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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论文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1 06:44:41

简述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论文文献

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大量可征的文献证明,西周时期,中国已进入了礼治时代。周礼是包括个人、家族、国家、社会的行为原则和规则的复杂体系,其中有关规范国家基本制度和“失礼入刑”的礼,属于法律规范性质。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两汉时期,通过经义折狱、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皇亲贵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上请”制度、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期。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西晋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原则,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唐律疏议》“一准乎礼”,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法都贯彻了“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礼仪规范和各种道德规范,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依照“失礼则入刑”的原则,把违犯伦理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以确保法律实施过程本身就是推行教化的过程,使法律成为实现德化天下这一目标的手段。历代法制都把维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社会等级关系作为法律的首要任务,其中“君为臣纲”位列三纲之首。法律确认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各个方面维护君主的尊严、人身安全、权力不受侵犯。法律把严重 危害 君权和人伦关系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均列为“十恶”重罪,常赦所不原。法律确认不同身份的人,法律地位不同,少数权贵享有“议”、“请”、“减”、“免”、“官当”、“收赎”等特权;确认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家族内部伦理关系,确认良贱有别。不同身份的人犯罪,刑有等差。统治者把他们认为重要的道德规范都上升为法律,把他们认为违背伦常的行为都列为惩处对象,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结合。 二是在立法司法中贯彻了仁道、恕道和慎刑、恤刑精神。“仁”是儒家哲学思想的核心,也是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受仁、恕之道的影响,法律规定对老人、儿童、孕妇这几种人犯罪予以减轻刑罚或免刑,称之为“三纵”。对不识、遗忘、过失犯罪减轻刑罚,称之为“三宥”。对已知悔悟自首者,对官吏因公务失错“自觉举”者,亦予减刑或免刑。历代法律还规定了许多悯恤囚犯的措施,如法官不得违法拷讯,违者反坐。在狱政管理方面,规定不得虐待囚犯,家人送来饭食要为之传递,衣服不够的发给衣服,有病要给以医治,病重者要脱去枷锁,对虐待致死罪囚的法官要追究责任,如此等等。古代法制在维护礼教纲常、等级制度的同时,也体现了一些人道主义的积极精神。 二、以民为本,抑强扶弱 与世界上延续时间较长的其他法系相比,中华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法律视为人为的规范体系,奉行民本主义,而不像其他法系那样把法律视为神的直接或间接旨意。先秦诸子对于法律起源的探讨大多是从人类生活本身寻找原因,并都认为法律实际上是政治统治者的创造物。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民本思想,法制也同样体现了这一特色。民本思想的历史渊源久远。《尚书·五子之歌》说:“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汉代贾谊曰:“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以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2]历史上许多统治者都懂得民众的力量。唐太宗说:“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3]。在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哲学中,“仁”是其核心和出发点,而民本主义正是从儒家的“仁学”中衍生出来的。汉朝以后各代在立法的过程中,均贯彻了民本思想,要求各级官吏从整体、长远利益着眼,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博施于民”,“使民以时”。几乎所有的王朝都把“以民为本”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法制建设必须贯彻的原则。 民本思想贯穿于古代法制的许多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严法治吏,打击官吏迫害和盘剥百姓的行为。官吏是社会上有权势的强者,历来民之害者,莫甚于贪官污吏。历朝法律中相当部分的内容,都是用以治吏的。法律严厉打击官吏贪赃枉法、赋役不均、丁夫差遣不平、私役部民夫匠、上下勾结盘剥平民等不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肃整吏治,防止“官逼民反”。二是法律严厉打击地主、强豪兼并土地、盗耕种官民田、强占良家妻女、欺行罢市、哄抬物价、违禁取利等不法行为。三是法律对契约关系、商业贸易、度量衡器、器物制造、物价评估、买卖自由等做了详细规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平民百姓提供安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四是法律上对老小、废疾、妇女等弱势群体给予适当优待。如规定老少废疾犯罪,审判时不予拷讯;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规定妇人犯罪应决杖者,除奸罪外,均不去衣受刑,并免除刺字。