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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起忠北京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4:57:07

朱起忠北京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别听上面两位扯,本人是兰大的。基地班就是国家基础人才培养基地,好处是保研率至少50%,保送的全是北大、清华、中科院和本校。隆基班是学校自设的人才培养基地,保研率至少30%,每年招60人,分数学、物理两个大的方向。隆基是本校著名校长江隆基命名的。基地班只有大三时才淘汰,每个班最后两名无条件出局,挂科等也淘汰了。如果淘汰就进入普通班,没有再进去的机会。兰大是985名校,全校保研率超过20%,不是普通重点大学可比的。核物理基地班肯定会继续招人。兰大是四大核物理名校(另外是北大、清华、中科大)下面是2010年保送到北大的物理院(包括先进科学研究院)所有学生名单,数数看兰大有多少,你就知道兰大的能量了(保送中科院的更多)凝聚态物理 硕士 钱炳建 兰州大学 微电子学理论物理 直博 董锐锋 南开大学 物理学理论物理 直博 高飞 西安交通大学 应用物理理论物理 直博 黄发朋 兰州大学 理论物理理论物理 直博 姜徐江 厦门大学 物理学理论物理 直博 李靖阳 北京大学 物理学理论物理 直博 刘天博 北京大学 物理学理论物理 直博 刘永富 兰州大学 物理学理论物理 直博 龙江 北京大学 物理理论物理 直博 桑胜景 南开大学 物理学理论物理 直博 邵立晶 北京大学 物理学理论物理 直博 石猛 华中师范大学 物理学基地理论物理 直博 许镭 北京师范大学 物理学理论物理 直博 张锐 北京理工大学 应用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卜文庭 北京大学 物理系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陈启博 西南大学 物理学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陈忠靖 北京大学 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何熊宏 兰州大学 原子核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刘红娜 兰州大学 原子核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刘帅 北京大学 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孙君杰 吉林大学 物理学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孙叶磊 兰州大学 原子核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田正阳 北京大学 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于海旺 北京大学 高能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直博 张春莉 北京大学 物理等离子体物理 直博 纪晓飞 大连理工大学 应用物理等离子体物理 直博 贾青 北京大学 物理学等离子体物理 直博 王欢 武汉大学 物理学类等离子体物理 直博 吴栋 山东师范大学 物理学等离子体物理 直博 席鹏伟 北京大学 物理学等离子体物理 直博 杨政权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等离子体物理等离子体物理 直博 赵登 吉林大学 物理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安炜 北京师范大学 物理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陈静静 西安交通大学 应用物理凝聚态物理 直博 高智威 同济大学 应用物理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康显阶 华中师范大学 物理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孟杰 四川大学 应用物理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秦来香 青岛大学 物理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王嘉铭 中山大学 材料物理凝聚态物理 直博 王维 天津大学 应用物理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王哲 北京大学 物理凝聚态物理 直博 魏建中 武汉大学 物理学基地班凝聚态物理 直博 张辰 北京大学 纯粹物理凝聚态物理 直博 张怀 北京大学 物理专业凝聚态物理 直博 张姗 南京大学 微电子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赵弇斐 华中师范大学 物理学基地凝聚态物理 直博 朱起忠 山东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学 直博 丁一 北京大学 物理学光学 直博 胡闯 北京大学 物理专业光学 直博 姜维超 西安交通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学 直博 黎敏 哈尔滨工业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学 直博 刘永椿 北京交通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学 直博 马圣博 北京大学 物理光学 直博 马英壮 同济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学 直博 任金丽 青岛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学 直博 吴聪 中山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系天体物理 直博 代实 北京大学 物理天体物理 直博 李彪 华中师范大学 物理基地天体物理 直博 李程远 华中师范大学 物理学基地班天体物理 直博 刘倍贝 厦门大学 物理学天体物理 直博 刘项琨 西南大学 物理学天体物理 直博 向茂盛 北京师范大学 天文学天体物理 直博 张从尧 北京大学 物理天体物理 直博 郑晓晨 华中师范大学 物理学基地班气象学 直博 杜宇 北京师范大学 物理学气象学 直博 黄颖 西南大学 物理学气象学 直博 李庆雷 吉林大学 应用物理学气象学 直博 王磊 中国海洋大学 大气科学气象学 直博 王玉玮 中山大学 大气科学气象学 直博 吴琼 西北大学 应用物理学气象学 直博 张云济 北京大学 大气科学专业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直博 胡慧琴 华中师范大学 物理学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直博 李喆 北京师范大学 材料物理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直博 刘宏剑 北京大学 大气科学系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直博 叶鑫欣 中国海洋大学 大气科学核技术及应用 直博 范阳 北京大学 物理核技术及应用 直博 贺健健 北京理工大学 应用物理专业核技术及应用 直博 李焕杰 大连理工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核技术及应用 直博 马亚军 武汉大学 物理学类核技术及应用 直博 王册明 兰州大学 原子核物理核技术及应用 直博 王宏伟 兰州大学 核科学与技术基地(原子核物理方向)核技术及应用 直博 温晓东 兰州大学 原子核物理核技术及应用 直博 夏文龙 兰州大学 原子核物理核技术及应用 直博 周奎 北京大学 物理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直博 戴丁 武汉大学 统计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直博 王艺舒 山东大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李嘉明 兰州大学 微电子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刘传普 四川大学 应用物理凝聚态物理 直博 平现凤 山东大学 物理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屈贺如歌 天津大学 应用物理学凝聚态物理 直博 王欣 中山大学 物理学物理化学 直博 戴紫薇 北京大学 科学与工程计算物理化学 直博 高东亮 山东大学 化学物理化学 直博 戈志芸 南京大学 生化物理化学 直博 吴娟霞 兰州大学 物理学物理化学 直博 赵树利 兰州大学 物理学基地班物理化学 直博 周喻 四川大学 材料化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直博 杨薇 南开大学 化学力学(生物力学与医学工程) 直博 陈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力学(生物力学与医学工程) 直博 陈雪 天津医科大学 生物医学工程力学(生物力学与医学工程) 直博 姜云峰 电子科技大学 生物医学工程力学(生物力学与医学工程) 直博 李明 华东理工大学 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力学(生物力学与医学工程) 直博 李秋鸿 四川大学 生物工程力学(生物力学与医学工程) 直博 杨龙澍 吉林大学 理论与应用力学力学(生物力学与医学工程) 直博 于晶 北京师范大学 材料物理力学(生物力学与医学工程) 直博 甄珍 中南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力学(生物力学与医学工程) 直博 周俊鸿 贵州大学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物理电子学 直博 王颖 北京交通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物理电子学 直博 向安 湖南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直博 吕宏鸣 电子科技大学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我姐是今年考上的兰大(文科),是开学以后才考,只要高考考上就有机会

