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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相关论文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2 05:24:36

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相关论文研究

随着社会治理的不断转型,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显得格外重要。然而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问题,非营利组织的数量不足带来的问题已经在我国社会治理的诸多方面显现出来。该文试图从非营利组织制度建设的方面来探索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前景,试图为我国社会组织的政策制定以及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中国论文网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最近几年比较迅猛,慢慢的已经成为了社会治理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据中国民政部网站发布的《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1年底,我国非营利组织达到万个,其中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万个;基金会2614个;其中我们可以看到各项社会组织的队伍都在不断的壮大。 在2013年的两会上,《国务院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规定,政府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会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生机,并更好的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影响作用。方案中具体规定非营利组织,以后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从而避免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领导”“双重管理”的出现。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已经越来越重视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与现实中发展的需要,本文是从制度和法律规制的层面来窥探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前景。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产生背景和现实意义 “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进入我国是在上世纪90年代,但作为“共同利益表达”“利益聚合”从而实现共同目的一种共同体形式存在的组织,在我国可谓是源远流长。根据我国现存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三个组成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发展的历史在中国相对较短,然而在我国“社会团体”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据学者考证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因此考察我国社会团体的历史变革是探析我国非营利组织历史的最佳途径。从整体来看,中国传统社会中社团尽管曾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但是传统社会中的这种组织并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社会部门而存在,没有形成一套独立且稳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之有效的规范,其只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辅助性的机构而存在,他的合法性似乎永远都在摇摆不定。在政治环境较宽松的时期,社会团体往往有一个稳定的发展时期,一旦政治环境比较敏感,社会团体的这种不稳定的状态同样有可能带来灾难。在中国传统社会“大一统”的思想影响下,对于和政府在结构和理念上不同的社会团体,执政者往往持有一种警惕的心理,通过各种手段限制他们的发展,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社会团体若想要生存就只能依附在执政者的羽翼下,成为他的附属品。中国现代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传统的社会团体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作为历史的传承,传统的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影响了现在社会组织的发展。 我国非营利组织需要发展壮大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非营利组织要在政府和市场的体系之外提供一种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非营利组织能够满足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市场化导致的多元的社会阶层出现了多元的社会价值观和利益观,这就促使不同的社会层次及不同社会群体产生了不同的社会需求,加之各地的经济发展又不同,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是多元化的,但是政府不能提供所有的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的需求,这就造成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两难的境地,此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便凸显出来。 非营利组织能极大满足个体交流,为整个社会的凝聚提供平台。改革开放前个人是隶属于单位的,一生的所有的生老病死都在单位的笼罩中完成,在计划经济的社会组成结构中,国家和政府通过政府承担了对个体的全面责任。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社会流动成为可能,由“国家——单位——个人”的这种单向的一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向多维,人们自治的形式逐渐发展,我们逐渐生活在了一个“陌生人”的环境中,但是有一点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取代的——人的社会性,非营利的民间组织此时则成为了社会交往的媒介。 促进民主法治的健全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的特征就是鼓励私有制,强化平等自由法治、尊重和保护人权,而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产生的商会、各行各业的协会等非营利组织,通过内部行业的规范、竞争机制和谈判机制等手段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为市场的有序发展提供服务。同时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公民的权利意识、公共意识、民主精神都会增强。 当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困境 非营利组织的困境。笔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基金会的发展大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资金规模以及资料供给不能满足。其中影响因素主要有:受制于筹款的税收问题;善款的筹集渠道单一;社会关注比较薄弱,共鸣比较微弱。人才资源比较缺乏。影响因素有以下:工资福利待遇较差,因为本来就是非营利性机构,所以受不到当代年轻人的重视;人员专业知识较差,培训较困难,包括财务、政策方面的技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基金会的资金监管较困难。由于制度和人员的问题,且基金会的监管权力和能力有限,对于基金会的投资使用率等一些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不利,有时造成资源浪费。由于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有效地沟通,会造成该帮助的人群没有完全照顾到,而其他的一部分人接受重复援助的情况较为常见。内部管理机制较为混乱。比较常见的问题是项目选择的随意性较大,对慈善市场的整体了解不够透彻,业务开展不尽如人意,基金会的内部治理一般沿用公司治理的方式,决策机制随意性较大,理事会制度的作用不够完善。 对非营利组织现实发展状况的理论分析。通过对以上现实问题的分析,我认为非营利组织发展和成长中的最大的问题和障碍是——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性和不稳定性,十分缺乏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宽松的制度环境。像前面所讲到的资金、人才、与政府关系等问题上,都会受到非营利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制约。在现行的政治制度的影响下,现今法律没有明确的对其法律地位和组织性质作出规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国还没有“学术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大多数的非营利组织都带有“官方”亦或“半官方”的性质,或是官方的领导者担任机构一把手,或是资金来源于官方背景的提供。总之,在现存的政治制度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无法完全的发挥民间团体的优势。 除此之外,富有中国特色的“双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管理的模式也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的枷锁,这种模式实质是政府限制“民间组织”的一种手段,这些带有计划经济国家管理色彩的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当今民间组织的境况了,阻碍了他们的独立发展。从我国社会团体的历史沿革过程中也能清楚的看到非营利组织的地位的不确定性,建国后的对非营利组织的整顿行动无一例外的压制了民间社会的生长,在这样整顿的过程当中,执政者往往会把自己的意志价值强加给这些社会组织,这些做法在新政权建立的初期也许是有效地,但是在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的今天,这样的严控不但会阻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会间接的影响政府职能的转型。 政策建议 综合我们国家当前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国外发展的相关经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建设提供以下几个反面的政策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当今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大多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许多非营利组织者埋怨当今的社会组织法时常常用一句“既然我生,但不让我长”来生动的描述当今法律制度的不配套,已经远远落后与社会的发展和非营利组织的现实需要,且法律法规的级别较低,很少有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指定的相关法律,大多是一些条例或者临时的规定。当今非常需要法律给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登记管理、税收优惠、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非营利组织的日常运营和矛盾的解决提供规范,也方便管理机关对其的管理。 改革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延续从传统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等民间组织的压制态度,当今大多数的政府官员和组织还在对非营利组织持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批准与被批准”的心态,这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本不能再持续下去。政府应与其形成一种伙伴关系,互相成长,应该在政策、资金、人力等各个方面与其优待,两者加强沟通,从而避免资源的浪费,最大化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效率。 建立配套的非营利组织的人事制度。由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能力有限,人才的缺乏成为了阻碍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没有良好的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制度,加之工资待遇较低,当今的年轻人很少选择这类组织就业,政府应该在制度和政策方便想这些人才倾斜,并且在专业知识的培养方面政府应与非营利组织做好配合,为这些人才的就业做好保障。 健全监督机制。即使非营利组织的目的不在营利,也仍需更健全的监督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监督体制:政府的监督,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能一味的放手不理,应在税收等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日常运营的过程中进行监督。社会的监督,除了政府的监督之外,社会大众和媒体的监督也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手段,应该建立比较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为社会的监督提供一种良好的环境。自身的监督,除了上述的外部监督机制的设立,非营利组织也应该设立内部的监督部门,并且有效地利用行业之间的内部监督来进行。 刚刚结束的2013两会上通过的《国务院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国家在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上迈出了积极的一步,这让我们看到了更多的希望,然而相对美国只有3亿人口却拥有200多万个社会组织的庞大的群体,而我国只有不到其四分之一的数量时,我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有很多的路要走。市民社会的建立离不开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民主法治、提供就业、完善市场体制等方面的作用。

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多数源于监督的缺失,因此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外监督至关重要。下面我和你探讨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落后 目前,我国虽已颁布了一些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制度,但从总体上看,缺乏系统而完整的相关财务制度,现存很多条例也存在模棱两可、严重滞后性等问题,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发展。法律制度的缺失也使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水平落后,如收支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管理主要是资金收入管理与资金支出管理两大方面。非营利组织由于其固有的特性,在收入管理上,过度依赖非自创收入,自创收入甚少;在支出管理上,非营利组织费用支出因缺乏制度约束与有效监管,项目之间经常会出现支出相互挪用,甚至有些组织未开展活动,形同虚设。再如绩效考评制度缺乏,很难进行绩效对比,这一现象最为典型的是慈善机构,慈善项目不考评管理绩效,导致大多数慈善机构管理者“不作为”或公款挪为私用,使得资金资源未得到用效利用。 (二)缺乏有效地内外部监督和自律机制 首先,非营利性组织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其既不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也不受到强制性的社会审计,缺乏有效地外部审计监督;其次,我国大部分非营利组织缺乏科学的财务监管机制,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也相对不健全;再加上非营利组织难以因无利润指标而评价自身的经营活动,进而组织缺乏一定的自律能力,导致很多机构的领导就为所欲为,内部管理紊乱。内外部监督和自律机制的缺失严重损害了非营利性组织内部核算管理的公信度与外部形象的信任度。 (三)筹资渠道狭窄,用资效率不高 我国非营利组织以公益服务为使命,没有政府的强制性与课税性,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资金是影响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非营利性组织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政府的拨款与社会的资助。政府拨款的有限性、非营利组织因公信度差接受捐赠较少及其营业性收入甚少,导致非营利组织自力更生能力严重不足。我国有近半数的非营利组织表示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短缺。此外,非营利组织的特性使得其也缺少有效内部监督。内外监督的缺失,非营利组织在资金的使用上过于随性,常出现不管项目的轻重缓急、长远发展,往往“眉毛胡子一把抓”,甚至出现大肆浪费资金、公款私用等不良现象,这些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四)信息披露不完善,透明度低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组织在信息披露方面缺少公开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环节多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财务报告质量差。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引进的非正式与随意性,工作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业务技能较低,使得财务报告普遍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差,甚至会出现在准则理解之外的低级错误。二是信息透明度低。很多非营利性组织没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公开财务报表,即使公开在完整性、真实性等方面也存在问题。我国现有慈善组织中约75%在信息披露是处于“完全不披露或仅少量披露信息”,很多捐赠者完全不清楚资金的去向,更不要说捐款的效果及使用情况。这些使得资源提供者无法获得组织运行的具体情况,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与对组织的信任度,组织的财务公信力严重缺失。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加强对策 (一)建立健全非营利性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制约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必须从法律层面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方面加以规范。首先,政府应尽快对财务管理做出原则性指导,如应当给与非营利组织法律界定、以法规的形式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合法地位,将部分社会职能让渡给非营利组织;对其收支规范、绩效评定等实际问题进行明确;同时从资金、人力等方面给它们提供优惠政策,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其次,政府要督促非营利组织建立组织规范制度。当前很多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是相同的,例如各种科技基金、希望工程等,在事务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也是相同的,因此,政府可以作为监督机构督促并且帮助相同类型的组织建立相应的组织规范制度。此外,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协会也应作出努力,出台具有行业指导性文件或 规章制度 。 (二)合理优化收支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非自创收入方面应注意:始终要以为公众服务为使命,开展筹资活动;要努力提高公信力,做好社会大众的募捐工作,如在捐赠整个活动中,要与捐赠者建立坦诚相待的密切关系,让捐款者及时了解捐款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率。在自创收入方面,非营利组织由于其固有的使命,对于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获得同等的报酬,因此非营利组织只能靠扩大规模、延伸服务方式的方法扩大自创收入的总额。我国非营利组织也要高度重视支出的管理,以最小的资源获得最大的利益,不仅兑现组织的使命,还要让组织持续不断地发展壮大。在支出过程中,非营利性组织既要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不能让组织形同虚设,也要关心资金利用的有效性及效率性。具备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建立专人负责资金的支出制度,对于资金的使用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涉及组织切身利益及未来发展的项目要深思熟虑,与全体成员一致协商决定,形成一个使用前严格审核,使用中全面监督,使用后详细查账的严格过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提高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质量与披露透明度 财务信息的披露是非营利组织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需求,非营利组织公开的财务信息必须全面、规范、真实、有效。国家层面上,颁布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量化信息披露的标准,强制性规定财务信息披露的办法、时间、程序和的具体内容等等;同时要加大执法的公正力度与执行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在既定时间、既定质量要求下发布财务信息的非营利组织给予一定的处罚,严重者甚至可以给与免除其免税权、注销其合法资格的制裁结果。非营利组织层面,自身要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财务信息;再者,国家再好的内外部环境,也需要人才的执行力。非营利组织需要建立包括聘任人员、绩效考评、管理薪酬、福利制度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与技能。 (四)加强非营利组织外部监管力度 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多数源于监督的缺失,因此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外监督至关重要。在外部监督上: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督,政府的监督是防止财务信息披露失真强有力的保证;第三方审计机构监督,其能对非营利组织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做出权威性、专业性、中立性的评价;利用媒体的监督、群众的监督等,让一切信息曝光在阳光下,提升财务信息的质量与透明度。

