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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成群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3 03:41:59

妻妾成群论文参考文献

1.路遥《平凡的世界》 现实主义作品,读之动容。写文革及后期农村一部分人,真实质朴。主情节简单,可以很快看完。2.王朔《玩的就是心跳》写改革开放初中国青年生活状态,非常有名,轰动一时,只是不太和谐。读的人少。王朔《过把瘾就死》内涵同上差不多,王朔《我是你爸爸》改革开放初一对父子生活,单亲爸爸带孩子,看到了许多中国父子的影子。3。余 华《活着》现实主义作品.悲剧。读的人少。出名,且人新书新。 余 华《许三光卖血记》现实主义作品.悲剧。4.苏童《妻妾成群》轰动一时。后改电影张艺谋《大红灯笼高高挂》,声名鹊起。5.推荐作家:铁凝,史铁生,于坚(但是是写散文的,非常出名)

要的。可以在论文中直接引用,便可不加注。例如: 生存哲学与迷茫人生 人一生都在面对生存问题每个人都渴望生存并获得健康、自由、幸福的人生。人们不断在生活中挣扎在物质与精神的世界游走。人真的可以获得自己希冀的人生吗苏童在小说中给予了否定挣扎的结局是迷茫的结局。 在《妻妾成群》中颂莲是一个接受了新思想的女大学生与“五·四”时期大多“新青年”相反颂莲这个“新女性”却走进了一个旧家庭她几乎是自觉成为旧式婚姻的牺牲品她的干练坚决成为她走向绝望之路的原动力。在这个充满封建意识的家中,颂莲不得不做好适应的心理准备她有清纯的气质和活泼的性格却在这个家中不得不积累争风吃醋的经验。为适应环境、求取生存而成为了牺牲品。 在小说中我们分明可以感受到这样的意识人们拥有了新思想、新的生活方式却往往在适应现实环境的过程中被现实的洪流所泯灭。相反的成为了无路可走的人。 另一类生存是逃亡的主题是由受难的乡村逃亡理想的幸福之地——城市。 在苏童的相关小说中逃亡首先表现在对固有生活环境的摆脱。在《1934年的逃亡》中苏童在陈宝年之后让139个新老竹匠带在祖传的大头竹刀疯狂地逃离故乡涌入城市一种艰苦而执著的谋生行为随即成了逃亡主题似乎那城市便是一块威力无比的磁石将他们呼啦啦地吸入幻想中的光明场„„诸如此类的逃亡…… (本段文字摘自百度文库)

张恨水(1895-1967)现代著名作家。原名张心远,;安徽潜山人。1925年出版第1部长篇言情小说《春明外史》、主要作品有《金粉世家》、《银汉双星》、《啼笑姻缘》、《夜深沉》、《落霞孤鹜》、《满江红》、《风雪之夜》、《石头城外》、《八十一梦》、《纸醉金迷》、《魍魉世界》、《五子登科》、《巴山夜雨》等长篇小说。 其中《金粉世家》、《啼笑姻缘》很有名,有电视剧,但是可能写书论文的少,觉得可以借鉴《四世同堂》之类的评来参考,还是好写。不过若我是你,我更喜欢写写《纸醉金迷》

需要的,一般都是有标出处的,有的严谨一些在你引用的文章里如果有难懂的词的话还要加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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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可以在论文中直接引用,便可不加注。例如: 生存哲学与迷茫人生 人一生都在面对生存问题每个人都渴望生存并获得健康、自由、幸福的人生。人们不断在生活中挣扎在物质与精神的世界游走。人真的可以获得自己希冀的人生吗苏童在小说中给予了否定挣扎的结局是迷茫的结局。 在《妻妾成群》中颂莲是一个接受了新思想的女大学生与“五·四”时期大多“新青年”相反颂莲这个“新女性”却走进了一个旧家庭她几乎是自觉成为旧式婚姻的牺牲品她的干练坚决成为她走向绝望之路的原动力。在这个充满封建意识的家中,颂莲不得不做好适应的心理准备她有清纯的气质和活泼的性格却在这个家中不得不积累争风吃醋的经验。为适应环境、求取生存而成为了牺牲品。 在小说中我们分明可以感受到这样的意识人们拥有了新思想、新的生活方式却往往在适应现实环境的过程中被现实的洪流所泯灭。相反的成为了无路可走的人。 另一类生存是逃亡的主题是由受难的乡村逃亡理想的幸福之地——城市。 在苏童的相关小说中逃亡首先表现在对固有生活环境的摆脱。在《1934年的逃亡》中苏童在陈宝年之后让139个新老竹匠带在祖传的大头竹刀疯狂地逃离故乡涌入城市一种艰苦而执著的谋生行为随即成了逃亡主题似乎那城市便是一块威力无比的磁石将他们呼啦啦地吸入幻想中的光明场„„诸如此类的逃亡…… (本段文字摘自百度文库)

