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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6 04:08:08

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小学四年级开始,我就开始关注法律,那时的我还是一个幼稚而天真的小孩.可是不知怎么,看到里面的法制故事,我就情不自禁关注起了这个那时令我似懂非懂的名词——“法律”。那时我们小孩子最喜欢的是少儿频道的动画片,而我是个例外,偏偏喜欢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我几乎每天都会收看这个节目,近乎到了痴迷的程度,每天中午,节目一开始,我便一手捧着饭碗,一边目不转睛的盯者屏幕,生怕会错过每一个镜头.就这样,时光飞逝,转眼间法律已经陪伴我度过了四个春夏秋冬,这时的我已经是一个中学生了,但是收看《今日说法》依旧是我每天的家常便饭,是我每天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近几年的法律事故频频出现,老师对我们的法律教育渐渐增多,中学生们不得不对法律重视和关注起来.观看《今日说法》,不但可以了解这十年来祖国法制社会的变迁,而且可以增加许多法律知识.看了这么多年的《今日说法》,我也应该是它的忠实观众了吧,有许多法制故事令我记忆随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中国成了一个法治社会,所谓依法治国,各种宪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相继出台,现在我们老百姓更应该知法懂法。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更要有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以“法律”作为开端的,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一片狼藉、不堪入目。我们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制、法律以“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标准作为基础理念建设的。所以无论我们遇到了什么困难、无论我们处在什么惊险的境地,我们都得拿出我们的挡箭牌“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因为法律就是用来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我经常去书店看一些关于法律的书籍,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也不能做。还能了解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都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就必定是严重的,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我曾经就看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年轻人去公园游玩,可是由于他的到来却让2、3只珍贵的狗熊惨遭厄运。到底是什么情况呢?这个年轻人每次去公园的时候都会带一些化学的物质,而这些化学的物质却恰恰让狗熊导致死亡。终于有一次他被警方逮住了。警方问他:“你为什么要杀死那些狗熊,难道你不知道这些动物很珍贵吗?”年轻人答到:“我喜欢它们还来不及呢,怎么会杀死它们呢!”警方很疑惑:“那你为什么要带化学物质去杀死他们呢?”年轻人回答:“我只是想知道那些化学物质对狗熊会不会引起伤害,可是哪里知道……”警方更加疑惑了:“那你事前就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吗?”年轻人低下了脑袋:“犯法?唉!如果我知道的话我就不会这样做了。我的前程啊!唉……”看看,这是一个多么年轻的小伙子啊!就是因为对法律一无所知,才会犯下如此的滔天巨祸,才会断送了自己的前程,由此可见,不懂得法律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啊!就是因为它的重要,所以才更要守法。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曾经说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前面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我的身边也曾出现过这样的一个关于法律的很真实很具体的事情。我有一个邻居,她是一个9岁的孩子,她的双亲离异,她和奶奶居住在一起。她的妈妈是一个傻子,可她家很有钱,而就是因为钱,孩子的奶奶才和她连亲的。嫁妆是一套房子。可是风有不测风云,一开始说给她们的房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却是别人的,从此之后,孩子的奶奶便虐待她,想逼她离婚。终于今年离异了,离婚后得到的财产:100万。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法制在我心中,快乐就在身边。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I’M so sorry ,I don't know!

