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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城市女性晚婚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23:07:11

当代城市女性晚婚问题研究论文

这个晚婚晚育的状况是很正常的,正常读完大学已经23岁左右了,那么工作2-3年,再谈恋爱2-3年,结婚的时候是差不多30岁,那也是正常现象。

只针对一二线城市。在中国这个国家,不婚不育始终是属于非主流。95、00后可能会晚婚晚育,大规模用脚投票,做到不婚不育就不好说。但是,不婚不育的观念会成为主流。一二线城市年轻人大致标签无非以下几种,仔细分析会发现每一种似乎都没有结婚生育的必要性:要么是经济压力大,连在一二线城市立足目前都做不到,这样的人基本不会生育;要么经济方面尚可,但这样的人往往不想结婚生子,因为很可能会严重影响自己现有生活水平;要么经济不是问题,但是很在意自己的精神需求,这样的人对世俗的东西不以为意;要么经济上很强,但这样的人很怕婚姻引起的经济纠纷。在生活中我们往往对很多事物很憧憬,但尝试这件事情可能有一些风险和副作用,当这种风险和副作用足够大时,我们宁愿不尝试新东西,而缩在自己狭小但温暖的小世界。爱情与婚姻就是如此。现在其实有两种很主流的价值观,一是高嫁高娶,这体现出我们都不愿意吃亏。现实中你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例子:150的女生喜欢175以上的男生,表示175以下概不考虑;但你去问175的男生人家又喜欢160以上的女生;而你去问160以上的女生人家又喜欢180的男生....但是180男生毕竟是极少数。所以你会发现在婚恋领域马太效应极其明显,无论男女,大家其实只对那少数的人感兴趣,如果不能找到少数优质的人,宁愿不找。二是警惕性都很重,大家的互信度很低。有人担心对方家暴、有人担心对方脾气不好、有人担心对方财力不行、有人担心对方过度美颜、有人担心遇到恶婆婆、有人担心天价彩礼、有人担心婚后财产...而现在的一二线城市本就是陌生人模式,你对对方知之甚少,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开盲盒模式很大程度影响了大家对婚姻的向往。所以结婚的人往往要么是同学,有感情基础且有一定了解,要么是有靠谱中间人在小范围内撮合,这也导致相亲的市场化很弱。所以现在一二线城市的整体环境,决定了大家结婚率低离婚率高。如果再扯上孩子,那带孩子、补习班等一系列破事更是接踵而至,对于在意个人感受的新时代年轻人,更是退避三舍。

我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一直提倡晚婚晚育。所谓晚婚,就是在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基础上,推迟三年以上结婚。即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以上结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宜把婚龄提得过高。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线,并不是最理想的结婚年龄,也并不等于每个青年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正因为如此,《婚姻法》明确提出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和生殖生理功能考虑的,所以晚婚晚育与法定结婚年龄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晚婚晚育有利于优生优育优教。从生理上讲,我国青年一般要到23至25岁才完全成熟。在这个年龄之前,青年男女虽然具备了结婚、生育的生理条件,但全身器官组织仍处在发育阶段,骨骼、身体还在增长,大脑的抽象思维能力尚未达到较高水平。此时生育不仅不利于优生,也不利于年轻夫妇的自身健康。所以,未实现晚婚的夫妇一定要把住晚育关,切不可早育或盲目生育。即使达到晚婚年龄的夫妇,也不必一结婚就匆忙生孩子。因为新婚家庭的生活有一个调整、适应和建设过程。从优生的角度讲,要想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必须选择最佳怀孕生育时机。据统计,妇女24—29岁顺产率最高,出生的健康婴儿数也最多。适当的晚育对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和后代都有好处。有些青年夫妇自己孩子气未脱,既无充分的心理准备,又无充实的经济基础,就要担负起抚育子女的责任,当然是困难的,对后代的发育成长非常不利。晚婚晚育有利于学习和工作。20岁左右的青年人精力最旺盛,求知欲最强。如果过早地结婚、生育孩子,必然会分散精力,影响学习和工作。晚婚晚育有利于家庭幸福。20岁左右的青年,思想不够成熟,生活上缺乏经验,碰到一些矛盾,往往不善于处理,从而影响家庭和睦。如果适当推迟婚育期,待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济积蓄和生活经验后再结婚,家庭的稳固性更大,生活就会更加美满幸福。晚婚晚育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如果青年妇女都20岁结婚生育,就可以40岁抱孙子,60岁得重孙,100岁见玄孙,100年内就会繁衍5代。如果25岁结婚生育,则可推迟到50岁抱孙子,75岁见重孙,100岁有曾孙,100年内只繁衍4代。这意味着我国在一个世纪内可以少出生1代人。当前,我省正面临着建国以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我市继去年出现生育高峰以来,今年出生人口将继续攀升,如果多数青年一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生育,那么人口形势将更加严峻。今后,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就会凸现出来,于己于国都不利。可以说,晚婚晚育事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事关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综上所述,新时代的青年应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少生优生,为促进人口与自然、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陈素平

我总结了这几点当代年轻人不婚不育晚婚晚育原因。第一:受教育年限增加引发“初婚推迟效应”很多大学生毕业出来以后就已经23-24岁了。再读个博士硕士的就更大年纪了,毕业以后还得再拼命工作几年,读这么多年的书不就为了找个好工作发展好么?女孩子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经济独立,在职场叱咤几年,也很快就30岁了。这个时候即使是想结婚,但是对待婚姻和爱情都更加理性了,不是你买个巧克力就能牵手的了,经济独立的女生相对更加重视男生的事业发展,眼光也会更高。担心生孩子影响工作发展,也不愿意做回家庭主妇,毕竟工作已经是她们的生活重心。像我妈那个年代离婚率很低,因为大部分女人在家相夫教子,做家庭主妇。离不开男人。因为孩子要靠男人赚钱养。现在的离婚率很高。因为女性社会地位上升,在职场上实现了自我价值,独立的经济能力让她们摆脱婚姻束缚。也有底气承担离婚后果。而同时,年纪大的女性,在婚恋市场也不是很有优势。第二:社会压力大,婚姻成本高在中国传统观念下,结婚意味着,婚前彩礼、买房,生育等一系列问题。而当前高房价、高教育支出导致年轻人在婚姻面前望而却步,大城市尤为明显。第三性别比例失衡,出生率降低。你知道中国的单身男性比女性多多少么?一组数据绝对让你震撼。之前人口普查,00后男性比女性多近1300万;90后男性比女性多近900万。所以一男配一女的情况下,注定几百万人要面对单身的命运。据统计,我国单身成年人口达亿,单身人群由于经济压力小,可以在保持生活乐趣时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与此同时宠物消费在大量崛起,他们把更多的陪伴给与了手机和宠物。我爸昨天说给我介绍个男朋友,他催我赶紧回家早点结婚。我说:我都已经是大龄剩女了,我要想随便找个人结婚,我早就结婚了。既然已经迟了,余生我还是希望能嫁给自己爱的那个人。不过有人说:如果你一定要嫁给爱情,那就要做好孤独终老的准备。希望能帮到你,祝你好运

婚姻法及其女性问题研究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1,配偶权与“包二奶”。新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问题也是个焦点问题。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过去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提及这种权利,因而此次将配偶权正式纳入法律之中是必要的。而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对其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包二奶”的现象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莫大侵害。2,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指夫妻关系,也指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设立此项,意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当然,也可保护某些“家庭”地位低下的男性。3,夫妻财产的规范现阶段在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下,还应有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这样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绝大多数国人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习惯,认为刚结婚就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是不吉利的。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可在结婚登记时一并进行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双方婚前既不用找律师也不用公证,可以直接选择一种约定夫妻财产制,不选择的则适用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样使新婚夫妻在感情上更易接受。另外还有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如果想写论文的话推荐配偶权与探视权可以参照德国法国等民法典的规定写写

