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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重要性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13:50:23

经济法的重要性论文

浅析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我们单纯地从社会经济视尾来看,可以发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可以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途径逐渐增多,我国加入的世界组织也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我国就进入了一个绝对以及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就脱颖而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将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科学有效的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得统领全局观念的综合调整,如此一来,科学有效地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人充分结合,这是经济法特有而其他法律不具有的功能。

其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足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一些坎坷和阻碍,为了使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并且向着国家意志方向进行,以便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和协调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对相应的市场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要想对市场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控,那么,得有坚强的法律后盾,此时经济法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引导社会进行的发展。其三,要想科学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就必须要有经济法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利用经济法可以有效地节约经济成本,与此同时,还可以科学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四,经济法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社会经济科学有效地调整,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有效平衡。

2.有关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科学有效地传递经济信息

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在主体加入到某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之前,必然要对此项经济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相应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假如其结果超过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必须要将各种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因素都考虑在内,再加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范作用,如此一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便会对经济信息进行相应的传递,以便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经济关系时,在一足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经济上的互动行为,进而达到最初的经济目的。

科学有效地分配经济利益

从法律的视尾来看,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有着不可推卸的影响,归根到底一句话,也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利益上的`科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资源以及资格的有效分配、直接干预两种类型的分配。对于资格来讲,也就是在从事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劫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资格;对于资源分配来讲,在分配的过程中利益上必定会存在一足的差异,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中对不同公司在注册资金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公司法的有关规足对公司的经营、性质、资金、资源等一系列因素的应用有直接影响。对于直接干预来讲,主要是考虑到它所面对的分配对象不同,必须要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足对利益实行合理分配,如此一来,经济主体利益在公平性上得以有效保障,以便科学有效地权衡各方利益,进而对相应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科学有效地激励社会的经济活动

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来讲,它可以对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激励。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对其经济活动的激励过程中,影响着他们的最终选择。为了科学有效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那么,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这种合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即制度的设计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大力倡导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经济法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表现。

科学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

一般情况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问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经济来往而实现的,那么,整个社会运转的费用是依靠经济交易来实现的,通过经济法,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们依靠经济法的指引,可以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法为了减少经济成本而制定的。就像我们常说的e,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傲产品质量法”、.v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而产生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可以科学有效地节省信息收集费用。如此一来,经济法减少经济成本的社会经济功能,不是单纯的体现在节省信息收集费用上,还有效地解决了因劳资冲突而增加的一系列费用。

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来讲,它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依据;还是社会责任本位的依据;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依据,它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它不是单纯的体现在价值上,还是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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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学的重要性论文

经济学是一门很奇妙的课程,同时又是一门很伟大的学科。他用经济学,所独有的理论方法,阐述了世界上所有的东西,无论是战争爱情,还是天灾人祸,都能从中找出经济学的影子来这是多么令人吃惊啊,这充分展了,经济学无与伦比的魅力。

当然重要,这样有助于大学生对国家基本的经济状况和相关的政策有更好的了解,培养当代青年的基本常识,有利于个人及社会的发展。

在生活中 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与生活挂钩 第一 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所处地世界 帮助我们了解发生在我们周围的各种经济现象 经济政策 及人间万象 第二 可以打造在经济学科和管理学科进一步深造的理论根基 第三有助于增加个人财富

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所处地世界,帮助我们了解发生在我们周围的各种经济现象、经济政策及人间万象 。

可以打造在经济学科和管理学科进一步深造的理论根基 ,有助于增加个人财富。

政治经济学根据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为了突出某个阶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自发从某个侧面研究价值规律或经济规律,科学经济学自觉从整体上研究价值规律或经济规律。对称经济学就是科学经济学。

扩展资料:

政治经济学作为经济学范式是与一般经济学、人类经济学相对而言的特殊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不能成为科学的发展观的理论基础。政治经济学之所以不能成为科学的发展观的理论基础,是由于政治经济学不可能以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对象。

政治经济学之所以不可能以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对象,是因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由参与经济活动的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逻辑和历史的结果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也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相互对称、生产力功能最佳发挥的经济系统。

在这个经济系统中,公有制不是只有一种形态,某种特定的公有制形态不是其中必要的环节。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最本质特征,不是经济系统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效率与公平的一致。

商法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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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相关的论文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商法相关的论文,欢迎阅读。

前言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营利性主体日益增多,彼此间的商事关系不仅日益复杂,而且在不断拓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关系[1]。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法律角度对这些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一类法律便是所谓的商法。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商法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地位日益凸显。

1 商法概述

概念

商法是指基于调整商事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性质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在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两大特性,一个是具体性,另外一个是实用性。商法由种类繁多的市场组织规范以及五花八门的交易规范组成,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调整角度分析,商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指导。如果将民法视作一般私法,那么商法则属于特殊私法[2]。

发展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也随之取得了明显进步。我国前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由这些商事法律的相继实施可以看出,商法体系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确定商法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商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实际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商法的重要性看我国商法的地位

商事活动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时期的以物易物便是最初的一种商事活动。商法历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当时从商人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阶层,商会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事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和繁荣造成商事习惯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一系列成文法应运而生,各国陆续开始商事法典的编撰工作。从确立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开始,我国才慢慢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可见起步较晚,但我国商法的完善速度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非同一般[3]。

