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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4 15:48:13

卷烟消费税论文参考文献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在对原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税改确立了消费税在我国流转税中的重要地位,从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的历史。消费税的实行,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但同时也应看到,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与1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原来的部分奢侈品已变成了现在的普通消费品,原来供不应求的消费品有的也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对于经济的巨大变化,我国消费税制则显得比较滞后,已不能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对消费税基本功能定位总体方向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居民收入,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在功能定位上没有把消费税放在整个税收功能体系中通盘考虑,导致消费税的经济导向功能单一。现行消费税经济导向功能,是通过税目和税率,增加特种消费品的价格或特种消费行为的支出成本来发挥其限制消费和调节收入的作用的。从理论上讲,消费税要限制消费的产品和行为不只是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其他不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消费,如对污染环境消费品一次性购物塑料袋、泡沫饭盒的消费等也应列入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另外,现行消费税没有结合我国税收功能体系通盘考虑。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缺乏消费导向功能;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有消费导向功能,但征收范围过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作为特种产品税没有承担起产品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功能。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以木材为原料的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等, 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下降幅度较大的产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作用甚微。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税目的税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而现行的烟酒税率,不论是与历史上的烟酒课税比较,还是与国外同类商品课税比较,都显得偏低。另外,汽油、柴油消费税额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层层累进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款就无法补回来,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有些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1].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正是由于价内税的这种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影响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效果。(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的设想 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我国也将积极构建一个可持续性税制。所谓可持续性税制,是指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服务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并在较长时期内得以持续的税制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税制富于弹性、对经济波动有强大的调控作用;第二,税制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通过预见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作适当调整;第三,税制具有持续性和内在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经济带来的扭曲;第四,税制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立具有促进性。鉴于此,我国亟需完善现行消费税制,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度。 1.科学界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2].从理论上讲,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其税目应当是有限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限制奢侈消费等目的。我国现行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课征,是有限型消费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上呈现了适度扩大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缺位与越位现状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可扩大到20~30个,实行中间型消费税,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组合音响、激光视盘机、游戏机、摄像机等)、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保健饮料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征税。所谓一次性商品,是指仅作一次性使用且难作回收再用利用以至容易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各种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塑料袋、包装袋、购物袋、垃圾袋)、饮料容器(各种易拉灌、矿泉水等软饮料容器)、一次性餐具(各种聚苯乙烯泡沫餐具、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杯)、贺卡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商品使用量大幅度的增加。假日经济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由“节俭性”向“消费性”转变,使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使用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塑料制品生产第二大国,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年产近120万吨,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促使了快餐产业的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快餐餐具业。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相当于125万亩树木木材产量。由于人们对一次性商品带来的环境问题缺乏认识,各种一次性消费品用后被随意、随地抛弃,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环境问题,人们形象称之为“白色污染”。因此,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一次性商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能筹集到一定资金用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够约束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通过调节其经济利益来矫正其消费行为[3].(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应以当前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导向,针对变化了的消费结构对课税对象进行调整,不仅要注重消费税的聚财功能,更应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调整消费税税率,以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税各税率之间的差异,是消费税的灵魂之所在,是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关键之所在,也是消费税的特殊支撑点。因此,应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采取不同的调整措施。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当前为了刺激消费,拉动需求,应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2)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业的消费税税率。首先,与大多数国家比较,我国卷烟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使税负进一步降低。这种状况对于像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来说是很不恰当的,因此应适当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其次,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0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比较是偏低的。如德国每百升汽油消费税额为108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00元,是我国税负的30倍[4].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公路建设是属于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耗资巨大,故世界各国都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沦为进口消费国。目前我国柴油市场价位较低,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是可行的。三是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适当提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可以增加税收透明度,至少具有以下优点:(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高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4.调整纳税环节,防止偷逃税发生。将现行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由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人改为由消费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不存在有优惠对象。考虑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之后,纳税人的数量多而散,不便于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可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消费者应纳的消费税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为消费环节后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不会产生税负转嫁,税收调节作用点明确、实在,企业也不会挖空心思去偷逃税,有利于消费税的足额人库;二是绝大部分消费税款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税收固有的抑制性不会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部分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三是在计税方法上消除了外购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等问题,大大简化了征管手续,降低征收成本。 完善消费税还必须同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在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征收范围的选择和征税方式确定方面,紧密地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调整改革相互配套。在消费商品征税方面,要与增值税的完善相结合;在消费行为征税方面,要与营业税的完善相结合。只有充分考虑了入世的现状、扩大内需的要求以及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才能构建好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换而言之,构建现代消费税制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郑王君。完善消费税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2-24. [2]赵迎春,李金峰。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消费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35-37. [3]张天明。应对“入世”挑战完善关税和消费税制度[J].税务研究,2002,(3):59-60. [4]苏圻涵,黄渝祥。消费税结构的优化[J].华东经济管理,2002,(2):96-98.

