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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航空权开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09:57:07

第五航空权开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大部分人对空乘都有一种莫名的的向往,想去当空姐或者空少,却对空乘也是一知半解。空乘专业的论文选题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空乘 毕业 论文选题_航空类专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空乘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空乘专业形体训练课教学内容研究

2、我国空运后送专业护士培训课程体系的构建研究

3、就业视域下空乘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4、国内民用客机机载娱乐系统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

5、基于组织管理角度探讨工作场所暴力行为的防范策略

6、《乘务英语》课程形成性评价的探索与实践

7、民用飞机客舱旅客服务单元(PSU)布置研究

8、“南航事件”冷思考:急救机制要实,体制要顺

9、航空服务专业校企共同课程开发实施机制建设--以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10、基于职业能力的空乘专业体育课程内容改革研究

11、浅析空中乘务员客舱播音的技巧

12、民航业的平民化现象

13、国际邮轮乘务人员跨 文化 交际能力培养探讨

14、航空公司机上服务质量现状与提升战略

15、公务航空服务创新研究

16、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控制

17、中国航空旅客不轨行为法律规制探究

18、论雇主 劳动合同 条款变更权之控制

19、关于人为因素对航空安全影响探讨

20、审美经济新理念--从审美视角看航空服务的新理念

21、我行我素的俄罗斯航空公司

22、职业 教育 的嬗变与转型--空乘办学热潮下的冷思考

23、空中乘务专业礼仪实训教学改革实践与探索

24、高职民航商务专业培养方向与定位的思考

25、传统航空借鉴低成本航空服务模式的思考

26、“母语结构教员”推动空客本地化售后服务进程

27、飞行护士职业发展实践探讨

28、本科空乘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探索

29、关于航空服务存在问题的探讨分析

30、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民航乘务英语教学

31、论空乘人员职业倦怠及对策研究

32、空乘实务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33、对本科层次空乘专业建设发展的讨论

34、空中乘务礼仪教学问题及培养对策研究

35、人才的摇篮开启精彩民航[N]

36、用服务温度赢得市场热度[N]

37、我省民航业迅速发展引发航空人才需求[N]

38、西南航空学院乘务培训中心启用[N]

39、航空公司真情服务的探索与思考[N]

40、“空中骚扰”频发 航司服务水平亟待提升[N]

41、差异化航空服务的基础是旅客的共同利益[N]

42、空乘技能培训的质量管理探讨

43、基于TPB理论的旅客乘机安全行为研究

44、人为因素对航空安全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45、对中国民航企业廉价运营模式的思考

46、高职空乘专业学生服务意识培养途径探讨--以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47、民用飞机救生筏储存箱结构设计思路探讨

48、哈大高铁客服质量的现存问题及提升策略

49、浅谈民航乘务英语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50、改革高职空乘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51、需求理论视角下民航服务质量与理念的提升研究

52、当代中国民用航空客舱服务的民族审美文化特征

53、从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实现成本领先--美国西南航空公司的实践和启示

54、面向成本优化的航班延误损失差异研究

55、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应对劫机处置能力评价研究

56、航空鼻科疾病防控 措施 和医学鉴定的临床研究

57、中国航空公司配置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58、民航女乘务员性生活质量调查研究

59、民航 企业文化 与核心竞争力提升的耦合研究

60、高职空中乘务专业综合英语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飞行技术专业论文题目

1、基于改进蚁群算法的无人机航迹规划研究

2、四轴无人机多约束条件下的跟踪控制和轨迹规划 方法 研究

3、通讯受限条件下航天器编队姿态协同控制方法研究

4、飞行员飞行技术对其安全绩效的影响研究

5、航空器穿越飞行高度层最小纵向间隔的研究

6、海上无人机协同编队飞行控制技术研究

7、无人机协同编队队形保持控制算法研究

8、基于终端滑模的高超声速飞行器巡航及再入跟踪控制

9、面向无人机伴飞的多核相关滤波跟踪算法研究

10、实际导航性能(ANP)算法研究

11、我国航空公司航油成本管理研究

12、女飞行员工作压力致因及对策研究

13、无人机编队飞行控制器关键技术的研究

14、高校民航飞行学员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研究

15、高超声速飞行器姿态控制先进方法研究

16、东航安全战略及其实施研究

17、高原复杂机场/环境终端区RNP运行中飞行技术误差(FTE)的分析与控制

18、基于NDB/VOR的仪表飞行技术仿真与应用研究

19、基于B/S的绵阳分院学生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0、PBN导航系统性能分析与研究

21、ZrB2基超高温陶瓷材料催化性能研究

22、高超声速飞行器金属结构热管热防护机制理论与模拟研究

23、空间飞行器DS-UWB通信多用户检测与频谱共存技术研究

24、卫星编队物理仿真系统多参数视觉测量方法及仿真验证

25、RNP导航技术培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6、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飞行品质评判系统研究

27、基于对偶四元数的编队飞行卫星自主相对导航算法研究

28、基于GPS相对测量的卫星编队碰撞规避研究

29、论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30、RVSM空域飞机碰撞风险研究

31、面向集群航天器的空间自组织网络关键技术研究

32、直接序列超宽带体制空间多用户通信技术研究

33、驾驶舱资源管理(CRM)对飞行技术安全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4、基于机组人为因素分析的东航飞行安全风险防控及对策研究

35、_学院飞行学员综合素质评价研究

36、离场程序三维保护区算法研究

37、特殊机场RNPAR程序设计及实例分析研究

38、基于我国航空公司飞行员特殊性的人力资源会计研究

39、空天网络的接入算法研究与可靠拓扑设计

40、基于SDRE方法的卫星编队队形保持与重构

航空服务毕业论文题目

1、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研究

2、基于SERVQUAL方法的航空服务质量评价研究

3、多机场区域内新机场选址及其航线规模优化研究

4、__航空公司顾客忠诚度现状与提高策略研究

5、行业管理视角下的西南地区航空枢纽协调发展研究

6、民航青岛空中交通管理站服务质量提升问题研究

7、东方航空公司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研究

8、欧美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法律与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9、基于税负测算模型的营改增对我国第三产业的影响研究

