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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与个性比较辩证研究方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22:50:46

共性与个性比较辩证研究方法论文

联系: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又受共性的制约,共性和个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区别:区别在于问题的把握不同侧面,共性是一类事物与另一类的区别,而个性是同一类事物中不同个体的区别。

共性指不同事物的普遍性质,个性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性质。

共性和个性是一切事物固有的本性,每一事物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共性决定事物的基本性质,个性揭示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个性体现并丰富着共性,共性是绝对的,个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共性只能在个性中存在。

任何共性只能大致包括个性,任何个性不能完全被包括在共性之中。

共性和个性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

个性和共性,或说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往往被认为是整体和部分这对范畴的深化。唯物辩证法认为个性和共性是一对辩证统一:个性和共性是对立的:个性即指个别的东西的属性(不仅有它所独具的属性,也有它与同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共性是一类事物共同的属性,是由部分个性组成的。 个性和共性是统一的:其一,个性和共性互相包含,个性包含共性(当然还包含其特性),共性也包含个性(更确切地说,是包含了部分个性),不能设想有任何两个事物是绝对不同的或者是绝对相同的。其二,个性和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可以相互转化,例如,个性相对于更低层次的个体来说可以成为共性,共性相对于更高层次的共性来说也可以成为个性;又如,在同一关系中个性的交集可以成为共性。 个性和共性的辩证范畴对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有很大意义。人们通过对个别东西的认识,从而归纳概括出共性(普遍性)的认识,而只有共性认识才能大规模的指导实践。

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寓于共性之中是错的。

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是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中十分重要的一对关系,讲解得是否清楚关系到学生对哲学中几个重要概念的理解与区分。

我们要加强对共性与个性关系的介绍,由此出发带领学生更好地理解与掌握相关概念与知识。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共性与个性关系的重要性。在很多教师的讲解中,一般都会提到水果和苹果的关系,以此为例来阐释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这的确是个浅显易懂的例子,但是正是因为浅显易懂,如果在讲授的过程中没能处理好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那对于学生来说,理解上面我们提到的几个重要概念则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教材对于这几个概念的讲解都有相关的事例,我们可以前后联系,充分利用。先来看共性与个性的内涵该如何理解。

所谓共性就是指事物之间的共通性,普遍性,比如中外文化关于爱情的表达和描述总有相似或者相同的地方;个性则是指事物自身具有的与别的事物与众不同的特质。

可以这样理解 比如说 。 大哥大 和 智能手机的共性是能打电话。 智能手机不仅可以打电话 也能上网。

学术研究方法的共性与个性论文

浅谈体育教学促进中学生个性化发展的教育研究论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浅谈体育教学促进中学生个性化发展的教育研究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本文运用文献综述法、描述性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研究方法对个性化教育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归纳、总结。指出个性化体育教学具有主体性、独特性、差异性、创造性的特性。明确了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创新精神、意识能力的培养是21世纪体育与健身课程的重要教育目标之一。提出了体育与健身课程的教学中进行个性化教育的理论依据,并且重点对体育教学中如何对中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教学探讨分析。经验总结了新课程背景下的学校教育一体育教学中实施个性化教育的一些具体教学策略、措施,对当今体育教学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方面提出作为一名中学体育教师几点教学建议。

关键词:体育教学、中学生、个性化教育

1、个性化教育的含义

个性化教育是指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挖掘学生的个体潜能,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的教育。个性化教学最关键的就是师生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与教学资源之间的互动。其中”个性发展”中的n个性”,不是狭义上的心理层面的个性品质,而是指学生个体的综合素质,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差异性

人的生长发育和生命过程有不同的阶段性,各年龄阶段个体的生理特征也不相同。同时每个个体的先天遗传和后天环境、家庭等因素在每个阶段也有差异性。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我们教师在进行体育锻炼活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的阶段性和差异性。最大限度地促进每一位学生个体素质的发展,实施个别化教学是个性化教育的基本措施。