民法和商法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选择民商分立,还是选择民商合一,影响深远,关系到商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关系到商法通过何种形式运作,还关系到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协调。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分立,又或者是合一,均不允许对商法规范的存在以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民商合一并不代表否定了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商法的存在并不代表要百分百制订一部完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4]。基于全球范围的民商立法情形来看,无论是民法的商事化,又或者是商法的民事化,均属于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现象。民法的商事化指的`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深入交融的背景下,民法法规在不停地吸收和融入一系列与商事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惯例,并对自身调整范围予以进一步拓展,从而在商事领域发挥作用;商法的民事化指的是,在经济生活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用于规范企业的商法日益重要,并逐渐在民法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进而造成对民法原理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的现象。随着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民法已经无法完全覆盖商法,由此可见,民法和商法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发生分化,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从商法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与民法

支持民商分立的专家和学者认为,商法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商法有着本身专属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同时商事关系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之间;出于营利目的而得以建立;发生在具有持续性质的营业之中。但是,对商事关系的特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存在的一定的模糊区域。首先,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一方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另一方面包括经由特殊登记途径获得主体资格的那些特殊主体,即商事主体(如合作企业等);其次,无论是民事关系,又或者是商事关系,均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关系作为自身的一大基本特征,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调整;再次,民事活动的实际范围不仅涉及营利性的活动(如生产领域等),同时也涉及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消费领域的等)[5],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四,对于民事活动而言,其营利性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也可能具有非持续性。上述提到的诸多相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未来发展方向,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包容和被包容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不同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将企业当作最为核心的对象,因而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机能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它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第二种观点又可被细化为以下两种: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但商法和民法是合二为一的;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同时商法和民法也是相互分立的,即商法是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

基于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性质分析,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商法是一种私法,其实施理念在于有效维护主体私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积极调整;经济法虽然在原则上被纳入公法的范畴,但仍旧能够从中发现某些私法特点。对于经济法而言,其公法性主要表现在其将社会作为基础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的综合调整,即以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为目标对象,进行积极调整,从而在国内营造并维护一种良好的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私法特点还表现在,其在调整过程中将会体现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以及协作关系[6]。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在本质属性上便存在很大差异;无论是商法,还是经济法,均和企业法存在直接而密切的关系,然而均无法分别涵盖企业法涉及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商法和经济法基于不同视角以及侧面以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有效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道远. 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商法地位之思考[J]. 政法论丛,2011,04:13-22.

[2]王作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商法立法分析――兼论商法的存在价值[J]. 青海社会科学,2011,05:77-81.

[3]赵万一,赵吟.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 现代法学,2012,04:60-73.

[4]杨芳. 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J]. 法制与社会,2012,36:268+271.

[5]孙峰. 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J]. 法制与社会,2014,02:12-15.

[6]吕海宁,王彦斌. 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谐体系之构建――以《海商法》和新《保险法》为视角[J]. 中国商法年刊,2010,00:433-441.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你还在愁论文选题的事?那么,国际商法论文选题有哪些?以下就是我整理的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一起来看看吧!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的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国际商法的这些题目要求的, 吧

