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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大专毕业论文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24-07-02 06:16:33

法学专业大专毕业论文家庭暴力

当然可以写了,家庭暴力是法律所禁止的

论文陈述可以很好地组织和发展论点,并为读者提供关于论点的“指南”。

论文陈述包含以下内容:

1、陈述你对这个主题的主要观点

陈述观点时一定要表达一个主要思想,并陈述你的立场或看法。关于主题,需思考:

2、给出几个支持主要观点的理由

理由要写清楚,一定要用符合逻辑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这个理由。

3、给出一个与主要观点相反的观点

一个好的论文陈述要承认论点存在另一面。所以,同学可以在论文陈述中给出一个反论点。

论文陈述写作示例:

1、首先,从一个问题开始。例如:互联网对教育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吗?

2、其次,表明你对这个问题的立场。例如:互联网对教育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

3、最后,发展你的答案。例如:互联网使用的负面影响被其对教育的诸多好处所抵消:互联网有助于学生和老师更容易地获取信息、接触不同的观点,以及这是一个灵活的学习环境。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电大法专毕业论文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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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人作证 市场信用义务论文摘要:从多年来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看,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很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司法理论上没有界定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性质问题。目前,在司法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权利说与义务说,然而权利说的不可操作性与义务说的侵犯“私权”的嫌疑也成为民事诉讼审判改革的障碍。随着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信用经济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也就应是证人的市场信用义务,在此基础上,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也就具有了坚实的司法理论支持和极强的可操作性。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我国法院系统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来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如证人不能受到较好的司法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措施等等。勿须讳言,司法程序上的问题,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是最有效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对国家承担的一种义务,因为犯罪不仅仅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而且还涉及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国家要维护这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因此,每个知道刑事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依法享有作证豁免权的除外),这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迫使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纠纷的,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问题。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如果是义务,那么是对谁的义务?这是我们首先要在司法理论上明确的问题。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性质分析关于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性质问题,主要有权利说和义务说。一是权利说,即主张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权利,并非义务。此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这种纠纷所涉及的是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作为案外人的证人与该纠纷无关,不能强加给他某种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说服证人出庭作证,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此可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并不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该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是其权利。二是义务说,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并非是证人的权利,也不是对当事人的义务,而是为保证国家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当事人自带证人出庭的情况。因此,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应在坚持权利与义务双重标准的前提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首先是公民对国家应承担的义务。此说的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三、两大法系对证人作证的性质归属问题的考据普通法系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庭审中采用的是抗辩制,证人出庭作证在普通法系庭审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一个具有证人资格的人都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英国,采用的是证人传唤令状方式,即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或举行审理程序的法院签发证人传唤令状,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出并送达传唤令状,促使证人在主事官面前作证。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则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并且承担其他有关的后果、制裁及救济方法。由此可见,在英美法系中,证人作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要求该证人出庭作证时,此时该证人是否作证是其权利,法庭不能依职权强行要求其作证;二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要求该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有出庭并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显而易见,在普通法系中,关于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性质归属上,并不是证人的权利而是一种义务,但是证人作证,是对当事人、还是对国家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义务尚不明确。在大陆法系,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德国的法院把当事人与证人区别开来,证人对法院负责,而不区分原告方的证人和被告方的证人。但是,证人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和指明。在法国,规定任何人均有义务为司法提供协助,以查明事实真相。日本也规定,法院除另有规定以外,无论什么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进行询问。并对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的证人规定了罚款、罚金及拘传的措施[。可见,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被明确规定为是对国家的义务,法院可依职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证人作证,但这种申请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四、证人作证是市场信用义务如何正确看待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性质呢?笔者认为主张权利说显然不妥,两大法系均认为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笔者也不同意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对国家的义务,一是因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是属于公民“私权”的领域,即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参加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二是如果强调证人作证是对国家的义务,强调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就不能避免法院以国家名义强行干预诉讼,重新回到职权主义的老路,这与民事审判制度改革是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市民的概念已逐步向“市场人”的概念过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诚实信用是其存在的基础,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知情的证人作证,是诚实信用基石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证人作证应当是一种市场信用义务。笔者的这一观点,有如下几种优势予以支持:一是可以避免权利说中证人作证责任的灭失,强调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可以维系市场经济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使经济和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可以避免义务说中国家权力对私权的干涉。证人作证是市场信用义务,表明证人证言的提出要由当事人申请,国家不能依职权自行要求证人作证,以尊重和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五、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想笔者认为,要使证人作证作为市场信用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常运转,需要当事人与法院的互相配合来实现。首先,如果当事人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应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列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该证人能够证明的问题。法院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且一般都应予准许。其次,如果应出庭的证人未出庭的,法院应向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提出,如当事人表示不再要求其出庭作证的,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不得依职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再次,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而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如法院认为该证人确有可能证明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应由法院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二是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人确为本案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是不相符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如果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而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当然无可非议,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原因而是证人自已不愿出庭作证,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法院在推卸责任,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要使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实现,相关的配套制度需要建立和健全。一是证人的范围和资格的界定。如根据证人能否证明案件实质性问题,区分应当出庭和可以出庭的证人;证人的资格应界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等等。二是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以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和程序。对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经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出庭,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的,应承担藐视法庭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法院可拘传其到庭,情节严重的,可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程序上,应当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当事人应向法院申请该证人必须出庭,法院应先拘传其到庭,如证人故意躲避或到庭后拒不作证,法院可按情节对其罚款或拘留。三是加大对证人作伪证的处罚力度,推行证人宣誓制度。证人作伪证一般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和人情关系,对作伪证的要采取经济处罚和限制人身自由并用原则。四是加强对证人的人身保护。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争取支持与配合。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要加大制裁力度。五是规范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补偿。规定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向法院预缴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结案时判决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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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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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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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论文答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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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学学报家庭暴力