独特性

独特性是个性化教育的必然产物。学生的个体差异,既是教育的前提,也是教育的结果。个别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有性别、认知能力、性格类型、气质、身体素质的差异,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必须因材施教,在共性的基础上发展个性,同时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

主体性

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是个性化教育的前提。其主要反映出人高度的主观能动性,集中体现为人的自主性、能力性、创造性。在人类活动中,人们总对原有的认识、操作、成果有所革新或突破。从而创造出丰富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同时也促进了个人的创造性发展,其表现的内容有创新意识、创造思维和动手能力等方面。承认学生的.主体性,在教学过程中就必须把学生真正当活动的主人,必须尊重学生,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创造性

学生创造性的体现是个体创造力的行为过程表现,它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任务,运用已有知识。产生出某种新颖、独特、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产品的特殊能力。心理学上,指出创造性活动中结合自身的创造性思维过程不仅表现在科学、艺术等领域,而且也会在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而每个人的创造力是可测量和后天针对性培养提高的。具体表现在:求异性、联想性、发展性、综合性、逆向性、独创性,六方面。

2、中学体育与健身课程实施个性化教育的理论依据

实施个性化教育符合国家体育课程改革的发展目标

体育与健身课程作为中小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一定的特殊性。结合学生实际生活和社会发展需求,把各种休闲娱乐性的、新兴的健身内容纳入了教学范围。学生在这些自己喜爱、热衷的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身心体验,及所产生的个性化的创造表现,就是我们所期待的现代体育价值观的重要目标之一。

实施个性化教育符合现代教学论的观点

现代教学论认为:个性化教育是着眼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的教育。它针对人的个性差异,通过一定的训练和培养,使其得到充分的发展。只有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才会带来自己的独特的东西,从而使受众个体思维丰富活跃起来。现在的体育教学实施过程中,力求老师与学生、认知与情感、体能与心理健康全面协调的发展。

实施个性化教育符合现代教学三大原则

个性化教育符合因材施教原则,身体全面发展的原则和巩固提高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自己的优势体育项目,既贯彻了因材施教的原则,也能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自觉、主动性。然而,任何一种优势体育项目的形成都是建立在身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贯彻巩固提高教学原则的有力体现。

3、中学体育教学中个性化教育的具体实施措施

激发运动兴趣,培育学生的探究学习和创新能力

实施个性化教育,就是使每个学生都获得不同程度的成功;有的在这方面成功,有的在那方面成功。因此。体育教师应象对待自己孩子一样,以有序的课堂和创设积极的竞争情境给每一个学生获得显示自己运动能力的机会。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运动兴趣。并尝试将所学其他学科(如物理学、心理学)的知识运用到体育学习之中,并不断构建新的知识和技能,有意识地培养创新能力和探究学习的能力。

创设轻松的课堂教学环境,解放学生的个性

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现代中学体育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师生观,多与学生进行民主、平等的交流,走进学生的心里世界,拉近与学生的距离。为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条件。课堂上。教师要掌握中学生的学习心理,激发他们学习兴趣,主动参与学生的学习活动,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学习见解,给予学生质疑教师权威的权利。在遵守课堂常规的同时。我们教师不妨一试对课堂纪律实施”弹性”管理,张弛有度,多给学生自由展示及(分层)小组协作探究学习的空间,尝试采用诙谐幽默、轻松活跃的教学风格带动调节课堂气氛。针对像体育课这样的显性学科,我们也可以运用形式多样的专项体育游戏贯穿在中学体育课堂教学中,充分调动学生的运动积极性,让他们从”要他学”变”我要学”。教师还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错误,多些理解和宽容,多用鼓励法,少些斥责。制定适合不同层次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帮助每个后进生树立学习的自信心。

