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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合同论文范文写作

发布时间:2024-07-08 01:00:43

关于性合同论文范文写作

1.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达成意思一致的方法和形式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2.合同法的根本价值是保护双方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且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和排除其他合同方式(正如合同法规定了十几种有名合同,但无名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保护书面合同的同时,也保护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合同。3.很多时候书面合同都有助于解决纠纷;但一些具体情况中,书面合同的订立可能有一定困难,法律同样保护这些合同及其背后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你好,这个论文并不难,前提是你学过合同法。我的建议是你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论述这个问题,首先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哪些可以采用非书面合同;然后阐述两者孰优孰劣,再有为什么合同法如此规定;最后阐述如果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后果,即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没采用,采用与否均可的,却强制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大家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加油吧!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作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3.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本法制定、实施的时代特点是:在二十世纪末制定,在1999年通过,主要在二十一世纪生效、实施。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做到有必要的超前性,我们是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不能够只看见眼前的转轨时期。也就是说,新合同法应当能够适应我国建成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估计到2025年、2030年中国的转轨时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成,那个时候我们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到那个时候我们的合同法照样能够管用。但这不是说一点也不要修改,或者说不必要制定什么新的单行法、某种合同专门制定规则,而是说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到那个时候能够管用,能够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这一点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争论,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目前转轨时期的一些特点。在讨论立法方案时,针对这个问题,大家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最后认为,我们确实要面向二十一世纪,但同时也要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 转轨时期有哪些特殊问题呢?由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行政干预还非常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分多,还有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有很多混乱,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对这些严重问题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不能够置之不顾,一定要有充分的注意,要制定出相当的对策。 这是第三个指导思想,即面向二十一世纪和怎么样兼顾转轨时期的一些特殊问题。还提出一点对转轨时期的那些落后现象我们不能迁就,比如说红包、回扣在转轨时期非常普遍,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把它变成合法化的东西。 4.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我们的合同法应当既追求经济效率,又追求社会正义。所谓经济效率,拿我们习惯的话说就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赚钱;所谓社会公正,是在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人群之间要大体上做到平衡,在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要大体平衡。 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的,整个社会要有一个基本上的利益平衡。有些人群比如说消费者、劳动者,他们是分散的、弱小的,他们没有办法和企业家、大企业、大公司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只讲形式上的公正,我们说合同自由吧,你们只要自由协商签订的合同就有效,就给以保护,这里的合同自由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实际上,消费者、劳动者他怎么能够对抗大企业?试想一个山区出来的男孩子、女孩子进到城里来打工,当他身无分文,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的时候。他看见了一个招工的广告,他赶紧去求职,这时,他怎么敢和企业主讨价还价,怎么敢去争取自己的什么权利、法律上规定的什么卫生条件、安全条件、文明生产的劳动条件、最低工资条件等。也就是说,他们的实力在实际上是弱小的,无法和企业抗衡。这时,法律要起什么作用呢?法律就要支持这些弱小的消费者、劳动者,法律这时不能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自由、公正,还要追求实质上的公正。所谓实质上的公正,就是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状态时,比如当一方是企业而另一方是劳动者的时候,法律规则首先要考虑保护劳动者、消费者,不能够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整个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不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如果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凡是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赚钱的,就合法、就保护、就鼓励、就支持的话,那么假冒伪劣也是可以发展生产的。众所周知,有些地方的快速度发展最初就是靠假冒伪劣;有些人的暴发以致于后来成为大企业家,也是靠搞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难道我们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假冒伪劣、坑蒙拐吗?不行。我们不能丢掉社会的正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没有社会正义、公平,就不叫法律,就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牢牢抓住社会正义,我们这样的国家更不用说。我们现在正在建设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正义、更加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因此在这个指导思想上提出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如果当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哪一个优先呢?当然是社会正义优先。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就要求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维护市场道德秩序,决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劳动者发财致富。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的教科书都说,法律就是行为规则。合同法首先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规则。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裁判规则,亦即法官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判规则。这就要求这个裁判规则要有可操作性,要求每一个规则、每一个条文要尽可能的有具体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这样法官在裁判时才有所遵循,最终能够保障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现行的三个合同法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条文看起来不错,真的要用来裁判案件的时候就感到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好些条文象口号一样。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且不说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的影响,就是一个完全公正、正直的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差距,不能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论文范文写作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前言:在选修这门课程之前,是“劳动法”与“就业”这两个词吸引了我。应该知道,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不同于政府分配主导的计划时代的大学生。今天我们面临的就业形势相比以前更加严峻,竞争更加激烈,关系更加复杂。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学校并没有为我们专门开设这样一门公共法律必修课程,让大学生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降低未来劳资纠纷的解决成本。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法学院的TF老师,她开设的这门《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她耐心和细致的讲解让我们明白了许多和我们自身利益相关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知识。有时T老师给我们解释一条法律法规,听了以后会有一种突然明朗的感觉:原来还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最后一节课,T老师找来了一位在某公司担当法律顾问的高级律师来给我们讲解现实生活中他所遇到和处理的一系列真实的法律案例,一边讲解案例一边向我们介绍相关法条,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更加深入,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增强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也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从字面回到生活。最后在这门课程结束之际,唐老师叫我们写一份论文形式的对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理解和感悟,可以就法律法规中的某个法条谈谈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写自己学习这门课程的感想。作为在读本科生,而且结合本课程的特点我应该写一篇有关大学生就业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文章。但我考虑了很久,觉得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也快两年了,在这两年的运作中,应该说在逐渐的趋于成熟,作为在读本科生的我们应该说通过一定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解决劳动纠纷相对来说不是特别棘手。所以,此文我想谈的是有关《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众所周知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据调查,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 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 。中国三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然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我个人认为是相当的薄弱,对改革贡献最大的人,却享用的最少改革成果,这不能不说是有失公平。此文就此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此乃此文开篇前言。 XX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正文:农民工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前言部分我已经用了很多文字说明此文的方向和写作原因,在此我就不再絮说,直言主题。)且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很多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手段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附带一定的措施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我上网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到农民工也被包括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当中,那么我这其中就有一个疑问:作为知识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一类人群,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一般较为薄弱,很多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而且即使意识到老板的不合法行为,很多农民工却只能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那么如何能够保证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能够及时的介入并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呢?先说说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我有很多亲戚都是农民工,包括我的父母。他们大多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有的在工地上干了快一年了,据我所知,老板从来没有和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他们甚至都没有意识到:我一个在工地上搬砖头的农民还能和老板签合同?这应该和我们国家的普法宣传力度有关。以前包括现在我都认为,我们中国现在还没有资格成为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尽管媒体和政府标榜依法治国,但事实又是另外一回事。言归正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老板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年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然而事实上,他们得到的仍然是那么多工资。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根本奢望不到双倍补偿。因为他们需要这份工作,中国农民工太多了,老板会说:“你要想签劳动合同就走人,你不干,有的是人干”。老板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规避他的责任。农民工在这个时候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显得无力维权。从现实实际中看,这个时候法律是不是在他们这一类人群中已经失效了呢?读者可能会说:“这个时候法律并没有失效,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迫使老板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呀,劳动合同法里也规定了对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话虽这么讲,那么请问,这个时候法律能够执行的基础在哪里?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民工如何能够证明自己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这也是对老板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前面已经说过了获得双倍工资的条件,劳动者得证明自己在老板这里工作超过一个月,而老板没有和自己签合同。这个时候的举证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来进行,比如工资卡上用人单位给自己的转账打印单、发工资时候的工资单、工作同事的证实。很多农民工,如我的父母,他们发工资不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是直接在一个月的某一天包工头坐在一间办公室里发工资。农民工排队领工资,领了以后签个字就走人,没有工资单(领了工资以后的签字单也被老板保管)。可以这么说,他们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在此工作超过一个月,甚至都不能证明他们在这里工作过。这个时候看来就只有工作的同事可以证明。但是,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干了两三个月就走了,他们大多来自各个地方,居无定所,四处打工。取证需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支出对于农民工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通过以上讨论的我们可以看出,农民想和老板签订合同难,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合同,缺乏有利证据,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举证也难!!在这里我不赞成网上某些人的论调(是我在查找劳动法相关资料时注意到的),那就是针对中国现状,农民工数量庞大,群体特殊,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反对的因由:一旦这么做了,无异于将同在一个国度的劳动者人为的分为两种,就好比五六十年代出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中国人民人为的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有的人一出生就只能是农民,享受不到与城里人同等的福利和国家救济。为什么同是中国人、在同一片国土出生,但生下来身份就不同呢?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现在也正在显现,像子女入学问题,买房问题,买户口贪污问题。而且,毫无疑问,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认真实行的话,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很好的保护,至于在农民工身上为什么没能很好的实行,我想跟政府的执政思维和执法力度、甚至潜意识里的优先思维都有关系。如果另外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难免有另类歧视之嫌,这么做究竟是为了当局更好的管理还是真为了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也许可以说二者兼有之,但制定出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肯定不会有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那么多对劳动者保护的条款。我不赞成的第二个理由和前面提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关,正是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众多不合理之处,现在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取缔甚至废除《户籍管理制度》。如果将来的某天真的废除了《户籍管理制度》, 那么这个人为的将国人界定为农村人和城里人的法律基础都没了,也即是中国人从此无城里人和农村人之分,都是中国人了,那么这个时候又何以界定农民工?如果真制定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那么到时候这部法律又将处于何种地位。我认为,与其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倒不如成立一个专门督促《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群体上执行的政府部门,这个部门的职责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比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来保护农民工权益,成立这样一个专门部门会有更大的灵活性。

