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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11:14:13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毕业论文

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南京条约 1842年8月 英国 主要内容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影响 1.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端 2.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 转化为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 3.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最主要的矛盾 4.中国人民从此肩负起反对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和本国封建统治的双重革命任务 5.中国进入了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4年 英国 主要内容 从中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权 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 1844年 美国和法国 主要内容 取得更多的侵略权益 天津条约 1858年夏 俄美英法 主要内容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增开沿海沿江是10处商口岸 3.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通航 4.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传教 5.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经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常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北京条约 1860年 俄国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对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天津条与北京条约的共同影响 清政府开始被列强控制,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北京条约 1860年 俄国 至19世纪80年代 ,侵占中国东北和西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领土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 日本 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 4.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影响 1.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再一步遭受受严重损失 2.此后帝国主义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 3.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向列强进行政治大借款 4.新通商口案的开辟使外国侵略势力进一步深入中国内地 5.允许日本在华投资办厂,拓展了其对华资本输出的途径,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6.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 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亿两 2.赔偿以中国的关税和盐税做抵押,中国的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国控制 3.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届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地驻兵保护 4.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 5.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曾与列强“作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和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 6.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影响 这样的使馆界成为列强在中国都城的占领地 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镇压人民的工具 列强可通过外交途径加强对清政府的控制 ---------------------------------------------------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国政府或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是不平等的条约。 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外蒙古,恰克图) 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北京) 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3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满洲里)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32年)4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31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北京) 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27年)9月7日,签约地点:北京) 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25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广州湾;中国与法国) 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7月1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6月9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22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22年)6月3日,莫斯科) 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21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16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2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11年)9月2日,天津) 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1月14日,北京) 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5日,北京) 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4日,北京) 天津条约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7日,天津)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6日,天津)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8日,天津)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3日,天津) 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8年)5月28日,瑷珲)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4年)7月5日,上海)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 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 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17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事后未完全兑现,亦无退还条约中获得的领土)。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不承认以前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

