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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德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3 01:11:43

与道德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道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思想流派之一,“无为”思想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家的无为思想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道家的无为思想论文篇1 摘要: “无为”是道家最基本的精神之一,是一种精神境界。无为的本质就是“无为而无不为”。 关键词:道家;无为 “无为”是道家最基本的精神之一,是一种精神境界,它与“道法自然”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一致的。“无为”的精神境界就是“道法自然”的价值取向的直接体现。无为的本质就是顺应自然的变化,使事物保持其天然的本性,不人为造作,达到“无为而无不为”。 “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老子》四十八章),老子认为做学问要天天的增加知识,而体道则要天天削减私欲,损之又损,就达到无为、无为便可以无不为,如果不妄为,那就没有什么事情做不成。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这是老子五千言讲的主要问题。天地万物是由道创生的,而道则要依法于最高的准则“自然”,人要依法地、天、道,便必须也依法自然。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这个“无为而无不为”,便是“自然”的体现。 在个人修炼上老子提倡自然“无为”。“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七章),老子认为“无为”便是无私,不争先,置身度外,因为无私,才能达到自己理想的目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老子》二章》),“无为”便是事成后不占有,不自恃,不居功,因为不居功,其功劳不会失去。“功成身退,天之道”(《老子》九章),“无为”就要功成身退,这是天道。“天之道,不争而善胜”(《老子》七十三章),“夫唯不争,故无忧”(《老子》八章),无为就是不争,不争便能取胜而又没有祸害。“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四十四章),“故知足之足常足”(《老子》四十六章),“无为”就是知足,知止,这样便长满足,可以长久。“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老子》四十九章),“无为”就是没有自己的私心,以百姓心为心。 在治国安邦方面,老子用“无为”思想来诠释他的政治哲学。“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老子》七十五章),老子说统治者为了满足私欲而做出祸害百姓,违反天道的行为,所以使百姓饥饿,国家难治。“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老子》二十九章),是说统治者采取“有为”的原则去治理天下,所以只会失败。“无为”便是指去除私欲,顺着民心,顺着天道去处事的原则。“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成也,王侯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老子》三十二章),治理天下的人,要是能遵守天道的无为,则万物将自宾从,自化育。“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五十七章),“无为”便是好静,无事,无欲,人民便会顺化,纯正,富足,纯扑。“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老子》四十八章),“无为”便是无事,不制造逆民心,违天理的事端,无事才可以取天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六十四章),“无为”就是顺从、辅助自然的发展,而不敢干预。 老子把“道”区分为“天之道”和“人之道”,其中含有自然法则和人类法则相比较的意味。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所以,老子主张“人之道”应当效法“天之道”,复归于“不争”“不言”,“无私”“无为”的自然本性。 庄子继承了老子的思想,同样认为道有“天道”与“人道”之别,他明确地指出:“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这里,“无为”同样是指天然的意思,而“有为”则是指人为的意思。庄子经常用寓言和比喻来说明天然和人为。在他看来,牛马生就了四只脚,这就叫做天然;而用绳索套住马头,拴住牛鼻子,这就叫做人为。所以他说:“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得殉名。谨守而勿失,是谓反其真”(《庄子·秋水》),就是说,不要以人为去毁天然,不要以造作去灭性命,不要以有限之得去殉无穷之名。如此谨慎地持守下去而不要有所闪失,这就叫做回归本真。《庄子·应帝王》中有一则寓言:相传南海的大帝叫阚,北海的大帝叫忽,中央的大帝叫浑沌。阚和忽常常在浑沌之地相聚,浑沌非常友善地接待他们,阚与忽为了报答浑沌的恩德,见它没有七窍,便为他凿七窍。于是,他们每天凿出一窍,过了七天,七窍凿成了,而浑沌也死去了。寓言通过阚和忽出自好心而做了坏事,来强调天道自然无为,反对把人的意志强加给天地万物。 在庄子看来,人与天地万物都有其自然的本性,然而世人往往违背其本性,偏要人为造作,卖弄机巧聪明,迷恋繁文缛节,追求浮躁虚华,不仅使物的真性丧失了,而且也使人自身所固有的自然的本性丧失殆尽。在此方面,《庄子·马蹄》一文阐述得最为详明。《马蹄》一文开门见山,从马的自然本性说起。马蹄可以踏霜雪,毛可以御风寒,吃草饮水,跷足而跃,这就是马的真性。等到后来出了个伯乐,他扬言:“我善于治理马。”于是给马烧烙印记,梳剪鬃毛,修刻蹄子,络套马头,然后用绳索把它们拴在一起,用栅栏把它们编在一起,这样一来,马就死了十之二三。再加上饿它、渴它,急速地驱使它,没完没了地调治它,前面有轭头、嚼子和缰绳的牵制,后面有皮鞭的威逼,这样整治下来,马就死了超过半数。伯乐治马,陶匠治土,木匠治木,他们所治之物不同,但他们利用智慧技艺进行人为造作的结果却相同,使得所治之物都丧失了自身的自然本性。在庄子看来,圣人、伯乐及工匠们都有各自不同的智慧和才能,而恰恰是这些智慧和才能造成了人和物自然本性的丧失。所以,庄子认为,工匠们的罪过就在于他们用机巧的手艺破坏了物的纯朴本性,把物变成了器皿;伯乐的罪过就在于他用纯熟的治马术泯灭了马的真性。而圣人的罪过就在于他毁弃了人的自然本性。从中我们可以体悟到道家一贯主张“绝圣弃智”的良苦用心。 《庄子·养生主》中的寓言“庖丁解牛”里为梁惠王宰牛的厨师,他手起刀落,一招一式,就像和着音乐节拍跳舞一样,而且游刃有余,干净利索。梁惠王连连称赞,不解其技艺为何如此高超。厨师讲了一大通道理,究其解牛秘诀只是八个字:“依乎天理”,“因其固然”,也就是遵循事物内在的规律性。可见,道家的“无为”思想的实质在于:反对违背人的本性和违背自然法则的肆意妄为。其宗旨在于,消解人与自然的对立,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我们可以看到,道家主张无为,始终是在努力消除现实生活中的两种对立:一是现实社会中违背人性的纲常法度与人的自然本性的对立,二是凭借有限的知识妄自尊大的人与自在无为的大自然的对立。庄子主张“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庄子·大宗师》),是说不要以心智去违背自然之道,不要以人为的造作去帮助自然,乃至毁灭自然。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凭借那么一点点非常有限的片面的知识,仰仗着自己几乎无法控制的现代科学技术,便自以为是世界的主宰。