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和建议 1.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无明确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规定使用期的复函〉明确,如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确认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上述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不知仍然有效? 2.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规定有明显的不确定因素:1。 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呢?还是可由双方在事后自由选择?2。 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笔者建议上述不足可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即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在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 3.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约定相关的违约金,其他不得(除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约定违约金。这会引起实践操作上有很大的社会矛盾。最普遍的是用人单位原先因分配给职工住房而约定的服务期,如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变得无效,势必引起一批跳槽风,这对用人单位也是相当不公平的!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一套房子的价值应该比诸如专项培训费不知要高出多少倍,既然双方就培训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为何双方不能就住房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呢?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4.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2条第三款和第82条分别规定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这对劳动者的确是一种保护,但对用人单位却有明显的不公。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义务,如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如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最高院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用人单位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有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和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试用期间却是件易事,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他不满意,在试用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作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是保存好用人单位招聘时的职位要求以证明自己是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同样需劳动者对招聘时的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6.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以了特别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呢?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计酬,难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能按小时计酬计酬吗?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合同的劳动者大都是民工,但两种不同的规定却给了用人单位有可逃避责任的机会。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两种用工的区分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有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问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本法并没有规定劳动法同时作废,同时之前大量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劳动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如何适用,本法也没有加以阐述,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法律的适用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探析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工人权之法,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但《劳动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本文针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了关于此项自由规定的第31条的立法理论基础,然后着重解析理论界与实践中适用第31条的问题与缺陷,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法第31条的完善建议。关键词: 劳工保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预告期,“弃权条款”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具有重要意义,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字体现的立法精神,理论界与实务界多给予很高的赞赏。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由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适用多有不便。为此,很有深入分析的必要。第一部分 《劳动法》第31条的理论基础一、劳动法立法意义法律中每个条文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整体的理论基础,对于《劳动法》而言,它体现的理念很多,基本的是劳动者的人权保护以及以社会为本位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两方面,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要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劳动保护的接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在运用民法、经济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以保持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相统一的同时,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在劳动立法规定劳动力市场的特殊规则,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概括地讲,我国劳动法的意义有:(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2)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3)维护劳动者基本人权。(4)解决劳动争议,保障社会安定团结。(5)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⑴二、《劳动法》第31条立法意义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了劳动法制的意义后,针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劳动法31条规定,我们便可作进一步的思考,此条实际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因为不管从推动劳动效率、还是经济发展、还是劳工保护方面看都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直接体现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是择业自由的扩大化处理。1、人权保护方面。此条规定充分映射了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保护劳工。现代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的“工厂立法”⑵,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级斗争,都可以充分印证劳动法保护劳工的正义追求。我国《劳动法》第31条虽仅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项规定,却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劳动者的独立地位,也是对弱者地位的有利救济,可以说,《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更使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⑶2、经济发展方面。此条规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使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优配置劳动力的最佳手段是市场,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劳动法是建立维护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制度工具。使人尽其能,按劳分配,使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激励劳动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从客观上看,一种资源的组合未必是最优的,需要不断地调整;从主观上看,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3、宪政方面。此条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表明的有关劳动方面的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因此宪法必然对劳动法起决定性影响。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制度体现了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劳动性质反映了不同社会制度的本质,所以宪法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根据宪法,此条规定了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也体现了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影响,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保护的落实。第二部分《劳动法》第31条的解释与评析一、理论界争议的问题1.《劳动法》第31条是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一般而言,授权条款在表述上通常使用“可以”、“能够”、“有权”等法律用语;义务条款则通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词语。据此断定,第31条的规定是义务性条款。但若对第31条进行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就会发现,本条还是一个授权条款。理由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而这种情形并非指第32条规定的特殊解除有特定的使用条件(即在程序上只需随时通知,无需提前通知)。从《劳动法》整个内容来考察,也找不到第31条适用的具体情形。基于此,第31条的前半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单纯是事实陈述,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授权,确立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独立情形。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也解释为:“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⑷那么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提前解约,究竟是劳动者的权利还是义务?如果认为提前解约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对用人单位无疑是不公平的,这会导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只能约束用人单位而无法约束劳动者的现象发生,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这将使企业时常面临着高级客户经理及技术人才流失的威胁。相反,如果认为不得提前解约是劳动者的义务,那么,该义务将与《劳动法》规定的权利相违背。⑸我国《劳动法》第31条作为“混合条款”,融权利授予和义务施加于一体,表述方式上不甚妥切,授权内容过于模糊,易造成误解。2.“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直到今天,对这个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有待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的话,请追问。