建立“名、优、特”烟叶产区 提高烟叶品质和可用性 所在院校:云南省广播电视大学烟草分校 所学专业:农业技术推广2002级烟草种植专业 指导教师:徐江明 学生姓名:赵英佑 学号:029370017 论文完成时间:2003年9月6日 关键词 烟叶;产区;品质;可用性 我国种烟历史悠久,长期的市场选择、烟草种性变异和栽培条件的演变,形成了晒烟、晾烟、烤烟等多种类型。广东南雄晒红烟,湖北黄岗晒黄烟,吉林蛟河晒烟,甘肃、新疆莫合烟等久负盛名。建国后又成功地引进了香料烟和白肋烟,尤其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扶持下,逐步形成了一批优质烟生产基地。但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片面发展烤烟而忽视了其它类型烟叶,使很多优良的晒晾烟资源丢失或绝迹。在烟叶高农特税及多种附加税的诱导下,各地政府积极发展烟叶生产,致使不适宜区劣质烟叶也挤占了市场,适宜区由于缺乏正确的技术引导,使我国烟叶的“量”和“质”均不断出现大起大伏现象。同时在多种生态条件下共同追求一个技术模式和质量目标的做法,使有突出质量风格的烟叶走型变味,相当比例的烟叶因与市场脱节而成为库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烟气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加入WTO后国外卷烟对我国市场的冲击,必须尽快调整种植布局,优化烟区结构,建立名优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生产基地,筛选恢复传统晒晾烟名品,使我国烟叶生产整体质量达到国际水平。 1 世界先进产烟国烟叶生产概况 国外的烟区划分是以环境条件和烟叶质量为依据,通过自然选择形成优质烟区。不同烟区的环境条件造成了烟叶质量风格的差异,将这些烟区分型,卷烟工艺配方人员则可根据不同类型烟区烟叶的质量风格进行配方。美国的烤烟约51%种植在北卡罗莱纳州,弗吉尼亚、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佐治亚4个州的烤烟约占全美的91%[1]。在美国的分级标准中把这些产烟区分11型、12型、13型、14型[2]。肯塔基州的白肋烟约占全美的53%[1],田纳西州约占,其它产区只有零星种植。因此,市场选择起到了优化烟区形成的作用。P�6�1M、BAT、大陆等烟草公司在收购季节就到拍卖市场直接购烟叶。不适宜的产烟区因产品没有市场已被逐步淘汰,故美国的烟叶种植纯粹是由市场选择。各大烟草公司除自身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外,为了购买到优质烟叶,给产地的州立大学提供大量的科研和技术推广经费,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烟叶质量。巴西的烟区主要分布在巴拉那、里奥格兰德和桑塔卡塔里那南部3个省,北部种植面积仅占巴西的5%[3]。这些烟区被十几家烟草公司瓜分,在各公司的辖区里,由公司负责技术指导,提供贷款和物资供应,生产的烟叶由所属公司收购。土耳其的烟农种植烟叶要有许可证,试种3年被政府认可后方可获得种烟资格。 世界优质烟生产国的种植布局大多已固定,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改进生产技术以提高烟叶质量,如防治病虫害提高烟叶生产保险系数,提高自动化程度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吸烟安全性,利用生物技术调节烟叶的化学成分和提高烟草抗病性等。 2 我国烟叶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烟叶生产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年种植面积发展到100万公顷左右,年收购量180万吨左右,加上晒晾烟年收购量可达到200万吨左右,较好地满足了我国卷烟工业和出口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烟叶生产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烤烟独占鳌头 卷烟产品需要烤烟、晒晾烟、白肋烟、香料烟等多种类型的原料,尤其是混合型卷烟要求晒晾烟的比率较大。多年来,我国烤烟型卷烟发展很快,为满足烟叶总量的需要,下达烤烟种植计划较多。地方政府为获取较多的财政积累,对种植面积的保证措施也较多。同时因为烤烟调制需时短,受气候影响较小,烟农也乐于种植。这些原因造成烤烟面积和总产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种植历史悠久,种质资源丰富的晒晾烟则逐步萎缩。20世纪70年代末期尚有1600个县种植,其产量约占烟叶总产量的16%,但由于卷烟工业需求量小,使其长期得不到重视,大部分地区没有纳入国家计划,致使面积缩减,产量减少,质量下降,许多优良品种失传。这种状况与当前卷烟工业发展对晒晾烟的要求不相适应。 不适宜区和次适宜区种植面积过大 烟草喜温、喜光,适宜种植在光热资源充足和微酸性土壤条件下,我国很多省区的自然条件适合烟草种植,但很多不适宜和次适宜区也在种植烟叶。西北部低温冷凉、土壤偏碱,不适宜种植烟草,但仍有不少地方种烟。近年来新疆在发展了一定规模的香料烟后,在伊犁和石河子地区种植了烤烟,烟叶难以正常成熟,少香无味。黄淮烟区覆盖面大,其中土壤pH值超过8的地区很多,有的甚至已盐渍化,但烟叶仍有普遍种植。在不适宜区、次适宜区或在适宜地带的非适宜区中生产的劣质烟叶通过搭配销售等手段,使烟叶进入卷烟配方或变成无效库存,降低了行业的经济效益。 生产模式单一,不适销烟叶比例较大 多年来,我国烟叶生产主要是以指令性计划方式安排,只有面积、收购量的计划,而没有分类型、分档次的生产计划,因此,形成了目标、质量单一的生产局面。20世纪70年代追求烟叶高产,形成了品种多、乱、杂,种植密度过大,营养不合理等技术问题,全国烟叶整体质量为叶小、片薄、油分差、烟碱含量低,少香无味。进入20世纪80年代烟叶生产以提高单叶重、烟碱含量为目标,但矫枉过正,致使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烟碱含量过高的问题。截止目前,上等烟缺口仍较大,不适销烟叶的工商库存达50万吨以上,上部叶比例达40%以上。 土壤贫瘠化,烟叶整体质量低 我国烟叶香气量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变,小型农机具代替了耕牛,牲畜粪肥减少了,作物秸杆大多就地焚烧,使宝贵的有机肥资源流失且污染了环境,造成土壤贫瘠化。在目前优质烟生产基础较差的情况下,为了尽可能地提高烟叶香气质量,有必要深入研究烟叶香气与土壤有机质的关系,从中确立能够产生较好香气的土壤有机质阈值,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弥补土壤缺陷,建立与我国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烟草施肥技术体系。 缺乏重点,名区不名 1985年《全国烟草种植区划研究报告》中提出,在滇中、滇东、黔北、闽西建立优质烟生产基地,在湘南、豫中、豫西、鲁中、淮南等地建立烤烟生产基地,在湖北、四川建立白肋烟生产基地等。从工业需要情况看这些产地的商品竞争力较强,但由于缺乏政策倾斜和技术指导,使得烟叶生产也随着全国的生产情况而改变,近年来滇中、滇东烟叶烟碱含量较高,贵州烟叶也因面积和总产大起大伏而使整体质量水平受到影响,黄淮烟区的烟叶销售形势也不乐观,造成了优质产区名烟不名。 3 开发“名、优、特”烟区的思路和技术路线 调整生产布局,优化烟区结构,划分生产区系 在烟叶种植分布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生物相似论”以生物体反应(如烟叶评吸结果)为主,结合生态因素的综合评估,推测“气候”相似,选择烟区,划分生产区系。根据分区结果和烟叶质量风格进行香吃味品质的分型定位,并制定相应的定向栽培技术,从而实现优质烟叶综合配套生产技术的集成创新。通过“名、优、特”烟叶的研究和开发,重新优化种植布局,让生态条件好的产区名起来,使不适宜区、次适宜区限期逐步压缩,直至淘汰。立项开展全国不同生态区气候、土壤调查分析及烟叶品质测试分析研究;制订全国范围内的烟叶品质区划、品质分型及定向栽培技术方案;提出混合型主料烟、烤烟型主料烟及填充料烟的品质指标、适宜产区和生产技术方案。 筛选健全类型品类,满足混合型卷烟开发的需要 目前仍有较大种植面积的湘西晒红烟,云南腾冲晒烟,广东南雄、连县、鹤山晒烟,黑龙江亚布力晒烟,吉林蛟河晒烟等,且有较大开发价值,能够满足我国混合型卷烟对晒晾烟的需要。湖北建始、鹤峰,重庆达州、万州、宣汉的白肋烟,云南保山、新疆石河子、湖北十堰的香料烟均已具备了较好品质,要通过进一步研究开发,建立起我国白肋烟、香料烟的优质产区。 提高烟叶生产整体水平,增强烟草行业的竞争力 通过调整生产布局建立的生产区系要具备良好的烟叶生态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改良土壤环境,建设水利、调制等基础设施,优化物资供应和提高烟农素质等措施,提高烟叶生产的整体水平。工业企业可根据各类型烟叶的产地及质量风格,挑选适宜的烟叶原料,创立名牌卷烟,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增强我国卷烟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工农业相结合,边评价边改进 “名、优、特”烟叶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应坚持与卷烟工业的紧密结合,从光、温、水、土等自然环境角度选择优质烟区的同时,应由卷烟工业提出选择和评价意见,以实现烟区的逐步优化,市场的循序集中。烤烟、晒晾烟、白肋烟、香料烟等类型均应采取一边研究,一边评价和工业验证,一边大规模开发的做法,使其尽快形成名产和规模。 开展国际合作 在国际市场上,市场选择、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使烟叶生产步入了较高水平。在“名、优、特”烟叶的开发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国际市场的质量观念,并尽快与之接轨。同时,邀请跨国烟草公司参与开发和烟叶质量的评价、论证,借助于其雄厚的技术力量,提高烟叶生产的整体水平和技术人员的素质,力争把我国不同类型的烟叶尽快推向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1]赵献章.中国烟叶分级[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2]刘卫群.巴西烤烟生产技术考察报告[R],2000. [3]王宝华,吴帼英.地方晒晾烟普查鉴定及利用的研究[J].中国烟草学报,1992,(2):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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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在对原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税改确立了消费税在我国流转税中的重要地位,从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的历史。消费税的实行,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但同时也应看到,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与1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原来的部分奢侈品已变成了现在的普通消费品,原来供不应求的消费品有的也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对于经济的巨大变化,我国消费税制则显得比较滞后,已不能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对消费税基本功能定位总体方向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居民收入,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在功能定位上没有把消费税放在整个税收功能体系中通盘考虑,导致消费税的经济导向功能单一。现行消费税经济导向功能,是通过税目和税率,增加特种消费品的价格或特种消费行为的支出成本来发挥其限制消费和调节收入的作用的。从理论上讲,消费税要限制消费的产品和行为不只是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其他不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消费,如对污染环境消费品一次性购物塑料袋、泡沫饭盒的消费等也应列入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另外,现行消费税没有结合我国税收功能体系通盘考虑。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缺乏消费导向功能;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有消费导向功能,但征收范围过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作为特种产品税没有承担起产品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功能。