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关于侵权案件论文范文资料

发布时间:2024-07-03 10:00:14

关于侵权案件论文范文资料

浅析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机制

论文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实现机制

论文摘要: 本文以一般民事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结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论述了环境应对传统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几个突破点,并根据新构建的理论模式,阐述了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应然的实现机制.

一、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学界通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1)侵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3)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普通侵权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对“共同”的理解上。此间“共同”二字,原出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我者对“共同”的含义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学说:(1)主观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间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这是各个行为人的致害行为连成整体,并由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石,所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只能认定为各人的普通侵权行为。(2)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或意思联络为要件。如果复数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各行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一学说,注重考察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功能。我国学者大多认同“共同”的含义,是指主观上的共同,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致人损害。

与民法的共同侵权行为经常一并研究的有另两种构成要件相似、极易棍淆的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具体是何人所致无法查证,推定数人均从事I损害的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均表明加占人有共同过错.从结果上看,侵权行为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传统民法上,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危险行为。但是,严格地说,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尽管并不要求都具备意思联络,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意思联络。然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必须是不具有意思联络。一旦各个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就构成了共同侵权。

2.在具体致害人确定方面不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各个侵权行为人是具体、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确定的只是加害人的范围,具体侵权行为人必然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但真正的致害人在日前的条件下是不可能证明的.

3.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来看。共同侵权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确定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是一种“替代因果关系”,因此,单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来考察,共同危险行为采纳了较共同侵权行为更宽松的标准。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结果发生。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多个侵权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只是因为外来的、客观的、偶然的因素使无意识联络人的各行为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二、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传统民法的突破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通过环境这一特殊的介质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具有异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显著特征:

(1)复杂性。在传统分割行为中,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事实、程度及经过均比较明确,因而证明过失一般也比较容易;而在环境侵害行为中,由于行为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知讥其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和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过失事实极为困难。

(2)潜伏性。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停止了,损害结果能立刻或不久就呈现;但环境侵权行为由于是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的自净能力能消化部分污染物,只有当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才会慢慢积累下来,于其达到一定量后损害才会出现。

(3)多元参与性。公害当中,虽然有富山的骨痛病、熊本的水仅病、新泻阿贺野川的水误病等那种由单一企业的事业活动引起的,但现代公害通常是以多个企业的事业活动为原因而发生的所谓复合公害。

对照上述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我了门不难发现,上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己难以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共同侵害,环境迫切需要在已有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基础上进行调整,以应对规制共同侵权行为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对“共同”含义的理解上,改采“客观说”的观点,即以客观结果为要件,而不问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环境共同侵权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共同侵害结果,但不同的侵害者在造成环境污染时主观上是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各侵害者之间对第三者从上来讲并无共同的故意,如果按传统共同侵权理论来理解环境受到多方侵害其责任归属问题,受害者只能分别对侵害者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所以,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只要其行为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使其负连带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不以具有违法性作为认定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以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损害结果作为认定侵权性质的标准。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因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有用性,国家一般规定社会所应对污染行为容忍的最低限度,在限度下的环境侵权行为是不被禁止的。而共同侵权行为却是因众多的“合法’行为掺合在一起引致损害发生。

3.改变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在民事侵害赔偿诉讼中,一直是以严格的因果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作为标准的,在举证问题上是由当事人双方对各处的主张负同等的举证责任,由法院负全面搜集和证据的责任。但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复杂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其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不仅更多地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而且证明的难度也大大提高。因此,环境共同侵权中因果关系理论必须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特点予以改进,以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目前,这种理论的创新主要包括盖然性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念和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三种因果判断标准。这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在一个案件中,往往会结合运用两种甚至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其目的就是减轻作为原告的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扩大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在上联系的可能性,在侵权法内部实现损害分担的社会化。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己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囿限,发展出了符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特殊性的、新的认定标准。“为使对复合公害的受害者的救济容易进行,要求较宽泛地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可考虑将文章开头所列举的三种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都纳入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予以规定,这实际上也是采“客观说”的必然结果。综合考察后,可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列为以下几项: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害人。这是“共同”的应有之意。2.两个以上行为人已实施了具有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行为人间不要求有共同的过错和意识联络,并且行为不以具违法性为要件。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不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严格的、直接的一一对应,按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能认定即可。

三、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上涉及两重责任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外部责任关系和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

在外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按照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因共同侵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十分有利的。它不仅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简便易行,举证负担减轻许多,而且也使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具有充分的保障。受害人不必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参与程度,以及其行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难以肯定,或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而妨碍其应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因此,从环境法的规制重点出发,为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应坚持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则。

在连带赔偿责任适用的条件下,受害者可不必考虑各个加害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比例。但是,这样就产生出全体共同侵权行为者的责任一下子由一家企业承担的危险,因此,伴随着这种危险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决不是一个理想的制度。特别是对于那些对损害的发生作用度很低的弱小企业课以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确实也是施之过苛。从责任的公平分担考虑,应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各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问题,即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1)根据侵害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对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查,各行为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行为有强弱之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有大小之分,强者、大者多分担一些责任,反之少承担;

(2)根据因果关系确定各行为人应分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以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的各个部分可分的前提,损害可分,则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平均分摊责任。即不考虑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侵害程度大小,以及其行为在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强弱等因素,一律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一般都认为,上述第一种方法较为可取,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用,在如何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具体化,进而计算各加害者应承担的可物化的侵权责任,现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分割赔偿制”,主张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而按比例地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考察排放量是衡量致害程度大小的较好的标准。因为该承担方式有助于克服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之弊端,弥补环境共同侵权不可分性之不足。

鉴于我国有关环境法规对环境共同侵权责任问题的立法空白,建议在修改有关环境法规时,应对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行为人如何负责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论文相关查阅: 毕业论文范文 、 计算机毕业论文 、 毕业论文格式 、 行政管理论文 、 毕业论文

案例分析是在阅读给定的资料(案例)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对案例涉及的事项,做出决策、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你老师的要求是通过案例,运用所学的侵权行为法知识,论述侵权行为有关的制度或规则。这中间案例只是论据,论点是案例涉及的有关侵权行为的其一制度或规则。你论文准备的思路;1选择几篇侵权行为的案例或判例;2从案例中寻找出你比较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3以案例为论据,论述你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上述意见供你参考,祝你好运。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关于专利侵权论文范文资料

