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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5 08:47:07

商标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摆渡找下,很多的

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有关商标权保护的文献论文

一、企业如何预防侵犯他人商标权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者,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了的商标。申报了注册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该商标 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议企业申报注册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3、不对产品起别名。如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但必须作为商标申报注册。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确需改变,则将改变后的图案申报注册。5、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最好是在申报商标注册时,就考虑标识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出产 品标识和包装,然后将其能够作商标注册的部分提出来申报注册。另外要留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不要仿照他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 风格。二、企业如何防范他人侵权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仅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更是企业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危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除了要注意前面所说的商标使用方面的问题外,还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认真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提出异议或争议。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注册不当商标或者对已经注 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2、经常进行市场调查,要求各地推销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场上同类产品企业的标识包装,发现侵权嫌疑时,要及时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诉或向法院起诉。3、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工商部门查处的假冒商标案子,有不少与注册人对商标标识、包装物的管理不善有关。有些注册人保管不善,造成标识物被盗、流失;有些是对废次标识物(包括印 制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次标识物)未进行有效的销毁,甚至卖给收废品的;有些是未对标识物印刷厂、纸箱厂等进行严格审查,这些标识物加工厂违背法 律、合同和良心,加印数量转卖给他人;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识物可能仍完好无缺,此时一些不法之徒就会高价回收这些标识物,用以制造假冒产品。对付这种 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设计出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标识物即遭破坏的标识物,或者将商标直接标在商品上。4、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便是防御商 标。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 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我国因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企业只能按一般商标分别注册,注册后必须使用,即不得连续三年停 止使用。但我国商标法对此种商标使用,规定的范围很宽,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也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因此 企业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一次,或做一次广告,即可排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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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保护毕业论文

