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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发展视域下精准扶贫机制创新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生产力迈向世界前列,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依旧突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1]。共享发展理念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内含鲜明的问题意识,是新发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精准扶贫相互包含、相互成就:一方面,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是共享发展务必坚守的民生底线;另一方面,共享发展理念明晰了精准扶贫行动逻辑,为“谁来扶、扶持谁、怎样扶”等精准扶贫难点提供了可行性解决方案。因此,在共享发展理念指导下创新精准扶贫机制是保障我党按时兑现脱贫诺言的合理路径。

一、共享发展理念与精准扶贫

共享发展理念与精准扶贫战略相互作用,若想进一步厘清二者间的内在关联,则需要对共享发展理念和精准扶贫战略的深刻内涵进行概括梳理。

(一)共享发展理念内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十九大把“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写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1],共享发展理念在新发展理念中处于提纲挈领的位置,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民生领域的集中性体现。共享发展理念不是无源之水,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人类活动和人类关系的最高范畴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此论断成为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理论根据和终极目标。共享理念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隶属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时代成果:从平均分配到先富带后富,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共建共治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始终贯穿着共享理念,勾画出经济快速发展下中国社会逐步迈向共同富裕的理论路径。实际上,在不同时期,共享理念具有较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在新时代下,共享发展理念不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动指南,更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导思想。习总书记对共享发展理念内涵有着较为深刻的阐释,“一是全民共享,即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二是全面共享,即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共建共享,即只有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四是渐进共享,即共享发展必将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即使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差别。”[2]

(二)精准扶贫的内涵

2013年11月,在湖南湘西十八洞村,习近平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扶贫攻坚的精准性基调被明确设定。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准扶贫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正式全面开启。2015年6月,习总书记在贵州调研考察扶贫工作中系统阐述精准扶贫思想内核,进一步深化了精准扶贫的思想内涵,以“四个切实”“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等重要思想勾勒出精准扶贫的理论雏形。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正式出台,精准扶贫战略基本成型。实际上,精准扶贫战略是中国贫困政策演变发展的新时代产物,张琦等学者总结出中国贫困政策演变的五大阶段,“1978年至1985年是农村制度性变革的减贫效应集中释放期;1986年至1994年是全面改革冲击下确立贫困县减贫新模式期;1995年至2000年是非均衡新格局下的专项扶贫政策创新时期;2001年至2010年是区域轮动到联动推进下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新模式期;2011年至今是连片开发新举措与精准扶贫方略的融合推进期”[3]。从制度扶贫、县域扶贫、村域扶贫到户域扶贫,区域扶贫的政策红利呈现边际效益递减,农村贫富差距逐步加大,扶贫政策的瞄准对象被迫不断下沉;从单纯的区域扶贫到“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区域扶贫和个体扶贫的内在辩证关系愈发明朗,共享发展理念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正在推进精准扶贫战略日益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精准扶贫要遵循“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六个精准”内含精准扶贫机制的系统性运作流程。《建立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精准扶贫即“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

2013年以来,随着精准扶贫概念的提出,学界将贫困问题的研究重点转移到了精准扶贫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精准扶贫内涵研究。学界对精准扶贫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与分析,例如龚维斌对习近平精准扶贫思想进行了系统梳理;②精准扶贫主体扩展研究。学者围绕如何使社会组织、民营企业成为扶贫新主体展开研究;③精准识贫方法演进研究。现有单一收入识别法带来扶贫对象识别偏差,因此,部分学者尝试构建多维贫困识别模型;④精准治贫的路径选择研究。学者们尝试创新精准治贫的帮扶措施以及完善精准扶贫的管理体制。从总体上看,精准扶贫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如何达成多元扶贫主体的合作共治、如何合理设定多维贫困测度指标及其权重以及如何将返贫防控机制纳入精准扶贫机制等实际问题上,还需要后续研究的跟进。此外,当前学界对共享发展理念与精准扶贫思想的内在理论联系缺乏深入研究,这与我国以精准扶贫来补齐民生领域共享短板的战略安排不相称,因此,从共享发展视域对精准扶贫机制进行系统性分析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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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发展视域下精准扶贫的现实困境