法律论文1000字

法律的意义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小学四年级开始,我就开始关注法律,那时的我还是一个幼稚而天真的小孩.可是不知怎么,看到里面的法制故事,我就情不自禁关注起了这个那时令我似懂非懂的名词―“法律”.那时我们小孩子最喜欢的是少儿频道的动画片,而我是个例外,偏偏喜欢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我几乎每天都会收看这个节目,近乎到了痴迷的程度,每天中午,节目一开始,我便一手捧着饭碗,一边目不转睛的盯者屏幕,生怕会错过每一个镜头.就这样,时光飞逝,转眼间法律已经陪伴我度过了四个春夏秋冬,这时的我已经是一个中学生了,但是收看《今日说法》依旧是我每天的家常便饭,是我每天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近几年的法律事故频频出现,老师对我们的法律教育渐渐增多,中学生们不得不对法律重视和关注起来.观看《今日说法》,不但可以了解这十年来祖国法制社会的变迁,而且可以增加许多法律知识.看了这么多年的《今日说法》,我也应该是它的忠实观众了吧,有许多法制故事令我记忆犹新,其中两个我记忆深刻:一个女孩,父母离异后,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继母一直虐待她,最后将女孩的胳膊打残了,继母因此而被判刑.这个法律事件引起我们的深思,虽然这是一件小事,但女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因为继母不懂法,不知道打孩子也是违法的行为,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这件事启示我们:不学法就很容易触犯法律.我曾经在《今日说法》看到过这样悲惨的一幕:广西田东县一位司机驾驶大货车行至国道323线,将横穿马路的一名6岁男童碾压致死,一名仅6岁的儿童就这样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这起交通事故只因男童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不可翻跃防护设施”是交通规则中明确规定的,可是,人们总是这样想:没事我心里有谱,绝对不会发生事故,再说了,这样不就可以少走几步路了么.他们就是因为这种侥幸心理,而送了性命,几步路难道还不如人生最宝贵的东西―生命么?这种走捷径丢性命的事故数不胜数.这难道还唤不醒人们遵守交通法规的心吗?随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中国成了一个法治社会,所谓依法治国,各种宪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相继出台,现在我们老百姓更应该知法懂法.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更要有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一、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进行普法教育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1998年教育部关于“两棵”课程设置意见中提出,“法基”课通过让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根据这一规定,在实际大学教育中则要坚持高校的普法教育。现今高校课程中也几乎都没有法律基础课,但在开展普法教育及开设法基课程时,应注导在教学中注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今虽多数高校均已开设法律课程,但由于是公共课,课时少,学生多不加以重视,许多学生只求在期考中成绩合格,这与当初教育部关于设置此课程的初衷相违背。作为一名法学教师,笔者从“教“这方面谈谈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几点建议。第一,教学内容选择:如前所述,法基课属大学课程中的公共课,课时少因此在教学中,法学内容的选择尤为重要。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由干与学生密切相关,因此也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了解法律,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二点即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往的普法教育,法学教师多采用讲.授这一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更不用说去努力学习法,以法保护自己。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因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 只是通过开设法基课程,进行普法教育,不足以使学生真正提高法律意识。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里,笔者谈几个这方面的建议。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如前所述,我们的法学课程由于课时少,在教学;中,我们只能采用“少而精”的方法,在部门法选择上,磨刀能控与崇全有密切共连的几门部门法,但中国法学精深,我们要全方位了解我国法律,从而更全面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则可通过开展以“某法”为主题展开知识智力竞赛,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合同法内容,提高学法兴趣,何乐而不为。第三,可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很多是课一堂——宿舍——食堂三点一线,大学生涯极为枯燥,通过组织学生去校外分听法庭审理,能开拓视野,也能深入社会,了解社会的某方面,从而使学生能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另外,对于现今社会上的一些著名案例,诸如“胡长青受贿案”、“远华特大走私案”等一些重大复杂案例,可组织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大于权”的论点,从另一层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最后,要彻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并把法律素质作为现代人素质的主要方面。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就不适应时代需要。因此,我们应努力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真正培养出一批具有全面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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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认识法律是善恶的标准吗?恐怕大多数人都不会认同。那法律究竟是什么?我接受到的教育告诉我: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前没有考虑过,就这样稀里糊涂接受了,记得当时还觉得真的很有道理。可是现在想想,虽然感觉就刑法来讲好像是这么一回事,但法律可不只有刑法啊。难道说婚姻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想不通。民法、商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想不通。所以,法律应该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样的说法也不太好,因为每每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闯红灯就会觉得自己是个被统治者。一点不觉得光荣。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感觉,是因为这样的定义把法律看成是某一群体对另一群体的要求,而不是群体对自己内部成员的要求。曾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也许确实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民主的道路,而我们也要建设法治国家,如今的法律绝不应该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了。法律就应该是某一群体成员共同探讨后达成共识的该群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一整套行为规范,也就是我说的该群体的善恶的标准。该标准规定其成员可以为一定行为、不可以为一定行为。可以为的行为对该群体有益,所以是善的,不可以为的行为对该群体有害,所以是恶的。这里最关键的一点是该行为规范必须是在该群体成员共同探讨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该行为规范不是经全体成员共同探讨并达成共识的,而只是该群体中一部分成员的共识,那么这一行为规范就不是该群体善恶的标准,而只是这一部分成员的善恶的标准。那么用该标准去约束另一部分人的行为就没有正当性,这时法律就成为了“阶级统治的工具”,那就不是民主,而是专制,与法治社会也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有法律并不代表法治,法律全部得到落实也不是法治,只有要落实的法律确确实实经过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探讨并达成了共识,全体成员公认遵守该法律是对全体有益的,这样的法律得到落实才叫法治。也就在这个层面上,我说法律是善恶的标准。当然,这只是理想层面的,现实中法律的制定如果一定要每一个社会成员亲自参与探讨并制定,那是不可能的,但法律的制定需要社会全部阶层、利益群体的广泛参与。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力量、利益的博弈是必不可少的,各种利益纷争只有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探讨才能最终达成共识。因此,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如果没有争论,那么各方力量、利益一定博弈得不够充分;如果法律的通过没有任何反面声音,那么制定并通过该法律的群体一定只代表社会某一群体的意志而不是全体成员的意志。那能不能反过来说善恶的标准就是法律?不能。为什么?我觉得两者应该是这样的关系:善恶的标准包括了法律,但不仅仅是法律,法律只是善恶标准中的一部分。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要求国家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善恶的标准是法律,其他没有经过国家颁布的但实际上得到全体成员遵守的善恶的标准就不是法律,它可以是道德要求、习惯做法、彼此的共识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如果不是法治,而是专制,那么法律绝对不是善恶的标准,最多也只是制定法律的某一群体的善恶标准。要社会全体成员都遵守法律,法律本身一定要得到社会全体成员的认可,而法律只有代表的是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善恶的标准,才能最大程度的得到认可,也只有这样,全体社会成员才能从中获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实现了真正的完全的法治,对大多数人来讲,遵守法律就会变得主动了。这时,法律的制定也会异常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方面的资料,网络上有很多,楼主拷贝一点读读,整合出自己的看法就可以了。]

