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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法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08:28:26

文献法在论文

1、文献法

文献法是一种既古老,又富有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无论哪一种社会活动想要留下永久的痕迹都离不开各种文献。人类活动与认识的无限性和个体生命与认识的有限性的矛盾,决定了我们在研究逝去的事实时必须借助于文献。

2、比较研究法

作为一种思维方法,比较研究贯穿于教育研究的全过程。无论在科学实验的过程中,或是在理论研究中,比较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基该方法。

3、归纳综合法

归纳综合法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实例法,借助于给出的一组输入/输出实例逐步导出适于一类问题的程序;另一种是“轨迹”法,通过所给实例的执行轨迹,逐步导出程序。

4、实证研究法

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5、定量分析法

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方法

根据所要研究内容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获得充足的资料,从而全面地了解所研究课题的背景、历史、现状以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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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商标法在论文参考文献

非传统商标法律保护理念

一直以来,商标法都在追求市场的竞争性均衡,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消费者混淆固然重要,防止造成市场垄断,维护其他竞争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也不容忽视。

摘要: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标识范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扩展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其中体现的不仅是制度的超越,更蕴含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由物的消费到符合消费以及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的理念转换。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对其进行商标法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应囿于其具体的表现形态。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关键词:

非传统商标;商标功能;符合消费;类型思维

2001年我国修改商标法时,将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我们再次将颜色组合、声音纳入可以商标注册的符合范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体现得不仅是制度的超越,还蕴含着理念的更新。在新型商标不断涌现的当下,洞悉新型商标法律保护中蕴含的理念转换,对于充分有效的保护新型商标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

“当整个社会人文学科都无一例外地开始后现代旅程时,也就注定法学也必将在历史上第一次树起后现代性的大旗。”1围绕后现代概念本身,虽然论者间还颇有歧义,但是后现代概念本身所代表的那种怀疑一切,推翻一切的与生俱来的叛逆性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后现代主义的世界不再是一个可以被统一而合理地重建的世界,而是一个充满了悖论、模糊和不确定性的世界,“所有的东西都变得混淆不清,边界变动不居,范畴含混模糊;哲学家的任务就是拒绝稳定的同一性而肯定区别和差异”。2在后现主义下,语言交流的优越性正在受到侵蚀,人类正处于一个符号化丰富的年代,意思无处不在,不仅来自语词交流,而且来自感觉体验、个人行为和物理环境;哲学理论的一般化假定的使用已经受到挑战,意思由突出的事实所决定的观念受到后现代的冲击,个性化的意思产生于特定的语境,即意思是偶然的、个性化的、语境化的。3面对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洗礼,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当下的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作为调整市场中识别性符号意思的商标法,必须正视市场中意思资源的无限性,直面后现代语境下意思产生于语境和经验而不是事物的内在本质的现实,这无疑是21世纪商标法的后现代语境。

追溯商标法的历史,我们无法找寻到商标必然是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的理据,商标法根据事物的内在性质,依凭标志的外在形态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判准毋宁可以归结为一种习惯的力量,源于历史的惯性。一直以来,商标法都在追求市场的竞争性均衡,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消费者混淆固然重要,防止造成市场垄断,维护其他竞争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也不容忽视。文字、图形等平面标志基于自身固有的特征“天然”的与商标法的价值追求相契合,权利人对某个文字商标的独占并不会影响其他竞争者生产与之相竞争的商品;加之在商品相对匮乏的年代,声音、颜色等新型商标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之中,都与识别商品的来源无甚关联,人们面对的几乎都是传统的商标。于是,习惯使得“商标即表现为文字、图形等标志”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固化下来,商标法亦将事物的性质设定为商标的保护标准,视传统的标志为商标的本真样态。然而,以标志本身的样态预设商标构成要素的方式,如果说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时代,还有可能与现实暂相协调,那么在当下却日益受到后现代的挑战。

