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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遵守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10:11:31

以遵守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变的很乱,生活中也会有很多要用法律的地方。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 议论文 ,仅供参考。

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 教育 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

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希望让未成年人严于律己。在我们的身边,沉迷网络的数不胜数;违法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而那吸毒的人也更加为所欲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那一时的欲望。而这样做,只能使学习一落千丈,使自己沉迷不起,因为这就像是个“无底黑洞”,把你吸住了,就不再爬起。下面,我就给你们举几个例子!

节目中,有一个原来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因为父亲的过世而借网络消愁,可谁知,网络使他变了一个人,不仅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还经常跟母亲吵架,并养成了逃课去网吧的坏习惯。不仅如此,他身边的一个女同学去劝告他时,他不仅没有悔改,还丧心病狂地把那个女同学杀了。美好的少年时代,就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自制力去把握自己,而变得暗淡无光。

还有一位原生活在幸福家庭中的花季少年,经不法分子的利诱,他认识了毒品,并吸食了,可这一吸却一发不可收拾。渐渐地,他喜欢上了毒品,还经常与不法分子来往,大手大脚地把家里的钱换成了毒品。他为了那不值一提的毒品无情地把自己美好的花样年华给浪费了……而时间,却在一点一滴地飞逝着……

历史上,能在关键时刻把握住自己的人才能有所成就,甚至青史留名,而那些不能及时把握住自己的人却被列入了历史的黑名单。同学们,你们是想百世流芳,还是想遗臭万年呢?虽然我们不是重要的大人物,但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要因为一念之差而耽误了自己的花样年华!同学们,“把握”二字读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很难。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把握好自己的现在,从而更好地把握自己美好的未来!

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2010年10月21日晚8点40分李启铭醉酒驾车校园内撞大学生一死一伤之后,大喊“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和李刚都出名了,因为李启铭有一个好爹,叫李刚。接着又有李天一的打人、撞人、轮奸等一系列丑闻。。。这些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 渠道 。在这个声称“法治大于人治”的民主社会,这个 口号 现在却不得不被怀疑。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增删,但是,在如今,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的威严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所以,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 文化 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们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归属,使人们获得满足感、幸福感,那么人们就会诗意地栖居在法律这片沃土上,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寻自己生活的深层意义,而不会留恋在堕落与犯罪的边缘。

让法律成为信仰,是每一位现代人的追求,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2010年10月21日晚8点40分李启铭醉酒驾车校园内撞大学生一死一伤之后,大喊“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和李刚都出名了,因为李启铭有一个好爹,叫李刚。接着又有李天一的打人、撞人、轮奸等一系列丑闻。。。这些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在这个声称“法治大于人治”的民主社会,这个口号现在却不得不被怀疑。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增删,但是,在如今,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的威严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所以,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

未来的世界。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们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归属,使人们获得满足感、幸福感,那么人们就会诗意地栖居在法律这片沃土上,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寻自己生活的深层意义,而不会留恋在堕落与犯罪的边缘。

让法律成为信仰,是每一位现代人的追求,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学校也不再是一个世外桃源,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这些无知的青少年,青少年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比如:有的同学在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小摸,小到拿别人一支铅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截钱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制越来越重要地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

同学们可能会以为犯罪离我们遥不可及,仿佛就像那大洋彼岸的事情一样,我们只需隔岸观火,眼见火势蔓延着,却认为火势是绝对不会殃及到隔着大洋的我们。

不是的,其实在我们的身边也有很多未成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某一个村庄里,有一个小男孩在读三年级时迷上去网吧上网,导致经常偷家里的钱。有一次被家人发现了,他还坚持说他没有偷,他的父母很生气就狠狠的教训了他一顿。可是他并没有改掉这个坏习惯!因为他怕爸爸妈妈再打骂自己,所以他不再偷家里的钱。但他竟然变本加厉,去偷邻居家的钱,他的行为让他的家人感到十分失望……不管他的父母再怎样管教他,也没有用!最后,他的家人在无奈之下把他送进少年管教所……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感到惋惜的事啊,一个原本品学兼优的孩子,因迷上去网吧上网被送入一间没有欢声笑语的少年管教所里,也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

有时,犯罪只是一念之差。我们需要法律来止住将要上前跨出的这一步,也需要朋友拉住我们将要迈下的这一步而不是纵恿。但我们更需要一颗正直善良且坚定的心,指出一条踏实的成长道路,才不会迷失方向……

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客观,范围较窄,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作用.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力量不够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连这都要上网求助,你这大学生当的也太窝囊了吧?!

遵照以遵守制度为主题的论文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其中的“规矩”二字便显得极为重要。回首中国几千万年前的帝王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有其相应的规章制度所限制。看看现在,大则法律,小则校规,班规,家规。规矩可谓是无处不在,可从古至今违规者比比皆是,小则平民,大则帝王。时至今日,因疏于规则的教育的故事多不胜多,大家一定都听到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孩子上学偷了别人的东西,带回家告诉妈妈,他的妈妈非但没有批评他反而表扬他,直到这个孩子长大后犯了罪,才知悔过。可是再怎样悔,都没有了回头路了。可见,没有规矩的一个人是多么的可怕。在同龄中,有许多人都想要自由,想要从父母为自己圈下的笼子中飞出去。可是这个自由,也是在这个社会规则所允许的情况下,而不是胡作非为。今天,我们只是在课上讲点儿话,那明天呢,明天也讲点儿话,那后天呢?那我想这么多一点儿话也变成一堆话了。作为学生,就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果人人谁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天下就会大乱,人们将无法共同生活;同样,如果马路上的车想怎么开就怎么开,那每天将有无数的人死于车祸。对规矩的无视,对自己的将来也是极为不利的,无视规矩,乃至于犯罪,都是可能发生的。而阻止这类事件的发生,最简洁明了的方式就是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成为一个人人称赞的人。