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当代女性价值观研究论文

人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越大越多,个人的社会价值也就越大;二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回报。个人为社会作出了贡献,社会会对个人予以尊重和回报;贡献越大越多,予以的尊重与回报也越大。题主问及女孩自身的价值,侧重强调个人价值的体现。人生价值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的,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后者是结果;前者是后者创造的,后者是前者给予的。我们讨论人的价值必须从两方面看,而不能只看一点。对于女孩自身价值的体现问题,我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女孩自身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上。这个贡献是广泛的,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表现为学有所成,可以表现为发明创造,可以表现为兢兢业业,也可以表现为美丽动人,这些都是从不同角度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例如女孩打扮的花枝招展,楚楚动人,让看到的人心旷神怡,给人以美的享受,这就是为社会作出了贡献的一种体现。女孩自身的价值直接体现在来自他人的尊重与回报。尊重是精神层面的,例如奖状、名誉、夸赞等;回报侧重于物质方面,例如奖金、财物、地位等。女孩通过付出真情、青春、美丽,而得到幸福家庭,也是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一个女孩的自身价值,除了必要的美丽、优雅、修养、家庭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学识和事业。学识让女孩知性,事业让女孩独立!当代社会更多的女孩都是通过在这两个方面不懈努力,让自身的人生价值无限放大,成为人生道路上最绚丽、最辉煌的风景线!

一,现代女性家庭与事业冲突的原因。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是女主内,男主外。这种意识在现代家庭里根深蒂固。还有一点,对于一些男人来说,女人做家务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 二,如何协调家庭与事业二者的关系?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男人的陈旧观念。家庭是两个人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经营,不应该划分的很清楚。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三,女性应以工作为先,还是家庭为重? 说一下我的粗浅看法。没有事业的女性在家中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什么事情都要看丈夫的脸色,感觉自己象保姆,而不是妻子和妈妈。女性也要有自己的事业,让男人明白,女人也能顶起半边天!

生命观照下的女性意识觉醒论文

女性意识是女性自我觉醒的产物,是女性通过后天的学习萌发出的自我意识,是女性在对自己性别认同的前提下,将自己定位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生命观照下的女性意识觉醒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关键词: 生命 女性意识 女性文学

论文摘 要: 本文对现当代中国女性文学的发展进行了概述,指出现当代女性文学发展史实际上是现代女性自我生命主体意识觉解的历程。女性文学要实现女性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性回归,摆脱第二性的定位,生命观照下的女性意识如何彰显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生命本真的认知和自我觉醒是真正意义上女性意识呈现的精神内核

意识是以人为主体的精神活动。女性作为人类的一个性别群体,其意识也是人类精神财富的重要部分。作家的文学创作,往往是基于对自我生命的认识,从而进一步通过文本叙事来艺术地还原现实世界。人的主体性的自觉是从“人”的自我认识开始的。从“人”的发现到“女性”的发现,则是现代人本观念在生命—生存视阈内最为深切的表现。这使女性文学在它发生之初就具有一种自我认识的内在性,具体指向了女性生命存在的精神深度。

人类社会自从男性掌控主权,就开始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实现并不断强化着对女性的绝对控制。在一系列不平等的男女关系中,女性持续不断地受制于男性权威,其结果就是女性自我的不断虚弱。强权又使女性意识分裂,把真实自我异化为“非我”,亦如罗兰·巴特所说的“活在他们的注目之中”的自我,其最终结果是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将女性作为一个“他者”看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女性往往不知道自己是受压迫的。父权制意识通过社会各种体制合理化和强化了女人对男人的屈从,结果是使大多数女人从内心接受了自己比男人低一等的现实。

从女性有意识以来,男性化社会精神就源源不断地被灌输到她们的精神体系中,以此促成女性的社会化——接受男性意识形态赋予的价值观、伦理观、人生观,以致有如男性一般来观看自己。相对于父权制的男性意识表征强有力的主体姿态而言,女性的主体性地位没有真正实现。女性自接受男性意识形态开始,就潜意识下将自我与女性自身分离,女性自愿成为被凝视的客体——“他者”。因此女性“自我”的存在从来没有真正实现,女性无法自觉进入到女性自身的生命体验中,就永远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女性意识的觉醒。

作为与男性同样生命存在的女性,对生命存在价值的自我反思能反映出女性的自我意识的觉醒,而自我意识的觉醒则标志着女性主体性的确立,女性意识的发展程度也是衡量女性主体历史性进程的尺度。因此,对生命存有的主体性意识从现代女性创作初始就成为女作家体验自我真实的生命内驱力,催发现代女性不断以超越意识向精神生命存在领域迈进。

二、女性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的自觉

回顾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女性文学创作,实质上是现代女作家不断追问女性生命价值的精神历程。女作家直面生存现实并对个人生命偶在性和本己性的生、死、爱、欲等人生问题的进行自我辩解,在女性文本中直接表现出庐隐式的“情智冲突”的生命张力。这些女作家关切的人生问题,实际上是超时代的,也是超个体的,这是思想对历史时间中生命形式的沉思,是关于生命本体存在的女性生命意识的觉醒,它直接触动了现代女性自我意识与主体意识的生命自觉。这种生命自觉带来女性关注生命和生存问题的新视野。女性在男权意识的压抑下,认识到在抽象的“人”的遮蔽下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对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认识上,也不再仅仅停留在妇女政治地位的提高和获得经济权益的层次上,而开始向追求自己作为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的层面拓展。

人对自我的认识,以及对生存状况的认识,实际上是如何看待自我生命存在的问题。女性文学对人认知的基本态度无疑是对生命存在本真的展现。女性文学对女性生命存在的追问与诠释,表明了文学对现实人生反思的、批判性的而又切己的伦理关怀。女性生命经验中对生命体验的真实与深刻使女作家表现出更强烈的对生命本身的价值关怀。这使女作家有关女性形象的塑造更接近于生命的实存状态。女性文学的女性形象逐渐走出男权文化幻想,诸如善恶对垒的“良母”与“祸水”造型模式,而是生命本身与女性自我的丰富表现。现代女性写作在解构男权文化的同时自身也打破了母性神话的幻想,女性文学生命叙事基于对人性欠缺与生命有限性的呈现,让我们看见了女性存在的真实。女作家在母爱的背后也看见了母性厌恶,在艺术思考与创作中,以冷峻的目光来审视母亲这一角色的种种弱点。铁凝的《玫瑰门》中的司猗纹以“露阴”的方式对外在环境进行报复,揭示出女性种种扭曲变态的心理。方方的《落日》在对不孝的丁家兄弟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也对丁老太的人性弱点进行了深刻的揭示。小说中一个次要人物王加英的母亲也写得很有深度,她瘫痪在床,对女儿的百般照料总是横加挑剔。别人都在关心女儿的婚事,而她却为了自己能获得照顾而希望女儿独身。对这些人物形象的刻画,显示出女性作家对母亲角色的冷峻审视,在自我认识的层面上又深入了一步。

女性文学叙事中强烈的生命自省使女作家的自我主体意识渐趋自觉,创作中的女性意识全面觉醒,从女性本体的存有中肯定女性的自然属性到反抗男性文化开拓女性自由发展之路,从对男性文化的颠覆和解构到对女性自身自我反思和批判中,主动承担起揭示女性现有生存状态的责任。

