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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5 21:14:31

效率与公平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一、效率与公平的含义效率与公平是个人收入分配中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微观经济学将其解释为在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统一规则下,经济组织以最低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获得最大的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的状态;宏观经济学将其解释为稀缺资源在社会各部门之间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分配中的效率原则就是指社会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要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企业与国民经济的效率为目标。 公平相对于效率而言,就是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或利益和权利的平等。从广义上说,这种平等是包括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平等;从狭义上说,是指经济利益和权利的平等,包括机会平等和收入分配平等。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具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就业机会。收入分配的平等即公平原则,一方面是指分配制度和政策的平等,具体地说就是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使社会成员的劳动投入和其它各种要素投入都平等的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平等原则还要求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限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别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好困难人群的生活需要。这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平等,更不是平均。 二、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 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关系,其统一表现在:效率与公平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和根本途径。生产效率的高低决定着收入分配的价值内容、规模和具体方式。按照效率原则调节分配关系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可以为公平分配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奠定物质基础,同时也是解决分配不公平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和力量源泉。实行公平分配,可以调动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人们增加投入和提高效率。 效率和公平又是矛盾的。效率原则不会自动的实现公平;公平原则也不一定会促进效率的提高。效率原则的实现主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公平原则的实现则要靠政府的调节。片面的效率原则有可能导致人们的收入差距扩大,从而会威胁社会公平,其最终也会妨碍效率提高;片面的公平原则会导致平均主义,从而会抑制效率的提高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三、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应怎样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怎样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后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反复强调和明确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大还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十几年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直是我们在实践中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依据。2005年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提出要把“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提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理论界新的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我们应该怎样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怎样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些不同的提法?这是我们在教学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教材在这部分内容中,采用了两个说法,一个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另一个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尽管教参也做了一些说明和解释,但在实际上并没有将二者的关系梳理清楚。下面我们结合中央全会的一些最新精神,从理论和实际等方面对此进行一些阐述和分析。 (一)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思路 第一,效率与公平的辨证统一关系原理,这是指导我们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理论基础。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罢,“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罢,其理论的基本依据是效率与公平的辨证关系原理,依据这一原理,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二者的统一,既不能片面强调效率,也不能片面强调公平。 第二,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是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现实依据。我国现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人民日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的矛盾,这就决定了我们根本的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从这个具体的实际出发,必须要有利于解决主要矛盾和完成根本任务。 第三,生产决定着分配,分配的合理性是受生产发展的需要制约的。资源是有限的,资源问题是当今全球都面临的紧迫问题,更是制约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的大国发展的重大问题。资源的稀缺性要求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有限的经济资源在生产中的投入是以资源使用的高效率为前提的。分配合理性的标准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客观条件和现实的可能性。而且,分配合理性不仅是指个人收入的分配,还包含着资源分配即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而资源配置合理性的表现就是资源使用的高效率。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初级阶段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从微观还是社会宏观来看,效率、效益、质量都不高,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转变,发展仍然是首要的任务;我国是一个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在加快发展中,资源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向高效率的方向流动实现的;改革也还没有到位,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现象依然严重的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当前我国正处于关键的战略机遇期,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凸现,加上国际局势的变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等都更加需要我们加大改革的步伐,提高效率、加快发展,要用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不发展或发展得慢都不利于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根本任务的完成。因此,在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始终把发展摆放在一个突出重要的位置上,而效率则是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把公平摆放在一个应有的位置上,妥善的处理好社会公平问题也事关重大,它关系到发展理念、公民权利、社会安定,也关系到发展和效率,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和根本问题。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与矛盾凸现,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尤其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与困难人群的就业、生活以及未来发展等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突出的现实问题与矛盾。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了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问题。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效率与公平统一性的正确认识,体现了坚持发展效率优先的同时,对社会公平问题的高度重视。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要解决好关系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的所有问题,尤其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人群的利益问题。 第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国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不排斥在某个特定时期和条件下可以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摆在更突出和更重要的位置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建立在效率与公平二者统一的基础上的,不能把效率优先绝对化和片面化。从方法论上说,这既是辩证法和相对论,又是一个从总体和局部、宏观和微观不同角度或层面认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问题。具体来说,从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看,由于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决定了我们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总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总的政策倾向是效率第一,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但是,并非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要把效率摆放在第一的位置,而是要根据各个时期存在的具体问题和突出矛盾灵活的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并相应地采取具体的分配政策和对策,这样才不至于把效率优先绝对化和片面化,这样才是坚持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样才能解决问题、缓解矛盾,才能更好的促进效率和更好的满足人们的需要。 (三)“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当前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新时期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落脚点。以上三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是对效率原则的否定。“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主要是从再分配角度讲的,是相对于再分配中的其他方面来说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的实现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劳分配在本质上也是效率原则。因此,只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就是鼓励人们的劳动、资本、技术、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也就是要坚持效率第一的原则。社会公平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调控即再分配进行的,比如加大政府社会保证基金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对落后地区和人群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与政策倾斜等等。因此,“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建立在承认并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之下的,它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并存的,而不是不矛盾的。 总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依然是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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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摘 要〕探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共同富裕是实现率与公平统一的实践基础和目标,应该在二者关系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不同维度来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任何将二者关系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关键词〕效率与公平,国情,共同富裕,共时性,历时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愈益拉大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观点以来,对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而且随着我党科学发展观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如何对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俨然成为一个关系国家民族命运的关键问题。笔者也在不断地思索,时而有一些想法,在此提出,希望有助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是具体的和历史的统一,而不是抽象的僵死的和非历史的统一;二者在统一过程中何者“优先”、何者“兼顾”必须视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而变化,而不能一成不变。