研究网红经济的必要性论文

网红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基于闲暇时间来分享个人才艺,从而获得收入的方式。网络红人将自己剩余闲置的才能、时间等资源通过微博、微信、电商等平台进行整合,以达到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最优匹配,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网红借此树立起个人品牌,企业产品则借助共享经济平台,降低了成本,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并不断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体验。这样,网红就成为网络时代的新职业,令无数年轻人心驰神往。什么人都可以成为网红,无论你是一名自由职业者,还是一家创业公司的老板,抑或是一名网络写手,只要你有知识、才能和时间,拥有吸引网众眼球的事件和供其消费的新鲜话题,加上专业经纪公司的包装和网络水军的灌水,没准儿在一夜之间就走红网络,成为新一代网红。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就业模式受到巨大冲击,朝九晚五的金饭碗岗位对年轻人的吸引力不再,大量新型工作和就业机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如今,网红早已不是单靠颜值的时代,人们对内容和专业的需求推动知识型网红的崛起,拼才华的网红时代悄然到来。2016年5月,果壳网旗下的在行推出一款新型产品分答,它是基于付费语音问答的应用。用户借助文字用价格进行提问,专家使用语音进行回答。不同于uber的分享车子和Airbnb分享房子等实物资源,分答专注于知识技能的共享,在这里聚集了8000多位行业专家、学术界大咖等,提供专业问题的答疑解惑,甚至会有一些定制化的服务。他们在工作之余,可以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取额外的报酬。首先,这种以知识共享为核心的模式打破了知识精英们对知识的垄断,知识的获取从未如此的快捷和精准;其次,这种C2C模式将知识直接转化为了商业价值,大大降低了知识生产的门槛和成本。比如王思聪进驻,依靠3000元一条的问答自爆隐私赚了21万元;最后,分答知识付费的形式是鼓励用户内容生产、保护版权的体现,证明了优质内容可以持续带来回报。共享经济催生了知识型网红的崛起,并成为互联网的又一红利点。 粉丝经济助推网红变现 网红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都离不开其背后聚集的大量粉丝及形成的粉丝效应。网红借助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通过对粉丝的积累、增加、迁移和扩展,已初步形成一个闭合的内容+社交+变现的产业链条。只有将围观的人群变为网红的铁粉,将铁粉转化为购买力,才能最终实现商业价值。 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5年中国女性数字时尚用户白皮书》,从2011-2018中国网购市场规模及服装类占比看,服装类网购市场规模占比20%,其中网红服装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000亿元,可见网红市场潜力巨大。以网红店铺为例,它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以社交平台和快速反应的供应链为核心,网红通过对社交平台的运营与维护,增强粉丝粘性。网红作为导购买手与粉丝进行沟通,提供建议,从而确定上哪些新款式,并采用提前预定销售的模式,将粉丝引流到电商平台,从而实现经济上的变现。这种小批量、高质量、精确且快速的供应链改变了传统服装业的商业模式,降低了外部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规避了库存过多所带来的风险,创造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随着网红市场规模的壮大,网红孵化器即网红经纪公司出现,又使得网红这一主体经过培训变得更加专业化,也更加丰富和完善了整个网红产业链。 网红变现以粉丝经济为内核,采用大数据精准营销的方式,形成了垂直细分领域的市场,避免了同质化的竞争,很好地抓住了目标消费群,开辟了新的利基市场。而且现在以90后为代表的新兴消费群体,大多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社交关系,意见领袖在整个购买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传统企业要抓住网红经济的发展契机,善于借助网红的个人品牌和其所带来的巨大流量,为自己所用,从而实现自身的转型和发展。网红加上对个人设计师品牌的大力推广,通过直接赢得消费者的喜好,来推动企业品牌价值、个性设计和运营渠道等多方面的内在变革。所以,粉丝经济助推网红变现正在为传统实体经济注入新的生命力。 网红现象的负面效应及治理 在共享经济和粉丝经济助推下呈现爆发式增长的网红现象,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从过去的经验看,网红一般具有短时期的风靡效应,但是否能形成现象级发展趋势很难说。目前来看,市面上大多数网红还是以年轻貌美的美眉为主,以简单吸引人眼球为目的,缺乏优质的内容作为其核心竞争力,具有个人产品风格的品牌网红不多,粉丝的转化度也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 更有人为了成为网红,不择手段,各种低俗、无节操、色情、道德败坏等内容充斥网络,这种现象在网络直播平台更为明显。比如虎牙平台直播中就出现过群体斗殴现象,熊猫TV在今年3月初被网友爆出不雅视频截图,而今年4月,papi酱视频也因涉嫌爆粗口而被广电总局勒令整改,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我们对网红现象进行反思:网红到底能走多久?它的明天又会怎样? 上述由网红引发的负面效应,不仅会对社会、经济产生消极影响,也会阻碍网红经济自身的发展。因此,对于网红传播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我们应该坚决划定一条清晰的法律和道德的红线加以规范。首先从国家层面,我们要尽快出台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传播中出现的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明令禁止,并对违法现象加以惩戒;其次,行业组织要联合起来向社会发布自律公约,加以规范化管理,将发布一些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加入黑名单,并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最后,网红自身要加强专业素养和道德规范,要明白只有摒弃低俗文化、深耕内容之道,方能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相信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作文吧,特别是作文中不可忽视的议论文,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的文章体裁。那么大家知道优秀的议论文是怎么写的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网红的议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提到网红,大家所想的,一定是什么楚楚动人的姑娘,可是卸妆后却是个大妈;什么美味无比的食物,实则难以下咽;什么清荣峻茂的天堂,却只是门前的水沟……这些网红其实是“网”,其背后的原因令人不耻。

前年冬天,我们一家人在武汉游玩时路过一家名为“秃师傅”的蛋糕店,我马上回忆起这不就是爆红网络的那家蛋糕店吗?网上的主播都在吃这种蛋糕,都在说如何如何好吃。于是,我进店,买了一个“招牌”起司蛋糕,品尝后,全家骂娘。这什么吗!明明就是去了皮的超大号达利园小蛋糕吗!这样的人经营一定不会长久,不出所料,下一年,此店果然关门大吉。

回家后,我马上把父母手机中的抖音卸载。

有次和同学聚会,在一家网红餐厅,聒噪的口水歌,人头攒动的吧台,只有我一个人面对悲剧般的“食品”。同学在那拍照,他们东拍拍西拍拍,我顿时明白“网红”只是一个面具,给自己戴的面具。

这个面具是什么?是商业的炒作。店家会给“网红”们好处费。人们都来吃,是一种攀比,“网红在吃,大家在吃,我和他们有什么区别,我也吃!”这便是人们吃“网红”食品的根本原因。因我吃,故我在;因我吃,故我红。这全是虚荣心在作怪。

出现以上情况,是人们没有正确的批判思维,“大家都说好吃,一定好吃!”“我觉得不好吃,大家一定会笑我不懂,我也得说好吃!”这样,屎一样的食物成了抢手货。这可不是嘛!燕窝好吃嘛?鱼翅好吃嘛?鹅肝好吃嘛?不用说,不好吃。人云亦云,商业炒作,以讹传讹,人云亦云,这样“网红”食品,深入生活,却毫无营养,可是,人们还在上演着以讹传讹的闹剧。没有人说出第一声“不!”这时便需要一位英雄,挺身而出,大骂“网红”,揭露他们对社会的误导作用。

不人云亦云,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一块小小的“起司蛋糕”竟引出如此大的哲学问题。

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丰富和迅猛发展,越来越多普通人因各种原因走红网络,而“网红”一词顾名思义即为在网上走红。尽管网红现象似乎已经让人见怪不怪了,不过网红之风盛行所带来的影响,也许更应被大家所注意。

网民形形色色的“网红”如雨后春笋般在网络上发展起来,尤其是社交网络等居多,这其中有的因个人才华而受到关注,也有的靠作秀和另类博取关注。而一些“网红乱象”则很有必要让社交平台、观众、网红个人等多方面来一起努力,做到净化这席卷网络的网红之风。