犯徒流罪,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女性死囚犯怀孕者,暂不行刑,待产后方执行。五是救济灾民,对官吏坑害百姓和隐报灾情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六是制定了不少便民诉讼的法律措施。实行了匦函、登闻鼓等制度,以方便百姓申冤和减少冤狱。 三、家族主义,家国一体 中国古代地处东亚大陆中心,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组织和维持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这种社会环境和经济结构是宗族组织和宗法意识形成的土壤。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天下一家、家国一体的观念代代相传,根深蒂固。正统思想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大学》说:“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从“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出发,孝移作忠,父权延伸为君权,维系血缘家庭的伦理道德同维护君主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法律彼此相通。孝悌为齐家之本,是宗法社会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重要的法律规范。家族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而使法律带有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 古代法制中家族主义的特色表现在:其一,法律明确维护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封建婚姻以祖宗嗣续为重,家庭以父权、夫权为中心,以父父子子、长幼有序、男尊女卑为基本伦理规范,法律对这种人伦关系严加保护。其二,在刑名方面,法律区分亲与非亲的界限,对亲属间相犯作了许多特殊的规定,严重败坏人伦的行为被列为重罪。一些对平常人来说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只因行为对象按伦理关系在服制之内,便被科以不同罪名,处以刑罚。譬如,古代向官府告发人犯罪,对一般人来说是正常的事情。然而,若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卑幼告大功以上尊亲属,除非被告人属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大罪,否则不管告的实与不实,都要以“干名犯义”论罪。其三,在科刑方面,因血缘关系的亲疏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不同,量刑有轻重之别。除侵犯财产的“盗窃”罪视亲疏关系程度由疏至亲逐级递减外,其余亲属间的人身相犯,均由疏至亲逐级加刑。血缘关系愈近,卑幼侵犯尊亲属处刑愈重。历代法律对尊长与卑幼相殴、相盗、相奸、相谋杀等都有详细规定,其基本精神是从法律上保障尊长的地位和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不受侵犯。其四,家族伦理以宗为本,故法律上体现了“亲亲仁民”、“法情并立”的精神。如规定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若祖父母,父母年老得病需俸养而家无其他成丁者,可奏闻皇帝裁决;若犯徒、流罪者,可以赎罪,以存留养亲。在司法实践中,历代对一些轻微犯罪,也往往“曲法伸情”。 基于“家族主义”、“家国一体”的理念, 历朝 君主重视“以孝治天下”,一些触犯人伦道德的行为,被上升为法律,提升为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论语·学而》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有之也。”孝悌被视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成为安定统治秩序的根本条件。反之,不孝不悌被视为乱国之源,必须当作最危险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按照“家国一体“的思想,任何有悖人伦道德的行为,都与国家安危联系起来。一些在今人看来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如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奉养有缺,也被列为“十恶”不赦之罪。家族成员中犯“谋反”、“谋叛”等重罪者,除本人处死外,同居亲属坐以株连之罪。若以现代法学观点评析古代法律,就会看到传统法律中哪些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以及情、罪与刑罚畸轻畸重的法律规定,多是与“家族主义”、“家国一体”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 四、天下本位,义务互负 人们通常认为“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特征,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与古代希腊、罗马及中世纪的西欧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古代希腊的雅典“宪法”、古代罗马的罗马法,还是中世纪西欧的罗马法、城市法、商法和英吉利王国的普通法等,都渗透着一定的民主气息,法律上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或“自由”等。而中国传统法律只规定义务,不书权利,具有浓厚的“义务本位”的色彩。 然而,用“义务本位”表述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似不够全面,也不能明确地界定它与其他法系中“义务本位”的区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义务同古代埃及、印度法律中的义务有所不同,后者系个人对君主、奴隶对奴隶主的单方面义务,是一种片面的义务。中国古代法制则不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社会各阶层的相互之间的义务,体现了为社会、国家和他人尽义务的精神。