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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24-07-08 07:29:59

毕业论文借款合同

一、毕业论文撰写结构要求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可以定为《浅谈······》或《试述······》或《······之我见》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至于英文摘要,可以用在线翻译器,直接把中文摘要输上去就OK了;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5、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7、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二、毕业论文撰写格式要求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左3cm,右,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2、字体要求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3、字号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4、页眉及页码毕业论文各页均加页眉,采用宋体五号宋体居中,打印“河北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从正文开始在页脚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5、摘要及关键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摘”与“要”之间空两格,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三字采用小四号字黑体,顶格书写,一般为3—5个。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6、目录“目录”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两格,第一级层次采用小三号宋体字,其他级层次题目采用四号宋体字。7、正文正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字体表示。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等,第三级为“”、“”等,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模板(模板从河北大学教务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8、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 [1],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模板9、外文资料及译文外文资料可用A4纸复印,如果打印,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译文采用小四号宋体打印,格式参照毕业论文文本格式要求。10、图、表、公式图:a. 要精选、简明,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b.图中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文字表述一致。c. 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用五号字宋体。表:a.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b.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c. 表序、表名和表内内容采用五号宋体字。公式:a.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b.公式中的英文字母和数字可以采用默认的字体和字号。图、表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公式与正文之间不需空行;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公式”两个字不要写上)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11、标点符号注意中英文标点符号的区别,不能混用。三、毕业论文装订存档要求毕业论文按以下顺序侧面用铁质装订夹装订归档:封面→中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谢辞→参考文献→注释→附录→外文资料及译文→

独立董事制度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民事上诉状-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被上诉人丁xx,女,汉族,196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上诉请求:1、撤销(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xx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本文由毕业论文范文编辑整理,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毕业论文范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同格式条款毕业论文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The main research object is the master operator of the Legal Terms. Format terms of the contract is a prerequisite for King, so this paper has done a form contract for the brief. Since the format of the terms of the transaction in the play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and secure trading values, but also there are still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format providers often contract to use its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format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terms of a number of inequality, according to evade a legal obligation to reduce its responsibilities. With the use of the format of its own advantages in terms of eros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se defects can not, and these defects is the existence of legal provisions to form the basis for regulation. Thus,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paper, the terms of the King of destructive analysis, and detailed analysis of its causes and adverse effects: the right medicine in the third part, from the legislative level and judicial level to prevent and regulations. The full text of the legal theory, the availability of informative materials on the basis of a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General Analysis and Case Study of a combination of methods, how the regulatory system in China King to start in-depth and detailed terms of research, from the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eradication of the terms of Overlord.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经签订后就具备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合同格式及相关条款符合要求。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欢迎阅读。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 必 有 特别的要 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 解 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com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 对 该 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 、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第三 、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合同格式要求】

一、页面规格与编码

1、页面设置

页边距为上下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

2、页码编辑

封皮无页码。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字,置于页面底端居中。

二、字体与字号

1、封面部分

封面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1)合同编号部分“集团范XX”与“编号XX”,为黑体,四号,文本左对齐;

(2)空两行书写合同名称,仿宋字体,一号,加粗,居中;

(3)空7-8行,余下内容(当事人、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用三号楷体字,与合同名称居中对齐。

2、主体部分

(1)段前空一行书写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居中,段前段后各24磅;

(2)下书双方当事人双方基本信息,黑体,小三号,文本左对齐;

(3) 合同正文文本为宋体,小四号,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为多倍行距;

3、表格与说明

(1)每张表格均应有表题,表题前后各空一行,采用宋体,小四号,加粗,置于表格上方居中位置;

(2)表格中文字为宋体5号,居中;

(3)在表格正下方空一行书写表格说明,采用宋体,五号;

(4)同一表格应尽量放在一页。

4、结尾与落款

(1)合同正文结束后,空两行,书写“(以下无正文)”字样,采用宋体,小四号,首行缩进两字符。

(2)依据合同具体情况书写落款,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分别在页面两侧为双方当事人预留出大致相等的签字(盖章)空间。

