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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13:55:11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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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经济法是个很大的概念啊,你的老师 不会就告诉你;写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它没和你说其他的啊?新颖很简单,比如;1.论经济法中数学原理的使用,举一些使用数学公式的经济学的例子,然后最结论,经济法中数学的作用是很大的2.论经济法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关系,列举下历史上关于经济的法律的指定过程,最后证明两者有关系3.论经济法与古希腊艺术的关系,这个不太好联系,主要就是 列举希腊文明,然后把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描述下,用政治的决定上层建筑的什么观点,证明下 两者有关系.我第一的的论文题目是;论古代风水学在现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结果老师说我观点太新颖,回去重写!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消息一出,引发各界关注。其中,不乏有人将之解读为利好“失信被执行人”,“借钱的都是大爷”,亦有人认为该制度将“重点保护企业主,歧视普通人”;此外,还有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在部分地区试点。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7月18日采访了两位参加过《改革方案》论证的权威人士——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池伟宏、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研究主管韩会师,呈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背景并解答相关疑问。池伟宏表示,个人破产制度要保护的是非恶意失信债务人,对“失信被执行人”则会有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5年甚至更长破产保护期以及刑事责任制度等措施进行限制;随着国内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信息制度的日趋成熟,个人破产将有制度性保障,且个人破产制度也将反过来推动前者的进一步完善。韩会师表示,还有人认为个人破产制度重在保护企业主,歧视普通人,“上述解读可以说是极端不负责任”,因为“无论是企业主还是普通个人申请破产保护,都不意味着其可以轻易逃掉债务。”对于试点传言,韩会师表示,《改革方案》里面说得很清楚,“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先“研究”,距离推行还远着呢。对“老赖”有严格防范措施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已在多数国家实行。从国际经验来看,推出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因非主观因素导致失信的债务人,给予其重生的机会;至于“老赖”,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则会有一系列紧箍咒对之加以约束。《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市场关注,大众关心的核心要点是,制度的推出是否会纵容“老赖”。首先,法律上如何界定一位债务人是不是“老赖”?池伟宏:老赖是一个俗称,在法律上的区分点,主要是看它是否有偿债的责任财产,是否有偿债能力,如果是有财产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偿债义务,这种债务人应当属于“老赖”;但是如果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偿债能力,那就不能称作“老赖”。目前的法律制度下,为什么没法保护后者,即这些诚实债务人?池伟宏: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法律并不对这两类人做区分。债务人只要没有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被执行人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法院不会考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是什么以及是否无财产。可以说,执行程序并不考察债务人不能偿债的原因和过程,只看结果。未来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做了区分后,诚实的债务人会得到什么样的保护?池伟宏:个人破产制度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对债务人的保护措施。第一个制度是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允许债务人在还债过程中保留生活必需的财产不被强制执行,比如说家庭的必需品,可以列入自由财产范围,至于自由财产的范围则由每个国家立法确定,通过个人破产法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界定债务人生存所必需的财产。这样能够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保障债务人不至于陷于绝境。第二个是免责制度。免责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安排,可以在债务人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之后,免除他未能履行的债务责任,也就是不用再还了。这样他可以不用终身背负债务,有机会在法定条件之下免除债务,进而给予其重新创业的机会。换而言之,自由财产制度保护了债务人的生存权;免责制度保护了债务人的发展权。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消费者,负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各种综合因素导致的结果,不完全是债务人挥霍浪费的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要宽容对待这种创业失败的企业家、过度借贷的消费者以及其他需要个人破产法保护的自然人。对逃废债的行为,个人破产制度会有哪些防范措施?池伟宏:个人破产制度对逃废债行为有明确的反制措施。第一,目前法院执行程序中所做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即不允许债务人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之前进行高消费或出境。这些措施其实就属于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限制措施,执行程序在没有个人破产法情况下进行了制度借鉴。第二,个人破产制度中,对恶意逃债行为,有“破产犯罪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制约。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严重的逃债行为,将受刑事责任追究,同时,法院也将撤销之前债务免责。个人破产有个免责期,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启动个人破产程序后并非当然免责,而是而是要求债务人在3~5年期限内履行完法定义务,才予以免责。有些国家规定的免责期较短,但同时设计了一套个人重整制度。同时,在这过程中,也会有一些监督措施:包括债权人在内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在长时间的免责期内对债务人进行监督,发现债务人有任何不当行为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这一时间上的限制条件,可以保证债务人在这个过程中是经过长时间考验的。甚至有些国家要求,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要求债务人诚实去申报全部财产,之后监督者或者管理人会查询他的财产申报是否属实;如果申报财产不诚信,则无法享受免责待遇。也就是说,从债务人进入程序,申报债权的第一步起,就在检验债务人的诚信度,而这个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受到个人破产法的责任追究。债务人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是无法获得免责待遇的,事后发现恶意逃债行为的,也会被撤销免责。有人认为,“企业破产了企业主的连带债务偿还责任可以减少,换句话说,就是企业主可以逃债,继续过好日子。但一般的老百姓想申请破产,特别是因还不起房贷想申请破产以免除债务是遥遥无期的”,对此有何看法?韩会师:上述解读可以说是极端不负责任。无论是企业主还是普通个人申请破产保护,都不意味着其可以轻易逃掉债务。从全球经验看,一旦个人宣布破产,法院的确可能免除其部分债务,但破产人一般将放弃自身现有资产和未来财务管理的控制权,而是交由受托人统一管理(能变现的需要变现还债),在保留必须的生活开支所需之外,破产人未来的收入将交给委托人继续偿债。此外,破产人不得有高消费,甚至吃饭、理发、坐交通工具的支出都会有严格限制,想随便出国度假更是不行。这种严格的限制会一直延续到破产保护期结束。破产保护期可以是4、5年,也可以是7、8年乃至更长时间。在企业主对企业存在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企业主宣布破产的前提是企业主的所有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替企业偿还债务,即使法院免除了其部分债务,但一旦宣布破产,企业主的存量财富也基本上清零了。否则,在其仍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接受其破产申请。总之,个人破产制度不是为了保护“老赖”,而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是法律上承认你没有还债的能力,债主不能再逼着你还债,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债务人就可以获得一次重生的机会。 中国个人破产法为何“难产”?