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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论文查询

发布时间:2024-07-05 17:58:16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论文查询

第十四届行知杯论文获奖名单如下:

一等奖:

周冬林:反思疫情生活,做好生命教育——由疫情促发的对生命教育的思考。

唐卉运:用“生活教育”思想优化小学古诗教学。

二等奖:

邵日高:陶行知“六大解放”思想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二。

三等奖:

刘蓉蓉:小学数学教学因生活而精彩三。

李娟寻:陶行知理念,行生活化教学三。

周天琪:“生活教育”思想下小学数学教学策略探究三。

吕静文:“生活教育”理论下的小学写作教学实践三。

周进陶:行知思想对农村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启示三。

杨纯子:浅谈陶行知“生活教育”思想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实施三。

洪金荣:生活即教育背景下的小学数学生活优课堂构建三。

本次选题范围:

1.学习和研究陶行知教育思想,促进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发展。

2.学习陶行知崇高精神和高尚人格,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

3.江苏省“十三五”教育科学规划“陶研专项”课题和省市陶行知研究会课题研究报告。

4.运用陶行知教育思想,探索当前课程改革、教学改革、德育改革、学校管理改革和实施“双减”政策的热点问题。

5.学习《走近陶行知·学生读本》和《走近陶行知·教师读本》两个读本的心得体会。

6.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主题对学生开展的生命教育、科学教育、公德教育和自我教育的教育教学案例或心得体会。

苏州教育学会官网。经查询苏州市陶研会论文可以到苏州教育学会官网查询到,同时也可以查询相同网站。苏州,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江苏省辖地级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论文算省级吗

不能,要正规双刊号的期刊

科研成果奖的级别,应当看该奖项是由哪里颁发的。(一)国家级奖: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二)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部级自然科学奖;部级技术发明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性的各类基金奖,经认定后可视为相当于部级奖。已经认定过的奖项如: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省(市)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省(市)级自然科学奖;省(市)级技术发明奖;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上奖项的颁奖文件和获奖证书有国徽章的,都是由省(部)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

公司级别。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是属于一种公司级别的企业,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成立于1980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业务范围是学术论证、咨询服务等。

最起码要求是正规期刊,也就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能查到,有双号。其次,是看当地评审的具体要求,比如有的要求是国家级期刊,有的要求是省级等等,两个条件都达到,那就没问题了

江苏省师陶杯论文题目

楼主,你好,我是海门的,你想融入海门的生活,要尽量能够听懂海门的两种方言,这样会好点吧(尽管两种对外地人来说都非常难学)

关于2010年度全省中小学“师陶杯”教育科研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现将2010年论文评选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评对象全省在职中、小、幼教及特殊教育工作者,包括在职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育科研工作者,均可以独立或合作撰写教育科研论文参加评选。二、论文选题有关教育教学、课程开发、学校管理、教师发展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包括一些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均可成为研究对象与论文主题。三、参评要求1.为方便作者参评,今年不再要求作者寄送论文的纸质文本。在去年“网上申报”的基础上,同时提交论文电子稿即可(具体方法见“申报流程”)。2.同一篇论文的电子稿要准备两份,一份是上传给“网上申报平台”的,一份是发送至指定邮箱的。上传给“网上申报平台”的电子稿中,除论文题目外,不得出现作者姓名、所在学校、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以便实施匿名评审。发送给指定邮箱的电子稿正文中可以写清楚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主要是作备份之用。同一篇论文不得在网上申报两次。3.上传的论文电子稿只能是word生成的doc格式文件,尽量不要上传图片。4.参评论文的形式,可以是教育基本理论探讨与宏观教育分析,也可以是调查报告、实验报告、个案研究、教育随笔、教育活动案例与分析等,但都必须符合各自的写作规范。论文要注重“科研”含量,切忌泛泛而谈。严禁抄袭,抄袭者一经发现将被公布。往年已参加“师陶杯”评选并获奖的教育科研论文不得再次参评。参评论文已产生某些社会影响(发表、交流、获其他奖项等)者请在文末注明。5.正文前要有“摘要”(200字以内)和“关键词”(3-5个)。引文要细加核对。注释统一用脚注,每页编号。参考文献置于论文最后。注释和参考文献要写明作者(主编、译者)、篇名(书名)、报刊名称及日期或期次(出版社及出版年份)、页码等项。6.论文篇幅在5000字左右,文章格式设置为:正文五号宋体、单倍行距。7. 为了从时间上确保论文评选质量,中小学论文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31日。四、申报流程1.进入“网上申报平台”中小学论文网上申报请登录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网站(),进入“中小学‘师陶杯’教育科研论文评选”专栏;2.填写学校、作者及论文信息进入“网上申报平台”界面后,请按提示步骤逐一正确填写学校、作者及论文信息。每篇论文都会获得一个相应的编号,请作者牢记每一篇论文的编号。3.上传论文电子稿按平台的提示将论文电子稿上传。4.论文备份网上申报成功后,请作者向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以做备份之用。中小学论文发送至。具体要求为:(1)邮件主题为论文编号,并加注学校名称。例如:E-03-000405-001(徐州市为民小学)。如果是多篇论文一起发送,编号则为起始号码至结束号码。例如:E-03-000405-001——102(徐州市为民小学)。(2)以添加附件的方式发送论文,附件为word格式,附件的文件名为论文编号(如果是多篇论文一并发送,请打包),附件中的每一篇论文电子稿请写清楚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5.邮局或银行汇款每篇论文收取评审费50元,主要用于评审、授奖和印刷优秀论文集等。评审费可采取邮局汇款或银行汇款方式。中小学论文邮局汇款地址及收款人姓名为: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江苏省教科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孙向阳老师,邮编210013。联系电话:;银行汇款方式为:开户行是“工行南京大方巷分理处”,账号是4301011109001290883,户名是“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请在汇款单上写清楚汇款单位、汇款人姓名,便于查对。