产权法的论文最关键的是案例分析部分,其他的都好说,如果论文里有调查分析,案例描述,结果分析,就比较完美了,呵呵,我也是经过导师反复折磨总结的经验。当时写论文那个苦啊 。不过还好后来找了个伯乐论文网,上面有很多这个专业的辅导老师,虽然我们导师很刁钻, 不过有高手帮忙,事情就简单多了。如果你的论文很难,最好问下伯乐论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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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讳言,现今各种形式的本科教育在毕业论文环节都越来越流于形式,这更应当引起中山大学各类本科毕业生的警惕和重视。我今天愿意越俎代庖,出面与自考毕业生谈这一问题,除了帮助大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外,很大的动因是提醒大家重视它。实际上,如果对毕业论文没有一个严肃认真的态度,很难评价一个学生是合格的本科生,因为对毕业论文的态度代表了一个学生学风、处事品格的最高境界。如果对自己一生最重要阶段的最具标志性的事情掉以轻心或者得过且过,甚至蒙混过关,这个学生好不到哪里去。自然,如果那样,再好的知识水平和写作技巧也是白搭,也不能很好地完成毕业论文。因此,自考毕业生与其他类型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其最大的共同性就是成功的关键因素相同:态度必须重视、认真。 当然,其它要求和标准方面,自考生与其他类型的本科生也是基本相同的。比如,论文的考核成绩等级分为:及格;中等;良好;优秀。论文评阅老师通常按照如下要点把握标准: 1.及格:(1)选题尚可以接受(较陈旧、过大、较少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但尚可作为学术规范、写作技巧的训练),有明确一定主题(即你在论文中期望探讨、研究及最后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贯穿整体论文的逻辑思维主线)的意识;(2)有布局意识且层次较分明,逻辑进路上尚能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3)有一定的文献资料收集、概括和运用能力;(4)观点基本正确,能够体现出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训练水平,基本上没有常识性的错误;(5)遵守了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常规写作技术规范;(6)能顾及逻辑性,文笔表达基本顺畅。 2.中等:(1)选题普通,主题较明确;(2)布局基本合理,层次分明,逻辑进路上能够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3)有一定的文献资料收集、概括和运用能力;(4)观点基本正确,能够体现出普通水平的法学基础知识训练,无常识性错误;(5)遵守了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常规性写作技术规范;(6)有逻辑性,文笔表达比较顺畅。3.良好:(1)选题恰当,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主题明确;(2)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逻辑进路上较好地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3)有较好的文献资料收集、概括和运用能力;(4)观点正确,论证充分、有力,能够体现出比较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训练,无常识性错误;(5)遵守了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常和写作技术规范;(6)逻辑性强,文笔表达比较流畅;(7)有一定的创新意识。 4.优秀:(1)选题新颖、有一定难度、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主题鲜明;(2)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逻辑进路上较好地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3)有较好的文献资料收集、概括和运用能力;(4)观点正确,能够体现出比较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训练,无常识性错误;(5)遵守了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常和写作技术规范;(6)逻辑性强,文笔表达精炼、流畅;(7)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且有一定创新成果。 客观地说,对毕业论文的评分,“及格”往往带有一定的“酌情照顾”成份,有志向的学生应当象避免“不及格”那样努力远离“及格”的结局。 仅以以下选题为例,试比较: (1)论违约责任(或者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等) (2)论违约责任之实际履行责任(但“违约责任中实际履行责任之我见”有所不同) (3)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完善 (4)论产品行业标准对确定违约责任的意义 上述第(3)个论题,恰当之处在于选题具体、明确,难易适中,主题是要总结合同法现有违约责任形式现状、主要缺陷,提出并论证对此加以完善的方案,既有一定的理论挖掘、发挥空间,又有一定的法律实践指导意义。 上述第(4)个论题,新颖之处在于选题针对当前合同理论与实践的薄弱环节,以往没有人专题研究过,或者虽有触及但不系统,没有明确的整套结论。难点在于如何准确把握行业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主要作用,行业标准与合同法定、一般、约定的义务之主要联结点,行业标准在不同性质的合同中的不同法律意义等。主题是要总结产品行业标准与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关系、主要类型下的特定关系以及它们对确定违约责任的意义。这需要较宽的知识面、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很高的文献资料运用能力。上述主题的解决对合同解释以及合同的适用法律无疑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提倡第(3)个选题一类的选题,鼓励第(4)个一类的选题。避免第(1)个选题之类的选题。 以上主要谈的是共性问题。下面也谈一谈特点。 (1)学术难度要求比普通本科稍低,这主要是照顾到学习环境、条件(特别是缺乏面授、缺乏图书馆、边工作边学习等因素)的差别。因此,也鼓励写与实际工作、实习相结合的调查报告、案例评析,但其标准与上述标准相同或者相当。 (2)特别关注学术规范和写作规范训练。 (3)鼓励更多地利用网络资源。 第二部分 基本要领 下面分六个方面谈论文的写作要领 一、选题确定与文献资料的搜集 (一)选题的基本要求 l 属于法学命题;有研究探讨的必要性;范围大小要恰当,主题要集中;有相当的可行性。 1.属于法学命题首先,命题是陈述句表示的逻辑判断,所以,在逻辑上,用陈述句表达的法学命题,才是正确的研究命题。例如,以下诸如此类的题目表述因为没有表达命题,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1)面对未来“老年中国”谁为农民伯伯养老(属于疑问句)(2)试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够完善(不是动名结构,且已经作了结论,无须再论证)(3)加强立法,完善我国检察监督权(我国检察权监督的完善才属于命题)(4)如何维护妇女权益(论妇女权益的维护属于命题)(5)论区分抵押与质押权(论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分属于命题)(6)论坚持实行“严打政策”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坚持实行“严打政策”符合我国国情属于命题)(7)打开潘多拉的盒子——谁为第三者责任险买单注意不要以为上述问题与你无关,它们正是上一届毕业生所犯的错误。 其次,法学命题是研究法学内容的命题,以下题目不属于法学命题,不符合要求。(1)论公证市场的构建(比较公证市场构建的法律思考)(2)信用卡消费问题研究(比较信用卡消费法律问题研究)(3)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原则(4)某某市流动人口超生问题的调查(5)论家庭暴力的防治(6)“包二奶”现象探讨(7)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义(8)“三来一补企业”的现状及对策(对比“三来一补企业”现状的法律思考)以上命题也许包含法律问题,但题目本身不是法学命题,不符合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对毕业论文的要求。 2.有研究探讨的必要性——有理论意义或者现实意义或者最好两者兼而有之。 必要性十个动态概念和多维的概念。要尽量做到在本科生的层次上是有新意的,可创新的。对自考生来说,命题可能达到的研究深度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一般教科书已经有定论的理论,即可以理解为该命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命题的论证结论能够有助于加深某些方面实践问题的解决思路、理念、方案等,即可以理解为有现实意义。例一:论违约责任(或者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例一的命题对本科生来说,很难超出教科书的定论,实践中也无新意,故不宜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论题。例二:论违约之实际履行责任例二将视觉放在比较特殊的违约责任方式,且实践中有争议。故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容易写出论文深度。例三:论善意取得(或者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例三的命题虽然属于教科书的常识,但理论和实践上比较薄弱且实践中做法不一,故该命题的解决对理论和实践有一定的意义。哪些论题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这对本科毕业生来说是比较难判断的问题。除了自己思考外,要虚心征求和尊重指导老师的意见。一旦确定,非经指导老师同意不能更改。 3.范围大小要恰当,主题要集中。常犯错误举例:(1)死刑研究(太大)。(2)预期违约与相关制度及其立法问题(主题不集中)(3))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双主题)(4)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主题不鲜明,比较电子邮件法律问题探析慎用内容庞大的命题,不宜用“……与……”或者“……及……”连结的命题。因为,那意味着论文又两个中心,这对毕业论文来说是大忌。 4.有相当的可行性通俗地说,通过你的正常努力或者稍为超常的努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此,适宜选你熟悉领域的、感兴趣的、难度适中的、有相当资料可搜寻的论题。 (二)选题与资料搜集的互动 1.要重视选题指南(目录)或者示范选题目录启发作用,但千万不要搞命题作文。 因为论题指南一般只是指出了可开展选题研究的领域,即使是可行性强的论题,也要因人而宜地作适当调整。 2.先确定方向,作一定的资料探寻。 3.在掌握相当资料的、对将要开展研究的主题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再确定比较具体的论题。 举例:(1)论题“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确定过程对民商、经济法基本知识较熟悉;对商标法律问题比较感兴趣――初步确定商标法律问题为基本选题方向——初步搜寻文献资料(检索或者其它方法)——发现商标法律问题中商标侵权问题表较突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侵权问题比较热――基本确定驰名商标法律问题为选题――再度搜寻和消化若干文献资料,发现有关驰名商标的国内法规比较有争议,即有题可论;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相关资料比较丰富、清晰,即有深度可挖、有广度可扩;有典型案例资料,即有结合实际的便利――开始偿试从几个角度拟写作提纲,比如从国内国际视角,从认定、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分别比较哪一种适合自己写——最后确定题目,报指导教师审定。