三、从“人”到“女人”的性别意识的自觉张扬

中国女性文学从关注“人”进而关注“女人”体现了女性认识生命存在的发展轨迹。二十世纪中国女性作家在世纪初以“人的主体意识觉醒”的方式确证着人的生命情感的重要与尊严。“五四”新文化运动激活了女性作家的女性意识,也激发了女性批判旧社会的勇气和决心。冰心的《斯人独憔悴》《超人》等触及了妇女解放和鞭笞家长制的黑暗。庐隐的《海滨故人》等小说脍炙人口,是“充满了悲哀,苦闷,愤世,疾邪,视世间事无一当意,世间人无一惬心”的作品,书写了当时年轻女性的心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在中国新文学文坛上,以陈衡哲、冰心、庐隐、冯沅君、石评梅、袁昌英、丁玲、冯铿、萧红等人为代表的女性作家群,在文学上创造了既有社会意识又有女性意识的多种文本形式和艺术风格,确立了中国女性文学的不同形态。

女性意识的觉醒一方面是女性作家关于“人”的觉解,另一方面便是以女性独有的生命存在为主体,在女性自我主体意识之下确证女性生命的价值。关于女性深切的本己生命体验,其历史的存在性和时间性构筑了女性作家在面对文学历史叙事中与正史对话的方式。历史的真实性只能通过生命本身的客观存在才不会出现断点或真空状态,在这样的历史中,人才能成为真正的历史主体。故而女性文学往往通过一个女人的生命事件,反映那个时代的历史和文化的变迁,在历史的叙事中归还个人的生命的权利,这样的历史才能真实展现历史理性刻意摈弃的盲点,这样的以情感方式诉诸理性,表达自我与主体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历史主体。在以性别意识主导下的生命叙事中,女性逐渐从“他者”、“第二性”的位置开始回归到与男性共存的历史主体的角色中来。

性别意识与性别自觉的充分展现则是八十年代女性写作最引人注目的特征之一。女性写作显露出在历史与现实中不断为男性话语所遮蔽,或始终为男性叙述所无视的女性生存与经验。女性文学的生命叙事注重女性日常实存的各种生命感觉。经历了政治绝对化的时代后,八十年代中国女性文学的笔触深入到生命切身体验的情爱层面。张沽的小说《爱,是不能忘记的》、《方舟》是她对女性问题思想的形象表述。此外,陆星儿的《美的结构》、王安忆的《雨,沙沙沙》等作品都体现了视爱情为精神方舟,期望达到永恒的乌托邦理想,这是女作家对女性在物化的社会中精神出路的自我探索——一个爱情的乌托邦。张洁着力于刻画在情感与事业中独立的新女性,王安忆则从性爱的角度探索女性精神世界,她的“三恋”(《小城之恋》、《荒山之恋》、《锦锈谷之恋》)可以看作是女子写给女子看的、研究女性生命本体及命运的小说。

四、性别意识的过度张扬导致女性意识的意义失落

九十年代的女性写作尤为强化主观化视角,注重女性个体独有的生命体验与身体感受。“女性写作”、“私语化写作”命名凸起,其中陈染、林白、徐小斌、海南是其中最接近西方女权主义写作的代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女性写作的特点就是完全不依附于男性话语,个人化的女性话语充满了各种女性文本,女作家集中书写女性个人经验成了普遍性特征”。女性的叙事总是带有“个体记忆”的显著特征,这使人们倾向于把女性写作当一种精神自传去理解。表现女性的性别意识,表现女性特有的人生体验和个体记忆,这正是陈染和林白小说的特点。

这种女性个人化写作不仅在情爱层面充分展现了“私人性”,而且作为生命原始欲望的“性”在现实层面被深切地关注并如实地展露着。性欲成为作品绝对的主题,这是女性自主意识的萌动。陈染《私人生活》通篇展现个人原欲望的涌动对抗。此时的女性写作以女性话语诉说着自我的生命体验,使私密的女性世界在文学中得到充分的展现,从而赢得了女性在历史中言说的权利,书写出沉默数千年的女性生命体验。

以陈染、林白为代表的女性作家以女性独特的个人化视角关注、描绘女性私人化的生命感受,一方面以女性特殊的身体感受——性欲与性行为的描写迎合消费时代各层面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启示着其后女性作家对“性”的肆无忌惮的张扬。陈染、林白笔下依然呈现出女性灵与肉的冲突,同时并未放弃对生命意义的追寻和对生命自我的重新审视。但这一主题到了“美女作家”卫慧、棉棉那里,欲望则成为了女性全部生活与生存之代名词。《上海宝贝》中倪可的全部生活可以说就是感官的满足与欲望的填充。除了性欲之外,物欲也是女主人公孜孜不倦的追求。二十一世纪初更为前卫的女作家九丹、木子美、春树等在卫慧、棉棉的基础上将个人经验的写作“发扬光大”,由“美女作家”发展而为“躯体作家”。作品表现出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是赤裸裸的竭斯底里的性爱展览。她们的创作与之前女性作家努力张扬女性意识的初衷背道而驰。女性主义力图改变女性“第二性”的定位,然而,女性第二性的地位一方面来自男权社会的外在压抑,另一方面也来自于女性对男性压抑的认同。躯体作家们过度张扬女性性别意识,“身体写作”以纯粹的感官刺激满足着男性的窥私欲,将女性沦为了被“看”的性对象,供公众消费与把玩。当“私人化写作”被“身体写作”代替之后,女性主义文学创作的视阈也同时受到拘囿。大肆渲染“身体”是女性表达的唯一工具和资源,将身体简化成物欲的代名词,这样的女性写作也必然堕入色情文学的行列。美国女性主义批评家罗瑟琳·科渥德在《妇女小说是女性主义的小说吗?》中说:“谈论性欲和关注性欲并非代表着进步。女性主义者对形象和观念的分析进行已久,她们不可能认为只因将女性性欲作为主要关注对象而讨论性欲就是进步的,色情文学批评常常突出女子性体验问题,而它恰是最为女性主义者反对的。”

“从女性主体的角度来说,女性意识可以理解为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以女性的眼光洞悉自我,确定自身本质、生命意义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二是从女性立场出发审视外部世界,并对其加以富于女性生命特色的理解和把握”。女性写作摆脱了政治的束缚之后,在消费的时代,摒弃了宏大叙事,躲进私密空间自我欣赏之余窄化了女人的天地,这样亦无法改变女性从属的“第二性”的角色。在拒绝男性的审美视角而专注女性的个体生命体验之中,包括女性的身体感受、性爱欲望等感性内容,又不经意地“迎合”了男性的“目光”。如果女性作家不看重自己作品的社会性、历史性及时代性,而一味热衷于以纯粹的女性私秘欲望而进行“身体写作”和暴露自己的“私秘世界”,长此以往,最终将导致女性意识的缺失或异化,女性文学整体意义随之沉落。文学叙事中生命如果只是无意识的感官载体,人就无法成为自我的主体,女性文学要实现女性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性回归,摆脱第二性的定位,生命观照下的女性意识如何彰显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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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乔以钢.多彩的旋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9

[4]郭力.生命意识:20世纪中国女性文学的理论生长点[J].江淮学刊,2006,4.

[5]阎纯徳.论女性文学在中国的发展[J].中国文化研究,2002,夏之卷.

