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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以未成年人为案例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22:55:38

社区矫正以未成年人为案例的论文

一、绪论(一)研究背景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2003年我国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纷纷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进行了制定,自此,实施了8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刑法法条,这对我国的刑罚社会化和国际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一直高居不下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从收集到的资料情况来看,很明显的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2010年以来,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占到违法总人数的一半。在这其中尤其以未成年人为主,而且其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从中很清楚的可以看出其原因,青少年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同时也不利于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随着时间的推移,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已经上升成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制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如何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要使这些目标落到实处,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者参与进来,这使得政府逐渐意识到培养更多专业的社会工作团队的重要性。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自助的专业,在社区矫正工作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只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帮助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矫正。(二)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的专业或助人的工作,社会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发展较慢。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分析比较我国以及西方学者对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研究成果,当社会工作者选择进入社区利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去帮助犯罪青少年的问题,在这过程中工作者主要使用个案的方法开展工作。通过目前的工作方法得出更多的矫正措施并且在这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相关部门可以完善基础设施,健全制度,能够使个案的工作方法作为一种常态落实到相关社区矫正的工作中。2.现实意义青少年之所以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主要是家庭、学校及社会监管没有对青少年形成合理的监督。当青少年缺乏一定的监督时,就会片面的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经验去建立自己的认知,建立不同于别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青少年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对此我们应该做出相对的措施来缓解这一问题,通过实施措施帮助青少年矫正问题,找到问题的根本所在,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本文重点介绍个案工作方法,利用个案工作方法介入到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当中,不仅有利于防止青少年犯罪,更有利于系统化高效化帮助青少年犯罪群体再次融入社会。(三)相关概念界定1.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是从刑法学角度而言,指青少年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讲,不仅包括青少年所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而且包括青少年实施的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甚至还包括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等。由于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括全面,因此本文当中主要运用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来进行有关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问题的阐述。2.社区矫正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四)研究方法之所以在本文当中仅运用到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两种研究方法,一方面是因为自身学识不深并且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两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为全文提供可行性的理论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遏制青少年犯罪新思维》、《犯罪个案研究与启示》、《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和教育对策》、《社会工作介入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现状研究》、《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社会工作概论》、《社区矫正个案点评》、《优势视角下的社区矫正介入策略研究》等著作,搜集与青少年犯罪以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方法的相关资料,进而归纳整理并且综合分析有可能引起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当中的运用以及解决方法,进而为本课题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和可靠的材料支撑。2.案例分析法本文当中对以下案例进行说明,在详细分析、了解引起案主犯罪的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与社会原因的情况下,综合案例中案主的实际情况,系统化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和知识,阐述了个案社会工作方法在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优势、问题以及对策,为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有效改善青少年不良认知与行为以及具体的个案工作方法的运用提供建议及可行性思路。二、理论基础(一)个案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方法之一。许多学者认为,“个案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的工作历程,是以个人或个别家庭为服务对象。其目的是帮助人们解决本身能力和资源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协助过程中,个案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维持着面对面或一对一的专业关系,运用专业知识、方法与技巧,协助失调的个人,改善环境,增进实际生活适应能力;调试社会关系,建立良性互动网络;调试自我功能,促进人格发展;以健康、成熟的心态,来认识及面对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善用社会资源和机会,来解决问题,以及提升自我信心和生活素质”。个案社会工作的效用:第一,帮助个人整合社会资源,以便在犯罪青少年自身存在某种不足的情况下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来达到预期效果。第二,提高个人的适应能力,帮助其个人发掘自身潜能。纠正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良自我认知,帮助他们理性思考并发现自身的优势,从而肯定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价值。第三,帮助个人以及家庭在遭遇紧急事件的时候能够做出有效的回应。(二)个案工作理论模式心理与社会治疗、人本治疗、行为修正、理性情绪治疗、结构家庭治疗法、联合家庭治疗作为个案工作理论的六大理论模式,本文我针对案例当中所涉及到的内容选择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与联合家庭治疗模式两种模式进行详细阐述。1.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作为个案社会工作理论分析模式之一,是个案社会工作过程中经常运用的工作方法。同其他理论分析模式相比较,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有一定的包容性,能够包容其他不同的理论分析模式的不同方法。因此,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其他各种不同理论的影响。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把这些不同的理论模式总结归纳起来,形成一套自己独有的理论分析模式。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主要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方面来说,并且这三方面的又共同影响求助者的成长过程。对于求助者来说长期的心里困扰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案主经常干扰求助者当前的生活,这些心理困扰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主人际关系的形成与适应。二是迫于社会环境压力激烈,使得求助早期的问题再一次表现出来,结果导致求助者出现行为偏差。三是求助者对外部环境的认知能力以及对自己情绪的控制能力减弱,导致心理困扰和人际关系的失调。而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主要针对这些原因进而展开治疗,既然人际沟通会影响求助者的家庭关系和求助者的社会角色的扮演,那么对求助者的超我和自我的形成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指出,开展心理与社会治疗工作的目标和宗旨就是要发现求助者的潜力,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让青少年健康地成长。2.联合家庭治疗模式联合家庭治疗模式由美国著名心理治疗师创立。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希望家庭中每个成员都可以健康的成长。但为了达到我们所需的要求还需要借助家庭自身的情境作为内驱力。联合家庭治疗模式对人性持一种乐观的态度,认为人性是善良的,如果有适当的机会,这些善良就会真正发挥出来。自我观念与自我评价作为青少年以及其家庭心理健康的基础,当其拥有较好的基础时,联合家庭治疗法的功能就可以显现出来,也就是说通过良好的自我治疗可以提升青少年的自我认同感。另外家庭在青少年成长路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位置甚至起决定的作用,尤其针对青春期中的青少年,当他们的需求与给予不成正比的时候,青少年的心理就会产生畸形,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心理问题的产生,最终结果就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三、案例分析(一)基本资料1.个人背景资料:王**,男,18岁,高中二年级学生。王**从16岁起就和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受到父母和老师的严厉谴责,后离家出走。2015年王**在社会不良青年的教唆下实施盗窃,2015年8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管制2年,归入社区矫正。2.家庭基本资料:王**的家庭结构完整且与父母同住。王**从小生活在以父亲为核心的家庭环境中。父亲是一家单位的领导,工作十分繁忙,同王**交流的机会很少。由于受工作影响,父亲的家长作风严厉,对于王**的不轨行为,有时会动用暴力。母亲放弃工作在家照顾王**的饮食起居,在王**的成长过程中,承担了照顾王**的大部分责任,对王**事事包办,处处操心。王**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太和谐,且两人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观念不一致,互相指责对方在教育子女方面的的不足之处,经常发生夫妻冲突。3.社会关系资料:王**在班里跟同学们关系一般,对老师也不太尊重,常表现出逆反心理,因此老师平时对他关注较少,他的成绩也因此越来越差。此外,他经常同社会上的小混混在一起打游戏,深夜回家,母亲也经常因此恼羞成怒,对他严厉指责。(二)问题分析联合家庭治疗模式强调家庭在人的自我观念与行为模式行成中的重要性,反之,家庭关系的紧张是引起个人形成错误的自我观念、不良行为习惯的重要原因。王**认为,自己在家里没有自由权和自主权,母亲什么事情都替他决定,没有征求过自己的意见,让他觉得这是不尊重他。母亲自己的生活都是为了应付家长,自己找不到一点乐趣。爸妈经常为小事吵架,有时还摔东西或者动手打架,这样的场景让王**特别害怕。据了解,王**之所以离家出走,也是不想过这种害怕父母吵架,成天提心吊胆的生活。矫正对象王**由于对家庭教育的不满和父母间冲突关系的反感,曾三次离家出走,最后发生犯罪行为。所以在矫正对象的家庭系统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父亲严格又专制,居高临下地以暴力方式对待孩子,母亲对孩子事事包办,看管严格又过于溺爱。父母均过于看重对孩子物质需要的满足而缺乏与孩子的精神沟通,不了解孩子的内心需求。此外,夫妻关系不和,又在教育孩子的方法上存在分歧,致使家庭成员间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均处于紧张状态。这样的家庭氛围让矫正对象十分压抑,加上对母亲的管教不满,又面对父亲的“暴力威胁”,因此矫正对象对家庭产生了厌恶感,一旦发生家庭冲突就会以离家出走表示反抗。因此其犯罪原因主要在于家庭关系不良,寻求归属感的过程中被教唆,核心问题是家庭问题。