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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诉中小额诉讼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7 19:43:41

有关民诉中小额诉讼的论文题目

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关键词: 小额诉讼,救济机制,裁判异议,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规定了一审终审制,比较世界各国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这一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在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设置中,基于权利救济的需要,以及不同的救济思想与立法目的,某些国家和地区设置了诸如“动议”、“特殊上诉”、“裁判异议”等多种救济方式。这些不尽相同的救济方式,不仅类型各异,而且从救济机制的角度上看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设置,从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环节以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等角度考虑,应当采用类似于“裁判异议”的立法规定形式与救济方式。在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以及司法审判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一种趋势,在这种现实背景条件下,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也不例外。不过,应当看到的是,虽然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程序,然而,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廉价的、低成本的以及程序保障不甚完备的程序制度。换言之,这种通过限制、削减当事人一部分程序保障权利的方式,来提升诉讼效率以及降低司法成本的程序制度,是具有内在缺陷的。鉴于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这种内在缺陷,从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小额诉讼立法规定的情况来看,不仅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采用绝对的一审终审制,而且在充分发挥其便利、迅速、高效优势的同时,根据小额诉讼的基本特征设置必要的救济机制,可以说是这种程序制度设置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我国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却作了一审终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的同时,充分注意对其程序内在缺陷的补救,也是立法应当给予充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在对域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机制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及其救济方式与机制的立法设置提出思考与建议。一、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所谓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指的是针对小额诉讼中程序违法与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的诉讼救济形式。一般而言,小额诉讼由于涉及的金额不大,纠纷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因而裁判错误的几率较小。但是,由于小额纠纷涉及面广,以及小额诉讼过程中裁判者同样受到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出现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与情况不仅不可避免,事实上也是客观存在的。“有错误就应当有救济”作为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各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程序立法中无不遵循的一项公理性的基本准则。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小额诉讼设置了以下一些相应的救济方式:(一)动议动议是英美法系国家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规定的一种诉讼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不仅在类型上是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立法规定,在性质上也是法律赋予小额诉讼当事人获得诉讼救济的一种权利。《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第八章“判决后的诉讼程序”中的Ⅱ.[§]“向小额索赔法院提交的撤销原判决之动议”规定:“对于原告来说,小额索赔判决是终局性的,只有一种例外,即在原告未能出庭,而判决又对原告不利时,原告可以提出撤销原判决的动议;没有出庭的被告,在其上诉前,须在原作出判决的小额索赔法院,提交一项取消缺席判决的动议;动议费是20美元。” A.[§]“动议提交时间”规定:“原告没有出庭,判决对其又不利的,原告可在书记员用一类邮件寄送判决登录通知书之后30天以内提交撤销判决的动议”;“如果被告没有出庭,那么被告可以在书记员用一类邮件寄送判决登录通知书之后30天以内提交撤销原判决的动议”;“为了保护因未送达而未能出庭之被告人的利益,该被告人可以在其‘发现或应该发现’判决对其不利之后180天之内提交撤销判决的动议。”{1}4.[§ ]“准予或否决动议的程序”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出示良好缘由时,法院可准予原告撤销原判的动议;并且如果所有当事人在场且取得他们的同意时,法院可直接审理该案件而不需要重新安排日程表。假如被告不在场,法官必须在其在场时审理该动议。如果原告的动议被通过,而原告不在场,则法官和书记员必须重新安排这个问题,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 116. 330的规定,发布通知。同样,假如被告动议通过,而被告又不在场时,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116. 330的规定,发布通知并重新安排。”{1}224-225《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小额索赔审理制”第条“撤销判决和重新举行审理程序”的第1款规定:“存在如下情形的一方当事人:(a)在对诉讼举行审理程序时既未出庭亦没有诉讼代理人的;(b)未根据本规则第条第1款向法院送达通知书的,可根据本章之规定,申请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者对诉讼重新举行审理程序之命令”。第2款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命令的当事人,须在判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提出申请”。第3款规定:“申请人惟有符合如下条件,法院方得认可当事人的申请:(a)在审理程序时不出庭或无诉讼代理人代理有充分理由的,或者未根据第条第1款向法院送达通知书有充分理由的;(b)在举行审理程序时有合理胜诉机会的”。第4款规定:“如撤销判决的,则:(a)法院须确定对该诉讼举行重新审理程序的日期;(b)可在对撤销判决申请的审理之后立即重新举行审理程序,且可以由撤销有关判决的法官主持审理。”{2}(二)特殊上诉所谓特殊上诉,指的是当事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的小额诉讼裁判,有权申请与要求另行审理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虽然就基本特征而言,是授权当事人通过提起另行审理的方式来改变错误裁判的救济方式,然而由于这种救济方式无论在规定的内容、提起的形式以及条件要求上,与普通程序中的上诉都有所不同,因而学理上把这类仅仅局限于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称之为特殊类型的上诉。这种上诉从有关国家与地区的规定来看,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1.美国加州有关小额诉讼上诉的规定《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第九章在“上诉的性质”中规定:“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提起的上诉,将由不同于之前审理该案的法官进行审理。除了双方当事人可由其律师代理外,审理活动并不正式,不允许进行《民事诉讼法》§ 2019. 010规定的审前查明(discovery)程序,诉讼方无权拥有陪审团审判,无需做出预先裁决(tentative decision)或裁决说明。法院就上诉做出的判决是终局性的,不得再上诉。”{1}223“Ⅲ.谁可以上诉”有关“A.原告”的“1.[§]一般规则”规定:“小诉讼案件的判决对原告具有终局性,原告无权就不利判决提出上诉。然而,原告可就被告的不利判决提出上诉。上诉需要重新审理案件。假如原告未能出庭而判决对原告不利。原告可提出撤销原判决的动议。原告不能就拒绝撤销原判决的动议提出上诉。”{1}223“3.[§ ]被告就判决提起的上诉”规定:“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请求(关联诉讼)以获得小额索赔法院的积极补救,则该请求就构成一个独立且同时进行的诉讼,其中被告是原告,原来的原告则成为被告。