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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21:04:08

基督教研究论文

大问题,需要长篇大论。从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一直到14—15世纪文艺复兴时期被称为中世纪,又因为这一时期的欧洲文明带着显著的宗教色彩而被称为基督教文明或者信仰时代,日耳曼人的生命活力和基督教的神秘主义成了时代最强的声音。蛮族部落文化与基督教结合的后果是创造了一种骑士尚武精神与基督教受难、赎罪观念的奇怪混合,暗示出原始活力如何同禁欲精神相抗衡的悲剧主题。正像人文主义者笔下的与风车作战的堂.吉可德,在整整一千年中,西欧人一直无法摆脱精神和肉体的深刻矛盾,他们既痛苦又无奈的同包括自己在内的周围的一切进行无休止的战斗。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制度是很不完善的封建制度,政治上的分散割据的,社会几无安全和次序可言;通过采邑的层层分封,骑士们结成了领主和附庸的关系;罗马帝国的崩溃和蛮族的入侵使欧洲的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发展非常缓慢;常年的战争使得地方领主成为地方上的保护者和剥削者;因战争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采邑、庄园等制度正在把带有军事性质的组织变成人们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在这样的环境中,中世纪的欧洲人长期生活在没有保障的社会里,精神不免走向悲观和虚无,这正好为宗教的盛行铺平了道路。不久,社会结构、绘画、音乐、建筑、民族性格以及生活方式的各个细节中都带上了基督教的色彩。随着教堂和修道院的修建,追求知识转变为研究彼岸的学问,这其实不过是缺乏秩序的社会现实在价值和思维方式上的反映,与其说中世纪的西方人在张扬一种庄严肃穆的宗教精神,还不如说他们是在痛苦的灾变面前期望通过生活的宗教化来为自己找到一条脱离苦海的精神出路。基督教理论的核心之一是拯救理念,这一理念相信上帝之国必将来临而基督徒最后会获得终极解救。教会通过教士制度和神圣的仪式使人获得拯救,拯救的观念表现为上帝的公正和上帝的爱的统一,拯救的观念与在世界中受苦的观念和人有原罪的观念相联系,从而唤醒人的负罪意识和行善意识。这样,通过对于拯救的体验,基督徒产生了一种新的生命力量和生命情绪,使自己摆脱本能的私欲而进入对一切神性的善良的维护。从根本上说,拯救是要人通过苦难和负罪意识,认识上帝的恩典,以便让上帝引导自己,最终回归上帝,脱离苦难和罪恶。基督教在欧洲文明的继承上起到了巨大作用。构建中古西方文明的第一种元素是古典的希腊文化,希腊人所崇尚的主要是个性和理想主义;第二种基本成分是罗马的文化,罗马文化是剑的文化,它强调理性、功利和实用,因此制度和法律在罗马帝国时表现得很充分;第三种基本成分是日耳曼文化,它具有具大的生命力,它的野蛮传统、地方主义和强调血缘的传统对中古欧洲封建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把这三种文化联系起来的纽带就是第四种元素:基督教文化,它融古代的伦理和教理于一身,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超个人、超家庭甚至超越国家的普遍的精神纽带,并且期望通过传教把强调个性的希腊文化、强调国家、军团和法律的罗马文化和强调血缘、家庭的日耳曼文化结合起来,形成基督教文明的时代特征。公元800年,查理大帝在教堂祈祷的时候,教皇把一顶王冠戴在他的头上,并称他为罗马人的皇帝,这个日子被认为是欧洲文明的诞生日,查理加冕意味着它完成了欧洲历史上的一次大的文化整合,其中,希腊放大了的个人精神被缩小了,同时,罗马过于扩张的强大体制也受到了抑制,相反,本来不显眼的日耳曼人的家族和血亲原则却得到了加强,同时基督教成为一条纽带,把以上三者都联系了起来。通过这次文明大整合欧洲内部的结构得到了改善,希腊、罗马、日耳曼和基督教四种文化因素的比例得到了调整,这就为欧洲新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中古时代的教会开始拥有精神方面的领导权,掌管世俗世界的伦理和信仰。主教、神甫、修道院的僧侣,以及一大批长于神学和逻辑研究的学者成为教会的重要支柱,为基督教的发展不断提供理论支持,使得基督教充满了理性的思辨。教会自成体系,在宗教、政治、司法、道德、文化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在中古西欧,基督教和教会组织曾经起过非常巨大的作用,对中古欧洲的发展做出过积极贡献。首先,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普通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做贡献。例如,教会经常开展对穷人的施舍工作,并且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创办医院,教会主张世俗人士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随便离婚,革除了杀害婴儿的陋习。在形成于6世纪的本尼狄克修道院教规中,要求修道士进行劳动。对于农业和有用的工艺,中世纪的教会也加以提倡。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政治生活中也有过重要影响。从积极的方面讲,教会的存在促进了欧洲的政治统一,如教会曾影响和支持查理大帝统一欧洲。由于在各个城市都设有教堂,在大城市设主教,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在司法制度上,基督教会主张废除落后的神判法,反对刑讯逼供,并且限制私战和复仇。教会曾创立上帝和平运动以限制战争。这些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教会卷入政治生活也带来了消极影响。长期以来,教会拥有的广大地产引起了贵族的嫉妒。贵族的亲戚充任各级教职,一些完全不配做教吏的人被滥授教职,这引起了教会的世俗化和教士的渎职行为。例如,12世纪时,十字军对于异教徒的讨伐曾被教会广泛宣传,为教会赢得了许多荣誉。但是到了13、14世纪,对于伊斯兰穆斯林的战争节节败退,巴勒斯坦的基督教圣地降服于穆斯林。教皇呼吁各国君主重新组织十字军,但是没有成功。事实上,十字军已经变质,如第四次十字军并不攻击叙利亚和埃及的伊斯兰教徒,而是攻击拜占庭帝国的正统派基督徒。十字军一般都由世俗的君主来领导,并得到意大利商人的支持,目的不在增加上帝的光荣、扩张基督教的势力,而是发展国家的权力,促进各城市的贸易。十字军的这种变质还表现在十字军被用来攻击在欧洲的基督教异端。十字军曾被用来镇压法国南部的阿尔比宗教派别,又屡次用来攻击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和其他基督教的君主,这使许多基督徒都觉得教皇在利用十字军为自己谋取利益和世俗权力,因而他们不愿再服从教会的命令。人们十分惊奇为什么教皇要鼓动基督徒杀戮基督徒,并且给杀戮者报酬。教皇的世俗化也体现在政治方面。教皇们或者花费巨资支持或者亲自带领军队同各国的封建领主们战斗,教会法庭可以不通过世俗司法机构直接传讯人民。教会的所作所为同世俗君主们发生了尖锐矛盾,中世纪后期起,英国、法国、德国、波希米亚爆发了反对教皇的运动,要求建立民族化的教会。因此文艺复兴以后发生了路德率领的宗教改革,削弱了教会的作用,强调因信得救的思想,使基督教的救赎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基督教小组的基因是什么?回答是:基督教小组的基因是经常聚会、经常读经、经常祷告、经常看望、经常奉献的特质。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心理学、起源于基督教的圣经。创始人是德国的冯特1867--1927、年是人类归向上帝过程。