北京大学医学博士毕业论文

俗话说考上博士很简单,但是博士毕业却很难,很多博士考上之后并没有研究成果,所以就延期毕业了,延期就延期好几年,也让大家好奇博士的毕业论文到底需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准许毕业。没有谁的成功,是随便的,也没有一个博士是不研究学习的,博士学位也代表了一个人的理论成果跟能力。他们的毕业论文需要达到一个很高的标准。

首先,博士毕业很难是因为博士论文标准很高,他们的论文要有实用性。博士研究的领域都是不同的,所以他们的论文也要在自己所在的领域做出成绩,比如一个法学博士,他的论文就需要推动法学领域发展。他们的论文最好是前人没有涉及过的,没有研究过的,如果他们能够在前人没有研究过的领域中做出成绩,那才达到合格的标准。

其次博士毕业论文的写作框架包括摘要、目录、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以及附录,通常要在十几万字以上。很多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只有几千字,硕士毕业生的论文只有一万字左右,但博士的毕业论文要达到十几万字才算合格,而且期间不能够有凑字数的行为,要认真对待。而且博士论文的题目应该言简意赅,对全文要进行高度概括,并且要有创新性,这也是很难达到的标准。论文不合格是不能毕业的,所以毕业很难。

最后,博士毕业论文应该生动活泼一些,要通过图表案例等等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能有任何错误。博士毕业论文的格式是不能出错的,而且图表也是博士论文的衬托工具,他们的论文也是要发在期刊杂志上的,所以一定不能够有错误,而且要进行论文查重,目前很多学校对博士的毕业论文要求各有不同,比如,北京大学就要求博士必须有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的核心期刊或者是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文章或者是被接受发表两篇论文。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是不能毕业的。

也就是你在一分钟之内要跑50圈左右。是要达到专业人士,看了之后都惊叹的标准。是因为博士的毕业论文最终是要发布到网上去。

你好。博硕士论文一般在北大图书馆都有存档。你可以联系图书馆工作人员复印一下。

所以说概率只有30%左右。你必须要达到教授级的水平,因为这个论文不能够出任何的差错。本科和这个相比真的是太简单了。

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毕业论文

博士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在书写论文的时候,大家知道参考文献怎么书写吗?以下是我精心准备的博士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论文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

论文的参考文献是论文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著作,是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参考文献要放在论文正文之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的要求:

1.在正文写作完毕后,空两行(宋体小四号),居中书写“参考文献”四个字;“参考文献”使用宋体四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不空格。“参考文献”书写完毕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参考文献的具体内容。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书写,并用数字加中括号表示,如[1],[2],[3],[4],[5]…,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英文句号“.”结束。

2.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已直接阅读、在撰写论文过程中主要参考过的文献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的先后顺序排列。参考文献与正文连续编排页码。参考文献不少于6篇。

3.参考文献格式

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1)专著:〔序号]作者.专著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2)期刊中析出的文献:〔序号]作者.题(篇)名[J].刊名,出版年 (期号).

(3)论文集:〔序号]作者. 题(篇)名[C]. 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4)学位论文:〔序号]作者.题(篇)名[D].授学位地:授学位单位,授学位年.

(5)专利文献:〔序号]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6)报纸文章:〔序号]作者.题(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

(7)电子文档:〔序号]作者.题(篇)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网址,发表日期.

关于参考文献的未尽事项可参见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

4.常用参考文献范例

[1]李松庆,王炜.第三方物流的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2]祁之杰.我国物流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探讨[J].管理现代化,2004(1).