80年代创作 作品题目发表年份所发期刊第八个铜像1983年《青春》第七期空地上的阳光1984年《青年作家》第四期白洋淀 红月亮1986年《钟山》第一期祖母的季节1986年《十月》第四期桑园留念1987年《北京文学》第二期飞越我的枫杨树故乡1987年《上海文学》第二期一九三四年的逃亡1987年《收获》第五期算一算屋顶下有几个人1987年《钟山》第五期蓝白染坊1987年《花城》第五期故事:外乡人父子1987年《北京文学》第八期丧失的挂花生之歌1987年《作家》第八期周梅森的现在进行时1988年《中国作家》第二期乘滑轮车远去1988年《上海文学》第三期水神诞生1988年《中外文学》第三期死无葬身之地1988年《中外文学》第三期你好,养蜂人1988年《北京文学》第四期井中男孩1988年《花城》第五期怪客1988年《作家》第五期祭奠红马1988年《中外文学》第五期罂粟之家1988年《收获》第六期平静如水1989年《上海文学》第一期杂货店的女人1989年《时代文学》第二期仪式的完成1989年《人民文学》第三期舒农或者南方生活1989年《钟山》第三期逃1989年《青年文学》第三期南方的堕落1989年《时代文学》第五期妻妾成群1989年《收获》第六期(参考资料:苏童文学年谱 )90年代创作 作品题目发表年份所发期刊已婚男人杨泊1990年《作家》第四期棉花地、稻草人1990年《青春》第四期妇女生活1990年《花城》第五期女孩为什么哭泣1990年《时代文学》第五期狂奔1991年《钟山》第一期我的棉花、我的家园1991年《作家》第一期吹手向西1991年《上海文学》第二期另一种妇女生活1991年《小说界》第四期离婚指南1991年《收获》第五期像天使一样美丽1991年《小说林》第六期木壳收音机1991年《人民文学》第七、八期西窗1992年《漓江》春号第一期十九间房1992年《钟山》第三期回力牌球鞋1992年《作家》第四期沿铁路行走一公里1992年《时代文学》第五期来自草原1992年《芳草》第五期园艺1992年《收获》第六期刺青时代1993年《作家》第一期烧伤1993年《花城》第一期一个朋友在路上1993年《上海文学》第一期狐狸1993年《小说家》第二期仄呢绒鸭舌帽1993年《小说家》第二期第五条路1993年《新生界》第四期纸1993年《收获》第六期与哑巴结婚1994年《花城》第二期什么是爱情1994年《江南》第三期美人失踪1994年《作家》第三期小莫1994年《大家》第三期民丰里1994年《啄木鸟》第四期肉联工厂的春天1994年《收获》第五期桥边茶馆1994年《青年文学》第七期一个叫板墟的地方1994年《青年文学》第七期一朵云1994年《山花》第十期饲养公鸡的人1995年《钟山》第一期那种人(二篇)1995年《花城》第三期种了盆仙人掌1995年《特区文学》第三期十八相送1995年《芙蓉》第四期把你的脚捆起来1995年《上海文学》第五期蝴蝶与棋1995年《大家》第五期三盏灯1995年《收获》第五期亲戚们谈论的事情1995年《大家》第六期玉米爆炸记1995年《长江文艺》第七、八期花生牛轧糖1995年《湖南文学》第七、八期流行歌曲1995年《广州文艺》第八期棚车1995年《东海》第九期小猫1995年《东海》第九期犯罪现场1996年《花城》第一期霍乱1996年《天涯》第一期公园1996年《作家》第一期表姐来到马桥镇1996年《萌芽》第一期声音研究1996年《收获》第二期红桃Q1996年《收获》第三期新天仙配1996年《收获》第三期灼热的天空1996年《大家》第五期世界上最荒凉的动物园1996年《山花》第六期两个厨子1996年《收获》第六期天使的粮食1996年《北京文学·精彩阅读》第十一期告诉他们,我乘白鹤去了1997年《收获》第一期海滩上的一群羊1997年《上海文学》第三期神女峰1997年《小说家》第四期八月日记1997年《雨花》第九期他母亲的儿子1997年《雨花》第九期小偷1998年《收获》第二期过渡1998年《人民文学》第三期人造风景1998年《十月》第五期开往瓷厂的班车1998年《花城》第六期群众来信1998年《收获》第五期向日葵1999年《大家》第一期拱猪1999年《上海文学》第一期古巴刀1999年《作家》第一期水鬼1999年《收获》第一期巨婴1999年《大家》第二期你丈夫是干什么的1999年《大家》第三期新时代的白雪公主1999年《大家》第四期肉身凡胎的世界1999年《东海》第五期独立纵队1999年《大家》第五期奸细1999年《大家》第六期天赐的亲人1999年《青年文学》第八期大气压力1999年《人民文学》第十期驯子记1999年《钟山》第四期(参考资料:苏童文学年谱 )2000年以后创作 作品题目发表年份所发期刊一棵歪歪斜斜的树2000年《短篇小说》第一期露天电影2000年《科技致富向导》第一期遇见司马先生2000年《钟山》第五期白杨和白杨2000年《作家》第七期七三年冬天的一个夜晚2000年《天涯》第七期桂花连锁集团2000年《收获》第二期伞2001年《收获》第一期女同学们二三事2001年《花城》第四期小舅理生2002年《山花》第七期点心2002年《书城》第十期白雪猪头2002年《钟山》第一期人民的鱼2002年《北京文学》第九期茨菰2007年《钟山》第四期香草营2010年《小说月报》第八期(参考资料:苏童文学年谱 ) 大概由于苏童少年时期的多病孤独,造成了他心理的压抑,苏童对童年的这种压抑寻找的突破口,就是在作品中表达对死亡、暴力、病态的描写。