[6]王虹.女性意识的奴化、异化与超越[J].社会科学研究,2004,4.

摘要: 女性意识的逐渐兴起,也影响了我国当代文学作品的创作方向。本文在分析女性意识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女性意识在文学作品中的体现,以及该种意识对文学作品创造的影响。

关键词: 当代文学;女性意识;影响

一、女性意识的概念

理论界对女性意识的'概念表述各不相同,但是对其基本内涵的认识比较统一,通说观点认为女性意识应当包涵两个方面:

(1)女性意识强调女性经验内涵;

(2)女性意识追求女性在政治上的平等。女性内心情感、思维方式与男性不同,因此就同样的事件她们具有与男性不同的视角。从女性视角出发,女性认为自己在社会中遭遇不平等对待,因此需要反抗。女性经验强调女性独特的生理、文化感受。生理感受主要是女性经历的生理周期以及生育的过程,正是因为女性经历了这些过程,才逐渐意识到自己角色的特殊。而正因为女性生理方面的特殊性,也导致她们在日常生活中遭遇许多挫折,比如怀孕的妇女被单位拒绝。正是因为女性在职业生涯中无法达到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导致女性想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也开始追求自己的政治主张,包括建立自由平等的政治制度。

二、当代文学作品中女性意识的表现

(一)女性意识的觉醒

改革开放之后,女性地位逐渐上升,很多女性也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爱情观。在当代的文学作品中,许多作品也都将女性爱情作为主线。当女性意识不断被唤醒之后,她们开始追求自由、民主的婚姻,反对父母包办的婚姻。但是很多女性在追求自己婚姻的途中,也出现自我迷失。将爱情想的过于理想,这也体现了改革初期女性意识发展并不成熟。在不同时期,女性意识的发展都受到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文学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女性爱情观也有区别,但都体现出女性的独立性,开支逐渐摆脱对男性的依赖。在《哦,香雪》作品中,作者铁凝在作品中描述了男女之间纯洁的爱情,这也是作者对爱情的向往。到了后期的铁凝作品中,纯朴的爱情故事已经不复存在,而多是以悲剧命运结尾,阐述现实生活中女性的真实生活。

(二)唤醒性别意识

性别意识一直在女性意识中占据核心地位,女性意识的觉醒也最初体现在性别意识的出现,这点在许多文学作品中也有所体现。传统社会中,女性一直处于社会的附属地位,而在文学作品中也通过对女性性别意识的张扬,来突破传统的女性地位。从性的角度分析,许多作品也通过描绘女性内心对性的渴望,来展现女性意识。比如在《岗上的世纪》作品当中,作者王忆安将男女之间的爱情与性相练习,认为两者不可分离。如果单纯的描写男女的爱情,而不提及性,则无法充分体现女性内心的真实感受。

(三)逐渐脱离男权主义

在当现代文学作品中,女性意识的“逃离”是比较不变的现象。“逃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1)逃离现有的环境,奔向其它环境,这是女性在具备女性意识之后寻找的自救道路;

(2)确认女性地位,提高女性的自信心,这体现女性的自我发现.文学作品中描绘的女性角色逃离并不意味着回避,而是对男权主义的抗拒。女性通过逃离男权主义的束缚,而增强自我的独立意识。很多文学作品中所描绘的女性逃婚现象,都体现了女性内心渴望自由,但结局通常是因为内心的过度封闭,带来了内心孤独感,这也是现实当中女性的真实写照。

三、女性意识对当代文学的影响

(一)实现双性和谐

双性和谐意味着男女无论是在政治地位,还是在家庭生活方面都保持平等的关系,这也是比较理想化的男女关系。这种思想也影响着文学作品的创造。作家铁凝曾经提到过:当在写女性题材的作品时,自己渴望通过“第三性”的视角来描绘男女之间的生活,使女性角色更加具有真实感。只有摆脱性别视角的束缚,才能真正发掘出女性的本质以及内在欲望。在铁凝的小说《对面》当中,摆脱了女性视角的束缚,从男性的角度对女性角色做出描写。作家王忆安同样希望在自己的作品中可以超越男女之间性别的差异,寻找男女之间的平等性。社会是由男女共同组成,王忆安想探索的正式男女之间如何相处,双方如何保持平衡。在他的文学作品《兄弟们》当中,他指出女性不应当将矛头直接指向社会当中的男性,男女双方应当是处于统一战线,应当相互帮助。男女之间存在着性别、生理、心理方面的差异,也正是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男女双方才应当相互配合,相互互补。

(二)超性别意识的产生

随着超性别意识的出现,这种思想也逐渐体现在了文学作品当中。作家陈染最早在作品当中提出了,真正的爱情已经超越了性别,既可以出现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存在于相同性别群体中。陈染的这一观点是受到西方女性主义的影响,他在作品中表达这样的观点:首先男女双方因为性别的差异,应当是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对立;其次如果人们无法超越性别去看待任何时间,这种思想是低劣的、片面的。女性作品的写作如果仅仅局限于对女性经验的描述,以及男女之间对抗的描绘,这只会使得女性的话语空间越来越小。因此作家陈染所提出的写作状态是:在尊周男女差异的前提下,彰显女性性别色彩的同时,可以更多地关注人们的共同情感,这种思想在90年代后的文学作品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结束语

受到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女性的意识逐渐被唤醒,不再屈服于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禁锢,而是向传统发出挑战。女性意识的觉醒,也使得女性现代文学作品内容发生的改变。更多的作品开始以女性意识为主线,强调男女之间的差异,以及女性在社会当中的重要地位,促进我国现代文学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洪珍,田兆山.中国现代女性文学的女性意识管窥[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7):20一22.

[2]李芳.论女性文学中的女性意识和非女性意识[J].文艺生活,2012,(12).

在中国文学史上,文学著作对于女性的态度是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如你所说的《氓》叙述了一个女子从恋爱、结婚、受虐到被弃的过程,感情悲愤,态度决绝,深刻反映了当时社会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压迫和损害。虽属叙事诗,但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但是,仍然能看出这个女子的洒脱和倔强,“信誓旦旦,不思其反。 反是不思,亦已焉哉!”就能够体现这一点。 自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转变以后,不可避免地,男性作为社会主要劳动力的社会地位在不断升高,而女性因为先天的原因无法如男人般适应社会对于力量和效益的要求,所以日益攀附于男性。毕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当然,连鲁迅先生都曾经在《纪念刘和珍君》中说过“我目睹中国女子的办事,是始于去年的,虽然是少数,但看那干练坚决,百折不回的气概,曾经屡次为之感叹。至于这一回在弹雨中互相救助,虽殒身不恤的事实,则更足为中国女子的勇毅,虽遭阴谋秘计,压抑至数千年,而终于没有消亡的明证了。”这也就证明了中国女子在中国封建社会虽然是饱受欺压的一方,但是色彩鲜明的女子以及中国文学史对于她们的肯定也是有的,就如你所说的花木兰,当然,也应该看到,花木兰之所以能够如此盛名,也是因为她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女性的身份,是作为男性角色扬名于世的。 而古代有很多小说,就曾将才貌双全,德艺双馨的女子视为反面教材,将不幸沉湎于男欢女爱之中的错误全部归到她们身上,因果循环,重男轻女的思想尤为严重。尤其是一部中国思想史在其中所起的作 用。从礼仪中提及的三从四德开始,到孔子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再到宋明理学的出现,一步一步束缚妇女的言行,牵制了人们的思想,而若是女子稍有出格,则后果可想。可见,中国文学史对于女子的要求和看待还是相当苛刻的。 当然,凡事都应具体看待,何况女子本身就有好坏之分。像飞燕合德之流确是为人不齿,但也有红拂,秦淮绝艳等出尘女子。 欢迎阅读《作文:抓蝴蝶》,“查字典”每日为您更新更多优秀的“一年级作文”,请随时关注! 这天,我和爸爸妈妈一起到楼下院子里去玩,来到小花园里,我发现枇杷树上挂满了金黄色的枇杷果,樱花树和樟树又长高了。

城市青年婚姻问题研究论文框架

简要概括四个内容:研究课题的重要性和目的、研究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法、研究得到的结论以及研究结果有什么意义。

把国内外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进行整理总结,并用自己的话表述出来,研究现状包括:主要学术观点、前人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争论焦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原因等。

请记住,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写论文的第一个目标就是搭建好自己的框架,也就是确定论文的大致目录。接下来就看看一个完整的框架是什么样吧!

