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关于土地纠纷的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22:49:23

关于土地纠纷的毕业论文

论文答辩通常会问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你论文上的小标题中的某个最先在什么地方实行土地承包试点? 六是、法律适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摘 要]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苁保�┟衲岩哉业揭桓龊侠淼慕饩龇桨浮!锻恋毓芾矸ā酚搿锻恋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缯�圩罹缌业木褪桥┟竦耐恋厮�腥ㄎ侍狻Q�踅缂负跻恢氯衔��ǎ可对农民与土地郑夸的相互关系没有能够清常跨定#壳当矗咯民龋浚寇害、龋咯问题难决的关迹浚口。应该福咯民以确切的土地耍啃权#竣在罚可在明确福胯保障。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珍惜保护土地;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真眨磕实现土地的自由买卖#矿规?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 .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让 “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 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 历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 [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 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 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 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来枉费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五 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 王卫国,前书,第3页 [4] 王卫国,前书,第2页 [5] 江平, 《 中国土地立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第96-97页 [6] 刘育成, 《 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 》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 2000,第38页仅供参考

一、法律论文答辩常见的问题:1、选择这个课题的原因是什么?2、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全文基本结构、框架是如何设计的?4、全文各个部分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5、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不同的见解?自己是如何逐步认识这些见解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在写作过程中,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7、该课题研究的创新点是什么?8、该课题研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二、法律论文答辩的五大"四字真言"1、保持自信答辩时的冷静和自信通常能够给老师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充分的准备是自信的来源,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对待,胸有成竹才能缓解答辩中的紧张.2、礼貌回答在答辩过程中,切忌打断老师说话,假如遇到棘手的问题也要保持好平和的心态,当老师对观点有不一致的理解时,要认真解释,切忌发生争执.3、语速适中回答问题时尽量保持平缓的语调,适中的语速,注意口齿清晰和逻辑性,如果回答时间较长,要注意老师的表情,做好停顿,留出提问时间.老师说话时,务必保证自己的麦关掉不发出声音.4、卡准时间一般的答辩都是有时间规定,如果超时老师可能会觉得你的总结能力不行;要是没讲到重点,会留下逻辑性不好的印象.最好的情况是在时间快到的时候刚好讲完,然后致谢,请老师提问.这样会给老师留下一个对内容了如指掌,游刃有余的好印象.5、真才实学假如遇到拿不准或者不知道如何回答的问题时,不要强行辩解,应该实事求是的回答,态度要谦虚,在回答不了问题时答非所问、天马行空企图蒙混过关,实际上结果会适得其反.

关于护患纠纷的论文文献

浅谈处理护患关系的方法

论文摘要: 护患沟通是护士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及相互作用的过程。贯穿日常护理工作的每个部分,对患者的评估、咨询、健康教育、护理实施、护理评价等都需要护士与患者进行沟通,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的护理计划,使患者早日康复。因此,护士与患者进行沟通时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论文关键词: 护患关系;处理技巧

1、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理解体谅患者:

生病及住院后患者及家属心理面临巨大压力,特别是病情较重的患者,易激怒,特敏感,护士的一言一行都能影响他们的情绪。因此,护士要用良好的、支持性的、明确的沟通来帮助患者渡过这段痛苦经历,减少患者的恐惧焦虑。

2、尊重患者的人格,维护患者的权利:

对患者说话要语言温和、诚恳,并尽量鼓励患者说出自己的想法,对患者指出问题切忌用审问的口吻,防止不耐烦地打断患者或粗暴训斥患者。

3、对患者的需要即使做出反应:

护士一定要对患者所反映的信息或非语言信息即使做出反应。这样不仅可以及时地处理患者的问题,满足患者的需要,而且使患者受到关心、温暖、重视,加深了护患关系。

4、随时为患者提供有关健康信息,并进行健康教育:

护士在工作中应随时随地发现机会,向患者提供健康信息及教育。如一些长期住院、伤残、失去工作或生活能力的患者,易产生灰心甚至轻生的念头,此时护士应经常与此类患者沟通,及时了解患者的情绪及心理变化,并应用相关知识提供护理,帮助他们尽快恢复,使其尽量做到生活自理,保证有良好的'生活质量。

5、对患者所提供的信息保密:

有时为了治疗及护理需要,患者需要将一些个人隐私告诉护士。因此,护士在任何条件下都要保证对患者隐私的保密。除非某些特殊原因要告诉其他人时,也要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患者的隐私对康复没有影响或帮助,也绝不向其他人泄露患者的秘密。

良好的沟通技巧,可建立良性的人际关系,使护理工作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使患者真正接受科学的、整体的、全方位的现代护理。

参考文献(略)

护理安全关系着病人的安危、医疗质量和医院的声誉,是护理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护理安全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的分析急诊科护理安全的诸多隐患因素及管理对策,提高急救护理质量,降低急诊护理风险,为病人提供安全、快捷、优质、多层次的服务。方法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护理安全教育和人员素质管理,编制护理安全管理文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规范化培训,重视护理记录,成立急诊护理安全小组,加强急救物资及院前急救管理,严格把好护理质量关,有效控制护理风险的发生。结果保障了护理安全,护理安全事件发生频次下降,护理纠纷、护理投诉明显减少逐年减少,急诊患者对护理工作服务满意度大幅提高。结论护理不安全因素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护理不安全性,对预防护理纠纷、护理工作安全隐患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急诊护理;安全管理护理;

安全管理是任何一家医院的护理工作者非常重视的一个环节。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地处世界屋脊的西藏拉萨市。目前,同国内许多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相同,急诊科在负责院内各项急救的同时还担负着院前突发事件和急救的任务,工作任务繁重、难度大,自然也就成为存在安全隐患最多的科室。现将我科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1急诊科常见护理安全隐患

人员配置因素急救护理人员严重缺编,床位和护理人员比例不协调,且梯队结构不合理。我科护理人员多半是新毕业的低年资护士,由于综合能力及临床经验不足,遇到突发事件时,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按习惯、凭印象草率办事,而不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查十对”落实不到位,易出现临床护理漏洞,造成不安全的严重隐患。夜间值班人员少,两名当班护士身兼多职(包括普通急诊、留观、抢救、出诊、划价收费、护送危重患者检查和住院等),导致护理人力紧张,抢救护理力不从心,而一个危重病人抢救,床旁至少需要一名护士。如遇病人集中、工作量加大或群体事件时,当班护士缺乏应对能力,而短时间内更多医护人员又难以及时到位,难免引起护理服务质量下降,导致诸多护理安全漏洞的存在,造成很大的护理安全隐患。

护理人员技术因素急诊病人病情复杂多变,接诊的患者涉及多科病种,对护士的临床工作经验、相关专业知识、护理急救技能等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别护理人员知识面欠缺,不能很好的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导致急诊护理工作不能有效地提高,从而影响急诊护理安全。

潜在法律因素随着全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我科个别医护人员跟病人及病人家属的沟通欠佳,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医疗文书及护理文书,院前急救病历的书写不规范,记录时间和实际时间相差甚多,在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中提供不了有效的资料,从而自身处于被动地位。

院前急救因素

调度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急救意识淡薄,接听呼救电话不详;未详细询问患者病情、居住地址,导致抢救物品准备不齐,救护车空跑;不具备急救专业知识,病人情况紧急时不能及时给予有效的电话指导;或由于驾驶员对行车路线不熟悉或救护车出现行进间爆胎等故障,导致无法在预计的时间内直到呼救现场或把病人耽搁在途中,延误抢救时机。

出诊医师人员不固定,大部分为非全科医生,知识不够全面,院前急救经验、急救技能及应变能力不足,出诊医护不及时,到达现场后体格检查不认真,造成对病情评估不准确。若遇出诊护士也缺乏经验,在出诊及转运途中突发病情变化,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极易造成不良后果。院外抢救时执行医生口头医嘱用药后未将空安瓶留,随意丢弃。由于方法和技术不到位,在搬运病人过程中出现摔落等意。

救护车内急救物品、仪器设备不完善,或出诊护士对其放置位置不熟悉,或因车辆颠簸造成仪器损坏等耽误抢救;转运途中固定不牢导致病人坠伤;路面颠簸,输液瓶或仪器松脱砸伤病人引起纠纷。

在进行病人转运前未提前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转运相关注意事项和有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和潜在的风险,如休克、窒息、血压下降、呼吸心跳骤停等情况,未签定转运同意书,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及时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没有做到及时询问患者存在的不适,以致患者液体外渗造成肢体肿胀,导管扭曲、脱落,甚至有的病人呼吸心跳何时停止均不知道,使病人失去抢救机会。