10、我国西北地区民用航空业发展研究

11、蒙古航空公司顾客满意度研究

12、航空公司辅助性收入研究初探

13、航空服务创新体系设计与实施研究

14、中国民营航空低成本运营管理模式研究

15、第五航空权开放法律问题研究

16、基于SOA架构的航空贵宾服务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17、国内政治和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变迁

18、江西长江通用航空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19、幸福航空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20、东方航空公司战略转型中的营销策略研究

21、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客舱服务质量改进研究

22、广东省通用航空管理对策研究

23、天水机场管理体制重构与实现途径研究

24、越南航空公司客户满意度研究

25、中国公务机航空市场发展策略研究

26、中职学校航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

27、民航云南安监局参与完善长水国际机场航班延误应急管理案例研究

28、“营改增”对CSA航空公司的影响分析

29、中国民航低空空域开放管理问题研究

30、A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服务提升策略研究

31、SC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

32、基于顾客满意的服务补救问题研究

33、港龙航空长沙机场服务营销案例研究

34、空中乘务专业高职生共情能力培养研究

35、H航空公司产品营销研究

36、基于SERVQUAL模型的航班延误服务补救质量评价和管理

37、联盟中的航空公司产品开发研究

38、我国通用航空FBO规划设计研究

39、沈阳市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调查研究

40、兵团交通运输集团业务选择与发展研究

41、湖南省通用航空发展策略研究

42、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航空服务 英语口语 课程改革研究

43、四川省通用航空参与航空类公共服务的调查研究

44、民航企业的移动互联营销研究

45、航空配餐体系的构建研究

46、公共管理视角下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治理

47、喜马拉雅航空发展战略目标研究

48、高职院校ESP英语教学的对策研究

49、哈尔滨安达航服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50、ZS通用航空服务项目商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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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公司方面论文

1.分为国营,民营,地方航空三类国营航空投资者资源拥有量大,易取得规模效应,承担风险能力强,外部交易成本相对较小,外部效应内部化程度高。交易成本低,创办国有企业具有灵活性,贯彻政策彻底2.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和货权;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和货权;第五航权,经停第三国境内某点上下旅客或货物权。具体解释:第三航权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权利;第四航权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第五航权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航班的起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为积极应对这一挑战,我国对外航权的开放速度正在加快。5月22日,厦门、南京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开放少量第五航权。6月底,民航总局同意海南开放第三、第四、第五航权,成为中国第一个开放部分航权的试点省份一、开放航权是全球航空运输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二、开放航权有利于国内航空运输企业走向世界三、开放航权有利于促进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四、开放航权有利于实现我国航空运输的网络化五、开放航权有利于促进我国航空运输结构调整3.定票方便、简单。电子客票定购、签转、更改与退票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能实现。旅客乘机方便。旅客乘任何航班,只须到白云机场候机楼国内出发厅电子商务柜台,就有专人协助办理登机手续,无须旅客自己在候机楼内寻找值机柜台。在某些条件下,购买电子客票的价格比传统机票更为优惠。传统机票一旦丢失或未随身携带,将无法乘机;而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无此忧虑,只需向接待人员出具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就可乘机。4.上海是中国乃至亚洲的经济中心,上海机场目前也是中国的主要门户机场,上海又已被国家确定发展为主要枢纽机场,多侯机和多条跑道的规划将是枢纽机场的重要保证,同时上海又具有丰富的当地客源。作为上海机场的基地航空公司,同时也是国家的骨干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有责任也有机会在枢纽港建设上承担重要角色。对于国际市场来说,航权是航空公司网络建设的重要资源,鉴于国际航权的发展趋势,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天空开放是发展趋势。我国在双边和多边航权方面也在逐步放开。

中国已由06年4月初起正式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开放货运第五航权,率先执行新航权的是美国联合包裹(UPS)。该公司昨日宣布,开办每周五班上海直航德国科隆的货运航线。具体新闻,请见关于航权的专题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例如:北京—纽约,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第二航权:技术降落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例如:上海—芝加哥,由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只能空载返回。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的。以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货机为例,它执飞新加坡经我国厦门、南京到美国芝加哥的航线,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利。第六航权: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例如: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

版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正> 一、著作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也称版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占有、处理和使用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利。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从确认其专有权开始。 著作权与所有权、债权一样有自身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著作权主体是指基于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等创造性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作品的人一般便是著作权人,其他人通过一定方式也可以享有部分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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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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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浅析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需我帮助否?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理论争议及域外立法考察

(一) 理论争议对小产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有有效说、部分有效说和无效说。

1. 有效说

主张小产房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是因为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目前农村房屋逐步确权的情况下,农民对于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当然有权处分。因此,实践中,对已经出卖的小产权房,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买受人对房屋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2. 部分有效说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我国虽然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但房屋和土地毕竟分属于不同的标的物,所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混为一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宅基地的转让无效。

3. 无效说

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是严禁买卖的。如果允许宅基地流转,将会导致农民房屋的再次修建,而农民房屋的再次修建可能会占用耕地,而占用耕地明显与法律政策相违背。但是,无论观点如何激烈,实践当中,由于小产权房廉价的价格,居民对小产权房仍然是趋之若鹜。之所以出现上述原因,主要是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不具有城市商品房那样的流通性。

(二) 域外立法考察

关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多采用租赁权的立法模式,如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

1. 日本日本《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第10 条规定: “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属于同一人所有场合,就其土地为担保假登记时,基于该暂登记为本登记场合,视为以其建筑物所有为目的而为土地的租赁。与此场合,其存续期间及租金,因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定之”。

2. 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1999 年修订后,增订的第425 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即所谓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时成立的法定租赁权。综上,无论从现实需要和法理论分析,还是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在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房屋的使用均作了不同的规定。

二、小产权房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小产权房诉讼的现状

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出现增多的趋势。审判实践中,对于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问题,各地法院的`审理思路基本一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 号】中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中亦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专门于2013 年12 月23 日下发了《关于对涉及“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慎重处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民庭对于已经受理的相关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在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出台前,不应以判决方式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在掌握小产权房执行手段上,一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债务人自行将涉案小产权出卖,用出卖房屋的价款偿还债权。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由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确认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时,法院可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拍卖或者法院自行变卖。

(二) 问题分析

1. 恶意毁约多。之所以出现小产权房诉讼纠纷,是由于当事人恶意毁约。往往出卖者以极低的价格出卖后,房屋涨价,进而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提起诉讼。