走出“规则” 幽谷,我的所爱。我最喜欢在无游人的季节,独自踏上这无人的小径,不是欲扮陶渊明的隐士之风,也不为追求“踏雪寻梅”的浪漫抑或“独钓寒江雪”的超脱,只因想走出那个由人类以自我为中心制定的规则,在自然之中得以陶冶,找回那迷失在都市混乱之中的真我。 静静的深潭,恰似一位身藏不露的隐士,倒映着夕阳一抹淡淡的余晖。坐在潭边大石上,竟发现鱼儿一群群聚拢过来,自在地向我摆尾致意。我惊异了,蓦然想到钓鱼池中的鱼儿,它们不是生命,只是玩偶,它们没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力。而潭中的游鱼,平静而无忧地生活,它们并非得到神灵的护佑,而只是生活在自然的最平常的规则中……痴痴想着,竞至于伤感,看见水中映出我真情流露的面庞和双眸,我知道此时的我可以尽情地渲泄。自然的规则中,万物本是互相融合、互相感动的。我们可以感动周围的人和事,而周围的山川草木、虫鱼飞鸟亦可感动我们,而达到“独怆然而涕下”的境界。而出了这幽谷,步人天天面对的社会,在人类的规则下,男人要觥筹交错地寒暄,女人要极尽妩媚地微笑,每个人活得刻板、生硬,原本因力图完美而导致丧失本色的人类,再也无法感知自然的清纯与生活的细腻甜美。 对着旷野,对着深潭,感受着自然的抚慰,回到这正常的规则中,我才觉得生活原来可以如此清新而洒脱。对苍天诉说我心中的压抑,而苍天却给我一个会心的微笑并告诉我:“放下那些自私的规则,或许,你会发现自然的规则同样适于你们人类。”是啊,人类从出生之日起便觉得自己是世界的宠儿,可以完全不守规则,任意改造社会。诚然,这种心理造就了一个所谓文明世界,然而随着历史脚步的移动,自我的固定做法渐成了人类自创的规则,这个规则有益于发展的内容固然不少,但自私的成分也渐渐筑起了人类与自然的一道屏壁,阻断了主宰世间的规律与我们规则的互通,于是这自创的规则逐渐沦为唯心和扭曲的规则,致使很多人迷失了本性。 或许,人们该反思一下了,或者像我一样走出规则,走入自然的怀抱,理一理生活的得失,反省一下自己的自私与狭隘,找回那些原本也适合我们的自然规律。 走出幽谷,我奇怪地问住在这儿的老人,为什么不围起水潭收门票?老人安静地说:“门票是人类的规则,而自然却希望无私地敞开双臂拥抱她的每个儿女,她不需要也不愿意要门票。” 是的,自然母亲广博而宽容,她仍在苦苦守候,等待迷途的最聪明的孩子,走出自定的小规则,和谐而美好地谱写真实的文明,满载清新而洒脱的生活…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遵守规则议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有两个关于规则的故事。

其一,不断更换的“警示牌”

某小区绿地,工作人员为了保护草坪,立了一块警示牌,上书:“禁止践踏草坪!”语言简洁明了,无人不懂,无人不晓,可惜,无效。于是改用婉转语,写道:“小草依依,践踏何忍”,虽看似触动人心,但没过多久,依然失效。最后,工作人员不得已而采用“欺之术”,警告:“草坪下有电线!”什么,有电线!可不敢再踩了——可惜,后因一顽童误入草坪安然无恙而再次失效。

君子曰:制度规则,难矣!

其二,如何分粥

某甲乙丙丁戊,个个贪心吝啬。生怕别人多占一分自己损失一毫。五人要平分一锅粥,该怎么分才最公平呢?如此五种 方案,任君选一, 方案一:从五人中选一名大家认为最公道的人主持分粥; 方案二:从别处找个人来分粥; 方案三:每人轮一次,最后商议而定; 方案四:选一个人分粥,另一人监督; 方案五:选一人分粥,但分粥的人要最后拿粥。

君子曰: 方案五,甚妙!

如此关于规则的故事在生活中可谓数不胜数。社会需要秩序和协作,而秩序需要规则维护,协作亦需规则的保障,劝说教育人们遵守规则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让人们“不得不”自觉遵守,这样既可以维护秩序,又可以提高效率——譬如分粥 方案五,难道不是让人拍案叫绝的经典规则吗?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 精神》中阐述了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的道理。推广到规则制度,是否可以理解为规则制定者与被制约者之间的平衡制约呢?

任何一种精彩的规则,无不体现“公平地制约”。违反规则者能够受到相应的制裁——此为公平;掌握权力者无法公为私用——此亦为公平,只有这样的规则才真正担负起赋予它的使命。

君子曰:规则社会,多一些聪明的规则。

女童跟着家长在非斑马线上横穿马路。孩子突然折返,被超速行驶的车辆撞飞,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这件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家长和汽车车主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要违反规则后将承担一定的后果,其实我们要树立规则意识。

树立规则意识,保护自身安全,在当今社会上,现实生活中,不遵守规则的人到处可见,不遵守规则的现象普遍存在,网络上电视上经常会报道哪个市,哪个省哪个县,出现了什么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遭受生命危险的事情,在春节那段时间网上就报道了某市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那个人和他的妻子一起到动物园观赏,但因为他本人不因为不想交门票钱而翻越围墙进入,动物园而被老虎咬死,这就是不遵守规则的而造成生命的危险,被老虎咬死的人是自己送到老虎嘴里,要是他能遵守规则出钱买门票,就不会被老虎咬死了,不会被网友吐槽,老虎也不会被枪击,所以说,要树立规则意识,保护自身安全。

树立规则意识,保护他人安全,不遵守规则除了会给自己带来生命危险,同时也可能给别人带来生命危险,记得这样一个新闻,一辆出租车司机停在路边等红绿灯,而一辆汽车闯红灯,结果让,满是碎石的卡车,真的碎石全部倒出,恰巧倒在了遵守规则的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当场死亡,这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而给别人带来的危险势力,出租车司机遵守了交通规则,结果因为别人的不遵守规则而受到生命危险,这难免让人感到叹息,汽车司机的不遵守规则让别人遇害,这不禁让人感到可笑,所以数据,规则意识保护他人安全很重要。

树立规则意识,维护社会秩序,政府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比不遵守规则的人还多,可是不守规则的人仍然普遍存在,人们总是有这样一种心理,别人遵守规则就好了,自己偶尔违反一下规则也是可以的,再叫别人遵守规则,总是说的头头是道,我到了自己身上就把规则抛之九霄云外了,这样的心理就造成了社会上不守规则的现象频频出现,再多的法律法规也是空头之谈,针对这种心理我们要树立规则意识,带动身边的人遵守规则,维护社会秩序。

树立规则意识,从小事做起,从不插队做起,从不在公共场合喧哗做起,维护社会秩序安全,从遵守规则做起。

在这高楼耸立的时代,人类文明正在飞速发展街头川流不息的车辆,是造福人类的福音也是一种行货,生命或许仅在一线之间。

一个6岁女童正是人一生中最浪漫可爱的年龄,在一次放学回家的时候,跟着家长走在了回家的路上,一个6岁的小女孩是调皮可爱的,她对世间的一切事物都会感到好奇,包括一草一木就是这样,一个好奇宝宝在跟着家长横穿马路时发生了悲剧,家长带着他的`孩子横穿马路,或许家长是为了节约时间,或许是因为其他的种种原因没有带着他的孩子,走在斑马线上,而是在非斑马线上横穿马路,或许这也是政府的失责,在这个车辆流量非常大的地方竟然没有设一个红绿灯,没有设一条警示线,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或许有人会问,怎么孩子一起走,孩子被撞家长却没有事呢,的确,如果当时家长能够牵着孩子的手,或许事故就不会发生了吧,这个孩子在受到什么东西吸引后,仍然在马路途中突然折返,被超速行驶的车辆撞飞,经过抢救无效身亡,在这样一个密集的人群的城市中,超速行驶的车辆就像是杀手一样,无情的掠夺身边的人的生命,或许当时那个司机因为有什么急事很急,或许是因为小女孩的突然折返,或许是因为种种因素,这个天真浪漫的小女孩永远的离开了人世。