中国古代把人际关系概括为“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其相互的义务 关系是 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良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法律中凡与五伦相涉者,均体现了相互的义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官吏必须恪守职责、忠君报国;朝廷给予官吏一定的俸禄和礼遇。平民必须按时交纳税粮,承担差役;国家有“爱民”、“教民”、“保民”之职责。在家族内部,尊长有抚养、教育、保护卑幼之责任,卑幼有服从、赡养尊长之义务。家庭以家长为中心,但同时对于出现脱漏户口、欺隐田粮、税粮违期、逃避差役等承担法律责任。在朋友之间,彼此承担互信的义务。在无服制的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对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在长官和下属之间,彼此因公务失错承担连带责任。历朝法律对各阶层人士违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何惩处,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义务,在许多方面包涵着属于社会义务、国家义务的内容。社会成员在对他人、社会、国家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接受他人、社会、国家对自己的义务,具有“义务互负”的性质。 中国传统法制缺乏“权利”理念而具“义务互负”的特色,有其深刻的社会和思想原因。在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是君主专权的中央集权制度,加之工商业和国际贸易不够发达,统治者和国民普遍缺乏平等、自由、权利的意识。而儒家思想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对法的特征的形成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儒家的法价值论而言,主要是“天下本位”思想、家族伦理主义、民本主义、大一统的君主主义、礼治主义。在这些法价值论中,“天下本位”是最高的价值目标,也是最重要的法价值论,其他几个方面的法价值论均系“天下本位”思想所派生。天下为公,是古人追求的最高理想。儒家发展了这一思想,并把它奉为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检阅自先秦至明清诸子百家的著作,“天下为公”、“天下大同”、“天下归仁”、“天下之法”的词语比比皆是。他们所说的“天下”,以地理意义即大一统的疆土为基本含义,兼含有“人民”、“民心”之义。古人眼中的“天下”概念,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与“国家”的概念等同的,常常是将天下置于个人和国家之上。荀子说:“国,小具也,可以小人有也,可以小道得也,可以小力持也;天下者,大具也,不可以小人有也,不可以小道得也,不可以小力持也。国者,小人可以有之 ,然而未必不亡也;天下者,至大也,非圣人莫之能有也。”[4] 历代 君主也总是打着“一天下、保庶民”的旗号,推行大一统的君主主义。各朝法律基于“天下本位”的理念,在法律上就如 何维护 君权、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各阶层人们的利益,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受儒家“天下本位”法的价值论的影响,礼教纲常把克己尊礼、宽以待人奉为社会道德的重要规范,重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导致法律上规定义务而忽视权利。 五、追求和谐,注重调解 中国古代和谐观念十分突出,主张法须与天道相和谐,与社会相和谐。《中庸》说:“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文子·上仁》:“夫万民不和,国家不安。”汉代董仲舒说:“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5]司法活动要与天道的运行相应,这体现了古人对天人和谐的追求。基于这一理念,无讼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6]《周易·讼卦》认为:“讼”为“终凶”、 “讼不可长也”。由于崇尚无讼,形成了厌讼、贱讼的观念。唐、宋、明、清的律典都设有专条,把教唆辞讼者作为打击对象。从追求和谐的要求出发,“刑期于无刑”被视为刑罚的根本目的,“以德去刑”、“先教后刑”、预防犯罪成为法制的重要指导思想,“贵存中道”成为必须遵循的立法原则。从现存的历朝发布的劝民息讼的告示看,息争化讼成为评价官吏德化、政绩大小的标准,也是各级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的重要职责。 注重调解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创造。现存的古代史籍和判例判牍中,刑事诉讼资料甚多,而民事诉讼资料较少,故对于古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否不分的问题,学界尚有争论。在任何社会中,民事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是大量发生的,它多于刑事案件是不言而喻的。在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没有民法的概念,但民事、刑事的管辖或审级是不同的。[7]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民事诉讼案件之所以较少,这与大量的民事纠纷是通过调解解决的有关。就民事纠纷的审理或处理而言,汉代乡为初理,唐代由里正初理,元代由社长初理,明代由里甲老人初理。这些所谓初理,实际上属于民事调解。清代民事纠纷由族正房长、村正及村之贤德者调解,不果,再由巨绅里保评之,然后上达官府。不少朝代为了防止大量户婚田土纠纷矛盾上交官府,也为了更好的息讼宁人,对民事纠纷案件上诉官府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如通行于有明一代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乡里中,凡有奸、盗、诈伪、人命重事,许赴本管官司陈告”。[8]也就是说,除涉及刑律的案件外,其他均先由里甲老人调解审理,不服者方可上诉官府。其他朝代处理民事案件的办法亦大多如此。中国古代实行的由乡里组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使民间发生的绝大多数纠纷得以解决,既有利于正确处理乡里发生的矛盾,息事宁人,也极大地减少了官府的负担,应当说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法律措施。

