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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下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06:24:24

新业态下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论文

现如今,疫情已经成为了一个确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居家办公、混合办公已日渐成为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手段。不同于传统的用工模式,居家办公背景下,公司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管理能力大大减弱,也催生了不少新的风险点。员工“起床即上班”,工作时间难与非工作时间完全分割,公司在核实员工的实际加班情况和认定加班时长上较为困难;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发生伤亡等意外情况时,公司也很难对其是否属于工伤进行有效核实。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针对传统的用工方式设计的。由于疫情防控形态下的用工方式相对灵活,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深度杂糅,当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发生伤亡等意外情形时,核实其是否属于工伤较为困难。本文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裁判案例,就居家办公情景下的劳动者工伤认定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与讨论。新情况下工伤认定的新变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的定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换句话说,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原则进行综合判定。疫情之下,抗疫、防疫、居家办公、混合办公等新情况的出现,对以上的判定都带来了困难,工伤认定亦是如此。01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      疫情期间,员工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上下班边界较为模糊,除正常工作时间外,不排除其他时间劳动者也在工作。      工伤认定中一般认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的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期间均属于工作时间,有效证据例如线上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记录,电话、微信、邮件等工作沟通记录等。02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      劳动者居家办公,其经常居住的空间应当属于工作场所。      但如果劳动者并非在自己的居所,而是在亲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等其他场所办公时发生事故,能否将亲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认定为工作场所呢?      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如按前述规定,对于朋友居所或咖啡店是否属于工作场所,需结合劳动者处于该场所是否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为工作必要,是否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等实际情况来予以判断。03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      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因不在用人单位的直接监管下,其行动相对自由,可能在工作间隙处理其他事宜时发生事故,例如上洗手间、洗衣服或准备午餐过程中不慎滑倒,鉴于此,如何界定劳动者受伤系由于工作原因实属难点。      对此,已有法院指出:判断职工所受的伤害是否为工伤根本考量因素应为——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无法明确排除职工系个人生活所需导致伤害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认定。      以上,不难发现,工伤保险制度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因此在工伤认定时的方法采用和度量上会更有利于劳动者。当然以上并不是为了挑起劳动者和企业的对立,现实中,当员工发生意外,无论在居家办公期间还是在办公室办公期间,公司于情于理都要主动推动工伤认定流程,合法合规进行举证,维护员工权益、担当责任义务。居家办公工伤认定案例01备受关注的柴媛案      2022年6月,受疫情影响,柴媛遵从所在单位要求开始居家办公,而就是在居家办公期间,柴媛被逃窜至小区的犯罪嫌疑人杀害。      事实上,一审时,当地人社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与柴媛在工作上没有交集,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二审时,法院提出“在办公环境里产生的风险,就应认定为工作原因”。最终当地人社局被驳回,柴媛工伤工亡被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进行综合判定。”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介绍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则员工家庭住所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但在工作时间和受伤是否由于工作原因的认定上存在困难,需要综合证据进行判断。      居家办公期间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对过程及原因的描述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员工自述或家属叙述,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很难证实或证伪。因此,有专家建议,对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响应号召,采取居家办公方式而发生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部门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伤害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出发,认定为工伤。02被家中电线绊倒案      2020年3月的一个上午,嘉友公司接到接到居家办公员工张某的电话,要求公司为她申报工伤,张某说自己居家办公时,被家里电脑桌下的电源线绊倒,导致手臂擦伤、脚踝扭伤,现在正赶往医院治疗,她认为自己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      尽管一开始公司存疑并拒绝,认为张某无法证明居家办公时受伤,且一根电线没有这么大的伤害力度,并提出,张某虽然是居家办公,但是也不排除是因干家务或其他原因受伤的。但最终,张某还是被认定为工伤。      居家办公期间导致的伤害,是否是工作原因,在认定中的确比较困难,不排除职工故意的不诚信,且单位也无法监控员工居家办公时候的状态,但就劳动合同双方而言,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也就是说,现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设计,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落在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身上,因此,类似张某的情况,如居家办公时上厕所猝死案,还有前文的柴媛案,基本上都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03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猝死案      2020年2月13日凌晨,湖北仙桃市一名镇门诊内科医生刘文雄在家猝死,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原来,防疫期间,医院将刘文雄电话号码在发热门诊部对外公布,因此刘文雄在休息时间也在通过电话、微信接受病人问诊。去世前1个月,他共诊治病人3506人次。      尽管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他也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当中突发疾病,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但是,在刘文雄家属及所在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后,当地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后,当地人社局随后重新做出决定,将刘文雄不幸身亡认定为工伤。      在家猝死认定工伤的难点在于,其与履行工作职务的关联性较难判断。虽然以“三工”为标准进行认定相对明确,可以防止工伤认定扩大化。但如果在个案处理中过于机械化,容易引发不合理的后果。“刘文雄医生认定工伤案”传递出积极信号,有利于引导在处理工伤认定问题时,主要强调“工作原因”,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员工工伤认定的一些建议      没有人想要发生意外,当意外发生,所有人都不得不面对。为了避免居家办公期间意外发生后“工伤认定”环节造成的二次伤害,建议在疫情反复不确定的日常就做好以下事项:      首先,对公司而言,建议预先完善相应的用工管理制度。最好与劳动者明确居家办公的主要工作场所,一般为本人的常住居所。合理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明确工作日的开始、结束时间,通过定时汇报、线上打卡等方式准确掌握劳动者的上班、下班时间;办公时间内要求员工保持合适的响应度,如需较长时间离位或出门处理私人事务,应当报备或请假。      同时,及时将居家办公的具体安排和计划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报备,以便于事故发生后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及取证。      另外,用人单位可以对居家办公的劳动者开展居家工作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布置给予指导建议,定期了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义务;      其次,对于劳动者,建议有意识地、及时地留存日常工作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证据,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遵守公司对居家办公制定的相应合理制度。同时,在家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尊重生命、安全第一。      最后,对于工伤认定部门,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出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下,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专家建议,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适配“新职场”。职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在居家办公期间猝死,究竟算不算工伤?“劳动者病发时并不在办公场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把本职工作带回家,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意见时作出以上说明。建立灵活办公的管理台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考核机制,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灵活办公的约定内容写入劳动合同。在他看来,“工作场所”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界限,“契约精神”才是权益维护的底线和边界。

