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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则论文范文写作

发布时间:2024-07-06 19:12:00

关于规则论文范文写作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必须遵守规则。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二有关规矩的 议论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1

如果说,一个人、一个国家是楼房,那么规则便是它的砖瓦。没有规则,人难以为人,国难以立国。

没有规则为尺度限制自己行为的人,不算是完整的人。规则是每个人心里的一把尺、一杆秤,每个人的所作所为都以此为准。朱自清,宁死不接受美国的救济粮,只因他心中有规则,名曰“爱国”;居里夫人,将提镭 方法 公诸于世,只因她心中有规则,名曰“无私”。按规矩行事,会使整个人焕发出独特的魅力,那是规则的魅力。因为坚守自己心中的规则,而做出对他人有益的事情,这种行为在任何时代都值得尊敬,只得景仰。漠视心中的规则,只会让人丧失人格,在-中迷失自我,在安宁中甘于沉沦。因为抛弃规则,他们或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做出不当之事,为后世所不齿。没有规则于心的人,就像是没有树心的枯木,行尸走肉一般,没有活力,也不完整。

没有以规则为准绳的人难以完整,没有以规则为依托的国家也难以长存。我们的国家曾经有过一段动荡的历史,那时,人们可以投靠任何有权势的人,可以无视现实做出不合实际的言论。全社会的规则意识一点点泯灭,趋于崩溃的边缘。这时,鲁迅站了出来,以他犀利的文字为枪,击碎了他们的伪装;以他深刻的思考,挖掘出社会的不堪;以他振聋发聩的疾呼为火,拼命燃着全社会仅有的规则意识:正是因为他和其他仁人志士的拼命挽救下,社会才开始走向觉醒,国家得以长存。没有规则意识的国家,就像处在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没有对、没有错,夺得便是好,可怕而残酷,一片狼藉。此时此刻,谈什么国?

规则,本就是社会为维持自身正常运行而制定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渐渐深入忍心,成为每个人心中的一根弦,触动它,便会引起人的警醒。因此,规则,不管对于个人或是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

可是,规则在现代社会有时会沾染到不正之气,像所谓的一系列“潜规则”。要做人,要离过,还应从根本上纠正规则,以正确健康的规则来 教育 个人,成就国家。

以规则为准绳的人才是完整的人,以规则为依托的国家才能长存。规则,给予人向善的力量,是社会的血液,是社会稳定的依靠。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2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这个现代社会中,如果没有规矩,那一切就都会乱了套。如果没有信号灯,那么车祸可能就是我们的朋友;如果在饭桌上没有饭桌的规矩,就会显得我们中国人没有礼貌,没有素质;如果这个社会没有社会应有的规矩,这个社会可能就是一团乱麻……由此可见,规矩对于我们有多么重要。

如果一个班没有班规,那可能就会……记得小学六年级的时候,我们班换了一位班主任,相处了几天后,大家都觉得新老师很凶,所以每次上她的课都非常认真,但她下课都很忙,所以每次下课我们班都非常吵,想写作业都是痴人说梦。而且上副科的时候,有些人会小声说话,还有一些胆大妄为的人直接换起了座位。于是有些老师直接向班主任告了状。可老师是新来的,不认识我们,于是每次都责备班干部,被批评了好几次,可那几个‘‘厚脸皮’’依旧我行我素。

直道有一天……

早晨,跑操结束后,班主任过了好久还没回班,和她一同消失的还有副班长。我们班又闹了起来,大概过了几分钟,在“看门员”的提醒下大家安静了下来,只见副班长拿着一张纸和班主任一起进了班。老师进来时说:“别装了,在办公室就听到你们的声音了。你们副班长有话要说。”“从今天起,我们班也有了一个班规。第一,上课不许换位置;第二………第二十,垃圾必须好好扔,不能采用‘投篮式’,如果触犯,抄写23课一遍。”刚说完,我们班的“大嘴巴”就说出了我们的心声:“班长都没有说话,你一个副班长管那么多干什么!”不料,却因为触犯班规被罚抄了课文。自从那天起,班上很少有人大吵大闹了,过了几天,大家都像约好了似的只有下课才会小声说话,讨论问题,上课只有老师允许才说话。

可见规矩对于一个班级来说有多重要,更何况是一个临近 毕业 的班级。

成长的道路是坎坷的,也是平坦的。坎坷在许多事情都要努力,平坦在亲朋好友会给予你一定的帮助。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3

置一把沙于纸上,微微振动纸的边缘,沙子便肆意地流动,如果在纸上涂一层明胶,再放之以沙,则粒粒皆安份地粘在纸上,还可以用之做砂纸,赋之以实用价值。

——题记

如果把人类比作砂,把社会比作纸,那么规则便是那明胶,它使人类与社会相辅相融,并使人人发挥各自的功用,凝聚为一个坚实的群体,如果没有规则,人类必将是―盘散沙。由此说,规则是社会形成的基础,没有规则便没有人类社会。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但仍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每天都有好多无辜的生命告别这个美丽的世界,种.种悲剧在警示着人们,但很多人仍感觉无所谓。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在中国或者是其他别的国家,不守规矩的例子还有很多。

如果再贴近生活一点,那么乱插队则是在平常不过了。中午,学校的食堂人头攒动,把我挤来挤去,好不容易走到卖饭的窗口望着长长的队伍,心里直叫苦什么时候才能吃到饭啊,我都快饿晕了。没办法,先来后到这是规矩,我也得做个新时代的文明人嘛,慢慢排吧,前边的人渐渐少了,后边的人渐渐多了,于是一些人便不管什么先来后到死命往里挤,一个挤都挤刚才还井然有序的队伍转眼间乱成了一锅粥,在我被人群急得团团转却也无能为力时,旁边的人和后边的吵吵起来了,无奈只好在越来越乱的买饭大军中明哲保身退下。中午的饭就是一块干巴巴的面包了。哎,就不能有点素质吗,可怜了我的胃。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学了知识是要报效祖国的。也许,那个同学是个未来的诺别尔奖获得者,研究得到了一项重要的科学成果,也许,为祖国的进步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如果我们不听从老师的教诲,不好好学会做人,遵守学校、社会的基本的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即使学有所成,我们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害群之马。

自觉地遵守纪律,从小就养成好习惯。我们只有插上文明的羽翼,在知识的天空中翱翔,才能在时间的流逝中不停地迈上进步的阶梯。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4

世上有一道多解的文字方程式。至今尚未有公认解。它要求综合运用 逻辑思维 ,形象思维来求解。这道方程式是:“规矩=?”

看到这个题目,就冥思苦想,绞尽脑汁琢磨半天竟毫无收获。无意间看到外公的遗像,脑子里突然冒出了外公的“规矩论”。

答案一:规矩=原则

“规,圆也;矩,方也。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原则。”外公运用他独特的方式,挺着将军肚发表了他的“规矩论”。话音未落,笑声未止,“叮叮……”来客人了,门缝钻进一副眼镜,还捧着一个牛皮信封,点头弯腰地说:“陈老啊,帮个忙。小活,给把把关……”“得得得,又是你们。”外公撇撇嘴:“不是说了嘛,上头不允许底下私自批,你们不是让我这个老革命违反原则嘛,临了晚节不保,这事说破天也不成!”又是一阵恳求,皆被一句句回绝,最后外公呼哧带喘的送走“瘟神”摇摇头,“哎,真没规矩!”

已经过逝的外公的“现身说法”诠释了老一辈人心中的“规矩”――有理有力的原则。

可是,“真理”不只一个呀?十年寒窗让我学会思考问题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寻求老爸的帮助去也。

答案二:规矩=习惯

“生活里哪来那么多的文绉绉?规就是习,矩就是惯。习以为常,惯之以行,规矩就是习惯!”老爸一边扫描我的房间,一边给我传授他的“规矩经”。我正听得起劲,老爸却瞄上我的“乱窝”:“我说,大星期天的你怎么连屋子都不收拾,哪像个女孩子家,真没规矩,快快!”老爸一挥手我立刻变成了快速清洁员,待到房间收拾整齐后,他的脸上才溢出了满意之色。接着拍拍脑瓜:“刚才我说到哪里了?”……“大人说话哪有小孩之插嘴的份儿,真是臭习惯,去去,没规矩。”

爸爸的“胡乱教育”揭开了家长那“至上”“专制”的权利――养成好习惯。

刚要收笔,又来了一个“解题高手”。

答案三:规矩=束缚

“有这样一幅漫画,一堆各种各样的形状,三角、方块,排着队进了学校,而出来的全是一个溜溜圆,这叫‘规矩效应!’”老姐正捧着 高三物理 发牢骚:老姐最爱每年学校的运动会,那可是她的舞台。可今年她高三,班主任给她一句话:“这可是学校的规矩,不许参加!”……“你 说说 !”……“啪”老姐扔掉书:“这就是束缚!什么规矩,摧残人的!”无赖中,屋里多了一丝“规矩”的愁云。

老姐的“满腹怨气”敲响了社会的警钟――束缚全面发展。

慌乱后,又有许多人送上了此题的答卷。思路多多,答案多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按规矩,我得赶快去做作业了。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5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便是事物发展的规则。天地万物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对人而言,这不仅仅是一种规则,这更是一种习惯。

规则不是法律条文,不需要明文规定,却能规范人们的一言一行。从待人处世应尊老爱幼、顾全大局,到日常生活中的自觉排队、上厕所后冲水,都是规则意识的引导,久而久之,我们便形成了习惯。然而,这规则意识本身也来源于习惯。

习惯很奇妙,它会让人下意识地做出一些举动,它可以养成,却很难改掉。有人也许觉得遵守规则是一种“-”,可是当他将“不得不遵守规则”作为一种习惯后,遵守规则也就相应变成了他的活动准则。

我们都知道,“狼孩”在回到人类社会后很难按照正常人的行为原则生活,例如,吃饭时他会为了护食而表现出十足的警惕,而想要什么东西时,他会选择直接扑上去争抢。正是他成长的环境使他养成了靠力量和速度来得到一切的习惯,这样的习惯应该是由他幼时不得不遵守狼的生存规则所致。当狼孩回到人类社会,虽然有专门的人在教育他,他仍旧会出于习惯去遵守动物社会的生存规则,因为这些规则早已化为习惯融入他的生命,无论他是否处于这个社会,他都会去遵守。而与之相对,有教养的人也会有他出世的习惯:习惯于不在公共场合喧哗,习惯于遵守交通规则,习惯于待人谦和礼让,习惯于让自己的一切合乎规矩。他所处的环境使他清楚:要想做一个有教养的人,必须遵守规则,而要想时刻遵守规则,必须养成这样的习惯。

我们无法想象德国人有一天会“灵活变通”而去插队,我们也无法期望一个从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会突然转性而开始走斑马线。所谓“规则”,不过是人们对待事物的正确做法,而没有遵守规则的习惯,便无所谓“规则意识”。

看来,遵守规则确实是一种习惯,一种社会习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如果人们都愿意花一小段时间让自己遵守规则,那么个人就会在全社会的带动下,在个人努力下,养成遵守规则的好习惯。到那时,我们的社会必将变得更加井然有序,我们的生活必将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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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规则,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好公民。下面是关于遵守规则的议论文范文,让我们一起来看吧!