教学内容的合理性。教师在安排和组织教学时一定要考虑到中学生的年龄、性别、体质情况和接受能力。根据教材特点和学生实际,采取相应的教法措施,会使整个教学过程生动活泼,节奏鲜明,效果显著,有利激发学生以极大的热情投入练习。学生在接受、学习一项教学内容时,掌握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方法。不同的学生要有不同的对待。理解、宽容、尊重每位学生。在一个班中,身体素质好、接受能力快的和一些身体素质较差的,应用分组、分层教学。譬如在初、高中都有的跳箱、单杠等技巧类难度项目教学中,体重较大的胖学生和弹跳力协调较差的学生,首先我们老师要做的是消除他们恐惧害怕的心理,帮助学生建立自信心、并通过降低首次达成的指标要求及相关辅助器材运用等,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

开放性课堂教学体系。张扬中学生的个性

交还学习的自主权。每一个学生都有自我发展的愿望和潜能。因此,体育教学中,教师应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设自主学练的条件,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学习能力选择练习内容、练习形式和练习方法,独立的进行体育锻炼。一旦学生拥有了学习自主权,学生就会主动树立学习的自我意识,积极参与学习过程,体验体育运动的快乐,交流学习的经验,进而养成独立学习的个性特征。

拟订开放的教学目标。学生个体的性别、遗传、环境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学生的个性差异性。体育教师必须因材施教,课堂教学且标的确定应该体现课程的层次性、阶段性和发展性,制定符合各类学生学习的“最近发展区”,确保体育教学活动中学生通过自身努力”跳一跳够得着”的原则。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发展需要。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体验学习成功,建立自尊、自信,在准确的自我定位中发挥每个人的个性特长,增强他们的自信心。

注重教学评价方法的多样性。现代教学评价要求越来越重视评价的教育功能,强调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和方法、标准的多样化。其目的是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学评价体系。新的体育课程标准中要求:从单一的注重学生成绩考核评价逐渐发展为自我评价、他人评价、学习过程评价、教学成绩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实践中,教师以学生发展为本积极地为学生创设参与的空间。通过组织学生学练过程中的自评、互评、小组评、集体评等,让他们对自己的学习过程主动反思与提高。往往这样可适应当今学生竞争好胜、自尊心强的心理特征。让每一位学生都有一个自我表现向上追求的原动力和提升空间。

4、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在学校教育中的中学体育与健身课程对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是具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我们教师教学中采取的多样化、灵活性、个性化的有效教学策略、措施对实现、达成体育课程三维目标、促进学生个性化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高素质的新型人才,也都是必要、行之有效的途径。为了更好的实施个性化教育教学,在此提出几点自己研究建议:

各中小学校积极完善课程内容体系,结合各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正确理解、落实在学校教学中体育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三类课程内容。

体育与健身课程内容的多样化和教学手段、方法、形式的多样性。(在学习内容上,我们一线中学教师尽量做到多采用现代化的教学设施,选用拓展类内容特别是新兴运动项目的研究与教学。如:青少年学生喜欢的街舞、轮滑、攀岩;当下主流时尚的瑜迦、排舞项目。结合音乐、色彩等各社会流行元素,进一步优化我们的体育课堂教学。

体育与健身课程达成目标的多元化及对中学生课程评价的综合化。

国家、地方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学体育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能力的专业化培养,以便适应现代体育教学要求。

各区、县学校可依据自身场地、器材:师资、资金特点;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开办学校兼管、运营的初、高中体育俱乐部;灵活运用学校与社区资源相结合的模式来发展中学生的终身体育能力和个性化体育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吴也显.教学新论[m].北京:教学科学出版社,1991,261—264.

[2]明睛.学校教育与个性发展[m].北京知识出版社.—56.

[3]樊向前.体育与健康课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实施方案[j].体育教学,2002,(4):12—14.

[4]邱来栋.体育运动个性化教学初探团,科教文汇,2007,(11).

[5]丁勇江,林宗德.体育教学应重视个性化发展[j].体育研究,2006,(3).

[6]诏林仙.谈体育教学中如何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05,(4).

[7]陈坚华,欧海燕.个性化教育在体育教学中的作用[j].体育科技,2006,(4).

[8]张海平.呼唤体育教学的“个性化”[j].体育师友,2005,(5).