在中国,个人破产法虽早有讨论,但迟迟未见落地,使得中国的破产法处于“半部法”(仅有企业破产法)的状态;而个人破产制度的“难产”,或恰是立法者对恶意债务人约束力的担忧,而采取的审慎态度。不过,伴随个人财产登记、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已日趋成熟。未来,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亦将反过来推进个人财产登记、信用信息系统的进一步完善。为何个人破产制度在欧美国家已实行多年,但在中国却迟迟都没有推出?池伟宏:个人破产制度制度已经是非常成熟的制度,拥有几百年的历史,是一个受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机制。中国是一个人口庞大,地区差异较大的国家,个人破产立法难度较大。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实有些理论上的尝试,如深圳中院曾经在2016年对个人破产法进行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其中有一个亮点就是设计了个人重整程序,但据我所知目前尚未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立法。国内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是没有异议的,主要的担忧在可行性上。第一,对债务人逃废债问题的担忧。中国现在财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信用信息完整性,能不能控制住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虽然有制度安排,但是大家还会觉得能否控制住这种行为,会不会被钻空子?比如说,债务人在北京登报登记的财产,但是财产在深圳,财产登记制度如果没有统一,可能在系统里查不到。北京的法院可能只能查到北京的信息,但是没查到深圳财产的信息。这样可能会逃过的法院财产线索的审查,而导致这部分财产脱离了监督。第二,目前全国缺乏非常统一完善的查询系统,能够快捷地检索到债务人的历史失信记录。比如说,在深圳法院被记录在失信名单上,但是否能在北京法院查询到失信记录?可能不一定查得到。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大家对程序的认定出现偏差。财产登记和信用信息统一两个问题,是主要反对声音的焦点。但这两点理由,在我看来,不构成反对立法的理由。原因在于:通过推进个人破产制度,会反过来推动信用信息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100年前,即使是英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不可能有电子化记录带来的透明度,为什么在实现个人破产后,也没有出大问题?包括企业破产法,也曾同样存在企业财产登记的问题,但并没有因为财产登记、信用管理制度不足,就不实行企业破产法了。人和企业的破产,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登记和信用方面的制度上也是一致的。此外,还有一个观念的问题。中国长期处于农耕社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次发改委改革方案里面提到,要逐步推进,为什么逐步推进?其实就是考虑到了大众的接受程度:并不是一开始所有主体都适用个人破产,而是先考虑从经商的经营者,这种我们叫商人破产,先从商人破产推行,然后再延伸至消费者破产,最后才到全部自然人。下半年将试点?有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在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韩会师:我问了十个可能的“知情人士”,都说不是他们说的。在《方案》正文中是这样表述的“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可能有人将“分步”理解成了先试点,再铺开。至于“下半年”这一时点,可能是认为《方案》已经出台了,这么重要的一个文件,肯定要尽快落实,所以想当然地将落实时间“定”在了下半年。其实略微想一想就能发现这个消息有问题。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太重要了。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个人破产法》比《企业破产法》肯定更受关注。一般而言,这种级别的法律文件制定过程没有3、5年的时间反复讨论、修改是很难出台的,即使花上更长时间也是很正常的,在没有成文法律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进行所谓的试点。而且《方案》里面说得很清楚“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再说一遍,要先“研究”,距离推行还远着呢。二是一般搞试点的是有具体针对对象的政策,而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法律。如果在部分地区进行《个人破产法》试点,很明显会导致不公平。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居民部门债务率上升较快,近年来引发高层关注。个人杠杆率的升高,金融风险几何?在此背景下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有何意义和影响?韩会师:最近10年我国居民部门债务规模上升速度偏快,债务风险明显上升。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截至2018年末,居民部门债务余额与GDP的比值为,较2008年末上升个百分点,上升速度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位列第一。同期,全球发达经济体居民部门债务余额与GDP的比值下降了个百分点。从居民部门债务的绝对规模看,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2009至2018年末,10年间居民部门债务余额从万亿元上升至万亿元,涨幅高达727%。从总量上看,我国居民部门爆发大规模违约的风险可控,仅流动性最高的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就是债务余额的倍,但也必须看到,过高的债务增长速度可能导致局部债务风险的爆发。特别是随着借贷渠道多元化,一方面是活在当下、超前消费的思想观念被大量年轻人所接受,另一方面是其收入的不稳定性与风险管理意识不足并存。一旦因收入下降或其他因素导致个人资金链收紧,有可能在低收入年轻人群中爆发比较集中的违约风险。这在P2P网贷领域已有不少血淋淋的案例。个人一旦陷入债务困境,个人工作、生活将受到巨大冲击,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无主观逃废债务的动机,也可能在债主逼债的过程中失去东山再起的机会。特别是对于涉世不深的年轻人,一旦在踏入社会初期就被重债压垮,无疑既不利于个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总之,随着我国居民部门债务规模的快速上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越来越高。当前我国居民部门总体债务风险仍然可控,此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平稳释放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摘要怎么写

问题一:论文中的摘要是指什么? 论文摘要是对你论文内容的综合分析。要突出重点内容与论述思想。论文的展开必须围绕论文题目与摘要中心思想展开。如果说论文内容与摘要思想偏差太多,就无法得到弗可,如果是毕业论文不用等答辩就会被导师打回重写了。 问题二:一般论文中的摘要要写什么? 一、论文摘要的定义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300字,外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除了实在迫不得已,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摘要可用另页置于题名页(页上无正文)之前,学术论文的摘要一般置于题名和作者之后,论文正文之前。 论文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和重要的结论,有时也包括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不容赘言,故需逐字推敲。内容必须完整、具体、使人一目了然。英文摘要虽以中文摘要为基础,但要考虑到不能阅读中文的读者的需求,实质性的内容不能遗漏。 二、论文摘要的分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 摘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 (1) 报道性摘要: 也常称作信息性摘要或资料性摘要, 其特点是全面、简要地概括论文的目的、方法、主要数据和结论. 通常, 这种摘要可以部分地取代阅读全文. (2) 指示性摘要: 也常称为说明性摘要、描述性摘要或论点摘要, 一般只用二三句话概括论文的主题, 而不涉及论据和结论, 多用于综述、会议报告等. 该类摘要可用于帮助潜在的读者来决定是否需要阅读全文. (3) 报道-指示性摘要: 以报道性摘要的形式表述一次文献中的信息价值较高的部分, 以指示性摘要的形式表述其余部分. 三、论文摘要的写法 目前,我国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多采用报道性摘要。即包括论文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四部分内容。而毕业论文的摘要的写法多是采用指示性摘要的写法,即概括文章的主题和主要内容。在指示性摘要的写作过程中,作者首先应该对论文的写作背景做简单介绍,然后应该对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主要是对文章的提纲做简要的介绍,最后要对文章的研究意义进行介绍。 四、论文摘要写作的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 问题三:论文的简介与摘要有什么区别? 在研究论文中,对“论文摘要”和“论文简介”的含混不清现象,只要浏览者稍加注意就可发现,不论在自然科学抑或是社会科学各门学科中都普遍存在。作为“论文摘要”――我想这无需引经据典解释大家都懂 ――“摘其要点而发”之意。但是,很多期刊杂志对此并没有严格要求,从而使得“论文摘要”往往成了“论文简介”,即,不是提炼语言以准确反映文章的内容,而是用概括、综述性语言甚至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作评价性介绍(我将一些学者包括有些名家输入百度搜索,情况表明,我们的学者写得了论文但做不好论文摘要者占相当大的比例)。