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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初级关于经济的法学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3:06:49

大一初级关于经济的法学论文

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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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的写作,是对经济学专业的学生所学的知识结论性 总结 。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经济学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经济学论文篇1:《“经济学基础”教学环境的革新》 经济学基础在当前经济管理类型专业中属于非常核心的课程,在其相关专业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发挥关键重要作用,尤其现在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对于经管类人才需求量非常大,我们必须加大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经济学基础的教学水平。[1]同时经济基础课程教学目的重在实践,但是其内容体系过于庞杂、知识偏重理论,但是日常的课堂教学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当前教学环境发展较为滞后难以满足新时代对经济学基础教学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教学模式以及 教学 方法 的实施,阻碍了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不利于实用性经管人才的培养。 1“经济学基础”教学环境发展现状 “经济学基础”教学课程的安排偏重理论 现阶段,多数学校的“经济学基础”的课程安排偏重理论性知识,而经济学基础的课程本身内容体系庞杂,相关观念和理论抽象复杂、晦涩难懂,纯理论性讲解无法使学生对知识有更加清晰的理解,甚至适得其反,教学效果非常不理想,这也极大地削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降低了学生学习的兴趣。[2]长久以来,院校使用的考评系统更多关注的是教师的理论水准,没有重视对教师实践能力的考查评估。这些年,各院校致力于知识理论的研究,院校教师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理论研究以及论文的发表方面,忽略了对经济学基础中应用性教学的研究,而此类学科对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具有较高的要求,这使得教学效果并不明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同时,现在大多数教学只是单纯掌握了理论性知识,基本没有从事任何经济学实践活动,也没有开展过任何经济业务。如此一来,教师在课堂上只能进行理论知识的灌输,无法给学生提供有效的经济学案例,课程内容空洞无趣、枯燥无味,不仅不能使学生很好地了解课程的内容知识,甚至极大消磨了学生的耐心,极大地打击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较之实践性教学,教学效果不理想。 教学案例的使用水平偏低 众所周知,经济学基础知识理论性太强,单纯照本宣科学生难以理解知识内涵,加之该学科对实践性还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在课程中增加教学案例分量既是学科本身的要求,也是众多经济学专业的学生的学习需求。[3]但是,当前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教学案例分析课程安排较少,案例内容质量不高,脱离实际生活,案例分析不到位、不合理,使得最终案例教学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是涉及方方面面。其一,一般情况下,案例教学具有一定的人数限制,理想的授课人数大约为30人,但是各大院校实行扩招,学生规模持续壮大,然而与学生对应的教学资源并没有都得到很好的满足,班级人数不断增加,加大了授课压力,普通教学班人数扩大到60人左右,甚至部分学校由于人数过多组织合班授课,班级人数超过百人,这直接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效果。其二,教师普遍缺乏较强的案例教学能力。较之传统的教学,案例教学在教学能力等方面对授课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学校没有开展案例教学的相关培训,教师也普遍缺乏案例教学的学习,在开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授课老师往往不得要领,使得案例法的教学成效大打折扣,没有很好地发挥该教学方法的积极作用。其三,学校经济学授课教师大都没有参与过专业相关的工作实践,经济学管理真实的工作情况根本不了解,在案例讨论环节无法对学生实施科学的指导,使得教学最终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4] 缺乏完善的教学实践基地 当前阶段,多数院校的经济学专业基本不存在实践课程,多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这门课程在经济管理专业中非常重要,而且这类专业对实践具有很高的要求,在课堂上开展简单的实践活动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广泛实行,经济现代化趋势明显,具有现代经济意识和经管能力的人才极度匮乏。[5]同时越来越多的学生也要求各个院校建立经济教学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必须对经济管理环境进行尽可能的模拟,以提高学生对经济学相关问题的体验和学习。 2“经济学基础”教学环境的革新 措施 增强教学的实践性 现阶段,国内大多数院校的经济学专业的授课教师都具有相对高的学历,其专业的理论知识储备比较丰富,然而受制于种种条件,授课老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极为匮乏,甚至完全不了实际的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管理工作的实施程序。这也是长时间以来造成经济学课程枯燥、空洞非常关键因素。[5]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必须制定相关措施,有效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仅需要关注教学质量的提升,更要加强教师实践水平的提升。对于该专业的教师增强工作审核,要求授课老师适当压缩课程教学时间。