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认为案主早年未被解决的情绪冲突压抑在心中,经常干扰求助者当前的生活,妨碍案主的人际关系的适应。而根据王**的阐述,第一次离家出走,是因为心理压抑又得不到父母的理解。自己中考成绩不理想,是妈妈花了一大笔钱才进了重点高中院校,为此,妈妈成天唠叨进这所学校多么不容易,一定要好好学习之类的话。日复一日,这样的话语让王**备受压抑。由此可见,王**这一系列的情绪冲突并没有得到父母的理解,所以导致这种负面的压抑对案主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期中考试王**排名落到了30名以后,回家后被母亲狠狠地训斥了一番。父亲回来后,妈妈又将对王**考试成就不满情绪发泄到父亲头上,说他从来不过问孩子学习,根本不顾家,父母之间又展开了激烈的争吵,王**听到这些由自身引发的争吵,觉得在家里再也待不下去了,于是第二天上学之后就没再回来。这次离家出走两天,在同学家借宿,之后父母在学校的帮助下找到王**。第二次离家出走,王**说是为了避开父母的吵架事件,希望通过自己的出走转移父母的注意力让他们不再吵架。这次王**出走了一个星期,直到花光了所有钱后才打电话让母亲去接他。然而,王**的出走都没有使家庭关系得到改善。于是,当父母再次为小事吵起来,王**觉得自己在这样的家庭里边已经没有什么意思了,于是又一次离家出走。(三)矫正方案及过程1.矫正模式在这一个案中,我采用了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与联合家庭治疗模式相结合的方法。首先运用心理与社会治疗模式来分析王**离家出走的心理活动,再加上矫正对象在成长过程中的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对其内心情感方面的影响,帮助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自我认知,克服心理上的适应性障碍,回到正常的家庭系统中。与此同时,此案例中王**出现的离家出走以及在不良社会青年的教唆下实施盗窃的这些问题与他的家庭息息相关。一个家庭当中每个成员有良好的自我观念与自尊才能达成良好的家庭情境,因此,我将关注的重点、改变的目标放在王**的家庭上,运用联合家庭治疗模式来改变矫正对象目前的家庭结构,改善王**与其父母的沟通,缓解紧张的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引导矫正对象的父母改善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和沟通方式,从而使王**对自己对父母认知上的改变以及父母双方的改变,,最终达到问题解决的目的。2.矫正方法(1)矫正目标帮助矫正对象矫正自身的不良行为以及不良认知,使其回归到正常的家庭与社会生活中;改善矫正对象的家庭结构,缓和家庭矛盾,促进亲子间的沟通了解,从而改善亲子关系。(2)矫正思路及过程第一阶段: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建立矫正关系。首先,了解了情况后,我主动与王**联系,并跟他进行了几次深入的谈话。在此过程中,我发现看上去很内向的王**其实是一个很健谈的青少年。开始跟他的话题围绕的是学校以及他学习过程中的一些日常性生活事件,逐渐转入到一些内在的情感以及内心感受方面。经过两次谈话之后,王**对我已经有了一定的信任,不久就跟王**建立了良好的矫正关系。在王**的个人陈述中,我了解到他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对父母对自己教养方式的反抗、家庭氛围的反感以及对父母关系的不满。针对这样的情况,我放弃了先对王**进行心理治疗的方案,以家庭关系的改善为主要目标,矫正对象的自我和家庭的认知成长为次要目标,使得王**重新对自己的家庭产生认同感。第二阶段:同矫正对象王**的父母进行交流,帮助他们改善亲子关系。在我看来,王**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父母之间关系不和的抗议。因此我建议王**父母双方能够进行一次坦诚的沟通,先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一起关注孩子的问题。根据王**父母的反映,他们夫妻二人出现矛盾的大多数原因是如何更好地教育王**方面的。一方面,王**母亲经常埋怨其父亲对家里关心照顾太少,另一方面其父亲对王**母亲教育孩子的方式不满,他们忽视了彼此之间的争吵对王**的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王**就这样日复一日处于父母不断地争吵当中,才会做出离家出走这一举动。实际上就本质而言,夫妻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但是由于教育观念与方式的不一致产生种种矛盾,由此可以从中找到调和家庭矛盾的切入点。我鼓励王**父母双方多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对方的心理,在王**的问题上齐心协力,共同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几次调节加上他们彼此的沟通,夫妻二人的矛盾明显有所缓解。第三阶段:改善矫正对象的家庭结构。由于矫正对象的父亲工作繁忙,忽视了对矫正对象的关爱和责任,因此我建议王**的父亲平时在工作之外能尽可能多的抽出时间来和孩子进行沟通交流,以便增进父子双方之间的了解和谅解,让矫正对象慢慢意识到父亲对自己的爱是真实存在的。从矫正对象母亲的角度,她也需要改变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平时多征询一下孩子的意见,而不是一味的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矫正对象,尽量减轻对孩子施加的压力,让他有明确的自我认知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小事上支持孩子的观点,重要的事情上给出孩子合理化建议并做出必要的干预。第四阶段:建议矫正对象的父母查看相关的家庭教育讲座,参加社区开展的亲子沟通小组。参与到亲子沟通小组过程中,王**和父母进行了真诚的情感交流,把自己对父母争吵的反抗与母亲对自己教育方式的不满一一倾诉,父母也将各自对矫正对象关爱和期望的情感表露出来,经过沟通,王**与其父母互相了解了彼此的心意并建立了彼此信任的关系。王**的父母在这次的小组活动中不仅学到了教育子女的更好方式,而且了解到自己孩子的真正需要是温暖的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第五阶段:与矫正对象进行再次面谈,跟进其最新的自我认知以及家庭状况。在这次面谈中,我将前边与王**父母沟通的情况向他陈述,让其了解到父母对他的苦心和美好期望,并且鼓励他平时多跟父母沟通交流,遇到一些问题主动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征求父母的意见和建议。告诉他正确处理情绪与离家出走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同时我了解到王**最近的精神状态很好,情绪也处于一个良好的状态。王**表示,自从父母从各种家庭教育讲座上掌握了教育子女正确的方式以及参加亲子小组活动之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得到明显转变。父亲下班后从以前的各种应酬转变为尽可能多的抽出时间回家关心王**的学习状况,还会跟他讨论一些共同话题例如体育运动之类的新闻。与此同时王**说自己的母亲也没有像以前一样事事都说教一番,表示其实自己知道母亲是因为关心他才会那样,有时候也能理解母亲的苦苦婆心。对于自己之前离家出走的行为,他也明确表示那是自己不对,没有考虑到父母的感受。处于现在的家庭氛围中,他的内心其实是很幸福的,父母的争吵少了很多,而且都很关心自己,一家三口之间形成相对和谐的家庭氛围。(四)矫正效果评估个人认知方面,王**之前认为母亲对自己事事包办,从来不懂得尊重自己,感觉自己没有自主权和自由权,父亲也对自己漠不关心,感觉自己没有任何的成就感。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矫正对象王**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到了母亲之所以对自己的生活学习进行干预是因为自己的不成熟会在某些问题上走错路走弯路,这正是母亲关心他的表现。由于父亲工作比较忙且自己很少主动跟父亲进行沟通,交流自己的内心感受才会使父亲跟他的共同话题减少。认识到这些问题之后王**逐渐改变自己之前的不良认知,并形成正确的认知方式。他的父母各自也都已经认识到了自身在对待子女问题上的错误认知,并做出相应的改变。个人行为方面,矫正对象没有再出现过离家出走的现象,跟之前交往的社会青年也没有再联系,对父母开始倾诉自己的情感,也能体谅母亲对自己的良苦用心,主动关心父亲,让父亲在工作时间之外注意身体健康,父子二人的共同语言慢慢增多。

关于对未成人违法犯罪新动态的研究 与治理对策的思考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和犯罪类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增长速度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提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能力,加强教治和加大刑法力度势在必行. 首先是低龄化特征较为突出,而且高危人群集中在闲散青少年中,不满16岁甚至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未成年人案件逐年增加,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团伙暴力案件比例加重,网络,毒品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增多,智能化明显. 其次是社会,家庭,教育对为成年人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弱化,预防措施流于形式,矫治办法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相应转变,对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社会,家庭等方面的责任不够明确,造成号召性,倡导性多,而实际落实力度差的不良现象. 第三是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观念不够科学,对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责任处理不够法制化,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惩戒力度不够,刑罚处罚的年龄底限还没有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际形态相适应,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居高不下的警示重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治理对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被列入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也是我国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是指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和犯罪类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增长速度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下面,笔者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动态和如何加强治理工作作以论述.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和特征 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达4亿多,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2003年,25岁以下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999年到2003年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了,刑事案件作案率增幅倍,特别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势头明显,犯罪类型增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急剧发展变化,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新型,恶性案件的频繁出现,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低龄化特征较为突出,而且高危人群集中在闲散青少年中.不满16岁甚至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如贵阳市破获的入室盗窃案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破获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在16岁以上的6人,14—16岁的7人,14岁以下的6人,在其它一些案件中发现最小的只有8,9岁,较上个世纪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了3-5岁;2002年7月,在西安市纠集3名中学生砍死"仇人"的辍学少年王某,刚满15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人群还多集中于这些辍学闲散的青少年中.据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青少年为1445人,占6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也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犯罪总数的60%. 未成年人案件逐年增加.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万之多,占56%,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有17万人;在沈阳的调查发现,2001年判决生效的少年犯424人,2002年增加到499人,2003年增加到596人;未成年人犯罪增加速度之快,数量之多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罪,盗窃罪两项共占总数的71%,在过去5年中,盗窃和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 团伙暴力案件比例加重.据南方某教育局的老师估计,暴力案件占整个跨校,跨区校园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抢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2003年4月,永嘉某校学生徐某组建了一个名叫"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并购得一支单管火药枪,对抗名叫"十八党"黑社会组织,引起当地警方的震惊;2002年10月在福建破获的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件中,抓获犯罪团伙5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2004年2月1日晚,西安市一商贸学院16岁学生马某,将家庭院一14岁女学生掐死后实施奸淫,事后,马某将些事告诉景某,景某帮其移尸,并资助马某外逃,其作案手段残忍令人发指,手段的成熟化已接近成人犯罪特征. 