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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法有关的论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5 12:49:20

与民法有关的论文3000字

论文关键词: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 衡平性 行为规范 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和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裁判准则。这是由基本原则的意义与立法技术上的特点所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更是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或称法官……一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包括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个方面的指导作用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即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法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因此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有偏差和混乱在民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据基本原则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十分慎重需要针对个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充分说理的创造性裁决由于基本原则是没有具体构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规定如何准确地适用基本原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类案例型明确适用的基准从司法实践看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功能更多地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那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一,平等的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人事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概括为: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等价有偿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教材不同,归纳也不一样,理解就行。上面几位网友回答的只是民法中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目前并不是成文法典,因此所有的教材对于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定义都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共八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 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机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关于民法典的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对国家的发展很有帮助。下面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 高中 作文 一等奖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一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表述不够清楚或者不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非实质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与语言表述的改变,部分法律条文中个别词语的改变, 句子 前后标点符号的改变等。作为我们法律人,不但要关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改,还要关注非实质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实质性修正谈几点 学习心得 :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请求”二词的含义肯定不一样,二者有细微的差别。“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而“请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足。“请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用“请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请求”。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请求”一词只出现了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有请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层意思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这层意思来。这前后的变化体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的更清楚。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实质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个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后再运用到实务中去,在实务中成熟运用民法典也需要一个过程。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二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 百科 全书,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这次民法典的通过解决了一些修改前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

一、离婚可能将经历一段“冷静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帮助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夫妻挽救不该死亡的婚姻,有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解释道。

二、小区电梯 广告 收益将归业主共享

小区电梯广告,可谓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少网友疑惑,广告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做出了解答。

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三、更多未成年人有机会获得家庭关爱

现行《收养法》中,规定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下。现实中,介于十四周岁与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则得不到收养机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收养作出最新规定,其中,被收养人的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十四周岁扩大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对此,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认为:“对于被收养人年龄的修改,从立法目的上首先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 儿童 拐卖和非法送养的不法现象。”

将收养条件放宽至未成年人,将更有利于实现收养制度的价值,实现“幼有所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要求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四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 文化 ,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承载着人民期待、凝结着几代法律人梦想的民法典必将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民革党员,我们要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民法典条文原原本本的逐条学习和理解。

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与以往单行的民事法律条文相比新增加了居住权、占有、保理合同、物业 服务合同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很多内容,还有原有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必须通过参加培训和反复看法律条文等多种方式,尽快地对民法典条文原原本本的逐条学习和理解,尽快完成知识更新。

民法典各分编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出发,对紧急情况下财产征用、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和业主义务、侵权责任等条款,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将民事权利法定化、法定权利具体化,在 总结 既往立法 经验 基础上有许多新的突破。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为例,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各方责任的划分,对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还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有利于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公民自觉提升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这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体现了国家对加强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顺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呼声。

人格权编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扩大了隐私权保护范围;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严谨、细微。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纠纷逐渐增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尽可能挽救当事人的婚姻,避免当事人因为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并强化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维护和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民法典确立了“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 职场 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

还有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抚养赡养、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新规定,这些都将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二、积极投身于对民法典实施重大意义的宣传。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了解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广泛宣传,让周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均能认识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

三、做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表率。

用民法典规范自身言行,并影响周围群众自觉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让周围群众养成日常学法,遇事找法,维权用法的好习惯。

四、运用民法典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学习好民法典、宣传好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让民法典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制度支撑,让民法典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我们民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共同加油!

2020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作文高中五

2020年5月28日,在众人期待的目光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由此诞生。

究竟什么是民法典,它有多重要?民法典中的“民”字既代表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同时也代表着“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治国理政的基点,我们不仅要仔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深入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切身感悟的就是民法典促进病有所医。

说起“医闹”案例,数不胜数。2020年1月20日,北京朝阳医院眼科医生陶勇在出门诊时,遭遇了恶性伤医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某是陶勇接诊的无数眼科疑难杂症患者之一,天生双眼高度近视,之前其他医生曾给他做过三次手术,但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视网膜脱落。崔某转投陶勇医生,正赶上陶勇医生腰伤复发,但陶医生忍痛为崔某做完两个小时的手术。经手术后,崔某的视力本已部分恢复,未承想他却对医生动了杀机,持刀去了朝阳医院。两周后,陶医生才脱离生命危险,后来重新上班,然而他却因为手受伤无法重返手术台。

这样的“医闹”并不鲜见,也让医务工作者心寒,让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在医闹成疾的今天,网络新闻媒体一次又一次报道护士被打,医生下跪新闻。人们常说:“兵家输赢胜败是常事。”但是对于我们医院的战场,对于中国医疗的战场,在医闹、医伤事件的今天,只许赢不能输。

为了制止医生被“医闹”所伤的悲剧,民法典明确了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情形和免责情形,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采取紧急医疗 措施 的程序。同时,将医疗侵权责任写进《民法典》不仅有利于合法规范、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还为优化医学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医疗事业和医学研究的稳健发展。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方中即圆,圆中有方,没有规距,就没有方圆,没有院章,就没有医患的和谐。而有了民法典,医务工作者就有了法律这一盾牌。民法典的颁布,显示了立法者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权益及解决医患问题上的用心良苦。这既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力度。民法典是从根本上对医护人员的保护,也是对医护人员的尊重、对医护人员价值的认可。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有了民法典的保护,我们更要不断地提高技术、态度、服务,不断地学习,在院长的带领下,完善不足,总结经验。

