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小学报名取得产权证日期

发布时间:2024-07-03 05:43:07

小学报名取得产权证日期

4月15日,吴兴区教育局召开202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新闻发布会,《202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发布。今年吴兴区计划招收小学一年级新生254个教学班,初中一年级新生185个教学班。

01

新生类别更加明确清晰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今年就读中心城区中小学适龄新生分为户籍生、非户籍生、政策安置生三类。

其中户籍生分为“户房一致”的新生(A表生)和“户房分离”的新生(B表生)。

“户房一致”的新生包括:新生户籍与父母(新生本人)中心城区的房产同在一处的;新生户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心城区的房产同在一处的(但新生本人及父母必须无中心城区房产,否则不予认定);因中心城区建设涉及家庭住房拆迁,符合享受拆迁安置入学条件的。

“户房分离”的新生包括:新生属中心城区户籍,但与父母(新生本人)中心城区的房产不在同一处的;新生属中心城区户籍,父母(新生本人)无中心城区房产的。

非户籍生(C表生)为“有房无户”的新生,即:新生属非中心城区户籍,父母(新生本人)持有中心城区房产的(其他亲属房产不予认定)。如提供由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购房合同”),须同时提供全额付款发票。

政策安置生(D表生):是指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华侨子女等,按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

和往年一样,新生入学遵循“分类、按序划拨”的原则,按照“户房一致”优先,其他新生统筹的办法划拨。但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因中心城区建设涉及住房拆迁的家庭子女,在拆迁期间,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提供房屋拆迁协议,按政府部门有关拆迁安置就学政策统筹协调落实就读学校;在拆迁安置后,按安置地施教区域入学。

“因城市建设涉及家庭房屋拆迁的新生,属于户籍生,进一步理清了新生类别。”吴兴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秦岳鸣介绍说。

02

新增三个校区

市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停招

吴兴区2021年中小学招生计划显示,中心城今年新增爱山小学教育集团凤西校区(6个班270人)、湖州四中教育集团湖东校区(6个班300人)、华东师大湖州实验中学(6个班210人)。市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停招。

和去年一样,今年吴兴区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即同步开始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今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吴兴实验中学、湖州枫叶国际学校、湖州市吴兴区培文实验学校、湖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初中部)、湖州帕丁顿双语学校。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在统一平台报名,不能同时兼报。

民办学校录取时,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当报名人数未满学校招生计划时,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实行摇号或电脑派位录取。小学摇号安排在7月中旬,初中在7月下旬,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如选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符合条件的新生仍纳入公办学校招生范围,也可以再次选择一所有学位余额的民办学校报名。

03明年起

新生报名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据了解,今年小学报名登记时间为6月14日至20日,初中报名登记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4日。小学7月5日起可以查询审核结果,7月30日起可以查询录取结果,8月1日报到注册;初中7月19日起可以查询审核结果,8月13日起可以查询录取学校,8月15日新生报到注册。

新生户籍迁入、房产购置、相关政策安置、房屋拆迁安置等办理时间统一截止到2021年5月15日,逾期不纳入本年度招生范围。

需要提醒家长们注意的是,《202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自2022年起,用于新生报名的房产以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为准,本方案发布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予认定。“现在提前预告,为家长预留准备时间。”秦岳鸣说。

《202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来源:浙里湖州、吴兴区教育局等综合

4年。在2022年元月1日以后取得房产证,从上次作为入学依据使用至本次使用,相隔时间不能少于4年2022年,5年2023,6年2024年及以后。如果从未使用过的房产,则第一次使用不受时间限定。学区房必须要执房产证达四年以上可以入学,房产办理权如果没有达到四年以上的,学生家长可以在报名的时候,向学校提交在本地居住了有四年的相关证明。

要看。小学入学时是要看房产证的办证日期的,如果更新日期不及时会导致学生延缓入学时间。入学前须年满6周岁,报名时需要家长提供房产证来证明,是否属于本小区的招收范围,还必须有户口,没有户口是无法给孩子进行学籍注册,建立学籍档案的。

知识产权期刊排名

法律类核心期刊表1、法学研究2、中国法学3、法学4、法商研究5、政法论坛6、现代法学7、中外法学8、法学评论9、法律科学10、法制与社会发展11、法学家12、比较法研究13、环球法律评论14、当代法学15、法学论坛16、政治与法律17、河北法学18、法学杂志19、法律适用20、行政法学研究21、中国刑事法杂志22、人民司法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4、人民检察25、知识产权26、中国法医学杂志27、中国司法鉴定

政治法律类的刊物应该就可以,像鸣网上的《法制与经济》《建设者》《人民论坛》《源流》《法制与社会》《南开管理评论》等等,呵呵,不能白回答,要加分哦!!