1.摘要(Abstract)

标准摘要五句话,包含五个层次的内容:

介绍:为什么要进行本项研究,现状中本项研究的缺失或者做了但是存在不足;

方法:用什么方法做这个研究;

数据:用什么样的数据来验证你的方法;

结论:从研究中得出什么结论;

意义:得出的结论对研究领域和实践有什么意义(理论与实践意义)

2.引言(Introduction)

研究背景(Research background):目的是证实该研究问题的重要性。如这一类问题造成的损失很严重,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很重要。

研究问题(Research problem):在上述的这一大研究背景下,要做什么问题(或者方面)的研究;在上述的这一大研究背景下,这一研究可以在哪些方面解决现存的实际问题。

研究现状:别人已经做了哪些东西,别人已经做过什么,发现了什么样的问题?

现存的研究有什么问题与不足:别人有什么没有做过?为什么别人没有做得更好?并说明这些研究不足会带来严重后果。

本研究的目标(objective)和研究范围(scope):本研究弥补这些问题中(这些没做过或者做过没做好的问题中)的哪些不足,采用什么研究方法去弥补不足。陈述本项研究的范围局限,并高度概括本论文研究结论。

文章结构:本论文的后续部分的基本内容架构。

3.文献综述(Literature review)

Literature review证明与说明两件事情:一是研究目标的设定是有意义的;二是你在本研究中采用的方法是可靠的、有效的。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对选题(你找到的研究问题)的理由:即对做过没做好或者没做过的研究问题,在这个研究领域,针对research problem而言,让读者明白本项研究是有意义的;

现存文献中对本文值得参考并可借鉴的东西,包括分析工具和成果;

非相关或者相邻研究领域值得借鉴的东西,侧重于可借鉴的研究方法。

注意:与就确定了研究方法。补充说明:注意introduction 中的研究目的与研究范围的区别。Scope:如洪水发生后带来10个后续问题,本研究只考虑了6个关键问题。在Literature review 与中应该对scope进行说明和辨析,即说明我为什么留下这6个问题,去掉其他4个问题。小结:文献综述不是综述文献,而是去找到问题,不是为了综述而述。并不在于对所有的相关文献作详尽描述和总结,应该是对相关研究现状的高度概括。至此,已经把研究问题、研究目标、研究方法明确了,并且对它们已经证明了、辩护了。

4.方法(Method)

此部分主要是对方法的描述。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研究策略(Research strategy):总概研究过程。要做这样的一个研究采用一个什么样的研究策略:即所采用的研究思路。

数据采集的方法:建立在对研究问题深入认识的基础上,需要采集什么样的数据(变量)。这里的数据的概念是泛泛的,不是指具体的数据,而包括数据结构、变量(考虑的因素)。

数据的分析方法:

如数学分析、逻辑分析(推理)、统计模型等数据分析方法。统计模型(模型的建立、模型校验(模型计算)、模型推断(在算的过程中所推断出的一些结果)、模型评价与对比)。

论文的框架,指的是论文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摘要、前言、文献综述、理论综述、对策建议及改进措施、结论、致谢、参考文献等八个部分。1、摘要。是论文的精华和浓缩,论文的水平、研究的层次基本上通过摘要都能看出来。所以这部分内容一定不能忽视。论文摘要根据背景引出问题,然后阐述解决措施,最后给出的建议以及结论,预期达到的效果。2、前言。它是论文正文的第一部分,通常是以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目的意义为主,这部分内容要注意不混淆,不能重复,干万不能把背景当现状,把目的当意义。3、文献综述。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文献综述有自己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主要阐述一些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存在哪些局限性,还有哪些改进的空间,主要是为了引出自己论文研究的的方向。4、理论综述。每一个论文选题,都需要有相应的理论支撑,没有理论依据做支撑,研究的学术性就大打折扣,这部分主要写与自己论文研究相关的基础理论,基本概念,为后续研究内容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5、正文。这是论文的核心,也是最能体现研究成果的地方,在这个部分,要有数据分析、方法研究、对策建议、改进措施等,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能进行强有力地证明,要能体现出论文的研究价值,篇幅也相对较长。6、全文总结。这是全文的收束文字,比开始的摘要更详细一点,并与摘要有所区别。7、致谢。致谢要符合规范要求,不能天马行空,花里胡哨,更不能哗众取宠。8、参考文献。将引用的文献进行归类并按照引用顺序进行标注。参考文献数量要符合要求,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引用的种类要齐全。

论文框架主要包括作者、题名、关键词、正文、摘要、参考文献、附录等部分。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也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包括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学位论文、成果论文、科技论文等。1.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3.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4.关键词: 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5.论文正文: 包括引言和论文正文。6.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围城论文女性婚恋观开题报告

我国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调查设计方案象牙塔中,大学生恋爱早已不是讳莫如深的话题。留心的人们会发现,不论是在林荫小径、操场边上,还是教室角落 、熙攘餐厅,恋爱着的大学生出双入对、缠绵依依,毫不理会旁人的存在,别人似乎也是见多不怪、视若平常。可是,他们的恋爱是仅仅为了随大流,还是为了将来能与彼此结婚?我国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到底是怎样的呢?设计关于这个话题的社会调查时,在参考了一些资料后,结合自己的考虑,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是否有结婚的打算;2. 心中理想的家庭模式;3. 最合适的结婚年龄;4. 与配偶间最理想的年龄差距;5. 在选择配偶时最优先考虑对方的什么条件;6. 是否认为应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自己在结婚时是否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7. 婚后,是希望自己的妻子做全职的家庭主妇,还是希望其有一份工作;8. 最希望的婚后家庭开支分配方式;9. 是否打算生育小孩?婚前还是婚后生育小孩?婚后什么时间生育小孩;10. 婚后是否会瞒着妻子仅仅因为生理需要或刺激与异性发生“一夜情”;11. 如果婚后发现自己的妻子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将会又怎样的行为;12. 对于配偶的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最不能忍受的是那一种;13. 婚后最想为妻子做的一件事是什么。