人们为了追求自身的发展,满足日益膨胀的功名利禄的需要,肆无忌惮地掠夺自然,狂妄自大地扬言要征服自然,于是破坏了自然的生态平衡,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甚至直接威胁了人类自身的生存。这都是违背自然之道、不按自然规律办事的必然结果,它与道家的“自然无为”的思想恰恰相悖。 参考文献: [1]陈鼓应.《老子注释及评价》中华书局,1984年版. [2]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4年版. 道家的无为思想论文篇2:《浅谈老子“无为”思想》 【摘要】“时势出思想”,“无为”作为老子思想的核心内容,是特殊的历史境遇和个人生活经历的共同缔造而成的。“无为”本身看似不具可行性,但当将其提升到“无不为”的境界时,“无为”却时时处处都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老子;无为;无不为 “无为”成就了老子,撑起了道家。“为无为,则无不治”、“明白四达,能无为乎”、“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 一、“时势出思想” “无为”思想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时势造英雄”,时势也可以缔造出伟大的思想。老子生活在春秋末期,这一时期“井田制”的公田制度已渐趋瓦解,随之出现的是具有私人性质的私田,打破了原先的经济秩序。这是老子思想产生的经济基础。 春秋末期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商业,土地就成为生产生活的唯一保障,那么“私田”的分配意味着什么?即:为了争夺土地无休止地发动频繁的战争,这可以作为“无为”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 这是奴隶主的时代,阶级本质使统治者大肆搜刮民脂民膏,鱼肉百姓,以满足自身的奢侈生活,而使民不聊生,此为“无为”思想产生的政治环境。 此外个人生活经历对其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老子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受到的压榨最为严重。“不反抗,不奢求,逆来顺受”的劣根性得到了最直接的流露,生活境遇促成了其思想;另一方面老子丰富的知识储备、非凡的生活阅历也催生了其思想。 二、“无为”思想的可行性探究 “无为”:“无”否定副词,不、没有;“为”动词,做、干,两个字合并后的解释就是客观上的静止、不动、任其自由发展的意思。这是我们的理解,但是老子的“无为”是怎样的,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从社会学角度看是不可行的。“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在生活中的很多需要是可以通过交换来实现的,这才是社会效率的体现。我们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苛求自给自足的境界。如此我们就会很自然的与其他的人、事、物打交道,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认为的交往,即“为”。所以“无为”作为一种理想,并不具备可行性。 从人类学角度看,这同样是没有什么立论依据的。“存在就是合理”,人类的存在也就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从他的诞生开始就在社会中担任一定的角色,承担着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责任,即“为”。从这个角度我们也不难理解它的不可行性。 既然“无为”是不可行的,那么老子的“无为”又该怎样去界定呢?我们通过通读原文可以找到很好的例证,老子的“无为”恰恰表达的是“无不为”、“有为”的意蕴。 “无为”是老子的核心思想,但其与“无不为”有辩证关系。一方面,“无为”为“无不为”提供了良好的心态基础。“无为”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要保持一种“无欲”、“无求”、“不争”的平和心理状态,“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真正做到不与之而不强取之,只有保持这样一种心态,才能在主观上获得逍遥自在的生活,同时也在客观上达到了“无不治”的主观诉求,正可谓一石二鸟,一箭双雕也;另一方面,老子在把“无不为”设定为一个终极目标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把“无为”作为前提和限定性条件。 “无为”理解为“无不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他们分别为“无为”思想产生的初衷,产生的过程,产生的效果。 从“无为”思想产生过程来看,仍摆脱不了“有为”的束缚。在《老子》的第二章中就首先提出了“无为”。“无为”即“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这是老子对“无为”的初步解释。“夫唯弗居,是以不去”:唯,只有、只要;弗,否定副词,不的意思;居,占有、把持;是,代词,这,“有为”的代词;以,因此;不,否定副词;去,离开。整句话可以理解为:只有不占有、不把持、不居功,这种“为”才会永远存在。以“无为”开头,却以“有为”作结:常无为而无不为。 从“无为”思想产生效果来看,老子的这一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产生多大效用,反倒是在以后的朝代里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汉高祖深知百姓对流离失所生活的恐惧和对安定生活的向往,于是浩瀚中国历史上出现了“无为”思想的第一次真正践行。此后的汉武帝、汉景帝以及后来的唐朝、清朝的各个皇帝都对这一思想进行了很好的诠释。 三、“无为”思想的现代阐释和应用 留意一下我们的国家不难看出“无为”思想对国之大计的敦促作用,尤其是在惠民政策和 教育 方面。 在惠民政策方面,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打开了国门,90年代的国企改革,打开了企业自由发展的锁链。税费改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政策的实施,也意在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对此很多人会认为这种干预有悖于“无为”的不干涉,不参与,不占有,不把持的精神。这是对“无为”的曲解,真正的“无为”并不否定干预,而是强调这种干预要顺应民意,保证民生。“于有为中似无为”才是“为”的最高境界。 教育同样是这样的道理,教育是针对人进行的,好的教育方式就是要尊重被教育者的心理诉求,而不是一味用固定的模式去加工所谓人才。正如一部名为《雾都孤儿》的小说中讲述的那样,孩童的成长是要“顺其自然”,这也契合了老子的“无为”。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个性的培养,小到具体的家庭,大到国家的 政策法规 ,都无不在为孩子的教育谋划着更为人性化的,以需求为导向的未来之路,都是在顺其“自然”天性而为之。这是老子思想在教育界的印证。 生活处处皆老子,生活时时皆老子。生活就是要以“无为”的心理境界行“无不为”之事,“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 。 【参考文献】 [1] 史向前.老子“无为”精神新探.安徽大学学报[J].1997(1) [2]陈代湘.老子“无为”思想另解.湘潭大学学报[J] 1996(1) 道家的无为思想论文篇3:《试谈道家“无为”思想》 【摘 要】“无为”思想是整个道家学术体系当中最为重要的范畴之一。从它出发,道家构建了其自身对于人生观、社会形态等多个方面的理论构建,对于当时及后世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无为;道家;《老子》 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思想流派之一,道家思想在中国 传统 文化 的整体构建和后世影响中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围绕着“道”、“自然”、“无为”等这些道家思想的核心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对于自身理论体系的不断阐释解读,使得道家思想对于整个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和社会进程都发挥着重大影响。