原来的原告有权上诉,其依据就是基于被告的请求而做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原告可上诉至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 {1}224“ B.被告1.[§ ]一般规则”规定:“被告可就小额索赔法院对原告请求作出的判决向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根据司法理事会(Judi-cial Council)制定的规则,该上诉由高等法院受理。如果判决赔偿金超过2500美元,而且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定其保险单涵盖了被告应交付的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可就小额索赔法院对原告请求所做的判决向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234“2.[§]被告就判决提起的上诉”规定:“在小额诉讼中,被告基于积极的补救(affirmativerelief)而起诉原告的,被告无权对不利判决提出上诉。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上诉,各方的主张都必需重新审理,包括在小额索赔法院受理的被告的主张。”{1}235“ V.上诉程序”的“A.[§]上诉通知书”规定:“不服小额诉讼判决而提起的上诉,可在小额索赔法院的书记员送达或邮寄判决书之后的30天内,向书记员提交上诉通知书。因此,当判决通知书是在法院审判后直接给双方当事人而不是邮寄给当事人时,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时间就开始计算。虽然提交上诉的新的期限又会在送达修改的判决书后重新开始,但是上诉时间并不会因为申请纠正错误而延长。假如上述通知书是过了30天的期限后才提交的,它将无效。律师可帮助诉讼人提交上诉通知书。” {1}2362.《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有关小额索赔诉讼上诉的规定《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小额索赔审理制”第条,在“基于本规则第27章的上诉权”的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方可对根据本章作出的命令提起上诉:(a)存在影响诉讼程序的严重违法;(b)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第2款规定:“就上诉而言,法院可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命令”。第3款规定:“法院可无需经审理程序,而迳行驳回上诉”。第4款规定:“本规则不限制基于任何法律而产生的有关上诉权利”。第条“提起上诉的程序”的第1款规定:“拟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须在有关命令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提交上诉通知书”。第2款规定:“上述通知书:(a)须向作出命令的法院提交;(b)须列明上诉理由,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所适用法律不当。”{2}139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上诉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24,在“小额程序裁判之上诉”中规定:“(1)对于小额程序之第一审裁判,得上诉或抗告于管辖之地方法院,其审判以合议行之。(2)对于前项第一审裁判之上诉或抗告,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第436条之25,在“上诉之程式”中规定:“上诉状内应记载上诉理由,标明下列各款事项:1.原判决所违背之法令及其具体内容;2.依诉讼资料可认为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之具体事实。”第436条之26在“误用程序之处置”中规定:“(1)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或简易诉讼程序事件,而第一审法院行小额程序者,第二审法院得废弃原判决,将该事件发回原法院,但第436条第8款第4项之事件,当事人已表示无异议或知其违背或可得而知其违背,并无异议而为本案辩论者,不在此限。(2)前项情形,应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如两造同意由第二审法院继续适用小额程序者,应自为裁判。(3)第一项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3}(三)裁判异议裁判异议是日本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规定。它是指小额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裁判不服,可以采用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来获得救济的方式。《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78条规定:“第1款:对于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从受到判决书或本法第254条第2款(包括准用于第374条第2款的情况)的笔录送达之日起在两周不变期日之内,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但是,不妨碍在该期间前申请异议的效力。第2款:本法第358条至第360条的规定,准用于本条前款的异议”。第379条规定:“第1款:异议合法时,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在此种情况下,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及裁判。第2款:本法第362条、第363条、第369条、第372条第2款以及第375条的规定,准用本条前款的审理及裁判”。按照上述规定,在日本的小额诉讼中,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两周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裁判异议的申请,如果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合法,则诉讼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之前的状态,并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二、不同救济方式的基本特征及其救济机制的特点上述规定,虽然性质上都是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规定,但是从救济方式的基本特征及其救济机制的角度上看,是存在差异的。(一)不同救济方式的基本特征1.动议的基本特征动议作为美国、英国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的规定,从其规定来看具有以下几个十分明显的特征:(1)适用对象上,动议仅限于小额诉讼中没有出庭,也没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告、被告。换言之,这种救济方式适用的对象,以及可以提起动议的主体,并不是小额诉讼中的任何原告或者被告,仅仅是小额诉讼中没有出庭且没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告或者被告。非缺席审判或者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告、被告不能成为提起动议的主体,也不能提起撤销原判决的动议。(2)适用条件上,有权提起动议的主体,不仅是未能出庭或者没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告或者被告,而且,就有权提起动议的原告而言,还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未出庭具有合理以及充分的理由;第二,判决对其不利或者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换言之,有权提起动议的原告,不仅必须具有能让法官充分信服的理由,而且是不利裁判的承受者,具有诉之利益以及具有胜诉的可能性。原告仅仅是因故未出庭而没有合理与充分的理由,或者并非判决对其不利以及其不具备胜诉的可能,提起的动议也不会被法院采纳。(3)适用期限上,原告与被告提交撤销原判决的动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以内,超过法定期限提交的动议则不被法院接受。(4)审理程式上,在当事人都在场,且取得所有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法院可以直接重新审理动议撤销原判决的案件,而无须另行安排审理日期与审理日程;如果原告或者被告不在场,法官必须发布通知,另行安排审理期日与审理日程。(5)管辖法院上,动议及其对于诉讼的重新审理,均由原审法院管辖。2.特殊上诉的基本特征特殊上诉作为美国加州、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的规定,虽然都称之为特殊上诉,但是不同特殊上诉的基本特征也有所不同:(1)适用对象上,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特殊上诉的主体原则上仅限于被告,即仅被告可以就法院对原告小额索赔请求作出的裁判向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上诉。一般而言,原告无权就不利判决提出上诉,也无权就法院拒绝撤销原判决的动议提出上诉。换言之,对于原告而言,原则上禁止上诉。只有在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且法院基于被告的反诉而作出对原告不利判决的条件下,原告才可以上诉。同时,作为诉讼中第三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上诉。而《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对于特殊上诉的适用主体,却没有严格限制。换言之,在英国小额索赔诉讼与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中,原告与被告都享有上诉权。