关于同龄人论文范文写作

写作思路:写出同龄人的压力,自己的感受,以及对方让自己感到压力的原因。

My brother Mao Kaijun loves learning English very much.

我的哥哥毛凯俊很爱学习英语。

He is never half hearted in his homework, He always plays after finishing his homework.

他做作业从来不三心二意,总是把作业做完才去玩。

One day, I went to his house to play, only to see him doing his homework.

有一天,我到他家去玩,只见他正在做作业。

All of a sudden, several of his friends came to play, and

Mao Kaijun, as if he had not heard, was still concentrating on his homework.

突然,他的几个朋友来玩了,而毛凯俊却像没有听见一样,仍在聚精会神地做作业。

Once, I took my cousin's favorite tape, yelled into his room and

said, "brother, look, I asked someone to borrow a new tape."

有一次,我拿来表哥最喜欢的磁带嚷着走进他的房间说:“哥,瞧,我问别人借来了新磁带。”

But there was no echo. But see cousin is buried in doing

homework, I heavily cough a few, but he is no response.

可是没有回声。却见表哥正在埋头做功课,我重重地咳嗽了几声,但他是没有反应。

His brows gathered and stretched, as if thinking about something.

只见他的眉头一会儿聚拢,一会儿舒展开来,似乎在思考着什么问题。

The pen in my hand was still scratching on the paper.

Looking at his serious manner, I can't bear to disturb him.

手中的笔还不停地在纸上划着。看着他那认真的样子,我不忍心去打扰他。

英语写作

英语作文想写好作文,必须具备扎实的基本功,作文的基本功主要体现在词、句、段三个方面。

单词方面,积累单词,扩大词汇量,弄清词的确切用法及相似词的用法区别,以及很多固定短语、习语的用法,要准确地表达想要表达的意思。

句子方面,注意一些常用的句式,平时看到比较好用的句式要记下来,多模仿,还要在写文章时注意长短句的结合。

段落方面,注意整篇文章的整体布局,要从整体上把握每段的中心思想,避免偏题、走题。

提高写作水平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最重要的是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平时注意多积累,勤动笔、多思考,潜移默化中写作水平便会不断提高。

以三代人的教育为题历史论文这样的一个论文对于我来说肯定是有难度的。

什么水平的。。?我随便写写吧。Even though there is widely known generation gap between different age groups, getting to know people of same ages can develop stress as well. First, people would all be assimilationists and try to assimilate what people of their age group are doing, which might bring stress when they can't achieve , talk between the same age group might be more free and broad, but then you'd start hearing all these critisism on you that they don't hold back and it could lead to stress on as stated above, there's not only problems with relationships in different age groups, but the same age groups as well.

写作思路:可以分别列举“40后”的父母、“60后”的自己以及“90后”的孩子不同的教育方式,中心要明,语言要通顺等等。

正文:

我始终相信,只有教育才能彻底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才能让一个人从灵魂的最深处剔除因袭的重负注入鲜活的血液,才能让一个民族脱胎换骨。

生于“40后”的我的父母都是标本式的农家子女。所幸,他们遇上了迥异于其父辈的少年时代。粗识几个大字的我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显然都有着“惟有读书高”的观念遗传,省吃俭用让我的父母穿行在同龄人艳羡的目光中进入了村办的新式小学。尽管我的父亲刚刚读完高小,母亲也只是初小结业,但在那些无法进入学校读书识字的乡亲们眼里,他们完全是不折不扣的文化人。