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一部民法典,温暖了大家的心。《民法典》对医疗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定下了基调。唯有医德为本、技术为宗、管理为矩,才能不断进取。让我们在民法典的保护下,像孙思邈说的那样,“大医精诚”,以“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感同身受的心,策发“大慈恻隐之心”,“博极医源,精勤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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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我们提供比较好的保护应该是比较好的,所以说为我们主要的成长是提供比较好的服务的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就谈不上保障人民权益,要保障人民权益,建立法治国家、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向纵深推进。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民法典的诞生不仅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以来70多年长期实践以来形成的民法规范,还吸收了中国民族优秀的法治传统文化内涵,并且具有强烈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属性,是充分结合了中国国情和社会民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集大成者。民法典通过固根本、稳预期促进发展。人心定才能事竟成,要定人心就要提供好的法治环境,要充分保障人民权益,要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首先要固根本,这个根本就是以法律形式再次强调市场对经济的决定地位,强调我国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心;其次稳预期,用法典的形式保障权益,用更深入的法制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消了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持。实施好民法典,要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抓住机会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提升公民法律素养,要宣传好法典条文、阐释好法律精神、运用好法律实践,明确社会主体权、责、利的边界,坚决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能力,让民法典深入人心、融入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真正做到普法惠民。

和法律有关的论文3000字

看你是写哪一类的法律课题吧,要是不确定的话,你可以去看下法学和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学习学习

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用意识流式样的文学语言恣意叙述关于法治和法律的学术,似乎是朱苏力教授的一个爱好和习惯。这一点,在他最新出版的作品《道路通向城市》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使我不得不相信他在考入北大法学院的时候原本就是一个热情洋溢的文学青年了。这本书于2004年5月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洋洋洒洒写了30万字左右,除去引论以外,大部分是作者近几年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讲演稿的汇集。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说的,“尽管这些论文是分别撰写和发表的,却大致是按照我的统一规划进行的,并且在最后编辑本书的时候,为了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我也对许多论文做了文字修改,增补了部分文献。”①这表明了作者的一种负责的学术态度以及该著作学术思想的形成与集中过程——所谓“统一规划”也罢“统一整体”也罢,都是作者对中国法治进路和法社会学问题的以往思维瓷片的一种“考古式”粘合。首先引起我特别注意的是该书的书名,很有意思地与苏力过去的一部作品《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的书名形成了高调的反差。关于这个书名,作者解释说它是来自凡尔哈伦②的一句诗,是一个关于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我倒是从中看到了隐喻中的隐喻,表明作者对中国法治实践所进行的考虑已经从农村折返到了城市,也许还意味着苏力本人学术思想和立场的折返与转型。因为在前一个书名中,比较明显地反映出苏力把中国法治实践的主要战场设想到了农村,而现在则设想到了城市。这种设想的转移,我认为是科学的与合理的,理由在于,传统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正在发生变革和解构。在过去十多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青壮年农民被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所解放成为了新兴的和现代的中国体力工人阶级,并逐步在数量上和法律权利需求的不满程度上呈正比例地增长着,相对于原来的市民阶级而言,他们对于法治产品的供给有更多的诉求和渴望,他们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战略性推进力量或者成为战术性破坏力量。中国的乡村被从城市中发射过来的无线电波所包裹和诱惑,也被章鱼般的城市日益吞噬或者压迫,从而对二元中国发出了要求社会平等的城市化或者城镇化诉求,这将导致法律上的地方自治权利要求的增大乃至于联邦主义法律思想的萌芽。中国的农业已经从自给自足型经济转向对城市的资源供给型经济,使得中国辽阔乡土社会中的田园牧歌被契约和货币的嘈杂所哽咽或者替代,这也在不断地提醒着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苏力等法学家们:大家族式的宗法社会已经彻底雪融,城乡一体化趋势导致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正在占四分之一地球人口的商土中国开始进行,这将使中国的城市(镇)化的乡村和“乡村化的城市”③产生大致相同的法律供给需要。如此,便是城乡二元中国法治实践的切实背景,起码现在越来越清晰和明朗。这样一来,如果苏力的学术视场不及时伴随社会的转型而转型,就要落后于时代了。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阅读的,是该书的目录。如果说一本书的名字是“龙的眼睛“,那么书的目录一般就是“龙的骨架”了。分析龙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领略目录则可以窥探作者学术思想的脉络和间架结构。该书从目录上看,主要由四个板块组成,第一板块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谢》和《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三篇文章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称方式为自己这本书所写的一个“段落大意”,也是一个“他我批判自我” 式样的书评,比较中肯和客观,尤其是对于喜欢文学的法律学术人而言,看完了这个代序,除非你继续对苏力观点后面的论据和语言过程依然很感兴趣,否则,该书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着看了。当然,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读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驱动下,到后面那些具体的书页里去浏览浏览作者的论据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学笔触。至于《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是作者已出版过的作品的再次复写,这篇文章也许是作者终生学术思想的灵感之源,它主要探讨了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法治实践的互动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从社会中取得”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被作者一再声张与喧哗的目的,是要对中国现在的法治实践进行不断地提醒,让法治回应或者满足社会生活的种种需求;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苏力一直想对主流法学派别也就是规范性法学研究进行“纠偏”,或者是争夺中国当代法学的话语权与公共传播的制高点。第二板块,是该书的第一编,被作者命题为《宪政与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标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第二章的标题是《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 第三章的标题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识需求》。第三板块被命名为《司法制度》则是第二板块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续或者说深入细致论证,作者用长达四章文字的篇幅谈论了中国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试等似乎是琐碎和细小的问题