(2)适用条件上,《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都作了严格限制,即有关小额诉讼的特殊上诉在适用条件上,都必须以原审严重违反程序或者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必要条件。换言之,非违背法定程序规定或者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诸如事实认定等问题,不得提起上诉。(3)适用期限上,对于特殊上诉无论是《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还是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都作了严格限定,即有关小额诉讼的特殊上诉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当事人将丧失上诉权。(4)适用程序上,美国加州对于特殊上诉的审理,除双方当事人应当由其律师代理外,在审理程序上基本援用非正式审理的模式,即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采用陪审团的审理方式、法官无需作出预先裁决以及进行裁决说明。同时,上诉法院就上诉作出的判决是终局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而《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则规定,特殊上诉应当按照与小额诉讼程序不同的通常程序,即正式审理的程序进行审理。(5)案件管辖上,《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特殊上诉的管辖法院,为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上诉的管辖法院为地方法院。即在有关特殊上诉的管辖上,前者提高了管辖的审级,特殊上诉由原审的上级法院管辖与审理,后者却没有提高案件管辖的审级,特殊上诉仍然是由与小额诉讼处于同一审级的地方法院管辖与审理。3.裁判异议的基本特征裁判异议作为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的规定,从其规定上看,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适用对象上,日本《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提出主体的规定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样,没有进行严格限制。换言之,按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日本的小额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提出裁判异议。(2)适用条件上,按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异议也必须以原审违反法律规定为必要条件,否则不能提起裁判异议。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也限定在原审程序违法与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两个方面。(3)适用期限上,小额诉讼裁判异议的提出期限,限定在当事人接到判决送达之日或者笔录送达之日起两周不变期日以内。超过这个不变期限,提出的裁判异议将不被法院接受。(4)适用程序上,对于异议合法的案件,将诉讼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状态,采用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5)案件管辖上,裁判异议案件的管辖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样,没有提高审级,仍然由原审法院管辖与审理。(二)不同救济机制的特点由上述不同的救济方式之基本特征可见,虽然都是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的规定,但是不同的救济方式所体现出的救济机制却有所不同。1.动议救济机制的特点动议作为针对特定对象,且必须具备特定条件,以及限定在原审级以内,采用相同审理程序为基本特征的救济方式,其救济机制上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这是小额诉讼救济中限定在原审法院以内,以重新审理为基本特征的一种诉讼救济。2.特殊上诉救济机制的特点从《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有关特殊上诉基本特征规定的角度上看,由于这种救济在适用条件上,以小额诉讼严重违反程序或者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必要条件,且上诉案件由高等法院管辖与审理,因而其救济机制上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这是一种从审判权力制约视角,即审级权力监督角度设置的一种诉讼救济。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上诉,作为局限在原审级内,即仍然由同一审级的地方法院管辖的一种救济方式,由于其不仅适用条件与通常上诉的启动条件、审判组织形式相同,而且采用的是与小额诉讼程序不同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而,实质上这也是从审判权力制约的视角,以及根据审判监督理论设置的一种具有审判监督性质的救济,只不过这种救济或者纠错机制在管辖与审判级别的设置上与一般上诉有所不同,即不是由上级法院进行监督与救济,而是限定在原审级以内,通过采用较小额诉讼更为完备的普通审理程序,以及更为慎重的合议审判组织形式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救济。3.裁判异议救济机制的特点裁判异议作为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救济方式的规定,虽然称谓上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上诉不同,然而就其基本特征而言可以说几乎完全相同,因而从救济机制基本特征的角度上看,它实质上也是将诉讼救济限定在原审级以内,采用对于当事人保护更为周全的审理程序,以及较独任制更为慎重的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且以重新审理为基本特征的一种诉讼救济。由上述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各自的基本特征上看,虽然各国家和地区有关小额诉讼救济规定的形式与内容有所不同,但是总体上就这些救济方式所体现出的救济机制而言,无非三种类型:第一,在原审级以内,采用同样的审理程序,即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救济机制;第二,在原来的审级之上,由更高级法院从审判权力制约以及审判监督角度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救济机制;第三,在原审级以内,采用较小额诉讼更为完备的普通程序,以及更为慎重的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救济机制。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问题及其救济机制的立法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修改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举措,就增设这一制度而言,应当说几乎没有争议,然而对于是否应当就小额诉讼的救济作出必要规定,却存在较大争议。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有关小额诉讼的规定中,采用了否定设置程序救济的观点,即对小额诉讼作了一审终审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因为“理想的小额程序应该是在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兼顾判决结果的准确与公正。”{4}换言之,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程序立法的角度上看,这种完全不考虑以及设置救济机制的立法思想与制度设置模式是值得商榷的。其基本理由如下:第一,从诉讼程序基本特征的角度上看,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较为简要,在追求诉讼效率以及降低诉讼成本思想的主导下,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不够周全和存在先天缺陷的。第二,从司法裁判的角度上看,任何类型诉讼的裁判在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都无法避免裁判错误的情况。换言之,从客观上看小额诉讼裁判产生错误的情况是无法避免也是客观存在的。有错误就必须有救济是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我们应当给予充分注意的。第三,从设置小额诉讼的基本目的及其价值追求的角度上看,虽然我国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过大与司法审判资源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但是立法设置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就诉讼效益、诉讼成本与裁判公正三种价值而言,裁判公正始终是民事诉讼最为核心的价值。换言之,鉴于裁判公正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我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中,不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就忽视裁判公正,这种本末倒置的价值追求方式是不正确的。如果在立法规定上对于裁判错误的案件不能提供必要的救济,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的追求不仅失去了合理的基础,而且在忽视裁判公正的条件下,越是强调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诉讼将越是背离立法的初衷及其根本的价值追求,从而致使小额诉讼的立法步入误区。