[9]沈建华,徐阿根.上海市中小学生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解读[m].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

[10]季浏.体育心理学[m].上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学术论文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学习如何进行科学研究的一个极好的机会,下面是由我整理的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定义,谢谢你的阅读。 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定义 针对某一个(些)问题、现象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得到有意义结论的文章. 研究性论文的基本原则 ★架构要清晰,表述要清楚,逻辑要合理,证据要客观,态度要严谨,尊重他人的贡献. ★设置研究标准,学术八股文,很明确的表达问题,研究方法要设置良好并很好的实施,数据假设要合理、有用, 促进知识. ★建议要精确、易懂、有说服力、语气恰当. 关于人情的学术论文 一张纸背后的人情冷暖 摘 要:马克·吐温是美国杰出的现实主义作家,美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他的短篇小说《百万英镑》描写了资本主义社会金钱崇拜现象,以其独具匠心的艺术手法、幽默讽刺的语言成为评论家关注的焦点。然而,众多的评论都将注意力放在讽刺幽默的手法上。本文试图在马克思主义批评的理论框架下,以乔治·卢卡契的文学观点为指导,对《百万英镑》中的现实主义主题和塑造典型人物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马克·吐温;百万英镑;马克思主义批评;卢卡契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252-02 《百万英镑》是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的短篇小说。众多的评论家多从小说的主题、讽刺幽默手法及写作技巧上加以评论。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的角度,以乔治·卢卡契的文学观点为指导思想,对《百万英镑》在主题意蕴的发掘、幽默讽刺的语言运用、典型人物的塑造上进行一些探究,着重分析剧作所体现的现实主义主题及其所塑造的典型人物。 一、马克·吐温及《百万英镑》 马克·吐温原名为塞缪尔·郎赫恩·克莱门斯,是美国杰出的现实主义作家,幽默大师,也是美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世界著名的短篇小说大师。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海明威对他推崇备至。他曾说过“全部现代美国文学都来自马克·吐温写的一部名叫《哈克贝里费恩历险记》的书,它是我们所有书中最好的一本书,以前没有过,迄今也没有的”。由此足见马克·吐温在美国文学发展中所做出的贡献之大,对后世作家的影响之深,在文坛上所享的地位之尊。因此品读马克·吐温的作品,细心琢磨作品的韵味,挖掘作品的艺术价值的确具有较深的积极意义。 《百万英镑》是一篇颇具喜剧色彩的小说。故事讲两个英国绅士为了打赌,把英格兰银行仅有的一张一百万镑的巨钞买来,借给一个流落到英国的美国人亨利。身无分文衣衫褴褛的亨利,凭着这张巨钞竟然成了伦敦的新闻人物,在一个月的借期内,不仅获得了漂亮女郎的爱情,而且在帮助朋友拍卖股权中净赚了20万镑的酬金。在这充满着幽默情节的描写中,使人透视到在资本主义世界金钱万能的实质。 二、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的主要内容 西方马克思主义,又称“新马克思主义”或“西欧马克思主义”,20世纪20年代发轫于德、奥、意等国,60年代遍及欧美的一股既不同于第二国际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又有别于第三国际模式的马克思主义的西方文化思潮。“新马克思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看,20世纪东欧、西欧、美国和整个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是新马克思主义者;从狭义看,一般把葛兰西、卢卡契、布莱希特等能够坚持现实主义创作原则的文论家称为新马克思主义文论家。 “新马克思主义文论比较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极为注意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终把文艺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部类看待,认为文艺既受社会和经济基础支配,又与意识形态的其他部门密切相联。