获取广大的人民群众会一致的指责,那个超速行驶的资金,是他读作了一个鲜花般美丽的生命,是啊,如果当时那个司机能够慢一些,不需要这么急,或许小女孩就不会在这个时候离去,但是这个世界上没有那么多的,如果过去的终将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会慢慢的走到我们的身边,我们只能在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完善自己的安全意识,现在的人基本上家家户户都有一辆车,但他们没有一个界限,这就是生命的界限超出了村民也叫失去了让我们呼吁,广大司机朋友,驾车的时候不要这么急,不要超速行驶。

最后交警部门做出了事故认定,双方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即家长监管不力也要承担责任生命一线之隔,让我们走在线上驾驶,在县里珍惜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创造一个美好的社会。

规则无论大小,它不会是完美的。规则,不可能是面面俱到、无一纰漏的,因此,我们不能做规则的“钻空者”。投机取巧不会得来所谓的“自由”,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规则,不可能是感性的,它不会考虑每个人的感受,我们不做规则的“篡改者”。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说的是没有尺规和直尺就无法画出圆和方两种图形。我们生活在一个有着各种各样规则的社会里,也一定要去遵守这些规则。

我们需要遵守规则,规则是一根风筝线,它限制和约束我们的行动。如果规则这根风筝线断掉,我们的后果就会和风筝一样。木匠之中有很多人都有一个规则,那就是他们会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箱,锯子斧头等工具都会顺着放,因为倒着放不稳当,所以木匠干完活就会按照这个规则来做。细细想来这个规则存在的意义实际上是用来约束和限制木匠的行为。但如果木匠们不遵守这一细小的规则就会给身边的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伤害到自己。

我们需要遵守规则,规则是一条单行的轨道,它引导我们走向正确的方向。如果我们没有遵守规则,脱离了这条轨道,结果就可能会使自己迷失方向。一位在日本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课余时间为日本餐馆洗盘子赚取学费。后来这家餐馆的老板解雇了她,因为在那间餐馆有条不成文的行规,盘子必须用水洗七遍这位留学生没有遵守这个规则,少洗了两遍。而后来,这件事情暴露,导致其他餐馆的老板都不用她。规则为我们指明方向,而我们却选择违反规则到头来终究会失去很多,带来的也只是后悔当初为什么没有遵守规则。

我们需要规则,规则是一面镜子,它能够反映出人性的真、善、美,而且还能反映出一个人的道德品行。一位成绩优异的留学生在德国,他就职被很多大公司拒绝,因为有一份记录,记录他在乘坐公交车时被抓住过三次逃票。其实,德国人很重视规则,在德国被查到逃票的几率是万分之三。由此可见,德国老板们根据他违反公交车规则的这件事觉得他的道德品质不端正,所以不敢雇用他。有时候确实是这样,一个人最起码做到遵守规则,才能让人觉得你有礼貌,有道德,有责任心。

悠悠中华,那秦国的强大,怎能离开严厉的规则;那唐的昌盛,又何曾不是依靠完善的规则?国家要强大,需要依靠规则;社会要和平,要依靠规则;小到一个家庭,也需要有规则。只有人人遵守规则,我们的明天会更美好。

世有规则。学习规则只有付出才有收获。;交通规则礼让为先。;官场规则尔虞我诈。;生存规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许许多多的规则构成了社会。若有一人,偏就打破不合理的规则,脱离社会呢?

他虽只是澎湖县令,却不阿谀奉承上司。怎可谓五斗米而折腰?!他洒脱,他傲然,他偏就不信官场生存规则,他偏生恨着阿谀奉承的市侩凡俗。于是他打破规则,跳将出来,隐逸深山。独自空悼菊花,偏就独酌清酒。向往着世外桃源,却每每耕种于南山。他遗世清高,孤傲。他打破一个世俗规则,打败一个官场规则,换得半生自在,一世清明。

他虽官无实权,只为皇上吟诗以作乐,却不讨好官职气盛之人。他敢叫高力士脱靴,敢叫杨国忠研磨。他狂放,他不羁。他痛恨官场的媚上欺下,他看不惯皇帝身边的讨好逢迎。于是他打破规则,跳将出来,散发放舟。相信天生我才必有用,饮一口烈酒,啸一口剑气,三分豪情,七分壮志,绣口一吐,便是半个盛唐。谁有他这份桀骜不驯?谁有他这种壮志豪情?他打破一个世俗规则,打败一个官场规则,换得豪情壮志满河山,换得一个浪漫潇洒天地间的诗仙。

他虽满腔诗意却不儿女情长。他虽鬓微霜,又何妨!他游戏官场,却又豪情壮志,爱金戈铁马,敢射天狼。他打破宋词的一贯规则,他腻了那些花前月下,满肚愁肠。他意气风发,将一腔诗意转为为国效力的一腔热血。他看大江东去,浪淘尽。他听边塞号角呼号。他豪放,他洒脱。他打破宋词艳丽的外壳,打破一个世俗规则,跳将出来,成就麾下三千将士大啖牛肉的豪情。换得一个老当益壮,酒酣胸胆,左牵黄右擎苍的豪放派诗人。

他是陶渊明,是李白,是苏轼,是.他们打破世俗规则,跳将出来、走自己的路,将自己的才华横溢留给后世。而自己,偷得一世自在,留下万古英明。

打破规则,跳将出来,做一个特立独行的自己!

有这样一则故事:一个中国留学生想验证一下德国人,就在两个电话亭上分别贴了男和女。这天放学他来到这两个电话亭,惊讶地发现七八个男同学排在男电话亭外面等候,而女电话亭却是空的。留学生很奇怪,便上前问其中一个男同学:你们为什么不去另一个电话亭?男同学说:这里贴的是男,我们就该来这里,是规则就要遵守啊。留学生恍然大悟。他撕下了两张纸并向男同学们道歉,然后离开了。这件事在中国人眼中十分可笑,德国人为什么那么傻?但细细想来,德国人严格遵守规则的意识的确值得学习。

一位父亲带孩子去钓鱼。河边告示牌上说:钓鱼时间为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直到三点四十多了,孩子仍一条鱼也没钓到。突然,鱼竿颤动起来,说明一条大鱼上钩了。父子俩一起用力,终于把大鱼拖上了岸。然而父亲看来看表说,父亲说:我们得放了它,现在已经四点十二了。孩子央求道:爸爸,把鱼留下吧,我们好不容易钓到了一条大鱼,带回去妈妈一定很开心。再说了,我钓到它时还不一定到四点呢父亲打断了孩子的话:可是现在已经四点多了。我们必须把它放回去。孩子含着眼泪把鱼放回了河里,看它游走。后来,这个孩子成了一名律师。遵守规则使他成功。

