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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期刊上有偿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20:26:48

禁止在期刊上有偿发表论文

如果您的期刊文章超页没有缴费,具体后果可能因期刊的规定而异。在某些期刊中,您可能需要在发表后的一定时间内补交费用,否则您可能会被视为未完全支付费用并失去某些权利,例如无法获得正式的出版物或无法获得相应的学术认可。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您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并且未能缴纳费用,则期刊可能会对您采取法律措施,如拒绝发表您的文章,向您发出追债信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法律行动。因此,如果您还没有缴费或超页了,请尽快联系期刊编辑部或相关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并咨询如何解决此问题。最好的方法是通过与期刊沟通,共同找到解决方案,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避免任何不必要的后果。

如何避免学术不端:

一、保持原创性

二、严禁抄袭和作弊

三、注意小组合作时的规定

四、避免粗心或过度依赖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2016年05月06日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总局将建立学术期刊名录及数据库,对学术期刊进行动态管理,并在学术期刊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培育精品学术期刊。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在学术界中,期刊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资源。期刊超页没缴费的后果可能会对研究者造成严重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如果研究者在期刊截稿日期前没有缴纳超页费用,那么期刊将会拒绝发表他们的文章。这样的结果对于研究者来说是非常糟糕的,因为他们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研究项目,并且在期刊上发表文章是获得学术认可的关键途径之一。如果文章被拒绝发表,那么研究者就会错失一个展示自己研究成果的机会。另外,未缴纳超页费用也会给期刊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有些期刊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例如在未来拒绝接收该研究者的文章或限制其在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次数。总之,期刊超页没缴费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研究者在提交文章之前应该认真审核期刊的超页收费政策,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以避免因此带来的不良后果。

禁止发表论文

留美博士生发现导师有很多不法行为,多次劝告无果,最后竟以死亡的代价把导师告上法庭,导师也因此被捕入狱。

需要。因为单位的工作数据是单位的内部信息,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单位负责人同意是不可以外传的。单位的工作数据部分内容经过同意是可以发表论文的,但是涉及到单位核心利益的内容是被禁止发表的。

控告属实,并给出版规定中对其成员最为严重的出发,禁止个别成员未来15年内在ACM旗下所有期刊发表论文货参与评审活动。

调查结果显示,他的控告属实,该论文确实存在严重的学术问题,而他的导师坚持发表。并且也给予了相关人员极大的处罚。却再也换不回这个男孩子的生命。

被期刊禁止投稿

1.1 与期刊主题不符合

投稿前,先看期刊接收论文的范围、类型。

比如有些杂志社已经明确注明不接受 Case report,你把Case report投到人家杂志,当然妥妥地拒稿啊。比如,有些杂志社明明是个肝病学的杂志,你把大脑的研究发给人家算咋回事啊?

所以,亲爱的朋友们,在投稿前,拜托您先读读杂志的说明吧!收到与期刊主题不符合的论文,人家就是秒拒啊!

1.2 摘要不够吸引人

当接收到论文的时候,编辑第一眼看的是「目前该领域研究到哪里了,你的论文对这个领域的贡献在哪里」。当你没有清晰地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的时候,你的论文很可能就被Pass 了。

你想想,编辑每天收到多少投稿,尤其是影响因子稍高的杂志,哪有时间认真去找你的文章的亮点在哪里呢?

如果你的文章没有让编辑眼前一亮,或者「哇,这个研究看起来很有趣」,那么,你的论文可能就命运多舛了。

所以,笔者建议每位作者投稿之前都要认真书写摘要,准确、清晰地表达出你论文的核心内容,摘要的书写详见我们的往期文章:毕业论文摘要怎么写?

1.3 论文的贡献不够大

有些论文写得挺好,也挺有意思的。但是论文对这个领域的贡献却没有非常直白地表现出来。

比如有些同学在写论文的时候会常写:「这个领域的研究非常少,所以我们要做这个研究」,「我的这个研究和别人的都不一样,所以我要做这个研究」。

这样的写法只写了自己论文的创新性,而没有表明自己的创新性为什么在这个领域这么重要。而这个研究创新点的重要性,反而是编辑很看重的点。

笔者也相信每篇论文都有它的重要性。如果你不知道,你老板肯定知道,所以,请把它清晰直观地亮出来,好吗?