信手拈来,如,北京大学人口所主办的《市场与人口分析》2007年第1期发在首篇的论文《中国人口、人力资本变化趋势》这样写到(请作者不要怪罪,我无意贬损作者,也并不代表我否定其研究论文,下面我会公正客观地评价问题): 摘要:利用多状态人口预测模型,以2000年人口普查为基础依据,在对数据进行评估和修订的基础上,综合相关研究成果对未来生育水平、死亡水平、人口迁移和教育转换等参数进行估计,预测了2000年到2030年人口规模的变化,对未来人口的年龄结构特别是老龄化和未来人口和劳动年龄人口的人力资本进行了预测,并分析了城市化和人口迁移对我国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预测结果对我国编制人口规划、制定应对老龄化、提高人力资本和合理利用劳动力的有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典型的论文简介而非“摘其要点而发”的论文摘要,并且,后面的一句话还是自我褒扬式的简介。――这样的自我评价本来应该是由别人阅后来做的。但这期杂志所载的11篇刊有论文摘要的文章中,也有3篇(第2、10、11篇)论文摘要的确是“摘其要点而发”者(约占30%)。如第10篇《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就业若干特征分析》开头写到: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度推进,世界就业呈现出一系列规律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就业方式、就业结构以及劳资关系的变革上。正确认识全球化进程中劳动就业的规律性特征,对于制定正确的对外开放以及就业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题四:《论文摘要怎么写例子》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读者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 [示例] 论文题目:天体对地球重力加速度的影响 论文摘要:地球重力加速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物理量,随着对重力加速度测量精度要求的日益提高,必须考虑天体对地球重力加速度的影响。本文介绍了天体(包含日、月及太阳系行星)对地球重力加速度影响的基本概念,推导了影响的计算公式,并经过误差分析,证明此公式的相对误差小于1×10-9,完全可满足现代精密重力加速度测量的要求。 撰写论文摘要的常见毛病,一是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二是内容不浓缩、不概括,文字篇幅过长。 [示例] 论文题目:集成电路热模拟模型和算法 论文提要:众所周知,半导体器件的各种特性参数都是温度的灵敏函数学[诸如ls(T),B(T),C1(T),Cp(T)……]。集成电路将大量元件集成在一块苡片上,电路工作时,元件功耗将产生热量,沿晶片向四周扩散。但是由于半导体片及基座材料具有热阻,因此芯片上各点温度不可能相同。特别对于功率集成电路,大功率元件区域将有较高温度所以在芯片上存在着不均匀的温度分布。 但是为了简化计算,一般在分析集成电路性能时,常常忽略这种温度差别,假定所有元件者处于同一温度下。例如通用的电路模拟程序--SPICE就是这样处理的。显然这一假定对集成电路带来计算误差。对于功率集成电路误差将更大。因此,如何计算集成电路芯片上的温度分布,如何计算元件温度不同时的电路特性,以及如何考虑芯片上热、电相互作用,这就是本文的目的。 本文介绍集成电路的热模拟模型,并将热路问题模拟成电路问题,然后用电路模拟程序求解芯片温度分由。这样做可以利用成熟的电路分析程序,使计算的速度和精度大为提高。作者根据这一模型和算法,编制了一个YM-LiN-3的FORTRAN程序,它可以确定芯片温度分布,也可发计算元件处于不同温度时的电路特性,该程序在微机IBM-PC上通过,得到满意结果。 上述论文提要字数近600,显然过长,只要认真加以修改(例如:第一段可删掉,第二段只保留其中的最后几句话,加上第三段),便可以二三百个字编写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范例: 一、 职称论文摘要范例 【题目】字图书馆建设的问题与策略 【摘要】当代图书馆建设的发展方向是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是未来图书馆的存在形式,它的研究与建设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图书馆在未来信息时代的地位和作用。本文针对图书馆数字化发展的客观趋势,从我国数字图书馆面临的问题出发,分析并探讨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应解决的主要战略问题与策略。 【题目】依法进行拆迁 建设和谐城市 【摘要】依法进行拆迁,建设和谐城市是 *** 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的最终目的,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要研究依法拆迁的意义,探讨各种拆迁矛盾的成因,找出解决各方面利益纠纷的办法,从完善法律法规、争取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 毕业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摘要范例 【论文题目】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对策......>> 问题五:论文摘要怎么写 摘要(Abstract)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 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 撰写论文摘要的常见毛病,一是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二是内容不浓缩、不概括,文字篇幅过长。 问题六:论文的摘要必须是论文内容里的吗 摘要是对整个文章的概述,以及文章要说明的问题,不一定要用文章里的语句。。 问题七:论文的摘要,关键字,引文怎么写?什么意思? 论文的摘要就是你的论文要阐述的观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本文将对...现象进行阐述。关键字应是关键词吧就是你要阐述的观点概括的出的词语。恭什么内容。就是什么词。一般有3、4个吧。 问题八:论文摘要指的是什么? 论文摘要是对论文内容简短陈述,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包括四要素1目的: 研究的目的、范围、重要性; 2 方法: 采用的手段方法; 3 结果: 完成哪些工作取得的数据和结果; 4 结论: 得出的重要结论及主要观点,论文的新见解。 问题九:论文中的中文摘要是什么 摘要是可以正文里的,最好是最能说明主要内容的,能吸引读者,简单明了的。一句话,两句话就行。

写论文一般包括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标题,第二部分摘要,第三部分关键词,第四部分正文,第五部分参考文献。论文的摘要在整个论文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让读者快速的了解文章的主要内容,并且方便检索。既然这么重要,论文的摘要要怎么写呢?要写论文摘要需要了解论文摘要的主要作用。目前国内国外对摘要都有严格的规定,有的时候即使论文合格了,但是摘要不符合要求也会影响论文的收录。一般摘要的作用主要在于快速增进学术交流,提高检索的效率。因此在撰写摘要的过程中要尽量简短并将文章主要的内容讲述清楚。一般摘要分为指示性摘要,报道性摘要以及指示报道性摘要三种类别。一般学术类的科技期刊,要求撰写的论文,其摘要主要是报到性指示性摘要。这类摘要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以及结论。因此在撰写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这四点内容。同时撰写的过程中要简洁一般字数在100~300字之间。所以,要想让自己的论文被收入,要撰写好摘要这一步。而在写好论文摘要就必须先要了解自己的论文适合写哪一类新的摘要,接着是将文章要表达的内容包括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及结论讲述清楚,这样就是一个合格的论文摘要。

据学术堂了解,论文摘要要有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这四要素。论文摘要编写时,应该短、精、完整。一般字数在200-400字之间,大致包括:(1)研究目的和重要性,(2)研究的主要内容,(3)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3)论文结论有什么意义。1、什么是摘要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2、摘要的作用论文摘要是对整篇论文内容的精简陈述,概括了论文主要的要点。论文摘要一般能很好的表明这篇论文所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后所得出的结论。论文摘要可以说是一篇简短且具备完整性的短文。3、摘要的四要素论文摘要一般要有四要素,分别为: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

摘要(Abstract)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 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 撰写论文摘要的常见毛病,一是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二是内容不浓缩、不概括,文字篇幅过长。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