家有家规,像作息时间;国有国规,像反导条约;校有校规,像按时到校而现在却总能看到违反规则的事:作弊;旅游碰上黑导游;购物买到假产品;有人在禁烟区大肆吸烟,伤害社会公理。中国有句老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学们,还等什么?让我们一起维护规则,遵守规则吧!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氏教导子孙们小心谨记,表现出规矩既立不可反的道理。

孔子赞同弟子做好事应该有善报,更不能让行善的人有所损失。俗话说:“善有善报。”这是 中国庚古不变的定理。而“行善”。“为善”之所以不及前者是因为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社会利益和道德问题,是规则问题。

当一切规范和禁忌都不存在的时候,你离邪恶有多远?这是恐怖片〔隐身人〕海报的一句话。一个透明的人面对一个不透的世界时埋藏在你心底的欲望得到召唤,开始慢慢苏醒。于是就有了邪恶的“隐身人。”

其实每个人的心底都静置着邪恶,而筋骨邪恶的束缚一旦消失,那么就有了人类历的诸多暴行。即使在有规则的舒服下仍会有人蠢蠢欲动。争先恐后的去做那个“隐身人。”

对欲念的压制来源于道德,这是一种来自人类社会长久社会活动中几类的理念,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是我过古代儒学的中心之道。古人曰:无德必亡,唯德必威。也就是说没有强制力量的道德是无力的从这一点来说,依法治国才是治理社会有效的切合实际的方法,而所谓的“以德治国”实际上是一种鸡肋。

人性所致,我们无法抑制欲念的衍生,但舆论力量的攻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这就是规则。

记得有一位小说家纳撒尼尔。霍桑写过:在看似伤乱的世界中,我们每个人都被规范的放在某一个位置,一旦脱离了这个位置,我们将被这个世界所遗弃。”他笔下的威克菲尔违背的是另一种规则。

正如《麦田守望者》中斯宾赛先生对霍尔顿所说:“人生就是一场球赛,我们都要遵守每一项这样或那样的规则。”是的,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参加这样的“球赛”只有遵守既定的规则,就能将比赛进行到底。

有一种善叫作恶,善因未必有善果,道德标准的社会基础的制度与道德谁更有用?

战国邹孟轲《孟子离娄上》:“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圆。”——题记

尝有人不解《周易》何意而问易玄。易玄概而括之曰:“周者,圆周也,无规矩不成方圆也,乃规律之要义;易者,变易也,变化也,上日下月,日月交替,阴阳之道也。周易周易,斯乃规律变化之谓也。

规矩者,方圆之器也,矩以制方,规以制圆,依规矩而方圆乃成。譬犹巧锤之为规矩准绳以遗后工也”,这是古人的一句名言,意思是说比如就象巧锤自己制作画圆和方形的工具留给后人才使后来的工匠们知道圆应该怎么画,方形该怎么做。古人也把它叫做规矩绳墨,国不可一日无法,家不可一日无规,校不可一日无纪。

青少年时期,有大家都追求个性的发展,追求自由,的同学认为:“多了约束便没了个性,一味地遵规守纪,一味地听老师的话,就像条条可怜虫一样作茧自缚,最终只会抑郁而死。我们需要展现自我的风采,展现自我的才华,展现自我的见解。我们不是蒸笼里的包子,更加不是饭碗里的米粒,我们形如空气中漂浮着的微小颗粒,在有限的空间里追求无限的发展。

我们现在身为一名高中生,就算再叛逆,再另类,再想打破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也不过只是一种幻想,因为没有人能给予我们改变的权利。

我们接受知识的过程中,要学会创新,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倘若一个人安于平庸,甘于落后,画地为牢而不自知,那么他将失去向上的动力,失去开创美好明天的创造力,等待他的结果只有淘汰。如果一味循规蹈矩而不敢创新,怎么会有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打破牛顿的经典力学。

从学校角度来讲,纪律是为了维护学校利益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学生遵守的规章、条文。早上去学校,如果迟到了,进教室前要喊:报告。征得老师同意后才进去。上课期间,口渴了想喝水,等到下课。课间休息十分钟,这样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让学生舒活舒活筋骨,清醒清醒头脑这些合理的行为规范,学生有遵守的必要。有的同学穿奇装异服,留怪异发型,乱丢垃圾,自习课说话,迟到、旷课、遛出校外上 网吧、校外群殴,未经允许,擅自出入校园。这些违规乱纪的现象轻则会使同学们成绩下降,重则会使人误入歧途。如果学校没有校规,时间长了,学生会形成自由散漫的怀习惯,自己肩负的责任感也会逐渐减弱。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纪律能够创造集体的美。”只有按照规定来做,才拥有和谐的集体。

在这个车如流水马如游龙的社会里,自从有了汽车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交通规则就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一切。

一个人来到世上,就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生命始终是第一位的,在古代,史学家司马迁说过:“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我们应该用有限的生命创造更多的奇迹,可是又有多少人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呢?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样的死就轻如鸿毛,死无价值。如果人人都这样,改变祖国落后、贫穷的面貌,使祖国变得繁荣富强诸如此类的话就是空话,因为没有人便不能创造一切。可见交通规则对我们的生命是多么的重要啊!我们应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

如果没有交通规则,我们就无法约束自己,那我们的生活就会混乱不堪,许多时间就会耗费在混乱的无休止的车来车往之中。我们的人生目标就会像断了线的风筝,放任自流,随风飘荡,随波逐流。如果没有交通规则,街道上车水马龙而横七竖八,这时马路上的嘈杂声就会在空中不停的回荡,我们的生活就不会那么的安宁和舒适。这样一来,我们的生活质量就会江河日下,可见交通规则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

如果没有交通规则,一个国家就无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一个国家连交通规则都没有的话,这个国家的人又怎么会在外国人面前抬起头来呢?当其他国家的重要人物来访问时,看到马路上乱糟糟的一片,他会对这个国家产生一个良好的印象吗?我们无法想象这个国家怎么可以在现代化的社会里傲立于世界之林。可见交通规则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形象。

就像上面所诉说的那样,交通规则与我们的生命、我们的人生、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会形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所以我们需要交通规则,需要遵守交通规则。