设x> 0,令π(x)为不大于x的素数个数,即自18世纪以来,π(x)的渐近性质一直是许多数论专家和学者研究的对象.尽管素数在整数中的分布是极不规律的,π(x)却具有良好的分布性质.1792年,高斯首先给出了

(一)贫困户漏出:精准识别面临“瞄准偏移”技术困境

同时,从绘画技法上对比,水彩《耕》(图13)更接近美术馆收藏李铁夫水彩作品中,有年款(或年代可考)的40、50年代的作品风格,这类作品用线条表现的更多,线条更拙(尤其1950年患病之后)。而与有30年代年款的作品面貌不太一致,对比来看,30年代作品多用大色块,水分足,用线相对少。

(二)“多维贫困”陷阱:精准帮扶遭受“结构性贫困”全面挑战

在共享内容方面,共享发展强调全面性,旨在通过“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方面建设成果”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多样化多层次向往。基于人的全面发展目标,人的贫困不仅仅是收入的贫困,而是包括权利贫困、制度贫困、信息贫困等多种资源缺乏的综合结果,作为多维贫困理论的奠基人,阿玛蒂亚·森提出“可行能力论”,认为“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5],强调个体获取资源能力以及决定个人能力强弱的内外因素才是贫困生成的根本原因。因此,精准扶贫战略需要直面的最大现实就是“中国贫困群体正在遭受多维结构性贫困”:①从经济领域来看,区域经济增长的“益贫效应”衰减,贫困户增收缓慢,增收渠道往往局限于土地经营性收入。②从政治领域看,弱势群体表现出显著的政治贫困,政治话语权和参与权受限。贫困户长期处于政治边缘,对公共事务相对冷漠,他们要么疾病缠身,要么外出打工,根本无心过问扶贫政策,合法权利易被剥夺,例如“不申请就不是贫困户”。即使贫困户参与政治活动,他们也往往位于村庄权力结构底端,缺乏利益表达渠道,只能在民主评议中漠然包容权力集团决定,难以改变自身“贫困户漏出”的意外后果。③在文化领域,“贫困文化是指贫困阶层所具有的一种独特生活方式,主要指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的一群人的行为方式、习惯、风俗、心理定式、生活态度、价值观等非物质形式。”[6]长期生活在贫困中的底层群体容易形成有利于贫困再生产的特定“亚文化”传统,并且代际传递,例如“懒汉思维”,其实质是贫困者对自身能力的绝对否定和对帮扶者的高度依赖,具体表现为精神贫困以及知识技能匮乏。十九大提出“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1],该论断正是对扶贫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滋生贫困文化的简单粗放型工作方式的反思与纠偏。④在社会领域,现有户籍、教育、社保等民生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碎片化问题、公平性问题以及可持续性问题,农村制度贫困限制了贫困户的“可行能力”,降低其社会流动概率和风险应对能力。从社会风险管理层面看,发展中国家的风险具有显著的底层沉淀性,位于社会底层的贫困群体的风险防御能力和承受能力都非常低,一旦遭遇灾害,极易陷入绝对贫困。

共享发展理念是着力于民生领域的系统性研究视角,在共享发展视域下,精准扶贫的识别对象、帮扶内容、实践结构以及运行节奏将接受来自全民性、全面性、共建性以及渐进性的多方位审视。

(三)共建结构松散:多元行动逻辑修改精准扶贫战略初衷

在政治领域,切实保障贫困户的公民政治权利。①保障贫困户参评权,加大精准扶贫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入户走访、电视广播、宣传公告等方式落实农户对扶贫政策知情权,引导家庭困难农户完成贫困户申请。②保障贫困户的公平竞争权。在精准识别的民主评议环节中,重视村民小组评议结果在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逐户评议方式规范民主评议程序,防止“搞加塞”现象,重点加强对以下几类农户的入户核实,包括评议未通过的、不符合政策却通过评议的、低票通过评议的、未申请却通过评议的以及通过评议的村干部亲属,经入户核实存在问题的需再次复议。③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主动公示民主评议情况,包括入选贫困户基本信息、致贫原因、得票数,落选农户落选原因以及上级监督部门的举报电话。