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办公形式,比如说居家办公,流动办公,前者是比较多的,因为很多地方出现疫情之后,没有办法啊,不能在公司集中办公了。但是很多岗位它可以通过电脑来处理工作上的事情,在家里也同样可以工作,这就叫居家办公。

居家办公,他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工伤如何认定本来工伤的认定非常简单,上下班的途中以及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身体的疾病,这就认定为工伤,然后放假期间出去玩的,那就不算,很清晰。现在不一样了,现在居家办公的过程中,这人突发脑血栓算不算工伤?理论上来说应该算但是,现在的工伤认证体系里面还没有这个认证的方法。真的是在居家办公期间出的问题,这个工伤的认定非常复杂,现在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则可以去依靠。

出现这么多的办公新形式,工伤认定的方法就应该与时俱进,比如说办公的过程中出现的身体问题,那这个范围是不是应该扩大一点?有好多人在家里他也要处理工作上的事情了,因为很多人的工作他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完成,随身带着电脑,可能出差的路上突然一个电话打过来,打开电脑就得干活,不一定是在家里面呢?如果还是原来工伤认定的方法,那很多情况都认定不了工伤这个工作者与公司来回扯皮非常麻烦。

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工伤认证这方面一定要完善,一定要解决上面这些问题,因为打工人自己在家里给公司辛辛苦苦的干活,下班了回家还得干活,这时候因为长期加班身体出了问题住院了,然后公司矢口否认说是你这个属于居家的过程中,生病的不算工伤不赔钱。这就是一个问题了呀,出现这种事情越来越多了,打工人的处境就会越来越艰难,劳动法要保护打工人的利益。

一、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工地是怎么样的? 最新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 工伤认定程序 ,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条例》对建筑工地有什儿规定?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国务院关于解决 农民工 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明确劳动关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书面 劳动合同 不影响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所受之伤属于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 伤残 或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所在的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建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合上面所说的, 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工地 是怎么样的?这个最新的工伤认定也确实是对于受害者争取了很大的利益和权益,也让用人单位要给员工购买保险意识也提高了 , 所以受害方完全不用担心工伤赔偿的问题了,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

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的范文,希望对大四法学专业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哦!

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还要完成什么?

过劳死工伤论文。过劳死与工伤的论文题目可以起做过劳死工伤论文,让人一眼就能知道论文描述的是什么。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研究的论文

经济法的是可以帮你分析一下,可以交给老师的怎么发给你呢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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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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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存在的问题研究论文