“当一切的规范和禁忌都不存在的时候,你离邪恶有多远?”这是恐怖片《隐身人》海报上的一句话。一个透明的人面对那不透明的世界时,潜伏在其心底沉睡的欲望开始苏醒,于是,就有了那个邪恶的隐身人以及这部惊悚的影片。真正的不安并不来自于片中的可怕情节,而是来自于我对自我的拷问,“当没有任何规则制约时,你会做坏事吗?”我的答案竟是:我会!这是源自人性之下的潜伏的欲念,也许外面每个人心底都静置着邪恶,而禁锢邪恶的束缚一旦开启,那么就有了人类历史上诸多暴行。我认为,人类文明的根本象征在于控制欲望,这也是人类摆脱野蛮的标志。起先对于欲念的压制来源于道德,这是一种来自人类长久社会活动中积累的理念,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这是我国古代儒学的中心之道,但古人云:无德必之,唯德必危。这就是说,没有强制的道德是苍白无力的。从这一点上说,法家倡导的“以法治国”才是治理社会的方法,儒家所谓“以德治国”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我们无法抑制欲念的衍生和流动,却可以约束由欲念产生的行为,这就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规则。我们的邪念可能将某种道德颠覆了千次万次,但带有惩罚性的规则使得邪念无从迸发,并扶正着道德之树,从而形成了法制社会。可谓“人性本恶,而人行总善。”道德是规则的基础构建,但违背道德却未违背规则,纳撒尼尔·霍桑笔下的威克菲尔德就是这样的人物,也许是出自对流浪的热望,他在某一天离家出走,却只到离家仅有一个街道之隔的旅店住下,并且一住便是二十年。这个离家出走的流浪者更引人注目,读者不禁会由此丈量他距社会伦理道德间的距离,他违背了道德,脱离了本位,但我们不能说他有任何越轨行径,而老练的霍桑为我们解答了难题,他在最后写道:“在看似伤乱的世界中,我们每个人被规范地放在某一个位置,一旦脱离了这个位置,我们将被这个世界永远地地遗弃。”这个威克菲尔德将被事实上也的确为这个世界所遗弃。在这里,威克菲尔德违背的是另一种规则,一种社会法则。正如《麦田守望者》中斯宾塞先生对霍尔顿所说:“人生就是一场球赛,我们却要遵守每一项这样或那样的规则。”是的,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参加这样的“球赛”,就只有遵守所谓“规则”。

以守法为主题的议论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规则,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好公民。下面是关于遵守规则的议论文范文,让我们一起来看吧!

规则无处不在,正所谓:不以规则,不能成方圆。挣断线的风筝不仅不会得到自由,反而会一头栽向大地,是规则就一定要遵守,不然就不能成以正果。

家庭生活中有家庭生活的规则,如作息制度、卫生要求、礼貌习惯等:社会生活中有社会生活的规则,如交通规则、公共秩序等:规则,虽然不起眼,但它却无处不在,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秩序。

在一次工作中,周总理需要看世界地图和一些书籍,工作人员给文化馆打电话,说有位领导要看时间地图和其它一些书籍,接电话的同志回答:“我们有规定,图书不外借,要看请自己来。”他便冒雨到图书馆借书,心里很懊悔,他便和蔼的说:“无论谁都要遵守制度,遵守规则。”

生活中,我们要遵守的规则很多,人之所以成熟,就取决于自觉与不自觉地把自己放进“规则”当中,不论是谁,规则就是规则,雷打不动,伟大的周总理用自己的行动告诉了我们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在一次理发中,很多人都在等候理发,但是时间宝贵的他却没有接受别的同志让他先理发的请求,微笑着对大家说:“谢谢同志们的好意,不过这样做是不对的,每个人都在遵守公共秩序,按照先后次序理发”他说完后,就排到最后一位同志的后面,耐心等候理发了。

列宁这样遵守规则的人,才有了一幅幅和谐的画面,有了和谐的人们,有了我们今天和谐,美好的社会。

一位父亲带着年幼的孩子去钓鱼,河边的告示牌上写着:“钓鱼时间从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父子俩从上午钓了很长时间终于钓起了一条大鱼,父子俩很高兴,突然,父亲看了一眼手表,严肃的对孩子说:“现在已经四点二十分了,按规定我们只能钓到四点,因此我们必须把这条鱼放回河里,虽然孩子很不情愿,但父亲最终毅然把鱼放回了河里。

规则本身无美感可言,但是有了人们自觉遵守规则,才拥有和谐有序的美好景观,才能显示规则的好处与美丽,这位父亲用行动教育了孩子:每个人要遵守规则!

敬畏规则,就是敬畏自己,遵守规则就是遵守自然。

西方有哲人言:再微弱的光,也是刺向黑暗的剑。每个人的力量都是那微弱的光,我们遵规守矩散发出的光一经汇集,就会形成巨大无比的力量。

溪流遵循了大海"有容乃大"的规则,才拥入碧波蔚蓝的沧海;山峰浸润了“无欲则刚”的规则,才有了壁立千仞的雄奇;雄鹰知晓“天高任鸟飞”的规则,才成就了“欲与天公试比高”的翱翔。遵守良好的规则,方可彰显力量。

纵观历史,秦统一六国,怎能离开严厉的规则;唐的昌盛,又何曾不是依靠完善的规则。唐太宗任人唯贤,虚心纳谏,严于律己,遵守规则,知错就改。才有了李世民携百官开辟了”贞观盛世“,把唐朝带入了一个开明繁荣的时代!足见守规则力量之大。

孟子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若世上没有规则,便会成为一盘散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正是因为有了规则,国家才能强大,家庭才能和睦,学校才能安然有序。周恩来总理有一次派人去图书馆借书,因按其规定没有借来,他只得淋着大雨跑去读,管理员见到后连声道歉,周总理却说:“你做得对,每个人都应该守规则,不然怎么管理图书馆?怎么管理社会?怎么管理国家?”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自由,但总有一些规则束缚着我们。事实上,这不是对我们的束缚,而是对我们的一种保护。试想一下,若没有交通规则,道路便会瘫痪,没有法律,好多人便会为所欲为……后果将不堪设想。在社会生活中,不守规则的事屡见不鲜,行人闯红灯,垃圾不分类,上公交车不分前后门,上车后抢占老弱病残座位等等;在学校里,上下楼打闹,考试抄袭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凡此种种,都是日常生活中不守规则的一些小事。但我们细想一想,小事并不小,长此以往,就将影响到我们的行为习惯,进而影响到我们的未来。因此我们勿要善小而不为,勿要恶小而为之。