我总记得常有不少乡亲拿着服役的儿子、远嫁的女儿寄回的书信请我的父母帮忙读、帮忙回,虽说费了灯油搭上信笺,可我的父母却干得乐此不疲有滋有味;我总记得每到雨雪天农闲日,我的父母总要从箱柜的深处小心翼翼地翻出一两本已经失去封面纸色泛黄的旧书看得津津有味废寝忘食;我总记得我的父母用他们读来的故事给我的童年着上了一层绚丽的色调……

父母那短暂的受教育史使我的家庭氤氲着一种多数农家难以体味到的别样的气息,在贫瘠的农家生活中添加进了些许几乎贵族化了的精神元素。

生于“60后”的我的学龄期刚好与文革重合,而这恰恰是一个知识被无限贬值的时代。到了我升中学时,升学考试已完全被推荐所取代。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的父母依然想尽一切办法让我读完了高中——尽管那时的中学已经连正常的课程都难以开设。

1978年高中毕业的我怀着“无知者无畏”的心态参加了当年的高考,那完全是一种“考不上算,考上了赚”的态度。或许正是得益于这种放松的心态,我能在高考中有了比较好的发挥,以至从那些才高八斗的老三届学长们口中分到了一杯羹,考取了一所决定了我终身职业的师范专科学校。那张白纸黑字的粗陋的通知书,让我离开了祖祖辈辈伺候着也养活了祖祖辈辈的土地,先读书,后教书;先乡村,后城里,再到今天我生活的城市发展。

专科毕业的我又通过自学考试、脱产进修获得了学士学位,修完了研究生课程,取得了高级职称。我觉得比起我的父母我大大地前进了一步——这便是我不仅读书,而且能够写书了——这是我的先辈们想都不敢想的事情。感谢写作,让我的业余生活变得高雅,让我的思想得以在天地间放飞。

如今,我有了一个“90后”的孩子。有时,我真的羡慕今天的孩子,因为他们接受的教育已远非昔日可比。在小学、初中阶段,我让我的孩子享受到了我所在地区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可在中考时他依然脱离了父母的羽翼,填报了一所千里之外的江南名校,远走高飞。三年独立的高中生活,成就了他的学业,更培养了他一颗志向高远的心。

高考时,凭他的分数有那么多大城市的名校可报,可他毅然选择了位于合肥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吸引他的有两点:一是这所学校优良的学风,二是这所学校极高的深造率。今天除了对付繁重的功课,他正在钻研TOEFL、GRE教程——为了向国外名校发起冲击。教育国际化、全球教育资源共享在他们这一代人身上注定成为现实。

现在,除了经济上的资助和精神上的鼓励,我给予他的只有默默的祝福,我愿他能成为我们家第一位走出国门的开路先锋,我更希望他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尽绵薄之力。因为他正是得益于这个时代,他惟有以自己的学业回报社会。

回望昨日,我们一家三代人的命运完全和共和国的命运维系在一起,和她一起走过阳光,走过风雨,走进了今天的新世纪。

我祝愿,愿我的祖国强大繁荣,前程似锦;愿我们的人民生活安康,一帆风顺;愿我们的科学教育事业蒸蒸日上,我们国家早日跻身世界科教强国的行列,至少能够与我们日渐强大的国力相称——因为我始终相信,教育不仅是改变国民也是改变国家命运的强大的力量。

关于经贸合作论文范文写作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其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率促进和质量提高的特殊作用,服务贸易研究成为世界性的前沿课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服务贸易论文 范文 一:我国企业服务贸易下税收政策论文

一、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代理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 财税 [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 教育 、 文化 、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 保险 、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型、资源获取型、贸易互补型、实物输出型等不同特征投资形式,针对性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对海外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额度;被投资企业的当地产品进口时减免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国内企业以实物及相关服务出口投资给予增值税出口退税认定等。考虑到汇率波动对大额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允许企业选择一定时期内最优汇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以避税为目的企业利润留存给予一定的免税期限,以提高企业在当地再投资和扩大生产经营的能力;用已征收税款建立应对海外投资综合风险的税款资金池,在企业遇到对应风险项目时,给予适当退税帮助。

服务贸易论文范文二:CEPA实施对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CEPA实施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受内地市场准入限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货物贸易[1]。1995年,香港输往内地的港产口占香港外发加工贸易的比重为,而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仅占香港服务总输出的。此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逐渐出现上升趋势,特别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更加紧密。至2000年,中国内地首次取代美国成为香港的第一大服务贸易输出地和输入地。

在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顺利发展以及香港服务经济与内地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背景下,CEPA出台对于加快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促进效应受到广泛关注。CEPA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以及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内地对香港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主要涉及的42个行业,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展服务、 广告 服务、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旅游、银行、证券及期货等服务行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行业的开放方式主要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开放,即以独资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如物流、零售服务等;另一种是以比世界贸易组织更低的门槛进入内地市场开设分去机构,如银行及保险。2004年CEPA实施以来,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上升趋势更加显著,特别是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近年来,香港与内地互为双方最大的服务贸易伙伴,且继续保持着上升趋势。2004年以前,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基本处于持平状态;2004年以后,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明显上升。从服务贸易总量分析,2010年,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出额为2305亿港元,是2004年CEPA开始实施时服务输出额的两倍,占香港服务输出总额的;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额为1047亿港元,占香港服务输入总额的。从服务贸易部门类别分析,香港自内地的服务行业进口基本保持稳定,2004~2007年,香港自内地的商贸服务、旅游服务、运输服务进口额在香港相应行业服务进口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保持在45%、30%、25%左右。除旅游服务外,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主要是运输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这两项服务贸易的发展和香港对内地(特别的珠三角地区)的直接投资及由此形成的“前店后厂”产业分工格局密切相关,同时与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地位密切相关[2]。

实证分析

1理论基础

CEPA虽然没有对外设立统一关税,但其零关税、开放服务贸易等规定同样适用关税同盟理论。维纳提出用“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来衡量关税同盟的效果。贸易创造效应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国之间取消了关税,从而引起的在本地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被同盟国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产品所取代,因而新的贸易在同盟国之间被创造出来。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同盟国之间的关税保护相当于对非同盟国的减税歧视,使得原来来源于生产成本较低的非同盟国的产品转而向生产成本较高的同盟国转移。