基督教研究实践论文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宗教在救灾、救援过程中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在非典时期,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提到过这个问题。我们生活在无神论社会,这个传统已经非常深厚了。但是,当人们碰到巨大的灾难、碰见命运的无常的时候,仍然会非常本能地回落到宗教。一个正常的社会,宗教应该担当维持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功能,一个社会要有秩序,那秩序的基础就是安顿人的心灵,构建一个精神的秩序。胜任这个职能的,肯定是宗教,可能其他东西也有,但宗教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理性的因素,是在宗教因素之后才可能涉及到的。尤其是发生这种较大灾难的时刻,宗教的作用会超过所有的世俗因素,不管是政府,还是一般的民间慈善公益机构。因为,它可以直接触及人的心灵。这次汶川大地震后,我们看到,宗教组织是非常活跃的,只不过我们官方媒体都没有报道,只是报道了一些佛教、基督教组织捐款之类的消息。其实,在救灾现场,活跃着很多宗教组织。我听到比较多的是基督教的一些教会组织,现在仍然活跃在灾区从事救灾工作。面对灾难,宗教可以发挥多重作用,一重作用与一般公益组织相同,提供一些物质性帮助。但是,宗教组织除此之外,还可提供精神上的支援。这一点,不论政府还是民间公益组织都不具备,而对于受灾的民众来说,这却是一个最重要的需求。由此延伸到理论层面,基于自由主义立场如何看到宗教和自由社会的关系问题。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对于宗教与自由社会的关系,有非常恰当、精辟的分析。其基本看法是,一个自由社会是不能没有宗教的,离开了宗教的自由社会是不可能的。离开了宗教,自由的秩序是不可能的。我觉得,这个看法被很多声称是自由主义者的人忽视了。他们恰恰做了与此相反的事情,一门心思摧毁宗教对社会的价值。他们中很多人还在充当社会丑恶势力的帮凶。这是以自由主义之名所从事的非常糟糕、非常阴暗的行径。自由主义当然是一个很伟大的思想传统,但是,自由主义也有一个黑暗的历史。自由主义试图消解宗教,实际上是把人还原到单纯肉体的层面,是一个物质的存在。这样解释自由主义,最终导致我们生活的世界完全物质主义化。现代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与此有着深刻的联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国历史上,自由主义积极地反对宗教,而这与集权主义、专制主义异曲同工。在中国,如何看待宗教、如何看待传统,更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面临的完全不同。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是一个现代现象,19世纪以后才有现在看到的自由主义。西方形成宪政制度,形成一个好社会的基础性秩序的时候,发挥作用的实际上是另外一套理念,宪政主义。这套理念在自由主义的历史叙事中被忽视了。英国的宪政主义者跟宗教有一个很复杂的关联,我们也可以看看,美国的立宪者是如何对待宗教的,他们是如何看待一个宗教对宪政秩序的价值。我觉得,自由主义应该放宽视野,探究西方在形成现在我们看到这样一套好社会所必需的优良制度体系时,宗教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为现在中国面临的是构造这么一个几千年来一直梦想的优良秩序的问题。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立宪。那么,在立宪的过程中,宗教以及宗教组织,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关于宗教与宪政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我们在宪政结构里面怎么安排宗教。宪政制度要处理宗教和宗教权利问题、宗教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却是,在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宗教可以发挥什么作用?一个是宪政制度发生学中的宗教,再一个就是宪政结构里的宗教。在这两个问题中间,自由主义者更多的考虑了政教分离之类的宪政原则,而没有认真思考,在一个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在现代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貌似保守的宗教,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下面来谈谈儒家或者儒教发挥社会作用的问题。近年来,在救灾的公益活动中,在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场景里面,儒家的表现大概是比较差的。基督教的表现是最活跃的,其次是佛教,尤其是现在,大陆很多佛教组织学习台湾的人间宗教,积极投身于社会自治事业之中。相对来说,儒家的表现是比较滞后的。这与现在所说的大陆儒家复兴形成了一个反差。一方面自己觉得在复兴,但是,当民众真正需要某些带有宗教情怀的关怀的时候,却看不到儒家的身影。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不知道我们儒家的朋友,将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想起两年前,我跟蒋庆在广东开会,争论过儒教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不管是考虑到当下的制度环境,还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儒教都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它应该从参与、组织、领导社会自治开始做起。我们处在一个现代社会,尤其是处在中国这么一个具体的制度架构里,你去幻想和君王对话,或者是直接改造君王,既不恰当,也不可能。这在政治上是反动的,在实践当中是不可行的。我觉得唯一可行、而且正当的做法,就是建立一个“人间儒教”,从民众生活的社区、从民众关心的领域开始,组织其具有儒家价值追求的自治组织,儒者在其中充当自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大概是儒家真正可行的一条出路。如果放宽视野,这本身就是一种立宪的活动。通过广泛的自治上,比如说儒家办学校,办教育,办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艺术事业,就成为社会的一个个治理中心。你已经分享了原本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权力的一个限制。所以,儒家需要在作为一个宪政秩序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我自己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讨论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我觉得,现代儒家缺乏这么一套东西。像现代新儒家发展了形而上哲学,蒋庆发展了公羊家的政治哲学,在这之外,是不是还需要一套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儒教在现代的这种衰落,社会结构的变化应该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比如,城市化,乡村生活解体,家族不复存在。这对儒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儒家,或者儒教面临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大社会中,在我们通常说的开放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也即,在一个血缘关系并不是很重要的社会里面,你的这一套理念、这一套价值的社会依托究竟在哪里?李鸿章讲,中国面临3000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历史上第一次。所有诞生于古典时代的高级宗教都曾经面临过这3000年未有的大变局,这个挑战最早是基督教遇到的。传统的基督教也是依托在家庭的。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现代商业社会发展,是基督教早就面临的挑战。整个教会,从宗教改革开始,一直到罗马教会在当代召开的几次宗教会议,一直都在试图应对这个问题。佛教也是这样的情形。上个世纪初,中国曾经出现过佛学繁荣,可能也是因为面临现代性挑战。而台湾的人间佛教,恐怕就是佛教找到的一个答案,它回答了,在一个现代社会,一个有着3000年或者是2000年传统的宗教,如何找回自己的生命力?