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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教育制度整理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8:55:31

中国古代教育制度整理研究论文

春秋时,孔子兴办私学,广收门徒,主张“因材施教”,并培养了72个著名弟子。西汉时为巩固中央政权,汉武帝大力推行儒家教育,“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长安兴办太学,汉武帝还在郡国设立学校,初步建立起地方教育系统。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民族融合,北方少数民族的儒学教育发展迅速,如前秦苻坚在境内建立学校,推行儒学教育,亲自考核,并授予学业优异者以官职。隋唐的科举制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唐学校制度完备,处于当时世界领先水平,吸引了各国学生来华学习,如日本的“遣唐使”就是其中的代表。专业教育开始确立,私人办学开始兴起。宋代学校制度更为完备,王安石变法中对科举和学校制度进行改革,对于学问和品行优秀的人直接授予官职。北宋时私人讲学的书院兴起,这对宋代人才的产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明代实行八股取士的制度选拔人才,学校校规严格,严谨学生有自己的见解,考试固定为写八股文。清朝的学校制度基本承袭明朝,思想文化专制得到进一步加强。清末开始废科举,兴学堂,至民国时期,全国公立私立大学开始发展,并与国际接轨。清末开始向国外派遣留学生,民国期间公费自费留学生形成高潮。国民党政府建立中央研究院,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建国后,高等院校院系凋整,人文社会学科被忽视,大力发展工科。改革开放新时期,高效制度逐步恢复到正轨。

浅析古代思想政治教育及其现代启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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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

纵观我国五千年封建文明,思想政治教育硕果累累,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进行理论教育灌输。统治者为给大众灌输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大力普及《诗》《书》《春秋》《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并自己也会编写一些喜闻乐见的读物,使其在民间广为流传。

(二)教化百姓,使之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统治者实现“化民成俗”一方面是教育灌输的结果,同时也是老百姓在生活实践中自发养成的。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秦汉时期,地方设“三老”专职教化。

(三)树立理想榜样,身教示范。古代思想政治教育特别重视教育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教育者应该是完美的体现者,要以对自己负责的精神、谦恭态度和博学多识来教育学生、感染学生,学生树立好典范。

二、中国古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伦理化在中国古代社会就已经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中,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此相适应,古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突出特点就是强调伦理道德,各种政治制度、礼仪规范、社会习俗无不渗透着强烈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具有强制性。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和政治上的专制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其方法必然带有强制性。自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方法就只能以儒家为正统,不允许其他的内容与方法与之相抗衡。

(二)强调身体力行、知行合一。孔孟等儒家先贤都高度赞扬那些虽不善言辞、却能遵循道德规范身体力行、亲身实践的君子,而耻于那些言过其实、知行不一的小人。孔子主张“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

(三)重视因材施教与循序渐进儒家思想主张。古代思想道德教育强调因材施教,对象的性格、能力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儒家思想还认为,思想道德教育要“循序渐进”,这符合教育的认识规律,有利于教育对象的接受。

三、中国古代思想政治教育对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深远影响

我国古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及其方法历史久远、源远流长,其中许多内容反映了人类某些共同的生活规则,体现了人类的基本智慧和情感,对于加强和改进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引导当代人树立远大理想和崇高目标。中国古代思想道德教育历来把树立远大志向当作塑造完美人格的前提。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受到古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形成了以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理想、道德情操、道德品质,激励人们树立远大的志向和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信念为目的的思想,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为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我们要高度重视自我教育,充分尊重教育对象的主体地位。在儒家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体系中,自我教育法居于核心地位,针对如何实施自我教育,也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它对我们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在于:达到了自我教育方法为中心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整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调动教育对象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教育对象自己反省的勇气、自律的精神和能力。

(三)要学会运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古代思想政治教育十分注重运用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也要重视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综合教育机制,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者紧密协作的情况下,才能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青年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立足于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审时度势、联系实际,既要继承我国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合理因素,又要开创富有时代特征的新的方法,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会在新形势下焕发出新的光彩。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挑战与机遇探析

1引言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新的研究途径,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下信息和数据的快速融合,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快速更新,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新媒体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论是在教学方式还是教学内容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进与创新。当今社会的学生受到多元化思想的冲击与影响,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也将面临着诸多难题与挑战,充分利用当前新媒体时代的发展优势,能够有效抓住当前高校发展的机遇,从而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全面化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且健康的思想观念。

2新媒体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机遇

新媒体有利于充实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新媒体时代具有信息开放性与共享性两大特征,能够时时不断地为人们提供多元化的内容要素资源,因此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利用新媒体技术开展教学,利用全新的教学方式来更好的传达思想政治知识,而这种方法也更容易被学生认可和接受,同时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大大提高信息传播的速率和质量,根据不同的政治教育服务对象和政治教育活动主题,选取具有针对性的政治教育宣传内容,图文并茂、生动活泼地组织开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的教学生动性和趣味性,以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对高校大学生进行思想价值观培养。大学生也同样可以充分利用当前新媒体信息技术主动获取信息,改变以往的在教育工作学习中的被动学习角色,随时随地主动通过学习系统了解当前相关教育领域的基础知识,及时理解教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知识结构盲点和问题难点,真正做到对基础知识的深刻领悟和掌握。

新媒体有利于扩展思想政治教育空间

新媒体信息技术不断改变着我国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和人际交往方式,成为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各种必需品和获取信息直接来源的主要信息载体。新媒体信息承载网络信息丰富,传输及时便捷,交互性强,传播覆盖面广,创造网络信息虚拟空间突破了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思想政治实践教育模式,具有强大的跨时空性,延伸了我国现实意义思想政治教育的覆盖范围,扩展了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想象空间。高校应充分发挥教育新媒体的信息技术传播优势,构建学生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的校园传播阵地,利用高校新媒体及时便捷、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技术特点,主动组织开展各种立体化、动态化、跨时空的学生思想政治宣传教育。

3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挑战

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权威受到挑战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在校学生,高校学生是社会发展和民族的复兴的主力军,而在思想政治学习过程,学生所学的知识基本都是由在校老师进行传授的。思想政治教育老师的基础知识资源储备肯定不会是非常专业的,所以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肯定是可以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学生往往处于被动学习状态,接受基础知识的活动形式往往比较单一,而随着当前新媒体网络技术的普遍,学生在网上获取基础知识和学习信息上非常的方便,在当前的我国思想政治老师教育中肯定是可以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教师的权威性受到一定的挑战,不同观点和看法的学生可能会通过浏览信息获取后向老师提出疑问。学生在接受新的观点和想法上往往比老师会更加快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后期教育观点上的认知会受到极大的考验。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模式受到冲击

新媒体教育带来了新的教学模式,让教学活动手段更加的丰富,教育教学内容也更加生动形象,对我们传统的思想政治教学模式来说冲击非常大,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方式将被完全的所取代。传统的思想政治教学模式只能够适用于信息化单一的时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网络时代的迅速到来,势必会彻底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学模式。马克思主义中提出的"灌输论"更多的是一种教学理念,而早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把它当成了一种教学公式,在实际教学中被生硬的应用。因此,学生更加热衷于运用新媒体技术进行知识的学习和信息的获取,这也造成了传统教师模式和受教育者之间关系的割裂,加大了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模式的冲击力。

4提高高校思政教育水平的措施

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

结合当前网络新媒体发展时代特点,建立健全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联动机制,注重将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与广大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工作的有效有机融合。这个操作过程中学生可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软件,在学校辅导员以及班主任与在校学生之间及时做信息沟通进行平台化的搭建,同时各学校方面也可充分利用此种对新媒体招生信息及时获取、传播的系统高效性优势来帮助建立更加完善的招生系统信息网络,之后通过系统中的网络平台及时进行相关学校各类招生信息及时公布、更新等。比如在网络平台上分别设置学校课表、天气等信息搜索查询功能,并根据实际学生情况分别开设多种形式教育政策、就业指导创业教育指导、社会服务实践等多个模块,使广大学生家长能够通过此类的网络平台充分及时获取到自己所在急需的高等教育信息内容。定期组织举办各类线上地下线上教育活动近年来不断鼓励教育学生积极参与到教育活动中,以此全面性地拉近教育学生与高校教师以及其与学校之间的工作距离,能够使高校学生思想教育政治部在教育学生工作部的质量保持在学校能够及时得以有效保障的基础上,提升高校思想教育政治部在教育部的工作效率。

新媒体资源的合理运用

加强大学新媒体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运用,结合大学新媒体信息技术发展特征,校方部门应牢固树立全面的信息阵地管理意识,利用先进、积极、健康的大学思想政治文化生态填充整个大学校园信息网络。同时在我的校园首页网络上可以进行网上学生党校以及网上学生团校等的设置,并通过设立学生相关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和掌握时事热点政策等相关栏目,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工作者必须及时主动进行自身角色定位转换,加强自身的对网络课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的综合能力意识培养,以此为今后高校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工作会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同时我还要特别注意对自身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内容丰富度的不断提升,通过网络新媒体教育补充网络课件教育资源同时,充分准确掌握当前高校学生实际中的思想政治学习状态特征,最大限度上地提升高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工作者的实效性。

5结语

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呈现多样式,新媒体遍及人类的日常生活,便利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新媒体扩大了人类交流的信息传播途径。同时随着新媒体的不断深入与扩展,给高校学生带来了人际关系脆弱、信息失控等现象,这给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因此在实际的思想政治教育中,高校教师应该合理的使用新媒体提供的教材资源,用新媒体丰富多样化的教学资源,使高校学生由消极的学习态度转向积极的学习态度,从而有助于强化高校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学习的自主性。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推进路径探索

数据是战略资源已成为全球共识。大数据不仅给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深刻变革,也对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运用大数据推动教育变革已成为趋势。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主流价值观引导的干扰源增多增强、教育者的话语权被分散和削弱等诸多挑战。当然,大数据也给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合理利用好大数据及其工具,可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的精准性。大数据观念、方法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融合成为新的时代命题。当前,要想提升大数据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关键是要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载体,从树立大数据理念、建立大数据平台、优化工作机制、创新教育方式等方面探索思政教育的路径。

一、树立大数据理念

思想政治教育要回应数字化媒体化时代要求,就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尊重并重视数据,将数据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宝贵资源,主动确立、积极培育基于大数据的观念意识、思维方式和校园文化。

(一)使大数据成为一种共识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只有具备强烈的数据意识,才能提高对大量的、多维的、数据化的信息的敏感性和运用能力,从而有意识地收集、存储、处理数据,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例如,教师通过收集、整理学生参与各种学生活动的情况与网络关注度相关数据,可以精准把握学生对学生活动类型和形式的喜好,再基于此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方式,吸引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真正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1]

(二)将大数据作为一种思维方式

思维是一切行动的源动力。在工作层面,高校各部门的广大教职员工在思考问题、做出决策、开展教育、提供服务时,应自觉将大数据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具有数据优势的相关部门应率先垂范,从战略高度全面考量大数据的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统筹规划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顶层设计。在研究层面,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研究既要重视定性研究,也要重视定量研究,使量化研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得心应手的新工具,进而确立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有机结合的新研究范式,助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进一步发展。