后现代反对假定结构的预先设定,消解长久以来确立的平面商标垄断态势,主张意思产生于个别化的语境,而不是由抽象的标准决定。我们对符号的感觉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渐趋视觉化,而更少的语词化。社会非文本化趋势的不断强化部分的提升了立体商标等新型商标作为标识性符号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视觉标识的日益丰富、深入以及繁复也增强了消费者对立体标志的依赖性。4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以立体商标为主的宽泛的新型标志系列正日益通过标识产品来源而被用作商标,商标法针对商标构成要素的假定已经表现得不合时宜。“商标法所关注的应当是标志自身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其作为颜色、形状、文字等本体形态”,5作为人类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制定或接受皆是有所为而来,在法律概念的构成上,必须考虑该法律概念是否具备实现期待之目的或价值的功能,6鉴于商标构成要素标准之“形态论”已经与市场经济相掣肘,商标法可以采取“目的论”的模式,7这一模式以特定的标志是否会助益于实现商标法的宗旨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判准,将商标保护更多地建立在各种标志在社会中实际作用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一般性的假定之上,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且商标法的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囿于其具体表现为文字、图形还是外观,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二、由物的消费到符号的消费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鲍德里亚认为,当今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消费社会,“消费已取代生产而成为社会的中心,消费不再只具有消极意义,而成为一种积极的建构方式”。8整个生产的过程就是制造消费的过程,消费不再停留在生理需求的满足层面,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文化色彩,消费品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分类体系,对人的行为和群体认同进行着符号化和规约化。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外,商品负载了能够指涉消费者间性的符号价值。符号价值的产生是消费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符号价值是在其整个商品区分系统中所表现出的等级和位置来规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是通过消费而不是生产被整合进社会分层系统的,现代商品对于人们的价值已不仅仅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还有符号价值。

商品作为符号,能够提供声望和表现消费者的个性、特征、社会地位以及权力。在消费社会语境下,当我们消费物品时,我们就是在消费符号,9而商品要成为人们消费的对象,也必须完成符号转换的过程,通过符号间的关系,使差异得以确立,人们正是通过这种差异而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意义。10在“我买什么则我是什么”的消费社会语境下,商标作为商品符号化的重要载体,也面临着构成要素多元化的挑战。当下意义的消费已经由物的消费转化为对符号的消费,企业无不力争为自己的商品注入迎合特定消费群体需求的符号价值,作为企业有利竞争手段的商标无疑成为这个“符号价值”的重要载体,品牌现象就是一种系统化的符号操作行为,它可以帮助物的符号价值得以认同和实现,事实上,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的功能已然发生变化,即从单一的区别商品或服务产源和标指其质量,发展到与产源相独立的运载企业的信誉,在区别商品的同时,商标也在区别使用该商品的人,是一个人层次、生活方式及其社会地位的象征。11“麦当劳”即为自己成功地塑造了亲切、友善、助人的形象,成为最前卫、最稳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模式的.代表。

作为成熟消费社会中的消费文化代码,商标因此从制造商和产品的“牢笼”中逃脱出来,第一次成为独立、自主的叙说主体。由于摆脱了具体产品的限制,不再是某个产品的“附庸”,品牌的构成内容也脱离了原先品牌权益人的控制。它更像一个巨大又不断滑动的海绵体,容纳、包含着内容、形象、瞬间刺激、印象等一些不断“涌进涌出”的材料碎片。它只存在于每个与它有意或无意接触的消费者和公众的脑海中,任何与它有关的因素都会影响它的存在形态。12三维标志等新型商标以其美感、独特性以及对视觉的强烈冲击成为品牌构成的重要“材料碎片”。在追求美和个性的时代,外观设计可以说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决定性因素。在化妆品市场,激烈的品牌竞争,使得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产品之间的功能差别究竟有多大?人们不一定十分清楚,但精明的商家却知道:包装设计能够把枯燥的化工产品变成灵丹妙药。实际上,女士们买的不是化妆品本身,而是自信、英姿、青春、美貌和时尚感受。

而迅速建立的品牌,精美的包装设计正是能够使商品富有年轻、青春、健壮、雅致、丰满、整洁、力量等一切你能赋予它的感觉,你可以通过包装使商品活灵活现。13一旦消费者基于商品独特的外形拥有过购物消费的满足感之心理体验,便会很容易形成一种良性的、有“成就感”意味的消费心理经验记忆,独特的商品外形因之固化为消费者认知网络中的结点,消费者会由此产生对该商品的消费依赖,企业如果能够因势引导,则会形成“消费圈”的良性循环。即使消费者对拥有该外观商品的确切来源不甚明了,消费者也能够推想,该商品外观所标识的是同一出处。综上,消费社会语境下,据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传统的词语或图形标志,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产品的外形等特征判定其出处,从而认牌购物。

