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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专业学生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23:59:57

历史专业学生发表论文

也不一定,每个导师的要求不同,有的只要是上知网的期刊就行,有的则要求是专业的期刊,所以最好还是发在专业相关的期刊上,当然不过这样也无所谓,因为研究生发表论文其实也是一个硬性的要求,好多导师则认为你有没有发论文到期刊上。

文史类的刊物,市场上也有,但是并不是很多,诸如《资治文摘》《时代报告》等,都是可以发历史类稿件,专业的《黑龙江史志》也可以找找,不过这个刊物最近似乎是没有运行

研究生是我国的最高学历,要想在研究生行业比较知名的话,就需要在领域当中发表许多核心期刊,很多学校的研究生毕业条件,大多数也都是发一篇C刊,相信这些语言对于研究生来说肯定非常熟悉,毕竟他们所从事的学习方面都是对于期刊的发表以及之前的实验数据,但是对于许多大众人群来说,可能对于研究生的毕业条件或者说是导师要求所发布的期刊并不是非常了解。

历史研究生在毕业的时候,应该根据导师的要求写好毕业论文,并且通过答辩。C刊是CSSCI,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历史研究生发表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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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文化创新比较研究》《赤峰学院学报》等等,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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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收版面费的期刊很少了,绝大部分都是收版面费的,除非你的文章质量很好,可以向一些不收版面费的核心期刊之类投稿,现在不交钱,一般没人给你发表。

法学专业发表历史论文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bai,对中国法du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zhi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dao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20

这个写是挺好写的,首先你要自己你选的题目,是什么方向的,然后你要根据你的题目去分析和研究论文的要点。主要还是要多去看看类似的范文和文献。1.宪政,是对一种良性生活体的建构。它是对真实世界的渐进改革,是对真实世界存在的问题,用通行宪法规则的尺度,重新进行比量和修正。因此,关于宪政的可靠话语,从来就是围绕真实世界“实在”命题而展开;也只有通过这样的话语方式,才能在每个具体的社会,和平地找出良性生活的可行方案。2.在现实社会中,危害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不良社会行为、不良公权行为两个方面。对不良社会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制度,规定了惩罚。因此社会行为的合法化监督,已经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3.法律大革命,是设置宪法维护机制和独立司法体系这两种过往缺乏的新机制,实现对立法、行政权力的必要监督。它既是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制约,也是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通常,我们认为立法机关本身是监督机关,忽略了立法本身需要监督的必要性。4.为了实现社会的和平渐进,需要在宪法规则中预设公民权利,将国际通认、我国也承诺的公民权利,预设于宪法规则之中。宪政话语,表象是公民权利话语,其源头却在公平理念。缺乏公平理念,或者历史上稀疏出现过公平理念,但没有弘扬传承的具体社会,要建立宪政制度,精神资源是匮乏的。5.在国际化竞争的时代,适宜采用“效益良好”的具象化宪政话语方式。这就是我们期待的、与清末和民国宪政极为不同、一种宪法完善和宪法监督机制构建并举、积极主动维护人类自然权利、限制无界公权力、人民群众低成本参与、具有现实改造能力的“先进法治文化建设”。它的实质,就是法律大革命。如此宪政,方才可能在纷繁话语世界中,不致于逐渐沉沦。

学术堂从知网上整理了几个正规且可供发表论文的法学期刊,供大家参考:1.环球法律评论曾用刊名: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9-6728CN:11-456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2-529创刊时间:19792.比较法研究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4-8561CN:11-3171/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19873.法制与社会发展主办单位:吉林大学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6-6128CN:22-1243/D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12-165创刊时间:19954.中国法律评论主办单位:法律出版社出版周期:双月ISSN:2095-7440CN:10-121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创刊时间:20145.交大法学主办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3925CN:31-2075/D出版地:上海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4-876创刊时间:20106.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办单位:苏州大学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7076CN:32-1846/D出版地:江苏省苏州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28-452创刊时间:20147.医学与法学主办单位:泸州医学院;中国卫生法学会出版周期:双月ISSN:1674-7526CN:51-1721/R出版地:四川省 泸州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62-335创刊时间:20098.北航法律评论主办单位:北京市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出版周期:年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20109.法缘法学论坛主办单位: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出版周期:半年出版地:江西省南昌市语种:中文开本:大32开创刊时间:2006