规则无处不在,正所谓:不以规则,不能成方圆。挣断线的风筝不仅不会得到自由,反而会一头栽向大地,是规则就一定要遵守,不然就不能成以正果。

家庭生活中有家庭生活的规则,如作息制度、卫生要求、礼貌习惯等:社会生活中有社会生活的规则,如交通规则、公共秩序等:规则,虽然不起眼,但它却无处不在,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秩序。

在一次工作中,周总理需要看世界地图和一些书籍,工作人员给文化馆打电话,说有位领导要看时间地图和其它一些书籍,接电话的同志回答:“我们有规定,图书不外借,要看请自己来。”他便冒雨到图书馆借书,心里很懊悔,他便和蔼的说:“无论谁都要遵守制度,遵守规则。”

生活中,我们要遵守的规则很多,人之所以成熟,就取决于自觉与不自觉地把自己放进“规则”当中,不论是谁,规则就是规则,雷打不动,伟大的周总理用自己的行动告诉了我们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在一次理发中,很多人都在等候理发,但是时间宝贵的他却没有接受别的同志让他先理发的请求,微笑着对大家说:“谢谢同志们的好意,不过这样做是不对的,每个人都在遵守公共秩序,按照先后次序理发”他说完后,就排到最后一位同志的后面,耐心等候理发了。

列宁这样遵守规则的人,才有了一幅幅和谐的画面,有了和谐的人们,有了我们今天和谐,美好的社会。

一位父亲带着年幼的孩子去钓鱼,河边的告示牌上写着:“钓鱼时间从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父子俩从上午钓了很长时间终于钓起了一条大鱼,父子俩很高兴,突然,父亲看了一眼手表,严肃的对孩子说:“现在已经四点二十分了,按规定我们只能钓到四点,因此我们必须把这条鱼放回河里,虽然孩子很不情愿,但父亲最终毅然把鱼放回了河里。

规则本身无美感可言,但是有了人们自觉遵守规则,才拥有和谐有序的美好景观,才能显示规则的好处与美丽,这位父亲用行动教育了孩子:每个人要遵守规则!

敬畏规则,就是敬畏自己,遵守规则就是遵守自然。

西方有哲人言:再微弱的光,也是刺向黑暗的剑。每个人的力量都是那微弱的光,我们遵规守矩散发出的光一经汇集,就会形成巨大无比的力量。

溪流遵循了大海"有容乃大"的规则,才拥入碧波蔚蓝的沧海;山峰浸润了“无欲则刚”的规则,才有了壁立千仞的雄奇;雄鹰知晓“天高任鸟飞”的规则,才成就了“欲与天公试比高”的翱翔。遵守良好的规则,方可彰显力量。

纵观历史,秦统一六国,怎能离开严厉的规则;唐的昌盛,又何曾不是依靠完善的规则。唐太宗任人唯贤,虚心纳谏,严于律己,遵守规则,知错就改。才有了李世民携百官开辟了”贞观盛世“,把唐朝带入了一个开明繁荣的时代!足见守规则力量之大。

孟子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若世上没有规则,便会成为一盘散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正是因为有了规则,国家才能强大,家庭才能和睦,学校才能安然有序。周恩来总理有一次派人去图书馆借书,因按其规定没有借来,他只得淋着大雨跑去读,管理员见到后连声道歉,周总理却说:“你做得对,每个人都应该守规则,不然怎么管理图书馆?怎么管理社会?怎么管理国家?”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自由,但总有一些规则束缚着我们。事实上,这不是对我们的束缚,而是对我们的一种保护。试想一下,若没有交通规则,道路便会瘫痪,没有法律,好多人便会为所欲为……后果将不堪设想。在社会生活中,不守规则的事屡见不鲜,行人闯红灯,垃圾不分类,上公交车不分前后门,上车后抢占老弱病残座位等等;在学校里,上下楼打闹,考试抄袭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凡此种种,都是日常生活中不守规则的一些小事。但我们细想一想,小事并不小,长此以往,就将影响到我们的行为习惯,进而影响到我们的未来。因此我们勿要善小而不为,勿要恶小而为之。

“规者,正圆之器;矩者,正方之器。”无规不成圆,无矩不成方。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告诫人们立身处世乃至安邦治国,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和法度。无非也就是一句话: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以小纪而不遵”。因为只有遵守规则,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安定有序,充满生机,充满活力。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严守规则,让规则发挥出巨大的力量!

关于民事诉讼规则论文范文写作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

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罗朝栋 [尤溪县法院]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与缺陷、内涵与外延、改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完善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阐明了作者的观点,要正确定位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全文共约5300字。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的法院仍然不能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民事速调速裁权力,这仍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难而知,现有的庭前审查工作均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①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和收集证据的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审前准备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审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审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言而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②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一些内涵与外延: (一)、审查立案方面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3、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以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展示职能。 1、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给予办理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以利于庭审质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根据需要法院可以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此外,人民法院勘验,笔者认为也应在此之列,属于法院认为调查取证需要的范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 4、进行证据交换、展示。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或证据较多、案件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次数一般以两次为限,复杂疑难案件除外。 (五)、进行庭前和解、庭审准备职能。 1、开展庭前和解职能。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即时结清的,应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分期分批付款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常审判程序。 2、召开准备庭会议,确定审理方向职能。针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召开必要的准备庭会议,理清好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庭审方向,做好庭审防范工作,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提高庭审效率。③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2、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已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化解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讲求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公正与实体裁判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作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4、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5、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栏,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容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因此,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这一原则也是同等重要的。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力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栏带,促进了法官廉政建设。 2、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范围可选定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送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送等。其程序上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规定进行。 (二)、案件排期方面。 应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三)、证据规则操作方面。 1、应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鉴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予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去。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2、应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要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强调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对于滥用权利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四)、庭前调解方面。 应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五)、庭审准备方面。 应确立疑难案件准备庭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的优势,认真审查诉讼主体,初步审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情况,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情况。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率。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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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则鸣”这个成语出于唐代文学家韩愈《送孟东野序》一文。此文开宗明义说:“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不平则鸣”是什么意思呢?《现代汉语词典》说是“对不公平的事情表示愤慨”。《辞海》在解释“不平则鸣”时,先引用了韩愈的原话之后说:“后指遇到不平的事,发出不满的呼声。”《辞源》的解释也大同小异。这些辞书所解释的只能说是“不平则鸣”一词的后起意义。在文学批评研究中,人们也往往以“不平则鸣”来阐释诗人作家的不幸和痛苦生活遭遇对于创作的积极作用。并且把它与“发愤著书”“穷而后工”作为同一理论源流。这种阐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仍需略作辨析,以期比较全面准确地理解“不平则鸣”的原意。 “不平则鸣”一语的原意是什么呢?假如把“不平则鸣”单纯解释为对于不公平事情的愤慨,则《送孟东野序》中出现了大量难以解释甚至矛盾之处。宋代学者洪迈在《容斋随笔》卷四“送孟东野序”条说: 韩文公《送孟东野序》云:“物不得其平则鸣。”然则其文云:“在唐、虞时,咎陶、禹其善鸣者,而假之以鸣,夔假于《韶》以鸣,伊尹鸣殷,周公鸣周。”又云:“天将和其声,而使鸣国家之盛。”然则非所谓“不得其乎”也。 洪迈认为,韩愈既说“物不得其平则鸣”,而文中却以唐虞时代的皋陶、大禹、殷代的伊尹、周代的周公等等为“善鸣者”,这些人都是成功的政治家,似乎难和“不平”扯到一起;而且文中还说“天将和其声而使鸣国家之盛”等等,这就更谈不上“不平则鸣”了。洪迈认为韩愈所举之例与“不平则鸣”的说法不相符。 韩愈此文是否有矛盾,关键在于“不平”一词的内涵。钱钟书先生在《诗可以怨》一文中说:“韩愈的‘不平’和‘牢骚不平’并不相等,它不但指愤郁,也包括欢乐在内。”也就是说,“不平”是指人们的心灵处于不平静的状态,产生喜怒哀乐各种感情。钱先生这个解释是很有见地的,它纠正了以往一些对“不平”狭隘理解。不过韩愈所说的“不平”并不限于人的感情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在钱先生的基础上进一步辨析。 我以为,“平”,是指平常、平静、平衡、平凡等;“不平”则是指异乎寻常的善,既可指事物受到压抑或推动,也可能事物处于发展变化,或充满矛盾的善。总之“不平”所指甚广,并不指逆境。 “不平则鸣”应是指自然、社会与人生当处于不寻常的状况之中,一定会有所表现。 我们还是以《送孟东野序》为例。就自然界而言,草木在平静状况下是无声的,但“风挠之鸣”;平静的水是无声的,但“风荡之鸣”;大自然为什么会“以鸟鸣春,以雷鸣夏,以虫鸣秋,以风鸣冬”,是因为它处于一种推移变化之中。“四时之相推夺,其必有不得其平者乎!”“不得其平”就是由于自然界内部矛盾变化而形成的。 人类社会也一样,当处于变革动荡之时,总是会出现一些“善鸣”的人物。这可以是盛世,如唐虞的皋陶、大禹、殷商的伊尹、周代的周公;也可以是乱世衰世,如“周之衷,孔子之徒鸣之”;“其末也,庄周以其荒唐之辞鸣”;“楚,大国也,其亡也,以屈原鸣”。可以“以道鸣”,孟子、荀子;可以“以术鸣”,如杨朱、老子、韩、张仪、苏秦;也可以以诗文鸣,如司马迁、司马相如、杨雄、陈子昂、李白、杜甫。 韩愈认为孟郊是一个“善鸣”的诗人,但不知道老天爷是让他“鸣国家之盛”呢,还是“使自鸣其不幸”,不过不管哪种情况都不会影响孟郊的“善鸣”,所以劝他不必为处境顺逆而“喜”“悲”。在这里韩愈并不单纯强调“不幸”对于诗人的作用。为什么后来的读者理解“不平则鸣”往往偏重于不幸、愤懑这一方面的含义呢?这是因为孟郊本来就是一个穷苦的诗人,其诗多是贫寒之声,而韩愈对之也寄以深厚的同情。 “不平则鸣”说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对于文学创作来说,变革动荡的时代,容易产生伟大的作家作品;而作家的好作品,大都产生于不寻常(不仅仅是“不幸”)的生活际遇之中,毫无波澜的平凡或平庸生活,是难以产生激动人心的作品的。 赵翼说:“国家不幸诗家幸”,动荡的时代为诗人提供创作的题材和动力,故往往产生感荡心灵的作品,这固然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一个繁荣昌盛又比较自由的时代,也可以产生伟大的诗人作品来“鸣国家之盛”。中国古代的隆汉盛唐也是文学的黄金时代,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就诗人创作而言,“穷而后工”固然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当然穷而后不工的也大有人在),但达者只要不是过着平庸的、碌碌无为的生活,只要能敏锐地把握时代与生活的变化,表现自己的喜怒哀乐,也完全可以写出好作品。

