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法学家论文网

发布时间:2024-07-03 15:55:15

法学家论文网

1. 大陆与台湾诬告陷害罪之立法的比较研究,载《法学家》 (cssci 期刊 )2001 年第 3 期,独著;2. 单位普通累犯理性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期刊 )2001 年第 6 期,该文后来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复印资料 2002 年第 2 期,独著;3. 新刑法第 403 条第 2 款罪疑点探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期刊 )2005 年第 3 期,独著;4.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抉择,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期刊 )2005 年第 3 期,独著;5. 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 年第 1 期,该文后来分别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复印资料 2001 年第 7 期和被编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文摘卡》 2001 年第 2 期,独著;6. 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法律适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4 年第 5 期,该文后来分别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复印资料 1995 年第 3 期,合著;7.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 5 期,独著;8. 单位毒品累犯认定的刑法根据与适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 年第 4 期,独著;9. 二元罪过选择型犯罪之罪名探究,载《人民检察》(法律核心期刊) 2002 年第 7 期,独著;10. 论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解决的原则, 2000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年会暨新千年刑法研讨会提交论文,载《新千年刑法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8 月版,独著;11. 新刑法中单位累犯之认定,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2.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协调中的立法抉择,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 年第 4 期,独著;13. 论渎职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1 期,独著;1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法必须完善,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学报》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5. 论新刑法中的单位累犯,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3 期,独著;16. 尼日利亚联邦防治法人犯罪的新举措,载《经济与法》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7. 新刑法第 30 条之价值分析与立法完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18. 论国际刑法的概念、性质、功能,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5 期,独著;19. 二元罪过形式选择型犯罪之罪刑适用, 2001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上会提交论文,独著;20. 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刍议, 2002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年会提交论文,该文后来发表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3 年第 2 期,独著;21. 南非刑法的渊源与罪刑法定原则,载《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22. 论刑法规范协调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6 期,独著;23.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的基点初论,载《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24. 当代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解决原则检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4 年第 2 期,独著;25. 刑法规范的结构模式新探,载《当代法学》 2004 年第 3 期,独著;26. 刑事义务基本问题初论,载《湘江法律评论》,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独著;27. 当代中国内地死刑案件再审的根据与完善,“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载《死刑的正当程序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1 月版,独著;28. 当代中国内地死缓的根据、适用与完善探究——以一体化的刑事法为视野, 2004 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年会提交论文,独著;29. 论科学的单位犯罪刑事司法理念——以当代中国为中心,法人犯罪理论与实践问题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30. 刑事责任定义再认识,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 年第 5 期, 千字,独著;31. 刑法规范的配置解构,载《马克昌教授八十华诞祝贺文集》, 千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版,独著。论文1. 刑事义务基本问题初论,载《湘江法律评论》,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独著;2. 刑法规范定义之检讨 ,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5 年02 期 ,独著;3. 渎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载《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 2005 年03 期 ,独著;引文索引(杨凯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 /刘京柱,,矛盾与和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 /唐时华,,