在苏童以“香椿树”街为背景创作的《少年血》小说集、《城北地带》以及《刺青时代》里无不弥漫着这种病态。正因为孩子是旁观者,所谓意识形态是干净的,对时代的细节记忆比参与者更加清晰。特别原始的生命,没有什么意识形态的负担,对事物的本质会有直觉,那种东西值得保存,值得追寻,是难以训练的。“童年视角是我小说里一直运用的,是我最原始的小说创作的契机,是碎片式的东西,对我来说是感知生活的途径或角度。不是通过社会学的意识,不是通过成年人的世界观,更不是刻意模仿孩子的眼睛,我是比较相信童年记忆保留到现在还在脑子里一亮的,是有价值的东西,更接近我所理解的小说生产方式的真谛。我觉得直觉很重要。” 正是童年的所见所闻,让苏童“少年老成”。当他开始写作时,意识到这是多么重要的财富。也因此,苏童认为“童年生活其实一直在我们身上延续甚至成长”,并把童年生活视为他写作的最大秘密。他说:“我认为热爱也好,憎恨也好,一个写作者一生的行囊中,最重那一只也许装的就是他童年的记忆。无论这记忆是灰暗还是明亮,我们必须背负它,并珍惜它,除此,我们没有第二种处理办法。” 苏童擅长刻划女性形象,“红颜薄命”的古训,在苏童手里特别富有韵味。在他看来,也许“女性身上凝聚着更多的小说因素”,苏童笔下的女性那种绝望、凄苦、孤寂,沉重得令读者深感压抑与窒息。小说《妻妾成群》中描述了颂莲由一个女学生变成大户陈家四姨太,渐渐溶入陈家大院的争风吃醋中,目睹陈家女人的一个一个的悲惨命运,最终连自己也变成了疯子。《红粉》中的秋仪和小萼由“茫茫世界难以改变”的姐妹关系,因为一个男人而变成不共戴天的仇人。《妇女生活》中的娴,错误的把解放自己的使命寄托在一个主导她的男人身上,以至于在男人短暂的温情中走完了自己心酸而坎坷的一生。《茨菰》中被家人要求“换婚”的女孩,在经历过城里生活之后,还是无奈地回到农村,嫁给了当初要嫁的那个患有羊癫疯的丈夫……这些角色有类似的心性,同样的命运。一直以来,苏童被誉为“最了解女人、最擅写女性的男作家”。 其实,苏童对女性的了解基本上都来自对童年观察与感受的回忆与思考。书中一半以上的篇幅,都是他对童年生活的回忆,各种各样女人的身影隐现其间。她们有评弹家、教师,也有裁缝、小贩等底层人物。这些人物成为苏童写作的重要财富。 新历史主义认为,历史是人类对历史的“书写”,是由档案或文本组成的东西。因为这样的“书写”,历史就打上了浓厚的个人色彩,其客观性必然受到质疑,甚至历史就是表达不同集团利益的话语。因此,历史不但不是对历史事件的真实记录,反而与文学一样总体上也是虚构。缘于这样的理解,新历史主义小说所描写的历史都是小说家们虚拟或假想的历史,或者说他们把笔下的生活披上了一件“历史”的外衣,即使是真实的历史事件在作品中往往也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点缀。 苏童长篇小说《我的帝王生涯》里所写的燮国宫廷,就是他“随意搭建的宫廷”,所写的故事也是他“按自己喜欢的配方勾兑的历史故事”。在这里,历史仅仅是一件外衣,一个衬托人物表演的布景,他的目的是以历史为道具,描写、探索人性中复杂的方面 。现任复旦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陈思和认为苏童的《妻妾成群》是“新历史小说”最精致的作品之一。他这样评论该小说的艺术特色:“由‘一夫多妻制’生成的封建家庭内部互相倾轧的人生景象及相应的生存原则,是这篇小说的核心意念。由于整个小说基本上是以颂莲的单一视点来叙事,苏童因而得以施展了他那种非常细腻精微的文字魅力,他极善于捕捉女性身心的微妙感受,在生存景象的透视中融入深邃的人性力量。” 小说的主题意象苏童的大多数小说虽然选择的是古老的中国化的素材,但摆脱话本小说惩恶扬善的叙述目的,放弃因果轮回、善恶有报的叙事伦理,是苏童赋予老故事的新内涵。 苏童小说先锋性最显著的表现形式为,小说的主题意象。苏童小说的主题意象,具有多样性和丰富性特点,他以个性化的主题话语,替代了传统小说的主题话语。其小说的主题意象主要可概括为一下几个形式:1、精神的还乡和现实的逃亡。从《香椿树街的故事》到《飞越我的枫杨树故乡》,再到现实生活中的世俗男女,到处都可以看到逃亡者的形象。不管是城市或是乡村,现实或是历史,这些只是苏童小说的背景不同而已。他一直用两幅不同的笔墨书写着人生,城市的狰狞和乡村的温柔重叠更替,他总是不断地徘徊在城乡之间,并在努力地寻找生命中的某种东西。2、人性的暴力和温情。在苏童很多小说里,人性不再神圣而光辉,而是一种罪恶和麻木;人的生命过程不再和谐完美,而是一种滞重和残缺。《我的帝王生涯》中的黄埔夫人和瑞白,《武则天》中的武后,《城北地带》和“香椿树街”中许多的市民人物,都可以看到人性的恶与卑贱。3、死亡关怀和生命意识。苏童在小说中通过写生命的萎缩、扭曲、躁动来激起重塑民族灵魂的愿望。 意象的极致发挥意象的运用,是“先锋派“小说的特点之一。苏童在小说中,它把作为一种特殊的载体,来表达自己对生命、生活独特的领悟和审美观念。他的意象创造极具表现力和创造性,这使他的小说总是带着很多神秘、奇幻的色彩和供读者思考的意蕴。在”香椿树街“系列中,河与街这两个意象,几乎在所有小说中都出现过。意象的创造,使苏童的小说表现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产生了如梦幻、传说、神话一样深邃的玄秘的本性意味。小说中这些意蕴总是牵动着人物的命运,暗示着作者对生命和生活的理解。