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地位的提高。在婚姻过程中出现不好待遇时,也都开始积极的反抗。家庭暴力更是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多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从以前的默默忍受到如今的勇敢站出来捍卫自己权益。家庭暴力能否判刑,要看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造成何种伤害后果.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事态严重应及时报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虐待,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遭遇家暴后,一定要向周围妇联或者相关机构求助。同时要做伤情鉴定,保留证据等。只有女性在面对家暴时自身硬气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才能让施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 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美国堪称世界上 教育 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教育方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美国教育的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美国堪称世界上教育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不仅普及了中小学教育,而且拥有世界第一流的科学技术人才,经济实力在当前首屈一指。这一切不能不归功于其教育领域的不断变革,正所谓“变,不一定会导向成功,然而不变,一定不会成功”。本文试图对近半个世纪的美国教育改革作一概述,并对其进行粗略的分析。

关键词:教育;教育改革;美国

纵观美国教育的改革,不难看出,其实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改革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918年),而激烈的教育改革始于1957年“卫星冲击波”导致《国防教育法》(1958年)的颁布,持续到60年代中期,改革最引人注目的又集中在基础教育这一领域,此后1965年《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改革的视角才不断地扩展开来,一直持续到现在。

截止到上世纪80年代末,由瞿葆奎先生主编的《美国教育改革》这本书将美国教育改革划分为3个主要阶段:1918~1945,主要解决的是一些中等教育问题,其间以“八年研究”最为醒目;1946~1957,致力于机会均等、课程、 儿童 及师范学院等一些问题;1958~1987,对公立教育、进步教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激烈的 辩论 [1]。

因此,我们可以将1958年《国防教育法》的颁布作为分界线,将近一个世纪的美国教育改革一分为二:之前是总体趋向缓和的教育改革,之后是激烈而又不乏激进的教育改革。本文以后者为论述对象。

一、二战后美国教育改革的历程

(一)拉开帷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需要培养各方面的人才,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教育改革的进程。此外,当时美国出现了各种思想、流派,特别是“进步教育”思想、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2],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为改革奠定了 文化 基础。而真正的导火线是1957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引起了美国朝野上下的极大震动,教育改革的呼声更为高涨。