一、中国的国情:探讨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有关理论,在一种纯粹抽象的经济学理论或经济统计数学模式中推演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式,即使推演出来了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来都不是存在于所谓一般的、理想的或线性的经济环境中,而是存在于非常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之中的。所以,笔者认为,如今我们探讨二者的关系,一定是在二者关系在某种环境中遇到了困难的时候和条件下,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和民族复兴的过程中。这一社会历史背景和具体国情绝对不能舍弃。中国的国情不是可有可无的外界变量,二是内在于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及其历史变迁之中的,或者说二者的本质关系只有在中国具体的、变化中的国情之中、日益逼近的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之中,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在不断变化和提升之中,才能实现和展开。任何脱离这一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国情来谈论二者的关系,无论其数学模型如何精致、逻辑推理如何缜密,也是没有意义的,难听点说,不是别有用心就是教条主义(或者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或者是教条化了的马克思主义),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也是有害的。需要高度关注的是:我们有十三多亿的人口,城乡、地区和社会阶层的差异巨大,庞大的经济总量与极小的人均产值,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显著的不平衡,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的二重性,我们在体制上、政策上高风险的尝试性探索等等因素,都会使得任何科学的理论在实践中变得面目全非。这是我们在研究和实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和政策措施时所必须高度关注的;再说一遍:这些因素不是无关的可以忽略不计的“噪音”,而是我们必须实践于其中的条件、环境和背景。二、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基础和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我们的一切发展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认真分析可以得知,共同富裕本身就是一个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目标。“富裕”指示着效率,没有效率的发展不可能实现富裕——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增加,而效率无非是以最少的代价(时间、资源、人力等)取得最多的收获,无效率的经济过程至多是简单再生产的维持,而不可能有财富的增加。有效率就会有富裕,这具有必然性。为了富裕必须追求效率,这是追求富裕的历史规律的客观要求;舍弃效率不仅违背实现富裕的规律,而且任何其他的方法和路径都只能是缘木求鱼。这一点无须多加言说,无数的经济学著述对此作过有说服力的论证。笔者所强调的是,我们的目标不只是富裕,而是“共同”富裕,“共同”就是“公平”的体现。没有“共同”的“富裕”只能是“不共同”的富裕:部分人的富裕——少数人的富裕——极少数人的富裕,从而也是部分人的贫穷——多数人的贫穷——绝大多数人的贫穷。这毫无疑问也是历史的规律。这个“共同”就是全体人民平等地享有致富的机会、条件和环境,平等地享有共同发展的成果,这就是公平。为此我们在政策的决定和执行上、制度建构上、运作体制上、激励机制上都要使全体人民在平等的起点上、在平等的条件下,平等地享有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公平,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富裕本身没有社会性质的差异,但富裕不是无主体的富裕,它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和存在状态却是有社会制度之别的,而“共同”则从生产关系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只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富裕,才从本质上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贫穷固然不是社会主义,富裕也不一定就是社会主义,只有少数人的富裕就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因此,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首先表现在二者都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具体地统一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实践之中。离开共同富裕谈论二者的关系就是抽象的、无益的。对此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共同富裕是从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的高度规定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财富的增加,才能达到富裕;只有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坚持产品的“按劳分配”,才能有基本的公平、“共同”的富裕。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追求效率,而为了保持和提升、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必须追求公平;没有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没有效率的公平和没有公平的效率都是违背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的,也就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们必须在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方面来理解和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自我完善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效率宁可不要。二是,单纯从经济制度意义上来看,我们将近3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单纯机械地理解为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或者就是服务于、服从于并以社会主义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显然这两种理解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主从关系上是有区别的,暂且不论;另一方面,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本质趋向是公平——全体劳动人民的当家作主,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等,市场经济的本质趋向就是效率——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高效率地获取(创造和分配)财富,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就会有不同的实际表现:或者是讲究公平的效率,公平服从效率,效率是目的,公平是手段(学界大多数论述均属此类:公平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它在有限范围内能够提高效率);或者是讲求效率的公平,效率服从公平,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手段(对此学界的论述较为罕见)。笔者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对于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总体性、决定性和统帅性,市场经济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就连市场经济极为发达的西方也在高喊“只要市场经济,不要市场社会”的口号),因此总体上讲,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后者:效率为了公平,效率服从公平——这也符合邓小平同志关于“先富”和“共富”关系的论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显然部分先富就是讲求效率的结果,而部分先富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即实现共同富裕;否则共同富裕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就是乌托邦。三、不同“经济单位”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共时具体性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现状错综复杂:历时性的不同性质的生产力共时存在并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这使得整体的生产分工链条上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产业、不同企业、不同的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既然任何经济单位都必须面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那么就有一个具体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二者之间“何主何从”的关系。通过体制改革,就是要让那些有条件并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地区、行业、部门、产业、企业和人(简称为不同的“经济单位”)高效率地先富起来;而对于国家来说,这部分地先富绝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为进一步实现全体共富创造条件。不服从公平的效率即不服从全体共富的部分先富必然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可持续,其后果已经有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以为佐证。再细致些说,效率与公平的几种关系组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抑或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把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等等,不但不是“一刀切”式、“一窝蜂”式的关系,而且即使对于同一个“经济单位”也是灵活的、变化的、具有策略性的。在国家发展的同一个时间点上,不同的经济单位可以灵活地采用上述关于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在确保微观效率的前提下,通过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也就是公平的量的积累来推进公平的实现。因此笔者反对那种中央一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一阵风地全国上下、各经济单位都争先恐后地惟效率马首是瞻,中央一说“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就一窝蜂地都无效率地“注重”公平,等等。中央是从总体高度,根据发展中出现的关键和突出问题来明确二者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这个具体阶段的一般关系,各个“经济单位”则应该在有利于实现国家根本目标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关系组合。这就叫实事求是、因情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看来,任何把二者关系公式化、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违背辩证法的,因而在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四、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历时具体性以上论述表面:只要为了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进行灵活地组合。改革之初,突出的问题是整体上缺乏效率,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部分先富的政策就是十分正确的。而当那些先富起来的部分已经足够地富,而未富起来的部分已经极端地贫,以至于先富部分已经不能够再继续保持富裕,或者蕴藏着极大的社会稳定危险的时候,就说明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已经到了十分尖锐的程度,不及时恰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然导致先富和未富部分两败俱伤、前功尽弃,这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并实施“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口号和措施就是必然的。但现实的历史进程不会这么机械,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时候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基本平等的:公平是目的,但必须通过有效率的手段来实现,效率虽然是手段,但当不讲求效率连生存也有问题的时候,效率就是至高无上的;但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它要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而变化。共同富裕的确首先是一个目标,但不是所谓“最终的”、与具体过程无关的“目标”。共同富裕也是一个发展过程,是这个过程中追求共同富裕之各个环节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必然规定整个过程的本质;一个与共同富裕无关的社会历史过程,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共同富裕固然是目的,但恐怕也不是通过任何手段就可以实现的;不通过与共同富裕有本质联系的手段,也断然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共同富裕的历史过程是共同富裕的手段和目的的统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就深刻表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是必要手段,但不是充分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也是达到共同富裕即实现公平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充要手段之一。这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实际上也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水平以及所突现的不同问题,而决定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不同组合,这也是实事求是、因情而异。那种把邓小平同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教条化的做法是违背邓小平理论的思想精髓的。总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势下,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整体上考虑,根据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把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无疑是符合我国国情及其变化和社会主义发展实际的明智之举,否则将铸成中华民族历史性的灾难。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至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二者保持适当的历史张力,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具体关系,在必要的时候、必要的领域、必要的“经济单位”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要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合理的、正确的。