[原文]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民法典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可以写民法典对青少年保护伞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 私 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2、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被称为 帝王规则 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说: 一个民族,如果民法规范健全,说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如果刑法健全,说明它的社会文明程度低。 《民法典》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文明进步的新时代。3、《民法典》内容决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行为和责任问题,需要与民法意识、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有关。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

写作思路:围绕《民法典》的中心思想,结合自身感受得描述,正文: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青少年成长路上的保护伞,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高空抛物、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的体现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解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为了加强民事立法相关活动和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我们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同时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尺标,我们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多方面推动《民法典》实施方案。

关于民间艺术的3000字论文

民俗 文化 是千百年来历史的记忆,积淀着人类的生存智慧,代表着一个民族的信念,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准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俗文化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民俗文化的当代价值

摘 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 传统文化 是我国民族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由多个民族组成,传统的民俗文化丰富多彩,但是在现阶段外来文化的影响下,传统民俗文化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传统文化生存空间在不断的被压缩当中,如何保证民俗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成为了当代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对民俗文化的当代价值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民俗文化;当代;价值;思考

我国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造就了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底蕴,传统民俗文化是我国民族精神发展的源头,也是我国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外来文化对于我国传统的民俗文化造成了有力的冲击和影响,民俗文化的发展空间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在一点点的缩小,传统民俗文化的生存与发展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族文化是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精神动力,只有对民俗文化的当代价值保持认识,才能为传统民俗文化的发展指明合理的方向。

民俗文化因其核心要素民俗是集体遵从的、反复演示的、不断实行的,所以具有增强民族的认同,强化民族精神,塑造民族品格的功能。与此同时,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差别,民俗常常会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特点,但其也有一些稳定的特征。一般民俗都具有社会性、地域性、变异性、转承性、规范性等特征。

民俗文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族文化作为我国民族文化的根源,是我国民族的根本。民俗习惯的不断传承,对于民俗文化的发展与繁荣理工了重要保证。另外,民俗文化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变化中,不断的受社会的影响。民俗文化的变迁与发展,是其自身发展的需求,也是当代社会的需求。民俗文化对于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审美、社会心理等多方面都有着影响,民俗文化是社会团结的重要根源,也是人们价值观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俗文化是社会文化中的核心内容。

民俗文化对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价值,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民俗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也是中华文化的载体。民俗是民间文化的载体,其包括民间的 传说 、戏曲、娱乐、技能、信仰、价值观等不同的内容,民俗具有丰富性,并且在传统的民间生活中得到传承与发展。只有弘扬民俗文化,才能延续和传承我国传统文化。民俗文化可以培养民族精神,提高民族的认同感。

在民间,各种民俗文化中蕴含着各种优秀的文化,并且形成了庞大的历史信息链。民俗文化中蕴含了丰富的智慧与独特的精神,民俗文化有着独特的个性特征与启迪。民俗文化中承载着具有浓重色彩的情感,是我国传统文化有力的传承。民俗文化可以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民俗文化具有维系的功能,可以使我国不同民族之间保持良好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丰富的民俗活动,各种民俗活动的进行,可以让人们寄托民族情感,并且对生活和心理进行调剂。民俗文化中包含了传统的文化资源,是现代社会旅游业中的重要内容,民俗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可以为社会带来良好的效益,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我国民俗文化现阶段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推广,从而保证民俗文化得到良好的发展。我国目前民俗文化存在着变迁与消失的现象,民俗文化的发展变化中,消失和变迁是正常的现象,但是需要对其中变化存在的负面效应进行重视和解决。在民俗文化的变迁当中,传统文化价值存在着严重的流失情况。传统文化价值的流失包括有形的和无形两种流失的方面。传统文化无形流失的方面主要体现在 西方节日 在进入中国后, 中国传统节日 逐渐的被忽视,传统节日淡化,外来节日则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传统文化价值流失的有形方面体现上,很多传统民俗文化形式和活动不断的减少甚至消失,年轻人缺乏参与的热情与兴趣,使得传统民俗活动越来越落寞。

另外,民俗文化的价值开发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我国对于民俗文化的价值开发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建立了很多的开发模式,促进了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对于民俗文化价值开发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进行 反思 。

首先,对于民俗文化缺乏有力的保护,并且保护方式不够完善。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立法不足,民俗文化存在着后继无人的现象,很多保护 措施 的滞后性使得民俗文化难以得到良好的保护。

其次,民俗文化过分的受商业操作的影响,很多人在追求利益的同事,过分的利用民俗文化作为经济来源的措施,对民俗文化的长期发展会存在一定的危害。

最后,民俗文化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同化、破坏、伪造等现象。很多地区为了创造经济效益,模仿其他地区的民俗文化,并且采用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影响了我国社会安定的发展。

民俗文化现阶段发展情况不容乐观,各地区必须重视对民俗文化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才能达到弘扬民族文化的目的。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对民俗文化的立法等手段,为民俗文化的传承提供法律基础。在对于民间文化的发展上,要建立合理的人才库,避免出现人才断层,民俗文化失传的现象。另外,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上,要尊重民俗文化的内涵,禁止对民俗文化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严谨各种基于民俗文化上的模仿、伪造等不良活动的开展。

民俗文化作为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基础,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事,需要对传统的民俗文化进行重点的保护,推进经济与文化的双重发展。在对于民俗文化的开发利用上,要提高其各种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从而保证相关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民俗文化对于当代社会的价值重大,只有充分的发展民俗文化,促进民俗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才可以达到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在民俗文化的保护上,要加强相关立法,使得保护民俗文化的行为有法可依,促进民俗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文明,徐载娟,景成,王铁环,刘景慧.托口古镇民俗文化 调研 报告 [J].怀化学院学报,2010(04)