(2)论题“行贿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的确定过程论文、案例、争议点(3)“公证市场改革的法律思考——花都市及邻近地区公证业务调查”的确定过程从事公证业务、有公证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有关键的调查数据(可公开数据)、有若干个案分析 4.写作过程中重视资料的筛选与补充 二、布局与逻辑思维进路的安排 (一)一般思路1.布局就是对论文主题展开提出问题、进行论证、得出结论过程的先后顺序和基本结构的安排。这对写作论文很重要。2.一般来说,从文献资料和调查材料中提炼主题采用的是“归纳”法,但布局的铺开却一般采用的是“演绎”法,一个是从具体到抽象,一个是从抽象到具体。基本要领是:先在消化相当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归纳出你希望提出论证解决的问题(高要求来说,就是总结出你希望在哪些方面进行创新),然后,根据你论证拟创新点的需要再确定写哪些部分,先写什么,后写什么的框架。尔后再对资料进行细化、类分和思考、归纳,明确各部分资料主要用于论证什么问题,如何来论证。最后,把框架有序地“填满”,论文的基本模型就出来了。消化文献资料要先典型(权威),后一般,最后相关资料。我以某个已经毕业的学生在完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这一论文的情形为例。 l 首先再次温习教科书,熟练掌握教科书中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熟读你所收集的典型论文3-5篇,归纳出他们的基本观点中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对其论点、论据进行分明别类。这些共同点与不同点就是你进一步扩充阅读、消化文献资料的参照物(如同对事物的理解、把握需要搭建一定的参照体系)。进一步阅读、消化材料时,相同观点不必再掌握,关键在于从中进一步收集不同的观点和论据,特别是注重那些能够表达你的想法或与之相反的材料。假设:l 初步阅读消化文献资料,发现论者的研究结论在如下方面有共同点:(1)对驰名商标需要比非驰名商标更严格的保护的原因――论据A、B、C……(2)保护的法律依据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行政法规——论据E、D、F……(3)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刑事保护和民事侵权法的保护——论据G、H、I……(4)保护制度的完善主要是相关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如刑法条文、商标法条文) l 初步阅读消化文献资料,发现有如下不同点:(1)主张保护程度不同,有的主张紧跟国际潮流,有的主张适度保护——论据J、K、L……(2)偏重的法律依据不同,有的根据国内行政法规,有的偏重国际公约——论据M、N、O……(3)有的专门探讨刑法保护,有的主要是普通民事侵权法保护——动因、优点与缺陷 l 进一步扩充阅读、消化其它文献,有引起你注意的如下不同点:(1)实践中对本国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保护与对外国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保护不同(2)有论者专门提出增设“侵犯驰名商标罪”,理由……(3)有论者比较重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保护,如反混淆、反淡化、违反诚信、违反一般商业道德等。(4)实践中的难点似乎都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似乎这一保护可以衡量保护的彻底程度。 l 你通过消化、比对、思考、提练,可能在别人忽视的地方找到如下创新突破口(拟创新点)(1)主张或者赞同并论证一视同仁的严格保护观。(2)主张并论证国内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政府导向,但不能作为提高保护门槛和影响保护力度的依据观点(3)提出并论证商标的刑法保护与民事保护理由不同,刑法上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是没有依据页没有必要的。暗含各种保护制度之间要恰当分工和配合(4)强调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l 在发现问题(可创新之处)后,考虑你拟创新点之间的逻辑联系,看是否能够联系起来,并非所有可能创新的突破点都可以拿到一篇论文中解决。但上述突破口倒是可以用一个主题思想联系起来,那就是我国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协调:国内国际的协调,刑事、民事、行政法律保护的协调,兜底法手段(反正当竞争法)与专门法(刑、民、行)手段的协调,等等。l 相应地,根据上述对主题的构思,论题可以进一步修正为“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相关法律保护手段相协调角度”或者干脆改为“论我国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协调” 以上述主题构思相适应的布局框架可以是: 题目: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相关法律保护手段相协调角度目次一级标题主要目的拟概括运用的关键文学校资料备注一、引言从客观实际需要、研究不足等方面论正研究论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某种数据、客观事件、某学者的表述、某权威机构的姿态800字二、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制度现状及特点通过对商标法,国际公约,刑法、民法、行政保护制度的概述,概括各种保护制度的特点与局限拟用于论证各种保护制度优点与局限性的规定、案例,学者论述及其出处1500字三、驰名商标保护的国内不同性质法律制度的协调阐述刑、民、行政保护的现实和可能脱节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问题。刑法可从犯罪情节考虑,但不能另立罪名突出民事保护的观点论据,刑事、行政保护范围的限定及论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殊性及重要性2000字四、驰名商标保护的国内国际法律制度的协调有关公约、WTO规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内法律的协调应当引用的相关条文,应当借鉴的某学者的研究,实际事例等1500字五、结语简要总结几点研究结论及其意义 500字 左边二栏实际上也就是写作一级大纲。接下来的步骤就是一气呵成动笔写了。 当然,上述学术标准是比较高的,有一定难度,可作为优秀水平学生的参考模式。 对普通水平的学生,要求可以低一些。可以选择其中某个比较直观的角度或者问题作为创新角度或者提出独到见解。 通俗地说,对别人已经作出的研究结论,你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得更精炼、更有条理、更通俗易懂、更系统、更有针对性等,就算是有独到理解(对本科生来说甚至可认为是“新”,虽然不是“创”),在此基础上略作发挥、完善、扩充、引申,就可算是有创见。 例如,假设你选择系统概括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完善保护制度的建议作为创新点,那么,你可以按照以下模式安排布局。 题目: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目次一级标题主要目的需运用的关键文献资料备注一、引言论证研究论题的必要性及限定研究范围 500字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分国内国际、不同性质等,按保护的法律主题、客体、内容等进行概括选好参考文献、典型法规、法条1500字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特点分析从各种角度分析特点别人分析特点的可借鉴之处,支持自己分析特点的关键论据2000字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若干设想与建议对法学理念类可用设想,对具体制度可用建议 2000字五、结语总结自己的创新、独到之处及其意义 500字 3.调查报告的布局大同小异举例:公证市场改革的法律思考——H市及邻近地区公证业务调查目次一级标题主要目的关键材料备注一、前言(或调查的基本方法与手段)说明本调查研究起因、目的、范围、手段等 二、花都市及邻近地区公证业务的现状与特点分析作适当的筛选,与柱题无关的不必论述 三、几种典型现象的成因分析为以下发表思考后的“质疑”进一步铺垫 四、对当前公证市场改革的若干质疑与建议在上述基础上有感而发 要说明的是,上述表格主要为了方便说明问题,并非人人都要列表格。 (二)十个实例点评 以下十个实例是上一届学生提交给有关老师的写作提纲,现原文照录。例1:老师,我的提纲是: 题目:无过错民事责任一、界定二、构成三、适用四、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点评:死抄教科书,没有遵循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无任何创新意识。明显没有资料搜集与选题确定的互动 例2:题目:论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前言二、第三人受让财产应出于善意,这是善意取得的基本特征三、第三人受让的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四、第三人需经过有效的交付行为获得财产五、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六、转让人须实际占有可转移财产 点评:虽然题目变小了,但犯与上例同样的错误,无实质不同。 例4题目:论教师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一.教师权益的含义、内容和特点 (一)教师权益的含义 (二)教师权益的内容 1.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权益 2.教师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专属权益 (三)教师权益的特点 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当前教师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二)教师权益法律保护的途径及对策 1.按保护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1)学校保护 (2)社会保护 (3)司法保护 (4)自我保护 2.按保护的具体渠道不同,可分为诉讼保护、行政保护和其他渠道的保护 (1)诉讼保护 (2)行政保护 (3)其他渠道的保护 点评:两个中心,两个都说不透,没有逻辑。资料搜寻方面与上各例同。 例5题目:无过 错责任原则的 适用 问题(提纲)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指明弊端及弊端产生的原因。(其中以具体的案件作分析)五、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 点评:题目恰当,但文不对题(主题),其它与上各例同。 例6:题目:简述诉讼外人民调解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对比:浅论诉讼外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一、简述人民调解的现状二、人民调解的特点1、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有利于减轻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3、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非常必要。4、是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三、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2、制度坚持不好。3、缺乏分工和合力。4、调解员素质年龄偏大、素质偏低四、最新发展。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 ,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