第四,从程序设置技术性的角度上看,各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对小额诉讼程序都设置了相应的救济方式,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证裁判公正,以及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救济机会,从纠纷解决的技术性角度上看,还具有利用这种救济方式来化解当事人不满,以及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裁判信赖度的立法目的。如果对于小额诉讼不设置必要的救济机制,在目前我国司法裁判权威不高以及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裁判承认度、认可度还有待提高的现实条件下,不仅难免在较大程度上削减或者降低人们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预期与期盼,而且从诉讼实践的角度上看,也会在较大程度上抑制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意愿与欲望。第五,从域外有关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之所以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中规定必要的救济方式,不仅是因为这种立法设置模式已为各国家和地区立法所普遍认可,作为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一种倾向与趋势,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普适性与规则性,而且作为先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置的一种立法经验,是我国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应当参考、借鉴乃至于遵循的。基于上述理由,笔者以为,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中,设置与这种程序制度功能相适应的诉讼救济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说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中,设置与其程序功能相适应的救济方式的观点还有一定道理的话,

一审终审简化诉讼程序。

一般情况下不能上诉。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就是说只在基层法院审理一次就生效,不能上诉。如果小额诉讼进入再审程序,原审判决一般情况下必须中止执行。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小额诉讼是特别程序吗小额诉讼不是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2.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3.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和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4.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因而与各种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存在明确的区别。这种程序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一般而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积极发挥。然而,近年来在实际运作中,有些小额程序逐渐开始与非诉讼程序接近和融合,从而加大了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背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对简易事件的解决尚不够理想,对涉及消费者的小额纠纷就更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小额轻微事件比简易事件更需要简便迅速的解决,在诉讼程序及审级救济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在当初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很多专家学者就提出设立小额法庭的议案,建议在该法中对小额法庭和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原则构建我国的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必须以简易、迅速、低成本理念为指导,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尤其是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具体来说,应体现以下原则:1.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一宪法原则,公民也有平等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在起诉之前,不论什么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诉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财力不足的公民为解决小额争议而使用国家设立的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那么,他们将可能不得不放弃利用诉讼程序的权利。这样的一种程序设计,实际上导致了人们不能平等地使用裁判请求权。2.遵行费用相当性原理。“所谓费用相当性原理:是指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审判制度之过程中,不应使法院(国家)或当事人(个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显受如此浪费或牺牲之人即得拒绝使用此种程序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基于费用相当性原理,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节省等程序利益。一般来说,程序越复杂,不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预算,当事人的花费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关的,因此,就小额纠纷的权利保护而言,不应当通过复杂的程序予以保护,而应当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通过简易化的程序予以保护。3.协调效率与公正之关系。小额程序的设计无疑是主要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然而,裁判请求权不仅指诉诸法院的权利,而且包含公正审判请求权。因此,为保障小额争议的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在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既要保证这一程序的简便易行,同时又要考虑给当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必须以不侵犯诉讼公正为前提,否则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无从体现,反而会走向极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当事人有权参与程序,他们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他们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当事人的公正程序请求权的最基本的要素。4.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当事人是裁判请求权的主体,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之间的纠纷予以公正审判,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基于裁判请求权诉诸司法的时候,既可以选择更强调公正的程序,也可以选择更强调效率的程序。国家应当保障原、被告双方都有这样的权利。5.部分适用非讼程序。根据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对于诉讼事件仅能适用诉讼法理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于非讼事件仅能适用非讼法理按照非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对于私权争议事项,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遵循辩论主义、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但非讼事件与此不同,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不奉行辩论主义而采取职权主义,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都受到限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较弱。小额争讼案件尽管是属于私权争议的诉讼,本应适用诉讼法理。然而,为了达到简易、灵活、迅速处理的目的,法院对小额争讼案件的审理也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例如,强化法官的职权、实行不公开审理甚至可以书面审理,等等。