对于社交平台而言,应规范和管理好其用户在网上的公开言论和发布的内容。网络红人多在各类社交平台走红,各类社交平台在给使用网络的人们带来了更多交流的便捷和娱乐的方式的同时,也不能只注重其平台的发展,更应规范其用户在网络上的行为,对其用户加以适当、正确的引导,而不只是相互竞争。平台发展和合理规范一起做好,既顺应了平台不断发展得更好的目标,也尽到了其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减少部分网红乱象的出现。

对于网民观众而言,需客观、理性和包容的看待席卷网络的“网红之风”和其影响。作为普通的网民看客,对于网红现象没有必要全盘否定。更好的方式应该是尊重网红当中那些合理的努力方式。对于网红那些充满正能量的、积极向上的内容以及作品,则可以给予肯定和鼓励,但对于粗制滥造而又有低俗等不良因素的网红视频和其网络衍生品,则应保持理性,抱着不随意追捧、不盲目支持的心态去对待,以免低俗的网红乱象在网民看客中相互传播。

对于网红个人而言,需注意和规范自身在网络上的言论行为及其影响。网红并非是许多人所看来的贬义词,若是能靠个人才华等合理的方式持续受到关注,那么也不失为一种通过努力而收到成果的、达到目标的体现。所以若更多的网红个人能做好这点,依靠其很好的互动性,发挥其优势,创作出更多有“营养”和有内涵的、积极健康正能量的、引人向善的内容,那那些靠取悦大众、博取注意的作秀、另类的网红乱象则会因关注渐少而逐渐减少。

面对席卷网络的网红之风中那些低俗、作秀的方面,需要社交平台、网民看客、网红个人的来一起努力加以抵制或改善,才能更好地净化这网红之风。

2018年作为网红经济爆发元年,网络红人正在创造新媒体经济的奇迹。在这些网红背后,更多被颠覆的是受众接收信息的习惯。未来网红将会打通全产业链,整个存在方式都会发生改变。

每一次互联网的换代都会造就一批网络红人,但仅靠犀利言辞或另类行为保持长期的热度很难,需要有持续不断的特色内容,并紧跟媒介传播方式的变化。

首先,节目的频次一般不会太低,至少是一周,甚至是每天,“最好是频次高一点,跟观众接触的概率要增加”。

其次,网红节目背后一定要有一个主线,或者说是有一个核心价值观,有一个灵魂,“你只有这个灵魂、价值观才会吸引到跟你一样价值观的粉丝跟你对话”。

再者,还要能够持续,所谓的“持续”,不仅仅是网红本身节目的持续,更意味着其背后的商业性价值开发,即“商业变现”。

她们把自己真实的生活状态分享给粉丝,就像跟朋友分享一样。这也是网红的影响力逐步扩大的基础。粉丝们在网红的生活里找到了自己向往的影子,并且觉得这比明星更真实。

一些隐藏在网络背后的人,希望披着“网红”的外衣混入商圈、娱乐圈。随着这种现象增多,“网红”越来越不是草根红人的闪亮标签,而演变成为一个充满贬义的头衔。在看待“网红”时代的到来,我们要更加理性和客观的去看待。

“网红”现象呈现井喷状态,由于公众的求乐猎奇心理、各方的逐利欲望都似脱缰野马、肆无忌惮地在网络平台中竞技,才受到了大众的热捧。一方面,不得不承认,“网络红人”以其极具创造性的造型或行为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娱乐,拓宽了人们在日益紧张的社会竞争中的展示或宣泄途径;与此同时,一些正面的网络红人在不同领域为公众树立榜样,成为新时期的“英雄人物”传播着正能量,其草根性和亲切感使其较传统人物有更好的效果。但另一方面,“网络红人”反传统的张扬和表演,扭曲了公众的审美观和价值观,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影响令人担忧;再者,其爆红后的巨大利益回报,助长了社会上的急功近利、不劳而获思想,对我国传统的文化标准带来巨大冲击;最后,在毫无规范约束下的“人肉搜索”、“被爆红”等行为,更是对隐私权的践踏。“网络红人”现象的双面性,既提醒我们要区别对待其发展,又敲响了规范网络文化的紧急号。

对互联网的信息的管理亟需加强,这也是任重道远的。第一,政府要加强正面引导,加强管理。政府要对信息的发布严格“把关”,建立一个清洁的网络信息环境;第二,媒体一定要找到自身对社会担负的责任。媒体要通过宣讲、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进行传播带来的滞后性不能满足快节奏下的信息需求,互动交流的缺失;第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要为脱缰的“网红”加上一把枷锁。例如,针对网络直播中的一些低俗现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了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必须使得这些三俗内容的网络信息做到有法可依,坚决抵制。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所有的一切我们仿佛都可以在网络上实现,为了满足人们的娱乐需求,一个新的职业——网红诞生了。

网红指的就是在网络上走红的人,他们靠发视频、在网络上与网友互动来博取关注度,以此来赚钱。不少人觉得网红这一个职业十分有吸引力,因为他们觉得网红可以轻轻松松月入百万,可以随便拍拍视频就出名,如果是这么想的,那他们的眼界就真的像井底之蛙一般狭隘。他们所看到的只有网红们光辉的外表,孰不知他们走过的路上都踏满了汗与泪的脚印。

