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分税制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6 21:24:52

分税制论文参考文献

企业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分析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企业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分析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导语: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者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务筹划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摘要: 税务筹划活动是企业在进行涉税业务处理过程中必经的环节。因为通过税务筹划可以进行合理地避税和节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众多企业纷纷从日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股利分配等环节入手进行税务筹划,实现降低成本的目标,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本文侧重从投资活动这一环节入手,通过案例的形式探讨在这一过程的筹划技术。

关键词: 税务筹划;投资决策;投资方式;投资方向

Abstract : tax planning activities are tax-related business enterprises in the process must go through the link. Because through tax planning can be a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and tax savings, thus reducing the tax burden, improve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Therefore, many companies are from everyday business activities, investment activities and financing activities, dividend distribution tax planning and other aspects of starting, achieve cost reduction goals and enhance their competitivenes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aspects of starting from investment activities, through the form of case planning techniques discussed in this process.

Key words : tax planning; investment decisions; investment; investment direction

一、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税务筹划时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的税收环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收负担,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者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务筹划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1]。由于企业从成立、经营到破产重组等行为都涉及到各种税收的核算与缴纳,在一定程度上,税务筹划有利于税负的减轻,优化企业的资源从而取得经营的效益,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从短期来看,进行税务筹划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有助于实现短期的经营目标。充分利用节税和避税带来的资金,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获得收益。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树立纳税意识,通过多个角度的合理筹划控制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透过税务筹划让企业的决策人员树立成本意识,开源节流,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地位。

二、企业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

投资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要的活动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把筹集到的资金投放到收益高、回收快、风险小的项目上去,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投资活动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基本前提,是发展生存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方法。因此,一个高收益、低成本的投资项目成为企业投资的首选,那么,从税务的角度出发,可以从投资组织形式的筹划、投资方式的筹划、投资方向的筹划及投资领域的筹划等方向来实现低成本的目标。

(一)投资组织形式的筹划

投资的组织形式可以分成公司形式与非公司形式,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涉及的税种、税率和税负都有所不同,公司制企业又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形式,三种不同的形式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及税收优惠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的体现:

案例一:个人投资者作为公司制企业股东应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是多少? 个人投资者作为非公司制企业股东应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是多少

解:企业所得税:25%,个人红利所得应纳个税:(1-25%)*20%=15%,

个人承担总税负:25%+15%=40%。因为个人投资者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在3%-45%之间。由此可见,若成立公司制的企业总体税负为40%,非公司制则为3%-45%之间,税负的轻重还受到税基的影响,具体选择哪一种形式,还取决于税基的大小,这些指标给企业决策者提供了参考。

案例二: ABB集团于1979年在北京设立了其永久性办事处。1994年ABB果断地将ABB中国总部迁至北京。并在1995年正式成立了ABB(中国)有限公司。后来分别在上海保税区,厦门保税区,新会市工业开发区设立子公司。

分析:ABB在华的投资充分运用了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给ABB带来了许多税收优惠。首先,它选择了一个恰当的时点进驻北京,94年是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开始之年,优惠措施较多。其次,分别在上海,厦门和新会市设立子公司,这些地方都是保税区,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税率都相对低,而且企业所得税还有特别的优惠,它采用的都是子公司的形式,因此享受所在地的优惠政策并且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起来,这种组织结构大大降低ABB的税负,保证了它的经营利润。

(二)投资方式的筹划

投资方式可以分成货币和非货币两种,其中,货币出资的好处在于它不涉及任何税种。非货币出资有利之处体现在:有免税效应;以固定资产的方式出资时,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产生折旧效应;评估增值效应;规避个人所得税效应。但是非货币出资会面临其他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如某啤酒公司在选择出资方式有两种方案,方案一是以不动产注册资本3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投入2500万元。方案二是以机器设备投资为注册资本2500万元,不动产作为其他投入3000万元。这两种方案税负有何区别?

分析:方案一:以不动产投资作为注册资本,属于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不缴纳营业税,方案二,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缴纳营业税=2500*5%=125万元,差额为125万元。因此应选择方案一。

(三)投资方向的筹划

投资方向包括对行业的选择,投资产品的选择等方面。关于行业投资的选择,可以从税收优惠的角度出发,例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环保节能,新能源行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亏损企业仍能盈利。天威英利 尽管第三季度净亏损达2850万美元,但“税费返还”不仅让天威英利补上了经营的亏空,还实现了盈余。英利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9月,公司收到的税费返还为亿元。靠“税费返还”,这个光伏企业度过了一个财务难关。

(四)投资区域的筹划

投资区域总的.来说可以有境内和境外的选择,若选择境外,则应从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地域,低税负地域,税种简单等角度入手,境内可以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这几个城市,由于国家赋予了这些城市特殊的职能,比如上海,具有上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和地税不分家,先征后返,税收环境良好。广州南沙新区税收优惠。它以贯彻CEPA[2]的方式使得税收优惠得以体现出来,而在香港,只针对来源于香港的部分征税,税种非常少。

案例:鸿海科技进行内地业务重组 意在降低所得税[3]。鸿海科技集团宣布,为了调整投资架构,公司已对中国内地业务进行重组,并已将中国内地所有业务的控制权转交给鸿海香港子公司。此举主要是响应中国内地已经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中国内地业务投资架构,借助中国内地对香港的税收优惠,也可以减轻税负压力。鸿海将内地业务转给香港子公司控制,显然可以让后者变身为居民企业,从而将原来10%的所得税降为5%,相当于只需缴纳一半。

三、企业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风险

综合上述,企业的投资决策可以从投资组织形式、投资方式、投资方向及投资领域入手进行税务筹划,都是为了降低税负,达到提高企业经营利润的目的。但是在投资决策的税务筹划中,还必须关注税务筹划带来的风险,筹划方案的风险,如果国家宏观形势的变化或者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时,原有的优惠政策可能不再实行,筹划过度给企业带来的资金风险,时间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因为税务筹划是要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同时还发生咨询费用,因此在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还可能带来目标风险,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是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利润,但是这个目标作为企业的子目标,应该服从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不能因为降低企业的税负而改变了企业制定的经营战略,如因为税负的原因改变投资的方向,从而丧失了收益。只有将企业的战略,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企业的财务目标,三者保持一致,这个企业的资源和能力才发挥最大的作用,给企业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p406.东北大连出版社第六版