[2]吕红艳.保护与开发:民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民俗生态旅游[J].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4)

[3]王晓洋.浅析名人故居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以苏州及其周边地区为例[J].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02)

[4]王新亮.保护视野下的淮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

浅谈民俗文化市场化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大众的旅游消费需求进一步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的趋向,大众的旅游活动形式已不再限于满足传统的有形的旅游产品,而是寻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愉悦和历史内涵,从消费有形的旅游产品转向消费无形的旅游文化。为迎合大众的这种需求,许多区域、城市、景区再次把目光移向曾经被冷落的精神性文化消费领域――民俗文化。

市场上开始出现所谓的“人造文化”,并有泛滥之势,许多学者、人士开始抨击、批判这种旅游文化市场化的行为,呼吁文化回归、保持原始状态。通过对民俗旅游文化现状的一些分析,从另一个角度指出文化商品化并非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一无是处,正当、适当的商业化手段对文化的传统和发扬还能起到促进作用。就此探究某些商业化的 市场营销 是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民俗文化;商品化;庸俗化;内涵

1引言

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开始厌烦喧嚣的城市生活,渴望在闲暇之余呼吸一下清新的乡村空气和恬静特异的民族风情,这种对大自然和原始生态的回归动力,驱使着广大游客前往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地旅游,去民俗村寻求内心的渴望和满足对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这体现了游客的休闲需求,也说明当前民俗旅游文化正是在这种呼之欲出情况下逐渐呈现在广大民众视线之内。

正是基于此,我国的民俗文化成为旅游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近年来我国民俗旅游的开发及其发展都大有成效,然而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如何合理科学可持续地发展民俗旅游,在旅游发展的前提下。使民俗文化发扬光大,避免庸俗化、导致畸形发展,使其走上持续健康发展道路成为当前一个值的研究的 热点 。

2民俗旅游文化的内涵

民俗文化的内涵

民俗,是依附人民的生活、习惯、情感与信仰而产生的文化。民俗文化是广大中下层劳动人民所创造和传承的民间文化,是在共同地域、共同历史作用下形成的积久成习的文化传统。其内涵包括饮食、服饰、家居等物质民俗}组织制度、人生礼俗等社会民俗;民间信仰、巫术禁忌、娱乐游艺、民间工艺等精神民俗;神话、传说、 故事 、民谣、 谚语 等语言民俗。这种民族的,时代的文化既有物质的标识,制度的规范,又有具体社会行为,风尚习俗的鲜活体现。

由此可见优良的民俗文化是对传统民俗事物和现象的梳理和检验后形成的。其表现形式多样,如今年开始实行的法定 清明 节、 端午节 、 中秋节 。在旅游中,民俗文化是很活跃的旅游资源,涉及旅游的行、游、住、食、购、娱的方方面面,由于各地的民俗对异地游客有一新奇感,激发民众的奇心,娱乐性、参与性也很强,对游客很有吸引力,游客为能亲身体验另一地域的文化特征,不惜奔走千里。如西藏香格里拉,云南西双版纳、云南大理丽江泸沽湖等地正是由于具有特有的民族风情村及少数民族习俗才闻名于世,吸引了广大国内外游客。

民俗旅游的内涵

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型旅游,它欣赏的对象为人文景观,而非自然景观,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传统节日、建筑风格、民间歌舞都是民俗旅游的珍贵资源与欣赏对象。温锦英定义:民俗旅游就是借助民俗来开展的旅游项目,它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俗事项和民俗活动为旅游资源,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鲜明、突出的民族性和独特性,给人一种与众不同的新鲜感,它的魅力就在于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巴兆祥界定:民俗旅游是指游客被异域或异族独具个性的民俗文化所吸引,以一定的旅游设施为条件,离开自己韵居所,前往旅游地(某个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民族区域),进行民俗文化消费的一个动态过程的复合体,是人类文明进步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生活方式。

民俗旅游的主要类型包括与山水风光相结合的民俗风情旅游、与民居及其他建筑结合的民俗风情旅游,与饮食结合的民俗风情旅游、与礼仪结合的民俗风情游、与喜庆结合的民俗风情旅游、与大型民族风情园景为产品的民俗风情游等六大种类。围绕以上不同类型,民俗旅游可以通过再现各个历史时期、各个民族的古老文、传统习俗,满足现代社会人们求新、求异、求同、求知的心里需要。因此,简单地说,民俗旅游就是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有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为载体开展的旅游活动。

作为以民俗文化为主要吸引物的旅游目的地,游客关注的是精神层次的消费,这和观光型景区截然不同。民俗旅游对旅游目的地来说,特有的民俗文化是一种极其有价值的旅游资源,具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吸引了更多的游客,从而扩充了旅游地的客源和市场需求,增加了经济收入,提高了社会收益。

3我国旅游民俗文化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旅游民俗文化的发展现状

这些年来,我国民俗文化旅游发展极为迅速。已经成为旅游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很多地区都纷纷投资兴建民俗旅游度假村、民俗旅游专业村、农业民俗旅游村以及民俗旅游主题公园等,承办民俗旅游节日,举办大型民俗旅游活动。

如山西民居以及乔家民俗博物馆,赣南的客家民俗文化、深圳锦绣中华民俗村、云南大理丽江泸沽湖、山东日照的渔家乐民俗旅游度假村等地推出各具特色的活动内容和民族风情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游玩。如今,很多地区将旅游业看作扶贫行业,民俗旅游开发也作为发展地区经济的手段被滥用。不可否认民俗旅游作为旅游业中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促进了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激活了一些地区其他的行业,解决了社会就业问题。正是这个原因,有些不具备开发观光型旅游地的地方,基于发展经济为目的,盲目投资建立形式各样的民俗文化村,大打“民俗文化”牌子。

