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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05:47:47

治安学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写作点拨:可从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目的、意义等方面来写,例文如下:

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提高女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是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教育逐渐向素质教育转变,而对大学生的安全素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女大学生知识结构不平衡、能力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由于女大学生特定的性格特点、年龄结构、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她们必然面临诸多安全问题的困扰。安全素质包括安全科学文化素质和伦理道德素质,每一位女大学生都应当具有最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在全面提高女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今天,不仅要求女大学生具备完善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具备较完整的能力结构,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技能的女大学生已不符合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女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已成为其综合素质提升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

贯彻教育兴国方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的急速转型,曾被誉为“象牙之塔”的高校也在不断接触社会、融入社会。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导致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极大增加了社会就业压力,一些新的潜在的危险因素也在威胁着女大学生的身心安全。

而大学院校作为我国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一些不法分子的主要瞄准目标之一,加之女生受到性别、性格弱点、身体力量等因素的影响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致使在校女大学生的人身、财产侵害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女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新时期做好女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是社会治安稳定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也可选择以下内容:

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日趋复杂,社会上各种社会问题,校园内都有可能发生,例如,暴力事件、偷窃事件,甚至由于心理问题导致的自杀等等问题。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以及各种威胁安全因素的存在警示我们,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已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加强女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危机管理已成为稳定高校治安形势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所以,必须加强女大学生安全教育,从而为高素质、高技能型社会人才的培养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治安学是研究社会治安现象、产生社会治安现象的原因以及治安对策的科学。从学科的属性来看,治安学属于综合应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对社会治安现象进行整体化研究,并着力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性、应用性学科。人类社会自古代就有丰富的治安管理实践,也具有高度发达的治安文化,包括治安思想、治安观念、治安理论和治安管理制度等。但科学意义上的治安学的出现,是随着世界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尽管西方发达国家没有提出治安学的概念,但他们通过研究警察科学(PoliceScience)来研究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因而警察学与治安学在研究对象、方法、范围、领域诸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交叉、重叠,甚至是同一的。即西方警察学的主体部分即是治安学。西方对警察学系统的理论研究始于19世纪美国加州的柏克利大学,此后各国学者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行政学、组织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医学、军事学、工程学等理论,研究社会治安现象以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途径和方法。西方关于警察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依其演进和发展,大致形成了传统理论(ClassialTheory)、安全维护论(TheTheoryofProtectionofSecurity)、行政管理论(TheTheory-ofManagemet),行为科学论(TheTheoryofBehavioralScience)、生态环境论(TheTheoryofEcology)和社会价值论(TheTheoryofSocialValue)等理论体系。中国对警察学的理论研究始于上世纪初。当时的清政府一方面组建全国警察机构,引进西方治安管理制度,一方面大量翻译出版西方曾政理论方面的著作。此后,中国学者开始对中外警察学与警政理论进行研究,并出版了一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治安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逐步确定了研究对象;形成了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具有了公认的专门术语和方法论体系;产生了本学科的代表人物和学术组织;出现了权威性的学术刊物并出版了大量治安学类专著;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等。目前学科体系已发展为具有治安学原理(治安学基础理论)、治安史学。治安法学、治安管理学、比较治安学等分支学科。由上述分支学科共同组成了较完整的学科体系。

下文供参考,只要自己加一个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就可以了。 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XX县公安局 纪委 蔡新恒 一直以来,“铁肩担道义、热血铸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据资料反映,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近两万多名民警以身殉职,二十余万民警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牺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负伤。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对此感受颇深,有幸借理论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笔对此问题作以浅析。 一、当前民警执法现状 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被围攻、谩骂、殴打、诬陷等新闻屡见报端。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更有甚者,在未达到目的后竟然采取恶意投诉、告黑状等形式报复、打击民警。XX县为例,近年来,我局纪检、信访、督察等部门在受理来信来访的投诉中,其中查证属实的只占投诉总量的63%。同时,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由于我们的民警身着警服加之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近期,我局在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起哄、殴打执法民警,导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伤或抓伤,连执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民警的心理、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大大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削弱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诸上事实证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警的执法权威,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袭警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负面影响较多,少数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时常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一些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受“条块”领导机制的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 (二)法律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一是少数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有的民警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执勤中潜在的危险预测不到或估计不足。有的执勤行为不规范,对规定的巡逻、盘查、搜查和讯问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平时疏于训练,在执行公务中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险时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四是证据意识不强,在袭警案(事)件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三、袭警案件的治理对策 从表面上看袭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从舆论上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有选择地对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唤醒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袭击民警、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各类现行案(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一般参与和轻微违法者,要加强教育;二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要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对民警执法和执行公务后受到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属于恶意诬告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要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受害民警讨回公道。 (三)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处警能力。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勇于公正、严格执法,又要善于讲究工作艺术,文明执法。同时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防卫意识、执法水平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他们在执行警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群众的“磨擦系数”。 (四)健全警务保障机制,确保民警在警务活动中有的放矢。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服务人民、打击犯罪这一职责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警务保障机制。所谓警务保障,就是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保障。一是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摸索、健全一套便于操作的民警维权办法。成立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协会或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协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苦有地方诉,冤有地方伸。二是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各级政府要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一线执勤民警的装备建设,为一线实战单位和一线执法民警配备防弹衣、防暴头盔、警棍等防护设施,为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切实落实上级对人民警察工资标准“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福利以及抚恤优抚制度。切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 (五)提倡民警用法维权。据上海晚报报道:XX市三名治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一醉汉的不法伤害,为维护正当执法权益,三民警把醉汉告上了法庭。我们在为这三名民警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不禁要问其他民警为何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大力提倡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一是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推动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民警日常执法的合理性;二是打击无视法律、法规公然侮辱和伤害民警的犯罪人员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减少侮辱和伤害民警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可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护警察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促进群众主动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强化警民关系。为了社会的安定,希望少看到一些侮辱和伤害警察事件的发生。为了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的警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采纳