[2]周满.企业税务筹划成本效益分析[J].财会通讯.2012第2期中

[3]吴涛.税务筹划风险研究[J].财会通讯.2012第8期下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标题标题应简短、明确、要有概括性;让人看后能大致子解文章的确切内容、专业特点和学科的范畴,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2、摘要摘要也称内容提要,应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主要内容、方法和观点,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结论,它反映整个论文的精华,字数在300字以内为宜。3、目次页4、引言引言是全篇论文的开场白。它主要包括选题的缘由,对本课题已有研究情况的评述,说明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采用的手段、方法,概述成果及意义。5、正文6、结论结论包括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所得结果于已有结果进行比较;以及在本课题的研究中尚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7、谢辞谢辞在论文结尾处,以简短的文字对课题研究与写作过程中给予直接帮助的人员(如指导老师),表示自己的谢意。8、参考文献与附录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及材料的可靠程度。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二篇一、变量选取及数据处理二、平稳性和协整检验及格兰杰因果关系(一)平稳性检验利用VAR模型做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以及脉冲响应分析需满足序列平稳性条件,故利用ADF单位根分析检验各序列的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表明,财政政策变量(CZ)、货币政策变量、四大地区物价变量(SI_PR_DONG、SI_PR_DONGBEI、SI_PR_ZHONG、SI_PR_XI)、以及四大地区产出变量(SI_GR_DONG、SI_GR_DONGBEI、SI_GR_ZHONG、SI_GR_XI)取自然对数后的一阶差分值满足平稳性条件,且是一阶单整的(二)协整检验结合单位根检验和各个变量的图示,确定协整分析的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并利用AIC或SC最小准则确定最佳滞后阶数,对各变量进行协整分析。说明,经过对数变换后的地区人均GDP(LNGDP)、物价水平、货币和财量间只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因此初步判断货币、财政政策与产出和物价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三、VAR模型及脉冲响应函数分析(一)VAR模型估计结果对实证模型的选择,近似主题的文献较多采用VAR、SVAR、VECM等模型做实证分析。虽然这些计量模型均无法准确捕捉改革开放后30年中的区域经济结构与宏观经济政策工具的变迁4,但考虑到研究的可行性以及参照同类文献的做法有利于比较,故本文仍采用VAR模型做实证分析5。利用VAR(k)模型对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分别与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等不同区域的人均GDP及价格指数进行分析。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的不同k值采用AIC或SC最小原则确定,分别为3、1、1、1。表4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四大区域产出及价格VAR模型估计结果注:估计结果下方的R-Squared值是单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对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东部人均GDP(SI_GR_DONG)、价格指数(SI_PR_DONG)四个变量之间的VAR(3)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前二个方程拟合优度稍小为,后两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在以上,表明模型能较好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主要考虑后两个方程的估计结果。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东北部人均GDP(SI_GR_DONGBEI)、价格指数(SI_PR_DONGBEI)四个变量之间VAR(1)模型估计结果表明,除了第四个方程拟合优度为之外,其他三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在以下,表明模型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比较差。为了分析完整性,对东北、中部以及西部区域也进行脉冲响应分析。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中部人均GDP(SI_GR_ZHONG)、价格指数(SI_PR_ZHONG)四个变量之间VAR(1)模型估计结果表明,除了第四个方程拟合优度为之外,其他三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在以下,表明模型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比较差。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西部人均GDP(SI_GR_XI)、价格指数(SI_PR_XI)四个变量之间VAR(1)模型估计结果表明,除了第四个个方程拟合优度为之外,其他三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在以下,表明模型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比较差。不过,VAR模型相对不那么在意拟合度和系数的显著性问题。下面采用脉冲响应函数来描述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冲击,对各区域人均GDP和加权平均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造成的动态影响(二)脉冲响应函数及累计脉冲响应函数的分析结果在各VAR模型中,分别考虑狭义货币供应量(M1)及中央财政支出(CZ)变动在未来10年内对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等4大区域人均GDP实际值、关于货币政策区域经济效应,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四大区域在经历货币政策冲击之后,在第一年达到最大响应值,分别为、、、。从大小来看,“东部>中部>东北部>西部”。从区域经济效应累计值来看,货币政策冲击产生后,东部、东北部、中部区域在第二年达到最大累计响应值,而西部则第一年已达到最大累计响应值,分别为、、、。按累计响应值大小来排序,也得到了“东部>中部>东北部>西部”的类似排序。可见,货币政策区域效应的地区差异性并未随时间而有大的变化。另外,中国货币政策对西部区域几乎不产生影响。这点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是吻合的。关于货币政策区域物价效应,之前的Granger因果分析表明,在1%显著水平下,M1与中国各个区域的物价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而从脉冲响应分析结果来看,四大区域均在第二年达到响应峰值,分别为、、、。按响应大小来排序,为“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虽然货币政策区域价格效应也存在地区差异性效应,但是其区域价格效应差异远远小于区域经济效应。从上述脉冲响应分析结果可见,中国货币政策主要影响东部区域的经济和物价水平,其次为东北和中部区域,对西部区域的影响比较小。有意思的是,中国财政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大小排序恰好相反,为“西部>中部>东北>东部”。并且财政政策达到响应峰值时间也属西部是最快的。不仅如此,财政政策累计效应也得到了“西部>中部>东北>东部”的同样结果。可见与货币政策类似,财政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地区差异性也未随时间而起大的变化。综合来看,上述关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地区差异性结果,为我们构建合理的且相互补充的财政、货币政策组合提供了许多的可能性。这一结论和格兰杰检验结果具有相互印证性6。关于货币政策的时差,在整个区域货币政策实施第一年达到效应峰值,除了西部区域之外,第二年累计效应达到峰值,第三年开始起效应变为负。财政政策效应在西部第一年、在中部第二年、在东北第三年、在东部第四年达到效应峰值。不难发现,虽然从财政政策效应的大小来看,西部区域效果最明显,但其效果保持的时间较短。这可能与中西部区域支柱产业不足、区域竞争优势较低、区域产业单一等原因有关;财政政策实施初期主要投入在基础实施建设上,因而实行初期效果较明显,但因缺乏强有力的产业支撑,其后续拉动经济的作用有限,导致了其效果保持的时间较短。因此,截至目前,通过财政政策尚无法充分弥补因货币政策实施所导致的区域经济差距。有效发挥财政和货币政策组合的效力,可能需要更为有力的产业政策的配合。四、结论本文利用Granger检验、VAR和脉冲响应分析等方法,对中国1979-2010年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区域经济效应”、“区域物价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证实了中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虽然对中国货币和财政政策在区域经济效应上具有地区差异性的发现,与既有研究具有一致性。但本文的分析更强调单一政策和组合性政策效力的不同,尤其强调组合性政策对相关的产业配套政策的可能的依赖性。具体而言,货币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大小排序为“东部>中部>东北部>西部”;财政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排序恰好相反。货币政策主要影响东部区域的发展,导致区域经济差距的扩大。这可能由货币政策实行之后,资金及生产要素主要流入到区域竞争优势强、投资环境良好、产业收益率高的东部发达区域所致。与此不同,财政政策对中西部落后区域的影响较大,缓解区域经济结构的恶化。但是财政政策对中西部区域的效果大却短暂,无法提供该区域经济发展的根本性解决方法;故而需要产业政策等相关措施的配套实施。另外,货币政策(M1)与各区域价格指数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其对区域物价效应的排序为“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但是其区域价格效应差异远远小于区域经济效应。从Granger检验看,财政政策(CZ)与区域物价指数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格兰杰因果关系。但脉冲分析则表明,财政政策的实行会带来整个区域的物价下降。这可能是因为财政政策主要投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上,会通过促进生产而导致总供给移动,最终导致了物价下降7。总之,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组合可能要比单一的财政或货币政策更为有效。应综合考虑两个政策在区域经济效应与区域物价效应上的地区差异性,从而构建合理的且相互补充的财政、货币政策组合。由于财政政策尚无法完全弥补因货币政策实施所导致的区域经济差距,故可能需要更为有力的产业政策的配合,以有效发挥财政和货币政策组合的调控效力。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三篇是参考文献吧?(4)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文献:在毕业设计说明书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注明引用文献的方式通常有三种,即文中注:正文中在引用的地方用括号说明文献的出处;脚注:正文中只在引用地方写一个脚注标号,在当页最下方以脚注方式按标号顺序说明文献出处;文末注:正文中在引用的地方标号(一般以出现的先后次序编号,编号以方括号括起,放在右上角,如[1],[3-5]),然后在全文末单设“参考文献”一节,按标号顺序一一说明文献出处。不同学科可能有不同要求,但都要按国标著录。科技文献一般用文末注的方式,其著录格式为:①科技书籍和专著注录格式:例如:[1] 高景德,王祥珩,李发海.交流电机及其系统的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2] Tugomir Surina, Clyde Herrick. Semiconductor Electronics. Copyright 1964 by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Inc., 120~250②科技论文的注录格式:例如:[1] 李永东.异步电机电压定向矢量控制.电气传动,1991,4(1):52~56[2] Colby State Analysis of LCI fed Synchronous Motor Drive System. IEEE Trans, 1984, 21(4):6~8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四篇直接引用指逐字逐句,一字不差,一字不漏地引用。直接引用可以证明观点或文字的权威性,可以保留所引内容的原始文字,也可以强调所引内容的准确性。直接引用时,引文要尽可能简短,如果引文过长,即超过半页,要把引文放到附录部分,并在文中说明。4、短于三行的一句或者短于一句的引语应该写入正文,并且用双引号标明。正文中,括号夹注放在句末标点以内,但不得放在引文的引号以内。规范:Her idea is further confirmed that “people think her odd and that nobody loves and admires her” (Fountain, 1988, p. 33). 不规范:Her idea is further confirmed that “people think her odd and that nobody loves and admires her.” (Fountain, 1988, p. 33) Her idea is further confirmed that “people think her odd and that nobody loves and admires her (Fountain, 1988, p. 33).” 扩展资料: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3、著录参考文献能起索引作用。4、著录参考文献有利于节省论文篇幅。5、著录参考文献有助于科技情报人员进行情报研究和文摘计量学研究。要求1、在文后的参考文献表中,各条参考文献应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排序。注意一定要按在文中出现的顺序编号。2、文后参考文献表中的中文参考文献请改为中英文对照。3、文后期刊类、会议论文集中的参考文献表中的英文期刊名称、会议论文集名请写全称。4、各类参考文献请严格按照“二、各类参考文献写法”中的标点符号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论文格式。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五篇形势与政策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 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 论文写作的要求 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 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 (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 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 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六篇摘要:文中从财政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财力的必要性谈起,通过分析西部大开发中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指出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关键词:西部大开发;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于1999年6月,而它真正发展于2000年。西部地区在7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本文以西部大开发以来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简写为“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探询转移支付在西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必要性(一)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纵向不平衡,是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税收和债务工具划分给xxx集中了较大部分收入。在分税制改革之初的1994年,中央财政自给能力达166%,2000年中央财政经历改革后最艰难的时期,自给比例降到127%,此后,中央财力得到了稳定增长,2004年的184%是改革以来的最高水平。与之相伴,地方财力自给水平稳定在较底的水平,始终徘徊在50%、60%的水平,2004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仅为59%。由此可见,地方财力的收不抵支现象只能依赖于中央较为充裕的财力支持。(二)解决地方政府间财力横向不均衡,是转移支付的另一个原因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表现出了多个层次,支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也存在较大区别。以2004年为例来说明。中央财政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补助为724元,在西部的12省市区中,广西只有621元,四川为619元,贵州恰为724元,可见西部部分地区的补助还处于较低水平。而当年上海市的人均财政补助高达2257元,浙江省也达到了773元。此外,图1还告诉我们东、中、西省市地区之间在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上存在巨大差异,地区之间东多西少的局面明显。这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初衷显然不符,财政转移补助支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二、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现状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当前,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三种形式。随着中央财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并且这一增加的趋势依旧十分明确。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达到7330亿元,相当于1994年497亿元的倍年均增长。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以来,中央逐年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依据转移支付的不同形式可以总结如下:(一)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当年中央财政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期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系数确定。200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亿元,其中西部地区占20%,中部地区占23%,东部地区占57%。2005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也达到亿元。(二)专项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中能够体现国家政策意愿的一种方式,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基本因素包括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一是人员支出因素;二是经济发展因素;三是社会发展因素;四是其他政策因素。专项转移支付能够解决西部发展过程中的“瓶颈”,诸如交通、通讯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兴建问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的规模效应,一定程度上能把财政资金对西部地区的“输血”变为“造血”。2004年中央专项补助为亿元,其中东、中、西依次所占比例为14%、52%、34%。(三)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均衡地方财政能力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200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达到亿元,比2004年增长,其中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例高达90%以上。它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此处着重谈到两种形式:1.一般性转移支付1995年中央财政开始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过渡时期转移支付改名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就全国而言,从1995年的21亿元增加到2004年745亿元;就西部而言,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5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亿元。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众所周知,西部地区很多地方本身便是民族地区的聚集地,因此,一直以来西部广大民族地区得到了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增加,2000年亿元,2001年33亿元,2002年39亿元,2003年55亿元,2004年达亿元。此外,还有“三奖一补”机制、取消农业税后的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也在地区财力均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三、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在西部大开发的实践中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将西部地区开发推向深入的进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由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当前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略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与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单一分税制改革以来,xxx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下移和财权的上移形成了一对矛盾,转轨时期西部地区庞大的事权和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明显。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责大大增加了,直接后果就是行政费用的支出增加。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分税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实行几乎把地方政府的财源剥蚀殆尽。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恰好能反映出来这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状况。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提高到。其中西部地区更是由提高到年以来依赖程度较高的省份是青海、、宁夏、甘肃、新疆,而他们恰好又都是西部的省份。此外,当前我国均衡财力主要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这一种方式,略显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均衡地方财力需要xxx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且这一支出有着较为明显的刚性特点,这就增加了xxx的财政风险和支出压力。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在均衡地方之间财力状况方面,还存在省际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形式,某种程度上它的运行状况相当良好。(二)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规模过大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税收返还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制定税收返还基数的时候,实质上已经默认了东南沿海省市和中西部省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之间财政实力的差异。因此,采用税收返还方式进行转移支付,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因历史、自然原因而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差异问题和各地区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差异问题。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变化,可通过我国1999-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的细项分类加以说明。从图2可知税收返还比例自1999年以来虽成下降之势,但最低时还保持在35%之上,仍然处于转移支付各细项分类之首。专项转移支付也始终能够处于30%之上的水平。两者之和虽说已从1999年的水平降到2004年的,可谓降幅巨大,但依旧占据转移支付中的绝对多数。而有利于地区财力均衡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才处于28%的水平,还不到总量的1/3。(三)财力性转移支付有待进一步完善

论分税制改革的论文的参考文献

建议你在百度文库或万方等论文期刊数据库中搜索相关税制的相关财税文章,应该会有不少文献资料的。

一、论述分税制改革 论述分税制 分税制提出的背景及目的 分税制成功实施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及地方的财政状况二、地方财政与中央的关系 地方与中央财政关系现状 关系现状的利弊 改革中遇到的阻力 改革后的关系及影响三、地方财政 地方财政现状 现状的优劣 改革中的阻力 改革后的地方财政四、分税改革的影响及历史意义 改革对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及地方财政状况的影响 分税改革在现阶段经济环境下的影响与意义 分税改革的历史影响与意义