公平与效率谁重要研究论文

在市场经济上下公平更重要,因为公平是一切经济的前提。当在没有公平的条件下创造的效率也只是暂时的,时间长久的竞争的不公平,必然会影响市场经济下的运行效率。最终在通过不断的修正公平措施来提高。因此公平是前提,效率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而产生的。

效率优先,增进公平。效率跟公平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公平说的是公平的竞争、公平的机会。假如没有效率,我们中国就无法发展了。在当前的形势下不搞市场经济是不行的,所以竞争是公平的竞争,国家只有具有竞争力,民族才有生存权。国家只有发展了,社会才有公平,只有有了效率,国家才能发展,这两点不矛盾。对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要放在具体条件下分析,不好笼统地讲谁先谁后。

我认为市场经济下效率比公平还要重要,如果效率高,那么。创造出来的财富与价值就会更多。

效率和公平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首先,效率优先,就是要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保证公平的前提条件,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其次,公平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公平指的是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注重国有资源第二次分配时按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再分配,只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将导致穷着越穷,富者越富。所以,我们要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公平。如此,才能够均衡高效可持续发展。与公平相结合,效率为基础、公平为本体表明,效率与公平之间是可以相互并存的。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效率为基础、公平为本体作为理念上对两者关系的总体把握,并不排斥某一发展阶段上对两者关系实际状况的具体判断和处理 。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效率为基、公平为体是总体性的理念,适用于各个时期和发展阶段。

关于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的研究论文

公平与效率: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摘 要〕探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共同富裕是实现率与公平统一的实践基础和目标,应该在二者关系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不同维度来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任何将二者关系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关键词〕效率与公平,国情,共同富裕,共时性,历时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愈益拉大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观点以来,对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而且随着我党科学发展观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如何对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俨然成为一个关系国家民族命运的关键问题。笔者也在不断地思索,时而有一些想法,在此提出,希望有助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是具体的和历史的统一,而不是抽象的僵死的和非历史的统一;二者在统一过程中何者“优先”、何者“兼顾”必须视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而变化,而不能一成不变。一、中国的国情:探讨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有关理论,在一种纯粹抽象的经济学理论或经济统计数学模式中推演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式,即使推演出来了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来都不是存在于所谓一般的、理想的或线性的经济环境中,而是存在于非常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之中的。所以,笔者认为,如今我们探讨二者的关系,一定是在二者关系在某种环境中遇到了困难的时候和条件下,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和民族复兴的过程中。这一社会历史背景和具体国情绝对不能舍弃。中国的国情不是可有可无的外界变量,二是内在于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及其历史变迁之中的,或者说二者的本质关系只有在中国具体的、变化中的国情之中、日益逼近的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之中,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在不断变化和提升之中,才能实现和展开。任何脱离这一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国情来谈论二者的关系,无论其数学模型如何精致、逻辑推理如何缜密,也是没有意义的,难听点说,不是别有用心就是教条主义(或者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或者是教条化了的马克思主义),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也是有害的。需要高度关注的是:我们有十三多亿的人口,城乡、地区和社会阶层的差异巨大,庞大的经济总量与极小的人均产值,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显著的不平衡,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的二重性,我们在体制上、政策上高风险的尝试性探索等等因素,都会使得任何科学的理论在实践中变得面目全非。这是我们在研究和实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和政策措施时所必须高度关注的;再说一遍:这些因素不是无关的可以忽略不计的“噪音”,而是我们必须实践于其中的条件、环境和背景。二、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基础和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我们的一切发展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认真分析可以得知,共同富裕本身就是一个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目标。“富裕”指示着效率,没有效率的发展不可能实现富裕——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增加,而效率无非是以最少的代价(时间、资源、人力等)取得最多的收获,无效率的经济过程至多是简单再生产的维持,而不可能有财富的增加。有效率就会有富裕,这具有必然性。为了富裕必须追求效率,这是追求富裕的历史规律的客观要求;舍弃效率不仅违背实现富裕的规律,而且任何其他的方法和路径都只能是缘木求鱼。这一点无须多加言说,无数的经济学著述对此作过有说服力的论证。笔者所强调的是,我们的目标不只是富裕,而是“共同”富裕,“共同”就是“公平”的体现。没有“共同”的“富裕”只能是“不共同”的富裕:部分人的富裕——少数人的富裕——极少数人的富裕,从而也是部分人的贫穷——多数人的贫穷——绝大多数人的贫穷。这毫无疑问也是历史的规律。这个“共同”就是全体人民平等地享有致富的机会、条件和环境,平等地享有共同发展的成果,这就是公平。为此我们在政策的决定和执行上、制度建构上、运作体制上、激励机制上都要使全体人民在平等的起点上、在平等的条件下,平等地享有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公平,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富裕本身没有社会性质的差异,但富裕不是无主体的富裕,它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和存在状态却是有社会制度之别的,而“共同”则从生产关系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只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富裕,才从本质上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贫穷固然不是社会主义,富裕也不一定就是社会主义,只有少数人的富裕就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因此,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首先表现在二者都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具体地统一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实践之中。离开共同富裕谈论二者的关系就是抽象的、无益的。对此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共同富裕是从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的高度规定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财富的增加,才能达到富裕;只有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坚持产品的“按劳分配”,才能有基本的公平、“共同”的富裕。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追求效率,而为了保持和提升、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必须追求公平;没有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没有效率的公平和没有公平的效率都是违背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的,也就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们必须在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方面来理解和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自我完善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效率宁可不要。