现代法治国家在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要求,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在刑事立法、司法中也给予充分的重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现代法治国家在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要求,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在刑事立法、司法中也给予充分的重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刑事法律的价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检察环节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对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也须国家补偿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对存在法定情形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批准逮捕权既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追诉机关的权力,更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力。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等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公安机关也予以撤案即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无法定情形,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可见,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一样,都能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从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加害人或其他途径的赔偿。因此,在检察环节同样存在国家补偿问题,与审判环节的国家补偿不同的是,在审判环节,被告人�加害人是明确存在的,只是由于被告人�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才需要由国家给予相应补偿。而在检察环节,由于存在法定情形(指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情形),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从而在法律上�而不是从事实上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加害人的存在,致使没有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被害人在获取赔偿方面陷入困境,同样需要在检察环节得到国家补偿。二、国家补偿的对象与范围(一)国家补偿的对象限于暴力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等。关于近亲属范围,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来确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父母是当然的国家补偿对象,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需要得到被害人抚养或赡养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国家补偿.[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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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国家责任——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视角当刑事被害人(包括其一定范围近亲属)遭受特定犯罪侵害,不能得到充分救济时,国家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回答是肯定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认为,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但为了使社会由一种自然状态过渡到另一种文明状态,人们就必须“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种结合的形式即为国家。“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不曾为人所默认成公认的。这一公约一旦遭受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自由。”[1]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公民将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交给国家来行使,国家便产生相应的义务。一旦国家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公民又可以自由地采取手段保护自己,社会便又重返自然混乱状态,但这是现代文明所不允许的。因此如果国家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国家垄断了公权力,而且国家不允许公民携带武器防范犯罪,在暴力犯罪中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被害人的损害。国家在这种意义上就存在抑制犯罪的义务,没有尽到责任,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惩罚犯罪方面,又不允许私力救济,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时,国家就应当给予被害人及时有效的补偿,以承担应有的责任。[2]因此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刑事被害人(包括其一定范围近亲属)遭受特定犯罪侵害,不能得到充分救济时,国家承担责任,给予国家补偿,以保障被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国内尝试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Criminal Injury Compensation)是指因一定犯罪而受损失之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和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有权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汉穆拉比法典》,其中规定:如果未能捕获罪犯,地方政府应当赔偿抢劫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案件中,政府应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定数额的银子。此后,一直到1963年,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在新西兰诞生,同时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紧接着,英国(1964年)、加拿大(1968年)、法国(1971年)、奥地利(1972年)、德国(1976年)、美国大部分州、澳大利亚、瑞典、芬兰、丹麦、挪威、日本等国也陆续通过立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该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对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其中第十一条提出: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a)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b )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养人。在国内,乌鲁木齐市曾对1999年乌鲁木齐爆炸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经济补助;石家庄市政府对2000年该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人及遇难家属发放补助;特别具有意义的是2004年2月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当市民在刑事案件中遭遇伤害后,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三)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由于在我国绝大多数案件是检察机关代替被害人行使对被告人的追诉权,但这不能就此表明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在充分重视犯罪人人权的同时,基于公平正义,对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直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且直接有效。2、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他/她作为直接受害者,对查清案情、审结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害人因为担心犯罪人入狱后,其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就会选择私了,不愿诉诸法律。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有利于被害人积极揭露犯罪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3、有利于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减少犯罪的总量。德国犯罪学家汉斯·亨梯在《论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中,提出了犯罪者与被害者的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3],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角色可以发生转化。“没有什么不平等的现象会像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一样导致如此大的怨恨。”[4]如果被害人(包括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在受害以后,没有获得公正待遇或充分、合理的赔偿,就会对司法正义失去信心甚至走向犯罪道路(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这样的例证)。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正是通过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可以防止和避免其向犯罪人转化,达到控制犯罪总量的目的。4、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体现刑事法的重要价值。罗尔斯先生在其具有深远影响的名著《正义论》中讲到“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经济条件。”