发言真率,无所畏避,操行坚正,拙于世务编辑本段韩愈简介 韩愈(七六八-八二四),字退之,南阳(今河南省孟县)人。贞元八年(七九二)进士。唐宪宗时,曾随同裴度平定淮西藩镇之乱。在刑部侍郎任上,他上疏谏迎佛骨,触怒了宪宗,被贬为潮州刺史。后于穆宗时,召为国子监祭酒,历任京兆尹及兵部、吏部侍郎。 他是唐代着名的散文家和重要诗人。他和柳宗元政见不和,但并未影响他们共同携手倡导古文运动。他们反对过分追求形式的骈文,提倡散文,强调文章内容的重要性。 韩愈时代的诗坛,已开始突破了大历诗人的狭小天地。韩愈更是别开生面,也创建了一个新的诗歌流派。他善于用强健而有力的笔触,驱使纵横磅礴的气势,夹杂着恢奇诡谲的情趣,给诗思渲染上一层浓郁瑰丽的色彩,造成奔雷挚电的壮观。 另外韩诗在艺术上有「以文为诗」的特点,对后世亦有不小的影响。当然韩诗中也有追求怪诞诡谲的游戏文字,是不足取的。著有《韩昌黎集》四十卷,《外集》十卷。 文创作理论上: 他认为道(即仁义)是目的和内容,文是手段和形式,强调文以载道,文道合一,以道为主。 提倡学习先秦两汉古文,并博取兼资庄周、屈原、司马迁、司马相如、扬雄诸家作品。 主张学古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坚持“词必己出”、“陈言务去”。 重视作家的道德修养,提出养气论,“气盛则言之短长与声之高下者皆宜”(《答李翊书》)。 提出“不平则鸣”的论点。认为作者对现实的不平情绪是深化作品思想的原因。 在作品风格方面,他强调“奇”,以奇诡为善。 韩愈被列为“唐宋八大家”之首,又将他与杜甫并提,有“杜诗韩文”之称。编辑本段文学主张 他在诗歌创作上也有新的探索。所谓“以文为诗”,别开生面,用韵险怪,开创了“说理诗派”的诗风。当然,他的诗也存在着过分散文化、议论化的缺点,对后代有不良影响。 韩愈还是一位热心的教育家,他能逆当时的潮流,积极指导后进学习,他“收召后学”、“抗颜而为师”(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特别重视教育和培养年轻作家。 他在《答李翊书》一文中说:“根之茂者,其实遂……气盛则言之短长与声之高下者皆宜。”所谓“根”或“气”,都是指作家的思想修养、人格修养强调作家的道德修养和文学修养,对搞好创作的重要性。现存《昌黎先生集》四十卷、《外集》十卷。 韩愈作为修武人,曾多次游历县境北部的百家岩,在此曾作长诗《题西白涧》,由此使西白涧也成为百家岩重要一景。 思想渊源于儒家,但亦有离经叛道之言。他以儒家正统自居,反对佛教的清净寂灭、神权迷信,但又相信天命鬼神;他盛赞孟子辟排杨朱、墨子,认为杨、墨偏废正道,却又主张孔墨相用;他提倡宗孔氏,贵王道,贱霸道;而又推崇管仲、商鞅的事功。他抨击二王集团的改革,但在反对藩镇割据、宦官专权等主要问题上,与二王的主张并无二致。这些复杂矛盾的现象,在其作品中都有反映。编辑本段文学创作 韩愈的散文、诗歌创作,实现了自己的理论。其赋、诗、论、说、传、记、颂、赞、书、序、哀辞、祭文、碑志、状、表、杂文等各种体裁的作品,均有卓越的成就。 论说文在韩文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尊儒反佛为主要内容的中、长篇,有《原道》、《论佛骨表》、《原性》、《师说》等,它们大都格局严整,层次分明。嘲讽社会现状的杂文,短篇如《杂说》、《获麟解》,比喻巧妙,寄慨深远;长篇如《送穷文》、《进学解》,运用问答形式,笔触幽默,构思奇特,锋芒毕露。论述文学思想和写作经验的,体裁多样,文笔多变,形象奇幻,理论精湛。叙事文在韩文中比重较大。学习儒家经书的,如《平淮西碑》,用《尚书》和《雅》、《颂》体裁,篇幅宏大,语句奇重,酣畅淋漓;《画记》直叙众多人物,写法脱化于《尚书·顾命》、《周礼·考工记·梓人职》。继承《史记》历史散文传统的,如名篇《张中丞传后叙》,融叙事、议论、抒情于一炉。学《史记》、《汉书》,描绘人物生动奇特而不用议论的,如《试大理评事王君墓志铭》、《清河张君墓志铭》等。记文学挚友,能突出不同作家特色的,如《柳子厚墓志铭》、《南阳樊绍述墓志铭》、《贞曜先生墓志铭》等。但在大量墓碑和墓志铭中,韩愈也有些“谀墓”之作,当时已受讥斥。 抒情文中的祭文,一类写骨肉深情,用散文形式,突破四言押韵常规,如《祭十二郎文》;一类写朋友交谊和患难生活,四言押韵,如《祭河南张员外文》、《祭柳子厚文》。此外,书信如《与孟东野书》、赠序如《送杨少尹序》等,也都是具有一定感染力的佳作。韩愈另有一些散文,如《毛颖传》、《石鼎联句诗序》之类,完全出于虚构,接近传奇小说。韩愈散文气势充沛,纵横开合,奇偶交错,巧譬善喻;或诡谲,或严正,艺术特色多样化;扫荡了六朝以来柔靡骈俪的文风。 他善于扬弃前人语言,提炼当时的口语,如“蝇营狗苟”(《送穷文》)、“同工异曲”、“俱收并蓄”(《进学解》)等新颖词语,韩文中较多。他主张“文从字顺”,创造了一种在口语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书面散文语言,扩大了文言文体的表达功能。但他也有一种佶屈聱牙的文句。自谓“不可时施,只以自嬉”(《送穷文》),对后世有一定影响。韩愈也是诗歌名家,艺术特色以奇特雄伟、光怪陆离为主。如《陆浑山火和皇甫用其韵》、《月蚀诗效玉川子作》等怪怪奇奇,内容深刻;《南山诗》、《岳阳楼别窦司直》、《孟东野失子》等,境界雄奇。但韩诗在求奇中往往流于填砌生字僻语、押险韵。韩愈也有一类朴素无华、本色自然的诗。韩诗古体工而近体少,但律诗、绝句亦有佳篇。如七律《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答张十一功曹》、《题驿梁》,七绝《次潼关先寄张十二阁老》、《题楚昭王庙》等。编辑本段韩集版本 以南宋魏怀忠《五百家音辨昌黎先生文集》、《外集》为最善;廖莹中世堂本《昌黎先生集》、《外集》、《遗文》(明徐氏东雅堂翻刻)最为通行。清代顾嗣立、方世举各有诗集单行注本。今人钱仲联《韩昌黎诗系年集释》是另行系年的集注本。另外,为韩集作校勘或补注而不列正文者,有宋方崧卿、朱熹,清陈景云、王元启、沈钦韩、方成和今人徐震。年谱以宋洪兴祖《韩子年谱》最为详备。赵翼《瓯北诗话》、方东树《昭昧詹言》、林纾《韩柳文研究法》中有关部分,是评论其诗文的代表著作。编辑本段代表作品《师说》题解 本文见《昌黎先生集》。为作者赠李蟠之作。主旨在于阐明师道。“由魏晋氏以下,人益不事师。今之世,不闻有师;有辄哗笑之,以为狂人。独韩愈不顾流俗,犯笑侮,收召后学,作《师说》,因抗颜而为师。”(柳宗元《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原文 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人,其出人也远矣,犹且从师而问焉;今之众人,其下圣人也亦远矣,而耻学于师。是故圣益圣,愚益愚;圣人之所以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爱其子,择师而教之;于其身也,则耻师焉,惑矣!彼童子之师,授之书而习其句读者也,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者也。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师焉,或不焉,小学而大遗,吾未见其明也。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不耻相师。士大夫之族,曰师曰弟子云者,则群聚而笑之。问之,则曰:“彼与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呜呼!师道之不复可知矣!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君子不齿。今其智乃反不能及,其可怪也欤! 圣人无常师,孔子师郯子、苌弘、师襄、老聃。郯子之徒,其贤不及孔子。孔子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 李氏子蟠,年十七,好古文,六艺经传,皆通习之,不拘于时,学于余。余嘉其能行古道,作《师说》以贻之。 送温处士赴河阳军序分析 本文与《马说》同是宣扬重用人才的文章。然而写法自有不同。作者在本文中匠心独运,用“伯乐一过冀北之野,而马群遂空”比喻“大乌公一镇河阳,而东都处士之庐无人”,赞颂乌重胤慧眼识贤、善于荐拔人才;又用“私怨于尽取”反衬乌公“为天子得文武士于幕下”的难得可贵,似“怨”而实颂,且比正面称赞更为有力。文中也不直写温生之贤能,而是从多方面叙说温处士出仕后给东都带来的“不良”影响,反面衬出其过人之才,十分含蓄而巧妙。编辑本段名作《马说》 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故虽有名马,辱于奴隶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不以千里称也。 马之千里者,一食或尽粟一石。食马者,不知其能千里而食也。是马也,虽有千里之能,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见,且欲与常马等不可得,安求其能千里也。 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尽其材,鸣之而不能通其意,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呜呼!其真无马耶?其真不知马也!翻译如下 世间有了伯乐,然后才会有千里马。千里马经常有,可是伯乐却不会经常有。所以即使是雄健的马,也只能在仆役的手下受屈辱,和普通的马一起死在马厩里,不会获得千里马的称号。 日行千里的马,一顿或许能吃下一石粮食。喂马的人不懂得要根据它日行千里的本领来喂养它。(所以)这样的马,虽然有日行千里的才能,却吃不饱,力气不足,它的才能和美好的素质也就表现不出来,想要跟普通的马相等尚且办不到,又怎么能要求它日行千里呢? 鞭策它,不按正确的方法,喂养它,又不能使它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听它鸣叫,却不懂得它的意思,(只是)拿着鞭子站在它跟前说:“天下没有千里马!”唉!难道果真没有千里马吗?恐怕是他们真不识得千里马啊!编辑本段传世名言 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 《马 说》 ·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韩愈治学名联) · 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关马[1]不前。(《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 · 昵昵儿女语,恩怨相尔汝。(《听颖师弹琴》) · 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原毁》) · 亲之割之不断,疏者属之不坚。 · 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送孟东野序》) · 少年乐相知,衰暮思故友。 · 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最是一年春好处,绝胜烟柳满皇都。(《早春呈水部张十八员外》) · 事业无穷年。 ·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 (《师说》) ·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进学解》) · 人非生而知之,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 (《师说》) · 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师说》) · 怠者不能修,而忌者畏人修。 · 圣人无常师。 (《师说》) ·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 (《师说》) · 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 (《调张籍》) · 不塞不流,不止不行。 (《原道》)编辑本段韩愈墓地 韩愈墓位于河南省孟州市城西6公里韩庄村北半岭坡上。此地北望太行,南临黄河,是一片丘陵地带。墓冢高大,有砖石围墙,翠柏蓊郁,芳草芨芨,枣树成林。墓前有韩愈祠,明代建筑,三进院落,韩愈雕像坐于祠中。 韩愈墓始建于唐敬宗宝历元年(825年)。墓地处丘陵地带,墓冢高10余米,冢前建有祠堂,计有飨堂三间,门房三间。祠内共有石碑13通,记载有韩愈生平事迹等。墓前院内有古柏两株,相传为唐代栽植,有清乾隆年间孟县知县仇汝瑚碑记:"唐柏双奇",左株高5丈,围 丈;右株高4丈,围丈。 1986年11月,公布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编辑本段韩愈纪念馆 潮州韩愈纪念馆 位于广东潮州市城东笔架山麓,唐代元和十四年(公元819年),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韩愈,由于向皇帝提出停止迎接法门寺佛骨到长安供奉的建议,触怒了皇帝,被令处死,幸得宰相裴度等讲情,改贬为潮州刺史。韩愈以戴罪之身,在潮七个多月,把中原先进文化带到岭南,办教育,驱鳄鱼,为民众做了许多好事,被潮人奉为神,潮人并将笔架山改称韩山,山下的鳄溪改称韩江。 宋咸平二年(公元999年)在通判陈尧佐的倡导下建立韩祠。祠宇据地高旷,构造古雅,占地328平方米,系双层垂檐建筑。其下层为展览厅,上层辟为“韩愈纪念馆”,阁前石砌平台正中有2米多高的韩愈平身石像1尊。内分前后二进,并带两廊。后进筑在比前进高出几米的台基上,内供韩愈塑像。堂上有对联:“辟佛累千言,雪冷蓝关,从此儒风开岭娇;到官才八月,潮平鳄诸,于今香火遍瀛洲。”祠内有历代碑刻36块,其年代最早者即苏轼的《潮州韩文公庙碑》,从城南移此,置正堂南墙下。祠内前后二进梁柱,还分悬今人为重修韩文公祠所题写的匾额。韩祠倚山临水,肃穆端庄。1988年,原侍郎亭旧址又新建了“侍郎阁”(韩愈曾任刑部侍郎,人称“韩侍郎”),苏轼为此写下了著名的《潮州韩文公庙碑记》,称韩愈“文起八代之衰,道济天下之溺。”遂成天下定论。周围为历代韩祠碑刻和韩愈笔迹。饶有趣味的是“传道起文”的碑刻,因字形特殊,竟有多种读法。庭园有碑廊,保存现代名人评价韩愈的书法碑刻。后山腰为侍郎阁,阁前有韩愈石雕头像,阁内辞为韩愈生平展览馆。 阳山韩愈纪念馆 位于广东阳山县境内,这是为了纪念曾任阳山县令的大文豪韩愈而修建。展厅内挂满了韩愈在阳山留下的手迹石刻及历代文人景韩诗文的拓片。展厅内,有一张珍贵的韩愈全身像的拓片。在阳山韩愈纪念馆内,存有肖炳堃的摩刻附有诗及诗序,诗及诗序富有激情,读后让人叹为观止。编辑本段韩愈传文言节选 韩愈字退之,昌黎人。父仲卿,无名位。愈生三岁而孤,养于从①父兄。愈自以孤子,幼刻苦学儒,不俟奖励。 寻登进士第。宰相董晋出镇大梁,辟②为巡官。愈发言真率,无所畏避,操行坚正,拙于世务。德宗晚年,政出多门,宰相不专机务,宫市③之弊,谏官论之不听,愈尝上章数千言极论之,不听,怒贬为连州阳山令。 风翔法门寺有护国真身塔,塔内有释迦文佛指骨一节,三十年一开,开则岁丰人泰。王公士庶,奔走舍施,唯恐在后。百姓有废业破产、烧顶灼臂而求供养者。愈素不喜佛,上疏谏之,疏奏,宪宗怒甚,乃贬为潮州刺史。 【注】①从:堂房亲属。②辟(bi):征召。③宫市:原意指宫廷内所设的市肆。唐德宗贞元末年,宫中派宦官到民间市场强行买物,口称“宫市”,实为掠夺。白话译文 韩愈,字退之,昌黎人(好像是东北辽宁省)。父亲名叫韩仲卿,不做官也不出名。韩愈三岁的时候成了孤儿(“孤,无父也。”——《说文》),被同族的堂兄抚养。韩愈因为自己是孤儿,小时候很刻苦的学习儒家经典,不像其他孩子那样还需要奖励来诱导。大历(唐代宗年号766~779)贞元(唐德宗年号785~804)年间(因为其他年号都比较短),文坛风气是比较崇尚古文,模仿杨雄和董仲舒的议论文,而独孤及和梁肃被称为模仿的最好,赢得了知识分子的广泛尊敬。韩愈和他们的拥趸们交往,刻苦钻研和模仿,打算靠这个成为当时有影响力的人物。在考取进士的时候,把自己的文章上交给多位国家重要行政长官,曾担任过宰相的郑余庆很欣赏他,积极地称赞他,因此很快就出了名,很快就成了进士。 宰相董晋到大梁去工作,请韩愈作他的巡官。董晋的职员班子撤除后,徐州的张建封又慕名请他去做下属。韩愈认为自己得到了承认,说话越来越直率,不去刻意躲避和忌讳什么,他的品德专一而正派,不去从事一些世俗的人情交际。后来调他去做四门博士,在后来升为监查御史。德宗晚年的时候,朝廷中分了好几派,宰相也不好好负责。宫市(就是太监到市场上明抢,白居易的《卖炭翁》就反映了此事,曾导致一名太监被愤怒的农民杀死,因为这个太监不但要抢东西,还抢人家的驴子)的弊端很明显,但谏官们反复提意见皇帝也不接纳(因为抢的东西都是他自己用,德宗就是这样一个目光短浅,自尊心超强和喜好奸佞的一个混蛋,可以说他在位时期,极大地动摇了地主阶级的腐朽统治)。韩愈曾经写了几千字的文章极力批判这件事,皇帝不听反而很生气,把他从京官贬到连州(后来刘禹锡好像也被贬到这地方,好像属于广东省,当时属于不发达地区,很边远)山阳县做县令,后来又转到江陵府作政府科员。 元和初年(唐宪宗年号,805年以后,唐德宗的孙子,他在位期间对不服从的藩镇手腕强硬,并取得了很多成绩,逐渐恢复了朝廷的威望,史称元和中兴),召韩愈去做国子博士,后来又任命为都官员外郎(大概相当于什么候补委员之类,宋代,员外干脆成了土地主的代名词)。但是华州刺史阎济美因为公事停止了华阴县令柳涧县令的工作,但还让他临时担任职员的工作。过了几个月,阎济美停职了,到公寓中去住,柳涧挑拨农民工去向他讨要前年为军队服劳役的工资。后来的刺史认为柳涧做事不妥,上报朝廷,朝廷把柳涧贬为房州司马。韩愈正好经过华州,听说此事后,认为俩刺史合伙欺负人,就上书朝廷替柳涧开脱,韩愈的奏章被留在了皇宫中没有处理。皇帝命令监察御史李某某考察这件事,发现了柳涧的罪恶,于是追加处罚,把柳涧贬到某处作尉官。朝廷认为韩愈在不清楚实情的情况下胡说八道,又把他恢复成原来的职位:国子博士。韩愈自己觉得自己很有才,但却常被朝廷,丢在一边,就写了一篇《进学解》自我安慰:国子博士早晨到学校,把学生们召集来,教导说,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大家赶上了好皇帝,都好好学习儒家经典,不要担心自己没有出头之日,还没说完,学生中有人笑起来,说,您这是糊弄我们呢,我跟了您很久,您学习六艺非常的投入,排斥不符合儒家精神的佛老思想,刻苦总结从古到今所有的经典,但您公众面前既没有威望,也没什么私人关系比较好的朋友,动不动就被贬官,日子过得很清苦,头发掉了牙齿松了,不去考虑这些反而教别人和你一样?先生说了,你过来,我只是说你自己努力就行了,至于会不会受重要,那是宰相们的事情。孟子和荀子都很牛查,但他们也不是没有机会?我现在虽然文章言论并不是很恰当,皇帝大臣没有收拾我,对我已经很眷恋了。政府中管事的人看到这篇文章很同情他,考虑到韩愈很有史学才能,委任他作比部郎中和史馆修撰(编写史书)。过了一年,又提升为考功郎中(可能是负责绩效考评的人力资源部官员)知制诰(起草政令的人),然后封为中书舍人(差不多吧,也是起草公文的) 不久又有看着韩愈不顺眼的人,提出他以前的旧事,说韩愈曾经降职到江陵府科员期间,荆南节度使(省级军政长官)裴均对他很好,裴均的儿子裴锷很平庸俗气,最近裴锷回家看望父亲,韩愈作了一篇序文送行,称呼裴均的字(好像古代不兴对儿子称呼父亲的字,具体搞不懂)。这种言论在朝廷传播开来,因为这个韩愈又被贬为太子右庶子。 元和十二年(817年)8月,宰相裴度担任淮西宣慰处置使,兼任彰义军(军是行政单位,和州一级,水浒上害宋江的黄文炳,家住无为军)节度使,请韩愈作他的行军司马,赐给韩愈金紫的衣服。淮西和蔡这两个地方平定之后,12月韩愈随裴度返回首都长安,因为功劳授予他刑部侍郎(刑部副部长,定额好像是两位),命韩愈编写平淮西碑碑文,这篇文章中韩愈多数突出裴度的事迹,而当时进入蔡州捉拿吴元济的,应该是李愬功劳最大,李愬很不服气。李愬的妻子跑到皇宫中上告碑文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李愬的父亲是李晟,功劳很大,娶的老婆好像是公主),皇帝下令取消韩愈写的这篇碑文,让翰林学士段文昌重新编写并刻石。 长安附近的风翔,有法门寺,法门寺中有座护国真身塔,塔中珍藏了释迦牟尼的手指骨一节,传说这个宝贝三十年开启一次,每次开启会保佑庄稼收成好,人民幸福和谐。元和14年(819年)正月,皇帝让太监某某帅三十个人,去迎接佛骨,要在皇宫中保留三天,再送到各个寺院。无论是大臣和老百姓们,都跑去施舍(毕竟三十年才一次,人生有几个三十年?乱世之中求个平安吧),唯恐落在后面,老百姓就有因此而导致破产的,甚至烧掉头发烧灼胳膊去赶这个时髦,韩愈一向不喜欢佛教,于是上了一篇《谏迎佛骨表》(参见我另一篇文章)。 宪宗看了这篇文章十分生气,过了一天出示给大臣们看,将要严厉处置韩愈。裴度和崔群说:韩愈虽然让您生气,应该判罪,但也是因为他内心很诚恳,不怕被您处置,否则他干嘛这么吃力不讨好?请宽恕他以显示您的大度,这样会鼓励其他上书言事的人。皇帝说,韩愈说我过度信仰佛教我可以宽容,他干嘛说东汉之后皇帝信佛的都短命,这岂不是太荒谬了,作为臣子如此狂妄,不能原谅!于是大家都吓得不敢说话,以至于其他官员都认为韩愈罪有应得,随便找了个借口把韩愈贬官为潮州(今广东潮汕吧?当年鳄鱼泛滥成灾,想必也是蛮荒之地)刺史。 韩愈到了潮阳,又上表给皇帝说:... 宪宗对大臣们说,昨天看了韩愈的表章,想起他劝谏我不要接纳佛骨的事情,我发现他还是很爱我滴,我怎么会不知道呢?(宪宗属于一惊一乍的人物),但是韩愈作为臣子,不该说我信仰佛教就会短命,我是因为这个讨厌他的随便)宪宗打算重新启用韩愈,所以先跟大臣们打个预防针,想看看大臣们如何反应。宰相皇甫镈讨厌韩愈的刚直,恐怕他被重用,第一个跳出来回答,韩愈终究是狂妄粗心,把他调到一个好一点的州郡吧,于是授予韩愈袁州刺史。 开始,韩愈得了潮阳,开始办公,问到老百姓关心的事情,都说,本地西边的湫水中有很多鳄鱼,体型巨大,把老百姓养的家畜将近吃光,所以老百姓都很穷。过了几天,韩愈亲自去看了一下情况,命令判官某某抱着一个猪一个羊,投到湫水中,并作了一篇祭鳄鱼文,让鳄鱼们滚蛋,如果不听就派人收拾它们,不要后悔。祝愿完毕的那天晚上,湫水中忽然刮起了狂风,伴随着打雷,几天之后,湫水全部干涸,从此潮州人再也不用担心鳄鱼。 袁州的风俗,男女到别人家做仆人的(估计是少男少女的家长借了富户的钱,把儿女作为抵押),如果超过期限不还钱,则做工的人就永远做富户家的仆人。韩愈到袁州之后,增设了相关法律,赎出那些未成年人,还给他们的父母,改变从前的约定,禁止富户这种抢男霸女的行为。 元和15年,上调韩愈为国子祭酒(国立大学的校长),转去做兵部侍郎(国防部副部长)。正赶上镇州乱兵杀死了州长田弘正,推举王廷凑代理军政长官。朝廷让韩愈去安抚人心。韩愈到了之后,召集军民,告诉他们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造反。慷慨陈词,王廷凑在一边听了对韩愈很敬畏。后来又改任韩愈为吏部侍郎(国家劳动部人事局副局长)。后来又改为京兆尹(首都长安市市长),兼任御史大夫(言官,负责向皇帝建议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因为韩愈不太去指定地点上班,,被御史中丞(根据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得失,早先御史中丞这个官是御史大夫派去到皇宫中和皇帝做沟通的官)李绅(谁知盘中餐的作者)弹劾。韩愈没有被查办,不服气,还是不去上班。李绅和韩愈都是脾气性格急躁走极端的人,于是互相吵闹,别人怎么劝也不听。于是皇帝各打五十大板,派李绅作浙西观察使,韩愈改任兵部侍郎(国防部副部长)。等到李绅要去浙江之前,跑到皇帝面前哭诉,唐穆宗(很贪玩的一个皇帝)可怜他,于是让李绅作兵部侍郎,韩愈作吏部侍郎。长庆(穆宗年号,白居易有白氏长庆集)四年12月死去,时年57岁,追认韩愈为礼部尚书(教育部部长),谥号为“文”,所以后世经常称他作韩文公。

