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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意义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6:12:22

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意义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提供者:胡瑾 时间:2006-2-20 21:47:33 来源于: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作者:胡瑾 --------------------------------------------------------------------------------〔摘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以及在本国立法中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在协调和统一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方面重要作用,使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不断地趋于协调与统一。 一、有关仲裁协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统一化趋势 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和深化,各国都十分重视仲裁的作用,具体在仲裁协议的立法中,法律上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的要求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等规定,都发生了值得注目的变化。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普遍承认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受各国法律的保护,除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执行外,法院应强制执行当事人间业已订立的仲裁协议。[1]《纽约公约》确立的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观念,算得上是仲裁协议方面的最大发展。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第8条在《纽约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即使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已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并可作出裁决,同时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到目前为止,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26个;全部或部分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约40个,而没有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在制定仲裁时,也非常重视借鉴,参考《示范法》,并以此作为评价其立法质量的标准。[2] (二)、承认与执行依据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除非有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3]截止到2001年《纽约公约》共有缔约国126个。[4]由于许多缔约国在本国的仲裁立法中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示范法》,[5]就使得各国承认与执行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立法趋于统一。 (三)、“自裁管辖说”得到各国立法的广泛认可 仲裁庭的的管辖权与仲裁协议有效性有直接的关系,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使仲裁庭仲裁庭区的管辖权的最重要的依据。“自裁管辖说”的核心是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管辖权作出裁定。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作出决定首先出现在国际商会1955年的《仲裁规则》中,该规则第6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就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6]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各国法律均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例如,《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决。”其他许多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联合国贸发会1976年《仲裁规则》第21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1994年《仲裁规则》第36条,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51条。即便在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也允许仲裁庭就其管辖权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 (四)、有关仲裁协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际仲裁立法在仲裁协议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协调与统一,但在一些各国比较敏感的问题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1、有效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要件 由于各国对此内容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造成了这样的状况:一国法律规定某一特定的事项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为此订立的仲裁协议就会依据该国的法律为无效。同样的事项,另一些国家可能并无限制,仲裁协议在这些国家视为有效。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一国的公共利益,依据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各国有权依据本国法认定仲裁协议项下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从而导致在仲裁协议有效性上各国之间存在较大差异。[7] 2、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认定 仲裁裁决的法律上的效力如何?是否应该得到承认与执行?究竟应该有哪国法院作出认定!根据《纽约公约》,裁决地国和执行地国均可以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各国法院对此作出认定时,均适用本国的法律。