2护理安全管理的对策

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护理安全教育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建立健全急诊科各项护理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组织全科护理人员认真进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的学习,讨论和持续改进,做到全员熟练掌握,杜绝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确保合理的人力配置,保证护理安全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3],医院和人事部门要逐步考虑补充护士编制,使其能够达到合理的医护比例,同时医院护理部应根据病人及科室实际情况,合理、机动调控人员,保证临床一线护理工作有序运转,确保护理安全。在急诊科的护理管理中,要适当进行非护理人员的部分配置,以减少急诊科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4]。会同医院相关部门,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科室护理人员梯队建设,合理、弹性排班。根据急诊工作的特殊性,从知识、能力、专业、年龄等多方面考虑,夜班实行双班工作制度,排班时注意新老、强弱搭配、藏汉搭配,实现值班人员最佳组合,在提高了低年资护士技术和能力的同时,也避免了护患之间因语言不通而出现的沟通障碍,大大地减少了护理风险的发生。在急诊病人就诊高峰的时间段,合理安排班次,适时增加护理人员。

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保障护理质量安全制定护理人员分层次培训计划及学习目标,对不同层次不同技术水平的护士进行分类教育,专人负责落实,定期组织全科护理人员开展业务学习,重点加强低年资护士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的护理配合及常见急危重症的护理常规操作,以降低技术性护理风险的发生。定期请医生介绍急诊医学相关知识的新动态及新进展,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工作需要。同时积极为护理人员搭建学习的平台,鼓励、支持护理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专业知识,参加各种学历教育,提高全体护士整体素质,提升急救护理综合实力。并不断选派护理人员到内地各大医院进修学习和参加各种学习班及学术交流,以求开阔眼界、拓展知识面,提高发展质量,壮大发展实力。

加强急救物品、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医院的要求,做好抢急救物品、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急救过程安全落实急诊科工作制度,确保抢救室和救护车内所有急救器材、药品齐备完好,性能良好,每班清点交接,严防损坏和遗失,切实做到“四定”(定种类、定位放置、定量保管、定期消毒)、“三无”(无过期、无变质、无失效)、“二及时”(及时检查、及时补充)、“一专”(专人管理)。各种仪器上均附有清晰的操作程序,以便按程序正规操作。抢救物品一般不外借,以保证应急使用。

规范护理文书书写,加强护患沟通加强护理文书书写能力的培训,要求书写护理记录时做到及时、连续认真、内容真实、用词严谨具体、医护一致,准确地记录从患者到达后所有抢救措施、医嘱执行情况、采取的护理措施及详细病情演变过程,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病人或家属的签字,出现纠纷后再对原始记录添、删或修改是违法的。增强护理人员的证据意识,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可能出现问题承担风险的义务。同时加强急救工作的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与交流,解释急救工作的风险性。

成立安全管理小组,确保安全管理的落实选择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理论扎实的护士与护士长组成护理安全质控管理小组,每月按规定进行严格正规的督促检查,利用晨交班、护理查房、业务学习等机会对护理缺陷、差错进行讨论、分析、总结,找出原因,并加以持续改进。特别是节假日、中夜班等容易出现差错的时间段,充分发挥管理小组骨干作用,严把质量。

加强院前急救的管理建立健全院前急救工作制度,制定院前急救预案,完善转运流程,合理配置院前急救人员。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调度员、驾驶员进行相关知识和工作制度培训,增强急救意识和急救能力,提高调度员对病人出现紧急状况时的电话指导能力,要求驾驶员对车辆定期或及时进行保养,适时更换轮胎,提高判断或排除故障的水平,并组织院前急救人员模拟演练。抽查急救车仪器设备、物品、药品的配备情况,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完善急危重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在转运前,认真评估病人的生命体征及在途中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合理配置医护人员,同时要求在整个转运途中医护人员必须坐在医疗舱内陪伴病人,有助于降低途中医疗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让病人和家属明白要接受医疗服务,就要接受可能的损害风险,使家属有思想准备以建立医患互动、风险共担的新型医患关系,减少医疗护理纠纷。

3小结

综上所述,急诊科面对的是生命垂危的病人和复杂多变的疾病,同时还要面对各种突发的事件,是抢救生命的第一线。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大,决定了急诊护理是一种高风险工作。护理安全是护理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护理工作的基础,是护理优质服务的前提,是评价护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可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患者的满意度。作为急诊护理管理者,只有加强护理安全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各种护理风险,才能有效控制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确保护理安全。

参考文献

〔1〕王芳,叶志弘,葛学娣.护理安全管理研究及进展[J].中华护理杂志,2008,43(11):1053-1055.

〔2〕张海林.在护理安全管理中引入循证思维的做法与体会[J].护理管理杂志,2008,8(11):50-51.

〔3〕刘晓荣.线性规划模型在临床护理人员配置中的应用研究[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3,20(6):69-70.

〔4〕李金娜.急诊科护理人员配置研究[J].护理学杂志,2003,18(8):576-577.

〔5〕缪春勤.急诊科护理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护理研究,2007,21(1C):264-265.

摘要:本文通过对妇科围手术期患者60例资料的研究,发现实验组在感染率、护理缺陷率上的数值均比对照组低(P<),说明本文研究的护理安全管理是可以有效降低感染率和缺陷率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治疗的成功率。

关键词:妇科患者;手术期;护理安全管理

妇科疾病种类多样、病情复杂,给护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而在围手术期间,任何一项护理工作都会对疗效产生影响,这段时期的护理纠纷事件也容易多发[1]。所以,如何做好妇科患者围手术期的护理安全管理,是医学工作者一直在研究的课题。近年来,我院引入了护理安全管理模式之后,临床感染率、护理缺陷率有所降低,现对60例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和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4年2月~2015年1月收治的妇科围手术期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依照入院顺序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各30例。入院时一般资料显示,对照组,年龄21~49岁,平均年龄(34±)岁,手术情况:清宫术15例,子宫肌瘤切除术12例,子宫全切术3例;实验组,年龄22~52岁,平均年龄(35±)岁,手术情况:清宫术14例,子宫肌瘤切除术14例,子宫全切术2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方法

对照组统一接受一般护理,实验组则实施护理安全管理,具体如下。

分析护理中存在的问题

(1)护患纠纷:护理人员和患者、家属之间缺乏积极的交流,无法疏导患者的负性情绪,家属不能充分理解护理人员的工作,就容易出现护理纠纷。

(2)护理人员的问题:欠缺工作责任感、法律意识薄弱、不能严格遵守医院制度、未能够遵照医嘱的护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就容易出现马虎办事的态度,也容易出现护理纠纷。

(3)医院本身体系的问题:护理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会降低医护人员的执行力,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护理纠纷事件。

实施护理安全管理

(1)引入人性化护理:将人性化护理引入护理安全管理中,促进了医护人员与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帮助医护人员树立从患者角度出发的观念。

(2)定期培训:为适应医学技术和护理模式的发展需求,我院会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如每周一下午对护士长进行培训,每周三对护士进行培训。

(3)完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完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中欠缺的部分,可以引入护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和激励制度,保证护理事件发生时能够将责任落实到各人。

(4)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各级医护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和护理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手术室内的安全事项。

统计学方法应用

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实验组在感染率、缺陷率上均比对照组少(P<),在护理缺陷方面,对照组共有9例,其中家属投诉3例,压疮4例,重要资料遗失2例;实验组仅有2例,其中压疮1例,重要资料遗失1例。

3讨论

本文通过对妇科围手术期患者60例资料的研究,发现实验组在感染率、护理缺陷率上的数值均比对照组低(P<),说明本文研究的护理安全管理是可以有效降低感染率和缺陷率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治疗的成功率。该结果和黄晓红的文献报道基本一致。妇科是手术的集中地,护理在其围手术期中起到了保证手术顺利、促进术后康复等效果,然而护理纠纷会降低治疗成功率,影响医患关系。本文从分析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护理安全管理这两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实施效果也较为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医院在社会中的形象,因此我们建议将护理安全管理运用到妇科围手术期患者中。综上所述,在妇科围手术期患者中加入护理安全管理,能够较大程度上保证治疗的安全,减少护理纠纷事件。

参考文献

1、新时期护理安全管理策略探讨王群;中国医院2006-02-01

护理安全是指尽一切力量运用技术、教育、管理,从根本上有效的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患者安全、健康、高效的医疗护理环境。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护理安全隐患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儿科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

摘要:目的:确保患儿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安全,防止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

方法:针对儿科护理安全隐患因素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结果:通过防范,患者投诉,护理不良事件明显减少,患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结论:儿科护士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并了解儿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防范措施,才能确保护理安全,减少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

关键词:儿科护理 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

安全是人们的最基本需求,也是护理工作的基本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学知识的普及,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患者对护理质量、护理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孩子是家庭的焦点,一旦孩子生病,家长就显得格外紧张、焦虑、重视,对护理人员的护理技术及服务质量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当护理人员的行为达不到要求而又做不到及时的沟通及给予满意答复时就有产生护患纠纷的可能。面对目前日趋复杂的护理工作环境,如何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消除护理安全隐患,是每个护理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1 诱发儿科护理安全隐患的因素