“不平则鸣”出于唐代文学家韩愈《送孟东野序》一文。此文开宗明义说:“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不平则鸣”是什么意思呢?《现代汉语词典》说是“对不公平的事情表示愤慨”。《辞海》在解释“不平则鸣”时,先引用了韩愈的原话之后说:“后指遇到不平的事,发出不满的呼声。”《辞源》的解释也大同小异。这些辞书所解释的只能说是“不平则鸣”一词的后起意义。在文学批评研究中,人们也往往以“不平则鸣”来阐释诗人作家的不幸和痛苦生活遭遇对于创作的积极作用。并且把它与“发愤著书”“穷而后工”作为同一理论源流。这种阐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仍需略作辨析,以期比较全面准确地理解“不平则鸣”的原意。“不平则鸣”一语的原意是什么呢?假如把“不平则鸣”单纯解释为对于不公平事情的愤慨,则《送孟东野序》中出现了大量难以解释甚至矛盾之处。宋代学者洪迈在《容斋随笔》卷四“送孟东野序”条说:韩文公《送孟东野序》云:“物不得其平则鸣。”然则其文云:“在唐、虞时,咎陶、禹其善鸣者,而假之以鸣,夔假于《韶》以鸣,伊尹鸣殷,周公鸣周。”又云:“天将和其声,而使鸣国家之盛。”然则非所谓“不得其乎”也。洪迈认为,韩愈既说“物不得其平则鸣”,而文中却以唐虞时代的皋陶、大禹、殷代的伊尹、周代的周公等等为“善鸣者”,这些人都是成功的政治家,似乎难和“不平”扯到一起;而且文中还说“天将和其声而使鸣国家之盛”等等,这就更谈不上“不平则鸣”了。洪迈认为韩愈所举之例与“不平则鸣”的说法不相符。韩愈此文是否有矛盾,关键在于“不平”一词的内涵。钱钟书先生在《诗可以怨》一文中说:“韩愈的‘不平’和‘牢骚不平’并不相等,它不但指愤郁,也包括欢乐在内。”也就是说,“不平”是指人们的心灵处于不平静的状态,产生喜怒哀乐各种感情。钱先生这个解释是很有见地的,它纠正了以往一些对“不平”狭隘理解。不过韩愈所说的“不平”并不限于人的感情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在钱先生的基础上进一步辨析。“平”,是指平常、平静、平衡、平凡等;“不平”则是指异乎寻常的善,既可指事物受到压抑或推动,也可能事物处于发展变化,或充满矛盾的善。总之“不平”所指甚广,并不指逆境。“不平则鸣”应是指自然、社会与人生当处于不寻常的状况之中,一定会有所表现。我们还是以《送孟东野序》为例。就自然界而言,草木在平静状况下是无声的,但“风挠之鸣”;平静的水是无声的,但“风荡之鸣”;大自然为什么会“以鸟鸣春,以雷鸣夏,以虫鸣秋,以风鸣冬”,是因为它处于一种推移变化之中。“四时之相推夺,其必有不得其平者乎!”“不得其平”就是由于自然界内部矛盾变化而形成的。人类社会也一样,当处于变革动荡之时,总是会出现一些“善鸣”的人物。这可以是盛世,如唐虞的皋陶、大禹、殷商的伊尹、周代的周公;也可以是乱世衰世,如“周之衷,孔子之徒鸣之”;“其末也,庄周以其荒唐之辞鸣”;“楚,大国也,其亡也,以屈原鸣”。可以“以道鸣”,孟子、荀子;可以“以术鸣”,如杨朱、老子、韩、张仪、苏秦;也可以以诗文鸣,如司马迁、司马相如、杨雄、陈子昂、李白、杜甫。韩愈认为孟郊是一个“善鸣”的诗人,但不知道老天爷是让他“鸣国家之盛”呢,还是“使自鸣其不幸”,不过不管哪种情况都不会影响孟郊的“善鸣”,所以劝他不必为处境顺逆而“喜”“悲”。在这里韩愈并不单纯强调“不幸”对于诗人的作用。为什么后来的读者理解“不平则鸣”往往偏重于不幸、愤懑这一方面的含义呢?这是因为孟郊本来就是一个穷苦的诗人,其诗多是贫寒之声,而韩愈对之也寄以深厚的同情。“不平则鸣”说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对于文学创作来说,变革动荡的时代,容易产生伟大的作家作品;而作家的好作品,大都产生于不寻常(不仅仅是“不幸”)的生活际遇之中,毫无波澜的平凡或平庸生活,是难以产生激动人心的作品的。赵翼说:“国家不幸诗家幸”,动荡的时代为诗人提供创作的题材和动力,故往往产生感荡心灵的作品,这固然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一个繁荣昌盛又比较自由的时代,也可以产生伟大的诗人作品来“鸣国家之盛”。中国古代的隆汉盛唐也是文学的黄金时代,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就诗人创作而言,“穷而后工”固然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当然穷而后不工的也大有人在),但达者只要不是过着平庸的、碌碌无为的生活,只要能敏锐地把握时代与生活的变化,表现自己的喜怒哀乐,也完全可以写出好作品。