(三)使大数据演变为一种文化

文化是行动的基石。高校营造大数据文化可从教师、学生、设备三方面重点发力。一是高校应组建专业的数据教育培训团队,开展全面系统的数据培训,逐步提高教师队伍数据素养。二是高校应开设大数据相关通识课程,支持大数据社团发展,积极开展大数据科普和竞赛活动,让学生在第一课堂的学习和第二课堂的熏陶中逐步增强大数据意识和能力。三是高校应配置性能卓越的软硬件系统,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完善数据收集平台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海量信息的提取、抽样、分析、舆论监测、舆情研判和教育服务。通过这些举措,逐渐形成人人生产数据、人人共享数据、人人热爱数据、人人管理数据的校园文化。

二、建立大数据平台

推进大数据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创新数据信息的传播方式,建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平台、网络平台、数据平台。实时监控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领域各种数据的变化态势,及时分析、预判、改进,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实效性和系统性。

(一)建立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平台

高校要充分利用网络在线学习的平台和自建教学平台,创建思想政治教育云课堂,采取与学生网络生活相适应的激励方式,让学生自由地选择受教育的地点和时间,自主体验学习“通关”的乐趣,改变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让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教师可以与学生在学习的平台上进行对话和交流,对学生关注的热点、思想动态、学习效果进行数据分析,不断改善思政教育的方式方法,实施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教育,增强教育的吸引力。例如,华中师范大学构建了云课堂、云平台,实现了所有必修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教师可以便捷地开展学员管理、教学资源上传、测验、作业布置和批改等教学活动,学生可自主地在线学习、完成作业、查看学情、参与调查和评教等。云平台还具有一定的社交功能,能够嵌入企业微信,沟通交流十分方便。云课堂互动、开放、灵活和自由的突出优势使教师与学生都能从中受益,受到教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

(二)建立一体化的网络平台

网络空间也是文化空间,网络文化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的文化形态。网络空间是信息传播的集散地,具有开阔视野、发展个性、提升认识的积极作用;同时,网络空间也是各种思想文化交锋和角力的新领地,具有混淆视听、弱化主流文化、解构既有认知等消极影响。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和相关部门应关注网络空间与文化,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影响。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主体要主动占领大数据的话语空间,汇集师生在网络平台上的数据,充分了解“民情民意”。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相关部门要积极建设能吸引学生长时间驻足的一体化网络平台,为培育积极的'网络文化打下基础。思想政治教育要在一体化网络平台基础上,实现大数据及信息的全面收集、汇总、整理、归类和分析,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三)建立协同共振的数据平台

在学校层面搭建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可以有效避免“数据割据”和“数据孤岛”现象。大数据平台集数据采集、处理、定量分析、软件开发以及预警等多功能于一体,集多学科于一体,能有效整合学校的数据和资源,形成系统化发展,增强教育的可操作性。例如,电子科技大学建立了大数据教育研究中心,通过学工部、教务处、心理咨询中心、图书馆、宿管中心、后勤保障部门等不同职能部门的教育工作者和教师、辅导员等不同育人主体的协同合作,建立了系统性的、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数据搜集平台,并根据不同需求建立了项目团队,如数据采集团队、数据分析团队、数据应用团队,构建了“平台构建—职能部门—教师或辅导员—项目组数据分析—可视化呈现—教育对策”的思想政治教育链。

三、优化工作机制

优化工作机制的主要目的是改善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孤军奋战”的困境,打破信息壁垒,破解工作协调不力、资源统筹不够、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促进多方面主体的协同合作,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良性互动新格局。(一)强化数据管理制度与规范建设在信息大爆炸的大数据时代,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数据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数据治理能力和水平。数据管理制度和规范的重点是统一数据收集标准,建立长效的数据采集、分析、处理制度,构建数据收集、整理以及决策的标准化流程,对网络数据监管部门进行审核,规范网络后台的数据信息删减权限,完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偿制度等。

(二)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强化组织机构建设的重点是加强纵向组织体系建设和横向组织架构建设,整合协调各教育职能部门的技术、队伍、平台,促进教育职能部门、媒体和企业广泛合作,加强协同和共振,避免条块分割、力量分散。例如,由华中师范大学牵头,联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浪潮软件集团等单位共同建设的“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专注于建设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创新平台,围绕学习过程追踪与量化、教育数据融合与共享、综合建模与分析、动态监测与智能决策等关键技术,重点解决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学生学习成长监测、教育管理智能决策能力不足等问题。

(三)强化数据分析队伍建设

数据分析能力直接影响数据的价值,是对大数据人才技术研发能力的考验。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中大数据专业人才储备稀缺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政府应早日建立大数据高端人才培养体系,着手储备大数据分析人才。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在数据分析、人才培养方面应走在前列,特别要注重产学研的充分结合,提高数据分析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开展跨学科交叉研究

大数据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需要计算机、人工智能、统计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传播学等多个学科来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持。例如,社会学的民族志和田野研究,能够帮助思想政治教育者以深入考察的方式了解特定群体的思政倾向和结构,制订更加有的放矢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案。高校应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建立跨学科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一方面,高校要大胆借鉴,以相关学科的理论或方法来解决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高校要主动整合,使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和其他学科在理论和方法上充分互动和协作,产生“化学反应”,提升跨学科交叉研究水平。

四、创新教育方式

大数据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分众化、精准化的特点,在教育方式上突破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局限,实现了预警机制、群体教育与个性化教育三个方面的创新和发展。

(一)形成全方位的思想行为预警机制

大数据的核心就是预测。大数据通过数学算法来分析海量数据,将社交网络、搜索引擎、调研考察等渠道获得的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挖掘和分析,可以了解大学生在某一特定时期的思想和行为动态。例如,许多大学生会通过QQ、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或贴吧、知乎等网络社区展示状态、表达感想、宣泄情绪、寻求帮助,特别是在社会热点爆发、人际关系受挫、学习或就业不顺等情况下的网络表达,极具预警价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和处理后,可以有效掌握学生的思想和情绪波动,对可能出现的行为异常或心理异常进行预判并实施干预,从而预防和避免极端突发事件。

(二)深化群体思想政治教育

以群体为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建构和发展的一个关键领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关注大学生个人的不同特点,做到因材施教,还要关注大学生群体的不同特点,做到分类施教,这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由于缺乏对个体或群体网络行为的了解,在减少或避免网络的负面影响方面,只能停留在引导学生理性上网的教育导向层面,对网络虚拟群体的管理显得束手无策。在大数据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借助大数据分析,对学生加入了什么圈群、浏览了哪类信息、交流的话题、网络语言使用和网络行为等表现一览无遗,将群体特征清晰呈现出来,从而实现对网络虚拟群体教育与管理的科学化。而且,对大学生群体思想行为数据的聚类、获取、跟踪与非线性分析和预测,可以准确把握大学生群体的思想特征和行为规律,深入洞悉群体结构和发展动向,精细研判群体思想与各类事件的联系,论证思想政治教育对群体对象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从而避免将群体抽象化和形而上学化,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在以大规模群体为研究对象时的洞察力和解释力,增强教育的系统性和适应性。

(三)实现个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

大数据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最深刻的变革在于“一切皆可量化”,学生个体思想行为的信息被数据化并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清晰地揭示影响大学生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因素,并分析其变化和发展趋势。用大数据思维来梳理大学生的思想状况,总结大学生的行为特点,能为高校开展个性化、定制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供有力支撑。个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发掘学生的需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性化教学、个性化服务、个性化推荐等方面,这种量身定制和贴心服务,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更具生机和活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方能在“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上有所作为。大数据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推进路径是链条式的、多方位的、立体化的,涉及教育参与者、工作平台、工作机制、教育方式等多个方面。在大数据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主体要充分理解大数据“大量、多样、高速、价值”的四个主要特点,牢固树立“信息是资源,数据也是生产力”的理念,进一步发展育人思维、提升育人格局、增强育人能力。当然,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在运用大数据的过程中要重视数据安全。一要充分运用现代密码算法和现代信息存储手段等对数据进行主动保护,妥善处理好信息泄露、数据流失等问题。二要严把设备质量关,提升设备安全可靠水平。三要运用制度手段构建立体防御体系,形成用户、平台与相关部门共同发力的网络监管机制,让大数据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更加可靠和有效。