1958年9月2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亲自批准了《国防教育法》(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拨出大笔经费用于改善美国中小学数学和科学领域的教学,以改善日益下降的公立学校教学质量。其主要内容有:加强普通学校的自然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的教学;坚持职业技术教育;强调“天才教育”;增拨大量教育经费作为对各级学校的财政援助等等[3]。《国防教育法》拉开了二战后美国教育改革的帷幕,是美国教育立法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里程碑,也影响了以后美国教育发展的方向。

(二)改革在继续。进入60年代以后,美国的教育改革继续进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小学的课程改革;二是继续解决教育机会不平等问题;三是发展高等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此时期发生的重要事件主要是心理学家布鲁纳领导的课程改革;与之匹配的一系列法案主要有1965年的《中小学教育法》、1966年与1967年的《中小学教育法》(修正案)、1963年的《高等教育设施法》、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以及1968年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

《国防教育法》颁布以后,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因为教材过深、要求过高而导致了“学生难学,教师难教”的现象。因此截止到70年代中期,美国中小学生的素质不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反而出现了低于“卫星冲击波”之前的水平,加之美国在与日本、联邦德国的竞争中连连失手,其一极化的地位逐渐呈现多极化趋势。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界、企业界和教育界强烈要求“回归基础”(Back to Basics),于是1976年美国开展了一场“回归基础运动”。主要是对中小学校出现的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方面的问题进行改革;内容主要是围绕“生计教育”和基础教育;旨在消除进步主义教育造成的学生知识水平下降,忽视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倾向,主要强调读、写、算等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实行严格的纪律,开展学习上的竞争,采用标准化测验,实行能力分组,增加家庭作业,加强爱国主义与道德品德教育[4]。不可否认,这次运动为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新一轮改革。20世纪80年代可以说是美国教育改革大刀阔斧的开始。美国向来是擅长以危机促进改革的国家[5]。美国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于1983年4月发布的教育 报告 书——《国家处在危险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是推动美国新一轮教育改革的名篇之作,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报告最大的特点就是将教育在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培养国民素质的作用与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高低甚至是国家的兴衰存亡联系在一起。报告书开头即指出美国社会的教育根基现在正在为日益强大的“平庸”浪潮所侵蚀,教育质量不断下降,已经到了对国家形成安全威胁的地步[6];主要内容是加强中学五门“新基础课”的教学,中学必须开设数学、英语、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计算机课程;提高教育标准和要求;改进教师的专业训练标准、地位和待遇;各级政府加强对教育改革的领导和实施。此报告的公布,在美国教育史上又一次揭开了教育改革的序幕,大大超过了1958年教育改革的声势和规模。

到1985年,由美国促进科学协会联合美国科学院、联邦教育部等12个机构共同启动了“2061计划”,经过将近四年的调查,最终用哈雷彗星下一次与地球相遇的时间为代号完成了该报告,命名为《普及科学——2061计划》。报告称:“普及科学知识包括科学、数学和技术,已经成为教育的中心目标”,“美国没有任何事情比进行科学、数学和技术教育改革更为迫切”,最终“帮助美国变成一个普及了科学知识的国家”;报告认为:“教育的最高目标是要使人们能够达到自我实现合过负责任的生活”,然而科学文化应成为教育的中心目标,因为科学教育是教育的一部分,传授科学、数学和技术知识可以增进学生的理解,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使他们变成富有同情心的人,使他们能够独立考虑怎样面对人生[7]。这一工程代表着美国基础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的趋势,对于深化美国基础教育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向以“教育总统”自居的老布什又推行了2000年教育优先法,其主要内容是:提高学术水平,奖励学生努力学习,鼓励教师热心工作;兴办新型学校促进学校体系更新;关注困难儿童教育;坚持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等。

(四)教育改革的新高潮。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迹象,一系列的法案多是直接由总统亲自提出和签发的,并且在教育领域投入的经费也是大大超过了以前,开创了一股教育改革的高潮。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既是对80年代教育改革的继续和深化,也是对20世纪最后十年面向21世纪的战略思考和总体规划。