晚上闲来无事,躺在床上久久不能入睡:从教已经第三年了,我虽然已从幼稚逐渐走向了成熟,但是对于现在孩子需要什么样的老师这个问题,我还有所疑惑。坐起身,目光掠过床头的一本书,一个标题吸引了我:《教育,我们忽视了什么》。我想:或许我可以从这本书里找出我想要的答案。 《教育:我们忽视了什么》这本书汇编了2009年江苏省中学“师陶杯”全部获奖论文,在讲述教育“尴尬”的同时,也体现着教师对教育现实的反思和教育理想的追求。这本书的第一篇就是翔宇教育集团宝应实验初中的张爱军老师写的《教育:我们忽视了什么》,这是他基于毕业班学生状况的现实思考的成果。我看了之后深受感触。张老师从毕业典礼上学生的热闹和教师的落寞引起的发差现象为缘由,继而再现了现在毕业班学生的一些“状况”,而后结合自己的教育经验和想法进行分析、总结出引起这些现象的原因是:我们在教育的.过程中,总会以过去的学生作参照加以对比,把过错全部归因到学生身上,总是以怀疑和否定的眼光审视孩子的做法和想法,最后导出他的结论:教育,我们究竟忽视了什么。 的确,我也刚带过初三,有过这样的体会:学生对家长的敌视,与老师的对立,与同学的不友善等等,还有毕业之后,学生们热闹地忙着写毕业留言时,老师默默地坐在办公室里整理着自己的东西……这些情景有点在我身上发生过,有的没有。面对这些情况时,我也曾犹豫过:现在的孩子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老师才算满意?平时辛辛苦苦的传授知识、教育他们,他们却不知道感谢,甚至在毕业的时候不都来问候一声。但我并没有多想,我本能地把责任都推给了学生,认为是他们没有“良心”,“忘恩负义”,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学生的错,老师怎么做都是为了学生好,殊不知有的时候方法使用不当也会适得其反。教育的主体是“人”,是培养学生的各方面发展,要看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教育的关键字在于“育”上,而我们很多老师却光注重于教,忽略了育人的功能。 看来我确实错了,张爱军老师把学生看的如此深远,把教育想的如此透彻,这份心思是值得我学习的,也正是由于他的这种凡事多思考的精神使得他的论文获得了江苏省“师陶杯”论文比赛的一等奖,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他的文章标题命名了这本书。我愿当一名像张爱军老师一样热爱教育、献身教育的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携爱而行,更好地诠释教育的意义。

