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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23:48:59

知识产权维权论文

现在网络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块热地,大到windous系统的国家级盗版,中及淘宝网、当当网(上面的假货不用我举例吧)上的售假,小至个人站长们对内对外的很多贸易网站(仿牌lv、chanel之类)。这里的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民事、刑事都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条开始,你自己看看,这还只是商标)。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日益进步(可以从中国必将成为世界性国家方面论述);网络也必是未来的热点;现实中来看,很多电商们正如蛀虫般侵犯着国内、国外的知识产权。所以,你真可以在结合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这一块发挥一下。至于名字,可以试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未来中国经济影响》。

可以写写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现在与发展,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让国人有更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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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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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作为... 论知识产权法的法技术特...

你可以到书店买一本《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此书是国家商标局国际处“文学”在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修改而来的,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具备传统民法适用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十九世纪,伴随不成熟工业雏成规模的发展,大量技术事故频繁出现,处于产业一线(通常为高危产业)的工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当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产业主赔偿他们因技术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法院审判实践援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此种事故,即法院只有在产业主对技术事故的发生具备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判他承当赔偿责任,否则判决不予以赔偿。处于弱势群体的产业工人因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产业主存有过错,因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处于产业一线的广大工人消极怠工,以发泄不满和愤概。由于工人的消极怠工,耽误了产业的继续生产,极大地制约了产业主和资本家利益的获取,社会矛盾的突发更是此起彼伏,这引起了当时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为了平息民愤和保障工商业的顺利开展,发展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类似缺陷性技术事故的损害赔偿,使得产业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工人的损害赔偿和缺陷性技术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处于产业一线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此时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无可指责,你仍然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霸道逻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凭什么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对他的权利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呢?难道就因为他的权利特别易受侵害吗? 如果这一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理念? 对社会有何积极意义? 从另一方面看问题,任何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除法律基于社会政策等理由做出特别规定者(如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 外,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存在哪一种权利应特别优先保护的问题。因此,传统民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缘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该原责的正当性基础。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依照的是《民法通则》,只有当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时才依照其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采用的。从相关的法律解释来看,第106条第3款中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而是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况。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没有违法性可言,采用无过错责任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此时无过错责任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而并非对侵权人行为的非难,不具有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和预防的作用。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应受非难性是显而易见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具备的权利恢复性质并不具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非难的效果。(2)传统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只考虑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举证,因而“缺乏弹性和适应性”,也并不坚守民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言,本质上应为“反社会性”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应在于制裁和惩戒不法行为人。但知识产权法中多有“权利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等条款,概为针对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法官势必应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不能达成此目的。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本意是相违背的。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分析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元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作为促进科技、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以激励知识产品创造者生产的热情。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理论等视角看,对知识产权私权的授予和保护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应该有一个度,而不是无限制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授予同时,它从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学者称“人类知识活动的积累的目的是为了知识总量的增加,客观目的是为了人类共享知识资源;以生产知识产品为目的的知识活动,是为了确定个人对智力成果的独享权利,这是相互矛盾的理念”。为此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为代价,无限制地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保护,以此达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激励;也不能只顾及对公众的获取信息和知识权利的保护忽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法律激励。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的核心,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对信息的获取权利犹如一车两轮,缺一不可。用下面的案例说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引致的弊端: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达了一纸民事判决书,判定广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LTD(以下简称PU)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侵权赔偿金1200万美元。案由:1995年广州雅芳公司请美国AT&T公司为公司设计和建立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在AT&T公司的建议下,从美国Jenkon Data System(简称Jenkon)公司以万美元购买了一套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这套软件对公司的库存和直销人员进行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拥有的 Unidata软件中国范围专属版权,要求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雅芳“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Unidata软件”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很快交纳了罚款,对此处罚决定未有异议。