而在道家所包含的众多思想观点当中,“无为”又是其整个理论体系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范畴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于“无为”自身含义的解析及其所倡导的人生观、社会形态和当代影响等方面的论述,对道家的“无为”思想做出一次简要解读。 一、“无为”的具体含义 作为道家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无为”的概念在相关的道家原著当中被多次提及,其中《老子》当中共有12处提到“无为”,如在第三章当中所出现的“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可以看到,这是一句对于“无为”的方式和功用的阐述,如果能够合理恰当地遵循“无为”的具体法则,就会达到天下无不治的理想状态,既然在道家的思想体系当中“无为”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又具备哪些具体含义呢? 从字面来看,“无为”是对于“为”的否定,而它所传递出来的表面意思似乎旨在要求人们不要有所作为,无所事事,但事实并非如如此。“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告诉人们在行事的过程当中要更多的遵循自然法则和事情的发展规律,尊重事物的本性,不要将个人的意志凌驾于自然规律之上,从而导致违背初始意愿的情况发生。 因此可以看出,“无为”思想实际上主要包括遵循自然法则和尊重行事规范两个方面,即崇尚天道与人道。对于崇尚天道,在《老子》当中就已经有“道法自然”,“天地生万物,然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等叙述,重在要求人们尊重自然规律,维护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状态。而在崇尚人道方面,道家也提出了“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违也”的论述,即人类之间的相互活动也应该遵循行事规范,如同天道般自然无为。只有顺应了这种原则,将纷繁复杂的社会制度予以简化,才可以保持民风淳朴以到达维护社会平衡的目的。 二、“无为”所倡导的人生观 探讨“无为”所倡导的人生观,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中的个人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及意义。《老子》第二十五章当中有这样的表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廖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名之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人道应当和天道相互统一,既然天道是自然无为的,那么人道也应该遵循事物的原有规律和发展趋势,避免人为的干扰和阻挠,从而达成人道的“无为”。这一观点无疑对人们的处世态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为“无为”应该顺应自然,所以更多的喻示人应该随遇而安。 “无为”倡导的人生观同样表现在“贵柔守弱”当中。在一般人的 思维方式 里,刚强和柔弱碰撞之时往往是前者战胜后者,而道家的思想则恰恰相反。《老子》第七十八章当中有:“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 总结 起来就是“柔弱胜刚强”。在老子看来,柔弱就是与天最相匹配的原则,也是人们在行事当中可以所处的最为有利的位置。柔弱不光体现在身体和精力之上,更多的可以运用到思维与行事当中。正是因为有了柔弱所蕴含的无穷生命力,所以才使得人们在思考问题的过程当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摆脱思维僵化、头脑束缚的困境,从而达到更加稳定的局面。 三、“无为”所倡导的社会形态 “无为”对于社会形态所造成的影响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老子所提倡的“小国寡民”的理想王国。而对于这一社会形态的相关内容在《老子》第八十章当中有这样的描述:“小国寡民。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可以看出,老子对于自己这种“小国寡民”的理想王国有着详尽的描述,在这种社会形态当中,人民安居乐业,民风简洁淳朴,社会的发展也顺应自然无为的理想。但是对于这一模式的设想,历来却伴随着不少争议。 不可否认,道家这种“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形态纵然有着自己的独特价值诉求,但结合实际,却是一种封闭且不符合实际的乌托邦式的王国。建立这种理想社会的基础是当时低下的生产力,贫乏的物质条件和简陋的生活方式,物质条件的极度匮乏必然导致资源的流动和分配不均,从而产生掠夺、等级分化等一系列社会现象,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这一社会形态有着天生的缺陷。但这并不代表着“小国寡民”的社会状态形态对于我们社会的形成演变没有指导意义。在价值指导层面,它仍然提出了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引领者人们的价值取向,从这个层面来说,这种社会形态的产生依然对于我们曾经的社会形态的构建产生过重要影响。 四、“无为”思想对于当代所产生的影响 “无为”思想虽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出现在典籍当中供人们学习,但时至今日,它的影响力以及所蕴藏的内涵对于我们当下社会依然会产生很多积极的意义。 在人类历史尤其是近两百年的发展当中,伴随着工业革命、电器革命、信息革命等一系列影响人类生存状态并且影响深远的事件的完成,我们的文明程度超越了历史上任何一个相同的周期。今天,我们被巨大的物质文明所包围,在生活变得快捷高效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始料未及的问题。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世界当中,我们的物质文明变得前所未有的高度发达。但在这种疯狂发展的背后,很大程度上却是以违背自然规律行事作为代价。随着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关系逐步被打破,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界所带来的惩罚和潜在危险也与日俱增。 如何解决这种背离事物客观发展规律所带来的矛盾。正如道家的“无为”思想所强调的那样,如果我们能够做到“不争”、“无为”,像水那样安于低下的地位,反而能够达到《老子》当中“无为而无不为”的效果。而如果“贵柔守弱”、“谦下不争”的思想能够深深根植于每一个人的思想当中,那么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目前这种尖锐的矛盾就能得到有效的缓解,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的。因此,“无为”对于当前的社会发展有着积极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赵馥洁.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范曾.老庄心解[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1. 道教名言名句 2. 道家励志句子语录精选 3. 道教名言名句格言大全 4.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汇报 5. 道家经典语录翻译大全