(四)非渐进共享:“短期内出效益”影响精准扶贫渐进节奏

习近平强调渐进性共享,从整体看,共享发展是不断前进的连续过程,任意环节中断或者缺失都有可能前功尽弃;从部分看,共享发展具有从低到高的阶段性差异,要尊重事物发展内在规律,不可一蹴而就,“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1]。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基数大、可行能力弱、风险抵抗力低,不易脱贫又极易返贫,精准扶贫的推进务必遵从渐进性规律,此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迫在眉睫,在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面脱贫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要做到在较短期限内实现“渐进性”脱贫,难度可想而知,一旦用力过猛,“短期内出效益”的功利思想很有可能会影响精准扶贫渐进节奏:①部分区域的精准扶贫速度过快。各级政府追求短期政绩,热衷于打造扶贫工作示范点,将多种帮扶资源集中堆砌于“自身条件相对较好、发展能力较强、配套资金到位”或者“领导定点帮扶”的示范村和示范户,忽略被扶持对象贫困属性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大跃进”式定点扶贫违背了精准扶贫的公平性主线和阶段性发展规律,扶贫成果缺乏共享性与可持续性。②精准扶贫速度虚高,“泡沫式”脱贫频现。在“数字考核”“连带责任”“一票否决”等制度压力刺激下,“统计加估计”“逻辑修改”等非正式操作在基层频繁出现,无论投机抑或无奈,“弄虚作假”的“数字脱贫”已然悬浮于乡村社会,违背了渐进性对终极目标“跬步千里”的坚实追求,精准扶贫质量大打折扣。③精准扶贫的整体运行节奏不连贯。由于扶贫政策落实难、扶贫项目融资难、扶贫款项监管缺位等体制机制问题,针对贫困户、贫困村所设计的精准帮扶计划往往难以按时按量完成,长期性机制建设需求和短期性功利目标存在内在矛盾,精准扶贫推进举步维艰。④精准扶贫机制“烂尾”。在精准扶贫机制中,反馈机制亟须完善,根据相关调研,让基层干部“心力交悴”的扶贫资料仅止步于扶贫考核,“它们会被存档,但是不会回到治理过程,不会生产出基层的社会政策”[7],扶贫档案和基层治理相互脱节削弱了精准扶贫的真实性和重要性,无法形成闭合回路的精准扶贫机制必然面临运行障碍。

三、共享发展视域下精准扶贫机制创新

在文化领域,贫困文化已经成为贫困户懒于脱贫、难以脱贫、容易返贫的思想根源,“扶志与扶智”变得至关重要:①破除地方政府“庆祝进入贫困县、贫困村”的消极影响,发挥“长老权威”在村风民俗建设中的正面示范作用,激活贫困村内生动力。②设计“权责对等”的扶贫制度,避免过高的贫困补贴和无责任的物质救济加剧“等靠要”式贫困文化代际传递。③加强教育扶贫,提升农户知识技能水平和自我认知能力,重塑积极向上的“奋斗文化”。

(一)实现全民共享:优化多维贫困识别机制

多维贫困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以收入分析为主的贫困研究框架,以人的“可行能力匮乏”为突破口,揭露了致贫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即存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领域的资源短缺。因此,单一的物质帮扶难以真正触碰中国农村贫困问题的痛点,构建贫困人口“可行能力”培育机制才是脱贫攻坚的长久之计。在经济领域,创新贫困户的财富增长方式,将精准扶贫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起来,以产业扶贫和转移就业方式增加贫困户的土地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深入探索资产收益式扶贫。