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标题标题应简短、明确、要有概括性;让人看后能大致子解文章的确切内容、专业特点和学科的范畴,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2、摘要摘要也称内容提要,应以浓缩的形式概括研究课题的主要内容、方法和观点,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结论,它反映整个论文的精华,字数在300字以内为宜。3、目次页4、引言引言是全篇论文的开场白。它主要包括选题的缘由,对本课题已有研究情况的评述,说明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采用的手段、方法,概述成果及意义。5、正文6、结论结论包括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所得结果于已有结果进行比较;以及在本课题的研究中尚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7、谢辞谢辞在论文结尾处,以简短的文字对课题研究与写作过程中给予直接帮助的人员(如指导老师),表示自己的谢意。8、参考文献与附录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及材料的可靠程度。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二篇一、变量选取及数据处理二、平稳性和协整检验及格兰杰因果关系(一)平稳性检验利用VAR模型做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以及脉冲响应分析需满足序列平稳性条件,故利用ADF单位根分析检验各序列的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表明,财政政策变量(CZ)、货币政策变量、四大地区物价变量(SI_PR_DONG、SI_PR_DONGBEI、SI_PR_ZHONG、SI_PR_XI)、以及四大地区产出变量(SI_GR_DONG、SI_GR_DONGBEI、SI_GR_ZHONG、SI_GR_XI)取自然对数后的一阶差分值满足平稳性条件,且是一阶单整的(二)协整检验结合单位根检验和各个变量的图示,确定协整分析的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并利用AIC或SC最小准则确定最佳滞后阶数,对各变量进行协整分析。说明,经过对数变换后的地区人均GDP(LNGDP)、物价水平、货币和财量间只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因此初步判断货币、财政政策与产出和物价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三、VAR模型及脉冲响应函数分析(一)VAR模型估计结果对实证模型的选择,近似主题的文献较多采用VAR、SVAR、VECM等模型做实证分析。虽然这些计量模型均无法准确捕捉改革开放后30年中的区域经济结构与宏观经济政策工具的变迁4,但考虑到研究的可行性以及参照同类文献的做法有利于比较,故本文仍采用VAR模型做实证分析5。利用VAR(k)模型对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分别与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等不同区域的人均GDP及价格指数进行分析。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的不同k值采用AIC或SC最小原则确定,分别为3、1、1、1。表4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四大区域产出及价格VAR模型估计结果注:估计结果下方的R-Squared值是单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对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东部人均GDP(SI_GR_DONG)、价格指数(SI_PR_DONG)四个变量之间的VAR(3)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前二个方程拟合优度稍小为,后两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在以上,表明模型能较好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主要考虑后两个方程的估计结果。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东北部人均GDP(SI_GR_DONGBEI)、价格指数(SI_PR_DONGBEI)四个变量之间VAR(1)模型估计结果表明,除了第四个方程拟合优度为之外,其他三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在以下,表明模型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比较差。为了分析完整性,对东北、中部以及西部区域也进行脉冲响应分析。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中部人均GDP(SI_GR_ZHONG)、价格指数(SI_PR_ZHONG)四个变量之间VAR(1)模型估计结果表明,除了第四个方程拟合优度为之外,其他三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在以下,表明模型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比较差。货币量(M1)、财政支出(CZ)与西部人均GDP(SI_GR_XI)、价格指数(SI_PR_XI)四个变量之间VAR(1)模型估计结果表明,除了第四个个方程拟合优度为之外,其他三个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在以下,表明模型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比较差。不过,VAR模型相对不那么在意拟合度和系数的显著性问题。下面采用脉冲响应函数来描述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冲击,对各区域人均GDP和加权平均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造成的动态影响(二)脉冲响应函数及累计脉冲响应函数的分析结果在各VAR模型中,分别考虑狭义货币供应量(M1)及中央财政支出(CZ)变动在未来10年内对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等4大区域人均GDP实际值、关于货币政策区域经济效应,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四大区域在经历货币政策冲击之后,在第一年达到最大响应值,分别为、、、。从大小来看,“东部>中部>东北部>西部”。从区域经济效应累计值来看,货币政策冲击产生后,东部、东北部、中部区域在第二年达到最大累计响应值,而西部则第一年已达到最大累计响应值,分别为、、、。按累计响应值大小来排序,也得到了“东部>中部>东北部>西部”的类似排序。可见,货币政策区域效应的地区差异性并未随时间而有大的变化。另外,中国货币政策对西部区域几乎不产生影响。这点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结果是吻合的。关于货币政策区域物价效应,之前的Granger因果分析表明,在1%显著水平下,M1与中国各个区域的物价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而从脉冲响应分析结果来看,四大区域均在第二年达到响应峰值,分别为、、、。按响应大小来排序,为“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虽然货币政策区域价格效应也存在地区差异性效应,但是其区域价格效应差异远远小于区域经济效应。从上述脉冲响应分析结果可见,中国货币政策主要影响东部区域的经济和物价水平,其次为东北和中部区域,对西部区域的影响比较小。有意思的是,中国财政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大小排序恰好相反,为“西部>中部>东北>东部”。并且财政政策达到响应峰值时间也属西部是最快的。不仅如此,财政政策累计效应也得到了“西部>中部>东北>东部”的同样结果。可见与货币政策类似,财政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地区差异性也未随时间而起大的变化。综合来看,上述关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地区差异性结果,为我们构建合理的且相互补充的财政、货币政策组合提供了许多的可能性。这一结论和格兰杰检验结果具有相互印证性6。关于货币政策的时差,在整个区域货币政策实施第一年达到效应峰值,除了西部区域之外,第二年累计效应达到峰值,第三年开始起效应变为负。财政政策效应在西部第一年、在中部第二年、在东北第三年、在东部第四年达到效应峰值。不难发现,虽然从财政政策效应的大小来看,西部区域效果最明显,但其效果保持的时间较短。这可能与中西部区域支柱产业不足、区域竞争优势较低、区域产业单一等原因有关;财政政策实施初期主要投入在基础实施建设上,因而实行初期效果较明显,但因缺乏强有力的产业支撑,其后续拉动经济的作用有限,导致了其效果保持的时间较短。因此,截至目前,通过财政政策尚无法充分弥补因货币政策实施所导致的区域经济差距。有效发挥财政和货币政策组合的效力,可能需要更为有力的产业政策的配合。四、结论本文利用Granger检验、VAR和脉冲响应分析等方法,对中国1979-2010年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区域经济效应”、“区域物价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证实了中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虽然对中国货币和财政政策在区域经济效应上具有地区差异性的发现,与既有研究具有一致性。但本文的分析更强调单一政策和组合性政策效力的不同,尤其强调组合性政策对相关的产业配套政策的可能的依赖性。具体而言,货币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大小排序为“东部>中部>东北部>西部”;财政政策区域经济效应的排序恰好相反。货币政策主要影响东部区域的发展,导致区域经济差距的扩大。这可能由货币政策实行之后,资金及生产要素主要流入到区域竞争优势强、投资环境良好、产业收益率高的东部发达区域所致。与此不同,财政政策对中西部落后区域的影响较大,缓解区域经济结构的恶化。但是财政政策对中西部区域的效果大却短暂,无法提供该区域经济发展的根本性解决方法;故而需要产业政策等相关措施的配套实施。另外,货币政策(M1)与各区域价格指数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其对区域物价效应的排序为“东部>东北部>中部>西部”,但是其区域价格效应差异远远小于区域经济效应。从Granger检验看,财政政策(CZ)与区域物价指数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格兰杰因果关系。但脉冲分析则表明,财政政策的实行会带来整个区域的物价下降。这可能是因为财政政策主要投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上,会通过促进生产而导致总供给移动,最终导致了物价下降7。总之,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组合可能要比单一的财政或货币政策更为有效。应综合考虑两个政策在区域经济效应与区域物价效应上的地区差异性,从而构建合理的且相互补充的财政、货币政策组合。由于财政政策尚无法完全弥补因货币政策实施所导致的区域经济差距,故可能需要更为有力的产业政策的配合,以有效发挥财政和货币政策组合的调控效力。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三篇是参考文献吧?(4)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文献:在毕业设计说明书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注明引用文献的方式通常有三种,即文中注:正文中在引用的地方用括号说明文献的出处;脚注:正文中只在引用地方写一个脚注标号,在当页最下方以脚注方式按标号顺序说明文献出处;文末注:正文中在引用的地方标号(一般以出现的先后次序编号,编号以方括号括起,放在右上角,如[1],[3-5]),然后在全文末单设“参考文献”一节,按标号顺序一一说明文献出处。不同学科可能有不同要求,但都要按国标著录。科技文献一般用文末注的方式,其著录格式为:①科技书籍和专著注录格式:例如:[1] 高景德,王祥珩,李发海.交流电机及其系统的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2] Tugomir Surina, Clyde Herrick. Semiconductor Electronics. Copyright 1964 by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Inc., 120~250②科技论文的注录格式:例如:[1] 李永东.异步电机电压定向矢量控制.电气传动,1991,4(1):52~56[2] Colby State Analysis of LCI fed Synchronous Motor Drive System. IEEE Trans, 1984, 21(4):6~8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四篇直接引用指逐字逐句,一字不差,一字不漏地引用。直接引用可以证明观点或文字的权威性,可以保留所引内容的原始文字,也可以强调所引内容的准确性。直接引用时,引文要尽可能简短,如果引文过长,即超过半页,要把引文放到附录部分,并在文中说明。4、短于三行的一句或者短于一句的引语应该写入正文,并且用双引号标明。正文中,括号夹注放在句末标点以内,但不得放在引文的引号以内。规范:Her idea is further confirmed that “people think her odd and that nobody loves and admires her” (Fountain, 1988, p. 33). 不规范:Her idea is further confirmed that “people think her odd and that nobody loves and admires her.” (Fountain, 1988, p. 33) Her idea is further confirmed that “people think her odd and that nobody loves and admires her (Fountain, 1988, p. 33).” 扩展资料: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3、著录参考文献能起索引作用。4、著录参考文献有利于节省论文篇幅。5、著录参考文献有助于科技情报人员进行情报研究和文摘计量学研究。要求1、在文后的参考文献表中,各条参考文献应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排序。注意一定要按在文中出现的顺序编号。2、文后参考文献表中的中文参考文献请改为中英文对照。3、文后期刊类、会议论文集中的参考文献表中的英文期刊名称、会议论文集名请写全称。4、各类参考文献请严格按照“二、各类参考文献写法”中的标点符号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论文格式。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五篇形势与政策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 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 论文写作的要求 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 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 (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 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 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论文中引用政策文件范文 第六篇摘要:文中从财政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财力的必要性谈起,通过分析西部大开发中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指出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关键词:西部大开发;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于1999年6月,而它真正发展于2000年。西部地区在7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本文以西部大开发以来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简写为“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探询转移支付在西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必要性(一)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纵向不平衡,是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税收和债务工具划分给xxx集中了较大部分收入。在分税制改革之初的1994年,中央财政自给能力达166%,2000年中央财政经历改革后最艰难的时期,自给比例降到127%,此后,中央财力得到了稳定增长,2004年的184%是改革以来的最高水平。与之相伴,地方财力自给水平稳定在较底的水平,始终徘徊在50%、60%的水平,2004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仅为59%。由此可见,地方财力的收不抵支现象只能依赖于中央较为充裕的财力支持。(二)解决地方政府间财力横向不均衡,是转移支付的另一个原因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表现出了多个层次,支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也存在较大区别。以2004年为例来说明。中央财政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补助为724元,在西部的12省市区中,广西只有621元,四川为619元,贵州恰为724元,可见西部部分地区的补助还处于较低水平。而当年上海市的人均财政补助高达2257元,浙江省也达到了773元。此外,图1还告诉我们东、中、西省市地区之间在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上存在巨大差异,地区之间东多西少的局面明显。这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初衷显然不符,财政转移补助支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二、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现状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当前,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三种形式。随着中央财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并且这一增加的趋势依旧十分明确。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达到7330亿元,相当于1994年497亿元的倍年均增长。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以来,中央逐年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依据转移支付的不同形式可以总结如下:(一)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当年中央财政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期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系数确定。200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亿元,其中西部地区占20%,中部地区占23%,东部地区占57%。2005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也达到亿元。(二)专项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中能够体现国家政策意愿的一种方式,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基本因素包括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一是人员支出因素;二是经济发展因素;三是社会发展因素;四是其他政策因素。专项转移支付能够解决西部发展过程中的“瓶颈”,诸如交通、通讯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兴建问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的规模效应,一定程度上能把财政资金对西部地区的“输血”变为“造血”。2004年中央专项补助为亿元,其中东、中、西依次所占比例为14%、52%、34%。(三)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均衡地方财政能力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200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达到亿元,比2004年增长,其中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例高达90%以上。它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此处着重谈到两种形式:1.一般性转移支付1995年中央财政开始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过渡时期转移支付改名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就全国而言,从1995年的21亿元增加到2004年745亿元;就西部而言,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5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亿元。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众所周知,西部地区很多地方本身便是民族地区的聚集地,因此,一直以来西部广大民族地区得到了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增加,2000年亿元,2001年33亿元,2002年39亿元,2003年55亿元,2004年达亿元。此外,还有“三奖一补”机制、取消农业税后的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也在地区财力均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三、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在西部大开发的实践中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将西部地区开发推向深入的进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由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当前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略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与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单一分税制改革以来,xxx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下移和财权的上移形成了一对矛盾,转轨时期西部地区庞大的事权和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明显。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责大大增加了,直接后果就是行政费用的支出增加。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分税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实行几乎把地方政府的财源剥蚀殆尽。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恰好能反映出来这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状况。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提高到。其中西部地区更是由提高到年以来依赖程度较高的省份是青海、、宁夏、甘肃、新疆,而他们恰好又都是西部的省份。此外,当前我国均衡财力主要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这一种方式,略显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均衡地方财力需要xxx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且这一支出有着较为明显的刚性特点,这就增加了xxx的财政风险和支出压力。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在均衡地方之间财力状况方面,还存在省际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形式,某种程度上它的运行状况相当良好。(二)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规模过大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税收返还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制定税收返还基数的时候,实质上已经默认了东南沿海省市和中西部省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之间财政实力的差异。因此,采用税收返还方式进行转移支付,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因历史、自然原因而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差异问题和各地区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差异问题。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变化,可通过我国1999-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的细项分类加以说明。从图2可知税收返还比例自1999年以来虽成下降之势,但最低时还保持在35%之上,仍然处于转移支付各细项分类之首。专项转移支付也始终能够处于30%之上的水平。两者之和虽说已从1999年的水平降到2004年的,可谓降幅巨大,但依旧占据转移支付中的绝对多数。而有利于地区财力均衡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才处于28%的水平,还不到总量的1/3。(三)财力性转移支付有待进一步完善