民俗旅游存在的问题

(1)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力度过大。

民俗旅游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使得很多地方不顾自身环境条件的限制,盲目开发民俗旅游资源,致使当地民旅游文化资源开发无序,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严重破坏,长此以往,将损害整个民族旅游资源乃至文化传统传承。

(2)部分优秀的民俗文化庸俗化。

由于民俗旅游的经济效应较大,许多旅游景区片面注重对旅游景点的外观和形式的建造,不考虑当地的特色,只是想通过美观的造型来吸引游客的眼球。片面追求经理利益,导致民俗旅游被机械地舞台化,民俗文化被随意地庸俗化,从而失去了民俗的特色。

(3)特色不鲜明。

鲜明的地区特色是民俗旅游的主要依托。黄金周刚兴起时,国内许多城市对旅游业还不是很重视,有的地方甚至连像样的景点也没几家。近几年,各地都把旅游产业作为重要产业甚至支柱产业来抓,大抓特抓民俗旅游,民俗活动逐渐趋向同化。你敲锣打鼓,我也敲锣打鼓,你舞龙舞狮,我也舞龙舞狮。项目雷同,风格雷同,缺乏新意、创意与吸引力,民俗旅游正在失去特色。由此,我们务必要保留各

地民风质朴淳厚的特点,才能使民俗旅游项目持续吸引旅游者。

(4)内容肤浅,缺乏内涵。

由于经济利益的吸引,一些景区往往仿照那些做得不错的地方,别人有的全部照搬过来,这样,形式上完全一样,再没有其附合本地民情、风俗的内容,过多地附和旅游者的心理,甚至为了猎奇心理,急功近利于一味迎合游客,刻意追求表面的形式,失去了内涵。孰不知,来参加民俗旅游的游客关注更多的是这种文化的内涵,这种深层的东西才是吸引游客的根本,形式上的做 文章 对文化的传播和本地景点的长远发展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

(5)缺乏要有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划。

一些民俗旅游景区开发在实施过程中操之过急,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有些,如深圳民俗文化村和云南民族村投资均在1亿元左右,开业时间也十分接近,前者很快收回投资,后者则连投资的利息都难以偿还,除了经营管理原因之外,云南民族村的建设选址过于匆忙,没有统筹分析,前者处于口岸城市,经济发达,项目内容与现代化城市形成鲜明反差。昆明人口流量小,民族村项目地处少数民族实际分布区,具有原地浓缩式开发模式的弊端。对当地居民吸引力不大,也损失了一部分追求真实感和亲身体会身临其境的外地游客。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了两个同质景点的不同结局,可见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划在开发民俗旅游中必不可少。

(6)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运作手段。

如果说文化是民俗旅游发展的根本,科学有效的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则是民俗旅游发展的保障。民俗旅游的发展不能单单从形式上考虑如何去作,去延续,还要从经济效益上去统筹,没有了收入作支撑,民俗的发展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证。我国有很多优秀的民间艺术到今天都流失了,最根本的原因是它们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致使那些拥有这些技艺的民间艺人为求生存而改从其他行业。民俗文化的发展如果不能很好的运用市场的手段运作,只是作为一个纯艺术形式也不可能长久存活。我们知道,旅游刚刚起步的时候,民俗旅游并没有引起很多人的注意,那时的民旅风情只是旅游中的一个小小点缀。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族风情村成长起来,越来越多的异地民俗发展开来,最根本的原因是旅游的带动,从而使其找到了一个生存发展的基本裁体。但今天旅游中的到处泛滥的民俗村要求它自身的发展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市运作手段作保障。张艺谋的《英雄》开创了我国影视市场成功商业化运作的典范。其“印象刘三姐”,“印象桂林”等系列,让桂林更是驰名中外,也让人们看到了民俗文化同样可以包装,而且精美的包装会带来更大的收益,科学正确的商业化会使传统的民俗文化发展更好。

4结论

总体来说,民俗文化有其地方的独特性,这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紧密相连,其发展以旅游业为经济依托,旅游的发展与当地可进人性息息相关,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发民俗旅游时需要注重统一的规划和科学的市场营销。旅游中民俗文化的市场化、商品化并非一无是处,相反。纯粹的艺术形式的民俗文化的发展未必能够长久。笔者认为,民俗文化不存在所谓永远的原汁原味,只要社会在发展,民俗文化就在不断演变,也只有不断变化了的民俗文化才更具有生命力,旅游中的民俗文化市场化、商品化也是一种在社会前进中的必然现象,不可能人为的去阻止改变,但可以人为的引导其正确的发展。

因此,传统的民俗文化当前旅游中民俗文化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其本身的独特性,市场细分,对一些特色民俗文化进行精美包装,以经济带艺术,以艺术促经济协同发展。这样,也许很多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都可以如东巴文化一样发扬开来,再次张现其生命魅力。