国家补偿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是基于正义的使然,是为了修复正义。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切实实现实体正义,体现和维护刑事法的正义价值。(四)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若干具体设想1、补偿的原则。补偿遵循公平正义的根本法理要求,应确立损害和补偿均衡、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只有当被害人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途径获得完全赔偿时,国家才承担给予补偿的责任。2、补偿的对象和条件。我国在借鉴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和相关国家的有益经验基础上,可确定补偿对象为:一种是刑事被害人本人;另一种是被害死亡或身心残疾的被害人的受养人。但同时确定以下并列条件:a.必须是无法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得到充分的赔偿;b.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引起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遭受损害,这也是申请补偿的实质条件;c.须被害人主观上无过错或过错较小;d.须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按照法定期限申请补偿。3、补偿方式和数额。在补偿方式上应采取一次性金钱补偿,被害人要求分期给付的应当允许;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坚持补偿的原则,即补偿赔偿差额部分(法院判决金额中除去已经得到赔偿的部分)。4、先行支付。补偿申请除设置基本前提,即诉讼判决犯罪人有罪并承担赔偿责任外,应确定先行支付规则。考虑到有些案件无法确知犯罪人或在判决前被害人急需紧急医疗或其他费用,确定被害人或其受养人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先行支付,以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的不幸。5、补偿程序。我国可参照外国经验和已有的国家赔偿制度、部分地区的补偿尝试经验,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委员会,由3到7名法官组成。具体程序可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补偿委员会审查、裁定。申请人如不服裁定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审裁定。6、补偿基金。目前,基于我国的经济水平,补偿基金可通过以下路径获得:一是国家将一定的财政收入注入到其中;二是将部分收缴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的纳入其中;三是接受社会捐助。[5]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毕业论文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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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毕业论文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当前婚姻法对离婚的损害赔偿规定的并不是很合理。你可以从它的不足处入手。例如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有法定的严重过错时,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是证据不易收集的问题,很多当事人会采用违法的侵犯他人权益如捉奸等的方式采集证据。另外,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都偏少,对过错方起不到惩罚的作用,我认为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双方收入的多少、过错成都、损害后果等规定一定的标准,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最后,要制定相应的措施预防逃避赔偿行为的发生。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在离婚前三年行使的赠与、变卖行为应作无效处理,有隐藏、转移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加以赔偿等。

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判决损害赔偿的少之又少(主要是证据问题),即便能判决数额也是少的可怜(例如某些地方法院对于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才是不超过五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答辩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配偶权即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总称。《婚姻法(修正草案)》中每一条款都是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体现。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依据决定权、同居权,忠实义务以及财产权等。《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懂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妇、儿童的合法权益。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有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遗弃侵害配偶权。它必将起到维护家庭稳定,维护公平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作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适应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立法机关于2001年修改了1980年的《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这方面的一个明显例证。学界对中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论自该制度在中国确立以来就已存在,有主张侵权责任者,亦有主张违约责任者。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之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人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其所谓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这种分类法的标准是损害的原因,依此分类法,离因损害的原因在于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说离婚之损害仅包括离因损害的话,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固无疑问。至于侵犯了何种权利,有学者主张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权。另有学者主张侵犯的是对方的人身权。林秀雄先生认为,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侵犯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也可能侵犯对方的配偶权。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都从某一个侧面揭示了作为离因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回答,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侵权责任说虽然正确地指出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是离婚之损害还包括狭义的离婚损害,而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一事实。很显然,离婚绝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主张离婚损害(广义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离因损害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显然是不适用的,因为前文已经证明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狭义离婚损害赔偿性质的界定是否合适,有待进一步论证。如果把婚姻视为契约,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界定为违约责任。关于婚姻的性质理论上一直存在契约说、非契约说和折衷说的争论。契约说当中虽有不同的分支,但其都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认为婚姻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婚姻契约说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哲学、伦理学的批判。笔者认为婚姻不是契约,理由如下:1、一般契约的内容具有任意性,契约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可以就契约内容进行任意约定。相反,婚姻的基本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上的义务作出与法律不同的约定。2、契约之债可以让与、继承,比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而基于婚姻所生的债务没有可让与性、继承性。比如夫对妻的扶养义务,不能由他人承担;同样,妻对夫享有的扶养请求权也不得让与他人;妻死后,妻的继承人也不得要求丈夫对其履行夫对妻的扶养义务。3、契约之债情形下,如果双方互负同类债务可以抵消。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负婚姻义务基本上是同等的,但此同类债务不能适用抵消的规定。4、契约多涉及财产,应适用财产法原理。而婚姻更多地涉及伦理,应适用家庭法法理。