在中国现当代小说史上,小说家族晚生文体的中篇小说创作曾长期发展缓慢,直到新时期才迎来自己的黄金时代。三十年来的中篇小说整体创作还呈现出一枝独秀的稳健。全国首届中篇小说评奖是新时期中篇小说的首次权威性评奖,以后三届全国中篇小说评奖和时隔十年后启动的鲁迅文学奖,不少获奖中篇小说也都成为不可忽视的 名作。《红高粱》、《秋菊打官司》、《大红灯笼高高挂》、《菊豆》等不少由中篇小说改编的电影在国际电影节频频获奖,也能说明原作质地。作为一种小说文体的运用,中国中篇小说三十年的收获,也是对当今世界文学的贡献。中篇小说创作整体成功有多种原因,其中有几种标志性表现。 现实主义创作当然涉及各种文体,但中篇小说的张扬现实主义则具有突出的群体性和持续性。近三十年文学发展的各个阶段,中篇小说创作都体现了关注现实、忧患意识、批判精神和思想探索的特征。如在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改革文学的演变中,出现了《天云山传奇》、《犯人李铜钟的故事》、《大墙下的红玉兰》、《风泪眼》、《被爱情遗忘的角落》、《远村》、《北方的河》、《赤橙黄绿青蓝紫》、《腊月·正月》、《祸起萧墙》、《人生》、《山中,那十九座坟茔》、《少将》、《飞天》和《桑树坪纪事》等众多影响广泛的现实主义作品。寻根文学和新历史主义文学,如《爸爸爸》、《女女女》、《灵旗》、《红高粱》、《妻妾成群》、《日祭》、《大捷》、《国殇》、《温故一九四二》和《预谋杀人》等,虽然是回眸历史和传统文化,但反思传统文化和探求历史真相同样体现了现实主义美学品格。尤其代表作几乎都是中篇小说的新写实文学,如《新兵连》、《单位》、《一地鸡毛》、《不谈爱情》、《风景》、《白涡》、《纸床》、《单身贵族》、《特别提款权》、《瑶沟人的梦》、《灰色迷惘》、《厂医梅芳》等,更是以冷峻的写实化张扬了现实主义。而《方舟》、《小城之恋》、《荒山之恋》、《锦绣谷之恋》、《麦秸垛》和《棉花垛》等女性文本,则显示了女性文学在不同阶段的思想演进。被称为“个人化写作”的20世纪90年代,写实主义的当下审视在中篇小说依然比比皆是,而且表现了题材多样和主题多元的宽广视野。如有《山里的花儿》、《向上的台阶》、《镇长之死》、《白棉花》、《道场》、《父亲是个兵》、《赫尔辛基的逃亡》、《今夕何夕》、《夜郎西》、《钳工王》和《翅膀硬了》等。值得注意的是新世纪这些年,中篇小说的现实关注不仅一如既往且更为理性和深刻。众多作品直面了物质主义、道德裂变等突出问题,对弱势群体和民生疾苦还给予了特别关注。如有《老师本是老实人》、《钓鱼过程》、《贪污指南》、《救灾记》、《民选》、《沉默权》、《北京候鸟》、《傻女香香》、《阿谣》、《奔跑的火光》和《霓虹》等等。而《谁家有女初长成》、《生活秀》、《玉米》、《坏分子张守信和李朴》、《飞翔的女人》、《歇马山庄的两个女人》、《合同婚姻》和《不过是垃圾》等,也从不同角度描述了中国当代社会复杂多变的生存景观和精神状况。中篇小说创作的张扬现实主义,也使自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艺术活力。 回顾中篇小说三十年,虽然阶段性发展中存在种种思想局限,不少价值评判也并非一概具有真理性,但众多作品还是显示了较厚实的思想文化含量,给读者以诸多启示和思考。我们必须历史地看待思想文化的时代意义。即应该联系时代状况来检测其思考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深刻和是否具有探索意识。如《人到中年》的陆文婷形象的完美无疑有些概念化,但确实反映了当时中年知识分子的生存尴尬,所以引起众多读者的强烈共鸣。又如《人生》,虽然怀有浓厚的传统乡土意识,但毕竟揭示了城乡差别和道德冲突的重要社会问题,所以引起广泛争论。而《天云山传奇》、《犯人李铜钟的故事》、《大墙下的红玉兰》、《风泪眼》、《一个工厂秘书的日记》、《高山下的花环》和《飞天》等,无论是反思历史还是直面现实,在当时都有突破思想禁忌的时代意义,也是极需思想勇气的创作。思想文化含量还体现在描述现实时,能透视现实背后的历史、文化和人性的关联。这种深层开掘当然更为重要。如《被爱情遗忘的角落》、《远村》、《腊月·正月》、《桑树坪纪事》、《风景》、《一地鸡毛》、《不谈爱情》、《白涡》、《向上的台阶》和《镇长之死》等名作,都是以深层开掘引人注目。这方面农村题材创作表现得格外突出。如《瑶沟人的梦》、《黄坡秋景》、《扶贫》、《太阳黑子》等,就描述了官本位思想和小农意识在当今农村的积重难返,并揭示了“扶富不扶贫”的新问题。梁晓声的《民选》和《沉默权》,陈世旭《救灾记》和孙春平的《鹏翼徘徊》,描述的当下生活和人物更是让人震惊。徐锁荣的《借种》、刘庆邦的《神木》、胡学文的《飞翔的女人》和锦路的《弟弟》,都是经由现实画面而透视相关社会根源和文化心理。这类深层开掘可谓不胜枚举。思想文化含量的厚实在某些流派创作中体现得更为普遍。如寻根小说《爸爸爸》、《女女女》、《小鲍庄》和《棋王》,如地域文化小说《那五》、《寻找“画儿韩”》,如新历史小说《灵旗》、《红高粱》、《妻妾成群》、《伏羲伏羲》、《预谋杀人》、《黑风景》和《棺材铺》,如女性文学《小城之恋》、《荒山之恋》、《锦绣谷之恋》、《麦秸垛》和《棉花垛》,它们就是意在开掘文化积淀、传统道德和历史尘封的本质与真相。有些选材和叙事都较特别的作品也值得关注。如陈应松的神农架系列《松鸦为什么鸣叫》、《望粮山》、《马嘶岭血案》和《太平狗》等,这组带有魔幻现实主义特征的作品,在象征和经验的融合中揭示了诸多文化与人性的关联。阿来《遥远的温泉》也属于以特殊方式切入当下生活的颇有思想含量的作品。乔叶的《打火机》则深入到人性和潜意识中,这种解剖人性和追问灵魂的创作,可谓既独特又深刻。 长篇小说始终是文学市场的宠儿。在很多城市的畅销书排行榜上,经常可以看到长篇小说赫然在目。不管它们离经典有多大距离,不管人们怎样批评其炒作现象,很多长篇小说都被媒体广泛宣传过,由此造成的畅销者也确实不少,甚至有未见其面而先闻其声的沸沸扬扬。我们当然不能否认文学市场化推动文学发展的积极意义,但哗众取宠的炒作现象也确实值得注意。而对中篇小说来说,则很难具有这一等的市场效应和媒体青睐。在文学出版和媒体关注越来越市场化后,中篇小说的流行程度便受到明显影响。除非是年度精品选、获奖作品集或少数名家集子,中篇小说通常难以单行本面世,绝大多数只能在文学期刊出现。即使“精选全国优秀中篇”的《中篇小说选刊》和经常选载中篇小说的《小说月报》、《小说选刊》的发行量还算不错,曾推出不少优秀中篇小说的《收获》、《钟山》、《当代》、《十月》、《人民文学》和《上海文学》等文学名刊还拥有较多读者,但发行量还是远远赶不上通俗时尚类读物。中篇小说创作整体被认可,主要来自评论界和热衷文学的读者的首肯。尽管这种接受效应或许有些过于文学化或说职业化,但必须看到这也恰恰体现了纯文学的特征和收获。这种特征和收获对文学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发表园地和接受效应的文学化,难有市场效应和媒体关注的客观状况,也促使中篇小说作者在尊重文学规律、追求审美价值和探索叙事艺术方面更为专注和努力。我们前面例举的以及大量未论述到的作品,都能够证明中篇小说这种回归文学自身的情况。中篇小说创作步履的整体稳健当然也与此密切相关。我是以为在文学走向市场化以后,中篇小说的整体创作质量没有受到什么影响,反而有所提高。如这些年来中篇小说不仅成为纯文学期刊的重头戏,而且上档次的成熟作品相当多。肯定中篇小说三十年的稳健发展,当然也要看到其问题和不足。如跟踪时代的过程中,中篇小说创作同样存在心态急切和视野局限问题。有些作者对中篇文体特征也注意不够:如把中篇写成小长篇,必然处处注水;或将短篇内容拉成中篇,导致结构松散水分较多。这种“文体错位”既破坏了中篇小说的文体美感,也无法很好地表达内容。