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以木材为原料的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等, 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下降幅度较大的产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作用甚微。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税目的税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而现行的烟酒税率,不论是与历史上的烟酒课税比较,还是与国外同类商品课税比较,都显得偏低。另外,汽油、柴油消费税额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层层累进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款就无法补回来,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有些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1].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正是由于价内税的这种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影响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效果。(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的设想 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我国也将积极构建一个可持续性税制。所谓可持续性税制,是指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服务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并在较长时期内得以持续的税制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税制富于弹性、对经济波动有强大的调控作用;第二,税制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通过预见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作适当调整;第三,税制具有持续性和内在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经济带来的扭曲;第四,税制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立具有促进性。鉴于此,我国亟需完善现行消费税制,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度。 1.科学界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2].从理论上讲,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其税目应当是有限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限制奢侈消费等目的。我国现行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课征,是有限型消费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上呈现了适度扩大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缺位与越位现状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可扩大到20~30个,实行中间型消费税,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组合音响、激光视盘机、游戏机、摄像机等)、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保健饮料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征税。所谓一次性商品,是指仅作一次性使用且难作回收再用利用以至容易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各种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塑料袋、包装袋、购物袋、垃圾袋)、饮料容器(各种易拉灌、矿泉水等软饮料容器)、一次性餐具(各种聚苯乙烯泡沫餐具、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杯)、贺卡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商品使用量大幅度的增加。假日经济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由“节俭性”向“消费性”转变,使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使用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塑料制品生产第二大国,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年产近120万吨,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促使了快餐产业的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快餐餐具业。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相当于125万亩树木木材产量。由于人们对一次性商品带来的环境问题缺乏认识,各种一次性消费品用后被随意、随地抛弃,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环境问题,人们形象称之为“白色污染”。因此,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一次性商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能筹集到一定资金用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够约束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通过调节其经济利益来矫正其消费行为[3].(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应以当前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导向,针对变化了的消费结构对课税对象进行调整,不仅要注重消费税的聚财功能,更应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调整消费税税率,以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税各税率之间的差异,是消费税的灵魂之所在,是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关键之所在,也是消费税的特殊支撑点。因此,应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采取不同的调整措施。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当前为了刺激消费,拉动需求,应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2)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业的消费税税率。首先,与大多数国家比较,我国卷烟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使税负进一步降低。这种状况对于像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来说是很不恰当的,因此应适当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其次,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0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比较是偏低的。如德国每百升汽油消费税额为108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00元,是我国税负的30倍[4].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公路建设是属于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耗资巨大,故世界各国都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沦为进口消费国。目前我国柴油市场价位较低,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是可行的。三是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适当提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可以增加税收透明度,至少具有以下优点:(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高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4.调整纳税环节,防止偷逃税发生。将现行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由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人改为由消费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不存在有优惠对象。考虑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之后,纳税人的数量多而散,不便于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可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消费者应纳的消费税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为消费环节后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不会产生税负转嫁,税收调节作用点明确、实在,企业也不会挖空心思去偷逃税,有利于消费税的足额人库;二是绝大部分消费税款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税收固有的抑制性不会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部分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三是在计税方法上消除了外购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等问题,大大简化了征管手续,降低征收成本。 完善消费税还必须同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在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征收范围的选择和征税方式确定方面,紧密地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调整改革相互配套。在消费商品征税方面,要与增值税的完善相结合;在消费行为征税方面,要与营业税的完善相结合。只有充分考虑了入世的现状、扩大内需的要求以及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才能构建好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换而言之,构建现代消费税制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郑王君。完善消费税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2-24. [2]赵迎春,李金峰。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消费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35-37. [3]张天明。应对“入世”挑战完善关税和消费税制度[J].税务研究,2002,(3):59-60. [4]苏圻涵,黄渝祥。消费税结构的优化[J].华东经济管理,2002,(2):96-98.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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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的退税原理税收筹划论文