老子《道德经》,蕴含了丰富的人生哲理。千百年来,上至帝王将相,下至黎民百姓,无不从这部人类文明史上的智慧宝典中汲取治国安民、修身养性、立人处世的精髓。当今社会科学发达,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财富越来越殷实,而精神财富却越来越贫乏,道德沦丧的现象日益严重。“堂堂正正做人,踏踏踏实实工作”的呼声日益强烈。物欲横流的现实生活中,如何去面对金钱、地位、美色的诱-惑呢? 我们同样可以在《道德经》这部圣典中找出答案,那就是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家庭中注重守静处世,清静自省,尽心本职!既然我们个体十分渺小,力量十分微弱,人生十分短暂,我们何不端正心态呢?静心、净心、尽心就是人们的三个不同心态层面。静心:静安人生坐标;净心:净处人生方向;尽心:尽展人生作为。静心,静安人生坐标。老子以“清静为天下正”,“清静无为”为修道之本。《道德经》十六章云:“致虚极,守静笃。”强调了致虚守静的修养。“致虚”就是要消除心灵的蔽障和理清混乱的心智活动,而后才能“守静”,通过“静”的工夫,深蓄厚养洞察力,才会“知常”,逢凶化吉。老子之后,庄子强调少私寡欲,以静养神,这是道教静中养生的思想理念。“静心”,才能“知其雄,守其雌”、“知其白,守其黑”、“知其荣,守其辱”;静心,才不受名利得失困扰,不因进退去留而影响;静心,才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总之,静心是安心工作之本。人们的心境达到虚静的状态,才会时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才会在社会中、生活中、工作中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净心,净处人生方向。“净者,不污也”,天地万物之间,洁净不染,就是“不染”。“不染”的含义很广泛,老子《道德经》十二章云:“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意思是说五彩缤纷的世界使人眼花缭乱,各种各样的声音使人震耳欲聋,美味佳肴使人馋涎欲滴,纵横驰骋的心灵使人心态若狂,拥有贵重难得的货物使人心惊胆寒。就从视、听、味、嗅、触、物六方面形象勾划了人们因贪婪而染色、染音、染味、染心、染身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故后人云:六根清净、一尘不染。意在教人约束,收敛人们的贪欲之心。再看老子《道德经》十三章:“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我们可以看出“宠辱若惊”的根源就在于“为吾有身”,“为吾有身”就在于人的心性不能清净如水,清澈透明,把个人看得太重,把自己的名利、地位看得太重。如果恬淡处世,致虚守静而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何来“贵大患若身”呢?由此,净心能使自己自觉地坚持自我反省,能时刻检束自己的贪欲之心、遏制自己的非份之想。净心是保持清醒认识的源泉。尽心,尽展人生作为。人们常说:读史而明鉴,读典可明智,明智则生慧。道祖老子在《道德经》之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的无为思想并不是说消极而无所作为,这是对老子《道德经》的误解,老子本意是在教人遵道而行,不妄为,而有作为。只有“不妄为”才能更好地有所大作为,也就是说“不妄为”是有所作为的保证。什么是“有为”呢? 尽心扮好社会角色,干好本职工作,担起家庭责任,就是“有作为”。是的,在世欲纷争的当今社会中,如能尽心安心于本职的话,那他的心态肯定是时常处于静心、净心的状态,没有进入静心、净心的心境,他是收敛不了他那不安份的心的。即神不外驰,心不外思,由是说:静心、净心是尽心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中华民族历来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提倡“百行德为先”,崇尚“身正为师,德高为范”。各行各业,各村各户都在努力提高群体的道德水准。具体来说,就是将“静心、净心、尽心”三心衍化为“六心”教育: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热心献给集体,关心献给同事,孝心献给父母,信心留给自己。在现代经济社会下,重读和阐释圣典《道德经》,让人们能致虚守静、净化心灵,从而尽心尽职,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工作团结,有利于家庭和睦!