【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试图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学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了法哲学依据。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出了内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4〕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阐述了宪政社会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等。为了保证这种法律价值观能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种高于一般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根本上确定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再象专制政体那样受到法律的侵害。这个权威就是宪法。所以,用人权价值观改造法律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提出了要求。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只以有宪法为核心,建立科学、稳定、和谐的宪政体制,天赋权利在政治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天赋人权学说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还把保障天赋权利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使这种理论成为反对神权和专制王权的锐利武器,并被写入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国家宪法之中,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二、社会契约: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社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契约论,人们大多以为这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实,近代成文宪法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公约)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就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而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在表面上,社会契约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实质则可深入到国家、政府、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地位等宪政的基本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重构国家的权力体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然权利的分离和转换,这正是宪法与宪政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与宪政领域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和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权力无疑占居主导地位,公民权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国家权力附属者的地位而存在,这样的权力体制是由当时的专制政体和统治方式决定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以自然权利解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性质。社会契约论则适应这种要求重新构建了国家权力体系。在这种理论中,人们的天赋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离,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交给国家(社会)行使从而转化成为政治权力,这就必然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政治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二是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这样,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权力体制,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它们同一于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论不仅否定了强力创造的权力和专制政体存在的合法性,论证了宪政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政府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强调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在宪政体制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在阐述社会契约的性质过程中,宪法在新的国家权力体制中的任务与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说明。既然宪法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那么就必然要体现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即让天赋权利得到公共权力的切实保障。因此,在政治生活中,宪法必须保证社会契约建立的权力体制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不仅要使政府的正当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致于泛滥到侵犯公民的天赋人权,也使公民权利不致于扩张到不能控制,从而形成无政府状态。毫无疑问,在宪政实践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法的根本任务。而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就必须使宪法的权威居于国家权力之上,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任务要求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契约实现了天赋权利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转化,是建立宪政国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其法律表现的宪法自然成为宪政社会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运行的枢纽。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任务和至上权威。在理顺了权利与权力之主从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精神。既然公共权力、公民权利都是由人类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膨胀就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当公共权力不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反而成为其主宰时,社会契约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必须对政治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宪法,就可以认识到,静态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动态的宪法则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形成与运作的过程,宪政实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所以说,近代以来,无论是宪法精神,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5〕 这一精神的思想渊源无疑来自于社会契约论对权利——权力关系的深刻认识。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提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一整套神奇概念也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6 〕但由于它从理论上阐明了天赋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换的过程,正确地说明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此论证了宪政国家的法哲学依据,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宪政原则,因而这些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近代乃至当今的宪法与宪政。从深层次上讲,宪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由于社会契约从本质上解决了宪政社会中权利——权力这一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这一理论构成了宪法与宪政的权力基础。三、人民主权:宪法与宪政的核心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义,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最早确认了“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一原则在以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事实上,前面的阐述已经揭示,由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思想必然推导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实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制定宪法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宪政实践中以人民主权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主权从法律上讲,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最高性的特点。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的核心是因为这一理论为主权的这些性质寻找到了政治理论依据。在宪政社会中,强力不能成为任何权力的渊源,在否定人民权利的时候强调主权的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权威只不过是专制的托辞。而人民主权则从占社会大多数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权的依据,把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为主权的唯一基础。所以,在人民主权理论中,每个公民服从主权的强制,只是服从了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也只有将主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宪政秩序中成为合法的最高强制权力。这样,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的因素,对主权概念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并把它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权论截然区别开来,进而成为宪法与宪政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学说不仅实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变换,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结于人民,从而奠定了宪法与宪政的坚实基础;同时,它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亦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认为政府只是作为个人的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即主权者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和人民的仆从。主权者与政府相分离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执行或违反公意时,有权将其取消或撤换。这样,人民主权的意义就不仅在于确定了政府在宪政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从主权的高度阐明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宪政体制下政府的根本宗旨是执行人民的公意,并从中引申出人民进行革命的合法权利。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与专制主义完全相反的政治价值观,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强音。