论文摘要:建构主义作为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当代教学思潮,它在教学观、学习观、知识观、教学评价四个方面与中国传统教育存在显著的差异。 论文关键词:建构主义,教学观,知识观,教学评价,学习观 1什么是建构主义 建构主义的由来 建构主义并不是一个理论流派,而是一个理论思潮,兴起于欧美国家,康德(Kant)的不可知论已经有了建构的元素,苏格拉底著名的“产婆术”无疑是建构教学的成功范例。建构主义思想来源于人们对科学的态度、皮亚杰的认识发生论、维果斯基的语言习得理论以及美国心理学家凯利的个人建构理论等。 建构主义的主要类别及其基本特点 关于建构主义的分类有许多不同的方法,马修斯(Matthews)把建构主义大致分为三类:即教育学建构主义、哲学建构主义和社会学建构主义。本文只对与科学教育密切相关的建构主义给予探讨,教育学建构主义可分为个人建构主义、激进建构主义、社会建构主义。 2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看中国古代教育 教学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不是空着脑袋走进教室的,教学不能无视学生的背景经验,另起炉灶,从外部装进知识,而是要把学生原有的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引导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转换,在中国教育的课堂中,往往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将现有的老师认为正确的知识传递给学生,老师是权威,知识是绝对真理,不可反驳的,完全采用的是行为主义的刺激和反应的教学方式,学生自由思索的时间和空间都缩小了,没有正确的教学方式,学习的兴趣也下降了,学习变成了无意义的机械僵化的固定模式,训练的次数增多了,两者之间的固定联接也就增强了,教师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也就变成自动化了。虽然在最后的学绩测试中学生得到了优秀的成绩,但是他却丧失了最宝贵的财富―创新批判的思维方式,而建构主义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则与中国课堂教育的方式存在差别,例如抛锚式教学主要目的是给学生提供一个完整的真实的问题情境,激发学生学习的内部动机,产生学习的需要,并通过学习共同体中成员间的相互交流,即合作学习,建构主义将学习视为用知识理解经验的过程,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重视四个方面的因素,即社会互动过程、理解经验和现有知识教师考虑到如何通过师生交流、生生交流、以及学生的生活经验加深他们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这个过程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兴趣,还教给了学生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真理不是固定不变的知识。 其次是教师的角色不同。在中国的教育中教师是主体、是权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古代时期,便有视老师如父母的习惯,尊师重教是中国的优良传统,尊重教师并没有错,如果把教师当作课堂中的主体与权威,学生就失去了与之交流沟通的机会,老师也失去了了解学生的机会,何谈根据学生已有的经验,正确掌握教学进程?建构主义中认为教师是学生的协助者、支持者而非权威的代言人,在学习的过程中,师生互动,相互了解彼此的想法,相互质疑,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在相互的交流中达成对问题的一致看法和具有相对确定性的认识。学生不仅明白了知识的真谛,还培养了勇于挑战、批判的精神。在具体的教学中,建构主义保证了学生有机会接触有效的学习经验,使他们在正确的指导下进行知识建构,让学生相互帮助,没有理解好的学生可以通过同学简单易懂的说明找到更好的学习方法,而学习好的同学可以通过自己的讲解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 学习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不是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而是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的过程。学习不是被动的信息的吸收者,而是有意义的主动建构者。 从学习观看中西方教育的差异 首先,学习方式不同。建构主义强调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通过自己原有经验和新知识经验的反复相互作用,最后达到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建构主义者对学习者有了新的认识,学生不在是一快等待着老师描绘的“白板”,在学习之前,孩子已经有了自己的经验世界,学习是在他们已有的知识和基础上进行的,老师根据学生理解的风格,指导他们找到可行的方法,科学的思维方式、方法比正确的答案重要的多,为了激活学生的思维,建构主义认为应该给学生足够的空间去思考,让他们在纠正自己错误的过程中去学习,必须创设有利于思考的学习环境,让他们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体会到学习科学的快乐。在生活中充分的感知周围的事物,对每一件东西都倾入自己的感情,这样知识就变成能动的、有灵性的,才能真正成为孩子自己的东西,杜威还强调要使学校生活成为儿童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契和点,从而使教育合乎社会的需要,有益于儿童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造。从生产实践中学习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不仅有助于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还让他们获得了探求客观世界的精神,培养科学思维的方式,做到实事求是。 其次,学习目的不同。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中,一般的仁人志士要当封建君主的顺民,而具有非凡才能的、品德高尚的人则作为封建王朝的臣子,统领顺民,为封建专制服务。古代的学子热衷于考取功名,枯燥的八股文让总多青年学子为了功名枉费心机,但不是由此都能得志,有的人终生努力难求,也难以实现愿望,“结首入学,空首而归”则是对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森严的等级制度,“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让学生受害匪浅,由此看来儿童变成了考试的工具,学习变成了通往仕途的捷径,古语中“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则印证了现实。中国教育中的伦理关系演变成森严的等级制度,即伦理政治化,而西方教育培养主体良好的美德,以求真为目的,探求世界的真理,自然的本原,即伦理本质化,促进了科学探索精神和批判精神的培养,使儿童超越了功名的羁绊,勇于向自然开战,攀登科学的高峰,而中国教育缺乏创新精神与学习的功利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知识观 建构主义者一般强调,知识并不是对现实的准确表征,它只是一种解释,一种假设,它并不是问题的最终答案;其次知识不可能以实体形式存在于具体个体之外,学生对知识的接受只能靠自己的建构来完成,以他们自己的经验和信念为背景来分析新的知识及其合理性。学生学习不仅是对新知识的理解,而且是对新知识的分析、检验和批判,学习知识不能教条式的进行。 从知识观看中西方教育的差异 首先,知识内容不同。古代中国教育内容以儒家思想为主,以培养人的高尚人格为目标,知识内容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以个体自己的悟为主要手段,达到对事物的精确理解,并应用于实际生活中,作为个体为人处事的原则。知识内容重人文、轻实证,在古代,作为代表小生产者利益的墨家与儒家是相对立的学派,墨家主张消除社会等级,强调社会实利在教育上的作用,信奉经验与实践,讲究思维训练,十分重视科学知识的价值,但随后因墨家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便销声匿迹。建构主义认为,知识是发展的,是内在建构的,是以社会和文化的方式为中介,学习者在认识、解释、理解世界过程中建构自己的知识,也需要在人际互动中通过社会性协商建构知识,不能将知识与学习者和学习发生的情景分开,不能将知识视为将要被学习的独立部分,课程源于文化,所以在课程设置时,不能不考虑到这一点,科学教育的宗旨是发展学生的科学素养,科学素养的核心内涵在于对科学的理解―科学的主要概念、科学探究的过程、科学与文化的关系,通过这三个方面形成对科学本质的理解。 其次,对知识的态度不同。在中国古代教育中知识以外界固有的事物作为真理,不会怀疑被大家视为经典的儒家思想,认为孔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忽视了事物的运动发展规律,把知识看作静止不动的实体,用静止片面地眼光看问题,犯了形而上学地错误,而建构主义则认为知识是学习者基于个体经验活动的产物,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境中形成的,知识存在于认知主体的心中,在书本上的知识只不过代表一些可以被施以不同解释的符号,没有认知主体,就没有知识。考虑科学课程不能脱离学习者,理解科学是辩证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国与西方对待知识的态度可用信息处理理论与建构主义理论加以比较,首先,信息处理理论的观点:使得我们对世界确切的表征。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知识观是静态的、固定不变地,而建构主义地知识观则是运动、变化发展的,不断的接近客观的本原。静态的知识观不利于建立知识之间的联系,不利于创新思维的养成。 教学评价 在中国教育的历史上,对学习结果向来是十分重视的,而评定学习结果的方式古代有科举考试,现代有高考、中考各种形式的笔试测验,学习成绩是结果,不管过程如何,只重视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教师虽然重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但更关注学生能否得到更好的教育机会,而这必须依靠优异地成绩作保证,所以教师虽然意识到理解过程很重要,但又不得不向“升学率”妥协,根据课程内容和考试要求设计自己的教学,以便学生可以高效地掌握考试的内容,在学绩测验中夺得优异的成绩,这种重分数轻能力的目标,必然导致教学方式的机械和僵化,扼杀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欲望,形成不恰当的评比之风,学生学习不是因为学习本身,关注的只是个人的名次和分数,从建构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教学环境是不利于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学习不能受限于分数名次的评比,尽管评比是建立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环节,但是合适的评价方式更有助于学生的学习,建构主义的教学方式采用的是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过程寄予结果之中,不仅重视最后的成绩,而且关注问题解决过程中学生的表现、思维方式、态度等方面。加德纳(Gardner)的多元智力理论说明了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一般智力的培养,更重要的是综合素质地提高,应该认识到评价的功能不仅仅是甄别与选拔,更重要的是激励和反馈。评价的内容应注重发展多方面的潜能,评价技术更重视质的分析,关注学生的个别差异,更多采取多样式和开放化的方式进行评价,而不是只依靠纸笔测验,评价的角度应倾向过程性和发展性,关注学生的现状、潜力和发展趋势。 3结论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精神又是科学发展的关键,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动力,当代我国教育培养出来的多是知识应用型人才,缺乏创新意识,但是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的自主建构、自主发现、要求将这种自主学习与基于情景的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结合起来,特别有利于创新思维、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尽管建构主义的观点有益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但是建构主义提供的教学方法也并非完美,它适合于高级知识的学习,但是不利于初级知识的传授,我国传统的教育方法有利于初级知识的学习,而不利于高级知识的学习,如果学校的教学改革能以先进的教学理论为指导,改革原有的教学方式和教学评价,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同时与传统的教学相结合,使两者同时发挥优势,互相补充,我相信国家的教育改革会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丁邦平.《建构主义与面向21世纪的科学教育改革》[J].比较教育研究,2001:5-7. [2]林崇德,冯忠良,伍新春等.教育心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59-169. [3]赵蒙成.《建构主义的教学方法评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2、29(9):15-19. [4]吴式颖,李明德,单中惠等.外国教育史教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5]孙培青.中国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6]钟启泉.《建构主义“学习观”与“档案袋评价”》[J].课程.教材.教法,2004、10:20-21. [7]熊艳,丁邦平.《建构主义给科学的课堂带来了什么》[J].比较教育研究,2005、10:73-76. [8]薛国风.《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的实践影响及效果分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3、30(11):5-7. [9]辛自强,林崇德.《创新素质培养的建构主义视角》[J].中国教育学刊,2006、5:5-8. 致谢 时间如梭,四年的大学生活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在写作的过程中有许多让我感激和感动的人。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宋福钢。在论文开题前,对论文题目和写作方案给予认真指导;在写作过程中,对修改论文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老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谆谆教导让我由衷的钦佩,在此特地感谢宋福钢老师。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论文

有的你写的。估计要从酷刑好和刑讯分野开始写。司法不独立,司法服从于政治,服从于皇权,决定了刑讯的存在价值。在相权和皇权斗争的时候,司法可能要在其中发挥作用,因此,真相就变得无关紧要,重要的是编制真相,达到权力的目的。

“刑讯者,讯问狱囚以刑求之之谓。”也就是说,刑讯是借用行刑的方法来审问人犯,从而查明案件真相的一种司法手段。但这种说法也有不确之处,因为在中国古代刑讯的对象不仅限于“狱囚”,同时也可适应于“告人”。依《唐律》,被告受讯而被拷,拷限满而不首者,则反拷“告人”,即准前人(被告)拷仗数,反拷“告人”。刑讯最早见诸文字是《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这里的“掠”就是指刑讯