我们中国人总认为自己的经历很独特,30年增长以为是奇迹,但其实,现代世界历史上已经发生或几次这样的奇迹了,还有比中国经济增长更好的奇迹,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甚至苏联。儒家也经常有一种悲怨的心情,认为自己是独家遭遇3000未有的大变局,但实际上,所有的正统宗教、伟大宗教都经历过这样的转折。村子里的宗教作为一个学术研究对象,当然是有价值的,是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但作为宗教实践是没有出路的。村子里的宗教永远不可能成为高级宗教。这种高级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出现乃是伟大的神秘事件,基督、孔子、佛陀这种人物是奇迹,因而才能够创造出伟大的教条,具有神秘的吸引力。村子里的宗教永远是低级的。而且,村子里的宗教通常情况下是反宗教的。高级宗教通常要破除这种迷信。历史上,儒家的伟大人物都是要摧毁这些迷信的。你看韩愈,就写过这类文章。正统的儒家是反对村子里的那些迷信的,包括家族中原始崇拜的因素。儒家确实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挑战,在汶川大地震就可以看到,在汶川这样一个社会里,似乎没有宗族,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小家庭,一个家庭就是父母和孩子,这个时候,你的那套价值依托何处?你必须要找到一种超越血缘关系的组织方式,让儒家的价值理念在那里体现出来。

要从基督山伯爵历经磨难,但是并没有泯灭人性,他爱憎分明。以及当时通过三个陷害他的人的一生而反应的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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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研究毛概实践论文

深化教学改革是毛概课程教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对高校学生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对于构建有效毛概教学,推进课程教学改革,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1500字毛概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1500字毛概论文范文篇1 学校给我们开设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这门课程,让我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先进成果。 大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这是我们走向社会前的最后一个阶段,一个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会决定这个人未来一生的走向。如何看待问题、处理问题都需要依靠自身的认识论与 方法 论来做出判断。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决定了大学生的自我认识和科学的人生目标的实现。实事求是作为一种思想路线,它是科学的、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我们可以从对实事求是的科学含义以及基本内容的解读中看到其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基础,这些哲学方法对我们认识社会、认识自己,如何看待问题、如何处理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们在大学阶段甚至更早就开始思考自己的人生走向。未来的路如何走?选择的工作是什么?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如何的看待自己成功与失败?这些都需要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何设计人生,如何规划目标,必须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自己所处环境的实际情况,才能保证我们的期望与判断是合理的、科学的,是符合社会的客观实际条件的,是具备成功条件的。尊重实际,不带主观随意性,用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待问题,在看待问题、处理问题时,应该掌握辩证的方法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看待问题、处理问题是科学的、正确的。 回忆过去的道路,我们的人生被太多的人设计。有各种各样的人告诉我们人生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未来的道路应该怎么走,在命运的十字路口应该如何抉择。有些意见我们可以借鉴,但也仅仅是借鉴,生活的道路还需自己去走,只有自己才了解自己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形成自己的判断,树立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用实事求是的观点来指导。从实际出发目标,在实践中不断检验目标,不断进行 总结 和调整,以期找到一条最适合自己实际,最客观、最有成功可能性的成长道路。 在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先进 文化 ,建设和谐文化,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文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就必须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文化产业,必须得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决不能在思想上走错路。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必须要学好《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这门课程,牢牢的把握握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流思想,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精神,以期在未来学习和工作中更好的学习和坚持中国法制精神。 另外,《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这门课程,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学好这门课程是有利于我们 考研 究生的,有利于我们在研究生考试中得到一个很好的分数。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产生的伟大的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即是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本土化;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产生的理论成果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把改革开放时期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结合逐渐形成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校开设这门课程,可以促使我们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 无论如何,学习这门课程对我们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容忽视。 