雅芳为了“息事宁人”,匆匆认可了该项行政处罚,没想到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诉,而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权”的关键证据。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雅芳公司非法使用Unidata软件,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权和PU公司授权京延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软件的权利” 。由于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及源程序的协议,使用总费用为5000万美元。PU公司称,由于雅芳在国内使用Unidata软件,造成了“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的事实,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了此项协议。此项损失成了索赔3000万美元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这次轰动全国的巨额索赔案的由来。广州雅芳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以万美元合法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却因软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而赔偿800倍的金额,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导下的极端惩罚性判决,虽然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却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此时主导的无过错责任过分僵硬和严格,它使得公众动辄得咎,使得人们必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不敢或不愿从事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又有风险的活动,结果是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公众无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凭无过错责任原则动辄要求公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手段来救济,而他人所负担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当属他们的民事法律义务,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的承担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没有关系的。四、TRIPS协议并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已故著名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认为,TRIPS协议采用的一般归责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他说,“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则不负侵权责任的条款。既然有专门点出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应推断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无过错责任(郑教授所指的是TRIPS协议第45条)”,但他同时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无需以过错为前提,只有在负赔偿责任时,才以过错为前提”。究竟TRIPS协议所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这需要对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具体分析:(1)TRIPS协议第45条第I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该款揭示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这就是说,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TRIPS协议此款肯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关键是对45条第2款的理解和分析。(2)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笔者以为,该条第2款是一个限定性条款,即此款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的。这主要是指侵权损害特别严重的某些情形:侵权人通过侵权活动获得巨大利润,或者侵权的情节相当恶劣,损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或者法院诉讼费时过长,以致权利人开支很大。上述“适当的情况”仅限于重大侵权行为的个别情形,并不是涵盖直接侵权行为的一般情形。即使承认这款所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在这里也缺乏普遍适用的价值。其次,该条第2款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may authorize)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一句的表述中,所使用的是“可以”(may)一词,而不是“应当”(must) 一词,可见无过错责任并不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只是一般要求,缔约方不采取这一归责原则,也不能认为违反协议。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这一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缔约方“应以”国内法加以确认。该条第2款则不同,它是一个弹性条款。笔者有理由认为,所谓TRIPS协议第45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不应作为国内相关立法的当然选择,也不涉及影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象”问题。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议这款所规定的并不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只是强调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而己。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学分析TRIPS协议中没有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持无过错论的学者们也不过是将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肯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误看成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了,以致有人主观地认为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都伴随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存在,这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所得利润当属返还不当得利的范畴,可归类为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的债权保护方法。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都是一种请求债务人进行必要给付的请求权,但前者的构成不以得利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只要其所得利润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就要返还给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该条款将‘所得利润’规定为‘返还’,而不是规定为赔偿,即是界定了返还利润的性质不是侵权或者不一定是侵权。但是行为人的所得利润的无法律根据所得,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给付其侵害所获利益,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权利人就不必证明侵害人有主观过错,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当然也不能将法律所承认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均看成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中所应返还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只是通常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所应支出的对价,而非其获得的所有利益。对多于应支付的对价的所得利益的这部分(也是权利人的损害),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通常是不被承认的。权利人对于这部分损失,就只有通过侵权赔偿诉讼才可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当然也就必须证明被告对此损害是存在过错的了。此外,知识产权如同所有权一样,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可通过“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办法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进行救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是由于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使那些无过错的侵权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对那些故意和重大过错的侵权行为没有给予有力的打击,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对过错侵权的打击力度,包括降低对故意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增加资格刑(剥夺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营业的资格) ,以及对故意侵权者课以惩罚性赔偿等,而不应该选择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六、小结显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破坏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其深刻原因之一是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太甚的同时却漠视了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权利的关注。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漠视提供了更为沉重的砝码。从立法、司法实践及综合我国现有文化和经济实力来考察,此时强调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也并没有得到学者和公众的普遍认可。