二是,单纯从经济制度意义上来看,我们将近3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单纯机械地理解为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或者就是服务于、服从于并以社会主义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显然这两种理解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主从关系上是有区别的,暂且不论;另一方面,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本质趋向是公平——全体劳动人民的当家作主,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等,市场经济的本质趋向就是效率——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高效率地获取(创造和分配)财富,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就会有不同的实际表现:或者是讲究公平的效率,公平服从效率,效率是目的,公平是手段(学界大多数论述均属此类:公平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它在有限范围内能够提高效率);或者是讲求效率的公平,效率服从公平,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手段(对此学界的论述较为罕见)。笔者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对于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总体性、决定性和统帅性,市场经济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就连市场经济极为发达的西方也在高喊“只要市场经济,不要市场社会”的口号),因此总体上讲,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后者:效率为了公平,效率服从公平——这也符合邓小平同志关于“先富”和“共富”关系的论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显然部分先富就是讲求效率的结果,而部分先富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即实现共同富裕;否则共同富裕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就是乌托邦。三、不同“经济单位”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共时具体性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现状错综复杂:历时性的不同性质的生产力共时存在并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这使得整体的生产分工链条上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产业、不同企业、不同的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既然任何经济单位都必须面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那么就有一个具体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二者之间“何主何从”的关系。通过体制改革,就是要让那些有条件并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地区、行业、部门、产业、企业和人(简称为不同的“经济单位”)高效率地先富起来;而对于国家来说,这部分地先富绝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为进一步实现全体共富创造条件。不服从公平的效率即不服从全体共富的部分先富必然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可持续,其后果已经有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以为佐证。再细致些说,效率与公平的几种关系组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抑或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把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等等,不但不是“一刀切”式、“一窝蜂”式的关系,而且即使对于同一个“经济单位”也是灵活的、变化的、具有策略性的。在国家发展的同一个时间点上,不同的经济单位可以灵活地采用上述关于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在确保微观效率的前提下,通过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也就是公平的量的积累来推进公平的实现。因此笔者反对那种中央一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一阵风地全国上下、各经济单位都争先恐后地惟效率马首是瞻,中央一说“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就一窝蜂地都无效率地“注重”公平,等等。中央是从总体高度,根据发展中出现的关键和突出问题来明确二者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这个具体阶段的一般关系,各个“经济单位”则应该在有利于实现国家根本目标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关系组合。这就叫实事求是、因情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看来,任何把二者关系公式化、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违背辩证法的,因而在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四、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历时具体性以上论述表面:只要为了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进行灵活地组合。改革之初,突出的问题是整体上缺乏效率,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部分先富的政策就是十分正确的。而当那些先富起来的部分已经足够地富,而未富起来的部分已经极端地贫,以至于先富部分已经不能够再继续保持富裕,或者蕴藏着极大的社会稳定危险的时候,就说明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已经到了十分尖锐的程度,不及时恰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然导致先富和未富部分两败俱伤、前功尽弃,这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并实施“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口号和措施就是必然的。但现实的历史进程不会这么机械,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时候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基本平等的:公平是目的,但必须通过有效率的手段来实现,效率虽然是手段,但当不讲求效率连生存也有问题的时候,效率就是至高无上的;但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它要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而变化。共同富裕的确首先是一个目标,但不是所谓“最终的”、与具体过程无关的“目标”。共同富裕也是一个发展过程,是这个过程中追求共同富裕之各个环节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必然规定整个过程的本质;一个与共同富裕无关的社会历史过程,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共同富裕固然是目的,但恐怕也不是通过任何手段就可以实现的;不通过与共同富裕有本质联系的手段,也断然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共同富裕的历史过程是共同富裕的手段和目的的统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就深刻表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是必要手段,但不是充分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也是达到共同富裕即实现公平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充要手段之一。这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实际上也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水平以及所突现的不同问题,而决定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不同组合,这也是实事求是、因情而异。那种把邓小平同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教条化的做法是违背邓小平理论的思想精髓的。总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势下,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整体上考虑,根据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把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无疑是符合我国国情及其变化和社会主义发展实际的明智之举,否则将铸成中华民族历史性的灾难。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至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二者保持适当的历史张力,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具体关系,在必要的时候、必要的领域、必要的“经济单位”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要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合理的、正确的。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程琦早成.经济法责任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初探[A].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C].2012

