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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中既有发表的论文又有

发布时间:2024-07-02 19:32:33

专著中既有发表的论文又有

论文和专著是学术成果的两种基本载体,如果说还有第三种的话,那就是教科书。但现在学术界对教科书贬褒不一,教科书在我国过去采取主编制,内容几乎千篇一律,是所谓公知,即公开的知识或者公共的知识,这是不存在知识产权的知识。因此,对教科书的学术评价较低,认为教科书没有学术含量。当然,最近这些年来对教科书的评价有所改变,主要是出现一些学者个人独著的教科书,而且是学术性的教科书。教科书是对本学科知识的一种体系性的表达,它更多地反映了一个学者对整个学科知识的整体性把握。因此,对于教科书作者的学术要求是很高的。

像在德国、日本等国家,一个教授只有到了50多岁才开始写教科书。而且教科书反映一个学者的综合素质,对本学科的综合把握能力,因此是一种最为重要的学术成果。我国也应该向这个方向恢复与提升教科书的学术声誉,尤其是要摈弃教科书的主编制。在我看来,主编制的教科书是没有学术灵魂的教科书。

在一般的情况下,就论文和专著这两种形式而言,我认为注重论文可能更为合理一些。应该把论文作为主要的学术评价标准,而学者也应该以论文作为主要的学术成果载体。因为论文的篇幅不是很大,一般是一万字或者几万字,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而现在的学术刊物一般都是双月刊,还有月刊,论文这种形式可以把学者日常研究的成果及时地发表出来。有些学者虽然也在做研究,一开始就确定其最终成果是以专著的形式出版的。在专著的写作过程中,并没有注重对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发表。因此在三五年的专著写作期间,一篇论文也没有发表,只是最后出版了一本专著。这样一种做法并不值得提倡,而应该把阶段性成果发表出来,每年至少要有两三篇论文发表。通过每年发表的这些论文,可以把这种学术进展、学术方向及时地反映出来。三五年以后,研究成果成熟了,再以专著的形式发表出来,这样一种做法是较好的。

当然论文也是有长有短的,就一个初学者而言,一开始可能要写一些篇幅较短的论文,比如说三五千字的论文。对短篇的论文能够把握以后,再逐渐地写一万字左右的篇幅较长的论文。最后能够写两三万字论文,基本上硕士论文所要求的篇幅。因此,论文写作是一个由短到长逐渐发展的过程。专著的写作更需要学术积累,因为专著的篇幅比较大。对于一个硕士生来说主要是论文的写作,而对于一个博士生来说基本上要达到专著的写作程度。就我本人而言,也是从短小的论文开始写起的,例如我发表在《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的第一篇论文,题目是《论教唆犯的未遂》,只有四千字左右。及至发表在《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的《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一文,长达六万多字,是我迄今为止在《法学研究》发表的29篇论文中篇幅最长的一篇。尽管论文和专著这两种学术成果的载体存在差异,但它们还是有共同之处,要求写作者对其中的内容把握好,能够顺畅地将学术思想通过论文或者专著的形式表达出来。

不能,出了专著的内容,已经是公开的资料。哪怕这篇专著是自己撰写的,摘抄其中的内容,作为发表论文的内容,行不通。但可以在原有内容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动或创新,还有发表论文的可能性。

论文一般是万字内的短篇。专著是5万以上的长篇。都是学术成果展示方式。学术专著可以包含发表过的论文。

既申请专利又发表论文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1、发表文章如果只是已接收,待发表,或者你发的文章的公开日(公开日以CNKI给出的日期为准,外文期刊,以期刊给出的published on line日期为准)晚于你的专利之申请日或者与你的专利申请日同日,则你发的文章并不影响你的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发的文章与你的专利不冲突。,你的文章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你的文章不能影响你的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新颖性、创造性定义见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2、如果你的文章的公开日早于你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不包括同日的情况),则你的文章能够影响你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此时,除非你能在文章的基础上对文章内容继续进行改进,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否则,你本人的文章会成为评价你专利的现有技术。你的专利会因为不符合专利法22条2款,或者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被驳回

1、发表文章已接收待发表或者发文章公(公CNKI给期准外文期刊期刊给published on line期准)晚于专利申请或者与专利申请同则发文章并影响专利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种情况发文章与专利冲突文章属于现技术(现技术指申请前内外公众所知技术)文章能影响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新颖性、创造性定义见专利第22条第2、3款) 2、文章公早于专利申请申请(包括同情况)则文章能够影响专利新颖性、创造性除非能文章基础文章内容继续进行改进满足、新颖性、创造性要求否则本文章评价专利现技术专利符合专利22条2款或者符合专利22条3款驳

可以的,但建议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

法律分析:不可以。应该先申请专利,先发表文章的话通过率就降低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著又发表的论文

是不一样的概念,首先专著是书籍的意思,是需要出版等等,费用是比发表论文要贵。发表的论文周期一般是3-5个月,时间很可观,一般来说,评职称中一般选择发表论文的人数较多。

博士论文可以出版成专著,与发小论文小文章是不影响的。出版成图书和发表论文,两个是不同的。——上师文化传媒【专著出版】。

可以!大部分学术专著不入数据库。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找刊易。

不能了,现在杂志要求抄袭率的

既想发表论文又想发表专利

如果你申请的是发明专利: 如果想申请的专利和文章一模一样,建议不要申请专利了,审查员会检索出来的,会因为新颖性被驳回,如果申请专利的时候能够改变一下你的技术方案,是可以申请的,但是要注意,要突出专利与文章的不同之处,并且强调不同带来的好的效果,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有可能会因为创造性被驳回。如果你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 可以申请,一般情况的话,会被授权,但是授权后的权力是不稳定的,就是说,别人发现了你的文章,可以用你的文章来无效掉你的实用新型专利,白花钱最后什么都捞不着啦。。。。。 感觉你向高校里面的,哈哈

发表文章后,你即取得著作权,这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产品或工艺,只要你在文章中未表述的权利,你还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要注意的是,如果发表人仅是你自己,无大影响,如是多人合著,就要征得合著人的授权

发文章后还能发专利。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可以的,但建议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

发表的论文又出专著

这样是不行的,

不能,出了专著的内容,已经是公开的资料。哪怕这篇专著是自己撰写的,摘抄其中的内容,作为发表论文的内容,行不通。但可以在原有内容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动或创新,还有发表论文的可能性。

博士论文可以出版成专著,与发小论文小文章是不影响的。出版成图书和发表论文,两个是不同的。——上师文化传媒【专著出版】。

当然不算,而且还鼓励这种行为。因为那些是你的劳动所得。硕士论文并不算公开的出版物。鼓励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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