这样就造成了这种状况:仲裁裁决被裁决地国的法院撤销,执行地国法院如果认为该裁决有效,仍然可以对该裁决承认与执行。反之亦然。 二、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新发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国一般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纽约公约》专门就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作出规定:“书面协定者,为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其条文所称“函电”当时仅仅包括了信件、电报和电传。《示范法》第7条第2款在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方面较之《纽约公约》有新的突破,表现在:第一,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了通过能够“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第二,双方提交仲裁文件和不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的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的依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工作组第32届会议讨论了“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和电子商务的问题,工作组普遍认为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运用于国际贸易并让当事人自行商定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使用仲裁手段,《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应解释为包括《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界定的电子通讯手段。[8]于是,在符合公约所确立的支持仲裁的精神的前提下,国际上对“书面形式”作为扩大的理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协议 例如,合同是通过某一经纪人缔结的,经纪人发出了表明双方已同意的内容的合同文本,其中包括了仲裁条款,但当事人双方并没有任何直接的书面联系;又如,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在当时一方提议的合同案文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另一方并未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但该另一方在后来的通信、发票或信用证上提及该合同;再如,在口头协议中提到一系列书面条款,这些书面条款是标准形式的,其中含有仲裁协议。按照传统的理解,“书面”常常意味着签字。现在的国际仲裁实践已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经各方当事人签署,一些国家的立法也明确规定此点。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达成,无论当事人签字与否。 (二)、通过推定认定仲裁协议的成立 例如,按照《纽约公约》,仲裁协议可由当事人以互换通讯的方式达成。互换往往意味着一来一往,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也就是说,默示接受仲裁协议是不可行的。但最近的司法及仲裁实践表明,一方发出了包含仲裁条款的要约,另一方未作答复但履行了合同,视为接受了仲裁协议。又如,相同的当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订立了一系列的合同,以往的合同成载入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所涉的合同并没有签字的书面凭证,或没有就该合同交换过书面意见。再如,提单上以提及方式包含该租船合同的条款以及含有仲裁条款的提单没有经过发货人或随后的提单持有人签字。在立法上,受到《示范法》的影响,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讨论,即可弥补仲裁协议形式上的任何缺陷。也有一些国家这样规定,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文件交换中,一方声称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在回复中没有提出异议,仲裁协议即成立。 (三)、只要有书面证据证实,口头形式也可达成仲裁协议 这一变化,使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与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之间的区别缩小了,有助于《纽约公约》扩大适用范围。英国《1996年仲裁法》,香港《仲裁(修订)条例》(2000年)都规定,仲裁协议有书面证据证实,即被视为具备书面形式。 (四)、“书面形式”的其他表现 基于技术的最新发展,国际上对“书面”的解释也相应扩大,即“书面”不等于“书写”,刻录于有形介质或储存在电子或其它介质上,能以可感知的形式重新恢复的信息,都被认为具备书面形式,不但是电子邮件,甚至录音,都可能被认为具备书面形式。英国《1996年仲裁法》,香港《仲裁(修订)条例》(2000年)及美国2000年《统一仲裁法》等。都是如此,另外,包括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内,一些立法虽然不是专门的仲裁立法,但对“书面形式”也作了扩大解释,电子讯息在法律上被视为与纸质文书功能等同。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果解决了普通合同的形式问题,实际上也是解决了仲裁协议的形式问题。 (五)、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尽量使其有效原则”得到广泛承认 采用这一原则的典型是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该法第178条规定了数种可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仲裁协议即是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跨国法律观念也得到应用。法国法院在Khoms EI Mergeb 一案中认为,仲裁协议受到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支配,而没有必要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仲裁实践中,也有仲裁员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需要的客观标准及当事人公平合理的期望与共同意愿等主观标准,作为确定仲裁协议有效的依据。正如一位仲裁法专家所言,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很简单,只要反映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可,重要的是出现了“仲裁(arbitration)”两个字。