既然不能把婚姻视为契约,那么把狭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界定为违约责任的观点就是站不住脚的。综上所述,侵权行为说虽然正确地界定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它不足以说明狭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说对此问题同样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至于狭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如果可以确定离婚损害的范围,在请求权人请求赔偿时直接让有责任者赔偿损害即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条规定的意义实际上是什么需要对其进行解释。从文义上讲,第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由这些情形产生的损害赔偿,条件是这些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如果这样来解释,那么此条就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二种可能的解释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这样解释的话,此条就是关于狭义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三种可能的解释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因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狭义离婚损害赔偿。这三种解释的可能,说明了该条文的含义并不明确,必须求之于体系解释标准来获得其精确含义。该条位于婚姻法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该章第43、44条是关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的规定,第45条是关于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这三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第46条是关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其所谓的损害赔偿也是对由于这些行为导致的损害的赔偿。因此,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其实是离因损害赔偿。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可以提供佐证。从《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只是把离婚作为提出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第46条的解释和第一种解释是一致的。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资料是构成论文写作的基础。在确定选题、进行设计以及必要的观察与实验之后,做好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工作,是为论文写作所做的进一步准备。论文写作资料可分为第一手资料与第二手资料两类。前者也称为第一性资料或直接资料,是指作者亲自参与调查、研究或体察到的东西,如在实验或观察中所做的记录等,都属于这类资料;后者也称为第二性资料或间接资料,是指有关专业或专题文献资料,主要靠平时的学习积累。在获得足够资料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加工处理,使之系统化和条理化,便于应用。对于论文写作来说,这两类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要恰当地将它们运用到论文写作中去,注意区别主次,特别对于文献资料要在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适当引用,不要喧宾夺主。对于第一手资料的运用也要做到真实、准确、无误。五、论文写作提纲拟写论文提纲也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可以说从此进入正式的写作阶段。首先,要对学术论文的基本型(常用格式)有一概括了解,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考虑论文的构成形式。对于初学论文写作者可以参考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类型,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对掌握的资料做进一步的研究,通盘考虑众多材料的取舍和运用,做到论点突出,论据可靠,论证有力,各部分内容衔接得体。第三,要考虑论文提纲的详略程度。论文提纲可分为粗纲和细纲两种,前者只是提示各部分要点,不涉及材料和论文的展开。对于有经验的论文作者可以采用。但对初学论文写作者来说,最好拟一个比较详细的写作提纲,不但提出论文各部分要点、而且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详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有所反映,写作时即可得心应手。六、执笔写作执笔写作标志着科研工作已进入表达成果的阶段。在有了好的选题、丰富的材料和详细的提纲基础上,执笔写作应该是顺利的,但也不可掉以轻心。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内容当然要充实,但形式也不可不讲究,文字表达要精炼、确切,语法修辞要合乎规范,句子长短要适度。特别应注意的是,一定要采用医学科技语体,用陈述句表达,减少或避免感叹、抒情等语句以及俗言俚语,也不要在论文的开头或结尾无关联系党政领导及其言论或政治形势。论文写作也和其他文体写作一样,存在着思维的连续性。因此,在写作时要尽量排除各种干扰,使思维活动连续下去,集中精力,力求一气呵成。对于篇幅较长的论文,也要部分一气呵成,中途不要停顿,这样写作效果较好。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研究论文

国内期刊论文 李雪松,李婷婷,2014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李雪松,李婷婷,孙博文,2014年,“一主两副”战略下江汉平原地区跨越式发展研究,《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六期:19-24页. 李雪松,孙博文,夏怡冰,2014年,“两型社会”建设绩效评价与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武汉城市圈为例,《科技管理研究》,第15期:50-55,65页. 李雪松,孙博文,2014年,生态补偿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保险研究》,第五期:13-20页. 李雪松,孙博文,2014年,大气污染治理的经济属性及政策演进:一个分析框架,《改革》,第四期:17-25页. 李雪松,孙博文,2014年,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长江中游地区市场整合测度——基于湘鄂赣皖四省面板数据的分析,《江西社会科学》,第三期:34-40页. 李雪松,张杰平,2014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评价,《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第一期. 李雪松,孙博文,2014年,基于层次分析(AHP)的城市水环境治理综合效益评价——以武汉市为例,《地域研究与开发》,第四期:171-176页. 李雪松,孙博文,2013年,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一体化的测度与比较,《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第八期:996-1003页. 李雪松,夏怡冰,2012年,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绩效评价研究,《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第六期:809-815页. 李雪松,叶小俊,2011年,资源整合、制度创新与发展产业集群——以武汉市环保产业为例,《生态经济》,第九期:121-125页. 李雪松,李林鑫,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给机制的博弈分析,《生态经济》第五期:31-34页. 李雪松,高鑫,2009年,基于外部性理论的城市水环境治理机制创新研究,《中国软科学》,第四期:87-91页. 刘普,李雪松,2009年,外部性、区域关联效应与区域协调机制,《经济学动态》,第三期:68-71页. 李雪松,2009年,论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城市湖泊水环境治理机制创新,《环境科学与技术》,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湖泊保护与两型社会建设论坛专刊:60-66页. 李雪松,2008年,新时期农村饮水安全长效机制的构建与创新,《生态经济》,第12期:28-31页. 李雪松,2008年,论循环经济下的水资源法律调整,《生态经济》,第10期:83-86页. 李雪松,伍新木,2007年,我国水资源循环经济发展与创新体系构建,《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第二期:293-297页. 李雪松,伍新木,2007年,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分析与制度创新,《经济评论》,第一期:72-77页. 案例及实践型论文 李雪松,2014. “买或不买——一个煤矿机械公司采购部经理的决策困境”,入选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案例库 李雪松,2013. “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企业环境责任——康菲溢油事件调查”,入选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案例库 李雪松,2011. “酿造更美好世界”——ABlnBev公司的绿色管理与社会责任”,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立项 李雪松,2010. 武汉人的碧水梦——“武汉水专项”运营管理案例,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立项 国际会议论文 李雪松,中国水资源安全评价与政策分析, 中国国际水法论坛(CIWL),福建厦门厦门大学,. 李雪松,孙博文,个体性社会资本、集体性社会资本与自评健康——基于2011年CHARLS的微观数据分析,第十届华人海耶克学会年会暨创业家精神与经济转型学术研讨会,台湾台中逢甲大学,.