共同特点、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太平盛世、国泰民安之时的立法和动乱不乱、战祸四起,还有国家刚刚统一平定时肯定都是不一样的,也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一般来说刚刚统一的朝代会比较注重严刑酷吏,比如焚书坑儒、文字狱、商鞅变法;而和平统一时期施行“仁政”会比较多,比如唐朝鼎盛时期。

1.中华法系 古代中国法系--礼法并用,出礼入刑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都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简述杂志媒体的主要特点

杂志(Magazine),有固定刊名,以期、卷、号或年、月为序,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的印刷读物。它根据一定的编辑方针,将众多作者的作品汇集成册出版,定期出版的,又称期刊。"杂志"的形成来源于罢工、罢课或战争中的宣传小册子。这种类似于注重时效的报纸的手册,兼顾了更加详尽的评论,一种新的媒体也就因这样特殊的原因而产生了。最早出版的一本杂志是于166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由法国人萨罗出版的《学者杂志》。我国最早的中医杂志--《吴医汇讲》,创刊于清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停刊于清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前后历时10年,共刊出11卷,每卷均合订为一本,是类似年刊性质的中医杂志。它的稿件是当时江南一带的名医所供给的,故名《吴医汇讲》。任何一种杂志以自己的"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进行出版。

一、杂志广告媒体的类型1.特殊篇幅广告扉页和封底广告费用最高,封二、封三次之;内页广告相对便宜。其他根据杂志不同设定特定位置的彩板广告,均成为特殊篇幅广告。2.常规篇幅广告全页、半页、1/4页3.色彩页广告二、杂志广告媒体的特点1.对象明确,认同集中2.阅读期限长,接触频次多3.突出醒目,干扰少4.印刷精美,富有吸引力

