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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6 03: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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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本,需要的同学可以借鉴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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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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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英语本科 毕业 论文

The Spirit of Revolt of Tess --Study in Tess of the D'Urbervilles

Thesis statement:

Everyone knows that Tess’s life is a great tragedy, but she is still a courageous woman who dares to fight by all means. In order to defeat the unfortunate fate she always resists the decadent society,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and the hypocrisy religion.

Outline

Ⅰ.Brief Introduction to Tess of the d'Urbervilles

A. Women’s role in industrial movements during 19th century in England

B. A brief commentary of the novel

1. the writer --Thomas hardy

2.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the novel

Ⅱ.Tess’s spirit of revolt all through her life

A. Tess’s fight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1. the moribund society

2. Tess’s fight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B.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1.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C.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hypocritical religion

hypocritical religion in that time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hypocritical religion

D.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unfortunate marriage

’s unfortunate marriage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unfortunate marriage

Ⅲ.Conclusion: In a word, Tess has shown a powerful woman's image to common people with her unyielding spirit of revolt. She,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traditional old morals, hypocritical religion, capitalist marriage system, has carried on the strongest revealing and criticism. Her kindhearted enlightenment, noble emotion, strong personality, and her resistance in imbuing all rooted in the hearts of the people forever, worth savoring.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spirit of revolt of Tess.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begins with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novel. Then, this paper makes a brief commentary of the novel. Moreover, it concentrates on :(1) Tess’s fight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3)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hypocritical religion. (4)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unfortunate marriage. And at last the paper reveals that Tess is actually a character with the spirit of revolt all through her life.

key words:tragedy,Spirit of revolt,industrial movement,unfortunate fate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的是小说主人公“苔丝”的“反抗精神”。首先,本文对小说的背景做了介绍。然后,对文本进行简要评论。再次,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文本主人公“苔丝”的“反抗精神”进行集中讨论:(1) 苔丝对腐朽社会的抗争;(2) 苔丝对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反抗;(3) 苔丝对伪善的宗教的反抗;(4) 苔丝对不幸婚姻的反抗。最后,揭示出苔丝整个人生经历中的反抗精神。

关键词:悲剧,反抗精神,工业运动,不幸命运

范文二: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1、主要任务

毕业论文写作是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阶段,是英语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毕业前的最后学习阶段,是英语教学深化和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对学生的英语实践技能、英语 语文知识 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综合素质、研究与创新能力进行检验考核的重要手段;是学生学士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是衡量、评估英语专业教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

2、知识要求

英语专业的毕业论文按专业方向的不同可分为“文学”、“语言及语言学研究”、“语言教学”、“翻译研究”和“ 文化 与跨文化”等不同类别。按论文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理论型研究论文、应用型研究论文、综述型论文和研究 报告 型论文。每个专业方向都可以有这4种不同的类型。

(1)理论型研究论文指对已有的语言、文学、翻译、教学、文化等学科领域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研究成果,在翔实、可靠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有一定新意的探讨,这种新意可包括新的命题、新的视角、新的材料、新的 方法 、新的论证、新的结论。理论型研究应熟识与了解现有的科学观点、结论和评价,并进行消化、吸收,针对现有理论中的不足、不确切和未涉及之处进行局部的修正、改进、补充或完善。写理论型研究论文的学生要有较好的理论准备,能够熟练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正确、科学地分析、解决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的理论性问题,在教师的指导下发现、提出理论性问题并对某一具体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2)应用型研究论文指以实际应用为目的,探讨已有的知识在实践中应用的可能性,或运用已有的研究成果探索应用的新途径。应用型研究必须与教学、研究或社会相结合,重点在于如何运用现有的知识,提出、分析、论证或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作出有参考或应用价值的结论。选择写应用型研究论文的学生要有一定的理论准备,能够熟练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正确分析、解决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并在老师的指导下运用某一具体理论提出解决问题的看法和意见。

(3)综述型论文是对某一学科领域研究与发展状况作综合叙述介绍的一种论文类型。综述型论文是在大量阅读各种文献的基础上,对学科中某一具体的理论性或实际应用性问题的研究状况进行综合归纳,分析整理,去粗取精,做出判断,理出清晰而明确的研究发展脉络,从而展示研究现状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分析问题的症结,并指出未来的研究走向和发展趋势的动态性研究成果。写综述型论文的学生应对所选课题的研究状况有比较全面的把握和正确的了解,对材料的归纳 总结 要较好地体现出综合性和概括性,要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新的结论,而且要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前瞻性。

(4)研究报告型论文是就某一课题开展调查或测试并对调查或测试中获得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整理、讨论,从而作出结论的调研性论文。研究报告型论文可分为调查报告与测试报告两类。写研究报告型论文的学生需要具有正确采集、分析和处理信息和数据的方法,需要具有在理论上对调查过程进行分析和论证的能力,并能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 1

制定调查或测试方案。

3、能力培养要求

毕业论文写作是本科英语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项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学生毕业前提交的一份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它是学生毕业前独立而系统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尝试。毕业论文表明学生的英语水平和实际应用英语的能力,表明学生相关学科方面的学识水平,表明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对能力的培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锻炼学生运用连贯的、正确的、科学的英语语言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英语的水平;

(2)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思维品质;

(3)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来理论性问题或英语实践技能方面的应用性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

(5)培养学生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

4、综合素质要求

毕业论文在英语人才培养中起着一般教学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对课堂教学和非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毕业论文跟课堂教学和非课堂教学二者的配合可有效地解决语言知识、言语技能和相关知识的活用问题,能以一种综合性的研究成果的方式把分散的知识、技能与能力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是全方位的,即思想、观念、知识、技能、能力和文化素质等诸多方面的全面综合,这种结合同时也包括文献资料检索能力、资料筛选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动手能力、概括能力、归纳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总之,毕业论文教学以培养学生全方位的多方面综合素质为目的。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开展与深入,与现代文学文献的整理和挖掘息息相关。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现代文学研究本科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 现代文学 教育 文本细读的地位与 方法 》

【摘要】文本细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提升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学术能力,是克服现代文学教育中片面注重文学史弊端的重要手段。高校现代文学教育应该通过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学生阅读的直觉 经验 ,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阅读习惯;坚持审美批评和社会批评相结合,提升学生直觉阅读经验后的理论深度;从外部创新课堂形式,树立学生课题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课题形式中培养自觉阅读的习惯。