原文链接:「内容提要」本文运用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代表人物科尔曼的信任理论,对中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认为,由于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非营利组织帮助其解决社会问题,参与公共管理,它有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的需要。但如果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超出了政府的预期范围,政府将蒙受损失。政府对于是否应该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存在着矛盾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建立某种社会结构、创立严格的进人制度、惩罚和奖励机制,来监督和约束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这两套维持信任的机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非营利组织值得政府信任的概率。这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信任/理性选择 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一直是非营利部门研究的重要主题。有的学者试图通过国际比较,从宏观层面提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模式。[1]有的学者深入分析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优缺点,进而指出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关系的内在逻辑。[2]这些研究分别涉及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互动过程中的政策模式、法律框架、经济过程、管制方式等,却没有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给予足够重视。事实上,相对于政府有关非营利组织成立条件和运行规则的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等具体内容来讲,二者的信任关系处于一个更基本、但却更为重要的层次。因为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往往决定了政府在政策层面赋予非营利组织行动权利的大小,在制度层面上决定了非营利组织从社会中获取资源的数量。从这个层面来看,政府关于非营利组织政策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这种信任关系的一种反映。正如巴伯(Bernard Barber)所说,“虽然信任只是社会控制中的一个工具,但它是一切社会系统中无所不在和重要的一种,在社会控制中权力若要充分或甚至最大程度的有效,就必须有信任在其中。”[3](P31) 中国是由一个权力中心决定制度安排的基本框架、并遵循自上而下制度变迁原则的国家,在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的互动过程中,二者处于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地位。“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作为一个合法使用强制力的垄断者,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制度如何工作,但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4](P377)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二者的关系模式,进而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生存的制度环境和行动权利,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运用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 )有关信任问题的研究作为分析框架,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作出分析,从而使该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科尔曼的信任理论 1.包含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任关系 信任(trust )是社会科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都对这个问题表示了关注。学者们对于信任的定义纷繁芜杂。社会学对于信任问题的关注可以上溯到古典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对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 )的分析[5]以及韦伯(Max Weber )对“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的区分。[6]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社会学才开始把信任作为社会学的一个专门课题来进行研究。

非营利性组织管理研究论文

非营利组织(no-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它是介于政府组织,营利机构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又称为“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执行向社会大众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它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公益性的特征。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三大部门(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之一,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日益成为一种影响巨大, 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兴社会经济活动组织。 它作为企业和政府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对于弥补政府和市场失效、契约失效和自愿失灵,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非营利组织中引进人本管理,对改善其人力资源状况,促进其组织的发展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一、人本管理的含义和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状况解析 人本管理在实质上是指以促进人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管理模式与管理制度安排,它是以人为核心,把人置于组织中最重要的资源地位,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组织的最终目标。人本管理的理论模式是:主客体目标协调——激励——权变领导——管理即培训——塑造环境——文化整合——生活质量法——完成社会角色体系。 1.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的构成 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一般包括自愿者、捐助者和有报酬雇员这三类人。捐助者一般是指非营利组织中的基金会组织的最主要的捐助方,他有权参与管理组织的日常管理。有酬雇员是指非营利组织中岗位比较稳定并且领取固定工资的较为长期的工作人员。包括组织的领导者,管理人员等领导阶层,也包括基层的普通员工。志愿者是指根据组织的目标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而在社会中招募而来为组织免费工作的人员。志愿者可以分为三类:加入组织的理事会担任顾问的志愿者、参加组织的各种项目和从事组织的日常工作并且担任一定角色的志愿者。 2.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的特征 (1)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性 根据笔者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了解,我国大多数的组织实行的不是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它们的组织结构一般趋于扁平化并且没有严格的等级规定,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之间没有一般意义上的上下级之分。因此组织成员是有着共同的目标,责任心的合作者,他们追求的是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彼此之间互相合作,团结一致,为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任务而加倍共同努力。组织有着平等宽松的环境因而成员之间就能和谐共处,有利于提高组织的绩效。 (2)成员来源范围具有广泛性 由于组织是不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为社会提供最优化的社会服务为目标的,因此组织的人力资源系统是具有开放性的,志愿者和有酬雇员的招募和吸纳是向全社会公开进行的,特别是志愿者的招聘条件非常宽松只要符合组织工作的基本要求就可以加入到组织中成为组织的一员。 (3)成员工作的性质具有奉献性 一方面有酬雇员的工资收入不与组织的营利状况挂钩的,组织的会计财务制度也是以年度收支平衡为目标,假如组织在年度内营利的话,那么营利部分也要用于组织的事业发展上,任何人不得参与利润分配;另一方面志愿者不是基于经济利益而加入组织的,他们加入组织是基于志愿、奉献、爱心等非物质性利益的驱动,他们的工作是完全是没有报酬的,为了组织更好地实现向社会提供最大化的社会服务的目标,他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休闲时间,他们的工作是具有很大的奉献精神的。 3.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 (1)人员流动性较大 有酬雇员的聘用一般采用正规的合同制,有酬雇员有时因为组织给出的薪水太低,福利太差而经常跳槽,组织也经常会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经常进行人员的更新。志愿者参加组织活动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他们一般在工作和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来参加志愿活动,这样就会经常出现组织安排活动的时间与志愿者学习和工作的时间相冲突,或者会因志愿者的心情及奉献动力的减弱等主观原因而退出组织,从而会影响非营利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大量的志愿者由于自身的人力资本储备不够,因此在组织的日常活动中表现的热心有余而专业素质不足。由于志愿者参加的服务都是具有业余性的,缺少专门的培训,因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缺乏所从事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有酬雇员中的许多人也缺乏相应的系统培训,往往也缺乏相应专业素质。同时由于中国独有的特殊原因,我国很多的非营利组织成为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岗员工的“疗养院”,其人员年龄结构较大,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年轻人那种创新精神,会制约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3)组织人员数量较少 在中国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我国非营利组织虽然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总体上属于起步阶段。再加上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公民社会在我国还属于雏形阶段,在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普遍不强,依赖政府思想根深蒂固,这导致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志愿者人数更加稀少。一方面由于组织缺少资金,员工待遇相对营利性企业比较差,因而员工流动性大,组织难以留住优秀人才;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公民的公民社会意识比较淡薄,奉献性精神不够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往往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规划,难以调动广大公民从事志愿活动的积极性。(4)缺少绩效评估,管理混乱 由于非营利性组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它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而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很难用一种完整的评估体制进行考核,因此很难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这样就会导致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自我满足感下降,从而会导致整个组织的工作效力下降,最终导致组织工作的社会效益下降,难以适应国民要求建立公民社会的需要,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有许多非营利性组织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它们较少地雇佣有酬员工而是更倾向使用社会上的志愿者,因而缺乏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再加上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财务管理比较落后,因而管理比较混乱。 二、实行人本管理,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 1.实行人本管理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 任何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非营利组织也是如此,人既是管理的主体也是管理的客体,人是组织的第一资源,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因而实行人本管理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实现非营利组织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实行人本管理有利于增强核心竞争力 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和竞争优势依赖于非营利组织自身拥有的特殊的资源和能力。组织的核心能力实际上是组织内部一种独有的知识和技能。因此作为知识和技能的载体的人是培育和提高组织核心能力的关键。组织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创新开发能力等方面决定了组织核心

树立正确营销理念非营利组织必须树立正确的营销理念,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与自身的特点,以满足社会需求为中心,通过争取更多公众的理解、支持与合作去满足市场需求,从而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进行科学的市场调查和预测通过市场调研,对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分析环境各因素对非营利性组织市场运作的影响,是非营利性组织认识市场、了解顾客需求发展变化趋势的重要手段。通过环境分析,从中发掘出有利于组织的市场机会,以便于采取相应措施和策略,为非营利组织制定战略、确定经营目标、计划和营销策略提供重要依据。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细分和定位任何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的资源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整个市场的所有要求,要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细分,然后正确选择目标市场,再进行恰当的市场定位,制定差异化的营销策略,提高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牢固树立“以服务促经营,以服务促发展”新型服务观念,切实转变传统的服务观念、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涵,优化服务格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使优质、高效的服务为营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台支撑和保障。注重全过程服务,完善售前和售后服务;注意服务的连续性,既要吸引新顾客,更要留住老顾客;注意服务的全面性,使服务内容具有多样性,重视服务的准确性、方便性和舒适性。开展积极有效的关系营销通过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整理划分出客户类别,实施实时、互动的客户关系管理,从总体上掌握客户需求变化和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和创新公共物品,以获取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断强化组织与政府、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为组织的生长拓展更为广阔的空间。制定市场营销战略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非营利组织内、外部环境,制定非营利性组织的市场营销战略,确定市场竞争战略、市场发展战略,以及营销组织与控制等。最后,要不断完善组织自身建设,提高组织的整体素质。克服依赖性,不断增强自主意识,发展自立和自治能力,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增强社会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的建设,通过建立以章程自律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组织的自律水平和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同时,强化组织内部跨部门协调及相互支持,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非营利性组织的综合竞争能力。