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乃是以契约为模式和范例的。 阶级社会的法只不过是用来分配利益的标尺,标尺上的刻度则只由当权阶级来刻画,并且标上权利和义务的花纹。法律只是利益的趋属产物,没有利益的要求和划分就不需要有法律的存在。关键字: 法 利益 权利和义务 分配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乃是以契约为模式和范例的。 ①法律往往表现为维护和实现利益的工具,在有阶级的社会维护的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在非阶级社会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的本质是与利益从来没有分开过。阶级社会,法律总是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并以这一阶级的需要变通为法的思想而表现成国家意志。而法律上具体的是把不同的利益所得者(也是维护者)通过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统治阶级的需要通过其意志表现为国家法律来冠冕堂皇的实现和维护其利益。并且往往在法律中表现出统治阶级具有更多的的权利面少义务;而其他广大被统治阶级则是更多的义务少权利。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实际获得和履行来划分和实现利益。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 ② 但他认为的大部分人却只是中产阶级及中产阶级以上的人员,把广大的社会底层奴隶阶级完全排除在外。即便柏拉图指出:“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但这也掩盖不了他中产阶级的本质,摆脱不了他阶级的局限性,其代表的是中产阶级的利益在政治上及法律上的地位。在柏拉图看来,需要和分工的必要性导致了国家存在有不同等级。第一类是立法者和监护者,即国家的统治者。第二类是军人,即国家的保卫者 和辅助者。第三类是农夫,手工业者和商人。 ③ 即使是在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在柏拉图看来也着重在于守法者的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他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④其所言的利益根本是中产阶级的,是从法律角度划分不同阶级的利益,而对于广大的奴隶阶级则被完全排除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奴隶即不是权利的行使者,亦不是义务的直接履行者。奴隶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履行义务的工具而已,奴隶即不被附于人的概念,因为他们只是财产 —— 奴隶主财富的象征。亚里士多德师承并发展了拉图的这一思想。他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⑤ 其实质是通过义务和权利来为统治阶级作法律辩解,其目的是维护广大中产阶级在整个统治阶级中的利益。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也多次表述了关于“夫与妻之间、父与子之间、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存在的秩序,应该由自然法来调整。”这一思想是为中产阶级在奴隶面前的辩解,意在说明中产阶级的相关利益是自然形成的、是神意,应遵循自然之法,神之意识……亦在告诫奴隶阶级不要做违背神的意识的事,(实质是说不要反抗),所定一切都是神意所为。通过这一思想把中产阶级的利益的获得和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意志(表现为人法)和神的意志(表现为神法)。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第三个阶级即中产阶级主政,才是最好的社会,因为它可以使城邦安定。 ⑥ “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惟有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具有稳定性。”⑦ 亚里士多德无论怎么辩解都离不开他阶级的本质,他只是中产阶级的代言人。他在论述法治时认为,法治就是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以区别于为某一人或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实行的宗派统治或专横统治。 ⑧ 实行法的统治是为了让统治阶级更好地行使权利和让被统治阶级更自觉地履行义务,且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强制实行。这实质上不但没有离开以权利和义务来划分和实现利益的轨道,反而强化了权利义务在利益分配中的主角地位。以此来为中产阶级争取更多的权利,争取更多的利益。与其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反映“广大人们”的利益,还不如说是反映广大的中产阶级的利益更为直观且准确。他的法治思想也只不过是在为中产阶级打造一把谋取利益的利器,目的只是为获取更多的利益。中世纪的欧洲大陆逐渐处于教会的统治之下,利益的分配表现在法律上自然也偏向于教会。奥古斯汀把教会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结合起来,把虚无的神意附于他创造的神法之中,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都蒙上了一层神的色彩,有时还直接表现为上帝的意志。奥古斯汀的原罪说认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在天堂的伊甸园中偷吃了禁果,犯了大罪,而使整个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原始罪恶。 ⑨ 他还认为教会本身是神圣的正确的,教会成员不管好坏,能否得救不在于他的品行如何,而在于他必须归依这个唯一神圣的教会。凡不归依教会的,即使其言行无可指责,灵魂也不能得救。