与论道德修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道德,与 其它 行业相比是更具有独特的内容和要求。这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特点而决定的。建筑企业的施工行为是一个开敞性的,从开工到竣工都是裸露式的,职工的一举一动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论建筑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论建筑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论文篇一

《议建造师的职业道德》

【摘要】作为在工程项目中承担管理工作的建造师,我们的职责权限涉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我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可能一不小心就产生不良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有高度的职业道德情操,方能对得起“建造师”这个光荣的称号。

【关键词】建造师;职业道德

我们从事的建筑事业是“万岁事业”,建筑产品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在工程项目中承担管理工作的建造师,我们的职责权限涉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建筑行业、施工单位围标、串标、低价抢标,中标后,通过各种途径再更改投标文件,违规建设、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牺牲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代价赚取利润,以致工程事故时有发生。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在利益面前,道德越来越被人们所忽视,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缺失问题愈演愈烈。建筑企业的职工在职业道德方面的缺失,使企业的市场诚信度大大下降,同时个人的自身发展也将会受到威胁。因此就需要我们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情操,方能使我们的企业和个人得到长远的发展。

一职业道德的含义及其在建筑施工领域的特殊性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我们现在普遍使用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对于道德规范,人们不难理解,也不难掌握,而难的是化为自觉的行动。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道德,与其它行业相比是更具有独特的内容和要求。这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特点而决定的。建筑企业的施工行为是一个开敞性的,从开工到竣工都是裸露式的,职工的一举一动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某项材料,某个部位的质量疏忽,直接影响今后整个工程的正常生产。人们常这样说“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业产品的价值和使用年限远比一般产品大得多,长得多。因此,职工质量意识必须比其它行业更强,要求更高。再者,建筑产品的资金投入,施工到竣工投入使用后,才是回报开始的这一特点,保证工期就更显得重要了。所以,建筑施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信誉度比一般行业都高。由此可见,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道德建设的特殊性。

二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职业道德建设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和片面强调物质利益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在职业道德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职业道德理念淡化,思想道德建设严重滑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价值观念发生错位。在职业道德领域表现为拜金主义盛行,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抬头,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甚至损公肥私四处蔓起,吃拿卡要在一些掌握人财物权力的部门和人员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最根本的是在道德观念上把本来只能应用于经济领域的原则,如等价交换原则应用于工作和生活领域。在学习西方先进管理 经验 和科学技术的同时,把腐朽的生活方式、颓废的道德观念当成时髦,从而使道德观念变得混乱不清。

2道德评判出现偏差。表现在职业道德上,评判是非的标准模糊,对那些兢兢业业、一心扑在工作上而很少顾及个人利益的优秀职工视而不见,甚至嗤之以鼻,而对那些靠钻政策空子肥了个人亏了企业的人,视为精明,敬若神明。

3社会道德心理失衡。表现在职业道德领域是部分职工对主人翁地位出现失落感,认为过去工人阶级领导一切,人们当家作主,现在则是单位领导是“老板”、“主人”,自己变成了“雇工”,没了地位,少了保障,还谈什么职业道德,还谈什么为企业着想。所以,多为自己着想,不要亏了自己,起码的职业道德、修养也抛到脑后了。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人们对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重要意义和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总要有个认识过程。工作不是游戏,游戏是兴趣,工作不能仅凭兴趣。人们在选择职业之初,兴趣因素起着重要作用。一旦职业确定后,一个对社会负责的职工,必须能掌握自己,善于约束自己,有必要迫使自己做一些自己无兴趣,但社会需要的事情。近年来,建筑质量事故频频发生,有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表面上看是因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运作不规范造成的,但归根结底是忽视职业道德建设的结果,是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结果。因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要的现实意义。再者,建筑施工企业的职业道德具有其行业的特殊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建设是势在必行的,它更具有客观的必要性。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职业人员责任心的重要途径。

职业道德要求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不怕艰苦,勤奋工作,既讲团结协作,又争个人贡献,既讲经济效益,又讲社会效益。

在我们的社会里,各行各业都有它的地位和作用,也都有自己的责任和职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就要紧密联系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当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提升了,就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脚踏实地地工作,尽心尽责地为企业为单位创作效益。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

现阶段的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都有极大的自主权。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建设、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突出表现为管理水平低、物资消耗高、科技含量低、资金周转慢、经济效益差,新旧体制还没有完全转变,在完善经济、法制、行政的调节手段的同时运用道德手段来调节和规范企业及员工的经济行为也是合乎民心的极其重要的工作。

现在,各行各业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制,并与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从业者的竞争、效益、信息、时间、物质、效益观念强过社会观念,往往产生只顾小集体利益,不顾大集体利益;只顾本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只顾个人利益,不顾他人利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等问题。因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要促进企业内部的团结协作,使企业成为一个真正的和谐集体。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要 措施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各行各业都讲经济效益,这就促使企业的经营者在竞争中不断开拓创新,才能生存发展,这是极大的好事,但行业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在竞争中单纯追求利润、产值,不求质量,甚至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损害国家、人们和消费者的利益。这只能给企业带来短暂的收益,却失去了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自己成了自己的掘墓人。在企业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使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的同时,创造社会效益,从而提升企业形象,赢得持久而稳定的市场;同时,可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保证了企业的长足发展。

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个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市场经济对于职业道德建设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当从业人员具备职业道德精神,将职业道德作为行为准则时,就能抵抗物质利益的诱惑,脚踏实地地在本行业中追求进步,为社会创造效益的同时,保障自身的健康发展。

总之,建造师承担着工程项目实施的核心职责,我们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运作,我们的职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成败。通过讨论,在铭记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的同时,更要在今后工作当中,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牢固树立起来、自觉践行开来,一定要模范带头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贯穿于实践工作生活中去。

论建筑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论文篇二

《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之我见》

摘要:“神九”飞天,“蛟龙”入海,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道德滑坡”现象和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令人担忧: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欺诈成为社会的公害,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而建筑业因其周期长、投资额大、环节多、隐蔽性强等特点,建造师又参与了工程建设全过程,职业道德缺失导致不良行为无论是在招投标环节、工程分包环节、工程采购环节,还是在工程施工环节、工程款结算环节、工程验收环节过程中时有发生,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建造师职业道德;途径

1职业道德的含义和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社会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总和。道德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社会公德;二是职业道德;三是家庭美德。所谓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应该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工业化高速推进期,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体的建筑市场呈现出一片勃勃生机的景象。而建造师的主要担任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施工管理工作,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社会,是保证城市化质量的重要前提;对于行业,有助于建筑业乃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有助于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对于企业,可以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于个人,可以提高职业人员责任心,也有助于建造师自身健康发展。

2建筑工程各环节出现的不良行为

招投标环节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部分投标人利用包括商业贿赂等在内的各种手段与权力部门或权力人达成默契进行串标。

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他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

低价抢标。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建设项目施工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进行抢标,一旦中标展开工程施工后,即想方设法改变投标报价文件,或以不合理的理由进行各种索赔,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或腐蚀拉拢业主,监理人员、设计人员修改图纸,调换材料,更改施工内容等,进行高价结算。

工程分包与采购环节

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无资质分包、私自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层层分包等。