1000字法律论文

立论是对一定的事件或问题从正面阐述作者的见解和主张的论证方法。写立论性的文章,必须做到:①论点要正确、鲜明。正确就是论点本身要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符合客观实际,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鲜明就是说作者必须旗帜鲜明地表示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决不可含含糊糊,模棱两可。②论据要真实、充分。就是说,必须举出足够的事实或公认正确的道理,证明论点的正确性。作为论据的事实,包括有代表性的确凿的事例或史实,以及统计数字等。用事实作论据,有很强的说服力。用科学道理作为论据,也具有极大的说服力。如用自然科学的原理、定律和公式等作为论据,也能有力的起到证明论点的作用。③论证必须符合正确的推理形式。写立论性的文章,要言之成理,合乎逻辑。论点统帅论据,论据证明论点。论据必须足以证明论点,论点必须是从论据中推断出来的必然结论。

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写作思路:首先可以开篇点题,直接给出文章的主旨,接着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用举例子的方式来进行阐述论证自己的看法,中心要明确等等。

谈到法律,会给人神圣,威严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因为有了法律的约束,我们才会生活咋子这么一个安定的社会里;正因为有了法律的约束,我们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同时也保证了他人的安全。

假如世界上没有了法律,那它会变成什么样?我不敢想象。小偷们偷了东西还能潇洒的向别人炫耀。满街都是强盗、杀人犯。这样的国家有谁能住得了。没有法律自然就没有国家。人们想要安居乐业就必须有法律。

作为青少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就应该加强我们的法律意识。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做出了严峻的挑战。

那我们又应该怎样树立的正确的法律意识呢?首先我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健康的信息。面对陌生人提出的过分要求,应学会拒绝。遇到违法的事应在安全的情况下向警察等人求助。

青少年必须学会自我保护,在面对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因处于被动地位而受到侵害。因此,我必须学会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事人的本能,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迈进的重要一步。面对一些突发的事故和侵害,我们应积极争取社会、家庭以及学校的保护。因此,青少年必须要学会自我保护,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逐步培养在我防范能力。

我们也应积极的参加学校、社区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活动我们能够得到更专业的法律知识,也大大的推动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深化。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邓爷爷早在1996年指出:“加强法制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又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有进行法制教育。”

一、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进行普法教育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1998年教育部关于“两棵”课程设置意见中提出,“法基”课通过让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根据这一规定,在实际大学教育中则要坚持高校的普法教育。现今高校课程中也几乎都没有法律基础课,但在开展普法教育及开设法基课程时,应注导在教学中注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今虽多数高校均已开设法律课程,但由于是公共课,课时少,学生多不加以重视,许多学生只求在期考中成绩合格,这与当初教育部关于设置此课程的初衷相违背。作为一名法学教师,笔者从“教“这方面谈谈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几点建议。第一,教学内容选择:如前所述,法基课属大学课程中的公共课,课时少因此在教学中,法学内容的选择尤为重要。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由干与学生密切相关,因此也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了解法律,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二点即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往的普法教育,法学教师多采用讲.授这一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更不用说去努力学习法,以法保护自己。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因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 只是通过开设法基课程,进行普法教育,不足以使学生真正提高法律意识。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里,笔者谈几个这方面的建议。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如前所述,我们的法学课程由于课时少,在教学;中,我们只能采用“少而精”的方法,在部门法选择上,磨刀能控与崇全有密切共连的几门部门法,但中国法学精深,我们要全方位了解我国法律,从而更全面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则可通过开展以“某法”为主题展开知识智力竞赛,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合同法内容,提高学法兴趣,何乐而不为。第三,可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很多是课一堂——宿舍——食堂三点一线,大学生涯极为枯燥,通过组织学生去校外分听法庭审理,能开拓视野,也能深入社会,了解社会的某方面,从而使学生能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另外,对于现今社会上的一些著名案例,诸如“胡长青受贿案”、“远华特大走私案”等一些重大复杂案例,可组织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大于权”的论点,从另一层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最后,要彻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并把法律素质作为现代人素质的主要方面。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就不适应时代需要。因此,我们应努力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真正培养出一批具有全面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法律法规3000字论文

大一就开始写论文啦 好辛苦

自己写吧,不难的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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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论文800字

在企业仓储管理中,配送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配送同时也是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配送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从分析电子商务对物流配送管理的影响入手,讨论了我国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电子商务环境下有效实施物流配送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物流配送 配送管理