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权虽然相对抽象,但绝不空洞。从一定角度分析,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为防止政府专制起见,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实较主权的所属问题更为重要。”〔7 〕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民主权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作为其保障,最为突出的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度、分权制度和人民参政制度的结合。首先,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突破了卢梭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权最终主要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在宪政实践中得以肯定。尽管从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议制度是现实与理想的妥协,但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则是对民主制的促进。无论从代议制的产生、运作还是发展趋势来看,代议制度都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代表机关与人民意志体现出同质性时,这一制度就会对人民主权的实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8〕其次,人民主权与分权制度的结合, 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另一特征。分权制度试图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控制来维持一种权力秩序,以这种秩序作为重要保障,达到维护人民权利和实现公共意志的目的。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探讨。最后,人民参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进了人民主权的发展。“所谓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怎样才能得到反映和实现呢?广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它是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根本途径。”〔9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民参政的一系列观念,如人民普选权、人民监督权、人民革命权等等,这些都演变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当然,从某种角度而言,人民主权思想所得出的许多政治结论,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中同样也能推导出来。但重要的是,这一理论从国家最高权力的高度表达了这些政治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典自然法的国家学说从此找到了一个理论核心,其他思想都围绕着人民主权而展开,并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点同样也反映到宪法与宪政实践中,并因而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四、法治: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是贯穿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于: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是在总结专制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开始,它就得到了近现代宪法精神的一致认同。但对它的准确内涵,人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争议。〔10〕我们认为,对法治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最高权威,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1〕可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内涵中极为重要。因此,近现代各立宪国家为了巩固和完善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无不重视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继美国确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论对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不仅要求、而且也促进了宪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有限政府的体制。在思想史上,卢梭最早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相结合。其实,“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12〕,“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13〕。也就是说,法治要求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把个别意志置于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这样,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按照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就是有限政府。同时,宪政是个动态过程,它也必须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载体,否则其基本原则就无从实现。宪政体制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体现人民权利的宪法之中,而这恰好与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而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与制约。所以我们说,就体制来看,法治与宪政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第三,法治更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原则。“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4〕这种价值的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已经表达过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这些法律原则,宪政国家就会褪变成为法律的专制。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一系列贯穿于立法、执法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如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等等。从宪法规范来看,对法治这一含义的确认最为明确。“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民立法权和法律上的平等权,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适当的法律程序。这些关于立法与执法的原则为宪法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立宪国家的样板并继承至今。可见,法治的民主内涵对立宪行宪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应该肯定,法治是一项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从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义。但无论怎样解释,法律秩序、政治体制和民主原则这三项内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这三项内容始终贯穿在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之中,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五、分权制衡: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分权制衡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发展的重要结论之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美国宪法根据其精神确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法国人权宣言更是确定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分权原则几乎写入了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并在其基础上组建了分权政府。尽管其具体形式多有不同之处,但分权和制衡这两个基本点则始终得以保持。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体现了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政宗旨,因而是一种纵向制约的话,那么分权学说则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体制,因而是一种横向的制约。这两种制约的相互结合,表现了古典自然法关于宪政运作过程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中看到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调整的基本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乃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中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而且,与我们的传统认识相反,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不仅没有破碎、削弱国家的主权和权力,相反,通过权力的分立、牵制、配合、平衡,反而达到了强化主权、优化权力结构的结果。可以说,分权制衡从权力结构方面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西方模式。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分权制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对于保证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宪政体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该说,这种稳定性首先来自于这种模式中权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说,分权模式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保证了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使它们相互之间互相牵制平衡,从而没有任何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并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于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面。所以,这种模式不仅直接控制权力——权力关系,也间接影响权利——权力关系,并从两个方面作用于宪法与宪政,使之能够达到较好的控权效果;其次,这种模式也具有较大的包容量,能够将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吸纳到体制之中,在体制内将权力斗争予以消化,从而防止斗争的激化。这是其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时,分权模式也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作出适当调整。因此,尽管西方社会几个世纪以来变化万千,并且模式本身也经历了阶级分权的消灭、地方分权含义的增添、政党控制逐步加强、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等诸多变迁,但从总体而言,它仍然在西方宪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仍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导原则。〔15〕六、最高法:宪法地位的集中体现如果说我们前面阐述的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古典自然法对宪法与宪政内在精神的影响的话,那么从外在的法律特征来说,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样渊源于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已把自然法(自然规律)与人定法(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区分开来,并认为自然法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仅供参考