1500字毛概论文范文篇2:《浅谈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精髓》 摘要:毛泽东的最大成绩是把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用“实事求是”来概括,邓小平的突出贡献是把“解放思想”包括到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中来,并且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看作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然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本质上不完全是一回事,二者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关键词: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这是我党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对党的思想路线做出的新的概括,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髓。 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本质特征 粉碎“_”后,中国该走向何处,在这艰难的时刻,邓小平大胆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号召全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恢复毛泽东倡导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闭幕会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号召全党要“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把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并提并,把它确立为党的思想路线,这极大丰富和发展了我党思想路线。这种提法也得到了全党的普遍认同。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 报告 中再次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是我党的思想路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是我们党永葆生机的法宝”。[2]两代领导集体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确立为我党的指导思想的同时,也给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本质是什么?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我认为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二者的含义。 实事求是,本是古代 成语 ,源于“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指史料古籍整理中的严谨治学态度,在中国哲学史上不具有普遍哲学意义。1941年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重新阐释了实事求是的含义。他说:“‘实事’指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指客观事物内部的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去研究。”[3]实事求是成了科学概念和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命题。这一概念体现了以下原则: 第一,认识的科学性。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决定意识原理,我们在认识世界时,必须按世界本来的面目去认识,从呈现的联系中把握世界,而不要附加任何主观想象的东西。 第二,认识的辩证法原则。这是指人的认识由现象到本质,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到实践的辩证发展过程。实事求是,体现了认识的这一辩证法。 第三,科学的认识作风。这是指思想和实践相结合,主观和客观相符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由此可见,实事求是是针对主观主义、 经验 主义和本本主义而言。 解放思想的含义:“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4]““””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各种禁令和枷锁的束缚,采取僵化的态度看待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固定不变的,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不到的就不能做,最终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思想水平停留在过去陈旧的理论阶段,看不惯新生事物,对任何新鲜的东西持拒绝、排斥和抵触的情绪,使整个思想界学术界呈现出“禁若寒蝉”、“鸦雀无声”的沉闷局面。由此可见,解放思想是针对思想禁锢、僵化和保守而提出来的。 二、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不是一回事,从本质上讲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其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各自所讲的内容不同。解放思想是想不想和能不能冲破思想的禁锢、僵化和保守的问题,而实事求是是指人们用什么样态度、想法和作风认识事物。 第二,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是二个不同的判断。前者是关于主体对对象之意义所持的主观态度判断。后者是对客观的事实的判断,即正确认识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内在的规律。 第三,二者的目标取向不同。实事求是是以客体及其本质为目标取向,突出了客体的重要性,目的在于揭示其内在的规律性。解放思想是以主体及其素质为目标取向,强调的是主体的重要性,目的在于打破旧的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使主体获得解放。 由此,我们断定解放思想与事实求是是有区别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从事物发展的过程看,二者又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表现在: 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前提条件。人们在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如果不从思想的禁锢、僵化、保守中解放出来,冲破一切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勇敢地闯,大胆地试,就不能为实事求是扫清障碍,开辟道路,就不能正确认识事物的发展规律,就不能把握和运用规律指导我们的实际行动,就不能实事求是。 第二,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客观基础。解放思想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作风,即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否则,解放思想就会走到反面。1958年的大跃进这一段历史提醒我们,解放思想不是想入非非,一定要尊重客观规律,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否则就会受到严厉地惩罚。 