2模型构建和数据采集

巴拉萨模型是研究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的经典模型。该模型假定:区域贸易合作之前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是固定不变的,区口需求收入弹性大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创造效应;当区域外贸易合作后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小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转移效应。本文试图运用巴拉萨模型对CEPA实施前后香港和内地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进行比较,进而得出两地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为方便检验CEPA实施前后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本文在巴拉萨模型中加入虚拟变量D,CEPA实施前D=0,实施后D=1。本文选取1995~2010年的香港服务输入、香港来源于内地服务输入和内地服务总进口值作为样本进行计量分析。其中,香港相关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香港政府统计处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内地服务进口数据来源于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年鉴。因内地按来源服务输入尚未进行统计,本文采用香港政府公布的按目的地划分的至内地服务输出值来代替内地区域内服务进口值。

3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软件对应用的巴拉萨模型进行线性回归。各回归方程F检验结果显著,拟合优度在以上。从表1可以看出,CEPA对香港与内地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不同。CEPA实施后,香港的服务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和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均大于CEPA实施前,说明香港存在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但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具体地讲,香港总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而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说明香港从内地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大于本地生产。区外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上升了,表明香港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成本低于内地的服务贸易。内地的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明显,但同样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内地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说明内地从香港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成本大于本地。CEPA实施后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比CEPA实施前高,所以内地没有以香港的服务贸易来替代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可见,香港与内地仍未充分享受到CEPA的优惠政策。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香港与内地服务业发展状况和分部门服务业出口竞争力优势的分析表明:香港与内地在交通运输、旅游及金融等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互补性。在内地有明显比较劣势的交通运输和金融方面,作为国际转口贸易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与金融中心的香港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而在香港有明显比较劣势的旅游领域,内地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在服务产业结构上,香港的会展、中介等领域的丰富 经验 、优秀人才及国际标准能够弥补内地的相应不足。因而,CEPA的实施会有利于两地经济的发展。根据数据统计,香港与内地的贸易依存度在逐年增加,服务贸易关系更加紧密。然而通过巴拉萨模型检验发现,香港与内地仅存在总的贸易创造效应,而不存在区内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转移效应,表明CEPA的实施效果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还未充分体现。香港与内地之间服务贸易受内地市场制度、政府壁垒等因素限制仍需大力推进CEPA的各项政策实施,加快内地与香港在服务业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对接与资源整合。不同社会体制和法律体制、人文环境、语言环境等均会造成两地服务业合作在实际操作中的障碍,例如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等。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对CEPA优惠 措施 的落实,进一步改善内地经济环境,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港商向内地扩展服务贸易的交易成本。(2)虽然CEPA降低了香港服务贸易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但是审批程序的耗时耗力,在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大大削弱了CEPA对两地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3)作为亚洲金融中心,香_特的金融优势应发挥在服务贸易领域,尽快完善香港人民币清算体系,建立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消除服务贸易中不同币种的限制。同时,充分发挥香港的金融体系,香港银行应在内地增设营业机构和代表处,为内地企业提供先进的金融服务,加强两地在金融行业的服务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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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贸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域间经济关联的重要 渠道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国贸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 高职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创业创新能力培养探讨 》

摘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创业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是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本文从我国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培养的现状出发,提出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创业创新能力培养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创业创新能力;培养

2l世纪是一个高科技、新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是一个以知识和技术创新为特征的新时代。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2010年 教育 部在《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2015年在政府 工作 报告 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了全民创业创新的新浪潮。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便利 措施 ,支持和鼓励大学生的创新创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是具备创新人才,而创新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育。高职院校是培养的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建设创新型社会的需要,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刻不容缓。本论文对现阶段我国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国际贸易专业大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和 教学 方法 较为陈旧。尽管跨境电子商务的热潮已经席卷全球,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外贸行业的创业门槛,但目前部分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未能适应社会和行业发展的新趋势。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偏重专业理论知识的讲解,教学方法单一,以知识的灌输为主,忽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在实践教学环节只注重学生学会操作性技能,忽视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2.创业创新教育未能有效融入课程体系。部分高职院校未能足够重视创业创新教育,甚至是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些院校开设了创业创新相关课程,但只是简单以选修或者必修的独立形式存在。

3.缺乏创业创新教育师资队伍。国际贸易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目前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在招聘时优先考虑具有企业实际工作 经验 的教师,但是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教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创业创新理论和实践经验不足。

4.缺乏创业创新支持制度。创业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制度的支持。在部分高职院校层面对学生创业创新活动支持力度不够,也没有充分利用企业、社会和政府的资源有效开展创业创新教育。

二、对国际贸易专业大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培养的建议

1.将创业创新教育纳入培养方案

高职国际贸易专业培养的是具有较强国际贸易实践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人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又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关键。高职国际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应以创新能力和素质为核心,把创新创业教育的理念、课程和实践融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个方面,从人才培养的整体出发,全面、系统性地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创新性思维和能力。

2.加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构筑创业创新平台

创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不能单靠理论,必须扎根于实践。因此,必须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道路,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工学结合把“工作”和“学习”过程相结合和统一的教学模式。校企合是工学结合的开展的基础和保证。通过校企合作,把企业引进学校,企业选派专业人员为学生授课,为教师提供培训,学生在校学习和到企业实践交替进行,学校与企业共同构筑创业创新实践平台,为学生提供丰富地实践机会,让学生的理论知识得到运用,在实践中锻炼他们的创业创新能力。利用多种校企合作模式所提供的实践平台,达到不断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的目的。