·[论文] 试论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 作者:王双厚 ·[论文] 论商标与商号冲突之解决 作者:王瑜 ·[论文] 话说长城(从长城商标屡被侵权,看商标注册 ) 作者:王瑜 ·[论文] MTV版权费的质疑与不质疑 作者:李绍章 ·[论文] “陷阱取证”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的应用 作者:陈健 ·[论文]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孙海龙 ·[论文]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梁勇 律币: ·[论文] 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作者:王旺林 律币: ·[论文] 关于商标侵权诉讼赔偿问题的思考 作者:杨兵 ·[论文] 商标侵权案中销售者之独立诉讼地位 作者:余晖 ·[论文]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作者:李中圣 ·[论文]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作者:周涛裕 ·[论文] 评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纠纷案 作者:刘丽娜 ·[论文] 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 作者:崔明霞 ·[论文] 对认定知名商品的思考 作者:丁茂中 ·[论文] 电信竞争中的商誉诋毁行为评述 作者:王春晖 ·[论文] 电信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评述 作者:王春晖 ·[论文] 论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规制 作者:何旺翔 ·[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 作者:吴元国 ·[论文] 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许育辉 ·[论文] 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 作者:曲峰 ·[论文] 从同卵生殖的孪生兄弟也是兄弟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鉴 作者:武合讲 ·[论文] 虚假表示讲“位置”----从一案件的错误处理看《反法》 作者:刘卫星 ·[论文] “史努比”风波的法律思考 作者:刘清岩 ·[论文] 从《哈利.波特6》的秘密印刷谈防盗版 作者:王瑜 ·[论文] 域名抢注商标侵权与保护——兼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分析 作者:宋绍青 ·[论文] 也谈网络文字作品知识产权的尊重 作者:张要伟 ·[论文]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作者:严莹 ·[论文] 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您好!我给您讲一个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选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姜颖女士讲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李先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牛肉面生意。自2008年开始,陆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几项餐具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发现北京志瑞祥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着牛肉面生意,并且在经营场所,也使用着和李先生公司专利一样的餐具。于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将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案件起源就是这些餐具,那么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为什么会获得外观专利权呢?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并不要求具有多么高深的技术,或是解决多么大的技术难题,只要对工业产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颖设计就可以。但是这种工业设计必须要不同于之前已经存在的设计,这种不同不仅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处要有足够的区分度,使得我们乍一看就能将两者区别开来。李先生的餐具,明显不同于我们日常接触的餐具,他们或是设计了独特的部位,或是独特的设计形状,不仅使它们与日常餐具区分开来,也丰富了我们的视野和生活,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与保护。而对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从对比中发现,无论形状,还是大小,无论款式还是颜色,无论是正面还是背面,都区别不大,几乎是完全一样。虽然局部细微有差别,但不会影响盘子的整理的视觉效果,对于消费者而言说,不会仅仅是乍一看就能区分两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诉状之后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并不是自己仿造生产的,也不是刻意定制与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销商处购买的,并拿出了一份《购销合同》的复印件,以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而来。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所谓不知者无罪,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侵权责任。 我国专利制度对被告是否知道原告专利,采取的是推断原则,换言之,只要侵权产品进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应该知道原告的,实际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问,这就是专利制度的特殊之处。专利申请一旦提出之后,就被要求向社会公开,广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专利方案,设计图片等专利的具体情况。专利权人只有公开技术,才能换来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专有保护。专利权限一过,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对专利信息的公开不是无偿奉献,所以任何人都有责任避免对他人专利造成损害,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知者无罪不能适用于这项专利制度。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既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是允许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况,是用于生产经营,虽然非属制造和进口,但事实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费的名义将餐具打包在硬件设备费用中,连同其他硬件设备提供给加盟商,视为销售餐具的行为;而在当年制作的网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种餐具衬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加盟,并从中收取加盟费,所以网页展示的行为构成了许诺销售。 但即便是这样,志瑞祥公司也不并一定要赔偿李先生公司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志瑞祥公司认为,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而来,自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如果追究责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销商的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该《购销合同》存在三大致命伤。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认可的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都是原件,而复印件是容易修改和伪造的,法院自然难以凭复印件认定其真实性;第二、时间错位,也就是签订购销合同时,公司甚至都还没有成立,那么合同上怎么能出现公司的公章呢?第三、履行无据,合同目的在于履行,商业化活动中能够证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据就是往来发票和收据,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样没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明凭证。 法院判定:综合考虑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没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对餐具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认定志瑞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先生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判决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综合考虑餐具的实际价值,志瑞祥公司持续销售侵权餐具的时间,由此可能给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以后,判决志瑞祥公司赔偿李先生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对您有帮助!请采纳!

(1)不需要。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许可使用费是由主权国家专利法规定和保护的,该项日本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中国销售,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2)需要。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受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返销日本,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3)不需要。该项日本专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将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4)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专利有效期满,意味着专利权失效,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该项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无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家装企业正式打响“专利”战 1月4日,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表声明,表示在京发现部分装饰公司未经该公司授权或许可,以假冒的技术和产品或者简单抄袭、模仿的方式,侵害了该公司“墙面彩衬”专利技术,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给出了1月31日的最后期限。家装企业正式打响“专利”战。 1月4日,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表声明,表示在京发现部分装饰公司未经该公司授权或许可,以假冒的技术和产品或者简单抄袭、模仿的方式,侵害了该公司“墙面彩衬”专利技术,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给出了1月31日的最后期限。阔达装饰董事长曹安闽表示,如果有些企业不能切实停止侵权行为,将采用法律手段。一些相关公司表示了质疑,认为其专利并没有任何核心技术。北京建筑装饰协会会长贾中池表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的新技术和新材料是推动整个行业向上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协会表示支持。 家装企业正式打响“专利”战 尊重维护知识产权 阔达要向全行业“宣战” 阔达装饰公司副总裁王英华对记者表示,自2007年9月阔达标准工程中的环保彩色墙衬产品获得国家实用新型技术专利后,该公司就行业其他企业大量的仿冒其专利产品及核心技术的行为做了取证,在向部分公司发去律师函后,此次准备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利益。 针对阔达公司如此强硬的态度,也有相关公司表达了自己的质疑,认为其专利并没有任何核心技术,并且使用已经是一种行业惯例。 对此,王英华表示,颜色的改变表面上只是给人以视觉上的舒适,但却是标准工程核心技术产品的一项功能,增加了颜色的关键在于使材料具备了施工质量自检的功能。同时这种颜色又不能破坏家装工程中材料原有的物理性能。王英华说:“比如我们的环保彩色墙衬使用的黄色,可以起到对墙面涂料涂刷时检验涂刷厚度和次数是否达到标准的作用,如果不能达到标准就无法覆盖墙衬的颜色”。据王英华透露,该颜色的加入也是采用了食用色素,保证了环保性,并不是一些模仿者简单地加入工业颜色那样。 阔达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阔达公司的此次行动,不仅仅是针对某一家公司,而是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有假必打,有仿冒必究,有侵权必须制止,是对自己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态度。 合作才是真实目的? 但就在阔达轰轰烈烈准备“打假”的同时,该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小组的一位负责人却明确表示:“北京阔达公司不希望看到对阔达公司合法权益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存在,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别人已经依法取得的专利技术完全可以采取合作、协商、授权使用、有偿转让等方式和途径合法获取,欢迎北京市场的同行通过合法的途径加入到标准工程中来,与阔达洽谈、合作、依法取得专利授权,堂堂正正地使用专利技术。”由此不难看出,阔达大张旗鼓打假的背后也有合作目的,以授权的方式来共享该专利技术。 而据记者获悉,在阔达向业内部分企业发出律师函后,已经有企业和该公司达成了协议或默契,已经停止使用了彩色墙衬。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会长贾中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是最核心的技术,家装界出现专利是好事情。专利问题在中国是个普遍问题,关键是一个观念的扭转,专利技术是可以花钱来买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秘书长张仁表示,以前我们这个行业在专利意识方面比较淡薄,这次算是给我们的企业上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第一课。北京市家居协会市场分会秘书长刘晨则说,在新工艺、新材料上的研发能起到带动、提高家装行业工程品质的作用。