【关键词】文本细读;高校;现代文学教育;地位与方法

自1929年春,朱自清在清华开设“中国新文学研究”至今,现代文学教育走过了近90个春秋,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以文学史为中心的学术体制和教学体系。文学史教育在建构学生的理论体系、培养学生史的意识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学生轻视文本细读,以至于学生文本解读能力下降,文学审美趣味减弱,进而影响到学术研究风气:“对于‘宏大阐释’和‘宏观把握’的热衷”,“喜欢制造宏大课题”,其害大焉。因此,我们必须 反思 文学史中心论教学体制的弊端,重视文本细读在现代文学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

一、文本细读在中国现代文学教育中的地位

对于文本与文学史之间的关系,陈思和先生曾有这样生动的比喻:二者“类似于星星和天空之间的关系。构成文学史的最基本元素是文学作品,是文学的审美……构成天幕下一幅壮丽的星空图”。2试想,我们如果天空没有星星,只有几个符号,说这是月亮、这是太阳,那么估计我们都没有看星空的兴致了。因此,文本是文学史的内核,在以文学史为核心的现代文学教学体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其价值主要体现在:首先,文本细读是调动学生阅读兴趣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兴趣是如果我们的课堂,一开始就是大谈文学史关于某段时期的基本概况,谈某位作家的基本特色,举几个老调重弹的例子,那么学生如听天书,不知所云,甚至会轻视现代文学,以为现代文学不过就是反封建,追求自由平之类的枯燥名词。如《狂人 日记 》,按传统讲法,先分析鲁迅生平,揭示其思想是讲“礼教吃人”,艺术成绩,简单枯燥,理论先行。但是,如果我们带着学生去读《狂人日记》让学生去体会,提出问题。如“今天晚上,很好的月光”,“我不见他,已是三十多年;今天见了,精神分外爽快。”学生也许会问:为何见了月光,就爽快,觉得以前全是发昏?引发思考。接着就是“我怕得有理!”为何?既有对过去的害怕,三十年来一直吃人和被人吃,也有对未来的恐惧,梦醒了,不知路在何方。这恰是一个刚觉醒者的心理写真。接着引导学生读吃人的意象演变,辩证吃人与封建意识形态的关系,将抽象的吃人变为丰富的审美的存在,从而引发阅读兴趣,调动他们课后阅读的积极性。其次,文本细读是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和学术修养的基础。在当今社会,大学教育已经成为基础教育。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高雅的趣味、理性的精神是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基本功能,俗话说,“腹有诗书气自华”,那么怎么样才能提高学生的人格修养、审美趣味和理性精神呢?阅读是重要手段。陈思和先生曾说:“在大学本科生阶段,甚至是硕士研究生阶段,能够指导学生细读文学名著,提升学生的艺术审美能力,通过文学名著的阅读提高他们对文学史的基本理解,要比言目的理论鼓吹或者死记硬背一些文学史知识有益得多。”现代文学是既具有文学的一般特性,也有其特殊性,即现代性,既是语言的现代性,也是“人学”的现代性。如读宗白华的《流云小诗•夜》。将自我瞬间的感觉融入宇宙中。看似物我相融,其实早不是古典的意境,而是现代人的情怀,人不是自然的附庸,而是理性的存在。情绪的瞬间变化,就在“星”与“宇宙”的意象的关系中得到转化,节奏虽情感而起伏跌宕。如果我们带着学生朗诵体味,一字一句地分析,慢慢地欣赏,在这种体味到人的渺小与伟大,对于我们理性地看待自己,理性地看待社会,不是善莫大焉吗?亦能让他们分辨出诗歌的美学,提高欣赏的趣味,或许可以对网络语言起到净化作用。

二、文本细读的方法

首先,以人为本,注重直觉体验,不断设问,追寻问题进行思考,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阅读习惯。文学即是人学。文学阅读是读者和作者之间的心灵交汇的过程。因此我们在读文学作品时,应该直面作品,注重直觉体现。特别是现代文学,写的是现代人的境遇,更容易与读者产生心灵的碰撞,碰撞之后,我们就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了问题,就有了阅读的起点,也就逐步找到进入作品的切口,进而一步步观照作品,反观自身。譬如说,读鲁迅的《过客》,我们现代读者第一印象就觉得这个人“在路上”,而且坚持“在路上”,那么他为什么要一直在路上。我们也一直在路上,我们会是为鲜花而活吗?抑或是看到坟墓就不走呢?我们是否思考自己是谁?这些直觉体验后的思考,让我们一步步解开他所拒绝的事物的喻指,进一步思考“过客”的生命状态和人生哲学,鲜花是希望,放弃,坟墓是绝望,亦放逐,就连我是谁都不思考,只为“我还得走”的绝对命令而活着,这恰恰是最强大的意志力,在反复的疑问和解疑过程中,我们一步步切近鲁迅“反抗绝望”的生命哲学。其次,坚持文史结合,坚持审美批评与社会批评相结合。文本细读,要坚持论从史出,文史相合,坚持审美批评与社会批评相结合,切记陷入“新批评”形式主义批评的窠臼。具体方法,我比较赞成王卓慈所言的“教师通过文木细读的 教学方法 ,引导学生从文学作品的阅读中上升到理论思考,再运用相应的文学理论对作品进行剖析和评论”,“从而使其能够对接触到的文学作品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具体说来,即先直觉体验,再结合文学史、作者生平及相关的文学理论使学生的阅读理论化,最后再回来文本,加深印象, 总结 方法,积累经验,指导今后的阅读。如徐志摩的诗歌,我们先通过直觉读出《雪花的快乐》的欢快,《再别康桥》中淡淡的哀愁,《火车擒住轨》中发愤,我们在结合徐志摩的生平、思想,联系中国现代诗歌史,加深理解,会发现,这是徐志摩爱情、人生和思想一步步发展的写照,更是徐志摩诗歌从浪漫主义到现代主义嬗变的轨迹,然后我们再结合这些理论、知识读徐志摩诗歌,理解即更深刻。最后,打破老师在教学中的中心地位,通过引导,使学生成为作品阅读的主体。老师先示范,带领学生进入阅读的情景,引导学生设问,逐步深入思考,负责解释难点。例如,我们在讲解小说时,可以让学生通过阅读体悟,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进行排演,改编的过程既是阅读深入以至再创造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学生无论是对思想内蕴,艺术手法,都会作深入的思考,应用到实践中去;排演的过程,既是加深学生阅读理解的过程,又是陶冶学生人格、提升学生审美情趣的过程。此外,还可以让学生来主导课堂,设计问题,分组研讨,集中评点,提升学生的阅读兴趣,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实现课堂形式的多样化,也是从外部培养学生文本细读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结语

文本细读是调动学生阅读兴趣,提高学生审美情趣,培养学生学术能力的重要途径,在现代文学教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了更好地开展现代文学教育,纠正文学史中心主义的现代文学教学体制,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学观念,重视文本细读中学生的直觉作用,在直接中设疑,建立问题意识,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阅读习惯;需要坚持审美批评和社会历史批评相结合的阅读方法,培养学生文本细读中的思辨能力和理论深度;需要通过创新课堂教学形式,打破老师的中心地位,引导学生成为文本细读的主体,自觉地在丰富多样的阅读形式中培养文本细读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徐克瑜.当前文本研究中的文本细读问题[J].文艺争鸣,2009(03).