看这篇论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里,以其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与世界其他法系相区别。中国古代创立的法官责任制度、御史监察制度、回避制度、死刑复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是古代司法中比较好的制度,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有益的作用,而且有的制度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纵观四千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基本特点。(一)高度集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甚至时中国传统法制的最本质特征。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实行的是专制主义的统治,法律出自皇权,并且用以维护皇权统治。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从萌芽、发展、成熟到瓦解,历时几千年,皇权至上的思想原则对其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历代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以其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来实行个人独裁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审判官。从秦建立起封建专制的国家起,历朝历代,皇权至上既是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从上到下,各阶层人普遍接受认同和信奉的观念。儒家学说以“三纲五常”作为最根本的伦常原则,其中“君为臣纲”是核心,无论在社会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中,君权始终处于不可代替的中心位置。在立法方面,封建君主“口含天宪”,以自己的意志来立法,历代法律最终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司法审判领域,封建帝王掌握着臣民的命运,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从秦至清,皇帝一直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最高审级,掌握了一切大案要案的终审权。从司法机关的设置上来看,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粗到细,最终走向集权的历史演变过程。在司法制度上,我国古代司法机关从商周开始直到明清,逐步由单一制的司寇或廷尉变成三法司,三法司是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运行良好,但从宋至明清,三法司的权力逐步集中到刑部,最终被皇帝所控制;在审判上,司法机关成了御用工具,所有的重案、疑难案件都要由皇帝亲自裁决,只有皇帝行使的才是最终的审判权,皇帝还可以通过直诉、录囚等方式直接了解和干预司法工作。此外,其他案件的审理也要定期向皇帝汇报。皇帝处理案件,既可以遵守现行法律,也可以权宜行事,置法律于不顾。由于皇帝掌握最终的司法审判权,这样一个案件直到皇帝的审判才算终审,因此没有例如现代的“两审终审”制度,案件逐级审转复核,没有终审限制。秦以前,一般案件均可由郡县司法审判机构自行处理结案,到两汉实行疑狱上报制度,在后来逐步演变为逐级审转复核制度,至明清完全成熟。案件由县级开始立案审理,但审结后需要存档并登记在“循环簿”上,等待上级机关检查,对于重大案件则要直接上报,所以只有皇帝作为最高审判官,掌握最终司法审判权。因此中国古代司法的公正清廉与否并不决定于司法制度本身的优劣,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帝王的英明与昏聩,司法秩序往往因人为因素而破坏,最终导致司法黑暗,这是高度集权的必然结果。(二)司法与行政混淆司法行政合一,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又一显著特征。这一特征表现为:在中央机构中,皇帝不仅常常以自己的意志断案,破坏既定的“常法”,更是通过建立让许多行政、军事甚至内廷机构参与审判的体制,以制约审判机构可能出现的独立倾向,并使之完全听命于己。因此可以说,在集权制专制国家出现行政司法不分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我国历代司法机关都是从属于行政部门的一个分支机构,是朝廷的职能部门之一,而不具有独立性。从地方到中央,司法都是从属于行政的。在中央,秦汉的廷尉是中央政府的九卿之一,刑部在唐宋明清一直是中央政府的六部之一,但这些司法机关都要绝对服从皇帝的命令,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而在地方上,司法更是处于行政的从属地位,商周时,地方司法权由诸侯掌握,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虽然地方政府中也设有决曹(汉朝)、司法参事军(唐朝)等专职的司法官吏,但在审级上,下级要服从上级所形成的行政隶属关系,司法权始终没有独立。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机构设置中,为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存在着行政与司法的分工的话,在地方各级,皇权一统就直接表现为司法行政合一。地方长官就是同级司法审判官,司法断案也就是地方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不用在行政管理机构外另设司法机构去专门履行司法职能。如果协助断案有了差错,长官须自负其责。应当说,这种地方官亲任司法审判职责的现象或者说司法行政合一的现象是不无原因的。一方面,这是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在古代,社会管理各领域分工不是很明显时,两者合一反而能提高管理效率,有效满足社会需求。从这个角度说,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司法行政合一的特别之处并非是这种合一的形式本身,而主要在于这种形式的长期延续。这就涉及到另一方面也就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即上面所提到的专制皇权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地方官吏只是皇帝在各地的代理人,或者说是以“君市爵禄,臣卖智力”为基础的皇权在各地的管理者,因此,他的存在以及以何种方式存在都只是取决于专制皇权在地方的需求。而前文已经分析过,专制皇权的最本质特征是对权力的垄断性,他不愿意也绝不可能许可地方各级出现行政司法相分离的二元结构,因为这实际上会妨碍自己意志的有效贯彻。于是,地方长官统领行政与司法就成了最顺理成章的体制,而刑名钱谷也就成为地方长官最重要的管理职任。行政与司法审判的混同,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比如,以行政办法处理司法事务。因为,既然处理司法事务只是各级官吏管理职能的一种,或者说与行政职能混同,那么,二者之间就会常常混淆,不易也不必去区分,这就导致地方官员会倾向于以行政管理的办法来处理司法事务。其不良后果就是导致职权主义、武断主义、轻视司法程序等等。再就是降低了司法官的专业素质。地方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地方长官的法律素养决定了其司法案件的质量。由于中国古代的地方官吏多采取荐举与科举选拔再经由皇帝任命的方式,而入选为官的重要标准多不包括法律素质,因此各级地方官法律素养普遍不高。中国在长达 2000 多年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专制统治时期,不可能存在法治的土壤,因而也不可能存在司法独立的价值奢望,司法只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环。(三)民刑部分中国古代虽然自周代就有了民事和刑事的简单区分,却始终未能形成现代司法制度意义上的民事、刑事的定义。所谓“一代之兴,必有一代之法”,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在立法上都没有民法、刑法、诉讼法的区分,而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刑掺和,实体法和程序法相混合。表现在司法制度上就形成了民刑不分、重刑轻民。造成这种民刑不分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对薄弱。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商品经济生活的一般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所以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了民法的发展状况。在中国古代,落后保守的自然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束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其次,封建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始终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从秦朝到清代的两千年间,专制制度不断强化,排除了任何商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立法的可能性。在专制制度下,维护皇权与巩固国家是一致的,这是立法者的主要着眼点。至于私人之间的利益,则被视为“细故”,是无足轻重的。为了保护矗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专制体制,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大力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明清以来,推行禁海政策,严重地摧残了海外贸易和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商人也转而经营土地作为其更可靠的财力来源。第三,人身依附关系长期存在。不能广泛提供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私人的平等”,而“私人的平等”恰恰是发展民事法律的重要条件。第四,家法、族规对族内民事法律关系起着实际的调节作用。这些所谓的家法、族规实质上都是家族内部的习惯法,对于家族内的财产、继承、婚姻等民事法律关系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与国法相通,是国法的补充。因为民刑就无从区分,因此更无从谈起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划分,基本是一套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古代很多婚姻财产问题都是靠刑事手段来解决的。如唐律规定,负债违契不偿的,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婚的,都要处刑。因此,古代的户婚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中国古代诉讼法没有专门的法典,但在唐律、明清律中都有诉讼方面的规定,如唐律中的斗讼,明清律中的诉讼、捕亡等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为了维护特权统治阶级利益的,以刑代民也体现了其镇压民众、巩固统治的目的。(四)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中国古代国家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以孔孟之学为渊源的儒家学说跃居社会的统治地位,成了近两千年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并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从汉代开始,随着儒家思想的确立和汉儒倡行说经解律,大开引礼入法的途径,到唐代礼法结合达到了高峰。《唐律疏议》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不可偏废,如“昏晓阳秋”往复无穷。礼刑结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所调整的宗法伦理方面的行为规范,构成了封建法律的基本内容。第二,凡属于调处一类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礼起着法的实际调整作用。第三,对于某些案件的判决,“于礼以为出入”,亲疏、尊卑,同罪异罚。第四,区分血缘亲疏的“五服”之制,成为断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五服”之制,始于汉代,到元明清时期,把丧服图列于刑律之首,不仅对刑事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同样至关重要。丧服图列于刑律之首,是引礼入法的又一具体表现。儒家思想对封建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儒家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学说所宣扬的君权、父权、夫权的不可侵犯性,违者致以严刑;第二,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以德刑作为维护统治的手段在中国由来已久,经过汉代儒学家的充分论证,德刑的作用、适用的范围、相互的关系更为明确。汉代以后,统治者大都以“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为指导立法与司法的既定政策;第三,通过春秋决狱和以礼实际调整民事诉讼,使儒家经典法典化;第四,确认秋冬行刑,使儒家“则天行刑”的思想制度化。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因此,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礼”也被与之相结合,“刑礼相须”、“出礼入刑”的精神贯穿其中。亲属之间以晚辈告长辈或妻妾告夫的,要处以重刑甚至是死刑,但反之则无罪或量刑很轻,这既体现了儒家重“礼”的思想,反映出我国古代妇女地位的卑微,同时更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和礼教有着无法分割的联 系。(五)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中世纪中外各国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中普遍采用的极其野蛮的制度,在中国更是历代统治者实现其司法主张的审讯方式。在中国古代一般是以口供来作为判案的依据的,没有口供就不能定案,“罪从供定”指的是依据口供来最终判定是否有罪、有何罪。所以获取口供便成为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而由此衍生出来的各种刑讯所用器具则是花样百出,举不胜举,当事人往往因为不堪忍受皮肉之苦,屈打成招而含冤受屈。中国大约从西周开始,就实行了拷讯,以掠笞为主。在秦汉两朝,刑讯虽然不见于法律,但据云梦秦简的记载表明,拷讯在秦朝已经成为法律制度,被普遍实行,实际上已经合法化。汉景帝时规定了刑具的规格。南北朝时开始把刑讯写在法律上,例如,梁朝首创了测罚(断绝饮食),陈朝则规定了立测(把人犯置于土围子中,施以鞭挞等),北魏规定限打五十杖,北齐的刑讯花样更多,更残酷,为历代所承袭和发展,拷问无节度,日益残酷,无所不用其极。唐代时,刑讯得以制度化,《唐律》中对拷讯对象、条件、工具、受刑部位、程序和如何实施都做了具体规定。在合法拷讯之外,还有种种非法拷讯的手段。刑讯为历朝历代所沿袭与发展,逐渐合法化,成为判案中可以合理使用的一项审判制度,正因如此,刑讯逼供的手段才极尽残忍。古代的刑讯制度是和偏重口供、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古代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并比较重视勘验现场,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种对口供的重视就必然导致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由于我国古代重口供轻证据的审判特点而产生的一个扭曲的审判制度,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而采取的极其残酷的手段。结 语在几千年的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粗到细,由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演变过程。在这一发展演变过程中,各代司法制度之间既有继承延续的一面,又有变革创新的一面,这种继承、变革与创新的关系反映了中国法制的文明进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司法制度是国家机器得以完善运行的重要保证,司法制度的建设也是关乎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古代的司法经验和教训,时刻提醒着我们加强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研究的论文