根据社会结构理论,现代社会的社会组织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三大类型,它们分别是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近年来,中国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并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但在目前条件下,中国非营利组织由于自身发育不完善、会员较少、自创性收入缺乏,而国家的财政补贴又有限,导致活动经费匮乏,财务紧张,时常面临着来自财务方面的许多困扰。与此同时,协会还面临财务管理不善的问题。因此,如何获取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和财务支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成为非营利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一、非营利组织及其财务特征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目前,并非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amon,1993)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独立组织,表现为各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经济活动划分为5大类: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家庭。非营利组织与其他4类社会组织的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劳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如果一个组织的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以市场价格销售的收入,就是营利部门,而一个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资助则是政府部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四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归纳为:(1)大部分资源来源于资财的供给者,他们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2)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或利润同等物而提供产品或劳务;(3)没有明确界定的所有者权益及其出售、转让或赎回以及凭借所有权在组织清算、解散时分享一定份额的剩余资财。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大致可概括为以下方面:(1)从资金来源看,非营利组织的一般财务支持手段即资金来源方式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政府资助、个性化服务、企业捐赠以及投资等等。这与企业组织形成明显的区别,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通过销售产品和服务从顾客那里获取的收入。(2)不存在利润指标。在企业财务中,利润指标能为衡量企业绩效提供标准,为企业提供量化分析的方法,使企业的分权管理成为可能,也便于在不同组织之间进行比较。然而,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在其财务中通常缺少利润这一指标,这使得管理的系统性受到损害:管理人员经常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对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加大,许多决策不宜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不同非营利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3)责权利不是十分明确。对企业而言,内部管理通常可划分为许多责任中心,对每一责任中心都明确其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在对其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给予其相应的利益。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由于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于考核评价,因而对于各部门的责权利也就无法十分明确。(4)所有权形式特殊。对于企业而言,股东投资创办企业,股东便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资财的权益。非营利组织资财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所有,但其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照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资财的提供者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因而通常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净收入的分配。二、目前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困境世界上各国家和地区的非营利组织曾不同程度地面临资金缺乏、财务管理低效等问题。(一)自创收入能力匮乏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一般主要包括会员的会费,服务收入以及政府的资助、社会捐助等。其收入来源区分为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这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产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效益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经营收入是指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投资收入是其所获取的资金,在运用于实现其社会使命的具体项目之前,通过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并且处于发展初期,运行机制不完善、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业务拓展的能力发展严重受限,行业协会的能力发展不足。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作为管理者是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而相对于企业和政府组织而言,非营利组织人员的福利待遇一般比较低,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也相应降低。加之,体制掣肘、资金缺乏和人才缺失直接导致协会组织的能力发展不足,组织的自创收入能力较差,进而导致组织财务困境的加剧。(二)外部资金募集困难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水平较低,资金筹措能力较差,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但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目前情况而言,非营利组织自创收入不高,而非自创收入也很不乐观。政府拨款有限,而社会捐赠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会员才能够捐资给非营利组织。同时,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经营收人,其资金应全部来自于会费。对非营利组织的误解,也使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筹集受到严重的影响。(三)财务管理水平落后财务管理水平落后是非营利组织财务困境的重要表现,同时又是导致资金缺乏的重要原因。在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同样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财务制度不尽完善,相当多的非营利组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作年度财务报告,或者虽作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这导致非营利组织的会员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信度降低,从而严重影响资金筹集的进行。三、非营利组织走出财务困境的对策从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从而增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支持,已经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议题。(一)规范支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协会的收入是指其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管理应当按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进行管理。非自创收入的管理需要做好与政府合作、寻找企业合作伙伴、面向社会公众募捐的工作。扩大自创收入并加强其管理,应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当然,非营利组织是为实现其社会效益而运作,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协会从事合法的经营来支持其非营利性的活动,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利润或收入不可分配给其创立人、会员、干部、董事或员工;(2)其主要目的并非单纯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实现其非营利宗旨。在进行投资时,必须认真研究投资项目的收益及其风险,优化投资组合,在不提高风险的条件下使收益最高,或者在一定的收益条件下使风险降至最低。协会的财务支出是指其为组织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效益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分为项目及活动支出和行政支出。这里的支出与企业的投资不同,企业投资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投资的管理必须从经济效益出发。而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其支出所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因此,协会的支出应当按支出的用途分为项目及活动支出和行政支出并分别进行管理。项目及活动支出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通过规划与监督,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效益。行政支出的管理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控制行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发展要求其合理安排支出结构。合理的支出结构应当在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及活动支出的基础上保证必要的行政支出。为此,必须科学地规范和组织财务管理活动。科学地规范财务管理活动,能够降低筹资和管理的成本。非营利组织如果要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就必须尽可能多地筹集实现组织目标需要的资金,这就需要拥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认真研究、制定针对协会弱点的内部机制改善方案,改革财务制度,把握协会的非营利性,如聘请资深的财务人员做好预决算工作;研究划分经营性收入与会费、资助等非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并合理运用;进行财务公开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审计,增加协会运作的透明度。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被动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必须建立非营利组织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二)增强财务支持,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1.明确行业的使命,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使命感、责任感最强的组织,它们以“点化人类”和“改变社会大众”为目的,“以使命为先”翻。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宗旨是为其会员提供服务,通过内外协调,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从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以西蒙为代表的组织均衡理论强调,组织参与者的贡献与其获得的激励对组织获取生存、发展所需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每个参与者和参与者团体都从组织那里得到回报作为对组织做出贡献的奖励依据。参与者只有当他的回报等于或大于组织要求他做出的贡献(根据他的价值及他可做的选择来衡量)时,才会继续参与该组织。曼库·奥尔森(1980)论证了作为一种利益集团的非营利组织形成的障碍和条件: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否则,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因此,非营利组织产生和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能否给成员提供一定的激励(即选择性激励),使其形成较高的预期净收益,也惟有如此才能提高会员缴纳会费的积极性和额外捐献的程度。2.加强资源的整合、开发与运用,增强自创收入能力。扩大自创收人并加强管理,应当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要突破资源有限不足的困境,必须先对组织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使用与整合,以增强公共服务方案规划与执行的利基。协会的资源主要来自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社群当中的个人的捐款者、赞助者。有效地管理资源、开发资源、整合运用资源是协会组织突破财务困境的有效路径选择。具体措施有:(1)提升服务品质。随着社会的进步,提升公共服务品质也势在必行,只有口碑、有保证的公共服务与产品,才能获取社会大众的认同与青睐。也惟有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士、团体、企业捐助更多的经费、资源、人力、物力与财力。(2)提供全面性服务。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要走出当地的社区,走向更广的全国地区、甚至应跨进国际性的社群,配合全球性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世界各地的公民社会组织策略联盟,回应国际性的公共议题,争取更多的资源,办理各项公共服务事业。(3)开创新的服务。在快速变迁的多元化社会当中,不断地创新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公共服务方案规划,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参与。通过不断地创新服务,吸收更多的资源与经费,拓展更多的业务,赢得更多的资源。(4)争取政府的委托专案。在不影响协会组织公共服务推行的独立性、公共性的原则之下,亦可争取政府的委托专案,以获取更多的资源。(5)开拓企业的资源。国内许多经营有成的企业也很有心投入公共服务事业,以满足企业人士除了利润以外的需求。企业界拥有相当多的社会资源,其影响力亦是不可忽视的。(6)加强宣传工作。在信息日益发达的社会,通过舆论和信息引起社会大众对协会组织公共服务事业的注意,争取社会大众的支持,以汇集各地的资源,推动更多的公益活动的开展。(三)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内部体制,增强自治和自我发展能力Doner and Schneidery(2000)进一步指出,非营利组织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它具备的制度能力,即诱导会员提供资源,遵守协会旨在实现集体目标所制定的规则和决策。在影响制度能力的因素中,除了奥尔森所说的有价值的选择性激励之外,还有成员作用密集程度、有效地协调会员的内部程序和协会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在前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任一个因素上有较强的优势,其运行就会越有效。非营利组织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整体人员素质,改革民主管理机制。在会费能够拉 开差距后,不应视会费的多寡或者有无提供资助而照顾或者歧视某些企业,特别应重视行业内众多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利益。(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拓展收入来源。扩大自创收入,增强财务支持力度从内容上看,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产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或者会员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以美国为例,美国协会的经费收入主要以会费为主,会费在协会经费中的比例各协会不尽相同,比例较高的如全美制造业协会在90%以上。除会费以外,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发行出版物、广告、会议、咨询(包括政府部门向协会咨询行业有关情况、信息等)、培训、展览会、保险服务、个性化服务等。上述的具体措施都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扩大自创收人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五)尽量争取外部援助外部援助是非营利组织资金的重要来源。要争取外邵援助,非营利组织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重视与政府进行合作。政府不但可提供经费及其他资源,还可以给非营利组织以认同并给予道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在经济上获得更多的外部援助。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对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的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领域政府的资助尤其显著。这说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2)提高服务品质。非营利组织代表一定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和政府表达其意愿和利益要求。代表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通过这种影响力,争取和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从而有利于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支持。(六)非营利组织应重视多种投资方式的应用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经营活动,非营利组织有各自的经济业务活动、服务宗旨和活动范围,非营利组织筹资方式的应用对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中国目前会费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更具现实意义。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以及专家等人股,参与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从企业的利润获取收益;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基金、股票等现代资本形式获得收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一定要遵循稳健、安全原则,注重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七)落实有关公益捐赠减免税方面的法规政策一般而言,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优惠;二是对面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方的优惠。以美国为例,其税法规定了30余种免税组织,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包括所得税优惠、财产税优惠和失业税优惠;另外,向公益型非营利组织捐赠的机构和个人还享有应缴税所得额扣除和财产税、遗产税减免的优惠。相比之下,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不明确、不具体、不系统,目前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范围也比较小;同时在财产税、以及主要的税种——商品税中,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规定,尤其缺乏对民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措施。如对非营利组织的进出口关税规定尚需明确,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条例中均只规定了对“人民团体”的税收优惠,也有许多法规颁布较早,需要作出调整。税法中应明确体现出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对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具体内容。综上所述,要解决好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需要资金问题,就必须解决好其财务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科学管理,采取措施,为协会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以实现协会的目标,保证非营利组织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持续、健康发展。