三大权威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其他的核心期刊有《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人民检察》《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法学论坛》《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知识产权》等

有一本就叫法学的

物权法善意取得论文

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我可以帮你问问律师

一、研究背景 7

二、研究意义 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8-9

第一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9-22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 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11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11-22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基本概念 12-18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18-22

第二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分析 22-29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经济学分析 22-25

一、博弈论分析 22-23

二、成本—收益分析 23-25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 25-29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出现是合同实质正义的要求 25-26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26-27

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律家长主义理论的体现 27-29

第三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比较 29-47

第一节 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29-34

一、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期间的起算与长度 29-32

二、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32-33

三、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33-34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34

第二节 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34-47

一、国内消费者反悔权立法概况 34-38

二、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剖析 38-47

第四章 我国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47-54

第一节 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47-48

一、界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经营者范围 47-48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48

第二节 规范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与期限 48-50

一、明确非现场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48-49

二、限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金额 49-50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 50

第三节 构建非现场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50-51

一、开放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 50-51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 51

第四节 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责任 51-54

一、消费者责任 51-52

二、经营者责任 52-54

结语 54-56

参考文献 56-58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58-59

致谢 59

范本二

第一章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 13-16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3-14

第二节 盗赃物的界定 14-16

一、盗赃物的概念 14-15

二、盗赃物的特征 15-16

第二章 各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20

第一节 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17

第二节 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7-18

第三节 折中模式评析 18-20

第三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评析 20-24

第一节 现行法的规定 20-22

一、《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

二、《物权法》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21-22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不足 22-24

第四章 盗赃物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 24-32

第一节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理由的反驳 24-26

一、本人与因说 24-25

二、成本比较说 25-26

三、社会效果说 26

第二节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26-28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 27

三、重视特定物对原权利人的特殊意义 27-28

第三节 确立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8-32

一、能够结束法出多门、视角混乱的局面,有利于统一认识 28-29

二、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9-30

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30-32

第五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32-40

第一节 严格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2-34

一、标的物为赃物 32

二、无处分权人需为盗赃物的占有人 32-33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 33

四、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 33-34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34

第二节 规定回复请求权·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除外 34-38

一、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35-36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 36

三、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36-37

四、盗赃物的`无偿回复和有偿回复 37-38

第三节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 38-39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 38