1、集中性。2、代表性。3、学科性。4、权威性。5、层次性。6、相对性。7、动态性。

期刊杂志的特点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的需要,新的传播工具不断产生。从口头传播、文字印刷传播直至今天的电子媒介传播,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沿革。这部几十万年的传播工具沿革史,写下了这样一个铁的结论:新的传播工具出现,旧的传播工具并不因此而消亡。新旧传播工具之间不是互相取代而是各有千秋,长期并存的。它们有分庭抗礼、彼此竞争的一面,但更多的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扮演着时代的角色。阶级性”。那时报纸上的大块文章不亚于杂志,以快速见长的广播却避开自己的长处,跟在报纸、杂志之后,“摘要”播发其中的新闻。这种事事常常被扭曲、颠倒的年代已成为历史。但我们重温前人的教诲,吸取历史上成功的传播经验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大众传播工具的比较 各种传播工具的长期并存,是各自在不断的变化中共存的。这种变化是在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的需要和各种传播工具互相刺激下产生的。随着广播、电视和其他电子传播工具的出现和发展,整个世界紧缩成了一个“地球村”,人与人的时空距离骤然缩短。这些后起之秀的传播工具迅速发展,引起了传播领域发生新的革命。各种传播工具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杂志要生存,要发展,编辑就必须了解各种传播工具的特点,明察各自的长、短之处;“避实就虚”、“以己之长攻彼之短”,发挥自己的优势,开辟出满足读者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途径。报纸不但有更多时间进行采访,也有更多版位登出详情;杂志更可以就这个发现做进一步的探讨,写出学术性的专文来介绍与分析。等到这个发现已成为公认的成就,有久存于世的价值时,便需要写一本书或几本书来传世,并且将这个发现列入化学、自然教科书里,把知识传给后一代。 我们从书市看,街上卖旧书的,多于出售旧杂志的,而卖旧报纸的几乎没有。过时的报纸大多被回炉造纸去了。可见传播速度越快的东西,供人们使用的时间越短。各种大众传播工具,各司其职,各有其用。三、杂志特点的归结有了上面的认识,我们可以具体地归结杂志的特点了。如前所述,作为一种传播工具,杂志本身也是在发展变化的。这种变化除了各种传播工具发展的刺激外,同时还受到具体的经济、政治、科学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有时这一特点突出,有时时携带、传递,因此读者常随身携带、反复阅看,而且互相传阅。加上其售价低廉,又便于转让或交流。另外,杂志连续在固定时间出版,具有及时性和连贯性,这又迫使读者养成不时阅看的习惯。它被读者束之高阁的可能性大大小于书籍。4.杂志的局限性(1)由于刊期较长,传播速度慢,不能像广播、电视、报纸那样做到迅速及时,因此传播内容受限制。如对稍纵即逝、千变万化的经济信息的传播十分不利。(2)杂志有印刷、装订的工序,不像报纸机动灵活,修改变动的主动权大。一旦有错,待到下期发表更正时,早已“流毒甚广”了。(3)要求读者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对专业性杂志来说,还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爱好,影响了销量。加上杂志受众人数少,而分布范围却较广。因此发行、售销工作就比较复杂。(4)同广播、电视、电影比,杂志的生动性和可感性略逊一筹,想要做到生动有趣、形象

简述学位论文的特点

学术论文的五大特征

学术论文不是对现有知识的复述,而是在一定专业水平和研究基础上进行的文字表达,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见解和发现。概言之,学术论文就是对某个学科领域中某一学术问题做比较系统、专门的研究和探讨,表述创造性科研成果的理论性论文。

学术论文的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应用文体的本质属性。了解并掌握学术论文的特征既是撰写学术论文的需要,也是对学术论文的水准及价值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学术论文的五大特征,欢迎大家阅读!

1.科学性。

科学性是学术论文的根本特征,是评价学术论文有无发表价值的重要标准。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学术论文内容的科学性。论文选题符合实际,讨论的问题符合主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表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内容真实、准确;实验数据、研究方法、研究结论都要忠于事实和材料,对客观事实做真实记录,论文能真实地揭示主客观事物的本质和事物发展的规律,能够真实地反映科学研究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学术论文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结构的科学性要求论文结构要严整,推理要严密,措辞要严谨。表述的科学性要求学术论文研究的方法应科学,论点应明确客观,论据应可靠充分,论证应合乎逻辑,表达方式应具有正确的内在逻辑关系,符合逻辑推理的过程,理论体系经得起推敲。语言文字要准确、明白、规范。

第三,学术论文结果的可重复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还表现为它要对研究对象做出准确而简明的抽象概括,并能形成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定论,具有很强的实证性。因此,论文的结果要能经得起实践检验,其他科研工作者在相同条件下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能经得起重复和实践检验的定论才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2.创新性。

创新历来是历史进步及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更是当今国际竞争的主导因素,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繁荣昌盛的不竭动力。撰写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就是要不断开拓新领域、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提出新思想,因此,创新性是学术论文的本质特征,也是学术论文的核心价值所在。创新是以新的思维、新的发现、新的发明和新的描述为根本特征的人类活动。科学家贝尔纳曾说过:“科学远远不仅是许多已知的事实、定律和理论的汇总,而是许多新事实、新定律和理论的连续不断地发现。”因此,学术论文的创新程度应是相对于已有的知识和信息而言的。