仅作参考China's auto recall legal analysis At present China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a system to recall defective products and are gradually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recall system, through the advanced foreign experience to analyze our system in the building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ssues o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Reform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to the relevant issues discussed: the first chapter outline of the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n China's major significance, at home and abroad in an overview of product recalls. The second chapter describes the status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product recalls and other industries in China the status of product recalls. The article described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o recall the legislation and various countries in the recall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ther industries in China's problems in the recall. Chapter III is in China to recall defective cars on the issue. The article described the current China's auto industry recall in the recall and the status quo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wrote a focus on China's own brand of motor vehicles recalled, and recalled from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and recall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China's automobile insurance Recalled. Chapter IV is China's major product recall system of law analysis, in this chapter is mainly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the recall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n China,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attribution. Chapter V of the main speakers on China's automotive products recalled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is chapter mainly from th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our existing product liability legal system of coordination in the recall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on the basis of legislation, legislative style and basic principles, and From the specific systems on the level of recall target, the main obligations,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authori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procedures, time and specific measures to deal with aspects of arrangements. Finally, this paper's conclusion, that the major part of China's automotive product recall defective products improve the system mainly relies on in-depth study of theory,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of the main social reform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legal awareness and other factors. In writing by the extensive process of gathering information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summary information, to enable the analysis of the issues on a more rational basis, with a view to China's auto recall system for defectiv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in study帮助. Key words: automotive product defects; recall system for foreign recall; recall; recall proposal

就目前我国国情及生产能力来看,还不可能形成一体的,严格的召回制度。原因有:制造能力有限,能造出能走的汽车就不错了。制造商追求的是数量,而不是质量。而整个中国都在这样。能像你所说的那样可差远了

毕业论文最好糊弄了,关键词一定自己查找写出,前两句自己翻,最后句自己翻.就可以了.中间拿个翻译机器一翻,但如果要答辩的话,就需要自己背点实在的东西了,反正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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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辅警制度研究论文

权健胜于公安政府,

为什么加入辅警队伍首先是想解决就业问题。当今社会就业压力大!找个工作不容易。辅警工作正好满足我对工作的期待。为了养家糊口,我选择加入辅警队伍。其次就是我认为辅警行业有前途,离我的警察梦更近一些,再就是能为人民服务,以我对社会服务,回报社会。还能得到一份不错的工资(呵呵)。但是干上了之后才知道难,群众面前没地位、公安内部不当人、工作不好干还容易得罪人、工资少的可怜、没机会转正、领导的替罪羊等等,有很多苦只有干的才明白。工作干好百姓指着骂,工作干不好领导批评又得检讨,搞不好工作都会没。很没人权,也没有地方说理。那为什么干了这么多年还在这里?还不是找不到其他好工作,不然为什么还赖着不走。该死的责任心。如果辅警队伍是一个普通企业,可能早就拍屁股走人了。想着这么多年的工作岗位,多多少少有点留恋。总幻想这明天会比今天好,明年会比今年强,一次次基本都是失望。总有些人是理想主义的,感觉吃公家饭,总不会饿死。但是,最让我受不了的是连综治这些以前从公安辅警队伍淘汰出去的,待遇也比现在的辅警队伍好。可笑!压垮我的并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也不是无法团圆的加班,而是公安机关辅警队伍的态度,是人民群众的冷眼旁观。冷漠,无视、地位低下,才是辅警队伍的问题所在。弱,才是原罪。

-- 论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种职能的辅助力量。辅助警力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节约行政成本。我国辅助警力制度目前存在体制不够顺畅、经费难以保证、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杭州市公安局推出的“协警”模式,为改良我国辅助警力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e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协警制度$f为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的挑战,公安机关首先要解决警力资源匮乏的问题。然而,增加在编警力,必须以地方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没有财力保证,增加编制就成了一句空话。另外,邵便在经济发达地区,盲目增加在编警力也非经济之举。明智的做法是:改良我国现有的辅助警力制度,充分发挥辅助警力资源的效能。我国传统辅助警力——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可谓功不可没。然而,经济转轨后,这种辅警模式已经运转不灵,同时,体制上钩落后也导致队伍素质上的问题。改良现行的治安联防队(工纵队)体制,创设新型辆警队伍,已为形势所需。一、辅助警力的概念及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各力制度(一)辅助警力的概念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1〕(P171)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2〕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二)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警力制度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辅助警察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警察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城市警察中、动局、边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辅助警察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警察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警察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警察,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警察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警察的考试。