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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通过论文答辩

发布时间:2024-07-04 22:42:38

罪犯通过论文答辩

他在服刑的过程中获得了大专文凭,使得自己服刑的生活变得有趣,不再枯燥乏味,并且通过了本科论文答辩。

有的应该,有的不行。有的犯人是因为走投无路才踏上这条路,如果在里面学有本事,就可以养活自己。但是有的犯人本身道德层面不行,怎么教育都没办法就不行了。

如果他在没有犯罪前,就把这种精神用在正道上,我想他肯定会是非常成功的。他在服刑期间还能坚持学习,这种毅力是让人佩服的,可想而知他也是真心悔过的

社会是会给罪犯重塑人生的机会的,因为每个人都会犯错,只不过罪犯犯了一个比较大的错误,只要他执行悔改也是可以原谅的。

过失犯罪论文答辩

论共同过失犯罪 中文摘要: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长期以来,中外刑法学者一直争论不休,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否定共同过失犯罪,但近年,持肯定说的学者有日益增加的趋势,笔者也赞同肯定说。在对评析中外刑法理论界共同过....

简述过失犯罪原因论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过失犯罪 原因 主体因素 主体外因素 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 ,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 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 (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过失犯罪行为方面,以下若干因素具有一定的作用。 (1)态度。 态度是个体对各种事物和现象所持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习惯化的行为准备状态和心理趋向。态度和人的思想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对人对事的态度不端正则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特殊职业中,如车,船,医生,煤矿,铁路指挥等,如果态度不当便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抗态度,傲慢和固执态度以及自私的态度等。这些态度单个或者共同作用于行为人致使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加大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 (2)思维与认知。 不正确的思维与认知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思维的真确与否,应该以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为准绳予以判断,如果主观与客观相离,其人认知就没有正确的反映事物的本质,或者自我认识不完善,或者自我观察不当,或者自我 评价过高,或者自我体验歪曲等就会因客观与主观不一致甚或矛盾而出现错误的判断,进而导致错误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自我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或者不一致造成的结果。除了思维与认知之外,错觉也是过失犯罪心理不可忽视的因素。错觉是指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认识,由于人体心理或生理的原因导致客观实际与主体意识反映出现不一致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犯罪间或有之。 (3)注意。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专注程度,或者集中的指向。注意的涣散与分心便是造成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以不注意为前提的。注意一般分为,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有意后注意。无意注意是无需作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则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注意,后有意注意则为经过意志努力之后形成习惯的注意。对事物的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后有意注意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否专心完成任务,过失犯罪中注意力的不集中和分散是导致某些过失犯罪的重要原因甚或是决定原因。 (4)情绪。 情绪的变化与过失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情绪来源于需要的满足与否产生的态度体验,情绪会对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以及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强烈的外在刺激之下产生的情绪,对人行为有重要的影响。过失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的伴随着犯罪人的主观感情,主观情绪。 (5)性格与气质。 性格是人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它一旦形成便会鲜明的以主体为载体客观表现出来,并且贯穿于行为的整个过程。气质是指人生来就有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实践实例表明,性格和气质中的不良因素都有可能形成过失犯罪心理,进而导致过失犯罪的产生。如一个缺乏理想和信念的人,可能会出现对工作缺乏热情,毅力不坚定和责任心不强烈等特征,这样的人很可能出现玩忽职守的过失行为。 (6)智能与经验。 通常情况下,智能低下的人发生过失的情况要多于常人,一般一些易产生危险的技术性操作,由于智能低下,在掌握技术上有困难,而且容易对危险评估不足,会出现对危险无所顾忌或错误低估危险,易于发生过失。同时高智能者由于过于自信而忽视危险也易造成过失。但同时缺少经验同样也是预见危险性的一个障碍,由于缺少实践经验而对事物发展的缺乏预见并且遇到问题不易处理,因此成为过失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7)记忆。 记忆的缺陷与失误,会造成行为偏离正确方向,如遗忘等,会使主体对外界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致使行为发生偏差。在司法实践中,有操作员因为没有记清或着忘记操作规则致使行为错误最终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 ( 8)无意识因素。 无意识因素在正常行为中会有出现的可能性,例如偶尔因疲劳打瞌睡或者受药物影响,其可能潜入到意识状态导致正常意识的混浊致使过失行为发生。 (二)生理因素 (1)疲劳。 疲劳是指持久的或者过度的活动是身体不适,导致工作效率减退的抑郁状态。疲劳有心理疲劳和生理疲劳。人处于疲劳状态下,往往对外界刺激无法作出迅速合理的反应,对应注意的危险可能不会正常注意,这样容易导致危险行为的发生。 (2)酒精中毒或者其他类似状态。 据研究行为人在饮酒后会出现,如视力下降,触觉不敏感,思考判断能力,注意力下降等闹障碍。因此酒后发生过失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 (3)生理节律。 生理节奏规律正常与否对人的行为或多或少的产生影响,例如人体生理活动周期的打乱以及生物钟的破坏都对行为的正常性有一定的影响。 (4)年龄,性别和身体机能的缺失。 年龄大小不同意味着心理成熟的程度与知识经验的多少的不同,因而对人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女性较为细心谨慎,注意力专一,不易造成过失行为。相反,男性一般粗心大胆,易分散注意力,因而容易出现过失行为。 (三)行为因素 (1)技能与熟练。 人要完成某项活动,必须具备与这项工作有关的技能或者素质,技能是主体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通过练习掌握的操作技术系统。熟练则为技术运用的程度,技能拥有的多少以及掌握的熟练程度决定着主体的行为的效率。一般情况下过失行为会出现在技能掌握不够且不熟练的行为人身上。 (2)习惯。 习惯是指由于经常性的固定行为重复实践而形成的活动倾向,对于习惯的良好与否对正常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卧床抽烟的习惯,容易造成火灾,再如,用危险方法开玩笑的习惯等。 以上主要是从主体内因角度,阐述了导致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除了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之外不不得不重视主体外地客观因素对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影响。 (一)情境因素。 情景是由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构成的对个人产生心理影响的综合性氛围。由意外构成的情景压力是影响个体行为正常性的主要因素。其主要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危险工作情景,以及社会意外情景(挫折,变故,纠纷等)。 (二)舆论因素 (1)群体舆论。 群体舆论是指在个体生活的家庭,工作单位或伙伴之间 对某种事物的共同认识。这种认识对个体心理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促使个体否定原有的认识而从众。如某车间操作员开始并不想违章操作,但因他人“担心怕事”的怂恿而贸然行事结果酿成重大过失犯罪。 (2)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影响,社会舆论环境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是具体的环境层次,第二个是社会风俗层次。具体的环境层次是在一定的场合,对熟人的舆论压力,例如男青年对他人当众羞辱的行为本不理睬,但在众人的激愤下出手一拳打死他人,结果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发生。社会风俗是指虽然不存在舆论压力但对个体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控制力。例如,过节放鞭炮造成火灾或者人身伤害等。 (三)被害人因素 过失犯罪,尤其是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过失犯罪,有一些案件与被害人的过错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由于自行车人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被汽车撞伤等。在过失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某种因果联系或者条件联系。 综上所述,笔者在基于中外学者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的基础上从微观角度在坚持全面、联系、发展、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之上,分析和论述了导致过失犯罪产生的过失因素。对于过失原因的探讨,不仅是分析过失犯罪原因的要求,而且更是事前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条件。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过失犯罪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过失犯罪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要依据犯罪的情节定,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刑事处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并且刑事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刑法量刑规定、犯罪情节等综合判定。