[2]邓纲.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2,1

[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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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效率与政府责任研究论文

一、效率与公平的含义效率与公平是个人收入分配中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微观经济学将其解释为在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统一规则下,经济组织以最低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获得最大的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的状态;宏观经济学将其解释为稀缺资源在社会各部门之间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分配中的效率原则就是指社会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要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企业与国民经济的效率为目标。 公平相对于效率而言,就是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或利益和权利的平等。从广义上说,这种平等是包括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平等;从狭义上说,是指经济利益和权利的平等,包括机会平等和收入分配平等。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具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就业机会。收入分配的平等即公平原则,一方面是指分配制度和政策的平等,具体地说就是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使社会成员的劳动投入和其它各种要素投入都平等的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平等原则还要求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限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别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好困难人群的生活需要。这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平等,更不是平均。 二、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 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关系,其统一表现在:效率与公平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和根本途径。生产效率的高低决定着收入分配的价值内容、规模和具体方式。按照效率原则调节分配关系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可以为公平分配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奠定物质基础,同时也是解决分配不公平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和力量源泉。实行公平分配,可以调动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人们增加投入和提高效率。 效率和公平又是矛盾的。效率原则不会自动的实现公平;公平原则也不一定会促进效率的提高。效率原则的实现主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公平原则的实现则要靠政府的调节。片面的效率原则有可能导致人们的收入差距扩大,从而会威胁社会公平,其最终也会妨碍效率提高;片面的公平原则会导致平均主义,从而会抑制效率的提高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三、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应怎样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怎样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后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反复强调和明确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大还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十几年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直是我们在实践中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依据。2005年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提出要把“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提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理论界新的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我们应该怎样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怎样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些不同的提法?这是我们在教学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教材在这部分内容中,采用了两个说法,一个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另一个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尽管教参也做了一些说明和解释,但在实际上并没有将二者的关系梳理清楚。下面我们结合中央全会的一些最新精神,从理论和实际等方面对此进行一些阐述和分析。 (一)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思路 第一,效率与公平的辨证统一关系原理,这是指导我们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理论基础。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罢,“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罢,其理论的基本依据是效率与公平的辨证关系原理,依据这一原理,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二者的统一,既不能片面强调效率,也不能片面强调公平。 第二,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是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现实依据。我国现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人民日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的矛盾,这就决定了我们根本的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从这个具体的实际出发,必须要有利于解决主要矛盾和完成根本任务。 第三,生产决定着分配,分配的合理性是受生产发展的需要制约的。资源是有限的,资源问题是当今全球都面临的紧迫问题,更是制约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的大国发展的重大问题。资源的稀缺性要求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有限的经济资源在生产中的投入是以资源使用的高效率为前提的。分配合理性的标准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客观条件和现实的可能性。而且,分配合理性不仅是指个人收入的分配,还包含着资源分配即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而资源配置合理性的表现就是资源使用的高效率。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初级阶段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从微观还是社会宏观来看,效率、效益、质量都不高,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转变,发展仍然是首要的任务;我国是一个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在加快发展中,资源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向高效率的方向流动实现的;改革也还没有到位,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现象依然严重的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当前我国正处于关键的战略机遇期,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凸现,加上国际局势的变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等都更加需要我们加大改革的步伐,提高效率、加快发展,要用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不发展或发展得慢都不利于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根本任务的完成。因此,在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始终把发展摆放在一个突出重要的位置上,而效率则是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把公平摆放在一个应有的位置上,妥善的处理好社会公平问题也事关重大,它关系到发展理念、公民权利、社会安定,也关系到发展和效率,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和根本问题。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与矛盾凸现,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尤其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与困难人群的就业、生活以及未来发展等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突出的现实问题与矛盾。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了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问题。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效率与公平统一性的正确认识,体现了坚持发展效率优先的同时,对社会公平问题的高度重视。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要解决好关系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的所有问题,尤其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人群的利益问题。 第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国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不排斥在某个特定时期和条件下可以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摆在更突出和更重要的位置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建立在效率与公平二者统一的基础上的,不能把效率优先绝对化和片面化。从方法论上说,这既是辩证法和相对论,又是一个从总体和局部、宏观和微观不同角度或层面认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问题。具体来说,从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看,由于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决定了我们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总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总的政策倾向是效率第一,是效率前提下的公平。但是,并非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要把效率摆放在第一的位置,而是要根据各个时期存在的具体问题和突出矛盾灵活的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并相应地采取具体的分配政策和对策,这样才不至于把效率优先绝对化和片面化,这样才是坚持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样才能解决问题、缓解矛盾,才能更好的促进效率和更好的满足人们的需要。 (三)“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当前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新时期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落脚点。以上三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是对效率原则的否定。“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主要是从再分配角度讲的,是相对于再分配中的其他方面来说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的实现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劳分配在本质上也是效率原则。因此,只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就是鼓励人们的劳动、资本、技术、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也就是要坚持效率第一的原则。社会公平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调控即再分配进行的,比如加大政府社会保证基金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对落后地区和人群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与政策倾斜等等。因此,“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建立在承认并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之下的,它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并存的,而不是不矛盾的。 总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依然是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的申论范文,你可以去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中政申论、地方性的公考网上去找,此外,还可以去考试大等论坛找找,资料还是很多的。

