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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论文范文资料

发布时间:2024-07-01 14:59:54

关于法理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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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的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

(一)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

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的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学习的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二)学习主体的自觉性

21世纪是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个体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主动和自觉学习是个人的一项优秀特质,主体的自觉性对于学习、对于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高校教学中,教师要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树立现代学习理念,转变为探究和自主合作学习,这样学生的创造力可以最大限度的被激发,学生的能力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对于提升学生自身整体素质以及主体价值意义的追寻,对于学生从学习中领略乐趣,用学习完善自己的生命体验,对个人的价值和意义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学习途径的多元性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量日渐加大,学习途径也日渐多元、丰富,在这样的情况下,学习途径的多元性对人们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满足于传统的书本、教师,并从中汲取信息量,而且学习方式、途径也日渐多元。热门利用和借助信息平台,通过专门网站发布和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网络成为人们学习、咨询的重要平台,而学习也不例外,学习途径多元化的发展,对于尝试新事物,喜欢电脑和网络的新时期大学生而言是很适合的,也是这个群体乐于并喜欢接受的重要传播媒介和平台。而这种学习方式的多元化,也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学习成为生活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仅可以通过学习完善自身,也可以实现自身更好更快的发展,这点的价值和意义是非常显著的,多元化的学习方式也使个体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是良好的学习的平台。

二、当前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

大学课程中,学生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显现出明显的厌学情绪,兴趣度不高,对学习内容感到枯燥乏味,这些都成为学生真正体会这门课程乐趣和专业魅力的重大阻碍,学生在学习中不仅不能有所收获,对这门学科也带有偏见,影响了学习品质的培养以及教学效果的提高。这对于学生而言是危险的,也对于学习极其不利。学习方式为被动学习,学习中以消极和抵触的情绪去应对,对于整个高校学习氛围的塑造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也同样是不利的。这是综合因素造成的,有学生自身认识的偏差,教师讲授的不到位,教材上缺乏灵活性,这些问题在慕课上都能有所解决。公众学习的平台,学生对于学习专业的魅力和基础有基本的正确认识,最新的课堂和优秀的教师,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可以在快乐中实现学习的目的与意义。

(二)理论学习多于实践应用

传统意义上的思修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较多的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对于当前的热点缺乏解读的力度与深度,不注重与最前沿、最热门的社会焦点相联系,老师只注重对热点的简单解读,忽视了学习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应用,这些对于学生学习是非常不利的,不仅对这门课产生厌学情绪,学生也不能发展自己的学习能力。有份调查报告显示,大学思修课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如何加强理论与学习实践的结合,是教好这门课程的关键所在。有些非常优秀的教师,他们结合最新时政热点的解读客观、全面、上课内容充实,赋予表现力,不仅学生可以用心学,对于教师而言,也是一种学习和借鉴,能够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学习途径单一

我们高校教学中,存在着尽信书的一种理念,多读书这本是好事,但缺乏对学生理想信念方面的引导,这点对于思想与法律基础知识学习是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容易造成学生思维上的局限,轻于实践,只是在理论上不断苦学,影响学生思维的提升,创造力的发挥,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与提升,这对于学生的学习是百无一利,是值得关注的。现在的互联网迅速发展,移动手机传媒咨询的快捷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息的接收,处理与应用能力,因此传统的单一式教学,靠老师、靠书本,是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与需要的,这对于提升民族的创新能力是极为不利的,必须得以改进。而利用好新型平台学习,也成为学生学习关键重要的一部分,是值得关注和重视的。

三、慕课背景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一)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慕课提供最优质的教学资源,注重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激发。因为学生主动利用慕课平台,就是主动学习,主动接受知识的过程,而平台上提供最优质、全面的教学资源,是对平时课堂的重要补充与发展。同时,慕课教学将完整的课程内容分解为若干细小的知识点,制作8~12分钟的微课程,学生可以就某一知识点反复学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习的难度、提高了学习的趣味性[2]。学生在学习中享受到充分的学习乐趣,爱上学习,学习兴趣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也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是值得推广的新型学习模式。

(二)要充分挖掘慕课学习的平台功能

慕课依托互联网而生,开启了线上教学的新时代,借助互联网开展线上教学,这样既可以突破传统班级授课制课堂教学模式的局限,又可以开展大规模教学,减轻线下教学的压力[3]。MOOC学院是最大的中文MOOC学习社区,收录了1500多门各大MOOC平台上的课程,有50万学习者在这里点评课程、分享笔记、讨论交流。在慕课的学习的平台上,有丰富的资源和信息,能够完全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对学习资源的需求。借助于慕课平台与其他学习者之间的心得体会和笔记交流,使学生在学习中可以交流,对于学生的学习也有重要的意义。这种融学习与交流为一体的学习的平台,也受到广泛的欢迎。

(三)要注重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确立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也是新课标的要求,对于大学阶段的学生而言,学习已经成为一项自觉的活动,因此,主体地位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慕课以服务和方便学生学习为最终导向,同样也赋予了学生以自主学习选择权利[4]。慕课作为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平台,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融入了主观的学习体验,“我要学”成为学习的主要动力,学习成为学生喜欢自愿的自觉行动。同时,慕课丰富的资源和信息量,又使学生在学习中,不仅满足其求知欲,而且在学习中享受到学习的乐趣,爱上学习,学习成为其发展的重要一部分,在学习中成长。

(四)要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

慕课平台,目前做的比较成功的有慕课网和酷学习网等,慕课网是目前国内慕课的先驱者之一,由北京慕课科技中心成立的,现设有:前端开发、PHP开发,JAVA开发、Android开发及职场计算机技能等课程。其中课程包含:初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而酷学习,是上海首个推出基础教育慕课的公益免费视频网站。酷学习的价值观,就是免费、分享、合作。该网站创始人李旭辉表示,对视频的热爱驱动他去无偿做这个公益慕课网站,希望孩子们看了网站后能更加快乐地学习,尤其是边远地区教育资源贫乏的孩子也能得到优质的教学。而这些视频,注重针对目前出现的学习上的最新问题,并对此予以解决,使学生在不断学习中努力提升自己。而这些精品视频学习资源中,对于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对于其扎实与巩固,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意义的,是对于日常课程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对于其学习的一个提升与发展,是学习重要的平台,对学生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

(五)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

在学习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已经引起了教育界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理论与应用型的人才,才是社会最终需要的,能给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在教学中必须要有所调整和改革,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慕课平台的便利,实现自身对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老师通过借鉴和学习最新的课程理念,应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可以积极地查漏补缺,且针对最新发展的时事热点,对其进行解读,不仅培养学生分析的思维能力,还对学生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与树立,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这也是时代对于教学,对于学习方式提出的最新要求,是课程改革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值得关注与重视的。

四、结语

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研究,是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而慕课,也已经影响了学生学习和发展,对于学生的学习实践是极为有利的,这也要求学生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学习力,实践能力与创造力,实现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学生自觉主动、自愿的学习理念以及发展。学生的不断学习,学习能力的不断增强,对于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民族的素质与水平,尤其是我国的创新水平与能力,有着显著地推进意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不仅是对教育最好的阐释,更是对慕课学习的平台的完美总结。这是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学习力凝聚和发展的平台,将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身,是学生实践能力的重大提升,对学生和教育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借助慕课平台学习,已经成为现代学习方式发展的一个重大提升,具有发展的空间与潜力,必将会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潘燕桃,廖昀赟.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的“慕课”化趋势[J].新视野,2014(4).

[2]汤俪瑾,黄金满.基于慕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混合式教学实践研究———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10).

[3]刘志山,李燕燕.慕课背景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其对策[J].思想教育研究,2014(11).

[4]张鸷远.“慕课”(MOOCs)发展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及其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3).

摘要: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

关键词:法律基础;案例教学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法律基础课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法律基础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

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研究——基于课程论的视角王卉华中科技大学2014-05-01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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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论文范文资料

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变的很乱,生活中也会有很多要用法律的地方。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 议论文 ,仅供参考。

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 教育 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

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希望让未成年人严于律己。在我们的身边,沉迷网络的数不胜数;违法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而那吸毒的人也更加为所欲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那一时的欲望。而这样做,只能使学习一落千丈,使自己沉迷不起,因为这就像是个“无底黑洞”,把你吸住了,就不再爬起。下面,我就给你们举几个例子!

节目中,有一个原来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因为父亲的过世而借网络消愁,可谁知,网络使他变了一个人,不仅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还经常跟母亲吵架,并养成了逃课去网吧的坏习惯。不仅如此,他身边的一个女同学去劝告他时,他不仅没有悔改,还丧心病狂地把那个女同学杀了。美好的少年时代,就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自制力去把握自己,而变得暗淡无光。

还有一位原生活在幸福家庭中的花季少年,经不法分子的利诱,他认识了毒品,并吸食了,可这一吸却一发不可收拾。渐渐地,他喜欢上了毒品,还经常与不法分子来往,大手大脚地把家里的钱换成了毒品。他为了那不值一提的毒品无情地把自己美好的花样年华给浪费了……而时间,却在一点一滴地飞逝着……

历史上,能在关键时刻把握住自己的人才能有所成就,甚至青史留名,而那些不能及时把握住自己的人却被列入了历史的黑名单。同学们,你们是想百世流芳,还是想遗臭万年呢?虽然我们不是重要的大人物,但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要因为一念之差而耽误了自己的花样年华!同学们,“把握”二字读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很难。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把握好自己的现在,从而更好地把握自己美好的未来!