生态补偿机制公共产品理论告诉我们,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概念。它们的划分一般根据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受益的非排他性,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这两个特征,私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产品概念最主要的公共政策含义是,政府应当在提供这类物品上发挥主要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栖息之地,在受益的非排他性上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应该由政府供给。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一定要意识到,完善生态领域的公共服务重要的是强调政府的主体责任。中国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期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关键,只要政府重视并有一定财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就可以进入轨道。浙江就是典型的例子。浙江省专门设立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如台州市设立600万元长潭水库饮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绍兴县每年从自来水费中提取200万用于源头地区的生态保护。浙江省财政口子用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2005年达65亿元。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对这种生态服务应该是全体受益者购买,或者说是其代表——政府购买,政府购买的资金来自公共收入,即可以由公共财政支付。但是,这不是补偿的全部。生态补偿机制政府是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是付费主体。根据生态补偿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因此,谁来付费这个问题,其实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问题。“生态补偿”的本质内涵是,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的行为。因此,付费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个体、企业或者区域。目前,我国已明确划分“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区划”,但是这两种区划都没有将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建议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明确各生态功能的定位、保护的责任和补偿的义务。在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后,接下来就要建立“利益相关者补偿”机制。 “利益相关者补偿”是代表生态链和产业链上不同区域之间的补偿。主要方式:一是“资金横向转移”补偿方式,二是利益双方的博弈与协商,即市场化交易方式。 根据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在其供给和消费过程中会产生外部性。这是生态补偿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谓“解决”,就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就是说,将额外成本或者收益都由生产者自己来承担或享有。那么,如何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公共对策有两个:一是庇古思路(政府干预):征“庇古税”;二是科斯思路(市场机制),即政府不必出面干预,由市场自行解决,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明晰产权关系。因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政府与市场两种途径。 生态补偿机制(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我国目前的补偿机制基本模式是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比1994年增长倍,年均增长。巨额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很好的资金基础。(2)征收“生态税”。我国同生态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是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其宗旨是调节级差收入,但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被划分为地方税,在实际中很难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此,我国目前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收。税收作为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考虑设置生态税种。(3)政府“赎买”。“禁止商品性采伐”使得“靠山吃山”的林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针对这部分农民的补偿问题,国家应实行“赎买”的办法。如生态公益林由政府赎买,变为国有,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从国外经验来看,发达的林业国家走的都是这条路。如美国在生态森林养护方面,采取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预算投入,即选择“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等方式来改善生态环境。目前,贵州省正在探索此办法。但政府“赎买”要考虑林地的产权及土地价值,解决农户在林地被收购后的生存基础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市场补偿相对于政府补偿来说是一种激励式的补偿制度,是通过市场的调节使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目前,我国市场化补偿方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生态补偿费的实践。早在1983年,云南省环保局以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元,用于采矿区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恢复的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1989年我国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广西、江苏、福建、陕西榆林、山西、贵州和新疆等地试行生态环境补偿费。1993年,内蒙古、包头和晋陕蒙接壤地区等17个地方,试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2)排污权市场交易模式。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1994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州等6个城市开展试点,实施大气排污交易政策。(3)水权交易模式。一是跨行业水权交易的尝试。2003年,内蒙和宁夏两区通过转让水权的方式,将农业用水权转让给火电厂,开创了水权理论在中国跨行业交易的先例。二是流域上下游的水权交易。如上游地区将节余的水资源有偿提供给下游地区;或是上游地区通过努力保护水质,给下游地区提供了优质水资源,下游避免了使用劣质水资源的损失,这部分受益可以以某种方式补偿给上游地区,实现流域上下游双赢。由于这种补偿有赖于在对生态环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为此,国家和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快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4)林权制度改革。2003年,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后,调动了林农护林的积极性,从“要我造林”向“我要造林”转变。从2005年-2007年,江西武宁县长水村先后有上百户农民自发上山造林,造林数量超过此前20年总和。 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理论则从量上回答了补偿多少问题。1997年Robot·Costanza等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划分为气候调节、水调控、水土流失控制、物质循环、污染净化、文化娱乐价值等17种功能。通过测算,得到如下基本结论:整个生物圈每年产生的价值平均最少为33万亿美元,为全球GNP的倍。这种价值构成全球社会经济价值的一部分。这是目前最有影响的对生态系统服务类型的研究结果。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为生态补偿提供了量化标准,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价格。