关于版权论文范文资料

版权声明就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创作或获得许可作品权利的一种口头或书面主张,一般包括权利归属、作品使用许可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如平时看电影时前面会有一个警告的片断,其实就是版权声明;版权声明用得比较普遍的领域是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在论文的文首就有论文版权声明。那么版权声明的范例要怎么写?版权声明的范例要怎么写?版权声明的范例要怎么写?版权声明格式包含:1,内容;2,地址;3,电话;4,邮箱。版权声明范例本论文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访问者可将本论文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论文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本论文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其他渠道刊登内容,请及时予以删除。地址:XXX电话:XXX传真:XXX电子邮箱:XXX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作者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方面,分支性权利开始分段化、呈现出扩散的倾向。1、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中的信息内容的传播和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送信可能化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单列一项。如果我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于网络上信息传播的对象物上,信息网络传播的要素中,也包含有对象物的要素。2、放映权与转让权著作权分支权中,转让权的有关规定(同法第26条之2第1款)不适用于书籍等有形物的传播。电影不属于转让权的对象,就是因为对于电影规定有放映权。在这方面,判例上将家用电视游戏机的软件视为电影,认为放映权不适用权利穷竭规则,并进而得出以下判断,即,放映权中的转让权是为了达成放映目的的权利,从而穷竭[3]。在此,是让放映的要素中包含转让的要素,从而使放映于被转让的对象物的信息传播中包含了复制的要素。3、编曲权关于编曲权,在一个著作权管理部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曾经探讨过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责任问题[4]。在此,编曲这一要素中,对于编曲行为对象物的曲子的复制也成了前提性的要素。4、进口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新规定了进口权(同法第113条第5款),其对象为复制物。5、公共出租权公共出租权是指从出租权的公共利用的角度所赋予的权利,它基于公共图书馆的利用这一著作权的限制而被承认。与出租的要素相同,公共出租的要素中也包含了复制的要素。6、复制权与出版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出版权(同法第79条至第88条)。出版这一要素也是复制的一个形态,在此,复制这一要素,给我们提供了关于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的著作权分支权单纯化的一个视点,(二)、著作邻接权人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的分支权,在著作邻接权领域中是被选择性地适用的(请参考表1) 。这种选择性的适用,导致著作权的分支权的关系复杂起来。

关于权变论文范文资料

企业战略不知道从何下手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整合的关于的一些企业战略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浏览,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时期中国企业战略初探

摘 要:中国的改革开发的思路基本是按照以林毅夫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的“后发优势”说来实现的,在这个思路下,中国企业大多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吸收利用。在过去30 年的发展中,有一些优秀的企业实现了“引进——吸收——创新”的飞跃,在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自己的技术,然后以自己开发的技术作为竞争优势,实现产品在市场上的盈利和扩张。然而大部分企业却深陷“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泥潭中不能自拔。这样的企业在中国企业占大多数。

关键词:新时期 中国企业 战略选择

始于2007 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发展到2008 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是对全世界企业的一场严峻考验,中国企业在这场金融危机深深感到经济冬天的寒冷: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表明,2008 年上半年,全国有 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其中,仅纺织行业就有超过2000 万人被解聘;仅10月上旬,珠三角就有近50家香港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据香港工业总会会长陈镇仁近期表示,珠三角7万家港资企业中,年底时可能会有四分之一即万家倒闭,以一家企业倒闭导致500人失业计算,万家倒闭就将导致万人失业。这些工厂所聘用的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中国内地的农民工;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严峻考验,广东全省中小企业增速总体上有所回落。资料显示,2008 年前10 个月广东停产、歇业、关闭和转移的中小企业有15661 家,其中,仅10 月份停破产的就有8513 家,超过了前三季度的总和。

总之,中国企业正处于一个利润率越来越低、面对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需要处理的问题越来月越复杂、承担的企业社会的责任也越来越大的时代背景中。

一、新时期中国企业战略困境

最新研究报告显示:2010 年前跻身世界500 强的中国企业将达到50 家,而目前只有29 家中国企业榜上有名。而世界500 强往往是按照企业规模大小来排名的,那么究竟什么是大企业。谈到大企业,人们的描述往往集中于它们的规模:资产、利润、销售收入占到全社会GDP 的多少等。这些指标固然重要,但还远远不够。跨国大企业的形成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企业的核心技术。第二,规模经济,也就是成本优势。第三,对供应链的管理能力。第四,品牌价值。第五,资源垄断。

反过来看,中国今天的大企业之所以成为大企业,靠的是什么? 根据我上面列举的因素和对实际状况的分析,我的总结是:资源垄断第一,规模经济第二,品牌价值第三,供应链管理能力第四,核心技术第五。而这些与国外其他世界500 强企业形成鲜明对比。比如中国进入前15 位的企业基本上都是资源垄断型企业,其中包括牌照资源、号码资源这些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垄断。所以我的第一个判断是,资源垄断是中国企业目前进入500 强行列的最重要因素。

此外,快速兼并目前也成了国内企业迅速壮大的一个手段。据《费加罗报》报道,中国企业向世界超强企业行列进军的速度比当年的日本企业快两倍,日本企业从发展、壮大到有能力进行跨国收购用了25 年,而中国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用了不到10 年。我认为,这样“拉郎配”式的快速联姻在国际竞争中面临着很大的危险。具体表现在:第一,我们的资源垄断拼不过别人的核心技术,我们国家的资源其实非常有限,并且垄断资源也可能化为乌有; 第二,我们的成本优势拼不过别人的品牌优势; 第三,我们的生产能力拼不过别人的供应链管理能力。目前中国企业中真正从长远利益规划企业发展,并将日常的运营与长远目标相结合的都很少。中国企业,包括很多明星企业对事关企业生存的质量控制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对品牌的战略也是没有清晰的认识。如果这个消费者对自身利益越来越重视、国际质量标注越来越高的时代,中国企业家仍然不提高自身的战略意识,那么中国的民族企业将很难走出一条自强自立之路。[论文网 LunWenData]

二、中国企业战略选择

在中国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很多企业取得了不俗的成就,同时也有很多企业付出了血的代价。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所承担的期望越来越大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更应该吸取教训、总结自己成功的经验并吸收竞争对手成功的经验,形成企业发展战略,并以此激励规范企业的发展!