1.4 X 国的首次研究

如果一篇论文的主要创新点是它是某个特定国家的首次此类研究,那么它本身就不可能使其他国家的读者感兴趣。

一些国际的期刊,很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拒稿。

当然,不是说你非要进行跨国的研究,只是说有些文化可能只局限于一个国家,不能推广到其他国家。

比如,你研究打麻将与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之间的关系,因为麻将其实挺中国的,外国的读者可能觉得跟他们关系不大(只是打个比方哈,笔者已经很努力地在想例子了),因此国际期刊可能会拒稿。

如果你的论文确实聚焦于一个国家中特别相关的主题,那么将其与国际发展联系起来就很重要。否则,此类论文最好放在纯国家期刊上。

所以,在确定研究主题前,最好想清楚该主题是否适合国际类期刊。如果该研究已经结束,最好找出文章的其他创新点,否则,只有某个特定国家的首次此类研究这个创新点,很难发表在国际的期刊上。

1.5 文章本身缺陷

(1)研究设计有问题

比如缺少对照组,样本量太小,对样本的选择性太强……等等。

研究设计的问题,会使得作者无法得出可靠结论。

(2)预实验的投稿

预实验是正式试验的基础。预实验过后,通常会改进实验设计,加大样本量使得研究更具有可信性。直接把预实验结果投稿给期刊通常会被拒稿,因为预实验只能给正式试验提供相关的方向和参考,而不能算作科学严谨的研究。

文章本身的缺陷有时候确实非常难以解决。所以,笔者建议大家在研究设计阶段多和导师讨论,多和师兄师姐交流,多看看文献的方法设计,做到心中有数,方法科学严谨,尽可能地防止研究方法出问题。

1.6 文章格式问题

一般来说,杂志社不会因为文章格式问题拒稿,顶多是让你修改。

然而,如果你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又刚好文章格式出现了问题,比如参考文献格式不对,文章的字体、行距、行号等不对,缺少一些必要的声明等等。杂志社可能会认为你很不认真,本来还可以给点机会的,现在可能就直接给你拒稿了。

所以,请大家在投稿前好好阅读下杂志社的投稿说明,把格式调整好。

过了前面这么多关,终于可以进入同行评议了。然而,同行评议比编辑审核还要严格,来看看同行评议常见的拒稿理由吧。

2.1 语言问题

很多研究者的研究创新性很好,论文的结果也很好,但是英语水平真不敢恭维。很多审稿人对于英语水平还蛮看重的。

笔者的一个老师,在上课的时候说,他审稿的时候,一旦发现有 3 个以上的语法错误,就不看了,直接打回去,英文改好了再来。

因此,对于非英语为母语国家的人,在投稿前最好找英语好的同学或者同事润色下,必要的时候可以找下润色公司润色。

2.2 论文写作问题

论文里面出现太多的术语,并且缺乏对术语的解释,让审稿人看得云里雾里的。

笔者导师之前审过一个论文,说里面的缩略词都没有标注出来,看得太艰难了,本来还想让人家改改的,后来看不下去了,还是直接拒稿了。

还有些投稿者的论文整体行文没有逻辑,文章内容很散而且表述很不清晰。

对于研究背景的描述不够清楚,对先前研究的局限性也没有明确地说明,更不会让读者产生一种「哇,这个研究很有意义」、「哇,这个研究很新颖」的感觉。这样的论文就算之前编辑送审了,在同行评议的时候仍然会被拒稿。

所以,建议大家在投稿前梳理文章脉络,写完后让导师、实验室的同学帮忙看一看,看文章行文是否容易理解,逻辑是否清晰等。

2.3 研究细节不清晰

论文的研究必须包含必要的细节,以便读者可以重复该实验,以及使读者信服。如果缺少一些研究的细节,杂志社更可能会选择拒稿,而不是要求作者修改。

所以,笔者建议大家在书写方法部分的时候,尽可能涵盖重要研究细节,尤其是新技术,更需要详细地描述。同时,写完方法部分后,可以和类似的文献相比较,看看是否有重要信息的遗漏。

2.4 结论过于夸大

作者都希望自己的研究对于领域来说有重大意义。但是,夸大结论可能会被拒稿。

比如你发现肥胖和癌症有一定的相关性,你在下结论的时候不能说「肥胖导致了癌症」,这种明显夸大结论的行为在编辑和审稿人看来是非常不可取的,很可能导致直接拒稿。

所以,笔者建议大家在论文中下结论的时候,做到恰如其分,严谨准确。

好了,以上就是资深杂志社编辑总结的六大送审前拒稿理由和四大送审后拒稿理由,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不要踩这些坑。