2000年后,我国在林业系统先后实施了退耕还林(草)政策、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等三大生态政策;在农业系统实施了退牧还草政策。但是4个现有的项目预算,考虑了生态补偿因素,但在计算生态补偿标准时,实际上只计算了农民原来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没有补偿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与瑞典等发达国家对退耕造林实行50%的补助率相差甚远。为此,有些被补偿地方的政府认为,他们不仅需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更需要提高当地发展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资金和援助,这往往是处于贫困阶段的当地群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生态补偿机制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时,美国和欧盟的标准值得借鉴。美国的退耕补偿政策,政府主要是借助竞标机制和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来确定与各地自然和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补偿标准,通过农户与政府博弈,化解了生态补偿中的潜在矛盾。欧盟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广泛采用“机会成本法”,即根据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所导致的收益损失来确定补偿标准,然后再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别的区域补偿标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一,生态保护属公共产品,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理应归属于公共部门。其二,生态保护为社会提供的生态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需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第三,生态补偿的背后反映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建立利益相关者责任机制,才能真正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其四,生态补偿标准需要科学量化。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为生态补偿提供了量化标准,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价格。2015年5月8日,在汉举行的长江论坛上,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在做长江中游宜居城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主题发言时表示,长江中游城市群目前的生态资产比较丰富,要建设好生态文明城市,还需要做好污染控制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潘家华透露,从现在进行的评估的情况来看,长江中游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是好的,资产总体是优的,比如森林覆盖率是全国的3倍,水域面积在全国是绝无仅有,这是优势所在。而对长江中游城市群来讲,最大的资产就是水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们的福祉,宁要绿水青山,也不要金山银山,况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对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非常重要。“目前,两型社会建设在中游城市群中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融入当地经济发展、融入社会建设的成效非常显着。”潘家华呼吁,要将生态建设不断延伸,将生态文明融入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个方面以及全过程。他认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地区的公共优质资源均衡配置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和途径,如果相应的优质教育、医疗和文化资源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加以配置的话,特大和中心城市的交通和污染就必然得到相应的疏解和控制。潘家华建议,长江中游城市群应从污染物控制、资源利用和生态补偿三个方面来作出努力,建立生态文明的评估、监管和考评机制,并对生态补偿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创新。“现在的补偿创新是对生态进行直接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我们将优质资源、社会服务资源与生态资产进行相互补偿,比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2800个亿,如果进行资产投资,生态资产就地利用,就会使得社会优势资产得到更好的利用。”潘家华说。

随着环境的日益被破坏,建设生态文明是我们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延续人类文明的必然选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17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的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的论文篇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必然性,然后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历史意义,进而提出了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落实的建议和 措施 。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时代必然性;意义;措施 正文 众所周知,2012年党的召开,会议提出了未来国家建设的“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战略方针。而生态文明建设则位列其中,首次被列入国家发展的战略布局之中。这体现出我国新一届政府执政的方向,反映出我国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同时这也是时代的必然要求,这对于我国未来的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举世瞩目的惊人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国民生产总值现已位列世界第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在世界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经济繁荣的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遭到了极大地污染和破坏。而且也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瓶颈。值此召开之际,也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认为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其时代必然性。 首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时代的要求,符合时代之潮流。我们知道人类自进入十七世纪以来,人类历史先后进行了三次工业革命,人类文明进程明显的加快,出现了狂飙突进式的发展。而人类为了发展,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对自然环境进行了无情的破坏,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随之而来的是大自然对于人类的报复,如土地荒漠化,全球性温室效应,酸雨,恶劣自然天气的频繁发生。人类对于环保开始有了新的认识,觉察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的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因此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时代的需求,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其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这是以牺牲我国自然环境为代价的,是一种不科学的发展模式,是一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是一种饮鸩止渴,具有不可持续发展性,而且自然环境的平破坏也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而2010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则更暴露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很多弊端,如高投资、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 最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内心呼求,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又有很多人成了金钱的奴隶,是的很多人的物质 文化 需求是得到了满足,但是人的内心却越来越空虚,精神文化的需求却没有得到满足。