网络,毒品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上网成为近年来青少年中颇为时髦的话题,不少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色情和网恋不能自拔,整日夜不归宿,上网没钱就去偷盗,便捷地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因网络游戏或互联网传播的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由2000年的上升到2003年的25%,增加了5倍多;江苏学生余某从初三开始光顾网吧,迷恋电子游戏而逃课上网,家里又穷支付不起上网费,最终因盗窃而犯罪;湖南的陈某在网上结识王某并相恋,后二人又预谋将河北的网友刘某至武汉,共同对刘某实施了抢奸,抢劫犯罪.滥用毒品现象在未成年人群中也较严重,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沉溺于感官刺激,并因吸毒引发贩毒,卖淫等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到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105万人,未成年人占72%.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增多,智能化明显.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使未成年人涉足犯罪的领域不断拓宽,一些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行,充当"黑客"攻击计算机网络安全,甚至参与到黑社会组织犯罪和伪造各种专用发票等新的犯罪中,2003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达到120多个,与1998年相比,增加了. 当前我国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性源于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一些不良的社会文化和复杂的社会现象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流入未成年人的生活领域,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在他们思想不成熟,价值观不稳定的时期内,会被诱惑走上歧途,终因难以自控,道德失衡引发犯罪.究其原因笔者分析有以下几点: 一是社会方面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的调节难免会造成一定的人,财,物流动调节失衡,大量农村未成年人盲目涌入城市,而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普遍存在,失业和无业等闲散未成年人因法制知识缺乏和生计困难,会铤而走险,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目前至少有1000多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罪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2%.另外西方的不良社会文化以及媒介的误导造成未成年人迷失准则,加上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未成年人大胆涉足他们不宜涉足的领域,从而迈向犯罪的深渊. 二是教育方面的原因.目前教育的口号是素质教育,但实际落实的仍是应试教育模式,这种教育口号因教育体制尚未转化而不能付诸于实践,与后面更高的教育阶段是不衔接的,这种自相矛盾的教育理念必然异化素质教育,社会文化与教育体制的脱节继层也必然使未成年人的教育留下遗撼;在教育投入和管理上,由于存在地区差别,一部分中小学校是人满为患,本应承受45个学生的教室却不得不容纳100多个学生,使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在学校环境管理方面,存在基层政府重视不够现象,一些夫妻用品商店设在了学校门口,一些不法盗版商贩把黄色"口袋书"摆在了学校门前,一人多高的丑陋广告围了一圈学生,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口袋书"成了学生争相传阅的"上品",一些校外恶势力也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了校园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把未成年人拖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三是家庭方面的原因.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冲突.如家庭亲职教育弱化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家庭为了生计,常年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子女与父母的交流减少,代沟加剧,使家庭不能更好地发挥亲职教育功能;如受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传统的家庭格局被打乱,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使子女失去家庭的归属感与温馨感而变得恐惧,焦虑,容易冲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留下了很多后遗症.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倍;中央宗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的未成年人罪犯来自于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未成年人罪犯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也是最初原因.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有效预防和矫治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策 列宁说过:"上帝允许青年人犯错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错",我们应有正确的认识,应从家庭,群众,社会等方面予以保护,予以适当的教育,引导和预防,矫治,保护未成年人把错误化为正确的可能性. 我国新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义务教育法》也从法律上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较全面,系统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1991年9月4日颁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范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工作,1999年6月28日颁布,1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我国还非常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与社会综合保护预防体系建设上有不衔接或脱节现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意识和措施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效加强,而是相对弱化. 对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预防能力和矫治犯罪的对策,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要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每个公民都要切实落实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社会综合保护能力.二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要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方面做起,用优秀的文化引导,用严格的司法制度约束,净化未成年人的发展环境,使其成长和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三是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家庭,学校,社会团体要针对不同的社会时期,对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及社会公德规范教育条件,让未成年人学会报警,自助等自护手段,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的引诱和侵害.四是重视未成年人司法管理,少年法庭的成员中要有一名女性,法官要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的未成年人犯,要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并成立未成年人案件预审组,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检察机关要成立未成年人案件起诉组,公诉人在庭审中注意将揭露犯罪与寓教于追诉融为一体;律师事务所要调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职律师,专门从事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工作.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一是要确定重点群体,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罪错青少年这五个群体,是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要密切关注他们的行为趋向,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强化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确定重点场所,坚决铲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掐断暴力,色情等有害文化传播的途径,文化,工商部门应坚持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针对暴力卡通画册,不健康"口袋书"以及违规"网吧"等问题,一方面严厉打击,尤其对违规经营的黑网吧,夜总会,游戏厅,要用"重典",罚得倾家荡产,使其无利可图,不敢再犯;另一方面,依托中小学网络教室和城市社区青少年网络教育,逐步建立一批专供未成年人上网的"阳光网吧";运用行政,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基地建设,减少未成年人建法犯罪的社会诱因.三是确定重点阵地,家庭,学校和社区是重心,要整合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治疗体系,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善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心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同时要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严格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 加大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力度.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指他们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以说,矫治是有效挽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后环节,很多未成年罪犯都能在严格的矫治中悔过自新,积极改造,有的还考上了大学,重新犯罪率大大降低.一是要运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手段,对那些在违法犯罪团伙中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简化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少管"的审批程序,综合审批时间,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该"少管"的坚决予以"少管"处理,强调社会防卫,事前防卫,进行必要的处罚.二是强化社区矫治措施,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从事一定的劳动,接受法律知识学习和心理医生的辅导,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一方法在合肥市得到成功试验,两名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已移交该市一街道社区矫正点进行矫正.三是加强未成年罪犯的管制和管教,工读学校,管教所以及司法机关要坚持"禁诫警示与正面教育"并重的原则,进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管教,设立专职人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使工读学校和少管所成为矫治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式场所.四是要在学校和社区内设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负责人,将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阵地化,同时对当前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和参与社会行为趋向,进行调查研究,如近期出现的青少年网络成瘾症现象,要建立心理矫治中心或基地,形成以社区为平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的社区法制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大社会责任追究与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对策 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来实现的,预防犯罪发生的法律更应强调这一点.法律是严肃的,如果立法将重点放在号召倡导大家去从事某事,那就与法律的本意相悖,也起不到规避某种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我们不可能指望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杜绝犯罪的发生,如果这样能起到作用,那还要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作什么!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手段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所以,笔者认为,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处理,使那些在犯罪边缘上的未成年人能悬崖勒马,受到震慑,使那些有犯罪苗头和迹象的未成年人有所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收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强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改进立法非常必要.