张恨水(1895-1967)现代著名作家。原名张心远,;安徽潜山人。1925年出版第1部长篇言情小说《春明外史》、主要作品有《金粉世家》、《银汉双星》、《啼笑姻缘》、《夜深沉》、《落霞孤鹜》、《满江红》、《风雪之夜》、《石头城外》、《八十一梦》、《纸醉金迷》、《魍魉世界》、《五子登科》、《巴山夜雨》等长篇小说。 其中《金粉世家》、《啼笑姻缘》很有名,有电视剧,但是可能写书论文的少,觉得可以借鉴《四世同堂》之类的评来参考,还是好写。不过若我是你,我更喜欢写写《纸醉金迷》

妻妾成群研究性论文

此篇读后感主要从五个角度对《妻妾成群》展开分析叙述。整体篇章结构如下: 1. 从颂莲与子君的相似性反思大环境下个体的无力以及我对社会毒害女性、假改革这一行径的鄙夷与厌恶态度,强调正确自我定位,女性自尊自爱,独立生活的重要性。 2.从颂莲与我的相似性点醒自命清高的错误趋向,并再次强调女性自爱与自我提升。 3. 通过对颂莲的人物性格(缺爱型)及其走向灭亡的动态过程剖析做出一些警示。 4. 通过分析陈老爷这个人物进一步体现封建制度下对女性的单一认识:所有女性无一例外无一幸免都是为了满足男人物欲与生养需求而存在的工具,并存在独立人格与自我意识。并且批判陈府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干着无数龌龊事,把担子都挑给儿子的做法。 5. 书中我最喜欢的人物以及人类应该具有的精神品质:一份直面生活敢于抗争命运的勇气,努力做一位温和而有责的理性个体。 正文: 首先感觉到了大环境下个体的无力感。颂莲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罢了。莫名的觉得她在某些方面上像是子君(见鲁迅《伤逝》),又惊觉她与自己的相似。 之所以说像子君是因为她们都曾接受过教育,但是最后都同样走向了悲惨的结局,自掘坟墓。 当整体社会尚未做出什么彻底改变时,个体的呼声又是多么微弱和无力。 没有人在意这些女子结局如何,死了还是疯了,都无所谓,都是体制下牺牲品。我也在想,当时社会的所谓进步是不是都只是一纸虚言,尤其是对女性这个被卑微了几千年的群体 。你看子君和颂莲虽说受了多年教育,但是骨子里的封建思想可以说一点都没有改变。 子君在婚后变得麻木而空洞,依附于丈夫;颂莲在丧父后面对做工与结婚的抉择时不假思索的选择了结婚,选择了依附选择了做小妾,并且说“那当然是要嫁有钱人。”这句话一说出来,这个选择一做出来,我觉得其实她的悲惨命运就已经暗中注定了,她的潜意识里,或者说当时时代下大多数中国女性的潜意识里,都是封建残余,封建毒瘤。她们尚且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独立性,认识到自己是个人。 这里插一句印象很深的话。书里说,颂莲想,女人究竟像什么东西呢?像猫,像狗,像老鼠,什么都像,就是不像人。 这是女性在时代面前的无奈与屈服。书前面在塑造颂莲干净的女学生气质,清冷,孤傲,白衣黑裙,短发,很美好的样子。再到后来呆滞的着一身锦衣,再到头发散乱的痴傻的坐在井边说:“我不跳,我不跳。”第一,其实前面这个关于女学生形象的塑造还是留给我蛮多遐想的,包括她看似很有骨气的自己走入陈家,使唤丫鬟,一脸天不怕地不怕谁都看不上谁都不在乎的样子等。所以听到那句“当然是要嫁有钱人”时我整个人都懵了。她这也太不假思索了太果断太毫不犹豫斩钉截铁了吧!  而且你看,她在一走进陈家这个高墙深院后其实潜意识里已经默认自己是主子了,理所当然的使唤起下人了,还一脸清高的回一句:“你会知道我是谁的”就咚咚咚上楼了。第三,自打进陈家后还没有几个小时,她就表现出了惊人的中国古代女性不用教光靠惯性就能掌握的看人脸色附和男人依附男人明争暗斗的能力!我真想说一句如鱼得水无师自通!进陈家简直是是以指数上涨速度加速她的毁灭。她的新思想,她的骨气,她学的知识都飞哪儿去啦?嫁进来第二天拜访各大太太时就能唆使老爷离开大太太赶快下一家还一脸鄙夷,看到二夫人受宠就一脸谄媚还傻傻的和二夫人站到统一战线对抗三太太,使性子让燕儿洗头说她头上有虱子(显然已经把当主子那个态度自动套上了,所以有什么权利指责燕儿之后对她慢慢滋生的痛恨呢)。太自然太如鱼得水无师自通了!看到这儿时我真的对她很失望。 因为第一步自我定位,她就已经错误定位成男人的附属品了 ,那她怎么可能拥有尊严,怎么可能不成为行尸走肉,成为想要拼命讨好男人来获得地位的女人呢?连自爱都做不到的人,还想要别人都尊重她关心她吗? 所以她受的教育其实都没有真正触及她的思想,只是浅浅的在外表上化了个美丽的妆,没什么实际效果 。进入陈家大院后,她的所作所为和每一个善妒的泼妇都没有什么两样,而且还混得特别惨,还不如人家大夫人修身养性明哲保身的智慧,二夫人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心心机,三夫人直面人生敢于豁出去为自己活的勇气。你看看,全白学了。这里就要讲到第二个我要说的了,就是惊觉她与我的相似。第一个角度我说她与子君某些方面的相似,侧重表达 我对社会毒害女性和假改革的鄙夷和厌恶 。第二点想说她自命清高自认不凡这一行为表现。我又想起一处场景,是大少爷飞浦去她的房间,诧异的说自已以为她的房内会是很多书。(不只是你诧异啊大兄台,我也很诧异。你看她渐渐都堕落到什么样了,书里多次描写她无所事事百无聊赖空虚寂寞。这真是她以为的女学生模样吗?进陈家其实有点儿原形毕露的意味。重点是,她自己以为自己有多么高高在上!再看下文。)她又谈起自己无人关心,飞浦说大抵是她看起来太孤傲了,她答一句:“我是只孤不傲。”一字一顿的,想要强调什么似的。那语气,那口吻,怎么听也有点儿洋洋得意的意味呀!好像真的把自己当成什么清冷,遥不可及的女学生了。真像我,因为我也会有这种感觉,其实有点喜欢比人说自己孤傲的。但是我敢打赌说, 一旦她当初做出了那个抉择进了陈家,陈老爷就一定只是把她当成一个满足肉欲的玩具,而非什么高傲的女学生了。他对这些女子是哪个都不爱。 这里也有一句对白是颂莲和老爷讲起三夫人进陈家的故事,捧他“老爷这样的男子谁都喜欢”(大意),老爷直接哼哧了一声:“你只说对了一半,是你们女人都想嫁有钱人。”她也回一句:“老爷也只说对了一半。是你们有钱人都想要女人,而且几个也不嫌多。 ”哎呀呀,这不明摆着是各取所需的婚姻吗 ?用年轻的肉体交换金钱、地位,利益关系呀,你还想要什么呢?想要恋爱?想要别人关心你?还是我在上一观点中说过的了,你自己都不爱自己,有什么资格要别人爱你尊重你呢!第三点,我想说说颂莲的人物性格。缺爱型。畏畏缩缩,患得患失,敏感多疑,冲动易怒(我记得她不分青红皂白因为巫蛊小人的事扯着丫头燕儿的头就往墙上狠撞,毒打完了冷静下来才意识到人家不识字儿!还装的很大度的样子说过去的事儿那都过去了我是不会记仇的,然后威胁她说出主使。第二次,厕所草纸事件,再次威胁人家吃下去,最终害得燕儿病死了。她真的是 步步为营每一步都不给自己留后路 啊。这是比较过分的,还有第一次见面互相都不认识时就使唤她给自己端水,第二天就说不喜欢她头上可能有虱子,马上再去洗头。萧不见了第一个反应就是一口咬定人家偷了自己的,还拿斧子去砍人家的箱子。后来知道是老爷烧掉了一没道歉二为什么老爷甚至都烧掉了,她甚至连摆脸色给看的勇气都没有?有一次脱口而出让医生或者老爷陪三夫人,真是完全做事不经过大脑了)。她来到陈家的立场也极其不坚定,不站二夫人一边,但也没勇气真的为三夫人出头,以为沉默是金,随着自己性子来就好了。方向也不明确,完全迷迷糊糊的在宫斗,连古代女性生孩子是头等大事这种常识都忘了,还要三夫人点醒。真的活得就像根草。畏畏缩缩起先因为老爷摸燕儿的胸就不敢骂燕儿,二夫人受宠就不敢对抗二夫人,老爷和三夫人吵架她就也不喜欢三夫人...我的天,真有这种蠢女人。她完全被自己害死的啊。当然,本质上是被社会害死的。我怀疑她也并不喜欢飞浦。前面都说了,飞浦事事顺着她尊重她的举动渐渐让她感动(类似小女孩调皮心愿得逞的感受吧),吹箫让她想起自己读书时光有多么多么美好,赠萧与送别又让她感受到一丝情谊,加上三夫人和医生双脚纠缠画面的刺激......以上种种因素,让这个缺爱的女娃想要不顾一切背叛一次自己的命运...很傻很天真。第四点谈谈陈老爷。前面也讲了,关于他和颂莲的对话还有摸丫头燕儿胸这一极为自然的举动、扔了三个姨太太到井里并谎称是羞愧自杀的行径,麻木不仁紧随其后迎娶五太太等中都可以看出来, 在他看来,所有女人,不论高低贵贱美丑胖瘦年轻衰老,就是相同的两个作用:性欲和生养。 这个不满意了那就换一个呗,反正有的是钱,有的是这种蠢女人。死就死了疯就疯呗 ,关他什么事呢,他还活的好好的呢,就算五十多岁,又老又丑又秃顶又精瘦又阳痿,还不是有人愿意低声下气的伺候。 古代社会真是父权社会!我强烈谴责这种物欲,功利爱情哈,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女人的空虚不是,生活的一切都围绕一个男人转了。第二,他的钱还不是自己赚的,后来主要都是靠大少爷拼出来的。花着别人的钱养着一堆女人只为满足自己肉欲和生养的简单欲望。太恶心了。第五点:我最喜欢里面的谁。我最喜欢里面的三夫人和大少爷。三夫人有看透了一切无所畏惧的勇气,安然赴死。我很心疼颂莲想让她教自己唱上一段时她说“等你想死了我就教你”以及临死的凌晨仍在唱戏。她勇于和自己既成命运抗争,有挣脱束缚的欲望而不在意别人眼中的她是怎样的活的,也算是有骨气的女子。但不管怎么说,也还是无数个牺牲品中的一员。大少爷敢打敢拼,主动肩负起家里的开销,有责任心,又亲切。 总之,《妻妾成群》是一本具有一定批判性而又不像鲁迅那样难以读懂思想的书籍。具有一定参考和反思价值。