论文非营利组织研究目的

非营利组织一般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 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利润指标 在企业财务中,利润指标能为衡量企业绩效提供标准,为企业提供量化分析的方法,使企业的分权管理成为可能,也便于进行不同组织之间比较。然而,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在非营利组织财务中通常缺少利润这一指标,这使得管理的系统性受到损害:管理人员经常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对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加大,许多决策不宜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不同非营利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 非营利组织责权利不是十分明确 对企业而言,内部管理通常可划分为许多责任中心,对每一责任中心都明确其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在对其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给予其相应的利益。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由于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于考核评价,因而对于各部门的责权利也就无法十分明确。 非营利组织所有权形式特殊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股东投资创办了企业,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资财的权益。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资财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所有。但是,非营利组织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照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资财的提供者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因而非营利组织通常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净收入的分配。 非营利组织明确财务管理的内容,是做好财务管理的重要前提。作为营利组织的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了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筹资与投资的管理。然而,非营利组织的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的财务目标,以及区别于营利组织的上述财务特征,决定了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入与支出的管理。 非营利组织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这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与企业不同,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劳务;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广泛。收入管理应当按收入来源区分为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进行管理。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这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非自创收入的管理需要做好与政府合作、寻找企业合作伙伴、面向社会公众募捐。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产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扩大自创收入并加强其管理,应当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组织是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运作,因此,对于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所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经营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其实现社会使命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从事合法的经营来支持其非营利性的活动,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利润或收入不可分配给其创立人、会员、干部、董事或员工,二是其主要目的并非单纯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实现其非营利宗旨。投资收入是非营利组织所获取的资金,在运用于实现其社会使命的具体项目之前,通过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非营利组织进行投资时,必须认真研究投资项目的收益及其风险,优化投资组合,在不提高风险的条件下使收益最高,或者在一定的收益条件下使风险降至最低。 非营利组织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为组织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这里的支出与企业的投资不同,投资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投资的管理必须从经济效益出发,而非营利组织支出所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出管理,应当按支出的用途分为项目及活动支出与行政支出分别进行管理。项目及活动支出是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发生的支出。项目及活动支出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通过规划与监督,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行政支出是非营利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发生的支出。行政支出的管理应当厉行节约尽可能控制行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当然,也并非行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越低越好。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行政开支,并且非营利组织也应当注重自身的能力建设,包括对员工的培训。只有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得到提高,资金才能被更为有效地使用。 针对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资金不足的现状,我们认为可以采用负债和权益筹资的途径来获取资金,因此负债与权益筹资管理应当成为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人们通常认为负债经营和权益筹资只能运用于企业经营而不能运用于非营利组织。我们认为,除了慈善组织以外的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需要扩大服务规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时,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负债和权益筹资来筹集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不过,运用权益筹资进行资金筹集时应当研究处理好资本的寻利性与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研究「内容提要」本文运用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代表人物科尔曼的信任理论,对中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认为,由于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非营利组织帮助其解决社会问题,参与公共管理,它有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的需要。但如果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超出了政府的预期范围,政府将蒙受损失。政府对于是否应该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存在着矛盾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建立某种社会结构、创立严格的进人制度、惩罚和奖励机制,来监督和约束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这两套维持信任的机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非营利组织值得政府信任的概率。这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信任/理性选择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一直是非营利部门研究的重要主题。有的学者试图通过国际比较,从宏观层面提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模式。[1]有的学者深入分析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优缺点,进而指出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关系的内在逻辑。[2]这些研究分别涉及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互动过程中的政策模式、法律框架、经济过程、管制方式等,却没有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给予足够重视。事实上,相对于政府有关非营利组织成立条件和运行规则的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等具体内容来讲,二者的信任关系处于一个更基本、但却更为重要的层次。因为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往往决定了政府在政策层面赋予非营利组织行动权利的大小,在制度层面上决定了非营利组织从社会中获取资源的数量。从这个层面来看,政府关于非营利组织政策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这种信任关系的一种反映。正如巴伯(Bernard Barber)所说,“虽然信任只是社会控制中的一个工具,但它是一切社会系统中无所不在和重要的一种,在社会控制中权力若要充分或甚至最大程度的有效,就必须有信任在其中。”[3](P31)中国是由一个权力中心决定制度安排的基本框架、并遵循自上而下制度变迁原则的国家,在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的互动过程中,二者处于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地位。“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作为一个合法使用强制力的垄断者,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制度如何工作,但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4](P377)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二者的关系模式,进而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生存的制度环境和行动权利,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运用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 )有关信任问题的研究作为分析框架,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作出分析,从而使该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科尔曼的信任理论1.包含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任关系信任(trust )是社会科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都对这个问题表示了关注。学者们对于信任的定义纷繁芜杂。社会学对于信任问题的关注可以上溯到古典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对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 )的分析[5]以及韦伯(Max Weber )对“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的区分。[6]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社会学才开始把信任作为社会学的一个专门课题来进行研究。作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尔曼把信任视为两个理性行动者之间的博弈与互动过程,并依据行动者的主动与被动,把互动双方分为委托人和受托人。[7](P99-125)他认为,最简单的信任关系包括两个行动者:委托人和受托人。他所假定的前提是,这两个人都是有目的的行动者,其目的是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委托人始终面临着是否信任受托人的问题,同时受托人也面临着是守信用还是不守信用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违背诺言可以获利。因此,信任行为是使委托人处于劣势的一种行动。由于信任受托人,在特定条件下,委托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动,如果受托人利用这一劣势,委托人的利益将有所损失。同时,科尔曼认为信任行为意味着风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构成社会行动的各种交易(注:科尔曼在这里所说的“交易”,不仅是指市场中的交换行为,也泛指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社会交换行为。)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在某些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提供劳务或交付货物(注:科尔曼在这里所说的“劳务”和“货物”,也要从更加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实际上指的是与行动相关的一切资源。)以后,另一方才能做出相应的反应。由于信任给予中包含了时间滞后,受托人是在未来某一刻,才采取预先约定的行动,这就给委托人的提前行为造成了风险。作为理性行动者,人们会采取种种手段来缓解时间滞后带来的风险。(注:科尔曼认为,这些手段包括:第一,利用中介入,甲把货币交给中介人,在乙交出应提供的货物以后,中介人再把甲的货币转给乙。第二,在商品交易中,作为买方的受托人通常向卖方提供由他人提供保证的支票。第三,签合同。它的特点是有明确的承诺,而且受法律保护,对违约一方有所制裁。参见(美)詹姆斯·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页。)科尔曼的这些分析表明,委托人决定是否给予信任的过程适用于决策理论中风险条件下的决策模式。由于他假定行动者都是理性的,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行动可以从博弈的角度加以思考。委托人必须决定是否信任受托人,在受托人靠不住的情况下,委托人的信任将导致损失;如果受托人可靠,而委托人拒绝信任他,也将造成损失。受托人也面临着遵守还是违背诺言之间的选择。下面分别进行分析。2.对委托人行为的分析科尔曼发展出了一个公式来描述是否给予信任的条件。他认为,委托人为了在风险条件下最大限度获得个人利益,必须在拒绝信任或给予信任之间做出选择。委托人预期获得的利益等于可能所得(G )与成功概率(P )的乘积减去可能所失(L )与失败概率(1-P )的乘积。如果被减数大于减数,即成功概率与失败概率的比例大于可能所失与可能所得的比例,即P/(1-P )>L/G ,一个理性的行动者便应该给予信任。科尔曼认为,在这个公式中,最关键的是受托人确实可靠的概率P 、可能所失L 和可能所得G 的值。这三个值的大小是与委托人关于它们的信息密切相关的。在有些情况下,委托人对于可能的损失是清楚的,在有些情况下则不甚清楚。通过给予信任可能获得的利益有时为人们所了解,有时则不然。这三个影响因素中,受托人值得信任的概率是最难弄清的。委托人主观上对概率的估计越接近于客观概率,做出错误决定的可能性就越小。为了做出正确决定,委托人必须充分利用信息,并尽可能多地收集信息。科尔曼认为,可能损失与可获利益的大小,也影响着委托人寻求信息的范围和努力程度。给予信任可能导致的损失或获得的利益越大,委托人越会努力去寻求信息以判断受托人的可信任程度。3.对受托人行为的分析科尔曼认为,在信任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至关重要,他可以在遵守诺言与违背诺言之间做出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受托人的行为做出约束。科尔曼列举了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利用无形的道德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这种力量比较弱。第二种方法,对受托人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社会内部必须要有规范、法律以及惩罚手段。委托人在决定是否信任受托人时,不仅应考虑受托人的可信任程度,而且还要注意惩罚性手段的效果。第三种方法,使恪守诺言的受托人从委托人或其他有关人的信任中得到好处,即存在对遵守诺言行为的正面激励。科尔曼认为,在包含社会信任或政治信任的行动中,由于不存在直接的赔偿责任,这种正面激励非常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创造某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受托人只有恪守诺言才能获得好处。这种社会结构的主要形式有紧密联系的组织(比如同业团体、行业协会等)、法律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等。当意识到遵守诺言的好处之后,受托人会精心策划某些行动以博取委托人的信任。此外,科尔曼还关注到交易次数对受托人行为的影响。他认为,在一次性交易中,受托人违背诺言的损失较小,从而更容易做出违约行为,而在重复的、持续进行的交易中,受托人违背诺言的损失较大,受托人更容易遵守诺言。简言之,可以把持续进行的信任过程简单描述为:委托人首先决定是否要给予信任,在这个过程中他会大量收集关于受托人的信息,如果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是否可信对自己的利益影响重大,他还将试图建立某些提高受托人信任程度的社会规范及制度。当搜寻信息工作结束之后,委托人就应决定是否把信任给予受托人。如果委托人决定给予信任,那么受托人面临的问题是,决定自己是否要保持信用。如果受托人受到道德约束或担心违约后的惩罚,将会恪守诺言。促使受托人遵守诺言的另一条重要途径是,委托人让受托人意识到遵守诺言的好处。当受托人意识到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将给他带来好处之后,他将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信息,促使委托人相信自己。在第一轮信任行为发生之后,委托人将根据受托人的表现,修正自己对受托人可信任程度的估计,进而决定下一步的行为,长期的博弈行为就这样持续下去。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理性选择理论的运用科尔曼对于信任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可以让我们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信任关系的分析更为深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现状描述或缺乏分析过程的归纳上。在科尔曼的理论中,他更多地把发生信任行为的双方——委托人和受托人,看作一种自愿的谈判和交易,而没有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对信任的影响表示关注。(注:这是和科尔曼受到的新制度经济学影响密切相关的。制度如何产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理论。在一个极端,可以认为制度是在决策者自利基础上“自发”产生的。在另一个极端上,制度可能完全是由一个中央机构组织的。总体来说,新制度经济学的支持者倾向于制度结构自发产生这一假说(进化论理性主义)。参见Eirik 和RudolfRicher《新制度经济学:一个评价》,载于菲吕博顿和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页。)我们在分析中国社会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时,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中国,作为信任委托人的政府是单方面拥有强制性权力的。正如韦伯指出的,国家的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个“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是合法的使用暴力的组织,是运用暴力“权利”的唯一的源泉。[8](P730)同时,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9]强制性权力以及制定规则的特殊地位,使得政府在政治力量对比和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由于几千年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中国的非营利部门发育很不充分。1949年以后,国家更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把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资源集中在自己手里,确立了在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支配地位。甚至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领域已经不复存在。[10](P242)1990年以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生成与发展,是在政府职能转换和权利让度的前提下发生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分别视为科尔曼分析框架中信任关系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把政府允许、鼓励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看作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了信任。(注:当然,在不同社会的政治结构中,政府所拥有的决定非营利组织生存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比如在美国,由于宪法赋予了非营利组织较大自主权,非营利组织的很多活动政府是没有权利介入的。但在中国的情形不一样。由于权力集中在政府手里,我认为在研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时是可以把政府视为委托人的。)而且,这种信任关系是重复的、持续性的。科尔曼的信任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的内在逻辑。具体来说,这种信任关系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在作为委托人的政府预期当中,发展非营利组织可能获得的利益(也就是科尔曼计算公式中的G )是很大的。因此,政府有较强的给予信任的需要。科尔曼在研究信任行为时观察到,对于有着不同信任需要的行动者来说,信任行为所包含的可能利益或损失是不一样的。有些行动者迫切需要信任他人。比如,处在绝望状态下的某些人对信任有着极其强烈的需要,因为没有外援他们就无法脱离困境。在这种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对行动者有很大的诱惑力。[11](P116)1990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中国的政府治理模式以及包括社会保障、教育等在内的公共服务体系都面临着结构性调整。在政府治理模式上,开始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机构的规模日趋小型化,政府作用的范围逐步收缩。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中国最重要的特征是从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向福利多元主义模式转换。[12]在原有体制下,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社会资源,在国民的福利提供中起着绝对支配性作用。然而,长久以来,在政府对国民的福利承诺与政府的实际供给能力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直接改变了原有福利模式依托的制度基础。在政府的财政能力已经远远不能实现对国民的福利承诺时,政府开始积极寻找改革的替代性策略。在这种制度背景下,非营利部门作为政府职能转换和公共服务的替代性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政府部门的广泛重视。由于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期望非营利组织获取民间资源、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对非营利部门所掌握资源的依赖,因此,它有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的需要。其次,如果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超出了政府的预期范围,政府将蒙受损失。因此,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是一种具有风险的行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利益目标可能和政府之间存在差异,政府越把权力转移到非营利组织手中,非营利组织的利益和目标与政府相差越远,政府的项目实施就越困难。非营利组织的出现意味着在政府的控制领域之外出现了一个新的体制外力量。尽管这类组织是以公益的形式出现的,但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政府可能很难准确判断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说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是有风险的。因此,政府对于是否应该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存在着矛盾性:一方面,它依赖于非营利组织获取资源,来帮助其解决社会问题,缓解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又担心一种新的体制外力量的出现会不利于社会管理。政府的资源获得需求与社会控制需求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13]在科尔曼看来,受托人值得信任的概率P 在影响信任给予的三个因素中是最难弄清的。但它是决定是否应该给予信任的关键。由于政府的信任行为所涉及的可能利益或损失都非常大,为了做出准确判断,政府会竭尽全力去收集相关信息,以判断非营利组织的可信任程度。从中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产生和运行的相关制度中可以看出,政府主要采用了两套机制来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可信任程度,即科尔曼信任公式中受托人值得信任的概率P 值:其一,政府直接通过垄断性权力,任命现任或退休政府官员担任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并保留根据他们在第一次信任行为之后的表现,随时收回信任(即撤换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的权力。这是建立在对政府官员个人信任基础上的。我们可以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运行中观察到,相当多的非营利组织是直接由政府官员担任负责人的。1994年政府考虑到,直接由政府官员担任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可能会影响到组织领域的参与者对于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的判断,所以出台了相关法规(民社函〔1994〕123号),规定不能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社团负责人。鉴于这项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现在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尤其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非营利组织,是由退休的党政官员担任负责人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非营利组织是由真正的民间人士来担任负责人,那么政府就只能通过建立某种社会结构来约束、监督非营利组织的运行,并在实施第一次信任行为之后,通过反复的博弈过程,来判断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是否值得信任。尽管当意识到受托人不值得信任的时候,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可以对非营利组织实施惩罚,或收回信任,但第一次的信任行为仍然存在着风险。如果非营利组织由现任官员或退休的党政干部来担任负责人,对政府来说就可以大大提高对受托人信任的概率。因为这些人多年来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骨干力量,在以往多次的重复博弈过程中,这些人被证明在党性和忠诚方面是值得信任的,让他们来直接负责非营利组织的运行,可以尽可能减少故意隐藏、扭曲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可以大大提高科尔曼计算公式中的P 值,从而促使政府做出信任给予行为。同时,由于在权力结构中的垄断地位,政府几乎完全控制了对受托人——非营利组织的惩罚和奖励,这使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意识到,只有保持对委托人的忠诚、信守诺言,才能在重复的交易中获益。正面激励和惩罚机制的双重存在,进一步促使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实施保持信用的行为。其二,建立某种社会结构、创立严格的惩罚和奖励制度,来监督和约束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这是建立在制度信任的基础之上的。由于政府是一个具有垄断性权力并可以单方面制定博弈规则的特殊组织,它会创建一种社会结构来对非营利组织的违约行为实施惩罚,并对其恪守信用的行为给予奖励。从1950年9月《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89年10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1998年10月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及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非营利组织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奖励惩罚都予以了详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双重分层管理体制”,规定社团的管理工作由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来共同负责。现阶段我国社团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对社团的业务活动进行直接指导和日常管理的政府机关。民政部门承担依法登记管理和依法监督管理社团的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侧重于对社团的业务指导和具体的日常管理。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团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所谓分层管理,是指根据社团的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范围等实际情况,由不同级别的登记管理机关来分别管理不同层次的社团。通过双重分层管理体制,政府几乎把社团的所有日常活动都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体制之内,并尽可能削弱了社会团体自身的决策权。由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团的情况更加熟悉和了解,政府通过委托这个对信息了解更为充分同时又值得信任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可以得到尽可能多的有效信息。政府通过尽可能地把非营利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掌握在管理部门手中,扩大了信息收集的范围。社团管理分为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三种形式,涉及到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法规制定、日常活动检查和指导、社团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内部人事管理等多方面内容。除了采用列举法规定了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极大权力之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采用剩余法把没有穷尽的内容纳入到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之内,“总之,社团日常管理极为丰富,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包括对社团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党组织管理等诸方面的内容,随着社团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日常管理活动的内容将会不断的扩展”。[14](P45)在对社团业务活动管理方面,“要对社会团体的业务管理,进行细致、严格的管理和指导,以防出现疏漏和偏差”。[14](P88)政府还通过规定年检制度和经常的不定期检查制度,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频率,减少了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时间差距。为了配合与完善监督制度,国家还赋予了社团管理部门根据随时发现的漏洞修订、补充制度的权力。条例规定,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团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政策、规定,使公民结社和社团活动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和具体化。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在该领域内各项方针、政策、规定的直接制定者和执行者。所以,对这些方针、政策和规定最有解释权。另外,业务主管部门还是该领域或行业内的业务发展方向的规划者和计划的拟订者。[14](P44)由于同时实施了基于个人信任和制度信任这两套维持信任的机制,政府认为预期获得的利益将远远超过损失,所以可以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这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政府不通过权力直接任用现任或退休官员来担任非营利组织负责人,那么政府对受托人的判断就只能是通过创立某种社会结构来实现。相对来说,受托人可靠的概率将会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可能做出不给予信任的决定。本文对于中国社会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分析,重点在于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分析当前中国呈现出来的二者信任关系在逻辑上的成因,而没有对这种信任关系的后果和正当性进行规范性说明。事实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政府对于非营利这种组织形态的信任程度较低,所以才会有如此繁杂的规则加以限制。这些社会结构的创建在提高了非营利组织可信任概率的同时,也对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及组织绩效产生了负面影响。限于篇幅,这些问题将在其他研究中得到进一步论述。(注:参见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个案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4年。)「参考文献」[1]Gidron ,Benjamin,Kramer,Ralph ,Salamon , and The ThirdSector[M].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1992.[2]Salamon, in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 [M].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5.[3]巴伯。信任,信任的逻辑与局限[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转引自郑也夫。信任与社会秩序[J].学术界,2001,(4)。[4]林毅夫。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5][法]涂尔干。渠东译。社会分工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0.[6][德]马克斯·韦伯。姚曾庳译。世界经济通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7][美]詹姆斯·科尔曼。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8][德]马克斯·韦伯。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9][美]道格拉斯·诺斯。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0]张曙光。张曙光经济学书评集[C].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11][美]詹姆斯·科尔曼。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12]田凯。机会与约束:中国福利制度转型中非营利部门发展的条件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3,(2)。[13]田凯。组织外形化: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作——一个研究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4)。[14]吴忠泽、陈金罗。社团管理工作[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有关盈利能力分析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有关盈利能力分析论文提纲,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题目:WK地产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1章引言