为何有这么多人盲目地扑向网红这一条路呢?不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有做网红的潜质,而是因为他们无知。那些网红凭什么可以月入百万?凭什么可以有百万关注度?凭什么可以靠拍视频来养活自己?因为他们够努力。有多少网红为了留住粉丝,不惜牺牲大量的时间找素材,到处奔波拍视频,他们看似简单的一个视频,有时却可能会耗费他们一个月的时间,甚至更多。我们不是不知道他们的辛苦,只是他们身上的光芒太耀眼,我们选择性的忽略其弊,只见其利。就像2018年11月的两个小女孩一样,她们想当明星,所以留下了一封信给自己的父母后,就一起离家出走去“追寻梦想”了,然而最后她们两个竟然因为没有带身份证而无法买火车票,导致“明星之路”以失败告终。两个小女孩的无知让她们心中充满了对网红的向往,结果呢?她们连买票的能力都没有,谈何成为网红和明星呢?无知会引导着人们向错误的深渊一步步走去,最后悬崖勒马都来不及了。

条条大路通罗马,职业的选择亦是如此。在生活中我们有许多道路可以通向成功,但有一些天真的人还是争先恐后地扑向了一条名叫“网红”的道路。那条路迷雾缭绕,看不清方向,但可以看见远处有一座山头上堆满了黄金,那些成功的网红就站在上面,仿佛有一只无形的手正在吸引着那些人往这座山扑去,然而扑进去之后才发现里面荆棘遍布,险象环生。而侥幸心理便是这些人盲目跟风的“倚仗”:只要通一下宵就可以做出好视频了,只要出一下丑就可以博取到关注度了,只要我肯做网红就肯定可以轻轻松松月入百万,只要……有太多太多的“只要”和不切实际的幻想,太多太多的人抱着侥幸的心态认为可以随便成功,最后还不是都被现实还以当头一棒。一味追求成果,而不想付出;一味追求成名,而不看过程,这些人最后只会如同社会废渣,被倒入名叫“失败者”的垃圾桶。

没有什么低付出高回报,没有什么网红赚钱易成名快,都不过是幻象的浮云罢了。网红的确是一条可以通向成功的道路,但它一定不是一条捷径。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所以不要盲目跟风,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网红,并不简单。

要理解为什么网红崛起,代表了市场的互联网大变革,就要理解商业未来最重要和根本的趋势:从B2C到C2B。消费者成为一切商业行为的起点,他们要求个性化、实时关注、随时消费……毫无疑问,C2B的变化将推动市场的根本性的改变。这个改变,及其带动的改变将会是多么“根本性”?简单回顾一下历史即可找到答案。现代工业经济体系,除了大家熟悉的流水线大生产之外,大品牌、大流通等都与之紧密结合在一起。它们是同一个系统的不同组件,配合联动。

工业时代第一个成功的品牌是宝洁的象牙香皂(Ivory Soap),它打出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广告,时为1879年。广告和品牌之所以在那个时间点出现,是基于铁路网的大流通,使全国性市场成为可能。而全国市场一旦建立,销售规模呈几何级数放大,非现代化的流水线生产不能满足。全国性市场的另一面,是对大品牌的需求。因为商品要超出一个地方性的销售区域,传统的信用背书鞭长莫及,品牌就变得很重要。接着,品牌催生了媒体和广告紧密结合的商业模式,这在当时是跨时代的创新:媒体通过内容获得海量用户,再通过广告,获取收入。品牌商通过媒体做广告,再通过渠道销售商品,这是工业时代基本的商业范式。传统市场是从B出发,从厂家出发去推一个事先想好的品牌形象,如寻找气质与品牌相契合的明星代言。一条10秒钟的广告,有明确的信息传递,通过反复沟通,媒体高强度覆盖,在消费者脑中形成品牌认知。

简单总结一下,市场,是工业时代最大的商业创造之一,也是最基本的骨干,与媒体、渠道、生产紧密咬合,形成了B2C的基本范式。牵一发而动全身。牵了市场这一骨,B2C渐变为C2B,将带动如何规模的商业巨变?

网红崛起,品牌运营模式和市场已从根本被改变。网红的典型运营方式,是以C为核心构建社群认同。在社区中,B、C不再割裂,而是融合为一个共同体,服膺共同认可的价值观。网红本人,则是社区价值观的人格化表现。

同时,网红又利用互联网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低成本、全方位、立体、及时地展现自己的方方面面,以及背后想要表现的价值体系。视频、微博、直播平台……生活中各方面的分享,都是用低成本、高科技的方法,更丰富地构建一个社区,让目标人群产生认同。

社区本身并不凝固。网红和粉丝的互动不能停顿,也不能有过重的表演痕迹。互动,是网红、粉丝之间不停进行的双向选择——在价值,远非区区价格层面双向确认。

这是比传统品牌效率高得多的一种品牌建立方式,也是效率高得多的B—C互动的方式。它建立在互联网大发展的基础上。万物互联,互动的手段越来越丰富,成本越来越低,时效性越来越高。所以,网红是移动互联网平台上产生出来的native citizen。没有移动互联网,就没有她们诞生的可能。

网红的进一步演化,不仅仅会从根本上摧毁传统媒体的生存方式,也将摧毁传统的品牌广告模式。所以,在网红经济下,大家最直接感受到的就是对明星代言商品的冲击。因为一方面,网红产生的门槛大幅降低;另一方面,明星代言的商业价值,又快速转移到了网红所营造的社区。这是一个双重打击。

有人说,“所有网红的归宿都是开网店”。近年来以“反转基因斗士”的身份出现在大家视野之中的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应验了这句话,也把自己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崔永元名下电商所出售产品被指价格高、检验标准低等,其在个人微博上对于相关争议予以驳斥,并称“再吵吵,还涨价,说到做到”。