9. 浅析权益的形成及其分类。8. 试论降低产品成本的意义与途径3. 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中的合理应用。5. 论会计科目设置的必要性、严肃性9. 浅析权益的形成及其分类。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思考。( )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管理中的运用。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管理中的运用。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思考。数字是我的q,我来帮你

个人所得税制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3改革思路(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 【摘 要】:个人所得税产生于18世纪末发展于20世纪初,是现代直接税产生发展的标志,在现代直接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主要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作以系统深入的阐述。在第一部分,文章着重论述了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历史由来和具有的重要意义。在第二部分,文章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进行了全面论述。总结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分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并揭示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问题。在第三部分,文章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做好哪些工作。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现状分析 制度完善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各项税种中增长最快的一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再结合世界各国税制发展的总趋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时实践中暴露许问题。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及其制度完善等问题的研究应是十分必要。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由来以及意义(一)含义(二)历史由来1、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2、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1、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人2、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3、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4、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研究(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1、个人所得税概况2、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的变化(1)由以外国人纳税为主向以国内公民纳税为主的格局转化。(2)纳税主体由高收入阶层向工薪阶层转化。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低(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1、分类所得税制设计不合理(1)缺乏公平性,易诱发偷、逃税款的行为产生。(2)征管效率低。(3)易产生避税现象。(4)过分依赖扣缴的征管方法,不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2、费用扣除标准过低3、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4、课税范围狭窄5、尚未形成良好的征管环境(三)个人所得税流失存在的问题1、纳税意识淡薄2、征管手段不力3、利用税收政策逃税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1、分类模式的优缺点2、综合模式的优缺点3、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的优越性(二)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1、科学地确定起征点2、简化税制结构3、逐步拓宽税基(三)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1、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宣传2、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结构(四)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1、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2、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加强税收监管

近一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什么社会职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去年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由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各种不同观点的大交锋。纵观媒体的诸多报道以及这次听证会各位参与者的观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职能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权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将使得有的公民由于不能达到该“门槛”而不能行使其纳税权。义务说。持该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逃避此项义务。荣誉说。该观点跟权利说相关联,并以权利说为基础,但不同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纳税人都为自己能够为国家纳税而感到光荣,国家不应该通过任何方式剥夺任何公民的此种荣誉感。反映到对待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态度上,就是要求维持现有的扣除标准不变,甚至降低扣除标准,以使更多的人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相应的荣誉感。财政收入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而其他功能则是其副产品,是由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而自然产生的。缩小贫富悬殊说。当前大多数人对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动机在于要缩小社会上存在的贫富悬殊,认为富人应该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认为,如果穷人不用纳税,那么其收入就相应的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贫富悬殊。保障人权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的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首先应当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保证人们为了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部分不纳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很多。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什么影响?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向学界同仁请教。一、无疑,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之规定向国家交纳其应缴之税收,但即使国家规定其应当履行且无法规避的,称之为权利似乎不及称之为义务更为妥当。当然我们不否认纳税人不止负有义务,其在纳税过程中也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情权、拒绝缴纳超过其应缴之数额的权利等等,但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跟作为整体的纳税行为是权利抑或义务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出版的《法律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其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某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就很难说是一项权利,而应当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为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换句话说,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要做的事。如果不做,政府就要强迫他做,如果义务人要反抗或者逃避,还要他进行惩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纳税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作一项可以任由纳税人处置的权利来对待的。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偷税、漏税列为一种罪刑。这说明,无论中外,都把依法纳税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将纳税当作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跟整个纳税行为等同起来了。至于有人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的较高(其实这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未能超过扣除标准的人就不能向国家缴税了,从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荣誉感”的观点,只是极个别现象,在税法学界并不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对纳税的本质存在误解所致。任正隆委员的话里还隐藏着一句潜台词:即越有钱、交税越多的人越有“荣誉”。这种鼓励人们纳税的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这还要看税收征管部门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诚实合法地劳动,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大量的税款,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对于税收征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让纳税人多交税款,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一种荣誉,那就很不应当了。这不但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应当制止的。如果想多向国家作贡献,完全没必要建议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向社会弱者或者国家作出捐献同样能够为他带来荣誉感。而相反,如果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则增加了全国数以万计其他纳税人的税负,这不符合当今税制改革的潮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看法,这跟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关系。我国的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它不是以直接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0%,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则能将其纳税负担转嫁给他人。因此,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由于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而且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因此,即便个人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但他实际上仍然在向国家交税,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已。正因如此,才有人认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因此,如果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二、对于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否应当成为调节贫富悬殊的手段,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而且从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肯定说占了上风。有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有学者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不同作用,结论性的指出我国的所得税规模偏小,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否应当是调节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基尼系数反映的不只是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它更多地是反映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收入不等于财富。收入的多少能够影响到人们财富的多少,但不是唯一因素。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量高度相关,而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是资产流量,对资产存量则无法调节。其次,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只在于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尤其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和较弱的纳税意识——不但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因而也限制了它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许多富豪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都不是特别高,有的比他们所聘请的员工收入少得多,甚至只是象征性的领取一点工资。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占居多数。因此,主要用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很难实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的。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确实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这只是其副产品,而不是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指为了政府获得财政收入。因此,即便在目前讨论非常激烈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上,重要财政税收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到底会减少多少,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到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如果真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的话,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开征财产税或者拉大个人所得税的级差。政府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急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该说主要是为了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在心理上安抚低收入者,而不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因为通过调整扣除标准不只是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更何况人们通过调整扣除标准所享受到的实惠(从几元到一两百元不等)对于缩小社会贫富悬殊来说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三、从历史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也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1799年,英国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战争举债,而且只对中上等阶层开征,税率为10%。1802年,这项税就取消了。1803年,英国国王埃廷顿又开设了一种新的所得税,采取了按照来源将所得分类的方法。在当时确定的五种来源中,其中四类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税种到1816年又一次被取消了。1842年,皮尔又一次临时引进所得税,以解决遗留的财政赤字。但是皮尔反对针对富人实行高税负政策,认为这将使富人停止经营业务,甚至逃往国外。因此,他对低于150英镑部分实行免税,只对高于150英镑部分征税,税率为3%。同时,他还降低了间接税,以促进制造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发展。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其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但是战争开始后,庞大的军费开支迫使联邦政府开始寻找其它财源。1861年,北方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部所得税法,以冀充实军费。根据这部法律,联邦政府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一直未能实施。一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并且得到了实施。根据这部法律,1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这部法律于1872年废止,在此期间共征收了亿美元,相当于那段时期美国国内税收的20%。1894年,由于国际贸易量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于是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4000美元以上的所得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正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判定,所得税是直接税,要在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因此,1894年的这部税法由于违宪也未能付诸实施。1913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赋予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底,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此该税种在美国迅速发展。在此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豁免范围较宽、税率累进程度也较温和。在“二战”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战争原因,美国大幅度削减了豁免项目,并提高了税率档次。战争结束后,美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上升。1939年个人所得税大约只有10亿美元,1988年收入额达到1000亿美元,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64亿美元。近年来,联邦预算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它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税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1887年开始征收的,其主要动因也是为了筹集军费,因为自1868年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开始推行“武国”方针,以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为基本国策。就在个人所得税开征的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即制订了多种侵华方案,其中以其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大佐提出的《清国征讨方略》最为著名。它不仅包括军事占领北京、南京等地的作战计划,还特别谏言乘战胜之机将中国分割为六块,以最终灭亡中国。1890年,三县有朋首相的《外交政略论》和《军事意见书》在内阁获得通过,确立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概念,后来被发展为“满蒙生命线”和“大东亚共荣圈”。韩国曾长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1948年,韩国共和国成立,并开始建立税制。在当年颁布的八部基本税法中就包括了所得税法。加拿大、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是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该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轨迹跟英国和美国也很相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1914年,中国民国即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讨袁护国战争爆发未能真正实施。1935年,国民政府重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国民政府拟定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课征。这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始。194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是在它成立后到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部法律,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六大类。工资、薪金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到45%不等,其他五类均按照20%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调节,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开始实施。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同时,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过大,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纳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八类,税率从20%到60%不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我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针对企业管理者使用年薪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四、尽管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效果。首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逐渐显示出多源化的趋势,即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他们的收入除了来自薪金外,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不同类别,如各种投资所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种不同种类收入使用的税率各不相同。这样,人们可能通过混淆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海外的收入,由于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困难,这些收入也往往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于是人们便可能通过混淆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税收义务。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实际征管中,由于一些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1号)的要求执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次,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有条件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逃避税收义务。这一方面包括利用本国税法上的不完善的地方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不完善之处。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聘用有经验的会计师和税务律师来帮助其实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但高收入者往往也可以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来避税。例如,根据国际惯例,税法用住所和实践两个标准来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即“90天规则”),将不失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就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因而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居住时间来合法避税。第三、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外籍人员少交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第四、许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条件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支出相混淆,以此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实为外籍人员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采取只领取少量工资、却在公司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销的个人费用达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目的。第五、许多地方为了吸引高级人才,往往制定一些有利于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的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合法的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这项政策后来被延伸适用到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以及所有外资企业的高级人才。第六、国家面向某些高收入阶层还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 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这一文件所禁止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而不是完全禁止核定征税。换句话说,只要当地的税务和司法管理机关没有要求统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就可视为没有违背国发[1997] 12号文的精神。事实上,该文同时又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际上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各地税务管理机关,从而使自己下发的文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五、在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精彩的阐述:(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增加,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例如,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对于家庭的生活开支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扣除项目。除了为纳税人家庭开支规定了一个扣除标准外,还对一些跟家庭发展或者提高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开支、购买保险、购买高科技消耗品如汽车、电脑等。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以促进传统道德建设。例如,泰国鼓励纳税人成家,有配偶的纳税人比独身纳税人有更多的免税收入。马来西亚规定对父母亲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给予一定的扣除,为身体残疾的妻子、子女、父母亲购置支撑身体的设备的支出也给予一定的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扣除项目更加完善(尽管也更加复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两种。标准扣除法是基本扣除额和额外扣除额的总和。基本扣除额由依照申报纳税者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申报纳税这是残疾人还可以享有额外扣除额。对于列举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项目包括:巨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慈善捐赠、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投资利息、员工业务费用、地方税等。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递减项目,即从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之间扣除的项目。这些纳税递减项目包括:商业抵减、个人抵减、和外国租税抵减。其中个人抵减又包括个人可退税抵减和个人非可退税抵减。个人可退数抵减包括劳务所得抵减、所得税扣缴抵减、社会保障税扣缴过多抵减和低吨位柴油车辆业主抵减等。个人非退税抵减包括子女领养抵减、子女租税抵减、地产贷款抵减、老人残障抵减、亲属看护抵减、助学希望抵减、终生学习抵减、合格电动车抵减和强制最低税抵减等。六、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但是它很难通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式来实现缩小社会贫富悬殊的目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会剥夺纳税人的荣誉权。同时,我们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尽可能早的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更公平、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来源于网络。。。。