2. 案件执行难度大。在被执行人不同意以房抵债的情况下,小产权房因为不能流通,所以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当然,不排除有个别法院依然进行评估和拍卖。

3. 对买受人的权利救济不足。一旦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基于诚信原则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出卖方返还买受人部分钱款,但是,买受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又会陷入执行难的怪圈。

三、完善我国小产权房的建议

为了充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应当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混乱问题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完善,便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导人们更多自由选择。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可认定其买卖有效;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出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应认定其买卖行为无效,如本文开头列举的案例,因为宋某与陈某非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因此,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系无效合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房屋买卖的时间、是否支付价款、交易的目的及房屋的现状等判断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在执行程序中避免被执行人借执行异议之诉来转移财产。

(二) 规定法定租赁权

利用债权法中的“法定租赁权”来解决买房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权状态。这样,既实现了买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 或集体建设用地) 及合法拥有房屋的状态,也最大限度地维系了现存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稳定。

(三) 不宜评估拍卖小产权房

因为买受人的主体涉及社会人员,比较复杂,往往与出卖人非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果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竞买了涉案房产,势必与法院审理时适用的法律相互矛盾。因此,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之规定了评估拍卖程序,但是不宜适用。在此情况下,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涉案房产以抵偿债务。

(四) 暂不受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

小产权房的买卖是双方明知的,基于维护交易和诚信原则,法院对于涉及小产权房买卖的纠纷应暂不予受理,以惩罚恶意毁约者,同时避免法院的处理原则与今后即将出台的小产权房政策相互冲突,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司法权威。

(五) 不宜将小产权房列为执行标的

在目前的法律政策下,司法审判小产权房纠纷案件既要考虑司法导向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吻合,又要兼顾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要想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很艰难的。如果法院将小产权房列为执行标的,买受人在要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发证时会遭到拒绝,一方面势必使司法权威陷入尴尬的境地,另一方面买受人会迁怒于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四、结语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并不单纯作为一项财产存在,它还承载着多种社会功能,维系着重要的政治与社会稳定责任。涉小产权房纠纷复杂多样,涉案主体、法律关系等都不相同,加之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强,或规定不够明确难以适用,直接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以及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小产权房从禁止流转到允许流转,首先需要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变更与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在此之前,司法机关不宜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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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律毕业论文

大部分人对空乘都有一种莫名的的向往,想去当空姐或者空少,却对空乘也是一知半解。空乘专业的论文选题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空乘 毕业 论文选题_航空类专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空乘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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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空运后送专业护士培训课程体系的构建研究

3、就业视域下空乘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4、国内民用客机机载娱乐系统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

5、基于组织管理角度探讨工作场所暴力行为的防范策略

6、《乘务英语》课程形成性评价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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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航空服务专业校企共同课程开发实施机制建设--以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10、基于职业能力的空乘专业体育课程内容改革研究

11、浅析空中乘务员客舱播音的技巧

12、民航业的平民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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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国航空旅客不轨行为法律规制探究

18、论雇主 劳动合同 条款变更权之控制

19、关于人为因素对航空安全影响探讨

20、审美经济新理念--从审美视角看航空服务的新理念

21、我行我素的俄罗斯航空公司

22、职业 教育 的嬗变与转型--空乘办学热潮下的冷思考

23、空中乘务专业礼仪实训教学改革实践与探索

24、高职民航商务专业培养方向与定位的思考

25、传统航空借鉴低成本航空服务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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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飞行护士职业发展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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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民航乘务英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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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空中骚扰”频发 航司服务水平亟待提升[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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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浅谈民航乘务英语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50、改革高职空乘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51、需求理论视角下民航服务质量与理念的提升研究

52、当代中国民用航空客舱服务的民族审美文化特征

53、从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实现成本领先--美国西南航空公司的实践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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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应对劫机处置能力评价研究

56、航空鼻科疾病防控 措施 和医学鉴定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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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高职空中乘务专业综合英语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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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的许多规定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诸多限制,部分规定之间还存在矛盾之处。_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却存在诸多限制。具体表现在:立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未作明确规定,这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行为于法无据。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很少被同意;个别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刑法中关于辩护人毁灭证据,假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规定缺乏正确的理解,对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正确履行职责与制造假证的界限不清晰,大大提高了律师的执业风险。法律没有规定执业权利遇到障碍时,怎样保障。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律师强制取证的权利,很多证据律师根本取不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虚化,对律师的辩护造成极大障碍。_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在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时却规定调查取证要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此外在向一些特殊群体如被害人、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还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新《律师法》取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同意的不合理规定,然而仅仅是取消还是远远不够的,辩护律师在大众心目当中没有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威,就算法律赋予了他们调查取证权也很难落实。正因为如此陈光中教授建议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新律师法律师权利制度研究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调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吸收提出申请的律师参加;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附卷。这样一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然而,从被申请主体的设置方面还是存在不科学。一般来说证据的收集调取主要是侦查机关的职能,律师之所以要自行收集、调取往往是侦查机关的遗漏和疏忽造成的,而要他们自行承认并纠正自己的失误往往存在一些难度。因此,对于不依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最好以法条的形式进一步予以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杜绝公安、检察机关推委责任、不调查取证。

航运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交通运输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航空公司发挥了其他交通工具所不及的重大战略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航空公司方面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我国航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除了包括谋求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外,还有爱国、热心公益等的责任。 “碳减排”是我国民航企业首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同时,还要发挥政府在推进企业完善社会责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舆论宣传,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民航企业社会责任 文化 ,构建完善的航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关键词】航空业 企业社会责任 CSP模型 责任体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登上国际竞争的舞台。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企业的环境保护、劳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存在着日益严重的问题和隐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正在从“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一方面,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食品、煤矿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中国许多企业在震灾、雪灾和金融危机中勇担社会责任。中石油、国家电网、中国移动等国有大型企业相继于2005年或2006年推出了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 报告 。同样处于特殊地位的我国各大航空公司也将社会责任明确列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当中。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缘起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CSP,即企业社会绩效,部分学者认为需要通过发展出一个模型框架来整合上述观点,以帮助人们全面认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实施和评价这些责任。学界通常认为卡罗尔是企业社会绩效理论的倡导者,他从多种代表性的观点之中, 总结 出一个三个维度的CSP模型。