1、董笑含, 杨中英, 燕东, 李鑫, 常润秀. 高校安全教育实践教学探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10): 、孙立娜, 王俊国, 张凤梅, 乌素, 萨如拉, 段艳. 高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建设探索[J]. 教育进展, 2021, 11(4): 、周定港, 刘小兰. 高校生物学实验课安全教育体系的思考与探究[J]. 创新教育研究, 2020, 8(3): 、艾霞霞, 陈春宏, 徐百萍, 张梦雅, 刘宗阳, 傅贵. 大学生安全意识调查研究[J]. 安防技术, 2018, 6(4): 、刘邢宇, 汤军, 景鸿博, 张学斌. 高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体系的研究与实践[J]. 现代管理, 2020, 10(4): 680-686.

法学前沿研究问题论文

您好,你说的是课程论文还是硕士毕业论文?课程论文的话针对该课程写,毕业论文的话可以考虑写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具体如何捕捉前沿和热点,请参看此文:《法律硕士论文写作中的前沿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浅析普通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就业困境与对策研究旅游专科教育中人文素质培养与通识课程体系建浅谈成人本专科函授生《计算机实用基础》教学试论本科教育专科化问题及其成因和对策分析持续质量改进在门诊专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糖尿病专科护士考核与评定的实践研究外国文学在专科英语教学中的定位思考公安专科院校消防管理课程改革研究专科生中知青子女的心理特点分析专科词典编纂的学科依托改革,而改革的基础是明确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以应用型为主、理论性为辅的定位。

毕业论文是大学期间学习的结果,毕业论文的质量,决定于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今天,我们强烈感知到毕业论文这个学习结果存在诸多问题,这其实是学习过程出了问题。所以,从结果“倒推”过程,从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反思整个教育过程的问题,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思考路径。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与问题

法学专业是典型的文科专业,现阶段毕业论文普遍存在问题,如言之无物、“假大空”、网络抄袭等现象在法学学科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论文写作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说到底是写作的积累不够,准备工作不足。

(一)知识积累不够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1],没有足够的知识积累,不可能实现知识的运用。我国任何一所高校的知识传授都是充足饱满的,三年半的教学进程,一百多个教学周,大量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然而人才培养的效果更强调知识的有效积累。不仅要建立本门课程的知识体系,还需要把各门课程知识勾连起来,将碎片化的知识构建成系统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实现知识的有效积累。知识的有效积累还应具有立体化特征。法学是一门有较强普遍联系性质的社会科学,一个领域的法律现象或问题,与周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都相关。除法学专业知识外,相关专业知识也有必要纳入积累范围。

现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反映出明显的知识碎片化特征,就一个现象说现象,就一个问题说问题,法学各领域专业知识无法建立连接,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也不能有机结合。因此,毕业论文不可能有新颖的观察视角和分析工具,读起来枯燥无味。知识积累不够,还会使学生陷入只有感觉和判断却无法论证的困境[2]。

(二)思想缺乏创新

一篇言之无物、人云亦云的毕业论文是如何“炼成”的?首先是互联网这一便捷工具提供海量信息,然后在短时间内学生用“剪刀+糨糊”方式复制粘贴出一篇所谓的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没有对研究问题进行基本的思考梳理,更没有对论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根本达不到锻炼提高能力的目的。指导教师每年看到的本科毕业论文几乎千篇一律,前后几届学生的论文题目也相差无几,论文内容更是看不到新颖、创意和特点,味同嚼蜡。