由此可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辩证统一体,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两者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 三、把二者并提的哲学意义 邓小平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确立为我党的思想路线不仅仅有政治意义,而且具有哲学意义。邓小平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上升到带有普遍性的哲学问题,成为人们认识实践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众所周知,人的认识受人的精神因素的制约。人的精神因素包括:(一)人的知识结构水平。(二)人的 爱好 。(三)人的思维定式和价值取向。其中,人的思维定式和价值取向对人的认识的制约作用最大。人们的思维定式不同,实践活动的结果也不一样。 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要受人的思想精神状况的制约。人的精神状况的好坏,思想水平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认识水平的好坏高低。邓小平最伟大的贡献,就是突出了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强调了主体的经济状态,精神条件的重要性。提倡在无任何禁令枷锁下,也要不断解放思想,这是无止境的。从而使人们认识到,只要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就必须解放思想,反对僵化,这对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阶级尤为重要,否则就会亡党亡国。邓小平对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把实事求是和解放思想联系起来,给党的思想路线注入了丰富的时代内容。邓小平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在党的思想路线的指导下,努力开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新局面,成功地找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即邓小平理论。 猜你喜欢: 1. 大一毛概论文3000字以上 2. 关于文化的毛概论文3000字 3. 大学生毛概论文3000字 4. 关于四个全面的毛概论文3000字 5. 毛概论文题目大全 6. 有关文化的毛概论文3000字

近来年,学术界深入研究毛泽东统战思想,并形成了丰硕的成果,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归纳与评述是继续深入研究毛泽东统一战线思想的重要基础,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毛概结课论文3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毛概结课论文3000字篇一 《论事实求是》 摘要:一代伟人把,马列主义的精髓,隆重倾注笔端,潇洒挥毫写下了,中国革命 经验 总结 ,“实事求是”。大学生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我们正站在校园与社会的边缘,我们肩负着重任,因为我们将是先进知识的载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大学生成长的意义,与大学生的成长密切相关.实践证明,大到国家建设,小到个人的事业,要想取得成功,实事求是都是我们须臾不可缺少的法宝。 关键词:实事求是 意义 大学生 一、实事求是历史精神底蕴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精髓。它既是毛泽东哲学丰富内涵的高度浓缩,也是对毛泽东哲学之深刻思想的最精粹、最简洁的表达。作为一条思想路线,它引导中国共产党从过去走到现在,作为一种世界观和 方法 论原则,它又成为当代中国人的基本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半个多世纪以来,由毛泽东所概括的实事求是精神,已经以各种方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实践的所有领域,极其深刻地影响和重塑着当代中华民族的时代精神。 二、实事求是内涵 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着完整而丰富的内容。邓小平同志在带领全党重新确立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同时,也使这一路线有了进一步完整而丰富的内容。按毛泽东同志的解释,实事求是是从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出发去研究事物的规律。邓小平同志在继承毛泽东同志关于实事求是的论述的基础上,依据实践的需要和理论的发展,全面阐述了党的思想路线的丰富内容。1980年2月29日,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就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十二大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将党的思想路线完整地表述为“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一表达准确反映了邓小平早在1985年4月15日会见坦桑尼亚共和国副总统时的谈话时就提出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是毛泽东同志概括的实事求是的看法。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对党章作了部分修改,在党的建设第二项基本要求中详细阐发了党的思想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依据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新党章的这一提法,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最完整的表述。 三、实事求是的阻力 改革开放已30年,马上又是新中国建国60周年。这60年来,不,可以说从1921年建党以来,我们说得最多的一个词就是实事求是。人们感叹,实事求是为什么这么难。 实事求是,说易也易,说难也难。说它容易,是因为客观事物摆在那里,你只要不是有意歪曲它,照实去说、去做、去办事,应该不难。 “实事求是”是一个探求客观规律的实践过程,必然会遇到阻力。不能实事求是的原因之一是无知,是对某一特定事物缺乏相关的知识。这种人办起事来牛头不对马嘴,离题太远,又浅又浮。有时却表现得很执著,根本不可能的事他孜孜以求,蠢得可爱,倔得可气。情况不明胆子大,是非不清点子多。他连事情的最基本情况都不管不顾,哪能谈得上去求什么内在规律。凡有一定年龄,一点经历的人,处事都有了自己的经验。这经验有时对探索新事新理有帮助,有时却是一种阻力。因为它是主观的先验的东西,而客观事物却千变万化,层出不穷。循规蹈矩,驾轻就熟是人的天性,但过分相信自己的经验,就会主客观不符,无法实事求是。在漫长的科学史上,许多著名科学家都有大胆创新、谨慎实验的著名范例。但是也常会栽倒在自己的经验面前。1781年英国人发现天王星,不久发现它的轨道有些反常,人们怀疑在它之外还有一个未知星球在起作用。果然经过计算、观察,1846年9月发现了海王星。海王星也不安分,照前面的经验来推论,还会有一颗未知星,果然后来又发现了冥王星。应该说再二、再三,这个经验是有效的。1854年,人们发现水星的轨道也有点反常,就又设想,水星附近还会另有一颗未发现的新星。但这一次经验误导了科学家。人们连续找了61年,不见任何结果。直到1915年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问世才有了新的科学解释。所以说一定要跳出经验。 四、浅析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及其对于当今中国的现实意义 西部大开发带给人民的利益,西藏铁路的开通,西电东送所带来的方便,无不使我们感到激动和感动。