5、附件、附录

合同结尾处需要加附件、附录的,应另起一页。

(1)附件起始页书写 “合同附件”,上下各空一行,采用仿宋字体,二号,加粗,居中。

(2)附件、附录需编号,形式为“附件/附录+阿拉伯数字”例:“附件1”、“附件2”、“附录1”。附件编号采用仿宋体,三号,加粗,文本左对齐。

(3)附件、附录标题为宋体,小三号,加粗,置于附件文本/表格上方正中位置。

三、条款分层

合同条款序号分级最多为四层,如需编号应按照以下顺序

(1)第一层 “1.”、“2.”„„

(2)第二层 “”、“”„„

(3)第三层 “”、“”„„

(4)第四层 “”、“”„„

四层以下仍有分级编号必要的,应依次使用序号:(1)(2)(3)„„

四、目录设置

1、目录置于封皮下一页,需显示到三级标题,且应为word自动生成目录格式,以便使用超链接功能。

2、在引用中插入目录时格式应选择为“正式”,显示级别为“3”。

3、目录上方书写“目录”二字,字体为黑体,小二号,居中。

4、目录页码需单独计,与正文页码格式相同,采用普通阿拉伯数字形式, 置于页脚正中,起始页码为“1”。

给个部分内容给你,要是满意就通过QQ发给你,免得实现不了你的目的:摘要: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交易规模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格式条款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格式条款的负面作用也愈加突出。如何规制格式条款,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分析格式条款的含义、特征出发,阐述了格式条款的价值弊端,论证了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对国外格式条款的规制体例和内容的分析,进而论述了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体系、行政规制体系、司法规制体系,并重点剖析了我国《合同法》规制格式条款的手段。最后本文提供了一些完善我国格式条款规制的思路,力求平衡格式条款应用的冲突。关键词:格式条款 不公平条款 规制一、格式条款的含义英美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称谓常见的有标准(形式)合同、标准(合同)条款、标准化合同条款、附合合同等。法国法上用附合合同来称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的对应词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在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契约)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则将格式条款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用标准条款来表述格式条款。而我国《合同法》第39条给格式条款下的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条款。其特点为: ......四、结语格式条款对我国经济生活乃至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现行立法严重滞后,建立和完善我国调整格式条款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对调整格式条款的立法应采取明确、具体规范的方式。其次应当正确区分格式条款与行政规章的界限,扩大法院对格式条款案件的立案范围,提高格式条款案件的审理水平。再次应当彻底实行政企分离,取消行业主管部门规制格式条款的权力,分级设立格式条款行政审查机构。最后既要调动社会或民间的力量,使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能够积极参与格式条款的制定。又要加强消费者法律教育,对经营者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参考文献:①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②何瑶:《论我国合同法格式合同规定之不足与完善》、《行政与法》2001年第5期。③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④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民商法学》2000年第4期。⑤王凤丽:《合同的漏洞欺诈及防范》,法律出版社2000年。⑥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合同格式条款研究论文