根据卡罗尔模型的思路,综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观点,沃提克和哥奇兰提出企业社会绩效是“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社会回应过程和解决社会议题政策之间根本的相互关系。”在对CSP概念和模型演变进行回顾时,伍德模型包含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回应过程和企业行为结果的三个层面。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概况

多位业内专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培育企业可持续发展力的必然选择。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出发点。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谋求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关心、爱护和尊重企业职工,承担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与此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应该包括爱国和报国的责任、发展企业的责任、诚信守法的责任、道德自律的责任、节约资源的责任、保护环境的责任、 安全生产 的责任、以及热心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责任等等。进入21世纪后,我国社会正朝着较高水平迈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对中国民航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中国民航应该首先致力于达到以下发展目标:拥有广泛的航空乘客基础; 编织 四通八达的航线网络;提供安全、快速、舒适的航空服务;建成富有活力的运输市场;实现健康低耗的绿色民航。

然而,我国民航业还存在着民航服务大众化程度低、航线网络通达性不足、航空服务满意度不高、民航业市场竞争与活力不足、民航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缺位和绿色民航的成色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恰恰是制约中国民航长久发展、阻碍小康社会全面实现的关键问题。2008年4月21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2007年度业绩报告和2008年第一季度业绩报告,同时发布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是南航首次对外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是中国民航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随着全球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我国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对航空运输的需求会日益加大,在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这就需要民航业提升行业运行品质、提高人员和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民航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需要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充分竞争将民航作大作强;需要满足社会对航空服务的广泛需求,提高航线网络的通达性和拓展航空服务的覆盖面;还需要改善民航业发展对能源资源的利用状况,降低其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我国航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

碳减排――民航业发展的社会责任。从经济角度来讲,碳减排引起的民航业运营成本增加对行业的打击是显著的,但是从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行业的牺牲又是必要的,碳减排已经成为全球民航业发展所必须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作为全球民航业发展的领航者――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已经认识到民航业的这份社会责任。纵观中国民航业的节能环保综合表现不难发现,我国机场、航空公司在实际中所采取的 措施 主要是基于成本驱动的节能措施,而不是基于环保兼节能这一长远目标驱动的措施。换句话说,目前我国民航企业总体上是通过节能降耗削减成本,附带取得了一定的环保效果,企业对只节能不降低成本的措施缺乏动力去推行,对只环保不降低成本的措施同样没有兴趣。因此,中国民航目前的“绿色”成色仍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规范、引导民航企业健康运行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专门政策、法规与机制。

建立我国航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首先,发挥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在政策机制上对企业形成激励和约束。激励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环境保护、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逐步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和保障制度。政府在采购、投资和科技项目立项、对企业的资助等方面实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制度。二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监督。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地 方法 规,以员工待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为主要内容,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意识。①

其次,充分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我国企业能否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将成为制约其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在中国完全开放的环境下,企业能否成功应对国际挑战的关键。在ISO26000已有的草案稿中,“社会责任”术语被定义为:“社会责任是指组织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为其活动和决策给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影响所承担的责任。这种担责行为应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健康和社会福利,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期望,符合适用法律和国际行为规范,并被整合到整个组织及其关联实践关系之中。” ②

第三,完善航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严格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结合我国国情和航空业具体情况,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成果和 经验 。严格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维护其所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舆论造势。

大力宣传企业社会责任精神,为企业营造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舆论氛围,让社会各方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行动中来。引导全社会树立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价值观,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社会利益的企业和企业行为进行大胆地揭露和批评,激浊扬清,鞭策后进。③

第五,建立民航企业社会责任文化。民航企业社会责任文化建设的途径是由核心层提出和倡导作为企业价值观的伦理理念,并转化为民航企业精神,再融入到民航企业的制度文明、行为文明和物质文明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 企业文化 能提高民航企业的声誉,有利于企业吸引和保留优秀的员工并形成忠诚的客户群,从而提升民航业的核心竞争力。

结 语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企业利益实现机制逐渐发生改变的结果,更是全球化背景下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和历史潮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认同。国内外企业实践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绝不矛盾,并可相互促进和提高。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必定会努力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优化改善经营环境,节约社会资源;也必定会改善公共关系,光大企业形象,孕育企业文化,积淀无形资产,从而赢得更好的发展机遇。(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陈昕:“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及制度构建”,《九三论坛》,2010年1月20日。

②陈元桥:“如何认识和理解‘社会责任’”, 《理论研究》,2009年11月9日。

③龙云安:“SA8000与中国西部 企业战略 转移”,《经济纵横》,2006年。

我国支线航空发展政策刍议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交通领域迎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而航空因其更方便、快捷、安全等优势,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列为出行或货运的首选方式。分析国内外支线航空的发展现状,并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实情的支线航空发展策略,以供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关键词】支线航空经济地区服务

国内外支线航空发展现状

欧美支线航空发展现状。从20世纪50年代起步至今,世界支线运输总周转量以年均接近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超过了国内干线和国际航线运输的增长。1978年以来,北美用25年时间支线航空收益客公里增加了6倍,欧洲增加了4倍,而亚洲则是从无到有并在2003年就已经几乎赶超了欧洲。整个经济活跃地区的支线航空发展相当迅猛。当前美欧支线航空运输处在成熟期,支线运输开始在整个航空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以高于干线航空一倍以上的速度稳定增长,支线航空运输已是航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的干支线航空发展具有两大明显的特征:一是所有干支线均围绕综合中转枢纽这一概念展开;二是干支线扩展和国际国内枢纽港机场的拓展密切相连。通常每发展一条干线,就有四条支线与其相配套。

中国支线航空发展状况。近年来,中国民航取得了飞速发展,2007年我国民航定期运输总周转量排名世界第二,但航空运输发展很不平衡。尽管我国通航支线机场占我国民用机场的比例较高,但支线机场吞吐量所占全国民用机场吞吐量的比重却很低。

就经营来看,与干线发展不够协调,还未形成有效的轮辐式航线网络,支线尚未真正起到为干线输送更多客源的作用,我国支线航空运输发展滞后的现状由此可见一斑。从支线航空地区分布来看: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支线航空市场主要以公务客为主,如新疆及西北各省区;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支线航空市场主要以商务客为主,如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而西南地区支线航空市场主要以旅游客为主。