长在蜜罐里的80后们已经长大成人,走近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们的婚姻状况成为社会焦点之一,良好的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促成了他们婚姻状况更加民主,给传统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念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本刊与福州博智市场研究公司联合对福州80后的婚姻观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采用到街头随机拦截访问的方式,调查对象为福州的80后出生的人群,共取得150个样本。其中已婚者为100个样本,未婚者为50个样本。一、已婚者:超过五成的人对婚姻现状感到幸福已婚者在“您现在对婚姻状况的感受?”的问题上,有的人对目前的婚姻状况满意,感到幸福;的人认为婚姻生活平淡;的人对婚姻生活已经感到厌倦了。可以看出,对于步入婚姻殿堂没多久的80后人群中,多数人还是感觉婚姻幸福的。二、未婚者:近五成的人对婚姻生活还没有思想准备未婚者在“您现在对婚姻的想法和感受?”的问题上,有%的人认为对婚姻生活还没有思想准备;认为听多了婚姻变故,所以对婚姻生活没有信心,占%;%的人对婚姻生活非常憧憬,希望能马上进入围城;认为水到渠成,急不来的,占%。可见,80后的未婚人群对婚姻生活并没有思想准备。80后一代不少人从中学时期就开始了漫长的恋爱史,对爱情的疲倦有可能导致他们对爱的幻灭,从而进入一种缺乏热情的婚姻生活态度。三、婚姻是自己的事,并不受双方家长的影响当被问到“你的婚姻如果遭到自己或者对方家长的坚决反对,您会怎么样?”的时候,%的80后人群都显得比较有主见,他们会觉得婚姻是自己的事,会选择坚持结婚;选择先结婚,反正父母总会让步,占%;当然也有选择妥协的人群,有%的人认为没有得到家人的同意和祝福,他们不会结婚;认为实在不行就放弃,家人是不可以替代的,占%。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结婚已经从当年的封建包办婚姻体制中彻底解放出来,发展到今天,80后们扩大了这种自由的概念,他们选择自己喜欢的人恋爱,和自己喜欢的人领结婚证,他们认为婚姻是自己的事情,只要两个人幸福快乐就足够了,不希望父母过多地干预。四、人品始终是80后择偶的标准从调查数据可得,女性的择偶标准顺序排列为:人品、现有经济基础以及赚钱能力、共同语言和默契、生活习惯、外表 家人是否好相处,分别占、、、 、 、 。80后的女性择偶态度倾向于拜“君子”型,追求的是一种安稳,能让她们在都市激烈的竞争中感受到家的温馨。但同时也是属于现实主义型,面对现今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导致她们也就倾向了“财子”。男性的择偶标准按选择多少的顺序排列则为:外表、人品、持家能力、共同语言和默契、生活习惯、经济基础、其他,分别占%、%、%、%、%、%、%。可见,80后的男性择偶态度倾向于“知性”型女性,相对女性来说,男性的择偶观更为感性,也更注重外表。五、领到结婚证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在“在您心目中哪一种方式算是正式结婚?”的看法上,%的人认为领结婚证后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认为摆完酒席就算结婚的,占%;也有%的人认为事实同居就算是结婚了。事实证明,领完结婚证才算结婚的这种传统思想仍然在80后中还是占多数的。六、租房也可以结婚,房子并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在“您怎样看结婚和房子的关系?”的问题上,%的人认为租房子住也可以结婚;当然也有%的人认为没有房子,是不可能结婚的;%的人认为可以先和父母住,以后有条件了再说;认为自己比较幸运,一方已经准备好结婚的房子了,占%;应该是父母出首付,小两口付月供,占%。调查结果表明,房子并不是80后结婚的前提条件,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租房子未尝不可。七、出资买房,均有权成为房子的户主在“如果有了房子,户名写谁的?”的问题上,%的人认为一起出钱买房,那么双方均是房子的户主;的人认为哪一方出钱,户主就是哪一方;当然也有%的人认为不管哪一方出钱,户主名都写男方。从对待房子的所有权上看,80后的一代表现得相对民主、平等。九、80后女性近七成的人认同“干得好不如嫁得好” 在对“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如何理解的问题上,近七成的女性表示部分赞同“干得好不如嫁的好”这一观点,其中的人认为婚姻幸福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工作是自立的资本,也可以在家庭得到更多的话语权; %的人认为工作的女生有独立的魅力,能和丈夫的社会生活不脱节,促进家庭和谐;%的人认为社会很现实,工作比婚姻更能保证自己的生活。另外还有 %的人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她们认为女生一辈子就是要有个好归宿,衣食不愁。但是她们不反对女生去工作;持不赞同意见的只占%,她们认为人生的目标要通过工作才能实现,工作和婚姻都只是生活的部分,但是工作高于婚姻。还有其他选择的。调查表明,80后一代年轻女性随着社会活动更广泛深入,感情生活也面临着挑战,对自己的婚姻也进行了很好的规划。虽然细分点不同,但绝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嫁得好是十分重要的。十、80后男性认同“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在“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问题上,%的男性认为男主外,女主内是相当合理的,女生只要一份过得去的工作或者不要工作,专注家庭就可以了;的人认为他们的目标就是自己能养家,至于妻子想不想去工作,找什么工作,看她的意愿;的人认为希望妻子去工作就是希望她不和社会脱节,能和我有共同语言。不要过几年就变成唠叨无趣的家庭主妇。的人不赞同这一观点,他们认为现在社会男女平等,而且生活负担这么重,当然女生要出去工作,我愿意找一个同甘共苦的妻子。可见,80后年轻男性家庭观念以及责任心都比较强,他们的选择透露出他们这代人特有的择偶观,有前卫,也有传统观念的延续。 “80后”一代必将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对婚姻的态度及他们的婚姻状况将会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个时代造就一代人,而每一代人也必将把时代赠与他们的东西传递给下一时代。80后一代的择偶观或许已在无形中默默地影响着中国未来几十年社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和社会文化的变迁造成了每一代人爱情观念都有所变化。

围城讲女性的婚恋观,总体来说,很司空见惯。这书里的几个女人,婚姻基本上都很循规蹈矩,甚至庸俗。围城这本书本来就是以调侃的味道在叙述,只是表现一种世态的丑恶罢了。这里面没有什么伟大的女性影子。所以她们的婚恋观基本上不值一提,真要说,就是:浪漫,富足,讲面子,还要刺激。 出这道题的导师一定是个FOOL,围城最可取之处他不去找,偏要讲什么女性婚恋观。 你零分!汗~