知识产权议论文

议论文写作是学生运用语言和文字表达自己的内心,进行创造性表述的过程,初中阶段的语文教学中议论文的写作教学十分重要。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初二作文600字议论文,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在几千年“文明古国、礼义之邦”的中国搞市场经济,才搞了十几年整个经济秩序就陷于混乱。毒大米、黑心棉、劣质奶粉……假货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其坑害百姓之烈,可谓触目惊心。经营者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守法意识,唯利是图,见钱眼开。时代呼唤我们遗失已久的“坚守”,呼唤我们坚守住已被物欲之流冲击得残破的道德之堤!

坚守道德底线,首先要做到坚守高尚的品格,司马光在《交趾献奇兽赋》中有言“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可见自古以来,修炼正直的高尚的品格就被视为安身立命的基石。周恩来同志,一生严于自律,为世人所景仰,这是他平生注重道德修养的结果。他年轻时代,贴手书警句于大立镜旁,言“面必净,发必理,衣必整,纽必结;头容正,肩容平,胸容宽,背容直,气旬勿傲勿怠,颜色宜和宜静宜庄。”纵观周恩来一生,不论局势如何动荡、严峻,他都照镜自勉、坚守高尚的品格,赢得了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尊敬。周的事迹,为我们树立了坚守高尚品格的榜样。

坚守道德底线,更要做到坚守道义。正义是道德的核心,是一切社会准则的灵魂。作为真正的人,在面对强暴、威逼、利诱之时,必须毫不动摇地为正义而战!南宋末年,宋都临安被元军攻破,文天祥面对元军高官厚禄的诱惑,毫不动心。元军没办法,只得把他囚禁起来,折磨他,但为了民族大义,他始终没有屈服,反而写下了令人感佩的《正气歌》,最后英勇就义。文天祥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捍卫民族大义。

坚守道德底线,最关键的是坚守个人和民族的尊严。尊严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最崇高的信物,也是一个国家得以高昂头颅,不被侮辱的脊梁。天津有两个计算机系的高材生,刚毕业就被日本某软件开发公司邀为程序员,开发一个以日本二战为题材的大型游戏,公司答应给予他们丰富报酬。但在得知此游戏的宗旨含有美化侵略的成份,他们毅然辞职。公司加酬谢,他们严辞拒绝:“我们是程序员,但首先是中国人!”就这样,他们以自己的行动坚守住了自己的尊严和中华民族的尊严,不论多么优厚的物质回报,都无法腐蚀他们自己坚守的那一方心灵的净土。

坚守道德的底线,应该作为我们对社会的承诺!不论我们面临怎样的社会环境,都应坚守住高尚品格,不使之同流合污;坚守住公理和正义,不使之泯灭于利益和强权;坚守住尊严之碑,不使之有丝毫撼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时,如果说法律是铁壁铜墙,森严不可撼动,那么道德就是青青小草,绿物无声。和谐呼唤坚守道德底线,时代呼唤我们坚守道德底线,先哲们的光辉指引着我们—让我们呵护好心灵的“青草”,使之绿遍十三亿同胞!

著名学者易中天面对采访时曾戏称自己是“底线主义者”,从他对境界和底线区别的阐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道理: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必须有自己坚守的底线。

历史上伟大杰出的人物于心中常有一份最基本的人格坚守,这便是他们的底线。对于宁愿饿死也不领美国救济粮的朱自清而言,捍卫个人尊严是他心中至死不变的底线;对于“心存良知璞玉,笔写道德文章”的老舍而言,有尊严地活着是他可以为之献出生命的底线……他们因为有着这份坚守,所以才可以做到“众人皆醉我独醒”,活出自己的精彩,即使生命逝去,也可以为后人敬仰。

如果说光荣属于伟人,没有办法要求每一个人都坚守人格的尊严,那么对于普通人而言,道德良心就是最基础的一道底线。

平凡的人如果能够坚守道德底线,做到不愧于良心,也同样值得人们尊重敬仰。帮别人垫钱买彩票,中大奖后分文不取的赵书兵;抱起血泊中的小悦悦,向周围人呼救的陈贤妹;哥哥遭遇车祸,作为弟弟不忘把工资发给农民工的孙东林……他们都只是普通人,也只是做了一些“很普通”的事,然而,依靠最基本的道德良心作出的选择却使他们于平凡中显出了人格的光辉,这光辉来自于他们的那种对于做人底线的坚守。

相反,有这么一些利欲熏心者,在对金钱名利的追逐中,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最终也只能自食其果,毁了自己也毁了别人。作为一名学者,保持学术的纯洁,不抄袭、不剽窃应该是坚守的底线吧,然而,批评诸葛亮的著名学者胡觉照,为了名利,违背道德,剽窃他人文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将自己引向了身败名裂的下场。作为一家食品企业,为消费者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应该是坚守的底线吧,然而,三鹿集团为了企业效益,昧了良心,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害了数十名无辜的婴儿的同时,也将自己辛苦树立的品牌砸得粉碎……还有诸如“胶囊门”、“甲醛海鲜门”这类骇人听闻的丑恶事件,无一不告诉人们,没有对底线的坚守,就像高速行驶的车没有刹车,是极其危险的,是会给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

法国浪漫主义作家雨果曾经说过:“良心的觉醒就是灵魂的伟大!”而于当下,无论是坚守人格尊严抑或是道德良知,都既是对自己作为人的承诺,也是对社会的责任担当。

自我完善是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品质。

少年阶段是塑造未来形象的最佳时期,因此,自我完善的意义尤为重票要。那么,我说说自我完善的主要入手方面吧!