职务犯罪论文答辩

叔叔坐牢是不会影响侄子的政审的,不影响参军,就业高考等。叔叔有案底肯定与侄子没关系,就是父亲有案底与儿子都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录取、政审的规定:直系亲属中有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如严重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才可能影响其子女报考国家公务员。拓展资料:政审查什么:1、 政审主要查得是人事档案中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三龄”就年龄、工龄、党龄;“两历”就是学历、工作经历;“一身份”是指干部身份。 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政审来说,最重要就是年龄和党龄,特别是年龄。如果遇到身份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相符的情况,一般以身份证为准。党龄要查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时间。入党时间,是从预备之日开始算起的,所以预备党员是有党籍的;但计算党龄,是从正式党员开始计算的。2、 如果是查大学毕业生档案,首先是去学校政审,联系辅导员查档案,看看惩奖情况。其次跟政审对象同学聊天,看看有没有什么生活、思想上的问题,最后示情不同范围内公示,接受举报监督。其次去家庭成员所在地政审,如去父母所在单位调查,如没有问题,父母所在单位就会给你开具一份证明材料。然后去父母及亲戚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需要派出所们开个无犯罪证明。有些涉密单位还要查有没有海外复杂关系等。3、 “两历”是指学历和工作经历。学历要确保真实,要核对档案中的入学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登记表,论文答辩资料、学历学位授予证明等,还要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进行相互印证。其次工作经历,也要核查清楚。现在省直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求两年基础岗位工作经验,所以特别对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岗位,要认真核查,因为这关系着一个干部的升职调动问题,不能有一点马虎。