护理人员不足,趋于年轻化。患儿治疗不配合,操作难度大,环境吵杂,容易造成护士身心疲惫;护士队伍年轻化,经验相对不足,安全意识不强,专业技术欠娴熟,对患儿的病情变化缺乏预见性[1]。由于护理人力资源缺乏,医护比例倒置现象还普遍存在[2]。本科是儿科,患儿多,病情重,护士工作量大,超负荷工作,护士就很少有时间与患儿家属交流沟通,从而造成患儿家属的不理解或误解,存在安全隐患。

护理人员自身素质较差。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在护理工作中,护士的一言一行,患儿及家属都非常关注,一旦家属认为护士行为侵犯其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则产生投诉行为。而有些护士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言行,存在安全隐患。

责任心不强。护士对自己的高风险工作无正确认识,在护理工作中有的护士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工作,抽错血标本、标本丢失,在给患儿输液时不按要求调节输液速度,没有按时巡视病房,致使药液外渗或空气进入,给患儿带来痛苦。有的护士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上班注意力不集中,在工作时间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存在安全隐患。

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有的护士不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态度不严谨,不认真执行三查八对制度,从而导致打错针、发错药。未执行床头交接班制度,对患儿病情不了解,导致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有的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导致院内感染的发生,有的护士当工作繁忙时而不注重护理质量,还有部分护理人员在单独值班时,慎独精神不够,便自行省略操作程序,存在安全隐患。

实习进修生管理松懈。实习进修生私自治疗甚至发生差错,不合理的解释等存在安全隐患。

服务态度差。长期以来,因服务态度而引起的纠纷已成为患儿家长投诉的热点。由于有的护理人员缺乏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对家属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到及时、合理的解释,使患儿及家长没有信任感和安全感。有的护理人员缺乏同情心,对家长提出的要求不屑一顾,致使家长对护士反感,在情绪上与护士对立。有的护理人员将不良情绪带到工作中,造成家长心理产生一定压力存在安全隐患。

医疗设施、卫材、环境隐患因素。

病房的硬件管理存在缺陷。病床无床档,床头、床尾质量差,存在坠床隐患。病房饮水机、热水瓶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烫伤隐患。病房的光线暗淡,夜间在昏暗的灯光下进行静脉穿刺,易致静脉穿刺失败。病房、走廊、厕所的照明灯不亮,地面潮湿存在跌倒隐患。

仪器有故障,未及时排除。卫材外观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护士在使用前检查不细致,存在安全隐患。

就医环境差。病房人员多,环境嘈杂,有些家长不注意清洁卫生,物品摆放不整齐,固定输液架用来挂衣服、食物等,走廊用来加收病人,以致病室环境差,家长心情烦闷,存在安全隐患。

患儿、家属因素。患儿是过敏体质易对胶布、贴膜等过敏,患儿家长安全意识淡薄,对患儿的喂养技巧不掌握,并给患儿提供整粒的瓜子、豆子等食品及锐利带毒的玩具及物品,容易出现误吸、中毒等,存在安全隐患。

履行告知义务不够,缺乏耐心解释与沟通。护士在技术操作过程中,只忙于操作而未解释操作的目的、注意事项、药物的作用、副作用、滴速对身体的影响等,造成患者或者家长随意调节滴速、拔管等。

书写各项护理文件不规范。个别护士由于基础知识与专科理论较差,对病情的判断缺乏准确性,在记录中易发生错记或记录不全等现象,有的护士由于忙于处理各种医嘱及常规治疗护理,不能完全将病情变化、护理活动及时地进行记录,常常是过后回顾性地将各时间段的病情及落实的护理措施进行记录。有的护士对护理记录单提前记录,有的是医护记录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

检查、治疗、收费不规范。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高新技术的不断引进、临床新药的应用,致费用过高。使医疗费用的增长同患者的经济承受力产生矛盾,一些媒体对医疗收费问题不负责任的炒作,就易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解而产生护患纠纷。

2 儿科护理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量合理排班。根据工作量实行弹性排班,患儿少时安排护士休息,治疗高峰期增加班次,每班实行新老搭配,每天排机动班,以便应急,遇节假日安排加强班,适当限制病人数,从而减少护理工作量,这样就有效减少护士超负荷的工作,儿科护士压力更大,科室还成立心理支持小组,是一个让护士姐妹们宣泄苦闷、缓解心理压力的场所,为护士们搭建一个心理交流的平台。

提高护理人员素质。

提高护理人员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护理人员应自觉、认真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护理人员要用一颗善良之心尊重、同情、理解、关爱患儿,在患儿及家属的心目中树立起良好形象。部分护士还没有完全适合改革的新形势,缺乏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缺乏护理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一旦发生不良事件,组织科室护士进行讨论,提出防范措施,引以为鉴并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事件产生的原因。

加强责任心,帮助护士认识工作的高风险性。护士作风要严谨认真,上班期间注意力集中,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经常巡视病房,仔细观察病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育每位护士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不管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护理人员都要严于律己慎独。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护士时刻与生命打交道,稍有不慎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给家庭、医院、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系统、科学的规章制度,并不断强化护理人员记忆,增强其执行的自觉性,消除有章不循的现象。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范,制订护理操作常规的考核细则,明确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定期培训与考核。因为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是护士工作中的指导准则,是确保医疗护理质量的重要措施[3]。因此,护理人员不可随意省略操作程序,不可忽视操作过程中的病情观察。护理操作时一定要谨慎,保持清醒的头脑,并做好健康教育,护士长经常检查指导制度、操作规范的落实。

加强实习进修生管理。选择优秀的老师带教,根据科室特点,制定出学生入科培训内容,进行集体培训,带教老师应做到放手不放眼,护士长要经常检查带教工作并向学生了解带教意见,以提高带教质量,减少不良事件发生。

转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护士应该从患儿的健康、患儿家属的切身利益出发,要学会换位思考,处处关心、体贴病人,从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减少护患冲突。当自己确实不明白时,应向家属讲明,待了解清楚后再告知家属,绝不与患儿家属发生正面直接冲突。护士一定要有爱心、耐心和同情心,能充分理解家长的心情,以宽容、理解的态度对待家长的挑剔、抱怨、恼怒,安抚家长的不满情绪。对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可能满足。另外,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因此,护理人员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是减少护理不良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加强医疗设施、卫材、环境管理。

加强病房的硬件管理。病床加床档或靠墙摆放,床头、床尾损坏时及时更换,病房内饮水机、热水瓶放置位置合适,饮水机、卫生间热水器的开关外加罩。病房内更换大功率灯,病房、走廊、厕所的照明灯故障时及时维修,清洁地面时放置防滑提示,同时护士应做好相关宣教工作并教育家长监护好患儿防止丢失、走失的发生,要尽一切力量完善各种配套设施。

对新进科室的人员进行仪器操作培训,科室定期专人检查、保养仪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如故障时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所有卫材使用前认真检查其性能、有效期等,发现外观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更换,减少和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

改善病区环境。医院应提供整洁、安静、舒适、安全、温馨的就医环境,根据儿童的心理特征,在走廊、护士办公室、病房内墙壁贴上彩色动画、各种卡通安全温馨提示、儿歌、祝福的标语等。使用印有小动物的花床单,使病房不再是一片白色,而如同儿童乐园一样,减轻患儿恐惧感,也使家长心情放松。对医疗废物及时回收,防止医源性损伤。走廊尽量不加收患儿,护士长加强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和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

对家长进行指导与教育。

对胶布、贴膜等使用前询问有无过敏史,对胶布过敏者可用防过敏胶布,对贴膜过敏者可免扎留置针。指导患儿家属正确的喂养方法,如奶嘴孔的大小、喂奶时患儿的合适体位、喂奶后的体位等,教育家长不给患儿提供整粒的瓜子、豆子等食品及锐利带毒的玩具及物品,防止误吸、中毒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加强告知,及时解释。护士在技术操作前应告知患儿及家长操作的目的、配合要点、注意事项等,操作过程中,及时观察病情并与患儿沟通有无不适,操作结束及时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医生。使用药物时注意过敏史、配伍禁忌并向家长解释药物的作用、副作用、滴速等,对药物过敏者及时通知主管医生调整药物,使家长掌握观察要点利于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早处理,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讲究护患沟通艺术。沟通艺术是增进护患关系的金钥匙。护士要着装整洁,保持端庄稳重的仪容,和蔼可亲的态度,训练有素的举止,言语清晰、温和,给患儿及家属有一个好的印象。护士主动与家属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家属的内心感受,解答家属的问题,体会他们的痛苦,并尽量给他们以安慰和帮助。得到患儿及家属认可的同时,也得到患儿及家属的理解与配合,“您好”为先,“请”字开头,“谢”字结尾,贯穿整个操作过程。运用沟通技巧,要因人而异,尽量避免过多的使用专业术语。