[9] 三、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 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解决当事人民商事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发展到今日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备。然而,由于国际交往日趋复杂多样,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引起世界各国仲裁理论界的重视。其中最主要的仲裁第三人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仅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也是仲裁实务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仲裁第三人问题的争论 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或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10] 无可置疑,“所谓仲裁第三人制度,显然有模仿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因素。”[11]民事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有利于简化程序,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仲裁活动中是否应该引入仲裁第三人,一直是各国仲裁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反对者认为在理论上,仲裁第三人的引入,违背了仲裁协议的自愿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以及仲裁的公平效率价值追求等基本规则。[12]赞同者从集团理论[13]、衡平原则、公共政策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及实践角度[14],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的了细致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有关国家国内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对第三人参加仲裁,目前各国很少有明文规定。荷兰是少数在立法中规定仲裁第三人的国家之一。根据《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45条规定,经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书面申请,仲裁庭可以允许该第三人参加或介入仲裁程序;如果第三人根据他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参加仲裁,其参加、介入、或联合索赔可由仲裁庭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许可;一旦获准参与、介入或联合索赔,第三人即成为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比利时的仲裁法与荷兰法有相似的规定。[15]在美国,由于联邦仲裁法未对仲裁第三人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州有权制定此问题的法律。南卡罗纳州和美国犹他州已经通过了有关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立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第26则也规定了第三人加入仲裁的条件:1、第三人同意;2、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同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按照该仲裁协会的规则,第三人才可能参与仲裁。第三人参加仲裁的观点在我国还没有获得立法支持。 (三)、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 突破仲裁协议的表面限制,引入仲裁第三人是完善仲裁法律体系,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需要。 首先,意思自治事仲裁制度的基石,国际仲裁的价值在于效益和公正,而且效益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价值取向。应该说当事人选择仲裁放弃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体现效益与公正的裁决,而不是单纯的追求“意思自治”。在仲裁中意思自治存在的意义在于保证仲裁庭裁决体现的效益与公正。[16] “优良法律的存在会从整体上节省社会的运作成本,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运作成本,而自身存在缺陷的法律却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17]仲裁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它的运作应该有益于降低当事人的损失减少交易成本。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是兼具契约性与司法性的法律制度,其性质是契约性与司法性两者的有机结合,其中契约性是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处于主要地位,司法性是仲裁制度的重要属性,处于从属地位。”[18]契约性表明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司法性表明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两者共同维护着仲裁制度的正常运转。 在诉讼中,法官为了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可以根据第三人制度依职权将案外人引入已开始的诉讼中,这是一国司法权的体现。仲裁中同样存在着对第三人制度的需要。既然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制度是诉讼程序中司法权的体现,那么仲裁制度所具有的司法性当然可以构成在仲裁制度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再次,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新发展为第三人制度的理论构建提供了可能性。根据传统的仲裁理论,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随着仲裁理论的更新以及各国相继改革仲裁立法,许多国家立法与仲裁实践逐步承认仲裁条款对未签字人的效力。这表明仲裁已突破了传统理论的窠臼,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律关系与实践中的利益冲突。这为第三人:仲裁协议的未签字人,参与仲裁提供了可能性。 最后,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看,各国合同法及其他民商事实体法都有大量的有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程序法必须以现存的实体法的内容为依据,以实现实体法中确定的法律关系为己任,实体法中的规定必然要在程序法中得到体现。仲裁作为一种程序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不确立第三人制度,实体法中的有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无从得以实现。