转包。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

行贿受贿。由于采购环节涉及许多企业的经济利益,工程材料和重要设备采购过程也是“腐败”频发的环节,主要表现是收受贿赂等。

施工环节

工程质量方面问题。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建筑配件和不合格的设备,不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节能设计施工,偷工减料,以及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等。

安全生产 方面问题。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问题主要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设计变更、恶意签证。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往往利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的漏洞,采取变更设计增加工作或提高价格等不正当的手段来保证其利润。

工程结算与验收环节。在工程结算环节中一些企业或材料供应商为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会计行贿;验收环节相关人员弄虚作假,贿赂验收人员,让不合格的工程或设备验收合格或提高验收等级。

3加强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学习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增强职业道德 教育 的自觉性建造师要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有:①保密,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②廉洁,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诚信,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④唯一,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⑤依法依规执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外从事执业活动。

要充分发掘传统商业道德精髓,从中国传统道德中汲取养分我国传统商业道德根植于中国 文化 ,受儒家思想影响很大,可 总结 为:①“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敬业勤业,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是中国传统的商德的一个内容。②“以义制利”的价值观。儒家思想的“义利”对传统的商德影响很大。儒家思想强调“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以义制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③“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诚信是古代商人的人格追求与立业之根本准则,处理与国家、同行、顾客、主人、佣工等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商德的核心。④“和厚生财”的人际关系处理理念。传统商人将儒家的礼和之道用于润滑贸易中的人际关系,用于商业经营管理实践,作为处理商家内外关系的基本 方法 ,总结出“和气生财”的公共关的经验。⑤“兼济天下”的社会责任观。古代商人认为经商者要有乐善好施,爱国济民的道德情怀,讲求对家族和社会的积极回报。

学习国外工程管理注册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通过对照比较与借鉴,发现和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在国外,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美国项目管理学会等对其会员都有职业道德的要求,主要包括:遵纪守法、承担责任、尊重他人、公平客观以及诚实守信等五方面。

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核心价值观,为执业行为提供价值判断准线建造师应遵循和培育的核心价值观包括:①法律意识。在我国现阶段建造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法律意识,只有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渗透,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②责任意识。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规定,对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终身责任制,因此,建造师更应该着重增强责任意识,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观念,应抱着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心态去从事建筑活动、将这种社会责任感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③诚信意识。为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的良好发展,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建筑市场内各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建立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同时,建造师个人也要自觉地强化自身诚信意识,践行各个方面的诚信行为,塑造企业及个人诚信形象,推动行业的诚信之风,以赢得人们对建造师职业的尊重,为自身职业赢得更大的发展机会。④廉洁意识。腐败是建设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目前已成为一个全球的“瘟疫”。建造师要树立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通过行业自律、个人自律来规范行为。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加大惩处力度,强制规范建造师职业道德建筑业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建筑业法律法律环境的建设和完善,这即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由建筑业行业特点所决定。近年来国家以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逐渐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各种违法现象的惩处力度,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如:各个省市出台的“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无资质挂靠承揽工程”现象;“农民工工资押金制度”,可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国外一些职业联合会都有自己会员的职业道德考核体制,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通过职业道德考核后才能成为正式会员。所以,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对于建造师职业道德也有强制规范作用。

近年来,一方面建筑工程技术以及管理水平取得了长足发展,新的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形式、施工技术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建筑领域“道德失范”和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导致质量事故频频发生,许多工程项目还未建成就发生坍塌,“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优质工程短期频修;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动辄伤亡数十人,给国家财产、家庭幸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了。温家宝在人大会议结束时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这样说:“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仅要靠经济发展,生活改善,而且要靠民主法治、精神文明、国民素质和道德力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

因此,建造师一方面要通过学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执业技能,提升个人职业发展的“硬实力”;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个人职业发展的“软实力”,这样才能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使个人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利人.关于道德建设在工程技术的价值体现[J].价值工程,2012(15).

[2]施建元.福建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综述[J].福建建筑,2010(03).

[3]齐建生.注册建造师与执业责任 保险 制度[J].中国考试,2006(01).

作者简介:王金婷(1975-),女,河北海兴人,助工。

学校德育工作一直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学生思想品德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新课程标准也要求转变以前的“先教书再育人”为现在的“先育人再教书”,并把德育渗透到各科教育教学中去。这就要求教师要多渠道、多途径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以使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达到知、情、意、行的共同发展和相互统一。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论述了在中学学校教育中如何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也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良好素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论大学生有关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对大学生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

摘 要: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也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良好素质。近些年社会上的一些诚信缺失的现象也危害到大学校园,大学生在公民道德教育方面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所以,要对大学生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使大学生成为一个高素质的公民,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推动力量。

关键词:诚实守信;公民道德;诚信缺失

公民道德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公民的道德水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教育建设实施纲要》,涵盖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内容。而要想公民道德建设能取得成效,重点就是要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因为在二十个字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提出了要"明礼诚信",而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再一次明确强调要做到"诚实守信"。

大学生是公民中知识层次较高,综合素质较好的的一个道德建设的重要群体,是未来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如果具备诚信意识、诚信品质、诚信行为,就会有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道德建设,自觉增强道德修养,是提高自身道德素质、锤炼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而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情操、道德修养,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才能真正肩负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个人高尚的人格力量的体现,是一个单位宝贵的无形资产,是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保证,也是一个国家良好国际形象的反映。但从近些年社会中屡屡发生的道德失范现象来看,诚信却成为了稀缺资源,而这种诚信缺失、丧失道德底线的现象也侵蚀到了大学校园。

一、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现状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大学生诚信现状主流是好的,大学数大学生能够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就业的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部分大学生也确实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个人前途和发展、也损害了学校的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诚信缺失问题的出现,既有个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家庭环境等外因的影响。所以对大学生进行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已经刻不容缓,这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目前,大学校园中诚信缺失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时学习中,作业抄袭情况严重。按照学校要求和教学安排,每门学科都会留作业,但即使老师要求作业手写,还是会出现严重的抄袭现象。有些同学的作业完全是从网上抄袭下来的,一个班会出现很多份内容相同的作业;还有一些同学的作业是抄袭其他同学的;更有甚者,是一些同学直接把其他同学的作业拿去复印,然后把名字改一下就交给老师。