1、巩固发展核心竞争力 让员工认同企业文化

核心竞争力应该是企业综合运用科研技术、销售管理、品牌文化的能力,是一种内在的、不易被对手复制的组织运作能力。有了核心竞争力就能拥有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世界500 强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今天,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巩固和发展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这种核心竞争力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上的。500 强中不少企业有过从专业化到多元化再到专业化的经历,以前主要是兼并,越大越好,现在则是有兼并,也有剥离。

凡是基于外部的如资源、装置、产品或服务、资金只能是暂时的优势,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当市场发生变化的时候,真正可以支撑企业继续增长和繁荣的,是再生能力、应变能力、适应能力,比对手更快占领市场的能力。对比我们进入500 强的企业,都是属于资源垄断或行政垄断企业,发展壮大多是依靠外在的力量,而不是靠内在的修炼,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文化也是竞争力的一部分,500 强中相当多的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而且深入人心,成为员工共同的行为规范,由此产生向心力,就像宗教信仰对某些人的作用一样,而且多与诚信、以人为本、和谐、服务、责任、满意等有关。

2、多元化与单元化选择

中国的企业很多都想实施多元化,有的甚至是已经这么做了。在我国现阶段,在经济发展方式还较为粗放的条件下,通过实行多元化,确实也使一些企业延缓了核心竞争力不足所可能导致的衰败。但是,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立企业百年基业的角度讲,企业的成功发展路径则是专业化,而不是多元化。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和全方位竞争不断走向激化的条件下,过多地依赖多元化,难免遇到不可解脱的困境。回顾一下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特别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专业化所起的作用之大,常常会超出人们的想象。对此,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曾做过精彩的描述。在《国富论》中,他以自己曾经见过的一个雇用了10 个人的制针小厂为例,深入浅出地分析和阐明了分工和专业化对于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巨大作用。他指出,一个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工人,即便他竭尽全力,或许一天还造不出1枚针来,但肯定不能制造出20 枚针来。然而,如果把制针业务分成18 道不同工序,尽管这家工厂规模不大,人手也不齐,机器装备更显不足,但仅仅由于分工和专业化,再加上这10 个工人的奋力而为,结果是他们平均每天要制造出48000 枚针,平均每人每天能制造出4800 枚针。由此,斯密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只要能采用劳动分工,劳动生产力就能成比例地增长。” 亚当·斯密:《国富论》。

3、注重企业社会责任 塑造品牌形象

从纵向的时间序列看,在经历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源的优化整合阶段之后,企业已经步入了“企业公民”这一全新竞争阶段。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对一流企业“高标准、严要求”的公认指标。提倡社会责任不仅仅为了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更能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提升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博鳌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就中国某些出口产品标准比国内标准高发表评论说:“企业越是注重社会责任,其产品和服务就越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现在的顾客,特别是欧美顾客,社会意识逐步加强,不单单注重产品是否能满足自己的关键购买因素,如价格、质量、安全、便利等,更关心产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如果一个企业不关心本国消费者,很难让人相信他会关心他国的消费者!”

4、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国家、民族的灵魂。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要想持续繁荣、发展、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学会创新,形成属于自己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技术创新: 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企业只有通过源源不断的技术创新,才能不断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成本,进而提高产品的价值,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并适时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国外成功企业大都遵循着“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新一轮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模式。

组织创新: 组织创新是组织中的管理者和其他成员为使组织系统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或满足组织自身内在成长的需要,对内部各个子系统及其相互作用机制或组织与外部环境的相互机制的创造性的调整、开发和完善的过程。组织创新能很好的适应组织规模的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组织创新包括组织结构的调整,人员配备的变动,管理幅度、管理层次的变化,部门的调整等。企业要建立学习型组织,在学习型组织中存在组织学习,并成为企业立身的一个基本原则,能更好的认识环境、适应环境,进而能动地作用于环境。

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技术的变革、战略的调整,企业必须引进新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管理技术,管理创新很好的体现了权变管理理论的思想。只有通过管理创新才能把企业的其他创新更好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的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浅谈企业的战略成本管理

【摘 要】战略成本管理是成本会计理论中一个较新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的成本管理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是从企业成本管理的角度出发,由战略成本管理的概念及内涵入手,初步探讨了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及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的特点,并简要分析了构成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框架为价值链分折、战略定位分析、成本动因分析。特别是这其中成本动因分析对目前的企业经营最为重要。本文着重从结构性成本动因及执行性成本动因两个方面做了深入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成本决策。期望可以给企业的经营者和决策者以一些启迪。

【关键词】 战略成本管理 成本 成本动因分析 成本决策

一、战略成本管理概述

一战略成本管理的概念及内涵

“战略”一词原属军事术语。将“战略”观念运用于企业管理形成了企业战略管理,其定义为:企业的高层领导为了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和不断发展。根据对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分析,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根本性和长远性的谋划和指导。战略管理思想对成本会计系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战略成本管理Strategic Cost Management的提出。

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成本管理中汇入战略管理思想,实现战略意义上的功能扩充套件,便形成了战略成本管理。战略成本管理就是运用成本资料和资讯,来发展及确认能促进公司竞争优势的最优战略。

二 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

战略成本管理思想是关于战略成本管理理论构架的概括与总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的源流管理思想

管理成本要从成本发生的源流着手,成本管理的重点内容应该是成本发生的源流,成本管理措施的着力点也应该是成本发生的源流。成本发生的源流包括时间源流、空间源流和业务源流。从成本发生的角度来看,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是成本发生的三大源流的交汇点,是企业可资利用经济资源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络方式,包括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能、劳动物件的质量标准、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产品的技术标准、企业的组织结构、职能分工、管理制度以及企业文化、外部协作关系等。这些因素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络方式构成了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改变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是成本不断降低的源泉,代表了成本管理的源流管理思想,它同时是现代管理“不断改进”思想在成本领域的综合体现。

2、与企业战略相匹配思想

战略成本管理要以企业战略为核心展开,企业可以采取的基本战略有多种,不同的战略对成本和成本管理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其目标和战略重点也不同,所要求的管理战略也不同,成本管理措施的构造与选择要与企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成本是多种成本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的战略措施对成本动因的影响各不相同,有可能引起不同方面的成本发生反向变动,为了避免战略措施之间的冲突,所采取的各种管理战略措施之间要协调配合。

3、成本管理方法措施的融入思想

有效的成本管理方法措施是那些融入到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活动过程之中的方法措施,只有将成本管理的理念、方法、规章制度融入到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过程之中,融入到企业各成员的头脑之中,才有可能变成真正有效的成本管理措施,成本管理的方法才能发挥作用。成本管理方法措施的应用机制要优先于成本管理措施与方法本身。

三 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的特点

要明确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特点,必须注意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战术成本管理的区别,不应相互混淆。我认为,企业战略成本管理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

1、对影响企业成本的因素分析的全面性和管理的整体性。

战略成本管理是将管理置于影响企业成本的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之中,全面分析影响企业成本的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因素的。只有从空间和时间范围上全面分析影响企业成本的因素,才能有效地进行企业战略成本管理。