[2]陈思和.文本细读在当代的意义及其方法[J].河北学刊,2004(02).

[3]王卓慈.文木细读与名著选木的叠交汇通[J].黑河学刊,2005(05).

《 中国现代文学的现代性内涵 》

摘要:在现代文学现代性的大局环境下,众多文学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参与到现代文学现代性内涵的逐步完善当中。他们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现代文学的现代性内涵,希望通过文明的重塑来提升民族的精神境界,进而逐步丰富现代文学的现代性内涵。

关键词:现代文学;现代性内涵;民族精神;人性解放

中国近现代文学有着一定的优越性,它对我国文学事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充分体现了现代政治、经济、 文化 等多层面的矛盾与冲突。中国文学现代性的精神核心是启蒙,是对封建制度和传统思想的重新审视,它呼吁人性解放、主张张扬个性,同时也主导了中国现代文学的主要发展潮流。我国著名的文学家周树人先生一生从事于国民思想和国民性的探索,他的《祝福》一文充分反映现代文学的启蒙潮流。该文以年关之夜匆匆由外地赶回家中的“我”为引线叙述了整个 故事 ,作为一个“现代化”、拥有全新精神世界及语言体系的“外来者”,面对一个封建守旧的鲁镇,“我”所接受的思想教育完全不能融入其中,甚至会对鲁镇腐朽的思想观念感到无比沉痛和悲哀,而“我”也被长期遵循封建礼教和思想的鲁四老爷所排斥,见面就寒暄“大骂其新党”。从鲁四老爷的身上可以看到一个沉浸于 传统文化 不能自拔的老者形象,他们对新生事物充满敌对心理。

从勤快迂腐的祥林嫂身上“我”看到一个备受传统礼教和封建宗法所迫害的女性形象,祥林嫂认为“我”是一个“见多识广”的人,因此,神神秘秘的来问“我”人死后是否有魂灵,“我”诧异、吃惊、疑惑,为什么一个温饱都不能解决的人关心的不是自身问题,反而是自己死后的情况,可见封建礼教制度对其迫害的程度之深。“我”所看到的有悲哀、失望,对于一个善良朴实的人死后亦然被骂“谬种”时,所发出的各种感叹。从现代文明的视角来看,无论是鲁四老爷还是卫老婆子虽然初衷是好的,但其长期受封建礼教浸淫的本性表露无遗。

精神文化才是治疗疾病的良方,沈从文认为西方文化腐蚀着人们的德行,造成民众精神和人格上的病弱,让民族缺乏生机和活力,传统的民族德行和品质仅存在于不受现代文明浸染的人性之中,只有那里供奉着“人性”和“希望”,《丈夫》就是这样一首人性之歌。青年丈夫让自己的妻子卖身养家在湘西是一项极为寻常的风俗,而它却是现代文明所不能容忍的。通过讲述青年进城看望妻子的见闻,展现其麻木、愚昧,进而觉醒的过程。丈夫进城不仅受到老鸨的款待,就是见到妻子的嫖客水保后,也没有现代人眼中的对立和尴尬,两人相处较为平静,最后丈夫带妻子回到乡下。如果硬性将其归于阶级冲突,还不如将其作为风俗旧习上人性感召的转化。在妻子与别人交易时偷偷压抑喘息,他感到羞愧、懊悔,因水保嘱咐而心中不再平静,在经过一系列心理斗争和挣扎,最终下定决心带妻子返回乡下,这是人性的最终醒悟。在那艘船上他们没有自由、没有尊严,他甚至无法拥有与妻子的片刻温存,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梦的破碎让他幡然醒悟,在船上受到的不仅仅是人身体上的侮辱和侵犯,同时出卖的还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践踏的是基本的权利,这也是年轻夫妻最终鼓起勇气反抗命运和习俗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水保、老七,还是丈夫中的任何一个人,他们活得都是那么自然、不做作,尽管这个社会存在着种种违背人道主义的陈规旧俗,但是人性会引导其从命运的捉弄和陋习中摆脱出来,会让人们最终步上正轨。正因如此,沈从文认定这样远离现代文明、符合人性的文化方式才是治愈中国民族的良药,这样人们才不会被现代文明中的各种不幸恶果所侵害。无论鲁迅或是沈从文他们自身所接受的文化熏陶极大影响着其文化取向,正因为鲁迅幼年时期在日本的求学经历,使鲁迅对西方国家价值体系产生了认同感,他认为只要是西方的,就是文明且理性的,是值得中国模仿的。而古老的中国封建文化给人们带来的是颓废腐朽,需要摒弃。我们不能否认封建思想、制度当中确实存在着不良因素,但是也不能完全否认其中仍有很多值得我们去发扬、去传承。

“中国的现代性起源于民族国家的救亡图存运动,中国人对社会现代化渴望,大于现代化境遇中人对存在本身的探寻,更缺乏对现代性本身的质疑和批判。”因此,周树人以在铁屋中进行呐喊的方式,意图唤醒正在沉睡中的中国人,冀图实现人的现代化发展,从而使我国免于流落到沦丧的地步。然而,沈从文却是背道而驰,他放弃了当时绝大多数读者希冀的视野,反而以超越性的眼光去触摸历史的暗流,并且运用敏锐的洞悉力,去理性的分解文明。所以,沈从文以构筑供奉“人性”的“希腊小庙”形式来反思和质疑现代文明,他孜孜以求的诊断“国民毛病”、修正“现实”的文学理想。也正因如此,我们也能从沈从文对现代性的自反特质之中了解到其对人性本体的态度。通过以上解析,现代性这个观念在世界史范畴内的品质、特性、作用等就比较容易把握了。

现代性观念在西方文化里生长出来,它起初是属于西方的,后来变成属于世界的。在各种文化中,西方文化发展出了此时此地的观念,并把这种观念在漫长的文化行程里发展成一种普遍的信仰。__文化与继起的人道主义文化之间存在着正题———反题这样的形式逻辑关系。在基督__,构成普遍理解活动之诠释基础的是“彼地彼时”这样一种观念。从文艺复兴开始的人道主义世界正好是此前历史的反题,它把基督__诠释成人的自我异化,它主张人要活在当下,一种全新的观念便激发出来。从此,摆脱了自然主义态度下经验主义思想的束缚,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超越性观念。笔者从现代文明的角度对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需要以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进行中国现代文明建设,从人性的角度进行民族精神塑造,并不是西方的就都是好的,只有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文明,才是我国文化发展的根本之道,才能够使我国文化源远流长。

参考文献:

[1]张丽,李季.试论《西厢记》几个主要人物形象的现代性特征[J].北方文学(下半月),2010,(02):41.