摘要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及操作方法较为复杂和抽象,很多财税人员误读其政策实质。该文对免抵退税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深入剖析及详尽阐述,并指出了税收筹划关键因素是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大小。本文以案例形式,例举了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及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两种税收筹划方法,强调了生产企业在不同贸易背景下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

关键词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外贸企业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操作方法上有两种:一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二是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是指免征货物或劳务出口环节销项税,退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并以该退还的进项税先行抵顶内销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由于不存在内销行为,所以仅须在免征出口环节销项税的同时,退还采购环节进项税,不存在应退税额抵税的问题。因此,本文重点分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及税收筹划。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原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可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税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会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2016年12月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一)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若完全实现零税率,采购环节应退的进项税额,计算基础应为不含税的采购成本,退税率应为征税率。实际上,由于生产企业外销货物与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分开核算,采购价格不一,计算出口退税时不可能调取每批出口货物消耗的采购成本据以计算应退税额。因此,出口退税的计算基础统一采用了出口货物离岸价,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减除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接近零税率,取决于两个幅度:一是减除了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高出出口货物对应采购成本的幅度;二是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幅度。两个幅度越小,越有利于接近零税率。免抵退方法下,应退税额低于出口货物消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由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存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二)应退税额仅反映资金流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所退税额取决于两个金额的比较:一是应纳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当期应纳税额实际上是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差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按免抵退税基本原理,调整上述公式各要素顺序可得式(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当期进项税额(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而免抵退税额计算方法为: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年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由式(1)及式(2)不难得出结论,生产企业当期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存在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法,即直接用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算基础乘以出口货物退税率;二是间接法,即以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减除不能退税的部分。但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并不相同,原因是当期外销货物对应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错位。尽管如此,该方法并不影响退税操作。如前所述,将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作为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无论退税方法如何操作,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不能抵顶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二是实际退税的部分;三是未转出未退税,直接抵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部分。即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只是退税表现为资金的回流,而抵税直接在内销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会税处理的统一具体操作中,税务处理须计算

当期应退回的资金,会计处理反映账务平衡。本文以案例形式分析两种处理的具体操作及统一性。(1)税务处理。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说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已全部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抵税后仍须交税。若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当期实际所退税额取决于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比较,选择小者作为退税的金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二者的差额为免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免抵退税额,二者的差额为期末留抵税额。留底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免抵税额是当期不予退税的部分。该部分免抵税额的出现是由于当期外销货物消耗了前期购入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的采购金额较小所致。如前所述,从长期看,外销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减去转入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所以,免抵税额虽然当期未退税,但反映在其他期间的留抵税额中。案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分别为17%及13%,2017年2月留抵税额6万元。2017年3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该生产企业3月所退税额须计算两个金额进行比较。

一是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17-[34-(200-50)×(17%-13%)]-6=-17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17万元。其中,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50)×(17%-13%)=6万元;二是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方法:(200-50)×13%=(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为17万元,退税的17万元不再作为留抵税额,本期留抵税额为零。(2)会计处理。该项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万元。另外,购入原材料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货物内销时贷记销项税额17万元;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万元。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尚有2月份留底税额6万元,根据以上账务处理,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合计与借方余额合计之差为零,无留抵税额。由此,体现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协调一致。假设生产企业3月份外购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3月份应纳税额:17-[51-(200-50)×(17%-13%)]-6=-34万元,免抵退税额仍为(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万元,本期留抵税额为万元。

会计处理上,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万元。购入原材料时借记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分录不变。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57(51+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差额在借方,金额为,作为本期留抵税额在4月份继续抵扣。

二、生产企业免税抵押税收筹划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退税金额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收回,从当期留抵税额中减去,未退税的部分在下期继续留抵。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误以为收到出口退税款才获得了真正的利益,盲目追求退税资金,进行了豪无意义的退税筹划。其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减少当期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即减少进项税额转出额。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要素有:一是征退税率之差;二是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之差。两个要素越小,退抵税的效果越好。针对两个影响因素,税收筹划方法如下。

(一)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在自营出口及委托出口两种方式。本文的直接出口等同于自营出口,但间接出口不同于委托出口。委托出口中,作为代理方的外贸企业须与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生产企业的名义,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而本文的间接出口,是由外贸企业买断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外贸企业的免税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

(1)适用条件。免抵退方法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减除了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免退税方法下,外贸企业退税额及不得退税额的计算基础是购进货物的不含税成本。由于两类企业的计算基础不同,在征退税率不一致情况下,生产企业可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方式进行税收规避。但这种方法的适用条件,是外销货物所耗用原材料不存在免税购入情况,或虽有免税购入情况,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入原材料价格之差须大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

(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沿用前述案例的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3月份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6万元。若该生产企业设立一家独立的外贸法人企业,将产品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再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因前述案例免税进口料件的组价为50万元,所以转内销须补缴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50万元,生产企业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50*17%)万元,但该进项税额可以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表1所示,生产企业3月份销项税额为(17+160*17%)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应纳税额为()万元。外贸企业承担进项税额为(160*17%)万元;应退税额为(160*13%)万元,不退税额为()万元。所以,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的综合税负为()万元,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相对于直接出口,从表面上看,退税额及留抵税额合计增加了()万元。其实该种情况并未达到节税效果。

万元税额有两个成因:一是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不同。生产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扣减免税进口料件价格的余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两种计算方法下,该部分差额为:(17%-13%)*(200-50-160)=万元。由于存在免税进口料件,间接出口比直接出口方式,其进项税额转出额增加了万元。