商标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非传统商标法律保护理念

一直以来,商标法都在追求市场的竞争性均衡,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消费者混淆固然重要,防止造成市场垄断,维护其他竞争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也不容忽视。

摘要: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标识范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扩展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其中体现的不仅是制度的超越,更蕴含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由物的消费到符合消费以及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的理念转换。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对其进行商标法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应囿于其具体的表现形态。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关键词:

非传统商标;商标功能;符合消费;类型思维

2001年我国修改商标法时,将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我们再次将颜色组合、声音纳入可以商标注册的符合范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体现得不仅是制度的超越,还蕴含着理念的更新。在新型商标不断涌现的当下,洞悉新型商标法律保护中蕴含的理念转换,对于充分有效的保护新型商标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

“当整个社会人文学科都无一例外地开始后现代旅程时,也就注定法学也必将在历史上第一次树起后现代性的大旗。”1围绕后现代概念本身,虽然论者间还颇有歧义,但是后现代概念本身所代表的那种怀疑一切,推翻一切的与生俱来的叛逆性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后现代主义的世界不再是一个可以被统一而合理地重建的世界,而是一个充满了悖论、模糊和不确定性的世界,“所有的东西都变得混淆不清,边界变动不居,范畴含混模糊;哲学家的任务就是拒绝稳定的同一性而肯定区别和差异”。2在后现主义下,语言交流的优越性正在受到侵蚀,人类正处于一个符号化丰富的年代,意思无处不在,不仅来自语词交流,而且来自感觉体验、个人行为和物理环境;哲学理论的一般化假定的使用已经受到挑战,意思由突出的事实所决定的观念受到后现代的冲击,个性化的意思产生于特定的语境,即意思是偶然的、个性化的、语境化的。3面对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洗礼,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当下的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作为调整市场中识别性符号意思的商标法,必须正视市场中意思资源的无限性,直面后现代语境下意思产生于语境和经验而不是事物的内在本质的现实,这无疑是21世纪商标法的后现代语境。