2、战略成本管理目标确定的长期性与短期性的结合。

战略成本管理的目标,是企业考虑其内部与外部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为实现企业使命所确定的在较长期限内要求达到的成本管理结果。战略成本管理目标包括了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两类。长期目标对短期目标进行控制,短期目标从属于长期目标,是长期目标的执行目标,所以在战略成本管理中要协调好战略成本管理的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3、企业战略成本决策的重大性。

企业作出的战略成本决策,对企业长久生存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有深远性和根本性的影响。战略成本决策的重大性表现在决定企业未来的成本发展方向、竞争优势、协同效应和经济效益等方面。从总体上看,战略成本决策的专案一般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宽、一个专案的成本全部得到补偿的时间较长。

四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框架

在大多数的战略成本管理的理论著作中,价值链分折、战略定位分析、成本动因分析构成了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框架。价值链分析的任务就是要确定企业的价值链,明确各价值活动之间的联络,提高企业创造价值的效率,增加企业降低成本的可能性,为企业取得成本优势和竞争优势提供条件;战略定位分析主要包括成本领先战略、差异领先战略、目标集聚战略、生命周期战略及整合战略等;成本动因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微观层次的与企业的具体生产作业相关的成本动因,如物耗、作业量等;二是战略层次上的成本动因,如规模、技术多样性,质量管理等。

二、由成本动因看企业战略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战略成本动因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成本动因cost driver是指引起产品成本发生的原因。

这些原因构成了成本的决定性因素determinant。

所谓战略成本动因是指从战略上对企业的产品成本产生影响的因素。它具有如下特点:

1、与企业的战略密切相连,如企业的规模、整合程度等。

2、它们对产品成本的影响更长期、更持久、更深远。

3、与作业性成本动因相比,这些动因的形成与改变均较为困难。

战略成本动因可以分为结构性成本动因structural costdriver与执行性成本动因executional cost driver。由于这些成本动因在成本计算中常不予考虑,因此常常被传统的成本管理所忽视。对成本这样研究和划分,就能从经营战略的意义上作出成本决策,为我国企业进行有效的成本管理提供了一条有益的思路。

二 结构性成本动因带来的问题与对策

结构性成本动因是指决定企业基础经济结构如长期投资等相关的成本动因。其形成常需要较长时间;而且一经确定往往很难变动;同时,这些因素往往发生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此必须慎重行事,在支出前进行充分评估与分析。另外,这些因素既决定了企业的产品成本,也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人力资源、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对结构性成本动因的选择可以决定企业的成本态势。结构性成本动因主要有:

1、规模经济:所谓规模经济是指在价值链活动规模较大时,活动的效率提高或活动成本因可分摊于较大规模的业务量而使单位成本降低。

2、整合程度:上述规模经济与水平一体化相关联,而整合程度指的是垂直一体化程度。整合integrate是指企业为了为自己所负责的业务领域更广泛更直接,在本企业业务流中向两端延伸至直接销售、零部件内制和原材料提供等。

3、学习learning与溢位:企业价值链活动可以经过学习的过程提高作业效率从而使成本下降。通过学习降低成本的因素有:

1随着时间的推移,来自使用者资讯的反馈对企业的作用。表现为根据市场的反映改善产品的设计,提高优质品率。

2通过逐步改善厂房布置、生产排程、作业进度降低成本。

3通过工人活动量的累积使劳动熟练程度提高。

4通过对同业和外部专家顾问的学习而不断改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4、地理位置:企业的地理位置可以若干种方式影响成本。主要表现在:

1由于工资水平和税率在不同国家、不同城市的差异,影响了企业的工资成本和纳税支出。

2企业所处环境的交通便利程度及可利用的基础设施的状况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3企业所处气候、文化、观念等人文环境,不仅影响了产品的需求,而且影响了企业经营的观念和方式。

4地理位置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才的流入。处于拥有优越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较高的生活水平城市的企业往往能吸引更多的人才。

5地理位置对营运成本有重要的影响。相对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商的地理位置是影响购货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相对买方的地理位置会影响企业的促销成本和销售成本如运费。

三 执行性成本动因带来的问题与对策

执行性成本动因是指决定企业作业程式的成本动因。它是在结构性成本动因决定以后才成立的。而且这些成本动因多属非量化的成本动因,其它成本的影响因企业而异。这些动因若能执行成功,则能降低成本,反之则会使成本提高。执行性成本动因主要有:

1、生产能力运用模式:生产能力运用模式主要通过固定成本影响企业的成本水平。由于固定成本在相关的范围内不随产量的增加而改变,当企业的生产能力利用率提高,产量上升时,单位产品所分担的固定成本相对较少,从而引起企业单位成本的降低。对于固定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而言,生产能力运用模式将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产量的上升会带来单位成本的明显下降。

2、联络:所谓联络,是指各种价值活动之间彼此的相互关联。这种关联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内部联络;另一类是企业与供应商上游、客户下游间的垂直联络。

1企业内部联络。企业内部各种价值活动之间的联络遍布整个价值链。例如基本生产和维修活动的联络、生产作业和内部后勤的联络、广告和直接上门推销之间的联络、品质控制与售后服务之间的联络。针对相互联络的活动,企业可以采取协调coordination和最优化optimum两种策略来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2垂直联络:垂直联络反映的是企业活动与供应商和销售渠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与上游供应商的联络主要是供应商的产品设计特征、服务、质量保证程式、产品运送程式和定单处理程式等。

3、全面质量管理:与传统质量管理不同的是,全面质量管理强调质量管理的范围应是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全面质量管理的宗旨是以最少的质量成本获得最优的产品质量。故全面质量管理的改进总是能降低成本,是一个重要的成本动因,能给企业带来降低成本的重大机会。

上述两种战略成本动因的最主要的区别是,对于结构性成本动因而言,并不是程度越高越好,而是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但对于执行性成本动因而言,一般认为程度越高越好,例如,应尽量加强和鼓励员工的全面参与,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而且就企业而言,执行性成本动因总结的越多,将越有助于企业的成本管理。