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2010年10月21日晚8点40分李启铭醉酒驾车校园内撞大学生一死一伤之后,大喊“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和李刚都出名了,因为李启铭有一个好爹,叫李刚。接着又有李天一的打人、撞人、轮奸等一系列丑闻。。。这些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 渠道 。在这个声称“法治大于人治”的民主社会,这个 口号 现在却不得不被怀疑。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增删,但是,在如今,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的威严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所以,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 文化 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们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归属,使人们获得满足感、幸福感,那么人们就会诗意地栖居在法律这片沃土上,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寻自己生活的深层意义,而不会留恋在堕落与犯罪的边缘。

让法律成为信仰,是每一位现代人的追求,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2010年10月21日晚8点40分李启铭醉酒驾车校园内撞大学生一死一伤之后,大喊“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和李刚都出名了,因为李启铭有一个好爹,叫李刚。接着又有李天一的打人、撞人、轮奸等一系列丑闻。。。这些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在这个声称“法治大于人治”的民主社会,这个口号现在却不得不被怀疑。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增删,但是,在如今,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的威严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所以,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

未来的世界。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们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归属,使人们获得满足感、幸福感,那么人们就会诗意地栖居在法律这片沃土上,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寻自己生活的深层意义,而不会留恋在堕落与犯罪的边缘。

让法律成为信仰,是每一位现代人的追求,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学校也不再是一个世外桃源,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这些无知的青少年,青少年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比如:有的同学在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小摸,小到拿别人一支铅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截钱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制越来越重要地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

同学们可能会以为犯罪离我们遥不可及,仿佛就像那大洋彼岸的事情一样,我们只需隔岸观火,眼见火势蔓延着,却认为火势是绝对不会殃及到隔着大洋的我们。

不是的,其实在我们的身边也有很多未成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某一个村庄里,有一个小男孩在读三年级时迷上去网吧上网,导致经常偷家里的钱。有一次被家人发现了,他还坚持说他没有偷,他的父母很生气就狠狠的教训了他一顿。可是他并没有改掉这个坏习惯!因为他怕爸爸妈妈再打骂自己,所以他不再偷家里的钱。但他竟然变本加厉,去偷邻居家的钱,他的行为让他的家人感到十分失望……不管他的父母再怎样管教他,也没有用!最后,他的家人在无奈之下把他送进少年管教所……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感到惋惜的事啊,一个原本品学兼优的孩子,因迷上去网吧上网被送入一间没有欢声笑语的少年管教所里,也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

有时,犯罪只是一念之差。我们需要法律来止住将要上前跨出的这一步,也需要朋友拉住我们将要迈下的这一步而不是纵恿。但我们更需要一颗正直善良且坚定的心,指出一条踏实的成长道路,才不会迷失方向……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下面一起随我来欣赏关于高中法制征文的800字 优秀 作文 吧。 法制征文高中800字优秀 范文 篇1:我与法制同行 作者:倩雪熙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 离职 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法制征文高中800字优秀范文篇2:依法治国,更要以德治国 作为一个现代化的民主国家,我们确 立了依法治国方针;然而作为一个文明古 国,我们更要注重以德治国。 百行孝为先,华夏子女最基本的美德 就是孝顺。自古以来,多少文人雅士孝顺 的 故事 滋润着我们的心灵。汉文帝刘恒在 母亲卧病期间常常目不交睫,衣不解带, 亲口尝过母亲的药才放心让母亲服用;东汉 黄香夏天为父驱赶蚊子,扇凉床和枕头, 冬天为父暖被;还有花木兰替父从军等。这 些看似没什么了不起的举动在古人看来是 可以称得上孝感动天,虽说有点夸张,却 是当代青少年乃至华人应该学习典范,只 可惜现状却是截然不同。爱刘德华成痴的 杨丽娟,为了见偶像一面,不惜让其父亲 卖血捐肾,其父亲最终无能为力选择了跃 入江里自尽。愿意为只是陌生人的偶像付 出一切,却从来不回头看一眼被自己逼上 绝路的父亲,这样的女生连孝顺都做不 到,哪里还有美德可言?上海浦东机场的刺 母案同样叫人心寒,一 留学 生只是因为母 亲不能给予所需的生活费,竟拿出尖刀 砍、刺母亲致重伤,这样的人即使有再高 的 文化 修养,也弥补不了在道德上的缺 陷。 孝,贯穿千年历史,若在我们这一代 被弱化甚至丢弃,岂不是会被外国人嘲笑? 让我们拨开一点物质、资本的迷雾,拾回 第一美德——孝,人人做到孟子所言的“老 吾老以及人之老”,构建起和谐社会,这样 的中国才能无后顾之忧地再迈向新的辉 煌。 在孝的基础上,“知节明礼”在社会生活 中越来越凸显重要。一位年轻人到一家汽 车公司应聘,眼看前几个人的学历都比自 己高,便自觉没什么希望了。当他走进董 事长的办公室时,顺手捡起了门口的那张 渍纸并扔进了垃圾桶。只因这一个小小的 举动,他就被录取了。这位年轻人就是制 造了美国汽车业一时神话的福特。能够看 得见眼前的小事,懂得如何弯下腰,这一 种谦卑的美德正是为当下不少年轻人所缺 乏。同样是应聘现场,北京某大公司的测 试却让人感叹。 最后几位优秀的 面试 者被 请进了经理的办公室,在经理外出的二十 分钟里面,他们百无聊赖地拿起了桌面上 的文件,左掀右翻。结果可想而知——无一 被录取。随意翻看别人的东西,连尊重他 人这样基本的礼貌都不懂的人,再优秀也 难以取得成功。 人们总会忽略身边的小事,以为它无 关要紧,殊不知一个小举止就可以反映出 个人的修养美德。个人、社会乃至国家, 都需要“知节明礼”,方能和平共处。日本、 韩国等不少东南亚国家都在大力宣扬中华 传统美德,因为他们知道,文化软实力的 力量比枪支炮弹来得更为惊人。而我们 呢,几年来一味追求经济发展,强调法制 建设,落下了文化、道德,若再不重视以 德治国,恐怕只会在无形之中一步一步丧 失了最根本的内在。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上,法律系统需 要完善,但想要真正强大,屹立于世界, 以德治国尤为迫切。 法制征文高中800字优秀范文篇3:我与法制共同成长 作者:宋少云 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国家十分关注我们的成长。这些年。党一直在加强对我们的法制 教育 。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从一群羽毛未丰满的小鸟,逐渐换成一群正准备腾飞的雄鹰。 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如何,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所以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是都要与法律同行,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例如: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有的同学因发生了纠纷,而引起了打架斗殴,有意伤害他人,这明显是不对的,这样一来不会反受伤,受老师,父母的批评,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以上案例,足以看出那些人的道德观念是那么的落后。党中央就此采取了相应的 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22条第1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的伤害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理的,处15日一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这小小的事例告诉我们: 一、 要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同学。 二、 同学之间有矛盾要找老师或家长解决,不能互相打人,不能欺负小同学。 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学生,其中离不开学校家长的教导。学校经常开展法制教育课我从中学会了不少,知道什么是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守法,如何面对周围的事务······老师也经常提醒我们,要我们时刻遵守学校、社会制度。在家,只要我一犯错,父母就会立刻指出来,教育我们怎样才是正确的,下次如何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我渐渐的懂得了很多,时刻铭记老师家长的话,用法律来约束自己,使自己避免犯错。