[3]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 图书馆目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4]辛希孟. 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5]张筑生. 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 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1983.

[6]冯西桥. 核反应堆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 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7] Gill,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M] . London: Macmillan,1985. (责任编辑:admin)

【拓展阅读】

一、对博士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工作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是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最重要环节,其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2学年。博士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明确科研方向,收集资料,阅读文献,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一般在第二至第三学期通过开题报告并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博士生应根据论文工作计划分阶段在教研室、学术会议上报告科研和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5万字。博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应不得少于2年。

特别应注意,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的研究成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论文应反映作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学术观点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炼,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二、对学位论文的格式要求

(一)编写要求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由以下全部或某几部分组成,依次为: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 、目录、符号说明、正文、参考文献、附录、附图表、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具体要求如下:

1、封面

采用研究生院规定的统一封面,封面上填写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学科(专业) 、论文完成时间。上述内容也应在扉页上填写清楚。

2、论文摘要

学位论文的中文摘要应以最简洁的语言介绍论文的概要、作者的突出论点、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一般应在500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一般在1500字左右。英文摘要(Abstract)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基本相对应,要语句通顺,语法正确,能正确概括文章的内容。

3、目录

目录应将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标题应该简明扼要。

4、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它是将学习、研究和调查过程中筛选、观察和测试所获得的材料,经过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由材料而形成论点。不同学科、专业有着不同的写作内容,但作为一般要求,论据、论点应力求准确、完备、清晰、通顺,实事求是,客观真切,简短精炼,合乎逻辑。其文体的格局和行文方式,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研究课题的表达需要,灵活掌握。

绪论或引言是学位论文主体部分的开端,主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缘起、沿革、目的、涉及范围 、国内外研究现状、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成果和知识空白、理论分析的依据、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际设计的概述,以及文中拟解决的问题、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等,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或成为摘要的解释,也不是提要。

结论是学位论文最终和总体的结论,是整篇论文的归宿,应明确、精炼、完整、准确。要着重阐述作者研究的创造性成果、新见解、新发现和新发展,及其在本研究领域中的地位、作用、价值和意义,还可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学位论文中的计量单位、制图、制表、公式规范、缩略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无标准可循,应采用本学科或专业有关权威性机构或学术团体所公布的规定。如不得已必需引用某些未公知公用的、不易为同行读者所理解的或系作者自行拟定的符合、记号、缩略词等,均应一一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说明,给以明确的定义。

5、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可以分列在各章末尾,也可以列在正文的末尾。

本着以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撰写论文,凡学位论文中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单位等。具体格式按科技应用文写作的标准要求。

6、附录

主要列入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供查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或表格,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缩写,程序全文及说明等。

7、致谢

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各种对论文工作有利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表示感谢。致谢应实事求是,切忌浮夸与庸俗之词。

8、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按学术论文发表的时间顺序,列齐本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或已录用的学术论文清单(发表刊物名称、卷册号、页码、年月及论文署名、作者排序)。

(二)打印

按照有关规定,凡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者,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撰写,同时一律用A4标准纸打印输出,一般应有篇眉,以力求整洁、清晰、美观。

(三)装订

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用研究生院统一封面线装订成册。所需份数由研究生本人及导师掌握。