参考文献

1、《战略成本管理》 立信会计出版社 夏宽云 2000

2、《成本会计》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乐艳芬 2002

3、《战略管理》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张士玉 王滨有 张士巨集 2002

4、《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陈珂 2001

5、《成本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林万祥 2001

权变理论案例分析——刘成耀的领导方式刘成耀在从西部的一所财经大学拿到会计专业的学士学位后,到一家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贵阳办事处工作,由此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9年后,他成了该事务所的一名最年轻的合伙人。事务所执行委员会发现了他的领导潜能和进取心,遂指派他到遵义开办了一个新的办事处。其最主要的工作是审计,这要求员工具有高度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力。他主张员工之间要以名字直接称呼,并鼓励下属参与决策制定。不久后刘成耀又被安排到乌鲁木齐办事处当主管。他采取了他在贵阳遵义工作时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样的管理方式。他上任后,更换了几乎全部25名员工,并制定了短期的和长期的客户开发计划。为了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员工来处理预期扩增的业务,很快,办事处有了约40名员工。但在贵州成功的管理方式并没有在乌鲁木齐取得成效,办事处在一年时间内就丢掉了最好的两个客户。刘成耀马上意识到办事处的人员过多了,因此决定解聘前一年刚招进来的12名员工,以减少开支。他相信挫折只是暂时性的,因而仍继续采取他的策略。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又招聘了6名员工,以适应预期增加的工作量,但预期中的新业务并没有接来,所以又重新削减了员工队伍,13名员工离开了乌鲁木奇办事处。伴随着这两次裁员,留下来的员工感到工作没有保障,并开始怀疑刘成耀的领导能力。事务所的执行委员会了解到这一问题后,将刘成耀调到昆明办事处,在那里,他的领导方式显示出很好的效果。这个案例运用了领导的权变理论,领导权变理论提出领导的有效性依赖于情境因素,并且情境因素可以被分离出来。刘成耀在两处领导显现出不一样的效果,是因为跟他所处的环境因素有关系。 而他失败的原因在于没有一个特定的管理模式可以在两处套,在所谓“因地制宜”,在乌鲁木齐(一半以上是其他民族人)没有采取相适应本地区的、适应于招聘的人员的一些性格特征,比较不容易获得成功。掌握并运用随机制宜领导理论,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

经过5天封闭式的理论强化培训,感触颇深,下面我就谈一下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加强基层党员干部学习的重要性 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是发展经济的需要,是戍边、稳边的需要。通过学习使我深深地懂得,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够有力地促进各方面工作的进步,通过学习,使我明白*作为“三个队、四个力量”在*的巨大作用,也更坚定了我屯垦戍边的决心与信心。 二、不断地加强学习,对今后工作的指导意义 1、是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素质的需要 基层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工作全部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为党的事业尽快培养一批政治合格、立场坚定,具有大局意识的党员干部。作为新时期的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学习党章,学习党的两个条例,不断地熟悉党的工作,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水平,用党的理论去分析与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为人民致富服务。 2、是树立正确的“三观”需要 “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是“三观”教育的基本内容,树立“三观”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永保党不褪色,战胜一切困难的法宝,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本质所在。淡泊名利,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为政之道。 3、是加强班子建设的需要 人民群众认识共产党人,就是从我们基层班子党员干部的身上来认识。基层党支部班子担负着传达党的政策,带领人民共同致富的责任,这就要求基层党支部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通过不断地学习,增强我们一心为公,一心为民的信念,廉洁奉公,体察人民群众的疾苦,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为民办实事,求真务实,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积极开展“两级党建联创”,为人民选准发展致富的路子。 4、是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维连的需要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这也对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5、是增强创新、发展观念的需要 市场是一双无形的手,市场经济是对市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是开放竞争、优胜劣汰。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学习,掌握先进的管理方式,捕捉市场信息,从而指导生产,减少因决策失误而给人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加快*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立足于本地实际,求真务实,大胆创新,谋求经济快速发展。 三、基层党员干部如何加强学习 1、端正态度,大兴学习之风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必须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端正学习态度,珍惜每次培训学习的机会,遵守学习纪律,做好笔记,认真写好心得体会,平时也要加强各方面的学习,进行自我完善。 2、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 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更好地用于实践,我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实现好。学习法律知识就要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把依法行政渗透到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

权变理论案例分析——刘成耀的领导方式:

刘成耀在从西部的一所财经大学拿到会计专业的学士学位后,到一家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贵阳办事处工作,由此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

9年后,他成了该事务所的一名最年轻的合伙人。事务所执行委员会发现了他的领导潜能和进取心,遂指派他到遵义开办了一个新的办事处。其最主要的工作是审计,这要求员工具有高度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力。他主张员工之间要以名字直接称呼,并鼓励下属参与决策制定。

不久后刘成耀又被安排到乌鲁木齐办事处当主管。他采取了他在贵阳遵义工作时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样的管理方式。他上任后,更换了几乎全部25名员工,并制定了短期的和长期的客户开发计划。为了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员工来处理预期扩增的业务,很快,办事处有了约40名员工。

扩展资料:

组织结构:

这类理论都把企业组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并试图从系统的相互关系和动态活动中考察和建立一定条件下最佳组织结构的关系类型。

T.伯恩斯等人关于环境和组织结构的研究认为,市场和技术环境的变化与组织结构的功能有关,在变动的环境中有机型结构组织有较好的适应力,在稳定的环境中机械型结构组织有较高的工作效率。

.劳伦斯和.洛尔施关于组织分化(组织和外界环境分别对应的程度)和整合(组织的统一和协调)的研究认为,组织分化程度和环境的稳定性成反比;而当分化少的组织采用集权结构,分化多的组织采用分权结构时,一般能较好地适应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领导权变理论