(二)推进全面扶贫:构建贫困人口“可行能力”培育机制

精准扶贫机制创新的关键在于优化现有精准识别机制,以“多维贫困理论”为向导,不断提升贫困人口瞄准的精准性,实现贫困群体对“补充性”扶贫资源的有效共享:①建立多维贫困识别指标体系。以收入为单一维度的贫困识别标准可操作性不高且瞄准精度低,建议设计涵盖收入、消费、教育、健康等内容的多维贫困识别指标体系,以不同维度的多元聚焦来化解单一收入维度在贫困识别中的局限性问题。实际上,除收入维度外,现行贫困识别标准还包括“且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等内容,但由于缺乏具体指标描述,“两不愁难界定”、“三保障难理解”等现实问题频频出现,例如“什么是吃不饱穿不暖”“大病统筹中的‘大病’包括什么”等等。因此,理想的多维贫困识别模型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调查研究之上,依据调查结果挑选符合“在地性”特征的贫困识别维度,并且为每种贫困识别维度安排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可量化特征的具体识别指标,最后将设计好的贫困识别指标整合成为多维贫困识别指标体系。目前,我国学者在多维贫困识别指标的选择和合成方面依旧存在困难,因此,国内的多维贫困研究大多建立在借鉴并改进国外多维贫困测量模型的基础之上。②扩大贫困人口“控制规模”。在国家统计局依旧采用单一收入维度贫困识别标准的前提下,为了降低“规模排斥”影响,缓解多维贫困识别缺失所带来的贫困人口漏出,“建议按估算贫困人口的1.5~2倍进行建档立卡”[4],并且在贫困户动态调整中适时放弃“规模控制”,有的省甚至提出“宽进”要求,将“临界贫困户”尽量纳入,尤其要淡化精准识别中的“道德判断”色彩:对于饱受诟病的懒汉现象,凡是符合贫困户标准者当给予其脱贫机会,对于转移就业或发展产业不积极者,应取消其贫困户资格。③全面清扫扶贫死角。共享发展的底线是精准脱贫,基线是基本公共资源的全民共享。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冲刺阶段,尤其在脱贫攻坚领域,既要守住共享底线,高度重视非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帮扶,又要维护共享基线,防止临界非贫困村因“基本公共资源配置缺位”而退化为新贫困村。因此,要统筹规划贫困村与非贫困村的生产发展,在保障农村基本公共资源均衡分布的前提下,合理分配扶贫资源,让非贫困村的贫困户享有同贫困村贫困户相当的待遇。

共享发展理念深刻领会到共建与共享之间的辩证关联,共建是共享基础,共享是共建目标。在精准扶贫领域,理想的扶贫结构是有利于扶贫资源汇总与再配置的多元扶贫合作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从目前来看,大扶贫格局尚未打开,社会扶贫尚处于探索阶段:当前精准扶贫的主要结构还是从中央到基层的垂直管理体制,政府是绝对主体,基本垄断了所有扶贫资源。在政府管控下,起步较晚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帮扶力量生长缓慢,呈现出数量少、能力弱、组织化程度低等特征,在“管制与放权”中探寻与政府合作的最佳机制。即使多元扶贫架构在行政强制力推动下勉强成型,难免结构松散,个体与集体、部门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共建主体极有可能在扶贫任务执行过程中“合理谋私”:①在政府主体层面,各级政府的扶贫逻辑不尽相同,“委托—代理”型任务分解模式恰好给地方政府留出“合理谋私”空间。相比于中央政府致力于以高质量精准脱贫来维护政权合法性,地方政府更注重扶贫效率,设法将国家扶贫意志与地方利益诉求相结合,例如,省级政府更有可能将扶贫资源配置于生产型开发式扶贫项目,而县政府,作为扶贫主要责任人,位于多元利益交汇点,不仅要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脱贫任务,而且要正视基层扶贫的现实困境,则很有可能与扶贫工作承包者达成共谋,默许其“数字脱贫”等变通行为,甚至主动修改扶贫资料。②在基层工作者眼中,扶贫政策和基层实际之间的落差需要“非正式网络”的“权宜之计”予以弥合。驻村干部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实际承包者,驻村时间短且工作压力大,最理性的选择莫过于“多快好省”的通过扶贫考核,“村干部是数字信息的知情者,但是他们不太愿意深究数字技术本身,他们只关心扶贫项目的具体落实与执行”[7]。③在社会力量层面,社会组织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往往采取“选择性扶贫”,而企业主体则试图借助政府优惠政策与当地优势资源在产业扶贫项目中实现名利双收。此外,对于贫困户自身,他们不过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形式参与者,长期占有贫困户资格才是最实际的。可见,多元行动逻辑正在层层修改精准扶贫的战略初衷,一旦“多元私利”与精准扶贫主旨产生直接冲突,现有勉强成型的多元扶贫格局将不堪一击。

作为一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视角,共享发展理念致力于平衡效率和公平间的关系,做到“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它不仅可以准确识别精准扶贫领域的现实困境,而且能够为精准扶贫机制提供优化路径。