北京大学10日通报称,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2014年8月,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曝光曾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的于艳茹所发论文大篇幅抄袭国外专著。《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23日告诉记者,今年暑假前,有读者举报:2013年第7期发表、署名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接到举报后,编辑部请来外语专家与原著进行核对和确认。经仔细对比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国外作者的专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构成抄袭。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刊登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记者在《国际新闻界》网站上看到,公告附录中用黄色标注出于艳茹抄袭的内容。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国外作者的专著,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陈力丹认为,对剽窃抄袭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他表示,此次抄袭事件警示他们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他代表编辑部为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北大历史系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于艳茹是该系的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罗新,男,1963年生,现任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 1981年-1985年就读于北京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9年-1992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硕士学位1992年-1995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十六国时期中国北方的民族形势与社会整合》。 1979-1981年,在湖北襄阳地区中学(今襄樊市四中)读高中;1981-1985年,在北京大学中文系文学专业读本科,获学士学位;1985-1986年,在武汉工学院(今武汉科技大学)任教;1986-1989年,在湖北省地方志办公室工作;1989-1992年,在北京大学历史系读研究生,获硕士学位;1992-1995年,在北京大学历史系读研究生,获博士学位;1995年-- 在北京大学中古史中心工作 1 《青徐豪族与宋齐政治》,《原学》,第一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2月。2 《北大馆藏<给事君夫人韩氏墓志>辨伪》,《文献》,1996年第1期,1996年1月。3 《从依傍汉室到自立门户---刘氏汉赵历史的两个阶段》,《原学》,第五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7月。4 《从萧曹为相看所谓汉承秦制》,《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1996年10月。5 《五燕政权下的华北士族》,《国学研究》, 第四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6 《十六国北朝时期的乐浪王氏》,《韩国学论文集》,新华出版社,1997年9月。7 《枋头、滠头两集团的凝成与前秦、后秦的建立》,《原学》,第六辑,1998年5月。8 《墨山国之路》,《国学研究》,第五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9 《陈敏“七弟顽冗”考》,《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1998年5月。10 《关注高耸天外的昆仑山——评新译〈西域考古图记〉》(书评),《光明日报》,1999年5月21日。11 《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与王素、宋少华合写)12 《走马楼吴简整理工作的新进展》,《北大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13 《吐谷浑与昆仑玉》,《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2001年2月。14 《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简》,《历史研究》2001年第3期。15 《元散曲所见祆教资料》,《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16 《跋北齐可朱浑孝裕墓志》,《北大史学》第8辑,北大出版社,2001年。17 《走马楼吴简中建安纪年简问题》,《文物》2002年第10期。18 《踏访东巡碑》,《文史知识》,2002年第6期。19 《五回道》,《文史知识》,2002年第7期。20 《仇池行》,《文史知识》,2002年第11期。21 《北朝墓志丛札(一)》,《北大史学》第9辑,北大出版社,2003年。22 《说〈文馆词林〉魏收〈征南将军和安碑铭〉》,《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23 《话说飞狐道》,《文史知识》,2004年第4期。24 《监池司马简及相关问题》,《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年7月。25 《吴简所见之督邮制度》;《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年7月。26 《新见北齐丰洛墓志考释》,《北朝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7月。27 《十六国北朝的五德历运问题》,《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28 《北魏直勤考》,《历史研究》2004年第5期。29 《从可汗号到皇帝尊号》,《唐研究》第十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30 《走访突厥三大碑》,《文史知识》2005年第1期。31 《陈留公主》,《读书》2005年第2期。32 《可汗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33 《回鹘牙帐城掠影》,《文史知识》2005年第5期。34 《应重视草原社会及其历史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中国民族报》2005年7月29日第7版。