民间美术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是以农民为主的劳动者的艺术,它是劳动群众自己创作,并在他们当中应用和流传的一种朴素的、自由的艺术形式。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民间美术方面的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间美术方面的论文精选篇1 论民间美术在美术教育中的价值 一直以来,民间美术在我国美术教育中便占有一席之地。当下,在视觉艺术多元化的时代艺术语境中,民间美术在美术教育中愈加受到重视。 将民间美术引入高校美术教育,对于双方来说是互惠互利的,民间美术因学校教育的继承,可以避免在传承上断裂的命运,并且能够不断向前蓬勃发展;学校美术教育因为有民间美术的加入能增加新的活力,丰富教学内容,民间美术所蕴涵的拙朴的造型、古朴的色彩、文化内涵、传统艺术观念等,对学校美术教学有着借鉴与启示作用。通过对民间美术的学习,学生能提高想象力、敏锐的观察力,开拓创造思维,加强传统文化的熏陶,丰富情感,形成独特的审美观,进而创作出具有个人风格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 1.传统文化修养的提高 美术教育的目标在于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丰富人的情感,完善人的生命感受,而且能作为重要的协作因素,帮助完成人的德育、智育和体育。美术教育对人的精神的陶冶、提升,本身就是德育所追求的目标。可以说美育与德育密不可分。美术教育肩负着审美教育之重任,审美性是美术教育最基本的性质。很多美术教育家一直致力于将民族的东西带入当代美术课堂。如董希文先生在教学中便坚持不懈地贯彻油画民族化,引导学生广泛地研究古今各种优秀艺术遗产和中国民间艺术,以开拓学生眼界、培养全面的艺术修养。在美术教育中引进民间美术可以避免美术教育中过于侧重技巧、美术技法、关注操作程式,忽略审美教育对学生精神层面陶冶与启迪的弊端。 对我国民间美术的重新认识,是推动我国美术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探求美术教育工作中本土化与全球化之间平衡、全球化背景下美术教育发展之关键所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从传统文化中挖掘出美术教育资源,以新世纪的视角对中国民间美术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最终形成一种具有时代内涵,又不失传统底蕴的中国的现代美术文化建构。林风眠曾说:“一个民族的文化,一定是固有的文化为基础,我们有5000年文化,每个时代都有其很好的时代感的创造,我们要保存我们固有的、很好的东西,吸收外面的东西。”[1]传统文化是美术教育、美术创作的宝贵资源,将其转化为多元的美术教育资源,可以使学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内涵,拓展视野,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美术教育的目的。 民间美术是劳动群众为了满足自身与社会生活需要而创造的艺术,它的文化内涵和艺术形态,代表着民族文化群体的中国本原宇宙观、美学观、感情气质和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其独特造型与审美方法,产生出质朴淳厚的美感,其中所蕴藏着的民族精神,具有强大的生命活力。老一辈民间艺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物质水平较为低下,可在艺术作品中却总是抒发一种积极向上、健康勃发的情怀。民间美术作品中所包含着的真、善、美,给精神以满足,有助于净化心灵,无形中给人们的生活和创作态度带来有益影响,使人们提高艺术鉴赏力和形成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2.创造思维的开拓 在美术教学中,民间美术只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方法,而不是一个目标。真正的目的是通过美术教育,使人在创造过程中变得更富于创造力。可以民间美术作为美育的媒介,帮助学生寻找艺术的切入点。 有些美术院校聘请当地民间艺人进行实践指导,通过艺人的授课掌握其所运用的造型、色彩、花纹等各具特色的塑造型技巧,以及造型轮廓形式和材料工艺特点,使学生的视觉感官得到积极的刺激,增强观察事物的敏锐性、理解性和选择性,提高学生的整体感知能力,找到美的共性,从而获得自身审美情感的丰富和成熟。在学习过程中寻求创作灵感、拓展视野、提高审美情趣,从而激发想象力和创造潜能。 1986年,中央美术学院设立了民间美术系,将乡间艺术的研究与教学引进我国最高美术学府。并于当年组织了一次民间美术教学,邀请六位农民艺术家走上美术学院的讲台传授民间艺术,在教学总结会上,同学们纷纷说:“画出了几年来画不出来的东西,学到了以往课堂教学中难以学到的内容。”而教师们也认为:“找到了自己多少年来苦苦求索的艺术真谛。这是一次令人鼓舞、令人振奋的教学。”[2] 3.民间美术在美术教育中的地位 对中国传统美术来说,多元化的层次决不是简单并列的,而是在民间美术的根基上发展起来的。民间美术是一切美术的基础,既是艺术之源,又是艺术之流。因此,“中国民间美术的造型规律及其创作方法,完全应该与其他美术规律和创作方法并驾齐驱地存在于中国的美术学府里,只有这样,中国的美术教育才是名副其实的、以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完整的面貌独立于世”。[3] 优秀艺术皆根植于自己所生长的土地,只有认清自己的根在哪里,从根本上认识到传统文化的不可或缺性,才能传承和弘扬民族艺术。当下有些青年艺术者不屑于民间美术,认为这些来自乡间的东西是粗俗的,土得掉渣,盲目崇尚西方所谓的一些主义或是样式,殊不知只有积累丰厚的传统文化涵养,才能创造出高品位的艺术作品。在借鉴别国优秀艺术形式的同时,更要明白我国的传统,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民间美术中的营养,把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元素、民族文化精神融汇于现代艺术,才能创作出具有影响力的艺术作品。 近些年,教育界越来越重视艺术教育在培养和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中的重要作用。美术教育除要求学生熟悉和掌握基本的表现法则和造型规律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善于捕捉对描写对象的内心感受,指导学生在充分理解对象、把握对象的基础上满怀激情地把对象概括而生动地表现出来,注重把自己的感受、意志融入作品中,准确地表现自己的个性与风格。 这些民族化的特色在民间美术样式上都有着深刻及鲜活的表达。在艺术界,在目前这种风格与形式大爆发与大融合的情形之下,通过对民间艺术中所蕴含的民族心理特质、传统美学观念及独特造型方法的剖析与学习,美术教育可以摆脱原有美术教学体系中机械论与虚无论的缺憾,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灵性与自然的精华,造就出时代精神与文化底蕴交相辉映的审美教育风格。最终这种审美教育所形成的人格力量将渗透到个人的精神生活的潜意识层次,并跨越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形成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精神风貌。 