Personal Income Tax Personal Income Tax (PIT) is a direct tax levied on income of a person. A person means an individual, an ordinary partnership, a non-juristic body of person, a deceased person and an undivided estate. In general, a person liable to PIT has to compute his tax liability, file tax return and pay tax, if any, accordingly on a calendar year basis. 1. Taxable Person Taxpayers are classified into "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Resident" means any person residing in Thailand for a period or periods aggregating more than 180 days in any tax (calendar) year. A resident of Thailand is liable to pay tax on income from sources in Thailand on a cash basis, regardless where the money is paid, as well as on the portion of income from foreign sources that is brought into Thailand. A non-resident is, however, subject to tax only on income from sources in Thailand. 2. TAX BASE Assessable Income Income chargeable to the PIT is called "assessable income". The term covers income both in cash and in kind. Therefore, any benefits provided by an employer or other persons, such as a rent-free house or the amount of tax paid by the employer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e, are also treated as assessable income of the employee for the purpose of PIT. Assessable income is divided into 8 categories as follows: (1) income from personal services rendered to employers; (2) income by virtue of jobs, positions or services rendered; (3) income from goodwill, copyright, franchise, other rights, annuity or income in the nature of annual payments derived from a will or any other juristic Act or judgment of the Court; (4) income in the nature of dividends, interest on deposits with banks in Thailand, shares of profits or other benefits from a juristic company, juristic partnership, or mutual fund, payments received as a result of the reduction of capital, a bonus, an increased capital holdings, gains from amalgamation, acquisition or dissolution of juristic companies or partnerships, and gains from transferring of shares or partnership holdings; (5) income from letting out of property on hire and from breaches of installment sales or hire-purchase contracts; (6) income from liberal professions; (7) income from construction and other contracts of work; (8) income from business, commerce, agriculture, industry, transport or any other activity not specified earlier.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Certain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are allowed in the calculation of the taxable income. Taxpayers shall make deductions from assessable income before the allowances are granted. Therefore, taxable income is calculated by: TAXABLE INCOME = assessable income - deductions - allowances Deductions allow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PIT Type of Income Deduction Income from employment Income received from copyright Income from letting out of property on hire - Building and wharves - Agricultural land - All other types of land - Vehicles - Any other type of property Income from liberal professions Income derived from contract of work whereby the contractor provides essential materials besides tools Income derived from business,commerce, agriculture, industry, transport, or any other activities not specified earlier 40% but not exceeding 60,000 Baht 40% but not exceeding 60,000 Baht 30% 20% 15% 30% 10% 30% except for the medical profession where 60% is allowed actual expense or 70% actual expense or 65-85% depending on the types of income Allowances (Exemptions) allow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PIT Types of Allowances Amount Personal allowance - Single taxpayer - Undivided estate - Non-juristic partnership or body of persons Spouse allowance Child allowance (child under 25 years of age and studying a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or a minor, or an adjusted incompetent or quasi-incompetent person) Parents allowance (parents over 60 years of age with income less than 30,000 Baht) Old age allowance (over 65 years of age) 30,000 Baht for the taxpayer 30,000 Baht for the taxpayer's spouse 30,000 Baht for each partner but not exceeding 60,000 Baht in total 30,000 Baht 15,000 Baht each (limited to three children) 30,000 Baht each190,000 Baht income exemption each Education (additional allowance for child studying i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in Thailand) Life insurance premium paid by taxpayer or spouse Approved provident fund contributionsLong term equity fund 2,000 Baht each child Amount actually paid but not exceeding 50,000 Baht each Maximum allowance (exemption) of 300,000 Bath, but not exceeding 15% of incomeMaximum allowance (exemption) of 300,000 Bath, but not exceeding 15% of income Home mortgage interest 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paid by taxpayer or spouse Charitable contributions Amount actually paid but not exceeding 50,000 Baht Amount actually paid each Amount actually donated but not exceeding 10% of income after standard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Tax Credit for Dividends Any taxpayer who domiciles in Thailand and receives dividends from a juristic company or partnership incorporated in Thailand is entitled to a tax credit. In computing assessable income, a taxpayer shall gross up his dividends by the amount of the tax credit received. The amount of tax credit is then creditable against his tax liability. Tax credit = dividend x corporate tax rate/(100-corporate tax rate) 3. Tax Rates Progressive Tax Rates Personal income tax rates applicable to taxable income are as follows. Tax rate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Taxable Income Tax Rate (%) Tax Amount Accumulated Tax 0 - 80,000 (before 2004) Exempt - - 0 - 100,000 (2004 onwards) Exempt - - 100,001 - 500,000 10 40,000 40,000 500,001 - 1,000,000 20 100,000 140,000 1,000,001 - 4,000,000 30 900,000 1,040,000 4,000,001 and over 37 In the case where income categories (2) - (8) mentioned in are earned more than 60,000 Baht per annum, taxpayer has to calculate the amount of tax by multiplying to the assessable income and compare with the amount of tax calculated by progressive tax rates. Taxpayer is liable to pay tax at the amount whichever is greater. Separate Taxation There are several types of income that the taxpayer shall not include or may not choose to include such income to the assessable income in calculating the tax liability. Income from sale of immovable property Taxpayer shall not include income from sales of immovable property acquired by bequest or by way of gift to the assessable income when calculating PIT. However, if the sale is made for a commercial purpose, it is essential that such income must be included as the assessable income. Nevertheless, from January 2003, gains from sale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shall not be included as income if such gains are spent on purchasing a new home within 1 year before or after selling his primary residence. Interest Interest income may, at the taxpayer's selection, be excluded from the computation of PIT provided that a tax of 15 per cent is withheld at source. However, the following forms of individual's interest income are exempt from 15 per cent withholding tax; (1) interest on bonds or debentures issued by a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2) interest on saving deposits in commercial banks if the aggregate amount of interest received is not more than 20,000 Baht during a taxable year, (3) interest on loans paid by a finance company, (4) interest received from an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ganized by a specific law of Thailand for the purpose of lending money to promote agriculture, commerce or industry. Dividends Taxpayer who is a resident in Thailand and receives dividends or shares of profits from a registered company or a mutual fund which tax has been withheld at source at the rate of 10 per cent, may choose to exclude such dividends from the assessable income when calculating PIT. However, in doing so, taxpayer will be unable to claim any refund or credit as mentioned in . 4. Withholding Tax For certain categories of income, the payer of income has to withhold tax at source, file tax return (Form PIT 1, 2, or 3 as the case may be) and submit the amount of tax withheld to the District Revenue Office. The tax withheld shall then be credited against tax liability of a taxpayer at the time of filing PIT return. The following are the withholding tax rates on some categories of income. Types of income Withholding tax rate 1. Employment income 5 - 37 % 2. Rents and prizes 5 % 3. Ship rental charges 1 % 4. Service and professional fees 3 % 5. Public entertainer remuneration - Thai resident - non-resident 5 % 5 - 37% 6. Advertising fees 2 % 5. Tax Payment Taxpayer is liable to file Personal Income Tax return (Form PIT 90 or 91) and make a payment to the Area Revenue Branch Office within the last day of March following the taxable year. Taxpayer who derives categories of income (5) - (8) during the first six months of the taxable year is also required to file half - yearly return (Form PIT 94) and make a payment to the Area Revenue Branch Office within the last day of September of that taxable year. Any withholding or half-yearly tax, which has been paid, can be used as a credit against the tax liability at the end of the year.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维基百科全书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为什么要集中财务管理?谈财务报告分析的四个视角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外企避税另一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另外,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银行借大量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和加强现有税收体制。首先,现行的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

提供一些合理避税分析的论文参考文献,供参考。[1] 李玉梅. 企业合理避税与偷逃税的区别[J]. 财会研究, 2008,(03) . [2] 张国臣. 企业合理避税的筹划[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S1) . [3] 治喜平. 浅析企业合理避税[J]. 科技咨询导报, 2007,(16) . [4] 王晓燕. 浅谈企业如何合理避税[J].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3) . [5] 王晓燕. 浅谈企业如何合理避税[J]. 科技咨询导报, 2007,(19) . [6] 李争艳. 合理避税方法之我见[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7,(11) . [7] 杨武俊. 税收筹划与增值税合理避税[J]. 太原科技, 2007,(09) . [8] 吴晓微. 工薪层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筹划方案[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8,(03) . [9] 邓娜,吴君民. 试论企业税务筹划与合法性避税的界限[J]. 价值工程, 2008,(01) .