正确做到与法律通行,通过有针对性的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青少年学法、懂法、手法和用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人生在世,法律二字,人人学法,家庭幸福,社会安定,国家的发展日益前进,朋友们你们是否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你意识它的重要性吧!因为只有你意识到了他,你才能理解老师们“苦口婆心”的讲法律的原因,法律要行动来奠基教育来浇灌教育来浇灌,自觉来支持,让我们在法律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21世纪的栋梁之材。 法制征文高中800字优秀范文篇4:法制 作者:孙董天择 不错,人人都崇尚自由,每个人也都非常希望自己有极大的自由权力。那当然,我也希望自己这样。没有人像警察一样限制着我,可以随心所欲的上网玩游戏,想玩多久就玩多久,尽情的睡大觉,毫无顾忌的吃大人们称之为“垃圾”的食品……呵呵,这生活,怎一美字了得!现实不可能是这样,我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想象一下了。至于别的,啊?那可不行啊!阴森的铁窗把我从美梦中唤醒。 21世纪是个法治社会。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人人都认为自己应该拥有绝对的自由,而且要有自己来决定自己的权利,那我们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呢?我们还会有平静祥和的校园吗?闲暇时间我们还敢和小伙伴们远离家长的视线自在的游戏吗?甚至,天黑了,我们还敢到楼下散步吗?好可怕,不敢再想了。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件事。我在练字时姥爷曾提醒我注意“手法”,妹妹学习吹笛子时姥姥提醒她注意“指法”,就是奶奶扭秧歌锻炼身体还要注意“身法”。为什么那么多事情都离不开这个“法”字呢?“法”究竟是什么?我感觉“法”就是悬崖峭壁边坚实的护栏,护栏里面是可以放心行走的人行道,而外面则是深不可测的万丈深渊,这道护栏就是生与死的分界线! 常听大人们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话。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甚至一个学校,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肯定会成为一盘散沙。2004年9月1日,新的《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一共30条。这个不仅要每人记牢,更要每个同学都认真做好《守则》和《规范》中的每一条,用它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只要我们把《守则》和《规范》牢记在心,溶入生活之中,所有的青少年都会是“五好少年”。 写到这里你明白了吗?自由固然重要,可是为了让我们自由的生活更美好,还是请大家把自己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中吧,小小的放纵也许只会换来老师或爸妈的一顿“电闪雷鸣,狂风暴雨”。如果是触犯了法律呢?会不会就像是翻到了护栏外面一样呢?那后果可就…… 我爱这个法治社会,同时我更会注意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积累 法律知识 ,它固然是约束着我,但是它更是我的保护神。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呢? 猜你感兴趣: 1. 依法治国800字征文作文 2. 初中法制征文800字 3. 关于依法治国征文800字作文 4. 法制演讲稿800字 5. 法制征文600字优秀范文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不但保护我们的权利,同时也约束我们的行为。如今的社会,科技发展迅速,各种新科技层出不穷,但是要跟上社会的脚步,与法制社会同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学生法制主题的征文 优秀 作文 ,欢迎阅读。法制征文300字优秀 范文 篇1:法律在我身边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和 教育 ,增强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学校举行了“法律在我身边”主题班会。学校为了使我们更全面地了解法律常识,还请来了两位律师,为我们讲解 法律知识 。 班会开始了,律师给我们讲了法官衣着上的配饰各代表什么。深蓝色的衣服标志着公平、正义、严肃;身上的红色领带象征着人人有一颗红心。 以前我总觉得我们又不会犯法,法律跟我们无关。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社会上的诱惑很多,如果我们经不起各种各样的诱惑,没有很好的克制力,很可能会犯罪,等待我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它像一位隐身的天使,你找到了它学会使用它和遵守它,它就会永远保护你,如果你去违反它,它就会惩罚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要有良好的行为习惯,要有克制力,要遵守纪律。 让我们一起努力,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小学生。 法制征文300字优秀范文篇2:法律伴我行 下午第二节课,我们班上了一节班会课,班会的主题名字叫“法律伴我行”。 老师给我们一些相关法律的概念,让我们深刻的了解了法律,我们了解到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还了解到,中国十类主要部门法:宪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有一些法律常识是我们记在心里的,有一些人是因为不懂法才走向犯罪的,如果把人比喻成一棵树只有经常浇灌、修剪、培土、施肥才会长成一课健康的大树。 所以我们要学习关于法律的知识,来让自己补充一些法律常识,让自己不至于犯法。 这节课告诉我们要知法、懂法、不要犯法,否则你会遭到法律对你的加管。 法制征文300字优秀范文篇3:法制伴我成长 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将从一只没有羽毛的小鸟逐渐变成一群展翅高飞的雄鹰。 因为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与我们紧紧相连,所以我们必须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只有我们懂了法律,才不会误入歧途。如果不守法,将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让我情不自禁想起了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事:几年前,一个仅有七八岁的小男孩被他爸爸的两个朋友到了山坡上,原来那两个人早已染上了毒品,在无可救药的情况下,他们想到了利用这个小男孩得到一笔金钱来吸毒,于是他们就向小男孩的家里打电话,叫家里拿钱来赎回儿子,但是,小男孩的父母还没赶到,他们就杀死了这个无辜的小生命。 虽然这两个人最后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但是他们这种恶劣的行为,却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他们所犯下的错误,警示了我们这些正处于青春年华的青少年朋友,并告诉了我们从小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做一位社会的好公民。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我们要认真学法,改掉不良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让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才吧! 法制征文300字优秀范文篇4:遵纪守法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不但保护我们的权利,同时也约束我们的行为。 它是人们的道德底线,就如同一条行驶在大海里的船,我们可以在船上欢呼雀跃;但当我们越过船舷的时候,就会掉进水里,溺水身亡。因此,法律并不像很多同学理解的那样,离我们小学生还很遥远。 新闻中时常会看到有的青少年为了打游戏而逃课,没钱了就模仿电影中的那样去偷窃或抢劫,结果却触犯了法律,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不仅仅要遵守法律,且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权利,不能因为胆小怕事就息事宁人。我们要做到“没事不要惹事,有事不要怕事”。 如果人人都能遵纪守法,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法制征文300字优秀范文篇5:与法治社会同行 如今的社会,科技发展迅速,各种新科技层出不穷,但是要跟上社会的脚步,与法制社会同行。 许多的不法商贩,就是在这个科技“漏洞”中来吸取自身的利益。要做现代的“孙悟空”,打击非法,也许很多的朋友问我怎么练就火眼金睛,办法很简单,多看看关于科技之类的图书。以弥补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 作为小学生,我们更花费时间向群众宣传 科普知识 ,而不是花时间在玩游戏、看小说身上。这个社会为什么有人在网络上犯罪。一些花言巧语让我们不能自拔,一些对我们不利的消息、图画、视频,往往频繁出现,这就考验我们的身心了。还有一些游戏,往往一些人会向哪儿充钱,但是你把玩游戏的钱买一些有用的东西上面,何不做一些有意义的事呢?希望你明白。与法治社会同行。 法制征文300字优秀范文篇6:法制 提到法制,大家肯定都会想到一些法规,这些法规会让我们更加文明,可以纠正我们一些不好的习惯。 可是,有些人却把这些法规当做耳边风。有一次,我和爸爸一起去街上,在一个岔路口停了下来,等红灯。这时马路上一辆车都看不见,于是,有些人便在这“十分安全”的情况下,闯过了红灯,到了马路另一边。我看见他们都过去了,于是问爸爸:“爸爸,他们都走过去了,为什么我们不跟着也闯过去呢?”爸爸回答道:“虽然路上没有车,但是我们我们仍然不能闯红灯,破坏交通规则。再说,如果一辆汽车在加速前进的话,虽然看上去很远,你这样莽撞地走过去,说不定也会被车撞呢!”我点了点头。 通过这件事,我意识到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我要告诉大家:生命只有一次,请大家遵守交通规则。请你们想想,今年,光一个十一长假就发生了68422起交通事故,共造成794人死亡。面对这些血淋淋的数字,请大家:爱护生命,遵守法规吧! 看过“法制征文300字优秀范文”的人还看了: 1. 2015年的小学生宪法征文 2. 小学生法制教育演讲稿 3. 2016小学生法制教育课心得作文 4. 小学生法制宣传演讲稿 5. 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内容资料 6.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话稿