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方法及内容

研究方法

研究内容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文献综述

国内文献综述

研究的创新点

第2章财务报表分析相关理论

财务报表分析概述

财务报表分析的概念

财务报表分析的原则和步骤

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

杜邦分析法

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

财务报表本身的局限性

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质疑

分析人员自身的局限性

第3章WK地产公司发展历程

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

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前景

地产公司的发展历程

地产公司概况

地产公司的发展

第4章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

地产的资产项目分析

地产的利润项目分析

地产的现金流量项目分析

地产的单项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

发展能力分析

综合分析

第5章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地产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

针对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的改进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扩展阅读:资产净利润率

资产净利润率又叫资产报酬率、投资报酬率或资产收益率,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和资产平均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报酬率=净利润÷资产平均总额×100%

资产平均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资产净利润率主要用来衡量企业利用资产获取利润的能力,反映了企业总资产的利用效率,表示企业每单位资产能获得净利润的数量,这一比率越高,说明企业全部资产的盈利能力越强。该指标与净利润率成正比,与资产平均总额成反比。

把公司一定期间的净利与公司的资产相比较,可表明公司资产利用效果。指标越高,表明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说明公司在增加收入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否则相反。资产净利率是一个指标,公司的资产是由投资人投资或举债形成的。净利润的多少与公司望量、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正确评价公司经营的高低、挖掘提高利润水平的潜力,证券分析师可以用该项指标与本型期、与计划、与本行业平均水平和本行业内先进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开异的原因。影响资产净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产品的价格、单位成本低、产品的产量和销售的数量、资金占用量的大小等。

[摘 要] 企业与非盈利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二者的会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会计体系也在发生着重要的改变,而目前非盈利组织所实行的会计体系仍然是沿用的传统的会计体系,要使得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开展,就必须要对其会计体系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应把非盈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放在首位,把会计理论充分在“非营利性”的指引下运用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之中。

[关键词] 企业;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财务管理

一、非盈利组织概述

(一)非盈利组织的内涵

按字面的分析来说,非盈利组织指的就是没有任何盈利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这样的组织和一般的营利组织,有着一个显著的不同,那就是这个组织没有任何盈利的空间。这种组织的设立之初,就蕴含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在我国非盈利组织主要包括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中国红十字会等。这样的组织一般也会有一部分收入,但它们的收入主要不是盈利性的收入,而是把这些收入运用到其他方面。

(二)非盈利组织的特征

概括来说,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非盈利性。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尽管非营利组织会有一部分金钱收入,但这并不是它的盈利收入,而是它作为一种组织存在的基本物质基础。第二、公益性,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一般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所谓公益性就是非营利组织的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上大众的或者普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第三,一般非营利组织也有自己的组织章程。非营利组织也要有相应的制度措施,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无组织、无纪律的一种组织,而是建立在比较严密的制度措施之下的,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非营利组织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和基础,可以说,制度是非盈利组织的基础。

(三)现阶段我国非盈利组织的特殊性

在现阶段,我国依然存在着数目不菲的非盈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充斥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改革中,非营利组织也面临着以下特殊性:第一、缺乏发展的后劲。也就是说,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发展的动力,这既与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有关,也与我国现阶段的政策措施有关,很多情况下,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鼓励措施不到位,也造成了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第二、部分非盈利组织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部分非营利组织没能把本组织的各方面的收入做好规制,导致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如中国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都是由于其不能把其内部的整个会计管理过程以透明的形式传达出来,造成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极大误解,客观上也阻碍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

二、非盈利组织会计概述

(一)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

对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的要求远远高于盈利组织会计目标的要求。这是由于非盈利组织的特性所决定的,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就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目标上必须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公开透明性。这是指的非营利组织对外的一个会计目标,因为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它的主要的运转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其组织外部,非营利组织要想取得组织外部的认可与信任就必须要保证自己运转资金的透明度,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能仅仅做到内部的公开透明,因为这样的公开透明,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讲,意义并不大。第二、资金运营的科学性。与营利组织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主要投入不同的领域,而这些领域不会给该非营利组织带来任何的经济效益,所以,非营利组织在做出会计报表或者决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资金运用到相应的主体当中去,确保非营利组织资金运转的科学性,这是非营利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也是其资金运转的主要目标。第三、公益性。上已述及,公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这就要求非盈利组织主要依赖于其公益性而对社会施加影响,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公益向也是对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的要求。

(二)非盈利组织会计主体

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体指的是非营利组织在实施会计行为时主要的会计对象。非盈利组织的会计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也就是说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是从哪里来的,这是通俗的说法,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必须把其资金来源问题搞清楚,不仅非营利组织内部要搞清楚,非营利组织对外也要搞清楚,这是非营利组织的当然要求,如果非盈利组织在这个问题上搞不清楚,则很容易产生信任危机问题,很多非盈利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就是这种情况的说明。第二、非盈利组织资金是如何运转的。也就是说,通俗的说法就是钱是怎么用的,这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说,钱是怎么花的。如果非盈利组织运用自身的资金进行营利行为就是严重的违反其基本章程和规则的行为,所以说,非盈利组织一定要在这个会计主体上做到账目清楚。第三、内部费用情况。这个指的就是非盈利组织内部工作人员或者内部办公情况的账目运作,这也是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之一。

三、企业会计与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对比

(一)二者会计概念的区别

从根本的区别来说,企业会计指的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的盈利性特点,企业会计根据企业的运营情况,所制作的会计报表,财务运算,财务决算等情况。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所追求的始终是一种利益剩余情况,企业会计在计算或者运用企业会计的过程中,总是把企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非盈利组织会计恰恰与此相反,非营利组织会计没有利益需求,也不需要把盈利放在会计目标上,它以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为主要的会计主体。

(二)二者会计智能的对比

一般说来,企业会计的智能要比非盈利组织的智能更加明显,这主要是源于企业会计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结算、预算等财务情况来进行,而这些工作的复杂度在深层次上影响了企业会计的复杂度,这种复杂度又在客观上促进了企业会计智能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智能化要较企业会计的智能要低,主要是源于非盈利组织的一般会计工作与会计流程并不复杂的特点。企业会计是随着是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不断加以深化的,企业会计的发展的智能情况也是在随着这一智能化的进程而不断加以前进,所以,企业会计的智能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而非营利组织额智能智能依据以组织的特性而进行相应的会计智能。 (三)二者会计准则的对比

企业会计的会计准则要比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准则要更加复杂,这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没有盈利的存在也就不会存在着企业会计智能,所以,我们认为,企业的会计准则是随着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而不断加以强化的,也就是市场竞争的越激烈,企业会计准则的复杂程度越高,这是由市场规律所决定的。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准则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和单一,这同样是因为非营利组织不必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因,也就是说,非盈利组织没有盈利需求,也就没有了相应的会计准则来束缚其发展,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专责往往比较简单、稳定。

(四)二者会计报表的对比

企业会计报表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稳定性的结构,这就是说,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资金来往状况往往有比较透明的制度要求,没有透明的制度要求,企业也就没有透明的盈利体系。而企业会计报表的这种透明,是对企业内部而言的.,企业的会计报表是企业财务预算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依据,所以,任何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就特别注意其会计报表的制作质量。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如企业的会计报表那么复杂,它的主要任务主要就是说明资金来源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这是二者会计报表的主要区别。

四、构建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一)规范化路径探讨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始终处于不太规范的层面,这一方面是因为非营利组织本身并不需要特别地、专门地会计体系,因为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基于其公益性而设立。从设立之初,非盈利组织就与会计的关系不是太密切,因为从根本意义上来说,会计体系主要是针对盈利组织而设立的,也就是说,会计本身在产生之初就不是针对非营利组织的。非盈利组织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生活不断丰富的基础上出现的。所以,这也就客观上造成了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的不规范。当前,非盈利组织需要规范其会计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规范资金来源问题。非盈利组织的资金贡献主体必须特定化、规范化。不能有丝毫的紊乱,因为一旦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来源紊乱,就会导致其信任危机。第二、做好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分工配合工作。非营利组织内部通常都是非盈利组织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内部现象层出不穷,就是因为会计体系零散,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

(二)做好会计体系的内外的监督工作

这指的是,尽管非营利组织有其不盈利性的一面,但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毕竟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及资金运转问题,只要存在这样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就容易滋生资金滥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非营利组织必须对其会计体系做好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内与外两个方面:第一、内部方面。在非盈利组织内部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或者监督机构必须绝对地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也就是说,在非盈利组织内部的监督机构一定要保持独立性,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绝对的监督性。如果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机构失去了其独立性,那么其监督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设立这样监督机构的意义也就不大,甚至会危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第二、强化外部监督机构。这就是说,在非营利组织外部,要设立相应的外部监督机构,这样的外部监督机构一定要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机构没有一定的对非营利组织的控制力,那么这样的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立也是徒有其表的。从以上两个方面来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机构必须涵盖内、外两个方面,这样的监督机构才是有意义的和有价值的,也是对其会计体系规范化的一种帮助与促进。

五、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化策略

(一)规范财务报告体系

财务报告是任何非盈利组织都必须加以重视的工作。一方面财务报告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一种总结,另一方面,财务报告也是非营利组织下一步财政预算的基础。财务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必须如实地反映非盈利组织的运转情况,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符合非营利组织特点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最大的价值就是反映财务状况的真实性。真实性的实现既需要专业的财务知识,又需要对非营利性组织有着独特的全面认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科学的监督机构,才能在最大意义上实现,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规范化。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体系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的发展特征,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盈利性组织都把规范其财务报告体系放在其发展的重要位置。这是非盈利组织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其健康、良性发展使然。