法大的MPA(公共管理)在职研究生,需要在学校集训一个月,一开始我是抗拒的,因为不好安排工作,然而集训了以后,才发现这一个重返校园的机会是多么难得。从工作中脱离出来,近一个月的时间也是一个小小的间隔期,亦是一个审视自己的好机会。看到校园里的学生,仿佛看到当年那一个不自信的小姑娘,隔着时空,在和我对话。 作为一名文科学生,像古时候赶考的举子,怀着对历史古都和文化中心的向往,高考时大概都揣着一个去北京读书的梦,理想的学校当然是最高学府北大,当然自己还是水平不够,其他人大,法大,北外等都是不错的,但是在山高路远和就业的顾虑下,最后选了最近的浙大,选的也不是自己最喜欢的专业,不是没有遗憾的。 没想到时隔11年,也许是冥冥之中的驱使,最终还是小小地圆了一下在北京读书的梦,也算是念念不忘,必有回想了。所以说,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什么时候就实现了呢,尽管方式有点曲折。 家庭生活久了,再来到学校,虽然有不少不习惯处,比如宿舍没有卫生间,洗澡在公共澡堂,学校没有操场。但是有很多的新鲜感,心情多少是雀跃而期待的,不像11年前,刚进大学校门,心情是忐忑的。 想起当年,作为小地方来的孩子,到了大地方公共场合,总是有点怯懦的,连问路都要挑个面善的。见了同寝室的室友,也不太敢主动交流,很怕给大家添麻烦,或者怕相处不来,对于接下来要应对的种种,还有着丝丝担忧。而今,脸皮真是厚得多了,心理承受能力也强得多,对于明天对了一份确定,不能不说是成长。 宿舍楼里女同学,空余时间喜欢宅在寝室看电影上网,没课的时候还可以睡个懒觉赖个床,这样的画面是不是似曾相识。除了少部分极为自律和有目标的,普通人的状态都差不多。 经过高中三年的高压束缚,在大学时候难免有一种给自己松绑的思想,翘课,恋爱,追剧这些事情没少做,年轻的时候无所畏惧,觉得还有大把时间,还有大把的机会,无意识也虚掷了一些时光。踏入社会后,才有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追悔。比如没有利用这集中学习的时间,好好学一门语言,没有好好专一项爱好,没有好好啃几部经典,没有好好做职业生涯规划。 这几年常常觉得时间不够用,不得不争分夺秒去做一些事,也许是为了补上当年落下的课。有一阵子常常在想,如果20岁的时候,早早确定目标,更加合理安排时间,更加自律和勤奋,现在人生是不是会更开阔。 然而后来也慢慢领悟到,过去已经无法改变,能把握的只有当下,不管什么时候意识到这一点,即使从头开始还未算晚,不好的不必回头,否则明天又会是另一个迷茫。相信现在就是最好的时候。 过去老想走捷径、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的想法也逐渐改变,不会再做考前连夜突击,也不会因为短时间努力了一下看不到结果就放弃,也不再那么羡慕嫉妒别人,会相信日积月累的力量,会把关注点更放在自我的改变,因为懂了,哪来那么多天赋秉异,也没有那么多一蹴而就。 长时间呆在舒适区里,会渐渐忘了外面还有风雨,对现实的认知就会出现偏差,深处漩涡之中,还没有觉察到危险。而学习就是一种走出去看看的途径,通过去碰壁,去接触新的东西,去逼出自己的潜能,拓宽自己的边界,自己自己要做什么,能做什么。 10年时间,岁月无痕,自己不曾察觉,不知不觉间,一直在寻找自己,也思考、沉淀、成熟了不少,留下了成长的印记,这就是时间和阅历的力量。现在,也是时候整理好心情,向着下一个目标重新出发。 很多人都问到读书的事情,那么就给想读在职研究生的一点小小的建议: 1.想好自己的动机。 工作以后琐事诸多,时间宝贵,做事前想想你的动机是什么,是为了文凭,是为了训练自己的思维,是为了工作需要还是兴趣使然,想要得到什么就得付出什么,在自己能够承受住的前提下做出合理选择。 比如我自己,在体制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常常有一种危机感,所以萌生了读在职研究生的念头,一方面也算是提升自己,一方面也是拿个文凭,说不定哪天有用(而事实说明,还没读完呢就已经用上了,这个以后再表) 2.选一个合适的学校。 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首先评估一下自己的水平,不要定太高目标,但也不要选一个比你本科学校差很多的吧;其次,考虑学习的便利性,比如说有没有就近开班,上课的时间和频率。然后再根据经济能力比较一下学费。 我选的时候,mpa双证开设的学校不是很多,在浙江范围内有开班的就更少,浙大,复旦的分数和费用都高,其他省内学校又一般般,最后选了中国政法,学费最低,上课频率也低,学校又是政法类的文科院校,除了要去北京集训和考试较为麻烦,其他都好。 