其一,要多读些好的书籍,从中汲取道德营养。高尔基曾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又说:“书籍为理智和心灵插上了翅膀。”他的论述,说明了读书对于自我完善起着重要作用。自我完善,要多读好书。好书是规范人生的座右铭,好书是指导行动的指南针。

其二,从小处入手,培养自己的良好品德。《淮南子》说得好:“君子不为小善不足为也而舍之,小善积而为大善。”意思是有道德修养的人,不认为小的好事不值得去做而舍弃它,小的好事积累起来就成为大的好事。荀子提过“积善成德”的修养方法,即一点一滴积累善行,日久天长便可养成好的品德。

其三,针对自己的缺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在这一方面,前人的做法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论衡》中记载,西门豹性子很急,他就经常佩带一根柔软坚韧的皮条,以便提醒自己压抑焦躁的情绪。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有的人记性不好,便用笔将要做的事记下笔记本或便条中。这些人提醒劝诫自己,努力克服缺点,逐步完善自我。

其四,持之以恒,奋力攀登从善,从善的巅峰。古人云:“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国语》)意为顺从好的像登山那样吃力费劲,而学坏则如江河崩溃,一泻千里。可见,自我完善,必须要下功夫。

在长期的自我完善过程中,自我则求,自我改变,自我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大公无私、敬老爱幼、舍己为人、扶危救难、真诚善良、勤奋顽强、谦虚谨慎……诸如此美好的品德,是自我完善所向往和追求的目标。它们犹如从善之山颠的一簇簇鲜花,只有在自我完善过程中永不停步、攀登不止的人,才能采撷它,获取它。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是攀登从善之山所不可缺的精神。

山寨现象的法律思考法律是被发现而非被创制的。当山寨超越一个个案而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时,我们需要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去思考该现象,而不仅仅是拘泥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山寨引起的混乱,是各种利益冲突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仔细权衡相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在权衡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以重新确立法律秩序。一、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反思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即一方面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再创造。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并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就山寨现象而言,可能有一部分会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现有法律已足以调整,无需另行专门立法加以规制。但作为立法者,面对如此广泛的山寨现象,是否需要反思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否有些地方对知识产权人保护过度了?该种保护是否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是否损害了社会福祉?如果我们仅仅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出发,去简单的判断山寨现象的法律性质,显然是本末倒置的。二、对现有反垄断法律的思考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故有反垄断法,以对垄断现象和行为进行审查和规制。山寨现象的出现,其中是否有一部分是因为垄断导致的呢?如果反垄断法立法不到位,反垄断机构执法不到位,面对垄断,市场就会在可能的方向上进行调整。山寨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垄断的自发反击。山寨之所以广受欢迎,是消费者对于因为垄断而被剥夺的消费者福利的自我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执法状况。三、对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反思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目的上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的,因为消费者通常是弱者。但是,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存在保护过度反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呢?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了呢?当然,我们消费所有的产品、服务都是最顶级的,但是,社会的现状是分阶层的,消费者还是有穷人和富人之分的。富人和穷人对于同类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肯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在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允许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而非简单的、强制性的要求消费者消费更好但价格更高的产品和服务。而山寨现象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穷人对于新产品、新服务的需要,即使质量差一点、功能少一点,但至少能够享受到社会和科技基本的基本成果,是实实在在的好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相关法律,除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外,尽可能放宽保护的尺度,但需要更加严格的执行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四、对现有管制方面法律的反思就山寨手机而言,有人认为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没有通过质量检测等,而认为需要加以制裁。从现有法律而言,此论固然有利。但是,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一下,这些山寨产品真的是一无是处、真的是不符合要求吗?我看未必。事实上,山寨产品没有取得必要的批准、许可和认证,我认为更需要反思的是现行的管制法律是否适当、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效率低下、腐败、高收费等等情况,而使得山寨产品无法获得所需批准、许可和认证呢?在我看来,现有的很多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很多存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情形。如真正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大小厂商一视同仁,相信很多山寨也会变成正版。因此,在我看来,山寨产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有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自发纠正。所谓恶法非法。总而言之,对于山寨现象,不能简单、粗暴的加以批判和禁止,当然也不能无原则的加以鼓吹,而是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各种山寨现象,并对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加以反思,权衡利弊,从而该鼓励的予以鼓励,该限制的予以限制,该修改的予以修改,该坚持的予以坚持。做在房子里闭门造车是容易的,但这样造出来的法律未必是良法,也未必会被广泛的遵守。只有认真观察社会、观察民众的真实生活和需求,才能从中发现出真正的法律。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的演变就是明证。