关于法币论文范文资料

法币改革主要内容有: 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 (后加中国农民银行) 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 禁止白银流通,并将白银收归国有,移存国外,作为外汇准备金; 规定汇价为法币1元等于英币1先令便士,并由三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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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币改革统一了全国的货币,有力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由于法币与现银脱钩,中国的货币就完全摆脱了世界银价涨落的影响,并且由于法币与英镑挂钩,可以到世界市场去流通——这有利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

法币发行之初规定银元兑换法币一元,但实际兑换时,却是白银60%可兑100%的法币,这样,纸币的流通量就增加了,后来法币又逐次增发,这些都缓解了从前通货不足的局面,使物价开始回升,物价的回升使商业和生产变得有利可图进而刺激了商业的繁荣和工业生产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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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这次危机蔓延范围之广、破坏程度之深、拖延时间之长,在资本主义历史上是空前的。到了1931年,因危机的深刻化,引发世界金融大危机,老牌金融帝国英国也宣告停止金本位。以此为起点,各国展开货币战争,建立于一战后繁荣基础上的国际货币体系,走上了崩溃的道路。日本趁一战之机大力扩张,可是,各国高筑关税壁垒,逼得日本不得不以贬低汇价的方式来打进别国市场。加之英国放弃金本位后,日货在中印市场受到严重威胁。日本便在1931年12月13日宣布禁金出口,使日元在国际上成为不兑换纸币。一战后的美国,既是世界最大的债权国,也是世界存金数量最多的金元国。战后的经济复苏使一般资本家误以为世界经济将会永久繁荣,他们疯狂投资、扩充生产,因此金融骤形放松,形成信用过度膨胀。美国政府为缓和金融恐慌和避免黄金外逃,宣布禁金出口。英日放弃金本位后,其商品大肆侵入各国市场,美国受到很大打击,为保持国内外商品市场起见,也不得不于1933年4月放弃金本位。美国的举措引起世界币制更加混乱,各国间的货币战争趋于尖锐化。英美日各自运用自己的货币政策,在国际市场上展开火拼。英美两国都希望能争取和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它们虽然企图以货币贬值来挽救国际贸易上的失败,但又不能专为维护贸易利益而牺牲金融上更大的利益。日本的金融势力相对比较薄弱,所以,它毫无顾忌地抑低币价,以求输出贸易的扩大。因此,在当时的世界货币战争中,日本在贸易上是唯一的胜利者。在这场西方各国竞相减低币值、贬低汇价,以增进输出、减少输入的打斗中,中国出口贸易饱受西方国家的侵夺,出口货物数量减少,价格低落,致使国内种植制造以及农工商业为之不振;中国国内市场上,由于各国不合理的汇价影响,进口货物廉价出售,极大地压迫着中国农业、工业品的市价。金融紧张的状况随经济危机的进展愈益严重,加之垄断全国金融的目的和野心,这些驱动南京国民政府从根本上考虑中国的币制改革。 美国白银政策,是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以后美国在白银问题上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总称。例如,1933年3月放弃金本位,12月12日罗斯福总统宣布提高白银收购价格,1934年6月19日又公布购银法案,即提高银价,禁止白银出口,规定美国的金银储备中银占四分之一。受美国白银政策的支配,国际银价骤升。美国之所以实施白银政策,有以下三条理由:(1)在美国国会中,有一个由产银州议员组成的白银集团,他们对罗斯福总统施压,要求提高白银价格。(2)美国政府认为世界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黄金生产不足应付需要,应采金银并用之法,用银补金的不足,提倡采行复本位制。(3)采取提高银价的方式来刺激银币国家的购买力,以便向这些国家推销过剩产品,转嫁危机。美国白银政策的影响涉及很多国家,对以银为本位币的中国造成致命打击,使原来受尽银价过低之苦的中国又陷入银价高涨、白银外流、通货紧缩的灾难之中。白银外流、银价提高使中国币值大大抬升,严重地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一切最终又导致国民经济崩溃,国家税收减少,国库空虚,支出维艰,财政恐慌,社会危机加深,从而波及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基础。针对上述情况,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1)制定了白银出口税则、加征出口平衡税,遏制白银大量出口外流,力求挽回由于白银出口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严禁不法商贩偷运白银走私出口。(3)通过外交途径要求美国“不再购买世界生银”。这些措施对混乱的金融起到过一定的整顿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根本煞住白银的外流。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只有谋求彻底解决的办法,即实行法币改革。 在中国经济濒临崩溃的危局下,政府决定放弃银本位制,实施法币政策,但苦于货币准备金不足和外汇短缺,必须取得英、美帝国主义的支持,币制改革方能顺利进行。中国最初把希望寄托在美国身上,美国为了避免与日本冲突,在这一时期对中国币制改革采取了“不合作”的消极态度。英国是最早入侵中国的老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华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它的态度较美国显得主动得多。1935年2、3月间,英国向美、日等政府建议共同商定方案向中国进行集体援助,美、日拒绝了这一建议。6月10日,英国决定派遣首席经济顾问李滋罗斯赴华,以调查中国的经济情况,同时也邀请美、日等大国共同行动,可各国没有响应。李滋罗斯赴华之前,与英格兰银行总裁诺曼商议,拟定了对华贷款——币制改革方案:中国应尽快放弃银本位制;由中央银行专司纸币发行;中国只有采取英镑作为其币制的基础,英国才可能提供贷款援助;此新纸币与英镑的兑换率,不应超过1元等于1先令2便士;中国可将其现银向国外出售,获得足够的外汇来防止新币制的崩溃;在实行币改之前,中国可要求一笔借款作为外汇储备,英国可以提供一项仅用于币制改革的贷款或信贷。中国方面应接受以下条件:(1)对贷款提供足够的担保,包括保留英籍总税务司对海关的管理;(2)控制贷款使用,其用途只限于币制改革;(3)改组中央银行,聘请英国顾问;(4)改革预算。此外还有其它政治方面的条件。诺曼甚至设想以中国在实际上承认满洲国为条件,由英日联合对华贷款,这个提议遭到日本的强烈反对,中国方面也表示不能接受。9月21日李滋罗斯抵达上海,就币制改革方案与孔祥熙、宋子文进行了多次会谈。南京国民政府急于在英国的帮助下推行币制改革,为此,准备在有关银行、币制、预算、金融、海关管理及税收等方面作一系列重大让步。英国财政部与外交部对谈判情况基本满意,但都认为,在对华贷款——币制改革方案的施行中,其他大国的合作是重要的,尤其日本的合作是最基本的。由于英国当局担心日本的反对拖宕了对华贷款,使本来已初步达成的中国币制与英镑相联的方案,偏离了英国当局原先的设想。另一方面,美国趁中国急需外汇储备而英国未能提供大笔贷款的时机,通过进一步操纵世界市场银价,插手中国货币与外汇事务,中国币制更不可能采用英镑本位,加入英镑集团了。 这次货币改革使中国货币彻底与白银脱钩。但当时中国政府缺少足够的黄金或白银来确定法币的含金量,于是政府计划集中国库和民间的白银和黄金,在纽约和伦敦市场出售换得外汇作为保证法币发行的准备金,以外汇作为确定法币价值的基点。11月5日,中央银行公布法币对英镑比价:1法币=1先令便士(根据1930-1934年外汇汇价的平均数确定)。从这一天开始,外汇汇率逐日公布,而上述三家银行则承担稳定市场汇率的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标志着国民政府加入了英镑集团,中国经济和英国经济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美国政府对中国加入英镑集团大为不满。在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改革以前,美国曾以收购中国1亿盎司白银为条件,要求法币与美元之间确立固定汇率,但国民政府没有接受。于是同年12月9日,美国停止在伦敦市场收购白银,国际市场白银价格随之下跌,这样国民政府若按市价出售白银,中国将蒙受巨大损失。通过出售白银换取法币准备金的单边计划受挫。迫于现实,国民政府再次和美国政府接触。1936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哺、实业部国际贸易局局长郭秉文、上海中孚银行经理顾翊群一行访美,与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生商谈货币问题。双方于5月签订《中美白银协定》。根据协定,美国政府以每盎司50美分的价格从中国收购白银5000万盎司;法币和美元挂钩,100法币=30美元;为使英、美两国货币汇率涨落不超过幅度限额,防止出现三角套利,中国扩大外汇买卖差价幅度。(21)该协定使国民政府在货币改革上重新获得了美国的支持,维持了法币对外价值的稳定国民政府虽然确立了与英镑和美元的固定比价关系,但是法币并非钉住英镑和美元不变。事实上,国民政府实施的是可调整的汇率制度。法币政策实施以后,法币对外价值通过钉住英镑和美元得以实现。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卖出价便士,买入价便士。1936年9月,国民政府根据需要扩大了汇率买卖差价,卖出价便士,买入价 便士,仍由上述三银行无限供应外汇以保持汇价稳定。随后,法币对外价值逐渐下滑。抗日战争爆发后,为减少外汇需要,防止资金逃避,国民政府实施安定金融办法,限制存户提存。期间,法币对外比价逐渐下调。1938年3月,为防止伪组织以伪币兑换法币,套取外汇,又实施购买外汇请核办法,开始战争期间的外汇管理。(22)在主币连续改革的基础上,国民政府也统一了辅币的标准,并于1936年1月11日公布了辅币条例,完成了本轮改革的最后一步。至此国民政府的货币现代化改革宣告结束。