新马克思主义者马舍雷在《文学生产理论》中,把意识形态称作“幻觉”,把文艺称之为“虚构”,指作家依据现实与意识形态经验提供的材料并改变这些材料,赋予新的形态与结构;(二)高度重视现实主义问题。卢卡契在现实主义文学评论方面取得了能够代表20世纪批评水平的成就。卢卡契等采用不同的理论构架,对待意识形态和现实主义问题,并从整体观讨论意识形态和现实主义问题;(三)高度重视艺术特性和创作规律。” 三、卢卡契的文艺思想 “乔治·卢卡契是著名的匈牙利现代哲学家、美学家和文艺理论家。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他一生都在积极发展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以辩证法的整体观和人道主义伦理观为精髓的“总体性”哲学。”他呼唤文学家们维护和坚持现实主义传统,使现代文学作品具有对现代社会现实及其历史发展趋势的洞察力和穿透力,真正发挥文学的认识价值和艺术审美价值。 “卢卡契首先承认,文学是对现实的一种反映,同时,他也强调,这种反映不是一种简单的表面的镜映,而是对客观现实更深刻、更全面的反映。”他强调:“伟大现实主义艺术家的主要特征就是他们千方百计、废寝忘食地按照客观本质去掌握并再现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由资本主义生产所建构的第二自然即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了。“卢卡契认为,作为整体性对日常生活和日常思维的拜物化的克服,真正伟大的艺术作品就是一个独特的世界,这个世界比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世界更真实、更完整、更富有生气。” 卢卡契认为,对社会生活的整体反映必须通过典型形象才能达到。因为典型是资本主义异化现实造成的本质与现象、个性与共性、客体与主体等对立、冲突在艺术作品中的辩证解决。 四、以卢卡契文学观点为基准解读《百万英镑》 卢卡契认为文学作品不仅要反映社会经济状况,同时还要批判社会现实。他认为通过现实主义对社会真实描述的模式,人们可以理解社会。19世纪90年代,由于迅猛发展的经济,美国一跃成为世界大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财富的迅速积累,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拜物化。《百万英镑》中亨利是一位来到伦敦的美国人,通过他的经历,展现了资本主义社会普遍的物化现象,对金钱的超级崇拜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畸形。 在《百万英镑》中,马克·吐温通过对不同人面对百万英镑的钞票时的细致生动的描写,对人们的拜金态度刻画得入木三分,幽默手法的运用也达到了极致,在讽刺人们对金钱的崇拜也是层层递进。正是通过对人们拜金态度的刻画,小说再现了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金钱决定了人的身份和地位。 亨利在伦敦的经历生动地展现了社会面貌。首先是饭馆,老板认定衣衫褴褛的亨利没钱付账,在他要了两份相同的昂贵大餐后,忍无可忍地走到他面前要他付帐。当亨利把支票拿给他看,他当即惊愕得说不出话,而对他的表情描写也是十分生动的。“他的眼睛盯着钞票,惊呆了。他全身心地虔敬着,看上去好像手脚都不能移动。”发现他的顾客是位大富翁时,他的态度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不要亨利付帐,还对他的大驾光临深表荣幸,老板说他不担心像亨利这样的绅士会他,穿破旧的衣衫只是因为性格诙谐,故意用这种打扮和大家开玩笑。包括老板娘及其他客人,都对亨利行鞠躬大礼。而老板对金钱的崇敬态度更是让人愕然。“这时,他才恢复了常态。由于不能找开这张钞票,他反复道歉。我不让他碰到这张钞票;他想看这张钞票,反复地看。没有什么东西来抑制住他那渴望的目光。他想伸手去触摸它,但又缩了回来,仿佛里面有什么东西太神圣了以至于卑微的肉体不能碰它。”只是一张薄薄的纸片,却被当作神圣的东西来崇拜。然后是裁缝店,老板要店员拿最破的衣服给他而后快快轰走他,而当亨利拿出那张巨额钞票时,他的表现更是让人最后却小心翼翼地为他量身打造各种场合须穿的衣服,还免费赠送好多套高级衣服给他。“他面带笑容把那张钞票接了过去,他的笑容扩散到整个脸上,是种夸张的大笑,他笑出了褶子,笑出了皱纹,整个脸变成了螺旋状,看票一眼,然后这张笑脸突然凝固起来,脸色发黄,那模样就好像是你在维苏威火山侧面一小块平地上所看到覆盖在上面的那些波浪起伏状的或蠕虫状的变硬的火山熔岩。我以前从未见过挂在脸上笑容突然僵住,而且长时间不动。那个人手里拿着那张钞票站在那儿,表情就像刚才所描述的那样。” 