三、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

传统法律思维是一种以追求概念为目的的抽象化思维,观诸人类历史,“科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14依循抽象思维的理路,概念必须是主体对客体、思维对其对象的根本特征的把握或反映,是人们对于事物之特征的穷尽描述。借助定义,概念可被确定到如下程度:“当而且仅当”该定义的全部要素在具体事件或案件事实全部重现时,概念始可适用于彼。15概念法学期望于抽象化的作业,并由此而得的概念为基石建构一个完美的法律体系,由抽象概念来形成构成要件,只要法律事件具备概念的要素,即可将其涵摄于构成要件之下,对于某物来说,只存在“是”或“不是”的判别方式,而没有所谓的中间状态或过渡阶段。

但是抽象思维所做的对生活事实的裁减不免会走向封闭、僵化以及事物间的彼此隔绝,实际生活中满布的则是交错纵横、变幻多端、呈现若干重叠和过渡的态势的社会关系,事物之间的界限也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无时不在流动融会,其远非一个封闭的逻辑范畴或抽象概念所能涵括和胜任。“当概念被视为真实存在并已全然无视后果的方式被发展到其逻辑的极限时,概念就不再是仆人而是暴君了”。16我国原商标法有关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不可谓不是一种“概念的专横”。

面对第7条的规定,即“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我们不免会产生疑问和不解,现实生活中商标真的非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三种样态莫属吗?只要将眼光由抽象的逻辑规范转向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我们便会很容易的得出答案,生活没有商标法规定的那么简单划一,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之外,仍然存在大量的符号资源事实上在发挥着商标的作用,产品外形等立体标志在后现代主义视觉文化、消费社会符号消费语境下,其识别力以及表彰力,丝毫不逊于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没有人可以否认“可口可乐玻璃瓶”的显著性,但是概念思维使商标法武断的主张只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才能作为商标,将之视为商标的必然形态,遮蔽了抽象化背后极度丰富的符号资源,把同样具有识别力的事物割裂开来,使得生活的经验被扭曲,其他标志由于无法涵摄到文字、图形之下,即使同样获致了显著性,也无法受到商标法的眷顾,形式凌驾于实质,不正义随之接踵而至。

传统抽象化的概念思维“瓦解并败坏生活现象的整体性”。为给被抽象概念弄得形貌全非的事物去蔽,以揭示其丰富的内涵,引人“类型”思维就势所必然。与抽象概念相反,作为思考形式的类型之认识价值在于:其能够清楚显现——并维持彼此有意义地相互结合的——包含于类型中的丰盈的个别特征,“事物的本质的思考是一种类型学的思考”。17类型只反映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现实程度,拒绝对主体和客体作过多地方法论上的假定。此种写实主义立场使类型可以利用其开放的结构随时捕捉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信息,与时俱进地更新其内部特征,18对类型的说明往往是或多或少似的,类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域可寻,但这并不表示一个类型没有其自我主张的判准,同类型范围内的事物可以说是有“同意义性”,有一些不可或缺的坚定“内核”,这一“内核”构成类型结构的意义核心,从而可以据此将一事物归于此类型或彼类型。在某种意义上,开放性、不确定的类型思考与商标法不确定性的品格不谋而合,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商标法最难理解,其适用结果业最难预测。

抽象化的概念思维在商标法中所进行的努力不免徒劳,整个商标法充满玄机,借助类型思维审视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确当的作法应当是否弃事物间物理性外在特征的差异,怀揣商标法的立法意旨,去探求商标的“本然之理”。追踪商标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探求出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意图,是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效的进行区分。19因此,商标构成要素的内核应当是显著性,而不是文字、图形等形态,事物间的形态不管差异多大,但是只要能够将不同的商标或服务区分开来,其就应当可以注册为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固然可以具有显著性,但是声音、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并不必然与商标的“本然之理”相悖,只有不被抽象化的概念思维所遮蔽,透过现象探求商标的内核,商标法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意旨,将规范正义播撒在现实生活之中。

参考文献:

1.涂斌华:《私法的死亡》,转引自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2.冯俊:《后现代主义讲演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页。