国外支线航空的发展经验

美国支线航空发展经验。第一,美国航空业放松管制与支线航空的发展。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对航空运输业的放松管制导致了价格和进入控制等的完全消失。因此,航空公司有了价格决定、航线选择、自主进出该领域的权利。放松管制在促进整个航空业大幅增长的同时,支线航空运输也迅速的发展起来,支线的年运输量由放松时的1100万人猛增至71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而干线的增长只有4%。第二,美国的“普遍航空服务计划”。

《联邦航空法》419条款规定:设立目前美国交通部管理的“普遍航空服务计划”(the Essential Air Service Program,简称EASP),目的是在联邦政府的资助下,使较小的地区能够确保与国家民航运输体系的联系。根据这项计划,美国交通部通过明确指定一个能与全国民航运输网连接的枢纽的方式,对各个有资格的地区确定最低的民航服务水平;交通部确定必须向该枢纽提供的最少的往返飞行架次和提供的座位数;交通部还明确规定所使用飞机的机型以及飞往该枢纽的最大的、可允许经停的次数。该项计划的指导原则已被写入《美国联邦法典》第14卷第398章中,并作为美国交通部正式的《政策报告》的一部分。

欧盟国家支线航空发展经验。第一,欧洲的放松管制和支线航空的发展。欧洲特点是人口密度高、地理平面较为破碎,地面交通发达程度不及美国,支线航空运输在整个航空运输中的比重高于美国。美国1978年放松管制之后,美国国内的航空业呈现了巨大的发展势头,欧洲随即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也开始了放松管制。欧洲实施天空开发、放松管制的政策不仅时间上比美国要晚,难度也比美国大。

法国、德国等国内市场大的国家对开发国内航空市场的态度不积极,荷兰、瑞士等国内市场小的国家则持积极态度。放松管制之后,欧洲也形成了优化的航线网络;更多的中小航空公司获得了进入的机会,再加上航线准入和票价的放开,欧洲的支线航空公司迸发了巨大的发展动力。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欧洲支线航空旅客运输量保持在两位数的增长率,其速度远远快于干线航空公司。其收入和客运周转量大约是干线航空公司的两倍。

欧洲的“公共服务义务”航线计划。随着逐渐放松政府管制,市场对航空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越来越大,欧洲航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航空公司纷纷放弃原来承担的一些偏远和贫瘠航线,集中运力竞争干线和海外市场。这种牺牲支线航空的做法引起了欧盟各国偏远和贫瘠地区民众的不满,并对政府的调控能力产生了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欧盟通过立法的形式,允许各成员国援引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义务”(Public service obligation简称PSO),在本国指定民用航空领域负有“公共服务义务”的航线成为PSO航线。

在相关法律附则中,欧盟对评估和指定PSO航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做了规定。同时为保证各国政府能够在欧盟法律框架下保证实施“公共服务义务”,还规定:如果航空公司在承担了PSO航线后,存在难以做出符合PSO航线标准的航空运输服务安排的困难,则成员国可以在市场准入上设定至少三年内在该航线仅允许一家航空公司运营的限制;这种运输服务还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发展我国支线航空运输的政策建议

合理的支线航空补贴政策。针对我国支线运输的现状,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对支线航空进行运营补贴。由于我国支线航线,多数社会意义重大,但经济效益很差,因此,完全由市场自主调节,就会导致航空公司无力维持支线运营,支线机场陷入停航或飞飞停停的状况。根据支线航空运输的这一经济特征,必须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通过对支线航空实行运营补贴,让支线航线有人飞,支线机场有航班起降,才能推动支线运输持续发展。

要有合理的航线、航班时刻资源分配措施。

第一,适度放松对支线航空市场的价格管制。

放松对机场收费标准的管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企业自主定价权,实行不同航段、不同时段、不同季节的差别定价,以利于企业自主经营,采取措施吸引航空公司增加航班。

第二,采取支线运输经营许可登记备案制。

目前航线航班的经营采取审批制。其中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经营的航线航班,由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批并报民航总局备案,跨区经营的航线航班由民航总局负责审批。为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方便航空公司开展支线航线航班运营,对经营支线航线航班采取备案制,即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情况,自主开辟航线航班,报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三,对一些新辟支线航线实行适度保护。

新航线的开发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特别是支线航线,一般开航初期客流量低,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而且容易受到后来者的冲击。为鼓励航空公司主动开发新支线航线,保证航空公司合理的运营收益,民航局和各民航管理局对航空公司所涉及的新辟独飞支线航线给予一定保护期。保护期内,航空公司在满足规定的航班服务标准前提下,该条航线暂不准入其他航空公司。

第四,鼓励运营贫瘠航线。

航空资源是由市场来配置的,但作为公共服务产品,航空运输资源配置仍然存在某些“市场失灵”的状况。为保持和提高航空运输网络的通达性,需要政府进行适度的干预,在一定时期内对航空公司运营贫瘠航线从管理政策上予以倾斜。

如可以对运营贫瘠航线的航空公司对应增加该地区始发经济效益较好的航线,来鼓励航空公司运营此类航线航班,实现网络整体效益。第五,在航班时刻分配方面采取倾斜政策。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西安、昆明、重庆和大连等机场空域资源紧张,航班时刻有限。同时,与此类机场相连的航线市场大多比较成熟,运营效益较好。为支持支线航空发展,对此类机场新增航班时刻的分配,采取向支线航空倾斜的政策,优先考虑支线机场的航线航班。

要有合理的税费政策。

第一,关于改善支线飞机、发动机及零备件进口税赋环境。

导致适合支线航空运输的支线飞机数量较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支线飞机、发动机及零备件进口税赋过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努力推动支线飞机等相关税费的降低,为航空运输企业创造合理的、良好的税赋环境。

第二,降低或免除支线航空运输的各项收费。

降低或免除支线航空运输的各项收费,具体包括航路费、起降服务费等在内的机场收费项目等等,以降低支线航空运输的运营成本。其中起降服务费在内的机场收费项目的最新收费标准民航局已公布,但由于该标准重点照顾支线机场的发展,因此,支线机场的收费标准要高于干线机场。实际上,支线机场与支线航空运输成为一个不能双赢的矛盾。

第三,地方政府减免支线航空运输的营业税及附加。

支线航空的收益更多是来自于对该地区交通状况的改善以及经济环境的贡献,其社会效益肯定远远大于经济效益。此外,航线网络的形成离不开支线航空的支持。网络性是航空运输业的一个主要特征,必须要形成合理的航线网络才会产生最大的效益。地方政府应该本着有利于支线航空运输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应该争取减免支线航空运输营业税及附加税。

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网络在给当代大学生带来便利和机会的同时,也给大学生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网络暴力、变态网恋、病毒黑客、垃圾信息、网络性心理障碍等,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网络道德危机。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网络道德问题研究论文2500字,希望大家喜欢!