[2]贾晶晶.茅盾“为人生”文艺观溯源[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16-18.

[3]刘勇刚.云间派文学研究[C]//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获奖成果汇编2007-2008年度.2010.

《 中国现代文学传媒发展思路 》

摘要:这些年以来,笔者对我国现代文学进行了深入性研究,也将相关的文学现象开展了理论性的探索,通过当代传播媒体层面来分析我国现代文学,不单单将报纸书籍当作研究载体,同时也将文学本体拿来探索。为此,此研究能够推动现代文学探究模式、现代文学理念等方面的发展与完善,构建一个新型的探究局面,以此能够增加我们对现代文学的理解深度,基于文学史研究模式总结了现代“大文学”的探索思路,同时开展实践研究,并进行了初步分析。

关键词:现代传媒;中国现代文学;发展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研究我国当代文学的过程中,其探索深度也在不断增加。如果人们对社会学的“外在探索”产生了疲倦感,那么西方的一些结构主义、语义理论等“内在探索”也随之出现,文体探索也慢慢代替了那些以政治经济尤其是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文学探索。不过通过现代文学的探索历史能够看出,方法并非是全能且唯一的。各类探索方式介绍的系列作品,假如被整合到现代文学的整体框架中,那么就会产生新问题。也可以说,当现代传媒和中国现代文学探索的理论范围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探索模式,以此会全面地论述我国历代文学的理论特征,以此可以增强对理论问题的理解程度。

一、现代传媒和现代文学的常规关系

(一)媒体即为载体

对于信现代传媒而言,它属于古代传媒与传媒模式的创新发展成果,能够为我国现代文学的现代化明确完善的传媒模式及媒体。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媒体即为载体,现代传媒也就是现代文学之载体。无论哪一个文学作品都需要物质载体,比如古时候的竹筒、纸扇、墙壁等,均通过特定物质形式得以展现。现代文学的出现即为现代传媒的出现,没有现代报纸媒体就没有现代文学,此为学术界已达到一致的认同。不过,传播媒体的变化也会带来现代文学的变化,如马拉印刷机时期的期刊与设备印刷机的报纸,它们的出版效率与质量等有明显的差距,文学创作可否随着印刷效率与质量的增强而发生对应的改变呢?不过,此两者并非是正比例关系,文学创作的审美理念与艺术成就的大小不会受到媒体改变而出现明显的变化。

(二)媒体即为中介

现代传媒属于文字载体,也就是说,报纸期刊属于文学创作的传媒工具,相关作品是利用特点的媒体得以发展的,即,媒体也就是所谓的中介。现代传媒能够将作者与读者的内在联系展现出来,同时也离不开对文学创作的引导及其创 作文 学的整体倾向。其实,读者也不是被动性地受影响或者被指引,如果读者根据自己的喜好来挑选报刊或书籍的话,读者其实属于此“共同体”构成一部分,同时根据个人想法改变这个“共同体”。但是,由于作家力量及文学创作的不断增强,作家与报刊之间的影响力会减弱,个别报刊邀请有威望的学者撰稿并未是为了发行需要,大部分是为了能够点缀门面而已。反之,编辑部在明确选题、方针方面,也需要体现出高尚品格,通过获得大众称赞的方式得到有识人士的认同。29]

(三)媒体即为语境

现代报刊而已,不单单属于载体,也属于创作作品,属于文化形态的展现内容,报刊的发展能够为文学的出现提供特点的文化氛围,明确话语模式,甚至当作文学素材融入到作品内容中来。其实,对于现代传媒与现代文学而言,其语境的内联包括两点内容,其一是现代传媒具有的时尚特征,能够指导大众生活、艺术理念的改变,对全社会审美观带来一定的影响。梁启超兴建的《新小说》与《新民丛报》和其“新民”理念、《申报》等明确了不同的建报理念,均展现了报刊面对普通市民的启蒙主义思想,在此氛围中出现的现代文学,通过启蒙为关键引导方向,现代文学具有凝重感,其实这和现代报刊更注重社会、政治有一定的联系。其二现代报刊对应的传播手段,能够为现代文学的创作语境的出现构建相应的文体模式。现代报刊大多数是稳定连续出版,考虑到现代交通工具的不断完善,能够让读者第一时间看到,由于此迅速交流的模式与固定持续出版的特征,能够为作家连载文学的发展奠定基础,也能够为作家实现一次性创作奠定基础,这和基于手抄与说唱的古典文学相比,此传播手段更能体现出明显的优势。

二、现代传媒视野里的中国现代文学

研究文化传播视野里我国现代文化史的构建,必须研究“现代性”和我国文学之间的联系,分析我国文学“现代性”的形成、发展与其规律。我国现代文学和我国古典文学的关键准则的一个特殊标注即为传播手段与媒体的不同。也就是,文学出现系统的实质改革,是造成文学现代性变化的关键诱因。

(一)重读“现代性”

“现代性”属于分析我国现代文学的一个关键定义,不过对此定义的了解,学术界的看法不一。通常来看,学术界普遍提到的“现代性”定义是由西方国家演变过来的。在西方,“现代性”可以理解为“当下”,大部分是被社会学家引用,属于“当代社会或文明发展的缩略语”。不过对于国内学术界而言,它重点是阐明社会现代化的发展状况,并且也体现出民族观念的现代化状况,体现出理想化、未来化的特点。这些年以来,个别研究学家也慢慢重视文学史变化过程中的现代性问题,并对此过程的现代性开展了深入性探索,并形成了一个较为活跃的现象。杨春时总结出“二十世纪我国文学的近代性”,此观念其实说明了“我国现代文学”的特性,是通过“现代文学”还是“近代性文学”来阐述二十世纪中国文学,这不单单属于材料凭证的文学,也属于理论研究模式的问题。奕梅健编撰了《前工业文明和中国文学》一书,其通过我国现代文学的形成原理与社会变化特征的层面,总结了我国工业化进程对我国文化带来影响的相关论点。所以,分析我国现代文学的现代化问题,不单单要重视现代文学的根本特性,同时也要重视其传媒媒体与传播手段,站在时间角度来分析我国现代文学,可以发现它比我国古典文学或西方文学更具有“现代性”特点。在我们多方面、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现代文学的形成、发展与变化时,就要重视现代传播媒体对我国文学造成的影响。就拿报刊是载体的现代传统媒体来说,我国现代文学也属于我国古典文学的一部分,也可以成为异变的一部分,也就是,随着现代传播媒体的不断改革与发展,我国文学在发展阶段也出现了“断层”,一个新的文化理念与审美意识也在缓慢地形成。