2014年,中国经济延续了2012年以来的下行走势,首季GDP增速为,远低于2008-2012年年均增长的水平,1-4月以来的一系列宏观经济数据也普遍低于预期。事实上,本轮宏观经济下行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而是多重因素的叠加:既有外需萎缩,也有内需增长放缓;既有周期性因素,也有结构性调整;既有短期需求波动,也有中长期潜在增长率下降,对中国当前宏观经济的判断需要有全面认识。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一个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过渡的新周期。一方面,从全球范围来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已由金融危机前的快速发展期进入深度转型调整期。另一方面,从内部环境看,增长速度进入换挡期,结构调整面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是当前中国经济的阶段性特征,是中国经济在以后很长一段时期都要面临的“新常态”。对于中国宏观经济下行不必过于惊慌。一是纵向比较而言,与2008-2009年相比,本轮下行周期的幅度和速度都相对缓和。2008年雷曼倒闭后,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剧烈动荡,我国经济增长出现急速下行,GDP季度环比折年率从2008年二季度的急速下滑到当年四季度的。而本轮下行速度则相对缓和、幅度相对较小,尽管今年一季度的增速是2010年以来的低点,但并未及上一轮下降幅度之大。二是横向比较而言,经济增速放缓也处于可承受范围之内。相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年均几乎两位数的增长,中国当前增长速度当然是放缓了;但是放在全球横向比较来看,中国经济减速幅度明显小于其他新兴经济体。以印度为例,2010年印度增长速度为,2013年降至,下滑幅度远超中国。另外,从出口导向型经济体来看,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都在下滑。中国7%的“新常态”并不取决于外部参照物,而是经济增长规律使然,是内部结构调整使然。相比过去8%以上甚至更高的有“水分”的增长速度,7%左右的增长更加注重质量,更加适合中国中等收入国家的发展水平。第三,从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来看,由于我国就业弹性系数增加,我国经济承受失衡的能力正在增强,可以承受稍微低一些的增长速度。比如2010年经济增速为,新增就业岗位是1068万人。到了2011年,经济增速放缓至,就业岗位反而新增到1221万。2012年经济增速更是达到改革开放以来除去特殊时期(1989年、1998年等)以来的最低值,但是新增就业人数达到历史最高峰,为1266万。这一数字,甚至比十多年来经济最高速的2007年(增速)所增加的1204万就业岗位还多。今年以来GDP增速进一步放缓,但就业状况并未因此而恶化。当前,增速下行是调结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阵痛,这种经济下行是良性的,是经济增长规律使然,是内部结构调整使然,对此我们不必过于惊慌,重新界定增长预期,而应提高经济增速放缓的承受能力,把精力更多地放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进而真正让经济提质增效。因此,政策和改革的着力点就要实现由“需求管理”向“供给管理”转变,通过“供给管理”加强经济社会中的薄弱环节,也就增加了宏观经济中的有效供给,加大要素投入的力度和制度改进,通过技术创新、人力资本积累以及劳动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来化解增长下行压力和结构失衡的矛盾。同时,利率市场化、打破价格垄断定价、改变国民财富分配等一系列要素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一定要有序推进,只有这样增长才是可持续的、健康的,而这也是经济“新常态”下的新思维和新出路。

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创造性,具有学术性。按写作目的,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交流。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具有学术性,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理论性、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可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就是用系统的、创造性。学术论文是对某个科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明,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科学性、学理性。学术论文也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科学性。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在学术论文撰写中,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学理性

很好写我来完成吧

认罪认罚实务问题研究论文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路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避免一味从宽、片面从严两种倾向。要正确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个案公正与制度公正的平衡,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不妨碍树立和引领社会行为规范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慎重、严格把握,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二)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认罪认罚属于罪后情节,同时也是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的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而犯罪的性质、实施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对决定刑罚轻重处于更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或者量刑时,既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避免罪行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指导意见》明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证据裁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制度适用不平衡。部分检察人员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案多人少,因而不想用、不愿用。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地区差异明显,提出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采纳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由于耗时费力,对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性不高。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未主动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普法宣传不够,做当事人工作时易遭遇不理解甚至误解,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还有待提高。

(二)办案质效待提升。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有的检察官因片面追求适用率,迁就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不够,有的被告人或为了“留所服刑”通过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违背具结承诺反悔上诉。对被告人反悔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问题都存在。

(三)衔接配合需加强。作为一项新制度,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总体较好,同时也存在经验不足、认识不够统一等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不够,部分地区侦查阶段主动适用制度、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较少。一些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建议认识有较大差异。有的检察官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错误理解为都要采纳;有的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说理不充分。量刑建议协商机制不健全,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影响量刑协商效果。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却缺乏律师参与

(四)能力素质不适应。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不足,不善于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有的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不同检察官对量刑标准把握和理解不同,特别是对缓刑、财产刑量刑建议把握不准,有的量刑建议不当。检察官被围猎、腐蚀的风险加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分析:问题:办案效率提升不显著量刑指南缺失、量刑经验不足、值班律师未发挥预期作用。对策:对诉讼文书进行简化、改进速裁程序出庭方式、完善值班律师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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