优点: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缺点: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给个部分内容给你,要是满意就通过QQ发给你,免得实现不了你的目的:摘要: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交易规模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格式条款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格式条款的负面作用也愈加突出。如何规制格式条款,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分析格式条款的含义、特征出发,阐述了格式条款的价值弊端,论证了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对国外格式条款的规制体例和内容的分析,进而论述了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体系、行政规制体系、司法规制体系,并重点剖析了我国《合同法》规制格式条款的手段。最后本文提供了一些完善我国格式条款规制的思路,力求平衡格式条款应用的冲突。关键词:格式条款 不公平条款 规制一、格式条款的含义英美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称谓常见的有标准(形式)合同、标准(合同)条款、标准化合同条款、附合合同等。法国法上用附合合同来称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的对应词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在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契约)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则将格式条款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用标准条款来表述格式条款。而我国《合同法》第39条给格式条款下的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该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条款。其特点为: ......四、结语格式条款对我国经济生活乃至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现行立法严重滞后,建立和完善我国调整格式条款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对调整格式条款的立法应采取明确、具体规范的方式。其次应当正确区分格式条款与行政规章的界限,扩大法院对格式条款案件的立案范围,提高格式条款案件的审理水平。再次应当彻底实行政企分离,取消行业主管部门规制格式条款的权力,分级设立格式条款行政审查机构。最后既要调动社会或民间的力量,使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能够积极参与格式条款的制定。又要加强消费者法律教育,对经营者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参考文献:①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②何瑶:《论我国合同法格式合同规定之不足与完善》、《行政与法》2001年第5期。③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④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民商法学》2000年第4期。⑤王凤丽:《合同的漏洞欺诈及防范》,法律出版社2000年。⑥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有关借款费用的毕业论文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了具体规定。(一)借款费用答应资本化的范围及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分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处理。(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规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新准则规定:“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只要资本化期间没有停止,就予以资本化,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就应予以费用化。(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因借款种类不同而异。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要求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但必须考虑资本化期间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专门借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借款费用扣除该收益后予以资本化;对于资本化期间占用的一般借款,必须与资产的累计支出相挂钩,并考虑其资本化率。即: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一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思考尽管新准则内容与旧准则相比更加完善,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当期利润的空间;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又要求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而且还要具体披露资本化利率,这些规定都十分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诸多原则性规定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财务信息。(一)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入资金的用途。借款费用资本化不仅仅适用于在建固定资产,还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二是借入资金的种类,除专门借款外,假如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一般借款,被占用部分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可以计入资产成本。这项规定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其借款往往金额巨大,新准则的实施会使此类企业的当前会计利润上升,改善了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但该规定也为上市公司人为地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因为在资金的借入、使用程序上,要求存贷分户治理,贷款到位后,许多企业都将其存入一般存款户,在这里款项的支出很难与一般借款、自有资金分开。当然,根据用途可以判定是否用于指定的项目,但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后,再发生的支出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就很难界定,假如是自有资金,就不存在资本化问题,这就使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有了可变通的余地。为防止人为调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同时也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专门借款支出台帐,按月计算专门借款的累计支出数及结余数,一旦支出达到专门借款总额,就要对以后的项目支出,按照先一般借款、再自有资金的假设顺序列支。为此,应将新准则第6条的如下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改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假如存在一般借款的,则占用一般借款对应利息应按月予以资本化。企业应当根据当月末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当月末止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二)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暂停与停止,可操作性亟待提高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界线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对准确界定资本化金额十分有利。但笔者认为在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表述上有待进一步地完善。新准则规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通常,会计是按月结帐的,发生非正常中断的当期,很难预计中断是否会超过3个月,但账是要按月记录的,报表也是要定期编报的,对发生暂时中断的当月,借款费用如何处理,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需慎重考虑。假如按费用化处理,随着时间推移,暂停时间一旦未超过3个月,日后就要调账,因为按此条规定,非正常中断只要不超过3个月,就要对原费用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资本化;反之,假如予以资本化,非正常中断只要大于等于3个月,就要对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费用化;可见,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为解决这个问题,根据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不妨将其改为:“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时,以后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在中断3个月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这样,即可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又避免了调账的麻烦。(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待进一步规范根据新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这里“利息”是确定数,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却为变数,而其产生的存款利息却是个定数。为便于操作,笔者建议将其改为:“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存款利息。”这样,就可以防止人为调整收益,进而调整资本化金额的现象发生。新准则中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等于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可见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由资产支出和资本化率两个变量决定,而资本化率实际由“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加权平均数两个变量决定。因此,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实际上由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三个变量共同决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有可能导致以下结果,即人为地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占用的一般借款调节为企业借入资金中利率较高的借款,调高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调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实现本期利润的虚高。笔者认为,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防止企业利用不同借款的利率差,人为调节平均利率,操纵各期利润,对占用的一般借款,其资本化利息费用必须根据有关信息,按月计算。因为时间跨度太长,就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笔者建议将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公式改为:“某月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该月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该月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这样既可以缩小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又可以大大简化一般借款资本化的计算程序。中美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期间的比较研究文章出处: 作者:刘科 张会娟 2008-4-25 23:25:47 浏览:论文中国网将坚持免费到底,每日为您更新更多与《中美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期间的比较研究》一样优秀的免费精品文章,请随时关注论文中国!中美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期间的比较研究财政研究论文【摘要】由于国情的不同, 我国借救费用准的某些规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其的规定又有些不同。本丈将其中的内容与美国借款费用准则一山盯中对资本化期间的规定作一比较。【关锐词】准则 借款费用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比较我国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2001 年1月颁布的准则中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没有满足, 就不能开始资本化。例如, 企业为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借人的专门借款已经划人企业的账户, 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固定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但由于为建造该项资产所购买的工程物资款均未支付, 而且这些款项都是不带息债务。另外, 也没有发生其他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支出, 因而已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 尽管是为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人的款项所发生的,也不能计人该项资产的成本, 只能确认为当期费用, 因为不符合资本化的第一个条件又如, 企业已经使用银行存款购买了建造某固定资产所需的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但为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人的款项还没有到位, 因此, 没有发生相应的借款费用, 此时, 也不能开始资本化, 因为不符合资本化的第二个条件。再比如, 企业为建造一项固定资产专门借人的款项已经开始计息, 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但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还没有开始, 不符合资本化的第三个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 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也不能开始资本化。SFAS-34及一SFAS-42规定利息费用开始资本化期间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基本相同,而另一个条件是“ 为实现资产预定用途所必需的准备活动正在进行”。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我国准则考虑我国会计实务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对资产予以资本化的条件规定得相当具体硬于操作。