规范书写各项护理文件。护理文件的书写必须遵守科学性、及时性、完整性的原则,及时进行记录[4]。护理文件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病室交班报告等,护士在护理文件的记录中必须明确准确记录的重要意义,护理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要、清晰地书写各项护理记录,使书写的护理文件为法律提供有效的依据并保护护理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相关理论知识,狠抓继续教育,提高护士的业务水平。

合理检查、治疗、收费,降低医疗费用。医生应根据病情合理检查、治疗,护士要严格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记账时一定要仔细、认真,不要多记账或重复记账。对特殊的收费项目,使用前向家长说明。每天发放一日清单,对有疑问的地方,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每天告知家长预缴款所剩的余额,以便家长有足够时间准备所需的费用。在各病区要张贴由物价局所审核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疑问可对照收费标准查询。护士在给患儿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多与患儿家长沟通,告知家长费用情况,从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总之,护理安全是反映护理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是保证病人得到良好护理和优质服务的基础[5]。因此,儿科护士必须严密执行查对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并了解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防范措施,才能确保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通过干预后患者满意度从2012年下半年的95%提高到2013年上半年的,不良事件从4起降到2起。

参考文献

[1] 张燕.门诊输液室护理风险分析与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10,14(18):562

[2] 熊晓关.新形势下护理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实用护理杂志,2003,6(19):2

[3] 解颍.护理记录缺陷分析与干预对策.中华护理杂志,2003,38(5):362-364

[4] 王虎娥.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护理研究.2008,22(5C):1392-1393

[5] 马珍娟,马月萍.门急诊输液室的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J].中外健康文摘,2008,5(2):306-307

浅谈护理安全隐患及护理对策

护理安全是指尽一切力量运用技术、 教育、管理,从根本上有效的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患者安全、健康、高效的医疗护理环境[1]。护理安全的最终目标就是病人安全。护理安全成为衡量护理服务水平的重要质量指标。因此,护理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安全知识学习,正确评估、分析护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促进护理安全。

1 影响护理安全的因素

护理人员的因素

护士责任心不强,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严,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护理人力资源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护士的社会地位低,工作繁重,生活不 规律,部分护士不安心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换岗或离岗,致使临床护士严重缺编[2]。护士自身综合素质偏低,由于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偏见及受到环境的影响, 医院对护理工作的重视不够,投入较少,使护士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偏少,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导致护士应变能力差,护患之间沟通不良。另外由于在临床一线工作的护士大多是年轻护士,资历浅,临床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扎实,技术操作不娴熟,工作中理论不能联系实践,容易导致操作失误而发生护理差错[3]。因此,护理安全问题也日趋突出。

患者因素

护理是一项护患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护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患者的密切配合及支持。个别病人的不遵医行为、不规范用药或住院期间私自外出,也是造成护理安全事件的因素之一[4]。

物质因素

护理设备是完成护理任务的重要工具,设备器械的性能是否完好,质量是否过关,都会影响护理技术的正常发挥,影响抢救及 治疗工作,是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之一。

环境因素

医院的基础设施及布局不当也潜在着不安全因素。如地面过滑导致跌伤,床旁无护拦造成坠床,热水袋使用不当导致烫伤等。环境污染导致院内交叉感染;安全危险品管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等都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2 防范对策

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护理核心制度的学习

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病人进行操作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防止差错发生。在护理工作中只要认真进行查对,很多差错都是可以避免的。

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抢救设备仪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严格执行检修制度,如有特殊治疗等交班时必须要认真交接,保证治疗的正常进行,防止延误治疗。 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

充足的护士人数也是完成护理工作的必备条件。护理管理者应根据各个科室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对护士的排班模式可采取弹性排班制,根据不同时段护理工作量的变化,动态安排人力资源,注重开发护士的潜能,以最少的人力投入提供最大的护理服务。

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临床实践证明,护士的专业素质与护理差错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是维护安全护理最重要的基础。因此,管理者要千方百计为护士提供各种学习的机会,并且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 教育,拓宽护士的知识面,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新知识。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在护理工作中遇到难点、疑点时才会学会观察、分析和判断;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理论与技能的强化培训学习。另外,护士还要适当学习一些关于人文、心理、社会 科学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与患者的沟通能力[3]。

高危患者的安全管理

将大手术后、危重患者、长期卧床、有心理障碍、婴幼儿患者做为科室的高危患者对待。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护理管理措施,对待高危患者要进行床头交接班。防止患者压疮,跌到,坠床等,这是护理管理的重点。凡是烦躁患者,除常规使用床栏外,还要对其双上肢进行保护性约束(需征得家人同意),危重患者外出检查或转科时,必须有医护人员护送,防止发生意外。对高危患者护士长要做到:每天要了解病情, 治疗效果,基础护理工作完成情况,经常征求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对患者提出的意见给予及时的解决,同时注意在护士晨会上进行讲评,引起大家的重视[5]。

加强 医院感染及特殊药品管理:

严格执行手部卫生管理,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及时毁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必须规范;高危险药品不能与普通药物混淆,要使用红色标识,引起注意,麻醉药品要加双锁保管,严格交接班并记录,备用药要每天核对确保无变质过期,抢救车急救药品要班班交接。用后要及时补充,以保证数量。特殊药物,要严格按医嘱给药,控制滴数,向患者及家属认真交代注意事项,勿擅自调整滴数,并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

参考文献

[1] 杨顺秋,吴剑源. 现代适用护理管理[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3:46.

[2] 廖晓英.护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J].临床合理用药,2010, 3(4):123-124.

[3] 方亚珍.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对策[J].亚太传统医药, 5(6):173-174.

[4] 宗素梅.影响护理安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对策[J].全科护理, 2009,7(4):914-915.

[5] 郑雪如,陈U青,陈代敏.抓好护理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J]. 中国实用医药, 2010,5(2):273-274.