电子商务从完整意义上讲,是指在实现整个贸易过程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在网络平台上以电子交易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环境,是一个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环境,人们利用各种信息传输方式,可以快速进行信息沟通,数据、文档及图像的传输、处理和保存。电子商务使得企业与顾客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迅速。电子商务环境为企业创造了一个高效方便的运作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伴随着21世纪信息化、电子化和网络化的迅速蔓延,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中,物流是电子商务的支点和基础,更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一个关键所在。电子商务通过快捷、高效的信息处理手段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信息流(信息交换)、商流(所有权转移)和资金流(支付)的问题,而将商品及时地配送到用户手中,即完成商品的空间转移(物流)才标志着电子商务过程的结束。作为商流与物流紧密结合的物流配送,是实现电子商务功能的最后一个环节,如何通过提高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管理水平,进而提高整个物流配送系统的效率,对于电子商务成功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物流配送与配送管理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是指配送企业采用网络化的计算机技术和现代化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先进的管理手段,针对社会需求,严格守信地按用户的订货要求,进行一系列分类、编配、整理、分工、配货等理货工作,定时、定点、定量地交给没有范围限度的各类用户,满足其对商品的需求。换言之,它是将配送定位在为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服务,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整个配送体系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和调度,按照用户订货要求,在物流基地进行理货工作,并将配好的货物送交收货人的一种物流方式。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能使商品流通较传统的物流配送方式更容易实现信息化、自动化、现代化、社会化、智能化、合理化、简单化,既减少生产企业库存,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又刺激了社会需求,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调控,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及电子商务向纵深发展。

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管理,是指对物质实体(商品或服务)的流动过程进行全局性的掌控,如商品的运输、储存、保管、配送、信息管理等活动,具体包括配送分类、配送中心的规划设计、配送作业管理、配送成本管理、配送信息管理等。除了电子出版物、信息咨询、有价信息软件等少数商品和服务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配送,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仍要经由物理方式传输。物流配送的有效管理,一方面能保证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另一方面通过更好、更快地为客户服务,提高了自身信誉。

二、电子商务对物流配送管理的影响

1. 配送管理的复杂程度增高

电子商务平台下大量的商品交易具有显著的随机性和分散性,往往会导致配送的批量小、配送的频率高,这给配送路线规划、配送日程的调度、配送车辆的合理利用等带来更大的难度,即增加了物流配送管理的复杂程度,容易造成物流成本的增加和物流服务水平的降低。

2.信息流同步

传统的物流配送的信息传递是逐级进行的,势必造成信息传递效率的低下和不准确性,从而导致较高的物流成本。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改变了传统物流配送的这种状况,信息流在供应链上各环节之间同步传输,各节点企业及最终顾客可以通过互联网络直接与核心企业进行信息交流。这样,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物流配送企业就能及时地根据客户需求安排配送计划,调整库存、运输等策略。

3.电子化、集成化的物流管理

电子商务企业只有通过电子化、集成化的物流管理把供应链上各环节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做出快速反应,保证电子商务物流通畅。这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一方面采用各种先进的物流技术设备,另一方面对物流配送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广泛普及和创造性运用运筹学、全面质量管理(TQM)、业务流程再造(BPR)等先进的管理学定量分析工具和管理 方法 ,全面优化物流系统的运作效率和效益。

三、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管理存在的问题

1.物流配送基础设施不配套,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体制尚未完善

虽然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观念、制度和技术水平的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仍然比较缓慢,与社会需求差距较大。目前,交通运输网络的建设与完善、物流配送中心的规划与管理、现代化物流配送工具与技术的使用、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的优化等都无法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要求。

在体制上,我国的物流管理依然是区域、部门分割管理的状态,区域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的发展规划和协调有序的协同运作,导致了物流行业管理中存在着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问题。基础设备和管理手段的落后、必要的公共信息交流平台的缺乏,相关法规政策的不完善,物流标准的不统一,都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的发展。

2.缺少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明确的物流配送战略

在电子商务中,物流发展至今已上升成为一个关系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而不仅仅只是企业的一个部门的运作合理化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的配送管理要得以发展,必须有与企业的经营模式、长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物流配送战略。这些战略内容包括:是自建配送体系还是利用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或是组建物流联盟进行共同配送、何时何地建设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的规模等等。

配送中心的建设需要大笔资金,要靠其高效率的运营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降低或创造利润得以收回。如果配送中心长期无法正常运转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之相反的另一种状况是在没有配送中心支持下的盲目发展。很明显,我国许多企业的物流配送战略的制定还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要么太过超前,要么跟不上企业发展计划。

3.信息化管理程度低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包括物流配送中心的信息化程度比较低,适应具 体操 作的信息系统的开发滞后,整个物流过程的技术支持比较落后,对计算机的应用多限于日常事务管理,对物流过程的许多重要决策问题,如配送中心的选址、货物组配方案、最优库存控制、最佳运输路线的选择等,还处于半人工化决策状态[7]。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不仅仅是送货,而是要最终成为整个供应链的服务商,协助上下游企业与顾客完成售后服务、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如跟踪产品订单、提供销售统计报表、客户满意度调查等,这一切必须依托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的融合,转变企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业务流程、传统管理方式和组织方式,重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提高企业效率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4.物流配送管理人才匮乏, 教育 培训落后

任何管理都离不开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管理也不例外。对于物流配送,信息系统固然重要,但是没有人来管理同样无法运转。

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大多数从传统运输和仓储企业转型而来的物流企业在人才的储备和培养方面显然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严重缺乏具有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配送管理理念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在管理手段上,现有的物流从业人员以手工操作和 经验 决策为主,很难从信息和物流配送的专业角度,以最低的成本提供客户所需要的物流管理和服务[8]。

在教育和培训方面,与国外形成规模的物流配送教育与培训系统相比,我国在物流和配送方面的教育还相当落后,尤其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方面的教育。由于实践中运作成功案例的缺乏,熟悉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管理人才匮乏,制约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的推广,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的成功运营。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管理的相关 措施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职能