假如学生头脑中对某一专业问题有兴趣有思考,并且有自己的看法观点,相信学生会把自己的想法在毕业论文中体现出来。而现在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只是文字的堆砌,好一些的学生能够在教师指导下对专业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但往往深度不够。归根结底,是学生不能对专业知识展开独立思考,平时的学习不过是对教师授课内容的记忆背诵。因此,在论文选题时,毫无想法的学生才会从教师提供的备选题目中随意选择一个。在撰写论文时,学生不过是重复课堂上教师讲过的内容,缺乏自身主动的思考和论证,更不要说创新。

(三)写作训练不足

中国的学生比较习惯整齐划一,考试有标准答案,写作文有惯用套路。对于通过各抒己见探讨真知的学术性论文不甚了了。虽然有的教师给学生布置论文式作业或测验,但因缺乏有效监管,学生多是应付了事,这样,有的学生甚至到大四还觉得毕业论文很遥远很抽象。没有论辩性思维的基础,四年大学中的写作训练有限,毕业论文中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很多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机械罗列概念、特征、原则,看不到作者的问题意识和论证思路,不能建立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结构,把论文写成了教材的体例;在论文层次安排上不会正确使用序号,引用参考文献时不遵循学术规范,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对论文摘要和关键词的作用一头雾水等等现象,也特别突出。所有这些训练,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学生需要在四年大学学习过程中进行反复训练,否则不可能在最后的毕业论文撰写中写出一篇漂亮的论文来。

二、加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对策

(一)教育观念:教育者要树立能力培养意识

教育改革首先是教育者的改革。传授知识是教师职责之本,但仅仅做到传授知识还远远不够,教师必须同时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要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知识结构基础之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写作表达的能力。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到所讲授课程和毕业论文对于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意义,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更应该认识到撰写毕业论文的“功力”必须也只能源自整个本科学习过程。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首先要帮助学生掌握该课程的知识体系,理顺“知识点—知识脉络—知识体系”结构的关系。这样点面结合,有利于学生理解该课程的知识,也有利于学生将该课程的知识与其他相关课程的知识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理想的教与学应该是全部课程结束后,学生能在头脑中搭起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关键知识点为节点,相互有机联系组成的专业知识架构。”[3]

其次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实现知识的恰当运用,才能体现出知识的价值,这个价值的实现,必须有学生对知识的积极思考。学生的思考不是源于教师在课堂上的灌输,而是教师对学生积极引导之后学生进行主动的、自觉的思考。法学知识是关于社会实践的知识,很多问题不是事实问题,也不是逻辑问题,而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即便是立法层面已经明确了的问题,教师仍然可以在阐明立法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做价值层面的反思与探讨。教师对学生思想的引导,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锻炼学生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只有教师的适当引导加上学生自身的积极思考,才能实现知识的体系化和立体化。也只有学生独立思考,才有学生创新的可能。

最后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写作能力的训练。功在日常中,是提高写作能力的不二法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就某个事件、观点给学生布置写作任务,篇幅可以不长,但在论文规范方面要严格要求。教师帮助学生掌握论文层次结构的安排、引用参考文献的标准,使其学习撰写论文摘要和确定关键词,讲解如何就一个观点展开论证等。

毕业论文是法学本科学生综合能力的集中呈现,不可能靠本科毕业之前的“突击”一蹴而就。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必须延伸至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建立教学工作的整体观,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引领。通过四年的学习,学生不断积累知识与能力,才能获得水到渠成的效果,完成高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

(二)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

优秀的教学管理是成功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离不开教学管理的积极调控。虽然教学环节时间安排与就业时间重合只是毕业论文质量不佳的客观原因,但在就业压力巨大的现阶段,作为教学单位必须考虑这个现实问题。通常本科的毕业论文环节安排在第八学期,这个时间正是学生忙于寻找就业机会的阶段。在就业和完成毕业论文之间,学生自然选择就业,对毕业论文得过且过。实践中也的确有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指导教师疏于管理的现象。因此,合理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管理是必要而迫切的。