“ 购建活动开始”作为资本化期间开始的必要条件,避免了因职业判断的差异而导致企业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借款费用准则的质量是比较高的。而SFAS-34及一SFAS-42规定的条件中所讲的“ 准备活动”则涵盖了很广泛的内容,除了实物的建造以外还包含了在预算建造阶段的管理活动和技术活动, 如计划的制定或从政府当局取得许可的过程也包含了建造开始之后,为了克服意外的困难而从事的活动,如解决技术问题、劳动力争端或诉讼。显然, SFAS-34及一SFAS-42所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包括了预备建造阶段、正在建造阶段和建造之后阶段的全过程,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定更符合客观性原则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较多濡要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判断, 才能使会计信息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我国2006年2月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第三个条件修改为“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这就意味着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比以前要扩大些, 但是与SFAS-34和SFAS-42相比, 我国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仍要严格些, 范围仍较小些。二、借欲费用哲停资本化的比较我国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过程中, 如果购建活动发生了非正常的中断, 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直至购建活动重新开始。1.中断原因是非正常, 不是正常中断, 例如, 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 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 或者工程用料没有及时供应, 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 或者施工安全发生了事故,或者发生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 导致固定资产购建活动所发生的中断, 均属于工程的非正常中断, 它通常是由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至于固定资产购里过程中所发生的正常中断则仅限于该中断是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的情况或者事先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情况。2.中断时间应大于等于3个月。如果中断时间小于3个月, 即使是非正常中断, 也不应该暂停资本化。而SFAS-34及一SFAS-42规定, 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同时提出两点例外(1)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2)如果暂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例如, 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内,资本化应继续进行又如在某地建造桥梁时,该地在建造期间出现高水位情况,这种高水位应视为正常情形,所以在由于高水位而耽搁建造的持续期间内, 资本化也应该继续进行而不可能予以中止。二者相比可以看出, 美国准则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更为明确、具体, 而美国准则的描述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规定。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比较我国准则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人当期损益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是运行, 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时, 或是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并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因此, 企业并不一定要等到试生产或是运行结束时才能停止资本化, 关键是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判断试生产或试运行是否已经表明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注意的是,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职业判断, 至于资产验收日、资产移交日、竣工决算日、投人使用日等, 一般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之后, 因此不能把这些日期作为停止资本化的标准。对于分别建造, 分别完工的资产, 企业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 来界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1)在资产分别建造, 分别完工的情况下, 其任何一部分在其他部分建造期间可以独立使用。对于这种情况, 即使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 也应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才停止资本化。(2)已经完工部分的借款费用仍应继续资本化。例如, 涉及几项工程的钢铁厂, 只有每项工程都建造完成后, 整个钢铁厂才能正常运转, 因而每一个单项工程完工后部停止资本化, 须等到整个钢铁厂完工,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才停止资本化。同我国准则相比, 美国准则认为, 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 实质上完成” 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能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另外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 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 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可见,其强调的是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 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判断有关资产是否“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两个准则虽然在表述上的详略不尽一致,但其本质内涵却是一致的。我国具体准则之所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进行决算、结账的情形,这样企业就可能继续将有关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不计人当期损益, 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中的规定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四、资本化金倾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对于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我国2001年1月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第8条、第9条规定,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 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里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而在确定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需要确定资产支出数, 我国借款费用准则规定, 资产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形式而发生的支出。然而问题是2001年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所发生借款费用, 但在计算资本化金额时却将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的支出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存在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的矛盾。针对上述问题, 2006年2月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专门借款是指“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将专门借款的范围扩大了, 从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资本化金额范围的确定在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存在矛盾, 但矛盾依然存在。不过笔者认为如果将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占用的其他资金也计人资产支出, 但当期资本化的金额以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为限, 问题就迎刃而解。理由是,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费用部分资本化、部分费用化,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它实际上就是承认了专门借款与流动资金之间存在着相互占用的情形也就是说专门借款可能部分参与了流动资金的流通, 那么这部分借款费用在计算资本化金额时应予以剔除这是因为, 既然承认专门借款与流动资金之间存在相互占用, 也就是说流动资金也可能参与资本支出,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实质上就是这种悄形。那么, 将参与资本性支出而动用的其他借欲列人资本化范围也就有了合理依据但考虑到谨懊性原则, 应规定资本化金额不超过专门借款的利息。【今考文献】(1)刘永泽, 傅荣,高级则务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学出版杜2001(3)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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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些材料,不过你这题目没法写很多字数。如果你需要,我贴一些材料给你。《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内容较以往有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企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降低,财务费用加大,导致资产总额下降,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一、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企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降低,财务费用加大,导致资产总额下降,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借款费用准则对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即仅限于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购建或者制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不能够予以资本化。即使是为了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不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假如企业为建造某项固定资产所借的专项借款已经划入企业账户,借款费用也已经发生,但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尚未开始,已发生的借款费用,尽管是为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产生的,也不能将其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只能作为当期费用。当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停止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至于那些购入时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允许将相关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该固定资产。由于上述条件的限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费用金额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有可能小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导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降低,从而减少了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比例。二、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借款费用准则对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定,即仅限于专门借款;企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均不允许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为了正确划分资本化金额与费用化金额,在具体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求会计人员改变以往的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随时记录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每一笔支出发生的费用。如果平时不进行账务处理,月底或年底突击记账,在加大个别专用借款支出占用会计期间的同时,又增加了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总额,从而造成借款费用资本化高估的现象,以至于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增加,企业利润虚增。为了更谨慎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准则还对每期允许资本化费用设定限额,即每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为限,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如果在累计资产总额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的情况下,表明企业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如企业自有资金等),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借款费用准则对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时间和原因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中断时间如果超过3个月,且中断不是购建固定资产过程所必须的,则中断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当期费用,不应予以资本化。假如将非正常中断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中,有可能导致资产价值高估和利润虚增,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鉴于此,企业财务人员只有认真掌握准则的规定,才能准确核算企业的各项支出,企业的财务报表也更具有真实性、可比性。