如果问大家世界上什么东西最珍贵,可能有的人会说当然是黄金和钻石最珍贵,当然黄金和钻石当然很珍贵,但是我觉得美丽的大自然会更加珍贵,应为大自然有一年四季,在一年四季中花草树木会变化,所有景物都随之而变。不信就看着吧!春天,万物复苏,小河正敲打着鼓呢!它们叮叮咚咚的流着,因为河流哥哥正向远方奔腾呢;小草弟弟从大地里探出小脑袋来呢,他吸了一口新鲜的空气看着那虽然干枯的大树又长高张粗,心里还十分不服呢;大树哥哥并没有干枯死掉,他现在又长出了新的叶子,大树哥哥又开始了他一个新的开始;几株野花也开了;到处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美丽极了!在炎热的夏天,大树哥哥的枝叶也越来越茂盛成为一个茂盛的大树,小草弟弟看见大树哥哥长得那么大也不甘示弱,努力的长大,小朋友在草地里玩累的就到树荫下去乘凉。处处在炎热里欢笑。

小额诉讼论文答辩问题

论文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根据题目写出一个观点,再加以阐述说明,重要的是要有说服能力,三要素缺一不可,仔细看看下面的具体介绍,以后就可以多试着写作,这样作文才可以有长进。此外,还要多记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应用。总的来说,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证明”的问题。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不超过15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是可以进行答辩的。由人民法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答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但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一、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怎么确定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按以下情形确定:(一)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二)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下几种:(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三)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五)银行卡纠纷案件;(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八)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论文题目

民事诉讼法在当今的发展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笔者拟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在此前提下,现代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私权保护、纠纷解决则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至于私权保护、纠纷解决以外的目的,多由国家来考虑。对于现行实体法还未承认的正当利益给予诉讼保护,特别是20世纪以后现代型诉讼的大量涌现,民事诉讼促成实体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显见。现代社会对诉讼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如通过诉讼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定法院独立。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即国民享有平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性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可以认为是宪法自由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由于它所解决的是私权纠纷,理当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涉及程序选择权问题,辩论原则反映了诉讼听审权的内容。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①可以说,在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司法救济权)。②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将民事诉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德国和美国等历来主张,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德国宪法法院判例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权的情形之一。诉讼听审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权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时,也不允许把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宪法还保障当事人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基本权。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当事人要求独立的法院及法官依据法律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的权利。获得及时裁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公正、及时裁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即经过法庭辩论和法院审查所确认的事实、理由,这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根据。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在一些国家(希腊、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时等)的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其他国家,根据法治国家原理,也不允许完全排除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知的前提下有条不紊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起诉要件等)、程序进行的顺序,方便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确定力,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也禁止法院重复审判。③二、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本来就存在着共通之处,比如强调法官的中立和当事人的平等、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等等。就辩论主义强调: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应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来的证据。处分权主义强调:不告不理、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诉、诉讼和解等终结诉讼程序。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社会和诉讼的新情况,着手改革不合时宜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包括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比如,德国以往的诉讼审理状况大致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往往准备不充分就直接进入法庭审理,结果通常是多次开庭才能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争执点(争点),诉讼迟延常常不可避免。因此,1976年德国借鉴美国的做法,把法庭审理分为准备和主辩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解决争点明确问题和交换证据,之后进入主辩论阶段,判决尽可能在一次言词辩论后作出。美国以往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过分突出当事人或律师的程序主动权和法官的消极地位,致使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重复进行证据开示,造成了诉讼迟缓和费用高昂。对此,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修改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加强法官的职权处理,如限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和次数等。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顺畅地进行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以及有效和便利解决跨国和跨地区的民事纠纷,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同化或统一化问题。这一努力也体现在下面将要谈到的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问题。同时,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拉美地区和欧共体国家等)正积极探索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问题。