有关护患纠纷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护理专业的人员的需求量逐渐增加。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护理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护理专业论文 范文 篇一:《试论提高护士水平》 1材料 曾有一位产妇说:“我在分娩时,自己很痛苦害怕,可两位助产实习护士 说说 笑笑,聊个没完,我怕她们不专心,误了我的事,说了她们几句,她们也很生气”。 约的实习护士因为语言使用不当,惯用专业术语引起的,使患者困惑不解,产生交流障碍,甚至误解,影响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护士与病患的纠纷埋下隐患。 由于现今我国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造成实习护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健全,为医疗事故埋下了隐患。 2护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三个材料,反映出当今实习护士护理工作面临了许多的问题,也了解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的不足。 自身整体素质 缺乏同情心,态度冷漠 同情心是人际沟通的基础,也是人际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在医院,实习护士良好的同情心对护患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需要交流的相关信息量过少 患者及家属首先接触的是护士,患者及家属的心情非常焦急,迫切想知道跟住院治疗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病情、用药、治疗 措施 、预后、责任医生及责任护士的姓名、业务水平等。 缺乏过硬的专业技术 由于实习护士刚从学校出来,所以很少面对面的接触病患。护理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在护理工作中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尽管我们态度和蔼,但对患者的疑问由于解释得含糊其辞,操作技术不熟练等,也引起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反感,影响护患关系。 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 护理文书存在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初次使用护理文书时,还存在很多的不理解。如:医护记录不一,护理字迹潦草,陈述不详细,护理记录内容不准确,重点不突出以及延续性差。医嘱开具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一致,随意涂改,代签名,回顾性记录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这种现象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造成无力举证而败诉。 渎职的法律问题渎职 实习护士在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各项 规章制度 和护理常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如:不执行查对制度,导致患者给药途径不当,错换漏输液体。不执行巡视制度,氧气导管不通,患者液体外渗造成肢体肿胀,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使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侵权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工作过程中,由于护理不当,技术水平低或工作不负责,忽视患者权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损害甚至死亡的差错事故,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力的侵犯。同时,患者有权利了解所患疾病的治疗及护理方案,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如: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就擅自进行医疗操作及某种检查,将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假如广大医护人员对此还不引起警觉,其危害将大大增加。 3改进措施 进行岗前培训 通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对新上岗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培养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的服务意识,可以帮助她们尽快地适应新的环境,引导新护士热爱护理专业,并按照专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护理实践,为患者提供有效的临床护理。 提高护理服务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塑造护理人员的良好形象,注重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美化护理人员的言行、举止,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提高实习护士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被动护理变为主动护理,不断加深对“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内涵的理解[4]。 强化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请法律专业人员来院办讲座,把学到的 法律知识 和具体案例相结合,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护理行为,对已出现的护理差错进行分析,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忠于未然,就能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加强学习,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护理记录属于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就是说,护理记录也将同病历一样,作为法庭证据加以采纳。护理人员应从执法的高度,提高对护理记录的认识,对护理文件书写遇到的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护理记录。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必须做到懂法,明法,遵法,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充分认识到护理行为时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各项操作规程,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因此,护士应将每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力,也是护理自我保护的需要。 4小结 护士工作任重道远,提高护理水平、减少护患纠纷是我们每一个护士的责任和义务。护理人员有必要提高护理质量、更新观念、提高业务水平;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保障护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护理专业论文范文篇二:《试谈关于产后出血的护理》 一、产后出血原因分析 产后出血是造成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我院临床资料分析,造成产后出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子宫收缩乏力 子宫收缩乏力是发生产后出血最主要的原因。在正常分娩情况下,胎盘从子宫剥离时少许出血是很常见的,但是当胎盘完全从子宫剥离并排出后,流血便会迅速减少。但一些产妇由于待产及分娩过程中精神过度焦虑或疲劳等,造成子宫收缩乏力,血管闭合不好,就可发生较大出血。多胎妊娠、巨大胎儿、产程延长、各种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以及多次流产后导致子宫纤维受损、羊水过多使宫腔压力增高导致子宫肌纤维过度伸展等,也易出现子宫收缩乏力而发生产后出血。 (二)胎盘因素 胎盘因素引起的产后出血俗称“衣胞不下”,也是一种常见的产后出血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最常见的是胎盘不完全剥离,即因部分胎盘未从子宫壁上剥离导致剥离面出血;二是胎盘剥离后不能及时排出,即胎盘已从宫壁完全剥离,但因子宫收缩乏力使胎盘不能排出导致出血;三是刮宫史产妇子宫蜕膜发育不良、胎盘绒毛植入子宫肌层,导致胎盘粘连、胎盘植入,常会引起出血;四是使用催产素不当,使得子宫痉挛性收缩造成已剥离的胎盘嵌顿在子宫腔内,也可引起阴道出血。 (三)产道裂伤 多数发生在阴道手术分娩后,胎儿太大、使用产钳生产、产道明显水肿或静脉曲张、难产、急产等,都会增加产道裂伤的可能。我院近3年临床中有8例患者有不同程度的妊高症,由于全身小动脉痉挛,组织缺氧,血管脆性增加,分娩时在软产道撕裂后引起阴道壁血肿;其他还有急产,外阴阴道炎,宫颈管坚韧等导致组织损伤和血管撕裂,接生者的不当操作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四)凝血功能障碍 产妇如患有血液病,表现为血小板减少、贫血、缺乏凝血因子等,也易引起产后出血的发生,我院23例产后出血患者中,有8例有不同程度的贫血。 二、产后出血的预防急救对策 (一)坚持预防为先,对症采取预防措施 1、子宫收缩乏力所致产后出血预防 一是由于产后出血多发生在异常产及时性有并发症的孕产妇,因此产前应认真筛选出高危孕产妇,做好监护,在分娩前做好产后出血抢救准备。二是分娩期间要加强监护,注意产妇休息与营养补充,关心产妇,加强心理护理,排空膀胱,防止产程延长,产妇衰竭导致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如果必须使用降压、镇静药的情况下,用药要适度,避免过量而影响子宫收缩。三是合并双胎、羊水过多、滞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重度妊高症、经产妇既往有产后出血史者等易发生产后出血的产妇,在胎儿前肩娩出后,可立即使用催产素促进子宫收缩。 2、胎盘因素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一是抓“早”,结合妇产科治疗、孕期检查等广泛开展健康 教育 ,避免多次人流,早期发现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等产后出血诱因,动员产妇提前入院待产,在分娩前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急救措施。二是抓“准”,产程中,准确判断胎盘剥离征象,胎盘未剥离前耐心等待,避免过早挤揉子宫、牵拉脐带,胎儿娩出后可肌注催产素刺激宫缩,促使胎盘及时剥离排出。二是胎儿娩出半小时后胎盘仍未剥离者,首先给予静脉滴注催产素加强宫缩,胎盘仍未剥离,可重新消毒会阴,排空膀胱,实施人工剥离。四是发生胎盘嵌顿引起出血的,可实施麻醉使狭窄环放松,人工取出胎盘。需特别注意的是,不论以上何种情形,在胎盘排出或人工取出后,均应仔细检查有无胎盘、胎膜或副胎盘残留,如有,应及时清宫,并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避免后期出血。 3、产道裂伤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软产道裂伤所致的产后出血,有效的止血措施是及时准确修补缝合。胎儿娩出后仔细检查软产道,包括宫颈、阴道及会阴,特别是宫颈,有裂伤及时缝合。一是宫颈裂伤的处理。严重的宫颈裂伤可延及穹窿及裂口甚至伸入邻近组织,应该先实施消毒,然后暴露宫颈,用卵圆钳并排钳夹宫颈前唇并向阴道口方向牵拉,顺时针方向逐步移动卵圆钳,直视下观察宫颈情况,若发现裂伤即用肠线缝合,缝时第一针应从裂口顶端稍上方开始,最后一针应距宫颈外侧端处止,若缝合至外缘,则可能日后发生宫颈口狭窄。二是阴道裂伤的处理。阴道裂伤需注意缝合至底部,避免留下死腔,注意缝合后要达到组织对合好及止血的效果,缝合过程要避免缝线穿过直肠,并采取与血管走向垂直则能更有效止血。三是会阴部裂伤的处理。可按解剖部位缝合肌层及粘膜下层,最后缝合阴道粘膜及会阴皮肤。 4、凝血功能障碍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一是产前应及时询问病史,如有提前入院待产,进行血小板、出血时间、凝血时间等实验室检查。二是凝血功能障碍是一种较少见的引发产后出血的原因,一旦发生产后出血,在排除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软产道裂伤等原因后,即可确定为疑似凝血功能障碍。在明确诊断后,应积极输新鲜全血、血小板、纤维蛋白原或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等。三是由于凝血功能障碍性产后出血是产后出血处理中最难治的特殊类型,除了按常规的产后出血处理步骤和 方法 进行外,要注重保护重要脏器功能,才能提高抢救的成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坚持护理原则,及时采取护理措施 产后出血尤其是暴发型大出血,极易引起产妇休克,所以一旦发生产后出血,护理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一边有效采取保暖、吸氧、积极促进宫复等措施,一边 报告 医师实施抢救工作。一是迅速协助医生实施抢救,及时有效地给予止血,着手查找出血原因,抽血急检血型,交叉配血,做好输血及必要时手术的准备,保持呼吸道通畅,对失血过多的及时给予吸氧,防止缺氧。紧急情况下迅速建立双静脉通道,在短时间内有效地给产妇补充失血量。二是严密观察产妇的脉搏,血压,呼吸及子宫复旧情况,精确测量出血,详细作好特别护理记录单。三是休克纠正后,应安慰产妇安静休息,鼓励并协助产妇进食,同时密切观察产妇的血压,脉搏,宫底高度,宫复情况和阴道出血量,特别是产后两小时内,待产妇情况正常后方可送回病房。四是回病房后,应指导产妇及时排空膀胱,防止膀胱胀大影响子宫收缩复旧。产后一日内,仍应严密关注产妇的一般情况,指导产妇保持外阴清洁,预防感染,保持营养丰富的饮食,防止产后出血导致的贫血症状。 护理专业论文范文篇三:《浅谈精神科护理学教学效果欠佳原因》 护士职业是我国医疗体系里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重,社会对护士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我国目前的护士资源仍有部分靠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来补充,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是成为一名优秀护士的基础,精神科护理学是护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因此如何学好这门课程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期望,更重要的是为学生的临床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精神,护士岗位实行准入制度,护士必须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才能申请执业注册。自2011年起,护士的执业资格考试由原来的四个科目改变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考试涉及临床工作初期的是护士可能遇到的各种常见疾病的护理,其中就包括了精神障碍这一类新增的疾病类型。但在护士职业资格考试的结果中发现,精神障碍的相关考点五年制的学生大多没有得分。这个现象不得不令教育工作者去深思,究竟哪些原因使得学生精神科护理学学习效果较差。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 经验 和临床实践,分析原因如下: 一、学生基础良莠不齐 五年制护理专业的学生是初中 毕业 后进 入职 业院校学习的群体。有的学生是自主选择进入职业院校学习,希望能学习职业技术获得谋生技能。有的学生是听从父母的意愿来职院校学习,希望能通过学校的教育尽早进入社会工作。而就社会的大形势而言,就读职业院校的学生可能学习成绩都不够理想。在教学的过程中,学生的基础问题就会涌现出来。护理专业的学生同时也要学习所有的医学基础课程,比如生物化学、生理学、组织胚胎学、微生物与免疫等。在初中课程中,学生们初步接触过化学、物理、生物等课程,对于医学基础课程的学习还是有一定帮助的。如若基础打不牢,那么建立在基础科目上的专业课程的学习也会有一定的问题。而《精神科护理学》也是专业课中的一门,也需要例如生物化学,生理学这些课程作为基础才能掌握精神疾病相关知识。 学生的基础虽然有差别,但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每一位教师应该考虑到所有学生的需求,不断的改善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帮助每一位学生理解掌握工作中需要的知识点,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手段相对单一 现代生活日新月异,科技也在不断进步。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校教育,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屡见不鲜。通过多媒体PPT、影像资料的展示,可以将每一节课的教学的重点,难点精确的讲述给学生,借此来向学生们说明疾病的相关知识,但是就目前实际来看仅仅是单一的传统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护理的要求。精神疾病护理的学习不仅仅需要理论知识,还需要像其他专业课程例如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护理学一样进行一定的实训和见习课程,通过实训和见习将课堂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精神疾病作为相对特殊的一类疾病,实训课程可以教授一些常见精神疾病的护理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避免以后在工作中遇到此类疾病不知所措。见习课程可以让学生真正的接触到精神类疾病,直观认识精神疾病,加深对于精神疾病的学习和掌握。此外,学生的想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教师还可以设置一些教学情景让学生们以短剧表演的形式来学习精神疾病患者护理的过程。为了帮助学生在课余时间继续学习精神疾病相关知识,还可以与时俱进的增加一些先进的教学手段,如在学校的网站上上传教学课件或微课视频,将学习过程中得知识点展现出来方便所有人的学习。另外,有条件的老师可以建立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利用现在普遍的智能手机随时随地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精神科护理学》的教学手段也应该不断的更新,适应学生学习的需求,真正将职业教育的优势凸显出来。 三、师资水平参差不齐 现代科学的发展导致了生物医学技术的不断革新,从而使我们对许多疾病的生物学问题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有识之士提出了医学模式应该向“生物――心理――社会”三合一的模式转变,这种新的医学模式,在精神病学中显得最恰当、最适用,也最需要。 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主张精神病学不仅要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疾病,也要(或者是更要)关注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精神病学不仅要服务于精神病院之内,也要(或者是更要)着眼于全社会的心理健康。但我们课程体系下的精神 疾病知识 相对落后,外出培训机会较少,图书馆书目相对更新慢,甚至部分教师怠于继续深造学习均导致了精神科护理学的相关教师师资水平常年保持不变。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教授《精神科护理学》的老师本身就没有真正的接触过精神疾病,只能靠书本的知识来讲解精神疾病的相关知识,缺乏一定的经验和实践技能。 对于每一位教师而言,如若知识结构不更新,教学方法不改进,就如一潭死水永远没有生气。那么学生的学习热情也可能会因为教师的不思进取而逐渐的消磨殆尽。希望每一位教师不要停滞不前坐井观天,而要不断通过提高自我素质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四、学校管理体制落后 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入校时年龄较小,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在这个过程中也是他们重要的成长和蜕变过程。学校认为五年制学生没有成熟的心智和自我约束的能力,甚至对于是非的明辨能力也相对较弱。学校有时为学生及家长考虑,对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的管理普遍较为严格,甚至相对刻板。基本还是按照义务教育的管理模式,按时上早自习,晚自习,没有自我的空间去图书馆,阅览室或电子阅览室扩充自己的知识,甚至扼杀了学生培养自我学习的能力。在生活上或许五年制的学生们还学要老师及学校的督促和监督,但在学习上应该给与学生一定的空间。《精神科护理学》也是一门相对而言较难的课程,仅仅依靠老师上课教授的知识点是没有办法很好的掌握精神疾病相关知识,这就需要学生自觉地去查阅相关资料来解决一些问题。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老师的职责是教,学生的目的是学。但怎么学也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渗透给学生的,这才是教育的主旨所在。 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60分万岁”的观念已经落伍,职业院校学习的所有知识都需要转化为技能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如何提高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学习精神科护理学学习效果也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帮助学生增强基础知识,丰富教学手段,提高师资力量,改善学校管理制度是提高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改善精神科护理学效果的有效方法。希望对五年制学生《精神科护理学》的学习情况改进有所帮助,期望对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改革有所启发。 猜你喜欢: 1. 护理毕业论文3000字范文 2. 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3. 关于大学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 4. 有关护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5. 浅谈护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1 .临床护士如何避免护患纠纷2 .神经外科危重病人人工气道的护理研究3 .产妇的心理状态与护理4 .健康教育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改进措施5 .高血压患者不遵医饮食行为的原因分析和对策6 .护理质量与护士长职责7 .浅谈晚期癌症病人的临终关怀护理体会8 .如何增强护士法律与服务意识避免护理纠纷9 .高危病人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围手术期的护理10 .临床心理护理与护士心理品质浅析11 .浅谈门诊健康教育的对策、形式12 .老年冠心病患者的健康教育13 .门脉高压症、上消化道出血的外科护理14 .早产儿窒息复苏后的观察与护理15 .临床护士如何避免护患纠纷16 . 158 例脑部疾患健康教育接受能力普查及对策17 .浅谈护士长综合素质的影响力18 .两种心理干预方法对胆囊切除病人术前焦虑及术后恢复的影响19 .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床护理20 .护理文书书写中潜在的医疗纠纷21 .学龄前患儿的心理护理22 .高血压病人健康教育难点分析及对策23 .全髋置换围手术期护理24 .维生素 K 缺乏症的护理及预防25 .浅谈重症急性胰腺炎非手术治疗及营养支持26 .自杀精神病人的心理性特征及护理对策27 .精神疾病的康复教育及护理指导28 .对神经内科住院病人常见的问题实施循证护理的实践29 .护患沟通技巧及对病人康复的重要性30. 护患沟通技巧对病人康复的重要性31 .继续护理教育的实践与体会32 .护理记录书写探讨33 .急诊科护生实习带教方法的探讨34 .糖尿病足患者的高危因素和护理干预35 .加强急诊护理工作 防范护患纠纷36 .浅谈健康教育在临床护理中的应用37 .脊髓损伤患者膀胱功能的早期康复训练及效果分析38 .住院病人文化休克因素分析及护理策略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1影响因素