2、在考试过程中,作弊手段多样。在新生入学教育中,老师就会强调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但考试时,仍会有同学企图用作弊手段来通过考试或者是拿到高分。有的同学把作弊的小条粘在饮料瓶上、试卷上、课桌上,有的是抄袭其他同学,还有的同学拿手机等电子设备作弊。虽然学校对作弊行为的处理一直都很严厉,但仍有部分同学存在侥幸心理。

3、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助学贷款或助学金。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助学贷款政策,。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也有一些专门针对贫困生的经济补助。但在很多大学中,实际拿到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补助的,并不是真正家庭困难的同学,而是有些人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一些证明,来取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补助。然后拿到钱之后开始挥霍浪费,攀比消费。而真正家庭困难的同学,却得不到应有的帮助。有的家庭困难的同学拿到助学贷款后,却不按时还贷,这既损害个人信用,也会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

4、在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中,造假行为屡禁不止。论文抄袭、花钱找写手代写、不实际动手做实验而是拼凑实验数据等等。

5、在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现象屡屡出现。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都在招聘条件里写着学生干部优先,有工作经验的优先,这就导致很多不是学生干部的同学为了能有一个面试机会而在简历上造假,一个班可能会出现好几个班长、学委,一些工作简历也是弄虚作假。

二、改善大学生诚信缺失的措施

以上我们所列举的这些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道德失范问题的治理,关键还是在教育。古人云:"人无常心,习以成性;国无常俗,教则移风"。只有加强对大学生进行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

大学生作为综合素质、学历层次较高的一个群体,理应成为进行诚实守信教育的重点人群,所以高校要把首先诚信教育贯穿到教学过程的始终。

第一,营造良好的校园诚信教育环境。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组织同学了解近年来受到广泛欢迎的道德讲堂、道德模范评选。关注道德模范的事迹,并向他们学习。组织各种诚信教育实践活动,比如在考试前要求同学积极在考试诚信承诺书上签字,既能使大家了解诚信的重要性,也能使同学进一步清楚违约失信的严重后果。探索更多大学生喜闻乐见的诚信教育形式,比如充分发挥校园内的板报的作用,还可以利用qq群组、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微电影等平台,宣传诚信教育,进一步增强诚信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让大学生在切身体验中感受到不讲诚信的危害性和诚实守信的必要性。

第二、加强对教师的诚信管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教师,理应成为学生为人处事的典范。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要想学生都能做到诚实守信,首先要求教师自身要做到诚信的表率,要以身作则。教师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教学活动中,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而在涉及到学生利益的评奖、评优等活动中,更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这样才能真正让人信服。以自身的诚信行为,对学生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

第三、建立对不讲诚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加大对不遵守诚实守信者的惩罚力度。对不讲诚信学生的惩戒,除了依靠道德教化和舆论谴责外,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加以严惩。学校在规章制度上要明确规定对不遵守诚实守信学生的惩罚办法,在平时的宣传工作中让学生充分了解这些规定,并且要严格执行,让他们切实了解不遵守诚信将会付出的高昂代价。这样才能使大家避恶向善,自觉养成诚实守信的好习惯。对因不诚实守信而触犯法律的学生,也绝不姑息,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遵守诚实守信学生的严惩,也会对其他同学起到震慑作用。

三、结语

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也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诚信缺失不仅会对大学生自身的学习、生活、未来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加大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才能奠定大学生立足社会的道德基石,才能成为合格的大学生,也才能承担起大学生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而大学生的诚信品质、诚信行为,也必然会带动整个社会公民道德教育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毕文雅.从大学生诚信缺失透视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J].东方企业文化・文化教育产业, 2012, (10).

[2]李超群.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问题及其对策[J].新西部,2012,(20).

[3]王葆华.对提高当代大学生诚信能力的思考和建议[J].文学教育,2012,(5).

[4]吴雷鸣.浅析高校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J].管理教育,2008,(6).

作者简介:陈冬颖(),女,吉林人,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与法律和道德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与法律实践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

内容摘要: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中国在腾飞,而人才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挑战与机遇,当代大学生应该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文化修养再高的人,如果缺乏道德与法律的陪衬,就只能是社会的蛀虫。

关键词:道德、法律、当代大学生、责任、人生观与价值观、阶级意志、法理。

时代呼唤人才,希望在于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的认识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

一、道德的地位以及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

道德是人生的底线,品质的灵魂。他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却同样也规范了人生。遵守道德是大学生不可缺少的素质。没有了道德,人才就不再是人才,而是社会的垃圾,人类的蛀虫。

(一)正确认识道德

1.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他人或集体的不同利益以及产生了调节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因此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2.道德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社会、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

3.当代大学生正处在祖国高速发展的时刻,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只有那些认识道德准收道德的人才能脱颖而出,成为其中的佼佼者,这正是由于道德对人们根深蒂固的影响。

(二)责任伴随一生

进入新的环境大学生们大的负担轻了许多,但有一样未曾减少,那就是责任。责任与生俱来,如影随形。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1]作为大学生就一概肩负起复兴中华的责任,努力提高道德文化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有用的人。

(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2]也是领导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他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改革创新,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2.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身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作为大学生,只有顺应时代潮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持摒弃错误的人生观,才能有明确的人生目的,才能端正人生态度,才能懂得人生价值,从而更有利于自己走向成长成才之路,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价值观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在价值尺度和准则。如何在复杂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寻求正确的价值目标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当代大学生应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出发,理性表达爱国热情,化爱国热忱为学习动力,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3]