一个国家是否能够正确走他的发展之路,他的道路何去何从,将是怎样的一个结果,要解决于党的领导人是否找准了方向,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出发,是否按照国情抉择策略,那就要求他们实事求是,不能以偏概全,片面想问题,不切实际考虑事情,不能夸大事实去说话,我们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就是发展中国家,我们还没有摆脱贫穷这一帽子就不能强制丢掉,不能为了了面子,为了虚荣心,为了争个高低,盲目跟从,盲目做事,不顾实际去说话,最终受害的是我们自己,是我们千千万万群众,亿亿万万老百姓。所以我们说“实事求是”是指引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灯光,我们不能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我们只能根据我们的具体国情,去寻找最适合我们走的路,去探索最好的路,我们坚定民主,富强,文明的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在不遥远的那一天到来! 2008年9月11日,是中国奶业史以来最黑暗的一天,“三鹿奶粉事件”让全国的老百姓认识了一个名词——三聚氰胺,也让整个奶业行业陷入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张和危机之中。“三鹿”只顾自己的利润而放松了对产品检查的力度,甚至是明知故犯,没有及时停产整顿并收回出厂的所有产品,视 儿童 生命健康于不顾,视法律为儿戏,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就是它没有脚踏实地,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和隐瞒事实的例证,它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这个原则。这个事例告诫所有的企业,在企业动作盈利时,一定要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以这个实事为依据再图自己的利益,切勿弄虚作假、劳民伤财而且损人不利己。 五、当代大学生如何做到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当代大学生的做人根本”我们要怎么才可以做到呢????????? 首先:要有一个长远的目标和自己的追求,有自己的计划。将来我们要面对的是社会,去找一个很好的工作,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职业生涯规划要从现在做起。???????? 其次:我们要为了自己的目标理想,在学校德望这段时间里努力是自己知识、能力都有所提高。做一个优秀的大学生。???????? 再次:在大学的这段时间里,努力完成几件让我们一辈子都忘不了的好事。我们所做的还有很多很多,不是泡字虚拟的网络世界,也不是沉迷于校园恋情,大丈夫志在四方,我们要放眼世界,思想开阔,与时局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做好每件小事,才是我们的做人根本。 参考文献: 【1】《论当代大学生理想的建构》,王建国 【2】《论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 与构建和谐社会》,张昊马曦 【3】《长征精神及其启示——学习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杨春长 吴开胜 【4】《通过荣辱观教育培养和造就合格大学生》,李爱萍 【5】《毛泽东笔下的平仄长征》,杜超 【6】《毛泽东思想概论》,庄福龄王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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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没什么格式吧,专业点的论文有格式标题摘要关键字一、引言二、正文(正文可以分很多小标题,如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结论四、参考文献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宗教在救灾、救援过程中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在非典时期,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提到过这个问题。我们生活在无神论社会,这个传统已经非常深厚了。但是,当人们碰到巨大的灾难、碰见命运的无常的时候,仍然会非常本能地回落到宗教。一个正常的社会,宗教应该担当维持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功能,一个社会要有秩序,那秩序的基础就是安顿人的心灵,构建一个精神的秩序。胜任这个职能的,肯定是宗教,可能其他东西也有,但宗教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理性的因素,是在宗教因素之后才可能涉及到的。尤其是发生这种较大灾难的时刻,宗教的作用会超过所有的世俗因素,不管是政府,还是一般的民间慈善公益机构。因为,它可以直接触及人的心灵。这次汶川大地震后,我们看到,宗教组织是非常活跃的,只不过我们官方媒体都没有报道,只是报道了一些佛教、基督教组织捐款之类的消息。其实,在救灾现场,活跃着很多宗教组织。我听到比较多的是基督教的一些教会组织,现在仍然活跃在灾区从事救灾工作。面对灾难,宗教可以发挥多重作用,一重作用与一般公益组织相同,提供一些物质性帮助。但是,宗教组织除此之外,还可提供精神上的支援。这一点,不论政府还是民间公益组织都不具备,而对于受灾的民众来说,这却是一个最重要的需求。由此延伸到理论层面,基于自由主义立场如何看到宗教和自由社会的关系问题。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对于宗教与自由社会的关系,有非常恰当、精辟的分析。其基本看法是,一个自由社会是不能没有宗教的,离开了宗教的自由社会是不可能的。离开了宗教,自由的秩序是不可能的。我觉得,这个看法被很多声称是自由主义者的人忽视了。他们恰恰做了与此相反的事情,一门心思摧毁宗教对社会的价值。他们中很多人还在充当社会丑恶势力的帮凶。这是以自由主义之名所从事的非常糟糕、非常阴暗的行径。自由主义当然是一个很伟大的思想传统,但是,自由主义也有一个黑暗的历史。自由主义试图消解宗教,实际上是把人还原到单纯肉体的层面,是一个物质的存在。这样解释自由主义,最终导致我们生活的世界完全物质主义化。现代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与此有着深刻的联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国历史上,自由主义积极地反对宗教,而这与集权主义、专制主义异曲同工。在中国,如何看待宗教、如何看待传统,更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面临的完全不同。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是一个现代现象,19世纪以后才有现在看到的自由主义。西方形成宪政制度,形成一个好社会的基础性秩序的时候,发挥作用的实际上是另外一套理念,宪政主义。这套理念在自由主义的历史叙事中被忽视了。英国的宪政主义者跟宗教有一个很复杂的关联,我们也可以看看,美国的立宪者是如何对待宗教的,他们是如何看待一个宗教对宪政秩序的价值。我觉得,自由主义应该放宽视野,探究西方在形成现在我们看到这样一套好社会所必需的优良制度体系时,宗教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为现在中国面临的是构造这么一个几千年来一直梦想的优良秩序的问题。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立宪。那么,在立宪的过程中,宗教以及宗教组织,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关于宗教与宪政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我们在宪政结构里面怎么安排宗教。宪政制度要处理宗教和宗教权利问题、宗教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却是,在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宗教可以发挥什么作用?一个是宪政制度发生学中的宗教,再一个就是宪政结构里的宗教。