1.1护理人员方面因素护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法律意识,T作责任心护,理行为是否规范,以及护士沟通技巧的掌握等,言谈举止、道德修养,护士高强度高负荷工作压力,人际关系复杂等。

1.2患者及家属方面因素患者及家属的受教育程度和对医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患者的要求合理与否,患者的自主权增强等。

医院及社会方面因素医院对护患关系的重视程度和规章制度的建立等方面,以及社会影响力。

2新形势下促进护患关系的策略

2.1创建良好护患关系的气氛及环境

护理人员通过对病人接待的重视,运用好文明语言,理解和同情病人,端庄的仪表、稳重的举止,提高服务意识,密切护患关系。和谐的护患关系能增加病人对护士的信赖,给病人带来精明能干的信誉感和安全感,给病人以温暖,使病人增加战胜疾病的信心。

护士自身素质的培养

护理工作是精细艺术中之最精细者因此护士要有一颗同情心和一双愿意工作的手,要具有良好的素质。护士不仅需要娴熟的操作技巧,而且需要掌握与患者的沟通技巧。语言是思维的反映,是护士与患者交流感情的重要工具,通过语言来传递感情,缩短护患之间的距离,护士的文明不仅标志着一个人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而且对患者的病情有很大的影响。做为新形势下的护士,更应热爱护理专业,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加强业务学习,拥有过硬的技术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具有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要具有博爱的胸怀及亲切、和蔼的服务态度,健康的工作情绪,良好的工作热情。要培养护士有献身于护理事业的崇高理想,高度的责任感和神圣的使命感,工作热忱,积极主动,热心为患者服务,关心患者疾苦,牢固树立人道主义观念,把护理事业看作是对社会、对人民应尽的职责。重视情商培养,加强礼仪培训,提升沟通技能。

2.3注意管理方式

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通过护士来监督实行的,如陪伴制度、探视制度、作息制度、病房管理制度等。如果护土在不充分宣传的基础上,摆出管理者姿态,动辄指责或罚款,患者就会产生对立情绪,影响护患关系。护士应在患者住院期间,耐心反复地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出现不合作者应耐心指出,对患者提出的意见,护士应虚心接受。

2.4与服务对象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信任感的建立是良好护患关系的前提。

2.5良好的人际沟通技巧合理把握护患沟通时间,知晓沟通技巧的重要性,注意沟通技巧的应用。沟通能力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成为个人成功的必要条件。个人成功的因素75%靠沟通,25%靠天才和能力[21。