首先,要求教师从事专业对应的实务工作,增强对相应职业具体工作的了解,定期组织教师参加 社会实践 活动,比如到银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和企业等单位,参与其经济管理工作,掌握经济管理工作的最直接的资料,根据自身实践,对教学案例资源进行完善、充实,使之更加贴合生活,更便于学生理解。其次,激励授课老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参加银行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等经济学专业资格考试,充实教师各层次的知识,有助于教师水准的提升。最后,从校外邀请 经验 丰富的经济学基础教学经济学专家或者企业经济管理者组织专题讲座,不仅可以对课堂教学进行很好的补充,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拓展学生的知识和眼界。 提高案例教学水准 经济学基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高效的案例教学可以很好地帮助学生理解专业知识,还可以实现教和学两方面互相影响和促进,共同都得到提高。同时,在案例教学涉及的相关考试可以鼓励学生尽可能表达自己的见解,无须顾及试卷的限制。授课老师可以学生实际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平,对案例教学进展进行合理的控制,同时在教学活动中,有意识地关注学生的课堂表现,注意学生对案例的反映及其观点,站在客观的角度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同时还可以把该项评估情况加入学生的最终的成绩中,作为学生成绩评价的一个有效参考。 经济学基础实践基地建设 现阶段,多数企业并不乐于接收实习学生,然而学生可以进入的银行、事务所、咨询公司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进入之后也只能从事一些基础性工作,甚至是劳力工作,无法真正涉及非常专业经济管理工作。因此,学校建立经济学专业实验室更加科学,效果更加显著。在实践基地,可以对企业的经济管理进行模拟,利用模拟情境,学生进行相关操作,处理相关的经济问题,进而更加深刻地掌握,改善教学状况,实现更加理想的教学效果。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工作环境进行高效模拟,尽可能再现企业发展情况,综合各类专业知识,一方面,有效帮助学生系统巩固教材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很好地锻炼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其动手操作能力,符合当前复合型人才的发展要求。 3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的经济学基础教学存在较多问题,教学模式刻板,教学环境封闭,无法满足实践性经管人才的需求,同时也无法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文中笔者从增强教学的实践性、改善案例教学质量、建立实践基地三个方面革新“经济学基础”的教学环境,提升专业教学水平,满足现代企业经济人才需求。 经济学论文篇2:《《国际经济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 《国际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国际经济活动的学科,集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金融理论于一体,是传统经济活动在跨国领域的运作和延伸。该课程一般开设于大二学年上学期,是经济相关专业的学生接触到的第一门“国际类”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的教学方法运用得当,可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国际经济学》相关教材的选择 《国际经济学》作为经济专业的一门传统课程,教材版本众多,选择余地大,但是由于理论发展迅速,内容庞杂,各版本教材的内容差异较大,选择不同的教材可导致学生学到的理论差异很大。比较经典的国内教材是人大版和高教版的21世纪系列教材,也是国内众多院校选择的教材,这类教材中规中矩,尽量选择的是国际经济学中的传统理论,去掉旁枝末节,只对核心部分加以阐述,基本能满足教学要求。缺陷在于这类教材一般理论性较强,知识更新速度慢,实例和练习题较少,导致教学手段也比较单一,不能很好的举一反三。国际上关于该课程的经典教材也比较多,像克鲁格曼和萨尔瓦多的版本,都是一版再版,受到许多国内985和211院校教师的追捧。这些教材内容全面,知识新颖,一般都配以大量实证分析和习题,并有网络教学资源加以利用,教学效果更好。但此类教材一般难度较大,计量模型类分析较多,基础差的学生学习起来比较吃力,容易放弃。对于普通本科院校的学校,我们建议还是以国内学者编撰的教材为主,以国外经典教材为参考书或课外阅读书籍,做到有的放矢,深入浅出,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二、《国际经济学》教学内容的调整 《国际经济学》与 其它 课程由浅入深的内容编排不同,一开篇就是难点,关于西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难度较大,不好理解,依赖于较好的微观经济学基础,否则部分学生会觉得雾里看花,对该课程首先留下了晦涩难懂的印象。比如相互需求理论和提供曲线,不结合微观基础理论分析会觉得理论突兀,结合基础理论部分学生又无法理解,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主张是保证课堂教学的紧凑性,只讲解核心部分内容,并提供整个理论分析的参考资料供有基础的学生课外阅读,并把相关曲线的分析编入习题中,让学生熟悉它的推导过程。 《国际经济学》中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国际贸易理论部分,分成不同的流派,形成不同的观点,许多派系直到现在仍然在发展充实。教师在进行这几章内容的备课时,一定要注意分类整理,避免逻辑混乱,并且在同一派系中还有不同分支,观点不尽相同,一定要注意分析和比较,让学生在思考中掌握问题要点。其中有几个理论,诸如贸易保护理论和生命周期理论等,在现代国家的发展中有很好的运用,所以适合结合实际来分析,避免就事论事。否则,学生也会在其它课程里面从另外的角度再次学到这些理论,那么他们就会心存疑虑,认为这些理论描述不一致,很难对理论信服和认可。我们建议教授《国际经济学》的教师和教授《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师必须有集中备课的习惯,以便于知识的传承和衔接。关于国际金融理论部分的知识也在讲授中的一个难点,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是需要进行讲解的,但是该部分与《金融学》和《国际金融》的理论都有所重叠,许多教师甚至直接把备课的内容在这几门课上重复运用,没有做到严格区分,容易让学生觉得这些课程重复太多,学起来没用的假象。 在讲授该部分内容时,应侧重金融知识为贸易知识服务的重要性,国际经济活动是多重性的活动,实体贸易经济最终需要货币结算和资金流动等一系列的活动来配合完成,这才是《国际经济学》中编排金融知识的目的。所以金融理论知识的讲解一定要跟前面的贸易理论知识结合起来,主要贸易领域资金结算和投融资活动的分析,这样才能把《国际经济学》两部分的内容更好的融合,保持整体性和连贯性。