宏观税负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近三十年回顾及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 文献回顾表明, 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 目前的研究重心越来越偏向于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等主观生活质量领域。论文对生活质量等概念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梳理,对生活质量研究中的两种不同视角、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中生活质量研究的不同重点、生活质量测量指标的全面性与指标的可比性之间的矛盾、不同研究之间的借鉴和积累,以及对加强生活质量主、客观指标间关系和联系机制的综合研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生活质量; 生活满意度; 幸福感

随着社会向现代化方向的不断发展, 世界范围内的生活质量研究从上世纪中期开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而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整个社会的改革开放, 也在带来巨大的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变迁的同时, 引发和促进了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统计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医学等多个学科对生活质量问题的关注和探索。形成了一个既关系到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也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水平和幸福状况的重要研究领域。本文在系统回顾国内近三十年生活质量研究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对生活质量研究的几个关键问题谈谈笔者的思考和认识。

一、近三十年来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回顾

国内的生活质量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期, 基本上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内这一领域的研究发展得非常迅速。据笔者对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的核心期刊进行的统计, 从1980年到2007年10月, 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 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生活质量方面的研究论文就有500篇左右。下面是对历年发表的研究论文的统计结果① (见表1) 。

表1的结果向我们展示了国内近三十年来生活质量研究的两个基本特征:

1. 相对明显的三个发展阶段。从表1最后两栏的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内的生活质量研究(包括生活满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 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0年。这一阶段中研究的数量非常少, 11年中共发表了论文17篇, 平均每年115篇。可以说这11年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从1991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中, 研究数量有了一定的发展, 10年中共发表了论文118篇, 平均每年发表12篇, 年均发表论文数是第一阶段的8倍。可以说这10年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成型阶段。从2001年至2007年是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中, 研究论文的数量急剧上升,每年发表论文的数量从最低的20多篇直线上升到最高的78篇。在不到7 年的时间内, 共发表了研究论文364篇, 平均每年发表论文52篇, 年平均发表论文数分别是第二阶段的413 倍, 是第一阶段的3417倍。这一阶段不仅发表的论文数量众多, 研究所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 可以说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快速发展阶段。

2. 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等主观生活质量的内容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2002年以前的生活质量研究,无论是探讨客观生活质量(社会指标) 的内容, 还是探讨主观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 的内容, 基本上都是采用“生活质量”的概念。只是到了2002年以后, 才出现了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 以及(主观) 幸福感三个方面的研究并存, 并且三者份量相当的局面(实际上, 许多以“生活质量”为标题的研究,探讨的同样是“生活满意度”的内容) 。特别是直接对(主观) 幸福感的研究, 在最近的两三年中更是超过了以“生活质量”为题的研究。这一状况表明, 在第三阶段, 特别是在最近几年中,研究者开始将对(客观) 生活质量的关注和研究, 转向了对明显带有主观特征的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的关注和研究上。

除了论文数量上的变化, 近三十年国内生活质量研究在研究主题和研究内容上, 同样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成熟过程。我国生活质量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对社会指标的研究。较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83年国家统计局起草的社会统计指标草案、1986年北京社科院的《首都社会发展指标及其评估方法》, 直到1988至1992年中国社科院在“社会发展与社会指标”课题中, 明确将“生活质量”纳入我国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所进行的系统研究。〔1〕即使到了2000年以后, 在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学者以及政府部门的研究中,这种社会指标意义上的生活质量研究倾向依然十分明显。另一方面,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 美国社会学家林南教授与国内学者合作进行的两项生活质量研究, 又将西方、特别是美国生活质量研究中那种关注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主观评价、关注人们对生活的满意程度的传统引入国内,〔2〕形成了两种不同视角、不同内涵的生活质量研究方向。到了90年代中期, 北京大学卢淑华教授等人以及笔者在对生活质量的研究中, 又将上述两种视角结合起来,集中探讨了生活质量的主、客观指标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探讨了参考框架对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 进一步促进了这一研究领域的发展。〔3〕本世纪以来,沿着上述三种方向的研究都在进一步发展。同时, 最早由国外心理学家在上世纪中期所提出和推动的“幸福感”( subjective well - being, 简称SWB ) 研究也开始被我国学者所关注, 这方面的研究也汇入到对生活质量研究的领域中来,并很快成为近期研究中的一大焦点。

从大的方面看, 国内有关客观生活质量的研究较多地集中在指标体系的建构以及运用上。比较普遍的情形是, 不同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构建一套在维度、指标,以及合成方式、权重等方面均不完全相同的指标体系。同时, 研究者采用自己的指标体系来对所关注的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进行生活质量的比较和排序。这方面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这些研究所建构的指标体系互不相同, 因而它们的研究结果相互之间难以做出合适的比较; 另一方面则由于这方面的研究较多地是采用相对宏观的、非个体的指标, 因而往往只能用来进行样本状况的描述和比较,很少运用经验数据去探讨和分析影响这种客观生活质量的各种因素。在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方面,则出现了以“生活满意度”为研究对象和以“幸福感”为研究对象的两大分支领域。由于这两个分支领域的内容都与人们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也比较接近,加上一些研究者对二者的内涵、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异同, 以及它们与主观生活质量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清晰, 导致具体研究中同样存在一些不确切、不清晰、不一致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方面研究的深入发展。

二、对生活质量研究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1. 生活质量概念的不同理解及其亚概念的建构

对于学术研究来说, 分清概念是起码的前提。它可以保证不同的研究者使用同一概念所探讨的是同一件事。在生活质量研究中,无论研究者关注的是构建生活质量的指标体系和测量方法, 还是关注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各种因素, 都只有在清楚界定了大家所说的生活质量指的是同一件事物、是同一种现象时,这种探讨才有意义。

对于“生活质量”这个最基本的概念, 国内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因而在对生活质量的测量和评估上, 也相应存在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理解是把生活质量定义为社会中人们客观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所谓生活质量,就是指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上人口生活条件的综合状况。换言之, 生活质量就是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4〕这种看法主要从影响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客观条件方面来理解生活质量,将其作为反映人们生活状况、生活条件、生活水平, 同时也反映社会发展程度的社会指标;研究者在测量和评估这种意义上的生活质量时,主要运用衣、食、住、行等反映人们生活条件的客观指标。第二种理解是把生活质量定义为人们对于生活总体水平和各种客观生活条件的主观评价,看作人们对生活的总体满意度以及对生活各方面的满意度。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林南教授等人在其论文的第一句话中开门见山指出的:生活质量的定义是“对于生活及其各个方面的评价和总结”〔5〕。这种看法是从人们的主观感受方面来理解生活质量。因而研究者在研究中主要采用反映人们对生活满意程度的主观指标来测量和评估生活质量。第三种理解是将上面两种理解结合起来进行考虑,认为生活质量是由反映人们生活状况的客观条件和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主观感受两部分组成的。生活质量中既包含客观条件, 又包含主观评价, 因而, 在对生活质量进行测量和评估时,应该既有反映生活条件的客观指标,又有反映人们满意程度的主观指标。“客观指标是从产生生活质量的'成因'方面来进行操作化的,是生活质量的'投入'; 而主观指标是从生活质量的'结果'方面来进行操作化的, 是生活质量的'产出'。”〔6〕

笔者认为, 这种客观存在的对生活质量概念多种不同理解的现实, 是人们对生活质量这一特定领域中的现象在认识上逐步深化、逐步发展过程的一种反映。同时,它也是不同研究者关注这一领域现象中的不同方面的一种反映。我们的任务并不是去评判孰是孰非, 而是要在理解这种现实的同时, 尽可能梳理出内涵明确、界定清楚的亚概念及其基本内容,使之能既关照到对生活质量现象的不同理解, 也有利于不同的研究者明确自己所研究现象的内涵和重点究竟是什么。

2. 主观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幸福感的概念及其关系

在英文文献中, 与“生活质量”、“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等概念相对应的词语分别是quality of life, subjective well - being, life satisfaction。与国内情况有所不同的是, 国外文献中相对较少使用“主观生活质量” ( subjective quality of life)和“客观生活质量” (objective quality of life) 的概念。换句话说, “主观生活质量”和“客观生活质量”的概念更多的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使用的概念。从目前情况看,似乎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 国外的“生活质量”概念在内涵上,主要对应于国内的“主观生活质量”概念, 即指的是人们对自身生活条件和状况的评价。对它的测量指标也主要是处于“认知”层面的“生活满意度”的测量。而国外对应于国内“客观生活质量”意义的“生活质量”概念,则早已演变成“社会指标” ( social indicator) 的内容, 并且越来越淡出生活质量研究的领域,成为人类发展研究领域的一种指标了。

至于“幸福感”的研究, 则主要是从心理学视角出发来探讨幸福、测量幸福所形成的一个相对专门的心理学领域。应该看到,幸福感虽然与人们的生活质量有关, 但它与生活质量却并不是同一件事情。美国研究幸福感的著名心理学家指出, “作为心理学的专门术语, 主观幸福感专指评价者根据自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评估。”“SWB由三个不同维度组成:积极情感、消极情感和生活满意度。” “生活满意度是SWB的关键指标, 作为认知因素, 是更有效的肯定性衡量标准,是独立于积极情感和消极情感的另一个因素。”〔7〕按E. Diener 的定义,幸福感( SWB) 中包含了生活满意度。这样, 生活满意度又成了幸福感的测量指标。因此, 国内有的研究者将生活满意度归为“生活质量意义上的主观幸福感”。并且认为, “一般将主观幸福感界定为人们对自身生活满意程度的认知评价。研究者们选取的主观幸福感维度主要包括总体生活满意感和具体领域满意感。”〔8〕

综上所述, 源自于社会学的生活质量研究和源自于心理学的幸福感研究, 都将“生活满意度”作为自己的内涵和测量指标,正是在“生活满意度”上二者形成了交叉、发生了联系。但尽管如此, 二者鲜明的学科背景所体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特别是二者探讨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则仍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这也是我们在理解这几个概念之间关系时应特别注意的一个方面。

从研究的角度看, 生活满意度的测量相对直接一些、相对容易一些。研究者主要采用问卷中李克特形式的评价问题来测量;而幸福感的测量则相对间接一些、相对困难一些, 研究者多采用心理测验量表来测量。在应用上, 生活满意度的测量更多地用于生活质量的研究中, 而幸福感的测量则可能更偏向于心理健康、精神健康方面的研究。另外,由于对生活满意度的研究所探讨的实际上是人们对理想中的状况与现实中的状况之间差距的主观认知和评价, 因此, 应该充分认识到参考框架在这种评价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无论是人们对生活的总体满意度,还是他们对生活各个具体方面的满意度, 都是一种既与客观物质生活条件本身有关, 同时也与三种主观的参考框架有关的事物。这或许是生活满意度研究中的一个突出特征。这三种参考框架分别是:(1) 以人们心目中的理想状态为比较对象的基本参考框架; (2) 以身边的、周围的人们为比较对象的横向参考框架; (3) 以过去的、以前的状况为比较对象的纵向参考框架。任何一种现实状况一定是在一种或多种参考框架中才能被评价成“满意”或者“不满意”的。

3. 生活质量研究的两种视角

生活质量研究可以说有两个不同的起源: 一个是关注人们客观生活状况的社会指标研究, 另一个是关注人们主观感受的生活满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这两种不同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形成了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两种不同中心、不同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一种是以社会为中心,以衡量社会发展程度为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另一种则是以社会中的人为中心, 以衡量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状况、生活满意程度为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