这次币制改革就是法币改革,1935年11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民国廿四年十一月实施新货币政策命令及章程》,开始在全国实行法币改革。法币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集中钞票发行权。宣布“自本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法币”。规定其他银行不再享有发行权,其正在流通的纸币逐渐收回,停止使用。二、规定法币是“无限法偿货币”,国内“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再行使现金,凡银钱行号、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币生银等类者,应即兑换法币使用”。三、废除银本位制。全部白银收归国有以充作法币准备金,“如有故存隐匿,意图偷漏者,应准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四、规定法币不予兑现,但可在指定金融机关无限制买卖外汇,法币与英镑实行固定汇价。 法币改革的历史动因 第一,国际金融形势的影响。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史无前例的经济危机。危机中,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德、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放弃金本位,企图以此向用银国转嫁危机。1933年3月,美国亦放弃金本位,使美元贬值,并单方面违背1932年7月世界8个主要产银、用银国通过的“白银协定”,在国际市场上高价收购白银,企图以“提高银价,即为提高四万万人民的购买力”的办法,将美国的经济危机转嫁给中国人民。种种因素使国际市场上白银价格上涨。1935年以前,白银及银元在国际市场上是一般商品,在中国则是通货。国际市场银价的上涨使中国白银大量外流。从1934年6月到10月的5个月内,上海输出的白银(含银元)数量高达2.229亿元。这一数量相当于1933年输出量的3倍。有的外国在华银行甚至雇佣兵舰抢运白银出口以谋取暴利。白银外流的剧增,减少了上海的白银储备,从1934年3月到1934年12月,上海各银行(包括中、外银行)的白银存量从5.894亿元减少到3.35亿元。1934年到1935年,中国又大约外流白银1.8亿元。 白银的大量外流对中国造成严重后果:一是国内人心恐慌;二是中国外贸严重入超;三是银根紧张,市面周转不灵,银行、钱庄、商号接踵倒闭;四是通货不足,物价下跌,以上海为例,1935年物价比1932年下跌了23.9%,乃至工厂难以维持,被迫倒闭。总之,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导致中国白银大量外流并引发1935年的白银风潮。对于白银风潮,南京国民政府也曾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如1934年10月起对出口白银课征重税,企图拦阻或减少白银的外流;加快实施币制改革的步伐,以此切断国际市场上银价涨落起伏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严重影响。 当然,30年代初开始,基于世界经济恐慌的“各重要国家相率改定货币政策,不许流通硬币的潮流,对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也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二,防备日本扩大对中国侵略的战略需要。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举国震动。事变发生后,南京国民政府虽一味依赖国联,幻想通过国际调解,以妥协的办法解决东北问题。但面对日本无视国际法准则、咄咄逼人之势,毕竟也不愿意日本人吞并整个中国。在此形势面前,钱昌照(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次长)向蒋介石提出组织国防设计委员会的建议。钱氏的本意是积极的,他认为:日本迟早会大举侵犯中国。为了及早做好应战准备,未雨绸缪,他提议组织专门机构,聘请一批科技专家和教授,从事有关国防建设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有关计划的制定工作。 钱昌照的建议十分符合蒋介石的心意。因为,这一机构的设立给蒋带来了主动。1.有助于增强蒋介石在国民政府中的势力。通过这个机构打出准备抗日的旗帜可以拉拢一批各方面、各专业的知名人士及社会名流为己所用,增强他在国民政府中的地位,改变其力量主要在军队而政治经济方面势犹未及的局面。2.通过这一机构更好地与英、美等国拉关系。国防设计委员会拟联络的学者与名流大多留学过西方,他们受西方培养,深得英、美等国的信赖,蒋介石试图利用和通过他们的周旋去争取美、英等国从经济上、政治上得到更大的支持。3.这一机构如能设立,客观上有利于南京政府预做一些防备日本扩大侵略的准备工作。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国防设计委员会于1932年11月正式成立。在国防设计委员会的首批39名委员中,有徐新六、吴鼎昌等银行家、金融家代表,以后陆续又有张嘉áo等著名银行家加入其中。这批银行家、金融家在国防设计委员会中,积极参与币制改革的设计,或多方活动,或参与策划。在浙江兴业银行经理徐新六逝世后,有人清理他的遗物时,曾发现他生前草拟的中国币制改革意见书。这份币制改革意见书与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法币改革方案有许多相同之处。国防设计委员会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研究中国币制改革,将中国币制改革问题纳入“国防设计”之中,已多少有了预防日本扩大侵略的战略意图。 第三,“废两改元”的成功,在技术上为法币改革铺平了道路。1932年7月7日,宋子文在上海召集银、钱业代表会议,会上确定了废两改元的三点原则:①废除银两,采用银元;②采行银元制度后,旧铸银元可照旧使用;③确定银元法价,开始铸造新银币。这些原则的确定,实际上迈出了“废两改元”的第一步。紧接着,1933年3月1日、4月5日、4月6日,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发布《废两改元令》、《废两改元布告》、《训令》等文告,规定从当年4月6日起在全国正式推行废两改元。“废两改元”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规定由该年4月6日起,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交易和契约票据,概用银元,停用银两。“废两改元”的推行,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通行形状、重量和成色划一的银元,大大简化了货币种类,改善了中国通货市场的紊乱状态。其结果,一方面,利于商品流通和经济生活的活跃,适应了经济生活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废两改元”作为简化货币、整顿货币流通市场的关键一步,又为在中国废止硬币、进一步实行法币改革扫清了货币紊乱方面的障碍。 第四,英、美等西方主要国家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币改革采取了支持的态度,派出了诸如甘末尔、杨格、李滋·罗斯等经济专家来华参与法币改革的设计工作。尤其是英国方面的李滋·罗斯对法币改革起了重要的作用:1.李滋·罗斯来华排除了中国对日、英关系存在的疑虑。在此前几次有关中国货币改革的谈判中,英国和美国都曾询问过并企图得悉中国方面币制改革计划的详情,但均被中国方面加以拒绝。因为,当时英国正在与日本讨论这个问题,中国对英、日间的关系尚未探底,担心英国会将“中国的计划告知日本”。而李滋·罗斯亲自来华,英国与中国单独开谈,这件事被南京国民政府看作是英国支持中国币制改革的亮相。2.李滋·罗斯来华后赞同并支持了美国专家杨格(时任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顾问)等人的方案。李滋·罗斯经加拿大、日本于1935年9月到达中国伊始,杨格便在南京向他谈及中国“整个局势”以及在币制改革方面“应当推行的方案”。10月2日,宋子文、孔祥熙等人又将杨格方案为基础的官方改革方案通告给李滋·罗斯。对于该方案,李滋·罗斯不仅“一般地表示同意”,而且还“出力协助提供意见。” 当宣布实行法币改革的第二天即1935年11月4日,英国驻华大使在英国法律授权下,公布“国王规章”并引述中国法令,明令禁止在华的英国国民继续用银偿债或支付其他金钱业务;规定英国在华侨民要接受法币以代替白银和银元。这些举措表明了英方对中国“法币”的信心及“给予中国的改革举动以强有力的支持”。美国也在与国民政府谈判之后,继续按每盎斯0.45美元的价格收买更多的中国白银,以表示对中国的支持。“国际收支变为顺差,中国因此得到大量外汇,这些数目加上出售白银所得,使中国的通货储备于1937年中期达到相当于三亿七千九百万美元的巨数。” 英、美等国支持中国的法币改革,有其复杂的因素:既有出于自身利益欲插手中国的币制改革以加强对中国货币制度的影响,又有基于当时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种种考虑。不管怎样,英、美支持国民政府的法币改革是有利于法币在全国推行的。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币改革的推行,绝非是个别人主使和带有偶发性的金融事件。法币改革的完成,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呼唤,中国货币制度内部矛盾发展所使然;又是当时国际的政治、经济格局所导致。 法币改革的历史正效应 法币改革是史无前例的。它所产生的正、负历史效应都是巨大的。因此,对于法币改革的评价就成为中国近代历史上极为复杂的问题。 必须承认,法币改革后,政府用不兑现的纸币代替银币,为政府滥发纸币、实行通货膨胀提供了方便条件。从抗日战争爆发至1948年8月21日实行金圆券止,国民政府法币发行额高达664万亿元,比抗战前夕增长了47.4万倍。之后,发行的金圆券比法币败亡得更快更惨,在1948年8月到1949年6月的十个月中,就膨胀了“六十五万倍”。在长达十余年的恶性通货膨胀中,“国民党政府增发钞票1400多亿倍,而物价上涨八万五千多亿倍”。通货膨胀使全中国人民遭到空前浩劫,“人民被掠夺了价值一百五十亿银元以上的财富”。 但是,随着历史沉淀期的延长,人们将越来越看清法币改革所带来的历史正效应。 第一,以法币统一全国的货币,是货币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中国在实行法币以前,货币制度混乱至极。本位的银元有“袁头”和“孙头”,它们成色各异不能通价交换;作为辅币,各地有规格和成色不同的“银角子”或“银毫子”;此外,还有众多的相差悬殊的制钱和铜元等。这些铸币,甲地通用,乙地便不能通用,彼此兑价相差悬殊。至于流通的纸币则至为混乱,在通商大埠流通本国或外国的银元券居多;在内地都会,政府纸币流通为多;在偏僻城乡,多流行各种商店、钱庄或其他非金融组织所发行的私票。当时的中国,从货币流通的角度去看,“每埠为一国,吾国实不啻久已分为十百千小国”。法币改革实施后,前此众多纷乱的货币被中央、中国、交通等银行的“法币”所取代。法币的发行一举结束了货币混乱的状况,实现了中国币制的统一,整饬了货币流通秩序,对于扫除繁杂货币对经济发展的障碍有巨大的历史作用。 第二,法币改革的成功推动了经贸和国内生产的发展。从对外经贸方面看,在实行法币改革以前,中国的金融行市总受到世界银价涨落的拉打而发生不稳。法币发行后,将全国约6.62亿元白银全部收归国有,既不准买卖又不准流通,使法币完全与现银脱钩,这就使中国的货币完全摆脱了世界银价涨落的影响。如美国于1935年12月停止在伦敦购银,一周内银价降低了10%,但因法币与世界银价脱钩,国内没有引起过大波动。同时,改革中稳定法币对英镑的汇价,中国既可以用法币购买外汇支付所欠各国的外债,避免用白银偿还外债所带来的许多干扰和损失;而且还因为法币与英镑有了固定的比价,可以到世界市场去流通。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促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到抗战前夕,“中国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外汇率的稳定”,在法币改革后的头几个月内,“出现了几十年末曾有过的贸易顺差,出口超过了进口”,这种“国外对中国出口货物的要求,特别增加了农业生产者的购买力”。从国内的工农业生产来看,在最初的一、二年内,法币发行刺激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法币发行之初规定银元一元兑换法币一元,但实际兑换时,却是白银60%可兑100%的法币。这样,纸币的流通量就相对于银元增加了。法币的发行数字,1935年11月初发行数为459308123万元,到1937年6月底,增发到1407202334万元,后者比前者增加了2.1倍。货币流通量的有限度增加,使全国物价开始回升,如,上海1936年物价上涨12.6%。物价的回升使商业和生产变得有利可图,因而刺激了商业的繁荣和工业生产的发展,“出现了以购买力迅速增加为标志的内地的复兴”景象。1936年,中国的农业,除川、豫、粤三省受灾外,全国均获丰收。