1991年4月18日,美国前总统布什正式签发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他提出了六项宏伟的教育目标:到2000年,①所有儿童具有入学读书的准备;②高中 毕业 生至少达到90%;③学生在英语、数学、科学、历史、地理方面具有国际竞争能力;④学生在科学领域领先于世界各国;⑤每个成年人都具有文化知识和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竞争能力;⑥每所学校都成为没有暴力和毒品的良好场所[8]。为实现上述目标,布什还提出应该采取四项策略与之匹配:①为今日的学生创立更好和更负责任的学校;②为明日的学校创立新一代美国学校;③把美国变为一个全民皆学之邦;④使社区成为可以进行学习的场所。由此可见,美国2000年的教育战略已不仅仅是面对普通教育,同时也是成人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一点可以说是一个突破。

1993年1月,克林顿就任美国总统。出于政党的不同和政治竞争的需要,克林顿虽然对布什时期的许多条文作出了修改,但在教育上基本是采取了延承的态度。次年3月,国会通过了《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并使其成为正式法律。该法首先将布什的六项全国教育目标增至八项,增加了教师培训和家长参与两项新目标以及八项目标的检测数据指数;其次,还增加了外语、艺术两门核心课程及其他内容。该法得到了广泛的支持。随后,联邦政府还颁布了《改进美国学校法》、《学校与就业机会法》等一系列法律,并且都得到了国会预算的支持。

1997年2月4日,克林顿在国情咨文中全面地阐述了教育问题,并指出:美国要在下一个世纪保持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就必须建立世界一流的教育制度,培养一流的人才;把教育作为他第二任期里的头等大事来抓,并提出了美国未来发展教育的三大目标及实施纲领[9]。同年,克林顿总统又提出了《1997重建美国学校伙伴关系法》,计划用四年的时间拨款54亿美元来协助州和地方整修旧学校和兴建新学校。同年,美国教育部还提出了一个《21世纪社区学习中心计划》,要求延长公立学校时间,让儿童、社区民众在课后、周末和假期拥有一个安全无毒害的去处,在其中学习、成长。

1998年,美国教育部提出《小班化计划》,计划在十年内拨款208亿美元,增加10万教师,从而把小学一至三年级的班级学生数降低至每班18人。其中一项重要 措施 就是采用“校中校”(Schools Within a Achool)的方式,将一所大规模的高中分成小规模学校,由师生自己选择一所“校中校”,学生大部分课一起上,但各个校在人事、财务、教学计划等方面是分开自治的[10]。

2000年5月,克林顿总统在其“学校改革之旅”中宣布了《学校为社区中心:规划与设计公民抉择指南》,提出教学适应学习者需要、学校成为社区中心、提供健康安全的学习环境、有效利用所有资源、在变革中赋予学校弹性等教育改革思路,尝试着让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推进教育改革。

2001年1月,美国总统小布什提出了《不让一个儿童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的教育改革计划。“这项改革计划称之为《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的原因在于它确定了这样一个目标:每个孩子应该接受好的教育,也就是说,不允许任何一个孩子在学业上掉队,每个孩子必须会学习。”[11]该法案要求所有学校都必须在12年内使阅读与数学达标的学生达到100%,各州必须在四年内使所有教师都合格,同时强调要缩小富人和穷人、少数族裔与白人学生的学业差距;该法案还强调州和地方要致力于绩效责任的落实,奖励成绩优秀的学校,惩罚绩效太低而又改善不力的学校。

这个法案自出台至今已有五年多的时间,国内有关这方面的 文章 和资料也不少见,到底进展如何?相信能得出一个比较客观的结论。

二、改革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

了解一下美国教育改革的历程,我们会发现一些矛盾的现象。比如,一方面是政府的责任在不断地加强,影响在不断地增大;另一方面是一些别的因素(主要指市场)不断渗入并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对教育质量的不断强调,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公平的不断追求;一方面是政府的自上而下,另一方面又是平民百姓的全体动员,等等。说到底,这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出美国教育领域乃至世界整个教育领域内的问题。

我们不妨简单分析一下美国近半个世纪教育改革的特征:

(一)速度快,步伐大。从1958年《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到2001年的《不让一个儿童掉队》,不到50年时间,美国教育先后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且从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可以看出:改革的步伐一次比一次大,受重视程度也一次高过一次。也正是这些,才使美国教育更好地适应了21世纪和信息社会的需要,使美国教育不断前进、领先世界。