1905年9月2日,实行了1300年的科举制度由光绪皇帝下诏废止。但科举的影响并未从此消失,对它的是非得失,许多评论失之偏颇,缺乏历史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应该如何评价它呢?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一种制度存在一千多年,不被别的制度所取代,说明它本身的优越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它是当时先进的选拔人才的方法,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两汉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正在逐渐完备,如何选拔人才,统治者起先采取的是征辟、荐举的办法,由地方官或世家豪族向上级以至中央政府推荐人才,被推荐的往往是世家子弟。推荐的标准是门第高贵, “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度,把人才分为九等进行品评,但主要根据仍是家庭出身,道德、文章、才干都是次要的。主持品评的大小中正也都是世家豪族,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因此从东晋到南北朝,北方的崔、卢、王、谢,南方的朱、张、顾、陆,这些名门大族高踞政府的要津,连皇帝老子也要退让他们三分,这种门阀政治造成贵族与平民之间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堵塞了平民百姓中优秀人才的晋身之路。隋朝以后实行科举制度,开科取士,“十年窗前勤苦读,一举成名天下知”,寒素之家的子弟也能由读书科举进入仕途,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做官权利的局面,国家选拔人才也就有了更广阔的天地,而且一个人中了举人、进士,改变了自己的地位,也鼓励了十个人、一百个人勤奋读书,对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也是有好处的。唐和两宋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巅峰的时期,也是科举制度逐步完备的时期,当时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其中就有科举制度的一份功劳。元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统治者起先不懂得科举的作用,后来有所认识,也加以恢复使用。明太祖朱元璋虽然自身没有多少文化,但很了解实行科举有利于巩固他的统治,即位之后很快开科取士。清朝统治者也是这样。经世致用含华咀英从整个封建社会来说,读书人不敢谈经世致用的时间是不长的,因此,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的科举考试,也大都不是脱离实际的。南宋宝佑四年(1256年)文天祥中状元的那一科,考试题目有五百八十六字之多,最后几句说:“天变至臻,民生寡遂,人才乏而士习浮,国计殚而兵力弱,荷泽未靖,边备孔棘,岂道不足以御世欤?抑化裁推行有未至欤?”题目毫不隐讳地指出了国家的严重情况,要士子们出谋划策,化解危机。清光绪壬寅科(1902年)福建乡试(考举人),主考官是闽浙总督许应骙。这次出了三个题目:《汉唐宋开国用人论》、《勾践焦思尝胆论》、《子贡使外国论》。第一个题目评论历史,有古为今用的意义。第二个题目很有现实意义,当时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役中国一败涂地,惨遭割地赔款的屈辱,提倡发扬勾践卧薪尝胆的精神,誓雪国耻,这和形势结合得多么紧密。第三个题目很有趣,也很高明。子贡是孔子学生中善于理财会做生意的,汉朝为什么不能派像子贡这样的人到匈奴做生意,进行经济交流使双方都有利,求得边境的长期安宁。接下来的会试(考进士),因为北京的贡院遭到八国联军的破坏还没有修好,便改在开封举行。大总裁盛宣怀出了个题目《论铁路收归国有》。这是当时的热门话题,后来还成为武昌起义的导火线之一。中国的科举,历来是以儒家学说作为指导思想的。儒家从孔子开始,就是讲经世致用的。孔子思想的精髓在于《论语》,如果《论语》没有经世致用的作用,就不可能有“半部《论语》可以治天下”的说法。儒家学说是经过不断改造的,每次改造都与当时的思想政治相联系,因此说儒家学说和经世致用脱节,是片面的。在封建社会中,读书人不敢评论时政,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一旦文网松懈,情况就变了,道光年间,经世致用的呼声高入云霄,因而出现了像龚自珍、魏源这样开一代风气之先的思想家。选拔精英机制完善像李白、杜甫这样的旷世奇才,都没有考中进士,因而有人认为科举并不公正。其实,在我国实行一千多年的科举制度,目的是让读书人通过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分配他们做各级官吏,实现学而优则仕原则的精英选拔机制。首先,科举的录取率很低,除恩科而外,正科三年一次,每省乡试只取一二百人,全国的会试取三百多人,绝大多数人是要落榜的,这样的录取率,怎能做到像唐太宗所说的“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其次,有人兴趣在于走“终南捷径”,不愿意一个台阶一个台阶走科举的路。第三,科举选拔的是做官的人才,不是培养诗人。当然,诗人文学家符合科举选拔人才条件的,也能够入选。唐宋八大家中,除苏洵以外,其他七人全是进士出身。总的来说,科举一般是公正的,但不可能完全公正。科举从隋唐起直到清末,实行一千多年,各种制度都比较完善。比如进入考场,要经过严格的搜查,搜身而外,用具(笔墨砚)也要检查,带进去的午餐干粮都要切开来看看,要夹带进入号房是很难的。收买考官也不容易,每次考试,一位主考三四位同考,只要遇到一个刚正不阿不要钱的,把你揭发出去,就要被判重罪。而且考试的文章是要公布的,称为“闱墨”,还要刊刻印书,卖给参加考试的人做范文。《儒林外史》中马二先生就是干这个行当的。文章不太像样,拿不出手,刊刻出来更会惹祸。朝廷对科场作弊都用重典,被处以极刑的屡见不鲜。咸丰年间大学士柏俊就因科场作弊被腰斩。鲁迅的前辈也因涉及科场案弄得倾家荡产,身陷囹圄。因此除偶尔有人铤而走险外,人们大都不敢以身试法,考试作弊的现象实属少见。科举考中的状元以及进士、举人等,在社会上大都是一时俊彦,颇能干出一番事业。清朝260多年中,举行殿试112次,中状元的有112人,其中出了不少人才。比如乾隆庚辰科状元毕沅,除官至湖广总督而外,经、史、文字学、金石学造诣都很深,并且主持编纂《续资治通鉴》220卷。咸丰丙辰状元翁同龢,官至军机大臣、尚书,是同治、光绪两朝的帝师,甲午战争中坚决主战,戊戌变法时坚决支持光绪皇帝,以致被慈禧太后革职,其胆识为时人称赞和景仰。毛泽东说过,谈到中国的现代工业,不能忘记四个人。这四个人中有一个叫张謇的,是中国民族工业的奠基者之一,此人就是光绪甲午科的状元。中状元也有靠运气的,光绪癸卯科殿试时,适值慈禧太后70大寿,进士王寿彭名字吉利(古代传说中彭祖寿高八百岁),因而中状元。乾隆甲辰、丁未、庚戌三科,屈居榜眼的王鸣盛、孙星衍、洪亮吉都是名噪一时的大学问家,而状元则不太出色,有人讥讽考官有眼无珠,说三个状元都是撞上了大运,但这毕竟是少数。其实,科举中最大的不公正是对生员的出身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上辈或本人要过饭,可以参加科举并中状元,如宋朝的吕蒙正和明朝的范际昌;可是有的职业却被视为“贱业”,如剃头的和唱戏的,子孙不能参加科考,这是毫无道理的规定,是科举制度中严重的不公正。废除科举兴利除弊科举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许多弊病。唐宋时代,限制还没有那么多。明清以后,解释儒家经典要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标准,不能越雷池一步,这就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明清两朝还规定,科举考试的文体为八股文,这种死板僵化的文体,对人们思想的束缚更为严重,这两项颇为世人所诟病。科举制度最致命的弱点,是清朝中后期它选拔出来的人才不能适应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清朝同治、光绪年间,一部分官僚推行洋务运动,创办了一些新式企业,如招商局、电报局等。这些企业是要用西方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来经营管理的,出身于科举的举人秀才对这些东西十分陌生,无法胜任工作。西方的学校正是培养这方面人才的,它们有小学、中学、大学,各种专门学科齐全,这显然比我们的科举制度优越。如果我们还是八股取士、策论取士,新的人才从何而来?再说,西学东渐之后,各门自然科学如物理、化学等向全世界传播,我们的知识分子茫然无知,还在整天子曰诗云,如何跟得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我国的有识之士抨击科举,提出“废科举,兴学堂”,这是完全正确的。这不仅是一种主张,而且已付诸实践。1895年,北洋大臣王文韶在天津创办北洋西学堂(北洋大学前身),1897年,盛宣怀在上海创办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前身),后来各省也陆续创办了新式学堂。在这种情况下,1905年正式废止科举,由学校取而代之,就是顺理成章、势所必然的了。至此,科举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法律史博士生沈大明:中国的科举制度的特点及利与弊中国的科举制度主要表现出三个特点:贤能治国,为我所用;标准客观,竞争公平;立法保护,稳定延续。其作用和价值主要体现在:统一了价值,延续了文化;推动了教育,培养了人才;稳定了政治,推动了发展。其负面作用表现为导致了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脱离,内容单一,文体要求走向极端等。总之,因为有科举考试,才有中国官僚体制的稳定中的延续,也因为有科举考试,才有中国历史和文化的曲折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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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科举制的技术、制度与政治哲学涵义——兼论科举制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根本差异一、从技术层面看科举:一部有效而稳定的文官机器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政坛风云与官制兴革,人们回首发现:“科举竞争”无论是与我国古代的世卿世禄、察举征辟,还是与外国古代的贵族制、军功制与“奴官”(如近东的所谓马木路克制)制相比,都要合理得多。而科举废除后,我国军阀时代与后来的官制也未见得优于、甚至常常是劣于科举。另一方面现代文官制中的考试制度却有许多类似科举的程式。因此为科举制“平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当然,对照现代文官制的实践,要挑科举制的毛病也是轻而易举的。诸如考试内容的陈腐、参考资格与考试规则等方面用现代眼光看也并非绝对公平。而当时的官吏铨选中除考试外也还存在着其他非竞争性因素,如世袭、恩荫、荐举、捐官、特授、奴官(太监外任或清时满洲包衣外任之类)等等。但是如果不以现代文明标准苛求前人,则应当说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确难以找到一种政治人材选拔方式其“公正”性与效率能超过我国科举制度的成熟期。而且成熟期科举制度在严肃科场纪律、实行规范竞争方面的确是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所不能及、更是“察举征辟”色彩浓厚、身份与“关系”背景强烈的我国现行干部制度应当借鉴的。 撇开贵族政治(它一般与非中央集权的“软国家”相联系)不谈,历史上凡属中央集权的“硬国家”,无论中外,都有赖于高度科层化的职业官僚政治。印度莫卧儿帝国的曼萨卜达尔(mansabdar)体制有33级官阶,从“十人长”直至“万人长”,都是由朝廷自上而下征召、提拔或降黜的官吏。古罗马基础上建立的拜占廷帝国也有复杂的罗戈瑟特(logothete)文官体制,正是靠了这种体制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拜占廷帝国才得以与特马(军区)制下军官贵族化倾向以及村社的地方自治倾向相抗衡而维持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使帝国在内忧外患频仍的几个世纪中得以延续。所有这些官僚体制都有赖于一套中央铨选,考核与“雇用”官员的程序。但是,曼萨卜达尔体制的原则是“军而优则仕”,军事官僚的色彩远过于文职色彩。作为高级“国家雇员”他们脱胎于莫卧儿早期的雇佣军,其成员多为外国(印度以外的西亚、中亚伊斯兰地区)冒险家,缺少文化自律。因此尽管曼萨卜达尔体制以官僚决定薪俸极高而闻名于史,国家对他们也一直拥有任命与考核之权(如所周知,这两点即高薪与考核是当前人们谈论最多的反腐败方法),但这一体制的腐败速度与程度仍然极为惊人,可以说决不下于我国传统的科举官僚体系。[1]拜占廷的罗戈瑟特官僚体制文职色彩浓厚,而且对于具有政教合一特点的拜占廷东正教帝国来说,这一官僚体制既保持着独立于教会系统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形态(宗教)自律。国家对文官的考核内容则包括罗马法之类的实用知识。然而罗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马军事贵族的制约而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贵族化的发展,官僚的作用日益减退,到14-15世纪罗戈瑟特大都已成为无权的虚衔。另一方面由于罗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无薪职,又执掌征收赋税之权,因而腐败也非常严重。最后,这一文官体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国家灭亡的先兆。[2]与这些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相比,我国的科举官僚体系在文职化、科层化、合理化等方面显然更胜一筹。以科举为“正途”而又以儒家学说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做法把政权的世俗性与意识形态灌输自然地融合为一体,是我国传统政治的一大创造,它比政教合一体制与纯粹的雇佣官僚制都更有利于传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机会均等”更是在专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统治基础的有效办法。我国的传统中央集权体制延续得远比莫卧儿印度或拜占廷帝国为长久,这与科举官僚制胜于曼萨卜达尔或罗戈瑟特之类的外国传统官僚制是不无关系的。而如果以科举制奠定基础的隋唐为界划分我国历史的前后期,也可以看出,后期中央集权国家的凝聚力与稳定程度要大于前期,这与官僚铨选制度由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的演变也密切相关。当然也必须指出,科举制植根于我国的具体土壤,它与其他土壤上萌发的制度间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举制有赖于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在人口、发展水平与文化认同上的巨大优势。象拜占廷、印度那样民族与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国家是难以发展出类似制度的。而他们那种形态的官僚制或许是维护这种传统多元化国家中央集权制度的最佳选择。 二、从制度层面看科举:“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方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这本属常识,并不是需要在学术上详加论证的深奥之理。现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说是谁学了谁,不如说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而它们在实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为其优点在学理上难于发现,而是因为它妨碍着某种既得利益体系。 但对于一种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选拔毕竟是个技术性问题,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科举制与它以前的世卿制、察举制以及外国的罗戈瑟特等官制一样都是以传统型或卡里斯玛型权威作为其合法性基础的。因而它们与建立在法理型权威基础上的现代文官制度、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质的区别。从这一点上来说,提出所谓“选举制好还是考试制好”的问题来就十分荒谬。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的,它与作为人材选拔拔术的考试制并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芸芸众生在总体上看是平庸的,为他们中多数意志所左右的选举结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领袖”或圣明君主当选。那么民主制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这样的“统治者”以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就与传统帝王以科举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质的区别。即使后者的科场纪律比前者更严更“公平”,即使后者在技术上可以为前者所效法,这两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制度的规定性反映在技术上,就形成了现代文官制度与古代科举的一些重大区别。