“规者,正圆之器;矩者,正方之器。”无规不成圆,无矩不成方。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告诫人们立身处世乃至安邦治国,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和法度。无非也就是一句话: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以小纪而不遵”。因为只有遵守规则,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安定有序,充满生机,充满活力。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严守规则,让规则发挥出巨大的力量!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有法,才可更好管理,正如:无规不成方圆——题记。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法律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制约着我们的言谈,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定,避免了许多危险,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八荣八耻的提出,更加有力地说明了法的重要性,国家重视法,而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最基本的职责边是遵守法律,遵法守法我们岂有不重之理?其实我们生活中都出现一次又一次违法乱纪的事,导致其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富强,使全社会逐渐步入小康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进一步提高,但不幸的是,人们生活好了,却越来不重视法律,不遵守各种法,导致现在出现越来越多的惨烈事件。 青少年现在为了扮酷,不惜做一些危险的动作来吸引人的眼球,我前段时间在街边看见一个青少年骑车,他的双手竟然不扶车把,而是侧举伸平,像一只展翅高飞的雄鹰。他的这一举动不仅吸引了我的眼球,也吸引了周围人的眼光,有的人还大喊:哇!帅呆了,好刺激呀!有的人厌恶的说:耍什么酷呀,拿自己生命开玩笑。有的人担心的念叨着:这小伙子怎么这样骑车,多危险呀!肯定要出事的。虽然青少年这次没出事,但我相信他不谨慎骑车,出事是早晚的这次是它的幸运。还有很多,如闯红灯,人们明知道“宁晚十秒,不早一秒”但还是有很多人去违规闯红灯,导致出现悲剧,危及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还有马路上超速的人,手不扶车把的人,还少吗?在我们生活中也许有人淡忘交通规则,但不知道这样的耍酷是要付出血的代价的。青少年现在越来越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让自己远离危险,避免伤害,而是持一种遇到什么事都不在乎的心态,他们根本不明白生命的意义。 青少年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班纪。使班级蒙羞,给学校抹黑,他们却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使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再严格,导致产生违法乱纪的学风,使学生的学习成绩上不去,考不上自己理想的大学,荒废自己的人生。 青少年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地吐痰,言行粗鄙,使社会风气败坏。腐败,蔚然成风,会使别人不尊重你,会让自己成为众矢之的,成了不雅的人。 现如今,车祸、酒驾、拐卖儿童、贩卖质量劣的产品、吸毒的情况屡见不鲜,层出不群。往往这些事的发生是他们没有道德底线和遵纪守法的思想来约束自己,导致出现这种现象,国家明明出台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条文,可悲剧还在不断上演,甚至愈演愈烈热。归根到底还是强度不大。没有展开一系列发展,使人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薄弱,其实法律归根结底是保障社会健康发展,形成一种国家形态,保障人民的人生安全,使全社会形成高素质的人才的聚集地,他并不可怕,只是在日常生活中规范着我们的言行举止,保障社会秩序。 遵纪、守法,这是人们放在口头的一句话,可说实在的,能做到的,往往有几个人呢?其实遵纪守法并不难,只要我们脑海里形成一种观念——这件事违不违规,做它有没有危险。然后在去做这件事,然后形成一种习惯,到最后的习惯成自然,作为青少年的我们越应该从小培养遵纪守法从我做起的这一观念。我们要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不违背道德底线,不做损害他人的事,不做危害社会的事。在校期间,应遵守校纪班规,不做损害学校利益的事,不做影响同学的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勤学勤问,好好学习。在公共场合中,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他人、大声喧哗、影响他人。 因此种种,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而我们要是爱护我们的生命,我们就要遵法守法,让我们现在抓紧时刻,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遵纪守法。

每当我们随意地翻开报纸,轻松的心情总会被一些沉重的新闻所打破。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危险、伤害事故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威胁着我们的生命,这血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生命诚可贵。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学们,我们一样拥有美好的未来,一样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可是这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法制”这一基础上,都需要我们时刻尊敬法制,对法制问题严肃。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法制在我心,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想做的事。法制在我心,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法律是一种至高的信仰,我们都生活在有秩序的法制时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惨痛的事故时有发生,家人撕裂肺的哭叫,亲朋好友痛哭流泪,自己伤心欲绝。可是,亲人的痛哭能挽回那不可替代的生命吗?自身的悔恨能换回昔日健康活泼的身体吗?遵守能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真的就那么为难勉强吗?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家无法制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学生,还是一个集体,都要以法为重。法制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锁,而是制定、保护和维持国民生活秩序的有利工具。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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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遵守规则的主题论文

“当一切的规范和禁忌都不存在的时候,你离邪恶有多远?”这是恐怖片《隐身人》海报上的一句话。一个透明的人面对那不透明的世界时,潜伏在其心底沉睡的欲望开始苏醒,于是,就有了那个邪恶的隐身人以及这部惊悚的影片。真正的不安并不来自于片中的可怕情节,而是来自于我对自我的拷问,“当没有任何规则制约时,你会做坏事吗?”我的答案竟是:我会!这是源自人性之下的潜伏的欲念,也许外面每个人心底都静置着邪恶,而禁锢邪恶的束缚一旦开启,那么就有了人类历史上诸多暴行。我认为,人类文明的根本象征在于控制欲望,这也是人类摆脱野蛮的标志。起先对于欲念的压制来源于道德,这是一种来自人类长久社会活动中积累的理念,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这是我国古代儒学的中心之道,但古人云:无德必之,唯德必危。这就是说,没有强制的道德是苍白无力的。从这一点上说,法家倡导的“以法治国”才是治理社会的方法,儒家所谓“以德治国”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我们无法抑制欲念的衍生和流动,却可以约束由欲念产生的行为,这就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规则。我们的邪念可能将某种道德颠覆了千次万次,但带有惩罚性的规则使得邪念无从迸发,并扶正着道德之树,从而形成了法制社会。可谓“人性本恶,而人行总善。”道德是规则的基础构建,但违背道德却未违背规则,纳撒尼尔·霍桑笔下的威克菲尔德就是这样的人物,也许是出自对流浪的热望,他在某一天离家出走,却只到离家仅有一个街道之隔的旅店住下,并且一住便是二十年。这个离家出走的流浪者更引人注目,读者不禁会由此丈量他距社会伦理道德间的距离,他违背了道德,脱离了本位,但我们不能说他有任何越轨行径,而老练的霍桑为我们解答了难题,他在最后写道:“在看似伤乱的世界中,我们每个人被规范地放在某一个位置,一旦脱离了这个位置,我们将被这个世界永远地地遗弃。”这个威克菲尔德将被事实上也的确为这个世界所遗弃。在这里,威克菲尔德违背的是另一种规则,一种社会法则。正如《麦田守望者》中斯宾塞先生对霍尔顿所说:“人生就是一场球赛,我们却要遵守每一项这样或那样的规则。”是的,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参加这样的“球赛”,就只有遵守所谓“规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便是事物发展的规则。天地万物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对人而言,这不仅仅是一种规则,这更是一种习惯。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规则高二 议论文 800字5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1

之一:上帝与撒旦

上帝率领的天使 足球 队与撒旦率领的魔鬼足球队踢了一场球赛。经过90分钟的大战,比赛结果令人跌眼镜:实力明显占优的天使队大比分败北。上帝百思不得其解,只好询问撒旦。撒旦一语道跛天机:“我请的是中国裁判。”上帝恍然大悟。

竞赛需要规则就如同生命需要空气,脱离了规则的限制,上帝也不一定能赢。

之二:人类与自然

人类与自然一直是在斗争的。这种斗争是残酷的:开始是自然残酷,现在是人残酷。

人类向自然施暴时蔑视所有的规则,而自然向人类报复时却遵循所有的规则。

人与自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人类在自然中生存,然而现代文明的急速发展,破坏了人类与自然的平衡,人类的妄自尊大给这个世界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危险,人类无休止地从自然界开采资源,又向自排放弃物,当自然无法再忍受这种蹂躏时,她开始了报复行动:频繁的沙尘暴,危害巨大的暴雨和洪水,遮蔽海洋的赤潮,前所未有的臭氧空洞和温室效应……自然依照她的规则,一次又一次给人类敲响了警钟。