3.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4.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对象的形态仍然会影响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例如当前消费者可能仍然会更多的借助于特定产品的文字商标而不是其外形来识别商品的来源,但是这是立体商标和平面商标本身的差异在市场中的反应,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歧视立体商标的理由,毕竟在非文本化的社会,产品的外观是可以识别商品来源的。

6.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8.张芳德:《消费:作为社会的中心》,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9.乔治瑞泽尔:《后现代社会理论》,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10.张芳德:《从物品消费到符号消费——鲍德里亚消费文化理论研究之二》,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2.魏红钢:《符号消费下品牌概念的再定义》,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3.陈义、顾琛:《论现代消费文化与产品外观设计》,载《武汉科技学院报》2007年第1期。

1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0页。

16.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8页。

17.同注释15,第347页。

18.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卷。

19.孟庆刚:《信息经济时代商标概念之修正》,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以下是参考资料,希望有帮助!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法律 2009-05-26 19:13:45 阅读5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摘要】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我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本文主要从对驰名商标的界定和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重新认识商标认定新原则四方面阐述,让大家了解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特殊之处。【关键词】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 认定新原则一、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和保护开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该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劳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美国"SHERWOOD"商标和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机关、认定权限及程序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法律对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5个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识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目前,在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不予注册"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可以在"禁止使用"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可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异议程序、复审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可在二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禁止使用"多发生在商标民事纠纷中,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三、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其特殊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一 保护对象中国法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两类商标,一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按照中国法律,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前题条件为: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这种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 特殊保护可以概括为:1.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 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的情形。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将"禁止使用"明确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从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权责任。三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保护的三个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保护主要作了下列规定:1.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明确列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2.人民法院可以就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级别管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地域管辖;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有所不同。同时,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也视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有所不同: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实施侵犯已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应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四、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之规定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2001年12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尔后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又进一步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⑴人民法院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不服商标评审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制止对驰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⑵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了6件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在认定这些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采取的是与国内商标一视同仁的态度,依法给予其国民待遇,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在认定和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过程中,只要其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人民法院都会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司法保护。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总结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机制,解决新出现的和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其次,各地法院要依法审理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将商标法和相应司法解释关于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各项保护规定通过每个案件实施好,落到实处,为促进和提升我国品牌经济提供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再次,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当事人请求认定和保护的驰名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均应给予认定和保护,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也不刻意鼓励认定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并且涉案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时才会做出认定。同时也要认识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应重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的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加大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力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①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模式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历来实行的是“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两种基本保护模式。主动认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根据该局1996年8月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从七个方面进行认定:(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可以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事先的法律保护,使权利人一旦察觉、发现有侵犯其权利的现象,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个案中的商标进行是否驰名的认定。它以新《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五点为认定标准,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与主动认定相比,它具有针对性强,对商标可以实施跨类保护的特点。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尤其是被动认定——司法认定的案例在中国还较少。仅发生在“舒服佳”一案中,即由人民法院认定“舒服佳”、“Safeguard"为驰名商标。