这是他的教会说。 ⑩从奥古斯汀的原罪说和教会说可以看出,他首先把人的存在与上帝的存在都很好地结合在他的神法体系中。以人出生来就带原罪和认为只有信教才能得救,其实质是在把利益的分配上升到上帝的意志,即法律上来。固然在他的法体系中,教会的利益则被认为是上帝的利益,是神圣的。教会的权威是上帝意志,是上帝派到人间来拯救人的罪恶灵魂的使者。所以也就让人们默认教士阶级的利益亦是上帝的利益,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奥古斯汀还很好地把教会利益用权利和义务的形式来划分。教堂是唯一可以静化灵魂的地方,教士是唯一可以拯救灵魂的使者,他们的权利是上帝给予的,且是带有原始罪恶的人共同默认的。他们权利得到维护不只是上帝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带原始罪恶的人应该且必须履行的义务。只有不违背上帝的意志,且满足教会的利益需求,教会的权利得到维护,带原始罪恶的人的灵魂才能最终得到上帝的拯救。这样使整个教会的利益都上升到上帝的利益角度。“根据阿奎那的神学观念,法不是人的主观产物,而是神的意志体现。法是理性的一种命令,它是关心社会团体的人为了共同利益而颁布的。”⑾很显然这里的社会团体是指教会。即法就是关心教会的利益而颁布,并且这种法是上帝的理性。教会的利益是神的意识的要求,是上帝早已安排好的。教会取得利益是人人应该维护,决不能背弃上帝的意愿。在人间,教会的利益是最大的利益,不仅上帝予以维护,而且带有罪恶的人也必须帮助实现。神法不仅是上帝的意识表现于人间的律条,而且是仅次于永恒法的最高法律。阿奎那转述 亚里士多德的话说,人从自己的本性说明不是一种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动物,需要过社会生活,许多人在一起过社会生活就应该有人负责管理,谋求公共利益,为人间的安定和平就应制定法律。在他看来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加强管理,谋求公共利益。很显然,阿奎那所称的管理就是教会对整个社会的管理,管理者则是教士。此处的公共利益则是仅指狭义上的一个阶级的利益,即是教士阶级的公共利益。在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体系中,法律是维护教士利益的,其他社会各阶级及各社团都是服从教会的,是教会的一般附属物。他们的权利就是人人信教,人人可以得到上帝的宽恕,而他们的义务就是维护整个教会的统治,维护教会的各种利益,并把这些利益贴上了冠冕堂皇的带有上帝烙印的标签。所以阿奎那在叙述其神法思想的时候说,人生的最终目的在于来世的永生,为此仅凭人的本性能力是不够的,必须有上帝超自然的帮助,即依靠先知所启示的法律。 ⑿整个中世纪,尤其是阿奎那之后的法律条文,无不是基督教义的化身,法律则教义,教义即法的状况,体现和维护的自然也就是其本阶级的利益。法律成了直接获得利益的工具。阿奎那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理论和知识来论证人间的不平等和服从的必要性,是神意的安排。⒀ “在人类事物中,地位较高的人必须依靠上帝所规定的权能来向地位低的人贯彻自己的主张……在人类事物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 ⒁ 可见,阿奎那不仅把利益的分配不均看作是上帝的意思指示,并且把低级的人应服从高级的人也看作是神的指导,是低级的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高级的人则是上帝指派的来统治管理低级的人的。统治的权利是上帝的权利,统治的意识(法律)是上帝的意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阿奎那的法律思想,都抛弃不了利益划分的影子,利益的分配是他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出现了新兴的法学理论,他们反对中世纪的神法,但从不否认法与利益的深层关系。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把个人利益看作是人类一切行为的依据和社会发展动力的哲学伦理学说。他认为,所谓“功利”就是指外在事物能给当事者(个人或社会)产生和带来的利益或快乐,使当事者能避免或防止的祸害和痛苦。 ⒂ 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资产阶级上升的时期,代表着资产阶级对个人利益的极大渴求和对利益保护的极大渴望。他把利益的需求植根于法律之中,用功利来阐述资产阶级各阶层的思想。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功利就必然需要有一个由强者组成的最高权威制定出法律并迫使弱者服从。 ⒃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完全符合资产阶级的愿望,适应了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功利学说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⒄ 功利主义说到底就是资产阶级的功利,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需求,满足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整个功利主义法学思想都不过是为资产阶级谋利益的正面之辞,并且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关系来实现各阶级尤其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边沁关于法律的功利主义、主权命令说,都是 18 世纪末以后,资产阶级现实的统治在法学理论上的表现,英国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改革普通法,强调制定法的功能,要求公民的普遍服从,追求资产阶级更多利益的客观反映。” ⒅ 边沁是工商业资产阶级在法学理论上的代言人,他把获得利益转说成是求乐,而把失去利益说成是苦。说到底他只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是上来看待利益,看待利益与苦乐之间的关系,因为资产阶级从一产生开始对利益渴望就像是吸血鬼对血的渴望一样浓烈。而他把这种需求看成是求乐的过程,并认为法律应该对这种求乐加以保护,明显是在为资产阶级疯狂追求利益寻求法理上的支持。