在这两个问题中间,自由主义者更多的考虑了政教分离之类的宪政原则,而没有认真思考,在一个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在现代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貌似保守的宗教,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下面来谈谈儒家或者儒教发挥社会作用的问题。近年来,在救灾的公益活动中,在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场景里面,儒家的表现大概是比较差的。基督教的表现是最活跃的,其次是佛教,尤其是现在,大陆很多佛教组织学习台湾的人间宗教,积极投身于社会自治事业之中。相对来说,儒家的表现是比较滞后的。这与现在所说的大陆儒家复兴形成了一个反差。一方面自己觉得在复兴,但是,当民众真正需要某些带有宗教情怀的关怀的时候,却看不到儒家的身影。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不知道我们儒家的朋友,将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想起两年前,我跟蒋庆在广东开会,争论过儒教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不管是考虑到当下的制度环境,还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儒教都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它应该从参与、组织、领导社会自治开始做起。我们处在一个现代社会,尤其是处在中国这么一个具体的制度架构里,你去幻想和君王对话,或者是直接改造君王,既不恰当,也不可能。这在政治上是反动的,在实践当中是不可行的。我觉得唯一可行、而且正当的做法,就是建立一个“人间儒教”,从民众生活的社区、从民众关心的领域开始,组织其具有儒家价值追求的自治组织,儒者在其中充当自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大概是儒家真正可行的一条出路。如果放宽视野,这本身就是一种立宪的活动。通过广泛的自治上,比如说儒家办学校,办教育,办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艺术事业,就成为社会的一个个治理中心。你已经分享了原本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权力的一个限制。所以,儒家需要在作为一个宪政秩序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我自己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讨论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我觉得,现代儒家缺乏这么一套东西。像现代新儒家发展了形而上哲学,蒋庆发展了公羊家的政治哲学,在这之外,是不是还需要一套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儒教在现代的这种衰落,社会结构的变化应该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比如,城市化,乡村生活解体,家族不复存在。这对儒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儒家,或者儒教面临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大社会中,在我们通常说的开放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也即,在一个血缘关系并不是很重要的社会里面,你的这一套理念、这一套价值的社会依托究竟在哪里?李鸿章讲,中国面临3000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历史上第一次。所有诞生于古典时代的高级宗教都曾经面临过这3000年未有的大变局,这个挑战最早是基督教遇到的。传统的基督教也是依托在家庭的。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现代商业社会发展,是基督教早就面临的挑战。整个教会,从宗教改革开始,一直到罗马教会在当代召开的几次宗教会议,一直都在试图应对这个问题。佛教也是这样的情形。上个世纪初,中国曾经出现过佛学繁荣,可能也是因为面临现代性挑战。而台湾的人间佛教,恐怕就是佛教找到的一个答案,它回答了,在一个现代社会,一个有着3000年或者是2000年传统的宗教,如何找回自己的生命力?我们中国人总认为自己的经历很独特,30年增长以为是奇迹,但其实,现代世界历史上已经发生或几次这样的奇迹了,还有比中国经济增长更好的奇迹,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甚至苏联。儒家也经常有一种悲怨的心情,认为自己是独家遭遇3000未有的大变局,但实际上,所有的正统宗教、伟大宗教都经历过这样的转折。村子里的宗教作为一个学术研究对象,当然是有价值的,是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但作为宗教实践是没有出路的。村子里的宗教永远不可能成为高级宗教。这种高级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出现乃是伟大的神秘事件,基督、孔子、佛陀这种人物是奇迹,因而才能够创造出伟大的教条,具有神秘的吸引力。村子里的宗教永远是低级的。而且,村子里的宗教通常情况下是反宗教的。高级宗教通常要破除这种迷信。历史上,儒家的伟大人物都是要摧毁这些迷信的。你看韩愈,就写过这类文章。正统的儒家是反对村子里的那些迷信的,包括家族中原始崇拜的因素。儒家确实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挑战,在汶川大地震就可以看到,在汶川这样一个社会里,似乎没有宗族,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小家庭,一个家庭就是父母和孩子,这个时候,你的那套价值依托何处?你必须要找到一种超越血缘关系的组织方式,让儒家的价值理念在那里体现出来。

要从基督山伯爵历经磨难,但是并没有泯灭人性,他爱憎分明。以及当时通过三个陷害他的人的一生而反应的社会状况

基督教的毕业论文

摘 要:日本民族是个奇特的民族,他们一方面兼容并包,善于学习,另一方面又固守传统、冥顽不灵;既有谦恭有理的一面又有倨傲蛮横的时候;同时还有举世闻名的团队精神和敬业精神。这些复杂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民族性是怎样形成的,又是怎样统一起来的呢?神道教是日本的传统民族宗教,是日本的“本土文化”。在古代的几乎全封闭的日本,神道教的产生和自我发展几乎没有受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完全能够反映当时的日本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思想。并且在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对日本民族性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就神道教对日本民族性的形成究竟起了什么作用而进行探讨,提出了“神道教是日本民族性的核心”的观点。关键词:神道教;日本民族性; 本土文化; 封闭; 自我发展一 神道教[神道]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书纪],书中记载[天皇信佛法,尊神道]。神道教原本是日本的传统民族宗教,最初以自然崇拜为主,属于泛灵多神信仰(精灵崇拜)视自然界各种动植物为神,后来将历任天皇和重要的幕府将军也作为崇拜对象。公元五至八世纪,渐渐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为了巩固王权,将神道教尊为国教,是为国家神道,成为政府教导百姓忠贞爱国,誓死效忠天皇的工具。二次大战日本战败后,一九四六年元旦,裕仁天皇发表宣言否认自己的神格地位,盟军总司令也要求日本废除国家神道,神道教遂成为民间宗教。虽然如此,神道教至尽仍是日本人民最崇信的宗教,占人口的80%。二 兼容并包的思想1神道教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兼收并蓄,取长补短,同时又不失自我个性,因为它信仰的是多神,只要发现力量,信徒们立即为其起上名字敬为神灵,并谦虚虔诚地向其学习。