据中国银行估计,1936年重要各省农业收成的总价值达法币56亿元,较1933年至1935年的平均产值高出17亿元,即几乎增加了45%。由此可见,法币发行之初对促进国内工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 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912—1949年为5.6%,其中1926—1936年为8.3%,1928—1936年为8.4%,后面两个数字包括了中国东北地区在内。如果考虑到1931年“九一八”前后的实际情况,将东北地区除外,则1926—1936年为6.4%,1931—1936年为6.7%。这组统计数字显示出抗战前夕的1935年、1936年是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的最快时期。促成这种“最快”发展的是综合性因素,其中就有法币改革的因素发生了作用。 日本对中国关内广大地区的扩大侵略之所以选择在1937年,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对法币改革和法币改革后中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感到不安。在法币改革及其之后的“那一段短暂时间内,局势一直朝着对于中国人民和其他国家在华利益大有好处的现代化方向转化”。日本曾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抵制和破坏中国法币改革,以遏制上述“局势”的发展。首先,日本妄图破坏中国的金融货币体系,并进而迫使中国沦为日元集团的附庸。如,日本在北平指使日本浪人及汉奸流氓,在市内繁华街道用外钞购货,若店铺找付中国的钞票时,则声称不能兑现而拒绝收受。如此往复,致使各家商号相率不再收用中国的银行钞票。而后,日本浪人再将集中到手的大量中国钞票到一家银行要求立即兑换现银。搅得人心惶惶、市面不稳,挤兑之风日甚一日。华北地区唐山市从1935年5月3日到16日的两周内,即被兑出现洋793000元,且千元钞票兑洋的贴水也从15元提高到48元。再如,动用日军或收买汉奸、日本浪人组织“密输团”,从事大规模白银走私。1935年5月份,日本浪人在华北各地通过陆路和海路,每日偷运白银约15万元出境。除华北外,日本在华东的崇明、海州两地偷运白银每日约20万元左右。当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法币后,日本政府和军方要人纷纷对币制改革表示强烈反对,公开声称,将不惜以任何形式来“彻底阻止”中国法币改革的全面推行。日本对中国法币改革及法币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感到不安,日本外务省甚至叫嚣,对法币改革“将断然排击之,虽诉诸武力,亦必阻止其实现。”这表明,日本已预感到发行法币的中国金融改革必将推进经济发展,并极不愿意看到在亚洲出现一个强大的中国。 第三,法币改革成为“增强抗战能力之最大因素”。中日战争是双方国力和人心向背的较量,这种较量既体现在军事上、战场上,也必然体现于经济上、生产上。如前所述,法币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新币制政策,它的成功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贸,推动了国内工农业生产,培育和增强了国力,因而法币改革体现出在中国抗日战争中的“长期效果”,而这种“长期效果,证明远比它的近期效果更为巨大。” 法币改革为南京国民政府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时机和条件。首先,可以稳定并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即,国民政府可通过在全国强制推行法币这一手段总揽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因而也就“能够运用普遍为人民所接受的钞票(法币),应付全国的军政开支。”因此,发行纸币以应付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战争的需要也就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这使国民政府的实力大为增强。其次,法币改革的成功实施,使国民政府捞取了政治资本,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声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法币改革的实现,有利于此后国民经济向战时经济的调整和转变。法币得到广泛的流通,非常有利于国家在抗战全面爆发之后,最大幅度地掌握调度现金、最大可能地集中白银等贵重金属,以作为在国际市场上购买军火物资的经费之用。在实行法币之初,国家以法币收兑了民众手中及社会各方面持有的白银和银元。这是一种强有力且有效的资金集中手段,它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中国能以全民族的力量去战胜日本侵略者、求得民族生存与解放的宣言书作用。法币实行以前,中国的“现金已经集中在帝国主义掌握中的上海”,实际为外国所把持,法币发行后“免除了纸币对于现金的兑换,而改以外币为兑换,可以使敌人掌握中的三万万元的巨额准备,转变为存在海外的外币准备,这是有相当的国际意义的”,对中国的抗战是大有好处的。 在这里,还应该看到,抗战中法币逐渐被取消“无限制买卖外币”后,在防止日寇套汇及国内资金逃避方面的重大历史作用。法币虽是不能兑现的国家纸币,但却可以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中无限制买卖外汇。抗战爆发后的一段时期内(1937.7—1938.3),国民政府的做法仍是维持战前的汇价(1元法币折英镑1先令2便士半),外汇的出售是无限制的,较战前不同的是,这时附加了“限制提存”的补助办法。这期间,中国法币的汇价是稳定的,没有外汇黑市。此时,日军“在华大部分军费的开支,主要是靠抛出外汇和日元”。但是,“由于维持着自由购买外汇的办法,资金的逃亡非常严重,当时资金逃亡的情形显然可以看到,限制提存的办法并不足以制止资金的逃亡,因此我国外汇基金便受到不少的损失。” 从1938年3月到1940年5月初,国民政府仍极力在金融方面维持法币外汇政策,但因为统制力量的不及,市场上出现黑市。这一期间,中国外汇统制的中心依然在上海(中央银行所核定的外汇数额,百分之八十是供给上海的)。但是,上海沦陷后成为孤岛,上海的对外贸易国民政府无法统制,上海出口换回的外汇不能集中到中央银行手中以增加其外汇头寸,致使中央银行外汇核准金额日益减少,该行“当时外汇核准额与请求额之百分比:第一星期为百分之五十,总额四十五万镑,第二星期至第七星期,平均约为百分之二五,约三十五万镑,自六月以后,核准额更趋减少,仅达请求额的百分之五,约为五万镑”,外汇供给的日益不足,使黑市乘机而起,法币在黑市的汇价开始跌落。自1938年3月中旬到7月底5个月中,黑市法币汇价由14便士半渐渐跌至8便士半。在这种金融形势下,国民政府一方面坚持已成虚设的一元法币兑一先令二便士半的法定法币汇价,另方面则采取极力维持黑市汇价的办法。1938年8月中旬到1939年6月初,上海法币的黑市汇价被中英方面公开维持在8.25便士的水平上(1939年3月,中英间1千万英镑汇兑平准基金公开宣布成立)。1939年7月到1940年4月,法币汇价仍由国民政府暗中支撑维持在4便士上下。国民政府一面坚持法币法定一先令二便士半的法定汇价,另方面采取公开或暗中维持法币黑市汇价的做法,产生了正负效果。一方面,国民政府维持法币黑市外汇的做法,对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声誉与地位,确有很大作用;另方面,因为维持了法币黑市外汇,给日寇可乘之隙,使其得以用大量法币套买外汇,中英联合设立的1000万英镑的外汇平准基金(折合法币约3亿元)迅速被消耗、挖空。这种“消耗漏洞,十分之八以上是由日寇套买去的。” 这一时期,日本侵略者对法币发动了大规模的货币战。首先是禁止沦陷区人民保存和使用法币。1938年6月起,日军宣布禁止印有中国南方地名的法币在华北流通,并勒令华北地区12种重要出口商品须向伪联合准备银行结售外汇。1942年起,华中地区禁用法币。一些地方甚至规定对持有法币60元以下者处徒刑或罚款、持有法币60元以上者处死刑的严刑峻法;颁布所谓的《扰乱金融暂行治罪法》,对所谓的“扰乱金融行为者”及持有或“搬运非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所发行之货币使之流通行为”者,处以“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一月以上之有期徒刑,或一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之罚金。”其次是利用种种手段搜集华北、华中地区的大量法币。日寇在其占领区内严禁法币流通的目的,就在于搜罗法币为其所用。日本人看到“如不加速收回(法币),必致因私运出境而大量外流,是故其准许流通之时期只规定为三个月”。搜罗的大量法币被其运到上海、香港去套取外汇基金,再以此到国际市场上去购买侵华战争所需的军用物资。 1940年5月初以后,国民政府开始放弃维持法币黑市汇价的做法,并进而取消法币“无限制买卖外汇”。其结果,使日本侵略者无法通过搜罗法币去套汇,无法获得中国的大量外汇基金,有力地打击了其利用法币套汇的阴谋,造成其资金方面的困难。因为缺乏资金基础,其宣传很久的伪中央银行较长一段时期内竟“无法成立,华兴伪币也不能大量流通”。国民政府在法币方面的重要政策调整使得“日本帝国主义不仅没能在军事上取得胜利,在货币战——物资争夺战上也没能战胜中国”。而这种“政策调整”是银元等硬币流通时所做不到的。 法币改革的实现,在抗战时期对于国统区大后方资金供应的改善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抗战开始后,资金向内地后方流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沿海及东部地区的银行、企业、机关和居民大量内迁、国民政府严格限制向口岸汇款使得后方汇款业务汇入多于汇出等原因外,国民政府晚些时放弃维持法币黑市汇价及取消法币的“无限制买卖外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资金的内流使大后方金融市场利率降低。以重庆地区为例,该地战前资金紧缺,金融奇窘,“比期利息每千元高达八、九元,抗战初起后更涨至十元,折合月息竟有二分”。1939年后,因资金内流,该地区利率逐渐有所下降,“比期利息每千元不过三元,较战前已低落百分之六十以上。”因为资金供应状况的大为松动,“过去成为重庆高利贷特色的银行竟以高利吸收比期存款,此种现象也日趋消灭,最近四川省银行、四川、美丰及聚兴诚等银行且相率减低存款利息”。 资金的内流及相对充裕,使大后方各银行吸收的存款数量普遍增加。如中国银行,战前1936年的定、活期存款分别为450376652元、366311114元,到1938年定、活期存款分别上升到785918540元、464981630元;再如浙江实业银行,1936年定、活期存款为11600134元、26026701元,1938年该两项存款数额分别上升到12538303元和32505819元。 银行吸收存款的增加及资力的相对充实,使其扩大投资、放款成为可能。这种投资和放款的扩大对坚持抗战的经济作用是不能被抹杀的。首先,银行业对政府债券的购买投资,既使自身有利可图,又支持了国民政府的战时财政(参见下表)。 后方7家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 (主要是公债)表 银行名称 1936年 1937年 1938年 中国 31176367 50086693 53315617 上海 8622273 19726590 19746341 浙江兴业 9031857 16831602 19348322 浙江实业 5835547 7645007 7494652 中孚 4152291 7573347 7333718 聚兴诚 13156616 18477776 15998428 垦业 2450576 4286191 4135728 其次是增加了对后方交通生产事业的贷款。抗战后,后方企业单位猛增,截止1938年底为止,“战区工厂迁入后方者,共有四百零四家”,而抗战以来各省新建及复工的又有104家。大批厂矿企业的内迁、复工、新建需要注入巨额资金,而“政府给以经济上的援助,合迁移、建厂与流动资金三项,得到贷款共约九百余万元,其中由国库拨付占四百万元,其他则由银行贷付,政府给予担保。”企业急需资金,对企业给以资金的支持,使它们迅速恢复生产或扩大生产,就是对抗战的支持和贡献。后方的银行对交通生产事业的贷款普遍较抗战前有长足进步。以交通银行为例,该行对于西南后方的企业如中国兴业、裕滇纺织、华西兴业、四川丝业、民生实业等16大公司的贷款,“各自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到1938年底,中国、交通、农民三行仅在西南各地的农村贷款累计达到5600余万元,较1937年的2400余万元增加一倍以上。 有人说,“法币更无疑的是抗战的重要支柱”,“中国如无一九三二年之币制改革,决不能有一九三七年之抗战”。此话有些道理,它从某种角度指出法币改革在抗战的胜利中曾起到过的重大历史作用。 今天,我们重又探讨法币改革,既是为了更客观更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这一重大金融改革事件,又是为了从历史中获得启示,充分地悟到每一次关键的“改革”将对民、对国、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大效应。