正如上面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所采取的基本模式,凭借其“大量认定、全面保护”的特点,在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同样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这种基本保护模式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也就是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列入了国际公约保护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使用的保护。但总的来说,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的驰名商标保护都是个案保护,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特定保护。这也正体现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个案保护、被动保护。而我国的这种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强调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大量认定、主动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其次,这种基本保护模式仍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间梯度、空间梯度。比如: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驰名,但伴随着市场化运作一定时间后,事实上成为了驰名商标。与此同时,如果发生了他人假冒、侵权,此时,又应该给予这种商标何种法律保护呢?还是这一商标在成为了驰名商标后,但实实在在,在侵权发生地并不驰名,那麽又该如何对它进行保护呢?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此外,这种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观因素。(即:认定驰名商标时,受主观因素干扰较多。)从而使得广大企业不是注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而是盲目地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去追逐“驰名商标”这一漂亮的外衣。结果,使得大多所谓的“驰名商标”名不副实,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当前中国的经济,正处于“眼球经济”时代,谁是名牌,谁吸引力就大。)由此可见,原有的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由于存在的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修改、调整的地步。②采取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必要性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入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步伐。因为WTO中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除了极个别条款提到企业的外,绝大部分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懂得如何规范、干预、管理市场。正如国外一些学者所称的“WTO规则实质上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因此,入世对政府的挑战也最大、影响也最深刻。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这种“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模式。所以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中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新原则。况且,入世后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商标法律诉讼案件势必大量增加。所以,再仅仅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动认定显然是不够的。此外,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加入世贸组织6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有了长足进展,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驰名商标事业成效显著,可圈可点。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只在诉讼中对商标驰名进行事实确认。然而,现实往往不尽人意。作为企业品牌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救助最重要手段之一,驰名商标之于企业,其意义早已超出了单纯的维权诉求,企业往往把它当成市场竞争的法宝。地方政府更是把驰名商标作为地方和企业品牌建设的努力方向和重要指标。同时,消费者也愿意把它看作商品品质的保证和承诺。这状况或多或少有些偏离立法的初衷。于是,引导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理解驰名商标的法律内涵,还原驰名商标本来面目,理所当然地成为立法者和执法者所必须面对的当务之急。“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和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事实关。”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出席在无锡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时强调,“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并依法撤销原判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被认为驰名度评判不专业、标准难以统一和操作过于简单,因而较多地遭到外界质疑。曹建明这次讲话,被媒体理解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严格驰名商标认定的表态。“推进法治,回归理性”。这是多年冷静地观察和研究驰名商标发展变迁的中国知识界开出的一剂良方。回归理性,还原本色,对企业如此,对消费者同样如此,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更是如此。六、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新原则的再认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即: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反对在现实生活中“买名牌”的现象。具体而言,也就是说,在商标确权或者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驰名证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仅仅对于本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如果再有涉及商标驰名度判定的案件发生时,可以作为曾经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向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但不是“准则”或“通行证”,而只作为处理下一个案件的参考。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该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该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正如上面所述,该原则并不完全排除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保护,但它又远远不同于原有的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它强调行政机关的被动认定保护,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同时,该原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买名牌”现象发挥着重要的遏制作用。当前,由于利益的驱动,很多企业不是将精力集中投于提高产品质量,强化企业管理上,而是看到名牌在宣传产品、引导消费、占领市场方面起到了类似驰名商标的作用,便纷纷花钱,甚至投入巨资购买名牌,更有甚者,有的企业为了能够挤入中国驰名商标,而不惜借贷花钱。确实在现实生活中,名牌往往意味着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忠诚度,有着稳定的市场份额。而且,一个名牌在其成长培育过程中,往往历经数年甚至十数、数十年的时间。所以,在其形成中,企业的信誉也会随之深深置入了广大消费者心中,可以使其产品在市场中有着较为稳定的顾客群。因此,名牌常常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被加以保护。在现阶段,买名牌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而现象的实质不外乎是很多企业想打借“名牌”——驰名商标,这股东风,这个便车,轻而易举地获取客观的市场利润。其实,无论是名牌,还是驰名商标,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需要企业认认真真的下功夫才能取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新原则在面临并解决这类“买名牌”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商标是否驰名不搞事先认定,而由当时当地的具体状态决定,从而打破了那些妄图靠花些钱来买个“保险”——驰名商标或名牌的人的美梦。结语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7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多年来,中国有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公约的要求,为不少中外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从1996年起,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开始成批认定民族品牌的驰名商标。此举受到业内人士和国外权利人的质疑,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到2003年,这种成批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被废除,代之以国际上通行的个案认定方式,即在发生侵权或权利冲突时,由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商标是否驰名,以便决定是否给予扩大的保护。应该说,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正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前进。可以预期,中国未来立法将对驰名商标保护给予更多的注意,目前存在的其它合法权利与驰名商标冲突、驰名商标之间冲突等问题将通过立法得到解决。参考文献: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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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陌路,谁会替你下这么大功夫?给你个网址,其中有些东西可供参考。

法语论文文献参考在哪里

上法国谷歌学术,或者是用法语关键词在中国谷歌学术搜索 如满意回答,还望采纳

论文参考文献如下:

1、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是一个较大的文献知识库,包含好几个中英文数据库,因而内容会比较宽泛。知网中的文献也会收录在百度学术中,其他包含的数据库还有万方。

维普及其一些英文数据库,英文数据库会在下面单独介绍。进入百度搜索百度学术,输入需要的关键词、作者或期刊名称都可以得到你想要的内容。

2. Wiley Online library

这个文献数据库百度学术中也包含,只是我们常常用百度学术习惯去搜中文文献,因此把它们单独拿出来讲。搜索方法也是进入百度,输入WileyOnlinelibrary就进入下面这个界面,把你想要搜索的关键翻译成英文复制进去就可以了。