他的法律思想亦如前人不能把法与利益分开,且同样带着阶级的局限性。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中说到:“这种斗争,从权利被侵害、被剥夺时开始,由于与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者的利益相对,社会上还存在着试图无视这种利益的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的权利也好 ,国民的权利也好 ,都免不了受侵害的危险。……”耶林直接把权利与利益的概念等同起来,权利就是利益,权利受损害就是利益受损害,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利益而斗争。在耶林生活的时代,正是德国资产阶级自主意识要求强烈的时代。提到利益资产阶级就必然是喜自心来,所以耶林的利益即权利的法律思想也固然受到资产阶级的强力支持。权利在耶林的法理念中不再是用手打不着两眼看不到的空洞的东西,而是直接与资产阶级的生命 —— 利益挂上了钩,让权利更具有骨与血肉的关系。这一点在耶林论述利益平衡的时候就有所表现。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其手段是通过报偿实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具体办法是大力提倡工商贸易。⒆可见耶林的法律思想也是围绕利益在作文章,并且把利益的取得上升到法律上的权利,使利益成为法律直接保护的对象。符合了资产阶级对利益追求和对利益保护上的法理需要。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不但原存的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更加恶化,新兴的垄断资产阶级与自由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恶劣。原有的法理思想不再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弊端。社会矛盾表现出更加复杂化,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依照原有法理思想不但不能平衡社会各阶级的利益,甚至还使有这种矛盾加剧的倾向,以至于直接危害到资产阶级的统治。这时急需一种新的、能满足社会现状发展的法学理论出现,庞德的社会法学在这时候呼欲而出。庞德的社会法学同样没有把法与利益分开。他指出为了能够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控制,就有必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利益并加以分类。法律并不创造任何利益,法律的根本任务或作用就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⒇ 庞德从法律含义出发,指出法律的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 21 同时他还把人类的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的任务是协调这三种关系,寻找一种共同的利益予以保护。庞德的理论代表的是垄断资产阶级在法学理论上的愿望。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理思想在当时已显疲态,对各项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弊端早已不能维系,更不能符合垄断资本主义对利益的划分要求。垄断资产阶级呼欲一种符合他们利益需求愿望的理论形态在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而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正是在这个时候可以满足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进入 20 世纪后,法律不仅应注意保护个人利益,而且应强调社会利益,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应代之以社会化的法律。” 22可以看出,庞德的法学理论只不过是让法律在利益的划分方式及划分原则上有所改变,为垄断资产阶级划分到更多的蛋糕,以适应资本主义在法理上的需求。同时在他的法的理论中,也把利益的划分转化到权利和义务上来,让权利更好地为利益服务,让法律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庞德的社会法学代表了一种新兴的利益分配方式,他不仅照顾到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还同时照顾到了个人利益。此处的个人利益,不仅代表一个阶级的利益,而且也是广大工薪阶级的利益。他的理论不但可以满足资产阶级社会的需要,而且可以使广大社会的顶梁柱工薪阶层在利益上也得到一定的满足,最重要的表现是使广大工薪阶级获得了社会保障和福利实惠。可见庞德的法律思想也只不过是对利益分配方式的更新,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利益在法律中的杠竿作用。综观上述,阶级社会的法只不过是用来分配利益的标尺,标尺上的刻度则只由当权阶级来刻画,并且标上权利和义务的花纹。法律只是利益的趋属产物,没有利益的要求和划分就不需要有法律的存在。历时历代的法学家都只是放眼于他生活的时代,为了适应各时代的社会发展,创造出与社会相匹配的理论。所以最终也没有跳出也不可能跳出他们的阶级属性,更不可能把阶级利益与法律分割开来。法律只不过是用来侵害利益的工具,这种工具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更新,所以才有了不同时期的法学家对法律和利益关系的不同评析。法与利益天生来就是被捆绑在一起,不能也不可能把他们分裂开。“法律的发展受利益发展的影响。利益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发展,包括法律的发展方面以及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法律为了顺应一定形势,时代需要作出某些调整、变革。从实际上讲,这种调整和变革是立法者所代表的人们利益的必然要求。”免费论文网