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警察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法国国家警察机构利用合同雇员的方式,招募了近万名办公室雇员在各个机构中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由于警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警察部门要求这些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国家警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日常的警务工作。因而,目前法国国家警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部分属于正式编制外,也有从社会上聘用的。在英国,辅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别警察队、文职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愿警察(特别公安员)等。英国特别警察队有26种之多,它们是地方当局雇佣的辅助警察。特别警察队的规模不一,组织各异,但都只对市政当局负责、不受内政部与地方警察署的制约。国防部警察、交通运输警察、伦敦港口警察都属特别警察队。特别警察队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把案件移交给正式警察。文职警察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它产生于建警初期。英国大量地增加文职警察源于审计委员会1988年的一项调查。该调查显示:地方警局一方面声称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费警力,一般着装警察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而警长和督察这一级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时间用于琐碎的行政事务。在刑侦部门,情况更为严重。因此,英国内政部在同年下达的106号通告中,建议各管局多录用文职人员从事文陵、行政和技术性工作,以使经过严格正规化培训、拥有执法权的在编警察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真正的警察工作”。内政部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警方开支,又可将解脱出来的警官充实基层,提高基层的警务效李。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规警察部门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来承担原本属于正式警察的工作。他们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性工作。此外,他们也从事一些警务工作,诸如车辆管理等,但在管理过程中,执法权仍然掌握在正规警察手中。至于特别公安员,则纯属志愿组织。他们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也只是“服务补偿”。特别公安员在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性事件中作为警察的后备队使用。〔1〕(P156)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辅助警察队伍。它成立于1914年,拥有悠久和光辉的历史。香港辅助警察队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警察。香港辆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他们在接受“辅助警察基本训练课程”的培训后,被派往各警区驻守。同时,为保证任务完成,辅警队员每年还需完成“法定效率训练”。另外,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辅警的薪金以小时或无计算。〔5」通过对有关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辅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辅警的雇佣关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机制也较灵活;其三,辅警的定位都是在编警力的补充;第四,输普普遍不具有执法权限。通过深入研究有关国家(地区)的辅警制度,我们发现,它们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制度十分相似。在法国,国家行政人员划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在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中,有一种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les auxilia-ires),他们的地位、物质保障与正式国家公务员有一定的差别、当公务员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额工作时,政府就雇佣这些人员处理行政事务。这种工作通常是暂时性的,但随着行政部门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而政府又不愿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务员,辅助人员所担任的很多职位便通常成为永久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改善辅助人员的地位与物质待遇的呼声开始高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辅助人员的地位,使他们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务员。而且,有些辅助人员已经被吸纳为公务员。〔6」政府与行政辅助人员的雇佣关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确定的,而行政合同则受公法支配。但在1984年法国松务员地位法》限制行政机关任意用行政合同关系任用辅助人员后,出现了用私法合同雇佣的行政辅助人员。这种雇佣关系相对灵活,行政成本也比较低廉。二、辅助警力的作用(一)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警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将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维持上升势头、警力资源匾乏就会凸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外输警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二)使用辅助警力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1〕(P151)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西方国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在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警察,则成本相对低廉。英国的特别公安员甚至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务补偿”。按我国现行体制,公安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几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对公安工作的投入,但经费缺口仍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办案经费无法保证,甚至连警察的工资都难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警力不足问题难以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技人或许可以不计成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所以,解决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规模地增加在编警力。相反,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倒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增加警力编制又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也不合理。理由在于:单纯增加在编警力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首先,盲目增加警察编制,会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的税款。其次,片面增编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势头。英国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编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警务革命”,大量增加了警力编制,使纳税人不堪重负,非但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导致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西方警学界开始认识到单纯增加警力编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为此,英国德文郡警察局长约瑜·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1〕(P19)可以引证笔者观点的另一个例子是:80年代美国政府针对公民中逃税现象增多的问题,曾考虑增加税务人员。但这项计划没有在国会获得通过。理由是:新增加的税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税务人员的工资。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缉税措施。所以,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警力不足也同样应注重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非单纯增加编制。三、我国辅助各大制度的现状与困惑我国传统辅助警力,即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其历史可谓久远。