3、 Springer

这个数据库和 WileyOnlinelibrary类似,也是英文文献查阅里常用的数据库

WileyOnlinelibrary和 Springer的特点就是能够下载的文献相对较多。

4、 ScienceDirect

这个数据库简称就是Sci了,虽然百度学术里也有它的数据库,但是它也有自己的官网,搜索方法与上面相同,它里面的内容质量相对好一些,但是下载需要方法,我们下载的方法是使用sci-hub,这个可以帮助你在没有下载权限的情况下下载文章。

5、rsc

这个期刊也是化学期刊中相当不错的,虽然比不上ACS,但是能在这上面发一篇文章已经很好了。

论文的国外参考文献可以在以下网站查找:

一、seek68文献馆

大型中外文献数据库整合,覆盖全科。

二、EBSCO

共收集了4000多种索引和文摘型期刊和2000多种全文电子期刊。该公司含有Business Source Premier (商业资源电子文献库)、Academic Search Elite(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等多个数据库。涉及社会科学、人文、教育、计算机科学、工程、物理、化学、艺术、医学等。

三、OCLC FirstSearch

是大型综合的、多学科的数据库平台,基本组数据库包共有13个子数据库,涉及广泛的主题范畴,覆盖所有领域和学科,所有信息来源于全世界知名图书馆和知名信息提供商。

四、Taylor & Francis

出版集团拥有200多年丰富的出版经验,作为世界领先的学术性期刊、图书、电子书及参考工具书出版社之一,出版的内容遍及人文、社会科学、行为科学、科学技术和医学等各个领域。

五、John Benjamins

电子期刊目前收录90多种学术期刊,重点聚焦语言学、文学和心理学等研究领域。

六、NetLibrary

是世界上向图书馆提供电子图书的主要提供商。

七、Blackwell

出版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期刊出版商之一。它所出版的学术期刊在科学技术、医学、社会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等学科领域享有盛誉。

八、springer

Springer期刊的学科范围包括:行为 科学、生命科学、商业与经济、化学和 材料科学、计算机科学、地球和环境科 学、工程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法律等。

进入知网首页,导航栏有外文文献,选择语种再在检索框中输入检索词即可。使用以上方法查询不到情况可能是以下原因:1.文章暂未被知网收录,一般是在收到刊物后1-2个月知网收录。2.检索到的结果过多。3.知网并非为强制发表的检索网站,并不是每一篇论文都收录在知网。

法律类论文文献在哪里查找

论文文献寻找方法如下:

(1)传统参考文献的查找方式就是通过图书馆,图书馆图书是查找传统参考文献的主要途径,而且相对其他方式来说,具有方便实惠的优点。

(2)通过中国知网,中国知网(CNKI)是比较权威的网络文献来源,大多数高校都有和中国知网的合作,所以在学校可以享受免费下载文献的待遇,其他方式部分文献是需要收费的。而且查找起来十分方便,在中国知网官网的分类目录或者检索区域输入文献标题,就可以了。

(3)通过维普期刊,在维普期刊中使用高级检索,可以十分精确查找到所需文章。通过万方数据库,检索方法就是点击首页然后搜索旁边的高级检索,进入检索区域就好。通过百度学术,检索方法也是大同小异,搜索栏输入名称即可。

(4)其他文献来源:以上是常用的查文献途径,如果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检索:开世览文;超星图书;E线图情;读秀中文;百链云;全球索索等。

拓展资料: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参考文献自动生成:

知网

百度学术:

谷歌学术:

查找参考文献的网站:

1、文献党下载器()一款资源集成的文献下载平台,几乎整合了所有中外文献数据库资源,覆盖全科以及各种文献类型。整合资源包括知网、万方、维普、SpringerLink、Elsevier(sciencedirect)、Wiley 、Web of Science、PubMed 、EI、ProQuest(国外学位论文)等数据库资源,还有大量的世界知名期刊,如: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CELL《细胞》、PNAS《美国科学院院报》等等。只要有互联网,在哪里都可以查找下载文献。