苏童的叙事优雅从容,纯净如水,《妻妾成群》尤见他的这一特色。平实写来却意韵横生;着笔清雅而富有江南情调;这应归结于苏童把叙事与抒情结合得恰到好处。对于自己的优雅一路的风格,苏童颇有疑虑;北方作家讥之曰“脂粉气”、“女性味”。

她想,说话多无聊,还不是你诓我我你的,人一说起话来就变得虚情假意的了主人公颂莲的一生,似乎一谈到爱情总是离不开性,颂莲与陈左千便是如此,可是颂莲与飞浦好像就是单纯的“我喜欢你”,因为我怕女人,但我唯独不怕你,可是你却如此。读完之后,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也没有留下特别印象深刻的点。如果非要上升点层次,拔高一点的话,我觉得是独立自主。在之前的封建社会无法实现,但是现在的新时代却可以,每个人都为了实现自由而奔波,这个自由只能通过自身的奋斗去获得,不依靠任何人,独立自主。高中毕业时,语文老师送了我们几句话“不管你们未来如何,都要独立,你们是独立的个体,特别是女孩子,要情感独立,经济独立,生活独立。”

《妻妾成群》中似乎有着《红楼梦》的影子,其一女人成群拥护男人,四房太太服侍着老爷陈佐千;其二男伴之间的亲密关系,飞浦与顾少爷之间的微不可言;其三悲惨、凄清的结局,颂莲的发疯和井口的阴森。

对此我想说,女人最重要的就是靠自己,握在自己手中的命运才是最真实的,而不是靠依附男人,都说女人像浮萍一般无所依靠,可是浮萍的深处也是有根的,那是属于自己的根,是自己能够掌握的根,也是自己那坎坷的命运,但绝不屈服!