必须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或统一化并非消除了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由于各国或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历史和文化的深远影响,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存在,至于何时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高度或完全统一化,尚难作出判断。④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也是其趋同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为了突出其国际性而在此单独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及程序基本权等。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四、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专门化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首先表现为传统的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设立。在当今社会,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程序的专门化。比如:第一,审执分立式立法。即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分别立法,前者一般称民事诉讼法,后者一般称强制执行法。比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德国、我国大陆及澳门等采取审执合一式立法: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一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通称民事诉讼法。现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积极探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问题。第二,民事特别程序立法。民事特别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看,以案件是否有争议为标准,特别程序可分为:1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诉讼标的性质特殊的诉讼程序,如人事诉讼案件程序等。日本单独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家事审判法》。(2)专门设立的简易性特别程序,如证书诉讼程序等。另一种简易程序是通常诉讼程序简化的程序,如简易程序(在我国属于通常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2 非讼事件程序。有关非讼事件程序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类:(1)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这类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及确定民事权利较为密切,如禁治产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2)单独立法规定,如德国的《非讼事件管辖法》、奥地利的《非讼事件法》、日本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的“非讼事件法”等。此外,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法包含的新科技因素将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化可以带来诉讼成本的低廉和迅捷便利,但是同时又将冲击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制度。就因特网和数字通讯技术而言,经济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电子资料、运用因特网从世界和国内各地捷调查取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院的命令和诉讼文书等等,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运用多媒体视频会议进行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交流,是否将失去法庭传统的布置和服饰给法律诉讼程序增添的正统性和庄严性?对当事人应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产生怎样的冲击等等。这些问题的充分认识和合理解决已是迫在眉睫之事。不管怎样,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合理地接纳现代科技,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充分合理地运用现代科技。1999年8月召开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中,已就这类问题进行了讨论。

八、民法~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W|c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7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T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s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48.论所有权的限制o`{t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i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w55.论担保物权体系!AF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57.论质押的客体}{15n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 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u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62.论共有vN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论占有制度的意义p65.论物权的效力W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yc68.论物上请求权ByPIR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70.论物权法定原则*w VM71.论一物一权原则Cj4,/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73.论债的特性F*74.论债权的相对性BR}a}75.论债权的效力&X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k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q,}!I=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0~89.论继续履行N)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Q-3a;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CIj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urnm[w94.论不当得利4IQ95.论无因管理xP(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hOH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Uim8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c/Wh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m<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u#P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y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f5sW3103.论财团法人7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S?Bo|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_No4d]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Pwu108.论合同解释原则YR?)~109.论有限合伙 L110.论隐名合伙NtU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Ia@0112.论隐私权<,r113.论名誉权z&u114.论精神损害赔偿6ZK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mU116.