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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离婚冷静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03 22:03:08

法学离婚冷静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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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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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1.选题。即选择研究课题,确定主攻方向,是撰写论文的第一步,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选题必须符合选题原则。选题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题目选择恰当,等于论文成功了一半。2.搜集与阅读整理资料。论文题目选好以后,接着就要搜集资料,进行知识积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资料就无法进行科学研究。搜集资料要发挥高度的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3.论证与组织。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它进行研究。首先要树立科学的方法论。其次,掌握正确的分析方法。然后确立论点,其中包括中心论点(或总论点)与分论点。最后选择材料拟写提纲,对全文的内容作通盘的安排,对结构格式作统一的布局,规划出论文的轮廓,显示出论文的条理层次。论证与组织的过程,也是撰写开题报告的过程。4.撰写成文。搜集了资料、确立了论点、选择了材料、填写开题报告之后,就进入了论文的撰写阶段。5.论文(设计)修改与定稿。论文(设计)写好初稿后,必须从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上进行修改。修改论文是很细微深入的工作。论文经过多次修改后,就可以打印定稿,在排版时一定要符合文面的要求。

主要就是对研究内容进行可行性分析,一般包括下面的内容 一、课题来源(如属导师或本人主持、参加的课题,注明课题名称、来源、起止时间等) 二、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研究目标及意义(包括应用前景、科学意义、理论价值)以及主要参考文献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案及准备采取的技术路线、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已进行的科研工作基础和已具备的科学研究条件(包括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已经完成的科学实验及调查研究、具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资料与数据等),以及可行性分析 五、课题研究起止年限、任务安排、分阶段要求和预期结果

离婚冷静期的论文题目

自从“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出台后,社会和网络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疑虑、担忧甚至是谴责。但是我想说的是,离婚冷静期给了夫妻双方一个修复婚姻的机会,让彼此更理性地面对自己的婚姻,重新思考婚姻存在的意义。既然双方已自愿申请离婚,说明婚姻出现了问题和裂痕,在这分开的30天里,彼此有机会冷静地思考问题出在哪里: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是原则性的问题?有无改善的可能?尤其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作为担负着养育之责的成年人,是不是应该慎之又慎?

1、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终坚持的原则,也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当代社会轻率离婚的现象愈加严重,成为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规定离婚冷静期能够完善离婚制度,防止轻率离婚,满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2、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双方当事人因冲动、赌气等原因产生的矛盾,避免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受到伤害,通过婚姻关系的稳定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冷静期还有助于减少人们把离婚当作逃避夫妻矛盾的优选项现象,改善夫妻对婚姻关系的不谨慎态度,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婚姻秩序。3、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然涉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利益问题。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谨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财产问题,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实质正义。4、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保障,离婚自由的权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过,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家庭法历来强调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并将其作为一项政策的两端,必须兼顾而行。同时,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冲动离婚、草率离婚,倡导考虑清楚之后再下决心离婚。故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措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首先,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降低“头脑发热式”离婚率。近十几年,中国的离婚率逐年增长,离婚案件中多数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的登记离婚。这一离婚方式也易造成轻率离婚。事实上,有很多婚姻客观上并未完全破裂,有时候只是因为当事人意气用事即行离异。在离婚率有走高趋势的情况下,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离婚程序,为离婚设置适当的“门槛”,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这完全不同于旧社会那种买卖或者包办婚姻中对“婚姻自由”的践踏,而恰恰是提醒每一位成年公民或社会成员什么是真正的婚姻自由。真正的自由,应该是能在理性状态下结合各种因素做出审慎判断的状态,并且不能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婚姻虽然首先是“个人”的事,但也关系到父母、子女,甚至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理应审慎为之。其次,防止滥用登记离婚制。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作为协议离婚的一种类型,在条件和程序上与各国规定基本相同,但多数允许协议离婚的国家在一般条件和程序之外还附加了一些特殊限制条件,许多国家规定协议登记离婚须经登记机关或法院实质审查。我国婚姻登记机关面对离婚申请只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没有实质审查,并未切实关注登记离婚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受欺诈方或受损害方未规定救济途径,也未要求婚姻登记人员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登记离婚程序的简便还导致实践中登记离婚制度被滥用。

离婚冷静期论文答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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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辩PPT的制作,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的人觉得很简单,而对于有些人来讲却很有难度,别人轻轻松松就能搞定的PPT,自己花了很多时间,却做得还不咋样,其实,不管做什么样的PPT展示内容,一定不能喧宾夺主,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才能做一个简单漂亮的PPT呢?