2、知网:全球最大的中文数据库。提供中国学术文献、外文文献、学位论文、报纸、会议、年鉴、工具书等各类资源,并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涵盖领域包括:基础科学、文史哲、工程科技、社会科学、农业、经济与管理科学、医药卫生、信息科技等。

3、万方数据库:是由万方数据公司开发的,涵盖期刊、会议纪要、论文、学术成果、学术会议论文的大型网络数据库;也是和中国知网齐名的中国专业的学术数据库。

学科分类:综合,机械,电子电气,计算机/信息科学,能源/动力工程,建筑/土木工程,艺术,社会科学,语言/文学,教育,哲学,政治,生物,材料科学,环境科学,化学/化工,物理,数学。

4、Web of Science是获取全球学术信息的重要数据库。其中以SCIE、SSCI、A&HCI等引文索引数据库,JCR期刊引证报告和ESI基本科学指标享誉全球科技和教育界。Web of Science收录了论文中所引用的参考文献,通过独特的引文索引,用户可以用一篇文章、一个专利号、一篇会议文献、一本期刊或者一本书作为检索词,检索它们的被引用情况,轻松回溯某一研究文献的起源与历史,或者追踪其最新进展;可以越查越广、越查越新、越查越深。

5、Wiley 作为全球最大、最全面的经同行评审的科学、技术、医学和学术研究的在线多学科资源平台之一,Wiley及旗下的子品牌出版了超过500位诺贝尔奖得主的作品。“Wiley Online Library”覆盖了生命科学、健康科学、自然科学、社会与人文科学等全面的学科领域。Wiley Online Library上有1600多种经同行评审的学术期刊,20000本电子图书,170多种在线参考工具书,580多种在线参考书,19种生物学、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的实验室指南(Current Protocols),17种化学、光谱和循证医学数据库(Cochrane Library)。

6、Elsevier(sciencedirect)是荷兰一家全球著名的学术期刊出版商,每年出版大量的学术图书和期刊,大部分期刊被SCI、SSCI、EI收录,是世界上公认的高品位学术期刊。scienceDirect是爱思唯尔公司的全文数据库平台,是全球最大的科学、技术与医学全文电子资源数据库,提供2500余种学术期刊以及37000余种图书的全文内容。包括全球影响力极高的CELL《细胞杂志》、THE LANCET《柳叶刀杂志》等。

7、SpringerLink是全球最大的在线科学、技术和医学(STM)领域学术资源平台。Springer 的电子图书数据库包括各种的Springer图书产品,如专著、教科书、手册、地图集、参考工具书、丛书等。具体学科涉及:数学、物理与天文学、化学、生命科学、医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环境科学、地球科学、经济学、法律。

8、PubMed 是一个免费的搜寻引擎,提供生物医学方面的论文搜寻以及摘要的数据库。它的数据库来源为MEDLINE。其核心主题为医学,但亦包括其他与医学相关的领域,像是护理学或者其他健康学科。PubMed 的资讯并不包括期刊论文的全文,但可提供指向全文提供者(付费或免费)的链接。

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1、参考文献类型:

普通图书[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N]、论文集[C]、学位论 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电 子公告[EB]、联机网络[OL]、网上期刊[J/OL]、网上电子公告[EB/OL]、其他未 说明文献[z]。

2.参考文献格式及示例: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1]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15—18.

[2]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94.

[3]Radden G&Kovecses Z.Towards a Theory of Metonymy[M].Amsterdam:John Benjamins,1999.

(2)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T].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4]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T]. 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67.

[5]Hubscher—Davidson S E.Personal diversity and diverse personalities in translation: A study of individual differences[J].Perspectives&u西es in Translatology,2009,1 7 (3):175-192.

(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C]//原文献主要 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6]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C]//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 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 468-471.

[7]Barcelona A.Reviewing the properties and prototype structure of metonymy[C]//Benczes R,Barcelona A.Defining Metonymy in Cognitive Linguistics:Towards a Consensus View. 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20 11:7—57.

(4)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El报,1998—12—25(10).

(5)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9]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6)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10]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26.

(7)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发表或 更新日期)[引用日期].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

[11]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1998—08— 16)[1998—10—04].http:Hwww.cajcd.edu.cn/pub/wml.txt/980810—2.html.

[12]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8)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 版年.