建议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安排提前,第七学期开始毕业论文工作。在毕业论文工作开始之前制定时间进程表,确定论文工作的主要时间点和工作任务。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阶段:一是准备开题阶段,需要每年更新毕业论文备选题目,论文题目应体现社会热点和前沿问题,建议将专业课教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列入备选题目;之后召开毕业论文动员大会,说明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毕业论文的主要注意事项,强调毕业论文在本科学习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后是开题,开题环节务必认真对待,对于不认真选题的学生起到督促作用,也可以帮助其明确写作目的和内容。二是论文撰写阶段,指导教师须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对论文结构、观点、参考书目和形式等进行指导。其中设置论文的中期检查,统计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这也可以起到对学生的监督作用。三是评阅和答辩阶段。制定评阅和答辩标准,告知学生答辩方式和要求。四是论文总结阶段,对本轮论文工作进行整理总结和反思。总之,要做到各个环节无管理真空,实现写作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教学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务必严格执行管理规范。

(三)毕业论文形式:探索多种方式

所有教学环节都应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灵魂在于体现出学生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当具备较强的资料检索整理能力,未来才能从浩繁的案件材料中快速获取有效信息;应当具备较强的分析论证能力,未来才能对各种法律问题抽丝剥茧、以理服人;应当具备较强的文字驾驭和语言表达能力,“笔杆子”和“嘴皮子”是法律人的两大法宝,较好地掌握这两项能力,能够帮助法学专业毕业生准确表达观点,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既要反映国家法律规定的初步科研能力要求,也应围绕培养目标锻炼其未来从业所需的各种能力。

三、从结果倒推过程:明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

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所有改革措施,都指向一个根本问题,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问题,定位统领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不要改以改革及如何改革的问题。

我国的.高等教育早已从精英化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从教育精英化到大众化最大的改变,是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再以从事知识传承创新的科研人员为主,而是遍布于各行各业运用专业知识从事基本专业事务的普通劳动者。大众化教育背景下,“科学研究不再是大学的唯一任务或目标,甚至不是最主要的目标,培养和教育社会所需人才成为大学最主要的任务和目标”[4]。应用型人才成为大众化教育阶段的主要培养目标,特别是对处于法学教育金字塔底层的众多地方本科院校而言,培养应用型人才是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存在的社会价值所在。毕业论文作为本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不仅体现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研究能力,更应当体现他们必要的文献检索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驾驭能力和推理论证能力。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理论型人才。“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高等教育的起点,也是开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工作的前提。”[5]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的转换决定对本科毕业论文定位的重新认识。

目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众多问题为法学教育敲响警钟,提醒身处法学教育领域的人们反思问题根源何在。出现问题,固然是教学工作有怠惰,教学管理有疏漏,但更关键的问题也许是今天我们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已经不合时宜。在高等教育精英化阶段,毕业论文被赋予科研导向的内涵,其理论性学术性的定位不言自明。今天教育发展阶段有所不同,毕业论文的内涵发生了变化,我们有必要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做出明确说明,帮助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尽快转变认识。在大众化教育阶段,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不应完全是理论型的,而应当定位于以应用能力型为主、理论型为辅。接下来就要求,教育管理者和专业课教师必须与时俱进,重新认识本科毕业论文,积极推动和参与各个环节的改革。转变认识的意义,既在于更好地指导学生,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也在于推动高等教育切实地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

毕业论文是“果”,教学过程是“因”,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个不令人满意的“果”,教学过程这个“因”虽不是唯一的却极为重要。从教学过程入手,建立体系化教育教学观念,优化教学管理方式,充分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内涵,做出合理定位,为毕业论文做充足准备,可以成为破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有效路径。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质量关系着法治的未来。希望通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提升,以点带面,带动整个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良性演进。