积极发挥政府对物流发展的促进作用,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进行支持和帮助。首先,针对当前我国物流产业管理分散的现状,政府从明确管理部门入手,建立统一管理全国物流的机构或权威性的组织,由其承担组织协调职能。其次,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实现物流标准的统一,建议调整区域性和部门性的法规,制订通过一部全国性的物流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要加强对物流标准化工作的重视,尽快实现物流术语标准化、物流条码标准化和物流设备标准化。

再次,政府要制定规范的物流产业发展政策,确立物流业发展总目标,以政府为主导并引导企业共同加大对物流业的投资力度,统一进行物流发展规划,借鉴国际物流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经济水平,重点建设和科学分布物流基础设施,以改变当前物流业不合理的布局状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我国物流实体网络,为物流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最后,国家与企业共同参与,共建信息化物流配送系统,政府应加大对于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的投入,主要是交通运输、配送中心和信息通讯设施等,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交通网络和信息网络,为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配送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摘要:在网络通信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下,人们利用Internet可以轻松的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或信息的传送,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和物流的顺畅流通。但是在这个流通过程中,实现物品的转移是电子商务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还必须依靠现代物流活动来完成,而在物流活动中物流配送是发展电子商务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存在一些问题,解决方案是: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的有效集成;降低价格;培养管理人才;建立联合物流;完善法律法规。

关键词: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涵义与特征

随着Internet开放的网络时代的到来,物流配送企业为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和满足消费者便捷、及时、准确的个性化需求,需进行焕然一新的改革,将网络信息技术、先进的配送设施设备和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等进行有机结合,然后根据顾客的订货要求,在通过配送活动把商品定时定点的交给不同地区的收货人手中来满足顾客对商品的需求。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是集计算机网络与物流配送环节于一身的新型配送方式,也必定会成为未来的主流配送和贸易发展方式。

新型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优点与特点是:通过优化企业库存结构和减少物流配送环节,进而提高配送运行效率,降低配送成本,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大大的提高了客服的满意程度并增强了时间的利用效率是一举多得的好事,进而也将此新型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业的现代化、社会化、一体化、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柔性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影响

新型物流配送利用Internet网络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配送管理,优化并改进了复杂繁琐的物流环节,减少了配送人员的传统业务流程操作和叠加的工作量,提高了时间的利用效率和配送的专业化水平,扩大了配送作业的能力,也强化了企业领导者的判断力和准确性。因此,许多公司纷纷把自身业务与物流配送放在同等重要的发展战略上,在利用自身资源与物流进行有效集成,以减少企业的配送环节和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的管理结构,拓展企业的增值服务项目和赢利空间,使企业的服务更优、产品更优、效率更优,进而扩大了企业的市场份额。其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应用与实施简单而有效地提高了配送的时间效率和运营效率,为整个供应链企业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也给供应链上的企业带来了一场经济变革。

三、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发展的不足之处

根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物流总费用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多,达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17%~19%左右,过高的物流成本也是造成我国近两年商品价格奇高的重要因素,这也表明我国的物流产业还很落后,而落后的物流也必定会阻碍电子商务高效优势的发挥,使其难以实现双赢策略。那么到底是哪些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下面我们就以下几点做出具体分析。

(一)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活动脱节

与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产业还比较落后,其主要功能还仅仅是信息传递、网上交易和网上结算,并没有与物流活动中的运输、配送、仓储、流通加工等进行有效的集成,造成了电子信息技术与物流配送活动的脱节,从而不能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物流配送服务和功能齐全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因此会在企业中出现重视商流,忽视物流的错误思想,造成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的不健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配送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商品在配送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货物缺失和配送时间较长等问题,使其远远达不到顾客对物流配送所期盼的高效优质的服务要求。

(二)配送成本过高

不健全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根本不能满足顾客的低成本配送需求,甚至有时配送成本还会更高。例如,小额客户买一件市场价为15元的商品,在网上购买时价格为9元但需要15元的运费,那么算一下成本并不如市场价格合适,而且物流费用基本达到了商品原价的一倍多。物流费用为什么会如此之高,为什么要由消费者来支付?我认为,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物流企业与电子商务公司在合作时核算配送成本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主体比较分散,而且订货的时间和地域不集中,无法形成规模配送。因此配送公司会因配送规模不够而增加单位配送成本,于是网站一方承担的配送费用就会由消费者来支付了。但如果在达到一定配送规模后,消费者就会在网站上享受到免邮的待遇了,这也是我们在节假日网购时能享受免邮的原因。

(三)配送 渠道 不完善

虽然近几年我国建立了多条物流配送渠道,但还不够多样化,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网络公司与物流配送企业合作,将自身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给物流公司来完成。在合作过程中两家企业在业务管理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阻碍了电子信息技术与配送 操作系统 的有机结合。第二种是网络公司自己构建物流配送体系并引进先进的配送设施设备来完成配送业务。但如果一个公司要自己建立一个社会化、自动化、信息化的配送网络,需要一大笔的投资。这不仅会提高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还不会有规模效应。第三种是利用先进的网络 商业模式 ,实行网络购物,客户到店取货付款的形式。这种渠道大大的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还使企业忽视了物流这第三利润源。