3.加强创业创新师资队伍建设,革新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

在创业创新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高职院校教师应主动学习创业创新理论和开展实践活动。如利用寒暑假下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活动,参加各种创业创新培训,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比赛等。学校也可以通过聘请专家,邀请成功创业的校友、企业家等成功人士开讲座、论坛、担任创业创新教育导师的方式加强创业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改变过去单一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分组教学法、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意识,鼓励学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激发他们的创业创新兴趣,并使之成为伴随其终生的创业创新世界观。在课程方面,课程内容应该涵盖行业的最前沿新知识。在跨境电子商务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课程体系应加入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课程;针对国贸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培养,应设置创业创新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其次,在开展实训课程时,注意将专业知识与创业创新教育结合起来,为学生提供创业创新实践的机会。如在进行跨境电商课程的实训时,鼓励学生开展真实跨境电商销售,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探索精神,激发他们的创业创新热情。

4.加强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建设

创业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项系统性的长期工程,需要有强有力的支持制度和体系。高职院校应建立和健全创业创新教育的支持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鼓励师生开展创业创新实践,才能最终实现培养创业创新能力的目的。例如可设立校级创业创新基金,开展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同时,高职院校也应积极利用各级政府部门对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利用政府对大学生的创业创新活动提供培训、服务、场地、税收减免和资金等支持,与各级政府为创业创新教育的开展创造实践平台,引导学生的创业创新积极性,让学生从实践中成长。

参考文献:

[1]殷莺.增强高职学生创新能力问题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3).

[2]瞿万波,李燕.高职院校大学生创新能力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3(4).

[3]许兴.高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J].前沿,2013(4).

[4]曾文波,黄庆南,吴其琪.电气信息类专业人才创新能力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科技信息,2011(12):161-162.

《 项目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应用 》

【摘要】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企业对外贸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在高职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沿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已不能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高职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充分利用项目教学法。借助项目,让学生去模拟实际贸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高职;国际贸易实务;应用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教学中老师主要是通过讲解教材中的知识点,辅以案例对学生进行引导,通过布置课下作业进行教学。当下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各涉及国际贸易的企业对外贸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一、项目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实务是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内容,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效果直接关系到学生国际贸易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若继续延续传统的教学方法,只会使学生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无法满足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贸易人才的需要。为了提高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贸易人才,那么在教学中教师团队就要对该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目标以及通过教学需要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进行分析 总结 ,将教学任务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切入点,精心设计教学方案,构建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知识框架,对教学案例进行筛选,培养学生在实际贸易中的实践能力。运用项目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通过项目实践达到对知识的理性认识;项目教学法的出发点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让学生模拟国际贸易中的具体流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项目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运用效果的最终是落实到学生的实践结果上,老师通过学生的表现进行量化评分,通过老师的认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学习更加努力。

二、国际贸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完全照本宣科,课程结构不合理。

当前高职院校的国家贸易教学完全按照教材内容进行,但教材内容的重点偏向于向学生介绍理论知识,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再加上世界经济形式瞬息万变,促使国际贸易政策不断更新,衍生新的经济理论,但将其编入教材则需要较长的时间,造成教材理论知识与实际的脱节,因此完全按照教材内容照本宣科是很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培养的学生只懂得理论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2.教学方式固定不变。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项非常实用的教学,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要求非常高,但在教学中许多内容仅靠老师讲授学生记忆,学生得不到亲自实践的机会,不能够学以致用,对国际贸易实物的理解也很浅薄。

3.考核方式不合理。

传统以考试成绩考核学生的方式对于国际贸易实务这样偏重于实践的课程来说是非常不实用的,学生的分数高只能说明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比较牢固,不能体现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三、项目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应用

1.课程设计原则。

(1)选取合理典型的国际贸易实物项目。老师在教学中设计项目时要密切联系实际,注意其合理性,多采用在世纪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生的大家都熟悉的真实案例,经过适当的编辑和修饰,取出其中的糟粕,提取精华,使学生们在课堂教学中能够模拟参与,让学生们通过扮演其中的人物,从项目的参与中体会教材内容的含义。

(2)选取实物项目时要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老师要根据教学重点和难点选取国际贸易实务项目,帮助学生更好地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同时,老师在设计项目时要考虑到学生的知识基础以及学生的理解能力,但选取的案例也不能过于简单,否则对学生起不到训练效果。对于冗长复杂的案例老师要根据教学时间进行适当裁剪,精简后在引入教学中。

(3)项目教学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老师对学生的实践表现进行评价老师重点。学生在项目完成的过程中肯定会存在各种问题,老师在总结时要及时点名问题之所在,以及学生该如何去改进,对各组学生的特点进行比较,引导学生扬长避短,通过点评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项目教学法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影响。

国际贸易实务是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内容,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效果直接关系到学生国际贸易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若继续延续传统的教学方法,只会使学生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无法满足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贸易人才的需要。为了提高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贸易人才,那么在教学中教师团队就要对该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目标以及通过教学需要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进行分析总结,将教学任务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切入点,精心设计教学方案,构建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知识框架,对教学案例进行筛选,培养学生在实际贸易中的实践能力。项目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国际贸易的流程。项目教学法重在将整个教学作为一个整体,让学生透过具体事例看清抽象的知识,让学生在通过在实践中自己思考、练习、归纳和总结,使学生将在课堂上学到理论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运用项目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通过项目实践达到对知识的理性认识;项目教学法的出发点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让学生模拟国际贸易中的具体流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项目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运用效果的最终是落实到学生的实践结果上,老师通过学生的表现进行量化评分,通过老师的认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学习更加努力。项目教学法真正实现了将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实现了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顺利实现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苏英.《国际贸易实务》中项目教学法的应用探索.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2]王立斌.项目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运用与探讨[J].科技传播,2009,09:79-80.

[3]沈静芳.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应用探讨[J].东方 企业 文化 ,2012(10).

[4]张晓明,刘文广,吉庆彬等.国际贸易实务课综合性教学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大学教学,2013(04).