商法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7、国际商法专论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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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展活动在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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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权威部门统计,会展业对经济的拉动力是1:10,也就是说,会展收入为1的时候,整个城市的经济提高10,所以说个大城市都在打造有自己特色的会展经济,争相成为一线会展城市,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注目。 作为一线会展城市,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区域生产和销售的核心,具有举足轻重的优势,或者说是商家必争之地,比如北京;其次,必须具有很强的国际信息辐射力,换言之是具有全球信息效应的城市,比如上海;再次,就是具有非常活跃的经济因子,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比如广州、深圳;最后,是具有特殊区域意义的城市,比如西部大开发中的程度、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沈阳等城市。 除去几个典型的一线城市,大部分省会城市都算会展二线城市,笔者所处的城市也算是二线会展城市。从事会展工作多年以来,总结一些会展的营销经验,与同行共勉。 一、 选题: 作为一个有生命力的展会,其主题一定要与所在城市的行业基础相配套。通过展会促进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行业的雄厚基础则是该主题展会的强大后盾。很难想像在一个以轻工业为主导的城市举办重工业展览会,即使办成了,其规模、生命力等方面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没有延续性; 现在很多城市都在争相成为区域会展中心城市,随之出现的一个现象就是哪个会题比较时髦、或者有成功的先例就上马立项。比如,大连服装节策划的很成功,现在全国各地每年有数十个服装节,导致的结果是除了大连服装节外没有品牌展会,很多地方的服装节办了一年就没了,办不下去了!很难形成象大连服装节那样的品牌展会。 所以说立项是个重要的环节,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这个城市配套、这个行业发展状况,还要考虑同类展会举办情况、目标参展单位的意向如何、是否有差异性的营销手段等。可以说,一个好的选题是展会成功的绝对基础,甚至选好会题就等于展会成功了一半。 二、 组织机构的搭建: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展会的举办非常需要有个权威的组织架构,这不仅仅体现在招展上,对于行政审批、宣传、寻求合作等方面尤其重要。 笔者在组织江苏酒展的时候,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搭建了比较合理的组织机构。特别邀请了带国字头的“中国酒类商业协会”为指导单位,省市两级政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则是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这样,展会批文很容易拿到手,办理工商审批的时候更是非常的容易,尤其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后期的宣传上,很多媒体了解到有省市政府的参与,报道非常及时,也非常的详尽,大大促进了宣传工作。对于参展商来说,这个展会是很权威的,甚至在开幕式上可以和省长一起合影,共同参观自己的展台,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好的宣传机会,所以招展工作也顺利了不少。 但是有一点,就是不能胡乱搭建组织机构,因为一旦主办单位主要领导不能到会,或者领导的重量级不够,不仅媒体会有负面的报道,参展商会非常的失望,对展会的延续性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起纠纷。 记得年初的时候去上海参加一个行业论坛,在邀请函里面清晰的写着某某部级领导亲自到会并发表演讲。我感到这是一个机会,就赶去参会,可是令人意外的是主持人只是宣读了该部级干部发来的贺电,而且另几位行业专家也没有到会,只是给每个参会者发了一份据说是这些缺席专家最新的研究论文资料,这让参会的人员非常生气。也许这样的会议就没打算继续办,即使明年还有我也不会再去了。 所以现在会展行业总在提倡诚信办展的确是应该的,不能因为几个不规范的会议使整个行业蒙上阴影,毕竟会展这个行业方兴未艾,是为数不多的朝阳行业之一。 三、 卖点策划: 每个展会的成功都离不开卖点的策划与执行,尤其二线会展城市的展会。 现代会展已经不再是80年代只要立个项,拿个批文就坐等收钱的时期了,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竞争的加剧,有了竞争就需要组织者有差异化的营销思路,开发足以吸引参展商眼球的卖点。 现在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展会上大都同期举办一个同主题的会议,邀请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现场演讲,吸引参展商参展并免费参会。当第一个使用这种方式组展的人是非常聪明的,可是后来跟进的却显得盲目。 比如汽车工业展,非要在同期搞个汽车工业论坛,试想有这必要么,会有多少参展商会去听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论坛?会有多少专业观众去听跟他们毫无疑义的论坛?毕竟车展是一个直接面向广大群众的展会,它的专业观众就是广大老百姓,他们没有必要参加什么论坛,他们不会关注这个行业发展的如何,只是关注车价降了没有、哪种车性能好价格便宜,总不能组织一大堆参展商去参加论坛吧,那样不是本末倒置了吗!抛开专业观众而制造的噱头是没有用的。 但是有一些展会配套性的搞一些论坛还是比较不错的,比如特许加盟展览会,很多创业者需要有个接收专家指导的机会,参展商也乐于利用这个机会传达一下自己的产品、理念以及优惠政策,这种对双方都有好处的论坛才适合举办。 所以说卖点的开发是根据不同性质的展会而制订的,不能搞一刀切。通过对展会主客双方详尽的分析制订营销思路。 1、 客观分析展会的目标参展单位是哪些,他们参会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希望通过什么样的渠道达到自己参会的目的。 2、有效分析展会专业观众是哪些人或哪些群体,他们想通过展会得到什么,是得到行业信息还是直接寻求合作,他们有什么群体性特点,善于接受哪些方面的信息或者建议。 3、 自己的所掌握的资源有哪些优点,有哪些局限,如何弥补,如何取长补短。 4、 合理分析行业特色,行业发展阶段以及所暴露出来的长处和不足。 5、 客观分析全国同类展会举办的成绩与不足,了解成功点和失败点,如何利用自己的优势去弥补。 6、 展会所在城市的环境弊端有哪些,如何规避。 经过这些分析后再制订展会的卖点,争取弥补以往展会的不足,制造出差异化的卖点策划,这样展会成功的可能性才比较大,才比较容易形成品牌展会。 四、 整合宣传: 展览会的宣传工作很重要,对于二线会展城市来说,组织一个展会更是有着意想不到的困难,当城市信息辐射力不够的情况下,主动的宣传则尤为重要。 由于全国会展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期相同或相近主题的展会肯定有很多,如何能让自己的展会吸引更多参展商的眼球、如何让自己的展会与众不同,除了差异化的营销策划以外就是整合宣传了。 为什么说是整合宣传呢,其实以往展会的宣传方式非常单一,就是寄发邀请函,在报刊上刊登一定数量的广告,根本谈不上整合,随着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展会组织者开始注重宣传策略的整合,配合各种宣传手段,达到宣传效果的最大化,特点如下: 1、 加强传统宣传渠道,比如报纸、杂志广告的投放,还有各种新闻软文的大量发表;电视广告短片的制作;邀请函的大量寄发。 2、 开发户外立体式宣传渠道,包括户外看牌、道旗等媒介的广告宣传;公交车身广告等,这样广告到达率大大上升。 3、网络宣传。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展会组织者也开始重视网络宣传,笔者参与的江苏空调展就专门设计了自己的展会网站,并大量与专业网站或者门户网站链接,并通过电子邮件寄发邀请函,既方便又快捷,省时省力。尤其很多专业网站需要这些信息,所以更促成了会展宣传与网络的密切合作。 4、展会宣传。主要是在自己展会开幕前到其他同类展会上直接与参展商沟通,笔者参与组织南京国际汽车展的时候,曾与其他同事一起参观了西博会汽车展、苏州汽车展等同类展会,并现场与参展商沟通,邀请其参加南京车展。 5、合作宣传模式。与相关媒体联合宣传,笔者在组织江苏酒展的时候,与北京的《名牌时报》联合开辟了新的互相宣传模式,即由组委会提供资料以及客户资源,该报刊刊出《糖酒特刊》,专门报道展会进展情况,成为一种比较成功的新宣传模式。 当然,展会的宣传方式非常多,在这里不一一赘述,只是要根据自身展会的特点制订宣传策略,否则浪费资源是很不值得的。 五、 服务: 很多展会就是这样,一旦开展了,反正参展商也交了参展费,服务方面就差了不少。其实不然,作为成功的品牌展会,服务方面尤其重要,比如与展馆的沟通方面,很多时候需要主办机构直接沟通的,一旦主办者的服务不到位,参展商与展馆之间又经常信息不对称,这样问题就多了,而且非常容易产生纠纷,这对展会的声誉有很大的影响,尽管组织者不可能让每一家参展单位都满意而归,但至少基本的服务要做到位。 现在很多展览会都是独立的展览公司,展会的举办必须租用专业展览馆,所以在服务上就分成了两块,即组织者和展馆。事情就是这样,三方的事情很难做到完美的沟通,所以要求组织者更要看重展会的服务工作,让参展单位有个良好的心情、良好的参展环境来实现参展目标,这对展会的延续性非常重要。尤其会展行业本身就是一个服务性的行业。 六、 后续跟进服务: 按正常来说后续服务也应该算服务,应该放在上一条里阐述,但是我认为会展的后续服务工作很重要,必须要独立出来才能体现出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在前文里笔者经常提到一个词,就是“品牌展会”,现在我们国家会展行业非常缺少品牌展会,真正称得上是品牌展会就那么几个,“广交会”、“哈洽会”、“高交会”等,为了我国会展业的国际化发展,为了更好的发挥会展业对经济的拉动力,我们必须培养一批品牌展会,这样才会缩短与日本、德国等会展发达国家的差距。而创立品牌展会所必须的一个环节就是后续服务工作。 笔者曾参与组织江苏酒展,在展会结束后,我负责把所有收集到的专业观众资料、论坛资料、参展商资料等收集到一起,刻录成光盘,寄给参展单位,或者把文字资料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也发给参展单位,这样,或许在参展时候有所遗漏,但可以通过我们的工作加以弥补,使参展单位非常满意。这项工作也许比较烦琐,但是对于下一届展会的帮助将是无形的。 现在很多展会根本不注重后续服务,笔者认为,成功的展会不仅仅是参展商多、专业观众数量大,还要有良好的服务系统,尤其是经常被忽略的后续服务系统。 一个成功的展会有很多不可分割的环节,详尽之处不是笔头所能记录,很多方面可意会不可言传,希望我的经验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也希望在与同行的交流中得以提高自身的能力