(四)缺乏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方面的人才

据专家统计目前我国的物流专业人才非常紧缺,大部分只能从事如运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等简单的物流活动,而这种单向型人才是不能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快速发展要求的,更何况这里所指的人才紧缺是指四个方面:一是指具备电子商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二是指具备物流知识并能熟练应用的专业人才;三是指既懂电子商务知识又懂物流配送知识,并能将二者有机结合的创新型人才;四是指既懂电子信息化技术又懂现代物流配送业务的全面型人才。正由于这些专业人才的缺失,所以不能为新型物流配送企业注入新鲜血液。其次学校和企业在培养人才的认识上有不同的见解。学校侧重培养学生的开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相互协作的能力等,忽视了企业实际需要的专业技能。而企业则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包括配送作业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因此出现了鞋不合脚,人才不合企业要求的窘状。 (五)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还不成熟,国家出台的相应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甚至有些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不能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造成物流资源的浪费和配送设施的不健全,进而不能引导和制约物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措施

(一)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的有效集成

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的消费、服务和贸易发展方式,代表着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因此物流配送应加强自身专业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以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和消费者个性化的准确及时的配送需求,在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和配送系统,使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能有效地运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手段,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集货、配货、发货等配送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物流配送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降低物流配送价格

要实现物流配送低成本的目标,需电子商务公司与物流配送企业双方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方面,我国目前无论是企业对企业还是企业对消费者,都不能只考虑眼前利益,只重视网站的点击率和订单的数量,还应考虑配送成本,尽量提高在线实际的交易量即实际真实产生的配送货物需求量的多少,并尽量形成一定规模的运货量,进而降低配送成本,提供高效优质的配送服务。另一方面,物流配送公司还应加快信息技术与物流配送环节的整合,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强化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强强合作,创建多元化的配送渠道,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多元化服务能力,从而降低配送成本和价格。

(三)培养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人才

要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人才紧缺问题,首先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引起重视,建立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理论体系,引进和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技术,在充分利用各大高校和培训机构丰富的教学资源,设置与开展与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相关的课程,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企业注入新动力,并提供智力支持。其次建立学校和企业的长期合作并统一在培养人才上的认识,学校应从注重学习能力转变为注重企业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使学生在课堂上就能获得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企业的真实案例,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实现学校与企业的良好沟通与对接,并为学生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也为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与国际物流接轨创造了条件。最后在企业内部建立培训机制,提高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