一般地说,现代民主国家的官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途:政务官(掌权者)直接或间接由选举产生,与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办事者)多由考试录用,按业绩或年资晋升,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特点,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而传统科举官僚体制恰恰相反,这类体制谈不上政务官与事务官的严格区分而只有“君臣”之别(严格地说只有皇帝是“掌权者”,而百官都是为他办事的“臣仆”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级政要(即现代一般列为政务官的阁员、议员与地方主官的古代对应者)都由考试出身而非经选举。反而是各衙门的办事员即所谓刀笔吏者流并不通过考试,而是由种种不规范途径产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属”者,从社会上招募者,经各种关系推荐者,甚至还有“学而劣则吏”、专以科场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后一途径居然成为定式,即“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们在现代文官制中的对应角色正是考试录用的主要对象。 “政务官”不经选举,“事务官”不经考试,这样一种与现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现象当然不是出于科举制设计者的考虑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专制性质所决定的。“政务官”不经选举则不对选民负责,难以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事务官”不经考试则会难免素质低劣,“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5]于是在统治合法性与办事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缺陷。一方面“政务官”不可一世,往往“官逼民反”,另一方面“事务官”蝇营狗苟,衙门陋规泛滥,明清时常有“衙蠹”之称。这显然不是通过强化科场纪律所能解决的。考试选官在技术上确有优点,但它本身并不能解决制度性问题。相反,制度的败坏却能够歪曲这一“技术”。因此尽管到明代科场纪律已经空前严密:“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l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l官。”然而科场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其贿买钻营、怀挟请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办甚。事属暖昧,或快恩仇报复,盖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无足道也。”[6] 尽管如此,科举官僚制最大的弊病还不在科场,而在官场。即如黄宗羲所说:“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所谓取士之严,指士林出路仅有科举一途,造成严重的人材浪费;所谓用士之宽,指一旦考上即易于“ 进”,致使“在位者多不得其人”,官场气大坏。他由此叹道:“取土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7] 黄宗羲所处的明末,有识之士对科举制的评价已如此恶劣。其在两百多年后的清末变革之潮中之被废除就不难理解了。今人对“废科举”持批评态度者往往责怪清末以来在“西化”之风影响下一切求变的“激进主义”,实则科举名声的败坏早在清末“激进主义”兴起以前、甚至早在国门未开、国人尚不识西学为何物以前就很严重了。今人往往奇怪于当时的中国放着那么多的积弊不改,甚至连男人的辫子也尚未剪掉,便急急忙忙地废除了科举制这个据说是“类似于现代文官制度”的宝贝。其实人们如果注意到反科举的思潮兴起于“西化”之前,也许就不会奇怪了。历史不能假设,但倘无西方入侵,科举制在中国自身的轨道上是否就能一直运作下去,也未尝不是个问题。明末时从皇帝到社会上就已对“制科之弊”怨声不绝。崇祯皇帝因此提拔了非进士出身的陈新甲、孙元化、陈启新等人委以尚书、总督、巡抚等要职,并“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专制之制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8]这段历史几乎可以说就是200多年后废科举后果的预演,它既说明了专制政治不变而只拿考试一法开刀,后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专制政治下被严重扭曲了的考试选官法本身的危机。对此如果只埋怨清末“激进改制”坏事,也是有失公正的。ッ髑迨贝科场纪律制定得如此严密,何以科举制仍会败坏呢?我以为黄宗羲的一段话道出了症结所在,虽然这段话他并不是专就科举而言的: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敛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9]为什么“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种“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举制败坏的根源就在于此。今日重新评价科举,这一点是不应回避的。三、从政治哲学层面看科举:“大共同体本位”与对个性的禁锢上述黄宗羲的话还可以引起更深层的思考。这段话表明:中国的传统统治者,乃至传统中国人,并不象表面上声称的那样相信“性善论”。他们对人的“自私”与人性的阴暗面可以说是无时或忘,并为此处心积虑地设计“防人”之法。这种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观是那些只从儒家圣贤之言来考察“传统”的人难以解释的。明清科场规则之严密,常使今天的科举肯定论者大为赞叹。然而又岂止科场规则,传统中国的“防人之法”达到极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科场防弊达到了每个“考生”派一军人给盯着的地步,官场防弊则达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为官的地步,这就是明清两代发展得登峰造极的回避制。那时除了世袭的土司和法定必须由孔家人任知县的曲阜一地外,全国各地的县官都必须来自外省,甚至本省其他府、县的人也不行,以防同乡结党为弊。就是这些外省人还不能久任,而须频繁调动,以防任职日久形成关系网。对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国家也常持以怀疑的眼光,尽量限制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间依附关系的发展。甚至对于儒家意识形态极力褒奖的家族组织,专制国家也不象表面声称的那样欣赏。从北魏的废宗主而立三长、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险遭杀身之祸,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毁祠追谱”,抑制宗族势力,专制国家对“强宗右族”的疑惧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始终并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后一因素。[10]实际上这一切都可以归之为我国政治文化中以“国家(王朝)本位”来排斥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秦律》中关于“妻有罪,其财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财不收”、奴婢“盗主之父母不为盗主”的条款,明确承认父子夫妇各有其财。而秦人世风,则有所谓’借父l,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1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尤有过之。人性险恶,险恶的人抱成团更难制驭,因此国家应当使人际关系尽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横向关系如“朋党”、宗族、同乡等等都应减弱到最低限度。以后的历代王朝一方面“独尊儒术”,一方面“汉承秦制”,其统治精神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的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看似吏的儒化,实为儒的吏化。历代帝王不论口头上怎么讲,实际上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超过四维八德。由汉到清的中国基本上仍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欧洲的村社、行会、教区这类具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组织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与西方相比,这种传统秩序与其说是“家族主义”的,勿宁说是“国家主义”的。科举制度就是这一特点的产物。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由道德偶象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制度。这一制度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而学界对此似乎尚无足够认识。另一方面,这种选官制度与中世纪西方贵族制的区别也正是“大共同本位”与“小共同体本位”之别的反映。我们知道,现代化进程的本质内涵是有个性的公民及公民个人权利摆脱传统共同体的桎梏而崛起。而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中世纪西方,“大共同体”长期处在不活跃状态,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障碍来自采邑、村社、行会、家族公社等“小共同体”。这些“小共同体”在近代化过程中所受的冲击,与我国法家传统对“小共同体”的否定往往在表象上颇为相似。这就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古代中国的某些制度是惊人地“现代化”。象科举考试选官制度、回避制度与“现代文官制度”的相似就是如此。类似的还有由于极权国家对于臣民间横向依附关系的限制而形成的民间人际关系“自由化”表象。我国很早就存在着臣民之间的“自由租佃”、“自由雇佣”和“自由买卖”,而很少有西方那样的采邑农奴制以及自治村社对个人的束缚。如果不考虑专制国家对臣民的桎梏,那么我国人民似乎很早就生活在“自由”之中了。然而这当然只是一种幻象,因为在我国历史上,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之类“小共同体”权力的不发达,并不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发达所造成。相反地,它意味着专制国家这一传统的“大共同体”权力的膨胀,它不仅使公民个人权利无由产生,连“小共同体”的权利也被压抑。它“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与其说这样的社会不存在着不自由的农奴,勿宁说不存在的只是“自由的”农奴主,而所有臣民都是专制国家及其人格化体现者(君主)的“普遍奴隶”。关于这一点,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水浒》式造反-“庄主”带领“庄客”(或者说是农奴主带领农奴)造专制国家的反-- 成了最好的注解。 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科举制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它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最本质的区别。这两者都具有排斥“小共同体利益”的功能,因而在技术上可以十分相似。但前者是从专制国家即大共同体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后者却是从公民权利本位即个性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象黄宗羲那样具有鲜明的个性倾向的中国式“启蒙思想家”在抨击科举制之余,会主张恢复仿佛是更为落后的察举征辟之制:这与社会上的人们宁投“庄主”为“庄客”也不愿做天子爪牙之下的“编户齐民”是一个道理。现在不少论者从技术上指出科举考试仍不如现代文官制“平等”,这自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个性本位还是“大共同体”本位才是根本的区别。科举考试即便再“平等”,只要它是一种排斥个性的“平等”,那么它就并无现代性可言,而只能一种天下臣民“平等”地作为皇上奴才候选人的制度。严格地说,它与天下女子在容貌面前一律“平等”地供皇上“选美”的制度并无实质区别。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同时摆脱所有的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消解机与制衡机制。西欧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就是这样。在“大共同体”不活跃的西方,公民权利在一定阶段上与“大共同体”的体现者结盟,联手反对“小共同体”的桎梏,反对领主权与村社陈规,就成为一种积极的进程。而在市民权利成长起来后,便会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追求个性的进一步解放。而在传统中国则相反,“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民社会因素)在一定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那么在中国,或许公民权利在一定时期却需要与某种“小共同体”结盟。我们知道“庄主经济”对于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而言是一种落后现象,但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庄主经济”色彩的乡镇企业,在冲破大一统命令经济的蕃篱、推动中国走向市场机制与人的个性解放的特定阶段上却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清末对科举制的否定也许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尽管“废科举”之后出现的替代物并不令人称道(犹如“庄主经济”或王权也并不是市场化进程与市民社会所追求的东西一样),尽管我们现在还要为摆脱这些替代物、实现政治人材选拔方式的现代化进行艰苦的努力。[13]总之,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作为选拔官员(主要是初入仕途的事务官员)的技术手段,如果不是最好的,至少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科举考试在这方面的确能给人以不少启示。但这一技术手段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是统治合法性的产生机制)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制约,科举官僚体系在“官”无选举、“吏”无考试这两点上都根本迥异于现代文官制度,它的积弊及最后被废除都有其内在原因,并不能全归咎于“全盘西化”或“激进主义”。最重要的是:科举官僚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强调“大共同体本位”(君国本位)的传统法家政治理念(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谓儒家文化及其相关概念,诸如性善论、家族本位与“德治”理念等在“中国传统”中的实际地位,至少它与书本上的地位大异其趣)。它与以个人本位(在法理上即公民权利本位)为政治哲学基础的西方文官制由于都排斥“小共同体本位”(家族、社区或利益集团本位),因而可能会有某些技术上的相似。但两者在深层次上的根本区别却可能比它们各自与“小共同体本位”的距离更大。因此,绕开深层次的变革直接借助于那些技术上的相似而从传统官制跨入现代文官制度,恐怕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科举制退出历史舞台百年之后,客观地重新评价这一制度并在技术意义上借鉴科举制是完全必要的,但作为历史问题我们不应借弘扬所谓“保守主义”而完全否定“废科举”,作为现实问题我们更不能指望仅靠考试取官就能解决政治体制现代化的出路。注释:[1] , and , An Adranced History of India. Macmillan, [2] Empire:Bureaucracy. in Dictonary of the Middle ;. [3] 《唐摭言》卷一。 [4]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5]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吏胥》。 [6] 明吏》卷七0,《选举二》。 [7]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9] 《明夷待访录·原法》 [10] 参见秦晖:《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谜’》,《中国研究》(东京)1995年8月号,28-31页。 [11] 《韩非子·备内》 [12] 《汉书·贾谊传》,今本贾谊《新书·时变》文略异。 [13] 关于“大共同体”、“小共同体”及个性发展(现代化)进程间的关系,详见注[10]秦晖,25-31页。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论文目录