二是由于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的进项税额退税。如前所述,生产企业间接出口,补缴进口环节免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该部分进项税额的退税额反映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中。该项业务中,因补缴进项税额而多退税额万元,与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万元,两因素合计影响金额()万元。由于万元退税额与补缴的进项税额相抵,与直接出口方式相比,实质上是增加了万元的成本。因此,采用进料加工转内销方式间接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高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达不到节税效果,反而增加成本。若该案例采用一般贸易进口或国内购入原材料,其他条件不变。产品直接出口方式下,由于不存在免税购入原材料,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17%-13%)=8万元。若将直接出口改为间接出口,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160*(17%-13%)=万元,进项税额转出额减少()万元,达到节税效果。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可采用自营出口,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中的免税进口料件改由另行设立的外贸公司负责购入,外贸公司再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购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复出口,则将生产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转化为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1)适用条件。该种操作方法可适用于所有的进料加工贸易。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存在作价加工及委托加工两种形式。财税[2012]39号文件出台后,原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的政策已取消。根据该文件,作价加工须按内销征税,进口料件补税,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按一般贸易退税规则处理。因此,为便于操作,外贸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基础,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并开具发票。(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仍沿用上例,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免税料件,进口后以委托加工方式通过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向生产企业销售新增的国内其他材料不含税价格40万元,向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不含税价格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加工费及材料费两部分金额合计。外贸企业国内销售时销项税额(40*17%)万元,回购时进项税额:(70+40)*17%=万元,退(免)税额:(70+40)*13%=万元,不予退税而计入成本的税额:(70+40)*(17%-13%)=万元,应纳税额:()=万元。生产企业购入环节进项税额(34+)万元,销项税额()万元,应纳税额()万元。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方式节税万元。该部分差额是直接出口方式与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

三、结论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要增值税抵扣链条正常,无论应纳税额大小,与企业成本无关。但若出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形,或销售环节免征销项税额,但相应进项税额不能完全退税的情形,则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增加企业成本。出口退税中,退税率一定的前提下,降低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基础,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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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知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研究与分析》,《中国商论》2016年第27期。

消费税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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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提升卷烟消费结构研究论文