一是要明确立法上的强制性.本法是我国首次在预防犯罪领域立法,欠缺经验,可操作性不强,针对性弱,弱性条文多,禁止性,强制性,硬性的少,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所以在立法思想上应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法制思想,突出"积极"预防的特点.二是要对具体责任做出规定.本部法律多处使用的都是"应该"字眼,对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等,如果他们不履行职责,法律仅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而在日本惩戒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以及预防犯罪的法律中,对父母的失职行为,处以数量不菲的罚金,从而使责任落到了实处;又如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他就是出售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未加明确;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违反规定的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等,这些都有弱化法制力度的问题,首先是文化部门的执法力度较弱,其次是手段不强硬,而应由公安机关予以重罚或关停,使经营者十分明确承担的责任,而不会因谋这点利而以身试法.三是要加大对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人或单位处罚力度.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能有力制止该行为的发生,应对这种行为直接予以刑罚,才能足以震慑,打击传播,出售不良文化的行为,才能更好地预防不良文化流入未成年人群体. 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审理的透明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所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虽然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其罪行在社会上广泛扩散,造成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生活的社会影响,但事实上这种怀柔和期望并不能起到预期目的;因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成人化趋势,其作案手段之残忍与作案动机之恶劣已不能将未成年人犯罪过分迁就于其幼稚与无知,未成年人的早熟是有目共睹的;另外,即便是不公开未成年人犯罪审理过程,也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消除其罪行对社会的影响,也不一定对犯罪人的社会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反而,公开透明地审理,审判,是更加有效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教育,增强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生动素材,同时,当前信息的快速反映化,立这样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 降低对未成年人处以刑罚的年龄底限.我国《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14岁的低龄化的事实,不适当降低刑罚年龄底限,不加大对恶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力主,无疑会使低龄化的犯罪趋势得不到有效扼制.日本为了遏止不断升高的青少年恶性犯罪率,日本众议司法委员会通过法案对青少年犯罪法进行修改,青少年犯罪判刑的年龄将从16岁降至14岁,14岁以上的少年犯罪都可以作为成年人对待,判处刑罚.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罪犯要负刑事责任,又规定要从轻或减轻处罚,18周岁以下不负死刑,这些规定未免弹性系数较大.以16岁为例,如果将16岁以上罪犯作为与成年人一样对待的话,那么16岁至18岁也应适用死刑;如前面案例中16岁学生马某掐死,奸淫女学生外逃等犯罪行为,足以判处死刑,又如北京17岁少年为偷钱上网当场砍死奶奶,砍伤爷爷,福建5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元,并缴获军用手枪等等案例,都向我国刑法提出了预警.所以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人化和恶劣化,暴力化,需要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刑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将应纳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用"重典",处于死刑的年龄底限应降低至16岁,对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重犯给予成年人一样的刑罚,使处以刑罚的最低龄限和处罚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得到相应调整,做到保证正面教育引导与必要司法保护的同时,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这样,对促进法制与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推进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建设,都必将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孩子才6岁,不用负法律责任,家长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你最少也的给100分。。看你给的25分,我可以给你打个提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很多,比如李XX(天一)的案子1,首先叙述一下这个案子2,再说一下我国法律对于为成人年犯罪的处罚、保护等规定(参照我国刑法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如下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3、从上述过案件中你体会到什么,对于我国未成年人成长有什么建议,对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有什么建议和意见。我想应该已经最少在800字了。

青少年社区矫正论文

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2009-06-09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更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近期,笔者随区司法局领导就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和今年全面铺开后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本辖区25个乡(镇)司法所、13个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法庭,深感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现结合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一、现状表象根据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绵阳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绵综办[2009]3号)文件精神,今年游仙区25个乡镇司法所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社区矫正办立即专题研究,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认真部署,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四家共同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并就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程序、方法和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月中旬至5月上旬四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又以派出所为片区分别到刘家、玉河、魏城、小枧等25个乡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现场交接,在接交中按摸底清理人数应交接114名矫正对象,实际接收34名,提前介入接收1 名,本次总计接收35名。我区先前开展试点单位已接收15名,目前,全区共计接收矫正对象50名。如今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正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推进。二、存在问题:通过对矫正工作全面铺开的情况掌握、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的调查以及对矫正对象的走访,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执法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57、158、159条中都做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监管对象交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知,但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致使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司法助理员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从事矫正管理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期;二是司法助理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通过短期培训难以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三是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专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多名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矫正对象,但目前司法所的设置、人员难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三)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第二,有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这些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四)专项经费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区财政的实际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很少,难以满足矫正工作日常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宣传力度不够。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陌生,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职能上,从上到下力度不大,未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都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因此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策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早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探索中摸索着前进,而如何解决传统与现实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做扎实,使该项工作稳妥、有序地推进,针对上述问题,就下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保障历史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但作为一名矫正工作者,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作遵循,就会使矫正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只有国家尽快立法,有了法律依据才可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并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二、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从事矫正工作中要扮演 “社区服务者”和“社区警察”的双重角色,而要使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是要定期组织矫正工作管理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对专职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管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制作、传送、查找、归档等能力方面的培训;二是对业务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考核。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明确责任,增强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主动的要批评教育,表现极差的要严肃处理;三是“走出去请进来”。在管理业务上要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聘请有关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优秀者作辅导,以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全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造就一支专业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著社区矫正优秀成果。