(二)媒体属性和雅俗问题

对于现代文化传统媒体来说,其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缠绕着我国文学数百年的理论问题,即为“雅”“俗”与我国文学的高端化与普及化的问题。这数百年来,新文学和“通俗文学”也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内在联系,为此产生了不一样的文学理念。“通俗文学”代表着中性含义,不过对于我国现代文学的批驳者而言,却体现出贬义意义,此为“五四”文学特别是文学探讨会的批驳方向,也是之后被文学史家丢弃的一角。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人们也慢慢将目光转向了“被丢弃的一角”,一些探索文献也说明了现代文学发展的缺陷。即①,文学作品具有“通俗文学”内容;②个别学者认为,“文学母体包括两类,即‘纯’与‘俗’。由此可以看出,“通俗文学”属于我国现代文学的关键组成内容,其获得了成果即为我国现代文学的成果。不过,怎么研究我国现代文学的“雅”和“俗”,也是缠绕人们的一个难题。

(三)工具理性和科学理性

通常而言,我国现代文学的理性意识属于我国文学成为现代化的一个关键标识,也属于我国现代文学启蒙思维特点与显著的思想影响力的根本体现。在我们分析现代文学,研究现代文学的文化理念的时候,必须重视现代理性和文学的内在联系。但是,对于支持现代理性的科学形态来说,它和现代传播媒体也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通过文化角度来看,基于现代文学与工业社会代表的印刷媒体,由物质理念至语言创作,再至传播的实质形态与消费模式,均展现出现代文学里显著的理性意识。和古典物质文化氛围中的理性对比来看,现代传播媒体支撑下形成的理性即为基于技术理性为核心的现代文学理性。

三、结语

总之,随着现代传播媒体与传播模式的不断改变,也慢慢扩大了人们的视野,让人们从一个狭小的范围里得以释放,具备了和“世界”直接互动的特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工业文明也慢慢影响着人类形成的文化形态,它属于一种要击垮传统文化的冲击力,以此不断地影响现代文学的社会地位。同时,现代物质文明带来的欲望与引导也不断地影响着现代文学,不过新的现代理念也在不断地形成,人们在此也慢慢能够看出自身存在的价值。即便我们基于西方国家的“现代性”来衡量我国现代文学的时候,也无法真正地认识我国现代文学的“现代”理念。为此,现代传播媒体从本质上不断地影响现代文学,同时也对现代文学的变化提供了空间与机会。

参考文献:

[1]王平.传媒文化视野中的近代文学变革——评蒋晓丽的《中国近代大众传媒与中国近代文学》[J].当代文坛,2008(01).

[2]徐萍.现代传媒与中国文学现代性的生成[J].齐鲁学刊,2008(06).

[3]崔文斐.现代传媒对新时期文学的影响[J].青年记者,2008(33).

[4]管宁,谭雪芳.大众传媒视野下的现代文学——以现代通俗小说与 散文 文体变革为考察中心[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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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忙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要即将结束,毕业论文是大学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我们该怎么去写毕业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纸张和页面要求

A4纸,纵向单面打印。页边距要求如下:页边距上下各为厘米,左边距为,右边距为厘米。

二、论文装订页码顺序

1、封面(按标准格式装订)

2、论文摘要、关键词(中、英文单独成页,不标页码)

3、目录(要求至少有两个层次,各层次需注明其在论文中的页码)

4、论文

①引言或绪论(单独成页。页码从1开始标注,连续标注页码,至参考文献止)②正文

③结论(单独成页)

④参考文献(单独成页)

三、章节目序号

章节目序号的级序规定如下:一、(一)1(1)①

四、排版格式

1、封面题目用三号楷体,居中;专业、学生姓名及指导教师姓名等用三号楷体,居中。、“摘要”,两字中间空两格,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摘要内容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3磅。“关键词”小四号黑体,加粗。

3、“目录”,两字中间空两格,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目录下的各章节标题(前面无空格(顶格)),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3磅。

4、“引言”,两字中间空两格,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不空行。内容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3磅。

5、正文内容,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3磅。所有段落和标题前均空两格。第一级标题字体加粗。

6、结论,两字中间空两格,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不空行。内文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3磅。

7、“参考文献”,三号黑体,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内文小四号,宋体,每段前面空两格。

一、纸型、页面设置、版式和用字。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

页面分图文区与白边区两部分,所有的文字、图形、其他符号只能出现在图文区内。白边区的尺寸(页边距)为:天头(上)25mm,地脚(下)20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

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

二、论文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组成。

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占两行。上一行内容为“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用小三号宋体;下一行内容为“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3号宋体加粗。文头上下各空一行。

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文头下居中,上下各空两行。

论文副题:小2号黑体加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作者、学校(市级电大)、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内容用3号楷体,在正副标题下适当居中左对齐依次排列。占行格式为:

作者:xxx

学校:xxx年级:xxx学号:xxx

指导教师:xxx职称:xxx

答辩组成员:

xxx(主持人)职称:xxx

xxx职称:xxx

答辩日期:x年x月x日

申请学位:学士(不申请可省略此项)

大学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一、论文的结构与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以下内容(按顺序):

本科论文包括封面、目录、标题、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等部分。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论文一律要求打印,不得手写。

1.目录

目录应独立成页,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和主要级次的标题和所在页码。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2.论文标题

论文标题应当简短、明确,有概括性。论文标题应能体现论文的核心内容、法学专业的特点。论文标题不得超过25个汉字,不得设置副标题,不得使用标点符号,可以分二行书写。论文标题用词必须规范,不得使用缩略语或外文缩写词(通用缩写除外,比如wto等)。

3.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应扼要叙述论文的主要内容、特点,文字精练,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包括主要成果和结论性意见。摘要中不应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并应避免将摘要撰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内容摘要一般为200个汉字左右。

4.关键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够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专业术语(参照相应的专业术语标准),一般列举3——5个,按照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并应出现在内容摘要中。

5.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绪论(引论)、本论和结论等部分。正文字数本科不少于6000字,专科一般不少于5000字,正文必须从页首开始。

*绪论(引论)全文的开始部分,不编写章节号。一般包括对写作目的、意义的说明,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问题。