国贸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提供一份国贸专业方面的论文,供参考。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摘要:论述了技术壁垒已逐步取代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并将长期存在和不断发展;探讨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提出加强我国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和制定我国技术标准的建议。关键词:技术标准,技术壁垒,国际贸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国际贸易更加频繁,企业出口量快速增长。然而,我国企业在享受着贸易自由化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深深感受到来自技术标准的障碍越来越大,相当数量的产品频繁遭遇国外以技术标准为主的技术壁垒,出口纷纷受阻,有的甚至被迫退出了市场。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达17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出口额的。以技术标准为主的技术壁垒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主要壁垒。1国际贸易壁垒发展的趋势当今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技术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国际经济交往中,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因素是贸易壁垒。国际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就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主要形式。技术壁垒主要是以技术为支撑,指一国以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技术壁垒以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其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就是技术标准。标准与知识产权技术壁垒具有合理性、隐蔽性、复杂性、灵活性等特点。当今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限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天平从关税壁垒倒向非关税壁垒一侧,关税壁垒逐步为非关税壁垒所取代。而在非关税壁垒中,如直接采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措施限制进口,又常常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易遭到对等的报复,因而也越来越少。但是,技术壁垒因其具有合理性、隐蔽性,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它进行贸易保护,从而使其逐步成为取代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的新的贸易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形式,并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20世纪70年代影响我国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只有10%~30%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入90年代后,这一比例逐步上升。目前,我国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进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技术壁垒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为适应社会进步、满足经济发展和人类自身保护的需要,设置技术壁垒来维护贸易秩序、促进发展已经得到WTO的认可,具有合法性。同时,随着各国技术标准的国际化,一部分技术壁垒将会被消除,但新的技术壁垒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安全环保的要求将不断产生和不断更新,这就决定了技术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和不断发展。不但如此,一些发达国家常以各种“标准”为理由,以专利技术为盾牌,凭借其技术优势不断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并且利用其在国际标准机构中的领导权尽可能地将有利于本国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检测方法等纳入国际标准,设置和利用技术标准对其他国家外贸出口进行限制,进而借助技术壁垒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完成了由简单的关税壁垒向复杂的技术壁垒转变的过程。这也是技术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和不断发展的一个因素。2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当今国际贸易中,围绕技术壁垒的贸易纠纷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表面上是贸易纠纷,其背后的实质就是技术标准之争。技术标准作为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凸现出其重要的作用。在传统观念中,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今天,技术标准远远走出了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的概念,而更多地成为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技术壁垒,甚至成为制约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技术标准作为技术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双重作用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标准作为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法规的依据,具有促进贸易发展的作用和作为仲裁依据的仲裁作用,但一旦成为技术壁垒,它更多的是起到保护作用或壁垒(或垄断)作用。(1)保护作用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TBT协议,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语言、地域、民族习俗等,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技术标准。这种技术标准能够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同时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利益,从而对自己构成贸易保护,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