《仲裁法》涉及的范围很广。看你的问题来说,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写论文。1:国内仲裁的必要性问题。可以解决法院的压力。法院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很长,仲裁时间短,有利的解决矛盾,便与和谐社会的发展。2:国际仲裁的强制力问题。现在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连国际法都可以不遵守,国际仲裁的实施怎么保障?以上是我对现今的问题也有的疑问以及简单的想法,希望对你有帮助。但是论文,要首先想好论题,然后是论据、论证方法。按照这个思维去写吧!

《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斥法律》因为只允许写两千字。我把地址给你,你去参考了。。。内容提要:在国际仲裁中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通用的“友好仲裁”。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即仲裁公平合理原则不排除法律。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之不同,本文从正面予以论述。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友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一种认识认为,该条规定将仲裁与法院的审判完全区别开来,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而仲裁适用的是公平合理原则。从这种主张出发,则进一步认为,仲裁公平合理原则可以不依据法律,完全依靠仲裁员对于公平合理的理解作出判断。这些认识和主张,提出了仲裁中适用法律与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关系问题,即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依据什么作出判断。在我国台湾,有的学者称之为“仲裁判断之基准”,并认为,“在诉讼,法官之裁判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在仲裁,仲裁人之判断是否与法官相同,受到法律与判例之拘束?抑或依据自己良知与专门知识与经验,而可无视法律之规定自由为之?抑或抽象的基于“正义与衡平”、“条理”加以判断?抑或有须遵守一定之规则或基准?此乃异常之根本问题”。在大陆,有人称这一问题为“仲裁的法律适用”,但该称谓不易与法院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区别开来,且“法律适用”有专门的含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所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情况、具体人的法律活动”。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活动。而仲裁并没有上述机关及人员的强制性活动内容。故我们一般将这一问题称作“仲裁判断标准”或“仲裁判断原则”。如果将仲裁判断标准的公平合理原则置于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上,甚至理解为在仲裁中不考虑法律的适用,那么,在国内仲裁中就会出现这样几个逻辑后果:1 仲裁既然只适用公平合理原则,那么必然排斥法律。2 法律不适用于仲裁。3 当公平合理原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仲裁与诉讼就会形成两个互相独立的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但这显然违背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统一适用原则与法律的最高地位。在国际仲裁中确实存在一种排斥任何法律适用的友好仲裁,或称“友谊仲裁”(AmiableComposition),在这种仲裁形式下,允许仲裁人依公平和善意原则(themaximexaequoetbona或称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约与善良原则),对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从而不适用任何法律。但是这种只适用公平和善意原则而不适用任何法律的情况,也不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可以随意选择的。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取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就不得进行友好仲裁。另外,友好仲裁要受仲裁法(lexArbitri)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国际仲裁中,一般把仲裁地法作为仲裁法,如果按照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友好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的要求,则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友好仲裁制度,法国是承认友好仲裁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美国甚好至不使用AmiableCompositeur(友好仲裁中的仲裁员)这一用语。可见,友好仲裁一般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从而经当事人约定不适用任何国家的法律,而将纠纷交仲裁员依公平和善意原则进行裁判的一种仲裁方式。但是也有例外,比利时的仲裁法规定,国内仲裁中经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可作为友好仲裁人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只能在争议发生后才能授权仲裁员进行友好仲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没有认识其争议的性质和重要性之前就盲目地协议进行友好仲裁。按比利时的规定,在国际仲裁中必须依法仲裁,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各国的规定虽然不同,但都从主权至上的原则出发,根据自己的国情规定了是否实行友好仲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必须保证法律的统一制定和适用。如果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和仲裁两个判断标准,是与法律统一适用的原则相违背的。从仲裁制度、仲裁机构的性质来说,虽然目前还有争论,但一般认为仲裁是一种民间的、专家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将其理解为“第二法院”,不能撇开法律而另立一套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又如何认识公平合理原则与直接适用法律的不同?首先,应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判断标准方面的不同。在涉外仲裁中,由于外国当事人对于中国法律不熟悉,有些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当事人选择适用有一定联结因素的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是允许的。我国尚未规定在涉外仲裁中可以实行“友好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诉讼法论文目录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介绍,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发展。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制度理论。一。 “国际性”与“商事”的确定1.国际性2.商事、二。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方当事人在争议中提请仲裁,一直到仲裁执行的整个过程中1/11页。四,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的判决有一定的局限性,判决的效力一般只限于国内三、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适用问题被忽视。距离国际性要求尚有差距。二。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要求过于严格、三,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四、 完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适用的立法。二,宽松认定仲裁协议,三、规定并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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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主要是对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中的问题及一些时实进行研究,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绍一些探讨国际贸易论文题目,供给大家作为自己论文的选题参考,希望对大家选到一个适合自己的论文题目。 