它们是我国公安机关倡导群众路线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较高,公安机关调动社会群防群治力量用于治安防范的能力也较强。但如今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普遍低落,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又使公安机关在调控群防群治队伍时指挥失灵。导致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人们价值观的变化。人们以往的价值观较为单一,对社会治安的关注度很高。而现在,人们的价值观趋于多元化,他们对自身的治安需求大大增加,社会责任感却相对弱化。二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落后,机制不活。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在此将重点揭示第二点原因。(一)体制不够顺畅治安联防队(工纠队)是我国主要的辅助警力。这支队伍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和外围组织,受当地基层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1993年5月,公安部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这支队伍的成员基本来自基层政府所辖的企事业单位。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公安机关要求队员常驻公安基层,直接参与各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这种队伍由政府组建、业务受公安机关指导而人员的人事关系又隶属于不同单位的体制存在较大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没有设立上级机构,不利于统一领导。第二,人员隶属关系复杂,队员缺乏归属感。第三,雇佣关系不明确,队员合法权益难以保证。(二)经费难以保证联防队(工到队)的出资方与使用方是分离的。队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均隶属于各单位,而人员的使用则由公安机关支配。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经费用于联防队(工纠队)建设。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联防队(工纠队)成员基本上来自于困难企业,生活待遇普遍较低。而公安机关不是赢利机构,不可能拿出大量资金予以补贴,至多支付少量的值班费、误餐费,或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给予一部分奖励,以起到激励作用。一旦队员所属的企业破产、倒闭,队员就会下岗,公安机关又无力承担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政府部门也没有专项经费来承担联防队(工纠队)失业风险,导致人员流失、人心涣散。此外,联防队(工纠队)员普遍从事风险性很高的工作,在执勤中遭受犯罪分子袭击和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经费上的原因,他们基本上没有购买各种保险,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三)人员素质偏低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队伍建设的通知》中对录用治安联防队(工纠队)员条件的要求较高,而实际上,凭现有组建模式以及联防队(工纠队)员的地位及待遇,不可能吸引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的人员加盟。换位思考一下,辖区各单位也不愿将素质较好的人员选派到联防队(工纠队)。相反,一些素质较差、年龄偏大、没有什么技能的“下岗分离”人员最终成了联防队(工纠队)员。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人员素质的瑕疵。可以预想,由这些人员建成的辅助警力根本无法保证任务的完成。甚至,有相当数量的联防队(工纠队)员“狐假虎威”,以“公安员”自居,到处吃、拿、卡。要,违法乱纪。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四、我国辅助各力的前景与出路——“协警”制度的启示2001年1月1日,杭州市协警支队宣告成立。协警支队是一支由政府出资组建、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专业群防群治队伍。这支规范化的辅助警力,彻底地解决了治安联防队的制度缺陷,保证了经费来源,调整了人员结构,提高了队员素质。同时。也减轻了企业(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再就业的渠道、协各制度的创建,为改良我国传统的辅助警力体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归纳起来,杭州的“协普”模式有以下优势:(一)体制顺畅,机制灵活杭州市协警支队的机构性质为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由市、区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但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定编不定人”的用人机制。这种模式与英国的警察承包制、法国私法合同雇佣的辅助警察十分类似。在管理体制上,协警来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设立了支队、大队、中队三级管理机构。这种建制,使协各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组织,改变了以往联防队(工纠队)各自为政的格局。为加强公安机关对协警工作的指导,充分挖掘辅助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协警投入一线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均指定了一名分管领导管理协警工作,并确定带班民警负责协警队伍的日常管理。(二)经费充足,待遇从优杭州市协召经费统一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市一级直属大队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别承担。与传统联防队(工纠队)相比,协警的待遇有明显的提高。首先,收入稳定。传统联防队(工纠队)员工资待遇依靠原属单位,收入不稳定。一旦企业破产,就会失去收入保障。其次,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职业的风险度降低。杭州市协警支队在财政拨付的经费中,专门划出一块为协警队员购买6种保险,以解决协苦的后顾之忧。第三,引入激励机制、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协警队员,还可获得更多的报酬。协警支队及下属大队、中队都设立了“抓获奖”,依据嫌疑人员受处罚程度的不同,设不同的奖励等级。(三)择优录用,注重素质传统联防队(工纠队)体制上的弊端导致队员素质不高。新型协警制度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逢进必考、竞争上岗的方式录用队员,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员的素质。同时,为稳定原来的联防队(工纠队),顺利完成新老交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来联防(工纠)队员中的骨干、下岗职工、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有从事治安管理工作专长的人员。(四)定位明确,职权明晰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执法组织。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在职权方面,杭州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了《杭州市协警支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协警的职责,以利于协警开展各项工作。这些职责主要包括:第一,协助民警进行治安防范工作。在民警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四防”工作检查与宣传、预防违法犯罪等。第二,协助民警参与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比如协助民警进行危险物品管理,制止黄、赌、毒、娼等违法行为。第三,协助民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警队员如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正在实施不法行为,可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另外,协警队员可在民警的指导下,携带必要的防卫器械,用于制服违法嫌疑人和实施正当防卫。第四、案发后,协誉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通知公安机关。第五,为公众提供各种救助和服务。比如协助公安机关为求助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一定要给分罗

当辅警也是需要一定的基础,一般都是要求是退伍兵

我国信托税法制度研究论文