共享发展理念的首要特质便是全民共享,既不是少数人专享,也不是牺牲少数人的集体利益最大化,倘若将全民共享思想应用于扶贫领域,即扶贫瞄准对象应设法精确到每个贫困户。近几年精准扶贫实践表明,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基础,权重系数高且操作难度大,“精准识别难精准”已经成为精准扶贫最大的难题:①“规模控制”导致“规模排斥”。国家采取“规模控制”方法来控制扶贫对象规模,即国家将统计部门依据农村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所估算的贫困人口规模逐级分解,从省到县,从县到村,允许上浮10%。实际上,只有县以上级别的“规模控制”具备统计学意义,它们建立在客观调查数据之上,基本可以描述实际贫困人口规模,而对于乡村来说,由于样本数量过小,所谓“规模控制”更多取决于当权者意志,并非能够真正符合乡村实际,甚至脱离实际,贫困人口存在被“规模排斥”可能。②现行贫困识别方式带来“瞄准偏移”。一方面,以收入为主的识贫方式缺乏可操作性,由于乡土文化的排他性以及农户收入结构的复杂性,精确统计所有农户家庭总收入的难度系数大且成本高,基层政府难以胜任,即使能够精确统计农户收入水平,“临界贫困户”问题依旧难以解决。另一方面,在民主评议中,非贫困因素往往成为贫困户判别依据。现行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大多依靠民主评议产生,由于客观性贫困识别方法遭遇技术性困境,致力于公正性的民主评议反而给非贫困户“挤入”预留出空间,依据非贫困因素评定贫困户的现象频繁出现,例如因“扶强不扶弱”、人情关系、道德判定等非贫困因素违规出让贫困户指标。据调查,“按民主评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按消费及收入估计的贫困人口的重合度约为50%”[4]。③非贫困县、非贫困村的贫困户被边缘化。新一轮脱贫攻坚打响以来,各地将大量资源集中配置于贫困县和贫困村,疏忽了非贫困县和非贫困村贫困户的扶贫工作,结果造成非贫困区域因缺乏基本扶贫资源“不进则退”,非贫困村贫困户在“整体繁荣”掩盖下而“贫者愈贫”。在扶贫初期,扶贫资源的“厚此薄彼”具有一定现实合理性,但在脱贫攻坚冲刺阶段,非贫困村贫困户漏出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障碍。

在社会领域,针对制度贫困对农户“可行能力”的抑制和破坏,除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外,要建立社会风险“监测-预警-补偿”体系,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具体到精准扶贫领域,要不断完善返贫风险防控机制,依据不同类型脱贫人口的返贫特征来分析风险传导机制,设计返贫预警指标体系,对脱贫人口返贫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国外成功的政府改革经验与有效模式的确值得去借鉴,一方面治理范式的普遍使用为这种借鉴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全球面对的共性问题逐渐增多也为借鉴提供了契机,但必须明确的是,根植于我国的具体情形是我国政府机构变革的前提。耦合视角下的政府机构变革研究,实质是要将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的政府机构变革同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推手,更加注重政府机构变革的宏观规划与储备性设计,以有效、合理、合法、协同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