而当人们都用“敬仰”的目光注视着亨利时,确切的说是敬仰那张支票时,那张百万英镑的支票却找不到了,人们开始怀疑猜测,近乎疯狂的用愤怒的言语吼叫着,他们指责、咒骂亨利。可是当亨利重获那张支票的时候,势利的人们却又俯首称臣。亨利穿着破旧的衣衫,带着百万英镑的钞票在英国充分体验了人情冷暖。在拜金主义的充斥下,人们都显得麻木不仁。也许亨利自己都没有想到怎么去利用那张支票,但是是人们的嘴脸让那张支票的价值发挥到了及至。那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最大的讽刺。卢卡契强调,文学对现实的反映不是一种简单的表面的镜映,而是对客观现实更深刻、更全面的反映。马克·吐温笔下的这个世界比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世界更真实、更完整、更富有生气。 卢卡契认为,对社会生活的整体反映必须通过典型形象才能达到,或者说必须在典型形象中才能得到体现,因为典型是资本主义异化现实造成的本质与现象、个性与共性、客体与主体等对立、冲突在艺术作品中的辩证解决。《百万英镑》中马克·吐温同时也塑造了亨利这个典型人物。 亨利是个正直、善良、聪明的人。他是一位流落到英国的美国人,刚到英国时,他衣衫褴褛,饥肠辘辘,无处安身。当他打开信封发现是张百万英镑的大额钞票时,他以为是那两兄弟把百万英镑错当成一英镑给他了。亨利当时的念头却是马上找他们归还钞票。了解真相后,亨利并没有欣喜若狂,反而觉得这张巨钞是个硕大无比的包袱,而且他还要一边行乞度日,一边小心翼翼地保管钞票。巨额钞票给他带来了美好的生活。尽管如此,亨利并没有被美好的表象冲昏头脑。他明白,一旦真相暴露,他会陷入一种荒.唐可笑的处境。天黑后,残酷的现实不断警告他,他辗转反侧,难以入睡。然而虚幻的美好还是让他一度着迷,白天他又变得忘乎所以。很快,他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都会里的名流之一,他沉浸在荣耀之中。然而亨利一直保留着从前那套破旧的衣衫,时不时拿出来空上,为的就是能享受一下过去那种开心的经历。他享受着看那些势利、以貌取人的商人变脸的场景。 尽管享受生活,亨利没有忘记自己是个穷光蛋,他谨记自己已负债累累,不敢让自己入不敷出——没有超过他的薪水限额。在宴会上,亨利与波霞·朗汉姆一见钟情。他向朗汉姆小姐表白,并且对她说了实情,包括他自己一文不名,身上的百万英镑也是不属于他的,跟她坦白了他的债务状况。朗汉姆听完亨利的讲述后,大笑开怀,同时提醒他尽量节省开支。在宴会上,亨利同时也邂逅了之前的同事赫斯丁。赫斯丁的话让亨利一下子完全清醒,他意识到自己一直生活在梦幻之中,而郎汉姆的幸福也掌握在他手中。之后,他利用自己凭借百万英镑赢得的名声,和赫斯丁合作通过出售矿山的开采权赚了一百万美元。亨利身处资本主义异化现实造成的社会中,自然本身也带有了物化性。没有收到百万英镑之前,他是物化效应的受害者,而当他拥有百万英镑的钞票后,他也没有使自己成为金钱的奴隶,他凭借自身的聪明、正直、善良,赢得了爱情,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聪明才智赚到了二十万镑。通过亨利凭借百万英镑带来的虚幻生活和身无分文的现实的对比,通过亨利反对以貌取人和金钱至上和大众以钱判定人的鲜明对比,小说不但展现了社会现实同时批判了拜物化的社会现实。 《百万英镑》不愧是马克·吐温的创作,真是夸张得让人忍俊不禁,他在幽默中辛辣地讽刺了资产阶级的唯利是图。这种讥讽娓娓道来,不紧不慢,却其实很到位的阐释了作者心中对此的鄙视和嘲讽。 五、结语 通过介绍马克思主义批评的相关内容,本文试图阐明马克·吐温的短篇小说《百万英镑》可以在该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乔治·卢卡契欣赏现实主义作品,因为现实主义作品可以反映社会或历史。《百万英镑》就是这样一部作品,作品中许多的细节描写充分表现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和特性。通过人们对面值百万英镑的钞票的态度及对钞票使用者亨利的前后形成强烈反差的态度的刻画,充分显现了当时社会中人们对金钱普遍崇拜的现象。小说同时也塑造了亨利这个典型形象,身处拜物化的社会中,他自然受到很大影响,虽然思想斗争激烈,最终他没有让自己成为金钱的奴隶。同时,凭借自身的善良、坦诚和聪明,他赢得了朗汉姆小姐小芳心也为自己赚了一百万美金。他的经历充分表现了社会现实,也深刻地批判了拜物化的社会现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化。这一点充分表现了卢卡契的观点:文学不是一种简单的表面的镜映,而是对客观现实更深刻、更全面的反映。 参考文献: [1]董学文.西方文学理论史[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2]弗朗西斯·马尔赫恩.当代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看了“什么是研究性学术论文”的人还看: 1. 理论研究型学术论文 2. 研究性论文写作基本方法 3. 对学术论文的认识 4. 学术论文的重要性的认识 5. 关于大学学术论文