2.5.1建立良好的管理沟通意识

逐渐养成在任何沟通场合下都能够有意识地运用管理沟通的理论和技巧进行有效沟通的习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学习沟通技巧,将使您在T作、生活中游刃有余。护理工作有一大部分是通过与病人沟通来实现的,作为护士应充分认识到沟通交流的重要性,并将沟通交流落实到]一作的一言一行中。平时要加强培训,提高沟通技巧结合规范服务和优质服务,结合行风建设和医德医风考评,通过操作规程培训,通过服务礼仪培训,通过参观学习和实际工作的调研,提高沟通能力。交际交往是fJ艺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同样的目的,不同的实现方式,往往会导致天壤之别的结果,为了使交际交往活动达到预期的.最佳效果,在交际交往过程中,应该铭记以下几点:使用称呼就高不就低、人乡随俗、摆正位置、以对方为中心。合适而亲昵的称谓是沟通护患之间情感的桥梁。因此对医生、护士来说,与患者交谈技巧与语言艺术是改善医患、护患关系,提高防治效果,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方法,是医务人员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功。

2.选择合适的称谓

称谓包括伦理尊称,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伯、姨等;职务、职称尊称,如院长、局长、书记、经理等。

2.5.3注意维护患者的尊严

随着现代护理学的发展,护理模式的转变和健康概念的更新,患者对护理的需求显然已经超出_『仅对疾病进行护理的基线,因此护患关系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尊严需要欲也随之增加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类的需要按其发展先后顺序分为五个层次,其中尊严的需要是指所有人都需要自己有稳定的地位,希望别人的良好评价,需要自尊白重并为他人所尊重。护患之间也如此需要得到应有的尊重,一旦尊严受损护患间就产生矛盾冲突。

2.5.4不容忽视的心理沟通

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提高社会和患者的满意度,必须加强护患间的心理沟通。良好的心理作用和稳定情绪是治疗疾病的关键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必须注意语言的通俗性,语言的针对性、语言的礼貌性、语言的安慰性和艺术性、科学性,更有效地促进心理沟通。

2.感情投入是建立良好护患关系的基础

护士与病人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的,病人需要护士关心照顾,护士也需要病人的支持、理解和尊重。感情投入和交流是相互的、双向的,护士占主导地位是主动的。

2.6培养高尚的护理道德修养

作为一名医护T作者,必须以护理道德来严格要求自己,并贯彻于护理工作的始终,在做好临床护理的同时,做好病人的心理护理,处理好护患关系。

2.7避免偏见和鄙视,端正服务态度对患者生、冷、硬、撞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单位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重点抓思想教育,强化优质服务意识,为了冲破传统的护理服务理念,实现个性化的贴心护理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密切护患关系,实现护患关系零距离,减少护患纠纷,和谐医疗环境。

2.8为服务对象树立角色榜样,理解服务对象所承受的社会心理负担,减少服务对象的角色冲突,促进服务对象的角色转换。

2.9深化医院改革、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业务素质建设、提高护理工作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加快卫生立法、规范护患行为等措施。

夯实基础护理,为患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护理,真心地为患者提供帮助,促进患者身心舒适,耐心、细心、贴心地为患者提供周全的护理服务,内心对患者充满爱心,具有爱伤心理。

3结论

在新的医疗形势下,随着整体护理模式的试点与推广,护患关系已从主动一被动型发展成为指导合作型与共同参与型的新型护患关系,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护士提供的服务要适合病人个体的生理、心理状态、更贴近病人的需求。良好的护患关系已成为必然趋势。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要责无旁贷地建立起稳定、和谐、融洽的护患关系的意识,更新护患思想观念,强化医德教育,并贯穿于整个医疗服务的行为和过程中,为病人提供优质、安全、贴心的护理,让患者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

写关于劳动纠纷论文的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项目a. 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献作者等)。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注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出现缩写点。b. 文献题名;c. 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d. 其他责任者(译者);e.版本(初版省略);f.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g.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h. 文献起止页码(论文需要标明在该期刊的起止页码,著作等不用标注,文中的引文注释需要标明该段话摘自期刊或著作的页码);2 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2.1 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参考文献类型普通图书会议论文报纸文章期刊文章学位论文报告标准专利汇编档案古籍参考工具文献类型标识MCNJDRSPGBOK2.2 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2.3 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电子参考文献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电子文献类型标识DBCPEB2.4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如:[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参考文献-文献阅读-万方数据送您学霸级论文技巧攻略!是否在为高效阅读-参考文献-论文格式-论文技巧-文献阅读技巧-烦恼?限时免费领取攻略,万方数据为您的学术道路保驾护航点击立即咨询,了解更多详情咨询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 广告[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做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3. 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表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条参考文献只与一个序号相对应,当文献题名等内容相同而仅页码不同时,可将页码注在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后。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末尾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a. 普通图书(包括专著、教材等)、会议论文集、资料汇编、学位论文、报告(包括科研报告、技术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等)、参考工具书(包括手册、百科全书、字典、图集等)[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其他题名上(任选)[文献类型标识].其他责任者(任选).版本项(任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当整体引用时不注).[1] 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2] 昂温.PS.外国出版史[M].陈生铮,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3]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4]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1983.[5]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6] 吕启祥,林东海.红楼梦研究稀见资料汇编[G].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7] 朱一玄.聊斋志异资料汇编[G].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8] 公安部交管局.49~99五十年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G].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9] 张永录.唐代长安词典[K].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10] 张加铨,关景时,程  鹏.常用药物手册[K].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期刊文章[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建议外文刊名后加ISSN号),年,卷(期):起止页码.[11]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12] 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67.[13] 闵周植.‘东方美学的前景’笔谈:全球化时代东方美学的角色[J].文史哲,2001,(1):.报纸文章[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14]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d.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规范、法规等)[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15] 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e.专利[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P].出版日期.[16]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中国,881056073[P]..档案[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原件日期[B].收藏地:收藏单位(收藏编号):起止页码.[17] 叶剑英委员关于安平事件调查结果的声明:1946-09-09[B].中央档案馆.[18] 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的报告:1958-12-11[B].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全宗252,目录1,卷宗57):.古籍(1911年以前出版、无现代版本但有据可查的善本)[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O].其他责任者(包括校、勘、注、批等)刊行年代(古历纪年)及刊物机构(版本).收藏机构.[19] 沈  括.梦溪笔谈[O].元大德九年茶陵刊本.北京图书馆珍藏.[20] 杨  炯.杨盈川集[O].民国8年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影印刊刻本.[21] 纪  昀.纪文达公遗集卷十六[O].清嘉庆年间刻本.[22] [唐]李复言.续幽怪录[O].明抄说集本.朱文钧藏.h.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i.析出文献[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23]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C]//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471.[24] 王家益.1995年湖南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G]//公安部交管局.49~99五十年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北京:群众出版社,.电子文献对于载体为“DK”、“MT”和“CD”等的文献,将对应的印刷版的[文献类型标识]换成[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包括[DB/MT]和[CP/DK]等);对于载体为“OL”的文献,除了将对应的印刷版的[文献类型标识]换成[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以外,尚需在对应的印刷版著录项目后加上发表或更新日期(加圆括号)、引用日期(加方括号)和电子文献的网址.[25] 刘  江.假如陈景润被量化考核[N/OL].新华每日电讯,2004-03-12(7)[2004-04-04]. encode=gb & display=Chinese.[26] 萧  钰.出版业信息化迈入快车道[EB/OL].(2001-12-19)[2002-04-15]..[27] 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DB/CD].英文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8]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光折变自适应光外差探测方法:中国,[P/OL].(2002-03-06)[2002-05-28]. recid= leixin=0.[29] 江向东.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处理与图书管理系统解决方案[J/OL].情报学报,1999,18(2):4[2000-01-18]..对网上文献的引用,在网上可以省略作者和题名等信息,但印刷在纸张载体上的应作完整著录。4. 外文文献的引用格式各类外文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格式与中文示例相同,其中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应大写,期刊的刊名可用全称或按ISO 4规定的缩写格式,为了减少外文刊名引用不规范所造成的引文统计及链接误差,建议以(SXXXX-XXXX)格式在刊名后加ISSN号。例:[30] JONES R M. Mechanics of Composite Materials[M].New York: 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75.[31] Marcel Merle. Sociologie d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M].4th ed. Paris:  Dalloz,1988.[32] 加古舜治.园芸植物の器官と组织の培养[M].东京:诚文堂新光社,1978(昭和53年).237-239.搜索继续阅读本文档VIP免费下载下一篇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收益归属内容提供方,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相关推荐查看全部 专业PPT定制-七天内免费修改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参考文献书写格式论文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写论文参考文献书写格式猜你想看查看全部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参考文献书写格式论文参考文献书写格式

首先你要在前面加上序号,就是你引用的第几个文献,格式是:[数字],...