关于继承权论文范文资料

继承法案例分析 2002-12-27 15:50:27 继承法案例分析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共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现问:(1)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2) 甲男遗产有哪些?(3) 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4) 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5) 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答案:(1)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 甲男遗产计有;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3)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4) 遗嘱有效(5) 不可。解题思路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的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单的。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我们常常建议考生作答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时,最好画出一个人物关系及财产继承关系草图,依图作答,一则提刘做题效率,二则保证准确率。本题人物关系相对简单,似乎无画图之必要,但对第(2)问甲男的遗产范围这一问题,不可掉以轻心,应谨慎把握各个财产关系,此为本题之第一难点。[法理详解](1)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2) 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甲男遗产共计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3)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4)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5) 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张某系一农户,娶妻刘某,生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张某以务农为生计,用自己的收入盖了十六间砖房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房产手续,该十六间房产都在张某的名下。后来儿女都长大,大儿子结婚后两年生了一个儿子,小儿子没有结婚,两个儿子和张某夫妇住在一起。女儿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儿子,女儿住在其丈夫家中。 1990 年春天,为了进城购买春耕的种子和化肥,张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辆客货车和大儿子小儿子一起进城,当时化肥和种子都比较紧缺,因此在进城之前,张某写信给他经常采购化肥和种子的何某,信中称张某决定购买若干化肥和种子,要求何某为他保留该批货物,因为以往在化肥和中子紧缺的情况下张某都是通过写信的方式向何某订货的,因此未等到何某的回函张某就带着两个儿子进程采购货物了。但是途中因为张某驾车不慎并且山路湿滑该客货车不幸翻落,被人发现时,张某和两个儿子都已经死亡,该客货车也已经完全报废。后来经过了解,李某的该客货车在当年并未依照规定进行年检和保险。 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都非常的悲痛,在办理完张某和两个儿子的后事之后,刘某决定将家产予以分配,刘某认为,该十六间房产是其丈夫的,因此都应该归她所有,她同意将其中的一间房产借给大儿媳妇和孙子住,但是她提出如果大儿媳妇再嫁就要把这间房子腾出来,而对于女儿,她认为女儿已经嫁人了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再回娘家分财产。女儿对此很不满意,向刘某提出要求继承张某的房产,双方协商未果,女儿向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她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此时,同村的李某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刘某答复他车是张某损坏的,“现在人都死了,还有什么可赔的”,拒绝赔偿,于是李某也向刘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过了一段时间,城里的何某来信询问张某何时进城购买化肥和种子,但是刘某并未予以答复,后来何某亲自来找刘某,刘某告知其张某已经死亡,现在不需要这批化肥和种子了,但是何某坚持要求刘某支付该化肥和种子的费用并提货,因为何某为了给张某留着这批货,在当时化肥和种子很紧缺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卖出该批货,现在购买的时节已经过了如果刘某不购买该批货物,该批货物将无法出售。但是刘某认为,货物是张某订购的,现在张某已经死亡她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当时张某给何某写信表示需要这批货物时何某也没有给明确的答复,她当然可以不再购买。几经反复,何某的这批化肥和种子终于还是没有卖出去,造成了何某的损失,何某于是也向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该化肥和种子的货款。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可以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于是法院以传票的形式通知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参加诉讼。以法官蔡某组成的合议庭一审对三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对于张某女儿的诉求,合议庭认为男女平等,张某的女儿也有合法的继承权,张某的遗产由刘某和张某的女儿共同继承,一人一半,因此判决刘某将八间房产交付张某的女儿作为她合法继承的遗产,另外八间归刘某所有;对于李某的诉求,合议庭认为李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年检和保险手续,本身存在过错,但是张某确实毁坏了李某的车辆,考虑到张某的收入主要用于张某和刘某的生活使用,因此刘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从其继承的遗产中赔偿李某车损的一半,价值按照李某购车时的车价和相关费用的总数计算;对于何某的诉求,合议庭认为张某写信要求何某保留货物,但是何某并没有及时答复,双方并没有成立合同关系,因此何某的损失刘某不应赔偿。 本案是一个关于继承和合同关系的案例,对于本案的分析,还是要先理顺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再对各个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为基础来评价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 一、张某死亡之后其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这里主要是哪些财产是张某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一)确定张某的遗产范围,即哪些财产是张某的遗产。根据案例所述,该十六间房产均在张某名下,但是这样并不意味着该十六间房产均归张某所有,虽然在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并没有标明刘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了下列财产之外均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十六间房产中有八间房产因张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应属于刘某所有,其他的八间房产应当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二),应当确定哪些人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同时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刘某和张某的女儿肯定应当有继承权。但是,由于张某的两个儿子和张某一同死亡而且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他们之间的遗产继承关系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因为无法确认张某和两个儿子的死亡顺序,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推定张某先死亡。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财产应当有如下继承人:刘某、张某的两个儿子和张某的女儿。 (三),在确定了张某遗产范围和有权继承人之后应当确定该遗产如何分配。张某的遗产为八间房产,由刘某、张某的两个儿子和张某的女儿平均分配,各得二间。由于张某的两个儿子也已经死亡,张某大儿子的遗产应当首先分出一半即一间房产作为夫妻财产归张某大儿子的妻子所有(理由如前所述),另一间房产由张某大儿子的妻子、张某大儿子的儿子和刘某平均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刘某告诉大儿媳妇如果再婚就腾出房产的要求显属违法。张某二儿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刘某继承。因此,仅就遗产继承考虑,张某的遗产继承完毕后,刘某应当取得十二间房产的所有权;张某的大儿媳妇应当取得一间房产的所有权;张某的孙子应当与其母和刘某共同所有一间房产;张某的女儿分得两间房产。 二、张某对李某客货车毁损的责任以及赔偿的问题。 张某向李某借客货车并造成该车辆全损,张某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死亡,因此根据继承法应当由张某的继承人从张某的遗产中先行支付该赔偿款。根据当地法院的判决,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一下: (一),李某只起诉刘某请求赔偿法院应否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由于张某的死亡,才导致李某起诉张某的继承人从张某的遗产中支付该笔赔偿款,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承人在李某车辆毁损这一事件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才成为本案的被告,或者说张某的继承人是因为继承关系而成为张某的代理人参与关于可能对张某财产加以处分的司法程序。而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李某对车损赔付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而对于张某的大儿媳妇和张某的孙子,他们虽然实际上因为张某死亡基于继承关系取得了张某的财产,但由于本案中他们对于张某的财产并没有直接的继承权利,而是基于他们和张某大儿子的婚姻关系和对张某大儿子的继承关系取得的,因此张某的大儿媳妇和孙子不应当列为李某诉讼的共同被告。 (二),李某未对车辆进行年检和保险的过错是否可以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减免赔付责任的适法理由。笔者认为,李某未对车辆进行年检和保险确实违反了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但这是李某和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过错,该过错并没有影响李某和张某之间出借和赔偿的民事关系,法院在审理张某是否应当在双方租借关系中对可归则于张某的原因导致的车辆毁坏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民事案件中,不应当将李某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过错作为张某减免民事赔付责任的适法理由。因此,张某的继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问题。法院判决中的赔付标准是以李某购买车辆时的价款和办理车辆牌照手续的相关费用的总和来计算,本案中所述李某未对其车辆进行年检和保险,应当认定这辆客货车至少已经使用一年以上,作为一种可磨损的消耗品,车辆价值在其使用之后应当有相应的贬损,法院应当考虑已经使用的车辆价值的折旧问题,以该车辆的价值和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减除成本折旧之后计算张某应当赔付的款项。如果原被告一方或者双方对价值确定存在争议,还应当由法律认可的机构对该车辆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三、张某向何某致函的法律关系。张某向何某致函要求何某为其预留春耕的化肥和种子,这一行为应当属于要约。何某确实在当时化肥和种子都很紧缺的情况下为了照顾老客户为张某预留了这些物品,但是并没有以合同法上一般的承诺方式——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何某提起诉讼的关键问题即是何某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承诺,张某遭遇不幸之后,刘某在何某的催促之下告知其张某要求何某预留的货物不再需要是否为有效的要约撤销,张某和何某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一),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于张某和何某是常年的贸易伙伴,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交易习惯和交易默契,因此何某有理由相信该要约的有效性并且根据双方一贯的交易习惯只要预留该批货物张某就会按期采购,而且根据张某的指示何某不需要通知张某,只要将相应数量的化肥和中子准备好等待张某前来购买就可以了,虽然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但是也确实符合张某要约(信函)中的明确指示,所以对于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中的“行为”我们当然也可以认定为包括不作为的方式。 (二),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要约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如下情况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上所述,虽然何某并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张某在要约中的指示,何某实际上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虽然是不作为方式,但是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何某完全可以将该批货物出售而不至积压受损,因此刘某的撤销要约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张某与何某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且有效,张某的意外不幸不能作为何某损失的免责事由,何某的损失应当从张某的遗产中先行支付。 四、法院对上述三个案件的审理。 (一),法院合并审理上述三个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见,合并审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三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张某的遗产,虽然他们对该诉讼标的的诉求即他们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并不一致,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也认可了这种共同诉讼的合法性,但是三个案件的被告是同一人并不能成为合并审理的适法理由,因此该法院合并合理三个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法院合并审理这三个案件并没有经过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意应属程序违法,因此该法院合并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院对于张某女儿的继承权的确认和继承份额的确认损害了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的权利。关于张某女儿的继承份额在前面已经阐述了,法院认定的份额有误。此处要探讨的是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损害了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没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即使他们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张某遗产时,也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而不应当因为他们没有参加诉讼而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利。 关于该法院判决的其他不当之处在前面的分析中已有详述,此不赘言。