(二)前进中不乏浮躁。不可否认,这半个世纪的教育改革对美国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好多问题特别是中小学领域内的问题在这50年中得到有效地解决。但可能是基于各方面的需要,“浮躁”之风在美国也是愈演愈烈,其实不仅仅是在美国,“浮躁”可能是整个教育领域内的通病。

比如,《国防教育法》的颁布确实适应了当时大背景的需要,但里面定的好多目标都偏高,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迟迟没有得到好的效果,以至于后来很多法规的颁布都是在不断地对它修正;再者,著名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中老布什定的六项宏伟的教育目标过于笼统与死板;还有,80年代在美国几乎随处可见的“危险论”,但当时的情景远不是1983年报告书中渲染得那样,“我们的国家处于危险。我国一度在商业、工业、科学和技术上的创造发明无异议地处于领先地位,现正在被世界各国的竞争者赶上”[12],“危险”一次的涵义早已被大大地泛化了。

(三)成绩不断肯定,问题不断出现。《国家处在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1983年4月发表)这一报告发表至今已有20多个年头,美国各界也在对这20多年的教育改革的成败得失不断地评价。2003年4月26日,美国教育部组织了一次座谈会,正是以该报告诞生20周年给美国带来的影响为主题来展开分析,可以说评价和结论是多样的,支持与批评共存。其实从这50年来出台的一系列 政策法规 可以看出,正是由于问题的不断出现,才有相应的法规不断地出台。

(四)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整个教育领域出现了一股新思潮——终身教育(法国、朗格朗)[13]。美国也受到这一思潮的影响。1963年颁布《职业教育法》;1975年将原来的“全国职业教育中心”改称“全国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加强了理论上的指导与研究;从1962年到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四次加强职业教育法案,颇有影响的《生计教育法》便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强调要重视学生职业准备能力的培养。

自70年代以后颁布的有关成人教育、终身教育文件可以参见文后附录。

三、小结

综观美国这半个世纪的教育改革,不难看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建立高质量的教育(即优质教育)一直是贯穿始终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进入90年代以来,这一思想仍表现得十分明确和突出,但自80年代以来还有另外一条基本思想愈加明显——民主主义,表现在教育领域就是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最后,需要说明两点:①美国教育的立法实际上还是一种经费资助法。因为美国教育的决定权主要是在州和地方,假若有的学校因某种原因拒绝该法,那么这一立法的完全实施还是很难的;②目标与现实之间总会有差距,教育改革更是如此。教育改革是一项困难的、需要长期努力的任务,任何教育问题都不是一次两次的法案的提出就能解决的,教育问题依然是决策领域的前沿和中心问题。

当然,任何一项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美国政府的好多教育改革都是通过自愿参加的改革计划来实施的,教育界及民众在其中的渗透力越来越大,像特许学校、高成就中学、磁性学校、“校中校”等一系列新思路的出现,都是政府、教育界和社会各方最终达成平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只有把自己置身于整个社会环境下,取得社会的支持和合作才有可能成功。

参考 文献

1.瞿葆奎,马骥雄.美国教育改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2.单中惠.西方教育思想史[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

3.教育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编.发达国家教育改革的动向和趋势[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

4.姚丽霞,洪明.美国真的处于危险中吗?——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教育改革主旨探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

5.谷贤林.九十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J].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0;(1)

6.项贤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美国教育改革[J].比较教育研究,2003;(5)

7.史静寰.八九十年代[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7;(4)

摘 要:学校环境教育关系到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学校环境教育是保障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华盛顿特区的学校环境教育形式为学校推进环保和促进学生健康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美国 华盛顿 学校 环境教育

美国一直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环境健康作为健康教育的出发点,学校环境教育是保证学生和教师具有高质量的教育和学习生活的重要力量。

一、学校环境教育的背景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调查研究证实,学校环境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和执行学校健康教育计划的成败之间有着重要的影响。美国是最早开展环境教育的国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各种教育计划,保证学校环境教育顺利发展。

华盛顿特区在2010年通过了健康学校法(HSA),旨在改善学生的健康。法案对学校环境教育做了专门论述。包括学校花园计划、健康环境素养培养计划(ELP)和绿色宣传等。