追溯商标法的历史,我们无法找寻到商标必然是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的理据,商标法根据事物的内在性质,依凭标志的外在形态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判准毋宁可以归结为一种习惯的力量,源于历史的惯性。一直以来,商标法都在追求市场的竞争性均衡,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消费者混淆固然重要,防止造成市场垄断,维护其他竞争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也不容忽视。文字、图形等平面标志基于自身固有的特征“天然”的与商标法的价值追求相契合,权利人对某个文字商标的独占并不会影响其他竞争者生产与之相竞争的商品;加之在商品相对匮乏的年代,声音、颜色等新型商标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之中,都与识别商品的来源无甚关联,人们面对的几乎都是传统的商标。于是,习惯使得“商标即表现为文字、图形等标志”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固化下来,商标法亦将事物的性质设定为商标的保护标准,视传统的标志为商标的本真样态。然而,以标志本身的样态预设商标构成要素的方式,如果说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时代,还有可能与现实暂相协调,那么在当下却日益受到后现代的挑战。

后现代反对假定结构的预先设定,消解长久以来确立的平面商标垄断态势,主张意思产生于个别化的语境,而不是由抽象的标准决定。我们对符号的感觉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渐趋视觉化,而更少的语词化。社会非文本化趋势的不断强化部分的提升了立体商标等新型商标作为标识性符号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视觉标识的日益丰富、深入以及繁复也增强了消费者对立体标志的依赖性。4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以立体商标为主的宽泛的新型标志系列正日益通过标识产品来源而被用作商标,商标法针对商标构成要素的假定已经表现得不合时宜。“商标法所关注的应当是标志自身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其作为颜色、形状、文字等本体形态”,5作为人类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制定或接受皆是有所为而来,在法律概念的构成上,必须考虑该法律概念是否具备实现期待之目的或价值的功能,6鉴于商标构成要素标准之“形态论”已经与市场经济相掣肘,商标法可以采取“目的论”的模式,7这一模式以特定的标志是否会助益于实现商标法的宗旨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判准,将商标保护更多地建立在各种标志在社会中实际作用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一般性的假定之上,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且商标法的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囿于其具体表现为文字、图形还是外观,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二、由物的消费到符号的消费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鲍德里亚认为,当今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消费社会,“消费已取代生产而成为社会的中心,消费不再只具有消极意义,而成为一种积极的建构方式”。8整个生产的过程就是制造消费的过程,消费不再停留在生理需求的满足层面,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文化色彩,消费品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分类体系,对人的行为和群体认同进行着符号化和规约化。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外,商品负载了能够指涉消费者间性的符号价值。符号价值的产生是消费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符号价值是在其整个商品区分系统中所表现出的等级和位置来规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是通过消费而不是生产被整合进社会分层系统的,现代商品对于人们的价值已不仅仅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还有符号价值。

商品作为符号,能够提供声望和表现消费者的个性、特征、社会地位以及权力。在消费社会语境下,当我们消费物品时,我们就是在消费符号,9而商品要成为人们消费的对象,也必须完成符号转换的过程,通过符号间的关系,使差异得以确立,人们正是通过这种差异而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意义。10在“我买什么则我是什么”的消费社会语境下,商标作为商品符号化的重要载体,也面临着构成要素多元化的挑战。当下意义的消费已经由物的消费转化为对符号的消费,企业无不力争为自己的商品注入迎合特定消费群体需求的符号价值,作为企业有利竞争手段的商标无疑成为这个“符号价值”的重要载体,品牌现象就是一种系统化的符号操作行为,它可以帮助物的符号价值得以认同和实现,事实上,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的功能已然发生变化,即从单一的区别商品或服务产源和标指其质量,发展到与产源相独立的运载企业的信誉,在区别商品的同时,商标也在区别使用该商品的人,是一个人层次、生活方式及其社会地位的象征。11“麦当劳”即为自己成功地塑造了亲切、友善、助人的形象,成为最前卫、最稳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模式的.代表。

作为成熟消费社会中的消费文化代码,商标因此从制造商和产品的“牢笼”中逃脱出来,第一次成为独立、自主的叙说主体。由于摆脱了具体产品的限制,不再是某个产品的“附庸”,品牌的构成内容也脱离了原先品牌权益人的控制。它更像一个巨大又不断滑动的海绵体,容纳、包含着内容、形象、瞬间刺激、印象等一些不断“涌进涌出”的材料碎片。它只存在于每个与它有意或无意接触的消费者和公众的脑海中,任何与它有关的因素都会影响它的存在形态。12三维标志等新型商标以其美感、独特性以及对视觉的强烈冲击成为品牌构成的重要“材料碎片”。在追求美和个性的时代,外观设计可以说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决定性因素。在化妆品市场,激烈的品牌竞争,使得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产品之间的功能差别究竟有多大?人们不一定十分清楚,但精明的商家却知道:包装设计能够把枯燥的化工产品变成灵丹妙药。实际上,女士们买的不是化妆品本身,而是自信、英姿、青春、美貌和时尚感受。