《 国际贸易企业收账款风险管理策略 》

摘要:国际贸易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国际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日趋重要,成为影响企业效益和风险的重要因素。 文章 主要分析了国际贸易企业应收账款的特点,针对国际贸易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如何做好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工作,才能有助于企业平衡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工作在帮助企业在获得更多收益的同时,更能帮助企业掌控资金风险,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策略

中国对外贸易持续保持高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能够融入全球化生产网络的国家和企业都将大有作为,而游离在外则将被边缘化。中国企业汇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洪流中,竞争与成长相伴,如何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拥有稳定的资金链,做好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工作成为企业实现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

一、国际贸易企业应收账款的特点

作为贸易中间商,国际贸易企业面对竞争,为了稳定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路、占领市场份额,减少存货、增加收入,赊销通常是企业采取的一种常用手段。一旦信用业务发生,国际贸易企业由于境外客户的赊购行为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国际贸易项下的应收账款。国际贸易企业上下游交易范围触及世界各地,交易各方所处的文化意识形态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对待国际贸易的态度和支付习惯也不尽相同。因此,国际贸易企业应收账款常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应收账款的对象在本国国境之外,涉及地域宽度广;二是,应收账款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是国际法或者他国法律;三是,应收账款会面临由于国际政治风险导致意料外客户违约;四是,应收账款遭遇本国或他国的外汇管制发生收款困难;五是,当面对贸易壁垒,国际贸易企业为打破壁垒采取激进的赊销手段造成的收款风险;六是,国际贸易中交易主货币和本国货币汇率波动产生应收账款的汇差损失。因此如何在交易过程中确保本企业的资金安全,降低资金成本成为国际贸易企业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国际贸易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信控管理不足,造成日常管理中风险意识薄弱

一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只注重销售额的增长,利润的增长,忽略了应收账款风险;二是,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三是,销售人员的风险意识薄弱,以扩张市场为导向,忽略财务风险;四是,财务人员综合分析管理能力不足造成应收账款账龄分析、销售额占比分析、客户信用分析等不全面及时。这些环节的疏忽在日常经营中常会导致赊销比例占销售比例过高,客户信用度调查不足盲目授信,坏账风险和坏账金额增加,地缘政治风险意识淡薄及忽视汇率风险等问题存在。

(二)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沟通不力

应收账款虽然属于 财务管理 范畴,但是作为业务部门,销售人员最了解行业动态,客户状态,对于财务部门对客户设立赊销额度,赊销方式有着积极的辅助作用。财务人员在客户管理时如未能及时与业务部门销售人员进行广泛的沟通,常常会对客户缺乏足够了解,导致信控管理失效,赊销支付款条款设立与实际情况不匹配,应收账款管理沦为简单的数据分析,从而加剧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之间的矛盾。

(三)财务人员对影响应收账款的国际因素不敏感

传统理念中,对财务人员定义局限于会计核算人员,面对账簿,账册进行单一的数字交流,每月例行的账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少财务人员也缺乏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动力,往往面对于国际政治经济局势风云变化显得漠不关心,更对应收账款所属客户的所在国不甚了解。当应收账款所属客户的所在国发生各类政治风险,政策变动时,国际贸易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后知后觉,造成了对应收账款风险判断的失误,也影响对支付条款中汇率风险的判断。而且在以往 企业管理 中,财务人员没有参与到企业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管理中,常常是逾期账款发生后才介入,而汇率风险、政治风险这时已经发生,财务人员不能通过提前控制手段起到规避应收账款风险的作用。

三、国际贸易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应对策略

(一)构建现代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传统的应收账款风险管理通常建立在对逾期应收账款的控制上,往往是应收账款发生了,才考虑怎么管理,财务人员常常处于被动的状态,未全程参与到整个业务发展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应该是贯穿于风险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整个链条体系中,从而建立起完整的应收账款风险管理体系,并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信控管理能力。针对于应收账款不同层面的风险,企业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事前控制

设置企业风险管理部门,配置具备风险控制管理能力和相应财务知识体系完备的财务人员,并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风险建立事前控制手段。一是,新客户建立时,完善客户征信体系,设计完整的客户档案指标,从业务部门及第三方征信公司同时获得客户多方面的信用信息,制定与客户信用度匹配的支付条款和信用额度;二是,定期从业务部门等渠道获取行业资讯,建立行业风险对标;三是,掌握国际汇市变化,在销售起始时就积极介入到销售定价中,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汇率锁定来预防汇率风险。

2.事中控制

赊销发生时,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订单管理制度和赊销审核制度,销售部门、运输部分、发货部门准确编制提货、发货、运输单据供财务部门开具销售发票和相关单据以及时变更应账款数据。当财务部门收到客户回款后,及时入账冲减应收账款,同步更新客户信用占用额度。同时信用管理人员需对客户经营状况密切关注,当发现客户经营状况变化时,信用管理人员应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并调整支付方式和信用额度。财务人员还应定期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本企业财务状况分析,根据本企业经营状况、资金流情况进行信用政策调整。严格控制赊销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严防坏账发生。

3.事后控制

财务人员定期进行客户对账,采用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对账单,并取得客户确认。对于逾期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加紧催收力度。若客户财务状况发生实质性困难,积极与客户和业务人员沟通,共同制定可行的收款计划,从而有效降低坏账风险。

(二)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合作,提升销售人员应收账款风险意识

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不仅仅是只进行数字分析,更要看到数字背后的 故事 ,及时掌握各种讯息。因此,财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需加强相互间的了解,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客户情况、行业情况,产品销路等情况。同时向销售人员介绍应收账款各种付款条件下的特征及风险所在,并及时向销售人员反馈企业应收账款的最新状态,提高销售人员对应收账款的风险认识。明确企业现金流的重要性,强调只有货款的顺利回笼才是销售环节的结束,企业销售收入只有实现现金流的最终流入才是企业真正的利润基础。通过双方不断地沟通了解,共同维护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占销售总额规模比例,保证应收账款顺利转变为企业现金流,从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三)应收账款风险转移

日常经营中,企业的部分营业收入表现为应收账款而非实质性的现金流入,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和日常运营。为避免这些风险,企业可以通过保付代理和出口信用 保险 等方式转移应收账款信用和汇率风险。一方面,企业可通过采用应收账款保付代理业务,转嫁企业的信贷和汇率风险,同时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实质性的现金流,加速资金的流转。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四、结语

应收账款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销售收入采取赊销手段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正常现象。企业只有面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采取一系列方法降低应收账款风险和化解应收账款带来的不利因素,才能对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实现稳健可持续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田运银.国际贸易实务精讲[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

[2]牛丽丽齐飞.浅析应收账款风险化解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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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得合作,学会合作,也是我们通向成功的捷径,合作了,我们才会更成功。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推荐关于合作的 议论文 高中素材,欢迎参阅!