历史专业发表论文

历史教学的本质与历史学科的特点密不可分。历史学科具有前瞻性、当代性、人文性、主客观统一性及科学性与文学性相结合的特点。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历史学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历史学科论文 范文 一:浅谈初中历史学科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摘要:有效教学是初中历史课堂教学的生命。如何作到有效教学,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试从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精心设计问题,联系现实(实际),使课堂教学生活化几个方面谈谈感受。

关键词:有效教学;创设情境;精心设问;生活化教学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深入,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如何以高质量教学迎接挑战,是每一位教师特别是历史教师面临的共同问题。

什么是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呢?余文森教授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了回答: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学会到会学;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那么如何提高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呢?下面就结合近几年我的教学实践谈谈。

一、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让学生重温历史

我们都明白一个现实:历史是不能重演的,但是我们的历史课堂教学却可以让历史“重演”,那就是创设有效的“历史情境”。创设教学情境的 方法 很多,著名学者韦志成先生有如下论述:1.扮演角色

体会情境;2.播放音视频渲染情境;3.联系生活展现情境;4.运用实物演示情境;5.借助图画再现情境;6.锤炼语言描绘情境;7.结合实际优化情境等等,我们在教学中不妨加以尝试。

我在讲授“三顾茅庐”时,采用扮演角色体会情境的教学方式。课前找五个同学分别扮演刘备、诸葛亮、关羽、张飞、门童,向五个同学交代演出的内容:刘备如何三次 拜访 诸葛亮,张飞、关羽如何显得很不耐烦,最后刘备终于请到了诸葛亮并成就了一段佳话等。学生结合平时从广播、电视等平台中获取的相关知识自编台词,我帮助修改,同时进行简单的布景设计,学生边看演出边体会刘备为成就大业而三顾茅庐的辛苦。通过创设教学情境,不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引导了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逐渐改变其学习方式,变被动接受学习为主动探究式学习。

二、精心设计问题,让学生的思维动起来

巴尔扎克说过:“打开一切科学的钥匙都毫无异议的是问号。”课堂教学中,学生的思维是否动起来,关键取决于问题的设计与生成。问题的设计,首先足以让学生真正开启思维而进行一番苦苦思索的;其次又应当是使学生可以有一定的思维成果,即每一个学生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品尝到问题解决的喜悦。只有这样的“问题”,才能激起学生的求知欲,才能促使他们自觉投入到对有关历史问题的探究中去。这样的问题设计才具有其存在价值,才能作到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在学习“伏尔泰启蒙思想的意义和影响”时,课本中这样描

述:“伏尔泰等人的思想宣传,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力的支援,促进了欧洲的社会进步;许多启蒙思想家的名著被介绍到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促进了这些国家的思想解放”。此时我就引导学生思考“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力的支援”“许多启蒙思想家的名著被介绍到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也促进了传播这些思想的国家的思想解放”。有哪些事例可以说明这些?此时课堂气氛达到高潮,学生之间、师生之间都互相探讨,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使学生的思维达到最大的活跃状态。这样既达到教学目的,又激发学生学习历史的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