法学家哈特的看我给你写

法学家投稿

随着法学硕士,特别是法律硕士的泛滥,越来越多的院校开办了法学、法律硕士,据不完全统计,开办院校高达近300所!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学、法律硕士的招生名额远远多于本科生的招生。甚至一些以职业培训为主的,师资力量极度薄弱的高校也办起了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已经不再是关乎人与神的学科,已经泛滥成有几名教授或者副教授即可办起的普通学科。下面给大家介绍法学硕士比较好发表的核心期刊有哪些。1.人民检察杂志 北大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人民检察》(半月刊)自1956年6月创刊至今已走过50余年的历程。是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物、国家法律类核心期刊.

《人民检察》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宗旨,及时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交流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工作经验,探讨法学理论、检察理论以及检察制度建设、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详实地记录我国检察事业及相关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

2.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北大核心期刊CSSCI南大核心期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原名《政法学刊》,1994年改为现名,199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国内公开发行。《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是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是我国重要的法学刊物,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这些都是关于法律这类的核心期刊来的。。

中国期刊网上都有各种期刊的等级的,登陆进去就能查,分的很详细。

自己投稿基本是在浪费时间,不会有人理你的稿子,核心期刊的稿子堆成山。发核心期刊一般是通过中介做。

法学论文家暴

对于小产权和家庭暴力这两个话题,我认为更合适的法律论文应该是《小产权暴力的社会影响和法律保护》。小产权暴力是一种以家庭成员身份进行的不当行为,它会对家庭成员造成身心伤害,并影响家庭稳定。本文将探讨小产权暴力的社会影响,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应该如何保护受害者。首先,我们将分析小产权暴力的形式和原因,以及它对家庭成员的影响。其次,我们将介绍小产权暴力的法律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并有效预防和打击小产权暴力。最后,我们将探讨小产权暴力的预防措施,以及如何改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总之,本文将为解决小产权暴力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

孙鳌,陈雪梅,.政府外部性的政治经济学.学术论坛,2006,(3)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郝春艳,.浅谈家庭暴力.理论界,2005,(S1).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9).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组,.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研究.河北学刊,2006,(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袁冶,.路在何方——韩流冲击下的国产家庭伦理剧.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3)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06,(3).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攀登,2005,(5).吴俊,郭志民.家庭伦理传统的嬗变与当代价值——第4届海峡两岸伦理学研讨会综述.伦理学研究,2005,(1).黄伟林,.透视人情人性残缺 重建家庭伦理语言——论东西的“后家庭伦理悲喜剧三部曲”.当代文坛,2006,(2).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刘艳臣,.关于香港家庭伦理电视剧的一些见解.青年文学家,2005,(8)林少菊.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家庭暴力,住手!.家庭与家教,2005,(3)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丁海霞.家庭暴力, 一杯难咽的苦酒.价格与市场,2005,(4).王海宁.孕期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医学.新健康,2005,(7) 按照这些到网上就可以找到他们的内容了。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 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 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 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 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 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法学国家级期刊

比如:

电子科学学刊

电工技术学报

电子学报

电信科学

等等

法学三大核心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

1、《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综合影响因子为,是CSSCI南大核心期刊。

2、《中国法学》杂志是统计源科技核心期刊、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杂志知网显示,《中国法学》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14年版)等收录。

《中国法学》杂志创刊于1984年,1995年起该刊连续四次获得中国期刊界最高奖国家期刊奖,2013年3月《中国法学》英文版创刊。

据2016年10月中国知网显示,《中国法学》出版文献量3799篇、总下载量3825906次、总被引量124935次、复合影响因子、综合影响因子。对于其他法学类期刊来说,相对较高。

3、《中外法学》创刊于1978年,是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核心期刊。学术者天下之公器。本刊恪守学术为公之理想,笃行学术观照现实之理念,为中外法律同仁提供一个言说、分享和对话之学术平台。