从目前研究来看, 政府部门以及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相对更看重社会层面的生活质量研究。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 “由于统计学界研究生活质量的目的在于确定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和小康生活标准, 而当时吃、穿、用、住等物质方面的消费是绝对的主导追求, 因此统计学界几乎都采用消费、收入、吃、穿、用、住、行、社会文化、社会环境、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反映客观物质条件的社会指标来测量居民生活质量。”〔9〕与此同时, 这方面的研究也更多地将生活质量看作衡量社会发展、社会变迁的指标, 也常常将这种意义上的生活质量与社会发展、社会政策放在一起进行讨论。而社会学、人口学、心理学等学科则相对看重个人层面以及群体层面的生活质量研究。他们更关心社会中的人们具体的生活条件、人们对具体的生活条件的主观感受和评价,以及与人们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的各种影响因素。只有在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生活质量研究中,才会有反映人们主观感受和评价的主观性指标。而这种视角的生活质量研究, 其目标既包括不断改善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同时也包括努力促进人们的这种主观感受和评价朝着积极的、满意的方向发展。

4. 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与生活质量研究的不同重点

5. 测量指标的全面性、完备性与指标的可比性、资料的可得性之间的矛盾

在生活质量的研究中, 一个基本的任务是要建立合适的生活质量测量指标。然而, 这一任务也正是研究者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大难点。这种困难主要体现在概念测量的全面性、完备性与测量指标的可比性、指标所涉及数据的可得性上。比如,为了对反映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和水平的(客观) 生活质量进行测量,国内外研究者设计出了许多不同的指标体系。“在国外文献中, 颇负盛名的综合指数应首推莫里斯建立的'物质生活质量指数' ( PQL I) 。”“'物质生活质量指数'由于具有简明、综合的特点, 业已为许多人所接受, 用来衡量社会经济发展或生活质量变化, 甚至被推为全球估价模式。”〔10〕但由于这一指数仅包含三个指标, 即识字率、婴儿死亡率和平均预期寿命, 因而只反映了健康和教育两个方面的最基本内容, 同时也没有用权重来区分指标的不同重要性。所以,国内学者一般认为, 用这样的指标来衡量生活质量显得过于简单。通常研究者会结合国内情况和自己的分析, 选择更多方面和更多具体的指标。比如, 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5大方面、共8个指标的生活质量指数, 其中涉及到教育(识字率、入学率) 、健康(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儿童死亡率) 、营养(热量供给) 、平等(收入分配) 、环境(安全用水人口比例)等; 〔11〕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就业、收入水平、收入分配、贫困、消费、健康、教育、环境和城市化等9个方面的34个指标作为生活质量的评价标准; 〔12〕还有的研究者则建立了包括收入、教育、消费、文娱休闲、健康、居住、生活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9个大的方面、共36项指标的指标体系来反映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整体状况。〔13〕

在这种看起来是追求测量指标全面性、完善性的过程中, 研究者必然会遇到不同指标体系之间的可比性, 以及不断扩大的指标体系与资料可得性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研究者对全面性、完善性的追求, 往往会限制和损害研究结果的可比性以及研究资料和数据的可得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言: “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 生活质量还应当包括住房、交通、生活服务、社会秩序和精神风尚等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笔者试图从全球出发来构筑生活质量指数, 而从全球出发构筑指数时又限于指标的可比性和资料的可得性, 因而难以选择合适的指标来表示这些方面, 只能暂付厥如。”〔14〕如果只用莫里斯“物质生活质量指数”中的三个指标, 那么, 无论是中外社会中的生活质量比较, 还是不同时期中的生活质量比较,都会十分容易;这样的三个指标所需要的数据在各个国家的统计中都是可以得到的。然而, 随着研究者指标体系的不断扩大, 具体测量指标不断增多, 不同研究之间的可比性也随之减小, 许多情况下一些指标所需要的数据也无法获得。

6. 研究回顾与不同研究之间的借鉴和积累

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是, 许多研究者在进行自己的研究前, 不太注意回顾以往研究的已有结果,特别是已有的理论观点。因而, 研究的起点不高, 很少有与以往研究的理论对话。例如, 关于幸福感( SWB ) 的研究,西方学者Wilson在近半个世纪以前就已经提出了个体差异的两点理论假设, 并且西方后续研究也已经表明“外在、客观的变量对SWB 的影响相当小, 人口统计项目(性别、收入、智力水平等) 只能解释SWB 不足20%的变化,外在环境只能解释SWB 变化的15%。由于外部因素影响较小, 研究者们转向研究内部因素即Wilson的第二点假设来解释SWB的变异性: 个人内部建构决定生活事件如何被感知,从而影响幸福体验”〔15〕。但国内一些学者在探讨SWB 的问题时,较常见的做法是直接按照自己的思路,对特定对象的幸福感现状进行描述, 同时, 依旧用自己的数据去分析外在环境变量、人口背景变量对幸福感的影响, 而完全不管前人已有的研究结论, 不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探索,从而去努力回答与前人研究成果相关的理论问题。

不注意进行研究回顾的另一个表现是, 众多相同主题的研究在具体测量指标的选择上互不相同, 由此导致研究结果相互之间无法比较。比如,同样是对“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的研究,有的研究者用“生活满意度”来测量,〔16〕而有的研究者则用“幸福感”来测量。〔17〕至于为什么选用某一种指标, 研究者则很少讨论。同样的, 对于不同研究所得出的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反的结果, 研究者也不去展开探讨,使得不同研究的研究结果在帮助人们提高对问题的认识方面作用不大。比如, “近年来, 我国出现了许多关于幸福感的讨论。由于在幸福感测度、样本选取和分析方法上的差异,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曾慧超、袁岳(2005) , 罗楚亮( 2006 ) 采用显变量测度幸福感,调查的问题是'总的看来, 您现在幸福吗?'得出了农村居民幸福感强于城镇居民;邢占军(2006) 采用潜变量测度幸福感, 调查了10个方面的内容,涉及知足充裕、自我接受、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心态平衡、社会信心、成长进步、目标价值、人际关系和家庭氛围等体验, 得出了城镇居民幸福感强于农村居民。”〔18〕值得思考的问题是, 如果城乡居民的幸福感本身是一个客观的事物、一种客观的现实, 那么对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研究结论来说,自然就有一个谁的研究方法相对科学、谁的结论更接近这种客观现实的问题。但是, 这样的问题既没有引起进行了研究、但持有不同结论的研究者之间的认真探讨, 也没有引起该领域中相关研究者的关注,导致了一种“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互不相干、互不讨论”的局面。

7. 加强对生活质量主、客观指标间关系及其联系机制的综合研究

总体上看, 近三十年来国内客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与主观生活质量(包括生活满意度、幸福感) 的研究在所涉及的范围上都有了明显的拓展, 特别是对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更是朝着专门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两个相对独立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前面表1的结果显示, 在2000年以来的短短几年中, 专门探讨“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的研究论文超过了200篇, 占到了近三十年国内全部生活质量研究论文总数的40%左右。这是一种非常快的发展势头。但是,相比之下,生活质量研究中的第三个方向, 即将客观生活质量与主观生活质量结合起来进行的研究, 则尚无大的进展。

我们知道, 专业领域的不断分化和整合, 是推动科学研究不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相对比较繁荣和比较深入的主、客观生活质量专门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将客观生活质量和主观生活质量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研究, 将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下一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综合性研究的开展和所取得的成果,将会对我们更好地理解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提供重要帮助,同时也将会大大提升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詹天庠, 等. 关于生活质量评估的指标与方法〔J〕.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1997, (6) ; 潘祖光. “生活质量”研究的进展和趋势〔J〕. 浙江社会科学, 1994, (6).

〔2〕林南, 等. 生活质量的结构与指标〔J〕. 社会学研究, 1987, (6) ; 林南, 等. 社会指标与生活质量结构模型探讨〔J〕. 中国社会科学, 1989, (4).

〔3〕卢淑华, 等. 生活质量主客观指标作用机制研究〔J〕. 中国社会科学, 1992, (1) ; 风笑天, 等. 城市居民家庭生活质量: 指标及其结构〔J〕. 社会学研究, 2000, (4).

〔4〕〔10〕〔11〕〔14〕冯立天主编. 中国人口生活质量研究〔M〕. 北京.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92. 4, 64 - 65, 64- 66, 66.

〔5〕林南, 等. 1987.

〔6〕卢淑华, 等. 1992.

〔7〕〔15〕吴明霞. 30年来西方关于主观幸福感的理论发展〔J〕. 心理学动态, 2000, (4).

〔8〕邢占军. 测量幸福〔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5. 13.

〔9〕蒋青. 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及其影响因素〔J〕. 财经科学, 2004, (1).

〔12〕赵彦云, 等. 中国生活质量评价、分析和预测〔J〕. 管理世界, 2006, (3).

〔13〕上海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课题组. 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 上海统计, 2002, (12).

〔16〕李莹. 天津青年的主观生活质量调查分析〔J〕. 青年研究, 2003, (3) ; 张蕾. 认知自我与体验社会---城市青年主观生活质量研究〔J〕. 青年研究, 2006, (4) ; 殷燕敏. 西部城市居民主观生活质量比较研究〔J〕. 武汉大学学报, 2006, (2).

〔17〕邢占军. 城乡居民主观生活质量比较研究初探〔J〕. 社会, 2006, (1).