你这两亿五千元是什么货币?是哪一年?差别可大了去了,以法币为例,35年刚发行的时候法币和银元基本能做到一比一兑换,个别时候甚至比银元还值钱,一百法币能换两头大牛,到了48年两亿五千万法币连一百个银元都换不到了,一百法币只能买四粒大米。

关于非法集资论文范文资料

非法融资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关非法融资的励志,来看一下吧

关于非法融资1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涉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从目前案发情况看,大多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 种植 、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 文章 ,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的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 广告 、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剩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发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陷阱

一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如发行股票要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销售 保险 应当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取代理人资格等。因此,投资时应当查看有无批准文件,帮助识别。二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判断风险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预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为8%-12%,这可以用机构产品解释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这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但风险很高;如果收益率超过15%,则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预期收益率在上述区间范围,也不一定就是绝对安全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三看宣传方式。是否通过分公司、门店,以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电话推荐等方式传播理财信息,或者经亲戚朋友同事转发等各种途径,向市民传播投资信息。四看经营模式。具体要看投资回报有哪些,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没有项目或虚构项目都蕴含巨大风险,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是违反这项规定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比如,“e租宝”通过一些电视台和杂志大做广告,很明显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六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七看参与投资主体。是否谁都可以参加,金额不论大小都可以投资。如果是的话要引起警觉,不要上当。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关于非法融资2

一.投资的地方永远是在线上!

非法融资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线上注册账号,获取你身份信息,转账的平台,要么是公众号,要么是APP,要么是PC端网站!首先会给你讲,电影市场怎么好怎么好,另外说的心动之后,会给你说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册账号,而且很多都带有推荐码!

二.投资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过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过的,平台里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吗?当然不是,盗的羊头,卖的狗肉,这个是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诱惑!

马云听完也要吓坏了,比早期的支付宝利润还高。假设投资30万元,45天之后我就会得到445800元,一个月净赚接近15万。如此高的利润显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频频暴雷的P2P。

我吓坏了!对此,金融理财的专业人士,他称:“一般银行理财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这显然不是一般的理财。而且,日化收益就能达到,周期仅为45天,高收益背后,必然藏着高风险。

四.永远签订的是电子合同!!

说白了,从注册到投资,你永远没有见过这个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电子合同,那么我想说了,平台倒闭,数据清空,你凭什么说,你投资过?

五:公司资质查不出来!!

正规的影视公司,其资质,还有项目拍摄许可证都是公开的,可以在网上随时查询到信息的!

六:侥幸心理

我这几天遇见一个奇葩的人,他给我说,既然这些平台是人的,那么在倒闭之前,应该是资金没有筹够,那么我能不能投一笔进去,等这钱赚了,我再收手。我听完这个朋友的想法,我直呼,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侥幸一笔,你就想侥幸两笔,往后越来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无泪吧,就想赌博一样,存在这样的心理,最终还是陷进去!!

所以最后再劝大家一句,影视投资固然好,选对公司很重要!!

关于非法融资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万名投资者约300亿元人民币“”。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2017年至今虽然尚未有相关统计数据出台,但是涉案金额高企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毒瘤”长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法集资的手段又是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

中国财富网特约北京市炜衡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远律师,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资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等问题,作出一一解析,以帮助投资者辨别真伪,防止上当,减少损失。

杨航远曾辩护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有:西北证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药业集团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黑龙江焦英霞、杨春孝涉嫌集资案等。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杨律师介绍,《刑法》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92条规定了“集资罪”,这两个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四个特征

第一,常常表现为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的批准,没有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是经过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实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说过往案例中,有的是农村信用社,主体本身是有权利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也会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

第二,常常表现是一种公开的宣传,比方说,我们日常会收到的一些短信,内容大致为“给你的存款承诺多高回报”或者说是“能够有一个高收益的投资行为”。而投资本身是有风险的,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赚钱,那么这样的承诺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会承诺还本付息。

第四,表现为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仅限于亲戚朋友范围的,或者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此,杨律师特别指出,非法集资初期,无论是约定的高额回报也好,或者是承诺的还本付息也罢,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兑现,而越往后,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如同滚雪球一般,越滚成本越高,后面的参与者得到偿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后,资金链出现断裂,就出现案件的发生。而有些企业,比如一些民营企业贷款比较困难,他们有时会向自己的职工、亲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资行为,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能够覆盖集资的成本,则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出现了新特点。

首先从数量和规模上来看,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规模越来越大,金额越来越触目惊心,造成危害也越来越大。

其次,具有广泛性,一个是行业覆盖的广泛性,一个是地域覆盖的广泛性。以往,非法集资多数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因为经济越发达,民间融资越活跃。但是现在,不仅仅是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不太发达的三四线城市里,集资行为也数量众多,爆发出来的案件金额也是惊人。

还有从形式上,集资的方式 方法 也是越来越多样化。

杨律师介绍,不管是发生在哪个领域,房地产也好,金融领域也罢,万变不离其宗,抛开形式来说,本质就是一个金融模式,承诺在一定时间、一定期限,给予投资者一个高额的回报或者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回报。

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

“看到承诺高收益的时候,投资者就需要谨慎” ,杨律师说,“大家都知道,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有人承诺你高额的回报、固定的回报的时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换句话来说,不要期望“天上掉馅饼”。公众在面对投资项目时,可以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资者对于投资的项目以及项目所在的领域,应该有一定的理解,投资者如果没了解清楚所投资的项目,听到一个 故事 就往前冲,那么也很可能上当。

还有就是对于投资机构主体应该有所审查,公众可以查询政府网站,看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备法律赋予的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的产品,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对于合法的主体,行业口碑比较好的企业,违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资概率也较低。

发现非法集资后如何维权

对于投资者来说,避免风险为第一要务,但是如果风险已经产生,又该如何维权?