一、 国际贸易论文题目 1、互联网电商对传统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 2、论低碳经济下的国际贸易新发展 3、论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国际市场营销策略 4、树立合作式国际贸易摩擦解决机制的中国理念 5、国际贸易与民生百态 6、信息化教学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混合式教学设计 7、农药国际贸易领域英语应用研究 8、新国际贸易形势下广东外贸企业转型升级的策略 9、探析国际贸易风险及防范对策 10、中国铁矿石国际贸易现状与战略分析--评《中国铁矿石资源国际合作研究》 11、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相互促进关系研究 12、大数据背景下国际贸易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13、《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课程设计研究 14、进一步扩大开放背景下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体系的优化 15、国际贸易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动态调整 16、基于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的中美竞争力比较研究 17、国际贸易实务中区域经济产品品牌价值链构建探讨 18、区块链正在改变国际贸易 19、《国际贸易问题》选题参考 20、国际贸易背景下激励科技企业发展的技术路径 21、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壁垒的透视及应对 22、略论当代国际贸易新发展与中国外贸新变化 23、国际贸易中预借提单的成因及预防 24、浙江制造认证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 25、文化对企业国际贸易的影响 26、国际航运与国际贸易的协同发展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下 27、浅谈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及其应对方法 28、上海:用区块链技术保障企业国际贸易便利性 29、浅论国际贸易中商务英语合同翻译的策略与技巧 30、基于农产品产业内贸易的中俄国际贸易研究 31、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任务引领型教学模式的构建 32、国际贸易新通道背景下的陇南特色文化之城建设 33、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模式创新探讨 34、国际贸易+英语双专业培养模式及课程体系分析 35、浅议民办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改革 36、互联网+新形态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方式探析 37、政治冲突与国际贸易:韩国萨德事件对中韩贸易的影响分析 38、跨境电商发展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人才培养策略研究 39、翻转课堂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40、试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框架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新方案 41、互联网+下国际贸易方式转变分析 42、试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与发展策略 43、从国际贸易母国效应视角探析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 44、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人民币使用与中国的财富损失 45、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发展研究 46、国际贸易强度、空间溢出与高技术产业区域创新效率 47、加强国际贸易型企业人力资源绩效管理质量的措施研究 48、跨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49、经济新常态下跨境电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 50、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大数据对企业国际贸易的影响 51、案例教学法在商务英语国际贸易课程中的应用 52、建立绿色有机产品国际贸易平台 53、国际贸易正义问题的中国解决方案研究 54、国际贸易正义缺失下中国的应对策略 55、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发展对策 56、中企如何应对国际贸易新格局 57、注意力配置、互联网搜索与国际贸易 58、跨境电商时代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改革研究 59、海南国际贸易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研究 60、创新国际贸易发展的策略分析 61、国际贸易新动态及对策探讨--基于"一带一路"背景 62、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应用研究 63、行动导向教学法在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应用 64、数字工程认证服务国际贸易便利化 65、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现代学徒制模式探究 66、一带一路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67、农产品国际贸易变化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68、探讨中国国际贸易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 69、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创新能力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70、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专业外语课程教学改革 71、论国际贸易收益来源的发展综述 72、经济新形势下国际贸易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 73、新常态经济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与路径分析 74、移动互联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75、高职国际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分析 76、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77、实训基地建设对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作用的探究 78、浅论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 79、国际贸易对地区劳动力技能升级的影响--基于中国大陆地区地级市的数据分析 80、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新发展趋势和中国外资法 81、基于物流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82、论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市场营销策略 83、网络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84、移动互联网营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85、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竞争力建设 86、当前国际贸易中商务英语要素分析及其应用价值 87、新形势下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生态化战略选择 88、一带一路背景下河南省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研究 89、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对策--以义务为例 90、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91、电子商务对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92、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对策 93、互联网背景下《国际贸易学》翻转课堂教学创新研究 94、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与路径的分析 95、当前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分析与对策探讨 96、新常态下国际贸易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97、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之我见 98、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研究 99、国际贸易英语笔译中的常见问题及策略研究 100、如何提高国际贸易实务性人才的外贸函电应用能力 101、黄金中游产品国际贸易网络演化特征研究 102、我国铜资源国际贸易研究 103、从中美贸易摩擦看国际贸易法发展及中国的对策 104、高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与PBL教学法的有机结合分析 105、国际贸易网络枢纽地位的决定机制研究 106、《国际贸易问题》选题参考 107、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学文总经理到访协会 108、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我国天然气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109、互联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机制与策略研究 110、国际贸易中商务英语翻译的文化差异及应对 111、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与发展策略 112、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让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113、谈"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创新 114、经济新形势下国际贸易发展路径研究 115、文化差异对中国国际贸易商务活动的影响分析 以上就是为大家精选的"国际贸易论文题目(优选范文题目115个)"的全部介绍,希望以上的范文题目对大家论文选题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论文答辩