35 《跋北魏太武帝东巡碑》,《北大史学》第11辑,2005年8月。36 《契丹古城青草长》,《文史知识》2005年第10期。37 《跋北魏郑平城妻李晖仪墓志》,《中国历史文物》2005年第6期。38 《北魏孝文帝吊比干碑的立碑时间》,《文史》2005年第4期。39 《吴简中的“作部工师”问题》,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12月。40 《北齐韩长鸾之家世》,《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41 《匈奴单于号研究》,《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42 《闲说吕无党》,《书城》2006年第1期。43 《北魏太武帝的鲜卑本名》,《民族研究》2006年第4期。44 《再说暾欲谷其人》,《文史》2006年第3期。45 《也说吴平斛》,《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9月。46 《另一个敕勒川》,《历史学家茶座》第5辑(2006)。47 《论拓跋鲜卑之得名》,《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48 《匈奴:故事还是历史》,《中国国家地理杂志》2006年第12期。49 《虞弘墓志所见的柔然官制》,《北大史学》第12辑(2007年1月),50-73页。50 《柔然官制续考》,《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73-97页。51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北魏元则、元宥墓志疏解》,《中国历史文物》2007年第2期,22-28页。52 《雪中的游思》,《历史学家茶座》第7辑(2007年第1期),88-94页。53 《始建国二年诏书册与新莽分立匈奴十五单于》,黄留珠、魏全瑞(主编)《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五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年6月,181-184页。54 《近年における北京吴简研讨班の主要成果につぃて》,日本长沙呉简研究会(编)《长沙呉简研究报告》第3集,东京:2007年,103-108页。55 《试论曹操的爵制改革》,《文史》2007年第3期,51-61页。56 《跋前秦梁阿广墓志》,《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57 《杀人石猜想》,《中华文化画报》2008年第1期,第120-127页。58 《新出墓志与现代学术伦理》,《南方周末》2008年3月6日。59 《横笛莫吹行路难》,《中华读书报》2008年3月12日。60 《斯德本与中国艺术史》,《书城》2008年第4期。61 《论阙特勤之“阙”》,《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192-202页。62 《横绝大漠心飞扬》,《历史学家茶座》2008年第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5月,第138-144页。63 《高昌文书中的柔然政治名号》,《吐鲁番学研究》,2008年第1期。64 《松下宪一《北魏胡族体制论》评介》,《北大史学》,第13辑。65 《跋北魏辛凤麟妻胡显明、辛祥及妻李庆容墓志》,《纪念西安碑林九百二十周年华诞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2008年10月。66 《“真吏”新解》,《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第121-131页。67 《从民族的起源研究转向族群的认同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前沿(2008-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53-264页。68 《高句丽兄系官职的内亚渊源》,《东北亚国际关系史的性质》,韩国东北亚历史财团,2009年。69 《王化与山险》,《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70 《吉木萨尔二工河古突厥文刻铭的调查与思考》,《西域文史》第3辑,科学出版社,2009年5月。71 《为你跋山涉海》,《书城》2009年第10期。72 《跋敦煌莫高窟所出北魏太和十一年刺绣发愿文》,《文史》2009年第4期。73 《北魏申洪之墓志补释》,中国文物研究所主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1月。74 《北魏道武帝的鲜卑语本名》,《张广达先生八十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31-42页。75 《2010年9月访乌兹别克斯坦散记》,《传承》2010年第3期(总第17期),2010年12月,第56-67页。76 《华夏文明西部边界的波动》,《大观》2011年第1卷(总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第40-47页。77. 《茹茹公主》,《文景》2011年4月号(总第74期),第40-51页。78. An Approach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Inner Asian Political Titulary, in: Mehmet ?lmez ed., ?tüken’den ?stanbul’a Türk?enin 1290 Y?l? (720-2010) Sempozyumu Bildiriler, ?stanbul: ?stanbul Büyük?ehir Belediyesi Kültür ve Sosyal ??ler Daire Ba?kanl???, 2011, pp. .《北魏皇室制名汉化考》(日文),《魏晋南北朝における贵族制の形成と三教文学》,东京:汲古书院,2011年9月,第247-258页。80.《说北魏孝文帝之赐名》,《文史》2011年第3期,第49-61页。81.《北魏太武帝东巡碑的新发现》(与李泉汇合著),《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1年第9期,第99-109页。82.《一曲风高奏古宫——读姚大力〈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中华读书报》2011年6月22日第9版。83.《蒙古国出土的唐代仆固乙突墓志》,载台湾政治大学编《中原与域外》,2011年。 《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中华书局,2005年3月。(与叶炜合著)《中古北族名号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杀人石猜想》,中华书局,2010年5月。《历史的高原游牧》,中华书局,2011年1月。 《吴简研究》第三辑(罗新、宋少华主编),中华书局,2011年6月。《Chinese Scholars on Inner Asia 》,Indiana University ,2012。