我国一向倡导合作,“四海之内皆兄弟”,是相传已久的古训,

“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更成为时代的风尚。但也要看到,有些地方过多地强调个人奋斗,而忽略了应该怎样与他人合作以取得成功,更忽略了如何在竞争中不伤害别人。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一种“龟兔双赢理论”。赛了多次,互有输赢,后来乌龟合作,兔子把乌龟驮在背上游过河去。这就是“双赢”,竞争对手也可以是合作伙伴。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相成就一番大事,必须靠大家的共同努力。

在外国,一位老师引导学生做了一个非常有趣的实验——“火海逃生”。老师将许多 乒乓球 放进瓶子,只露出系着的棉线。花瓶代表楼房,细细的瓶颈是唯一的出口,七只乒乓球是居民,要求当大楼起火时,全体居民能在短时间里安全逃离。七名学生兴奋地上场了,他们个拿一根棉线,都以最快的反应拉扯棉线,可一个“人”也没能脱离火海,原来,七只乒乓球都卡在了瓶口。这几个学生面 面相 觑只见其中一个小声跟同伴们商量了几句,又开始了新的一次实验,这回大家没有各顾各的拉棉线,而是由左到右依次地拉。果然,火还没有起来时,七位“居民”已离开了出口。

由此见,良好的合作很重要的。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同样也是呼吁合作的社会,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才可以在社会上立足。竞争是合作的目的,合作是竞争的基础。

正是我们的合作意识使自己变的如此高大,我们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登上成功的顶峰。使自己有了竞争的实力,并最终胜利下去。

作为初三的我们,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是中考,我们同学之间一直存在着竞争与合作,如果我们自己都没有信心,那么我们在学习上就不敢与其他对手对抗竞争,争取理想的成绩,那么我们就是学习上的手将败将,我们的学习不在于单单只想有理想的成绩,而且为了成功,不想在学习上与其他同学交流,不想告诉自己所掌握的知识,那可以摆明是不想互相合作,也是做人的懦夫,一个不想与他人合作的人,就算现在取得优秀的成绩,到头来以后就不能取得这么优秀的成绩了,因为在这个社会中合作是社会的立存,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掌握所有的知识。

竞争与合作是彼此之间不能分离的,如果没有合作的竞争,只会弄的两方都两败俱伤,合作不竞争,社会就不会向前发展。

竞争与合作是相随相生的,只有共同发展,我们人类才会有所真的发展与进步。

在十四、十五世纪,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时候,产生了一种称为包买主的生产方式,它是将生产资料分配给多个手工业者,通过他们的共同合作来完成生产任务。这也许就是现代商业合作的雏形了吧。

而在社会变革日新月异的今天,合作重新被人们所重视,它不在只是一种商业运营方式,而逐渐变为一种精神,成了推动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巨大动力。

合作无处不在。便是在自然界中,人们也不难发现合作的身影。在不大的蚂蚁家族中,有着复杂却又严格的分工。工蚁负责探路和寻找食物,兵蚁肩负蚁巢的安全保障,蚁后则生育后代,还有的哺养后代。每一个成员既不多做也不少做,缺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行。蚂蚁家族正是凭借每一个成员的合作精神,才能生存下去。

世界著名飞机协和客机的生产正是通过合作分工完成的。它的每一个部件,大到机翼,小到起落架上的一颗螺丝,都是由不同国家的专业部门分别制造的。最后再将不同的部件组装,一架协和机才算上了天。合作真的融入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合作源于信任。在现金诸多的国际组织与团体中,其实都是以合作为基础的,而这样的合作正是建立在各国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合作是需要不同的个体共同完成的,而且是需要默契的。如果个体间缺乏充分的信任,就不会有默契,合作也就不可能成功。譬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定期汇报签约国财政状况的规则,倘若签约一方为了保留实力而虚报少报相关数据,那么,这种不信任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合作的失败。因此,不难看出,缺少诚意和信任的合作毫无存在的价值。

合作就是力量。如果仅让你用一支筷子吃饭,它几乎连块肉都夹不起来,而用一双筷子,结果就会截然相反。可见,只有合作才能发挥个体不具有的力量,才能拥有大于个体的力量。正如当年诸葛亮指挥蜀军大败曹兵的战役,大多是以少胜多。而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诸葛亮清楚地知道,只有合作才具有无穷的力量。

合作的确是一种精神,它源于信任,且无处不在,更重要的是这种精神是难以估量的。这个时代呼唤许多精神,而合作精神将永远是推动时代前进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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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钱分我一半 就实现了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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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三效”合之道在全面小康路上烙印着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和卓越智慧,还要在跨地域、跨层级、跨领域、跨部门、跨产业中有更多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探索发现政策与人财物等融会贯通的效应、效益、效能,力求在脱贫成果固本培元的基础上有力抓好统筹协调,有序运转再出发。

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式:其一,以就业为基础,在创造致富机会中推进共同富裕。一方面,要把稳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带动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另一方面,要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提升全社会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其二,以分配为抓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推进共同富裕。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其三,以服务为保障,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其四,以协同为方向,在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中推进共同富裕。应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促进各类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其五,以文化为引领,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中推进共同富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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