送孟东野序(〔唐〕韩愈)——选自《全唐文》

【原文】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草木之无声,风挠之鸣。水之无声,风荡之鸣。其跃也,或激之〔1〕;其趋也,或梗之;其沸也,或炙之〔2〕。金石之无声,或击之鸣。人之于言也亦然,有不得已者而后言。其歌也有思,其哭也有怀,凡出乎口而为声者,其皆有弗平者乎!

【译文】一般说来各种事物处在不平静的时候就会发出声音:草木本来没有声音,风摇动它就发出声响。水本来没有声音,风震荡它就发出声响。水浪腾涌,或是有东西在阻遏水势;水流湍急,或是有东西阻塞了水道;水花沸腾,或是有火在烧煮它。金属石器本来没有声音,有人敲击它就发出音响。人的语言也同样如此,往往到了不得不说的时候才发言。人们唱歌是为了寄托情思,人们哭泣是因为有所怀恋,凡是从口中发出而成为声音的,大概都有其不能平静的原因吧!

【题解】孟郊(751—814),字东野,湖州武康(今浙江德清县)人。中唐著名诗人。他壮年屡试不第,四十六岁才中进士,五十岁时被授为溧阳县尉。怀才不遇,心情抑郁。在他上任之际,韩愈写此文加以赞扬和宽慰,流露出对朝廷用人不当的感慨和不满。文章运用比兴手法,从物不平则鸣,写到人不平则鸣。全序仅篇末少量笔墨直接点到孟郊,其他内容都凭空结撰,出人意外,但又紧紧围绕孟郊其人其事而设,言在彼而意在此,因而并不显得空疏游离,体现了布局谋篇上的独到造诣。历数各个朝代善鸣者时,句式极错综变化之能事,清人刘海峰评为“雄奇创辟,横绝古今”。

韩愈(768-824),唐代文学家、哲学家。字退之,河南南阳人(今孟县)人,世称韩昌黎,又称韩吏部,韩文公。他在散文和诗歌创作上成就都非常高,特别是他的古文理论和古文创作受到历代文人的崇高评价。他非常明确的提出了“文以明道,不平则鸣”创作思想。初中语文课本第四册(人教版)所选的《马说》和《送董邵南游河北序》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创作思想,都是“不平则鸣”的结果。

《马说》是《杂说》四篇之一。《杂说》是一组讽刺不合理社会现象的短论。《马说》是第四篇。本文通篇以\"千里马不遇伯乐\"为喻,对贤才被埋没的不合理现象作了深刻的揭露,尖锐讽刺了统治阶级不识人才、不爱人才、不用人才的愚蠢行为,表达了当时许多有识之士怀才不遇的共同遭遇,也抒发了个人因屡遭贬斥而产生的愤愤不平。这里,韩愈的个人牢骚,在政治日趋黑暗的中唐社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篇文章是一片托物言志之作,分三层展开。首先以千里马的“第辱于奴隶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为喻,说明得士必先识士;接着又以千里马“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见”为喻,说明得士还需待士;最后以策马者“不能尽其才”“不能通其意”为喻,说明得士更应用士。总之,文章以千里马的不幸遭遇比喻贤才的被埋没、被扼杀,以食马者、执策者的无知无能,比喻统治者的昏庸。通篇设比,含义曲深,形象鲜明,富有感染力。它又是一篇说理文,先正面论断,接着从反面展开议论,最后点出“真不知马”这一要害,层层议论,层层深入,说理透辟,而且感情强烈,成为情理兼胜的作品。

《送董邵南游河北序》中,董生,寿州安丰人,贫能读书,有孝行。贞元年间,公(韩愈)就食江南时与交,有《嗟哉董生行》诗。河北诸道,赵属成德军。燕属幽州营。其往河北,无非愤己不得志,欲求合于“不奉朝命”之藩镇。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是反对董邵南游河北的,但其内容远不止于此。还有许多的言外之意。向往古代的燕赵地区的感慨悲歌之士,从而指斥了当时的藩镇割据,此其一。第二,反对董邵南游河北,但又肯定他“怀抱利器”的,怀抱利器却“连不得志于有司”因此,到河北去谋出路,这就流露了作者对有司的不满,似乎在责备他们的“为渊驱鱼”。第三,董邵南明明是“不得志于有司”奔藩镇的,作者却又委托他劝谕河北的“屠狗者”入朝做官;“ 屠狗者”如果真的跑到唐王朝去,“有司”会让他“得志”吗?在这些地方,作者不仅暗暗地责怪“有司”,而且隐隐然在向最高统治者敲警钟。从董邵南的遭遇看,所谓“明天子”,其实很不“明”。而根据历史记载,当时的唐王朝的确“仕路壅滞”,失意之士纷纷投奔藩镇;而藩镇呢?又“竞引豪杰为谋主”,因而藩镇益强,而朝廷益弱。企图实现大统一的韩愈,在给他曾经赞美过的董邵南送行的时候,真是感慨万千!唯其感慨万千!才能写出这内容深广的短文。真是“微情妙旨寄之笔墨之外”(刘大魁《唐宋八大家文百篇》)很多的文章都是“不平则鸣”的结果,此不平直说了倒没趣,于是迂回曲折,含蓄达意,借虚显实,因此就出现了许多言在此而意在彼的作品。给读者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

“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是人才实现自身价值所企盼的理想境界。但在很多时候,特别是古代封建社会,很多人才常哀叹生不逢时。人才受压制,不能施展自己的报负,甚至被扼杀,是一种经常性的社会悲剧。 韩愈在《送孟东野序》一文开宗明义说“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于人也亦然。人声之精者为言,文辞之于言者又其精也,尤择其善鸣者而假之鸣” 。这两篇短文就是作者在为不得志者(包括作者自己)而鸣。其中言外之意值得我们仔细体味。

韩愈《送孟东野序》 赏析 这是韩愈为孟郊去江南就任溧阳县尉而作的一篇赠序.文章内容,共分四段. 第一段,论述“物不平则鸣”的道理.从草木、水受外力的激动而发出声音,论及人的言论、歌、哭,都是因为有所不平的缘故. 第二段,列举自然多种现象论证“不平则鸣”的观点.例如金、石.丝、竹、匏,土、革、木八种乐器,就是最善于发出声音的东西;而上天则用鸟鸣、雷鸣、虫鸣、风声来告诉人一年四季的推移.这就为下文阐述“人也亦然”打下论证的基础. 第三段,论证人也如此,不平则鸣.文章承接上文,从自然界论及人类社会,从唐虞、夏、商、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一直谈到隋、唐,列举了众多的历史人物的事迹,论证了“物不得其平则鸣”的论点. 第四段,从唐朝的陈子昂、苏源明、元结、李白、杜甫、李观一直说到孟郊、李翱、张籍,认为他们都是善于用诗文来抒 *** 怀的人.而孟、李、张三人的优秀诗文,不知是上天要使他们的声音和谐来歌颂国家的兴盛呢,还是要使他们穷困饥饿、心情忧愁,而为自己的不幸悲歌呢?最终点明题旨:“东野之役于江南也,有若不释然者,故吾道其命于天者以解之”,借以抒发了孟郊怀才不遇的情感. 全文论证的结果,似乎归结于天命.其实,这只是一种委婉其辞的含蓄表达而已.针对孟郊“善鸣”而终生困顿的遭遇,作者表面上说是天意所决定的,实则是指斥当时的社会和统治者不重用人才,切莫误认为韩愈是在宣扬迷信.文章屡用排比句式,抑扬顿挫,波澜层叠,气势奔放;而立论卓异不凡,寓意深刻;不愧是论说文中的佳制. 综上所述 应该选第二个选项.。

欧阳修的“穷而后工”说主要来源于司马迁的“发愤著书”说和韩愈的“不平则鸣”说,它强调的是作家的生活遭遇特别是艰难困窘之事对其创作成就的重要作用。

但欧阳修在本文中肯定梅圣俞诗“穷而后工”的同时,又惋惜他的才能被埋没,说梅尧臣如果能得到朝廷重用,他就会写作雅颂之篇章,歌咏大宋之功德。司马迁的‘愤’就是通常所谓“牢骚”;韩愈的“不平”不但指愤郁,也包括欢乐在内。

得志而“鸣国家之盛”和失意而“自鸣不幸”,两者都是“不平则鸣”;由此看来,在文学思想上,韩愈与欧阳修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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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必须遵守规则。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二有关规矩的 议论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1

如果说,一个人、一个国家是楼房,那么规则便是它的砖瓦。没有规则,人难以为人,国难以立国。

没有规则为尺度限制自己行为的人,不算是完整的人。规则是每个人心里的一把尺、一杆秤,每个人的所作所为都以此为准。朱自清,宁死不接受美国的救济粮,只因他心中有规则,名曰“爱国”;居里夫人,将提镭 方法 公诸于世,只因她心中有规则,名曰“无私”。按规矩行事,会使整个人焕发出独特的魅力,那是规则的魅力。因为坚守自己心中的规则,而做出对他人有益的事情,这种行为在任何时代都值得尊敬,只得景仰。漠视心中的规则,只会让人丧失人格,在-中迷失自我,在安宁中甘于沉沦。因为抛弃规则,他们或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做出不当之事,为后世所不齿。没有规则于心的人,就像是没有树心的枯木,行尸走肉一般,没有活力,也不完整。

没有以规则为准绳的人难以完整,没有以规则为依托的国家也难以长存。我们的国家曾经有过一段动荡的历史,那时,人们可以投靠任何有权势的人,可以无视现实做出不合实际的言论。全社会的规则意识一点点泯灭,趋于崩溃的边缘。这时,鲁迅站了出来,以他犀利的文字为枪,击碎了他们的伪装;以他深刻的思考,挖掘出社会的不堪;以他振聋发聩的疾呼为火,拼命燃着全社会仅有的规则意识:正是因为他和其他仁人志士的拼命挽救下,社会才开始走向觉醒,国家得以长存。没有规则意识的国家,就像处在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没有对、没有错,夺得便是好,可怕而残酷,一片狼藉。此时此刻,谈什么国?