论无效民事行为G0,O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C118、试论格式合同%Z119、论缔约过失责任/120、论合同的生效')121、论无效合同}K`%uC122、论可撤销的合同zG1J123、论效力未定合同AB{cpi12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4125、论不安抗辩权~{/#1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L127、论保证人的权利sZH3~N128、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7Tn)P129、论合同的解除g130、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e131、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NkLjl132、论合同的解释3133、论预期违约+tlw13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X135、论赠与合同arV;D<136、试论租赁权]u-137、论承揽合同:tc138、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Qrn1=)139、论保管合同8X)UY140、论旅游合同w)8v14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az\a 142、论合同的成立vq?143、论合同的效力)14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H3cE>145.论合同代位权7ub146.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之比较研究=APc14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148.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民事责任|}K149.论合同相对性原则A>4P150.论赠与合同s}S151.论竞争力待定合同g}`|z152.论无权处分Lt]G153.论惩罚性违约责任JfAXjG©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a©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2九、婚姻继承法?,Y1、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V&d{2、论遗赠扶养协议ky*^M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VB54、论遗嘱能力MA5、论夫妻财产制b6、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7、论离婚的法定条件c$Ajt8、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V/MDfW9、论亲权与监护meV#[(10、论婚姻自由(@c[B11、论公民的生育权bqg12、论结婚法律制度、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N\KE1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M1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uHaG16、论一夫一妻制Y]P17、论无效婚姻制度O"#jJ18、论婚姻登记制度8V19、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_[hSA20、论探视权,VVZ621、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p22、论法定继承制度DE&\23、论公民的继承权c0_x2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925、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9十、民事诉讼法学-t1、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2T2、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2eM2t3、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3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E2nmu{6、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_L7、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Ke8、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tA9、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nG10、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11、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PL'I12、论诉权OKY13、论诉@ZLIW14、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O15、论诉的成立要件FX@f29、共同诉讼研究Cxu{KP30、论第三人131、论代表人诉讼制度Z)ob_32、论诉讼代理制度]L0X33、论证据Dhfeh3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8E!3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M36、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c[fG`#37、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238、证据保全问题探讨1Az39、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b+40、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D41、论财产保全~#8;42、论先予执行制度7buR43、诉讼费用问题研究044、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Cwiez45、第一审程序研究 pO2t46、普通程序研究?Q}F2{47、简易程序研究_h~48、论起诉Y!wk49、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e9y50、论上诉U~1D5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W^52、论特别程序^e53、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5#(54、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55、论破产程序1LH56、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257、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1[geu58、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HIV|B"59、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B^U60、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x61、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t62、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D63、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fnyP64、论人民调解`7(65、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U366、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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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选题最好要范围狭窄一些,太宽泛了很难写透。公益诉讼选题宽泛,案例比较好找,不过概念的界定比较困难,社会效果方面也认识不一,个人觉得不是很好写。建议写程序法方面的论文可以写证据法,专门写民事诉讼方面的,举证责任比较热了最好避开不写,新颖性建议可以试一下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等概念,国内的论文不是很多,不过台湾有很多书籍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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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论文小一点的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法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8.论德法兼修9.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10.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11.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12.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13.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14.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15.不动产事实物权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序 言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 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 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8】;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9】。