公平与效率: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摘 要〕探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共同富裕是实现率与公平统一的实践基础和目标,应该在二者关系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不同维度来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任何将二者关系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关键词〕效率与公平,国情,共同富裕,共时性,历时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愈益拉大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观点以来,对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而且随着我党科学发展观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如何对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俨然成为一个关系国家民族命运的关键问题。笔者也在不断地思索,时而有一些想法,在此提出,希望有助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是具体的和历史的统一,而不是抽象的僵死的和非历史的统一;二者在统一过程中何者“优先”、何者“兼顾”必须视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而变化,而不能一成不变。一、中国的国情:探讨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有关理论,在一种纯粹抽象的经济学理论或经济统计数学模式中推演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式,即使推演出来了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来都不是存在于所谓一般的、理想的或线性的经济环境中,而是存在于非常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之中的。所以,笔者认为,如今我们探讨二者的关系,一定是在二者关系在某种环境中遇到了困难的时候和条件下,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和民族复兴的过程中。这一社会历史背景和具体国情绝对不能舍弃。中国的国情不是可有可无的外界变量,二是内在于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及其历史变迁之中的,或者说二者的本质关系只有在中国具体的、变化中的国情之中、日益逼近的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之中,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在不断变化和提升之中,才能实现和展开。任何脱离这一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国情来谈论二者的关系,无论其数学模型如何精致、逻辑推理如何缜密,也是没有意义的,难听点说,不是别有用心就是教条主义(或者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或者是教条化了的马克思主义),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也是有害的。需要高度关注的是:我们有十三多亿的人口,城乡、地区和社会阶层的差异巨大,庞大的经济总量与极小的人均产值,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显著的不平衡,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的二重性,我们在体制上、政策上高风险的尝试性探索等等因素,都会使得任何科学的理论在实践中变得面目全非。这是我们在研究和实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和政策措施时所必须高度关注的;再说一遍:这些因素不是无关的可以忽略不计的“噪音”,而是我们必须实践于其中的条件、环境和背景。二、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基础和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我们的一切发展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认真分析可以得知,共同富裕本身就是一个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目标。“富裕”指示着效率,没有效率的发展不可能实现富裕——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增加,而效率无非是以最少的代价(时间、资源、人力等)取得最多的收获,无效率的经济过程至多是简单再生产的维持,而不可能有财富的增加。有效率就会有富裕,这具有必然性。为了富裕必须追求效率,这是追求富裕的历史规律的客观要求;舍弃效率不仅违背实现富裕的规律,而且任何其他的方法和路径都只能是缘木求鱼。这一点无须多加言说,无数的经济学著述对此作过有说服力的论证。笔者所强调的是,我们的目标不只是富裕,而是“共同”富裕,“共同”就是“公平”的体现。没有“共同”的“富裕”只能是“不共同”的富裕:部分人的富裕——少数人的富裕——极少数人的富裕,从而也是部分人的贫穷——多数人的贫穷——绝大多数人的贫穷。这毫无疑问也是历史的规律。这个“共同”就是全体人民平等地享有致富的机会、条件和环境,平等地享有共同发展的成果,这就是公平。为此我们在政策的决定和执行上、制度建构上、运作体制上、激励机制上都要使全体人民在平等的起点上、在平等的条件下,平等地享有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公平,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富裕本身没有社会性质的差异,但富裕不是无主体的富裕,它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和存在状态却是有社会制度之别的,而“共同”则从生产关系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只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富裕,才从本质上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贫穷固然不是社会主义,富裕也不一定就是社会主义,只有少数人的富裕就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因此,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首先表现在二者都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具体地统一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实践之中。离开共同富裕谈论二者的关系就是抽象的、无益的。对此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共同富裕是从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的高度规定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财富的增加,才能达到富裕;只有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坚持产品的“按劳分配”,才能有基本的公平、“共同”的富裕。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追求效率,而为了保持和提升、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必须追求公平;没有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没有效率的公平和没有公平的效率都是违背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的,也就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们必须在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方面来理解和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自我完善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效率宁可不要。二是,单纯从经济制度意义上来看,我们将近3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单纯机械地理解为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或者就是服务于、服从于并以社会主义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显然这两种理解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主从关系上是有区别的,暂且不论;另一方面,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本质趋向是公平——全体劳动人民的当家作主,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等,市场经济的本质趋向就是效率——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高效率地获取(创造和分配)财富,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就会有不同的实际表现:或者是讲究公平的效率,公平服从效率,效率是目的,公平是手段(学界大多数论述均属此类:公平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它在有限范围内能够提高效率);或者是讲求效率的公平,效率服从公平,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手段(对此学界的论述较为罕见)。笔者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对于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总体性、决定性和统帅性,市场经济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就连市场经济极为发达的西方也在高喊“只要市场经济,不要市场社会”的口号),因此总体上讲,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后者:效率为了公平,效率服从公平——这也符合邓小平同志关于“先富”和“共富”关系的论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显然部分先富就是讲求效率的结果,而部分先富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即实现共同富裕;否则共同富裕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就是乌托邦。三、不同“经济单位”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共时具体性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现状错综复杂:历时性的不同性质的生产力共时存在并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这使得整体的生产分工链条上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产业、不同企业、不同的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既然任何经济单位都必须面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那么就有一个具体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二者之间“何主何从”的关系。通过体制改革,就是要让那些有条件并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地区、行业、部门、产业、企业和人(简称为不同的“经济单位”)高效率地先富起来;而对于国家来说,这部分地先富绝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为进一步实现全体共富创造条件。不服从公平的效率即不服从全体共富的部分先富必然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可持续,其后果已经有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以为佐证。再细致些说,效率与公平的几种关系组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抑或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把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等等,不但不是“一刀切”式、“一窝蜂”式的关系,而且即使对于同一个“经济单位”也是灵活的、变化的、具有策略性的。在国家发展的同一个时间点上,不同的经济单位可以灵活地采用上述关于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在确保微观效率的前提下,通过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也就是公平的量的积累来推进公平的实现。因此笔者反对那种中央一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一阵风地全国上下、各经济单位都争先恐后地惟效率马首是瞻,中央一说“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就一窝蜂地都无效率地“注重”公平,等等。中央是从总体高度,根据发展中出现的关键和突出问题来明确二者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这个具体阶段的一般关系,各个“经济单位”则应该在有利于实现国家根本目标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关系组合。这就叫实事求是、因情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看来,任何把二者关系公式化、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违背辩证法的,因而在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四、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历时具体性以上论述表面:只要为了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进行灵活地组合。改革之初,突出的问题是整体上缺乏效率,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部分先富的政策就是十分正确的。而当那些先富起来的部分已经足够地富,而未富起来的部分已经极端地贫,以至于先富部分已经不能够再继续保持富裕,或者蕴藏着极大的社会稳定危险的时候,就说明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已经到了十分尖锐的程度,不及时恰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然导致先富和未富部分两败俱伤、前功尽弃,这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并实施“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口号和措施就是必然的。但现实的历史进程不会这么机械,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时候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基本平等的:公平是目的,但必须通过有效率的手段来实现,效率虽然是手段,但当不讲求效率连生存也有问题的时候,效率就是至高无上的;但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它要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而变化。共同富裕的确首先是一个目标,但不是所谓“最终的”、与具体过程无关的“目标”。共同富裕也是一个发展过程,是这个过程中追求共同富裕之各个环节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必然规定整个过程的本质;一个与共同富裕无关的社会历史过程,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共同富裕固然是目的,但恐怕也不是通过任何手段就可以实现的;不通过与共同富裕有本质联系的手段,也断然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共同富裕的历史过程是共同富裕的手段和目的的统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就深刻表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是必要手段,但不是充分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也是达到共同富裕即实现公平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充要手段之一。这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实际上也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水平以及所突现的不同问题,而决定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不同组合,这也是实事求是、因情而异。那种把邓小平同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教条化的做法是违背邓小平理论的思想精髓的。总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势下,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整体上考虑,根据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把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无疑是符合我国国情及其变化和社会主义发展实际的明智之举,否则将铸成中华民族历史性的灾难。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至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二者保持适当的历史张力,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具体关系,在必要的时候、必要的领域、必要的“经济单位”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要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合理的、正确的。

先说我国在公平与效率建设方面取得成绩,笔锋一转,引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是和公平效率有关的问题,并阐述其危害,引出你作文的观点, 分析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及负面作用,并提出其产生的原因。 针对原因提出对策方案3-----4条,按一定的逻辑排列 最后深化论点。