《当代大学生网络道德危机的表现与成因研究》

[摘要]网络在给当代大学生带来便利和机会的同时,也给大学生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网络暴力、变态网恋、病毒黑客、垃圾信息、网络性心理障碍等,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网络道德危机,如诚信危机、价值危机、主体危机和安全危机等。引起这些危机的主要原因有制度原因、 文化 原因、主体原因、技术原因等几个方面。面对网络发展带来的问题,研究大学生网络道德危机的表现与成因就成了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 的一个重要部分。

[关键词]大学生 网络 道德危机 表现 成因

[作者简介]肖虎(1980- ),男,四川成都人,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一、网络道德及危机的定义

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网络道德危机是在网络生活中产生的网络道德问题以及存在的潜在危险,其表现在于网络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满足个体的某种需要而采取的有悖于传统道德价值理念或不利于良好公共网络环境形成的言行和信息。

二、大学生网络道德危机的表现

1.诚信危机。大学生之所以在网络活动中随意操作、散布谎言、传播虚假信息而不用担心被发现受到相应的惩罚,是因为网络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有了这种隐蔽性的保护,大学生就容易产生一些不诚信的网络言行。因为网络中的不诚信行为加大了对大学生不良行为的影响,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更多的不诚信行为,如大学生考试使用手机和高科技手段作弊、盗用别人的账号密码、拖贷欠贷等时有发生。大学生诚信问题已到了不得不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的地步。在一份关于“大学生网络道德现状”调查中,有过这样的数据:在“你是否有过在网上下载 文章 来完成作业的经历?①”的选项,文史类和理工类学生分别有和选择“经常”、和选择“有过,但不经常”、和选择“没有”。从以上的调查可知,大学生不诚信行为的影响极其深远:一方面,他们不惜违背学术道德,利用网络下载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剽窃行为践踏了学术尊严;另一方面,更是加剧了学术腐败在现实中的蔓延和滋生,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大学生为人、为事的标准急剧下降。

2.价值危机。网络信息极为丰富,各种信息混杂在一起,使许多青年学生沉溺其中,不辨是非、美丑、善恶,造成价值观混乱,导致其价值迷惘。首先,“文化霸权”导致青年学生价值迷惘。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信息生产权被掌握在少数西方国家、少数人手中,在网络中形成“文化霸权”。这使得大学生在优秀的传统伦理道德和西方伦理价值之间迷茫、迟疑,难以抉择,使得大学生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紊乱。其次,黄色信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黄色信息在网络中泛滥;另一方面,青少年是非判断能力不强,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新奇的富有刺激性的信息的吸引,久而久之便沉迷于此,甚至上瘾堕落,严重影响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再者,“技术英雄”导致青少年价值追求偏颇。在网络世界中,技术是衡量一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准。青少年群体对“技术英雄”一味地盲目地崇拜,容易造成其人文精神的失落与价值追求的偏颇。

3.主体危机。大学生长期处于孤独的物理空间之中,会造成大学生脱离现实群体,迷失自我,情感上变得脆弱而冷漠,随之产生主体危机。首先,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差别容易导致人格冲突。有些大学生在现实环境和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判若两人:现实中自我封闭、少言少语,在网上则变得激情满怀、兴奋异常,这样造成了大学生双重人格的冲突和主体异化。其次,网络的机械化和程序化容易造成主体人格异化。网上学习、网上购物、网上交流等行为都被设计者预先设定妥当,人们只需简单地通过敲击键盘、点击鼠标或输送代码就可以完成,一切都变得十分简单和机械。但同时也加重了人们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依赖,造成了人们的思维定式和局限,尤其会引起青少年主体人格的异化。再次,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容易引起主体道德思维能力下降。网络会导致人与人之间情感的冷漠,缺乏许多真实的道德生活,以及体验与锻炼,使道德判断、选择能力和道德行为能力缺失。

4.安全危机。网络的发展给人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安全危机。网络信息和网络言行很难得到有效监控,网络犯罪和网络越轨现象日益突出。我们经常看到各大电视台、杂志、广播经常报导大学生网络犯罪事件,轻者入侵他人电脑或数据库,重者破译账号密码非法侵占国家和他人的财产,更有甚者散布谣言引起社会动荡,传播反动言论给国家和民族安全造成威胁。大学生网络安全危机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受利益驱使,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的则出于炫耀技术、哗众取宠的心理。有些调查在问及大学生如何看待“黑客”问题时,不少大学生竟选择“崇拜”“羡慕”。②

三、大学生网络道德危机的成因分析

1.制度原因。目前,大学生的网络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缺乏统一和权威性的明文规定、责任落实不到位、缺少法律支持;即使有的局部区域或个别单位有类似的规章,往往也是一纸空文,不切实际、不便于操作。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计算机网络本身没有明显的地界和属地,不属于任何哪个机构和组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正式、通行的国际法规来约束网络活动。所以对于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和网络犯罪缺乏相应的处理依据。我国目前针对网络的法律法规同样还存在着许多的不完善,一些投机分子和犯罪人员便在这种虚拟空间中投机钻空子,侵占他人财产和危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十分重要。但是,学校和家庭在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上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划分各自的责任,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两者在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上不但不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反而会相互推脱、相互阻碍。