(四)建立联合物流

由于单个物流公司的实力有限,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制,因此物流公司需要进行深化改革并建立联合物流,把几个物流公司联合起来,把分散的优势和力量集中化,使其在不同的领域各尽其职,共享信息资源、扬长避短、互补优势,减少了投资风险,提高了企业的抵抗打击能力,增强了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将物流配送企业的集约化、一体化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有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与引导,但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出台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而我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健康有序的发展。此外,我国还应针对物流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及时完善物流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系统工程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物流产业向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魏修建.电子商务物流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黄海滨.电子商务物流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3] 何杨平,韩海雯,张潇元.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我曾经说过,中国学生的一大优势是扎实的基础知识,如数学、物理等。但是,最近几年,同学们在目睹了很多速成的例子(如丁磊、陈天桥等)之后,也迫切希望能驶上成功的快车道。这渐渐形成了一种追求速成的浮躁风气。有许多大学生梦想在毕业后就立即能做“经理”、“老板”,还有许多大学生入学时直接选择了“管理”专业,因为他们认为从这样的专业毕业后马上就可以成为企业的管理者。可不少学生进入了管理专业后,才发现自己对本专业的学习毫无兴趣。其实,管理专业和其他专业一样,都是传授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的地方,没有哪个专业可以保证学生在毕业时就能走上领导岗位。无论同学们所学的是哪个专业,大学毕业才是个人事业的真正开始。想做企业领导或想做管理工作的同学也必须从基层做起,必须首先在人品方面学会做人,在学业方面打好基础。 如果说大学是一个学习和进步的平台,那么,这个平台的地基就是大学里的基础课程。在大学期间,同学们一定要学好基础知识其中包括数学、英语、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使用,以及本专业要求的基础课程(如商学院的财务、经济等课程)。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应用领域里很多看似高深的技术在几年后就会被新的技术或工具取代。只有对基础知识的学习才可以受用终身。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打下好的基础,大学生们也很难真正理解高深的应用技术。最后,在许多的中国大学里,教授对基础课程也比对最新技术有更丰富的教学经验。 数学是理工科学生必备的基础。很多学生在高中时认为数学是最难学的,到了大学里,一旦发现本专业对数学的要求不高,就会彻底放松对数学知识的学习,而且他们看不出数学知识有什么现实的应用或就业前景。但大家不要忘记,绝大多数理工科专业的知识体系都建立在数学的基石之上。例如,要想学好计算机工程专业,那至少要把离散数学(包括集合论、图论、数理逻辑等)、线性代数、概率统计和数学分析学好;要想进一步攻读计算机科学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可能还需要更高的数学素养。同时,数学也是人类几千年积累的智慧结晶,学习数学知识可以培养和训练人的思维能力。通过对几何的学习,我们可以学会用演绎、推理来求证和思考的方法;通过学习概率统计,我们可以知道该如何避免钻进思维的死胡同,该如何让自己面前的机会最大化。所以,大家一定要用心把数学学好,不能敷衍了事。学习数学也不能仅仅局限于选修多门数学课程,而是要知道自己为什么学习数学,要从学习数学的过程中掌握认知和思考的方法。 二十一世纪里最重要的沟通工具就是英语。有些同学在大学里只为了考过四级、六级而学习英语,有的同学仅仅把英语当作一种求职必备的技能来学习,甚至还有人认为学习和使用英语等于崇洋媚外。其实,学习英语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掌握一种重要的学习和沟通工具。在未来的几十年里,世界上最全面的新闻内容,最先进的思想和最高深的技术,以及大多数知识分子间的交流都将用英语进行。因此,除非你甘心做一个与国际脱节的人,英语学习是至关重要的。在软件行业里,不但编程语言是以英语为基础设计出来的,最重要的教材、论文、参考资料、用户手册等资源也大多是用英语写就的。学英语绝不等于崇洋媚外。中国正在走向世界,中国需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和先进科学技术,学好英语才是真正的爱国。 很多中国留学生的英语考试成绩不错,也高分考过四级、六级、托福,但是留学美国后上课时却很难听懂课程内容,和外国同学交流时就更加困难。我们该如何学好英语呢?既然英语是最重要的沟通工具,那么,最重要的学习方法就是尽量与实践结合起来,不能只“学”不“用”,更不能只靠背诵的方式学习英语。读书时,大家尽量阅读原版的专业教材(如果英语不够好,可以先从中英对照的教材看起),并适当地阅读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专业论文,这可以同时提高英语和相关专业的知识水平。其次,提高英语听说能力的最好方法是直接与那些以英语为母语的外国人对话。现在有很多在中国学习和工作的外国人,他们中的不少人为了学中文,很愿意与中国学生对话、交流,这是很好的学习机会。此外,大家不要把学英语当作一件苦差事,完全可以用有趣的方法学习英语。例如,可以多看一些名人的对话或演讲,多看一些小说、戏剧甚至漫画。初学者可以找英文原版的教学节目和录像来学习,有一定基础的则应该看英文电视或电影。看一部英文电影时,最好先在有字幕的时候看一遍,同时查考生词、熟悉句式,然后在不加字幕的情况下再看一遍,仅靠耳朵去听。听英文广播也是很好的练习英文听力的方法,大家每天最好能抽出半小时到一小时的时间收听广播并尽量理解其中的内容,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录下来反复收听。在互联网上也有许多互动式的英语学习网站,大家可以在网站上用游戏、自我测试、双语阅读等方式提升英语水平。总之,勇于实践、持之以恒是学习英语的必由之路。 信息时代已经到来,大学生在信息科学与信息技术方面的素养也已成为他们进入社会的必备基础之一。虽然不是每个大学生都需要懂得计算机原理和编程知识,但所有大学生都应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互联网、办公软件和搜索引擎,都应能熟练地在网上浏览信息和查找专业知识。在二十一世纪里,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就像使用纸和笔一样是人人必备的基本功。不学好计算机,你就无法快捷全面地获得自己需要的知识或信息。 最后,每个特定的专业也有它自己的基础课程。以计算机专业为例,许多大学生只热衷于学习最新的语言、技术、平台、标准和工具,因为很多公司在招聘时都会要求这些方面的基础或经验。这些新技术虽然应该学习,但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习更为重要,因为语言和平台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只要学好基础课程(如数据结构、算法、编译原理、计算机原理、数据库原理等)就可以万变不离其宗。有位同学生动地把这些基础课程比拟为计算机专业的内功,而把新的语言、技术、平台、标准和工具比拟为外功。那些只懂得追求时髦的学生最终只知道些招式的皮毛,而没有内功的积累,他们是不可能成为真正的高手的。 虽然我一向鼓励大家追寻自己的兴趣,但在这里仍需强调,生活中有些事情即便不感兴趣也是必须要做的。例如,打好基础,学好数学、英语和计算机的使用就是这一类必须做的事情。如果你对数学、英语和计算机有兴趣,那你是幸运儿,可以享受学习的乐趣;但就算你没有兴趣,你也必须把这些基础打好。打基础是苦功夫,不愿吃苦是不能修得正果的。 实践贯通:“做过的才真正明白” 上高中时,许多学生会向老师提出“为什么?有什么用?”的问题,通常,老师给出的答案都是“不准问”。进入大学后,这些问题的答案应该是“不准不问”。在大学里,同学们应该懂得每一个学科的知识、理论、方法与具体的实践、应用如何结合起来,尤其是工科的学生更是如此。 有一句关于实践的谚语是这样说的:“我听到的会忘掉,我看到的能记住,我做过的才真正明白。 无论学习何种专业、何种课程,如果能在学习中努力实践,做到融会贯通,我们就可以更深入地理解知识体系,可以牢牢地记住学过的知识。因此,我建议同学们多选些与实践相关的专业课。实践时,最好是几个同学合作,这样,既可经过实践理解专业知识,也可以学会如何与人合作,培养团队精神。如果有机会在老师手下做些实际的项目,或者走出校门打工,只要不影响课业,这些做法都是值得鼓励的。外出打工或做项目时,不要只看重薪酬待遇(除非生活上确实有困难),有时候,即便待遇不满意,但有许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我们也值得一试。 以计算机专业为例,实践经验对于软件开发来说更是必不可少的。微软公司希望应聘程序员的大学毕业生最好有十万行的编程经验。理由很简单:实践性的技术要在实践中提高。计算机归根结底是一门实践的学问,不动手是永远也学不会的。因此,最重要的不是在笔试中考高分,而是实践能力。但是,在与中国学生的交流过程中,我很惊讶地发现,中国某些学校计算机系的学生到了大三还不会编程。这些大学里的教学方法和课程的确需要更新。如果你不巧是在这样的学校中就读,那你就应该从打工、自学或上网的过程中寻求学习和实践的机会。在网上可以找到许多实践项目,例如,有一批爱好编程的学生建立了一个讨论软件技术的网站(),在其中共享他们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成功举办了很多次活动(如在各大高校举办校园技术教育会议),还出版了帮助学生提高技术、解答疑难方面的图书,该网站有多位成员获得了“微软最有价值的专家”的称号。