论文所揭示的事物特征属性,以及对这些特征、属性、规律的运用所取得的结论必须是首创的,而不是对基础知识的推导,更不是对他人成果的重复或解释。学术论文的创新性表现在研究和写作的选题、取材、立意、谋篇、布局等各个方面。创新了实验体系,使用了新的过程或方法,实验中有新的发现,产生了新的实验数据;从新的角度进行论证,得出了新的研究结论;在理论上提出了新的假说,反驳了某一现有理论,或者对某一现有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比前人有了新的进展。这些方面的创新都能为后人的研究提供重要的借鉴,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3.专业性。

学术论文所反映的内容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系统的理论化的知识,无论学术论文是作者所在学科的研究领域,还是学科交叉研究领域,或者是其他学科理论方法的移植,但总与一定的学科专业及其研究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反映科学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学术论文,其内容所反映的应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水平,而非低水平层次上的简单重复。

学术论文是作者对事物内在联系和客观规律、对专业领域内某个具有学术价值的问题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研究探讨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要力图通过深刻的思维过程、客观的分析和科学推理,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提炼”,使知识专门化、系统化、严密化,深刻揭示和剖析事物发生所蕴含的科学规律。学术论文的专业性还体现在语言表述与读者对象上。学术论文通过大量使用公式、图表等专业术语和符号,力求使用科学语言进行表述和分析,体现出学科的专业性,这也是学术论文与一般应用文体在语言表述上的'差异。学术论文的读者也主要是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某一方面学术专长的学者和科研工作者,有较强的专业性。

4.规范性。

规范的格式是治学严谨的体现。作为记录研究过程、发布科研成果、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重要信息和传播载体,学术论文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体现出了严谨的规范性。严格的规范是为了使学术论文更好地实现表达和交流目的的准确无误。学术论文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学术论文结构体系和编写格式的规范性。学术论文要符合提出问题、分析论证、解决问题、得出结论这一完整的逻辑顺序关系,其构成要素也应按照内在逻辑结构排列。《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7713-1987)》对科技论文的结构和编排有详细规定。中国期刊刊登科技论文的组成部分和排列依次 页面:是题名、作者署名和单位、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引言、正文、结尾、致谢、参考文献和附录。

除学术论文编写格式的国家标准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CAJ-CDB/T1-1998)》也是现行主流的编写标准,已为3000余种中国期刊采用。二是语言文字、标点符号使用的规范性。学术论文的语言与其他文字作品的语言截然不同,主要使用议论、说明的表达方式,使用平实、准确、简明、清晰、客观、稳定、逻辑性强的科学语言,语言文字表述应力求书面化、术语化、规范化。其语言所表述的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精度和密度。此外,论文中的标点符号也必须按照已有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使用。三是图表制作与参考文献着录的规范性。学术论文中的图标、表格、图形的制作与表示,也要精确化、标准化,严格按照规范的方式使用。《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GB/T7714-2005)》是现行的学术论文文后参考文献着录的国家标准。

5.应用性。

应用性是评价学术论文有无发表价值的另一重要特征。学术论文的应用性主要体现在理论上解决了专业领域某方面的理论问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实践上解决了专业领域的某些实际问题,如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在实验、教学、管理方法及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有所改进等,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尤其是对于应用型学科来说,学术论文的应用性体现得更加突出。例如对于临床医学专业而言,除少数纯理论研究的学术论文之外,绝大多数医学论文应结合医疗、预防等工作的实际,力求解决临床实际问题,造福社会和大众。

学术论文的实用价值越大,效果也就越好,指导作用也就越大。论文发表后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上应用,能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体现学术论文的应用性和社会价值,论文的论点要正确,选题要真实,论据要科学,论证要周密,提出的策略、对策、措施、方案、结论要有针对性。

特点:1.学位论文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毕业生为获得各级学位所撰写的论文。2.学位论文选题新颖,理论性、系统性较强,阐述详细。 3.参考文献多、全面,有助于对相关文献进行追踪检索。4.单纯的文摘数据已无法满足读者需要,读者对电子论文全文的需求呈上升趋势。