只要交易公平守法,市场行为上没有程序瑕疵,崔永元的网店商品卖什么价格,这是无须质疑的事。但是耍名人性子、用赌气的态度对待消费者,这实在不是一个合格商人的做派。

有些人成为网红则是被动的,本不想在网友视线中刷存在感,却因自己的行为举止变成“红不让”。5月22日,新华网官方微博发了一段视频,并写道:“老人在高铁上嗑瓜子,被保洁员劝阻后,当场起身,将瓜子扔向几乎整节车厢”。网友纷纷站出来抨击,希望老人们能够自尊自爱,带头讲文明、不逾矩,给年轻人做好榜样。对于继续“倚老卖老”的“为老不尊”者,应该让他们在道德、法律的规制下,有所敬畏、有所畏惧。

生活里的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里往往呈现出多元解读。5月24日,演员黄小蕾在微博上控诉上海迪士尼乐园游乐项目“七个小矮人”的工作人员反复刁难自己身高符合标准的孩子,不让其游玩该项目。随后,一名疑似上海迪士尼乐园工作人员的网友发文回击,并解释当天是黄小蕾对工作人员辱骂不停,还动手推搡。双方各执一词,事件原貌一时难以看清。但不难发现事件背后的实质是权利与安全之争,或许还有利益之争。

网红现象背后往往代表着注意力经济,而有些“网红”(新闻主角)如果能够提醒民众注意防范,则是善莫大焉: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3岁女孩命丧高速,这种夺命扣千万不要用”,呼吁“安全带插扣应当下架”。原来事故发生时女司机没有系安全带,车辆正副驾驶座的安全带卡扣上,都插着安全带插扣。安全带插扣一时成为热搜词汇。

据记者调查发现,就是这种潜藏巨大危险的安全带插扣,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都有销售,并未发现有任何干预和制约。网友纷纷呼吁,有关部门不应对此视而不见,而要在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上有所作为。

有红自然有黑。近年来,随着网红文化的不断发展,受雇网上诋毁辱骂他人的黑粉这一群体也越来越被大家所熟悉,甚至还出现了专门以此营利的团队。这些人被称为职业黑粉,也被普通粉丝简称为黑子或职黑。职业“黑粉”也因此被网友指斥为,“这才是真正的脑残粉”,“污染社会风气”。在人品的指斥抨击之外,这种网络生态也亟须对应的法律、规则等来廓清,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不清晰,也会导致更多人行动的变形。

“网络红人”是指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的人。他们的走红皆因为自身的某种特质在网络作用下被放大,与网民的审美、审丑、娱乐、刺激、偷窥、臆想以及看客等心理相契合,有意或无意间受到网络世界的追捧,成为“网络红人”。

因此,“网络红人”的产生不是自发的,而是网络媒介环境下,网络红人、网络推手、传统媒体以及受众心理需求等利益共同体综合作用下的结果。

如今的文化圈,特别是大众文化圈,已经不再单纯。电影、电视、文学、音乐、传统艺术,这些领域中再精彩的节目也不可能如十几二十年前的“前辈”一样,几成所有中国人的集体记忆,而平民狂欢造就的网络红人更被许多人视为“一种喧嚣的泡沫”。这是多元的时代使然,并非人力可以扭转。在这片繁花似锦中,有人看厌了中伤和争吵而倍感失望,也有人因为有数不清的自由选择而如鱼得水。那么,网络红人和传统名人有什么不同,归根到底只是成名的平台不同。

网络红人分成三代:

一、文字时代的网络红人;

二、图文时代的网络红人;

三、宽频时代的网络红人。

在《咬文嚼字》编辑部发布的2021年十大流行语当中,“网红”一词赫然在列。有人说,这是一个“红生万物”的时代,随着网络的发展,催生了网络红人,出现“网红”产业,兴起“网红”经济。很多青少年,甚至竟将“网红”定位为将来最期望的职业。

目前大量“网红”让人感觉品位低劣,且有很多抖机灵、爆粗口等粗鄙表现,所以一说到“网红”,大众最容易想起来的就是那种经常在微博上活跃,想起假脸,想起卖假货,想起无休止地互相谩骂互相揭短的一批网络红人。可见,在中国,这一行业早已被破坏。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网红”跟大多数公众人物一样,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无数关注,他们必须要考虑到自己的言行举止给大众带来的影响。更何况,“网红”的大部分粉丝都可能是未成年的青少年,不良的示范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当然也有不少“网红”是凭专业精神、生活智慧来获得公众关注,向大众传递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不管是此前的中学教师教学视频被追捧,还是横空出世的阿尔法围棋,甚至是作为世界顶级物理学家的霍金,只用了3天时间就成为一个“超级网红”,从他们身上都可以看到“积极网红”的因子。他们增加了人们对于科学知识的了解,增加了对个人奋斗精神的激励,这些人也为互联网世界增添了更多的积极因素。

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红”在资本和利益相关者的热炒之下成为了风口。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下的各种“网红”乱象,监管要管、平台要治;对于我们普通大众来说,应该理智看待网红现象,不要盲目追风,不能忘记本质;而“网红”们更当自重自强,当“网红”不能放弃底线,应传递积极向上的正能量,“网红”才会红得长久、红得有价值。

总之,“网红”是个新生事物,社交媒体兴起也没多长时间,它能够成为什么样,首先取决于我们把它想象成什么样。也不要简单抱怨网络和社交媒体的肤浅,而要多想想它为什么像现在这样肤浅。