*本论是全文的核心部分,应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通顺简练。

*结论是对主要成果的归纳,要突出创新点,以简练的文字对所做的主要工作进行评价。结论一般不超过500个汉字。

正文一级及以下子标题格式如下:一、;(一);1.;(1);①。

6.注释

注释是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用带圈数字表示序号,如注①、注②等,数量不少于10个。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参考文献应以近期发表或出版的'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学术著作和学术期刊文献为主,数量不少于6篇。

产品说明、技术标准、未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论文等不列为参考文献,有确需说明的可以在后记中予以说明。

二、打印装订要求

论文必须使用标准a4打印纸打印,一律左侧装订,并至少印制3份。页面上、下边距各厘米,左右边距各厘米,并按论文装订顺序要求如下:

1.封面

封面包括《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封面、附录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封2)、《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申报表》(封3、附录5)。

2.目录

目录列至论文正文的三级及以上标题所在页码,内容打印要求与正文相同。目录页不设页码。

3.内容摘要

摘要标题按照正文一级子标题要求处理,摘要内容按照正文要求处理。

4.关键词

索引关键词与内容摘要同处一页,位于内容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并以“关键词:”开头(采用黑体),后跟3~5个关键词(采用宋体),词间空1字,即两个字节,其他要求同正文。

5.正文

正文必须从内容提要页开始,并设置为第1页。页码在页末居中打印,其他要求同正文(如正文第5页格式为“―5―”)。

论文标题为标准三号黑体字,居中,单倍行间距;

论文一级子标题为标准四号黑体字,居中,20磅行间距;

正文一律使用标准小四号宋体字,段落开头空两个字,行间距为固定值20磅;

正文中的插图应与文字紧密配合,文图相符,内容正确,绘制规范。插图按章编号并置于插图的正下方,插图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个插图序号为“图2—3”,插图序号使用标准五号宋体字;

正文中的插表不加左右边线。插表按章编号并置于插表的左上方,插表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个插表序号为“表2—3”,插表序号使用标准五号宋体字。

6、 参考文献

按照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规定的格式打印,内容打印要求与论文正文相同。参考文献从页首开始,格式如下:

(1)著作图书文献

序号 作者 《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

如:[4] 劳凯声 《教育法论》,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xx

(2)译著图书文献

序号 作者 《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

(3)学术刊物文献

序号 作者 《文章名》,《学术刊物名》,年卷(期)

如:[5]周汉华 《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中国社会科学》,xx(1)

(4)学术会议文献

序号 作者 《文章名》,编者名,会议名称,会议地址,年份,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学位论文类参考文献

序号 作者 《学位论文题目》,学校和学位论文级别,答辩年份

(6)西文文献

著录格式同中文,实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

参考文献作者人数较多者只列前三名,中间用逗号分隔,多于三人的后面加“等”字(西文加“etc.”)。

学术会议若出版论文集者,在会议名称后加“论文集”字样;未出版论文集者省去“出版者”、“出版年”项;会议地址与出版地相同的省略“出版地”,会议年份与出版年相同的省略“出版年”。

三、毕业设计(论文)装袋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是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必须规范管理,统一毕业设计(论文)材料装袋要求:

1、论文稿本。经指导的提纲,一稿、二稿和装订好的正稿。

2、过程记录表。包括指导教师指导记录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答辩过程记录表)等;