高考成绩 2015年,江苏省海门中学本一上线率达;本二上线率达,理科400分以上达11人,3人进入省前20名,列全省第一,7人进入省前70名,占全省1/10。 2014年,该校本一上线人数652人,本一上线率达 %,其中理科本一上线人数492人,本一上线率达,文科本一上线人数160人,本一上线率达;本二上线人数835人,本二上线率达 %,其中理科本二上线人数608人,本二上线率达,文科本二上线人数227人,本二上线率达;12名学生被清华、北大录取。 2013年,该校本一上线人数665人,本一上线率达,本二上线人数864人,本二上线率达,12名学生被清华、北大录取。 2012年高考,该校清华北大上线人数超过20人,9位同学总分名列全省前100名,,380分以上高分人数名列江苏省前三名。本一上线人数722人,本一上线率达,本二上线人数877人,本二上线率达,位居江苏省前列,海门市第一。2014年,本二上线率首次达到,位列全江苏省第三。 学科竞赛 2015年,在第32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中,该校高三16班盛朱恒同学入选第32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江苏代表队,高二16班时向辉同学获得国家证书一等奖 ;第32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中,代表江苏参赛的该校高三16班盛朱恒同学获得银牌 ,该校连续10年有选手入选江苏物理奥赛代表队参加全国决赛,共获得了5金10银4铜的好成绩 ;第24届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该校学生68人参赛,全部获奖。其中龚圣博同学获得全国一等奖,同时获得2015年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江苏省代表队选拔资格,22人获得江苏省一等奖,38人获得江苏省二等奖。 2014年,第31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中,该校92位同学参赛并全部获奖,有23位同学获江苏赛区一等奖,其中4位同学获国家证书一等奖,高三16班杨焕州以全省第3名的成绩入选江苏省物理奥赛代表队。同时该校有119位同学参加2014年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并全部获奖,有18位同学获江苏赛区一等奖,其中1位同学获国家证书一等奖。 素质成绩 2015年12月,该校学生在南通市中学生法制教育情景剧中的参赛作品《路》、《一念之差》分别获得高中组一等奖、二等奖,两部影片主角吴雨璇同学、陈家龙同学均荣获优秀表演奖。 2015年6月,在国际青少年创新设计大赛中,该校2支参赛队伍共获得2项全国一等奖、2项全国二等奖,2项单项最佳奖,其中有徐栋宇、黄简誉、郭斯文、龚畅、冯铮浩、顾欣然、郁钧瑾组成高一的木夕队获得技术设计模块:电子类——排雷机器人全国一等奖第一名,艺术设计模块全国二等奖,有杨沈祎、曹彦楠、姜钧译、吴虓杨、施予恩、任建斌、顾洪博组成高二北极光队获得艺术设计模块全国一等奖第一名,技术设计模块:制造类——3D打印机全国二等奖;两支队伍设计的海报获十佳海报。 2014年11月,在江苏省第十四届中学生健美操比赛中,该校健美操队16名队员取得了团体总分二等奖、单项第七名的成绩。 该校2013届高一(16)班倪梓强连续5年参加了世界脑力锦标赛,总获得了8金3银2铜的好成绩。 2015年,在海门市2015年全市中小学优秀班会课评比中,该校张琳老师荣获高中组特等奖 ;在海门市第三届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中,该校陆帅老师获得特等奖第一名 。2014年,在江苏省第五届“行知杯”论文评比中,该校生物教研组王丽萍老师的两篇文章分别获二等奖、三等奖,李野菊老师、朱新菊老师、姜云祥老师和张海军老师分别荣获三等奖 ;在海门市教育局举办的2014年海门市第二届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比赛中,该校张兵老师获得特等奖。 2013年,在江苏省“师陶杯”论文竞赛中,该校教师有5篇论文获奖,获奖情况如下: 姓名 论文题目 奖项 顾助东 从发展自觉到自我超越:如何帮助教师实现专业发展的自觉自为 二等奖 张卫兵 不畏浮云遮望眼 二等奖 潘岳松 提升物理课堂教学效益的三个角度 二等奖 范振飞 彰显艺术教育功能,突破中学实践困境 三等奖 金 晶 让学生在课堂辩论中成长——把“辩论”引进高中语文课堂 三等奖 活动 江苏省海门中学学生活动丰富,从1989年开始,“体育节”就与“艺术节”、“科学节”就成为了该校学生的三大传统活动节日。高中三年,每年一大节,三年一循环,每节持续一个月,坚持“校园内外联动、竞技与普及相结合”的原则,既发展了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又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在2015年11月28日,以“梦想奔跑”为主题的江苏省海门中学第九届体育节开幕,在开幕式上有该校学生的花样跳绳表演、校园足球展示、大型艺术团体操表演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模队的飞行表演。在为期一个月的体育节里,学生们还举办了各类体育活动、比赛,比如拔河比赛、田径运动会、足球绕杆比赛、二十人二十一足跑”活动和颠球比赛等。 社团协会 该校学生还自行组建了例如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科学协会、演艺社、心理社和影音社等兴趣社团协会。

安徽省陶行知研究会论文评职称

陶行知科研骨干教师证书重要,因为陶行知科研骨干教师证书是为今后晋升职称添砖加瓦。骨干教师证书从面上来看并不会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但是自己在晋升职称的时候,如果有这样的证书可以锦上添花,毕竟骨干教师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获得的,只有学校里面的精英或者重点培养的对象才能够拥有这样的证书,还是具备一定含金量的。所以陶行知科研骨干教师证书重要。

应该不认,教师评职称最有效的证书还是政府或者教育局发的证书!

这不好说呢,看地方的情况,有的地方认,有的地方不认,安徽合肥评职称需要正式发表的文章和安徽教育机构的评审的作品,在广西等很多地方是承认的,具体的您可以问问教研室的或者是校长,具体的情况他们应该是知道的。

可以的,中级职称可以的 查看原帖>>

江苏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论文

你可以到书店买一本《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此书是国家商标局国际处“文学”在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修改而来的,法律出版社出版。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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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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