2004年4月20日,一艘载满125辆各种型号的物流论文封面格式沃尔沃卡车的物流论文封面格式万吨巨轮抵达广州黄埔港码头,这是沃尔沃首次如此大规模地批量进口卡车,同时也创下了国内近年来单一船次、单一品牌进口卡车的数量之最。本刊记者亲临现场见证了这一壮观的场面。 最近一段时间,沃尔沃卡车在中国市场的活动频繁,不断成为新闻的注目焦点。继3月31日的第一批国产沃尔沃卡车在济南的合资工厂下线仅隔半个多月,沃尔沃卡车公司又有如此大规模的动作,令人不禁起了探解之意。 在广州黄埔码头的到车现场,记者恰逢沃尔沃卡车亚洲区副总裁,大中国区常务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吴瑜章先生,和沃尔沃卡车华南区进口卡车总代理商毛维理先生,他们的侃侃而谈解答了记者的疑惑。 沃尔沃卡车公司在几年前就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公路建设会有爆炸性的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高速公路的贯通,中国的公路运输会发生质的变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公路运输量就超过铁路,成为第一大物流运输形式。国家对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的投入决心很大。从1996年到2000年,国家每年投资2000亿元人民币进行公路建设,累计投资已超过9000亿元。到2003年底,我国建成了由“两纵两横和三条主要公路”为基干的全国高速公路网。2010年,将在此基础上将公路网建成“五纵七横”的网络。从物流角度分析,300到500公里内的运输及更长距离的门到门的服务均使用重型卡车来完成。

物流运输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 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方向: 市场营销与物流配送 国际物流运输合理化 国际物流单证制作与风险控制 物流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运作与管理 货运站业务流程与改造 现代物流成本与物流成本控制 物流企业组织结构与运作效率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增值服务 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库存控制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客户服务 库存控制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第三方物流业务拓展与项目管理 单 证风险防范与当事人责任 特种货物物流技术 库存控制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物流信息的编码应用 对物流服务与物流成本二律背反的平衡策略 货损事故处理与风险防范 进出口货物通关实务与管理 保税区保税企业报关程序的特点和实例 增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措施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内部的计算机管理 现代物流的发展给传统货运代理业带来的影响 集装箱多式联运各种运输方式如何衔接 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责任划分问题探讨 集装箱多式联运承运人的利益风险分析 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试分析集装箱提单与传统海运提单的异同 国际货运代理人如何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转变 国际贸易新术语(FCA,CPT,CIP)带给集装箱运输的挑战 试分析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提单的异同 试分析国际多式联运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浅谈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的统一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与赔偿责任之关联 试谈第三方物流与多式联运的异同 试论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有关各方的关系 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责任及其责任的问题探讨 论NVOCC的法律地位及其提单性质 浅论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定位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认定与性质 集装箱条件货代提单的应用 铁路如何参与集装箱多式联运 公路如何参加集装箱多式联运 航空如何参加集装箱多式联运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影响 试从国际航运角度谈谈第三方物流的发展 分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影响 试分析大小洋山深水港集疏运系统的建设 试分析贸易术语变形条件与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分担条款的对应 请谈谈“凭保函无单放货”与“电放”的异同 现代物流理念在国际货运中的应用 试谈谈无单放货对承运人的风险及防范 试谈集装箱运输下装箱责任的认定 浅论国际航运企业如何开展现代物流业务 试分析M/R与D/R的异同 试举例分析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不同计算方法对租家的影响 请分析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与国际快递的异同 你是如何看待DHL等国际快递公司获得国内快递经营权的? 浅谈《海商法》有关托运人的规定带给船公司签发提单的影响 传统海运业如何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 谈谈海运货物收货人的提货义务 浅析提单的首要条款 浅谈提单的法律适用 试分析HBL, SBL ,OBL的异同 如何理解有关提单的初步证据,最终证据的作用 谈谈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发展 试分析承运人责任形式的发展 浅论海运提单的运输合同的属性 请分析托运人对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试根据《海商法》谈谈FOB卖方作为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 试谈目前我国国际快递合同的法律适用 试论HBL,SBL,TPLO-B/L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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