论文中比较性研究法

1、对比法,也叫对比分析法或者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对比分析法,这种分析法与等效替代法相似。2、对比法,戏剧常用的一种主要艺术手法。一般有三种对比:人物对比、场面对比、细节对比。

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文献研究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法是一种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

毕业论文中的研究方法

毕业论文中的研究方法,相信很多人在自己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或者是自己的对很多事情都很好奇,有的问题还不知道解决方法或者说是为什么,那么毕业论文中的研究方法大家会写吗?

(1)文献研究法:根据所要研究内容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获得充足的资料,从而全面地了解所研究课题的背景、历史、现状以及前景。

(2)研究项目分析法:在进行理论的搜集与分析之后,根据现有的研究项目整体系统进行分析与设计,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使理论有理有据,设计更合理。

根据许多论文的选题经验,这一级论文的选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本专业的研究空白、发生争议的话题(自己的观点感到较为充分)、对比性的话题、从其他专业角度研究本专业的话题(这是一种选题的边际效应)、有新的插入角度的老话题、刚刚冒出来的本专业的新问题。

扩展资料: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毕业论文写作是对于每一个学生都有重要的意义,在撰写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规范好格式要求,还要掌握写作研究的常用方法。那么,在毕业论文写作中,有哪些常用的研究方法呢?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3、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主动变革性。

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第二、控制性。

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

第三,因果性。

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4、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

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

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

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

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5、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合同法比较性研究论文