开放经济政策下的宏观经济政策是该课程的又一个难点,这部分内容是宏观经济学的延伸和运用,同时也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者比较集中研究的内容。要引起学习的积极性,可以布置一些课堂任务,让同学们下去查询相关学者取得的成就和经济政策在不同国家的运用,让他们主动发现这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了心态上的主动认识再加上课程的讲解,对经济政策的运用和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可以学得更加透彻。《国际经济学》的内容众多,需要选择和取舍,分清主次,这就需要任课老师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基础因材施教,有的放失,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国际经济学》教学习题和案例分析的甄别 (一)教学习题方面 《国际经济学》是一门承上启下的重要课程,必要的练习是帮助学生更好理解教学内容,掌握解题思路的手段之一,国外众多版本的教材中都有较多参考资料,但是难易程度不一,需要选择。诸如在讲解提供曲线时,许多教材都在习题中对这个问题以习题形式来分析,但难度比较大。教师可以把这部分内容编入课堂教学中,以课堂思考题的形式直接提出并进行分析解答,可根据课堂反应来判断讲解的深入程度如何。纵观国内教材,习题编撰比较单一,一般都以简答或名词解释的形式呈现,没有任何新意,这就需要教师根据课堂教学内容进行习题编写,融入选择、判断以及计算分析等多种题型。比如在讲述区域经济一体化内容时,往年习题集中于问答题型,但讲授时可以把中国关于自贸区的政策介绍进去,那么习题编写时就可以考虑到时事部分,把关于自贸区的内容变成填空、选择或判断题,来考察学生在课后是否认真了解了这些经济时事政策。在讲述外汇和汇率时,可从贸易角度讲述金融结算方面的知识,那么习题就可以出一些计算分析题,国际经济活动中不同情形需要用什么汇率结算,怎样计算和分析等,这样学生就可以对该问题的应用有了更深的了解。 (二)案例分析方面 《国际经济学》的案例众多,选择性大,所以要选择合适的案例,要分析得当,讲解有深度,而且要为理论知识服务。比如在讲解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相关内容时,关于跨国公司的案例很多,但我们可以选取世界500强公司的前三十名进行比较分析,近三年来该榜单有什么变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经济形势对跨国公司的经营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再来讲解跨国公司的相关理论,课堂的教学效果就非常好,学生理解起来也非常直观。在讲解国际收支相关内容时,除了罗列国际收支平衡表让学生理解分析外,还可把这几年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变化列出来给学生看,让其分析原因,再结合中国的“走出去”战略,让学生在学习国际收支平衡表内容的同时也知道了当前国际经济新形势下新的战略和选择。案例分析也要与时俱进,也要注重实例分析为理论服务的特点,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总之,为了把《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做得更好更透彻,任课老师应该充分作好各种准备工作,多阅读参考教材,将各类素材整理归纳到课堂上来讲解,多准备案例教学,让案例导入理论,从理论归纳到做法,从做法再总结出案例,循序渐进。每一章都要编写配套习题,习题内容要与课堂教学内容配套,做到相辅相成,相互融合,才能起到习题的训练效果。另外,国际经济的活动日新月异,跨境电商贸易和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给该门课程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我们在讲授时也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做到知识更新,才能取到更好的效果。 经济学论文篇3:《农业信息化建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引言 如今我国各地区的贫富差距仍然较大,一些农村可能还在温饱阶段,而我们的社会已经不满足于小康社会,已经逐步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转型,这样发展的严重不均衡,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更加落后。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农村。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人民对于生活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农村实施农业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而且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是一个重大的推动力。中国农业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农业信息化的道路。 二、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农业信息化是指在农业领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方法手段和最新成果的过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直接制约着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所以为了加速发展农村经济,农业信息化建设至关重要,它不仅仅可以促进农业增效,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还可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信息化建设可以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农民享受现代社会的文明成果,推进农村科技、 文化 、 教育 、医疗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改变农民的消费观念 农业信息化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促使农民的消费观念和方式的改变。通过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农民可以利用网络了解关于农业生产的各种信息与技术。农业信息扩大了农民的视野,丰富了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使他们不再封闭在自己的世界中,抵制消费,而是由注重物质文化生活的消费,向注重精神文化生活消费的转移。 (三)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通过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可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现代信息化的时代,捕捉信息的 渠道 很多,信息化的建设就是信息来源的渠道之一,没有信息化的建设,到达农村的信息就是迟缓的、过时的,农民就无法得到有价值的信息,就无法掌握经济市场,和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如此农民就会丧失机遇,陷于被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如果农民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就能快速抓住有价值的信息,为自己的农业生产创造条件。农业信息化提高了农民的整体素质,为他们的学习提供了更多的资源,以及为他们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更多的方法。 (四)有助于促进农民走进社会市场 以前农村的生产基本上是自产自销,没有与社会市场连接,缺乏市场信息观念。对于社会市场信息不灵通,导致价格制定不合理,造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大起大落。但是随着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民不再盲目生产,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了管理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加快了农业的全面发展。 (五)有利于推动农村农业的进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现在农业技术在不断地发展,农业信息化也被普遍运用于农业生产。农业信息技术的出现,带给了农民一种新的体验,这种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使农民能够通过网络进行远程技术培训和教育,弥补了原先农民农业生产知识和技术的缺乏。它促进了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科技意识的增强,从而加快了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之路。 三、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阻碍 (一)基础设施落后 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物质保证,完善的基本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一些农村经济发展之所以缓慢,就是因为基本物质条件太差,比如道路交通不完善,交通网络结构单一,水、电、通讯不健全等,这些都是导致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低下,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农业生产方式落后 在农业信息化建设进入农村之前,不少地方的农民都是依靠传统的耕耘方式进行农业生产,使用的农业生产工具也是需要大量劳动力的传统工具,农村的农业生产方式落后,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三)农村资源开发利用率低 作为我国资源的宝库,农村具有较强的潜在资源优势。但是目前我国广大农村资源的开发力度低,资源开发利用率低,因此造成了大量资源闲置、浪费,无法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从而无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农村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程度低 我国农村普遍现象是农村较为封闭,导致外部资金无法进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人才也难以引入,农村市场无法与外部市场接触,农村产生的经济难以推动整个农村的经济发展。 这些问题使得农村的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而农业信息化的到来,解决了这些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从而加快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四、农业信息化建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农业信息化可以实现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深入,在基本实现小康社会的情况下,我国正在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如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该重点关注农村经济发展,所以农业信息化在农村的实施不可避免。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农业生产各方面的条件和机制都不够完善,而通过农业信息化建设,能够逐渐缩小贫富差距,让农村的经济发展一步步走上正轨,改善农民生活,从而逐渐实现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二)农业信息化可以提高农民收入 我国的传统农业模式正在慢慢转向信息化农业模式。以往农村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落后,使得自然灾害容易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农业信息化的引入,改善了农业就业结构。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农业信息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有效的避免了自然灾害等因素所带来的影响,也就是在农业信息化的带动下,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了。另一方面,从整个社会来说,农业信息化提高了农业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效率提高了,所得到的回报也就更多。 农民收入的提高也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业信息化减少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农业信息化结合了生产、分配、消费等各个方面,它连接了买卖市场,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约了交易费用,也避免了消费过程中的各种纠纷,从而提高了农民收入。二是促进了农业经营模式的改善。