二 我国烟草行业信息化现状和存在问题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是指全国烟草行业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如下图),涉及的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卷烟厂、烟草专卖局、销售公司等,并且其应用范围也涉及到烟草行业和信息技术的方方面面。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信息化带动管理和营销的现代化,以便能对市场需求作出迅速反应,从而加强烟草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是烟草行业发展现代化的要求,也是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育苗自动化控制系统可在监控中心直接监控到接入网络的各育苗工场的大棚的、水泵、气象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远程指令对设备的运行进行遥控,是用于远程集中监控各育苗工场现场情况的信息平台,在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时,将立即通知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图1 烟草信息化图解如何在这样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设中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并确保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互操作,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都是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关键问题。烟草行业充足的资金足以应付大规模的企业信息化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却也暴露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入世的保护期即将结束,烟草企业应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以全新的面貌迎接挑战。我国烟草信息化现状概述一直以来,烟农种植烟草始终保持传统小农生产方式,已经不适应烟草行业发展的需要,与烟草、商业的现代化生产经营管理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烟草信息化历程可以简单概括为“起步较晚,工、商系统发展较快”,特别是近年来在“三农”政策的指引下,烟草行业已经开始大力推广现代烟草农业,整个行业在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很大。烟草农业信息化是现代农业信息技术在烟草生产上的具体应用,如何建设才能更大幅提高生产效率、管理和经营决策水平得到了足够的重视。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进行烟草行业信息化,国家有关部门为还提出《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和《数字烟草发展纲要》等法规规范,以提高烟草行业信息化进程。近几年,烟草产区各级烟草部分的收购站点通过对烟农的IC卡管理,签订电子合同,已经基本建成微机收购系统,使得烟草行业信息化进入快步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围绕应用系统建设,狠抓重点、突出亮点、破解难点,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从发展历史来看,烟草信息化走过了起步阶段和应用发展阶段。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是烟草信息化的起步阶段,重点以一些单项应用系统为主,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计算机、网络等基础建设和应用推广。由于当时很少受管理者重视,也称为技术驱动阶段。从90年代末到2002年则是应用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大规模投资开始出现于我国重点卷烟工业企业,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开发方式,如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采用引进的方式,各自进行了不同的尝试以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方面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这一时期,投资额以每年数千万元计,甚至达到了上亿元,发展较快,应用效果显著。尽管如此,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在烟草机关办公自动化方面,部分业务已经实现联网,但还有很多业务没有放在网上等。回顾我国烟草行业的信息化进展,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信息化建设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我国的烟草行业信息化投资绝大多数用在了基础硬件设施的建设上,在烟草行业的累计投资中,截至到2002年上半年,有的资金用于硬件设施建设。但是该阶段信息化程度不高,仅仅局限于单项系统信息化的建设,而且建设的应用系统功能趋向于单一化,主要有财务方面的电算化、库存方面的管理以及车间的信息化系统等。再次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整个行业长期受国家保护实行专卖专营,整个队伍思想比较陈旧、观念比较保守。再加上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大部分企业的领导对于信息化的认识不够,更使得烟草行业信息化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其它行业,与烟草行业的地位明显不符。信息化的应用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包含MIS系统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CRM系统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烟草行业在这一阶段主要的投资领域是财会软件,其次就是OA和MIS系统和ERP系统建设。同时2001年烟草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取得了新突破,建立了非专卖品的网上交易系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截止到2002年,MIS系统的应用率达到了,而17家大型烟草企业已经初步建立和运行了该系统。有的烟草企业建立了办公自动化系统,但是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对于建设了该系统的烟草公司来说,其部分业务已经实现了联网。同时烟草行业ERP软件应用情况一般,有的烟草企业建立了ERP系统,以用友、何佳应用最好。而2002年9月,国家(总公司)卷烟网上交易系统试运行,实现了省际间日常卷烟的网上交易。信息化的集成阶段在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完善和深化的基础上,该阶段强化了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的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烟草行业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设。发布了《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也开始重视人员的信息化培训。据统计,这一阶段国家局信息中心组织召开了各种培训班,包括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培训、行业网站技术培训、统计业务分析等,直接培训600余人次,利用行业卫星网组织技术培训500余人次。但是,目前,烟草行业不容乐观。首先消费者的选择对象由于跨国烟草集团的介入而增多,加剧了烟草行业领域的正常竞争;其次消费者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更加注重生活的质量和消费方式的健康,再加上国内的反烟氛围,烟草行业的生存空间也正在一步步地缩小。同时,烟草行业一直以来的专卖体制使得不能很快地转变竞争观念,长期以来的无压迫感以及烟草行业相当薄弱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等,造就了没有有力的竞争策略。伴有烟草质量没有能够全部达到要求;烟草生产企业的装备落后,不能够充分实现烟草的全面利用以及保证烟草成品的质量等等。使得整个烟草行业的不和谐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烟草行业的竞争实力的提升,严重阻碍了全国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烟草行业的全面发展。我国烟草信息化的必要性由上文可知,面对内外的压力,需要烟草行业齐心协力地共同迎接挑战、应对竞争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培养从业人员的市场竞争意识和能力或者说是在某种程度上激励整个烟草行业共同创新的兴趣。这就需要尽快找到完善内部管理和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途径,也就是企业能够转变为现代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而烟草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也应该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改进生产工艺,改变传统的专卖观念,提高整体竞争力。因此,烟草行业的信息化能够深入到整个烟草行业的各个方面,能够有效地促进烟草行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内整个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非常深远影响。信息化建设有助于企业的人事档案的管理与查询信息化的档案归类方便,可比之前更加快捷方便准确地获得人员的简历、特长等方面的综合信息,可以使原本冗杂繁琐的工作有效地简便,从而节省人力物力。此外,信息化的档案更好地使得人事管理更加科学化,同时也合理支持和帮助了利用人才、提拔干部方面的工作,使企业工资福利等的计算与分发的工作量得到有效的缩减。 信息化建设有助于科学地管理烟草行业烟草行业在信息化之下会更加有效、更加科学的处理相关问题。由于目前各个地区的地方规定不尽相同的情况不利于整个烟草行业的全面和谐发展。如各地的许可条件、零售点的布局规划要求有差异等。而如果全国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各地的烟草经营者能够共同遵守,就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交流与沟通。 信息化建设使得烟草行业更有竞争力烟草商业从烟草产品本身的消费特征来看实际上是流通商业,服务的技能伴随着销售的过程一同销售。因此,如何烟草行业当中 “服务”这一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的精华更具有竞争力,是烟草行业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信息化中全国网络覆盖则可以使各地区的经销商成功的经验得到分享,从而使烟草行业竞争核心的服务水平得到共同提高,共同提升,共同进步。 信息化建设有助于实现企业与生产商和烟农的有效沟通企业可以对当前存在问题及时分析以找出原因,原因可以使两种,一种是生产商的原因,此时则将告知生产厂商及时关注生产环节,以防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另一种可能是烟农问题,如烟草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及时告知烟农在烟草的护理过程中多加注意,以避免不必要的精力浪费。同时,还可以本期销售情况预估下一生产批次的需求量,以避免原材料供应的不足或者过量。我国烟草信息化存在问题面对信息化自身发展已逐步上升到新的高度的形势, “十五” 期间已有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建成了,推进卷烟和烟草实现了网上集中交易,行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行业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信息化建设各自为主,“信息孤岛”现象严重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缺乏明确和严格性,行业信息化总体建设的信息不够健全化,各单位开发和建设信息化项目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这就导致了就没法完成信息共享以及资源的共享,也造成了对建设的项目的集成很难实现。由此,工业、商业、政务信息三个环节产生了脱节,各卷烟企业对于商业流通领域的销售信息与市场信息很难全面、及时、准确地获得。同样,国家局和省局不能准确及时地掌握卷烟企业的生产、库存以及销售的信息,难以科学的宏观管理、决策与调控卷烟厂的生产和销售。在建设行业信息化的过程中,对部门间业务的统筹和集成没有充分考虑,公司的效率有时候会受到数据多次录入的影响,例如烟草公司和卷烟销售公司自成体系,拥有较为畅通的数据往来,上下级的业务部门之间信息的互换做的还是不错的,但是业务的横向联通就不够到位了,对于系统数据统一性和正确性的保证是十分不利的,如果再严重一点甚至会导致高层的决策有误。同时,实施企业信息化的具体进程之中还有其它的一些问题,比如没有一个协调一致的信息化实现的时间,没有统一的支持信息化建设的单位等,以上问题都可以归纳为一个业务系统之间的借口问题,这个问题一直被遗留至今,而没找出有效的办法进行解决。此外,相关人员在烟草行业重组后,管理意识不强、缺少规划,影响了网络的互通互联,使得行业无法进行统一管理,造成了数据资源的阻碍与资金的浪费。在相应系统中的某些子系统和功能模块缺失而变得不完整,应用软件开发分散、重复开发的现象较严重,有些软件开发的功能没有得到完全的运用,未发挥出设计时所期望的作用。 行业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目前,重组企业正在变革中,信息化建设是需要充分的资源投入,作为烟草行业来说,启动建设所需资金不是自身能够决定的,从而使得目前许多企业的资源需求得不到充分的满足。不同的市场经济、环境建设和知识水平的发展水平导致了不同程度的信息化水平,各个地区发展状况都各具特色,这种地区的差异性是信息化不平衡发展的根本。而且,各个单位对对共性的追求很少,个性的强调和突出较多,没有足够的共性就不能统一采用统一的软件,这给软件的带来了很大的推广和实施难度。 标准化体系建设不健全国家烟草专卖局虽然对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了系统的规划,并且对代码信息的标准进行了制定,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全行业信息化的建设并没有从行业的整体性以及系统性上进行考虑,遗留下来的系统间的集成问题导致行业之内各个部门之间、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不能做到畅通无阻。