论钱钟书《围城》的讽刺艺术钱钟书一生学贯中西,融会古今,创作上匠心独运,自成一家。讽刺性长篇小说《围城》是其一生的代表作,最能体现他机智隽永,才情横溢的艺术风格。它是一部以旧中国中上层知识分子病态畸形生活为描写对象的幽默而辛辣的讽刺小说,表现了这群由那个腐败的社会造就的知识分子腐朽、空虚、虚伪的灵魂,描写了他们因为缺乏进步的社会理想而导致的精神上的彷徨、苦闷和困窘。小说淋漓尽致地揭露了造成这类人物悲惨命运的污秽社会环境,从而宣告了一个时代的即将结束。此部小说一问世,钱种书便以光芒四射、才情横溢的笔墨震惊了读者,震惊了像他一样正在从事小说创作的同行。作者以幽默的笔法讽刺时弊,描摹人物时态,调侃“芸芸众生”。常以平易的笔触,在貌似嬉笔中予以淋漓尽致的嘲讽和描写。下面就《围城》的讽刺幽默艺术试作分析。一部好作品,至少应该在某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才能显示出作者的独特个性和品质。比如契诃夫的作品辛辣幽默,带着“含泪的微笑”,欧·亨利追求精巧的构思;茨威格擅长描写女性------《围城》所表现出来的是钱钟书的学者式的幽默讽刺。钱钟书的笔调和鲁迅的截然不同。鲁迅用的是锋利无比的匕首,一触见血,给人一种鲜血淋漓的感觉;钱钟书用的是尖锐的长针,乍看之下,对患处没什么用,但是像针灸似的对准医疗部位刺下,刺得深,刺得透,一疼之后便觉得舒畅无比,让人被刺得心服口服。鲁迅严肃地对待问题,钱钟书漫不经心地提出问题,但抨击人生病态,笑骂人性弱点的用心都是一样的。钱钟书的“愤事嫉俗”不是把不合适宜的老祖宗的话东引西摘地说教:而是通过诙谐,轻描淡写的笔调,把个个读过几本书所谓的知识分子的龌龊灵魂一一勾画出来并以机智的幽默、渊博的学识、辛辣的嘲讽,对当时社会种种丑恶的事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同时也道出了许多人生哲理。钱钟书融道德、风俗、人情的批判于一炉,具有机智的风格,妙语连珠,新意迭出,善用比喻和典故。使一种睿智的幽默得以成立,成为独具一格的讽刺作家。凡是读过《围城》的人,无不被它那妙趣横生的语言逗得忍俊不禁。用两个字说,就是“幽默”。钱钟书犹如一位冷静超远的旁观者,运用各种机智的反语、双关、谐音、对仗、警句格言,以及中外古今的典故、逸闻,纷至沓来,琳琅满目。常使人笑中带泪,泪中带笑,风趣幽默。尤其是形象巧妙的譬喻的成功运用,极大地增强了作品的讽刺效果。有人统计,《围城》中精妙的譬喻多达数百条,这些巧妙的譬喻,夹带着机智俏皮的讽刺,在行文中来得是那样自然妥帖,仿佛不期而至。如:方鸿渐的父亲不赞成他与苏文纨的婚事时说的一句话:“人家不但留学,而且是博士呢。所以我怕鸿渐吃不消她。”好像苏小姐是砖石一样的硬东西,非鸵鸟或者火鸡的胃消化不掉的。比喻幽默,回味悠长。再如:方鸿渐与鲍小姐在回国途中上岸到西菜馆吃的一顿饭中“谁知道从冷盘到咖啡,没有一样东西可口:上来的汤是凉的,冰淇淋倒是热的;鱼像海军陆战队,已登陆了好几天;肉像潜水艇士兵,会长时期伏在水里;除醋以外,面包、牛油、红酒,无一不酸。两人吃得倒了胃口,谈话也不投机。把西菜馆的饭菜质量用诙谐的比喻描绘得淋漓尽致。究其原因,来源于钱钟书作为文学家丰富的想象力和渊博的学识。钱钟书常用漫画式的笔法勾勒“众生“,他以锋刃的笔法高超地概括出一副副神情毕肖的漫画形象,使人未见行藏,便已看出人物的性格及作者的情感态度,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如第七章开头对汪处厚的肖像描写:胡子常是两撇,汪处厚的胡子只是一画------他只想有规模较小的红菱尖角胡子,不料没有枪杆的人,胡子都生不象样,又稀又软,挂在口角两旁。既不能翘然而起,也不够飘然而袅。他两道浓黑的眉毛,偏偏根根可以跟寿星的眉毛竞赛,仿佛他最初刮脸时不小心,把眉毛和胡子一股脑全剃下来了。慌忙按上去,胡子跟眉毛换了位置,唇上的是眉毛,根本不会长,额上的是胡子,所以欣欣向荣。为了二十五岁的新夫人,也不能一毛不拔,于是剃去两缕,剩中间一撮,这也许还是那一缕胡子的功效,运气没坏到底。”看到这段惟妙惟肖的肖像刻画,一幅活灵活现的漫画就形象地浮现在读者脑中了。作者在描绘这位汪大人的容貌时,对他的历史、思想、心理也一并作了讽刺,使他一亮相,就给人滑稽、迂腐的印象。又如对沈太太的描写:“她眼睛下两个黑袋,像圆壳行军热水瓶,想是储蓄着多情的热泪,嘴唇涂的浓胭脂给唾沫带进了嘴,把暗黄崎岖的牙齿染道红痕,血淋淋的像侦探小说里谋杀案的线索。”连用几个想象奇特的比喻来铺陈渲染,读之令人忍俊不禁而又厌恶至及,作者常用半是讽刺半是悲怜的口吻调侃“芸芸众生”,他是饶舌的、俏皮的、促狭的、联想特别活泼、思维敏捷,下笔不能自休。他总是尽情地挥洒着那种博引经传,融会中西,联类无穷的超越具体描写对象弛向更广阔思维空间讽刺幽默笔墨,能造出一种由博识、睿智、谐趣构成的有智性之类的审美世界和巧喻迭出、纵横恣意的独特文体。在调侃方鸿渐购买假文凭时,作者引用《圣经》里的故事作比:“这一张文凭,仿佛有亚当夏娃下身那片树叶的功用,可以遮羞包丑。”在嘲讽他的自我解嘲时,又拉来了中西古代哲人柏拉图和孔子作陪衬:”撒谎欺有时并非不道德,柏拉图《理想国》里就说士兵对敌人,医生对病人,官吏对民众都应该哄。圣如孔子,还假装生病,哄走了儒悲。孟子甚至对齐宣王也撒谎装病。父亲和丈人望自己是个博士,做儿子女婿的好意思教他们失望么?买张文凭去哄他们,好比前清时代花钱捐个官或英国殖民地商人向帝国库府报效几万磅换个爵士头衔,光耀门楣,也是孝子贤婿应有的承欢养志,反正自己将来找事时,履历是决不开这个学位。“如此调侃,活画出主人公自欺人的阿Q精神。正如作者所说“小小一方纸能把一个人的空虚,寡陋,愚笨都掩盖起来。”在谈到方老爷给孙子取名“阿丑”时,作者也要引经据典戏谑一番:“人家小儿要易长育,每以贱名为小名,如犬羊狗马之类,又知道司马相如小字犬子,桓熙小字石头,范晔小字砖儿,慕容农小字恶奴,元叉小字夜叉,更有什么斑兽、秃头龟儿、獾朗等等,才知道儿子叫‘阿丑’还算有体面的。”从中看出方父的迂腐,是典型的封建“遗老、遗少”。在调侃鲍小姐“只穿绯霞色抹胸,海色贴肉短裤,漏空白皮鞋里边露出涂红的指甲”时,说她是“熟食铺子”,因为只有熟食店会把那许多颜色暖热的热的肉公开列陈:又有人叫她“真理”,因为据说“真理是赤裸裸的”,鲍小姐并未一丝不挂,所以他们修正为“局部真理”,写出了鲍小姐的行为放荡,惹得男学生满腔邪火,伤及中国国体。“讽刺的对象相当广泛,无所不包,集中、概括、典型的对知识阶层进行强烈的讽刺。钱钟书在自序中说:“在这本书里我想写中国某一部分社会、某一类人物。