二、盗赃物为具有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38-39

第四节 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39-40

结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4

后记 44

范本三

一、 刑讯逼供的内涵 11-15

(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的解读 11-12

(二) 刑讯逼供的应有内涵 12-15

二、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防范措施的新亮点 15-19

(一) 强化了人权保障意识 15

(二) 制定了法庭取证合法化的法庭调查程序 15-16

(三) 正式确立了法庭审理证据裁判原则 16-17

(四) 增加了司法公开程度,加强了法律监督 17-19

三、 刑讯逼供的防范措施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 19-25

(一) 被告人“如实回答”与“不得自证其有罪”相互矛盾 19-20

(二) 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不易操作 20-22

(三) 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被排除适用 22-25

四、 防范刑讯逼供的建议 25-33

(一)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定 25-29

(二)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打破法律工作人主观的认识误区 29-31

(三) 加大普法宣传,加强业务学习 31-32

(四) 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32-33

结语 33-34

参考文献 34-36

致谢 36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上则普遍对制度予以肯定并做出明文规定(但国外法律上通常仅限于在动产上适用) .法律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该制度的基础则是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      财产秩序的安全,有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两方面。从保护所有人的立场而言,其所有权不应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受让人仅能从无权处分人处寻求救济。但若过于偏重对所有权的保护,漠视受让人对让与人占有标的物或有权利登记之权利表征的合理信赖,则可能导致买受者人人自危、恐遭不测,而在市场交易频繁、迅捷、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中,要求买受人详为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有权处分,常属不能或不易之事,如此则会使交易难以进行或使征信成本极大提高。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制度密切联结并协调一致,区分受让人善意或恶意之不同情况并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兼顾了财产秩序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平衡,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是一种合理允当的良善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第1 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规定并结合学理,对善意取得应把握以下五个要件:      (一) 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该要件实质上是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 对其所处分的他人之物,须具有“权利的外观”,这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均为物权的公示方法。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权利和权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非真正权利人而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如真正权利人借用子女或他人名义为房地产登记、共有的不动产只以一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等情况) 或者现实占有他人的动产(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及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形等) ,方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以权利外观,从而使其合理地信赖登记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就是真正的权利人而与其进行交易。而对标的物没有任何权利外观的人处分他人之物,根本无从发生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与善意取得的问题。      (二) 让与人须无处分权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善意取得的另一要件即是让与人虽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却没有处分权。让与人无处分权,包括根本即无处分权,也包括欠缺完整的处分权(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物等) .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无处分权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应属自始有效, 无需考虑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问题[1].      (三) 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的对价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安全,故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依《物权法》第106 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则将会造成各方利益保护上的明显失衡;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亦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明显的低价会影响到对第三人“善意”的判定) .至于约定的“合理的对价”是否已由受让人实际支付,一般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该价款尚未支付的,让与人或者原权利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请求权。      (四)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须为善意,乃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至于让与人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关于善意的认定标准,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与消极观念说两种不同主张:前者认为,受让人须具有将让与人视为所有人之观念始为善意;后者认为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即为善意。后说为通说并为多数立法例所采用。依此通说,受让人于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即构成善意[2].而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的,则属于非善意(即恶意) .“重大过失”的认定,应采取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根据具体的情形、凭借生活和交易经验皆可做出的正常判断作为衡量的依据[3].如果仅为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的,应无妨善意的成立。      另需注意的问题是:其一,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远胜于动产的占有,所以在不动产、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对“善意”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对受让人注意义务的要求要高于或严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4].其二,善意取得中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时点,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为准,至于其后是否知晓真实情况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5].其三,基于公示的权利之正确性推定规则和立法通行做法,受让人对其是否为善意不负举证责任,而应由否定其为善意的他方负举证责任;受让人仅于他方举出否定性的证据时,方有必要反证自己的善意之成立。      (五) 转让的标的物须已经完成移转登记或者已经交付      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不动产、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要件,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了转让标的物的合意而尚未办竣登记或尚未交付,则只产生债的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亦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人,权利人得及时阻止其交易、收回标的物。      有所争议的问题是:其一,处分不动产时,如果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已经向登记机构递交了符合要求的变更登记之申请,而仅仅因登记程序的原因尚未办理完毕移转登记,能否视为“已经登记”并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对此,立法例上有不同的做法(如德国民法典中有肯定的规定)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目前应持否定态度[6].其二,“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的交付,是否限于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的方式能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对此,理论上和立法上也有不同的主张[7][8][9].依学界的一般认识和本人的见解,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无妨成立善意取得;而无权处分人若系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为交付而使受让人仅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的,则在实际交付之前,或者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或者该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追索。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发生,能够产生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两个方面的效果。      (一) 物权效果      善意取得的发生,在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则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之根据,有瞬间时效说与非时效说两类不同认识,非时效说又有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不同的主张。其中,以法律特别规定说为通说。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做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因而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      由于受让人善意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系基于法律的规定,有合法的根据,因此原所有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亦不得向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因同样理由,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但善意取得发生后,是否能够一概涤除标的物上的原有权利负担,不宜一概而论。我国《物权法》第108 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这一规定区分善意受让人知情与否而决定其应否承受物上的原有权利负担,符合诚信原则和风险分担的通行规则,合情入理,值得赞同。至于不动产上是否存在他物权的负担,应根据有无登记来判定,如果有登记,当然应认为受让人知道该权利负担并应承受该负担;如果系债权性的负担(如租赁、借用等) ,其是否因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消灭,我们认为亦应依上述规定的精神处理。      (二) 债权效果      善意取得的发生,可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物权法》第106 条第2 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从理论和实际操作上看,原所有人实际上可就自己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选择行使以下三种债权性请求权:一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时,原所有人可依债务不履行制度,请求违约损害赔偿。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人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非法处分他人的动产,从另一角度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可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三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让与人有偿让与他人财产于善意第三人,其所得价金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可主张返还[12][13].在让与人(无权处分人) 与受让人之间,也能够发生债的关系。依学界通说,如果受让人已经依登记或交付而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但价款尚未清结的,让与人(无权处分人) 可以向其主张支付价金或追究其违约责任[14].与此相应,善意取得发生后,如果标的物存在瑕疵,受让人亦有权依转让合同而要求让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5].      四、善意取得在客体适用上的扩张与限制      (一) 善意取得制度在客体适用上的扩张      1. 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国外立法上的善意取得的客体仅限于动产,而我国《物权法》上则规定不动产与动产均有善意取得的适用,从而扩张了其适用的客体范围。关于这种规定是否妥当,与其他相关规定是否协调,学界有不同的评价意见。本人认为,关于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取得不动产的问题,有两种方案可资选择:其一,通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制度解决;其二,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解决。无论选择哪一种,都没有绝对的正误之分,而只有哪种选择更为妥当的问题。如前所述,动产的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分别是基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其制度基础与内在逻辑关系是相同的。惟不动产登记由于有国家登记机关的参与和审查,公信力较强,登记的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且引发争议的情况也相对较少,因此许多国家立法上对从瑕疵登记的权利人处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问题通过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制度加以解决,而对从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处取得动产的问题,则另设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加以规范。但由于其两者的制度设计都是基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制度构成上都要求有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须为善意,且一般也都要求须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取得,故而我国《物权法》中将其一并规定于善意取得制度中,亦不失为立法上的一种可行选择,并无明显不妥[16].      2. 善意取得制度在无权处分其他物权情况下的适用。国外立法上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外,通常还承认动产质权以及使用权、用益权等也可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中一方面将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张于不动产,另一方面于第106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依此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种类不限于所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中的各类抵押权、质权,亦可有善意取得的适用。关于留置权得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不少学者认为,尽管留置权关系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一般限于债务人本人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动产,但如果标的物非为债务人之动产而债权人不知情的,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 条也采此精神。但我们认为,留置权无所谓善意取得问题,债权人因正常的业务活动而占有与其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他人之动产,纵使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本人,也可以产生留置权,根本无须也不应该限定留置权人必须为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17][18] .例如,借人车辆而损坏,借用人送至修车厂修理,无论修车厂是否知道送修人非为车的主人,于其修理费未清偿前均当然得留置该车。      此外,在无权处分人对标的物无全部处分权而只有部分处分权的情况下(其典型情形,如个别或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亦得有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此种情况也可理解为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方面的扩张。      (二) 善意取得制度在客体适用上的限制      1.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物。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此乃所有权取得的一般原则《, 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中也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并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一般说来,记名有价证券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予以转让,不发生善意取得;货币现金通常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枪支弹药、国家专有财产、文物等,依法不能善意取得。[page]      2.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对占有脱离物的限制适用。我国以往的法律制度原则上否定善意取得对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适用。在物权法制定中,多数学者主张应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即善意取得的规定对占有脱离物也可以有条件、有限制地适用[19][20] .物权法草案中也曾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最后通过的《物权法》第107条中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其规则设计堪称合理,值得肯定。但该规定中未承认盗赃物的善意取得,这一做法是否允当,学界仍存有不同的认识。为保持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一致性,妥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我主张该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亦得适用[21].纵使物权法上不承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但实践中也并非一概追回,而是要根据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是否已支付合理对价、交易场所和方式等具体情况而做出不同的处理,故实际上也是要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的,惟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而已。      五、善意取得与法律上其他善意保护制度的差别      除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外,法律上还有许多关于善意行为人保护问题的规定,其与善意取得制度近似、相关,但又不相同。法律对善意行为人权益保护另有其他规定的,不应再适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对以下几个属于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相关问题加以明晰和区别,对于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应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及其后果规定区分开来。作为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发生前提的无权处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之物,而无权代理则是以他人的名义为相关法律行为。因此,对于实践中遇到的登记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如房主的子女或房屋的承租人) 通过取房地产证原件、伪造房主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等必要书件的手段,取了第三人和登记机关的信任而处分他人的不动产的情况,因其系以真正权利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而为处分行为,故应构成无权代理;第三人信赖其身份和处分权而与之为交易行为的,应依《合同法》第49 条表见代理的规则处理。      第二,应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与表见代表及其后果规定区分开来。根据《合同法》第50 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处分单位的财产的,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财产的处分亦属有效。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和所取得的财产依表见代表的规定而受保护,此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亦有相似之处,但其制度构造和适用条件有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应将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而发生的第三人善意取得,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而擅自处分的情况区分开来。对自己的财产的处分权依法受到限制(如被监管、扣押、查封) 却擅自为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受保护的问题,应依其他规则处理。此种情况不属于物权法上因对他人的财产处分而发生的第三人善意取得问题。      第四,应将善意取得适用前提中的无权处分与行为能力欠缺而为处分行为的情况区别开来。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隐瞒其行为能力状况,使他人误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而与之进行交易行为的,善意受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应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能依据物权法上善意取得规定处理[22].      第五,关于债权或由证券表彰的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是否可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对此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认识[23].不少人认为,此属于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的客体范围上的扩张。但我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和物权法理,物权法上善意取得规定只适用于两种情况:其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物权而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其二,无处分权人所处分的虽为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但为善意第三人所设定的或者说第三人所取得的权利属于物权(例如,将他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 .因此,无处分权人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之处分,只有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才属于物权法问题。如果无权处分人只是将本属于他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转让与第三人(或将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 ,虽然原则上亦有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规则之适用,但此种情况已不属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入学报名房产证号怎么填