结语 当代美术教育应立足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把发展民族传统精神、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主导性工作。优秀艺术作品无不根植于深厚的民族土壤之中,民族精神是艺术创作的灵魂,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注入民间美术教育意识,思考中国美术发展战略,提高和强化全民族艺术素质培养的前瞻性,奠定学生的价值观念、文化修养、行为规范,使其树立民族情感,为传承国家传统文化精粹,保障社会团结统一、进步发展而开展有意义的实质性工作,这也是当今乃至今后基础美术教育教学的方向。 民间美术方面的论文精选篇2 浅谈民间美术的发展 【摘 要】中国的民间美术遍布农村。在那里,几乎没有一个人不与民间美术有着亲密的关系。他们或者是创造者,或者是享用者,无不置身其中。而民间美术的审美形态和形式种类丰富多彩,其文化内涵深远丰厚,与远古的原始文化艺术观念遥相呼应,并且两者有着渊源嬗变的血缘关系。他的许多造型、图式可以上溯到华夏民族的起源与中国文明的源头。因此,它具有鲜明的民俗学、民族学、历史考古和文化人类学的价值。 【关键词】民间美术 装饰 艺术 民间美术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是以农民为主的劳动者的艺术,它是劳动群众自己创作,并在他们当中应用和流传的一种朴素的、自由的艺术形式。民间美术,可以说是民族艺术中最具民族特色和本土精神的一部分。民间美术的作者是人民群众和民间匠师,其中绝大 多数是在劳动生产的业余时间制作的,或作为副业生产, 又主要为自己使用、欣赏,因此表现了他们的心理、愿 望、信仰和道德观念。 民间美术和民俗活动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是伴随民俗活动而发展的。在民间的节日庆典、 婚丧嫁娶、生子祝寿、迎神赛会等活动中,民间美术创作也最为活跃。如中国春节前后用年画、剪纸、春联装 饰环境,为孩子赶制服装,社火花会的戏具,庆贺元宵节 的花灯纸扎;端午节悬挂的天师符,钟馗像、五毒服装 饰件及龙舟彩船;中元节的荷花灯、中秋节的月饼花模、 泥塑兔儿爷;结婚用的嫁衣、喜花、喜帐;祝贺幼儿百天和生日用的虎头帽、虎头鞋、长命锁、长命衣。少数 民族民俗节日中的歌舞集会中的服饰布置也用丰富的美 术品点缀。 藏族供神的酥油花,傣族泼水节男女互赠的 花荷包等。民间美术分布于全国各地区,由于中国地域 广阔,民族众多,在地理条件、风俗、感情、气质等互 有差异,又在民间美术中形成了丰富的品类和多采的风 格,这些美术品有的供生活使用(如灯具、食器、家具), 有的用于装饰和美化环境(如年画、窗花),具有实用价 值和审美价值统一的特点;民间美术的制作材料大都是 普通的木、布、纸、竹、土,然而制作技巧高超、构 思奇巧、很少自然主义的模拟物象,而是善于大胆想像和夸张表现强烈的感情,又常用于人们熟悉的寓意谐音的手法通过优美的形象表达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具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艺术上刚健清新活泼淳朴,带有鲜 明的浪漫主义色彩。 由此可见,民间美术正是沿着人类本源艺术一直发展延续到今天的。 中国的民间美术虽然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但它们还是有很多共同的特性,这些特性从则面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精神面貌,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 1.积极向上性。 中国的民间艺术是一种“乐感文化”,是一种欢乐的艺术,与西方的“罪感文化”有着本质的区别。以基督教的原罪思想为出发点的大部分西方文化,认为生活目的只是为了赎罪,以获得原谅从而获得新生。这种思想观念在他们的艺术作品里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几千年来,以个体农业为基础而生存的庶民阶层,他们摆脱不了天灾人祸、饥寒和贫穷,他们只能在“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慰籍中求生,他们祈祷万物有灵,祈求生命和生殖繁衍,幻想着喜庆和吉祥。其哲学观念是轮回的――“今天不好,明天会好”,“今生修好,来世有报”,他们总是对将来、对来世充满着希望。因此,他们的美术作品大多不表现现实生活的艰苦,而极力去表现理想中所期待的美好。 2.象征性。 劳动者是最先从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获得了抽象创作的原动力,原始美术和民间美术成为抽象艺术的先导。 民间艺人在形象的塑造上,多因时、因地、因材制宜,不假虚饰,以抽象性的手法表现出物象自然、质朴的本来面貌。抛开现实形象的细节,用极简单的线条概括抽象现实形象:在织绵刺绣和桃花这类民间美术种类中,除少数具象图案外,大部分都是点、线、面组成的几何形图案。这种抽象造型能力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在彩陶的表面有圆点、三角、旋涡、波折、齿纹、鱼纹、蛙等多种纹样,抛开现实本身的各种细节和不规则因素,用极简单的线条概括抽象现实的形象。把各种动物、植物、抽象为几何图案,不但要仔细观察。抓住对象的主要特征,集中概括,夸张变形,而且还要饱含浓厚的文化内涵和古老的造型意识;云南沧源文化和古老的造型意识具有的抽象、象征含义。汉族的民间服饰,日用品装饰上也可以看到概括的抽象几何图形,如百家衣、百纳幛。 这种以菱形的碎布拼制而成,以色彩的拼接和几何状的结构,完整呈现出某种动物、植物造型,色调鲜艳和谐;生殖崇拜的华中树、鱼人、鸡头鱼、双鱼,气氛热烈喜庆。民间美术概括性表现在程式化造型。如“十斤狮子九斤头,一斤尾巴掉后头”的画诀,表现出大胆取舍,夸张、提炼其本质,舍弃、弱化细枝末节,并夸张画中的内容:贵州民间泥玩中,野猪的造型十分奇特,头部和嘴占了大半位置,躯干几乎被省略了,却将野猪的生猛表现得鲜活生动。河北武强木版年画为突出门神的勇武,尽量横向夸张,把人体比例缩减为四个头长,形成方厚如山的气度,而仕女则被刻画得格外清秀,细腰削肩极尽婀娜之态。民间木刻版画在处理大场面时,以简略的笔画表现出多种物象。在戏剧表演中,几个兵卒就是千军万马,版画中几组细浅排列的草就是一片草地,这种造型上的省略手法存在合理性,言未尽而意已明。 3.教育性。 讲到教育性我们就要重点提到它的道德教化功能,可以说中国的民间美术在中国几千年的伦理道德教育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间美术以其特有的亲和力,把思想理性内容融入艺术形象中,以其特有的方式寓教于乐,对人们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人生价值、是非观念、审美情趣等以启迪和教育,有着重要的欣赏、审美和教育的意义,这也是其自身存在价值及相对独立发展的内驱力。在民间美术作品中,旨在表彰宣扬先烈事迹、忠孝贤良、圣贤风范以及侠义行为等题材占很大的比重,它往往把民间传说、历史典故、小说或戏曲人物等作为表现主题,借助审美力量和娱玩方式宣道施教,是宣扬信仰观念和道德思想的物化形式,这方面的作品在皖南徽派建筑中的木雕、砖雕及石雕中比比皆是,如:“岳母刺字”、“八仙过海”、“水泊梁山”、“武松打虎”等。 猜你喜欢: 1. 艺术方面的论文优秀范文 2. 民间美术特征浅析论文 3. 谈谈民间美术 美术研究学术毕业论文 4. 对当代中国民间美术的认识和思考论文 5. 艺术方面的论文