三、联系现实(实际),使课堂教学生活化

美国著名的 教育 家约翰·杜威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扼杀历史的活力的隔离现象,就是把历史与当前社会生活的各种方式和事务分离出来。他特别强调:历史关于过去的知识是了解现在的钥匙。很明显,他强调的是历史与现实之间的联系。有许多历史事件与现实生活中的 热点 时事还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将经过筛选过的热点时事运用于历史课堂教学中,可以摆脱教材所限定的时空限制,使学生能穿梭于时空的走廊,古今结合,拓展了历史课堂的教学内容。

课堂教学中联系现实,使学生既能在课堂上学到历史知识,也了解了新闻时事,进而帮助学生了解和关心国家大事,使教学内容“贴近学生生活、贴近社会”,进而增强学生的时代感和历史学习的使命感。

总之,提高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去组织教学,加强学习中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有效合作,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努力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从而切实提高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历史学科论文范文二:《中国近代现代史》学科能力提要

人教版《中国近代现代史》必修教材,体例新颖,内容丰富,有鲜明的国情意识和时代特点,体现了跨世 纪人才素质培养的需要。但它是一套无“纲”(教学大纲)之“本”,用之者还在起步阶段。所以,一线教师 深感它的难度太大,很不适应,急待解决的问题不少,其中就有学科能力这一难题。我把这两年教学的感受 “提要”出来,仅供批评研究。

一、熟悉重要史实的能力

这是一项首要的、最基本的历史学科能力。主要有:听、视和观察的能力,阅读能力(小字和好懂的原始资料),记忆能力和区分史实作用的能力等。配置于教材页面上的文字和画图,大都有史实意义,所以要善于 区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教材特点所要求的一项能力。(1)区分主体内容和从属内容;(2)区分必须储存和 “过眼烟云”;

(3)区分基本史实和非基本史实。基本史实(在历史的点、线、面、体中不可或缺)必须熟悉, 扎实准确,“入库”储存,例如大字(主体)的内容、大事年表和历史地图中最重要的地名、空间等;(4)区分基本史实的相对性。即在这一历史体系中是基本史实,而在可以涵盖它的另一再大的体系中,是非基本的史实 了。此点较难,重点较不妨试试。

中华民族拥有的文物、古迹和馆藏极为普遍,图片影视资料极为丰富,可同熟悉重要史实结合起来,并适当发展乡土访古考察的能力。

二、理解历史概念的能力

历史概念是在历史表象的基础上经过思维活动抽象概括而成,以反映历史事物的本质属性。掌握和运用历 史概念是理性认识历史的起点,是历史思维能力的“发祥地”。历史概念在学科能力中举足重轻,是基本能力中的“基本”。

1.单一型历史概念

这类概念就是一个一个的“历史单位”,教材中比比皆是。属于史实性的有“井冈会师”,“《北京条约》”,“台儿庄战役”等。属于论断性的有“民族英雄林则徐 ”,“工农武装割据”,“中外‘和好’局面”,“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爱国统一战线”等。

2.复合型历史概念

它由若干个单一型历史概念组合贯通而成,又称概念系列。“辽沈战役”、“淮海战役”、“平津战役” ,是三个独立存在的单一概念,但组合贯通之,成了“三大战役”这个复合型概念。“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这一概念复合了时间、“恢复国民经济”、“三大运动”、“三大改造”和“一五计划”这五个单一概念。参 与“复合”的各个概念之间,是由其内在逻辑联系而成——或递进关系、或因果关系、或包含关系、或并列关 系等。

3.历史概念的特点

(1)各类各个概念都有客观性、独立性;(2)凡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准确的外延(量的属性)和内涵(质 的属性)。这是掌握和运用它的关键所在;(3)历史概念是历史基础知识的一个方面;(4)概念群体之纵横及其 网状化、序列化、具体化,就是历史学科知识体系了;(5)对概念失之准确或错乱,必定损害正确的历史思维能 力的发展。