2.文化原因。首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决定了网络文化具有不可预知性、不可控制性、超现实性、隐蔽性、便利性等特点。网络文化的这些特点,一方面,会对自我监控能力不强、极富好奇心的大学生产生极强的诱惑力,对大学生的道德成长构成严峻的挑战,影响着大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③另一方面,会改变大学生传统的 人际交往 方式,这种新的交往方式大大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交流,使个体对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大大降低。其次,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文化导致全球范围的重智轻德倾向。以上种种原因助长了在校大学生“重智轻德”的倾向,有可能导致当代大学生片面重视理论学习和 智力开发 ,而忽视了思想道德和意志品质的修养,更为严重的情况会引发个体私欲的膨胀和高科技犯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全人类有待解决的问题。再者,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校园内外不良文化的误导。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的心理需求是变化多样的,容易被外界不良文化所误导。这些不良文化与 传统文化 相比,能够为当代大学生提供更多机会展示个性和情感,但其过于追求形式和感觉,容易导致大学生对社会的参与限制在肤浅和感性的层面上,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判断,从而造成大学生的道德认同变得困难,进而导致道德约束趋于松懈。

3.主体原因。一方面,大学阶段正是人一生中逐渐向成人转变的关键时期,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需求往往与社会所能提供的教育环境产生一定的矛盾。世界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与网络的开放性和兼容性结合越来越紧密,大学生知识结构尚未完善,心智尚不成熟,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恶意曲解,以及西方自由主义的不断侵袭,导致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困惑,不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30年的改革开放给社会经济环境带来了巨大变化,引发了大学生群体道德与价值观念的嬗变。其次,目前的不良社会风气、发展中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和诸多的社会问题也给一部分大学生带来了较强的忧虑和不满倾向,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大学生网络道德规范的形成。再次,当前的就业形势与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也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就业的现实情况往往与大学生的期望值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许多大学生有一种失落感,很多人把发泄途径投向了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把网络当成了消遣对象,无节制的上网让一些大学生逐级丧失了个体性,甚至沦为工具客体的危险。

4.技术原因。专家指出,科学技术的步伐,常常比伦理学的步伐要急促得多,正是这种科学技术与思想观念发展的间距对网络道德的养成构成了严重威胁。首先,由于信息技术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信息权利的不对称性导致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 网络技术 人员、网络专家、网络所有者在知识和资本等方面占有绝对优势,他们凭借这些优势可能侵犯个人和公众信息,从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失。如几年前炒得沸沸扬扬的“网络蚂蚁”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其因使用简单、下载速度快等优点很快在网民中流行开来。但后来,网民们发现这个软件可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自动访问其他网站,更为严重的是泄露个人信息,这在国内引起了广大网民关注网络隐私的问题。其次,网络作为一门技术,利用好的话可以造福人类,但也可能成为满足某些人邪恶要求的工具。网络软件都是网络技术人员设计出来的,从技术的角度讲,一则软件本身就有可能存在缺陷,为黑客们留下“后门”;二则,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终有被攻克和解除的时候。因此,有专家认为:网络道德问题仅靠网络技术单方面是无法解决的。

当代大学生离不开网络,但网络不能成为他生活的全部。引导学生将网络与生活联系起来,在生活中审视网络,看到网络的利弊、优势与不足,架构好网络与生活的桥梁,也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策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指导学生 反思 自己和同伴的网络行为,进行网络生活的道德体验教育和道德评价活动,引导学生深刻认识网络行为道德与不道德的不同结果和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认识并处理好上网娱乐与上网学习、上网学习与读书学习的关系,树立科学、理性、自觉的网络及网络道德观念。帮助学生疏导网络生活中的主体矛盾冲突、困惑、苦闷等,引导学生明白网络的不足,树立正确的网络生活观念,加强网络道德修养。社会和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根据大学生网络道德发展和互联网发展的规律,积极调研、勇于创新、投身实践,努力探索大学生网络文明工程和网络道德教育的新 方法 、新思路、新 渠道 和新成果,为广大青年大学生营造宽松和谐又稳定健康的网络环境,促进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从而将他们培养成为对社会有所贡献的高级人才。

[注释]

①韩振峰.警惕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N].河北日报,2003-11-05.

②彭雪开.网络文化价值渗透试析[J].求索,2002(3):36.

③于睿.大学生网络道德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教育探索,2008(3):112.

[参考文献]

[1]王凤秋,何葵.网络对学校德育的冲击[J].现代中小学教育,2001(1).

[2]韦文广.论网络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J].改革与战略,2007(9).