三、健全完善部门工作机制,是开创矫正工作新局面的有效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该项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都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上要紧密衔接,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首先明确联席会由区综治办牵头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会议通报该季度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交流各自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措施;二是健全部门衔接制度。在衔接工作中,公、检、法、司及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相互支持。衔接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矫正对象矫正宣传及时到位、法律文书及时到位、依法享有权利准确到位;定期核对矫正对象人数,防止衔接脱节,不出现脱管、漏管;对有影响力的矫正对象四家联合进行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在部门联动中还可以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针对每个矫正对象确定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一名公安干警和一名司法干警组成的“四管一”矫正工作者队伍。法院应根据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注明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二是判决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社区矫正协议书,并通知该矫正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接受人员;三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四是加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方式、重新犯罪改判、减刑等管理。检察院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前、后的监督力度,定期巡访,防止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所配合,开展好日常的考核,主要帮助查找脱管、漏管人员的查寻工作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处罚申报工作。在这种整体联动的衔接机制形成后,切实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对矫正人员的管理、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条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特殊专项工作,如何让这一新生事物在传统与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中取得发展,并将该项工作做好、做实,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并在经费、人员、装备上给予保障。一是经费到位。从现有制度来看,当前监狱执行刑法,中央每年是按罪犯人头给监狱拨付一定经费,而社区矫正工作从中央到地方没有明文规定应如何给予财政保障,唯一有规范性文件明确∶“社区矫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如何列入?没有给财政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就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象征性的给一点经费,连资料的编印费用都不够,就不用说组织矫正对象开展相关活动。因此中央财政应根据监狱的预算,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必用经费,根据各地情况出台强制措施要求预算经费必须到位,或者直接由中央财政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下拨各矫正机构进行专款专用。只要有了稳定的、专项的财政经费,社区矫正工作才得以扎实、有序、有效地进行;二是人员到位。现在基层司法所除个别司法所所长是司法行政编制外,其余大多数属乡镇编制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属于乡镇聘用人员编制,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流动频繁,难以有效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司法所本身就有九项工作职能,再加上要抓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和包村工作,特别是由于灾后重建任务加重,以及近年来上访案件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增加,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领导把这些问题都交给司法所,司法所本身工作任务已经十分繁重,必然牵扯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如今增加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如果体制不改变,力量不加强,司法所的任务就会不堪重负,势必会影响工作效果。因此必须由司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协调区委和乡镇党委、政府解决人员不够的问题;同时也可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向上级主管局争取在本系统内调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调整充实矫正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专人管、专人做,才会让该项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三是装备齐全。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给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执行刑罚的一种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地位,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统一配制服,方便其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的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工作中难免发生矫正对象恶性行为发生,威胁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因此,应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人身安全保障。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认同度在宣传的方式上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大力宣传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是利用公共场所集中宣传。每年以综治宣传月、“科技四下乡”活动为契机,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专门印发宣传资料先后在辖区内的名胜景点、各乡镇的“赶场会”举办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现场发放资料,现场解答咨询;二是要求各成员单位在本系统内进行学习宣传,让机关干部、职工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性质、目的和意义;三是深入就近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将宣传资料发放到村(居)民手中,提高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编发简报专题宣传。由区社区矫正办牵头负责编发简报、专题片等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投稿,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那种固有的传统刑罚执行观念得到扭转:使一些“放虎归山”、“养虎为患”的错误观点得到纠正;使以人为本,文明、理智和人道的现代刑罚执行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有效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

[1] 张应立.家庭缺陷与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1:47~50[2] 姚向阳.青少年犯罪问题与家庭教育.东方论坛,1999,3:84~88[3] Angenent H. Background factor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 Haworth Press, [4] 拉维斯.赫希等著,吴宗宪等译.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5] Regoli R M, Hewitt J D. Delinquency in society. Boston:McGram-Hill, 2003. 12~13[6] Ronald Blackburn著,吴宗宪,刘邦惠等译.犯罪行为心理学.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45~78[7] Rutter M, Giller H , Hagell A. Antisocial behavior by young peopl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09~134[8] Howard J. Children in trouble. New York: Pocket Books, 1970. 23~34[9] Demuth S, Brown S L. Family structure, family processes, and adolescent delinquency: The significance of parental absence versus parental gender. The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2004, 41(1): 58[10] 马丁.R.哈斯克尔,路易斯.雅布隆斯基著,李建军等译.青少年犯罪.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 14~23[11] Coughlin C, Vuchinich S. Family experience in preadolescenc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ale delinquency.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1996, 58(2): 491~501[12] Hollin C R, Browne D, Palmer E. Delinquency and young offenders. Oxford. ; Malden. MA: BPS Blackwell, 2002. 14[13] Videon T M. The effects of parent-adolescent relationships and parental separation on adolescent well-being,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2002, 64 (2): 489~503[14] 陈秀丽.我国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环境研究综述.中国青年研究,2004, 3:15~22[15] McNulty T L, Bellair P E. Explaining racial and ethnic differences in adolescent violence: Structural disadvantage, family well-being and social capital. Justice Quarterly, 2003, 20(1): 1~31[16] Walsh F. Normal family processes. 3rd Edition. New York:Guilford, 2003. 514~547[17] Patterson G R, DeBaryshe B D, Ramsey E 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on antisocial behavior. American Psychologist, 1989, 44: 329~335[18] Murray C. Risk factors, protective factors, vulnerability, and resilience. Remedial and Special education, 2003, 24(1): 16~26[19] El-Sheikh M, Buckhalt J A. Parental problem drinking and children’s adjustment: Attachment and family functioning as moderators and mediators of risk.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2003, 17(4): 510~520[20] Gil A G, Wagner E F. Acculturation, familism, and alcohol use among Latino adolescent males: Longitudial relations.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2000, 28(4): 443~458[21] Ruchkin V V, Eisemann M, Koposov R A, et al. Family functioning, parental rearing and behavioural problems in delinquents. Clinical Psychology and Psychotherapy, 2000, 7: 310~319[22] 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56~68[23] Bank L, Burraston B. Abusive home environments as predictors of poor adjustment during adolescence and early adulthood.