3.取得领导和同事的支持。 这点很关键,如果你的工作非常忙,不方便请假,也没有同事可以接替你的工作,那你就要想想办法了,比如找合适的时机探探领导意思,如果领导同意还要注意和同事搞好关系,安排好工作。像我这次去北京集训,蛮早之前就跟领导说了,在走之前加班加点把工作都安排了,请假的时候也比较顺利。而且同事们都非常nice,很多工作都帮我接手了,也是很幸运。 4.合理安排好时间。 读书肯定会占用你一部分时间的,要有心理准备,工作,学习,生活要合理安排,尤其是女孩子,工作三年后刚好是结婚生孩子的高峰期,mpa同学里面有怀孕的,带着吃奶的娃上课的,赶上工作特殊的,相对来说会比较辛苦,能避开尽量避开吧。其实单身或者新婚陪娃的时段是最好的。 5.做了就全力以赴。 工作以后的读书时间更加难得,既然选择了读书,就好认真对待,上课,作业,论文,各种手续资料,该做的事情不要落下,有什么困难不要怕,要想办法坚持下去,不能半途而废。虽然在职读书没有以前那种压力也没人监督你,但尽量不要敷衍。 附一些tips: 1.近三年几所学校MPA录取分(其他一些学校大家可以上网了解) 浙江大学:   总190外语55/ 总195外语60/ 总180外语60 复旦大学:   总180外语50/ 总190外语50/ 总180外语50 中国政法大学:总165外语41/ 总170外语41/ 总170外语412.报考流程 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 ,教育网址: ,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每年的时间不太一样,比如2017年全国管理类联考初试时间为:2016年12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报名时间今年10月31日已经结束。 3.上课安排 课程分两部分核心课和专业课: 核心课(共10门,台州本地上课,时间放周末,一门课一个周末):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2学分)、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2学分)、公共行政原理(2学分)、公共管理学(3学分)、公共政策分析(3学分)、政治学原理(3学分)、公共经济学(3学分)、社会研究方法(3学分)、行政法(3学分)、英语(4学分)。 专业课(7门,北京集训一次三个星期,时间在入学后第三个学期,大概10月份):管理心理学(2学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2学分)、非营利组织与公共管理(2学分)、刑法与职务犯罪(2学分)、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法(2学分)、电子政府与政务(2学分)、政府法制监督(2学分) 因为专业课程要去北京上课三个星期,如果无法向单位请假,建议不要报考政法大学。 每门课作业一般都是写论文,字数3000-8000不等(我们有一门课要求8000字以上,一门要求6000字以上,其他基本3000字以上)。 论文按计划是入学后第四学期五月开题,再第二年论文答辩,时间比较充裕的,不过集训班的可以在集训课上完就进行论文开题答辩。 4.学费、学制 台州班非全日制公共管理专业学费万,学制三年,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份。举例:2016年底参加入学考试,学籍注册时间为2017年9月,毕业时间为。 政法大学在浙江只有台州有正规的教学点,是台州市人社局组织的,上课地点在台州人才市场,杭州也有一个点(本来是复旦在杭的教学点),不过办班的老师太精明,属于非正式班,但也能毕业。 5.北京去几次? 三次。流程是这样的:现场确认和12月份初试在台州,复试在北京(复试的加体检大概三天时间),考上以后去北京集中上课三个星期(连续三周,一般是第三学期10-11月),最后一学年论文答辩去北京(时间1天),如果论文开题答辩不在集训的时候完成,就要再单独去一次,一般是五六月份。 6.公共管理专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区别 2017年开始,国家取消单证考试,公共管理专业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报台州跟班读的学员选择非全日制,毕业后毕业证书上标明非全日制。如考试方式选择全日制,需到学校脱产两年。学校不允许全日制异地办班。