法律分析:(1)只有商品房合同,在合同的第一页顶部找到合同编号,完整填写合同编号即可

(2)不动产权证书,翻开不动产权证书第二页,填写两处信息。如样式为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000234号,则在系统中填写的是20170000234。

(3)翻开房地产权证第二页,只看一处信息。如样式为粤房地产权证莞第0100001234号,则在系统中填写的是01000001234号

(4)翻开房地产权证第一页,只看一处信息。如样式为粤房地证字第C1234567号,则在系统中填写的是C1234567号。(记得一定要填大写字母)

(5)翻开房地产权证第一页,只看一处信息。如样式为粤房地证第1234567号,则在系统中填写的是123456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填写房产证号按照房产证第一页的第一行填写即可。产权证书都写得非常清楚,只要细心把数字写正确,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不必过于紧张。房产证号是房本上面的第一页第一行,权证字第号,这个号码是直接填进去的号,也就是我们说的房产证号,这个一般都是手写的。房产证号就是产权证的编号,是房产证上必须包含的一个内容。 房产证是证明房子属于你的最好证明,现在很多学校入学档案学区房的,要填写房产证号,以备核查。房屋产权证号码共有9位数,它们代表着不同的意思。一位代表的是区域的划分,二位代表的是房产的类别,三位代表的是房产的性质,四位代表的是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等,五位代表的是房改房经过的一次交易后的私人房产,六位代表的是集资房。

自考取得毕业证多久考学位论文

本科段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办理完专接本手续(不需要办理“专接本”手续的专业除外),即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你也可以追问

一般学校要求是安排的所有课程全部通过才可以报毕业论文的,但部分学校也规定剩余课程在1门到2门的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 。严格说起来,论文答辩也属于自考中的一门课,你只要在申请毕业之前,把所有的科目考完,然后论文答辩通过,就可以申请毕业了。如果你还剩1门的时候申请的答辩 ,等答辩通过后那1门课程还没有通过,那你的论文成绩一般会保存1年,如果1年内你把那门课考完了就可以直接申请毕业了,如果1年后你那1门还没有通过,那么你的论文就需要申请重新答辩了。

考生结束了所有本科自考课程,并完成了论文和答辩,就进入了最后的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申请学位的条件和具体手续大致如下: 一、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考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含笔试 口试 实习 实验),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优良且一次通过,思想品德经鉴定各个符合要求者,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相应学科学位。如论文答辩没有通过,必须补作,补作合格者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此外,各主考院校可能会有自己的规定,考生应予以注意。领取学位证书时间一般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后顺延半年。学位证书签署时间是各高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时间。 二、学位资格限制 凡符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均有一次申报资格,第一次未通过者以后不再补办。 三、申报学位程序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一般3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2 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 、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 月底报省考试院。 3 、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 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4 、6月底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四、不授予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未取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五、学位外国语考试 考生在学期间每人最多可参加三次外国语考试(包括毕业后一次)。毕业后可参加一次学位外语考试(上半年毕业者须参加当年学位外语考试,下半年毕业者可参加次年考试)。 六、授予学位程序 1 、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报名。 2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 、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七、补授情况 往届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说明: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每个地区的申请时间、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自学考试想要拿毕业证就必须要写毕业论文,而且因为自考以自学为主,很多考生对于毕业论文完全不懂,今天小编给大家讲一讲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毕业论文?大概什么时间申请?1、毕业论文报名条件只要开始了专业的学习,很多考生就会开始想,到底什么时间或者自己符合什么条件后,才能开始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报名条件每个省份、每个院校都会不同,所以,一定要去你自己专业所从属的主考院校去看你自己专业的论文要求,以此为最终标准,如果还没出可以参考下面的标准。但据小编观察,基本会有两个条件:①会要求是全部考完或者剩余几门即可申请论文②考试过的科目全部合格2、毕业论文申请时间知道了自己是否具备资格开始写毕业论文,就要知道什么时间节点可以申请,因为毕业论文在每年时间里,是有规定时间点的,而不是你想写什么就什么时候写,所以一定要提前了解时间。尤其是考研的同学,为了考某年的研究生,一定要算好毕业时间!毕业论文写的时候,一般每年有两个时间点,前半年一次(4月、5月),后半年一次(大约11月、12月),也有的学校的专业,比较惨,一年就一次。所以,一定要提前了解时间节点,做到心中有数。具体的时间在哪里看呢?仍然是在主考院校官方网站,通常在自考专栏里面找,有时候自考专栏里没有,就去其他菜单栏找,要有耐心。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