e-国际贸易与企业实施问题的分析 姚钟华 张涛 文献来自:经济问题 2004年 第08期 跨国经营企业国际市场进入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研究 宋亚辉 郭继鸣 李胜歌 文献来自:河北工业大学学报 2004年 第06期 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发展趋势及其政策含义 邱巍 巫宁耕 文献来自:经济科学 2001年 第02期. 东亚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 吴先明 文献来自:世界经济文汇 2002年 第04期 浅析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国际竞争力 蔡筱霞 文献来自:林业财务与会计 2004年 第08期 论中国企业跨国并购 武勇 谭力文 文献来自:经济问题探索 2004年 第08期 有关跨国公司与国际技术转移的理论分析 王学鸿 文献来自: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 第03期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兼谈邓宁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并购中的适用性 李金环 文献来自: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4年 第09期 现代西方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 林丹明 文献来自:南开管理评论 1997年 第02期 风险感知与国际市场进入战略决策的互动研究——兼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风险防范 许晖 文献来自:经济问题探索 2004年 第10期 创国际名牌做跨国企业 肖莹 文献来自:中国纺织报 2006年 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与我国企业的策略 王方 全伟 文献来自:国际经贸探索 2002年 第01期 国际贸易中企业国际营销战略阶段研究及中国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演变 徐頔 林媛 杨翠平 文献来自:财经界(下半月) 2007年 第02期 跨国零售集团采购会: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 汪素芹 文献来自:国际贸易问题 2002年 第11期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实施国际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杨惠芳 文献来自:国际贸易问题 2003年 第08期 巧用国际资本 加快我国企业跨国经营 张菁 文献来自:冶金财会 1996年 第04期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战略浅谈 张凌 2002 (页数: 3) 中文期刊 经济前沿 中国跨国企业的形成与发展特征 史彧 2002 (页数: 3) 中文期刊 黑龙江对外经贸 跨国企业并购与中国企业的对策 何茂青 2001 (页数: 2) 中文期刊 中国信息导报 国际灰市场对跨国经营企业的经济影响分析 周宏 1996 (页数: 7) 中文期刊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跨国并购的盈利可能性:对称与非对称两种情况的分析 胡峰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对策研究

