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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生子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3 02:00:28

关于非婚生子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据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有多,这里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题目供大家参考: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广场舞事件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民国时期云南货币法律制度嬗变"互联网+"时代中的法学成人教育模式转变莫高窟艺术文化反映的儒家化法律现象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培育--从《法律与宗教》谈法律信仰日本海洋立法对我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启示物化的法治文化研究--以法院建筑为例的研究综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模式改革的法律思考"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与法治对策

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 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4、论共同犯罪 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 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 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分析说明]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毕业论文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一、我国《民法典》对 非婚生子女 的保护有什么?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6868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 抚养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6868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国内外关于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立法现状 1.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 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由于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受到社会鄙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 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2.国外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的保护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其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方法各异,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法承认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并规定生母有优于生父对于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 监护权 利,并对子女婚姻享受同意权。现行英国制定法上还规定未婚或寡居的生母对其未满16周岁的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然后在英国,非婚生子女曾在历史上受到歧视。美国取消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无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别,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在大陆法系中,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德国民 法规 定: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另设立非婚生子女公职 监护人 ,由德国青少年事务局担任,此外,在德国民法上,生父虽对非婚生子女无监护权,但仍负抚养义务至该子女届满16周岁为止;虽已满16周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障碍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生父仍负抚养之责[7]。法国民法上非婚生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认领,方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原则上享受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对于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依法国民法解释,生父母应付抚养之自然 债务 。日本民法同样规定非婚生子女须经生父母认领方能成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但父母子女之间终生应付相互抚养关系,不因婚生与否而有所差别。 考察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后,可以发现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但是还有少数国家保留了对非婚生子女歧视的条款。如日本、法国对非婚生子女 继承权 以及继承财产份额有所限制。 (二)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二元架构的质疑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仍然将子女以“婚生”与“非婚生”来区别划分。这种区别划分从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婚姻法对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的问题上仍然处于落后状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近年来由于亲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经由原本的家长(父)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即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加上以 同居 代替 结婚 、 婚外情 和未婚产子的情况日渐普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摒弃“非婚生子女”一次,统称为亲生子女[8]。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的出生是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是否出生在一个是否存在婚姻的家庭,因此以是否婚生来划分是没有道理可言的。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因此笔者主张应该停止划分。 我国《民法典》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有什么?一般的我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就是不能够对非婚子女进行歧视,对待他们要公平公正,不能够言语侮辱或者行为歧视的存在,还有在继承上他们的继承是与普通子女的情况没有异议的,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非婚生子受法律保护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说,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护,应女享受的法律保护有:1、姓名权。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法享有自己的姓名权,至于具体和父亲还是母亲姓,应当就具体情况来分析。2、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被父母保护的权利。3、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对其抚养和教育。父母对孩子,应该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对于未成年没办法自主生存的子女来说,是有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等相关权利的。4、非婚生子女享有依法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是和婚生子女一样具备相应权利的。同样的,非婚生子女也应该相应承担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在父母年老后无生存能力时,依法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注:这里的同等包括:身份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继承权、平等的享有获取抚养费的权利等等。二、没有结婚证可以给孩子上户口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非婚生子女也是社会的成员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三、未婚生子抚养权归谁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1、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协商一致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须经双方协商。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一份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以确保权利。协议内容主要应该包括以下三点要求:(1)双方所生子女--由谁抚养。(2)抚养费另一方应每月支付抚养一方--钱(支付方式),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3)作为子女父母一方,另一方仍有权探望子女。但可规定次数及时间。然后双方签名及签订时间。2、双方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一般如何判决抚养权归属(1)哺乳期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优于母方,且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2)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但如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无法随母方生活的。④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3)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法院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未婚生子抚养权归谁,怎么确定子女的抚养权?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解答,如您还有其他需要,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同居论文参考文献

这一现象反映了非婚同居的人群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也反映了财产纠纷问题也是两性之间的大问题。