三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0】。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11】。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法律,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符合民法的具体规范,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准确,更概括,更容易掌握和理解。因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既要遵守民法的具体规范,又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民法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后者更为重要。四 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决定了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对此,虽然在一些学者之间和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但各国无论在民法理论、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既然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处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裁判,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哪方的行为应当支持,哪方的行为应当谴责或不予支持,必须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民法的具体规范要接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所作的判决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具体规范。引用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这是各国民法所允许的,中国当然也不应例外。不仅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习惯或法理也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台湾民法典》第一章第1~2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2】,其明确规定了以习惯、法理补充法律的方法。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 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13】作出了终审判决,这也为我国司法机构通过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出裁判而形成的一个开创性的判例。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电大的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 毕业 论文的时候,必须重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题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学专业论文的质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民法 1、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论民法的权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为的转换 4、强制性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影响 5、法律行为的形式及其对效力的影响 6、论不法给付 7、论胎儿的利益保护 8、论亡者的利益保护 9、新型生殖技术对民法的挑战 10、论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业单位法人化问题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质的 反思 14、法人与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关系分析 15、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异同 16、论表见代理 17、论诉讼时效 18、论保证期间的性质和应用 19、试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体系 20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 21、论债与民事责任 22、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24、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5、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探讨 26、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27、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8、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9、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30、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体系与特色 31、合同担保制度 3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研究 33、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与法律思考 34、试论善意取得 35、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36、试论特许 经营合同 37、融资 租赁合同 研究 38、抗辩权制度研究 39、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40、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41、退伙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 42、、名誉权问题研究 43、、抵押权问题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 45、风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刑法 1、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解析 2、刑事违法性根据研究 3、犯罪主体的消极身份研究 4、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研究 5、刑事犯与法定犯之比较研究 6、认识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7、犯罪客体的理论价值研析 8、犯罪情节论衡 9、特别自首与人权保障 10、法规竞合研究 11、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1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困境及改进 13、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14、金融罪论纲 15、论非法经营罪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民事诉讼法 1.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4.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探究 5.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6.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9.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0.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1.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运用 15.对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 17.送达制度研究 18.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19、诉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 21、关于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 22、试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探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2.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3.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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