(二)强化非盈利组织对资产的核算

资产核算,指的是在非盈利组织的运营中,对非营利组织所产生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核算的一种方式。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对其本组织内部的资产进行一定的核算工作,只有把组织内部的资产搞清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本组织内部的资产搞清楚,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把组织内部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制作得更科学化,这是非营利组织资产核算的必然要求和当然含义。非盈利组织的资产核算必须在一定的监督体制下进行,这是非营利组织资产核算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化的必然发展过程。

(三)分步实现权责发生制

有权就有责,这也是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如果拥有权力的人没有相应的责任,那么拥有权力的人就会滥用权力,如果没有权力的人却有相当重的责任,那么势必会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所以,在非盈利组织内部也要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是以相应的量化标准来实现的,我们认为,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制度是非营利组织规范化运营的重要方面,也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规范化的重要方面,意义重大。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权责发生制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定要结合各个非营利组织的具体特点来进行,这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因为每一个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目标或者设立过程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必须注意到权责发生制的实现的步骤性。

结语

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比较短,我国对于非盈利组织的研究实际上还有待深入。对于非盈利组织的会计问题的研究就显得更加基础薄弱。但我们必须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和特性,来探讨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就是说,我们必须把非盈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放在首位,把会计理论充分在“非营利性”的指引下运用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之中。

[参 考 文 献]

[1]陈羿擎.新型非盈利组织发展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基于公益创业视角下的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6(8):48-52

[2]刘珊珊.国继强.非盈利组织会计监管机制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18):55-56

[3]王昕.非营利性组织会计若干基本问题探讨[J].经济视野,2013(9):137-137

关于某非营利组织的现状研究论文

原文链接:「内容提要」本文运用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代表人物科尔曼的信任理论,对中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认为,由于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非营利组织帮助其解决社会问题,参与公共管理,它有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的需要。但如果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超出了政府的预期范围,政府将蒙受损失。政府对于是否应该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存在着矛盾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建立某种社会结构、创立严格的进人制度、惩罚和奖励机制,来监督和约束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这两套维持信任的机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非营利组织值得政府信任的概率。这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信任/理性选择 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一直是非营利部门研究的重要主题。有的学者试图通过国际比较,从宏观层面提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模式。[1]有的学者深入分析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优缺点,进而指出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关系的内在逻辑。[2]这些研究分别涉及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互动过程中的政策模式、法律框架、经济过程、管制方式等,却没有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给予足够重视。事实上,相对于政府有关非营利组织成立条件和运行规则的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等具体内容来讲,二者的信任关系处于一个更基本、但却更为重要的层次。因为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往往决定了政府在政策层面赋予非营利组织行动权利的大小,在制度层面上决定了非营利组织从社会中获取资源的数量。从这个层面来看,政府关于非营利组织政策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这种信任关系的一种反映。正如巴伯(Bernard Barber)所说,“虽然信任只是社会控制中的一个工具,但它是一切社会系统中无所不在和重要的一种,在社会控制中权力若要充分或甚至最大程度的有效,就必须有信任在其中。”[3](P31) 中国是由一个权力中心决定制度安排的基本框架、并遵循自上而下制度变迁原则的国家,在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的互动过程中,二者处于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地位。“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作为一个合法使用强制力的垄断者,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制度如何工作,但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4](P377)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二者的关系模式,进而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生存的制度环境和行动权利,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运用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 )有关信任问题的研究作为分析框架,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作出分析,从而使该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科尔曼的信任理论 1.包含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任关系 信任(trust )是社会科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都对这个问题表示了关注。学者们对于信任的定义纷繁芜杂。社会学对于信任问题的关注可以上溯到古典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对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 )的分析[5]以及韦伯(Max Weber )对“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的区分。[6]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社会学才开始把信任作为社会学的一个专门课题来进行研究。