而迅速建立的品牌,精美的包装设计正是能够使商品富有年轻、青春、健壮、雅致、丰满、整洁、力量等一切你能赋予它的感觉,你可以通过包装使商品活灵活现。13一旦消费者基于商品独特的外形拥有过购物消费的满足感之心理体验,便会很容易形成一种良性的、有“成就感”意味的消费心理经验记忆,独特的商品外形因之固化为消费者认知网络中的结点,消费者会由此产生对该商品的消费依赖,企业如果能够因势引导,则会形成“消费圈”的良性循环。即使消费者对拥有该外观商品的确切来源不甚明了,消费者也能够推想,该商品外观所标识的是同一出处。综上,消费社会语境下,据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传统的词语或图形标志,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产品的外形等特征判定其出处,从而认牌购物。

三、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

传统法律思维是一种以追求概念为目的的抽象化思维,观诸人类历史,“科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14依循抽象思维的理路,概念必须是主体对客体、思维对其对象的根本特征的把握或反映,是人们对于事物之特征的穷尽描述。借助定义,概念可被确定到如下程度:“当而且仅当”该定义的全部要素在具体事件或案件事实全部重现时,概念始可适用于彼。15概念法学期望于抽象化的作业,并由此而得的概念为基石建构一个完美的法律体系,由抽象概念来形成构成要件,只要法律事件具备概念的要素,即可将其涵摄于构成要件之下,对于某物来说,只存在“是”或“不是”的判别方式,而没有所谓的中间状态或过渡阶段。

但是抽象思维所做的对生活事实的裁减不免会走向封闭、僵化以及事物间的彼此隔绝,实际生活中满布的则是交错纵横、变幻多端、呈现若干重叠和过渡的态势的社会关系,事物之间的界限也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无时不在流动融会,其远非一个封闭的逻辑范畴或抽象概念所能涵括和胜任。“当概念被视为真实存在并已全然无视后果的方式被发展到其逻辑的极限时,概念就不再是仆人而是暴君了”。16我国原商标法有关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不可谓不是一种“概念的专横”。

面对第7条的规定,即“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我们不免会产生疑问和不解,现实生活中商标真的非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三种样态莫属吗?只要将眼光由抽象的逻辑规范转向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我们便会很容易的得出答案,生活没有商标法规定的那么简单划一,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之外,仍然存在大量的符号资源事实上在发挥着商标的作用,产品外形等立体标志在后现代主义视觉文化、消费社会符号消费语境下,其识别力以及表彰力,丝毫不逊于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没有人可以否认“可口可乐玻璃瓶”的显著性,但是概念思维使商标法武断的主张只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才能作为商标,将之视为商标的必然形态,遮蔽了抽象化背后极度丰富的符号资源,把同样具有识别力的事物割裂开来,使得生活的经验被扭曲,其他标志由于无法涵摄到文字、图形之下,即使同样获致了显著性,也无法受到商标法的眷顾,形式凌驾于实质,不正义随之接踵而至。

传统抽象化的概念思维“瓦解并败坏生活现象的整体性”。为给被抽象概念弄得形貌全非的事物去蔽,以揭示其丰富的内涵,引人“类型”思维就势所必然。与抽象概念相反,作为思考形式的类型之认识价值在于:其能够清楚显现——并维持彼此有意义地相互结合的——包含于类型中的丰盈的个别特征,“事物的本质的思考是一种类型学的思考”。17类型只反映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现实程度,拒绝对主体和客体作过多地方法论上的假定。此种写实主义立场使类型可以利用其开放的结构随时捕捉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信息,与时俱进地更新其内部特征,18对类型的说明往往是或多或少似的,类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域可寻,但这并不表示一个类型没有其自我主张的判准,同类型范围内的事物可以说是有“同意义性”,有一些不可或缺的坚定“内核”,这一“内核”构成类型结构的意义核心,从而可以据此将一事物归于此类型或彼类型。在某种意义上,开放性、不确定的类型思考与商标法不确定性的品格不谋而合,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商标法最难理解,其适用结果业最难预测。

抽象化的概念思维在商标法中所进行的努力不免徒劳,整个商标法充满玄机,借助类型思维审视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确当的作法应当是否弃事物间物理性外在特征的差异,怀揣商标法的立法意旨,去探求商标的“本然之理”。追踪商标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探求出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意图,是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效的进行区分。19因此,商标构成要素的内核应当是显著性,而不是文字、图形等形态,事物间的形态不管差异多大,但是只要能够将不同的商标或服务区分开来,其就应当可以注册为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固然可以具有显著性,但是声音、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并不必然与商标的“本然之理”相悖,只有不被抽象化的概念思维所遮蔽,透过现象探求商标的内核,商标法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意旨,将规范正义播撒在现实生活之中。

参考文献:

1.涂斌华:《私法的死亡》,转引自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2.冯俊:《后现代主义讲演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页。

3.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4.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对象的形态仍然会影响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例如当前消费者可能仍然会更多的借助于特定产品的文字商标而不是其外形来识别商品的来源,但是这是立体商标和平面商标本身的差异在市场中的反应,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歧视立体商标的理由,毕竟在非文本化的社会,产品的外观是可以识别商品来源的。

6.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8.张芳德:《消费:作为社会的中心》,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9.乔治瑞泽尔:《后现代社会理论》,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10.张芳德:《从物品消费到符号消费——鲍德里亚消费文化理论研究之二》,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2.魏红钢:《符号消费下品牌概念的再定义》,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3.陈义、顾琛:《论现代消费文化与产品外观设计》,载《武汉科技学院报》2007年第1期。