大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举例如下: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及其会计实务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的范围及开始、暂停和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也都有严格的规定。

同时,对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及借款费用的披露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及其资本化的相关规定,与我国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有些差异,尤其是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上,我国比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窄。

在对我国相关规定的了解过程中,发现了许多不足之处。针对发现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是不可避免的。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借款的利息、溢折价的摊销、因借款发生的手续费等辅助费用、外汇借款的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二是予以资本化。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是指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设资产的价值,在财务报表中作为购置资产的历史成本的一部分。本文主要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已研读的有关文献资料】

孟辛.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N].中国税务报,2006.

陈炳辉、单惟婷.企业财务管理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杨钰.借款费用新旧会计准则之比较[J].财会月刊,2006.[4]钟国昌.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理财广场,2004-08-15.

安保荣.财务管理教程[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09-17.

左春燕.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思考[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出版社,2006.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主要内容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概念、范围及确定条件

(2)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

(二)预期目标

(1)具体分析我国借款费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提出完善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对策

四、【拟采用的方法、步骤】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经过大量的信息收集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了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现状,找出了其发展的意义和存在弊端,为提出解决方案积攒资料。

本文同时采用了归纳分析法,从国内外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对比中,分析归纳出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对此提出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

第一部分:绪论。说明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基本理论综述。阐明与借款费用资本化有关的概念、确定的条件及实施的范围等,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第三部分:通过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探讨,其中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进行探讨,来分析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成因。

第四部分:对解决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问题的对策进行深层次挖掘,进一步借鉴国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经验和成果,并辅之以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五、【总体安排与进度】

第一阶段:2月23日前完成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3月底完成论文大纲

第三阶段:4月份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四阶段:5月份彻底完成初稿

第五阶段:5月份底定稿

第六阶段:6月份答辩

同学之间借毕业论文

不可以,那样做的话算是违规。毕业论文是根据自己在实践中得出来的,哪怕是你写的再差,也是你自己在这方面的进步,倘若借用别人的毕业论文发表不仅仅对自己也对他人的不负责。在社会上你很难立足。。

不会,除非你曾上传到网上或是泄露给其他人用过,不是同所学校几率会变小的

一般不会,看你们学校的学术氛围强不强了,如果不强,那就无所谓了

这个看你自己了,如果你也要参与答辩,论题一样,那还是别借了,省的弄到最后大家都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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