税收公平与效率协调论文开题报告

税收公平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也即是所谓的同等税收待遇问题。税收公平又可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经济条件相同的人交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则是根据支付能力或获得的收入对经济条件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税收效率是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它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前者是指国家征税应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保证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该原则侧重于考察税收对经济的影响。税收行政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去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以使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最小。该原则侧重于对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的考察。应答时间:2021-01-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一、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它是各个时期众多国家所确认的税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利益赋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 1、利益赋税原则 利益赋税原则,认为税收是社会成员为了得到 *** 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纳税人根据个人从 *** 提供的公共产品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应地纳税。享受利益多的人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人少纳税,没有享受利益的人则不纳税。这一税负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自愿交易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将税收看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人们以自愿交易为基础对公共产品缴纳税金。 2、量能课税原则,指按实质纳税能力对税收负担公平分配。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显然,量能课税原则体现出分配正义与人税化理念。 结合公共财政的职能与公共产品的特性,可知税赋并不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具体对等给付,而是所有纳税人需对国家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税赋平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交换的平等性,而在于纳税义务对每一具体纳税人的负担平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课税才具有正当合理性。而课税是否平等,应根据每一具体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负担能力)来进行判断。只有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时,才能实现公平课税,实现分配上的正义。此为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质所在。 二、税收效率原则 (一)、 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它是各个时期众多国家所确认的税法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1、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额费用最少;2、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最小;3、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税收效率原则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税收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经济执行效率的影响,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再分配工具,可以在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 *** 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可能扭曲资源配置格局,阻碍经济发展。税收效率体现在它对经济执行的影响和干预上。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GDP的增长,尽管是公平的,也是无意义的;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尽管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前提,但失去了公平的税收也不会提高效率。 一、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理论内涵 (一)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税收本来就是 *** 向纳税人的无偿征收,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公平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纳税人同等对待,以便为其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竞争环境。经济的发展使各类经济组织成为重要的纳税主体,与个人相比,它们要求经济方面的公平比社会公平更迫切、更现实。而且,经济公平也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较多,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改革税制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税收效率原则。 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认识的提高。 二、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关系及处理方法 (一)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关系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既矛盾又统一的,矛盾性表现在: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往往很难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原则强调量能负担,而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尽量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可能拉开贫富差距,从而破坏公平原则。但从整个经济执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率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 *** 征税就不会为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从另一方面看,效率原则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效率的提高可以保障公平更好地实现。盲目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只有在整个经济都很活跃的时候,人们的生活提高一个层次,公平程度也就会向前迈进一步。 (二)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关系的处理 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我国的根本任务。因此,只有效率优先,低消耗、高产出,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的公平。只有经济效率提高了,可供分配的财富增加了,全体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提高才有物质基础,国家才有可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贫困地区的人民早日摆脱贫穷,并通过福利、救济等办法来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坚持效率优先,并不是说公平不重要,更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效率的提高。事实上,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效率就没有高水平的公平,而社会的不公平也制约和阻碍著效率的提高。第一,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会导致占比重相当大的低收入者有效购买力低,有效需求不足,使生产力发展受到制约:第二,实现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如果低收入者通过主观努力和勤奋劳动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便会损害效率,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现在,我们一方面应坚持不懈地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的作用,坚持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另一方面,要强化税收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调整税制结构。 三、在税收实践中实现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 完善的税制可以使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更好地发挥税收巨集观调控的作用,但只有完善的税制,却不能有效地执行,也是不够的,税收征管对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有很大影响的。 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很多漏洞,每年都有大量税款流失,这不仅降低了税收效率,而且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本该纳税的人没有纳税,这对于相同条件的已纳税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具体原因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缺乏良好的全民纳税风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故意或由于本人业务能力的限制,不能发现错误申报。针对这种情况,要强化税法宣传,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要通过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通过税收征管现代化手段的应用,特别是实行国地税资讯共享,对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实行资讯全面覆盖;通过电子化结算手段,避免通过现金账外经营,规范一切经营行为和个人收入监督等措施,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加大查处力度,使征纳行为更加规范、合法。 长期以来,税收成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研究,造成税收效率低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应大力推广现代化的征管方式,具体内容包括普遍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税务机关与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务服务体系;完善税务代理业务等。还应该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一条税务资讯系统网路,将纳税人的账目如银行存款、租赁收入等,纳入税务资讯系统网路,对异常情况,随时抽查、协查,通过现代资讯科技在税收征管上的全面普及,降低征纳成本。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 *** 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1)经济能力或支付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这称作“横向公平”(亦称作“水平公平”)。 (2)经济能力或支付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经济能力或支付能力强的人应该缴纳更多的税收,即所缴税额与其收入的比例要高一些。这称作“纵向公平”(亦称为和“垂直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执行的影响,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要提高税收经济效率,必须在有利于国民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下,一方面尽可能压低税收的征收数额,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度;另一方面,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执行的中性,并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将税收作为调节杠杆加以有效纠正。 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检验税收本身效率的标准在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提高税收本身效率的途径有三:一是运用先进科学方法管理税务,以节省管理费用;二是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掌握,以压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执行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

凡事都要从这几方面考虑,即每件事物发生的5个W和1个H,具体就是what(是什么)why(为什么)who(谁)where(地方)when(什么时间)how(怎么做)。从这几个方面下手就不愁写不出什么东西了。这几方面就可以深化为效率与公平原则的概念、为什么需要这个原则、这个原则是谁提出来的,为什么提出来,历史的发展过程,特点,怎样做体现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益原则,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等等。