一般意义上的学术论文,应当具有四方面的特点:

1. 学术性

它指研究与探讨的内容具有专门性和系统性,是以科学领域里某一专业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内容上看,学术论文的专业性较强;从语言表达上看,学术论文很多是采用专业术语、专业性图表和专门符号表达内容的,它的读者主要是专业上的同行。因此,为了把学术问题表达得简洁、准确和规范,文中即会涉及较多的专业用语。

2. 科学性

它指研究与探讨的内容要准确、思维要严密、推理要合乎逻辑。要求作者在立论上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有个人好恶与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在相关基础上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因此,在论据上,应当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并进行严谨地论证。

3. 创新性

它要求作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和看法。创新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科学价值就表现在其具有创新性上。创新性表现是填补空白的新发现、新发明和新理论,是在继承基础上发展、完善和创新,是在众说纷纭中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是推翻了前人的某种定论,是对已有资料作出创造性综合等。有时在论文中,所体现出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体系和新因素等,也可视为一种创新。

4. 理论性

它指论文中体现出作者思维的理论性、论文结论的理论性和论文表达的论证性。学术论文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有自己的理论论证,不能只是材料与文献的简单罗列,应当是在对大量的事实、材料和文献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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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杂志媒体的特点

1、集中性。2、代表性。3、学科性。4、权威性。5、层次性。6、相对性。7、动态性。

对的,杂志媒体的特点:广告的专业性强印刷精美、表现力相对强;、重读机会多;广告传播环境好。

杂志是指固有的刊物,以期,卷和号,他根据,一定的,编辑方增加,众多的作者的作品汇集成一本杂志,这种类似于注重实效的报纸手册,兼顾了更加详细的一些内容

毕业论文中的主要特点

创新性是毕业论文的最重要特点.创新性越强,毕业论文的价值就越大,毕业论文也就越优秀.一篇有价值的论文就在于能够提出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见解.创新性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观点新.包括:①提出现实生活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②提出前人没有研究过的问题;③提出说法不一.有待深人研究的问题;④提出有待发挥.补充的问题.

(2)材料新.包括:①别人虽然用过,但自己能够做出新解释.写出新意境的材料;?提出别人从来没用过,自己挖掘.整理出来的新材料;③校正某些以讹传讹的材料.

(3)方法新.包括:①创造性地借用其他学科的一些研究方法来研究本学科的问题;②从新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③创造性地设计新的研究工具和手段.

(4)见解新.包括:①深化前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②就课题提出独到的见解;③校正旧说.通说之误.

毕业论文属科技论文,它应具有以下特点:

1、科学性

科学性――就描述对象而论,是指论文只涉及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命题;就描述内容来看,是指它要求文章的论述具有可信性。科技论文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好恶随意舍取素材或得出的结论。论点的推理要求严密、并正确可信。揭示的是普遍规律或特殊规律。

2、逻辑性

辩证逻辑揭示内在规律和联系。

形式逻辑揭示外部规律和联系。

逻辑性是文章的结构特点,它要求论文的脉络清晰、结构严谨、推论合理、演算正确、符号规范、文字通顺、前呼后应、自成系统。不论文章所涉及的专题大小如何,都应该有自己的前提或假说、论证素材和推断结论,不应该是一堆堆数据罗列或一串串现象的自然描绘。

3、首创性

首创性是对描述的内容区别于其它文献的一种特殊要求,创新是科技论文的灵魂。它要求论文所提示的事物现象、属性、特点、以及事物变化时所遵循的规律,必须是前所未见的、首创的、或部分是首创的,而不是对他人工作的复述或解释。

首创性就是要说出别人没有说过的话,道出别人没有道出的理,有新意,有独道。

4、继承性

就是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看旧问题发现新问题。

论文的特征就是论说、阐明道理,揭示某种规律和特征。因而不是记事状物,也不是叙述过程,更不是抒发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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