〔18〕孙凤. 性别、职业与主观幸福感〔J〕. 经济科学, 2007, (1).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1978年12月,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从此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飞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三十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伴随着我国的前进步伐和节奏,北安市人民法院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走过了三十年的光辉历程。 北安市人民法院,是一个位于黑龙江北部地区的基层法院。1978年以来,我院沐浴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法官队伍不断壮大 据史料记载, 1979年该院共有37人,其中审判人员15人。在15名审判人员中,大学文化、大专文化、中专文化和高中文化各1人,初中以下文化11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占到了。 三十年后的今天,北安法院现有干警104人,其中法官65人。与三十年前相比,干警人数增加了近三倍,法官人数增加了四倍。队伍的壮大,不仅仅是人数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干警素质显著提高。仅就文化水平而言,现有的法官大专以上文化为100%,本科以上文化为98%。 不仅如此,北安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司法决策能力。二是加强干警培训,注重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强化干警的业务水平和技能,通过选派干警参加最高法院和省、市法院的有关培训,涌现出了一批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先进个人。 二、法官职业化纵深推进 在过去,法官谈不上什么职业化,法院进人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95年7月1日,法官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使我国法官的称谓正式化、法律化,而且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为法官的职业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法官这个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稳定和发展。北安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也由此起步,深入推进。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提高了进人的门槛,学历提高到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要求,并实行“凡进必考”,自1985年开始,北安法院共进入36人,均是通过公开的考试进入的,有些已经成为各庭、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有些则正逐渐成为法院的中坚力量。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涵。北安法院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司法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方面法,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建设除了内在的要求外,还有一些外化形式,如改革服装和法官在庭审中使用法槌等。1984年前,审判人员没有统一服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便于法官执行职务,1984年5月,北安法院审判人员配发了全国统一的审判制服。法官在执行职务时,头顶国徽(大沿帽上挂有国徽)、肩扛天平(制服的肩部有天平徽章)。十多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制服进行改革,设计制作了2000式法官制服。北安法院的法官于2001年统一换发2000式法官制服。法官们在执行职务时着统一的西服,并在胸前佩戴天平徽章(法徽)。2000式法官制服,一改过去大沿帽制服军警化的氛围,更能体现法官职业的特点,更能适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国务院、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北安法院的法官们享受到了专门的审判津贴,从待遇上也体现出了法官职业的特色。 三、司法理念日益更新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北安法院的司法理念与时俱进,日益更新。法官们司法理念的更新,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分不开的。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除了《宪法》和几种组织法(这些法律大都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制订的)之外,几乎没有什么法律。那个时候法院办案,主要依据当时的政策。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摆上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除了修订《宪法》外,《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相继出台,北安法院在贯彻执行这些法律中,更新理念,大胆实践,成效显著。 在民事审判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基本上都是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是对这种诉讼模式的形象描述。在调查、收集证据上,由法官大包大揽,既要在庭前调查收集证据,又要在庭审中宣读出示自己收集的证据,很难体现法官的中立角色。九十年代初,因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带来了民事审判的改革,重点推行诉讼证据制度,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变大包大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既减轻了法官疲于调查取证的过重负担,又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责任和证据意识,更适合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要求。跨入新的世纪,北安法院按照“和谐司法”的新理念,对案件的审理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每个案件的承办法官都自觉地把调解作为首选的结案方式,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德治和法制教育,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使案件调解结案,不断提升案件的调解率:2008年1-9月,北安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超过了80%。 在刑事审判方面,最值得关注的理念更新,就是由“有罪推定”变为“无罪推定”。这是一个划时代的理念转变。1997年前,刑事审判沿袭“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被告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能提出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话,那么被指控的罪名就成立,定罪量刑在所难免。从1997年起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所体现的就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按照这种理念,如果审判中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推定其无罪。按照这些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北安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独特作用。 在行政审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创了历史上“民告官”的先河。北安法院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上,转变观念,加强宣传,消除百姓对“民告官”的畏惧心理。同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做到有诉必理,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审判的依法审判,既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权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审判工作飞跃发展 三十年来,北安法院的审判工作飞跃发展。1979年全院审理各类案件109件,2007年全院审理各类案件2221件,上升了18倍。2008年1-9月,全院已审理各类案件2190件,由此可见,审判工作发展之快,令人惊叹! 从案件的类型看,改革开放之初,受理的案件仅有刑事和民事两大类。案件数量少,类型也比较单一。1979年,北安法院审理的62件民事案件,仅涉及四个小类,即:婚姻纠纷、房屋纠纷、继承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事案件的种类越来越多。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1981年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借款合同、承包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2001年12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院改革的要求,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将原来的经济纠纷案件纳入民事审判范畴,统称为民商事案件。近年来,北安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种类繁多,仅二、三级案由就有60多种。改革开放以来,刑事审判有了很大的发展,北安法院针对新时期刑事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结合本县社会治安的实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审判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也非常广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除几大审判外,执行工作从无到有,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问题,后来即使有个别案件需要执行,也是审执合一,即各庭审结的案件分别由各庭执行。1990年9月,北安法院成立执行庭后,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尤其是近年来,通过强化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搜查、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新闻舆论曝光等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有执行能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地执行。同时,北安法院作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联系法院,对省法院指定执行的大案,敢于冲破重重阻碍圆满执结。 近年来,北安法院相继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人民满意法院”、北安市级精神文明单位、黑河市精神文明单位、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单位、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单位标兵。 六、司法装备极大改善 1978年前,北安法院在司法装备上可谓“一穷二白”,办公办案条件非常差。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部分庭室开始配备自行车, 1997年,法院审判综合楼竣工,办公办案条件得到初步改善,结束了“审判无场所,办公挤一处”的历史。 进入21世纪以来,北安法院的办公办案条件进一步改善。一是交通工具换代升级:原来的自行车早已销声匿迹,送达、调查取证等均有汽车代步。二是办公基本实现了现代化:不仅行政办公配备有较好的微机、激光打印机、激光复印机、激光传真机和一体印刷机,而且各庭室安装了电话、配备了电脑,部分庭室还配有照相机、摄像机,为提高办公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创造了条件。 北安法院的巨大变化,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无庸置疑,没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北安法院的发展变化;没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北安法院的今天!我们坚信,随着改革开放的更加深入,北安法院的明天将更加美好!象征法院惩恶扬善、公正司法的天平,将更加闪亮!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不同的使命决定了二者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税务部门对差异的处理方式给企业、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为此本文认为,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法规时,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税务处理 差异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1、历史成本原则上的差异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撑,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的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很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对历史成本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采取恪守政策。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且频繁,历史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而公允价值倍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我国近年发布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二者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进而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工作。2、权责发生制的差异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计量的依据,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它涉及到一切会计事项。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各个会计单位、各个核算对象的赢利状况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以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通常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3、谨慎性原则的差异首先,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其次,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但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其它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谨慎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1、二者的职能不同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同时,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并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国家根据经济现状和国家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监督。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税法遵循国家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从让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发,以相关性、可靠性作为规范的目标。虽说二者都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是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简单地说,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的,会计准则是维护企业资本的。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制度建设发展迅速,而税法的规定更多地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其发展速度不如会计制度,二者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3、二者遵循的应计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要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各自服务的对象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税法要求满足国家税收收入。如二者均要求费用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扣除,但是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对进项税的抵扣采取购进扣除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在付款后才能抵扣,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处理并非完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而是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加以结合,这样有利于控制抵减税收的支出。4、市场经济对二者的要求不同首先,利润取代产值成为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配比原则,为此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这就造成与税法规定的冲突。其次,所有制形式多样化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多样化,对于许多使用者而言,根据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并不能使他们对企业的获利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虽然如此,但税法不能抛弃会计原则而另行构造一个税法核算系统,在具体的问题上,税法对会计原则采取“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于是差异就难免了。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1、增加企业负担,有失公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矛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多交税金,有失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新会计制度的推广。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用应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摊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开办费在不短于5年内分期摊入。举个例子,某单位60万元的开办费一次计入了损益,但税法规定必须按5年摊销,每年应摊12万元,会计上当期多摊的48万元要作纳税调整,补交当期所得税48×33%=万元。按道理说,在以后的4年中每年可以调整所得额12万元,调减所得税12×33%=万元。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会再转回以前已交的税款,这样企业为了执行会计制度不得不多交所得税万元。2、增加工作难度不断细化规范、变革发展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使得二者的差异日益明显,给会计工作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会计和管理工作成本。同时,不法企业趁机弄虚作假也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变化,为符合税法的要求而对某些核算内容规定得过细过死,以至于物价波动、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会计等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会计行业的萎缩,会计市场的萧条。3、不符合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减少纳税人除税收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大,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层出不穷的税收法规,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偷税,使企业负担超额税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时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但差异的存在使得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制度的变化,而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造成税收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差异,给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困难和麻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税务部门和会计行业的工作人员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同时,我们也应当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这种不可调和的差异的积极面,这种差异越细化说明我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的会计制度越健全,国家税收征税标准越细化明确,保证税收收入。四、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措施对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本文认为,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在不损害会计体系完整和税法原则准确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进行充分地协调,是我国现实的必然选择。1、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相协调我国不能把会计目标完全定位于提供“客观、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因为,当今世界将会计目标定位于此的只有英美等国,而这些国家的现代会计理论和方法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带有明显的强调为投资服务的倾向,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必须强调为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监督服务。因此,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应尽可能地保持协调,而这种协调在以国家为最高利益的调控下完全可以做到。2、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1)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许可企业计提其他资产跌价(减值)准备。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可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2)积极推进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的税制形式依税负的大小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其区别主要在于对资本性投资是否允许抵扣。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它使得企业在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增加对高新技术投资的增值税负税较高,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因此,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3、规范差异、明确调整范围会计准则和税法虽然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二者对会计实务的要求应该尽量统一起来,力求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的差异。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现有的矛盾加以重视和分析,不要让无辜的企业承受矛盾带来的后果。立法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制定会计法律法规时让税务部门参与,在制定税务法律时让会计部门参与。企业会计制度还要与国际接轨,在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情,每出台一项新政策都要充分论证,做到未雨绸缪、提前应付。【参考文献】[1] 刘林科:最新财务管理制度[M].蓝天出版社,2006.[2] 黄毅勤:具体会计准则解析与实例[M].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1).[3] 刘燕:会计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侯端生:税法与纳税会计[M].科学出版社,2005.[5] 曾静蓉、黄小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J].税收与会计,2005(2).

改革开放30年变化论文在风风雨雨的走过30年后,我国的会计已经慢慢从襁褓中长大,制度的规范,服务的人性化,更加精确的方式以及完善的行为准则,都可以看出所有相关人员孜孜不倦的努力。 而在我所面临的银行会计领域,则更需要努力的去学习和了解,银行会计业务是银行融资的基础,营销服务的窗口,金融、经济政策制定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银行领导层决策的依据。它的业务囊括了本外币的单位存贷款的核算、个人储蓄存款、外汇买卖、中间业务营销、银行结算、个人的相关贷款等。目前的状况是,一家银行,本外币两套科目、两套会计核算规章制度、两套计算机操作系统(有的银行可能存在本外币储蓄、对公四套操作系统)。人民币业务系统普遍优于外汇业务系统,经济发达地区比边远落后地区一体化程度高。从金融创新角度看:人民币金融新产品层出不穷,而国内银行外汇业务主要停留 在传统业务上。大多数银行内部稽审人员对外汇业务的核算、规章及其操作系统生疏,对外汇会计的审计也停留在表面。银行本外币会计的分离已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 当然,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上面也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重信贷指标,轻内部管理;重数量增长,轻质量增长,信息系统落后,成本资料和分析手段欠缺,成本费用观念淡薄,忽视成本、效益的恰当配备。而且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商业银行会计改革却严重滞后,因此,为了进一步使我国商业银行适应国际化市场,商业银行会计改革已刻不容缓。 现今会计人才以及会计精算人才的不饱和,使的会计人才的缺口增大,这就更加加重了现有会计人员的责任感。而现今银行的股份制,也表示着整个未来的市场经济走向。因此,二十一世纪的会计应研究下列问题:一点是市场战略对银行产生的影响。顾客是质量概念的核心,关注顾客就是关注市场及市场战略,为顾客创造价值是现代银行会计的一个重要特征,一方面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给顾客留下良好的印象;另一方面通过降低顾客成本,提高顾客收益。与其相关的指标有市场份额、顾客留住率、顾客获得享、顾客满意度等。另外一点是关于质量成本。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扩展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产品质量, 不仅可以出强竞争能力,而且可以增加顾客对高质量、低成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这是决定成败的关键。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科技进步,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日趋现代化,多样化,复杂化,原有建立在手工操作基础上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形成管理上的漏洞。此外,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电话银行,客户终端,网上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等先进的银行服务方式,对银行会计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作为一个普通的银行会计工作者,我需要加强自身对此工作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好我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完成一切应该去完成的会计工作,提高我的会计水平以及及时补充新的会计信息,这样才能在高速发展的现今社会做的更好。在风风雨雨的走过30年后,我国的会计已经慢慢从襁褓中长大,制度的规范,服务的人性化,更加精确的方式以及完善的行为准则,都可以看出所有相关人员孜孜不倦的努力。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