何也?人们都被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所绑架,被票子、车子、房子所捆绑,而内心对精神生活的向望就被压制着而得不到是释放。此刻党的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国家发展的“五位一体”战略是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的,而不是再单纯地发展经济,同时生态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这是让人们从钱眼里解脱出来回归自然的最好方式。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 第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可以使我们的环境得到改善,关系着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好的环境,才能有好的身体。中医早就认识到人与自然是合为一体的,提出了“天人合一”的哲学观点,认为自然环境与我们人体的健康息息相关。但是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极大地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生态平衡遭到很大破坏,同时也打破了人与自然的平衡,产生了很多疾病,如非典性肺炎、禽流感、猪流感、艾滋病以及肺癌。胃癌等多种癌症疾病的增多,正日益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第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们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我们知道人类的生存发展是依托整个自然环境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没有环境资源作屏障,人类是根本无法生存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可以很好地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第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体现我党“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是“中国梦”美好理念的最好印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诚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我国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地增大,例如城乡差距的加大,贫富差距的增大,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和社会人情的冷漠等等。在这个节骨眼上,我们党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把他放在与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而不再只是 口号 而已,就是要把经济的发展速度降下去,将很大一部分财政投入到环境、民生方面的建设,使老百姓能够更多地享受到经济繁荣的成果,达到国富民也富的效果。这样也能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让更多的人重新找回年轻的美丽梦想。 (三)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落实的措施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2)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3)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4)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 教育 ,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参考文献】 [1]《政府 工作 报告 》,2012 [2]《形势与政策》 2017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的论文篇二:《建设新型生态文明社会》 摘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当下社会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其中经济快速发展的弊端也正渐渐显露出来,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们的发展也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 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 调整 均衡 正文 随着党的胜利闭幕,一些新鲜的词汇也走进各大媒体与人民的视野当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便是其中一大亮点,它也正随着的脚步,渐渐走上经济建设舞台的中央。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当下社会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其中经济快速发展的弊端也正渐渐显露出来,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们的发展也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党的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并且全面深刻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内容,从而完整描绘了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为此,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报告第八部分提出了优、节、保、建四大战略任务。 一是优。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二是节。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要节约集中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三是保。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水利建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四是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大学生是肩负着国家的未来,生态文明建设是长久之计,必须从大学生抓起,而且,生态建设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关系着大学生的成长,而且对我们未来的生活就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大学生必须肩负起建设生态文明的历史使命,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要深刻认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建设生态文明不仅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维护全球生态安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建设生态文明,作为 广告 专业的一名学生,应结合广告传播的技巧与理论,积极倡导环保与生态文明,积极为生态文明事业做贡献。我们可以指定相关的措施,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认识。 一.节约:节约纸张、废纸再利用、不随手乱扔废电池、节约水电、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物品。提倡步行,骑单车 , 不使用非降解塑料餐盒,双面使用纸张,回收废纸,节约粮食 ,随手关闭水龙头 ,使用节约型水具 ,一水多用,随手关灯, 使用节能型灯具,节约用电 , 拒绝过分包装,拒绝使用珍贵木材制品 ,尽量使用可再生物品。 二.保护:不干扰野生动物的自由生活 , 拒食野生动物, 少使用发胶 ,不穿野兽毛皮制作的服装, 少用罐装食品、饮品 ,不乱扔烟头, 认识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 观察身边的小动物、鸟类并为之提供方便的生存条件,不参与残害动物的活动 , 不虐待动物,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积极植树造林;在室内、院内养花种草, 在房前屋后栽树;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废电池,金属 ,废塑料,尽量避免产生有毒垃圾,使用无氟冰箱 , 少用室内杀虫剂,不滥烧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及时举报破坏环境和生态的行为 三.