3、相关材料。法专业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法学社会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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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的 毕业 论文写作不仅是高校的一项重要的教学实践活动,而且还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考核环节。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大专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大专毕业论文参考 范文 篇一:《浅谈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研究》 引言 近几十年来,中国机电工程类行业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这也是中国一直比较重视的工程项目。而在这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又是重中之重,如果不有效落实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整体施工质量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分析研究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 措施 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才能够提升机电工程整体质量水平。 1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很多情况下,为了赶工期,在许多机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管理工作并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机械设备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众多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相关管理人员都缺乏对本职工作的认识和管理意识,对工作抱以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另外,很多管理人员没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想的都是贪图安逸,敷衍工作,造成管理工作总是不能得到落实。无论什么企业单位,想要做好管理工作,都需要构建一个较为完善合理的相关管理机制,特别对于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而言更是如此。没有建立准确健全的相关管理 规章制度 ,不能明确每一个相关管理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以及职责,管理人员就没有肩负法律责任,这样管理工作人员就不会重视对管理工作就,导致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质量水平无法得到提升。 对机械设备的新旧处理不到位 目前,科技技术不断发展,各种机械设备在快速更替,眼下许多机电工程施工单位的相关机械设备已经显得老旧不堪重负了。更有甚者,一些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过于老化破旧,严重落后于目前的工程需求,以至于这些单位无承担那些较先进大型的机电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的发展,制约了单位经济的长远增长。针对这种情况,有些施工单位已经在购置替换相关工程机械设备,有的从国外引进了大量的先进机械设备,使自身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可是,这些单位没有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需求,更没有制定好相关的机械设备改良替换计划,致使许多购置工作都是盲目实施,花大量资金买来的机械设备实际上不能起到作用。对于机械设备新旧处理不到位也是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中十分严重的一个问题。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缺少专业能力及素质 很多的机电工程施工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在相关设备材料不能再削减的情况下,只有减少工作人员以最大化降低工程成本。这就使得很多施工单位在管理工作方面大量减少工作人员,其中就包括机械设备管理相关人员。这种情况致使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的管理人员严重缺失,实际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很多施工单位在管理工作上实施随便安排工作人员,所以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大量没有相关工作 经验 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人,这种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了,其最终必定造成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 2加强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的策略 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任何一个企业单位想要搞好管理工作,无论是哪方面的管理工作,都必须要先构建一个较为完善健全的管理机制体系,尤其在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上更是如此。相关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自身 企业 文化 以及施工相关实际需求,建设一个合理有效且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机制,以约束工作人员,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够认清自己的工作本质和肩负的责任。另一点,配合着管理制度,大力开展思想政治 教育 培训,强化管理人员的思想觉悟,提升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的职业修养,从而诚心投入到管理工作当中。例如,施工单位根据自身企业的文化历史以及企业实际大小,建立一个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机制。这个机制必须有严格的管理条款和考核制度,以强化要求相关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与此同时,单位还需要定期组织相关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通常这种培训可以以半年为一个期限落实开展,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每次工程施工之前开展一次。 合理配置工程机械设备资源 在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的相关资源配置工作上也要注意合理实施管理,这个方面关系着单位的实际利益和长期发展的需求。在相关配置管理工作中,需要清楚自身单位已有设备的实际情况,哪些设备需要更换,哪些只是需要维护 修理 。在之后购置新设备的过程中,根据整合已有工程机械设备相关信息进行针对性添置更替,严格把关购置过程,不仅要重视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还要注意购置的设备是否都是真正需要的。在工程机械设备的购置工作上,必需先制定一个合理的购置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执行,要最大化利用已有资源,然后补充必需资源,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单位效益。例如,某机电工程施工单位,经过改革之后,在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质量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在机械设备的配置工作上,深入了解分析了单位已有设备资源的情况,一改以往胡乱购置的现象,将购置管理工作严格把控起来,使得已有设备得到最大化利用的同时,购置的新设备也是当前最合适单位施工所需的。通过这样有计划性的管理,使该企业在购置工作中省下一大笔不需要的开支,进而使得单位的无意义消耗减少了,由于机械设备合理购置管理而增加的企业效益上升了,真正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强化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 想要有好的管理效果,就必须选用合适的管理人才,故此,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一大重要元素就是管理人才的正确使用。相关施工单位必须明白,如果不启用专业技术过硬以及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素质人才,那么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始终不可能真正得到完善。所以,施工单位必须挑选优质专业管理人才,加大力度引进真正具有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管理人员,然后将其融入本单位,同时鼓励管理人才适时进行进修,完善自身的技术能力以及管理思维,从而使得工程机械管理工作可以由对的人落实执行。 树立安全意识 机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提升必须建立在树立安全意识之上。只有相关单位把施工安全意识重视起来,才能够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而对机械设备的管理正是关系着安全的一大重要方面。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正是有效提升机电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 3结语 机电工程是中国社会发展所需的重要工程,其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建设的优劣,是工程行业当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而机电工程当中的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是众多管理工作中比较关键的部分,有理由相信,加强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是完善机电工程事业的有力保证。 大专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二:《试谈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项目管理》 0引言 项目管理即为依靠相应的原理来对工程的项目施以合理并科学的计划和组织,使得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且其中所蕴含的技术含量非常之高。而该工程涉及到了土建以及通信还有计算机等多个方面,并且这些被涉及的方面彼此之间的关联非常紧密;这就使得该工程在项目的管理上非常困难。而一条高速公路的项目管理主要包含了项目的工期以及造价还有质量等。在机电项目施工的同时,通常都会要求与土建的施工同时进行,并一起竣工,但由于机电工程的范围以及设计的专业过多,且被给予安装和调试的时间较短,因此,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在施工的时候,就需要合理且科学的管理。 1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定义 一条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包含了三大类别的基本体系,也就是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和通信系统。这三大基本系统的组成,构成了一条高速公路完整的机电系统,从车辆的监控以及收取的费用还有相互之间的联络等等。监控系统通常都是由高速公路上的监控设备,以及计算机系统和相应的监控闭路电视等组成,而除却这些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设备,就是不间断的电源供应设备。通常监控系统都会采取内部局域网的结构来进行相关的信息以及数据的传播,其组成了一个自成一体的信息平台,对于扩展性方面具有非常好的优势。而当不间断电源系统设立后,相应的计算机系统就拥有了全时工作的能力,对公路中所发生的任何状况都可以掌控,并加以处理。收费系统也就是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时产生费用回收的系统。通常收费系统都会采用入车给卡,出车收卡并收费的政策,也就是收费车站到收费站,之后转到各大运营的公司其内部的收费系统,最后进行费用的结算。而无论是其中的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计算机设备,通常计算机会利用相关的以太网的交换,连接成一个网络,对过往的车辆收取相关的费用。通信系统是高速公路实行现代化管理的根本所在,其准确的将各个部门信息进行传递的机制,成为了该系统在这三大系统中最重要的一部分。通信系统可以将监控系统以及收费系统所产生的数据或者是话音的信息,在各系统中传输,第一时间了解高速公路上的任何信息,其更是交通信息中最为主要的传输载体。 2高速公路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部门工作内容模糊 由于高速公路管理设计的单位包含了很多方面,诸如土建、工期等等。所以在工程专业的方向上,土建以及机电工程之间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在总体上来看,对于工作的划分就非常的困难。所以机电工程的施工单位会对土建的施工单位提出诸多的要求,通常这些要求都是从机电工程自身来出发的,而土建工程却经常会因为提出要求的部门,并不是自身单位的上级,出现各种怠工的情况,甚至是将机电工程的要求置之不理。而由于机电工程单位的管理人员相互并没有有效的沟通,且对于管理的界面并不是十分的清楚,最终就会导致矛盾的增加。 成本没有有效的控制 成本在机电工程的管理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对成本施以有效且科学的控制,就能使得相应的施工效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最终使得整体的经济效益提高。当然,在现场的施工过程当中,会存在着各种主观或者是客观原因,最终导致成本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机电工程管理时间段掌控不足 一条高速公路的建设,通常都会分为三个阶段,如果严格的划分,机电工程隶属于第三个阶段的建设工程。但由于土建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有很多细节方面都与机电工程息息相关,这就导致了机电工程在公路施工到第二个阶段的时候,就需要参与其中,这在对机电工程管理的时间上,严重的掌握不足。严格来说,与机电工程有所关联的工程,在施工的过程当中,都应该被机电工程的建设所左右。所以,在管理方面,机电工程要监控建设的全过程,但在实际的施工中,在机电工程的管理时间上还没有足够的把握。 3高速公路项目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各个项目的质量以及投资等加强控制 1)质量的控制。一条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控制是所有工作的基本点,也是整个工程管理的根本所在,所以说质量的控制应该融于整个工程当中。从最初的招投标开始,到初步的设计,以及之后对招投标文件技术信息的审核,然后投入施工,施工材料以及设备等等都应该被质量控制所管理。所以说,质量控制的加强,就是整个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加强,也是高速公路机电工程质量的加强。 2)进度的控制。关于进度控制这一点,首先,在公路施工之前,就要进行合理的定制,确定其进度的计划,并保证在施工中可以落实。详细点讲,施工的单位想要在相关的部位安装相应的设备,想要使得其效率得到提高,应当为机电工程提供相应的安装部位,在房建单位施工的时候,就需要提前对该项目进行相应的装修等,除却这些,在外部的电力工程竣工之前,就应该做好如发电机的安装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施工的进度与设计的进度相符合,或者是误差最大程度的减少。 明确各个部门管理的内容 由于高速公路的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项目,尤其是对于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来讲,上文提到过,该项目虽然隶属于第三阶段的工程,但应该融于整个项目的施工当中,任何与机电工程有关系的施工,都应该有着机电工程部门的存在,所以在部门的管理内容上就更应该被明确。对于越权等管理必须杜绝,例如在土建施工的过程中,相应的收费站的建设,在地点的选择上,早在设计书中就有过明示,但实际施工当中,若机电工程部门经研究后,认为设立的地点不合理,必然会提出异议,这时候,就需要将机电部门所提出的意见进行上报,万万不可直接进行修改,经研究分析后,选出合适的方案才可以继续施工。只有明确了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内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机电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 在施工阶段对项目的施工加强管理 在高速公路确定开始施工后,对于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必须给予加强,无论是人物管理还是灵活的指挥,都需要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而在一些有着针对性技术的岗位上,专业性的技术人才必须严格的完成相关的工作。除却这些,工人的安全问题也必须放在首位,只有保证员工的安全,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可以持久良性的发展。而施工中相应的质量以及成本的控制,都应该得到加强,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得机电工程施工中的一些弊端得到有效的改善。 4结语 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在项目管理上涉及面非常的广,且其工作非常复杂。而在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中,由于管理界限无法有效的划清,使得各个部门的管理界面上会出现一定的模糊,对成本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控制,而在管理的时间段上,并没有把握的严谨有度,所以管理人员务必对自己的相应专业技术提高,以期严格的控制施工的安全以及进度还有质量等。 大专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三:《试谈新时期高校 人力资源管理 的难点及对策》 在国内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日趋发展形势下,某些难点和问题也随之而来,对此高校必须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和 反思 ,以先进的管理理念指导人事管理工作的变革,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最终提高高校人力资源利用率。 一、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 (一)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多样化。高校人力资源的类型具有多样性,包括专任教师、科研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不同人员在学历层次、知识、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必须强调多样化管理,针对不同人力资源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充分挖掘人力资源的潜力。 (二)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是以教师为中心的能动性管理。在高等院校各种人力资源中,专任教师是主体,他们在教书育人和科研创新的过程中实现其自我价值和对事业的追求,从而获得社会的承认、事业上的发展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三)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具有特殊性。通常情况下,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只要能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在工作时间上一般不宜采用固定工作时间制度。由此决定了在高校人力资源的管理机制上,绝大部分时间是以自我管理为主。 (四)在高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在高校所有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资源,只有把人力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才能办好一所高校。 二、目前高校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事管理理念落后。长期以来,人事管理部门被视为高校机要部门,人事管理人员被视为是“管人的人”。具体到人事管理的行为过程来说,就是管理过程重于强调事而忽视人,人事管理活动中对被管理者强调服从组织安排,忽略被管理者的个人需要和个性倾向。 (二)高校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首先,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高校之间人力资源的配置不平衡,优质的人力资源大多流向经济发达的地区,甚至出现过剩以至于浪费的现象。其次,在高校内部各专业之间的人力资源分布也极不平衡,一般性的专业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出现总量过剩、质量不足的现象,而学术带头人和具有现代管理思想的高层次管理人员较少 (三)高校人力资源的绩效考评体系不完善。高校在教师评价考核方面普遍缺乏科学性,不能有效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考核的基础工作不到位,没有科学完整的高校 岗位职责 。相当多的高校缺乏客观的岗位工作分析和评价。由于没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岗位 说明书 ,从而无法完成全面客观的考核。 (四)聘任制度不完善。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时,设置的岗位与可供选择的人员素质不能相匹配,特别是高学历、高职称教师数量相对不足,与人力资源管理要求极不相适应。 (五)薪酬制度不合理,人才资源流失严重。由于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制度,教师的收入没有拉开差距,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严重挫伤了教师积极性与创造性。 三、加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把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调动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人的自身价值,建立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使每个人都能通过激励和培养充分发挥作用。 (二)深化高校用人制度改革,促进高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为使人力资源发挥最佳效益、配置更加合理,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其次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基础上强化岗位聘任和考核,引进市场机制,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再次根据高校实际,大力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削减过剩专业的人才。最后,加大人力资源管理的改革力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人力资源的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引用目标管理来配合激励制度,通过目标管理下的激励制度,充分发挥教师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四)建立科学激励及机制,改革薪酬制度。为创建适应时代发展的教师队伍,高内高校日趋重视分配制度的制定与改革,尤其在校内教师收入方面,积极按照教师级别和贡献制定工资比例,让专业知识过硬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收入多一些,这充分调动了教师队伍工作的积极性。 猜你喜欢: 1. 专科生毕业论文范文 2. 大专生职业规划书范文3000字 3. 大专毕业论文范文 4. 大专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5. 大专论文范文