此外有众多的理性化概念,“半殖民地”、“共和政体”、“民主革命”、“改革开放”等等。运用时, 不要抠定义、追外延、究内涵,能恰当地揉合于史便罢。

三、纵横基本线索的能力

历史是线索的交织品。基本线索是跳动在历史有机体中的脉络,是人们认识历史的途径。万千纵横有线索 ,万千变化有线索。会抓、会用历史线索为历史学科独特有之的一项能力。

1.历史线索的两大类

在历史整体中,线索或隐或显地表现为粗细、长短、远近、中外、主从等;有曲线、直线、折线等;有政 治的、经济的、 文化 的、战争的、社会过程的等。但是,按性质和作用分辨,只有基本线索和非基本线索两大 类;按走向分辨,只有纵向、横向两大类。掌握了分类,就懂得了这项学科思维能力的基本思路。

2.基本线索的三重性

客观性,是它的第一性。主观性,为师生对它的认知(即“理线索”)。相对性,指它的起止时空限定和 功效的特定范围。三相结合,才能抓准用好。

3.基本线索的三功能

(1)贯通来龙和去脉,体现内在联系;(2)提挈内容和要点,利用抓纲织网;(3)明确趋势和归宿,揭示变化 规律。纵横这三项功能,可以让学科能力同历史的脉搏一起跳动。

4.基本线索的两误区

教材的“引言”本非基本线索,不可误认。有些教学参考书把基本线索写成了“内容简介”或“内容提示 ”或“内容概要”,都不可取。规范地表达基本线索时,必须精炼概括为一句或几句话说出。被基本线索所纵 横的重点要点,不是基本线索本身。

四、运用基本观点的能力

历史思维能力,其核心和灵魂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念(基本概念)。没有正确的观点 ,肯定不会有正确的历史思维能力。

近几年来,各省县市推出的初三结业考试卷,反映了当前大多数学校的实际水平。但课上能力素质的要求 ,完全可以也应当高出它三两个“调头”。必须看到,初中学生没有多少基本观点在备用、待用,需要“实实 在在”地充分利用教材。教材是学生学习、领悟和初步运用基本观点的主 渠道 。

主渠道——本教材,可供领悟和运用的基本观点有: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基本观点主要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原因和结果,共性和个性,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 质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主要有:继承和发展的观点,前进和曲折的观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现代史上更明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阶级和阶级斗争,人民群众和个人的地位和作用,政党及其领袖的地位和作 用等。

2.历史学科基本观点

主要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观点,从基本国情和具体国情出发的观点,政权和政体的观点,反帝反封 建相结合的观点,民主革命坚持三大法宝的观点,中国历史是世界历史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等。

3.摘选引用性的观点

指教材根据需要而摘引他处的观点,但不全是照搬照抄。(1)对纲领、宣言、政策、 口号 等的引用;(2)对 人物言论的引用;(3)对著作的引用;(4)对定性、结论的引用,例如“林彪集团发动武装政变”、“‘一国两 制’的构想”、会议有关决定等。

4.因史为论性的观点

这类观点(论断、结论)是教材编者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指导下 ,依据必要的史实和特定历史条件,提炼概括而成为教材的“具体观点”。本教材的“具体观点”比现行任何 其它 教材(人教版)都突出。表现在:①在引言中;②在论断性性的章、节、目标题中;③在课文之中,例如 ,衙门的建立“是清朝中央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的标志”,“《马关条约》大大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 程度”;④在性质、意义、评价和 经验 教训中。运用时必须注意:“具体观点”无普遍性,只起特定作用,只 能“对号入座”。

一般情况下,发表历史论文是不会有稿费的。但也有一些学术期刊会提供稿费支持,特别是一些高知名度的学术期刊,比如历史学术期刊《欧洲历史评论》,《历史回顾》等会提供稿酬。因此,在投稿的时候可以具体查看一下稿费方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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