不是很反对,毕竟现在社会越来越开放了,但是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未婚同居的年轻人会大幅度增加 现在一些年轻人因为担心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可能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所以还有所忌惮,轻易不敢尝试同居。

反映了现在很多人都不想要结婚,也不想领结婚证,更不想生孩子的,但是非法同居其实是对女孩子不公平。

女装婚纱论文参考文献

因出差回答晚了,前面答过[1]姜宇冰,司国红,孟祥玉. 服装材料与服装设计的关系[J]. 黑龙江纺织,2002,(1). [2]黄志青,吴红. 服装材料的再创造——21世纪服装设计发展的新方向[J]. 纺织科技进展,2005,(2). [3]徐仂. 服装材料的再创造在服装设计中的运用[J]. 装饰,2007,(12). [4]赵锦. 高职院校服装设计专业服装材料学课程教学模式研究[J]. 美与时代(上半月),2009,(1). [5]张吉升. 服装材料在服装设计中的应用[J]. 山东纺织经济,2007,(6). [6]秦芳. 艺术类服装设计专业中《服装材料学》教学改革与实践[J]. 科技创新导报,2008,(18). [7]杨梅,郭凤芝. 服装设计专业《服装材料学》教学初探[J]. 科技信息,2008,(26). [8]胡宝琴. 服装材料是服装设计的出路[J]. 管理观察,2008,(13). [9]潘向荣. 浅谈服装设计与服装材料[J]. 职业技术,2005,(7). [10]张岸芬. 不同服装材料在服装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J]. 山东纺织科技,1999,(4). [11]欧阳静. 服装材料与服装设计[J]. 无锡轻工业学院学报,1991,(2). [12]张晓丹. 数字化时代服装材料与服装设计的关系研究[J]. 科技信息,2010,(31). [13]江明洁,王安霞. 浅析服装设计中服装材料的运用、发展及趋势[J]. 艺术与设计(理论),2009,(7). [14]杨俊. 服装材料在服装设计中的视觉表现研究[D].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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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人都希望能拍摄到前卫 婚纱 照或者有创意婚纱照,所以知晓2014婚纱照风格有哪些,才能拍摄出唯美的婚纱照。 一、 单色背景 单色背景一直是永不退色的婚纱照经典,以往的单色背景婚纱照在表现力上十分匮乏,而当下流行的单色背景婚纱照,更加注重情感的表达,加上一些俏皮、高贵、华丽的元素,十分受到新人的追捧。 二、 水下婚纱照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新人爱上了海岛婚纱照、旅拍,无论是在海上徜徉,还是在沙滩漫步,或者在水中嬉戏,都足以让人终身难忘。选择薄纱面料的轻盈感婚纱,或选择紧贴 *** 的流线型长裙摆唯美如人鱼公主,或蓬松感绽开式中裙摆婚纱如海藻绽放般华丽都是加分之选。三、 黑白婚纱照 黑白风格的婚纱照,既富有现代感又耐看,且有怀旧复古的质感。60年代的学生装,配以经典的黑白色,营造出隽永的感觉就像压在箱底被岁月尘封很久很久。当老了的时候翻出来看看,曾经的回忆是那么的美。 四、 雨景婚纱照 近几年雨景婚纱照悄然流行于新人之间,雨景搭配璀璨的烟花,给人一种震撼人心的力量。试想这样唯美而又浪漫的婚纱照,谁会不爱呢? 五、 青春校园风 校园生活总是时下年轻人们记忆最深刻的地方,所以拍摄婚纱照时,很多新人会选择会到校园,再在婚纱照上体验一次校园生活,这样在缅怀青春的同时,也留下了青春的印记。 六、韩式婚纱照 随着韩剧和韩国电影的流行,唯美浪漫的画面成了许多女孩子内心的憧憬。如果能将婚纱照拍摄得跟韩国爱情电影一样唯美,不但可以制造独特的美丽纪念,也可以圆自己的公主梦。所以谁不爱呢? 七、 质感风格 油画质感婚纱照永恒爱情的典藏。“蒙娜丽莎的微笑”,拥有一张完美的艺术品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婚纱油画演绎著童话里的美丽公主,梦想着一幅画有我也有她。油画的色彩、光影、笔触、质感,加上精美的画框,它所营造出的艺术魅力远胜于照片。它不仅是简单的影像再现,更是您情感的独特表达。 八、 个性定制 在私人订制大行其道的现下,个性、与众不同是每个新人的梦想,从珠宝到婚纱,从婚礼策划到婚纱照,所有婚礼的细节都开始从个性定制打进新人市场。当然谁都想留下人生最美最特别的时光,这样的记忆要与众不同,这样的记忆属于专属记忆,个性定制能不火吗? (摘自: 婚纱摄影 、 海外婚纱摄影 讨论区) 参考文献:1知识学习2黄嘉雯 1999 记忆‧流浪‧扮装-消费社会的婚纱摄影空间研究,中原大学室内设计学系研究所硕士论文3陈淑敏、高羽柔、林衣惠 2005 产品属性、婚纱摄影、女性角色,龙华科技大学企管系专题报告