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1月。(与王素合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文物出版社,2007年10月。(与王素合作) 铃木宏节《暾欲谷碑文研究史概论》,《中国史研究动态》2006年第1期。主持选、译《丹尼斯·塞诺内亚研究文选》,中华书局,2006年10月。 我年轻时,某个赶写博士论文的冬夜,在里听了朱哲琴的《黄孩子》,那种空旷萧索的孤独感和无望感,恰好匹配了我写不下去却不得不写的绝境。“在白人的大街上,有许多蓝色目光。……在黄人的家庭里,有许多黑色目光。”歌词把白人蓝眼与黄人黑眼相比对,倾诉东方在西方面前的失落。歌里唱道, “在那个时候,在那个时候,我不知道自己是个黄孩子。”和唱歌时的朱哲琴一样,我听歌的时候,已经知道了自己是“黄种人”。那首唱遍中国的《龙的传人》里就有一句“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永永远远是龙的传人”。我们被教育去认知并认同自己的黄种人属性,被教育承认自己的皮肤是黄色的,尽管肉眼看我们的皮肤一点也不黄,除非是生了某种特殊的病。这许多年间,如同周伯通努力忘记《九阴真经》那样,我们逐渐把一团又一团的教育浆糊从脑子里清除出去。种族思维逻辑下的众多概念已经不再流行了,我们知道了人种分类是伪科学,也明白了人类体质特征的差异其实是几万年来生存于地球不同环境所发生的适应性变化而已。在西方学术著作与公众媒体上已很难找到“蒙古人种”、“黄色人种”这样对东亚的标签了。不幸的是,这些标签及其代表的种族思维在两百多年来种族思维的受害地区如中国,却还远远没有成为陈迹。即使在中国近年所出的考古报告中,我们依然很容易读到骨骼分析的专章,其中常常有人种方面的数据与推测,特别是边疆古代人骨的种族分析,诸如有多少属于欧罗巴人种,有多少属于蒙古人种,等等。等而下之的,还有对古代族群骨骼的细致分类,全然不顾古代族群的根本属性其实是政治单元而不是血缘集合。毫无疑问,对于种族思维的反思和批判,仍然是我们常识教育中的空白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现在恰好有了一部反思种族思维的上佳教材,这就是奇迈可(Michael Keevak)的新著《成为黄种人:种族思维简史》(Becoming Yellow: A Short History of Racial Thinking)。此书着力于再现西方社会对东亚人群进行描述和理解的观念史变迁,考察了“黄种人”观念的起源,人种分类理论中“黄色蒙古人种”在西方科学界的定型,以及这一学说如何传播至东方并为东方社会广泛接受的知识过程,是一部有关种族思维有趣却沉重的社会文化史。不难理解的是,“黄色人种”的本意是指皮肤为黄色的人种。可是,奇迈可此书一个令人吃惊的发现却是,把东亚人的肤色归类为黄色,并非经验观察的结果,而完全是一种近代科学的新发明。十八世纪中期之前的各类西人旅行报告中,对东亚人(主要是中国人和日本人)肤色的描述多是白皙、略暗的白色、橄榄色等,绝少认为东亚人在肤色上与欧洲人迥然有别。包括旅行家、商人和传教士在内的观察者注意到,东亚不同地区的人群体质特征有相当程度的差异,比如中国南方人和北方人比起来肤色要暗一些,但这种差别与欧洲各国间的差异一样,只是深浅之别。这才是经验观察的记录。那时常常被西方观察者归类为“黄皮肤”的,恰恰是在十九世纪被纳入“白人”范围的印度人。色彩不单单是对物理现象的客观描述,还带着各文化传统所赋予的价值与情感。笼统地说(当然只是就奇迈可所要论述的方向而言),西方传统中白色代表着神圣、纯洁、智慧和高贵,黑色象征着邪恶、污贱、死亡和野蛮,黄色则意味着不洁、低俗、病态与恐怖。当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被认为与西方一样是文明社会的时候,西方旅行者看东方人的肤色是白的,一点也不黄。但随着西欧工业革命的发展,古老的东方社会越来越显得落后、停滞与衰退,东方人的肤色也就慢慢失去了被描述为白色的资格。奇迈可调查了这种转变,他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观察者称东亚人的肤色近似白色但并不是白色,到底是什么颜色呢?棕色、橄榄色、灰白色、铅色,等等,总之再也不是白色了。不过,几乎还没有人以单纯的黄来描述东亚人的肤色,因为黄色的确并不是一个可以在东亚用肉眼凭经验观察到的肤色。白色被欧洲人垄断之后,如何描述东亚人,似乎在相当长时间和相当广的范围内,难以达成一致。这个问题的解决,要等欧洲中心主义继续成长,超越经验观察,由近代动植物分类学、人类学和进化论主导,才最终实现了东亚人肤色由白向黄的历史性跳跃。十八世纪中期开始的人种分类标志着近代自然科学中的种族思维取代了古典的经验描述,自然体系中的人类在科学上得以分门别类。人种分类学史上第一个重要的学者是瑞典植物学家林奈(Carl Linnaeus, 1707-1778),他在1735年出版的《自然体系》中把人类分为四种,其中欧罗巴白种人、美洲印第安红种人和非洲黑种人都是那时已广为西方社会所熟悉的说法,只有亚洲人的肤色他用了一个并不明确的拉丁词fuscus,通常可以理解为深色或棕色。在1740年的德文译本中,这个词被译为德语的gelblich“微黄”。奇迈可认为,这是亚洲人种的肤色从各种可选择的颜色最终走向“黄色”的重要一步。而更重要的一步是由林奈本人迈出的。他在1758-1759年出版该书第十版时,把亚洲人的颜色由fuscus改为luridus,而这个词可以译为黄、淡黄、蜡黄、苍白、死一般的颜色,等等。奇迈可强调,林奈并非简单地要在白与黑两极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过渡色,他其实是在找一个暗示病态和不健康的词来指称亚洲人,因为林奈说过,植物呈现luridus颜色就意味着悲伤和可疑。十八世纪后期,所谓的科学种族论(Scientific Racism)里程碑性的发展来自于人类学家布鲁门巴哈(Johann F. Blumenbach, 1752-1840)。这位号称体质人类学之父的德国科学家不满意林奈等人以大洲为单位和以肤色为标准区分人种的做法,转而采用体质特征特别是头骨形态分析的方法把人类分为五个种群,分别命名为高加索人种、埃塞俄比亚人种、美洲人种、马来人种和蒙古人种。他发明的人种名称中,高加索人种和蒙古人种这两个词都具有不可思议的、巨大的生命力,即使在种族思维正在被抛弃的今天,它们仍顽强地频频出现在各种科学与通俗文字里。尽管布鲁门巴哈认为肤色的分类不精确易混淆,而且他自己只专注于头骨分析,但他还是把流行的肤色分类与他的头骨分类相结合,从而出现了白色高加索人种、黑色埃塞俄比亚人种、红色美洲人种、黑褐色马来人种和黄色蒙古人种的五大人种分类法。在奇迈可看来,正是由于蒙古名称为学界所广泛接受,与该人种相联系的黄色也就稳定下来,一枝独秀,成为所有各备选颜色中最终的胜出者。从此,东亚人种就具有了蒙古体质与黄色皮肤的双重标签。1795年是科学种族论的一个重要年份,这一年布鲁门巴哈创造了“蒙古人种”和“高加索人种”等全新概念。之后的数十年间,尽管仍有人对如何更好地描述东方人的肤色存有争议,东亚人的“蒙古人种”属性则已普遍视为定论。布鲁门巴哈为什么采用蒙古来命名东亚人种呢?奇迈可分析,这并不是一个随意的、方便的选择,也不是因为蒙古人头骨最典型最具代表性(据说这是以高加索命名白种人的理由),而是因为蒙古人是历史上最令西方惊恐的东方人,这个名称足以唤起西方对于阿提拉、成吉思汗和帖木儿的历史记忆。布鲁门巴哈反复提示蒙古与鞑靼的区别,他把鞑靼之名给予突厥人,认为包括鞑靼在内的中亚以及中东、南亚和北非人,和欧洲人一样都属于高加索人种,蒙古人种则专指东亚人。布鲁门巴哈创立的体质人类学立即把人种研究当作该学科的全部内容,迅速把科学种族论推向极致。处在白人与黑人之间的红种人、黑褐色人种和黄色人种,如同处在黑夜与白天之间、文明与野蛮之间、完美与恶贱之间的过渡。