人在自然中生存,人要与自然和谐共处,人必须遵循自然的规则。

之三:中国与WTO

中国已成功加入了世贸组织,我们面临的挑战是空前的,其中之一就是规则的转变。

中国有五千年的光辉文明,然而这种文明的副作用是造成了一些落后观念的根深蒂固,地方保护主义仍有市场,人情买卖也时有发生,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中国的某些市场规则与世界脱节。

然而,加入WTO会改变这一切。公平竞争的规则将会得到彻底的实施。垄断与地方保护也将被打破。新的规则,将带给中国新的活力。

之四:其他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规则就好比飞机的航线。只要你我遵守规则,就可以在各自的航线上飞行,相安无事,如果有人违反规则,脱离了预定航线,撞机就在所难免了。也许不守规则可以占到一时的便宜,但是玩火者必自焚,肆意践踏规则的人必将受到规则最严厉的的惩罚。

之五:结束语

规则,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2

静静的深潭,恰似一位身藏不露的隐士,倒映着夕阳一抹淡淡的余辉。坐在潭边大石上,竟发现鱼儿一群群聚拢过来,自在地向我摆尾致意。我惊异了,蓦然想到钓鱼池中的鱼儿,它们不是生命,只是玩偶,它们具备决定命运的权力。而潭中的游鱼,平静而无忧地生活,它们并非得到神灵的护佑,而只是生活在自然的最平常的规则中……

痴痴想着,竟至于伤感,看见水中映出我真情流露的面庞和泪拢的又眸,我知道此时的我可以尽情地渲泄。自然的规则中,万物本是互相融合、互相感动的。我们可以感动周围的人和事,而周围的山川草木、虫鱼飞鸟亦可感动我们,而达到“独怆然而涕下”的境界。而出了这幽谷,步入天天面对的社会,在人类的规则下,男人要觥筹交错地寒暄,女人要极尽妩媚地微笑,每个人活的刻板、生硬,原本因力图完美而导致丧失本色的人类,再也无法感知自然的清纯与生活的细腻甜美。

对着旷野,对着深潭,感受着自然的抚慰,回到这正常的规则中,我才觉得生活原来可以如此清新而洒脱。对苍天诉说我心中的压抑,而苍天却许我一个会心的微笑并告诉我:“放下那些自私的规则,或许,你会发现自然的规则同样适于你们人类。”是啊,人类从出生之日起便觉得自己是世界的宠儿,可以完全不守规则,任意改造社会。诚然,这种心理造就了一个所谓文明世界,然而随着历史的步步推移,自我的固定作法渐成了人类自创的规则,这个规则有益于发展的内容固然不少,但自私的成份也渐渐筑起了人类与自然的一道屏壁,阻断了主宰世间的规律与我们规则的互通,于是这自创的规则逐渐沦为唯心和扭曲,致使很多人迷失了本性。

或许,人们该 反思 下了,或者像我一样走规则,走入自然的怀抱,理一理生活的得失,反醒一下自己的自私与狭隘。找回那些原本也适于我门的自然规律。

走出幽谷,我奇怪地问住在这儿的老人,为什么不围起水潭收门票。老人一安静地说:“门票是人类的规则,而自然却希望无私地敞开双臂拥抱她的每个儿女,她不需要也不愿意要门票。”

是的,自然母亲广博而宽客,她仍在苦苦守候,迷途的她的最聪明的孩子,走出自定的小规则,回归,和谐而美好地谱写真实的文明而满载的生活……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3

“当一切的规范和禁忌都不存在的时候,你离-有多远?”这是恐怖片《隐身人》海报上的一句话。一个透明的人面对那不透明的世界时,潜伏在其心底沉睡的欲望开始苏醒,于是,就有了那个-的隐身人以及这部惊悚的影片。

真正的不安并不来自于片中的可怕情节,而是来自于我对自我的拷问,“当没有任何规则制约时,你会做坏事吗?”我的答案竟是:我会!这是源自人性之下的潜伏的欲念,也许外面每个人心底都静置着-,而禁锢-的束缚一旦开启,那么就有了人类历诸多暴行。我认为,人类文明的根本象征在于控制欲望,这也是人类摆脱野蛮的标志。起先对于欲念的压制来源于道德,这是一种来自人类长久社会活动中积累的理念,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这是我国古代儒学的中心之道,但古人云:无德必之,唯德必危。这就是说,没有强制的道德是苍白无力的。从这一点上说,法家倡导的“以法治国”才是治理社会的 方法 ,儒家所谓“以德治国”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

我们无法抑制欲念的衍生和流动,却可以约束由欲念产生的行为,这就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规则。我们的邪念可能将某种道德-了千次万次,但带有惩罚性的规则使得邪念无从迸发,并扶正着道德之树,从而形成了法制社会。可谓“人性本恶,而人行总善。”道德是规则的基础构建,但违背道德却未违背规则,纳撒尼尔·霍桑笔下的威克菲尔德就是这样的人物,也许是出自对流浪的热望,他在某一天离家出走,却只到离家仅有一个街道之隔的旅店住下,并且一住便是二十年。这个离家出走的流浪者更引人注目,读者不禁会由此丈量他距社会-道德间的距离,他违背了道德,脱离了本位,但我们不能说他有任何越轨行径,而老练的霍桑为我们解答了难题,他在最后写道:“在看似伤乱的世界中,我们每个人被规范地放在某一个位置,一旦脱离了这个位置,我们将被这个世界永远地地遗弃。”这个威克菲尔德将被事实上也的确为这个世界所遗弃。在这里,威克菲尔德违背的是另一种规则,一种社会法则。

正如《麦田守望者》中斯宾塞先生对霍尔顿所说:“人生就是一场球赛,我们却要遵守每一项这样或那样的规则。”是的,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参加这样的“球赛”,就只有遵守所谓“规则”。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4

人的生命是很宝贵的,母亲赋予我们生命,让我们来到这个世上,让我们感受大自然的神奇,让我们体会这个社会的人情冷暖,我们不应该因一时的不遵守规则,而丢失自己的生命!

一则骇人听闻的事件,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了一起老虎伤人事件,致一死一伤。据了解,伤者在观看老虎想要下车前曾被提醒不要下车,但是伤者并不听劝,所以发生了悲伤的事。事情发生后,网上的网民对这起事件持很多想法,各有各的议论,有对不守规则的反思,有对野生动物园安全问题的审视,更有将愤怒指向老虎的,而在我看来,遵守动物园里的规则更重要。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遵守规则才是真的保护自己。在动物园里一定是有很多安全提示的,但如果不去遵守它,ZUI后吃亏的还是自己,我的想法是野生动物园里的安全问题应该是完善的,有些必须遵守的条文规则,并不是摆饰用的,而是真正的要我们去遵守它的,我们人才是活的东西,有思维能力的,老虎只是动物,它的心里意识中就只有狩猎,一旦我们靠近它,它就会做出本能反应,所以只能我们——人去遵守规则。

当今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遵守规则的人。前几天,看到一则报道,一个外卖小哥在送餐时因不遵守规则,看到红灯还不停下,就为了赶时间而不遵守规则,就浪费了自己的生命,根本不值得,遵守规则也就不用把自己的生命给牺牲了,还能开开心心地把事物送到客人手中,再等那几十秒,也不用一秒钟时间里结束自己的生命,社会上好多人都是因为不遵守规则而发生了意外的,发生的事都在告诫我们要遵守规则!