【 #高考# 导语】人们常说得作文者得天下,得作文者得高考,其实这话一点儿也不夸张,作文在高考语文占分高达60,超过了整个语文总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大家不得引起重视,把握每一次写作文的机会。下面 要给大家分享的是2020高考作文范文,希望大家可以看看其他同学写的,再来和自己对比一下,找找差距,继续加油。 根据要求写作。 综艺节目《奇葩说》有一期辩题引起热议:“奇葩星球新技术可以让全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你支持吗?”很多人都参与其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人说,如果我通过自己的努力知道的东西,全人类都知道了,对我是不是不公平?还有人认为,共享知识不等于共享能力,知识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但能力、思维、审美等等还是需要自己去培养的;也有人说,知识共享会不会让人滋生懒惰,从而失去创造力?还有人认为,知识共享让我们把每个世界的门都打开,它避免了更多人因为无知而引发的危险和伤害,甚至可以挽救生命。 对此你有怎样的思考呢?请据此写一篇文章。 要求:(1)自拟题目;(2)不少于800字。 让专利在知识共享的大潮中宁静生长 文|一考生 “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不仅是一个假设的辩题,似乎也是很多人心中的一种期盼。李大钊曾经说过:“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因此很多辩手满怀憧憬,想象着“一秒钟知识共享”所带来的种种美好,描绘着一个大同世界的蓝图。这没有什么不对,但这一种想法却是最单纯的愿景,因为在他们的理想之中,忽略了一个叫作“专利”的存在。 专利姓“专”,它属于个体。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霸占热搜好多天,以至于路人皆知。翟天临,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因为在读博期间发表的一篇学术性文章有抄袭行为,现已经被撤销博士学位,其导师也被取消博导资格。北京电影学院表示,对学术造假行为零容忍。学术造假的方式有很多,但抄袭不仅是学术造假,也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零容忍,这是必须的。 我们都知道培根说过“知识是一切能力中的力量”,但却不知道这句话的后边是这样的一个延续:知识是一匹无私的骏马,谁能驾驭它,它就属于谁。据此,我们也应该明白,知识共享让所有人都掌握了等量的、同样的知识,那么终归是等于全都没有了力量。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存在先进与落后的区别。“落后就要挨打”,无论是科技落后,还是军事落后,乃至于经济落后,都要受制于人。古代,秦国因为掌握了先进的青铜冶炼技术成为霸主;当代,美国因为掌握了先进的军事武器而恫吓四方。因此,所有的发展与强大都在于掌握先进技术,掌握核心技术。简而言之,掌握专利,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知识才能称其为“力量”。 纵观世界超强企业,它们都非常重视自主研发,通常都拥有极多的专利。这些专利,不会被拿去共享,反而会受到更严格的保护。网络通信已经到了5G时代,走在这一领域前沿的华为不会把这一核心技术与他人共享,而是采取更严密的措施来防止它被窃取;中国被称为水笔帝国,但日本不会因为我们是水笔帝国就把生产笔芯的核心技术与我们共享,而是借此技术获得巨额利润。 “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的设想,随着科技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有可能,但知识共享并不是窃取专利的遮羞布,专利保护也不会因为知识共享的发展趋势而被取代或撤销。专利保护与知识共享并行不悖、同步发展,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审题立意 【详解】 审题:本题考查学生的写作能力。这是一道材料作文题,解答此类题目要求学生在写作之前必须审读材料,而且学生要清楚审读材料不仅仅是看材料,而应该对材料有分析理解的思维过程。通读材料,需明确材料的主要内容,把握命题人的基本意图,准确理解题意,按要求作文。本则材料可分两部分来解读。第一部分,引用综艺节目《奇葩说》中一期引起热议的辩题,引出本次作文的论题:“知识共享”。第二部分,引述四种对于知识共享的典型看法。前三种是对“知识共享”的质疑和担忧,第四种是认可其重大意义。这一部是帮助考生打开思路,明确自己的论辩方向。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技术、知识与人性、道德、法律发生了激烈的碰撞,激发出很多备考话题。知识共享这一话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对作为科技时代的受惠者和推动者的广大考生来说,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这一作文审题难度不大。只是需要注意,根据材料中的四种看法提示,考生对于知识共享的利弊一定要客观辩证地看待,不可全盘肯定,也不可全盘否定。知识共享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和必需,怎样解决已出现的问题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让知识在共享中服务和推动人类发展,是论证应把握的正确方向。本文适合写成议论文。 参考立意: (1)知识共享,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2)知识共享,须在知识专利前绕行; (3)知识共享,不等于能力共享。 参考结构: 让专利在知识共享的大潮中宁静生长 第一部分,引述材料,提出问题。 第一层,首先指出“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似乎是很多人心中的一种期盼。然后引李大钊名言剖析产生这种期盼的原因。笔锋一转,提出问题:他们忽略了“专利”的存在。环环相扣,开篇点题。 第二层,紧承上文,具体解读专利特性。用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作反面材料,论证专利属于个体。 第二部分,逐层展开,分析问题。分两个角度具体阐释拥有“专利”的重大意义。 第一层,先理论,后举例,论述掌握专利,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知识才能称其为“力量”。 第二层,举例论述企业重视自主研发、拥有专利就等于拥有了财富。 第三部分,首尾呼应,解决问题。首先回扣材料,然后明确做法,要让专利保护与知识共享并行不悖、同步发展,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杂志社