给我们的感悟就是,不管是什么东西,都是需要通过自己的奋斗去得到的。

苏童以冷静近乎白描的手笔为读者绘出了一个极度可悲的女性生存世界。她们是一群卑微而又可怜的人物,她们的命运如风中之烛、水中之萍,时时都有被吞噬、被淹没的危险。封建礼教、男权主义的压迫,是造成女性悲剧命运的极其重要的和不可推卸的因素。但是,女性自身的问题也同样不能被忽略。某些时候,对女性的伤害已经不仅仅是社会问题、传统问题,而是人本身、女性自身的问题。在《妻妾成群》中,苏童抓住了一个很深刻的主题:女性在认同男性文化后彼此伤害对方的现实,于是女人的结局越是凄惨,越是悲凉,越是强烈地撞击着读者心灵。这些女人们,不管是妻妾、是妓女还是情妇,他们都带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意识,正是这种“与生俱来”的依附意识使女性处于无可选择的境地。而被依附主体——男性一时的好恶往往使女性面临失去依附的危机。中国文学史上“一夫多妻”的故事和“红颜薄命”的主题在《妻妾成群》里也得到了全新的演绎和诠释。作品从年轻、水灵、有文化的颂莲踏进陈府大门写起,到颂莲发疯、五太太文竹进陈府大门戛然而止,触及的是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文学屡见不鲜的封建家族制度和男权中心文化“吃人”的主题。但作者没有将主要的笔墨用于控诉声称女人永远爬不到男人头上来的封建家长陈佐千的荒淫和无耻,而是通过对颂莲悲剧命运的描绘,重点表现了5个女人如何为了将自己拴在一个男人的脖子上而互相绞杀。“一夫多妻”的家庭结构留给她们的是十分狭窄、令人窒息的生存空间,争宠斗法便成为她们拓展自己生存空间的惟一和必须的选择。每个女人的争宠都是对其他女人的生存和呼吸的一种威胁,这便足以使她们互相为敌。 苏童在这篇文章中一改第一人称的叙述视角,采用第三人称,显得更为客观,无论情节怎么演变,他始终躲在文字后面,不带感情的叙述着,却更让读者感受到那份真实的残忍。在对角色的描述上,作者舍弃了传统的视角——他没有站在某个角度,在诸多人物中对某个人物进行赞美或赋予同情,以确立符合自己审美理想的女主人公。在具体写作上,《妻妾成群》的谋篇布局或是情节结构都带着古典的姿态,有点像《红楼梦》、《金瓶梅》等古典小说的再现。其次,苏童的小说中始终弥漫着一股颓废感,无论是人性压抑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都试图从“颓”的美学角度去展示。在这样一个讲述四个女人和一个男人的老故事中,苏童缓缓的捕述了“性与性直接的非常‘黏’的勾结与纠缠”,探讨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看似是在表现封建旧式家庭的腐朽,实质是想表达由罪恶、死亡、欲望等构成的人性的颓败,从而折射出整个历史的颓败。从作品的美感来言,苏童带着一点旧式文人的情怀,赋予了《妻妾成群》古典的美感:怀旧的,唯美的,颓废的,伤春悲秋的。文字非常纤巧华美,充满着哀歌一样的感人魅力。在《妻妾成群》中,苏童用流丽的语言描写了丰富的意象,这些意象蕴含了深刻的隐喻,营造出了一种颓废神秘的气氛。这些意象不仅帮助苏童在小说中塑造了凄清幽怨的氛围,更构成了小说叙述的深层动力。陈家的后院便是个意象的集中地,是小说的空间背景和发生舞台,更是人物的心理结构的象征,那里的枯井、紫藤和海棠甚至梅珊唱的京戏等,承担了非常重大的叙事功能。《妻妾成群》在语言上保持着苏童一贯的风格。首先是如同苏州丝绸似的语言:柔软飘逸,色彩奇异,绵延有力。其次苏童有着出色的语言驾驭力,他将语言颠覆性的搭配和拆散重组,从而造成语言的陌生化,赋予语言鲜活的魅力,从而带给读者阅读的新鲜感和宽广的想象力。

一夫一妻制论文参考文献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论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侵害的构成及其处罚原则【主题词】婚姻制度、侵权、处罚原则;【内容简要】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核心。重婚、事实婚、婚外同居、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构成了一夫一妻制的侵害。为了充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遏制这些现象的孳生和漫延,有必要在立法上对这些现象进行甄别、界定,从而正确予以处罚以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受侵犯……