歌仔戏的形成与闽南人民开发台湾及曲艺锦歌等民间伎艺的传入,有着很密切的关系。歌仔戏的音乐曲调十分丰富,既有悠扬高亢的〔七字调〕、〔大调〕和〔背思调〕,又有民谣诉说式的〔台湾杂念调〕,更有忧郁哀伤的各种哭调。此外,它还吸收了台湾当地的民歌小调和部分戏曲音乐作为补充。生旦净丑都用真嗓演唱。主要乐器有壳仔弦、大广弦、台湾笛和月琴等。它的表演、角色、服装、脸谱和打击乐等方面基本上都取法于京剧。歌仔戏的演出剧目,最初多为民间传说故事,如《山伯英台》、《陈三五娘》等,后来大量搬用了京剧等剧种的传统剧目,增加了许多历史题材的剧目。歌仔戏是以流传于闽南的闽南歌仔为基础,吸收梨园戏、北管戏、高甲戏、京剧、闽剧等戏曲的营养形成的闽南方言戏曲剧种,它诞生于二十世纪初的台湾岛,是我国三百六十多个戏曲剧种中唯一诞生于台湾的剧种。它流传于台湾、福建闽南和东南亚华人华裔聚居地。一部歌仔戏的历史,可以说是海峡两岸文化交流的历史。闽南的歌仔随着“唐山过台湾”传播台湾,经过数百年的孕育,终于创造出了“七字调”。“七字调”的产生标志着歌仔戏的诞生。歌仔戏很快就传到厦门,并迅速传遍闽南和东南亚。世纪初厦门在台湾师傅戴水保等的传授下成立了闽南最早的二个歌仔戏班“双珠凤”、“新女班”,随后台湾歌仔戏名班“玉兰社”,“霓生社”等来到厦门。闽南演出,引起轰动,台湾歌仔戏艺人赛月金、月中娥等留在了闽南。抗日战争时期,闽南的邵江海等民间艺人,融合歌仔戏和闽南歌仔创造了“杂碎调”,推动了歌仔戏新的艺术发展。1948 年厦门都马歌仔戏剧团赴台演出并从此长留台湾。都马班把“杂碎调”带到了台湾,受到台湾艺人和观众的热烈欢迎,把“杂碎调”称为“都马调”,从此,杂碎调和七字调一起成为歌仔戏两个最主要的唱腔,歌仔戏是两岸人民共同创造共同拥有的宝贵艺术,它已经成为维系两岸人民的一条重要精神文化纽带。

窗花剪纸 窗花剪纸是陕西民间最广泛、最普及的民间艺术活动。这种传统的装饰艺术源远流长,早在汉代,民间农夫女子就使用金银箔和彩帛剪成一种“方胜花鸟”,贴在鬓角以作美丽的装饰风尚,后来逐步发展,到隋唐时代,在节日、庆典用彩纸剪成各种花草、动植物、人物故事,贴在窗格上的称“窗花””,贴在门楣上的称“门签”、“门画”,婚嫁时床头、墙炕上的称“贴花”、“喜花”、“顶蓬花”等;宋代就有了系统的各种剪纸讲究,使“喜花”、“礼花”、“门花”在婚嫁上应用到丧礼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丧葬,有长筒形的各种“葬仪花”;明清时期,女子出嫁,十分讲求“上炕剪子”(即会剪各种窗花、衣样等刀剪工艺活路),所谓“上炕剪子下炕镰”。还有好多老人被评为世界非文化老人,她们以自己的世间与生活剪纸自己的艺术,为民间艺术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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