以前农民都是通过自身的经验来生产产品,经营管理也没有系统的方式。然而通过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可以向农民传输科学知识以及农业生产的相关信息,使他们的经营管理规范化,从而使他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三是加快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农业信息化可以有效的解决农村信息落后的问题,信息通过网络和多媒体技术把农业生产技术传递给农民,使农业生产科技得到发展和推广。 (三)农业信息化可以发展农村的市场经济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农业成本高,投入大,效率低,科技含量低,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消费观念低下,相对落后的生产和销售方式制约着农村市场的经济发展。农村生产的产品量大时,即使低于城市多倍的价格销售,仍然解决不了大量积压产品,农村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使得产品没有销路是农村市场经济难以发展的原因之一。我国在几十年的农村改革中,农村市场经济通过农业信息化的建设,让农民进一步了解了社会的需求,供求走势,价格行情等,有效促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四)农业信息化可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信息化有助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可以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农业信息化的建设,让农村居民在教育、医疗、科技等方面逐渐拉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差距,以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 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化发展的途径 (一)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农业信息化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困难和矛盾,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支持,农民对农业信息化难以信服,特别是一些思想封闭,技术落后的农村。没有政府扶持的农业信息化建设就会像一盘散沙,没有企业化经营的管理人员,以农业信息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划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农业信息化要真正地走进农村并被作用于农业生产等方面是很难的。 (二)需要培养农村信息人才,以此来推广农业信息化的应用 原本农民的文化程度都不高,他们因为农村的落后、种种因素和不利条件而无法接收良好的教育,这些原因使得农村人才匮乏,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农业信息化对农民生活有诸多的好处,农民无法把它运用到生产农业事业中,那么农业信息化只是一场空谈。所以培养农村信息人才极其重要,有了这些专业的信息人才,农业信息化才能发挥它最大作用,农民也才会因此而受益。培养农村信息人才不仅是为了传播农业信息化的功能,也是为了激励农民工提高信息意识,自觉的关注信息和利用信息,培养他们使用信息的习惯和调动他们依靠信息的积极性。 六、结语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实行农业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困难,但是只有坚定不移的走农业信息化的道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才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相信在农业信息化的建设下一定会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猜你喜欢: 1. 大一经济学论文范文 2. 关于大一经济学论文范文 3. 关于大学经济学论文范文 4. 经济学术论文范文 5. 大一经济学论文范文精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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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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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猜你喜欢: 1.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经济法的论文参考 4.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题目·《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论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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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猜你喜欢: 1.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经济法的论文参考 4.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关于经济法学的论文5000

经济法学论文发表发表于:2014-8-29 16:10:01一、甘肃省经济法课程考评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对考评体系的定位不准,评价理念落后教学过程的跟踪与教学效果考评,是提高、判断教师培养有效性的基本方法。对教学过程全面、准确地了解,合理地调节、控制教学过程,使之向着预定的教学目标前进,是教学评价……经济法学的设计与运用发表于:2014-3-27 18:20:53点击数:278次一、房地产价格问题的基本定位(一)房地产价格的法律性质定位我国《价格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权有明确的分类和比较具体的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高校经济法学课程革新发表于:2014-3-27 18:16:29点击数:225次一、高校经济法学课程传统讲授法之不足1.