网红食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与解决策略论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网红食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与解决策略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在网络营销的背景下,各种所谓的"网红食品"层出不穷,这些"网红食品"的能够大卖是因为商品本身具有特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食品生产企业紧紧追随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利用各式各样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这些食品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种潮流,这些"网红食品"既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又促进了整个餐饮市场的发展。但是最近有关网红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已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有效地管理它们已成为公众所关心的的热门话题。

关键词:

网红食品;网红经济;经济发展;

一、网红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一)网红经济的定义

网红经济指的是"网络红人"通过在网络上进行直播或在各种社交网站上发布图片和文字来提高其影响力并以此来带动消费发展的一种经济现状。这些网红依靠大型粉丝团队进行宣传和营销,形成一种潮流效应,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网红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网红经济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引起的:从外部社会条件来看,网络通信的多样化是一大原因。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这些网红使用社交软件或直播平台与粉丝分享他们在生活中使用的商品成为了一种可能。一些网红抓住潮流,并以它各种方式进行推广,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热度,以带动更多的人群。从内部条件来看,对消费者消费者的心理的把握。网红经济营销模式相较于其他的经济模式更接近现实生活,人们对这种新的方式充满了新鲜感和亲密感。这两点原因促进了网红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网红经济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网络红人数量和粉丝数量的双重增长下,"网红经济"市场的规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网红经济的发展模式变得越来越成熟和发展手段更加多样化。而基于网红发展的一些产业如电子商务、网红广告、直播和知识付费等产业均有显著增长。网红经济更加完善,逐步形成了多领域,多平台的商业模式。

说到网红经济不得不提到Papi酱,对于"papi酱",我想不用我介绍大家都知道她是谁。Papi酱的成功,很好的反应了网红经济的变现能力。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增长规模越来越快,经济效益越来越高。同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这些,这些粉丝时网红经济发展的基础。

对于市场但是准入门槛的降低必然会引起一些问题,对其的监管的问题是一大难题,同时这也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短板。网红经济,共享经济和已成为近年最火的经济,尤其是网红经济,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参与到网红经济,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网红经济。同时网红经济的发展也已经逐渐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三)网红经济的的发展意义

网红经济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仍然具有活力,这些活力能带来产业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同时在这种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圈子之下,网红经济的发展会使这个产业原有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如耗能高、污染大等问题,这个会为其发展带来全新的经济新领域发展。

网红经济的发展势和网民是分不开的,网民数量的增多,带动了其知名度的提高,同时也对更多人的消费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由商家作为消费主权变成如今消费者变为消费主权,这个变化对经济民主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同时其在内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了一个危机感,这要求这些商家必须要通过发挥想象力和负责力来制造更多质量水平更加优质的产品。而经济的发展势必要带动更多方面的进步,其作为一个全新的经济形态,需要更多的新人才,着不仅增加了社会就业机会,还会为一些人才提供了展示拳脚的机会,加强社会稳定,并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网红经济作为新型产业经济带动了行业之间的比拼,为新的行业出现和发展增添更多活力。

二、影响网红食品经济发展因素

(一)巨大的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推动产品发展的的内在动力机制,对互联网产品来说则更加如此。网红经济本质上是通过网络平台大力度的宣传推广通过流量对粉丝进行影响来刺激消费价值的实现。网红食品无论对于平台、商家还是宣传者来说利益密切相关,能产生巨大收益,这是其发展的最大动力。

(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

网络是网红经济发展的平台。网络技术的罚站为期提供了平台基础,网红经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大众经济,经济是靠人来拉动的,只有通过某种沟通渠道,公众才能知道并广泛传播,才能让更多的人知道你的食品和商品的传播必须得到一定数量的粉丝的认可,只有产生足够的社会影响。而互联网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公众建立了共享的社交平台,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传播个人信息渠道和增强自身的社会影响力的机会,为网红经济的向前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移动支付工具的普及

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为网红经济的快速崛起提供了设备条件。移动支付工具如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的快速流行是网红产品的主要支付工具,这个对网红食品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互联网的发展进步不仅仅是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也是一种商业文化的扩展。促进了支付交易的便利性和网红食品的准确销售,简化了网红经济价值的实现路径,促进了其经济的繁荣发展。

(四)立足于大众文化消费

大众文化消费是网红经济产品的真正土壤。网红食品经济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加快了产品推陈出新的步伐,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的扩大其在互联网的影响力。这一行为符合大众文化消费的基本逻辑和互联网时代公众心理和情感需求的变化。

(五)其他原因

年轻人是网红食品的消费主力军,这些年轻人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了解到网红食品,产品的靓丽外表或奇怪外表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网红产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和人们的从众心里。比如之前很火的"脏脏包",里面一个夹心的面包外表覆盖巧克力,其"脏"的外表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再加上网络销售手段,通过朋友圈打卡、抖音短视频、商家和媒体相互合作的宣传手段结合,不火也难。

三、网红食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确保食品安全是网红食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着眼点的第一要务,食品安全问题也是餐饮业的底线。近年来,随着网红食品产品的不断火热,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一些黑心商家为谋取利益,而不关注网红食品的安全问题。而同时市场上网红产品具有更新快、样式多的特点,难以做到每个网红产品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一些网红店铺和街边网红小吃摊上都没有食品安全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看其发展状况,却丝毫不受这一点影响。可以看出,人气高的食品并不一定意味着食品质量符合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不能因为消费其火爆而对其安全情况"网开一面"。同时需要对这些网红店铺食品安全问题有一个更全面的保证。