写这类人,我没有忘记他们是人类,具有无毛两足动物的基本根性。”(《围城》序)而这一类人物,就是当时的病态的知识分子。《围城》中常有诙谐的锋刃刺向这些所谓的“无毛两足动物”。可以说,在《围城》里的芸芸众生中,几乎每个人物(唐晓芙例外)场时作者都对其肖像进行了一番讽刺描绘。常常采用既含蓄而又挖苦的漫画式笔法,令其形神毕露。例如,那位出场一次的“哲学家”,他的名气是靠同外国著名哲学家通信和会面猎取的。当他沾沾自喜吹嘘他同罗索会面的对话时,其实是在揭露自己的空虚和无聊。再如三闾大学校长高松年,自称是一位研究生物的老科学家,人们却看不到他的科学家风范。其实是一位心术不正,好色贪杯玩弄权术的学术官僚,他本身就是那所黑暗腐败的大学的化身。在法国取得文学博士头衔的苏文纨号称“才貌双全”的“女诗人”,但她的“得意之作”竟是抄袭的一首德国民歌。自称是“诗人”的曹元朗,其“杰作”《拼盘姘伴》,令人发噱作呕。这两个最后却结成秦晋,确是“珠联璧合”。还有,韩学愈从美国的爱尔兰那里买了子虚乌有的“克莱登大学”博士文凭,取了大学教授的头衔,还让他的白俄妻子冒充美国国籍,以便到英文系任英语教授。为了灭迹消踪,杜绝后患,他勾结陆子潇,教唆学生蓄意搞垮方鸿渐,勾勒出了一个厚颜无耻、奸险残毒之徒。……像这样的例子,在《围城》中随处可见 。每一个人物,在钱钟书的笔下都化作一幅幅讽刺性极强的漫画。读者在不知不觉中品尝到漫画式的幽默。在《围城》中,作者不但对“知识分子”行车之卒进行尽情调侃嘲弄,就连那些没有生命的机器也要戏谑一番,如对方鸿渐、赵辛楣等人去重庆途中所乘的车就有这样精彩的一段描写:这辆车久历风尘,该庆古稀高寿,可是抗战时期,未便退休。机器是没有脾气癖性的,而这辆车撒依买老,修炼成桀骜不驯,怪僻难测的性格,有时标劲像大官僚,有时别扭像小女郎,汽车夫那些粗人休想驾驭了解。它开动之际,先前头咳嗽,后面泄气,于是掀身一跳,跳得乘客东倒西撞,齐声叫唤。像这样拟人化的调侃,读过之余,每有会意,一种舒心的感觉便油然而生。在行文中,《围城》通篇都是嬉笔。因此,它又是一部以看似超然的调侃语调述说人生无奈的笑面悲剧。钱钟书善于用洞烛幽微、纤芥毕肖的笔触刻画人物心理,其犀利精微的心理讽刺,使人物形象更具有立体感。首先《围城》的讽刺幽默大胆借鉴西方心理描写的技巧,对人物的心理进行细腻的观察和分析,深层次地进行艺术开掘。如《围城》对少女唐晓芙初恋的心理,老处女范懿装腔作势的心态以及对汪处厚太太内心世界的刻化,就十分的传神精微而深刻。如范懿这位“女生指导”僻出山谷,年华老去,无人问津,性格也变得古怪起来。她喜欢打听消息,搬弄是非,对女性的同事总要在背后攻击几句,决不能轻易放过。听说汪太太给她做媒,求之不得,但又故弄玄虚,强自矜持,经过一番自我克制,还掩盖不了胸中的那点猴急的心情。汪处厚夫妇请吃饭,她五点种才过就到汪家。见过辛楣以后,“像画了个无形的圈子,把自己跟辛楣围在里面,谈话密切得泼水不入”。而且处处随口凑趣。辛楣说这儿闷得很,没有玩儿的地方,范懿说:“可不是吗?我也很少有谈得来得人,待在这儿真闷。”辛楣说曹禺是个伟大的戏剧家,范懿快乐得拍着手掌道:“赵先生,我真高兴,你的意见跟我完全相同。”高校长进来,辛楣乘机把首席让出来,高校长想了想后不同意,仍然要辛楣坐,辛楣不肯。高校长让给范懿,“范小姐只是笑,身子像一条饴糖沾在椅子里”,回去的路上,她几次设法要把同行的方鸿渐、刘小姐支开,留下赵辛楣和她两个人走。她一会儿说桥太窄,让辛楣陪她走河底;一会儿说忘了手提包,让辛楣陪她回汪家去取。绘状心理,逼真如画。既不失幽默,又颇具讽刺色彩。其次,他还善于透视人物言行举止的心理基础,挑开蒙在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温文尔雅的面纱,探索人物的内心世界,揭示出讽刺对象灵魂的丑陋,戳穿和嘲笑对象在言行举止上的假性。李梅亭在赴三闾大学就职的路途上所表现出的吝啬心理就很有讽刺意味。启程时,他抢着买低等船票,明明是为了自己省钱,却偏要撒谎取别人的好感。路途中,他因为舍不得用自己的新雨衣,便找借口用别人的伞,他带了一木箱药品,准备在内地的学校卖个好价钱,却不愿意给一些仁丹于身体不适的孙柔嘉服用。因为一包仁丹开封后就买不到好价钱。但不给药,又显得过于小气。左思右想,忽然灵机一动,记得前些天已打开一瓶鱼肝油丸。虽然鱼肝油丸比仁丹贵,但已开封的药“好像嫁过的女人减了市价”。于是拿了鱼肝油丸,给孙柔嘉服下,弄得她一次呕吐。李梅亭这种吝啬鬼式的怪诞心理就这样在一次次的吝啬心理活动中暴露出来,给人们以厌恶之感,真正人君子的假面具也就被一层层撕下来。这样的讽刺,不同于疾言厉色的抨击,而是通过客观地揭示真相来达到幽默的效果。可谓于平淡中寓谐趣,至拙而又至妙,不失讽刺意味。另外,钱钟书还善于把作品中各种人物的心绪交织在同一场合,形成微妙而又激烈的心理冲突。《围城》第三章写到一次青年知识分子的聚会,便是一场不期而战的心理战。这次聚会由赵辛楣请客。有苏文纨、褚慎明、董斜川、方鸿渐等人参加。赵辛楣请方鸿渐的本意是为了使方鸿渐喝醉,在苏文纨面前出丑,以发泄妒忌之情。结果让方鸿渐醉酒的目的达到了,但苏文纨却当着大家的面给予方鸿渐关心爱护,这使赵辛楣感到一种胜利后的失望:褚慎明与方鸿渐在席间互相鄙视,唇枪舌战,各不相让:董斜川以会作旧体诗,懂“同光体”而自傲,又遭到赵辛楣、褚 慎明的嘲弄讥讽;更有趣的是 褚慎明因为美貌的苏文纨跟他讲“心”,竟激动过分,把夹鼻眼睛都掉进牛奶杯子里了。他拾起眼睛又不肯戴上,“怕看清大家脸上逗留的笑”。后来方鸿渐酒醉呕吐,褚慎明掩鼻表示鄙厌。“可是心上高兴,觉得自己泼出的牛奶,给方鸿渐 在同席者的记忆里冲掉了。”对 褚慎明这种阴暗心理的讽刺,触及了某些知识分子最敏感之处—面子。这种把讽刺形象的丑陋心灵,由隐到显,由暗到明,通过心理战而昭然若揭,猛然外化的手法,显示出钱钟书讽刺幽默的高超、犀利。《围城》是一部读来回味无穷的书。读《围城》,不但可以感受到沿途邂逅的惊喜,体会到妙趣横生的比喻,更能咀嚼蕴含深意的象征。它时而让你笑,时而让你哭,在妙趣横生、妙语迭出的幽默外表下,深藏着令 过来人低徊轻叹,令少不更事惘然若失的悲剧底蕴。《围城》所表现出来的进步的思想倾向和高超的艺术技巧,不仅奠定了它在中国现代小说史上的重要地位,也同时奠定了钱钟书在中国现代小说作家群中不可忽视的地位。正如钱夫人—杨绛女士所说,钱钟书的“稚气”,使《围城》更富于真实性和戏剧性。钱钟书对人生的讽刺和感伤深于一切语言,一切啼笑都包涵在《围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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