规则,本就是社会为维持自身正常运行而制定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渐渐深入忍心,成为每个人心中的一根弦,触动它,便会引起人的警醒。因此,规则,不管对于个人或是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

可是,规则在现代社会有时会沾染到不正之气,像所谓的一系列“潜规则”。要做人,要离过,还应从根本上纠正规则,以正确健康的规则来 教育 个人,成就国家。

以规则为准绳的人才是完整的人,以规则为依托的国家才能长存。规则,给予人向善的力量,是社会的血液,是社会稳定的依靠。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2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这个现代社会中,如果没有规矩,那一切就都会乱了套。如果没有信号灯,那么车祸可能就是我们的朋友;如果在饭桌上没有饭桌的规矩,就会显得我们中国人没有礼貌,没有素质;如果这个社会没有社会应有的规矩,这个社会可能就是一团乱麻……由此可见,规矩对于我们有多么重要。

如果一个班没有班规,那可能就会……记得小学六年级的时候,我们班换了一位班主任,相处了几天后,大家都觉得新老师很凶,所以每次上她的课都非常认真,但她下课都很忙,所以每次下课我们班都非常吵,想写作业都是痴人说梦。而且上副科的时候,有些人会小声说话,还有一些胆大妄为的人直接换起了座位。于是有些老师直接向班主任告了状。可老师是新来的,不认识我们,于是每次都责备班干部,被批评了好几次,可那几个‘‘厚脸皮’’依旧我行我素。

直道有一天……

早晨,跑操结束后,班主任过了好久还没回班,和她一同消失的还有副班长。我们班又闹了起来,大概过了几分钟,在“看门员”的提醒下大家安静了下来,只见副班长拿着一张纸和班主任一起进了班。老师进来时说:“别装了,在办公室就听到你们的声音了。你们副班长有话要说。”“从今天起,我们班也有了一个班规。第一,上课不许换位置;第二………第二十,垃圾必须好好扔,不能采用‘投篮式’,如果触犯,抄写23课一遍。”刚说完,我们班的“大嘴巴”就说出了我们的心声:“班长都没有说话,你一个副班长管那么多干什么!”不料,却因为触犯班规被罚抄了课文。自从那天起,班上很少有人大吵大闹了,过了几天,大家都像约好了似的只有下课才会小声说话,讨论问题,上课只有老师允许才说话。

可见规矩对于一个班级来说有多重要,更何况是一个临近 毕业 的班级。

成长的道路是坎坷的,也是平坦的。坎坷在许多事情都要努力,平坦在亲朋好友会给予你一定的帮助。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3

置一把沙于纸上,微微振动纸的边缘,沙子便肆意地流动,如果在纸上涂一层明胶,再放之以沙,则粒粒皆安份地粘在纸上,还可以用之做砂纸,赋之以实用价值。

——题记

如果把人类比作砂,把社会比作纸,那么规则便是那明胶,它使人类与社会相辅相融,并使人人发挥各自的功用,凝聚为一个坚实的群体,如果没有规则,人类必将是―盘散沙。由此说,规则是社会形成的基础,没有规则便没有人类社会。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但仍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每天都有好多无辜的生命告别这个美丽的世界,种.种悲剧在警示着人们,但很多人仍感觉无所谓。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在中国或者是其他别的国家,不守规矩的例子还有很多。

如果再贴近生活一点,那么乱插队则是在平常不过了。中午,学校的食堂人头攒动,把我挤来挤去,好不容易走到卖饭的窗口望着长长的队伍,心里直叫苦什么时候才能吃到饭啊,我都快饿晕了。没办法,先来后到这是规矩,我也得做个新时代的文明人嘛,慢慢排吧,前边的人渐渐少了,后边的人渐渐多了,于是一些人便不管什么先来后到死命往里挤,一个挤都挤刚才还井然有序的队伍转眼间乱成了一锅粥,在我被人群急得团团转却也无能为力时,旁边的人和后边的吵吵起来了,无奈只好在越来越乱的买饭大军中明哲保身退下。中午的饭就是一块干巴巴的面包了。哎,就不能有点素质吗,可怜了我的胃。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学了知识是要报效祖国的。也许,那个同学是个未来的诺别尔奖获得者,研究得到了一项重要的科学成果,也许,为祖国的进步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如果我们不听从老师的教诲,不好好学会做人,遵守学校、社会的基本的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即使学有所成,我们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害群之马。

自觉地遵守纪律,从小就养成好习惯。我们只有插上文明的羽翼,在知识的天空中翱翔,才能在时间的流逝中不停地迈上进步的阶梯。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4

世上有一道多解的文字方程式。至今尚未有公认解。它要求综合运用 逻辑思维 ,形象思维来求解。这道方程式是:“规矩=?”

看到这个题目,就冥思苦想,绞尽脑汁琢磨半天竟毫无收获。无意间看到外公的遗像,脑子里突然冒出了外公的“规矩论”。

答案一:规矩=原则

“规,圆也;矩,方也。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原则。”外公运用他独特的方式,挺着将军肚发表了他的“规矩论”。话音未落,笑声未止,“叮叮……”来客人了,门缝钻进一副眼镜,还捧着一个牛皮信封,点头弯腰地说:“陈老啊,帮个忙。小活,给把把关……”“得得得,又是你们。”外公撇撇嘴:“不是说了嘛,上头不允许底下私自批,你们不是让我这个老革命违反原则嘛,临了晚节不保,这事说破天也不成!”又是一阵恳求,皆被一句句回绝,最后外公呼哧带喘的送走“瘟神”摇摇头,“哎,真没规矩!”

已经过逝的外公的“现身说法”诠释了老一辈人心中的“规矩”――有理有力的原则。

可是,“真理”不只一个呀?十年寒窗让我学会思考问题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寻求老爸的帮助去也。

答案二:规矩=习惯

“生活里哪来那么多的文绉绉?规就是习,矩就是惯。习以为常,惯之以行,规矩就是习惯!”老爸一边扫描我的房间,一边给我传授他的“规矩经”。我正听得起劲,老爸却瞄上我的“乱窝”:“我说,大星期天的你怎么连屋子都不收拾,哪像个女孩子家,真没规矩,快快!”老爸一挥手我立刻变成了快速清洁员,待到房间收拾整齐后,他的脸上才溢出了满意之色。接着拍拍脑瓜:“刚才我说到哪里了?”……“大人说话哪有小孩之插嘴的份儿,真是臭习惯,去去,没规矩。”

爸爸的“胡乱教育”揭开了家长那“至上”“专制”的权利――养成好习惯。

刚要收笔,又来了一个“解题高手”。

答案三:规矩=束缚

“有这样一幅漫画,一堆各种各样的形状,三角、方块,排着队进了学校,而出来的全是一个溜溜圆,这叫‘规矩效应!’”老姐正捧着 高三物理 发牢骚:老姐最爱每年学校的运动会,那可是她的舞台。可今年她高三,班主任给她一句话:“这可是学校的规矩,不许参加!”……“你 说说 !”……“啪”老姐扔掉书:“这就是束缚!什么规矩,摧残人的!”无赖中,屋里多了一丝“规矩”的愁云。

老姐的“满腹怨气”敲响了社会的警钟――束缚全面发展。

慌乱后,又有许多人送上了此题的答卷。思路多多,答案多多,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按规矩,我得赶快去做作业了。

有关规矩的议论文5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便是事物发展的规则。天地万物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对人而言,这不仅仅是一种规则,这更是一种习惯。

规则不是法律条文,不需要明文规定,却能规范人们的一言一行。从待人处世应尊老爱幼、顾全大局,到日常生活中的自觉排队、上厕所后冲水,都是规则意识的引导,久而久之,我们便形成了习惯。然而,这规则意识本身也来源于习惯。

习惯很奇妙,它会让人下意识地做出一些举动,它可以养成,却很难改掉。有人也许觉得遵守规则是一种“-”,可是当他将“不得不遵守规则”作为一种习惯后,遵守规则也就相应变成了他的活动准则。

我们都知道,“狼孩”在回到人类社会后很难按照正常人的行为原则生活,例如,吃饭时他会为了护食而表现出十足的警惕,而想要什么东西时,他会选择直接扑上去争抢。正是他成长的环境使他养成了靠力量和速度来得到一切的习惯,这样的习惯应该是由他幼时不得不遵守狼的生存规则所致。当狼孩回到人类社会,虽然有专门的人在教育他,他仍旧会出于习惯去遵守动物社会的生存规则,因为这些规则早已化为习惯融入他的生命,无论他是否处于这个社会,他都会去遵守。而与之相对,有教养的人也会有他出世的习惯:习惯于不在公共场合喧哗,习惯于遵守交通规则,习惯于待人谦和礼让,习惯于让自己的一切合乎规矩。他所处的环境使他清楚:要想做一个有教养的人,必须遵守规则,而要想时刻遵守规则,必须养成这样的习惯。

我们无法想象德国人有一天会“灵活变通”而去插队,我们也无法期望一个从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会突然转性而开始走斑马线。所谓“规则”,不过是人们对待事物的正确做法,而没有遵守规则的习惯,便无所谓“规则意识”。

看来,遵守规则确实是一种习惯,一种社会习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如果人们都愿意花一小段时间让自己遵守规则,那么个人就会在全社会的带动下,在个人努力下,养成遵守规则的好习惯。到那时,我们的社会必将变得更加井然有序,我们的生活必将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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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层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根基所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下面是我整理的基层管理论文范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基层企业管理浅析