[3]张燕.论网络时代下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危机[J].考试周刊,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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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现状 网络转载 孰是孰非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信息和作品的传播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这一发展,网络媒体也如雨后春笋般焕发出勃勃生机,为用户提供了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信息和作品,帮助人们开辟出了获取新知的崭新途径,甚至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很多人的阅读习惯。然而网络媒体用户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却分流了原本属于报纸等传统媒体的读者,由此也给传统媒体的原有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为向用户或读者提供阅读内容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间的市场角逐是毫无疑问的。而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双方摩擦也就在所难免。有关网站转载报纸内容的争议,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愈演愈烈。 面对众多网站未经许可海量转载报纸内容且不支付任何报酬的现象,部分报社表示出了强烈不满,并开始尝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于是纷争鹊起,大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涌入法院,并且呈现出逐年猛增的趋势。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2007年该院受理报社起诉网站转载侵权的案件只有不到10件,2008年则迅速增长到50余件,而到了2009年,截至9月上旬受理的此类案件就超过了120件。随着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卷入这场纷争的报社和网站也越来越多,所涉及的作品也从几十篇逐步达到了数千篇的惊人数量。 法庭上,一边是报社的愤然指控,另一边则是网站的满腹委屈。孰是孰非,我们还是需要到法律规定中寻找答案。 法律焦点 网络转载 是否合法 报社与网站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网络转载”的合法性,即网站是否有权在未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报纸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报纸内容”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习惯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称谓太过笼统、有失严谨。因此,为了将网络转载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讨论清楚,我们需要对报纸上不同性质、类型的内容进行法律上的甄别,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并不是报纸中的所有内容都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报纸刊登的内容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但其中涉及的国家公文、时事新闻、通用数表等内容,以及一些缺乏独创性的只言片语,都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即使网站将报纸所刊登的这些内容进行了转载,也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 其次,对于报纸所刊登的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文章,即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报社对其报纸上的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只是有权以非独家的形式进行刊登使用。也就是说,决定如何支配该作品的权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手中。倘若此时发生了网络转载行为,而报社仅仅以该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诉网站侵犯著作权,恐怕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除上述情形之外,通常报社对其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尤其是本社记者撰写的文章,还是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也就是说,报社自身就是这些作品的权利人。那么网站对报纸的这些内容进行转载,是否会对报社构成侵权呢?通观我国的著作权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都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许可与付酬”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一般原则。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的尊重与保护。当然,这一原则也存在少数例外,即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然而,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种情形下,谁可以使用,使用什么样的作品,在什么条件下使用以及以什么方式使用等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只有在个人为学习、研究等目的,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或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同样,也只有在满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或报社、期刊社转载已被刊登的作品,且作者未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等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条件时,才能够被视为属于法定许可。针对网络传播行为而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都不得突破前文所述的许可与付酬原则。具体到网络转载这一问题,以目前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站在转载报纸内容时都难以满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要求。也就是说,这种未经许可也不付报酬的使用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侵犯报社所享有的著作权,并导致网站最终承担停止转载、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此外,尽管2000年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曾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并且这一内容在该司法解释2004年修改时被保留了下来。以此来看,似乎在一定条件下,网站转载报纸内容时并不需要获得许可。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该司法解释再次进行修正时,这一条却最终被予以删除。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仍然是网站使用报纸内容时难以规避的法律问题。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中相关内容的修改过程,我们也不难看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当前对网络转载所持的态度。 解决途径 支付费用 合法使用 虽然不少报社与网站已经选择了对簿公堂,但面对当前网络转载的现状,双方都面临着单纯通过司法途径无法摆脱的困境。作为著作权人的报社,尽管在法律上占有优势,但对于数量巨大的侵权转载,如果一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则所需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维权成本也将是数量惊人甚至难以承受的。况且,这种方式并不能确保侵权行为就此销声匿迹。而作为使用者的网站,即使其已认识到未经许可转载的违法性,但无论是停止转载作品,还是支付败诉后的巨额赔偿,也都是其不愿见到的结果。 那么除了打官司,就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吗?实际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合作,不仅是弥合双方分歧的一剂良方,更是实现双赢结果的最佳途径。当然,双方合作的最基本方式,仍然需要遵从前文所说的许可与付酬原则,即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明确的协议,支付合理的费用,进行合法的使用。 报社与网站形成合作,无疑可以使双方从大量的侵权纠纷中解脱出来,将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各自的发展与经营上。然而,在寻求合作的过程中,也不免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便是谈判成本与授权价格问题。由于报社与网站的数量众多,相互之间逐一谈判所带来的高额成本往往令人望而却步。而缺乏普遍认可的付酬标准则,也往往使双方在协商授权价格时陷入僵持不下的局面。为了向合作的目标迈进,报社和网站应当针对互联网海量使用的特点,探索其他效率更高、效力更广的协商模式。 根据我国市场的发展现状,在一对一的谈判模式难以适应双方合作需求的情况下,报社和网站完全可以将目光转向相关协会、组织甚至政府部门,以获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专业的帮助。例如,双方可以在各自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组织之下,对成员的意愿和需求进行调查、协调,进而形成较为成熟和一致的意见,然后以协会或联盟的名义对授权与付酬问题进行整体商谈,使最终的谈判成果惠及于所有成员。采用这样的整体谈判模式,可以大大降低单个谈判的成本消耗,同时减少个别报社或网站在授权中因谈判地位或谈判能力等问题所导致的不公平结果,最终促成双方确定出相对合理的付酬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合作状态。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尽管报社掌握有大量作品的著作权,但面对给谁授权、如何授权、授权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很多报社却往往缺乏必要的操作经验和精力。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正在于此。报社可以尝试将其作品委托给此类专业组织进行管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就具体问题与网站等使用者进行协商。 最后,在解决许可和付酬等问题之外,仍需要提醒网站注意的是,即使通过订立合同、支付费用获得了转载报纸内容的授权,其仍需要对一些问题予以特别关注:首先,需要审查报社自身对相关的作品是否享有合法权利,是否有权许可他人转载;其次,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具体方式、范围、期间等条件使用作品,不得超出约定内容随意使用;再次,使用时需要避免出现不注明作品出处,不为作者署名,随意删改题目,篡改内容的等现象。否则,即使有许可合同在手,恐怕也难以彻底摆脱诉讼的困扰。 总之,报社与网站之间有关网络转载的纠纷,尽管争议很大,但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在为当前矛盾据理力争的同时,也不妨放眼未来,谋求更加广阔的合作前景。相信在遵守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大前提下,报社与网站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平衡各自的利益,共同肩负起对读者、用户和社会的责任,最终将侵权诉讼的干戈化作文化传播之玉帛。

21世纪,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为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广泛地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便利,人们只要坐在电脑前运用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就能知晓世界各地的新闻,使网上的信息杂而广却快速地充斥着人们的头脑。互联网不仅带给人类一场技术革命,它也重新构建了人类的互动方式、价值观念和生活形态。21世纪互联网已经深入人心,虚拟社会就像现实社会一样复杂。2008年“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宣判使司法第一次进入网络暴力案件中,也拉开了大众对于探讨网络暴力的序幕。在网络上爆发的“人肉搜索”所代表的网络暴力事件也让人们看到了网络的阴暗面,而网络上频频爆发的谣言、诽谤、骂战等网络暴力也使这个阴暗面正在消极的增大。网络暴力行为具有如此强的威力本质上源于互联网庞大的用户群体的集合行为,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网络暴力行为同时也对多方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本文所要探究的。本文的研究类型属于定性研究,运用个案访谈法并辅以事件分析,探讨网络暴力行为对个体、法律和社会道德所造成的危害,并以集合行为理论、冲突论探讨网络暴力行为的成因。本研究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选题的缘起及意义、相关文献及理论依据的梳理以及研究过程,说明本文是以网络暴力行为作为文章主线,集合行为理论及冲突论为理论视角对本篇论文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介绍网络及网络的发展状况,并解释网络暴力行为的内涵及其实质。第三部分通过对“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李刚门”事件、“铜须”事件这三个案例的描述和分析,将网络暴力行为分为三类,即网络舆论暴力、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使网络暴力行为更加具体、清晰。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网络暴力行为对个体、法律、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正是这些潜藏的威胁引发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反思。第五部分分别从社会现实根源、群体形成过程及群体心理三个角度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成因进行分析。第六部分也就是本文的结论,主要对本研究进行总体概述及展望。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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