服装毕业论⽂的参考⽂献[1]冯利,刘晓刚,顾雯。基于评价主体视⾓的服装设计评价过程[J]. 纺织学报,2019,(03):126-130.[2]闻婧。基于三维动画软件的服装设计分析与研究[J]. 西安⽂理学院学报(⾃然科学版),2019,(02):37-40.[3]程浩南。⼼电监测技术在监测与健康护理服装设计中的应⽤[J]. 化纤与纺织技术,2019,(01):22-26.[4]邓鸿滢。拼接设计在环保⽜仔服装中的应⽤[D].东华⼤学,2019.[5]李中元。现代印染艺术在针织服装设计中的应⽤[J]. 染整技术,2019,(02):80-81+87.第 1 页[6]陈依卓宁。服装设计作品的着作权司法保护探析[J]. 电⼦知识产权,2019,(Z1):113-120.[7]于芳。多穿型服装的构件与交互设计[J]. 丝绸,2019,(11):51-56.[8]袁博。浅析拼接在服装设计中的应⽤[J]. ⼤众⽂艺,2019,(14):114.[9]李传⽂。论服装设计形式美创造的基本原理与法则[J].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01):98-103.[10]王智沛。⽔墨与现代服装设计的对话[J]. 江苏纺织,2019,(07):55-57.[11]李丹,夏帆。 “⼀⾐多穿”在服装设计中的应⽤研究[J]. 丝绸,2019,(01):50-54.[12]武英敏。丹东婴幼⼉服装适⽤性调查分析与服装设计[J]. 针织⼯业,2019,(01):61-65.第 2 页[13]吕⼩雪。⽹络时代服装设计理念探析[J]. 吉林⼯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9,(01):42-43.[14]张婷。基于“艺术染整”理论研究我国服装设计的差别化[J]. 染整技术,2019,(01):51-53.[15]⾼凌燕。数码印花纺织⾯料在服装设计中的应⽤研究[J]. 染整技术,2019,(01):76-77+80.[16]⽩碧波。浅谈“线”在服装设计中的运⽤与表现[J]. ⼤众⽂艺,2019,(01):97.[17]刘琳。库存纱线在针织服装设计中的创新应⽤[D].北京服装学院,2019.[18]王思齐。四合如意云肩研究及在服装设计中的应⽤[D].北京服装学院,2019.第 3 页[19]卢⽟琪。扎染褶皱结构在服装设计中的创新性应⽤[D].北京服装学院,2019.[20]景婷婷。清末民初⼥⼦坎肩在服装设计中的创新应⽤[D].北京服装学院,2019.[21]李依蔓。服装设计虚拟搭配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电⼦科技⼤学,2019.[22]冯蕾。褶皱与定位印花的结合在套系服装设计中的应⽤[D].东华⼤学,2019.[23]陈溪。陶瓷纹样在服装设计中的应⽤研究[D].南京艺术学院,2019.[24]王卫静,李颜肖。中国剪纸艺术的美学原理及其在服装设计上的应⽤[J]. 丝绸,2019,(05):50-54.[25]陈沐⾬。服装设计领域的跨界现象研究[D].武汉纺织⼤学,2019.