参考文献写在哪个位置

参考文献写在哪个位置,参考文献在我们写论文的时候是经常用到的,参考文献的最末一项一般为页码,指引文所在的位置编码。有很多人还不知道参考文献要卸载那个位置,今天就和我一起来学习一下参考文献写在哪个位置。

参考文献标注在文档结尾。

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

书写技巧

把光标放在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在菜单栏上选“插入|脚注和尾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点击“选项”按钮修改编号格式为阿拉伯数字,位置为“文档结尾”,确定后Word就在光标的地方插入了参考文献的编号,并自动跳到文档尾部相应编号处请你键入参考文献的说明,在这里按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添加相应文献。

参考文献标注要求用中括号把编号括起来,以word2007为例,可以在插入尾注时先把光标移至需要插入尾注的地方,然后点击 引用-脚注下面的一个小箭头,在出现的对话框中有个自定义,然后输入中括号及数字,然后点插入,然后自动跳转到本节/本文档末端,此时再输入参考文献内容即可。

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

1、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

一项科学研究取得的新成果通常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的新进展,它体现着科学科技的继承和发展。如,基于已有的理论、方法、思想、实验手段等,使本研究获得了新进展,有了新发现;或是将一个学科中的方法移植到另一学科中并取得成功;或是对已有方法做了改进。当在论文中叙述研究目的、设计思想、建立的模型、与已有结果进行比较的时候,就要涉及到已有的成果。如果在涉及到前人成果的地方再把已有成果的具体内容抄到论文当中,不但占去论文的篇幅,冲淡论文的主题,而且抄写这些已发表过的、读者可以查找到的内容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在论文涉及到已有成果的地方,不去重抄已有的成果,而是指出登载这个成果文献(出处),这种做法叫做引用参考文献。 引用了参考文献,就要在涉及前人成果的地方做一个标记,见到这个标记,读者就知道在这里引用了参考文献;按照这个标记在参考文献表中就能找到刊登这个成果的详细内容的文章。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加一个标记,称为参考文献的标注。标注的方法称为标注法。

2、参考文献著录的目的和作用

对于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是不可缺少的。归纳起来,参考文献著录的目的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 著录参考文献可以反映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和论文具有真实、广泛的科学依据,也反映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都有继承性,现时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今人的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一般都是前人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的继续和发展;因此,在论文中涉及研究的背景、理由、目的等的阐述,必然要对过去的工作进行评价,著录参考文献即能表明言之

有据,并明白交待出该论文的起点和深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论文审阅者、编者和读者评估论文的价值和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

2) 著录参考文献能方便地把论文作者的成果与前人的成果区别开来。论文报道的研究成果虽然是论文作者自己的,但在阐述和论证过程中免不了要引用前人的成果,包括观点、方法、数据和其他资料,若对引用部分加以标注,则他人的.成果将表示得十分清楚。这不仅表明了论文作者对他人劳动的尊重,而且也免除了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嫌疑。

3) 著录参考文献能起索引作用。读者通过著录的参考文献,可方便地检索和查找有关图书资料,以对该论文中的引文有更详尽的了解。

4) 著录参考文献有利于节省论文篇幅。论文中需要表述的某些内容,凡已有文献所载者不必详述,只在相应之处注明见何文献即可。这不仅精练了语言,节省了篇幅,而且避免了一般性表述和资料堆积,使论文容易达到篇幅短、内容精的要求。

5) 著录参考文献有助于科技情报人员进行情报研究和文摘计量学研究。

3、参考文献的著录原则

1) 只著录最必要、最新的文献。著录的文献要精选,仅限于著录作者亲自阅读过并在论文中直接引用的文献,而且,无特殊需要不必罗列众所周知的教科书或某些陈旧史料。

2) 只著录公开发表的文献。公开发表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正式出版的图书上发表。在供内部交流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和内部使用的资料,尤其是不宜公开的资料,均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3) 引用论点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断章取义。

4) 采用规范化的著录格式。关于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已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论文作者和期刊编者都应熟练掌握,严格执行。

5) 参考文献的著录方法。根据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和著者 出版年制两种。其中,顺序编码制为我国科技期刊所普遍采用,所以这里作重点绍。

关于劳动教育的文献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其中最早的一篇文献是清朝时期的《劳动则学》。这本书是由清朝政府官员黄兴所编写,于1906年出版。《劳动则学》主要介绍了劳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劳动教育的理念和方法。这本书的出版对于当时兴起的新文化运动和近代教育改革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纠纷案件毕业论文

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对于法学方面的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需要参考资料我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有关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推荐:

1. 法学论文

2. 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

3. 法学学士论文

4. 《法学研究》论文格式

5.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6. 浅谈法律系毕业论文

7. 浅谈法学系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悔罪表现”的不同适用规定以寻求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解释方法。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盲从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只有当实体法与程序法达到协调状态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关键词 未成年人 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 悔罪表现作者简介:霍婷、周仪,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世纪以来,技术革命冲击了传统社会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未成年犯罪率的飙升就是突出的热点之一。社会环境迫使大批走投无路之人实施犯罪,也逐渐松动了报应刑论所坚持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自由意识因而有罪必诉的基础观点。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坚守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才是良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创新起诉制度以实现非犯罪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也曾分析得出温和的、社会化的矫治方法更有利于降低重复犯罪率的结论 ,这也印证了此项制度的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三项要件即罪名、可诉性和悔罪表现。作为必要的条件之一,悔罪表现在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都未对此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一、悔罪表现具体内涵的选择冲突对于何为“悔罪表现”,学者们各抒己见。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在犯罪后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悔恨 ,但有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认罪与忏悔,因此悔罪表现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希望改正 。更有人提出,悔罪表现不应该只停留在主观心理感受层面,必须以客观行动表示出来,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这种种说法,检察院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三要件时,究竟要以谁为准?由于案件本身的差异以及地区不同,司法官员基于自己的认知所做出的选择无可避免的具有差异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则更多的趋向于将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悔罪表现直接与《刑法》第72条缓刑中的悔罪表现相等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悔罪表现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即证明嫌疑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所以可以等同适用,这是诉讼法与程序法衔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认为,其一,由于两种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指向同一目的,也不可以等同适用。两者最明显的不同即缓刑是独立的刑种,由法院宣告,实行社区矫治。而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独立的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院的出罪权。其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准应低于缓刑的要求。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刊登的某案例为例 ,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宇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小宇投案自首,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悔罪态度始终不好,表示不道歉。若按照缓刑中悔罪表现的标准来衡量此案,则无论如何小宇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如果对小宇的生活经历简单了解后,我们将很容易得知其由于家庭贫困,父母不管不教,因此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与人交往的结论。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所谓的“问题少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极端,但由于年龄小,则很容易通过教育来纠正他们的价值观。如果法律仅是冷冰冰地给予惩罚,反而会助长逆反心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衔接冲突除了上文所论证的悔罪表现上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衔接问题的另一冲突点则体现在如果根据《刑法》第37条,由于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未成年人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但是如果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只有在符合罪名限定、悔罪表现、考察合格等种种条件后才能不受起诉。从这一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不符合立法宗旨。此制度本来旨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其进行挽救,而不是为其重返社会增加难度。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之一是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既然后者在符合重重条件后才能达到与前者一样的结果,立法者则应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适当降低后者的罪刑要求,例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可略重于相对不起诉的要求,以寻求法律上的平衡,也真正的将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出台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一直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大致分为两种学说即独立说与包含说 。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独立说成为了主流学说,如陈卫东教授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后的不起诉,其本质是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符合罪名与悔罪条件后的不起诉,在条件达致以前,其实质仍为起诉,因此两者独立。 笔者也赞成独立说,理由在于两种不起诉的关注点不同,相对不起诉侧重点在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客观方面,而悔罪表现所占比重不大;而法定不起诉则更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检察官可以主动设置考察来行使裁量权。三、完善衔接问题的建议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悔罪表现没有具体地、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急需此方面的指导以防止裁量失衡,减损司法机关的权威。笔者认为,在缓刑制度中,悔罪表现可以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原物,是否真诚的向被害人道歉,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亦或是在羁押期间是否守法为标准。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则应降低标准,将悔罪表现看作形式要件,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罪名、可诉性的实质要件且愿意接受考察,均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原因在于,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虽然两者都是特殊预防,但是显然后者的刑罚条件更严格,因此为了达到内部平衡状态的,应当适当放宽其他要件;其二,如上述案例,青少年处于心智成长阶段,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通常表现出暴躁、盲从、容易极端的特征。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中交叉感染所致,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此外,也无需担心此制度将放纵犯罪,因为在考验期内,检察院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接受矫治和教育,一旦嫌疑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既然这样,何不给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足以将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嫌疑人收入网中,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平衡。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冲突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在前文已做出回答,此处不再赘述。四、结语程序法与实体法虽然都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但只有当两者协调统一时,才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冲突与摩擦胡导致体系的混乱,只有平衡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决定都改变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每位法律工作者对之都必须慎之又慎。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设计一个完美的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不仅是未成年人需要的,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型原创 的内容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