汉景帝时期是一个过渡,汉景帝废除了肉刑,以前是砍手砍脚割耳朵割鼻子,汉景帝改成了劳改.

刑讯,是古代司法官吏在审案中使用刑罚来获得被告口供,从而定罪的一种审判方式。现代法治国家讲的是依法治国,因此对于刑讯这种会妨碍司法公正,侵犯人权的审判方式自然是严令禁止的,毕竟“刑讯”很容易让犯人屈打成招,从而致使冤假错案问题的出现,所以自然是禁止刑讯的。

但是,在我国封建时代,“刑讯”是被朝廷所允许的事情,是被写入律例的一种审判方式,它最早出现在秦朝的律例中:

“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所载,秦时,如果在审案的过程中,犯人多次改变口供且拒不服罪的,司法官依法可进行刑讯,对犯人施行拷打,当然在拷打犯人时,主审官需让人记下:“因某人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拷打了某人”的记录,以此方便相关官员的查询。

古代刑讯

不过,秦代虽允许使用刑讯,但对于刑讯的使用却是慎之又慎,这点从秦律中“其律当笞掠者”就可看出,就是只有符合条件的犯人,司法官才可进行刑讯,而什么时候才能合法的对犯人进行刑讯呢?这点《睡虎地秦墓竹简》亦给出答案: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凡审问案件,司法官必须先听完原告、被告的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冤情”,而在陈述的过程中,即使司法官明知他在说谎,也不能马上反驳,而是应该让他继续说下去。之后,等他们说完,司法官需再查看其所说的供词,看有无没交代清楚的问题,如果有应继续进行讯问,然后再把他交代的供词记录下来,而后再看有无没交代清楚的问题,有则再继续讯问,直到犯人词穷为止。

这时,如果词穷的犯人还没有交代清楚问题,或者是多次改变口供的,司法官就可依律使用刑讯。

由上可看出,秦代对于“刑讯”的使用是十分谨慎的,轻易不会动用,正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所言:“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审理案件时,司法官能根据犯人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刑讯”就能查清案件真相的,是为上策,而依靠“刑讯”才能获悉案件真相的,是为下策,因为在审理案件时,施行拷打很容易让犯人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也正因为秦代的司法官秉持着这种态度,因此对于“刑讯”的使用自然是慎之又慎的。

而自秦开始,历朝历代审理案件皆延续秦代的基本做法,即允许“刑讯”,但对于“刑讯”的使用是谨慎无比。如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等朝的统治者就提出了依法刑讯的主张,不但严格限制着刑讯的使用,还对于刑讯的刑具和规格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在北魏时期,北魏统治者还规定禁止对五十岁以上的人施加刑讯,体弱者也可酌减,这相对于秦汉时期“刑无等级”的做法,已是有了很大的进步。

当然,“刑讯”制度真正法制化,是在唐朝。唐时,对于何时才能刑讯,该如何刑讯,刑讯如何监督,刑讯的对象,刑讯的决定者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刑讯的条件

唐时,依据《唐律疏议》所载,只有在“事不明辨,未能断决”(案件不明,不能做出决断)时,才能使用刑讯。当然,不是说案件不明时,司法官就能立刻动用刑讯,《唐律》规定:“必先以情,番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即在决定施行刑讯前,司法官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然后明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的,且被告有很大嫌疑实施了此次犯罪,但他却不承认时方才可进行刑讯。

古代公堂

同时,据《唐律疏议》所载:“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即如果要对被告使用刑讯,除了要明确有犯罪的事实与犯罪的嫌疑,若有两位以上官员参加案件审理的,还需要他们同时在场,皆都同意进行刑讯,方可进行刑讯,而若只有一位官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则可独自决定是否要进行刑讯。

刑讯的对象

唐时,唐律规定可实施刑讯的对象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不仅可对被告人实施刑讯,还包括原告、证人等一切与查清案件事实有关的人。《唐律》载:“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杀、被盗家人及亲属告者,不反拷”,即如果被告拷满还不承认自己罪行的话,而司法官也认为案件有可疑的,就可反拷原告,必要情况下亦可对原告进行刑讯,不过这个规定对于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之家的告人及亲属例外,对于此类原告,司法官是不能反拷的。

古代公堂

显然,唐律允许反拷原告,甚至是刑讯原告,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诬告事情的出现,但是实际上这条规定并不能遏制诬告的出现,因为《唐律》在允许司法官反拷原告时,还规定:“拷满不首,取保并放”,即若是原告拷满还不承认自己诬告罪行的,则只能是与被告一起“取保并案”,案件到这里只能是不了了之。因此,实际上反拷原告并不能完全阻止诬告案件的发生。

此外,《唐律》还规定:“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减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证人,亦是”,就是说如果原告出现诬告嫌疑的,则司法官就可以反拷证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唐代也是允许证人成为刑讯的对象的。

对刑讯的监督

唐时,唐廷虽然允许司法官为了获取案件的证据,从而去对被告,乃至是原告、证人实施刑讯,可毕竟刑讯很容易出现犯人屈打成招的情况,因此唐廷在允许刑讯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来监督刑讯的实施,以此来避免屈打成招问题的出现。

古代审案

首先,唐朝对于刑讯的实施有着严格的规定,司法官要想实施刑讯必须要满足各项条件,“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然后拷掠”,即司法官要先进行五听(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原告、被告、证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其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然后司法官可以根据这些来判断他们的陈述是否属实,以此来对案情作出基本的判断)。

而后司法官就需分析他们的供词内容,反复验证,若司法官还是认为有问题的,而被告也始终不承认所犯罪行的,司法官才可以实施行讯,当然刑讯前要先立案,还需经过其他参与案件审理官员的同意,方可实施刑讯,当然若只有一人参与案件的审理的,则可自己决定是否要实施刑讯。

再是,唐律规定官僚贵族和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人,及残疾人、孕妇可以免于刑讯,也就是说对于以上人群,无论他们是否有罪,司法官都是不能对他进行刑讯的,《唐律疏议》载:“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如果擅自对他们进行行讯,司法官是会被严惩的。

清朝审案

同时,唐律还定“若所犯罪行已经赦免,虽须更有追究,并不合拷”,即如果这个犯人所犯之罪已被皇帝赦免的,司法官是不能对他进行刑讯的。

其次,对于刑讯所能使用的刑具,唐代亦也是有着明文规定的,《唐律疏议》载:“拷囚于法杖之外,或以绳悬缚,或用棒拷打,但应行杖外,悉为他法”,也就是说唐代的法定刑具就是法杖。对于法杖的规格,唐廷亦有明确的规定:“杖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

而为了不至于出现因刑讯而导致刑讯对象死亡的问题,唐廷也严格规定受刑的部位,《狱官令》载:“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即司法官在执行刑讯时,只能是击打受刑人腿肚、臀部和背部的位置。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犯人真的是因刑讯而屈打成招,唐廷还规定“每讯相去二十日”,且“拷掠罪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即每次刑讯必须间隔二十日,且对于这个罪犯刑讯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杖打的总数不能超过两百下。

而司法官若是违反这个规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若超过杖击数目以及拷囚致死的,《唐律疏议》载:“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剰;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如果超过杖打数目的,则超出部分由审理这个案件的官员负责承受,而若是致死的,则他就要被判徒刑二年;若对患疮而未愈者,则“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即如果对患疮而未愈实行刑讯的,则主审此案官员就要笞五十,致死的,则会被判徒刑一年半。

综上所述,唐代对于“刑讯”的使用的确是很谨慎的,非到万不得已,唐廷是不允许司法官对犯人使用刑讯的,且因唐代在法律上推行“礼法结合”,因此在刑讯上亦十分注重维护人道伦理,唐律规定对于七十岁以上老人,十五岁以下幼童,以及残废和有疾病之人,是一律不得刑讯,而违反此律例,司法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从这点可以看出,唐代的“刑讯”是比较仁厚的,其尤其重视对于老人、幼童以及对残疾和弱者的特别保护,而这种保护,充分体现出了唐朝统治者的宽恕仁慈与保护弱者的人道伦理。

杖刑

总得说,唐代虽允许“刑讯”,但因其统治者对于刑讯的弊端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并不鼓励“刑讯”,且他们还意图通过制度和律法来限制司法官使用“刑讯”。而即使司法官能够合法的使用刑讯,他也是被诸多限制着的,唐律规定只能使用法杖,且刑讯不能超过三次,杖击的总数不能超过三百下,击打的部位只能是腿肚、臀部和背部,如此就可有效避免犯人屈打成招问题的出现。同时,为遏制司法官滥用刑讯,唐廷不但限制刑讯的次数、刑讯的工具等内容,还制定出一系列针对司法官的律法,如因刑讯过度而导致犯人身亡的,若是生前无病的,则司法官就要徒刑二年,反之有病的,司法官就要徒刑一年半。