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2001, 29(3): 195~217[24] DeCourville N H. Test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problem behaviour theory to substance use in a longitudinal study. Psychology of Addictive Behaviors, 1995,19(1): 53~ 66[25] Goldstein M, Heaven P L. Perception of the family , delinquency, and emotional adjustment among youth. Personalit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2000, 29: 1169~1178[26] Shears J, Robinson J, Emde R N, et al. Fathering relationships and their associations with juvenile delinquency. Infant Mental Health Journal, 2002, 23(1–2): 79~87[27] Clark R D, . Family communication and delinquency. Adolescence ,1997,32(125): 81~92[28] Anderson A L. Individual and contextual influences on delinquency: The role of the single-parent family.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2002, 30: 575~587[29] Davalos D B. Effects of perceived parental school support and family communication on delinquent behaviors in Latinos and white Non-Latinos. Cultural Diversity and Ethnic Minority Psychology, 2005, 11(1): 57~ 68[30] Palmer E J, Hollin C R. Sociomoral reasoning, perceptions of parenting and self-reported delinquency in adolescents.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ogy, 2001,15: 85~100[31] Palmer E J. Perceptions of parenting, social cognition and delinquency . Clinical Psychology and Psychotherapy, 2000, 7: 303~309[32] Geismar L L, Katherine W. Family and delinquency.: resocializing. The Young Offender, 1986. 21~23[33] Jenkins J M, Rasbash J, O’Connor T G, et al. The role of the shared family context in differential parenting.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2003, 39(1): 99~113[34] Sokol-Katz J, Dunham R, Zimmerman R. Family structure versus parental attachment in controlling adolescent deviant behavior: A social control model. Adolescence, 1997, 32(125): 199~215[35] Singer M I, Flannery D J, Miller D, et al. Exposure to violence,parental monitoring, and television viewing as contributors to children’s psychological trauma.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2004, 32(5): 489~504[36] Kumpfer K L,Alvarado R. Family-strengthening approach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youth problem behaviors. American Psychologist, 2003, 58(6/7): 457~465[37] Morrison G M, Robertson L, Laurie B, et al. Protective factors related behavior trajectories.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y, 2002, 58(3): 277~290[38] Sheidow A J, Tolan P H, Henry D B, et al. Family and community characteristics: Risk factors for violence exposure in inner-city youth.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 2001,29( 3) :345~360[39]. Van Leeuwen K G, Mervielde I, Braet Caroline, et al. Child personality and parental behavior as moderators of problem behavior: Variable- and person-centered approaches.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2004, 40 (6): 1028~1046[40] Stormont M. Externalizing behavior problems in young children: Contributing factors and early intervention. Psychology in the Schools, 2002, 39(2): 127~138[41] Brennan P A. Biosocial risk factors and juvenile violence. Federal Probation, 1999, 63(2): 58~60其他【中文文献】:1、论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之建构,作者:张立群 秦冠英,来源期刊:《西部法学评论》2006年 第1期;2、网络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防治对策研究,作者:金诚,所在机构:浙江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来源期刊:《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 第3期;3、传媒暴力: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作者:吕刚,来源期刊:《中国青年研究》2001年 第1期;4、从控制理论看转型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作者:刘应君 泰国文,来源期刊:《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 第2期;

核心提示:【摘要】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矫正实践中,...【摘要】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关键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一、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一般是指“因犯罪而被社区矫正,矫正期内又犯新罪”。社区矫正中的重新犯罪有其特定性,具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突出了社区矫正期内。二是强调犯罪的实质。三是必须又犯新罪。二、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一是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此类矫正对象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二是一些父母溺爱子女,怕丢面子,视社区矫正管理为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对抗,这样的家庭环境导致的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三是一些社区矫正对象为单亲家庭,缺少亲情的呵护和教导,心智发育不完全,对他人没有同情心和爱心,个人缺乏家庭关爱,遭受社会歧视,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四是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矫正对象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五是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由于生活贫困或对金钱物质的追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扭曲,在没有生活来源或物质享受诱惑下,导致重新犯罪。六是社区矫正教育制度未落实到位,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了许多教育矫正内容,如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矫治,并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等等,但在实践中,限于条件,这些制度都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全落实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虽然经过社区矫正却不能得到真正地改造。三、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一是完善定期、不定期走访排查制度,通过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走访谈话、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心理、思想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把有思想波动、言语不真实的矫正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注意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人际关系,提醒矫正对象保持理智头脑,慎重交友,少交狐朋狗友,多交良师益友,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其的影响。 二是健全社区矫正检察谈话制度,了解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帮助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困难。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接受矫正的诚心,弃恶从善的决心,重新做人的信心,确保他们不再重蹈覆辙。三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区分矫正,同时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分类管理,所谓分类管理,就是以人身危险性大小为分类标准,结合其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社区矫正对象区分为几类,分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力量,加大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对象的控制,提高管控安全系数。四是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其他矫正对象积极改造。总之,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贯穿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个过程,需要教育、社保、民政、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合参与,要求家庭、社会的配合,这是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努力。【注释】[1]吴中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研究》[2]张存友:《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题的思考和分析》[3]周黎敏:《浅谈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社区矫正的论文题目

在写作社会工作的 论文 过程中,论文的选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 决定 了一篇社会工作论文的质量。下面是学习啦小编带来的关于社会工作 毕业 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一) 1、(城市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研究 2、(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的社会学探究 3、"富二代"现象或问题研究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分析 5、城市边缘群体(如乞丐妓女农民工等)研究(可从生存状况政策 法律 制度存在问题等任一角度切入) 6、城市基层社区 管理体制 改革:背景现状与未来取向 7、城市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调查与路径研究 8、城市流浪 儿童 的社会救助研究 9、城市某类场所的研究(如公园酒巴饭店 娱乐 场所等) 10、城市社区建设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 11、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定位 12、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公平感调查 13、 传统 文化 对社会工作价值观建构的启示 14、从广告中探究性别问题 15、从社会化角度谈谈你对"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的看法 16、挫折与逆境总能出人才吗? 17、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 18、大学生挫折感的成因及消解途径分析 19、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观念调查 20、大学生婚恋观的变化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二) 1.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 2. 民族社会工作发展刍议 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司法社工职业化 4. 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 5. 信任与双重关系: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中的专业界限 6. 社会工作视角下“空巢”老人的个案对策探究 7. 越轨与规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运行 8. 