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日本才神话般地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明治维新和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崛起便是很好的例证。2在近代与外国的交流中,以明治天皇为首的新兴力量认识到,没有军事力量就永远不能平等地与西方进行交涉,这个认识成为明治时代的一个动力。为了增强军事力量,必须在经济上强大起来。因此,日本整个国家狂热地呐喊这样一个口号:“富国强兵”。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向欧洲学习,于是派遣了岩仓使节团出访西方。欧洲之行的见闻震动了他们。他们折服于欧洲令人眩目的机械化文明。不久,日本的普通百姓开始崇拜“伟大的欧洲之神”。他们的赞美歌这样唱道:“伟大的欧洲之神,请保佑我们。给我们汽油灯、鹅卵石、蒸汽发动机以及发自帕台农神殿令人折服的力量吧!”于是,在短短的几年内,明治维新便取得了巨大成效,日本从此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与此相反,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面临着沦为半殖民地的危险境地。以曾国潘为首的“洋务派”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办新式学堂和各种工厂,掀起了轰动全国的“洋务运动”。但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却认为接受外来思想和科技就意味着背叛祖国文化,对此百般阻挠,加之广大民众思想未开化,认为西方文明不过是雕虫小技,根本不值得去学习,因而固步自封、盲目排外,导致“洋务运动”彻底失败,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3 神道是个多神教,没有像《圣经》、《可兰经》一样的教义。随着时代的发展,神道以旧瓶装新酒的方式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即使再激进的变革也会被最终化解吸收。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美国对日本实施占领政策。此时,日本国内一片废墟,经济完全瘫痪,国民生活困苦不堪,这时他们发现了“伟大的美国之神”。美国是一个公认的单纯的神,表面比较粗糙,但不可否认她力大无穷,崇拜她有很多好处。所以日本人一直很虔诚地学习美国的民主制度、尖端的科学技术、利用美国输入的资金,发挥模仿创造能力,再次创造了经济腾飞的神话。由此可见, 神道教所宣扬的“崇拜一切力量,向一切力量学习,不管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的观念已深深融入日本人的思想生活中,不管是社会上层还是普通庶民,都形成了一种“兼容并包”“取长补短”的意识。正是因为这种共识,才使得日本一次又一次地从困境中迅速崛起,屹立于世界强国之列。三 军国主义1军国主义是隐藏在日本民族性当中最深层的东西,美国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被公认为研究日本的国民性最权威的著作《菊与刀》中这样阐述日本国民性:“刀与菊,两者都是一幅绘画的组成部分,日本人生性极其好斗,而又非常温和;黩武而爱美;倨傲自尊而又彬彬有礼;顽梗不化而又柔弱善变;驯服而又不愿受人摆布;忠贞而又易于叛变;勇敢而又懦弱;保守而又十分欢迎新的生活方式。他们十分介意别人对自己的行为的观感,但当别人对其劣迹一无所知时,又会被罪恶征服。”这些几乎相互对立的性格特征,完美地在日本人身上融为一体,只不过不同时候表现不同方面而已。可以说,日本的国教神道教中也孕育着军国主义。神道教的教义如是说:世界至尊之神为天照大御神(太阳女神)她要实现“八紘一宇”(四海一家),统治全世界。万世一系的天皇是“现人神”,既是神道的最高祭司,又是日军的大元帅,按神的意志征服“劣等民族”。正因为如此,日本人才打着“神的旨意”堂而皇之地入侵大陆,给被侵略国家带来无尽的灾难,也导致自己的一场灭顶之灾。2 令人奇怪的是,德国与日本同是战争的侵略国与战败国,为什么德国在战后的态度和行为赢得了各国的赞许,但日本政府的所作所为却至今仍被昔日受侵略的国家所指责呢?其实这还是与他们所信仰的神道教有关。首先,他们认为这场战争是按“神的旨意”去征服“劣等民族”,所以他们的错不在于侵略,而在于战败,假若他们没有战败的话,他们根本不需要道歉。其次,神道教认为人死后的灵魂根本上没有邪恶之分,是平等的,而且不论好人坏人,死后都将成为神,因此他们不会认为拜祭靖国神社中的甲级战犯是有任何问题的,也就不存在什么道歉问题了。相反,德国文化一直是受基督教信仰熏陶,在基督教信仰中,强调的则是认罪、悔改,所以德日两国在对待历史问题上态度会大相径庭。四 “和”的思想曾经有一位研究日本国民性的学者说过这样一句话:“日本人好比一群在水中游着的鱼,突然一个石子扔进去,被打散了,但它们很快又调整好秩序,或许是向着相反的方向游去,但绝对是井然有序的。”这反映了日本人的团队精神,即“和”的思想。“和”指“和睦”“协调”,既包括人与人之间团结协作的精神,又指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日本,“和”的传统由来已久,神道教的经典《日本书纪》中就记载着八百万神,居住在高天原上,他们各司其职,相处和睦,灾难来临时,团结协作,共同渡过难关。这可以说是日本团队精神的起源了。世界著名的禅僧、佛教思想家铃木大雪在一次日内瓦会议上说:基督教把上帝和人类、上帝和自然、自然和人类分别理解为相反的两极关系。三对关系构成基督教哲学的基本内容。而神道相信上界的神灵、人类和大自然都是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日本民族文化中的“三道”即书道、茶道、花道,其精髓就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五 敬业精神日本人的敬业精神可谓举世闻名,他们认为工作才是人生的本质和真正含义。因此,他们把公司当成家,勤勤恳恳、不知疲倦地工作一生,被人称作“工蜂”。其实,这也是神道教宣扬的一种精神。根据基督教的传统,亚当和夏娃被赶出了伊甸园,为他们的叛逆原罪各自受到了惩罚。亚当被罚忍受挥汗谋生的痛苦,夏娃被罚忍受分娩的痛苦。工作和苦难都是原罪的惩罚,只能在家庭生活或业余生活中找到幸福。神道教中关于工作的观点却完全不同。神道认为,工作本身就是神圣的,即使是太阳女神也要在天国辛辛苦苦地种植稻米。神道教的经典著作《古事记》里还记述着神织布、修渠、打猎等情形,所有神道世界里的可敬成员都在辛勤劳作。在神道观念里生命等于工作。“命”这个词,既意味着“生命”,也意味着“使命”。不工作的人生将毫无意义。日本人常说“要感谢任何一个让你必须付出一切的工作。”努力工作是一个非常愉快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中能与神灵交流,为神灵而活,与神灵共生,因神灵而生。正是因为这种神道的意识形态,日本人在努力工作中发现真正的快乐和意义。这就是日本男性在退休后的头两年为什么死亡率最高的原因所在。在拼命工作了三四十年之后,他们突然间会感到几十年积累下来的疲劳。更重要的是,他们的灵魂将不工作与不生存视为等同,就干脆放弃了这个无所事事的肉体。六 结束语综上所述,神道教在漫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已经深深地融入日本人的思想、生活中。无论是兼容并包、善于接受新事物,还是黩武凶残、冥顽不灵,或是他们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都折射出神道教的思想理念。正是因为神道思想的影响,才使得这些几乎相互对立的性格特征完美地在日本人身上融为一体,从而形成了日本独具特色的民族性。因此,可以说,神道教是日本民族性的核心。参考文献:[1]鲁思•本尼迪克特菊与刀[M]吕万和,熊达云,王智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深见东州走近日本[M]宋勇庆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3]柳田国男日本民俗学现状:Ⅰ民俗的现状 Ⅱ方法论的现状[J]日本民俗学,1999,11(216)[4] 折口信夫 现代社会与民俗学实践[J]日本民俗学, 2001,8(220)[5] 井之口章次信仰与俗信[M]新潮社, 2001[6]河野训日本的宗教现状及神佛融合[J]日本宗教研究,200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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