宣传: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关注新闻媒体有关环保的报道 ,利用每一个绿色纪念日宣传环境意识 ,阅读和传阅环保书籍、报刊,支持环保募捐, 反对奢侈,简朴生活,支持有环保倾向的股票, 参与环保宣传,做环保志愿者。 建设生态文明是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延续人类文明的必然选择。我们要做到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生态良好,维护和改善人的生存发展条件。建设生态文明,从我做起。 2017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的论文篇三:《浅谈生态文明建设》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提出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各种资源、环境的压力变得越来越突出。只有加大对环境保护,树立牢固的生态文明观念,才能使人类文明向着高层次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首次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标志着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党对坚持文明发展道路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 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环境保护与建设隐患大、矛盾突出,生态文明及环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生态文明的基本特征 首先,生态文明体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人与自然作为地球的共同成员,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生态保护意识逐渐成为了大众文化,其价值观从以前征服自然、人定胜天等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转变。 其次,生态文明的目标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随着环境污染侵害事件的逐年上升,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更加重要。 再者,基于目前世界人口众多,生活物资稀缺的现状,生态文明建设是长期艰巨的任务。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着双重任务和巨大压力,一方面要保证人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坚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和主要内容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不仅提出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而且指出要“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党的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思想。这充分表明并确定了生态环境对于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地位,也表明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注重环境保护和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 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策 (一)加强教育和学习,树立科学的自然观和发展观。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和谐的统一关系,我们必须把对自然的合理开发和积极保护统一起来,吸取教训,把促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保证未来持续发展统一起来。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实践已经证明了其不合理性,将会为子孙后代带来惨痛代价。 (二)支持文化创新,加强生态文化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要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化,通过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森林文化、湿地文化、野生动物文化等生态文化,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道德观,并渗透到社会、经济、法律、政治、伦理等领域,为经济社会的生态化发展给予支持。 (三)发展现代循环经济。 发展现代循环经济就是实现国民绿色经济,解决经济增长和生态破坏之间矛盾的有效出路。现代的循环经济,包括从源头预防污染物产生,从消费降低废物排放,从处理增加利用效率等多个方面。这就要求改变传统工业生产中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高污染”,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充分认识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努力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淘汰落后生产技术,通过优化产业结构特别是降低高耗能产业比重,实现结构节能。大力提倡生态科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树立正确消费观,节能减排 人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杜绝浪费。这要求人类摒弃过度挥霍性消费的享乐主义,而主动以实用节约为原则进行适度消费,崇尚精神和文化的享受。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间的物质交换,使得生产消费的消耗最小。资源的使用和环境的破坏都基于人类的欲望,因此以节俭满足基本生存需要为目标的适度消费必定能够大幅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生态文明是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政策为手段、以致力于构造一个人与自然发展为目的的文明形态。它代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走向,生态文明建设所追求的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的和谐。当前,中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许多国家发展的 经验 教训告诉我们,在这个重要阶段,一定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增长同资源、环境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同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由此可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既是基于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资源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的新形势而做出的战略决策,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缓解生态环境压力、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设生态文明,既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要自觉向公众宣传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环境、资源意识;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资源,爱护社会上的一草一目等。 参考文献: [1]雷毅.生态伦理学[M].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2]刘湘溶.生态文明论[M].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猜你喜欢: 1. 生态文明建设心得体会 2. 关于弘扬生态文明的演讲稿 3. 生态文明的作文600字 4.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议论文 5. 浅谈生态文明建设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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