谈谈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认识及应用,现在国际的形式大都方向都是和平的方向发展,包括际上的争端很多都是在和平的谈判中进行。

我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解国际商事仲裁(ICA)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相比,它拥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如下:首先,国际商事仲裁效率更高。由于程序的繁琐复杂,诉讼程序往往要花费纠纷当事人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第二,国际商事仲裁的专业性更强。它的仲裁员全部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专家,知道该如何正确合适的解决纠纷。第三,国际商事仲裁更为公正。在当事人任何一方母国进行的诉讼程序很可能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伤害另外一方的利益。而仲裁的话,它不属于当事人任何一方,也就不用为此担心。

仲裁开庭自己的答辩方法:答辩的过程中,需要叙述清楚事情的经过,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按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接受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3、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4、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答辩,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劳动仲裁如何答辩可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相关规定:1、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3、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4、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衍生问题:宣读仲裁庭纪律是什么?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国际商事纠纷的出路,依据管辖权所在国的法律及所在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答辩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书,有没有案例不重要。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在对待案例的采信不一致。一般起诉书或答辩状是否引用案例或法律依据不重要。

商事仲裁论文文献

法律系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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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论文提纲

题目:《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论文提纲

题目:《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三:论文提纲

题目:《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

《仲裁法》涉及的范围很广。看你的问题来说,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写论文。1:国内仲裁的必要性问题。可以解决法院的压力。法院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很长,仲裁时间短,有利的解决矛盾,便与和谐社会的发展。2:国际仲裁的强制力问题。现在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连国际法都可以不遵守,国际仲裁的实施怎么保障?以上是我对现今的问题也有的疑问以及简单的想法,希望对你有帮助。但是论文,要首先想好论题,然后是论据、论证方法。按照这个思维去写吧!

试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摘要:阐述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提出了时现行公司法的补充、修改意见摘题关键词:公司法律制度思考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制度,它的核心是公司法律制度。1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人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仅就出资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特征,才能成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2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l)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既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让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如果不能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因此,公司法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好的企业法律制度。(2)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实行科学管理的企业法律制度。我们知道,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益,使出资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同时又要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企业及其出资人。因此,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3)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改制前的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公司法通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建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提供了较充分的规则。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l)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人”、“物”、“行为”和“组织”方面的要件:①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②设立公司必须符合物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二,公司都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③设立人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适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公司法不仅要求设立人共同参加制定公司章程,还包括设立人应无一例外地同意公司章程的条款。④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⑤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第一,资本法定。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第三,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②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③经理(总经理);④监事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其核心是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组织体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只要真正这样做了,才不是徒具形式,就能够收到改革的效果。(4)公司终止制度。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不同。二是公司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其他解散情况出现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3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思考由于制定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幕寡,公司法就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对公司法应进行适当的补充与修改(l)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我国股份公司过高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较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应该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实行授权资本制的作法,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应由公司法作出明确的规定。(3)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公司法应当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种作法,废除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仍是必要的。(4)公司法应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但是,显得不够充分:一是没有注意到在公司设立的后期,董事已经选出,他们应承担公司设立中的一定责任;二是没有注意到发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责任;三是没有考虑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建议在上述方面作以下改动: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未认足,或者虽认足而未缴足股款,发起人和公司成立时的董事负连带缴纳股款的义务;②董事、监事就任后,应立即调查公司设立事项。董事、监事未履行该义务而使公司和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发起人也承担责任的,该董事、监事、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法定验资机构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应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健全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则。鉴于实践中出现了公司设立瑕疵的现象,如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所以应考虑增加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以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化的特点。为了突出有限责任公司简便易行的特点,可否作如下改动(l)改革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制度。要充分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的特点,多设计一些便于召集股东会和股东决议的方式。譬如,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2)缩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内。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要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因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l)要提供一套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规则。譬如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充实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追究董事、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应承担的责任。(2)要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责任,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要求。目前的问题:一是董事会构成不合理,缺少反映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二是现行法律规则尚缺少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三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不足。所以,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应当制定对董事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以避免董事滥用职权。(3)应对监事任职的业务资格作出规定。强调由懂经营、懂财务或懂法律的人担任监事;同时应强化监督手段,赋予监事会调查、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使其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成为可能。(4)应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利益。(5)应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人大中型公司监事会。由于他们具有独立性,较易实施监督职权。参考文献:〔l](公司法》[21(经济研究)【J].20()3.(l一10)[3](中国律师)IJ].2(X)3,(l一10)14]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M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仲裁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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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你还在愁论文选题的事?那么,国际商法论文选题有哪些?以下就是我整理的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一起来看看吧!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的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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