1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0页。

16.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8页。

17.同注释15,第347页。

18.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卷。

19.孟庆刚:《信息经济时代商标概念之修正》,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一、法理与宪法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中国宪法司法化探析试论宪法权威论宪法实施保障司法审查制度研究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探析论法的本质属性法制现代化新探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的成因与法治观念培育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移植问题探讨论法的时代精神法律与道德的互补——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论法治国家对法律的要求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法制与法治之我见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例外反权力腐败的法律和思想对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的探析浅谈行政听证制度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控制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的影响行政职务行为探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行政主体理论之探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论无效行政行为论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研究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试论完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行政审判中的事实审问题研究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民法学类: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论无因管理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论合同保全制度论优先购买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合同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研究论表见代理论善意取得制度关于保证的若干问题初探无权处分行为辨析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诚信原则的本质探讨及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研究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关于电子合同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商品房预售制度研究浅析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论我国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不足论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及其处理离婚案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研究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及对策浅议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四、经济法类:浅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论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的研究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研究论股东权之保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思考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目前的困境与改革的思考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与对策垄断行为透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与对策对商品质量管理监督体系的思考国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偷税、漏税现象透视对经济法律监督体制现状的研究与分析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五、刑法类:论共同犯罪论犯罪未遂论犯罪中止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论不作为的共同犯罪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如何认定投案自首及适用刑罚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结果犯及其形态研究论职务犯罪主体的种类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弊端及对策死刑存废问题研究完善与发展我国罚金刑的思考浅淡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六、民事诉讼法类我国法官制度亟待改革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彻底贯彻辩论原则,推进诉讼民主化进程公开审判,程序公正的保障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亟待改革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法院不应以职权追加当事人论我国第三人制度的完善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诉讼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本证、反证辨析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证据制度还须完善论开庭审理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七、刑事诉讼法类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的探讨刑事逼供的历史渊源与成因对逮捕及其适用的探讨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与改革研究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浅议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谈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问题研究简易程序之我见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微试论程序公正与正义沉默权问题研究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建议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第一:这是最重要的!有问题多跟导师沟通,或者借鉴往届相似的论文例子(好多课题老师们都是重复着用的)第二:多去图书馆找找这方面的文献。第三:如果网上有付费下载的论文或者其他东西,别心疼那几块钱,即使下载来没大用对你开拓思路也有好处的。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记,也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各国“品牌战略”的实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且已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在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总框架下,我国也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增加了有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已基本上达到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参考文献正确引用

导语:参考文献是论文写作的一部分,而如何在论文中正确的引用参考文献成为学生们非常苦恼的事情。下面是我分享的参考文献的正确引用,欢迎阅读!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注明了被引理论、观点、方法、、数据的来源,是学术论文参考的范文和深度的体现,是反映论文的真实性的科学依据,是对期刊论文进行引文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来源。正确的引用方式能大大降低论文的重复了。本文介绍硕士毕业生在写作过程中,应该如何正确引用参考文献。

首先说明下参考文献引用的三种作假手法

1、“假引用”就是虚伪的、不真实的引用。最常见的假引用有三种:

一是“友情引用”。引用文献和本文没有多大关系,作者和引用文献的作者相互抬举目的是提高彼此的学术 “知名度”,如作者或是引用者的师长,或是引用者的好友,或是引用者的圈内人。

二是“装门面引用”。引用者罗列一大堆外文文献,引用“权威”的文献,以便给自己装门面,实际上他们也许从来就没有研读它们,或者它们根本与引用者所论毫不沾边。

三是滥用自引用。必要的和适度的自引用是正当的,能够从中看出引用

者研究的连贯性以及在学术上有无进展和提高。但是,滥用自引用,没有必要,反而会降低论文质量

2、该引用的偏偏不引用

所谓“不引用”,正好与假引用形成对照:假引用是不该引用的偏偏要引用,

不引用是指该引用的偏偏不引用。论文研究受惠于别人的材料和思想却刻意回避它们,在列举的参考文献中难觅其踪影。属于剽窃抄袭行为,这就是论文查重的对象。

3、“伪引用”

有意做掩盖本来面貌的虚假引用,这种做法大多出现在“伪注”中。

如:本来自己没有接触外文原始文献,直接从中译本或别人的译文中抄录了老外的.言论,可是不如实地标注 中译本或间接的出处,却堂而皇之把外文原始文献作为参考文献地列出。这也是论文查重的对象。

参考文献正确的引用方式如下:

1、不要抄袭

在国内若适当的抄了,称为引用,注上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抄的多了,这也是抄袭,这时需要进行论文查重。

所以,引用另一篇文章的方法是:

(1)对于观点,需要重新总结,用自己的话,适合自己文章的语言,重新在文章中描述一遍,并注释。

(2)对于数字,需要准确的使用(数据的环境,条件等等),标明来源并注释。

(3)对于一些经典的话,需要引用原文的,需要在文章将原文用用双引号括起来,表明是原文引用。并注明出处。我个人认为这是正确的。文章应该有自己观点和立场,每一篇论文的观点和立场应该有所不同。所以直接照抄其他论文中的原文,实际上是对论文的一种马虎的态度,并没有深刻考虑被引论文的立场和自己论文的上下文。