二、正确看待法律

(一)如何认识法律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强制性。

2.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工人阶级是统治阶级。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法律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们的意志。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事实与历史规律相背离。中国屈辱的近代史正好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它与历史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4.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遵守并利用法律

在社会主义高速发展的时期,只有坚持遵守法律才能大胆地开辟自己的一片天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触犯法律,都不可能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大学生要想毕业后展翅翱翔,一帆风顺,就必需从现在起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加强国家安全意识,加深法律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利用法律解决一切艰难险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合格公民,最终陈成为社会的脊梁,国家的未来。

三、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

案例:一男子疑患绝症产生悲观厌恶情绪,酒后持刀欲刺死父亲,所幸及时醒悟,只造成轻伤。该男子以故意伤人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4]

法律固然威严,却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社会道德的约束,同时道德作为一种力量,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随范围宽广,却缺乏强制力,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大学生在创业路上既不能为了道德而忽略法律,也不能因为法律而不顾道德。

注释:

1)马克思语。

2)选自《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选自2005年四月重庆大学学生会和重庆大学“三下乡”与“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理论研究会联合向重庆大学生发出的倡议。

4)选自《解放日报》2010年12月18日。

浅谈护理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摘要】目的:避免临床护理中护患纠纷的发生。方法:分析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处理特殊和应急事情,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结果: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护理;法律;护患纠纷;沟通技巧;应对措施

在护理工作中,法律与护理专业的关系已日益受到重视,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维权意识逐渐加强,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影响护理质量及医院声誉,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上升[1]。护理工作作为整个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如稍有不当极易导致医疗纠纷。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必须有慎独精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2]。

1 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纠纷的主要因素

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严重滞后,护士相关知识缺乏。

卫生法律法规种类繁多,自学难度大。

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或是与医生记录不一致。

年轻护士缺乏沟通技巧,且操作技术不够熟练。

护士工作量大,难免出现急躁情绪。

2 应对措施

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3]。要不断练就精湛技术,再加上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恰当运用沟通技巧,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法律知识是我们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准则和根本要求[4]。在校护生学习过程中着重学习专业知识,接触相关法律知识少。最近出版的《护理学基础》和《护理学导论》虽然增加了“护理与法”的内容,但是课时只有2-4学时。然而德国护理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法学课程,总共为140学时[5]。

显而易见,我国卫生法律法规教育是严重滞后的。全国人大会颁布了护士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执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近500个部门规章。以下与临床护理关系密切的法律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医疗责任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法人权利、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再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等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临床护士应该重点学习。护理部应该定期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及护患纠纷实例分析探讨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法律知识,做到警钟长鸣。

在工作中要养成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要养成随时进行认真、客观、全面记录的良好习惯,字迹要清楚整洁,杜绝涂改。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对遇到特殊治疗护理项目,患者坚决拒绝执行时,当班护士一定要将当时情况及患者的意见详细记录,并且经患者核实后签名无误,方可放弃执行项目。

对患方疑似输液、输血、药物、注射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保留实物。遇到特殊及突发事件,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正常的医疗护理不被人理解时,应理智高于一切,解释无效时,应请示上级处理,切忌与患者或家属进行争执。当护士人身安全和正常医护秩序受到干扰时,可以找保卫科或直接拨打“110”协助解决。当护士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依法提出上诉。

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增进和改善医患关系针对年轻护士,必须提高技术水平和沟通技巧,加强责任心。临床上年轻护士占大部分,引起护患纠纷的往往是年轻护士,尤其是新毕业的护士操作技术欠熟练,沟通不到位,忍耐力差,遇事表现出不耐烦。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50%的医护人员认为医患沟通不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6]。

所以,应该在平时工作中积累经验,提高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规化的操作程序和防范护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在执行每一项操作前都应给患者讲清治疗目的,药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使病人有思想准备,取得病人的配合、理解,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巡视病房时主动与病人进行交流,注意谈话语气及选择合适的谈话时间,对她们提出问题耐心细致的解释。

端正服务态度作为一个护理工作者,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由于任何一个人无论是由于工作不顺心,或是因家庭琐事所烦扰,或是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经常会出现情绪低落、心情不畅、性子急躁,而由于我们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有半点马虎和放松。

3 讨论

通过分析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从而得知: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虽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但是目前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不能很好实施。

社会因素立法的不完善,从国务院2002年9月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看,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仍需不断完善和补充[7]。

医方因素医学科学技术的局限已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医疗对象是千差万别的复杂体,有社会属性也有自然属性,常见病及多发病在一些人身上也有复杂性转变的可能,使医护人员给予治疗及技术操作时过多考虑保护自己,不能大胆进行诊治。

患方因素

患者法律意识增强,满意度标准也在显著提高,并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

患者对医疗工作的不理解,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期望过高,缺少对医护人员的理解。比如要求护士输液时一针见血,增加工作者压力。

总而言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应该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医院正当权利,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代秀珍,庞金英,初探如何防范护患纠纷.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2006,1(2):137.

[2] 刘燕群,浅析医疗分析.现代医药卫生,2009,10:1587

[3] 丁培霞,王书海,陈秋虹,门诊急诊工作中存在的护理安全问题和对策.医学信息,2009,01:124

[4] 聂双莲,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中外医疗,2009,5:107

[5] 张志明,加强高职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课程建设的思考.卫生职业教育,2009,2:84-58

[6] 支凯林,金月红,浅谈加强医疗沟通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人民军医,2009,1:11

[7] 张华,肖思,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09(01):329-330

道德与法治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官方显示,思想道德与法治教材属于参考文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

不属于。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参考文献和参考资料概念和内容不同。参考文献,我们一般是指正规的已经发表的相关论文杂志期刊或者是书籍上面的内容。参考文献一般都会列在论文的后面。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

与地道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留学论文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那文献综述的步骤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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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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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识别主题、辩论和差距

4、概述结构

5、写文献综述

写参考书的名称、作者、著作时间等,在论文的最后。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例:参考文献:[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1.[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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