[摘要]企业基层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根基所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与诸多管理要素在基层发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何继承传统,不断创新,用新思维、新技术去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是做好企业管理的关键。只有把人才、制度、考核、企业文化等管理工作在基层做实了,才能使管理工作真正地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基层;企业管理;问题;原因;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2-0035-02

一株好的植物要想长得枝繁叶茂,除了阳光、土壤、雨露外还需要精心的打理才能达到;那么一个企业要想不断发展,除了产品、战略、人才、技术及外部环境外,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需要科学的管理才能实现。管理学大师彼得·杜拉克曾说过,“一个企业成在经营败在管理。”可见管理对于一个企业生存的重要性。

1企业管理的理论内涵

企业管理的定义

企业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是由人们在从事交换过程中的共同劳动所引起的。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一切规模较大的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进行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监督和调节,使单个劳动服从生产总体的要求,以保证整个劳动过程按人们预定的目的正常进行。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产品日新月异、市场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中,企业管理就显得愈加重要。

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国的计划经济根植于自然经济,向来远离真正的竞争,也就不存在竞争性质的管理。只要超额完成任务便是先进单位。这就造成了中国企业最薄弱的环节是管理,最差的能力是创新,导致了许多国有企业亏损。当前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滑坡只是表面现象,而导致经营滑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这些企业不善于管理,造成产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过高,最终丢失了市场竞争优势。没有市场的企业,即没有了生存的基础和前提,员工看不到市场前景,丧失信心,企业丧失了凝聚力,效益必然滑坡。体制、机制问题也都属于管理问题,并非是亏损的主要原因。即使在市场经济十分成熟的美国,每年仍有数以万计的企业破产倒闭,这也都并非是体制、机制的问题,唯有科学的管理才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

2目前基层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随着历史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竞争时代的到来,光靠人才和经验式的管理已经不可能解决我们企业前进中的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产经营中还有很多重生产轻管理现象。

目前基层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管理重机关轻基层,头重脚轻;管理层级不科学,责任分不清;管理手段老一套,前紧后松;管理思维片面,重生产轻意识形态。

目前基层企业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1)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作怪。唯我独尊,官老爷习气十足,喜欢弄面子活,干出彩的事,对企业的发展和基层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认为是事多或刺头,听不进直言,俯不下身子。

(2)专权思想作怪。一些单位的“一把手”为了怕别人抢风头,事事自己说了算。工作只要不经过自己的就不支持,甚至否定。比如抓劳动纪律,对职工进行处罚,不是自己主张抓的就不加处罚。弄得职工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留下了制度之下不平等、单位领导有矛盾的印象,造成了除了一把手其他人的管理都不好使的潜规则。表面上像是自己有威严,其实把一个健康的团队带上了小集团的邪路。弄得自己事必躬亲,其他管理人员怕惹领导不高兴,管理上畏手畏脚,结果单位生产效率低下,工作一潭死水。

(3)懒惰思想作怪。一些高层管理者工作不爱下基层。即使下基层也是到基层的管理层口头了解情况,不能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问题。而一些基层的管理者则迎合这种管理方式,总是停留在做作汇报,写写材料,不对自身工作进行剖析自问,深入研究。总是坐在办公室里指挥工作。弄得很多问题耗费巨额成本才能解决,最终是职工群众不满意,丧失责任感。由大家干变成了大家造,基层一盘散沙。

(4)实用主义思想作怪。一些管理者以实用为主,以短期收益为第一目的。对于那些利于长远打基础的问题则怕影响正常工作,不闻不问甚至是进行阻挠、泼冷水。比如企业文化建设,乃至党群工作。很多单位不支持,或者冷漠对待,认为没有用,其实是错误的。职工休息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环境好了,心情顺了,才能对生产工作产生更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3目前基层企业管理的路径选择

科学选人、用人、提升管理

要切实强化基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选派那些能力强、懂管理、重实际的人才到基层工作,给他们创造条件,提供舞台。同时不但要选拔人才,还要善于培养人才。制定有效管用的基层管理人员培训计划。要让他们不但懂业务还要会管理。广泛涉猎与管理相关的各种知识,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让人才来自基层、服务基层。

要用活的机制激活管理

高层管理要将科学有效的方法、机制,下移到基层管理中。建立公开透明的考核评价机制和管理职责,明确岗位分工。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管理人员,都该管什么,都该管到什么程度,管理人员之间如何的沟通配合,都要明确。并把管理层的民主评议作为考核基层领导管理业绩的一个方面,不但要放权给基层的一把手,还要建立有效制衡机制,让管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的为企业服务,为职工群众谋利。

量化细化目标推行管理

深入调查研究基层管理工作中的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让目标管理和岗位评价不仅仅停留在纸上,还要落实到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并适时的进行调整。把符合实际发展,符合管理需要,切实可行的方式、手段运用到管理当中。用真正的制度和方法去管理。变人治为法制、机制,避免“能人效应”,人走工作乱的情况。

要建立一套科学管用的人才晋升奖励机制。让人才流动起来。让干事、务实的人才得到任用提拔,引导管理风气的转变。让每个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有晋升的希望,都有晋升的机会。形成干事、创业、务实、清廉的良好管理氛围。

用企业文化促进管理

将企业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之中。让管理文化深入人心,让一切管理内容体现文化内涵。了解职工需要什么样的文化活动,引导职工参与到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中来。并研究如何根据自身实际和现有条件开展文化活动。政工及群团组织在企业管理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比如我厂党委多年来就一直致力于职工素质文化的提升,不断丰富企业文化内涵,用文化的力量管理职工。每年定期举办由工会牵头的职工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并采取现场全纪实、专家点评、专业观摩等丰富多彩的形式,极大的激发职工学技术、爱岗位、做奉献的热情,多年来培养了大批技术人才。同时还在班组开设图书角;为山上野外作业的职工制作流动休息室、开展厂长联络员座谈会、举办阳光关爱捐赠晚会等民心工程。多年来各级组织通过爱心文化、家园文化、行为文化、服务文化、安全文化、节约文化等管理理念使职工奉献企业的意识明显增强。

用典型经验推广管理

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和宣传工作。让科学管理成为可学、可用的实际方法,形成科学管理的传导效应。而不是停留在书本上和书报上的理论文章。

总之,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不论多么科学的管理方法,不论多么科技的现代手段,如果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不实践于基层,那么都会停留于表面,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会对工作起到任何作用。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只有在管理工作中重视基层,了解基层,抓好基层,才能让企业管理工作真正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日)大前研一.思考型管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2]程云喜.现代企业管理[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

[3]陈春花.从理念到行为习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4]郑烨.“供应链”视域下的我国企业人才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市场,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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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则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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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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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论文格式模板范文,毕业论文是我们掌握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呈现,论文基本上是每个人都要写的,对论文的题目要有自己的心得体会,论文的格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学习一下标准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一、封面

使用学校统一格式,题目居中,学号等内容靠左侧对齐,后面的下画线要整齐。。题目要对论文(设计)的内容有高度的概括性,简明、易读,字数应在20以内。

二、中文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 黑体三号,居中。下面空一行。

三、中文摘要

“摘要:“顶头,黑体四号,后面内容采用宋体小四号,摘要应简要说明毕业论文(设计)所研究的内容、目的、实验方法、主要成果和特色,一般为150-300字。下面空一行

四、中文关键词

“关键词:“顶头,黑体四号,后面内容采用宋体小四号,关键词一般3-5个,以”,“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尾不加标点符号,下面空两行。

五、英文论文题目

所有英文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黑体三号,加粗,居中。下面空一行。

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英文摘要和关键词除字体外同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的格式要求,但“Abstract:”和“Key words:”要加粗。内容翻译要准确,英文摘要的词汇和语法必须准确。

注意:如果内容教多,可以将英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放到下页。

七、目录

“目录”两字为黑体3号,居中,下面空一行。

第一层次标题“一、”顶头,黑体、小四号,第二层次缩进一字,宋体,小四号,第三层次再缩进一字,宋体,小四号……,页码加小括号,页码前为连续的点,垂直居中。

如果采用“1”、“1、1”、“1、1、1”的形式,则每层缩进半字。

参考文献按第一层次标题的格式。

八、正文

正文采用宋体,小四号,每段开头空两字,要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文理科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6000字,工科、艺术类专业毕业设计字数视专业情况而定。

论文应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证完整、严密,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应具备学术性、科学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毕业论文内容要实事求是,尊重知识产权,凡引用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的要有出处(引注),计算的数据要求真实、客观、准确。

九、标题

所有标题左侧空两字,数字标题从大到小的顺序写法应为:“一、”,“(一)”,“1、”,“(1)”,“” 的形式,黑体,小四号,左侧空两字,或者采用“1”、“1、1”、“1、1、1”……的形式,黑体,小四号,左侧顶格。

十、注释

采用本学科学术规范,提倡实用脚注,论文所有引用的中外文资料都要注明出处。中外文注释要注明所用资料的原文版作者、书名、出版商、出版年月、页码。

十一、图表

正文中出现图表时,调整行距至所需大小,返回正文再将行距调整为22磅。

十二、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文后以“参考文献:”(左顶格)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参照ISO690及ISO690-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中译本前要加国别)

[1] [英]M奥康诺尔著,王耀先译.科技书刊的编译工作[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56-57、

[2]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十三、打印及纸张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应一律采用打印的形式,使用A4规格的纸张,左边距2、75cm,右边距及上下边距2、5cm,页眉页脚1、5cm,全文行距22磅,装订线在左侧。按以下介绍的次序依次编排,页号打在页下方,宋体五号,居中。

装订次序

学生答辩后各院系要将有关资料和论文按照封面、中英文内容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选题审批表、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语、答辩记录表的顺序统一装订成册,存入院系教学档案。

十四、提交论文电子稿

学生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软盘一定要经过杀毒处理!

毕业论文(设计)应用Microsoft Word编辑,存成以学号为名的、doc文件,例如一个学生的学号为0137023,则文件名应该为0137023、doc。每个学生交上来的磁盘中只能有一个名为学号、doc的文件,对于双修的学生,应上交两篇论文,其中一篇名为学号、doc,另一篇名为学号sh、doc,如 0137023sh、doc(双修专业)。

1、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内容提要:

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3、摘要及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

4、论文正文: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

5、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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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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