根据社会结构理论,现代社会的社会组织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三大类型,它们分别是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近年来,中国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并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但在目前条件下,中国非营利组织由于自身发育不完善、会员较少、自创性收入缺乏,而国家的财政补贴又有限,导致活动经费匮乏,财务紧张,时常面临着来自财务方面的许多困扰。与此同时,协会还面临财务管理不善的问题。因此,如何获取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和财务支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成为非营利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一、非营利组织及其财务特征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目前,并非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amon,1993)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独立组织,表现为各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经济活动划分为5大类: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家庭。非营利组织与其他4类社会组织的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劳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如果一个组织的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以市场价格销售的收入,就是营利部门,而一个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资助则是政府部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四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归纳为:(1)大部分资源来源于资财的供给者,他们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2)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或利润同等物而提供产品或劳务;(3)没有明确界定的所有者权益及其出售、转让或赎回以及凭借所有权在组织清算、解散时分享一定份额的剩余资财。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大致可概括为以下方面:(1)从资金来源看,非营利组织的一般财务支持手段即资金来源方式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政府资助、个性化服务、企业捐赠以及投资等等。这与企业组织形成明显的区别,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通过销售产品和服务从顾客那里获取的收入。(2)不存在利润指标。在企业财务中,利润指标能为衡量企业绩效提供标准,为企业提供量化分析的方法,使企业的分权管理成为可能,也便于在不同组织之间进行比较。然而,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在其财务中通常缺少利润这一指标,这使得管理的系统性受到损害:管理人员经常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对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加大,许多决策不宜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不同非营利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3)责权利不是十分明确。对企业而言,内部管理通常可划分为许多责任中心,对每一责任中心都明确其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在对其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给予其相应的利益。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由于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于考核评价,因而对于各部门的责权利也就无法十分明确。(4)所有权形式特殊。对于企业而言,股东投资创办企业,股东便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资财的权益。非营利组织资财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所有,但其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照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资财的提供者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因而通常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净收入的分配。二、目前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困境世界上各国家和地区的非营利组织曾不同程度地面临资金缺乏、财务管理低效等问题。(一)自创收入能力匮乏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一般主要包括会员的会费,服务收入以及政府的资助、社会捐助等。其收入来源区分为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这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产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效益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经营收入是指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投资收入是其所获取的资金,在运用于实现其社会使命的具体项目之前,通过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并且处于发展初期,运行机制不完善、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业务拓展的能力发展严重受限,行业协会的能力发展不足。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作为管理者是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而相对于企业和政府组织而言,非营利组织人员的福利待遇一般比较低,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也相应降低。加之,体制掣肘、资金缺乏和人才缺失直接导致协会组织的能力发展不足,组织的自创收入能力较差,进而导致组织财务困境的加剧。(二)外部资金募集困难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水平较低,资金筹措能力较差,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但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目前情况而言,非营利组织自创收入不高,而非自创收入也很不乐观。政府拨款有限,而社会捐赠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会员才能够捐资给非营利组织。同时,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经营收人,其资金应全部来自于会费。对非营利组织的误解,也使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筹集受到严重的影响。(三)财务管理水平落后财务管理水平落后是非营利组织财务困境的重要表现,同时又是导致资金缺乏的重要原因。在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同样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财务制度不尽完善,相当多的非营利组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作年度财务报告,或者虽作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这导致非营利组织的会员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信度降低,从而严重影响资金筹集的进行。三、非营利组织走出财务困境的对策从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从而增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支持,已经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议题。(一)规范支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协会的收入是指其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管理应当按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进行管理。非自创收入的管理需要做好与政府合作、寻找企业合作伙伴、面向社会公众募捐的工作。扩大自创收入并加强其管理,应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当然,非营利组织是为实现其社会效益而运作,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协会从事合法的经营来支持其非营利性的活动,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利润或收入不可分配给其创立人、会员、干部、董事或员工;(2)其主要目的并非单纯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实现其非营利宗旨。在进行投资时,必须认真研究投资项目的收益及其风险,优化投资组合,在不提高风险的条件下使收益最高,或者在一定的收益条件下使风险降至最低。协会的财务支出是指其为组织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效益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分为项目及活动支出和行政支出。这里的支出与企业的投资不同,企业投资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投资的管理必须从经济效益出发。而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其支出所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因此,协会的支出应当按支出的用途分为项目及活动支出和行政支出并分别进行管理。项目及活动支出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通过规划与监督,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效益。行政支出的管理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控制行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发展要求其合理安排支出结构。合理的支出结构应当在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及活动支出的基础上保证必要的行政支出。为此,必须科学地规范和组织财务管理活动。科学地规范财务管理活动,能够降低筹资和管理的成本。非营利组织如果要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就必须尽可能多地筹集实现组织目标需要的资金,这就需要拥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认真研究、制定针对协会弱点的内部机制改善方案,改革财务制度,把握协会的非营利性,如聘请资深的财务人员做好预决算工作;研究划分经营性收入与会费、资助等非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并合理运用;进行财务公开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审计,增加协会运作的透明度。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被动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必须建立非营利组织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二)增强财务支持,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1.明确行业的使命,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使命感、责任感最强的组织,它们以“点化人类”和“改变社会大众”为目的,“以使命为先”翻。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宗旨是为其会员提供服务,通过内外协调,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从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以西蒙为代表的组织均衡理论强调,组织参与者的贡献与其获得的激励对组织获取生存、发展所需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每个参与者和参与者团体都从组织那里得到回报作为对组织做出贡献的奖励依据。参与者只有当他的回报等于或大于组织要求他做出的贡献(根据他的价值及他可做的选择来衡量)时,才会继续参与该组织。曼库·奥尔森(1980)论证了作为一种利益集团的非营利组织形成的障碍和条件: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否则,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因此,非营利组织产生和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能否给成员提供一定的激励(即选择性激励),使其形成较高的预期净收益,也惟有如此才能提高会员缴纳会费的积极性和额外捐献的程度。2.加强资源的整合、开发与运用,增强自创收入能力。扩大自创收人并加强管理,应当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要突破资源有限不足的困境,必须先对组织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使用与整合,以增强公共服务方案规划与执行的利基。协会的资源主要来自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社群当中的个人的捐款者、赞助者。有效地管理资源、开发资源、整合运用资源是协会组织突破财务困境的有效路径选择。具体措施有:(1)提升服务品质。随着社会的进步,提升公共服务品质也势在必行,只有口碑、有保证的公共服务与产品,才能获取社会大众的认同与青睐。也惟有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士、团体、企业捐助更多的经费、资源、人力、物力与财力。(2)提供全面性服务。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要走出当地的社区,走向更广的全国地区、甚至应跨进国际性的社群,配合全球性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世界各地的公民社会组织策略联盟,回应国际性的公共议题,争取更多的资源,办理各项公共服务事业。(3)开创新的服务。在快速变迁的多元化社会当中,不断地创新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公共服务方案规划,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参与。通过不断地创新服务,吸收更多的资源与经费,拓展更多的业务,赢得更多的资源。(4)争取政府的委托专案。在不影响协会组织公共服务推行的独立性、公共性的原则之下,亦可争取政府的委托专案,以获取更多的资源。(5)开拓企业的资源。国内许多经营有成的企业也很有心投入公共服务事业,以满足企业人士除了利润以外的需求。企业界拥有相当多的社会资源,其影响力亦是不可忽视的。(6)加强宣传工作。在信息日益发达的社会,通过舆论和信息引起社会大众对协会组织公共服务事业的注意,争取社会大众的支持,以汇集各地的资源,推动更多的公益活动的开展。(三)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内部体制,增强自治和自我发展能力Doner and Schneidery(2000)进一步指出,非营利组织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它具备的制度能力,即诱导会员提供资源,遵守协会旨在实现集体目标所制定的规则和决策。在影响制度能力的因素中,除了奥尔森所说的有价值的选择性激励之外,还有成员作用密集程度、有效地协调会员的内部程序和协会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在前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任一个因素上有较强的优势,其运行就会越有效。非营利组织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整体人员素质,改革民主管理机制。在会费能够拉 开差距后,不应视会费的多寡或者有无提供资助而照顾或者歧视某些企业,特别应重视行业内众多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利益。(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拓展收入来源。扩大自创收入,增强财务支持力度从内容上看,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产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或者会员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以美国为例,美国协会的经费收入主要以会费为主,会费在协会经费中的比例各协会不尽相同,比例较高的如全美制造业协会在90%以上。除会费以外,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发行出版物、广告、会议、咨询(包括政府部门向协会咨询行业有关情况、信息等)、培训、展览会、保险服务、个性化服务等。上述的具体措施都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扩大自创收人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五)尽量争取外部援助外部援助是非营利组织资金的重要来源。要争取外邵援助,非营利组织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重视与政府进行合作。政府不但可提供经费及其他资源,还可以给非营利组织以认同并给予道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在经济上获得更多的外部援助。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对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的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领域政府的资助尤其显著。这说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2)提高服务品质。非营利组织代表一定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和政府表达其意愿和利益要求。代表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通过这种影响力,争取和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从而有利于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支持。(六)非营利组织应重视多种投资方式的应用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经营活动,非营利组织有各自的经济业务活动、服务宗旨和活动范围,非营利组织筹资方式的应用对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中国目前会费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更具现实意义。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以及专家等人股,参与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从企业的利润获取收益;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基金、股票等现代资本形式获得收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一定要遵循稳健、安全原则,注重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七)落实有关公益捐赠减免税方面的法规政策一般而言,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优惠;二是对面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方的优惠。以美国为例,其税法规定了30余种免税组织,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包括所得税优惠、财产税优惠和失业税优惠;另外,向公益型非营利组织捐赠的机构和个人还享有应缴税所得额扣除和财产税、遗产税减免的优惠。相比之下,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不明确、不具体、不系统,目前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范围也比较小;同时在财产税、以及主要的税种——商品税中,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规定,尤其缺乏对民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措施。如对非营利组织的进出口关税规定尚需明确,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条例中均只规定了对“人民团体”的税收优惠,也有许多法规颁布较早,需要作出调整。税法中应明确体现出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对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具体内容。综上所述,要解决好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需要资金问题,就必须解决好其财务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科学管理,采取措施,为协会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以实现协会的目标,保证非营利组织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持续、健康发展。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研究「内容提要」本文运用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代表人物科尔曼的信任理论,对中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认为,由于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非营利组织帮助其解决社会问题,参与公共管理,它有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的需要。但如果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超出了政府的预期范围,政府将蒙受损失。政府对于是否应该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存在着矛盾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建立某种社会结构、创立严格的进人制度、惩罚和奖励机制,来监督和约束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这两套维持信任的机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非营利组织值得政府信任的概率。这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信任/理性选择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一直是非营利部门研究的重要主题。有的学者试图通过国际比较,从宏观层面提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模式。[1]有的学者深入分析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优缺点,进而指出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关系的内在逻辑。[2]这些研究分别涉及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互动过程中的政策模式、法律框架、经济过程、管制方式等,却没有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给予足够重视。事实上,相对于政府有关非营利组织成立条件和运行规则的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等具体内容来讲,二者的信任关系处于一个更基本、但却更为重要的层次。因为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往往决定了政府在政策层面赋予非营利组织行动权利的大小,在制度层面上决定了非营利组织从社会中获取资源的数量。从这个层面来看,政府关于非营利组织政策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这种信任关系的一种反映。正如巴伯(Bernard Barber)所说,“虽然信任只是社会控制中的一个工具,但它是一切社会系统中无所不在和重要的一种,在社会控制中权力若要充分或甚至最大程度的有效,就必须有信任在其中。”[3](P31)中国是由一个权力中心决定制度安排的基本框架、并遵循自上而下制度变迁原则的国家,在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的互动过程中,二者处于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地位。“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作为一个合法使用强制力的垄断者,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制度如何工作,但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4](P377)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二者的关系模式,进而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生存的制度环境和行动权利,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运用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 )有关信任问题的研究作为分析框架,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作出分析,从而使该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科尔曼的信任理论1.包含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任关系信任(trust )是社会科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都对这个问题表示了关注。学者们对于信任的定义纷繁芜杂。社会学对于信任问题的关注可以上溯到古典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对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 )的分析[5]以及韦伯(Max Weber )对“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的区分。[6]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社会学才开始把信任作为社会学的一个专门课题来进行研究。作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尔曼把信任视为两个理性行动者之间的博弈与互动过程,并依据行动者的主动与被动,把互动双方分为委托人和受托人。[7](P99-125)他认为,最简单的信任关系包括两个行动者:委托人和受托人。他所假定的前提是,这两个人都是有目的的行动者,其目的是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委托人始终面临着是否信任受托人的问题,同时受托人也面临着是守信用还是不守信用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违背诺言可以获利。因此,信任行为是使委托人处于劣势的一种行动。由于信任受托人,在特定条件下,委托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动,如果受托人利用这一劣势,委托人的利益将有所损失。同时,科尔曼认为信任行为意味着风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构成社会行动的各种交易(注:科尔曼在这里所说的“交易”,不仅是指市场中的交换行为,也泛指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社会交换行为。)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在某些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提供劳务或交付货物(注:科尔曼在这里所说的“劳务”和“货物”,也要从更加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实际上指的是与行动相关的一切资源。)以后,另一方才能做出相应的反应。由于信任给予中包含了时间滞后,受托人是在未来某一刻,才采取预先约定的行动,这就给委托人的提前行为造成了风险。作为理性行动者,人们会采取种种手段来缓解时间滞后带来的风险。(注:科尔曼认为,这些手段包括:第一,利用中介入,甲把货币交给中介人,在乙交出应提供的货物以后,中介人再把甲的货币转给乙。第二,在商品交易中,作为买方的受托人通常向卖方提供由他人提供保证的支票。第三,签合同。它的特点是有明确的承诺,而且受法律保护,对违约一方有所制裁。参见(美)詹姆斯·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页。)科尔曼的这些分析表明,委托人决定是否给予信任的过程适用于决策理论中风险条件下的决策模式。由于他假定行动者都是理性的,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行动可以从博弈的角度加以思考。委托人必须决定是否信任受托人,在受托人靠不住的情况下,委托人的信任将导致损失;如果受托人可靠,而委托人拒绝信任他,也将造成损失。受托人也面临着遵守还是违背诺言之间的选择。下面分别进行分析。2.对委托人行为的分析科尔曼发展出了一个公式来描述是否给予信任的条件。他认为,委托人为了在风险条件下最大限度获得个人利益,必须在拒绝信任或给予信任之间做出选择。委托人预期获得的利益等于可能所得(G )与成功概率(P )的乘积减去可能所失(L )与失败概率(1-P )的乘积。如果被减数大于减数,即成功概率与失败概率的比例大于可能所失与可能所得的比例,即P/(1-P )>L/G ,一个理性的行动者便应该给予信任。科尔曼认为,在这个公式中,最关键的是受托人确实可靠的概率P 、可能所失L 和可能所得G 的值。这三个值的大小是与委托人关于它们的信息密切相关的。在有些情况下,委托人对于可能的损失是清楚的,在有些情况下则不甚清楚。通过给予信任可能获得的利益有时为人们所了解,有时则不然。这三个影响因素中,受托人值得信任的概率是最难弄清的。委托人主观上对概率的估计越接近于客观概率,做出错误决定的可能性就越小。为了做出正确决定,委托人必须充分利用信息,并尽可能多地收集信息。科尔曼认为,可能损失与可获利益的大小,也影响着委托人寻求信息的范围和努力程度。给予信任可能导致的损失或获得的利益越大,委托人越会努力去寻求信息以判断受托人的可信任程度。3.对受托人行为的分析科尔曼认为,在信任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至关重要,他可以在遵守诺言与违背诺言之间做出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受托人的行为做出约束。科尔曼列举了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利用无形的道德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这种力量比较弱。第二种方法,对受托人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社会内部必须要有规范、法律以及惩罚手段。委托人在决定是否信任受托人时,不仅应考虑受托人的可信任程度,而且还要注意惩罚性手段的效果。第三种方法,使恪守诺言的受托人从委托人或其他有关人的信任中得到好处,即存在对遵守诺言行为的正面激励。科尔曼认为,在包含社会信任或政治信任的行动中,由于不存在直接的赔偿责任,这种正面激励非常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创造某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受托人只有恪守诺言才能获得好处。这种社会结构的主要形式有紧密联系的组织(比如同业团体、行业协会等)、法律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等。当意识到遵守诺言的好处之后,受托人会精心策划某些行动以博取委托人的信任。此外,科尔曼还关注到交易次数对受托人行为的影响。他认为,在一次性交易中,受托人违背诺言的损失较小,从而更容易做出违约行为,而在重复的、持续进行的交易中,受托人违背诺言的损失较大,受托人更容易遵守诺言。简言之,可以把持续进行的信任过程简单描述为:委托人首先决定是否要给予信任,在这个过程中他会大量收集关于受托人的信息,如果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是否可信对自己的利益影响重大,他还将试图建立某些提高受托人信任程度的社会规范及制度。当搜寻信息工作结束之后,委托人就应决定是否把信任给予受托人。如果委托人决定给予信任,那么受托人面临的问题是,决定自己是否要保持信用。如果受托人受到道德约束或担心违约后的惩罚,将会恪守诺言。促使受托人遵守诺言的另一条重要途径是,委托人让受托人意识到遵守诺言的好处。当受托人意识到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将给他带来好处之后,他将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信息,促使委托人相信自己。在第一轮信任行为发生之后,委托人将根据受托人的表现,修正自己对受托人可信任程度的估计,进而决定下一步的行为,长期的博弈行为就这样持续下去。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理性选择理论的运用科尔曼对于信任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可以让我们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信任关系的分析更为深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现状描述或缺乏分析过程的归纳上。在科尔曼的理论中,他更多地把发生信任行为的双方——委托人和受托人,看作一种自愿的谈判和交易,而没有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对信任的影响表示关注。(注:这是和科尔曼受到的新制度经济学影响密切相关的。制度如何产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理论。在一个极端,可以认为制度是在决策者自利基础上“自发”产生的。在另一个极端上,制度可能完全是由一个中央机构组织的。总体来说,新制度经济学的支持者倾向于制度结构自发产生这一假说(进化论理性主义)。参见Eirik 和RudolfRicher《新制度经济学:一个评价》,载于菲吕博顿和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页。)我们在分析中国社会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时,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中国,作为信任委托人的政府是单方面拥有强制性权力的。