中国古代建筑等级制度研究论文

声明下这个不是我写的礼制对中国古建筑的影响摘 要:礼既是规定天人关系、人伦关系、统治秩序的法规,也是约制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生活行为、思想情操的规范。它带有强制化、规范化、普遍化、世俗化的特点,渗透到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然也深深地制约着活动的诸多方面。本文主要阐述了礼制对中国古建筑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礼制 等级制度 等级差别 形制 中国古代建筑《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起源于原始宗教,是由原始宗教的祭祀礼仪发展而来的。礼在儒家的心目中是维系天地人论上下尊卑的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准则。《礼记。曲礼》说得很清楚:“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说:“道德礼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左传》说“夫礼,天之精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又“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荀子》“礼者,智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礼记。经解》“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这些表明,礼既是规定天人关系、人伦关系、统治秩序的法规,也是约制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生活行为、思想情操的规范。《易传》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左传》说:“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儒家认为礼就是秩序与和谐,其核心是宗法和等级制度,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都存在着等级森严的人伦关系。在古代社会长期发展中,礼成了“以血缘为纽带,以等级分配为核心,以伦理道德为本位的思想体系和制度”。这个被提得极高的尊卑意识、名分观念和等级制度,不仅贯穿于人际的政治待遇、社会特权、家族地位,而且渗透到了社会生活、家庭生活、衣食住行的各个领域。在建筑方面,它成了传统礼制的一种象征与标志,大到城市、建筑组群、坛庙、宫堂、门阙、庭院、台基、屋顶形式、建筑面阔和进深,小到斗拱、门钉、装饰色彩等,都纳入礼的规制。辨尊卑、辨贵贱的功能成了建筑被突出强调的社会功能。从周代开始,已经出现了建筑的等级差别,以下将分为几个方面阐述。一、城制等级《考工记》记述了西周的城邑等级,将城邑分为天子的王城、诸侯的国都和宗室与卿大夫的都城三个级别,规定王城的城墙高九雉(每雉为一丈,共高九丈),诸侯城楼高七雉,而都城城楼只能高五雉。三个等级的城邑的道路宽度也有规定,王城的经涂(南北向道路)款九轨(九辆车的宽度),诸侯城的经涂按王城环涂(环城的道路)之制,宽九轨,都城道路宽五轨。到汉武帝时,《考工记》补作《周礼。冬官》成为儒家经典,这种营建制度的等级观念自然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二、组群规划等级《礼记。王制》中讲:“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有以高为贵者。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唐朝的《营缮令》中规定:都城每座城门可以开三个门洞,大州的城正门开两个门洞,而县城的门只能开一个门洞。这是建筑组成和建筑布局上的等级要求。诸如“天子五门”,“前朝后寝”,“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等等,都属于这类等级的限定。三、礼制性建筑礼制性建筑的地位,远高于实用性建筑;礼对建筑的制约,首先表现在建筑类型上形成了一整套庞大的礼制性建筑系列,而且把这些礼制性建筑摆到建筑活动的首位。礼制性建筑起源早、延续久、形制尊、数量多、规模大、艺术成就高,从建筑类型看,坛、庙、宗祠;明堂;陵墓;朝堂;阙、华表、牌坊等为礼制性建筑的五个类别。由于祭祀在古代被列为立国治人之本,排在国家大事之首列,因此祭祀天神、日月、山川的坛,祭祀圣贤的庙以及祭祀祖先的宗祠在建筑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明堂作为最独特的礼制性建筑,早期是天子召见诸侯的礼仪场所,后来衍生成诸多礼制功能的综合体,不难看出“礼”的理想模式在明堂建筑中的充分体现。在儒家“慎终追远”的孝道观支配下,丧葬成了行孝道的重要环节,丧葬之礼也就成了礼制的重要组成,因此陵墓也成了礼制性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朝是宫城中帝王进行政务活动和礼仪庆典的行政区,在于显示帝王的唯我独尊、显示皇权的统一天下、显示封建统治的江山永固;堂是渗透在第宅中的礼制性空间,是传统第宅空间布局的核心和重点,家庭中的敬神祭祖、宾客相见、婚丧大典、节庆宴饮都在这里举行。此外,礼制性建筑还有阙、华表、牌坊等建筑小品;阙,一方面起着“标表”的作用,用来标示建筑组群的隆重性质和等级名分,另一方面起着强化威仪的作用,有效地渲染建筑组群入口和神道的壮观气势,唐宋以后演化成宫廷广场的礼制性门楼;华表,两汉是称桓表,起源于原始社会部落的图腾竿子,以后演变为立于亭隅、桥头、墓前起标志作用的东西,是一种建筑化的仪仗,有效地起到表崇遵规、显示隆重和强化威仪的作用;牌坊可算是最突出的礼制性建筑小品,它由具有防范功能的实用性牌门脱胎演变成了标志性、表彰性的存精神功能的牌坊,既用于离宫、苑囿、寺观、祠庙、陵墓等大型建筑组群的入口前导,起显示尊贵身份,组织门面空间,丰富组群层次,强化隆重气氛等作用,也用于街市的起点、十字路口、桥梁端头,起标志位置、丰富街景、突出界域的作用。四、单体建筑在单体建筑中,等级制突出地表现在间架、屋顶、台基和构架做法上。《明会典》中规定:公侯,前厅七间或五间,中堂七间,后堂七间;一品、二品官,厅堂五间九架;三品至五品官,后堂五间七架;六品至九品官,厅堂三间七架。在中国古代建筑中,“间”指的是房屋的宽度,两根立柱中间算一间,问数越多,面宽越大:“架”指的是房屋的深度,架数越多,房屋越深。这是对于单体建筑平面和体量的限定。《礼记》记载:“天子之堂九尺,诸侯启齿,大夫五尺,士三尺。”这里的“堂”,指的是“台基”。这说明台基的高度很早就列入等级限定。台基中衍生出一种高等级的须弥座台基,用于宫殿、坛庙、陵墓和寺庙的高等级建筑。须弥座台基本身又有一重、二重、三重的区别,用以在高等级建筑之间作进一步的区分。屋顶的等级限制十分严格,从最高等级的重檐庑殿、庑殿、歇山、攒尖、悬山、到最低等级的硬山顶,形成了完整的等级系列,对于不同建筑的等级面貌,起到了十分触目的标志作用。结构形式和构造做法也被纳入等级的限定,在宋《营造法式》中主要表现在殿堂结构与厅堂结构的区分,即殿堂、厅堂、余屋、亭榭四类,殿堂等级最高,厅堂、余屋依次减低;它们在规模大小、质量高低和结构形式上都有区别。在清《工程作法》中,主要表现在大式做法和小式做法的区别,把这两种做法作为建筑等级差别的宏观标志,然后在大式做法中再细分等次;这两种做法不仅在间架、屋顶上有明确限定,而且在出廊形制、斗拱有无、才分规格和具体构造上有一系列的区别。等级的限定深深地渗透到技术性的细枝末节。五、装修。装饰色彩等级等级制对内外檐装修、屋顶瓦兽、梁枋彩绘、庭院摆设、室内陈设都有严格的限定。甚至对门上的零件—— 门环,也硬性规定了铜环、锡环、铁环三级,按等级采用。对建筑物的装饰色彩也有等级划分,总的说以黄色为尊,其下依次为:赤、绿、青、蓝、黑、灰。宫殿用金、黄、赤色调,而民居却只能用黑、灰,白为墙面及屋顶色调。基于礼的需要而形成的建筑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建筑的独特现象,它对中国古代建筑体系产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影响。最突出的两点:一是导致中国古代建筑类型的形制化。不同类型的建筑,突出的不是它的功能特色,而是它的等级形制。凡是同一等级的建筑,就用同一形制。如太和殿、乾清宫、太庙正殿和明长陵祾恩殿,建筑性质各异,基于等级的最高体制,用的都是重檐庑殿顶。二是导致中国古代建筑的高度程式化。严密的等级制度,把建筑布局、规模组成、间架、屋顶做法,以致细部装饰都纳入等级的限定,形成固定的形制。这种固定形制在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使得建筑单体以至庭院整体越来越趋向固定的程式,整个建筑体系呈现出建筑形式和技术工艺的高度规范化;程式化、规范化保证了建筑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独特性,保证了建筑整体的统一性、协调性,保证了建筑普遍达到不低于规范的标准水平。但是也成为建筑发展的枷锁,严重束缚了建筑设计的创新和技术的革新,加剧了中国建筑体系发展的延缓性。[1]侯幼彬。《中国建筑美学》。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2]李允苏。《华夏意匠:中国古典建筑设计原理分析》。台北:铭文书局。[3]刘敦桢。《中国古代建筑史》。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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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等级主要通过对财富(包括人力)的消耗来体现,建筑的尺度、材料的贵重程度、装饰的精细程度等成为表现建筑等级的主要因素,但中国古代建筑也有一些等级因素并不是财富消耗的体现,而另有其社会文化原因,比如屋顶形式的等级、建筑色彩等级等。古代统治者为保证社会道德秩序从而维护其统治秩序而建立和完善的典章制度,法律制度,礼制制度,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影响到建筑秩序制度。也就是建筑等级制度。城市,聚落,居住空间的组织原则,古建筑形式的演变,建筑材料装饰和建筑特征,都是在建筑等级制度的作用下形成的。从奴隶社会时期,建筑的服务对象不同就使建筑形式有所不同。在规模上,装饰,使用,建筑,结构,。。。。。。。周朝时期,等级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并且以礼的形态表现出来,这时候建筑大致是在类别,尺寸,数量和色彩的方面作出规定。周朝的建筑等级制度是以宗教活动的要求为本位的。战国是礼法堕地”、“天下无道”的时代,但是没有废弃周朝的建筑等级制度。此时建筑等级制度由礼制形态向亦礼亦法的形态转变,得到了响应的执行。这当然与社会生活的进步,统治秩序的需要,生产力的发展的需求是有关系的。这个时候的变化的表现在两个方面:1规定的条款上没有多大的变化,但是具体建筑上变化了,2是新的情况的出现做出了新的规定。唐朝时期的建筑等级制度上不在讲究礼不下庶人的宗法开始向世俗转变。关注建筑体量以及相关的方面。注意了对建筑群组的控制,显示出对于建筑之间的形态和群落之间的关系。我觉得与整体概念的升华有关系,而此的原因需要继续研究。宋元朝时期主要是沿袭唐朝。明朝是维护衰落的封建制度,制定出详细的严密的建筑等级制度。本意是加大皇族与庶民之间的区别,规范封建统治秩序,但是建筑却更加世俗化,是因为古典建筑的经历了发展时期,成熟时期,最后的创作高峰期的到来,最终引起的是建筑概念的世俗化,人们普遍接受后并且开始再创造。从建筑秩序的基础上寻求新的形式上的突破再创造。清朝时期建筑等级制度最终完成了并且达到了古典建筑艺术的顶峰。无论是从个体建筑的体量,空间,秩序,还是装饰艺术上,还是在建筑群体的布局和规范方面都是完成了最后的综括和修缮。虽然在等级制度的影响下,建筑形式和理论上受到大大的限制,但是从一代代建筑的发展和继承创造,再继承,再创造,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我们能够看到,确实限制一大批的工匠的创造力,但是从形式上,都是经历非常大的变化,从布局上更加完善,不仅仅适应了建筑秩序的需要,达到顺应统治需要的目的,从功能上不仅仅满足需要,更能促进需要的进一步发展,完成最终的形式。而从中能够学习到的,不仅仅是建筑历史理论知识方面的内容,更加能够指导实践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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