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主办: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周期: 月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4-9517CN: 11-3226/D邮发代号: 2-738 历史沿革:现用刊名:电子知识产权创刊时间:1991PS:这个刊物创刊于1991年,是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科学技术司主管的。所以它应该是信息类别的期刊,不应该是法学的期刊。至于你说的类别,这个刊物只是个普通期刊,非核心期刊,所以它只是很一般的刊物,你所谓的A\B\C应该都是核心类别吧,所以它均不符合。

《知识产权》杂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国家级双月刊杂志。1984年12月12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创办《通讯》,当时是一本内部刊物。1987年8月《工业产权》杂志创刊,1990年6月20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并决定: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改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工业产权》杂志改为《知识产权》杂志,1991年1月《知识产权》杂志创刊。

知识产权编辑部

前些时候,本刊编辑部收到了一封来自某地红木家具企业的律师函,大意是,本刊刊发的另一家企业的产品广告,其广告上的家具照片属侵权产品,本刊刊发了侵权产品照片,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应该向被侵权企业公开赔礼道歉。被侵权企业保留进一步追究本刊负连带侵权责任的权利。 收到律师函后,记者进行了调查。这事发生在5年以前,所谓“侵权”企业称,他们这款产品确实模仿了“被侵权”企业产品造型,但他们也做了改动,其雕刻纹饰已完全换成了与其不同的,因此构不成侵权。况且,这款产品也并非他们一家在做,可以说是“满大街都是”,有的是完全模仿,纹饰都完完全全一样。“法不责众,你为什么只盯着我呢?” 记者也了解了该图片的摄影人,摄影人说,他是在“侵权”企业的店里拍摄的这张照片。摄影人是按客户要求做事,即使该产品侵权,也应是侵权企业承担责任,摄影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记者进一步了解了该广告审核人,广告审核人称:广告图片由广告主提供,客户在提供该广告图片时,已经同时等于证明了对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告审核人不可能要求每家客户再提供一个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所以,即使此款产品有专利侵权,也是侵权厂家的行为,与广告发布人无关。接下来,广告审核人也提出了一个问题:被侵权人说别人侵权了他的产品,那可否拿得出别人侵权的证明呢?比如该被侵权产品的专利证书。 当记者向该企业提出这一问题时,该企业负责人态度诚恳地告诉记者说:他们并没有申请专利。当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差,没想那么多。只是看到后来仿造这款家具的企业越来越多,几乎遍天下都是,而且全都是理直气壮,这才有点“想法”。而发这封律师函,也并不是真的要跟编辑部打什么官司,5年前的旧事重提,只是一个提醒,希望杂志对知识产权保护引起关注:“你们这本杂志是业内的权威杂志,你们把这事提出来,大家就都重视了!”他同时也说,现在他们接受了教训,新研发的一些重要款式,他们都申请了专利。同时他也说,虽然那么多企业模仿他的产品,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但他想得开,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对他设计产品的认可,也是他的荣誉。就当为家乡做贡献了。 事情虽说就这么完结了,但这件事也确实给了编辑部一个提醒,编辑们也进行了讨论,今后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报道力度。不管怎么说,侵权是违法行为,不能纵容。而作为杂志本身,也应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对广告刊发要更加严格把关。而对生产厂家,对各自研发的产品和工艺,也确实需要加强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律师函”是一件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出版社由编辑部、文献出版部、专利信息部、北京中献拓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4个主要实体及社机关职能处室等28个部门组成。