1. 比一般投资更优惠。2. 在中国,信托所得税税率为10%,相比其他投资如股票、基金等,税率较低。 而且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信托还可以享受新的资产管理减免政策,即减半征收增值税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使得信托更具有吸引力。3.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专项信托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福利事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综上,较为优惠,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享受额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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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以“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为主题的第二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 财经 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承办,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主旨发言,围绕“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与会专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研究观点;第二阶段为对话交流,针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理论界知名学者与实务界资深专业人士从不同视角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主持开幕式。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俞亮教授代表主办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致欢迎辞。俞亮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 历史 发展、师资结构与教学科研情况,以及财税金融法专业研究的丰硕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在致辞中表示,“法者,治之端也”,税法治理对金融规范、 健康 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届论坛的选题符合当今 社会 发展的新常态,在变局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是唯一且正确的选择,研究资本市场及其课税规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郝昭成提出,研究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应该遵循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和简单、中性、公平、确定性、易于遵从和执行、统一、透明、可预见性八点要求。他同时指出,要将研究成果转化好,还需做到“一个前提、四个到位”,即以高质量的课税规则为前提,同时宣传到位、汇报到位、交流到位、服务到位。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宜正介绍了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和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发展状况。贾宜正表示,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这并没有阻碍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与发展稳步向前,并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振艳指出,我国股权投资和股权交易中存在税负水平较高、对民间投资吸引不足等问题,税制安排和政策规定在制度科学性、政策合理性、操作便利性方面还有进步空间。对此,左振艳就股权交易和投资减负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高度重视投资的重要作用,支持民间投资生态系统;二是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更多采用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支付压力;三是对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等行为进一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成本。第一阶段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 社会 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主持。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清教授作“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主题发言。常清指出,我们国家期货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中国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不断丰富,形成我国的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实现双轨合一的 历史 任务已经基本完成。随着中国经济崛起,我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商品生产市场,中国交易市场有了新的 历史 使命,即形成世界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定价中心需要很多条件,特别是交易方式要发生重大变化,过去采用单一模式形成商品市场价格交易体系已经不能延续,2016年中国证监会开始布局,期货期权选择权交易新模式诞生,金融衍生品交易得到长足发展。期权交易、场外交易等新交易模式需要不断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造,相应的税收要适应新交易模式,这也是我们今天研究的话题。建设世界定价中心离不开配套法律的支撑,要加快期货法等一系列立法活动,税收与期货的结合也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此外,要成为世界定价中心,整个资本市场,期货、证券等都要国际化。过去单一模式下税收问题还没有研究透,新交易模式又不断出现,这为税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围绕“欧盟增值税法对金融服务免税原因”指出,自2008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制度设计,但金融服务“营改增”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金融服务“营改增”存在不少难点,例如金融这个概念比较大,增值税、资本利得税、金融交易税(FTT)等界限较难区分,涉及的交易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杨小强表示,中国的增值税是舶来品,其模型多借鉴欧洲,因此研究欧盟的相关税制十分必要,欧盟征税指令第135条明确了免税,但也给予成员国选择权。欧盟之所以免税处理除了存在技术难题、财政政策考量等实际困难,还存在金融服务不值得征税的理论,此外也是考虑到金融体系的高交易频率和固有本质。实际上欧盟对金融服务是否征税存在分歧,例如支持倡议方曾两次提出开征金融交易税(FTT)的议案,虽然未达成合意,但目前欧盟也在重新梳理金融交易的征税问题。 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继虎就“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发言指出,信托是金融交易中的舶来品,《信托法》颁布多年,信托所得税的征收征管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信托的不确定性使信托发展受到阻碍,研究信托所得税理论性问题首先要解决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归属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税负公平、分配公平。刘继虎分析了为什么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会成为问题,即私法上信托财产归属的自治性、分割性、重塑性给税法上信托所得归属的法定性、固定性、明确性制造了制度障碍。他认为,信托所得的税法归属应当以实质课税原则为基本原则,来解决信托财产形式转移与实质转移并存、所得的形式归属与实质归属不一致等问题。刘继虎提出,一是在普通信托中可以遵从信托导管理论,所得归属受益人课税;二是在受益人不特定信托中,按照信托实体理论信托所得由受托人代缴;三是在受托人虚置信托的情况中适用信托否认理论,直接对保留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权的委托人课税。第二阶段“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对话交流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 财经 大学税务教育研究所名誉所长贾绍华主持。中国社科院 财经 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提出,要在扩大投融资、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谈税法规则的完善和税收征管。在税法规则的完善层面,滕祥志表示,融资方融资失败后税款损失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复合交易的税法评价问题,并由此引出对交易定性理论的相关介绍。复合交易并不仅是涉他合同的交易,它还包括单一合同中含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交易以及如售后回租、销售回购等经一组合约实现的交易,他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类型复杂而具体,对此税法规则应针对特定交易类型一事一议,分别进行税法评价和处理。在税收征管层面,滕祥志指出,在复合交易中尤其是第三方介入的涉他交易会造成增值税征管难题,该难题不仅在再生资源等行业中存在,现在的期权期货买卖中也同样存在。滕祥志总结认为,对税法政策及税收征管的研究有助于税法秩序协调运转起来,实现企业、税务机关及 社会 效益三方共赢,使经济交易流动起来,使投融资活跃起来,使税法环境是亲善的。北京枫叶誉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纵蕾影分享了其在实务中遇到的股权交易涉税问题,她提到2018年夏有关创投企业税负暴增七成的文章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对合伙企业税制争议的探讨,由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8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然而对投资机构而言,该政策存在适用上的难题,特别是对于有多层嵌套结构的基金而言,创业投资本身风险极高,虽然某些项目收益的倍数很高,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亏损,此种情况下,税收透明体、先分后税的原则导致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整体税负偏高。