人种之间的体质差异,不仅仅是生理性差异,还反映了道德与智力的差异。解剖学所证实的高加索人种较大的脑容量决定了白种人的智力优越于其他人种,而且浅肤色和高眉骨也与他们最高的道德水平有因果关系;蒙古人种特有的浅黄肤色和内眦赘皮,与他们生性中的狡黠阴暗、僵化死板有直接的相关性;而埃塞俄比亚人种的深肤色、低眉骨与厚嘴唇,则表明他们仍然接近于猿类。既然人的道德与智力差异取决于生理差异,那么,不仅人种之间,而且各人种的亚种之间的差异,也会指向血统的优劣之别,比如日耳曼人就比其他白人要优越得多,而对白人纯洁性和高贵性威胁最大的是白人中的犹太人和吉卜赛人。这就进一步推动科学种族论走上更荒谬、也更邪恶的不归路。奇迈可的注意力集中在肤色上,特别是所谓蒙古人种的肤色上。他用了很大篇幅描述体质人类学家以科学研究的严谨和细致,百折不挠地投身于测定肤色的科学事业,他们设计各种方法,发明各种仪器,积累和分析有色人种特别是蒙古人种的肤色属性的详实数据。他们在进行这项工作之初,早已深信蒙古人种的黄皮肤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如果肉眼难以看到,那是因为黄色隐藏在表象之下,只有科学测量、科学实验和科学计算才能还原黄色的真相。依据进化论理论,在人类进化的两极之间,即完美阶段高加索人与原始阶段非洲黑人之间,黄皮肤的蒙古人种代表了进化过程的一个中间阶段,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东亚虽然有过较高级的古代文明,到一定时候却停滞僵化,以致远远落后于西方。有些东亚人看上去不仅不黄,而且似乎比许多欧洲人更为白皙,那也一定是因为东亚历史上有过欧洲血统的混入。奇迈可专辟一章讲种族思维在医学中的发展,围绕三个以蒙古命名的病症来说明十九世纪科学种族论的深刻影响。第一个是“蒙古眼褶”。按照人种分类的生理学描述,蒙古人种眼睛细长且小,有明显内眦赘皮(又称蒙古褶),眼角上眼皮覆盖下眼皮。医生发现部分欧洲人儿童期也会出现眼内眦赘皮,在进化论的视野下,这种现象恰恰成为白种人进化程度高于黄种人的证据。第二个以蒙古命名的病症是“蒙古斑”,这种骶部色素斑本是一种良性的先天胎记,普遍出现在世界各人群中,但因非洲人皮肤色素较深、欧洲人皮肤色素较浅,均不易察觉,故于东亚人群中最为常见,最初被认为仅见于东亚,因而被西方医学界命名为“蒙古斑”。一种科学解释把这种胎记看成人类进化中脱落了的尾巴的遗痕,而这种遗痕不见于白人,同样说明白人的进化程度是最高的。对于部分欧洲婴儿中也存在的这类胎记,有些学者解释与中世纪蒙古人的入侵有关,这种解释又被用来佐证人类混种的危害。第三个就是十九世纪后期英国医生John L. Down发现并命名的“蒙古人病”。这种现已改以发现者姓氏命名的“唐氏综合征”,是染色体变异造成的遗传性智障疾病,最初只在欧洲人中发现,因为患者面容都很相像,脸部较宽,眼睛小而上挑,与人们理解中的蒙古人种的面部特征颇为相似,发现者遂称之为“蒙古人病”或“蒙古傻子”。白人患了智障疾病怎么会呈现蒙古人的面容特征呢?符合进化论的解释是,智障疾病就是人类进化的反向衰退,高加索人种衰退的结果,就是回到较低级的蒙古人种阶段,所以会有蒙古人的面容。按照这个荒诞的病理理论,如果蒙古人种也发生智障衰退,患者就应该呈现黑人的面部特征。后来在白人以外、包括东亚在内的世界各人群中都发现了这类病患,旧的病理解释也早已抛弃,这个有着强烈病态特征的“蒙古病”名称却被医学界沿用到差不多二十年前。正如有些医学机构所批评的,至迟从科学种族论兴起以来,以种族为根据的病理分析已经成为某种本能反应,把种族、族群这类假定以血缘依据划分边界的社会单元,与某些病患的发生机理和流行范围联系起来。这种做法直到目前还颇有市场,尽管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医学杂志已开始要求作者不再以种族作为解释变量。我们举一个在中国广为人知的例子,就是关于脚的小拇指趾甲分叉的种族或族群解释。脚小拇指趾甲分叉,在中国有许多种解释,其中很多都从种族或族群角度切入。比如,有人说这是蒙古人种的特征,也有人解释这是汉族的特征,还有人认为这是满族的特征。最浪漫的解释把这种疾病现象与明代洪洞县的移民传说联系在一起,说具此特征者都是洪洞县大槐树下移民的后裔。这种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的指甲疾病(Onychoschizia),可能仅仅与营养缺陷或身体脱水有关,从种族角度寻求病理解释只能是缘木求鱼。每个文化体、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种族思维传统,但只有西方的科学种族论带有科学的光环,并作为近代西方知识体系的一部分进入非西方世界。奇迈可考察了黄色蒙古人种观念在中国和日本被接受的过程,发现中国人接受此一观念更加主动,因为黄色在中国文化中几乎没有什么负面意义(表色情涵义的“黄色”一词是后来从西方yellow journalism转化而来的),诸如黄帝、黄河等专名的传统以及黄色的尊贵地位等因素,使中国人接受黄色人种归类并无困难,需要剔除的仅仅是西方人附加于白色与黄色的种种价值褒贬。而日本传统中黄色并无这种积极用例,因此接受过程较为曲折。奇迈可还发现,中国人最早接受这一观念并积极推广鼓吹的,是那些有机会接受西方教育或了解西方的知识分子。而对于日本的崛起,中国反西方的社会行动如义和团,西方的反应之一就是“黄祸论(yellow peril)”的出现。黄祸论虽然是针对近代中国和日本的,但历史依据却是十三世纪的蒙古西征,全然不顾历史上中国是蒙古征服的受害者,而日本也差一点就遭受蒙古征服。蒙古人种与黄色人种这两个标签结合起来,才可能推动“黄祸论”的流行。从1972年Richard Lewontin发表那篇人类基因多样性在人群中分布比例的文章以来,以“种族(race)”这一类的标签把人类划分为不同集团与亚集团的传统分类法,开始越来越失去其生物学的依据。研究者相信,人类基因多样性主要存在于个体之间,比较而言,地域与族群间的差异反倒无关紧要,而且在种族与种族之间、族群与族群之间,根本不可能描画出有科学依据的分界线。最近有关基因与种族、基因与族群关系的研究显示,现代人类基因多样性的现状,是人类在约十万年前走出非洲很久以后,晚至五六万年前才加快速度形成的,是人类基因在个体之间、集团之间历经长久的反复交换的结果,这个过程就是“网状演化”(reticulate evolution),而所谓种族,则是更晚的“社会-文化建构”(socio-cultural construct)。这种“社会-文化建构”的本质,则是政治性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认识在中国社会还远远不是常识,即使在知识分子中,即使在研究历史、民族和族群问题的学者中。事实上,我们经常听到的是《龙的传人》那种“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的种族认同。正如歌里反复唱着“遥远的东方有一条江”、“遥远的东方有一条河”,明明身在东亚的写歌人和唱歌人,却用“遥远”这个词来描述自己脚下的土地,说明他们不仅接受了西方的种族观念,也主动以西方为中心点来测量和描述东亚。只是,蒙古人种、黄色人种、黄皮肤这样的观念与词语,在今天的西方主流媒体上,在西方科学论著中,却基本销声匿迹了。这不仅是出于所谓“政治正确”,其实主要是出于“知识正确”,因为现代科学早已脱胎换骨,抛弃种族思维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奇迈可这本《变成黄种人》对中国知识界具有很高的科普价值。只有深入了解种族思维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才能知道种族观念、人种分类知识是多么的荒谬和危险。