知识产权出版社站在技术发展前沿,大力推进数字出版,以开放、联合、共赢为原则,致力与中外知名出版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开展广泛合作,着力打造基础牢固、特色鲜明、中国一流、世界知名的文化产业实体。 社机关 行政事业部:承担办文、办会工作;物业、车辆、食堂、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宣传工作;固定资产、纸张等采购与管理工作;基建及全社房地产的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综合协调工作。行政事业部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财务部:承担财务预算、统计及社属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承担人事劳资、人员培训、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监督社属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规划发展部:负责拟订本社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实施年度计划,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涉及我社长远发展和基础性重大项目的调研、立项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大兴事业部:大兴事业部位于北京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南五环以外南六环以里,西临永定河绿色观光带,交通便利,占地约184亩,是知识产权出版社所属全资企业。大兴事业部依据知识产权出版社发展规划,正处于开发建设之中。目前,大兴事业部主要承担建设项目协调、环境整治美化、生态种植养殖、驻地安全管理等业务。大兴事业部服务局社,强化保障,面向市场,积极开拓,努力建成地域广、环境美,物质和精神财富积累、经济和社会效益丰收的知识产权出版社所属大型企业。 文献出版部 文献出版处:承担专利公报、说明书、专利证书的编辑出版及办登后专利文献数据库维护管理工作。文献扫描处: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扫描及文档数据库维护管理工作。文献代码化处:承担专利文献代码化工作。电子制印中心:承担专利公报、说明说、专利证书、有关表格及图书和年报等制印工作。 编辑部 编辑部设有总编室、知识产权编辑室、法律编辑室、综合编辑室(创新文化、经济管理、公共管理、人类学民族学、艺术学)、《中国发明与专利》编辑部、创新与科技编辑室(创新、建筑)、图书出版处、图书发行处、北京城市节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辑部每年出版近400种图书及《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在知识产权、法律、建筑、创新方面的图书已经形成规模和特色。专利信息部专利信息部是知识产权出版社对外专利信息服务和产品销售的具体实施部门,下设技术处、信息服务处、研发中心、数据管理处、网络管理处、数据加工处。多年来,专利信息部在专利信息的采集加工、产品开发、综合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投入,逐步形成了专利数据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专利信息产品、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信息分析和战略咨询、网站建设和维护、应用培训等综合性服务格局,并仍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内容和模式,全面满足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各种需求。技术开发中心:承担与专利文献、信息服务有关的信息化项目开发、集成、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工作。信息服务中心:承担专利信息产品的营销、咨询服务、应用培训工作。研发中心:承担项目管理、机器翻译系统的研发工作。数据管理中心:承担社数据资源的收集与存储管理及专利文献电子出版工作。网络管理中心: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的建设与内容维护、专利文献及知识产权图书的网络出版工作。数据加工中心:承担有关专利领域及非专利文献数据深加工及中外专利数据的初加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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