遵守规则是每个人力所能及的事,在你自己冲动时,想想事后可能造成的后果,遵守规则会让我们的世界变的更美好!人们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规则高二议论文800字5

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有有各种各样的规则。小朋友做游戏时有规则,各种体育赛事都有规则;学校的校规、校纪,国家的法律等无不可称为规则。为什么有这么多规则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我们需要它们。

各种各样的规则虽听起来十分烦琐,但仔细一想,它们绝大多数是合理的,符合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因为它们就是为此而被制定出的。

也许有人会说:“啥是规则?纯粹是戴在人们心上的精神枷锁。”而这些人也常因我行我素而受到处罚。

诚然,有些规则确应被摒弃,比如妇女缠足等封建习俗。这样的规则不利于人类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行,我们当然要把它们废除掉。

但是,我们不能仅凭个别不正确的规则便否定有规则的必要性。试想一下没有规则的世界吧,那会是个什么样子?

没有规则,体育赛事就无法进行。因为没有规则,所以什么手段都可以用;因为没有规则,所以再怎么折腾也闹不出个谁输谁赢;因为没有规则,所以体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没有规则,人类就不可能生存发展。离开了道德、法律的束缚,别有用心的人便可为所欲为,最终被强大的人除掉,整个人类社会会因此变得处处混乱不堪。

……

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会是混乱的、倒退的。可以说,规则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必要保障。

或许有人会用一句军事 谚语 来反驳:“战鼓发言,法律沉默”即说规则是脆弱的。而我则认为,此谚语本身就是一条规则。“弱肉强食”是这个世界不变的法则。在这一规则下,我们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才能在激列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若是无视这一规则,我们将会重演近代的历史。

我们需要规则,需要有利于推进历史发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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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规则” 幽谷,我的所爱。我最喜欢在无游人的季节,独自踏上这无人的小径,不是欲扮陶渊明的隐士之风,也不为追求“踏雪寻梅”的浪漫抑或“独钓寒江雪”的超脱,只因想走出那个由人类以自我为中心制定的规则,在自然之中得以陶冶,找回那迷失在都市混乱之中的真我。 静静的深潭,恰似一位身藏不露的隐士,倒映着夕阳一抹淡淡的余晖。坐在潭边大石上,竟发现鱼儿一群群聚拢过来,自在地向我摆尾致意。我惊异了,蓦然想到钓鱼池中的鱼儿,它们不是生命,只是玩偶,它们没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力。而潭中的游鱼,平静而无忧地生活,它们并非得到神灵的护佑,而只是生活在自然的最平常的规则中……痴痴想着,竞至于伤感,看见水中映出我真情流露的面庞和双眸,我知道此时的我可以尽情地渲泄。自然的规则中,万物本是互相融合、互相感动的。我们可以感动周围的人和事,而周围的山川草木、虫鱼飞鸟亦可感动我们,而达到“独怆然而涕下”的境界。而出了这幽谷,步人天天面对的社会,在人类的规则下,男人要觥筹交错地寒暄,女人要极尽妩媚地微笑,每个人活得刻板、生硬,原本因力图完美而导致丧失本色的人类,再也无法感知自然的清纯与生活的细腻甜美。 对着旷野,对着深潭,感受着自然的抚慰,回到这正常的规则中,我才觉得生活原来可以如此清新而洒脱。对苍天诉说我心中的压抑,而苍天却给我一个会心的微笑并告诉我:“放下那些自私的规则,或许,你会发现自然的规则同样适于你们人类。”是啊,人类从出生之日起便觉得自己是世界的宠儿,可以完全不守规则,任意改造社会。诚然,这种心理造就了一个所谓文明世界,然而随着历史脚步的移动,自我的固定做法渐成了人类自创的规则,这个规则有益于发展的内容固然不少,但自私的成分也渐渐筑起了人类与自然的一道屏壁,阻断了主宰世间的规律与我们规则的互通,于是这自创的规则逐渐沦为唯心和扭曲的规则,致使很多人迷失了本性。 或许,人们该反思一下了,或者像我一样走出规则,走入自然的怀抱,理一理生活的得失,反省一下自己的自私与狭隘,找回那些原本也适合我们的自然规律。 走出幽谷,我奇怪地问住在这儿的老人,为什么不围起水潭收门票?老人安静地说:“门票是人类的规则,而自然却希望无私地敞开双臂拥抱她的每个儿女,她不需要也不愿意要门票。” 是的,自然母亲广博而宽容,她仍在苦苦守候,等待迷途的最聪明的孩子,走出自定的小规则,和谐而美好地谱写真实的文明,满载清新而洒脱的生活…

规矩是人为所规定的,我们随时都可以修改。规矩就是一定的标准、准则或习惯。当然规矩有好的与坏的,所以我们应当遵守好的,破除损人利己的。清朝期间,清政府实行了“闭关锁国、海禁”等措施,正是由于那一项项规矩导致一个旺盛的大中国就此落寞下去了,使得列强不断来侵略我国,无能的清政府签下了一份有一份的不平等条约,导致百姓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被逼无奈的人们只好奋起反抗消灭了清政府,建立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有了我们现在幸福美好的生活。倘若人民始终不知反抗,或许我们中国早已被列强瓜分完毕,不复存在了,正是因为我们敢于反抗、创新的精神才是中国走向了富强。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可不这么认为。古有花木兰替父从军这脍炙人口的故事,谁说女子不如男,花木兰在战场上一点都不逊于男兵,功绩赫赫成为了一代女枭雄。从而打破了女子不可从军的规矩。假使木兰并未替父从军,木兰福也许就会战死沙场,而木兰或许就郁郁而终了,那我们也就根本不会知晓花木兰是何等人物,正是由于木兰那敢于打破规矩作为,让我看到了女子的本色。古有花木兰、岳云,邱少云等敢于推陈出新,当然我们现代人也人才辈出。身材不高却知识渊博的邓小平爷爷,他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方针。让我们中国有一个不同的政治制度从而使回归祖国的特别行政区有了更适合发展的空间,才能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除此之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少数民族得以与我们一起平等互利、和平友爱的生活在一起。谁说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有市场呢?我国就有,因为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这一项又一项都是邓小平爷爷所提出的,它打破了条条规矩,却为人民的生活都带来了福利,所以人们都爱带他。这足以说明我们用自己的思想也可以创造出美好的生活这就是我们心中的方圆,而不需要用规矩来描绘。规矩是虚无的,我们的思想才是真实的,我们只有用脑和心才可以创造出华实的未来。这就是我们自己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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