫画同人类不要。 故事寓意应有深意,可供人回味。 天马行空,匪夷所思的题材,只要心思缜密,全局安排妥当,便是符合栏目要求的。 至于吸血鬼、前世今生、鬼魂之说……暂且免了吧,这类题材太过显而易见,读来已经没什么新鲜感。当然我不是绝对拒绝这些题材,只要能写得出众,别具一格,也是可以为之。 [暗香浮动] 这个栏目比较容易把握。古代稿,语言亦是要古色古香。情节曲折离奇的便可。 青楼艺妓、杀手……之类题材见得太多,毫无新意,不甚可取。 2,投稿时请选定一个编辑的邮箱,不要再投往他处。以免造成编辑们的重复劳动。 况且一个作者跟多个编辑,不合规矩。如果你的投稿被选中,都不知道该算谁的,难免造成纷扰。 3,一般我回复投稿邮件时都是言简意赅。而且会说明被退稿的原因。如果只说“不合适本刊”便遭退稿命运的,就不用再来询问,“不合适”已经是最大的理由了。 投稿时可以用附件也可以直接粘贴。题目、笔名、联系方式请逐一写好,以免稿件选中却没有作者具体信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很多同学都是长久才上一次网的,逮到不容易。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是以WORD文档写稿,请用宋体五号字,黑色,以免造成编辑的阅读困难。毕竟每天对着电脑时间太长,看到“花样百出”的文字眼睛会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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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投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关的解释如下:一、 稿件首先要书写整齐,字迹不要潦草,稿纸要用方格纸。不少作者在这一方面不太注意,抄写得乱七八糟,字迹潦草。更有甚者,随便将一首诗抄在烟盒上或写在用过的稿纸背面。有些作者虽然用稿纸抄写但未用方格稿纸等等。对于这一类来稿,编辑一般都不会认真去阅读。一是阅读起来太费劲。二是编辑感觉到作者创作不严谨,投来的稿件质量肯定好不到那里去。三是不用方格稿纸抄写,若稿件刊用修改起来也不方便,算行距,字数也不好计算。二、 投稿时作者要谦虚。不少作者投稿时总爱附言。作者附言可以说五花八门。附言适当地介绍一下自己未尝不可,但要言简意赅,谦虚有礼。记得我刚参加工作在一家市级文学刊物作编辑工作时看到过不少类似的附言:我是某协会会员,某华人文学联谊会会员``````在全国各地文学大赛中多次获奖,可以说我是有一定影响的作家、诗人。今寄诗作几首,在你们这类市级刊物上发表应该是绰绰有余吧``````。诚想,有哪一位编辑愿发这种骄傲自大的作者稿件。你既然这么高的水平,既然眼中没市级刊物,何以给市级刊物投稿呢!当时,我还年轻,耐着性子看完诗作,其实所谓的诗作连上县级刊物的水平都达不到,纯粹是作者自吹自擂罢了。再者作者往往不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总认为自己的稿件水平高,真应了那句“孩子是自己的好”的谚语,来稿时总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稿件,甚至讲已得到了某主编的肯定或得到了某位作家的赏识。其实,稿件的好与坏,编辑阅完便知,作者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投稿时作者一定要谦虚,不要过高地宣传自己。三、投稿要有的放矢。目前,国内报刊林立,据不完全统计,文学报刊在国内有一千余家,再加上各类报纸的文学副刊,那就数不胜数。经常有作者埋怨自己的稿件得不到编辑的赏识,除了质量外,不外乎是作者没找对投稿的报刊。其实,每一家报刊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用稿的标准,不能写完稿不加选择就投,那肯定是不容易投中。一般来讲,报纸副刊发表的文章都要比纯文学刊物发表的作品水平低,而且报纸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一般都要配合本时期报纸宣传主题,也可以说是应景之作。如果是这种稿件,一般不易在纯文学刊物发表。当然,也有一些大报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水平并不低,这要看是什么报了。文学刊物一般分为市级、省级、中央级。通常来讲,级别的不同,所选稿件质量就不同,比如说《小说月报》、《小说选刊》可以说选载的都是小说精萃,一般作者的作品不易被选中。如何让自己的稿件提高命中率,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根据自己的创作水平向相应的报刊投稿,这样就容易投中。四、 稿件最好不要寄给某一位编辑。作编辑久了,认识的文友也就多了。因此,编辑的私人信件或寄给编辑的稿件就多了,案头上压满了来信、来稿,处理都处理不完。编辑部都有专门的收发人员,来稿及时登记,及时分发,一般都不会积压,反而寄给某一位编辑的稿件常常会积压,得不到及时处理。五、 稿件要自留底稿,便于一稿多投。现在所有报刊都不退稿,一是工作量大;二是支付不起大量的邮费。一般来讲二个月(有约定的除外)内未见采用通知可另投它刊。稿件还是要多投几家报刊(同一时间不要一稿两投),说不定被哪一家报刊选上了。未发表不一定就是水平低,关键是要有的放矢的投稿。六、给报纸副刊投稿切忌投长稿。众所周知,报纸副刊的容量极其有限,稿件字数太多,版面无法容纳,编辑修改起来费时费脑,在这种情况下,编辑一般都会选择其它稿件,稿件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七、 寄稿时要在稿末写清固定地址、邮编、姓名,以便编辑联系。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有不少作者往往忘了在稿末写地址,使编辑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

一般正规的杂志社都要有稿费的吧,不然拿了别人的劳动成果不给报酬那是侵权吧,不过一些拖欠稿费的杂志社也有的……所以说,并不是想入一行就能入一行的,得从自己摸索开始。现在网络上资源丰富呀,找些写作网、红榜等看看其中的约稿信息。研究下各种杂志的收稿类型,收稿要求等,再对照自己的写作方向,选定几家作为目标去试水,去学习,在过程中自然会体会到之前看不到的门道,这才是慢慢入门了。

有稿酬的对文章要求都很高。

劳动法学论文发表数量

作者:(日本)荒木尚志 译者:牛志奎 李坤刚荒木尚志,现任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日本著名的劳动法专家。1959年日本熊本县出生。东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1985年留校任教至今,美国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1990-1991)、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访问教授(1991-1992)、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2000-2001)。著作有《劳动时间的法理概念》(有斐阁,1991)、《劳动法》(有斐阁,2009),合著《外国劳动合同法制》(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2006)、《雇用社会的法律与经济》(有斐阁,2008)等。李坤刚,先后获英语专业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近年来在国内外报刊发表劳动法方面的学术论文50余篇,参与编著劳动法、劳动关系教材、专著10余部。牛志奎,先后任中学、电视大学英语教师,后赴日本留学,主攻教育法学,主要研究教育诉讼,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现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任教。近年来在国内外报刊发表了多篇关于教育与法律的论文,译著有《重塑教师专业化》、《教学策略》等。

在《中国法学》、《中国劳动科学》、《中国劳动》等学术刊物发表经济法学论文70余篇、社会法学论文50余篇,独著、主编、合著的专著及高校教材10多本,先后主编“九五”、“十五”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教材《劳动法学》。论文被《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2、2003、2004年、2005卷)转载5篇,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26篇、其他公开出版物转载12篇。学术观点被CSSCI来源文献引用79次(截止2004年底)。论文观点被中国引文数据库来源文献引用217次(httpdlib.edu.cnki.netkns50classicalsingledbindex.aspxID=6,2006年3月19日访问)。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司发通2000096号文件)、教育部2002年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教高函200222号文件)、司法部2002年优秀论文三等奖(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2号公告)、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十周年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等多项奖励。参加《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草案的起草或论证,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健全信用制度与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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