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大] [中] [小][论文标签](免费论文、免费毕业论文、国际贸易论文、经管论文、环化论文、计信论文、教学论文等)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总额逐年增加,2001年全年进出口总额为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2661亿美元,进口额为亿美元;2007年全年进出口总额为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亿美元,进口额为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增长速度连续六年保持在20%以上,进出口总额增长了倍,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居于第三位。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影响我国出口的一些问题。一、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1.服务贸易发展滞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落后于货物贸易的发展水平,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的比例为1:9,远低于世界平均1:的水平(美国这一比例为1:)。(1)我国服务贸易规模偏小,整体水平差。我国服务业总量不足,2006年服务贸易出口额920亿美元,进口额1008亿美元,贸易逆差88亿美元,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偏低,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的,是我国的倍。(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①出口的部门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部门。②服务贸易的国别(地区)结构不合理。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欧盟、美国和日本,合计约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③服务贸易的区域发展不够平衡。我国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天津列全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前列。2006年,北京服务贸易占到全国服务贸易总额19%。(3)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直到近年才有较大的改观。服务贸易的立法未成为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颁布的一些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层次低、缺乏协调,影响到我国服务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4)服务管理体制落后。目前,中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如中央与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服务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服务业的统计也不规范,在行业划分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国际惯例。2.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商品的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1)我国有60%以上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货物金额已超过25%,约为450亿~500亿美元。(2)已经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商品,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务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国的贸易成本,引发了贸易争端,造成地区产业发展不平衡。3.贸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贸风险加大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日渐增多的贸易摩擦也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1)2007年前11个月,中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两反两保”贸易摩擦62起。(2)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讼诉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行列。(3)贸易摩擦的产品和行业结构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从过去的原材料、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涉及4000多种商品。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4)涉及的金额和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大,委内瑞拉1999年决定对中国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类,采取临时措施,征收300%的反倾销税;秘鲁1996年立案的中国鞋,最高征收的反倾销税达到;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受到挤压,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二、我国对外贸易中应采取的对策1.服务贸易方面(1)国家应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全国服务贸易协调管理机制。同时,将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充分发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作用,建立境内外及时沟通的服务贸易支持网络。(2)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采取多种形式,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组织之间建立联系,紧密合作。(3)积极进行服务产品结构的调整,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我国应积极参与世界性的服务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4)完善服务贸易相关法规,建立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保证服务贸易能沿着正常、健康的轨道发展,我们应加强对CATT、GATS、WTO有关条款原则的研究,根据GATS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不违背国际法律准则的法律、法规。对服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优惠条件等要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使服务贸易真正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正确利用GATS的有关例外条款,制定适度的保护政策,以保护我国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2.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1)政府方面。①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跟踪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情况,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时了解某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相应准备。②制定优惠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扶持“绿色”企业发展。政府应通过优惠政策,扶持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管理先进、科技含量高的绿色环保型企业,同时淘汰一批规模小、档次低、管理水平低、环保意识差的企业。③实施标准化战略,制定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应制订鼓励政策,统一并提高我国的技术标准,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协调,并按照需要将这些国际标准引入我国,让生产企业在掌握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去安排生产,以使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这对扩大出口贸易,加快对外贸易的发展都有较大的帮助。④政府有关部门要服务和帮助企业开拓其他市场,规避贸易风险。企业还可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让“销售地”变“产地”,避开贸易壁垒。(2)企业方面。①企业应强化标准化意识,采用合理适用的国际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并将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②企业要注重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产品以及对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冲破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③企业应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生产符合外国技术标准特别是苛刻要求的先进产品,还要自觉增强环保意识,努力使自己的产品成为“绿色产品”,预防和避免贸易争端的发生。当贸易争端一旦发生,要通过政府的交涉,努力使外国政府取消其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企业利益损失降到最低。3.对外贸易摩擦方面(1)政府方面。①我国政府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外国的交涉。政府应充分援引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条款,对其他国家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措施和调查程序进行严格的调查,并提出异议,通过双边、多边谈判,记载反倾销应诉中所作的实践,进一步澄清相关问题,据理力争,督促相关国家修订对华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标准,最终取消岐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措施。②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③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并执行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出口制度,是减少对华反倾销诉销的有效措施。(2)企业方面。①企业应调整战略,实行国际化经营。②要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科技投入,不断研制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产量,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和以价取胜的战略转变。③企业在反倾销的过程中,应当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使自己由被动化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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