中部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研究 9. 协同治理视角下中国社工机构服务评估的困境与化解 10. 社会工作实务中专业伦理的 反思 --关于善 11. 针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司法社工介入:域外 经验 及启示 12. 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救助管理工作困境--以烟台救助站为例 13. 民办社工机构社工人才流失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14. 基于职业能力提升的社会工作专业课程建设研究与探索 15. 儿童家暴社会工作介入的伦理困境--基于深圳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的实践 16. 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专业伦理建构 17. 老年人亲情关怀的社工介入 18. “互联网+教学”模式在社会工作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19. 美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 浅析新媒体在社会工作发展中的运用 21. 发展社会工作:“十三五”社会治理创新的推进器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三) 1. 基于职业化的社会工作 教育 探析 2. 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3. 论马克思人学视域下的社会工作 4. 以需求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5. 济南市青年社工生存与发展现状研究 6.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现实推进路径研究 7. 项目社工的优势及人才培养途径 8.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学改革初探 9. 中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现状与发展趋势 10. 海南省农村青年社会情绪问题研究 11. 新生代农民工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 12. 法律社会工作论纲 13. 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探索 14. 社会工作在青少年暴力行为矫正中的应用 15. 任务型小组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模式探究 16. 社会工作教学与实践中的互联网思维--基于世界大学城信息化教学的思考 17. 国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概述 18. 政社互动与社会工作机构行为策略 19. 仪式与农村老年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实践探讨 20. 生化灾害危机与本土社会工作发展的新议题 猜你喜欢: 1. 美术教育毕业论文题目 2. 社会工作硕士论文题目 3.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 4.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a("conten");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创新研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创新范例,法经济学视角下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替代与互补,社区矫正程序控制初探,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之程序构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社区矫正处罚措施的阶梯性,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实践操作难题与破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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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2009-06-09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更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近期,笔者随区司法局领导就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和今年全面铺开后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本辖区25个乡(镇)司法所、13个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法庭,深感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现结合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一、现状表象根据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绵阳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绵综办[2009]3号)文件精神,今年游仙区25个乡镇司法所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社区矫正办立即专题研究,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认真部署,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四家共同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并就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程序、方法和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月中旬至5月上旬四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又以派出所为片区分别到刘家、玉河、魏城、小枧等25个乡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现场交接,在接交中按摸底清理人数应交接114名矫正对象,实际接收34名,提前介入接收1 名,本次总计接收35名。我区先前开展试点单位已接收15名,目前,全区共计接收矫正对象50名。如今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正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推进。二、存在问题:通过对矫正工作全面铺开的情况掌握、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的调查以及对矫正对象的走访,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执法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57、158、159条中都做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监管对象交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知,但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致使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司法助理员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从事矫正管理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期;二是司法助理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通过短期培训难以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三是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专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多名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矫正对象,但目前司法所的设置、人员难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三)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第二,有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这些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四)专项经费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区财政的实际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很少,难以满足矫正工作日常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宣传力度不够。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陌生,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职能上,从上到下力度不大,未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都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因此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策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早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探索中摸索着前进,而如何解决传统与现实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做扎实,使该项工作稳妥、有序地推进,针对上述问题,就下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保障历史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但作为一名矫正工作者,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作遵循,就会使矫正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只有国家尽快立法,有了法律依据才可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并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二、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从事矫正工作中要扮演 “社区服务者”和“社区警察”的双重角色,而要使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是要定期组织矫正工作管理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对专职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管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制作、传送、查找、归档等能力方面的培训;二是对业务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考核。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明确责任,增强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主动的要批评教育,表现极差的要严肃处理;三是“走出去请进来”。在管理业务上要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聘请有关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优秀者作辅导,以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全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造就一支专业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著社区矫正优秀成果。三、健全完善部门工作机制,是开创矫正工作新局面的有效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该项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都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上要紧密衔接,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首先明确联席会由区综治办牵头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会议通报该季度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交流各自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措施;二是健全部门衔接制度。在衔接工作中,公、检、法、司及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相互支持。衔接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矫正对象矫正宣传及时到位、法律文书及时到位、依法享有权利准确到位;定期核对矫正对象人数,防止衔接脱节,不出现脱管、漏管;对有影响力的矫正对象四家联合进行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在部门联动中还可以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针对每个矫正对象确定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一名公安干警和一名司法干警组成的“四管一”矫正工作者队伍。法院应根据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注明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二是判决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社区矫正协议书,并通知该矫正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接受人员;三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四是加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方式、重新犯罪改判、减刑等管理。