法律分析: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 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四、注重言词证据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法律依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 公诉意见已经阐明,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仍重复公诉人已经答辩过的意见时,公诉人应向法庭说明:“审判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公诉人已在上一轮的论辩中作出答辩,鉴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公诉人不作重复答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讯问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内容不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未提供,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供述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青少年犯罪论文答辩

一篇文章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观点,或者说自己的创新点。一篇文章一个创新点就好,太多这一篇文章承载不了,同时论述起来也容易顾此失彼。创新点的得来不容易。首先你需要充分了解现有解决方法的特性,这是一个需要时间积累的过程。其次,你需要一个合适的观察角度,从而发现现有方法的不足。这个合适角度的来源,可能是真实的需求,也可能是你反复思考提炼出来的。就算你觉得你找到了创新点,还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准确地表述出来。准确地表述出创新点,需要在你对别人研究成果全面把握的基础上,用你发现的视角重新进行总结,从而说明你的创新点。有了创新点之后,这就是全文的主线。我身边的朋友很多人都是找小柯毕业论文写的,都过了,基本都是和学校要求是一样的。有些同学对于选题和大纲比较头痛 文科类的论文(因为我自己是文科 理科不是很了解) 60%的论文架构都是“概述——现状——问题——对策”模式 这是最古板 也是最妥当的一种模版 虽然没什么新意 但是绝对不会出错

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或由当地政府收容教养。

第728期青少年犯罪年龄难界定最近,一位法律专业大专班学员的毕业论文题为《浅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在毕业论文答辩时,老师问她:所谓“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其刑事责任年龄应如何界定?即是说,“少年犯罪”、“青年犯罪”的最低至最高年龄段,各具体指的是多少周岁?她却没法回答。这是因为,所谓“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模糊,这种提法很不规范。至今,我国《刑法》在犯罪主体中,都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查《现代汉语词典》,对“少年”一词的诠释是:“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对“青年”的诠释为:“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4个阶段,即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责任,4个时期如下: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6周岁的人即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第四,从宽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综上所述,由于凡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14周岁的所谓“少年犯罪”就不存在。因为一个人犯罪与否,应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另外,已满16周岁的人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还去研究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所谓“青年犯罪”又有何意义呢?况且,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有关犯罪预防和特别保护的立法,都没有“青少年”这个模糊概念的说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笔者认为:在舆论中,应当不使用“青少年犯罪”这个模糊概念为宜。 (摘自7月12日《重庆法制报》蔡修根文)

体现了看守所对他的改造很有成效,不仅让他意识到自己错误,而且还奋发图强学习。

过失犯罪论文题目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为什么要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分析呢?gai案的关注点也是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

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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