授课方法单一,学生兴趣不高从调研材料看,教师授课方式的名称繁多,例如:电影式教学、临床试验教学、情景式教学、联想教学法、参与式教学等,但总结上述方法,都属于案例教学法(实践性教学),部分教师则坚持传统……经济法学下的问题研究发表于:2014-3-27 18:12:36点击数:241次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经济法学的几点思考发表于:2014-3-27 18:00:09点击数:245次(一)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的构建经济法演生模式是经济法及其理论体系演化、演变及生成的逻辑基础,也是经济法理论建构的基石。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西方法学范式下照搬的结论。由于忽视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文化背景,忽视了对“地方性知……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变迁发表于:2014-3-27 17:50:00点击数:232次一、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应考虑的因素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发表于:2014-3-27 17:41:37点击数:324次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梳理(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5]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经济法学的价值观念发表于:2014-3-27 17:36:14点击数:302次一、传统法学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结果公平,经济法学侧重于社会规则公平研究经济法的意义和宗旨就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经济法学中的公平指的是分配公平。马克思……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学分析发表于:2014-3-27 17:20:36点击数:394次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一般认识(一)法律因素说法律因素说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两个层次的不同认识。1.法律体系方面:杜文波认为,诱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我国的食品行业的……经济法学教学的简化发表于:2014-3-27 17:08:55点击数:274次1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简化经济法学说纷纭,理论表述各有侧重,然而都无法回避和改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经济法学的最为基础和核心的问题。回归基础性问题,有利于教师把握教学的主动权,清晰学生对经济法学的整体认识。当然,即便是经济法的基础性问题,……小议刑事和解民间纠纷之规范发表于:2013-12-19 15:59:36点击数:313次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的界定(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发展“民间纠纷”一词是伴随着调解制度的出台而出现的。1949年2月,我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民间纠纷”第一次出现在正式……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探索发表于:2013-12-19 15:52:35点击数:350次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在本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合格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卫生法学本生能力培养之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7:36点击数:428次1本科生就业方向的制约就业意愿和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动机[3]。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4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4:40点击数:340次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管理、文化等,它不但要求学生要掌握必要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学生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这也是美国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本科后教育的原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侵权补充责任之理性审思释解发表于:2013-12-19 15:39:00点击数:236次一、正当性审思1.审思之基点:共同观念的澄清虽然赞成者与反对者众说纷纭,但双方各执己见、甚少回应,缺乏共同交流的平台。在辨析正当性之前,须搭建共同交流的平台:(1)探讨对象应当明晰: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作为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具有……农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猜你喜欢: 1.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经济法的论文参考 4.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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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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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猜你喜欢: 1.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经济法的论文参考 4.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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