北京大学博士毕业论文查重率

博士论文中如果出现了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即博士论文的查重率超过20%,则必须修改论文,如果查重率没有达到了学校的要求,有可能会延迟毕业。

论文查重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但是也有一部分要求低于百分之十五。

一、博士查重率多少合格

如今,学术论文的检测越来越严格。我们对博士论文的检查非常严格。如果论文不符合高校标准,答辩将直接推迟。很多人对博士论文的查重标准了解不多。那么,博士查重率多少合格?paperfree小编给大家讲解。

博士论文是对博士生学术能力的全面考验。查重时,一般为5%。即使是相对不受欢迎的专业也不会超过10%。博士论文的查重非常严格。因此,很多时候,在查重后,我们应该降重。下面小编将解释快速降重的方法。

翻译降重的方法很常见。主要内容是多次翻译论文的相似部分,从而替换相似部分的语序、句型和修辞,有效降低论文的重复率。同时,我们还可以对重复部分进行重新表达, 把文字进行截图插入等方法来进行降重。

博士论文查重后,我们可以根据论文检测报告降重,非常准确快捷。

二、博士毕业论文查重标准是

1、博士毕业论文查重率<10%,那么博士论文是合格的;

2、博士毕业论文查重率<20%,那么博士论文是会被导师审查确定论文中是否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3、博士毕业论文查重率>35%,学位评估小组会根绝论文内容确定学术不端行为和性质,进行延迟答辩处理。

博士毕业论文查重未过后果

如果论文判定有剽窃抄袭或者篡改抄袭等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博士毕业论文查重标准

1、博士毕业论文查重率<10%,那么博士论文是合格的;

2、博士毕业论文查重率<20%,那么博士论文是会被导师审查确定论文中是否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3、博士毕业论文查重率>35%,学位评估小组会根绝论文内容确定学术不端行为和性质,进行延迟答辩处理。

博士毕业论文查重未过后果

如果论文判定有剽窃抄袭或者篡改抄袭等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由于博士的学历比较高,因此来说,博士论文的查成率普遍要求在10%到20%之间,对于一些重点院校,甚至会要求低于10%的查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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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范文:论用益物权的内容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注释:[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其它相关: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论用益物权的效力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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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毕业论文要求: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另外论文需要取得了一定的创新性成果。 扩展资料 每个学校的`博士毕业论文要求是不一样的,比如中山大学需要一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需要两篇北大中文核心等,但是都得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另外论文需要取得了一定的创新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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