一、 封建统治下的传统婚姻在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实务。所以,家庭夫妻关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则,男女当事者个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门当户对”或家庭经济情况为标准,对于年、貌、品、才,甚至身体状况,是不管的,更别提感情,青年男女毫无自主权可言。男女双方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面,婚后的感情状况普遍不理想,没有建立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的传统婚姻酿成了许多悲剧。在电视剧与文艺作品中,此类例子枚不胜举。清末的许多学者,都有过失败的第一段婚姻。传统婚姻中,早婚恶习,近亲结婚的习俗的风行。在清末社会,早婚有相当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岁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孙子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少年男女结婚带来的结果是身体易为情欲所伤,父母也不能给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给整体国民素质影响很大。近亲结婚,出于种种考虑,在偏远地区和皇族内甚为流行,给下一代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国民素质。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剥夺。蓄妾,三妻四妾,是旧时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分化和阶级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则不能退婚再嫁,这是封建婚姻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平等的地方。二、 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式婚姻形式共存清末民初,新世纪初的婚姻在一片热闹沸腾的变革中开始。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时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观的引导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婚姻习俗开始出现了现代文明与自由的曙光。辛亥革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冲击还是相当大的,近代留洋后回来的人带来的人人平等,妇女解放等新观念给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响,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也让众多的城市民众开始渐渐改变旧的观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顾念也开始成为新式婚姻制度的开端。青年男女开始先谈恋爱,再结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观念的影响,原来的旧的观念被渐渐摒弃,慢慢的解放天性,从自由恋爱开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远乡村和传统的家族依旧是传统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为林觉民和梁启超两位家长包办的。 婚礼的形式开始从简,花费也节省了许多。旧式婚礼的程序极为繁琐,规范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礼必要的程序。民国早期,众多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后,于是婚礼形式上开始趋于简单,,“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结婚者,此亦嫁娶从简之好现象也”。礼俗趋于简朴,摒弃旧婚俗的繁文缛节,更是社会趋于文明,合理的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也有利于社会进步。男女的婚姻的年龄也开始正常起来,早婚的现象变少,人们开始重视起自己的教育,事业和革命,结婚年龄从原来普遍的16,7岁到20岁出头,这是社会显著的进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下一代的质量。三、 建国后的婚姻状况和婚姻观念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国家一切都刚刚起步,当时急需一部法律为新的婚姻制度作为新的婚姻规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废除在中国已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婚姻陋习于是,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最初几年里,政治色彩颇浓而革命意义极大的《婚姻法》为中国人的婚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其颁布为起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一夫一妻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开始在主流媒体的宣传中出现提倡“婚姻自由”,这一切都是过去的年代所没有的,新中国的成立以及《婚姻法》的颁布给中国的婚姻制度带来了质的改变,长足的进步。就在《婚姻法》颁布前一年,法国女权主义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出版。藉这本女权主义的“圣经”,波伏娃表达了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敬意,她坚信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现象。当然,在这一时期婚姻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自50年代“反右”运动开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处于一个政治高于一切的年代,政治成为一切的主题,婚姻如是。其时所谓的“红五类”之间的通婚是理所当然的,而企盼改变命运的所谓的“黑五类”也无一例外地希望能与“红五类”联姻,以便借此获得免于政治迫害的身份条件。与政治条件相比,人们对财富、职业的要求似乎并不高。也许在那个均贫富已被制度化的时代,经济方面的任何期待都显得不合时宜,甚至,人们连爱情也少有期待。爱人,首先应该是革命同志。1978年以后,政治权力与传统道德共同构建的社会监管体系日益松动,令置身其中的人们感受真切而又应接不暇。少了过度的政治负担,人们的婚姻重归朴实的爱情。1981年,新《婚姻法》颁行,将“感情破裂”规定为离婚要件,由此,中国人似乎开始意识到,爱情也是婚姻中颇为重要的东西。婚礼也跟上了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潮流,新人穿上了套装西服婚纱、喜宴排场越来越大,婚庆事业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然而,进入新千年以后, 这是一个规范日渐模糊的时代。80后相继步入婚龄,成为这时期结婚的主力,此时的婚姻染上了80后鲜明的个性色彩-在中国,一些人的爱情开始以“无政府”的方式蔓延,正如罗素在半个多世纪前在《婚姻革命》里说的,“爱是一种无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会安于法律和风俗所规定的范围的。”同时,随着物欲与自由主义的膨胀,结婚的决定开始掺杂着更多无关爱情的考量??四、总结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始终受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所决定。可以说,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的的变迁,当然这不是唯一因素。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婚姻制度的未来做准确预知,但是纵观变迁,我们并且发展趋势将是趋于合理与完善。 不能说着将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

与老夫老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老夫少妻,不仅依然能够享受到闺房之乐,而且好处多多。陈军荣说,社会对年龄差异超过10岁的老夫少妻组合,总是会投以怪异的眼光。其实,从古代性学的观点看来,老夫少妻非但不是坏组合,反而好处相当多:首先,老年男子通常是以缓慢的方式来回应调情。女性也会觉得温存缓慢的步骤,令人销魂。其次,年轻女子不仅可以很会产生阴水,而且也可坚持较长时间。而老年男子勃起过程缓慢,故结束也慢,因此双方可以称为超级组合。第三,年轻女子散发的青春气息和新鲜感也容易使老年人兴奋,而老年人会促成平静而自信的气氛,缺乏经验的年轻人反而很少做到这一点。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年轻女子阴道较紧,能抓住和激发年长而富有经验的伴侣。陈军荣说,上述优点都不适合同龄的老年男女。有时候,老年女子难以保持旺盛的精力来经常交合,有时候,她们的阴道不能充分润滑,一晚通常只能对付一两次的交合。这就使得男子必须花更多时间让阴道润滑,也必须花更多时间刺激女方。老妻少夫好处也不少不单老夫少妻好处多,老妻少夫的好处也不少。陈军荣说,在古代性学的理论中认为,老妻对年轻男子的性困难比较有同情心和理解,在青年人性交时遇上困难的场合,这种同情和理解对年轻人的性健康是很重要的。另外,老年妇女阴道松弛,特别适合于尚未能完全控制射精的年轻人。年轻人性唤起后几乎能很快勃起。观赏和抚摸年轻男子的性兴奋状态,可使老年妇女在交合的激发期更容易充溢阴水。《联合晚报》参考文献:

文献检索论文参考文献有期刊、报告、专著、学术论文等。

不同类型的参考文献的格式也是大有不同的,大家在写参考文献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不要忽略细节问题。传统参考文献的查找方式就是通过图书馆,图书馆图书是查找传统参考文献的主要途径。

期刊文章这是同学们在写论文的时候最常参考的文献类型之一。它的标准参考文献标注规范是:【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参考文献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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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文献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同学们的生活之中。所以电子文献的写法也是必不可少的。标注规范是:【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发表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爱是不分年龄,只要两人真心相爱就可以在一起。不过社会的舆论以及亲人朋友带来的压力,实在是难以抵挡。可是,往往真爱就是掌握在彼此真心相爱的两人手里。相信只要相信你们两个是真心相爱,年龄相差十几岁,应该没有什么不好的。相信你的老公会好好爱你,你也会真心对待你的爱人。虽说娱乐圈中的老夫少妻众多,真正幸福的屈指可数,也许就是有他们的存在,才让这种差距的爱有了贪图钱物的误区。相信老夫少妻间还是有真爱存在的。前一段时间偶然间,看到一个老夫少妻网,那里就汇集了所有关于老夫少妻的点滴生活与爱恋。如果你和你的爱人是老夫少妻搭配的话,建议你过去看看,那里的内容还是很丰富的。可以帮你解决一些今后生活上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这些建议,能够给你带来一些帮助。参考文献:老夫少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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