(二)网红食品追求短期效益,生命周期短

网红产品的发展模式仍不够成熟,无论今天这个网红视频多么火爆,明天就可能被新的网红食品所替代。网红食品的生命周期比较短暂,一般的网红产品生命周期在五、六周,较为火爆的也不会超过三个月左右。而产品的过度推销,和产品宣传上的投入,汇集减少食品质量的投入,产品质量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也是造成其"活不长久"重要原因之一。信息光速传播,许多网红食品通过热搜一夜之间变得流行,然后在很短时间内消失在公共视线上。昙花一现的生命周期,使一些网红食品生产者缺乏生产能够从内心深处吸引消费者的高质量持续性产品的欲望,这也是其性质所决定的一大问题。

(三)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忽视食品本身价值

网红食品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其发展理念上迎合了消费者对食品外观,时尚,新颖等方面的需求。网红产品的营销模式与传统的营销模式不同,往往是通过传销式、爆炸式营销,人们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了解到网红产品或者网红店铺,并通过在网络平台拍照发视频分享传播,以希望获得点赞等心理往往比吃到产品本身还要重要。这样的消费心理使人们逐渐忽视了食品本身的价值。商人的自我推销和消费者的享受共同促成了网红食品更关注生产和包装而不是关注食品质量。

(四)内容同质化

随着网红食品商业模式的推广,许多网红产品失去了各自独特的风格,开始同质化。为迎合公众网红食品在其输出内容和展示形式上逐渐失去其原创性,导致粉丝的审美疲劳,使消费者失去了兴趣和客户粘性。一些网红奶茶,都以把杯子更大、添加更多的花样,而在口感上和品质上没有很大的改变,没有形成网红食品独特风格,这让消费者形成了视觉和味觉的疲劳。网红产品很多依靠网红达人的宣传来维护。网络红人的圈子就那么大,总会造成很大的同质现象,素材和产品无法满足现在快速消费的速度。

(五)网红食品经济相关法规不健全

由于网红食品的发展只是刚起步,其规模性效应和其发展所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这是政府缺乏对网红食品经济的监管的一大原因。政府对网市场的监督缺乏预防和主动性,未对网红经济的突然暴火有一个及时的反应。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未建立一个专业化的互联网监管系统,无法实现网络平台的实时动态管理。这是造成一些网红食品餐厅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一大愿意。同时关于网红经济的相关法律也尚未统一,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文件,当网络平台上一些网红产品涉及到隐私权、版权和国家标准的`广告宣传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这些漏洞使得网红食品经济发展存在问题。

四、网红食品健康发展策略

(一)消费者应当坚持理性消费

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尽量避免从众跟风消费,毕竟网红经济处于初步成长阶段,具有很多的不合规性,消费者主动了解商家的营业资格问题,对自身的健康负责,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的的食品安全发展有出一份力。一旦自身的利益受损,必须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食品安全方面,每个消费者都应作为社会主角积极参与进去和监督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网络平台应加强内容监管

网络平台的相关负责人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之下,对这些平台的媒体账户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加大对平台内容的审核力度,对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进行打击,打击如一些商家利用网络平台,聘请大量的"水军"炒作宣传,夸大产品的热度,给人们造成这个产品爆火的假象,夸大其口感与作用,对这些信息积极披露,为相关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危害进行维权时提供必要且充分的的证据支持。

(三)商家在保证食品质量前提下适度宣传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食品产业的能够向前发展的前提,这些网红食品商家应该严格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取得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展网红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质量作为食品问题的核心问题也亟需重视。传统美食产业能够绵延这么久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其坚持了这一点,并且这些商家在确保食品的营养成分,食物口味口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同时更注重食物本身的安全性。经过时间的积累,它经受了老百姓的考验。网红食品商家也应改变观念,将店铺长远的利益作为自己开店的一大宗旨,必须严格检查质量。商家在宣传自家产品时无论是传统式宣传还是利用互联网宣传都应该做到不夸张、不虚假、做到实事求是,不对消费者进行欺。

(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红食品"的监管

由于移动互联网经济的极为迅速,而与网红食品相关的一些的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漏洞。网红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其发展历史较短,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能完善。政府相关部门首先应该重视对网红经济的发展情况,强化企业的经济发展形式。同时,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共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一个依据。加强对各级文化部门互联网文化的监管,互联网文化支持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文化,以实现网络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政府部门需要对网红食品经济发展状况有透彻了解,制定相关的发展标准和相关政策,规范网红视频经济管理。努力推动网红经济在健康的法律下发展。

经济法毕业论文摘要

On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 in economic lawEconomic law is the law to safeguard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society. Economic law is the core spirit of the law, which takes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 as the priority of the law, and constitutes a kind of economic law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civil law or other department law. Specialized economic law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 一、微软公司案件 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 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 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 “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 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 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 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 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 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 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 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 [7]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 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 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 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 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 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 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 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 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 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 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 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 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 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 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 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 注释: [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 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 [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 [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1]“1. it should not be presumed that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reates or increases market power ;2. competition policy should acknowledge and respect the basic rights granted under patent law ;3. a licensing restriction should not be prohibited under competition law if it leads to a situation which is less anticompetitive than would occur if there were no license at all(. competition agencies should not implicitly assume that if the restriction were proscribed, the license would still be granted)。 Where a licensing restriction fails this test,it should nevertheless be permitted under competition law if it is associated with sufficient actual or potential efficiency effects.”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 [13]“But licensing should confer benefit on copyright owners : that is part of the design of copyright law and of contracts. And success in the marketplace does not dispossess a firm of the benefits that copyright law and contract generally convey.”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 [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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