希望你满意! 论合同效力民法论文 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履行不能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因为其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其次,该书作者对“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也都无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可和保护,这其中包含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观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相反,该文作者在其随后的论述中不仅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形,而且指出:“但即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批准、登记,对该合同也不能都确认为无效,对于其中内容合法的合同,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应当尽量挽救确认其为未生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补办以后仍应确认为生效。”(4)等等。合同既然未成立,那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的依据何在?这才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5)是不无道理的。 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6)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3.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本法制定、实施的时代特点是:在二十世纪末制定,在1999年通过,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做到有必要的超前性,我们是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不能够只看见眼前的转轨时期。也就是说,新合同法应当能够适应我国建成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估计到2025年、2030年中国的转轨时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那个时候我们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到那个时候我们的合同法照样能够管用。但这不是说一点也不要修改,或者说不必要制定什么新的单行法、某种合同专门制定规则,而是说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到那个时候能够管用,能够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这一点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争论,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目前转轨时期的一些特点。在讨论立法方案时,针对这个问题,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最后认为,我们确实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但同时也要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 转轨时期有哪些特殊问题呢?由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干预还非常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分多,还有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有很多混乱,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对这些严重问题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不能够置之不顾,一定要有充分的注意,要制定出相当的对策。 这是第三个指导思想,即面向二十一世纪和怎么样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提出一点对转轨时期的那些落后现象我们不能迁就,比如说红包、回扣在转轨时期非常普遍,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把它变成合法化的东西。 4.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我们的合同法应当既追求经济效率,又追求社会正义。所谓经济效率,拿我们习惯的话说就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赚钱;所谓社会公正,是在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人群之间要大体上做到平衡,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要大体平衡。 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的,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基本上的利益平衡。有些人群比如说消费者、劳动者,他们是分散的、弱小的,他们没有办法和企业家、大企业、大公司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只讲形式上的公正,我们说合同自由吧,你们只要自由协商签订的合同就有效,就给以保护,这里的合同自由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实际上,消费者、劳动者他怎么能够对抗大企业?试想一个山区出来的男孩子、女孩子进到城里来打工,当他身无分文,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时候。他看见了一个招工的广告,他赶紧去求职,这时,他怎么敢和企业主讨价还价,怎么敢去争取自己的什么权利、法律上规定的什么卫生条件、安全条件、文明生产的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条件等。也就是说,他们的实力在实际上是弱小的,无法和企业抗衡。这时,法律要起什么作用呢?法律就要支持这些弱小的消费者、劳动者,法律这时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自由、公正,还要追求实质上的公正。所谓实质上的公正,就是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状态时,比如当一方是企业而另一方是劳动者的时候,法律规则首先要考虑保护劳动者、消费者,不能够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整个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不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如果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凡是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赚钱的,就合法、就保护、就鼓励、就支持的话,那么假冒伪劣也是可以发展生产的。众所周知,有些地方的快速度发展最初就是靠假冒伪劣;有些人的暴发以致于后来成为大企业家,也是靠搞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难道我们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假冒伪劣、坑蒙拐吗?不行。我们不能丢掉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没有社会正义、公平,就不叫法律,就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牢牢抓住社会正义,我们这样的国家更不用说。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正义、更加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因此在这个指导思想上提出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如果当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哪一个优先呢?当然是社会正义优先。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就要求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决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劳动者发财致富。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现行的三个合同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条文看起来不错,真的要用来裁判案件的时候就感到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好些条文象口号一样。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且不说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影响,就是一个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差距,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定性比较研究法研究生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常用的研究方法9条

1. 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

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3.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

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4.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5.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6.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7.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8.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9.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

(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定性分析法在论文中的用法如下:

定性分析(qualitative analysis),是建构在文献综述(Literatere review)基础之上的梳理、归类、归纳、对比与分析,从中总结出个人观点、个人行为、个人经验、个人态度、个人意图和个人动机的主观描述,和定性分析所对应的是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

无论定性分析还是定性研究,它多用于文科类的Dissertation的写作和完成过程。这一过程基于文献综述,它是一个艰难而又艰辛的过程,是一个需要花费大量心血的过程,是一个站在前人或巨人肩膀上,搜集超级多的文献和相关的学术资料,然后根据作者的思路与文章所对应的内容,进行文献综述的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五级、六级的编码过程。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主要根据除企业财务报表以外有关企业所处环境、企业自身内在素质等方面情况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总体把握。

在管理会计中,采用这类方法首先由熟悉企业经济业务和市场的专家,根据过去所积累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提出预测的初步意见,然后再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发出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对上述预测的初步意见进行修正、补充,并作为预测分析的最终数据。

由于这类方法所运用的资料往往不是完整的历史统计数据,而是难以定量表示的资料,一般要依靠预测者的主观判断来获取预测的结果,因而亦称“判断分析法”或“集合意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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