1、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及其处理的重要性 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他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平是效率得以实现的基础 社会主义之所以能替代资本主义,就在于早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实行按劳分配,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掀起了全国人民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正因为分配方式的公平性,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速度,其产生的效率有目共睹。但由于历史和复杂的社会因素等条件的影响,按劳分配的方式并没有得以实行或者在实行过程中走了样。“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公平性的欠缺导致了社会效率的整体下滑,在严重挫伤劳动者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的同时,更无法使我国早期形成的良好经济基础得到进一步的扩充套件。于是,在随后的十数年中,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几乎停滞不前,和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就产生于这一时期。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复杂的经济环境因素影响下,也产生了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公平性的彰显,大大提高了社会的整体效率,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所取得的骄人成绩,实践的证明了公平和效率之间紧密而又互相促进的关系。正因为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在这一时期保证了公平性,所以,我们的效率才得到了提高。 可见,公平是效率得以实现的基础,这也是经过历史实践和明证的。 二、效率是公平的外在表现特征 纵观辉煌的人类发展史,大凡效率领先者,必然在其组织的内部管理过程中保证了公平性。换个角度,即效率是公平的外在表现特征。 战国时期著名的军事家孙武,之所以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克,连娇弱的嫔妃、宫女都能训练成严明的军旅。这样的高效率背后,是孙武在军队训练和管理过程中对公平性的强调和执行。惟其如此,他才能保证军队这一特殊组织的高效性。 我国战国时期的秦王朝之所以能一统天下,他的强盛和其内部政权、军事、社会等组织内部的公平性制度及其推广是分不开的。后世的汉武帝、唐太宗、宋太祖等等,他们所处的时代之所以被后代史学家所称道,他们的封建王朝之所以有那么高的社会效率,实现了军事、工业、文化等方面的飞速发展,也都体现了他们所推行的制度的公平性。这一切都说明了高效率必然代表着相对的公平性。 效率代表了内在的公平,是公平的外在表现特征,是我们认识成功组织的着眼点,这也有利于我们对外界环境的认识和适应,从而可以不断学习并改善本组织的具体状况。 三、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的重要性 历史已经说明了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的重要性。只要有公平性的保证,我们的社会和组织、团队就能返回高效率。而任何高效率的组织、团队,必然代表着其内部的一系列公平性措施。因此,我们的 *** 和企、事业单位要尤其重视这一环节。我们的公平性基础能保障高效率的实现,而我们的高效率恰恰是内部搞小型的外在表现特征。 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下,我们的社会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只有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才能在日趋频繁的国际经贸活动中,抓住先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的企业,要吸引并留住优秀的人才,要吸纳大量的社会资金,要搭建自己优良的社会网路体系,也必须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2、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处理 从管理学的角度并结合实际情况,我认为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立良好的公平保障制度 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对公平的实现方式各种各样,但最成功的还是制度保障。现代管理学对管理的定义中,经典的“职能说”(计划、组织、控制、领导或指挥、协调)中最重要的环节——控制,就是依靠完善的制度来实现的。一切人类社会的管理活动,只有依赖控制才能保障其过程的顺畅性、连贯性和透明性,而控制活动又依靠于制度。控制过程的透明性是保证公平性的基础,可见公平性的保障,必须依赖于完备的制度体系。现代管理学对人的群体行为的分析也表明,只有通过执行公开的制度才能保证管理活动的透明性,也才能进一步保障管理活动的公平性。 可见,建立良好的公平保障制度,才能保证管理活动的公平性,也才能实现整个管理活动的效率。 二、结合自身效率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作为任何组织形式,都不可避免的和周围的环境进行着复杂的资讯、物质、能量的交换。因此,能不能建立良好的形象,就成为我们能否吸引外界环境注意的重要环节。当前企业所提倡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结合自身的效率特征,给金融市场和投资者以良好的印象,都有利于组织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之所以我们提到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会竖起大拇指,投资者和金融市场也提供给他们很优惠的政策,就是因为他们在建立企业形象的时候,或者在构建企业文化的同时将自身的效率融入其中,形成了高效性的良好企业形象。这都会成为企业未来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企业发展了,资金等实力强大后就能够建立更加合理的分配制度,对自身内部公平性的实现做出了有益的补充作用。 三、充分发挥效率对公平的反哺作用 当组织有了良好的公平保障制度,也结和效率建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这时期我们就要充分发挥效率对公平的反哺作用。 正因为有了前两个环节的顺利开展,我们的企业就能够实现高效率,从而吸纳各种社会投资的注入,各方面实力的增强,将会使我们的组织有更多的能力去完善和改造本身的相关制度,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势必对组织控制过程的完善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控制过程的透明性肯定得到了进一步的的提高,势必发挥对公平性保证的反哺作用。 总而言之,公平和效率是任何组织必须面对的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从相关方面着手对其进行良好的处理,管理活动才能如期达到设定的目标。

只要不用剥削的手段去创造效益,才是合理的效益,要不然就会带来发展中的矛盾。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密切相关的,从总体上讲,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互相促进的、互为条件的统一体 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前提。 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 只有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的税制才识最好的税制,这是无须证明的。税制 要更具有实践意义就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或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建设本 国税制时实行以公平或效率某一方面作为侧重点的税收,从而形成效率型税制或公平型税制。

税收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再分配工具,可以在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刺激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可能扭曲资源配置格局,阻碍经济发展。税收效率体现在它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和干预上。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GDP的增长,尽管是公平的,也是无意义的;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尽管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前提,但失去了公平的税收也不会提高效率。一、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理论内涵(一)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征收,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公平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纳税人同等对待,以便为其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竞争环境。经济的发展使各类经济组织成为重要的纳税主体,与个人相比,它们要求经济方面的公平比社会公平更迫切、更现实。而且,经济公平也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较多,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改革税制的重要研究课题。(二)税收效率原则。 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认识的提高。二、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关系及处理方法(一)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关系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既矛盾又统一的,矛盾性表现在: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往往很难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原则强调量能负担,而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尽量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可能拉开贫富差距,从而破坏公平原则。但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率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政府征税就不会为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从另一方面看,效率原则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效率的提高可以保障公平更好地实现。盲目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只有在整个经济都很活跃的时候,人们的生活提高一个层次,公平程度也就会向前迈进一步。(二)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关系的处理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我国的根本任务。因此,只有效率优先,低消耗、高产出,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的公平。只有经济效率提高了,可供分配的财富增加了,全体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提高才有物质基础,国家才有可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贫困地区的人民早日摆脱贫穷,并通过福利、救济等办法来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坚持效率优先,并不是说公平不重要,更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效率的提高。事实上,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效率就没有高水平的公平,而社会的不公平也制约和阻碍着效率的提高。第一,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会导致占比重相当大的低收入者有效购买力低,有效需求不足,使生产力发展受到制约:第二,实现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如果低收入者通过主观努力和勤奋劳动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便会损害效率,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现在,我们一方面应坚持不懈地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的作用,坚持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另一方面,要强化税收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调整税制结构。三、在税收实践中实现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完善的税制可以使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更好地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但只有完善的税制,却不能有效地执行,也是不够的,税收征管对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有很大影响的。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很多漏洞,每年都有大量税款流失,这不仅降低了税收效率,而且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本该纳税的人没有纳税,这对于相同条件的已纳税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具体原因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缺乏良好的全民纳税风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故意或由于本人业务能力的限制,不能发现错误申报。针对这种情况,要强化税法宣传,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要通过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通过税收征管现代化手段的应用,特别是实行国地税信息共享,对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实行信息全面覆盖;通过电子化结算手段,避免通过现金账外经营,规范一切经营行为和个人收入监督等措施,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加大查处力度,使征纳行为更加规范、合法。长期以来,税收成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研究,造成税收效率低下,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应大力推广现代化的征管方式,具体内容包括普遍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税务机关与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务服务体系;完善税务代理业务等。还应该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一条税务信息系统网络,将纳税人的账目如银行存款、租赁收入等,纳入税务信息系统网络,对异常情况,随时抽查、协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上的全面普及,降低征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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