此外,纵蕾影还提到,在交易过程中未实现增值需不需要纳税,及实现增值后在递延纳税过程中关联企业的税收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的问题。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燕分享了从宏观抽象的角度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问题进行探讨的思路,指出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际上都能归结到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这个大层面的问题当中,目前整个税法的构建及规则的供应还不能够完全匹配实践当中碰到的创新交易模式,之前的税法政策基本上是在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前提下出台的,确实缺乏从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着眼于税制更公平,逻辑结构更一致的角度对相应税制规则进行设置。贺燕同时指出,法律本来是有限的,不能所有问题都找到对应规则,这也是实践中股权交易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贺燕认为,在税法规则实施时可以基于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规则来对相关争议进行解决以期达到课税公平,同时她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时不愿意担风险的客观情况对相关争议解决造成的障碍。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杨硕首先从税收实践角度归纳了股权交易涉税难题中的三个基础问题,即定性问题,定量问题和执行问题。杨硕指出,定性、定量及执行问题对应三个知识体系,一是由相关实体法构建起的知识体系,表明民法和经济法是交易定性的法律基础,决定了定性的结论。二是涉及到财务、核算及收入确认时点等一系列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解决具体该缴多少、怎么缴、什么时候缴的认定。三是以税收征管法为法律基础的行政法体系,他指出,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运用行政法体系寻求企业效益的实现需要更深入探讨。杨硕以信托为例就其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说明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为税收带来的挑战,同时指出,以股权交易和股权收益为核心的税法如何看待收益权的实现以及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等问题应成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此外,杨硕就对赌协议的涉税问题指出,解决对赌协议涉税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对交易连续性的确认。认为有必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和探讨,以明晰连续交易的界定方式,从而实现纳税人合理诉求的实现。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对对赌协议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基的确定以及能否退税、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等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归纳,同时以相关实例展示了以增发时、对赌期结束时、股权转让时为不同节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案件的不同影响。此外,武礼斌还探讨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无法转让股权情况下,五年分期的纳税期限无法解决其所面临的没有纳税义务资金的问题,他认为针对此种情况能不能递延值得考虑。最后,武礼斌对相关问题提出三条思考路径,一是是否应对大股东有特殊考量和特殊规定,二是考虑能否递延,三是考虑在何种情况下税法能够重新评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约定。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税务干部、热门公众号“陇上税语”主理人姜新录对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分享。首先,姜新录对非交易过户的概念及相关特殊规定作出讲解,梳理了自2016年市值打新政策出台后,非交易过户市值打新业务的发展历程,指出四月份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细则为该业务的再次发展创造了条件,点明了当前市场对该业务的强烈需求。其次,姜新录总结了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两个关键的税收问题,一是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要不要纳税,二是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其运营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同时他提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是否应在税收上视为减持的问题未作出明确回应。最后,姜新录从税务执法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建议股东把股票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后,单一资管计划约定不对股票进行减持,并且在资产计划到期清算完毕后,股票原路径返回时,可以不将其视为股票减持,不征收相应税收,但此时应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的监管,若资管计划将股票卖出则从非交易过户时开始征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叶永青指出金融税法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当前资管、信托和有限合伙的税制状态非常混乱,如合伙的穿透情况、扣缴义务的有无及分配如何进行等都没有明确答案。叶永青在总结主体多样性、交易复杂性、客体边缘性和定价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应在总体的解决思路上达成共识,即以民法为基础构建金融制度研究的支柱性机制,再结合税收征管的特征化形成相应的解决方案。叶永青强调民法在税收法律中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在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他指出对赌协议及限售股转让等问题的本质都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基础这一核心法理问题。基于上述解决方案的讨论,叶永青点明在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上,除交易定性外还涉及交易条件及多种综合交易的判断,他以股票转让额外增值再分享案说明了对于基础定性问题由于税法上缺乏准用的税收规则,税务局按征税有利进行解释、纳税人按照实际经济收益进行解释的现实状况。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施志群从实际接触的案件以及实践经验出发指出,因股权转让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纳税人有积极主张权利、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辩的想法和意图,实践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股权交易涉税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解决过程复杂。随后,施志群聚焦于财税〔2015〕41号文,对其适用及执行问题进行探讨。施志群介绍了该文件的颁布背景,指出实践中的绝大数税务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41号文的执行,并指出至今五年期限已满,但税务机关基本处于沉默状态,具体的应纳税款收不收、如何操作也是未知。针对各位专家的发言贾绍华教授进行了总结,并提到参与对话的实务界从业人士对实践中遇到的制度适用难题及争议解决的现实困境进行分享,坚持企业不该缴的税不多缴,而与会学者们也对制度设计的缺陷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共同对纳税人的保护或救济提出自己的观点,这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极为重要。 贾绍华指出,资本税收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很多困难,怎么做到在认真执法的同时使相应的税收政策清晰一直是我们在思考的问题,他希望今后能对此有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熊伟作会议总结发言。熊伟对论坛选题表示充分肯定,并指出当前金融行业的税收问题突出,针对多样的交易模式组合,税法无法作出快速反应,而民法在面对新问题体现出的被动性也使得税务人员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不停的考证。同时,在政策层面,考虑到金融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以及行业的特殊性,有无必要给予其相对特殊的政策环境值得考量。此外,熊伟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及政策决定部门在推行落实税收政策时的难处,指出税务机关要平衡政策本身的内容和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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