继承法案例分析1、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 一九九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一九九二年因车祸丧生。女 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一九九五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 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一九九九年五月赵 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作者:尉兰琴-- 发布时间:2005-11-21 18:02:40--(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 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伟光的合法妻 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 ,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 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 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辈直系血亲, 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赵小刚成年之前对其继承的财产享有代管权

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培育民族精神目前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存在着对中国传统文化认知缺乏,兴趣不浓,传统文化意识淡薄的倾向,他们对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如:传统美德、传统节日、文学名著、诗歌词赋、成语典故、毛笔字等没有兴趣,缺少教育,而对洋节日、洋快餐,日韩明星,流行音乐,网络游戏等倍加热门、推崇。众所周知,中小学生是国家的未来,这样的情况如任其发展下去,将导致文化断层、精神缺氧、社会道德缺失,后果非常严重。国家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适时制定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对在中小学生中加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出:中小学各学科课程要融入更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如在学校开设书法、绘画、传统工艺等课程,适当增加传统经典范文、诗词的比重等。那么,如何加强中小学生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开设传统文化教育课。按照《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的要求,在中小学生中开设传统文化教育课,将传统文化教育做为学生必修课程,纳入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使学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历史,学习传统文化知识,领悟传统文化精华,弘扬传统美德,激励传统民族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学生。2、加强教师队伍培养。传统文化教育质量取决于教师水平。由于多年忽视传统文化教育及教师队伍建设,目前教师的自身文化素质和教学水平难以承担传统文化教学任务,因此搞好传统文化课教学,必须从培训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入手。通过培养训练,形成一支熟悉中国传统文化历史,熟悉传统文化教材,熟悉教学方法,有独立教学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3、加强中国传统文化教材的编制。要集中人才,结合我地区特点,编写中小学传统文化教材,并不断加工修改、提高教材质量。为中小学生的传统文化教育提供好的素材。4、发挥我地区传统文化教育基地作用。我们这里有许多著名的传统文化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本地的博物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文化大家及爱国人士的故居等教育场所,带领广大中小学生定期学习参观,并以此开展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教育活动。5、营造中国传统文化的舆论环境。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要有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学校及社会上的各种社会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图片、宣传画等载体,展示中国传统文化;通过设专栏、办专刊、学校广播站等载体,介绍中国传统文化;要开展以弘扬传统文化为题材的校园、社区等文娱活动,宣传中国传统文化。为中小学生学习接受传统文化、学习传统文化、发扬传统文化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博大精深。而我们在学校中最需要继承的是什么呢?那就是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精神是从中国传统文化抽象整合出来的价值体系的精华,在具体操作时,应把继承学会做人、学会学习的传统作为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因为学会做人、学会学习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两种基本素质,这两种基本素质是一个人不断成长发展和弘扬民族精神的基础,因此,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应该首先继承学会做人、学会学习的优良传统。1、学会做人学会做人既是学生成长的基础与保证,也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中国传统文化关于学会做人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到人的理想信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具体表现为爱国、自尊、尊敬、知礼、遵规、反省、改过,诚信、持节、厚仁、贵和、求新等。我们要使我们的学生做到:(1)学做一个爱国的人。爱国就是对祖国的热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2)学做一个既自尊又尊敬人的人。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一个人要自尊、知耻,这是做人的底线之一。(3)学做一个知礼、遵规的人。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非常重视知礼和遵规。(4)学做一个反省、改过的人。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大力倡导的一种道德修养,就是一个人要不断地反省和改正过失或错误。(5)学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一种人格境界,是一种个人修养,也是一种道德行为。(6)学做一个持节的人。持节就是保持气节,具体指志气和节操,是一种高尚的人格品质。(7)学做一个勇于创新、奋发向上的人。求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求新就是要与时俱进。没有求新,社会就不能发展,人类就不会进步。(8)学做一个务实践行的人。中国传统文化提倡讲究实际、崇尚实干的精神,注重“言行一致”,“身体力行”,“以身作则”。2、学会学习学习是学生的基本任务,学生最重要的学习是学会学习。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教导学生学会学习。中国传统文化有关直接或间接教导学生学习的论述,涉及到学生学习的立志、自强、惜时、毅力、好学、善学、求索、实践等各个方面。在学会学习方面,我们要使我们的学生做到:(1)学会立志,做一个有志向的学习者。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就很重视人生志向的确立。(2)学会自强,做一个自强不息的学习者。自强即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努力进取,昂扬向上。(3)学会惜时,做一个有效利用时间的人。中国传统文化对珍惜年华、时间的论述是形象动人的。(4)学会勤学,做一个好学的人。中国传统文化大力赞扬勤奋学习的人,极力提倡好学的品质,关于勤学,好学的论述和故事是很多的,也是很感人的。(5)学会方法,做一个善学的人。善学是指能采取正确的学习方法,掌握学习的规律,多方面高效率的学习。(6)学会求索,做一个不断探究实践的人。除了向书本学习、向他人学习之外,还要不断地向实践学习,去实践,去探索。 这一看就不想是你写的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一、我国民族精神的形成过程、内涵和基本作用1.形成过程:在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在改造生存环境、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推翻反动统治和建设祖国的奋斗中,逐步形成了伟大的民族精神。2.内涵: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3.基本作用: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力量;民族精神是我们民族的灵魂,是我们极其宝贵的精神财富;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力的核心,具有对内凝聚和动员民族力量,对外展示民族形象的重要功能。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二、民族精神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民族精神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在战争年代,“井岗山精神”、“抗战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都是民族精神的表现。在当代,民族精神得到了发扬光大。“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抗洪精神”、“抗非典精神”、“载人航天精神”、“青藏铁路精神”等,展现了中华民族坚强的脊梁和不可战胜的雄姿,成为新时期弘扬民族精神的旗帜。三、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意义民族精神的弘扬和培育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1.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力的核心,具有对内凝聚和动员民族力量,对外展示民族形象的重要功能。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2.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只有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才能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披荆斩棘战胜各种艰难险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3.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只有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才能发扬我国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有效抵制腐朽文化的入侵,吸纳现代文明成果,促进民族文化的创新和进步。四、我们应如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1.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需要发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作用;需要充分挖掘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需要博采各民族之长,汲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的营养;需要坚持不懈地在全体民众中开展民族精神的教育;需要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2.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需要青少年自觉履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自尊、自立、自强,确立符合时代潮流的理想和奋斗目标等。

继承案例:一对夫妻有一个亲生儿子,一个非婚生女儿(婚前带来的),共同要继承父母存款30万,儿子以妹妹不是父母所生为由,不同意分给妹妹钱,妹妹提出哥哥理由违反《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有权继承,要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诉求,被法院采信了。 《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