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管理体系的制度化的工作力度,调整与扩充烟草行业的标准化体系、信息标准分类,规范业务的管理流程,确保行业的规范化流程,这样才能顺利集成各级系统。另外,在员工素质方面,多数企业除了对员工的管理、培训不够,导致企业员工对信息化的认识及计算机操作能力都很低,还对信息人才不够重视使得企业缺少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化队伍,即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高层决策还主要依靠经验,行业内信息利用很不充分国家局和省局的领导需要对烟草行业内的卷烟产品产销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和及时地掌握、这也为科学宏观地管理和调控卷烟生产和销售环节做出铺垫。金叶信息系统主要是为业务人员建设的,该系统包括的子系统等仍然不能够通过技术的层面达到信息系统的集成效果,信息的获得比较滞缓并且被动。另外比较矛盾的是业主们出于局部利益的目的虽然也希望加强信息化的建设,通过加强信息化能够提高企业的综合能力;另一层面,业主们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心理,不愿意将自己管辖下的业务内涵广而告之,出于这种心理就会把软件设计的具有两面性的系统,行业发展的真实情况未必能够通过上级领导获得的数据反映出来。这就使领导决策者对真实数据的及时获得受到阻碍,因此经验和滞后的信息不得不成为高层领导决策管理的依据。此外,大部分烟草企业都会重视企业的管理,在开发管理信息系统时尽可能达到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使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有部分企业虽然开发了大量的管理信息系统,但因为企业的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人为因素干预比较多,限制了信息系统的深入应用,或者是因为管理不科学,导致结果差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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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如何实现“卷烟上水平”工作目标烟草在线专稿 在2009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姜成康局长明确指出了09年全行业的主要任务是“烟叶防过热、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全球经济衰退的风险不断加大,我国经济运行困难明显增加,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对烟草行业影响已开始显现并不断加深的情况下,作为各级烟草商业企业来说,如何圆满完成“卷烟上水平”的工作任务,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复杂形势、破解发展难题、化解矛盾风险、开拓崭新局面能力与水平的严峻考验和直接检验。笔者认为,对于烟草商业企业来说,评判卷烟上水平的主要标准是卷烟销量稳定增长、结构不断优化、价格保持稳定、效益持续增加。实现“卷烟上水平”的目标任务,关键是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环节:坚定发展信心是实现卷烟上水平的思想基础古人云:“思所以危则安矣”、“事不避难,知难不难”。面对严峻的发展形势,恐慌只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只有坚定信心,从容应对,客观冷静辩证地思考“危”与“机”,才能“危”中寻“机”,化“危”为“机”。对于烟草商业企业来说,既要看到金融危机使烟草消费心理趋于保守,个人消费能力开始减弱,卷烟销量增速呈逐季下降,一类卷烟增幅明显趋缓;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履行,卷烟经营经营环境将会发生较大变化,面临更加严峻挑战;在较高水平上实现税利稳定增长难度加大等一系列不利条件,更要看到中央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所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措施和总额达4万亿的投资计划,对提高居民收入和刺激消费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近年来深化以市场为取向的内部改革,商业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意识明显增强,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市场营销主体地位逐步确立,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明显提高;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高;现代流通和服务客户水平日益提高,网络基础不断夯实,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等诸多有利因素。发展离不开信心的支撑,信心比黄金还重要。只要我们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局的决策部署,辩证理性看待发展形势,坚定发展信心,积极主动应对,扎实工作,趋利避害,变压力为动力,就能实现卷烟经营更高水平的发展。提升经营质量是实现卷烟上水平的重要举措行业工商管理体制改革五年多的发展实践证明,持续提升卷烟经营质量是实现卷烟上水平的主要评判标准和重要举措。衡量卷烟经济运行质量的标准,一是看销量是否保持稳定增长;二是看结构是否得到优化调整;三是看卷烟盈利能力是否持续提高。这就需要大力转变卷烟销售工作的发展方式,始终把销量作为提高卷烟经营水平的第一要务来抓,始终把优化结构作为提高卷烟销售质量的重要任务来抓,正确处理销量与计划的关系,克服单纯的计划观念;正确处理销量与市场的关系,深入开展订单供货工作,提高需求预测准确率,加强流程规范,牢固树立市场导向观念,坚决纠正“人为安排订单、给客户下指标压任务”等错误做法,按市场需求组织货源;正确处理销量与结构的关系,结构服从于销量;正确处理销量与效益的关系,找准二者的最佳结合点。要把存销比管理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主要依据,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单位要编制存销比管理实施细则,把一二类卷烟存销比作为调控的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依据存销比合理安排卷烟调入量和市场投入节奏,增加有效货源,满足市场供应,保持合理库存水平,对商业企业存销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去年同期水平的品牌要限制调入,对于社会存销比偏高的品牌要限制投放。各单位要建立卷烟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加强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和应用,重点搞好对零售户库存、社会库存、价格和营销动态的监测,研究市场、价格变化特点和趋势,调整好市场供求状态,提升把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产品不积压不断档和市场价格稳定,努力做到市场供应基本满足,零售客户有所选择。调动好工作积极性,发挥好主观能动性,持续提升卷烟经营质量和水平。培育名优品牌是实现卷烟上水平的长期任务培育重点骨干品牌是商业企业卷烟上水平和增效益的关键所在。随着卷烟工业跨省联合和品牌整合力度的加大、商业企业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品牌培育工作成效显著。2008年全国卷烟工业企业已减少到30家,卷烟牌号数量已减少到155个,前10个牌号集中度达到,有20个品牌的万箱产量实施定向整合,同比增加万箱,全年省际间卷烟交易量达到万箱,其中一、二类卷烟省际间交易量比重为,全国卷烟品牌市场满足度达到。对于商业企业来说,要把培育重点骨干品牌、着力打造知名品牌作为加强工商协同营销、提升企业自身效益和增强竞争能力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以两个“十多个”为中心,通过制定公平、公正、公开、操作性强的品牌引入退出规则,以完善规则克服非市场因素,保证机会公平;通过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痕迹化管理,加强信息平台的监督作用,保证过程公平;通过完善工商协同预测体系和机制,保证结果公平。要精心组织市场营销策划。有效发挥自身的市场和客户优势,为新品牌、新规格的上市进行整体市场营销策划、实施和评价,确保工业企业竞争的公平性;积极做好品牌宣传促销,充分发挥客户经理和广大零售客户在品牌宣传促销方面的积极作用;正确处理全国性品牌和区域性品牌发展关系,把全国性品牌培育的重点放在一、二、三类卷烟上,形成目标明确、效率提高、竞争有序、水平提升的品牌发展格局;努力做好品牌的市场维护。增强责任意识,对品牌的市场价格、社会库存、上柜情况、动销情况等要进行认真维护,积极开展品牌市场咨询与诊断工作,为品牌发展出谋划策,降低品牌风险,加快10多个重点骨干品牌形成,使重点骨干品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强势状态,居于主导地位,努力实现以品牌参与竞争、以品牌赢得市场、以品牌推进发展,全面提升品牌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实力。加强工商协同是实现卷烟上水平的关键环节加强工商协同营销体系建设是完善行业营销体系,形成行业体制优势的客观要求;是深化订单供货改革,打造完整卷烟供应链的必由之路;是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提高营销效率的有效手段。国家局姜成康局长在工商协同营销现场会暨2008年全国卷烟销售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准确定位、有机对接、突出品牌、全面提升”的要求,为深入开展工商协同营销工作指明了方向。要准确定位在专卖体制下,商业企业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服务。离开了“服务”,商业企业的行为就容易扭曲,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和存在的必要。商业企业要把服务作为中心任务,通过为零售客户、工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来培育品牌、保证供应、满足消费。要有机对接工商双方要细化对接方式,完善对接流程,明确对接内容,实现双方的有机对接。要实现市场基础、经营、零售客户基础、消费和消费行为、品牌培育和经营等信息的有机对接;要实现市场分析的有机对接;要实现货源组织的有机对接。要突出品牌。这是工商协同营销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有机对接的关键。工商双方要完善品牌培育规划,发挥品牌培育合力,促进重点骨干品牌健康成长。要全面提升工商协同营销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提升市场营销水平。要提升分析市场、把握市场、尊重市场、服务市场的水平。发挥网络功能是实现卷烟上水平的有力支撑近几年来,商业企业以网络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卷烟营销模式的创新改革,基本实现了传统商业向以“电话订货,网上配货,电子结算,现代物流”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流通模式转变,为卷烟经营上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当前卷烟经营比较严峻的形势下,要继续深化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明确网建工作的新目标、新方向,有效发挥网络建设在卷烟经营中的支撑作用,着力提高现代流通水平。要创新电子商务模式。主动适应当今网络营销快速发展的形势,积极探索批发、批零环节的电子商务模式,加快实施网上订货、网上配货工作进程。要创新物流建设模式。加强整体规划,完善物流体系。现代物流建设更加强调整体性、规模性、系统性,只有整体、系统地理顺物流流程,形成完整的物流体系,才能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真正使现代物流成为支撑卷烟生产经营的软实力。整合配置资源,优化物流供应链。要围绕整体规划整合资源。把供应链“做平”、“拉直”,加快其对客户需求的响应速度。以省级公司为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共享。充分应用高新科技,提高物流整体水平。强化管理,建立物流效率、成本评价体系。创新客户服务模式。高度重视终端价值,突出服务营销,建立“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客我关系;要完善零售客户评价标准,健全服务体系,改革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把“需求基本满足,客户有所选择”和保障客户合理收益作为衡量网建和服务水平的主要标准。规范经营行为是实现卷烟上水平的根本保证行业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证明:只有规范经营,才能实现行业的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增加。规范经营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始终把规范经营摆在首要位置,加强对全体卷烟营销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卷烟销售工作的客户经理、订货员、送货员等一线人员的规范经营教育、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注重自律,接受他律;健全规范经营制度,加强专卖内部管理监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完善工作流程,实现卷烟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痕迹化,扎实推进专卖内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努力提升监管水平,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加大对违规经营卷烟行为的整治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对违犯规范经营制度的人和事,一旦发现,不论任何单位和人员,都严肃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绝不手软,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实现全省卷烟经营上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的持续提高。