论文参考文献可以找的网站如下:

1、知网国内最大知识库,还有批量导出参考文献功能。

2、谷歌学术收录各个领域学术资料的免费搜索引擎。ScienceDirect收录的期刊是世界上公认的高质量学术期刊。

3、Web of Science数据库是国际公认的反映科学研究水准的数据库。检索精确到文献被收录的期刊、出版公司、作者、日期、页码等。

按照字面的意思,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然而,按照GB/T7714-2015《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定义,文后参考文献是指: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

文献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文献研究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内容分析法通过对文献的定量分析,统计描述来实现对事实的科学认识。这两种方法有共同的对象,都不与文献中记载的人与事直接接触,因此,又称为非接触性研究方法。二者的区别是在分析的重点与分析的手段上有不同。优点:1省时、省钱、省力。2适用于比较研究和趋势研究。缺点资料的准确信和适用性不足,效度较低。

(一)选题把握不准选题是确定毕业论文研究的方向,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即使教学学院给提供了一些参考选题,但学生在选题时仍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追求热点,对药品现代物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改革、药妆等兴趣浓厚,选此类热点课题的多,能够创新的少;二是游离在所学专业或毕业实习之外,如在苏州礼来公司实习的医药贸易专业学生选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的公路建设与发展”,在药品经营企业仓库实习的学生选题是“税收政策与促进就业的思考”,在山东步长制药实习的学生选题是“目前我国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分析”等;三是理论性太强,选题难度太大,超出了本科生能够把握的范围,如在药品检验所实习的同学选题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研究”。(二)拼凑现象严重学生通过网络查找资料比较普遍,网络给学生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打开了惰性的方便之门。直接从网络上下载他人的文章当然是严令禁止的,但拼凑却是屡禁不止。一是拼凑法,从网络上下载几篇同类型的论文,通过剪接拼凑成一篇论文,往往结构混乱,内容不完整,甚至自相矛盾;二是雷同法,几个同学的论文题目略有差异但内容雷同,甚至仅是顺序安排上略有差异;三是穿越法,为通过文献检索方法核查,把不同专业师兄师姐或不同年度的毕业论文,稍作修改或拼凑

硕士生论文存在的问题作品具有实用价值许多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被逼出来:有的是为了评奖学金,有的是为了找工作,有的是为了出国申请,有的是为了能按时毕业答辩。受制于功利与实用的思想,硕士研究生于匆忙中完成的论文,其学术性和规范性自然大大降低。再加上指导老师忙于教学和科研,缺乏指导把关,一篇有点有创新和发表价值的论文就被送到学报编辑手中。要通过审阅,编辑还得要求研究生作者返工,按照学报的要求对格式、结构和文字进行修改。文笔不正投稿人向学报投递硕士学位论文,符合学报收稿要求的要求。虽然一般硕士生都缺乏科技论文写作训练,但在编写过程中,研读大量相关文献时,也需要对科技论文的结构和规范有一定的认识,并且学报的投稿要求明确,如果态度认真,则会参考有关资料,并对照学报投稿要求,查看其是否符合要求。就连一些硕士研究生,嫌摘要翻译费时费力,把中文摘要用软件译出来,文法不通,意思不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伴随着高校反学术不端行动的深入,每一篇论文都需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查。硕士生虽然知道抄袭剽窃的严重后果,但在撰写论文时,尤其是综述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时,往往不知道对文献来源进行标注。有些东拼西凑,这里抄一点那里抄一点,合成一篇论文,让编辑一看明白并非硕士的研究所得,有些还直接把外文文献译成中文,导致论文查重重复率极高。文笔不清本文是作者对自己的科学研究成果的总结和提炼,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或经济价值。论文写作中,由于对其意义认识不清,导致论文写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主题不明确、较为笼统、与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符、论文结构不合理、没有按研究性论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要求谋篇布局,结构混乱、层次不清晰;不会写摘要,让编辑不能明了主要观点。

文献法的缺点有()。 A.文献内容无法控制 B.资料间难以对比 C.文献内容会受到研究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D.编码困难,难以数量化 E.研究所需要的部分文献不易获得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BD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文献法的缺点。文献法的缺点:第一,文献内容无法控制。第二,缺乏统一格式,资料间难以对比。第三,编码困难,难以数量化。第四,研究所需要的部分文献不易获得。参见教材P237、238。 本题知识点:文献研究概述, 我整理的相关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想了解相关资料请持续关注历史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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