最后,祝小伙伴们都能顺顺利利发文章,遇到 Kind 的审稿人,轻松过稿,Paper多多。

没有达到标准,写的不够优秀,还有是抄袭的

点击提示投稿功能被封禁。进入后按照步骤点击进行查看自己的封禁理由和时间,进行反馈等待官方解除。如反馈没有解决只能等待30天后解封。

禁止投稿30天,一般是因为用户在发表言论的时候过度搬运,没有自己的创意,所以才会导致被禁止投稿,如果想要申诉的话,需要联系官方客服进行申诉。

防止有偿论文发表制度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捏造数据支撑学术研究成果,搞虚假命题、虚假研究,照搬照抄他人研究成果。

鲸媒体讯(文/微微)近日,教育部起草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具体定义为以下7种行为:学术不端“七宗罪”:(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中规定,对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责任人将按行为造成后果的轻重作出以下处理: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办法》明确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可给予降职、撤职、开除或解聘等处罚。如果学生出现学术不端问题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由于学术不端问题的发现主要是靠举报形式,调查处理过程中,如果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二)、著作权的分类: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 (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 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 (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禁止在图书报刊发表论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印刷、发行的管理,以促进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对科学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图书、报刊出版,系指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或传播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市、县出版(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第五条图书、报刊出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出版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禁止图书、报刊刊载下列内容:(一)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二)进行反革命宣传的;(三)宣扬凶杀、淫秽和煽动他人犯罪的;(四)歪曲历史真相和伤害民族感情的;(五)诽谤他人的;(六)传播封建迷信的;(七)妨碍政法部门审理案件的;(八)国家明令禁止刊载的。第六条图书、报刊出版,由全民所有制出版单位经营;印刷,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印刷厂经营;发行,由全民所有制书店(含图书、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邮电局、集体书店和个体书亭(摊)等经营。第二章出版管理第七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创办报刊,必须由国家指定的审批机关批准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独立经营报刊的单位,须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出版单位应按专业分工从事出版活动。(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第十一条图书、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或变相出卖书号和报刊登记证号;不得将出版物的专有出版权全部或部分出卖给发行单位或个人。第十二条出版社应在图书上按规定标明版权记录。报刊社应将编辑出版单位、登记证号、期刊、定价、发行范围、发行方式、出版时间等项目印在报刊上。第十三条出版单位应按规定向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缴送样本。第三章社会出版管理第十四条非图书、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图书、报刊。自费出版图书,应按规定由可以经办自费出版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第十五条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等需要,编印本单位内部使用的无偿交流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应经地、市以上(含地、市,下同)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编印自用教材,应经省教委批准,但不得向外单位征订发行。凡属收费者,均应经地、市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核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印制,违者视为非法出版活动。第十六条年历、挂历除按专业分工由出版单位出版外,地、市级以上商业部门印制,须报请省商业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号码印在年历、挂历上。第十七条向国外宣传的广告性年历、挂历,应报请其所属地、市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印制,但不得销售。用于政策性宣传的年历、挂历,应经地、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印制,但不得销售。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收买、假冒、伪造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期刊号等手段,或不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报刊,也不得翻印出版单位的图书、报刊。第十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机构,不得登载、播放违反本规定的出版物的消息报道和广告。第四章印刷管理第二十条开办印刷图书、报刊和以印刷图书、报刊为主的印刷厂,须经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其它印刷厂和誊写、复印社,须经县以上出版(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凡属印刷行业,都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并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外营业的,应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图片和年历等出版物。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销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上海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二)制订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管理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对违反本条例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县的行为给予处理。第六条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三)对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理。第七条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助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凡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上海市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销售、出租业务。从事图书报刊流动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上海市图书报刊流动零售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流动零售业务。从事图书报刊销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地址时,必须按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第九条申请领取《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图书报刊经营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二)有图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必要的经营设施。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以图书报刊发行为主营业务。个人不得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是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待业人员,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第十二条图书报刊销售、出租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网点设置布局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书贩购进图书报刊。第十四条经营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出版的图书报刊,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图书报刊销售单位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以外的场所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经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出版的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应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禁止销售、出版下列图书报刊:(一)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和其他有害内容的图书报刊;(二)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其他图书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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