正如韦伯指出的,国家的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个“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是合法的使用暴力的组织,是运用暴力“权利”的唯一的源泉。[8](P730)同时,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9]强制性权力以及制定规则的特殊地位,使得政府在政治力量对比和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由于几千年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中国的非营利部门发育很不充分。1949年以后,国家更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把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资源集中在自己手里,确立了在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支配地位。甚至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领域已经不复存在。[10](P242)1990年以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生成与发展,是在政府职能转换和权利让度的前提下发生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分别视为科尔曼分析框架中信任关系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把政府允许、鼓励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看作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了信任。(注:当然,在不同社会的政治结构中,政府所拥有的决定非营利组织生存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比如在美国,由于宪法赋予了非营利组织较大自主权,非营利组织的很多活动政府是没有权利介入的。但在中国的情形不一样。由于权力集中在政府手里,我认为在研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时是可以把政府视为委托人的。)而且,这种信任关系是重复的、持续性的。科尔曼的信任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的内在逻辑。具体来说,这种信任关系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在作为委托人的政府预期当中,发展非营利组织可能获得的利益(也就是科尔曼计算公式中的G )是很大的。因此,政府有较强的给予信任的需要。科尔曼在研究信任行为时观察到,对于有着不同信任需要的行动者来说,信任行为所包含的可能利益或损失是不一样的。有些行动者迫切需要信任他人。比如,处在绝望状态下的某些人对信任有着极其强烈的需要,因为没有外援他们就无法脱离困境。在这种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对行动者有很大的诱惑力。[11](P116)1990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中国的政府治理模式以及包括社会保障、教育等在内的公共服务体系都面临着结构性调整。在政府治理模式上,开始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机构的规模日趋小型化,政府作用的范围逐步收缩。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中国最重要的特征是从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向福利多元主义模式转换。[12]在原有体制下,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社会资源,在国民的福利提供中起着绝对支配性作用。然而,长久以来,在政府对国民的福利承诺与政府的实际供给能力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直接改变了原有福利模式依托的制度基础。在政府的财政能力已经远远不能实现对国民的福利承诺时,政府开始积极寻找改革的替代性策略。在这种制度背景下,非营利部门作为政府职能转换和公共服务的替代性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政府部门的广泛重视。由于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期望非营利组织获取民间资源、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对非营利部门所掌握资源的依赖,因此,它有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的需要。其次,如果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超出了政府的预期范围,政府将蒙受损失。因此,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是一种具有风险的行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利益目标可能和政府之间存在差异,政府越把权力转移到非营利组织手中,非营利组织的利益和目标与政府相差越远,政府的项目实施就越困难。非营利组织的出现意味着在政府的控制领域之外出现了一个新的体制外力量。尽管这类组织是以公益的形式出现的,但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政府可能很难准确判断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说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是有风险的。因此,政府对于是否应该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存在着矛盾性:一方面,它依赖于非营利组织获取资源,来帮助其解决社会问题,缓解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又担心一种新的体制外力量的出现会不利于社会管理。政府的资源获得需求与社会控制需求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13]在科尔曼看来,受托人值得信任的概率P 在影响信任给予的三个因素中是最难弄清的。但它是决定是否应该给予信任的关键。由于政府的信任行为所涉及的可能利益或损失都非常大,为了做出准确判断,政府会竭尽全力去收集相关信息,以判断非营利组织的可信任程度。从中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产生和运行的相关制度中可以看出,政府主要采用了两套机制来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可信任程度,即科尔曼信任公式中受托人值得信任的概率P 值:其一,政府直接通过垄断性权力,任命现任或退休政府官员担任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并保留根据他们在第一次信任行为之后的表现,随时收回信任(即撤换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的权力。这是建立在对政府官员个人信任基础上的。我们可以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运行中观察到,相当多的非营利组织是直接由政府官员担任负责人的。1994年政府考虑到,直接由政府官员担任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可能会影响到组织领域的参与者对于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的判断,所以出台了相关法规(民社函〔1994〕123号),规定不能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社团负责人。鉴于这项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现在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尤其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非营利组织,是由退休的党政官员担任负责人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非营利组织是由真正的民间人士来担任负责人,那么政府就只能通过建立某种社会结构来约束、监督非营利组织的运行,并在实施第一次信任行为之后,通过反复的博弈过程,来判断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是否值得信任。尽管当意识到受托人不值得信任的时候,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可以对非营利组织实施惩罚,或收回信任,但第一次的信任行为仍然存在着风险。如果非营利组织由现任官员或退休的党政干部来担任负责人,对政府来说就可以大大提高对受托人信任的概率。因为这些人多年来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骨干力量,在以往多次的重复博弈过程中,这些人被证明在党性和忠诚方面是值得信任的,让他们来直接负责非营利组织的运行,可以尽可能减少故意隐藏、扭曲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可以大大提高科尔曼计算公式中的P 值,从而促使政府做出信任给予行为。同时,由于在权力结构中的垄断地位,政府几乎完全控制了对受托人——非营利组织的惩罚和奖励,这使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意识到,只有保持对委托人的忠诚、信守诺言,才能在重复的交易中获益。正面激励和惩罚机制的双重存在,进一步促使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实施保持信用的行为。其二,建立某种社会结构、创立严格的惩罚和奖励制度,来监督和约束非营利组织的运行。这是建立在制度信任的基础之上的。由于政府是一个具有垄断性权力并可以单方面制定博弈规则的特殊组织,它会创建一种社会结构来对非营利组织的违约行为实施惩罚,并对其恪守信用的行为给予奖励。从1950年9月《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89年10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1998年10月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及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非营利组织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奖励惩罚都予以了详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双重分层管理体制”,规定社团的管理工作由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来共同负责。现阶段我国社团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对社团的业务活动进行直接指导和日常管理的政府机关。民政部门承担依法登记管理和依法监督管理社团的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侧重于对社团的业务指导和具体的日常管理。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团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所谓分层管理,是指根据社团的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范围等实际情况,由不同级别的登记管理机关来分别管理不同层次的社团。通过双重分层管理体制,政府几乎把社团的所有日常活动都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体制之内,并尽可能削弱了社会团体自身的决策权。由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团的情况更加熟悉和了解,政府通过委托这个对信息了解更为充分同时又值得信任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可以得到尽可能多的有效信息。政府通过尽可能地把非营利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掌握在管理部门手中,扩大了信息收集的范围。社团管理分为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三种形式,涉及到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法规制定、日常活动检查和指导、社团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内部人事管理等多方面内容。除了采用列举法规定了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极大权力之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采用剩余法把没有穷尽的内容纳入到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之内,“总之,社团日常管理极为丰富,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包括对社团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党组织管理等诸方面的内容,随着社团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日常管理活动的内容将会不断的扩展”。[14](P45)在对社团业务活动管理方面,“要对社会团体的业务管理,进行细致、严格的管理和指导,以防出现疏漏和偏差”。[14](P88)政府还通过规定年检制度和经常的不定期检查制度,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频率,减少了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时间差距。为了配合与完善监督制度,国家还赋予了社团管理部门根据随时发现的漏洞修订、补充制度的权力。条例规定,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团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政策、规定,使公民结社和社团活动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和具体化。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在该领域内各项方针、政策、规定的直接制定者和执行者。所以,对这些方针、政策和规定最有解释权。另外,业务主管部门还是该领域或行业内的业务发展方向的规划者和计划的拟订者。[14](P44)由于同时实施了基于个人信任和制度信任这两套维持信任的机制,政府认为预期获得的利益将远远超过损失,所以可以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信任,这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政府不通过权力直接任用现任或退休官员来担任非营利组织负责人,那么政府对受托人的判断就只能是通过创立某种社会结构来实现。相对来说,受托人可靠的概率将会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可能做出不给予信任的决定。本文对于中国社会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分析,重点在于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分析当前中国呈现出来的二者信任关系在逻辑上的成因,而没有对这种信任关系的后果和正当性进行规范性说明。事实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政府对于非营利这种组织形态的信任程度较低,所以才会有如此繁杂的规则加以限制。这些社会结构的创建在提高了非营利组织可信任概率的同时,也对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及组织绩效产生了负面影响。限于篇幅,这些问题将在其他研究中得到进一步论述。(注:参见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个案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4年。)「参考文献」[1]Gid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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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薄弱、资金不充足等原因,在市场运作中应变能力差,因而迫切需要加强经营管理理念。中小企业可充分利用自身内部环境适应外部环境,增强风险意识,建立财务核心指标来衡量企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避财务风险,防范财务危机的发生,以充分实现企业目标。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和特定的期间内,在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经营条件等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使得企业资金运动(资金流)的效益性降低和连续性中断,进而使得企业的实际经营绩效与预计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盈利目标产生负面影响或不利结果的可能性。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薄弱、资金不充足等原因,在市场运作中应变能力差,因而迫切需要加强经营管理理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形成一个可以遵循的财务风险防范系统,将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努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造长久价值的能力。 一、引发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因素 (一)外部环境。引发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因素、自然因素、法律环境、社会因素和科学技术因素。这些因素存在于企业之外,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生的巨大风险是难以准确预见和无法改变的。如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中小企业产生的冲击,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财务瘫痪处境,威胁著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由于受经营理念、财力、物力、人力的限制,其财务管理不能适应复杂而多变的外部环境,必定会给中小企业带来财务风险甚至财务危机。 (二)内部因素。管理层风险意识缺乏导致财务风险。在现实工作中,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管理层和财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只要把生产搞好,有经营利润,只要管好用好资金就不会产生财务风险。风险意识淡薄是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营决策失误导致中小企业财务风险。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普遍存在着经验决策及主观决策现象,财务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主观臆测严重,重大事项不经集体决策审批而个人单独决策。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 财务人员风险意识落后导致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在思想上受财务制度的束缚,财务人员风险意识落后,尚未树立时间价值、风险价值等科学概念,反映在财务管理目标上,就是未能确立起最优化思想。 企业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财务风险。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管理部门的约束机制不到位,审计监督乏力,甚至缺少必要的内部监控体系及制度,在资金管理、使用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使得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 二、防范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措施 财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在充分认识其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对各类风险加以预测、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以最低成本确保企业资金运动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效益性的一项理财活动。 (一)建立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企业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作为一种成本低廉的诊断工具可预知财务风险的征兆,当可能危害企业财务状况的关键因素出现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能发出警告,以提醒经营者早作准备或采取对策以减少财务损失,控制财务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随时加强对财务风险指标的分析,适时调整企业营销策略,合理处置不良资产,有效控制存贷结构,适度控制资金投放量,减少资金占用,还应注意加速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使其尽快转化为货币资产,减少甚至杜绝坏账损失,加速企业变现能力,提高资金使用率。 (二)建立财务风险意识。中小企业要时刻关注国家巨集观政策的变化,关注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的变化,管理层应对企业投资专案、经营专案、筹藉资金、经营成本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行提早预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理层要关注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防止企业成本费用和资金需求增加使财务成本上升和资金链的中断而出现经营亏损或资不抵债的财务危机。企业经营者要根据政策因素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投资方向,避免企业步入财务危机。在销售方面注重产销衔接,以销定产,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积极开拓新渠道,培育新使用者,加速货款回笼,加强业务整合,提高企业整体抵抗风险的水平。 (三)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内部审计控制是一个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的独立评价系统,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他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在企业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应独立于其他经营管理部门,确保审计部门发现的重要问题能送达治理层和管理层。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 (四)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要建立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如对企业的货币资金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对外投资控制等。实施内部牵制制度,对不相容的岗位实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建立回避制度;会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人员;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销售收入要及时入账。 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财务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及时了解企业财务运营的真实情况,优化财务结构,从而规避风险,改善不良经营状况,实现企业目标,确保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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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meaning of financial risk Ye at " *** all and medium-sized financial risk asses *** ent and control of research" that the financial risk is the possibility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and shareholders, the proceeds of uncertainty, it is difficult because of enterprise funds, to adopt a different mode of financing brought about by risk. Starting from the *** ysis of financial risk on its meaning,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of content; at this based on the causes of the financial risk to conduct in-depth *** ysis and detailed research, *** ysis concludes that the financial risks arising from internal factors and external aspects; in turn, establish a risk awareness,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effective risk prevention mechani *** ; set up and improve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to meet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set up the financial risk early warning mechani *** ,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crisis management; improve the scientific level of financial decision-making to prevent due to poor decisions arising from the financial risk; through internal systems to prev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binding mechani *** s to control and guard against financial risk in five areas of financial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as well as self-insurance, divers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risk transfer, risk averse, risk reducing the five techniques. Only controlled enterprises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enterprises in the fierce petition in the market in an invincible position. The causes of the financial risks (A) external causes 1, the national policy changes brought about by the financing risk. Generally speaking, *** all and medium-size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because of instability. A country's economy or moary policy changes, there may be *** all and medium-sized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market conditions and financing forms have a certain impact. Beginning in 2007, our country has increased the intensity of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the central bank to raise the fourth time the deposit reserve ratio, in particular, are ready to implement the difference beeen a direct deposit system to make *** all and medium-sized service-oriented *** all and medium-sized mercial banks to tighten credit, SMEs First of all, the capital supply disruption, the risk of inviting a lot of financing, SMEs also in urgent need of funds can not be forced to s production or the scale of downsizing. 2, bank financing channels for non-financial risks caused by fluid. Corporate sources of funds are nothing more than its own funds and external financing in o ways. In various modes of financing, the bank credit is also an important source of funds, but banks in the country's financial policies as well as their own sound system is no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such circumstances, the general enthusia *** for SME lending is not high, their loans more difficult to increase the the enterprise's financial risk. (B) internal factors one, blind expansion of investment scale. There is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conditions are not ripe for the SMEs in the circumstances, only the experience of one-sided pursuit of panies to determine the expansion of the extension, ignore the pany's content and core petitiveness, resulting in a major capital investment wasted. 2, the investment decision-making errors. For business, the correct selection of industries are the starting point for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strategy. However, som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 the selection process, the often overlooked "industry is a dynamic selection process" concept, should not a keen grasp of industry trends and direction of evolution. 3, improper selection of investment partners. Enterprises to make investment decisions, we must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qualified partners, reputation, and should have to bear the corresponding risks. 4, less than honest. Lack of SME credit is a mon situation. Therefore, *** 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to provide loans or investments to *** all and medium-sized people had to step up investment on human resourc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 ysis. This respect has increased the investment bank or person lending and investment costs. On the other hand also give *** 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financing difficult. Ability to finance capital, to finance the number of funds, the financing of SMEs exist great uncertainties. 不知道可不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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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提出指导与扶持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财务风险是现代企业面对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的条件下更是不可避免,试着从中小企业资金结构方面入手,利用财务杠杆原理对中小企业财务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风险管理过程控制措施,建立预警分析指标体系,进行恰当的财务风险决策,提高中小企业的存续能力。 :51kj../news/20071103/ 多参考参考网上的报道及资料吧,除非有专人给你写,要不都是自己写的...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制度缺陷及建设》山东大学 赵蔚 林震《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我国的对策》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J]2002年第1期]吴东民,董西明 《非营利组织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12月 吴绍含 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探究[J]辽宁经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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