1、首先要对论文答辩的要求做一个了解,一般答辩PPT都会有明确要求的,知道要求自然就能很好的把握学校的标准,然后开始制作PPT。

一般答辩大会通常是由各院系论文辅导老师组成的,可以借鉴一下各老师们日常上课的PPT风格,以及他们PPT色彩的搭配是怎样的。答辩大会通常都是在院校的会议室举行,跟日常上课所用的设备相差无几,只要稍微看起来是比较舒服,一般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2、要确定答辩PPT的主题,在通过答辩对象和环境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定PPT的主题,背景的颜色可以使用白色,这样就非常的简单,并且可以利用学校的校徽作为主色,字体就使用微软雅黑,也可以尝试下思源黑体、冬青黑体。

3、可以按学校要求制作PPT,如果学校没有要求,那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制作,只要倾向于学术研究一般问题不大,但是,大部分学校都是有PPT参考模板的,也就是学校的PPT封面、目录、过渡页,封面上面,除了一些常用的字体外,一般还会放一个学校的logo就去,或者是学校的一些具有标志性的图标;目录的话可以使用上下排版的方式,把下面的部分分成两排,因为你的目录如果超过五个部分的话只有一排就会显得太拥挤,为了平衡可以加上第六点,所以这种环绕型的排版适用于偶数的分块目录页;过渡页其实起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

4、答辩PPT要注意的东西,理清你的论文结构是否制作PPT的前提必要工作,如果使用了特殊字体的话,可以把字体嵌进PPT里面,但是这样就无法修改了,也可以把字体和PPT一起安装到答辩的设备里面去,这样就可以进行修改。答辩PPT一定要提前的去调试,导出来一份图片版的PPT会更加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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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ppt要包含的内容如下:

一、首页的内容要求具体如下:

1、论文题目一定要有,不能遗漏或者写错字、漏字等问题。

2、学校系院、论文指导老师、答辩人姓名也要一一填写呈现,此外答辩时间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写上,若写上答辩时间一定要精准。

3、首页布局上一定要记得插入学校的logo。

二、中页是整个答辩PPT的核心,其主要内容从目录页开始呈现,主要如下:

1、选题背景:撰写自己论文写作背景,语言简洁明了,条理清晰。

2、选题原因;建议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分点阐述:

个人方面:个人专业相关和兴趣喜好。

社会方面:主要从理论研究方面对社会痛点进行阐述,2-3句话即可。

3、选题意义:论文的选题意义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理论意义:本文从XX角度出发,研究XX,是对XX理论的补白和细化。

实际意义:通过针对XX的研究,能够解决掉当下XX方面的难题,且为后续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奠定了更为丰富的理论基础,进而能够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更加具有价值的可参考研究。

论文答辩PPT需要注意

PPT的顺序应该跟论文保持一致。首先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是对论文进行答辩。你在答辩之前会打印几本毕业论文,尤其是本科生,你在上面讲,老师在下面翻着你的毕业论文,相同的逻辑顺序,有利于加深老师们的印象。

每一页PPT要设置页数,方便老师记录,针对你PPT的内容,评委老师,可以具体到某一页某个问题,进行提问,PPT最好是4:3的形式,这样大多数投影仪可以最大化显示你的幻灯片。而且做PPT,两侧上下一定要留一点点的白,既好看,又能保证投影仪歪了等问题不影响你内容的完整体现。

离婚冷静期论文参考文献

引言: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现在年轻人结婚都是比较冲动的打算,那么结婚之后发现三观不合适,甚至很多生活的习惯都不合适,就会选择离婚。那么其实现在有一个离婚冷静期就是,决定要离婚的时候,要先到民政局确定要离婚的时候,然后会有30天的冷静期。这个时候其实也是为了减少中国的离婚率,因为现在中国的离婚率是越来越高了,30天的稳定期可能会让夫妻们想好确定是否要离婚。

可能随着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素质提高,现在人们对于精神上的生活有更高的追求。最近在离婚上面加一个离婚的近期,其实也是为了减少中国的离婚率。因为现在中国的离婚率是在不断上升的,甚至离婚的比结婚的还要多,这也会导致中国生育率会逐渐下降。因为现在中国是比较重视人口的增长的,老龄化越来越加严重,只有现象越来越多,才能够保证社会人口的稳定。

因为现在对于年轻人来说,结婚可能是一个冲动的事情,甚至都没有想好,就想着去民政局离婚。那么现在增加了一个离婚的问题,其实也是为了给年轻人防备这种情况。因为年轻人的情绪总是比较暴躁的,并且真的是可能是一时的情绪。很多年轻人因为有结婚冷静期,发现其实双方感情是很好的,不需要离婚就会放弃离婚的想法。