1、题目: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本专科毕业论文一般无需单独的题目页,硕博士毕业论文一般需要单独的题目页,展示院校、指导教师、答辩时间等信息。英文部分一般需要使用Times NewRoman字体。2、版权声明:一般而言,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内均需在正文前附版权声明,独立成页。个别本科毕业论文也有此项。3、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4、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之间需要用分号或逗号分开。5、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正文各一级二级标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标注更低级标题)、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6、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本科文学学士毕业论文通常要求8000字以上,硕士论文可能要求在3万字以上(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7、致谢: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8、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所有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可以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也可以按照音序排列(正文中则采用相应的哈佛式参考文献标注而不出现序号)。9、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10、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有时也常将个人简介附于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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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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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毕业论文作者:阿米欧第一章穿越?被穿越?更新时间2012-3-3 1:57:14 字数:3012精灵神历,22568年。今年,精灵皇家学院按例会送走一批毕业生,让他们为精灵帝国作出贡献,而在在一期学生中,最令人瞩目的一颗新星,阿卡拉,无论任何方面,体能,魔法,智谋,文学成绩非常优异,直追精灵皇家学院第一天才,22000级学生,菲京,不过,这位天才并未毕业,也是精灵帝国一直以来的一大谜案,至今没有定案。夏月,这批毕业生还剩最后的毕业论文,便可毕业,今天,22368级的所有学生将进入精灵森林挑选任务,精灵森林中有许多精灵任务树,在这儿,可以接到毕业论文任务,等级从D级一直到3S级都有,不过,精灵论文任务是精灵古树出的,精灵们也无法控制,等级低的任务完成也可以毕业,不过精灵古树的奖励也会很少,精灵古树是大陆为数不多的封神者,他的奖励定不会差。而且至今唯一一个3S级任务就是由菲京接的,不过……后来就不知道了。阿卡拉和同学们进入了精灵森林。“该毕业了。”阿卡拉进入森林,抬头望天。“唉,又得回到那个该死的皇宫了。”阿卡拉摸摸头,眼中闪过一丝茫然。“精灵古树啊,保佑我找到一个用时超长的任务吧。”阿卡拉在胸前画了一个庇佑咒。阿卡拉慢慢走向森林深处。经过三小时的找寻,也没找到一个合心意的任务,不是用时太短,就是等级太低,阿卡拉再怎么说而是精灵学校一大天才,眼界不会太低。这时……应该是你需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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