我国烟草消费税制完善研究论文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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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业税收是我国重要的税源,甚至是国内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看,2006年,烟草业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安徽、湖北、河南、江西等省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也都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10%以上。 目前烟草业税收改革的可行选择,是首先取消烟叶税,然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两者前后衔接,并辅以配套措施。 问题 坦率地讲,目前我国烟草业税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烟叶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006年4月28日颁布并开始实施的《烟叶税暂行条例》,以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税,但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税的规定不变。尽管烟叶税不直接向烟农征收,而是在收购环节向烟草公司征税,但因为收购价为含税价,烟草公司往往通过压低烟叶收购价格而将最终税负转嫁到了烟农身上。烟农也是靠种地为生的农民,但仍然被排斥在享受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农民之外。再加上种植业的弱质性,烟农的收益更加微薄和不稳定。这种分配的不平衡导致烟农始终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财政扭曲。在现行涉及烟草业税收的分税制方面,有三个原因使得烟草业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并进而导致地方财政扭曲。第一,由于烟叶税收入直接划归地方财政,导致地方政府为了征收烟叶税,重视发动种植,甚至追求烟叶产量而不顾市场需求,盲目发展烟叶生产。第二,由于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刺激地方政府大力发展烟草业。第三,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卷烟生产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也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上述三个原因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烟草种植和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干预保护程度,大大高于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实际对烟草业起到了鼓励生产的作用。 烟草企业税收负担不均衡。烟草制品业是烟草业税收中的主要贡献者。2006年,全国烟草制品业纳税额占烟草业纳税额的比重超过80%,而烟草制品批发业纳税额占烟草业纳税额的比重不到20%.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卷烟生产企业税负重于卷烟销售企业。这主要是因为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生产企业缴纳造成的。此外,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 烟草品牌税收负担不均衡。对于卷烟消费税,现在实行的是有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家企业每种品牌、每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确,加之某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确定后,一般都是1年或1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税率直接影响卷烟产品结构。 方案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烟草业税收的改革,应该兼顾烟农、烟草企业、政府和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利益。根据国情,我国烟草税改革的目的应该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控制吸烟,其次是保证地方政府收入,然后是减轻烟农负担和均衡烟草企业税负。其中,控制吸烟属于目标,或者说属于终极目标,“寓控于征”、“寓禁于征”只是手段,但保证地方政府收入、减轻烟农负担和均衡烟草企业税负却是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尽管税收不是控制吸烟的惟一手段,以及税收剥离人们的烟草依赖性的作用有限,但税收对引导人们的消费取向具有天然的调节作用,税收仍然是控制烟草消费的重要而可行的手段。另外,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目前烟草业税收改革的可行选择,是首先取消烟叶税,然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两者前后衔接,并辅以配套措施。 当前继续征收烟叶税的主要原因是原烟叶特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过高,若立即取消对产烟地区地方政府冲击太太。综合考虑当前的形势和条件,进一步改革烟叶税的方向是逐步降低烟叶税税率然后过渡到彻底取消,并按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同时,有必要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即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其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划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

众所周知,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我国目前对15类商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烟、油、车、酒四类商品贡献近99%的国内消费税。由此可见烟草消费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调节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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