其实现在民法典的改变也是为了保证中国结婚率的圆满,而且现在离婚率也是逐渐的提高。中国的结婚和离婚的方法也发生了改变,而且法律也开始了一定的改变。也是为了确保夫妻的关系可以更好,并且也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权利。维持一个更高的人性的改变,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离婚率下降。

其实这是为了给夫妻双方有一个考虑的时间,同时也是希望双方能够重新维持婚姻生活的,不希望离婚的,

自从“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出台后,社会和网络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疑虑、担忧甚至是谴责。但是我想说的是,离婚冷静期给了夫妻双方一个修复婚姻的机会,让彼此更理性地面对自己的婚姻,重新思考婚姻存在的意义。既然双方已自愿申请离婚,说明婚姻出现了问题和裂痕,在这分开的30天里,彼此有机会冷静地思考问题出在哪里: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是原则性的问题?有无改善的可能?尤其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作为担负着养育之责的成年人,是不是应该慎之又慎?

我觉得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非常不错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离婚率,而且也能够让夫妻双方冷静的想清楚,而且也能够慎重的对待婚姻问题,并且也能够阻止一些因为冲动选择离婚的夫妻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采纳呀!!!!!!!!!采纳呀!!!!!!!!!教育的根本——思想政治,题目是简单点儿,不过应该比较大好写吧,开题报告我只有广告专业的,不过基本格式都是先写方向几条,再选一个主要论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1. 在素质教育中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 2. 思想政治课如何理论联系实际 3. 幼儿德育教育探索 4. 分层递进教学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 5. 初中思想政治教法浅谈 6. 如何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7. 浅谈初中思想品德教育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 8. 浅谈思想政治活动课教学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9. 对山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思考 10. 略论班级的人性化管理 11. 中学思想政治教学改革的探索 12. 谈谈小学思想政治教学中的创新 13. 浅谈农村如何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14. 校园文化建设与学校政治思想工作 15. 强化德育功能,推进素质教育 16. 浅谈小学生良好思想道德的培养 17. 德育工作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 18. 论对中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19. 改进政治思想教育,塑造学生优良人格 20. 初中思想政治课堂教学探究性学习研究 21. 中学生思想及思想政治教育的调查与研究 12 232. 朱熹自我教育思想探析 233. 儒家心性修养论及对当代德育的启示 23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235. 试论商业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 23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职业道德建设 237.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精要与现代公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构 238.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 239. 东西方传统道德的近现代转型特色与启示 240.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理想 241. 敬业精神的价值及其培育—一对当代中国敬业精神的理性思考 24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243. 论制度伦理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244. 试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中的信任缺失与信任重建 245.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环境道德建设 246. 计算机网络道德建设探索 247. 关于网络时代青少年道德价值观变化的研究 248. 转型期中国城市公民文化建设研究 249.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 250. 网络道德:问题与出路 251. 论义利观的重建与道德教育改革13 252. 当前我国婚姻现状分析及其道德建设 253. 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向自律性转化的途径及价值评价 254. 敬德与敬业精神建设研究 255. 关于现阶段加强和改善公民道德建设的思考 256. 城市社区居民道德建设实证研究 257.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道德教育模式的转变 258.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价值导向 259. 道德教育与人生自由简论 260. 论现阶段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 261. 论绿色文明及其教育 262. 论市场经济领域内的道德建设——李嘉图经济伦理思想谈起 263. 论道德信仰与重建 264. 生活:道德教育的基础 26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道德建设研究 266.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建设问题研究 267. 网络时代道德问题的分析与建设 268. 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思想道德教育 269. 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困境及和重塑 270. 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社会稳定与发展中的作用 271. 丰盈人性:当代道德教育的应然追求 272. “以德治国”视野中的思想道德建设研究14 273. 我国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实效性研究 274. 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灵魂 275. 试论社会公正与以德化民 276. 墨子道德教育思想及现代意义 277. 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278. 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279. 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280.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28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282. 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283. 婚姻的伦理本质 284. 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285.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286. 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 287.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288.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289. 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 290. 监护制度研究 291. 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292. 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293.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294. 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15 295. 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296. 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297.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298. 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299. 论夫妻共同财产 300. 论离婚损害赔偿 301.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302. 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303. 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304. 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305. 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 306. 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307. 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308. 试论行政强制措施 309.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310.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311.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312.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313. 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314. 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 315.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 316. 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16 317. 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318. 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 319. 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 320. 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楼上,我的回答还好吧!!!我的答案来自:********************************************************************************************************望采纳!!!!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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