二、学校环境教育

华盛顿学校环境教育以绿色校园作为理念,通过全方位实践式教育实现学校良性发展。环境教育鼓励校内外人员广泛参与,重视社区和学校的相互支持。

1.学校花园项目

该项目由华盛顿教育监管办公室(OSSE)设立,联合社区组织、特区环境部等为特区学校创建绿色花园。OSSE为学校提供园艺学课程,由专家进行指导和培训,为计划提供技术和财政上的支持。

花园项目包括学校申请注册花园、申请项目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发展。学校首先申请注册,填报花园项目的相关信息,建立一个项目沟通和支持 渠道 。特区教育监管办公室提供园艺指南、学校花园模型、系统设计以及项目管理的技术支持。

花园项目还开展花园教师培训,为有兴趣的老师提供为期一年的花园课程学习。同时每月举行一次学校花园主题的会议,以解决学校花园建设相关问题。 目前华盛顿特区已拥有93所学校花园。

2.环境素养培养计划(ELP)

该计划于2012年7月正式出台,是华盛顿政府为本区域社会和学校创设健康环境的体现。使学生获得解决健康和环境问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成为健康环境的管理者。

计划是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一个系统的环境课程。围绕健康环境知识、态度和相关技能,培养学生能对环境保护做出明智选择,能正确处理城市发展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开展户外实践体验;,能分析周边环境信息,并找出问题的关键;,采取行动保护环境。课程以大自然为素材,采用“自然教育”、“自然学习”或“户外教育”的 方法 ,让学生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和情感。

该计划(ELP)要达到的目标是:

(1)K-12环境素养知识课程。每个学生每学年至少参与一个户外环境教育活动。会访问和下载环境资源相关资料并完成作业。具备整合和创建环境策略的素养。

(2)增加教师的环境教育和培训。为教师提供环境教育辅助服务,举办环境教育研讨会和开展培训。进行社区环境服务实践,促进教育者和社区居民之间对话。

(3)把环境素养培养融入中学课程。增加高中生的环境科学课程,把学生参与社区环境服务作为学生毕业的一项指标要求。

(4)建立学生环境素养评估体系。收集学生环境素养知识成绩信息。创建各类活动用以评估学生环境素养。将学生的环境素养纳入到学生的综合评估系统。

(5)学校配置一定的环境设施,用于支持学生户外环境体验学习。鼓励和帮助学校申请美国绿丝带学校认证项目。

(6)协调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协同实施计划。统筹特区相关组织和机构,划分各自在计划实施中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协同完成环境素养培养计划。

3.绿色宣传

华盛顿环境部对学生、教师和居民开展不同形式的环境宣传。帮助人们正确处理个人行为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采取负责任的行动,防止环境受到破坏。

面向学生的绿色宣传有:①水产资源教育,使学生了解野生水生动物资源,掌握如何保护和利用水产资源;②能源教育,使学校参观特区环境部相关的能源项目,理解和学习如何节约能源;③实践体验学习,学生通过户外活动,探索周边地区自然环境,并参与社区环境服务项目。

针对教育工作者的宣传,有环境教育研讨会和培训。教师们相互交流 经验 ,学习如何更好的指导学生处理复杂的环境问题。寻求更好的方法整合自己的环境教学实践。特区规定教师必须在课余时间参加相关的环境教育研讨会,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

三、学校环境教育的意义

学校环境教育能推动构建绿色学校,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推动学校教学体制和运营等各方面的绿色发展,节省经费。培养学生环保意识,为参与绿色经济的建设做好准备。

华盛顿学校环境教育为其他地区树立了榜样,能改善社区生活环境。健康的学校环境有利于节约能源与学校运营成本。培养学生批判思维和创新技能,减少损害环境的不良行为,使学校朝着可持续的健康校园环境发展。

从更高的层面来讲,学校环境教育有利于节省和储备宝贵的自然资源,加强地区和国家能源安全,有利于地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翠华、王金雪等译,学校健康教育指南[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第58页.

[2]

[3]

[4]崔凤,藏辉燕,美国环境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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