(三)探索“大扶贫”格局:建立健全多元利益统筹机制

精准扶贫所追求的“大扶贫”格局建设缓慢,其关键原因在于共建与共享的关系难以厘清,多元主体的扶贫共建过程缺乏用以修剪利益分支、统一多元私利的公共利益共享机制,换言之,“大扶贫”格局所亟须的多元利益统筹机制尚未建成。对于政府主体来讲,地方政府在扶贫任务逐级发包过程中扮演着主导者和责任者的重要角色,因此,地方政府间的协同合作以及逻辑整合变得特别重要:①降低GDP在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系数,把地方性经济发展诉求从扶贫项目中剥离出去,保证政府扶贫措施的益贫性取向。②弱化扶贫项目层层转包中自上而下的“数字监控”,创新“下情上传”的扶贫信息传递方式,通过扶贫领导小组定期“下访”贫困村以及驻村干部定期“上访”等“面对面”互动方式来确保扶贫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弥合“不近人情”的标准化数字表格和充满“人情世故”的基层扶贫实践之间的现实差距,消解基层政府间的变通与共谋意愿。③驻村干部最接近真实贫困信息,是政府扶贫任务的最终承包者。因此,要强化驻村干部队伍管理体制,依据帮扶单位优势资源、驻村干部能力以及贫困村致贫原因,健全驻村干部派遣机制,以专业化岗前调研培训来保障驻村干部的专业扶贫能力以及乡村“入场”资格,赋予驻村干部充分介入扶贫事务和决策的权利。要科学设定干部驻村年限,在任期内为驻村干部购买人身伤亡险,加强扶贫工作站、村两委对驻村干部的评估监督,重奖实干者、严惩懒政者,结果记入档案。对于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志愿者等社会帮扶力量来说,在合理的多元扶贫架构中,他们才是精准帮扶的具体实施者,因此,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帮扶力量快速发展:在企业帮扶领域,完善并落实税收优惠等产业扶贫激励政策,探索社会企业发展路径,以合理明晰的利益分配机制来保障贫困户正当权益;相比于企业的盈利属性,社会组织和扶贫事业有着天然联系,政府可通过政策支持、媒体曝光以及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引导专业性社会组织资源在贫困村均衡配置。此外,在切实保障贫困户政治参与权的同时防范其作弊行为,与贫困户申请者签订承诺书,一旦发现申报信息造假严惩不贷,完善贫困户退出机制,破除“贫困是稀缺资源”的功利逻辑。

来自干矿料仓的干燥后红土镍矿、还原煤、熔剂及循环熔炼烟尘通过厂房内配备的圆盘制粒机制粒后,由胶带输送机送入炉前料仓,经定量给料机、移动式胶带输送机连续送入侧吹浸没燃烧炉内。

(四)把控“渐进性”节奏:加强精准扶贫管理体制建设

在现实工作中,精准扶贫实践并非完全顺应“渐进性”规律,运行节奏忽快忽慢、虚实相间,甚至出现“漏拍”现象,“高投入”的精准扶贫工作往往产生低质低效的意外结果,其实质是“人为因素”打乱了精准扶贫运行节奏。因此,优化对人的管理至关重要,把控渐进性规律的关键即加强精准扶贫管理体制建设:①完善扶贫工作绩效考核体制。在精准扶贫中,无论是急功近利的“垒大户”现象,还是弄虚作假“数字脱贫”,表面上呈现出的是形式主义不良风气,但深究下去,其症结是不合理的扶贫绩效考核体制,为了应对大量、高频的扶贫绩效考核,迎合经济至上、效率优先的考核取向,大量“短平快”的“形象工程”应运而生。可见,精准考核体制具有为精准扶贫工作“定调”的重要功能,如果想要为精准扶贫设定“渐进性”基调,就需要建立更加科学的精准考核体制:取消不必要的扶贫绩效考核,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时间节点和频次,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多维度来设定扶贫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扶贫资源配置均衡度、脱贫内生动力、“亮点工程”可复制率等“问题导向”研究维度的指标设计,以全面均衡的考核指标体系重塑政绩观,从源头上抑制“赶超式”扶贫的投机冲动。②科学的扶贫绩效考核体制能够为精准扶贫工作设定合理目标,排除由于考核机制不务实而被迫产生的“务虚”行为,但却无法阻止脱贫目标达成过程中所存在的由于主观不作为、乱作为而生成的扶贫作弊行为。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精准帮扶者的监督管理,建立以上级扶贫部门为主导,社会组织协同调研、农户参与举报、舆论配合曝光的多维监督体系,一旦发现“泡沫脱贫”现象,严肃问责。此外,深化扶贫资金管理体制建设:一方面,进一步将扶贫资金管理权下放到县乡一级,减少扶贫资金流动层级和行政审批数量,防止精准扶贫机制由于扶贫资金迟滞而运行中断甚至停滞;另一方面,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严防扶贫资金腐败,确保扶贫资金按时足量投入扶贫产业项目。③完善扶贫考核绩效反馈机制。扶贫绩效考核结果除了可以作为奖惩扶贫主体的依据外,还具有很强的政策参考价值,要加强对扶贫绩效考核结果的理论分析以及后续运用,将扶贫考核数据和理论分析结论及时反馈于基层社会治理决策,以此作为新一轮精准扶贫工作安排的决策依据,从而形成精准扶贫机制闭合环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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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兰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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