关于离婚论文的参考文献

我就是离婚过的男人。因为我知道了她的毛病。她背后干了一些事。我又是一个光明正气的人。所以我采取了,不要她了。只是结果我缺失了一点金钱。至于精神上的。,哎,,生活就是这么多坷坎呀,,对于我来说因为我想让我的爱情继续所以就离了为了再找个真心人。其它人如何想的我没有做过调查。有的会和我一样。有的是因为发现自己的对象性生活不合适吧,因为现在我感觉对性的爱很有激情的要求的。有的是为了钱聚在一起了而后又变故了吧,有的是因为现在对离婚有开放的态度所以部分人也就朝三幕四了吧。。有的是。。有的是。。。有地是,,,家庭当然是社会的核心元素,有家才有国。家庭是形成社会的主体。文明的提高让人更对幸福的美好有对家的重视趋势。人是感情的生物所以在进步的社会中家做为感情之地是更加成为人生主要的地位。老龄化是因为现在普遍生育人口降低了,就是说小孩子少了,老人占的比例多了就是老龄化。只要社会生活安定,众多老人是会得到平安,社会顺势发展就会正常。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研究分析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论文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针对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的研究上,由以下案件引出本文的研究的三个方向。

案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9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 2014 年开始分居,原告甲于2015 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乙离婚,被告乙表示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处房屋。此房屋产权证上有甲的父亲丙的名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乙的同学丁以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欠其10 万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该案例引起以下的思考: 本案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因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能否追加其为第三人? 丁是否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离婚案件与反诉与否的情形

( 一) 不能提起反诉的离婚案件

反诉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将原告作为新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案件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对于反诉来讲,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提起反诉。从我国民诉的立法和实务来分析,离婚案件的诉讼不适合反诉,离婚案件本身是复合诉讼,对于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请求上,可以采用合并审理来处理,所以,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反诉。就子女与财产问题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以及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即可。对于法院告知后,仍不明确请求或拒不交诉讼费的,可以不予审理。

( 二)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一

在离婚案件中,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请求增加分割该财产,对该部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这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的第232条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给予审理。对于此类案件财产方面取证难的解决上,建议放宽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 三)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二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不构成反诉,对于合并审理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对于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财产与子女请求不构成反诉的理由一样,笔者赞同最高院民一庭的处理意见,即按照不构成反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中国民事裁判前沿》( 2005 年第1 集) 第30 页】。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此外,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除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外,无被告的诉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也不适用反诉。

二、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时,其他共有人的定性

该疑难问题的定性在于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能否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离婚诉讼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也是不可缺少。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只能是婚姻地界的双方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任何第三人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就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一般不和离婚诉讼合并审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之二十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出的,就离婚和已经查清楚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于不清楚且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中止离婚诉讼,等析产的案件终结时恢复离婚诉讼。综合以上,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不能讲其他共有人追加为离婚诉讼第三人。

三、离婚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诉讼作为复合之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但是,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的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共同债务不因婚姻解除等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离婚诉讼对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债权人没有既判力。对于我国一直坚持的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则,是为了高效处理离婚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果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诉讼不存在影响,并且有利于查清事实,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例外的情形。但就既判力角度而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第三人没有必要参与诉讼。

综合以上,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是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决定权在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

四、总结

针对以上的几点疑难问题,做出以下确定性结论,离婚案件的处理上,不适用反诉,但对于被告在答辩或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请求的,或者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及作为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可以合并审理。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就第三人能否参与离婚诉讼的处理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以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原则,以部分情形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例外,以案件审理中,就具体问题解决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为准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总结的要点,对于前言中案例的问题不难解答: 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不构成反诉。虽然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也不能追加其为第三人。丁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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