杨律师分析,作为投资方,如果投资已经完成,一定要对这个项目进行监管,尽自己所能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情况,注意该项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规的流程在运作,防患于未然。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资,那就要积极跟项目联络人联系,尽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该项目。而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对经济信息的捕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时候绝大部分选择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最后,杨律师奉劝投资者“投资者一定要理性投资” 。投资不能光被高额的回报所迷惑,要把风险放在考虑的第一位。在经济活动中,只有双赢才能持久,如果单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谋求不切合实际的利润,那么也不会是一个长久的模式,最终有可能伤害到的是自己。

关于非法融资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非法集资活动也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此类行为还具有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极大。

一、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一)取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非法集资目的是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二)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 渠道 ,极易受到诱惑和欺,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费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政府的问责: 为什么非法集资天长日久才被有关部门发现? 为什么会有政府官员参加非法集资公司的庆典? 为什么集资者会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为什么集资者会堂而皇之地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强调非法集资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赔偿,从而酿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治理

(一)提高对社会的控制力。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增强政府部门对“社情”的掌控度,及时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情况。

(二)建立预警机制。由政府牵头,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增强信息采集能力,畅通信息传输渠道,整合部门力量,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避免或减少打击上的滞后。同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改变群众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境地,引导群众自觉规范投资和理性理财。

(三)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引导、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尤其要对投资的风险性、参与投资的责任分担、政府对投资无代偿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家喻户晓的宣传。

关于非法融资5

一、国家级专利产品+非零和消费返利营销模式,助力江苏汝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由陈瑜老师的《消费资本论》一书而引起的关于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关系的争论屡有发生。学术界、企业界争论不断,各种新的学术观点和营销实践屡有发生。

江苏汝康公司的掌门人吴红庆就是利用这种消费投资理论,加上自己的长期营销实践,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 即强调生产商与消费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创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命运共同体”。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中,汝康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回馈协议》,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汝康公司购买产品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对价时,消费者将享受产品折会员优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费者赠送市值3万元的同类产品;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将受赠的3万元产品委托汝康公司代为销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场营业利润的35%左右按期的回馈,汝康公司在销售消费者委托销售的三万元产品时,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运营成本,最终向消费者累计回馈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产品销售款项时,本合同的双方义务履行结束。

在产品选择方面,汝康公司生产经营世界首创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国家发明专利号:)、香草泉神经酸元宝枫系列的五项国家发明专利产品(国家发明专利号:、、、、)、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莲系列保健床寝用品等高科技产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吴红庆先后收购并创办了江苏汝康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丹枫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业。

在市场运营方面吴红庆采用建设“汝康非零和直营店”加会员制的管理体系。他先从浙江入手。在丹阳、无锡等在建设直营店,每家店都严格按照工商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合法的法律手续。和会员之间每笔交易都签订《消费回馈协议》

借助这种营销模式和管理机制,吴红庆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江苏汝康在全国陆续建设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营店,拥有了20多项食品发明专利技术,和3个酒厂、三个绿色食品种植基地。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浙江省丽水市召开的“2015中国生态休闲养生健康产业大会”上,汝康集团董事长吴红庆以“非零和分享经济带动下的万众创新”为主题进行了演讲,并获誉 “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他所倡导的企业非零和经营模式获得了与会者的肯定与认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向吴红庆颁发了“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奖牌。

为了开发自己的专利产权元宝枫,2016年7月,吴红庆代表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政府达成协议,在当地的老竹、丽新、黄村建立15000亩元宝枫种植基地、30亩育种基地及旅游养老产业基地,同时,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宝枫、云南玛咖等种植基地也在积极地运行。

二、管理滞后引发的经营混乱

2016年9月,快速发展的汝康公司的销售出现了以下问题:首先,社会上出现一些虽然没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销售模式的公司,这些公司只是拿来其他公司的产品,加价卖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进行高额的返利,显然,以他人的商品加价倒卖必然虚增成本,并且有违法经营之嫌,导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纷纷倒闭,很多参与者血本无归,造成销售市场的恐慌心理,该现象被汝康公司的竞争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义、实施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的营销行为的人所利用,误导了对汝康公司的商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其次由于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销售门店均为授权代理商,汝康公司对代理商的所谓“店长”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个别“店长”为追求佣金,偏离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费的理念和游戏规则,对消费者进行所谓高额返利误导宣传,导致了部分消费者不理智的消费,有的甚至处置财产、借高利贷购买汝康公司的优惠产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过渡消费,导致一些非理性消费者发生了债务危机,试图向汝康公司转嫁责任;

第三,个别竞争对手和汝康公司内部持有利己利益动机的人相互配合,乘机制造谣言,串通破坏汝康公司的市场,甚至在自媒体上发布极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文章,使得众多消费者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产生怀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销售开始下滑。

为此,吴红庆准备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进行整改和完善。该改革动议触动了所谓既得利益,为此,有人公开有组织的到汝康公司闹事,并发生了组织社会人员绑架吴红庆、经营效益最好的代理商黄亚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资”强行介入导致的企业生存危机

2016年12月24日,江苏丹阳市公安局对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吴红庆进行了刑事拘留。

据汝康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永昌律师介绍,在处理汝康公司问题上,丹阳公安先以涉嫌集资为由、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的介入。随着江苏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开始介入,并纷纷对相应被认为的涉案财产采取强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动导致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迅速破裂,几百家直营店纷纷关张,许多店长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额保释金后被取保后审。

涉及的的数万消费者更是忐忑不安,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许多消费者依据消费协议回馈的大量产品被扣押。

四、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如何执法考量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

关于汝康公司的《消费反馈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郭永昌主任介绍:他们在代理过种中发现。苏州地方公安机关在接到对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吴红庆等人的举报后的态度有别于其他公安机关,在看了举报人提交的协议后鲜明的表示,这就是一份消费协议,根本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阳、无锡等地方公安纷纷对汝康公司的经营者和代理商采取了强制刑事措施。

是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就这样草草收场。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却远未结束。

河南郑州某品牌酒业老总研究汝康的资料后认为,汝康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他们一直在做的买酒送汽油、买酒送车的营销模式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和经营模式。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2、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集资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受害者报案材料应当写明: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基本内容、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写明报案人姓名等。报案材料可以手写,但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也可以打印,注意打印时最好使用A4纸 报案材料必须如实陈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报案人报案时需要携带所写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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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变的很乱,生活中也会有很多要用法律的地方。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 议论文 ,仅供参考。

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 教育 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

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希望让未成年人严于律己。在我们的身边,沉迷网络的数不胜数;违法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而那吸毒的人也更加为所欲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那一时的欲望。而这样做,只能使学习一落千丈,使自己沉迷不起,因为这就像是个“无底黑洞”,把你吸住了,就不再爬起。下面,我就给你们举几个例子!

节目中,有一个原来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因为父亲的过世而借网络消愁,可谁知,网络使他变了一个人,不仅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还经常跟母亲吵架,并养成了逃课去网吧的坏习惯。不仅如此,他身边的一个女同学去劝告他时,他不仅没有悔改,还丧心病狂地把那个女同学杀了。美好的少年时代,就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自制力去把握自己,而变得暗淡无光。

还有一位原生活在幸福家庭中的花季少年,经不法分子的利诱,他认识了毒品,并吸食了,可这一吸却一发不可收拾。渐渐地,他喜欢上了毒品,还经常与不法分子来往,大手大脚地把家里的钱换成了毒品。他为了那不值一提的毒品无情地把自己美好的花样年华给浪费了……而时间,却在一点一滴地飞逝着……

历史上,能在关键时刻把握住自己的人才能有所成就,甚至青史留名,而那些不能及时把握住自己的人却被列入了历史的黑名单。同学们,你们是想百世流芳,还是想遗臭万年呢?虽然我们不是重要的大人物,但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要因为一念之差而耽误了自己的花样年华!同学们,“把握”二字读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很难。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把握好自己的现在,从而更好地把握自己美好的未来!

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2010年10月21日晚8点40分李启铭醉酒驾车校园内撞大学生一死一伤之后,大喊“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和李刚都出名了,因为李启铭有一个好爹,叫李刚。接着又有李天一的打人、撞人、轮奸等一系列丑闻。。。这些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 渠道 。在这个声称“法治大于人治”的民主社会,这个 口号 现在却不得不被怀疑。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增删,但是,在如今,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的威严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所以,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 文化 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们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归属,使人们获得满足感、幸福感,那么人们就会诗意地栖居在法律这片沃土上,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寻自己生活的深层意义,而不会留恋在堕落与犯罪的边缘。

让法律成为信仰,是每一位现代人的追求,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2010年10月21日晚8点40分李启铭醉酒驾车校园内撞大学生一死一伤之后,大喊“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和李刚都出名了,因为李启铭有一个好爹,叫李刚。接着又有李天一的打人、撞人、轮奸等一系列丑闻。。。这些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在这个声称“法治大于人治”的民主社会,这个口号现在却不得不被怀疑。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增删,但是,在如今,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的威严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所以,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

未来的世界。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们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归属,使人们获得满足感、幸福感,那么人们就会诗意地栖居在法律这片沃土上,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寻自己生活的深层意义,而不会留恋在堕落与犯罪的边缘。

让法律成为信仰,是每一位现代人的追求,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学校也不再是一个世外桃源,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这些无知的青少年,青少年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比如:有的同学在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小摸,小到拿别人一支铅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截钱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制越来越重要地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

同学们可能会以为犯罪离我们遥不可及,仿佛就像那大洋彼岸的事情一样,我们只需隔岸观火,眼见火势蔓延着,却认为火势是绝对不会殃及到隔着大洋的我们。

不是的,其实在我们的身边也有很多未成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某一个村庄里,有一个小男孩在读三年级时迷上去网吧上网,导致经常偷家里的钱。有一次被家人发现了,他还坚持说他没有偷,他的父母很生气就狠狠的教训了他一顿。可是他并没有改掉这个坏习惯!因为他怕爸爸妈妈再打骂自己,所以他不再偷家里的钱。但他竟然变本加厉,去偷邻居家的钱,他的行为让他的家人感到十分失望……不管他的父母再怎样管教他,也没有用!最后,他的家人在无奈之下把他送进少年管教所……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感到惋惜的事啊,一个原本品学兼优的孩子,因迷上去网吧上网被送入一间没有欢声笑语的少年管教所里,也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

有时,犯罪只是一念之差。我们需要法律来止住将要上前跨出的这一步,也需要朋友拉住我们将要迈下的这一步而不是纵恿。但我们更需要一颗正直善良且坚定的心,指出一条踏实的成长道路,才不会迷失方向……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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