《人民法治》杂志创办于2015,影响因子,国家级期刊,2014年9月6日,中国行为法学会、《人民法治》杂志社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首发式暨“焦裕禄式的好干部”、“积极推动法律实施的好法官、好检察官、好警官”宣传表彰活动启动仪式。

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鸣起,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等150名来自相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出席了首发式和启动仪式。

《人民法治》充分利用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聚合的权威专家资源,致力追求研究性、思想性、前瞻性、可读性,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

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从而为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充分的理论论证和有力的智力支持,实实在在地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治

法学家投稿格式

1.重复率,国内核心一定要是知网查重,查重的重复率不能超过10%,查重率越低,通过几率越高。2.格式字数,不同的刊物对格式字数等要求都不同,字数只能多不能少,如图教育探索征稿要求。3.创新性,科学性,可读性。创新性是核心论文的基础要求,能表示作者对文章的独到见解。文章一定要有科学依据,真实的数据真实存在的。可读通过数据图表等有一定的启发,专业术语语言规范性都有要求。4.刊物选择,一般发表核心期刊都是要求发到专刊上面,所以投稿的时候一定要选对你,如你发的是教育类的,教育类专刊CN刊号一定要带有G4的标志。5.小技巧,这点是我自己对核心期刊的理解,相对来说核心期刊某一方向的文章论文投稿比较多的情况下,审稿会难一些,而其他比较偏的方向审稿会更容易过。如图还是以教育探索作为例子,查询教育探索往期文章,来选择比较偏的方向拟题写文章。6.最后就是,如果你投稿的刊物如果之前出现过你论文方向的文章,你需要及时换刊物。核心自己投稿时间最少都是3、4个月以上一定要有耐心!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法学核心期刊的相关分享,想要了解更多论文相关内容,请关注本平台,小编会及时整理和发布的。

【论文格式】1.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2.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3.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300字。4.关键词:3-6个,中间用分号(;)相隔。5.正文:要求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引用规范,数据准确。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引用公开发表的资料,文献序号与其在文中出现的次序一致。参考文献的不同类型用不同的大写字母标注,如专著:[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N];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刊:[P]。并按顺序编号[1][2][3]……,其主要格式如下:[序号]著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序号]著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法学研究》杂志里的论文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二、标题:标题一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

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

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

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1、2、3”,标题五用“(1) (2) (3)”。

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

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

五、脚注及参考书目: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

《法学研究》研究著作: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共出版文献4602篇。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法学研究》发文量(2016年)为67篇。影响因子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复合影响因子为、综合影响因子为、总被下载3523722次、总被引131407次。

据2018年6月9日超星期刊显示,《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总被引频次为160828。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2016年《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被引次数为2804。

荣誉表彰

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

2002年、200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2018年3月,获得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荣誉。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法学研究

可以百度查看杂志社的征稿要求一、所投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是未在其他公开出版物以及互联网上使用过。篇幅以2万字左右为宜,最长不超过万字。二、所投稿件必须是署名作者本人实际完成,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参见本刊“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三、引注一律采用顺码脚注形式,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引注以必要为原则。对观点、事件、数据等资料的引用,需要有权威来源;限制对非学术期刊、报纸、网站资料的引用。引用专著、论文的,需要注明页码;引用报纸的,需要注明版面编号;引用网络资料的,需要注明最新访问日期。参见本刊“注释体例”。四、同意《法学研究》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五、授予《法学研究》对刊用稿件自刊发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作者承诺在此期间内未经《法学研究》编辑部书面许可不结集出版。经本刊编辑部许可或者超出专有使用权期限,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转载的,须特别注明“本文首发于《法学研究》****年第**期”。六、授权《法学研究》在所投稿件刊发后,将该文的电子版提交学术期刊光盘版和数据库使用,并许可《法学研究》结集出版(稿酬中已含使用费)。七、所投稿件如获采用,同意《法学研究》在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所投稿件如系项目成果,同意《法学研究》不支付稿酬,编辑部赠送样刊6册。八、本刊不收取审理费、审稿费、版面费等任何费用。具体论文格式可以下载一篇它收录的文章进行学习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