检察院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前、后的监督力度,定期巡访,防止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所配合,开展好日常的考核,主要帮助查找脱管、漏管人员的查寻工作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处罚申报工作。在这种整体联动的衔接机制形成后,切实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对矫正人员的管理、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条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特殊专项工作,如何让这一新生事物在传统与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中取得发展,并将该项工作做好、做实,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并在经费、人员、装备上给予保障。一是经费到位。从现有制度来看,当前监狱执行刑法,中央每年是按罪犯人头给监狱拨付一定经费,而社区矫正工作从中央到地方没有明文规定应如何给予财政保障,唯一有规范性文件明确∶“社区矫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如何列入?没有给财政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就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象征性的给一点经费,连资料的编印费用都不够,就不用说组织矫正对象开展相关活动。因此中央财政应根据监狱的预算,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必用经费,根据各地情况出台强制措施要求预算经费必须到位,或者直接由中央财政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下拨各矫正机构进行专款专用。只要有了稳定的、专项的财政经费,社区矫正工作才得以扎实、有序、有效地进行;二是人员到位。现在基层司法所除个别司法所所长是司法行政编制外,其余大多数属乡镇编制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属于乡镇聘用人员编制,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流动频繁,难以有效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司法所本身就有九项工作职能,再加上要抓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和包村工作,特别是由于灾后重建任务加重,以及近年来上访案件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增加,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领导把这些问题都交给司法所,司法所本身工作任务已经十分繁重,必然牵扯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如今增加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如果体制不改变,力量不加强,司法所的任务就会不堪重负,势必会影响工作效果。因此必须由司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协调区委和乡镇党委、政府解决人员不够的问题;同时也可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向上级主管局争取在本系统内调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调整充实矫正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专人管、专人做,才会让该项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三是装备齐全。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给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执行刑罚的一种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地位,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统一配制服,方便其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的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工作中难免发生矫正对象恶性行为发生,威胁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因此,应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人身安全保障。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认同度在宣传的方式上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大力宣传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是利用公共场所集中宣传。每年以综治宣传月、“科技四下乡”活动为契机,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专门印发宣传资料先后在辖区内的名胜景点、各乡镇的“赶场会”举办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现场发放资料,现场解答咨询;二是要求各成员单位在本系统内进行学习宣传,让机关干部、职工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性质、目的和意义;三是深入就近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将宣传资料发放到村(居)民手中,提高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编发简报专题宣传。由区社区矫正办牵头负责编发简报、专题片等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投稿,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那种固有的传统刑罚执行观念得到扭转:使一些“放虎归山”、“养虎为患”的错误观点得到纠正;使以人为本,文明、理智和人道的现代刑罚执行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有效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

每个人犯的错误不一样,家庭工作,每月给你不一样的思想汇报,减轻你的思想包袱。找(一零三思想汇报)指导帮写思想汇报不要网络随便抄,整个网络范文就篇根本不适合你,被检察院抽到会出事。现在刑法对社区矫正很严格,珍惜缓刑机会,写好每月思想汇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下是各地检察院到司法所督查情况:

蒲城县检察院督察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近年来,蒲城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过程中,注重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采用灵活的监督方式。上半年,该院采取看、查、核、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了全县范围内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花名册、请假登记表、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真实情况。同时,对矫正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点验,并随机抽取矫正对象进行面对面谈话,了解其接受监管、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院均现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同时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主动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和完善送达、接收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程序。由单一监督向多元化监督转变,整合内部资源,形成由刑执检察部门牵头,侦监、公诉、控申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由监督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坚持把亲情帮教贯穿于矫正过程始终,督促司法所、矫正对象近亲属共同做好矫正对象亲情教育转化工作;会同司法局积极协调当地企业,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搭建心理矫正、法治辅导、劳动就业、社会管理的平台。

通过以上工作切实强化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威慑力,杜绝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规范开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决策心理学解读——以前景理论为研究进路青海社会科学 2011年第2期 心证如何形成——以问题解决心理学为研究进路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1期 论我国社区矫正程序之构建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0年第10期 民刑交叉案件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探析政治与法律 2010年06期 律师拒证权的法经济学分析——以证据资源的稀缺性为视角湘潭大学学报 2010年03期 “陪而不审”现象的系统论解读东疆学刊 2010年03期 我国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调处模式的选择与重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 论侦查不作为的构成与防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9年02期 论诉讼上自认的性质求索 2007年09期 司法的“官僚化”与“后官僚化”——现代化语境下的刑事审判权管理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05期 刑事程序民主论社会科学战线 2007年03期 古弹劾式刑事诉讼模式下的权力配置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06期 刑事诉讼权力(利)配置的原则求索 2006年05期 论刑事诉讼权力配置的均衡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6年04期 刑事诉讼分权制衡机制之价值论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04期 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政法论坛 2005年02期 论诚信机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确立法学家 2005年02期 技术推进与诉讼观念变革——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年01期 论刑事诉讼中的合意问题——以公诉案件为视野的分析法学家 2003年03期 试论诉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年02期 诉讼观念的变迁与当代司法改革法学评论 2002年01期 略论数据电文的证明力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01期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河北法学 2001年01期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辨析——兼与李莉同志商榷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05期 废除法院取证制度与完善当事人举证责任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0年04期 诉讼文化的现代变迁与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变革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01期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本论当代法学 1999年01期 美国陪审制度的两次重大变迁及成因探析法律适用 1998年12期

白水县司法局依法撤销一例社区矫正缓刑案件

近日,白水县司法局邀请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大会期间当场对一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服刑人员进行了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男,白水县人,因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判决生效后潘某来白水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在监管期间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上交的思想汇报及活动情况存在重复,内容出自网络以及凑数行为,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该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启动对潘某撤销缓刑程序。2018年2月26日收到白水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7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7刑初8号刑事裁定书中对罪犯潘某宣告缓刑两年的缓刑部分,二、对罪犯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这起撤销缓刑案例是白水司法局2018年的第一例,向正接受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所有服刑人员能够针对此事反省自身,敬畏法律,明确身份,增强服刑意识。今后该局将继续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社区服刑人员坚决依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服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论文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衔接接收 ;(二)监管改造;(三)教育矫治;(四)帮困解难;(五)考核奖惩;(六)解除矫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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