2、 引用来源

(1)专业论文应该尽量引用专业来源,而不要引用非专业来源。专业来源的优先级大概如下:

学科较著名的开创性的论文、 有影响力的期刊的论文、有影响力的会议的论文、学术著作、一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协议的版本、法律的版本、手册的版本、经典教科书、一般指导性书籍、大众期刊、报纸、商业期刊、网站、 个人博客等

其实,从教科书开始,就不要在学术性的文章中出现了。当然这个先后次序 对不同的专业会有区别,但是基本一致。有人认为为何应用教科书不好。如果想到学术论文应该是研究学术前沿的东西,教科书往往是已经公认,已经研究了几十年的成果,引用教科书已经没有重要意义了。

(2)查找引用源应该查找一级出处。

何为一级出处?其实就是根源,最开始发表这一观点的论文。该论文可能被其他论文引用,则引用论文为二级论文。 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引用一级出处。原因很简单,只有一级出处才是次观 最真实的表现,其他的二级出处可能掺杂其他作者的立场和观点;只有找到了一级出处才说明作者对该问题做了较深刻的研究。

(3)引用来源的选择

有时,都是一级出处但是仍然可以选择。比如同时有书,论文,网站,数据库,综述等等。我的观点是这样,论文一定要引论文,论文往往是最原始的。有研究性论文就不要使用综述,综述往往是二级出处。有论文就不用书,除非书中有很大的改动。有论文和书,网站和数据库就不要考虑。

3、 引文出处的排列顺序

按出现顺序排序:在文章中先出现的引用先列出处。现在一般的中文杂志都应该是按照此标准。 但是,其实国内学生的做法往往没有顺序,经常论文中上来就是一个非[1]的注释。看看注释列表也没有什么顺序。这样只能说是还没有了解论文的基本写作原则。更不利于后期的论文查重。

4、出处的写法

一般的杂志都会给出自己的排版方法和顺序,出处是为了方便读者能够找到原文,所以一切以此原则出发。比如篇论文在一个没有出版物的学术会议上发表,那么最好标注上电子版本的地址,同理适用于内部研究报告。所使用的数据库,手册也应该标注上版本,年代,网址方便查找。书籍应当注明页码。

5、如何准备

一定要在写论文之前就开始考虑参考文献的问题,不要论文写完了,为了做做样子再加参考文献。我看见太多这样的例子了,结果都是一眼就能看出参考文献有问题。特别是论文查重时,就会一片红呀,切记。

在写论文之前,把会被使用到的参考文献先准备出来,甚至按顺序写上,有利于构思论文结构,同时参考文献自然不是后来拼凑上的。然后写论文的时候产能在需要引用的时候合适的找到出处引用上。还是一样,要严谨,不要偷懒。

关于注释的几点补充:

从理论上来说,除非是常识外,都需要加注释,并说明信息来源。注释本身分为两种,一种是引用性,指向你所说的这句话本身来源的文献,也就是说,这句话不是你的想法,而是别人的想法,即便你是转述,同样是需要出注说明。如果同样一句话有多个人曾经说过,而你都看到了,你可以选择罗列多个你看到的想法的文献出处,也可以选择就写一个和你的想法最接近的那个文献的出处。第二种情况是说明性,就是说,你在文章里的表述可能不全面,

可能会引起误导,或者为了文章结构或者整体的原因而需要把不直接相关的内容去掉,但那样又可能造成表意不明确,此时可以在注释的部分为这些问题进行说明。

其中,第一种注释,也就是针对文献的注释,是存在比较多争议的,怎么引用,引用什么,理论上都有自己的规范,以下是本人到现在为止的经验。通常这类引用被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接引用,就是你看到某个作者的某段话放在你的段落里很完美,那可以用引号引在段落中或者专门出一段的方式来引用,这样的引用也可能出现在数据和图表中,一定要反复确认与原文是否一致,不能有任何误差;

第二种是概括性引用,就是原作者原来可能用了一段来说一个问题,但你觉得用一句话就可以了,而这句话正是你的文章里所需要的,此时你仍然要说明这句话最初的来源,也就是原作者的那段文献;

第三种是观点拓展与总结(conclusion),也就是原作者的某句话启发了你的 想法,或者让你总结出了新的想法,理论上也是要标注出处的。

另外,文章最后的文献索引/参考文献,包括了所有可能启发你想法,或者与这个专题有些关联,但并不直接被你引用的文献的清单,这也是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确保信息和结论可靠的重要手段。

当然,三种引用的情况具体怎么把握都看每个作者自己的需要。但一旦开始引用了就必须全面并且准确的使用,不能误解或者偏狭的理解作者的原意,或者使之牵强的成为自己的观点。

相关参考文献:1、[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76页 2、Peter Schlechtriem,《统一买卖法》(1986年版)。3、Fritz Enderlein,《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在CISG下的权利和义务》,Petar Sarcevic & Paul Volken出版社,1986年版。4、John O. Honnold, 《统一国际买卖法》, 3rd ed. (Kluwer 1999) 。5、Allen M. Shinn, Jr.《<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下的义务》,刊于1993年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冬季号。6、Christian Rauda and Guillaume Etier,《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刊于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2000年第1期。7、Schwenzer,《<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9页脚注33。8、Yearbook,VIII(1977)。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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